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看到朋友圈上有人转传一份名为《公安部令第176号》的文件。这份文件全名叫《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转传者显然怀着极为不安的心情,在其中圈出了几个关键词语。一个词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该文件第五条下面画了道道:“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现场检查,由被检查对象运营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被检查对象为个人的,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
根据自然语义,“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处理信息的个人,而“处理信息”应指对信息的各种操作,如下载,上传,撰写,编辑,引用,转发,存储等行为。这样一来,几乎所有的个人都是“个人信息处理者”。那么凭借这一纸文件,公安机关可以到“现场”检查。而对个人来讲,现场就是住宅。而“被检查对象为个人的,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意味着,住宅所在地派出所可以随时以检查为理由侵入住宅,检查计算机等私人设备。这就太恐怖了。宪法保护的住宅权被这一纸文件否定了,由人格尊严、住宅权和通讯保密共同构筑的隐私权也不存在了。
不过,且慢。先看看“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这个文件中到底是什么意思。在这个文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 我们看到“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用法。虽然它没有定义该名称,但根据该词在上下文中的使用,应是指“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或机构”。而“个人信息”是指含有自然人个人特征的信息。该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前述理解显然有所误差。引起误解的显然是该词在特定使用时与自然语言有所歧义。如果是这样,到还是说得通,也就没有前面理解得那样恐怖了。
但是我们要问,为什么有些人会有那样的理解呢?首先是自然语言和专业语言存在着歧义。如果存在歧义,立法者应有义务消除这个歧义。因为任何立法或行政法规最终是要给老百姓看的,老百姓肯定是从自然语义去理解其中之内容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案起草者和立法者就应在正文中明确定义可能引起歧义的概念。如果确实无法在正文中定义,也可在发布时在后面做出用自然语言的解释。在《公安部令第176号》制定时,就可援引该法的定义或解释,也就不会引起误解了。
第二,也是由于有不少地区的公安部门被权力机关指使,经常违宪直接就民众的网上言论强行进入民宅,强制删除他们的言论,甚至并因言论而强制性拘留他们。例如有居民因批评县医院的伙食不好,或在朋友圈里责骂警察而被拘留。在民众的自由表达权利有宪法保护时尚且如此,如果有违宪的法规否定他们的宪法权利又会如何?也还有可能,一些地区的权力利用这种歧义侵犯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和住宅权。这就使人们更容易相信前述文件有违宪侵犯他们权利的倾向。所以那些与自然语言有歧义的词语就很容易在没有安全感的民众中引起惊恐。所以各级权力应遵守宪法,禁止和消除违宪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长此以往,民众才不会因语言的歧义产生那么大的恐慌。
2026年8月25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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