【双周论坛】关于罗马法|盛洪

关于罗马法

——在第585次天则双周学术论坛上的评论

盛 洪

今天非常高兴听到汪洋教授介绍罗马法。我最近比较关注普通法,必然要读一些罗马法的文字,但是读得很少。汪洋教授给我补了课。非常高兴,也非常意外的是汪洋教授有几次提到哈耶克。据哈耶克自己说,他这套理论不被法学家所接受,邓教授翻译哈耶克的《法、立法与自由》,据说在上海法学界不受待见。法学家是不是对哈耶克这套理论有所抵触?但是今天看来好像没有什么抵触,而且非常愿意接受。

首先,汪洋教授叙述的罗马法的历史形成过程,解释得非常漂亮。我们都知道,在横截面上去看,罗马法就是一个法典。历史上去看,用哈耶克的话是“从自发秩序中发展出来的”,这非常重要。最开始的习俗和市民法,是自发秩序。谈到后面多法源时代,我觉得还可以再追问一下,比如法学家的解释、法官的裁判决和皇帝的谕令从哪儿来?我要说还是从自发秩序来的,是从老百姓互动形成的习俗和市民法中思考提炼出来的。当然到后来法源单一化了,只是出自皇帝的谕令。这个过程不太好,非常生动的自发秩序或者多元化的法源逐渐变成单一化,而单一化是皇帝谕令的方式,和当时专制政治制度很相关。

第二,后来的法典化和以后对罗马法的研究,逐渐走向了概念上的抽象、体系上的自洽。这有好的一方面,也有坏的一方面。好的一方面是,对于现实中的自发秩序而言,人类确实要有一个抽象过程,哈耶克对此也是肯定的,这样能够一般化,能够推广。在另一方面,如果把现实中活生生的自发秩序,全变成静止的法典中的条例,而且企图用这样一个法典去规制整个社会,或者把它理解为全部的社会秩序,可能存在巨大的问题。它实际上是方法上的根本性的错误,是认识论的错误。

刚才汪教授讲到对罗马法的研究,有一派是历史学派,把历史拿来印证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到底什么样,用完以后扔掉了。用历史印证原则没有错,但用完就扔掉是唯理主义建构论的作法。“唯理主义建构论”是哈耶克的说法,唯理主义认为人的理性是无限的,这是当时欧洲的哲学背景,巅峰是黑格尔。黑格尔有一本书叫《法哲学原理》,他的观点非常清楚,他说历史中的法和我们概念中的法相比,历史中的法是不完全的、有缺陷的,而我们概念中的法是纯粹的、最高的。在讲概念的时候他偷梁换柱了,这个“概念”一方面是主观概念,另一方面是客观概念。

客观概念就是黑格尔说的“客观精神”或“绝对精神”,类似于我们说的天道。区别在于,我们承认有天道或上帝存在,但不能全部知道它是什么。而黑格尔的说法是,我知道这是天道,而且我能全部知道这是什么。它混淆了所谓的客观概念和主观概念,混淆了客观性和主观性。导致的结果是,对罗马法进行历史提炼后认为就无事可作,是唯理主义的思维。有一个问题,哈耶克说人类理性是有限的,我们对很多事情包括对人类秩序是不能全部理解和把握的,而对罗马法研究最重要的动机,是要通过这些研究把握全部的社会秩序的真理,这是错误的。为什么?因为人类理性有限,可能知道部分,不可能知道全部。“我知道有天道、但不能知道天道全部是什么样的”,与“我知道有天道、也知道天道全部是什么”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理性的狂妄。但是你又认为这包括了全部真理,就拿来去推演各种各样具体的法律,那就错了。因为你相信这是全对的,但它不全对。

你讲的那个故事很好,历史学派把这些历史材料用完了就扔了,这是错的。因为根据哈耶克的理论,这些自发秩序、习俗和历史所包含的信息,我们不能完全理解。我们在做一般的东西的时候可以用材料,做完剩下的下脚料就扔掉了,但是自发秩序不能这样对待,是因为即使对历史已经作了研究,历史中和自发秩序中所包含的很多信息你其实不知道,也许永远不知道。这很重要,说白了你不能扔掉历史。

哈耶克讲的自发秩序,不仅讲的是过去的自发秩序,也是讲我们现在正在经历的自发秩序。也就是说,如果只是依据过去法典中的法条来推演,那就不能面对现在。而人类社会复杂性在于,你并不知道明天会怎样,以往的历史不能覆盖所有的信息。所以在讲自发秩序的时候,一定要讲当下的自发秩序,当然要尊重以前的自发秩序,但要注意当下的自发秩序。这就是普通法和罗马法系不同之处。

我碰到一个案子,我要组成一个陪审团,陪审团根据当下的信息作出决定,而大陆法系没有这些,只是哪一部法典中有没有相关法条,是否符合这个法条。任何东西一旦形成法典,固定在那儿就僵化掉了,这是我们批判的,也是罗马法与普通法不同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比较同意哈耶克,“普通法法治国”,这是他的理想。不是指的英国、也不是法国,指的是理想状态的普通法。

还有一点,对于罗马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移植问题,很抽象,刚才汪洋教授也谈到了,你看它很抽象,具有一般性,没有特殊性,我同意这一点。但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法典容易移植,普通法不容易移植。这也涉及到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背景、看法和问题。问题就是臣服于唯理主义,“中国人落后了,要学习西方。”然而西方有两大法系,那哪个体系更好学呢?肯定是法典化体系。所以日本人、中国人都学,没法学英国,因为那是一套判例,杂七杂八根本没法弄清楚,这又是一个理由。这个理由有其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含义。负面的是,把唯理主义建构论全移植过来了,最灾难性的是否定了本土生成的自发秩序,这是特别大的问题。

刚才几位教授也谈要研究中国判例,这是对的,我觉得这是出路,历史和当下。不然的话就没有出路。刚才李教授说,解决这个社会的具体法律一定是从本土出发的,可以去借鉴很多共通的东西,但是必须要立足于本土,而现在对本土的研究特别缺乏。我们搞了一个“礼与普通法”的研究群,我们不搞别的,搞判例研究,找一些古代的判例把它翻译出来,然后去了解本土自发秩序到底怎么样。上一代知识分子完全否定了中国生成的自发秩序,习俗和惯例,好象没有那些资源了,这是一个大问题。要认真去看是有的,而且中国的资源积累丰富,古典记录的资源,包括很多判例和合约文书极为丰富。你必须要去面对,首先要去研究,哪怕不同意都行,但得研究。更何况我们必须针对当下,中国现在正在发生的事情我们应该怎么面对。我觉得至少要接受普通法的思维方式,现在中国出了很多很多新事情,比如互联网上怎么互动,它的习俗应该是什么,这些年是在生成的,这是我们要去关注的。

另外,要有观念上的变化。还是那个问题,什么是法源?我们现在看到中国发生的事情,驱赶所谓“DDRK”,理直气壮地说“我在执法”。这是什么法?法条这个法源的效力是什么样的?是不是比我们当下的常识、习俗或契约更高?现在他们认为法条甚至政府政策更高明,执行它是天经地义,冻死也不要管,这是不能接受的。一个脱离了自发秩序和当下互动的罗马法体系也是不能接受的。这在中国形成颠倒的法律观念,认为法典比习俗、惯例、合约和常识更优越,更有效力,这是不对的。

拿我们对罗马法和普通法的理解,回头再看中国,可能还能看到很多的问题,要有一个理论上的改变。我高兴的是,汪洋教授等这几位中青年教授有这样的想法,我不再担心法学院的学生会走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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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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