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心诚意]国家与宗教:以日本为例|盛洪

盛按:特朗普发布了一幅他貌似基督兼医生、教皇是病人的图像。这无疑亵渎了教皇以及整个基督教。我们得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到了特朗普的内心。他已经是美国总统,但还想当上帝。这种想法并不奇怪,这是一个凡人在手握大权时头脑膨胀的通常表现。这种膨胀在历史上曾经成功过,表现为那些政治领袖同时兼任上帝代表的制度。这就是政神合一的制度。但同样是历史证明,这种制度的致命之处是,一旦凡人领袖变为神,他就“没有错误”,实际上就失去了纠正错误的机会,最终导致失败:商纣王自焚于鹿台,日本惨败于二战,文革收场于四人帮的垮台。尽管有宪法第一修正案,它禁止设立国教,堵住了政神合一的邪路,但这挡不住特朗普想当“最高领袖”的妄想。他也想一言九鼎,让所有人闭嘴,包括天主教世界合法的耶稣的代言人——当今教皇。原来他的最高理想就是仿效他要打击的伊朗,设立一个高于政治权力的神权。于是这场战争就成了神权与神权之间的战争,最终受害的是伊朗人民,他们被两个神权内外夹击,…… 还殃及世界。(2026年4月15日)

盛按:这篇十几年前的发言,主要讨论国家体制或政治结构的宗教基础问题,以日本现代神道教的孕育、诞生和利弊为线索。它不仅使用了古代神道教的资源,还借鉴了儒家有关祭祀的资源。这与朱舜水及其水户学派有关,该学派传人提出了“国家神道”概念,为以后的明治维新奠定了宗教基础。然而宗教基础也要避免政神合一和激励战争的错误,才能给一国家民族带来正面的稳健的政治结构。(2025年3月25日)

我本人对日本没有什么研究,但是有一个契机,让我稍微多了解了一下日本,主要是到日本参加一些学术会议,今天9月份又去了一趟京都。京都应该说凝聚了很多日本的历史,那边的世界文化遗产很多,除了像皇家的和当时的将军的一些遗迹以外,有两大类,一类是寺庙,就是佛教的寺庙;还有一类是神社。我肯定是对神社更感兴趣。因为在中国有佛教寺庙,但是没有神社。而神社是日本非常独特的文化,所以我在这方面非常关心。

在京都附近有一个非常著名的神社叫伊势神宫,一般人不太去,但实际上是日本的地位最高的神宫,应该说近代以来日本的神道教,最初是从这儿开始的。这跟我们现在这个大觉寺很类似,它是皇家的神社。

我没有抽出时间去伊势神宫,我去了趟下鸭神社。这张图片是下鸭神社,这是很多神社中的一个,它确实有非常独特的建筑风格。非常质朴,不但颜色和材料,结构和外形上也是非常质朴的。确实有一种日本独特的美,这是许多神社中的一个。这个下鸭神社也是进入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日本有很多神社都是世界文化遗产。

为了满足好奇心,去日本的时候我买了一本子安宣邦的书叫《国家与祭祀》,是想了解一下日本的文化传统,因为我开那个会题目是叫“东亚经济的国际整合”。我的想法就是,经济整合很重要的一个基础就是政治整合,而政治整合的基础是文化整合,所以我必须对这方面有所了解,所以我就买了这本书。这本书就是从伊势神宫开始讲的。让我很惊讶的是,这本书是一本非常好的书。我原来对日本有偏见,认为日本没有理论,但是这本书讲得非常深入,我觉得很好。

另外一本书是高桥哲哉的《靖国问题》,这本书也是非常好的,这本两书可以互相参照看。我受了这两本书非常大的启发,才有此番的议论。

首先讲讲我对制度的非常简化的一种理解。制度就是制度结构,它不是平面的。一个制度结构可以由很多制度安排来组成。但是我们可以有一个特别简单的划分,制度结构是由有形制度和无形制度组成的。有形制度就是能看得见的,可以用文字精确描述的,而且可以实施奖惩、以促使人遵循制度的这样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一般是政府、市场和企业等等。还有一类是无形制度,像宗教、文化、习俗和家庭等等,它是没有严密的文字描述和通过奖惩手段来执行的。它没有什么奖惩手段,它只告诉你应该这样做,但你不这样做也无法惩罚你。所以我觉得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主要是由这两大类组成。关键在于,一般来讲,我们的研究者一般比较忽略无形制度的功效,是因为无形制度一般来讲不是那么显然,不是那么能够了解和描述。所以它一般容易被忽略,但是它很重要。

最近我比较关注无形制度,觉得对无形制度应该有一个更细的分析。无形制度的功效有两类,一类是在较小范围内的,人和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有点小冲突,它可以去调整,比如我不小心踩了你的脚,我说“对不起”,你说“没关系”;或者是自我约束,比如在公共场合,漂亮的寺庙、园林里,不要随便丢垃圾。这些是在较小范围的功效。但较大的利害范围里就做不到了,因为利害太重,道德就不起作用。有形制度通过可操作的奖惩让人们去遵守。但有形制度总有缺口,有缺口就需要自律制度去弥补,自律制度的基础就只能是一些无形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让人自觉遵守。除了利害较小的范围,无形制度在另一个极端情境中也有功效。这就是在政治的最高层次上起作用。对政治最高领导人,虽然有各种有形制度约束,但我们知道从来不存在完善的约束,如果没有高于政治最高领导人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在这些原则下政治最高领导人的自律,一个政治结构就不能正常运转。其实任何一个机构都有类似的问题,机构最高领导人如果不能自律,靠他律制度不能实现完善监督。这种高于最高领导人,又约束最高领导人的基本原则就是宪政原则,是从无形制度中提炼出来的。在一定意义上,宪政原则是一个社会整个制度结构的基础,有形制度建立在此之上,它也使得一个社会的最高领导人能够自觉遵守。我们知道,如果一个人想违规,任何一个有形制度都是不完善的,因此必须要有自我约束的东西。所以说有形制度的根基是宪政原则,是无形制度,这是其非常重要的基础。 

比如历史上的犹太教的“摩西十诫”是不是法律?我认为最初不是法律,只是一套行为规范和规则。摩西十诫是摩西在西奈山见了上帝,上帝告诉了他,并让他回来如此说的一套宗教原则,但后来却成为了犹太社会乃至西方社会的一套基本原则。现在看来这些戒律好像是废话,其实这是人类社会初期的根本原则。

中国历史3000多年延续到现在,很多基础性的原则产生于上古时期。《尚书》里周公的一些话,其实就是宪政原则,还有《论语》,也是基础性的原则。中国之所以成为中国,是因为已经发展出一些基础性原则,而这构成了后来中国社会的宪政基础。梁漱溟说过,《四书五经》就是中国的宪法。

下面讲讲神道教的问题。

神道教到底是什么?前面的两本书讲,现在我们看到的神道教,实际上不是一个自古就有的宗教,它是明治维新时期才出现的,所以说不是一个很有传统的宗教。它怎么来的?明治时期,应该说从幕府时期开始,日本面对西方的挑战,美国、俄罗斯开了炮舰过来要求通商,签订了一些不平等条约。日本面对挑战就要起来应战,方法就是学习西方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在中国知识分子,尤其是“五四”以后的知识分子主流的理解中,西方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只是一套有关政府的规则,如民主和法治等。但日本的文化精英除了这些以外还看到了宗教维度。因为宗教原则就是宪政基础。子安宣邦讲,这些当时的日本文化精英清楚,西方现代民族国家是基督教加上民主制的世俗政府,而不是简单的民主与法治。

我们的教科书里说,明治维新是学习西方的有形制度,学英国的君主立宪和美国的三权分立,开国会,建立各种各样的文官体系。但忽略了一环,就是它的宗教基础。其实在明治维新之前,面对这个问题他们就有思考。我寻找这样一个脉络的时候,翻了翻历史,发现日本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水户学派”。水户是一个地方的名字,在当时的江户附近。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中国人叫朱舜水到了水户。他是明代遗臣,明朝被清灭后,他去日本搬兵抗清复明,五渡日本。后来因为复明没有希望了,就留在了日本。但留在日本后,他对日本儒学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专门研究朱舜水的人说,传承朱舜水的有三个日本儒学派别,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派别就是水户学派。水户学派有几代传人,最开始的是德川光国,师从朱舜水,后来传承下来,其中有一个水户学派传人叫会泽正志斋,也叫会泽安。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写了一本书叫《新论》。在明治维新几十年前,即1825年就提出了所谓的“国家神道”这个概念。他使用了日本古代的传说资源,提出了“天照大神”的概念。建立这个体系的理论基础是儒家有关祭祀的学说。《易经》里有“圣人以神道设教”之说,他变为“天祖神道设教”。天皇的祖先就是“天祖”,是他们创设的概念,当然已经被神化了。他还使用了《礼记》、《尚书》中大量讲到的周朝祭祀的儒家资源。所以说近代以来是他最初提出了日本的神道教方案,后来逐渐形成。根据这样一种创设,神道教思想被日本天皇接受,幕府时期,倒幕派和支持幕府的军队打仗,但最终的结果是幕府被打败了,他们退出了历史舞台还政于天皇。在这种背景下,神道教具备了政治条件。明治时期被正式设立。 

当然,虽然神道教是以儒家资源为基础创设的,但是它对儒家做了重要的修正,我称其为儒家的修正主义。

第一,天神与天皇祖先合一。天皇家族是神的家族,他的祖先就是天神,天神就是上帝,这是合一的。这种神和政治领导人合一的概念与儒家是明显不一样的,因为在儒家里面,天和天子是两个词,天子是天的儿子。“天子一爵”是说天子只是人间的一个职位,一个官爵,再大也是凡人,这在周之后的儒学里是一个非常清楚的概念。

第二,忠孝合一,忠在孝前。这与儒家不一样,因为儒家是忠孝两分,孝在忠先。

但这种修正非常微妙,是儒家的一个修正主义,但却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即把神道教作为一种为日本民族国家服务的工具。其一,它确立了天皇统治的合法性。原来天皇也是世袭,但经常没有实权。这样做就以神圣合法性作为基础,即天皇和神、上帝是一回事。

其二,实现国家认同。据说原先是没有仪式的,后来才有。比如对着日本国旗喊天皇万岁,向天皇鞠躬,并逐渐养成了一种国家认同。

其三,凝聚了民心。我们知道祭祀是聚集民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其文化功能是进行文化整合和政治整合。

还有,因为天皇就是上帝,代表最高正义,所以你们要服从。日本人非常遵守纪律,祭祀起到了这样重要的作用。

这样,神道教就成为现代日本民族国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们的设计中,神道教不是一个独立的宗教,而是日本民族国家和政府结构中的一部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性质。第一,在理论上天皇是主祭人,但后来发展为天皇参拜。第二,靖国神社的设置,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神社,包括伊势神宫,它们都是明确的政府机构。“二战”日本投降之前,靖国神社属日本的陆军省和海军省管。第三,它有彰显为国捐躯的英灵的功能。靖国神社供奉的都是日本军人,所以神道教有一种国教的性质,是国家神道。

经济学讲国家,就是一种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公共物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内的公共物品,包括提供司法、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对外就是战争,战争包括两类,一类是自卫战争,另一类是扩张和侵略,这也是公共物品。比如,如果日本在甲午战争中打赢仗了就要中国赔2亿两白银,这是日本人的公共所得。同时战争除了需要物质资源、军队和武器外,还需要有精神力量。因为军人要不怕死,勇敢去打仗,任何一个国家和军人都不会忽略这一点,所以我们的分析也不能忽略。

宗教的作用是什么?我理解主要的功能是道德教化和超越生死。超越生死是一种对死的恰当态度,解决死后灵魂去哪的问题。宗教能够安定你的灵魂,缓解对死亡的恐惧,甚至对死亡采取一种非常坦然和淡定的态度。我们知道,很多不信教的人对死惶惶不可终日,信教的人不是这样的,但这种功能可能被国家所利用。

会泽安在《新论》中说,“使死者有所凭以安其神,生者知死有所归而不惑其志。”很简单,这样做你就能够非常从容和淡定地面对死亡了。在战争中如何利用?甲午战争刚结束,福泽谕吉写了一篇文章名为“应为阵亡者举行大祭礼”,其实是呼应《新论》里的话。举行大祭礼的含义很简单,就是让这些死者能够受到彰显,让生者,包括死者的父母、妻子都能够感到光荣。这样后来的生者就会继续为天皇战斗。所以甲午战争后,日本人在靖国神社举行了第一次阵亡将士的大祭礼。靖国神社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把为天皇战死的人死后当作神祭拜,这是与很多国家和宗教不同。但在日本,这些人死了以后就是神,这是非常明确的,一种对死者非常高的定位。我们知道,一般人死了以后,你的灵魂可以到天国,但并没有说把你当成神,而日本的神道教把为日本国家和天皇战死的人称为神。所以这就起到了采取像招魂仪式、大祭礼那样非常强的激励作用。高桥哲哉在他的书中引用了一个参加祭祀仪式的日本母亲的话,来说明激励的效果:“可一想到孩子是为国家死的,还被这么风光地祭奠着,高兴得来了精神”。这也是为什么小泉首相去参拜的含义。抗日战争期间,我们中国人恨日本人很残酷、愚蠢,以及各种各样的缺点,但从来没有说日本人胆小和怕死的,为什么?我觉得答案就在这里。

我再做一些评论。

第一,值得肯定的地方。其一,日本的文化精英清楚地看到了一个国家的制度结构组成实际上是有形制度和无形制度的结合,而不只是看到有形制度。他们知道制度是世俗政权加上宗教基础构成一个完整的国家制度结构,在这一点上他们没有犯错误。

其二,神道教的创设至少对日本来讲有正面的作用,它起到了国家认同、政治认同、凝聚民心和激励斗志的作用。我们不能否认明治维新的成功,也不能否认日本在亚洲现代化过程中走在前面。

但是我们要看到,这样的神道教同时给日本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我们做一个肯定的判断同时要清楚看到很多负面的东西。比如,政治领导人和神合二为一,将有限当成无限,局部当成整体,认为天皇是全知全能的,不会犯错误,把日本的国家利益当作最高的正义。所以日本领导人一旦犯错误就会走极端,日本的国家利益一旦和他国的利益相冲突,就要以日本的利益为重,并且不惜诉诸武力。这是很可怕的。当然,如果天皇要做好事,比如说号召日本人向中国捐钱,国民都会捐,但要去中国打仗,也都去打,别人没有办法约束。

第二,在社会达尔文主义主导的近代国际规则下,民族国家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在武力上与其它国家竞争。在近200年的时间里,民族国家间的战争愈演愈烈与当时的规则有关,即胜者能获得奖励,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获得了很多奖励,别国割地赔款,一直到甲午战争,它的战争收入是巨大的。但神道教是为一个以战争为目的国家服务时,只会加剧战争游戏的惨烈。毫无疑问,发展这种国家宗教,只会让人都不怕死,互相凶残地打仗,并且打得非常惨烈。

第三,国家神道强化军国主义更激发了日本人使用武力解决与邻邦的争端,甚至在具有武力优势的时候侵略他国。这就使得日本有意去扩张和侵略中国。当然,这种念头的反作用就是会招致他国的反抗,最终导致日本在二战中战败。

我们再将神道教与其他宗教和文化传统做一下比较。

神道教的特点是,其一,政治领导人与神的关系是天皇和神合一,这导致了天生的统治合法性;其二,政府与宗教结合,神道教的设置是政府的一部分;其三,崇拜和忠诚的对象是忠在孝先,也就是国家优于家庭,忠诚对象是日本国家的象征的天皇;其四,宗教与战争之间的关系,神道教对死的解释被用于鼓励在战争中的牺牲精神。

而儒家是祖先崇拜,不是天皇崇拜,也不是皇帝崇拜。《孝经》里讲“严父莫大于配天”,就是说尊重祖先莫大于把祖先和天一起祭祀。“配天”就是说天是最大的,祖先再大也是配祀。这很明确地划分了祖先和上帝之间的关系。祖先能够和天一起祭祀是非常光荣的事,这导致的结果是没有天生的统治合法性。《尚书》里“天命说”非常突出,说得天命才有统治合法性,也可能会失天命。什么叫失天命?就是实施暴政,失民心,个人荒淫无度,没有道德约束。失天命就意味着没有统治合法性。武王伐纣是因为纣是一个独夫,已经不是天子了。这在儒家看来是非常清楚的。

第二,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儒家只是政府的主流意识形态。主流意识形态不是国教,因为中国还有道教、佛教,它们有时在政治上也占上风。

第三,崇拜的忠诚对象是家庭祖先。皇帝也要讲孝,《孝经》讲天子之孝,不是说他只崇拜自己的祖先,而是说如果你要孝敬你的祖先,维系祖先传下来的天下的话,就要对天下的老百姓好,才能维系统治,才对得起祖先。这与日本神道教不一样。

第四,儒家与战争的关系。儒家没有鼓励人们在战争中牺牲,当然这个可以有更多讨论。早期有些文献,像屈原的《国殇》就有“身既死兮神以灵,子魂魄兮为鬼雄”的诗句,但这没有成为儒家文化主流。

再看基督教。第一,政治领导人和上帝是两回事。这可以从摩西去见上帝的故事中知道。第二,基督教和政府的关系。基督教曾经是罗马帝国的国教,当今世界中基督教在一些国家中是国教,像英国的圣公会就是国教,其政府在财政上有稍微的支持。但在很多国家中不是国教,是一种主流意识形态,像在美国,新教是主流意识形态,但不是国教。美国没有明确的国教。第三,基督教中,崇拜和忠诚的对象是上帝。第四,基督教与战争的关系。我觉得基督教有激励人在战争中牺牲的功能,以帮助国家打赢战争。比如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史》中说,君士坦丁皈依基督教,就是因为他梦见了十字架,并因此打赢了仗。

日本的神道教对中国的启示是什么呢?

第一,我们要反观中国现代化的一些失误。失误在哪?就是忽略了宪政框架基础。当时我们学习明治维新就搞“戊戌变法”,提出君主立宪、三权分立、设立国会等等,但忽略了基本的宗教信仰,或者叫类宗教的文化传统这样一种作为宪政框架基础的作用。当然也有人,如康有为主张搞孔教,但没有成为文化主流,也没有付诸实践。中国的现代化国家机构没有神圣性的合法性来源是非常大的问题,而日本在建立近代国家结构的同时,创立了神道教,从而形成了较完整的国家结构,这是它的优点。

第二,中国近代以后,文化精英们抛弃了非常优秀的传统文化,“打倒孔家店”,而日本的神道教却充分地利用了儒家资源。水户学派实际上是儒家的一支,它充分地利用了《易》、《礼记》、《尚书》和《朱子语类》等。虽然日本人作了修正,但我们说的这是一种对文化资源的恰当态度,而我们中国人要反省。

那么,我们怎么建立一种恰当的宗教与国家关系?我觉得第一,神要高于政治领导人;

第二,在这个基础之上可以有主流意识形态,但要保护和尊重其他宗教。政教分离还是政教合一的关键,在于把是否把政治领导人和神合二为一。所以说政治领导人和神要分开,人神分明。在这个基础上有没有国教不重要。

第三,宗教崇拜和忠诚的对象不应该是国家和政府,但可以是家庭祖先,可以是上帝。

第四,宗教对死的解释不能用于鼓励战争中的牺牲,因为这只能加重战争的惨烈。

最后的问题是,我们怎样对待神道日本?

第一,改革神道教,天皇与神脱钩。可能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要求,因为这等于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宗教提出了要求,这是干涉内政。但我觉得,政治领导人和神合一的结构,历史证明是一个危险的结构。邻国日本是这样,中国就不得安宁。

日本神道教所谓的政治领导人和神的合一,实际上是中国商代的特点。商代祭祀基本上是所谓的商代祖先和上帝合一,这有很多文献可以证明。但有一个商周之变,在《尚书》里有充分的体现,即武王伐纣。武王在“牧誓”里强调天命的概念,说商失去了天命,天命现在在他那里。什么意思?就是说商的领导人肯定不是神,也是一个凡人,现在他失去了天命,我来接替他。从商到周的变化就是从“祖神合一”变为“祭祖配天”。从万世一系到天命论,即统治得好就有合法性,统治不好就没有合法性。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变革,文化在变革中发生了变化。

用这个商周之变来看日本,即二战失败对日本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一个巨大的变化,对日本来讲也应有一种文化变革。但为什么直到现在,日本的右翼还那么强势,不少日本首相还继续参拜靖国神社?我觉得因为这样的巨大冲击来自于外部,而不是内部的革命。如果是内部革命,变革是非常容易的;外部革命,日本人会认为战胜国对他们不公,这是一个大问题。但是日本二战的失败是一个非常深刻的事件,它引起日本文化精英的反思,中国文化精英也可以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并给他们提出建议。 

第二,政教分离。这一点已经做到,战后盟军占领军给日本政府的发的《神道指令》中就有政教分离的要求,并被写入了日本的宪法。现在靖国神社不是日本政府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宗教法人。只是这些年一些人总想把靖国神社与政府拉近,右翼总想把神社和政府拉近。还有些人想出其它方法让靖国神社重新与政府结合,他们说神道教不是宗教。总之要变着方的恢复二战前的结构。所以美国人的《神道指令》的原则我们要支持。还有一点要借鉴美国,实际上美国基督教是主动的政教分离,不是被迫的,因为基督教认为和政府靠得太近没有好处。托克威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谈到过这个问题。

第三,神道教崇拜的忠诚对象不应该是民族国家,这是我们要坚持的一个原则。

第四,宗教不能为战争服务。子安宣邦和高桥哲哉是很了不起的人,我认为他们代表着日本文化精英的一个方向。子安宣邦讲“祭祀之国家就是战争之国家”,当然从中国角度上讲这不准确,因为祭祀家庭祖先的国家不一定是战争国家。但在日本角度上,他非常明确地指出了靖国神社祭祀的要害是为战争服务。其实二战后,各个文明社会的宗教为战争服务的功能在减弱。高桥哲哉提出了一个非常明确反对靖国神社的建议,他说靖国神社背后所包含的神道教的逻辑是歌颂战争彰显英灵。他说中国现在的态度比较暧昧是有问题的。为什么?因为中国只想在政治上妥协,说只要把14个甲级战犯给分祀出去,中国就没意见了。他说其实这样做更糟。为什么?假如把这14个甲级战犯分祀,首相还去参拜靖国神社,你还抗议吗?因为那里同时还有在战争中死去的乙级战犯,而且大多数是在侵华战争中死去的。他说中国人要看清楚靖国神社的根本性质,不要简单地看象征性的14个甲级战犯,那是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所以,我觉得他的建议非常好。

这是我的一些感想,谢谢大家。

(2007年11月3日在“西山论道:东西方宗教的定位和展望”论坛上的发言,根据录音整理,经本人修订)

【金石之论】法治中国在法治世界中的角色|郭道晖

盛按:惊悉郭老辞世,万分痛惜。在他生前,我曾有幸与他有所交往。他曾多次参加我们举办的研讨会。尤其是2015年他与江平老师一起参加“法学政治学跨学科理论创新研讨会”,并作了精彩的演讲。我因被安排评论,便细听体会。我的评论记录见后面。在郭老90寿辰时,我就他率先提出的法“治”而不是法“制”作了讨论:刀制有些暴力,而水治就是“几于道”的治理。他也并不是仅仅坐而论道之人,针对非法强拆,他领衔签署了以“让全体公民安享家园”为题的致时任总理的公开信。哲人西去,在此重发他的这篇演讲,作为哀悼和致敬。(2026年4月13日)

谢谢邀请我参加这么一个盛会。这个会议主题是政治学、法学方面的理论创新。我想最近最大的创新是十八大提出很多概念,新的理论命题。比如说法治中国,这和法治国家还是有区别的。比如说提出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其中“法治社会”也是一个新的任务或者命题,社会上早就提出过,学者早就提出来,但是中央以决定正式提出建设法治社会还是第一次。刚才江平教授着重谈了社会改革的问题,也涉及到法治社会的问题

我认为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一些命题很好,很多是我们法学界早就期待的,或者早就提出过的。但是从最近一阶段看起来,我觉得存在两方面问题,一个是怎么正确解读十八大提出这些新的概念?第二是怎么实现这些新的任务、新的理念?现在有些地方、有些部门甚至反其道而行之,与十八大精神是违背的,这值得我们关注。

我着重从理论上提出几个问题,发表我的看法,请大家讨论、指教。

第一,什么是法治中国?它和“法治国家”都有“国家”的内涵在里面,这两个概念是一个概念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认为现在就是我们法学界也不能说已经搞清楚,一谈法治中国无非还是建设法治国家。大家知道,建设法治国家十五大就提出来了,到现在已经快20年了,但是法治国家这个概念本身也还没有搞的很清楚。世界历史上法治国家是有很多种类的,我们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世界历史上有专制的法治国、自由的法治国、实证主义的法治国,就是国家至上的法治国,还有社会的法治国,现行德国基本法明确提出建立社会法治国。此外,还有希特勒所谓的国家社会主义的法治国,等等。所以我们到底要建立什么样的法治国?至于依法治国,谁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依什么法?治谁?这些问题到现在我认为可能理论上都还没有完全搞的很清楚,而实践里面很多是背道而驰的。

关于法治社会。十五大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候,我就写文章说要同时建立法治社会。但是有人马上写文章反对,说我们建立法治国家,怎么还搞二元化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就是用法治国家的法去管理社会嘛。现在中央提出来建立法治社会。我感到很高兴。但是也有点失望,十八大提出建立法治社会,但是四中全会决议里面没有怎么谈这个问题,没有谈什么叫法治社会,怎么建立法治社会。而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一体化建设,我觉得一体化的提法似可斟酌。本来国家和社会过去是一体化,社会是国家的社会,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社会的主体,本来就是一体化,现在搞了市场经济以后倒是有二元化了,社会开始拥有一定的资源,它可以有独立地位,可以利用它的资源实行社会自治,也可以来监督国家。所以这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国家和社会已经开始二元化了,社会是作为国家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和国家是互补、互动、互控、互相监督的。刚才江平教授特别强调社会,他通过体育改革来解读,怎么把它提高到社会结构改革,社会团体改革等等。我听了以后很有启发,也非常赞同。但是说老实话,刚开始时说体育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直接抓,这不是大炮打麻雀吗?那么多的重要事情,抓一个体育改革。但是另一方面,听江平教授讲的很有道理,他把这个上升到通过体育改革要进行社会改革、社会结构的改革。这个很好,这会作为我们法学界的一种呼声,但是我们中央是不是有这个意思?中央领导对足球有个人兴趣,我当然不是说他因为感兴趣就抓一个足球来改革一下。但是可能会只抓这个问题而不将它提升到整个政治体制、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环节。我但愿江平教授这些建议中央能够听到,就不是大炮打麻雀了,而是解剖体育这个麻雀,把它上升到社会的改革,社会结构的改革,也就是建立法治社会,建立公民社会的问题。我过去也写过专门文章,也著有一本书叫做《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法律出版社前年就要出版,现在也未能出版,我是主张要建立法治社会,建立公民社会,这不只是市民社会。单讲市民社会的话,农民往哪里摆?而且马克思讲市民社会只是私人社会,而公民社会是公人社会,是“公权力”与相对应的“权利”的社会,社会不但要自治,而且要治政府,治国家,监督国家。最近中央提出法治社会的时候,在这方面写的不多,甚至有些部门还有抵触,社会来监督我?现在恰恰还有很多打压社会的问题。

至于法治中国,我现在看到的文章,解释法治中国的时候都还停留在解释法治国家,把法治中国等同于法治国家的概念,我不完全同意。因为已经有“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干嘛还要提另一个“法治中国”命题?讲法治中国就是我是中国,我在世界上是一个中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国际法的主体,所以法治中国是相对于法治世界而言,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问题,而法治国家只是治权,是对内统治的问题,是国家机器的法治化、民主化的问题。法治中国就是我要参与世界,参与制定世界规则,我是法治世界的一个重要的主体,应该以这样世界范围的眼光来解读提出法治中国的国际意义。否则就是概念的重复了。

我想着重解释什么叫法治中国。提出这个目标,我们执政党是在力图提升中国在全球范围的影响力,在世界舞台上扮演一个良好的大国形象,是个法治的大国,而不是专制的大国,是要参与世界法治的形成,制定世界的规则。当然首先自己要遵守世界规则。中国现在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大国,但是国外的评论说是一个不完全的大国。所以最近中央提出一系列的要参与世界、影响世界的一些命题,一些活动,特别是最近提出“一带一路”的大战略,提出亚洲命运共同体的大构想。建立亚投行一下子有50几个国家争先恐后参加,人民币还要作为国际通用货币等等,力图使中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能够和它的经济地位相称,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角色。因此,法治中国必须是遵守国际规则、承担国际责任、恪守国际义务的大国,在法治世界里面以法治中国的形象和地位出现。

习近平最近也一再表示,我们应该更加积极有为地参与国际事务,致力于推进完善国际治理体系,积极推动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我们还要提更多中国的方案,贡献中国的智慧,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今年他在政治局集体学习里面还强调要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的权利。这些我觉得都是与建设法治中国相关联的。假如说我们现在还停留在一个闭关锁国的状态,甚至有人现在还批判社科界与国外的某些科研学术之间的来往是“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点对点的渗透”,是西方敌对势力用跨国界的歪理进行不法的拓展活动,甚至我们教育界的首长说绝不能让传播西方价值观的教材进入我们的课堂,等等。这与建设法治中国是背道而驰,又走到过去的老路,闭关锁国。我就不知道他们怎么理解十八大提出的法治中国的任务和这个概念。

当然,我也不否认西方国家或者某些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但是你连这点自信都没有,动不动就害怕别人亡你?过去鲁迅讲过一句话,我在很多文章里面都加以引用,就是说我们中国在汉唐时代也有外患,但是统治者的气魄究竟是雄大的,对外来事物就是用来加以改造,然后自由驱使,无所谓,不害怕。但是在国家衰落时期,每遇到外来的东西就觉得是他来俘虏我,逃避、恐惧、抖作一团,还要想出一些道理来论证。鲁迅这些话尽管是几十年前写的,对现在还有针对性,有些人就是害怕、恐惧,不是显示他的自信,恰恰显示他的脆弱。这是第一点,法治中国的问题。

第二,真正要建设法治中国,首先应该创立思想中国,要开放思想市场。刚才谈的那些害怕所谓的敌对势力如何如何,往往就打出唯国情论,我们国情有什么不同,中国特色;还有体用分离,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还有就是外部敌对势力决定论。用这些来作为掩饰,拒绝建立一个屹立于世界的法治中国,还保持旧的思维。有一次我参加中国改革杂志社举办的会,会议的题目就叫做“建设思想中国”,我看这个提法很好。你没有消除旧的、过时的、错误的思维,建立新的思维,开放思想市场,不可能建立一个真正的法治中国。思想市场是美国著名的获诺贝尔奖经济学家科斯在生前对中国提出十条建议中的一条。他认为中国经济面临一个严重的缺陷就是缺乏思想市场,这是中国经济很多弊病最深刻的根源。他说中国大学之所以在1949年以后为什么没有出现世界级的原创性的思想家、大师,这也是钱学森之问,钱学森说为什么我们这么多年没有思想家?他认为就是你们没有开辟思想市场,思想不能自由,不能解放,怎么可能出思想家?我们现在十八大决议把建立市场经济,由基础性的变成决定性的,这个已经提高了一步。市场经济提的那么高,说明经济可以有自由市场,为什么思想不能有自由市场?按照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经济决定上层建筑,的确是经济对上层建筑有影响,你经济是自由市场的经济,难道上层建筑的思想不能自由吗?新闻自由,过去国外叫做“独立而开放的意见市场”。市场经济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竞争的自由;思想市场的准则是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要提倡独立的精神,自由的思想。现在我感觉到咱们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方面令人很不乐观,思想罪,或者政治罪,言论罪,现在在有些地方,有些司法机关又在重复出现,这是完全违背十八大的精神,是一种倒退。我不太理解,为什么决议写得那么好,但是有些部门、有些地方做得那么差,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而且也没有看到有制止的出现。

现在提出思想市场,有人却强调政治上、思想上一元化,要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两个问题。作为执政党可以对党内党员要求政治思想上和党中央指导思想一致,指导思想不能多元化,对党内可以这么说。但是指导思想的一元化不等于社会思想也是一元化,社会思想是可以多元化,而且肯定是多元化,不能是一元化的,思想怎么会一元化呢?所以建设思想市场就是思想解放,允许有言论自由。这个我们党在1980年提出的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就提出党员对党内任何人,包括最高领导人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当时高锴写一篇文章谈到习仲勋同志生前曾建议制定一个“不同意见保护法”,但是这个没有做到。过去我也引用过恩格斯在1889年批评丹麦社会民主党打击党内不同观点的党员的做法,他指出,言论自由是工人运动的基础,批评是工人运动的生命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里消灭言论自由吗?这是恩格斯讲的。我一直相信马克思、恩格斯某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理论,我认为这个非常正确,但是恐怕我们很多人一个是没有见过这一条,一个是没有这样去做。所以,我认为我们十八大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这样一个大的概念,要求我们有全球化的视野,同样我们要真正建立法治中国,要能够屹立于法治世界之林,必须消除过去旧的思维,建立新的思维。而我们现在有人还把全世界人类进步思想文化、法治文明加以妖魔化、敌对化、拒之千里之外,我认为这是当代愚民政策的变种,对这一点我认为我们党的领导人和理论界应该坚决予以抵制。

回应评议

谢谢刚才几位的评议,我都同意。看来大家对思想市场很感兴趣,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我稍微解释一下李炜光教授提的言论自由与思想自由,这两个是相通的,但是也是有区别的,从法律人看更是如此。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思想自由是绝对的,言论自由必须有一定界限,你不能有造谣的自由、诽谤的自由,有在戏院里面喊“起火了”造成混乱、踩踏的自由。所以西方言论自由的一个界限就是“有清楚而即时危险的”言论是没有自由的,就是马上会导致人命关天,或者是秩序大混乱等等的言论,是不能有“自由”的。或者揭露人家的隐私、造谣、诽谤,也不行。所以言论自由是有这些限制的。至于思想自由,我爱怎么想,你管得着吗?你怎么能管到别人的脑袋里面去?当然言论往往是表现出思想。

另外,刚才也有教授提到法治中国、宪政,其实法治中国就应该是宪政中国。我们现在出现一种反宪政思潮,这是一股逆流。慈禧太后问宪政有什么好处,她还派一个代表团到西方国家考察宪政。官员考察了好几个月。

李炜光:六个月。

郭道晖

考察团回来还写了一个报告,说实行宪政利于国、利于民,唯独不利于官。官员最反对宪政。所以我后来也写了一篇文章,认为你要把权力关进笼子,必须把权利放出笼子,通过公民掌握的权利形成公民社会,形成法治社会,去监督国家权力。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很正确,但你怎么把他关进笼子?必须发扬公民权利,监督政府的权力。

另外就是自由和法治的关系,这是法学基本的理论,马克思早就讲过,出版法是对出版自由的认可,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所以言论自由是最根本的,出版自由是最根本的。但是恰恰我们宪法第35条上的自由,除了集会游行示威有一个具体法律落实之外,其他都没有。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时候,我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原来草案里面有22个“不得”,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也说这不是保障游行示威自由,而是限制自由。所以把22个“不得”砍掉了10个。自从这个法通过之后,北京就批准过三次游行示威。一次是一本小说涉及民族问题,一次是美国轰炸我驻南联盟使馆,还有一次也是涉及民族团结问题。这可以游行。此后再没有经正式批准的游行了。言论自由是宪法第35条写的,到现在还没有立法,而宪法目前还是不可诉的,不能直接适用宪法进行司法审判。所以没有法律,法院就可以不受理。很多言论自由的问题就被打压了,就把自由权利关进笼子去了。权力倒是挺嚣张。这是挺可悲的。我也很困惑,为什么会导致这个样子?

[ 郭道晖 著名法学家,法治思想家,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尊称“法治三老”之一。曾任清华大学党委常委兼宣传部长、哲学讲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职。本文为作者2015年5月30-31日在「中国法学政治学跨学科理论创新研讨会」的主题报告演讲修订稿,转载或引用请注明 ]

20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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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治中国就是宪政最高原则|盛 洪

谢谢吴思。我刚知道是我做评议。郭老师是法学前辈,我是一个经济学专业人士,所以我确实突然发现这个安排是不是合适?但是后来想到我们这是跨学科理论研讨会,所以我觉得凭我对法学的认识做一些讨论。首先,郭老师讲法治中国,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关键是法治,就我的理解,就是rule of law,它对应的是人治,它的含义就是人不是指的一个人,而是指的可能是一个人,可能是一群人,也可能是所有人。它的含义是这些法治原则是高于所有人的,是这样一个含义。

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么,这些高于人的原则从哪来的?可能就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当然我们看到,像哈耶克有讨论,像布坎南有讨论,这是我接触的思想资源。当然哈耶克的讨论是说,这些原则是从传统而来,反过来讲这些最高原则是人类世世代代对基本原则的一种积累和提炼,形成一组所谓的最高原则。所以这是要经历历史的传统的考验和提炼的东西,而不是任何当下的人说这个对就是对,他说这个错就是错。所以包含了一个对承载这样一种文化传统和导致价值传统的群体,这个群体有一种承担,他们可以来提出这样一些原则。当然这些原则也是竞争性的提出。

另外一点,就是布坎南的看法,就是宪法是通过当下人的一致同意设立的,它是要经过我们讲的正当程序,才能得到某种认可。就是说如果是一致同意,或者说退而求其次是多数人同意的话,它经过了某种正当程序,可以成为我们认为共同能够承认的这样一种法治原则,或者我们说叫做宪法原则。

所以实际上法治的概念就是宪政的概念,宪政的概念说的就是有一组最高原则,我们当下所有的人都要仰望的,不是说我们去把这个原则握在手中,玩弄于鼓掌之中的,这是完全错误的。所以某种意义上法治中国的含义就是这样一个含义,我们不能认为,某些人说这个事情应该是这个原则,那个事情应该是那个原则,就可以的。或者对我们形成的某些文本上的共识,比如中国文本上的宪法,可以通过各种具体的所谓行政文件去把它瓦解、把它架空,或者把它做一个歪曲性的解释,就可以的;这肯定是有巨大问题的,这不是法治中国。法治中国就是法是高于人,我觉得这一点非常清楚。

同时我觉得还有一个含义,既然是法治中国,它建立在一组规则上,这组规则包含了传统,包含了当下民意,当然还有包含了某些超越性的原则。这样一组最高原则就不是某一个人、某一群人所能专享,他必然是这个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的,不仅是当下社会所有成员,而是以往世世代代所有成员,他们同意,他们智慧的提炼,智慧的积累,也包括未来的世世代代。反过来讲,一个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治中国就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专享的。它的含义就是,我们今天要做的事情,我们对这个社会也要承担建设法治中国的责任,它的含义就很简单。如果我们以为法治中国只是由一个人或一群人恩赐给我们的,那一定不是法治中国。这个法治中国一定是这个社会所有成员通过世世代代的努力去推进它,去落实它,去捍卫它,甚至为它流血。我觉得这样一个社会才配是一个法治社会。如果我们希望有某种恩赐的话,那一定不是法治中国。

所以我们今天做的所有的事情都是在推进这个法治中国,我们说共产党领导我们是同意的,但是共产党领导的含义不是中国就是共产党的,中国是中国人的,是我们每个人的,我们每个人对她都有责任。尤其是知识分子,我们的责任就是要提出我们对这样一个基本原则的理解,贡献我们对它的思考,贡献我们的力量,最后汇集成一种宪法原则或者法治原则。

第二个方面,就是刚才郭老师强调的思想市场。我觉得确实在这一组原则中,最重要的就是表达自由。如果我们连表达的自由,表达的权利都没有,其他都无从谈起。为什么呢?是因为其它原则首先要建立在我们知道这个原则,是不是有这样的原则,这样的原则是否被违反了。假如我们没有表达自由,我们不可能知道有这样的原则,是因为这样一个原则不是由某一个天才或者由一群天才确定的,他一定是在一个竞争性的环境下最后形成的。这个很类似于我们在商品市场中见到的情况,过去计划经济会假设我一定要计划一种最好的产品,我们知道结果我们获得的是非常差的产品,非常少的品种,非常高的成本,非常低的质量。所以,如果我们想我们只要有一个好产品,我们只要有一个好思想,然后我通过政府强力把这个想法定下来,从哲学上是错的。

那么,什么样的机制能让我们获得好产品呢?其实我们今天很清楚,就是有一个市场。我们预先不知道谁能生产这个好产品,但是我们相信一点,通过竞争,一定会有好产品涌现出来。假如我们没有竞争,这个好产品必定出不来。同样的逻辑,就是我们怎么知道有好思想?好思想绝不可能钦定的,好思想一定是在竞争中出现的,而这个竞争必须是让所有人都能张嘴说话的。有些人可能会说错话,可能有些人会说对话,但是如果说我们只想要“对的话”,不要“错的话”,那么我们永远不可能有对的话。这个逻辑非常简单,就像我们只想要好产品不想要坏产品,我们永远不可能有好产品是一样的。所以,如果有“说错了话就禁止表达自由”的话,就是扼杀表达自由本身,也是扼杀我们可能获得好思想的机制。所以,我觉得思想市场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我们必须要捍卫的,我们必须要坚持的。所以我觉得刚才郭老师讲的这个思想市场非常重要,而只有有了这个思想市场,我们才能不断的去逼近所谓最好的宪政原则,而我们现在应该说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是最好的。而且这个最好的也可能在变动,只有有自由表达,我们才知道这样一个好的宪政原则是否被违反了。如果不能自由表达,我们都不知道它是否被违反,我们怎么捍卫呢。所以我觉得这个思想市场的概念由郭老师进一步发挥,显得格外重要。

谢谢。

[ 本文为作者2015年5月30-31日在「中国法学政治学跨学科理论创新研讨会」的评议演讲,标题为编者所加, 转载或引用请注明 ]

20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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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 宪法第35条与政府公信力|盛洪

盛按:于凯律师提出废除“寻畔滋事罪”,在司法部门前举牌主张律师权利,都是宪法第35条明确宣示的公民权利,即自由表达的权利。他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和舆论支持,是因为这关乎大陆中国公民的尊严。这与尊严何干?尊严并非来自财富,而是来自权利。如果宣称站起来的人民的权利实际上不能落实,就等于没有这些权利,就等于受到污辱。尊重一个人,首先要尊重他或她的权利。而“寻畔滋事罪”本身多是用来架空和剥夺这一宪法权利的,如压制对滥权的揭露,维权的抗争,示威和请愿,批评和谴责。讽刺地,它也是用来拘捕于凯这个提出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的人的理由。所以这不是公安局与一个律师之间的对抗,而是护宪还是违宪的较量。拘捕于凯律师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抗宪法第35条的违宪行为。(2026年4月2日)

盛按:刘虎事件的要害是,权力对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原则原则的违反和破坏,为此不惜进而破坏法治。自由表达和批评不是因为宪法规定才成为权利,它是古今中外早已存在的文明规则基础,是民众的自然法权利,是一个国家的健康有效存在的社会机制。宪法只是传承和宣示。违反和践踏这一权利不仅会造成这一特定事件的损害,而且还有着摧毁宪法治理结构、使政府失去公信力的外溢效应--这就是网上对成都官方的信息作相反理解的原因。社会不仅要阻止权力破坏宪法原则,而且要阻止权力因此而进一步破坏司法体系的犯罪——滥用警力和枉法裁判。这是罪上加罪。对于成都当局,它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样做是适得其反、欲盖弥彰的。我原来不知道刘虎是谁,他揭露的四川浦江县委书记如今已“名满天下”,受到百倍关注。他更加难以逃脱对他罪恶的严惩。对于它的上级来说,这次抓捕媒体人事件造成的破坏超出了成都地区。按经济学的说法就是负外部性,或公共灾祸(public bads)。该上级没有必要为下属的恶行买单,为波及全国的恶果背锅。这一事件也提醒国人,区区一个县委书记就敢对抗和蔑视宪法,国何以堪?与那个宪政尚存的国家相比,虽然它的总统也抓了记者,却很快被释放了,说明了第一修正案的威力。此岸的权力也要学会对宪法的敬畏。不要比芯片,而要比宪法。(2026年2月5日)

盛按:【又是一个“宇”】罗帅宇因举报活摘器官而被“自杀”,当地警方出具的“情况通报”却坚持认定自杀,在罗帅宇父母揭露的大量事实面前,折损殆尽的权力公信力无法让人相信,反而让人更加确信这绝不是一个刘医生所能为。这样的事实:不配作人的生物只有靠剥夺他人生命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它们只有靠杀人才能维系这个邪恶机制,可谓“率兽食人”。胡鑫宇,罗帅宇,都是“宇”,就是宇宙,就是天下。鑫宇,帅宇,就是好的天下,就是有文明规则的世界。杀了他们,就击穿了文明规则的底线,可谓“亡天下”。(2025年6月16日)

盛按:最近美国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裁判TikTok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上诉败诉。其理由是第一修正案不适用于“敌对外国”。两国之间既没有开战,也没有领土纠纷,为什么是“敌国”?关键可能是“敌对的规则”。何以见得?君不见该国的同类企业——谷歌、亚马逊、推特和脸书在此岸市场的境遇,它们为什么没有依据宪法第35条起诉?因为在这里宪法不可诉,它们没有手段作一抗争。宪法第一修正案与宪法第35条表面上看很类似,但实践上南辕北辙,这就是规则的敌对。如果规则敌对,就早晚产生对抗。那么一个企业为什么要背上“国”的包袱?这是因为这边的权力白纸黑字明示:要在民营企业内建立党支部,以及《情报法》规定企业要配合情报工作。那么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否定性条款,针对一个企业的禁令又如何与它相谐呢?是因为它有制度保证自己不去干预表达自由,却担心规模庞大的外国权力去干预。并且它也找到大量证据。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去除“敌对的规则”,切实实施表达自由原则。首先消除对本国宪法的敌对,才能消除与别国的“敌对规则”。(2024年12月10日)

盛按:燕郊当局驱赶记者、甩锅事故原因已经不算滥权的新低了,因为已经低无可低了。之所以激起众怒是因为其“迅速”和“公然”。“迅速”是指它第一时间编造出“炸鸡店燃气爆炸”的谎言,且不说撒谎神速,良心也没挣扎一下。这说明这种作法已成权力操作定式,长期相沿成例,且非常普遍。“公然”是说它违宪违法的行为比合法行为还做得理直气壮,不仅驱赶记者,而且把压制真相的黑手伸到了西安,根本没有意识到它在做与自己职责相反的事情,是在犯重罪。好消息是,它成了过街老鼠,是因为全民的宪法权利意识高涨,民众明白第35条宣示的权利是各项权利的根本保障。(2024年3月16日)

盛按:最近发现违反宪法第35条的另一个严重弊害。这就是压制不同声音,只许一种声音,会破坏舆论环境的自然生态,使得社会心理走向极端。而一个社会就如一个人,如果只听一种声音,就缺少中庸态度,就没有处理事务的分寸感,对综合效果的权衡,对数量边际的把握,就会用力过猛,反应过度,结果会伤害自己。如果用同样的方法纠正这个极端,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如同权力干预价格会使其上下震荡,干预舆论会使其在极端间跳跃。维护表达自由,才能使舆论生态自然波动。孔子说,“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两端”就是各种不同意见。(2023年9月3日)

盛按:祝贺江西当局认定被称为“鸭脖”的异物是鼠头,终于跳出了滥权者遇到批评时的标准套路——掩盖事实,压制不同声音,坚持谎言,消灭所有质疑,…… 它就一举摆脱了一个终生负债。比起那些坚持撒谎到底的滥权者,这是一个明显好的结局,它的心可以放轻松了。因为滥权压制质疑的声音,并不能消除公众心中的怀疑,反而给他们更大的想象空间,反过来使自己背上沉重负担,它必须以后时时处处圆谎。掩盖真相会使自己一时逃脱对社会的负债,但因此而欠的心债比实债要重得多,其实并不值得。然而江西当局这一明智之举,并非因为它很聪明,而是自由表达的力量通过它的内心起作用,最后战胜了滥权的冲动。这再一次告诉我们,没有自由表达,就没有真相。(2023年6月19日)

胡鑫宇案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江西警方关于此案的“通报”一出,又激起普遍质疑。从这一个案来看,“通报”关于胡鑫宇自杀的断言确实有不少明显的疑点,这已为不少网民或专家所指出。更一般地,这一现象涉及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已有法学教授著文指出了这一点(韩旭,2023)。这其实是比胡鑫宇案更应让政府担忧的事情,也不仅是江西一个地方的事情。已经有多项事实证明,政府“通报”远离可信真相。如徐州铁链女事件的政府通报,唐山打人事件的政府通报等。实际上,无论胡鑫宇是自杀或他杀,江西当局说的是实话或假话,都已经对政府公信力无所增减。重要的是政府应对这一事件的作法和形式。本人无意就此案作出技术上的判断,扬长避短,我却可以就政府公信力问题说点儿意见。

先假定江西当局说的是真相。但关键是如何让民众相信这是真相。看一看“通报”的跟帖就知道,仍然有大量的人不相信。这是为什么呢?问题在于,“通报”的内容要与“通报”的环境和形式相一致,相谐调。我们注意到,在“通报”的后面部分,有一段杀气腾腾的话,“少数人为博眼球、蹭热度,引流牟利,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拼接炮制虚假视频,造成恶劣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已对少数故意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员依法进行了打击处理。”如果“通报”说的是真的, 这样做就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真相已经揭穿了谎言,让造谣者名誉扫地,已经是惩罚了。从社会效果来看,真相会胜过谎言,让更多的人相信。“博眼球”只能说是一种不良动机,不是犯罪。再说除极端情况(如当下危险),只能用言论对抗言论,无需动用暴力。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宪法第35条保护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当然也有边界。我们可以参照同样有“表达自由”宪法原则的其它国家来看这个边界在哪儿。如美国有第一修正案,规定了与大陆中国宪法第35条同样的表达自由原则。在这个国家的正统解释中,只有会造成当下伤害的言论才应被禁止,如在电影院里喊“着火了”。在2003年的弗吉尼亚诉布莱克案中,法庭宣判一个在公路旁点燃十字架的白人有罪,他的行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因为燃烧十字架行为已经对他人造成了直接的心理恐惧。后来这个官司上诉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5:4的投票认定弗吉尼亚州的《禁烧十字架法》合宪(何帆,2010,转引自2017)。因而,对他人造成直接伤害(身体的或心理的)的言论不受宪法的保护。这就是自由表达的边界。而在这一界限内,所有表达都应受到保护,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是真相还是谣言。因为如果不允许错误的言论,就等于没有表达自由,因为当局就有可能将它不喜欢的言论说成“错误言论”,并加以压制。例如在文革中,“只要香花,不要毒草”,结果是万马齐喑。

用这样的标准来看待江西当局所说的“谣言”,没有一项符合“造成当下伤害的”。再仔细看看,它们大多是对当局通报的信息提出的怀疑。江西警方所说有“120余种谣言”显然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其中大多数是网友的猜测,这更不能说是有意造谣了。至于那些有意拼接、摆拍的信息,虽可说是制造了虚假信息,但也属于猜测的一种形式,只要用真相加以揭露和澄清,遭到舆论谴责,就无需进行抓捕。更何况,“谣言”的本意已被大陆中国的地方当局不止一次地解构了。最著名的一次,当属2020年初,武汉警方以“造谣”的罪名训诫了李文亮等八名医生。事后证明,他们说的是实话。对他们的训诫导致了有关疫情的信息被延误,使社会错过了防疫的最初重要关头。这种把真相说成“谣言”的事例还很多,不再一一列举。而在另一面,官方通报却经常隐瞒真相,给出虚假信息。如徐州铁链女事件中的当地政府的几次通报,都不能保持前后的逻辑一致。因而当江西当局企图以打压“谣言”的方式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相,即使确实是真相,已经不起多少作用了,甚至是反作用。

在形式上,如果一个人要表现出自己说的是真话,就要允许不同意见和批评,只有经受住质疑的千锤百炼,真话才能显其真。真相的特点是,面对无论什么样的质疑,它会始终保持逻辑一致;它也会在细节上不厌其细。而谣言不可能编得滴水不漏,它经不起多方怀疑 和质问。如果保留那些所谓的“谣言”,让民众将“谣言”与“真相”一一比对,而真相不怕任何细节的拷问,真假立判。这是让人相信真相的最好方法。如果一边要别人相信自己说的是真话,一边又使用暴力禁止不同意见或“谣言”,是没有可能的让人相信的,而且还失去了用“谣言”反衬真相的机会。禁止别人说话是一种行为语言,实际上是宣称,“我没有道理,但我有拳头。”这是常识。因而,在目前的言论环境上,不少质疑声音被删除和限制,据官方消息,至少“有138个账号被处置”,就是与“官方通报是真相”不相谐调,这是在形式上让人生疑的拙劣作法。再者,当局在发布信息时,如果不能保持至少表面上的中立立场,就失去了一个公共机构中立性的形象,也就把自己贬低为事件中的一方。这种姿态本身就是让人怀疑的。

再假定江西当局说的是假话。那就更不会有人相信了。因为即使说的是真话,只要还继续侵犯公民的表达自由的权利,人们也会根据这种环境和形式,而不是根据具体细节,采取怀疑态度。更何况是假话。既然是假话,就不可能不破绽百出。因为一件事情是多方面的,人的智力是有限的,说真话尚且不能穷尽细节,说假话更是顾此失彼。因而,谎是不可能编圆的。如果自知是谎话,就会更加心虚,就更不愿看到民众的穷追猛打,就会更借助于滥用公权力以禁止来自各方的质疑。然而这样一来,当局在环境和形式上就愈加与说真话的环境和形式大不相同,人们更没理由相信这样的当局通报。看一看徐州铁链女事件,唐山打人事件,我们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众还会相信当局的说法。

从长远和全局看,政府公信力的丧失首先是政府不遵循宪法第35条的结果。一方面,不管政府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政府都要宣布其它说法是“谣言”,滥用公共暴力禁止或限制这些质疑,如删帖,封号,训诫,甚至拘留。这种做法表面上减少了或者消灭了对官方说法的质疑,却不可能消除民众心里的疑问,甚至加重他们的怀疑。再者,对官方暴力手段的恐惧使人们也不敢说出自己的真实见闻或看法,使得整个社会的信息严重扭曲,而离真相更远。但这种情况也会在一段时间以后发生变化,或在政府改变政策后政府操纵的信息也会发生变化,使得当局原来以暴力维持的说法被动摇,使民众发现当局原来说的并非“真相”。如疫情以来的几次变化,病毒从“不会人传人”到“人传人”,奥密克戎从“洪水猛兽”到“并不可怕”,这都会加深民众对政府信息的怀疑。在这时,当局说的话是真话或假话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说话的形式——只许自己说,不许别人说。

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当局可以“谣言”的名义禁止其它言论,久而久之,官员们可以不在乎他们自己是否说的是真话,因为可以用强力使社会上只有自己的一种声音,而消灭所有其它声音。他们也没有必要把话编圆,因而我们看到各地当局的信息发布越来越没有逻辑一致性,甚至越来越缺乏基本常识。更进一步,如果可以将“有事”说成“没事”,“坏事”说成“好事”,就没有必要努力工作,为民众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当出现问题时,出现民众的抱怨时,简单地让受害者闭嘴,通过操控舆论加以否认,就会更为轻松。这只能导致各地官员不努力工作,甚至滥用权力以侵犯权利的方式为自己牟利,而由于他们的劣迹不会暴露出来,仍可以高枕无忧。这会导致各地政府越来越偏离它们本来性质,恶化当地的公共治理环境,而为了掩盖这些问题,当地当局进一步滥用公权力压制对问题的揭露,而把所有批评和揭露都诬为“谣言”,而这与民众的感受又进一步拉大,造成政府公信力的进一步丧失。

所以,恢复政府公信力任重道远。一个最重要的作法,就是要遵守和维护宪法第35条——自由表达原则。如果一边想重建政府公信力,一边又要破坏宪法第35条的自由表达原则,就不可能做到。道理前边已经讲了。人们不会相信一个滥用公共暴力禁止自由表达的政府说的是实话。最近人们看到在江西当局有关胡鑫宇案的新闻发布会,提问都是事先安排好的央媒,其他记者只是陪衬(就是你啊,2023),显然是当局想控制提问的范围,使之不要超出它准备好的范围。这种事先编剧本演戏式的新闻发布会从形式上就不会让人信服。只要不能自由提问,所谓“真相”就不是真相。没有表达自由,就没有真相。况且这反映出江西当局长期没有经历自由提问的历练,应对能力大大退化,官员也因此变得更加愚蠢。反过来,只有完全遵守宪法第35条,让民众和新闻界自由地反复拷问,才有可能让人们相信它说的话是真话。如此长期坚持,才有可能终有一天恢复政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韩旭,“从胡鑫宇案看政府公信力”,《侠眼》(微信公号),2023年1月30日。

何帆,《大法官说了算》,法律出版社,2010;转引自“大法官说了算(6) ”,《搜狐》∙《书虫子》,2017年10月7日。

就是你啊,“胡鑫宇事件发布会上,‘不懂事’记者和他们最后一丝骄傲的倔强”,《知乎》∙《就是你啊》,2023年2月6日。

2023年2月8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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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教授》:经济政治分析与评论

【治国】借助于市场是政治智慧|盛洪

最优结构是经济学追求的目标,既不是多,也不是少,而是最优。结构分两部分,一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结构,二是企业之间的结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结构。如何发现最优,由政府决定还是其他决定机制?就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结构而言,就是税率结构问题。税率如何决定?拉弗曲线描绘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与税率之间的关系,现在最佳税率显然不是由市场决定,但是它可以由试错决定。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能够看到,在高速成长时比较恰当的税率是多少,二十年前的税率比现在低20个百分点,可以作纵向比较。还有就是试错,首先往下试错。经济学中有一个公式,当边际税率减少时,GDP边际增长速度超过它,那就继续减。

关于企业之间的结构,尤其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结构,很简单,交给市场来决定。市场决定有一个前提,即市场中的企业应该是平等的竞争者,不能有的企业获得巨额补贴和很多优惠政策,而其他企业没有。关键在于国有企业改革,因为国有企业获得大量补贴,包括免费使用土地、低息获得贷款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最重要的改革就是把所有企业变成平等竞争的企业。在这个前提下,实现所有制中性,谁有本事谁发展,谁没本事就被吃掉。

核心结构是由制度决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最重要的是制度安排,如果只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行政命令,那肯定不行。首先,找不到一个最佳点;其次,不能持久。比如明年财政收入或者支出零增长,实际是对财政制度的改革,要强化人大审批机制,但是到目前为止,人大还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所以,无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结构,还是企业之间的机构,都要由制度来保障,这样才能稳定预期。

我同意韩文秀讲的,要在国际背景下综合考虑,借用国际上的压力倒逼改革。美国说中国政府补贴太多,我们可以减少政府补贴,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美国说中国有垄断,我们可以打破垄断,放开市场。这两者可以结合起来推进,一方面应对美国的贸易战,另一方面推动国内改革,一举两得。

再重申一点,强调市场实际上是一种政治智慧,因为无论怎样改变比例,领导人在推进改革时都会遇到极大的政治阻力,如果交给市场,其实就是一个中立态度,而这个态度正是最高明的态度。

(在某次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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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问】大崩塌有价值吗?|盛洪

那一天又没睡好觉,心想,上帝又要赐给我什么灵感了?我现在既然已经把宇宙想成是大爆炸和大崩塌的往复循环,那么这个循环有什么意义?

原来以为,负熵增加是有意义的,因为它意味着信息、复杂度或组织程度的增加。这带来宇宙中不同部分的互相联结,也就扩大了一套规则的适用范围,且由一些智慧生物自治,从而使上帝统治得简单一些。

用负熵的概念来思考大爆炸和大崩塌,那么大爆炸的元点就是一个熵值最高的点。因为在这一点中,没有任何物质结构,连超玄和夸克都没有。随着大爆炸的展开,负熵越来越高,物质的组织程度也越来越高。从超玄、夸克、质子、中子、原子,到分子,从病毒、单细胞、多细胞、细菌,到植物和动物,直到大爆炸的动力耗竭。

在这时,负熵值达到了最高峰,宇宙开始大崩塌。这一过程就是一个熵值增加的过程,即物质结构在不断瓦解的过程。那么,这一过程又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负熵增加和熵增加这两种过程,我们在日常生活经常见到,如春夏秋冬。由冬到春,再到夏,是一个负熵增加的过程;万物从寒冷萧瑟中逐渐复苏,绿芽嫩叶开始成长,直到绿树成荫。而从夏到秋,再到冬,是一个熵值增加的过程。草木逐渐枯黄,最后有些植物死去,有些树木叶子落光。

那么,从夏到秋,从秋到冬这一过程有什么意义?我们看到秋天的绚烂。在熵值增加的过程中也有美景。这是为什么?这大概是因为,负熵过高也不见得好;还因为,熵值增加,生命结束,也有某种价值。

熵值增加有什么价值?就是为负熵增加准备空间。每年秋冬之季,当年的草木枯萎凋零了,是为第二年草木发芽生长准备的空间。如果草木每年不凋零,也就没有必要每年从头长了。每年重新生长有什么好处?就是换一种可能。

古诗云,“年年岁岁花相似”,实际上年年岁岁花不同。第二年从原来的土地上长出来的嫩芽,不是上一年死去的草;从原来树林上长出来的绿叶,也不是上一年的绿叶。它们看来相似,但有不同。这就给演化带来机会。

宇宙也是如此。这次大爆炸生成了原子、分子,直到人类;下次大爆炸也会循着宇宙的基本规则增加负熵。但也许与这次的具体物质结构有所不同,即使生成了人类,也许就不是我们现在这个样子。宇宙大爆炸和大崩塌的循环往复,可能形成宇宙的演化。

在人的身上,我们也能看到这一循环往复。人的出生和成长过程,就是一个负熵增加的过程。但从中年以后到老年,就是一个熵值增加的过程。到最后他离世,就是熵值的最大化。然而,他的死给后代留下了空间,也就有了演化的可能。

想象一下,如果宇宙整体就是上帝,那么大崩塌的最后一刻,就是上帝之死;但随即又出现了大爆炸,上帝也涅磐了。

对于这种负熵增加和熵值增加的循环过程,人类早就有了描述和分析的方法。这就是中国的《易经》。其中的阳爻,▬,阴爻,– -,分别代表负熵和熵。这两个符号的意思很直观。阳爻是一横,表示结构或整合;阴爻是一横中间断开,代表解构。阳之极就是乾,

,表示整合到了极限,即大爆炸之极限;阴之极就是坤,

表示解构到了极限,即大崩塌之极限,也就是大爆炸的元点。其它卦都在乾坤两卦之间往复循环。

大爆炸和大崩塌的循环,可用六十四卦按下列顺序排列。注意,在这层意义上,在左半圆,圆心方向是上,圈外方向是下;右半圆相反。具体的解释,还需另写一文。

                                  2017年4月30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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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只有用宪法,宪法才有用|盛洪

盛按:这篇文章原来是针对国内的情况,其实也适用于任何国家,包括美国。宪政的要义是,即使掌权者做的是“好事”,突破宪法授权的行为也是违宪,应该禁止。应该说,掌权者多有僭越之心,他们违宪的策略是优先做一些看似“好”的事情,以结果来减低对其违宪的谴责和禁止。一旦国会因此而默许,他就实质上获得了宪法禁止的权力。美国的总统战争权就是用这种策略不断扩张的。一旦总统获得了这一实质权力,他可以用于攻击所有他不喜欢的人。这是违宪的真正后果。更何况,宪法原则凝结了古往今来经验教训,包含了综合的考虑,尽管在表面上可能做的是“好事”,它在各个方面的恶果最终会对社会造成全面损害。对违宪行为不加谴责和禁止,就是没在用宪法,就是坐视宪政体制被逐渐侵蚀。从这个意义上,美国国会这次没有尽到责任。宪政是最高的智慧,它不应被表面上做“好事”的假象所欺骗。(2026年3月31)

盛按:韩国总统尹锡悦发动的“戒严令”政变,被190名国会议员全票挫败,是韩国宪法的一个重大胜利,也是宪政民主制度的重大胜利。这再一次证明,只有用宪法,宪法才有用。英雄不仅是这些议员,还有成千上万走上街头的普通百姓。他们不仅阻挡了军人进入国会,而且给予了议员们精神上的激励。他们每一个人都是捍卫宪法的英雄。孟子说,“徒法不能自行”。宣示公民基本权利、设定权力边界的宪法原则固然很好,但如果不能实行,就只是一纸空文。捍卫宪法需要勇气、智慧,还需要责任心。宪法原则代表最一般的权利,最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然而一旦这样,宪法就最没有人捍卫。一个社会,越多的普通公民意识到捍卫宪法原则的重要性,这个社会的宪法越会得到捍卫。那么一个普通民众怎么知道什么是违宪呢?其实宪法原则并不神秘高深,它只是常识。人们都知道违约是错的,违宪如违约,只不过违宪违的是社会契约。如果当政者将权力用于私利、偏离宪法规定他应该做的事情,就是违宪。(2024年12月6日)

盛按:最近看到不少公民坚持自己的权利,据理力争致使“居委会”或行政当局拆除铁门、撤消违法封区的视频。据说有不少正在被封控的小区在11月27日这天提前解封,北京当局更是明智地“严禁硬质围档”。更令人高兴的是,一些警察也站在了保卫公民权利的一边。人们依据的是国务院“20条”和“九不准”,在这背后是宪法精神。这使人看到了法的力量。然而“徒法不能自行”,法只有被援引和要求当局遵守才能显现出力量。这是一次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以及由此激发的维护权利的伟大行动。公民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是政府恩赐的,但在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况下,权利的维护还要靠公民自己的努力。这是上帝辨别一群人是否有资格享有权利的考验。长期以来,在大陆中国似乎人们不能通过这个考验,现在看来不是这样。这是中华族群应享有其尊严,再次崛起于世界的征兆。(2022年11月28日)

盛按:今天看到长沙一公民在地铁要求接种疫苗证明、否则不许乘地铁的情况下,坚持自己的权利的视频,感到很高兴。这个公民非常清楚自己的宪法权利,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据理力争,勇敢捍卫。在网上也有文章批评长沙政府这一以防疫为名侵犯公民权利的作法。很快,又看到长沙政府撤消了在地铁对公民接种疫苗的检查。这说明,虽然宪法权利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也写入了《宪法》,但由于存在着不受约束的权力,纸上的权利不会自动实现,还要靠公民依据《宪法》捍卫权利的努力。如果认为自己很渺小,努力也没有用,就永远不会享有权利。正如本文标题所说,“只有用宪法,宪法才有用。”再发。(2021年8月30日)

习近平先生在中共十九大上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大多数人或许认为,这只是政府高层的事情。其实不然。宪法不是一个高悬空中、玄奥飘渺的东西,而是扎根于人们的常识。因为宪法所表达的原则就是从无数民众和数千年历史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它必是我们最熟悉的,而不是最陌生的。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宪法》堪称典范。然而,汉娜·阿伦特指出,美国的《宪法》就是从村、乡、镇和县的习俗和自治协议中自下而上“叠增”而成的。美国《宪法》也吸收了大量普通法原则。而我们知道,普通法就是汲取民间习俗、常识和契约而成。

所谓“宪法权利”,不是最高权利的意思,而是基本权利或底线权利的意思。仔细看看,它们不过是我们正常人的基本道德,这来自于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如财产权利,人们从小就会受到父母的教导,别人家的东西不要拿;住宅权利,常识要求我们不经别人允许不能进别人的家;人格尊严,中国文化的核心就是“敬”字,《礼记》的第一句话就是“毋不敬”,又说,“自卑而尊人,虽负贩者,必有尊也”;表达自由,“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出自《尚书》,“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出自《国语》。因此,宪法权利从来不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的恩赐,而是来自于我们自己的天赋人权和人赋人权。按照柏克的解释,“人赋人权”就是扎根于常识、习惯和传统中的人权。倘若《宪法》不符合常识和文化传统,就令人怀疑;如果你没有看过《宪法》,你也可以根据常识来判断什么行为违宪了。

为什么宪法权利是常识,还需要在《宪法》中明文规定?这是因为,常识通行于正常状态,即民间生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有一群人的暴力优于其他人时,这种常识就可能被打破。这既包括不同人群(如种族或民族)间的关系,也包括一种典型的情形,即政府。从不同种族间的关系来看,这种打破常识的情况多有发生,比如在美国。我们知道,在历史上,美国存在着种族压迫。尽管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生而平等”,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过去的劳役状况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否认或剥夺。”但美国黑人的宪法权利,在相当长时间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宪法就是一个国家对公民的承诺。承诺不会自动兑现,需要有人敦促。从这个角度看,1963年马丁·路德·金的著名演说《我有一个梦想》,就是一个要求兑现承诺的敦促书。他说,“100年前,一位伟大的美国人签署了《解放黑奴宣言》。”其原则后来载入《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然而100年后的今天,我们必须正视黑人还没有得到自由这一悲惨的事实。100年后的今天,在种族隔离的镣铐和种族歧视的枷锁下,黑人的生活备受压榨。100年后的今天,黑人仍生活在物质充裕海洋中一个穷困的孤岛上。100年后的今天,黑人仍然蜷缩在美国社会的角落里,并且感觉自己是故土家园中的流亡者。”

更进一步,他明确宣布,“今天我们是为了要求兑现诺言而汇集到我们国家的首都来的”,要求兑现美国国父们在《独立宣言》和《宪法》中承诺的“所有人——不论白人还是黑人——都享有不可让渡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就有色公民而论,美国显然没有实践她的诺言。美国没有履行这项神圣的义务,只是给黑人开了一张空头支票”,“因此今天我们要求将支票兑现——这张支票将给予我们宝贵的自由和正义保障。”二十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就是一场黑人要求兑现美国宪法权利的运动。正是因为这场运动是要求兑现在美国达到高度共识的宪法权利,所以引起了朝野互动,黑白共鸣,轰轰烈烈,有时还剑拔弩张,但终究取得了很大成功。尽管我们不能说美国的种族问题已经解决,但奥巴马的入主白宫,若没有民权运动几乎是不可能的。

打破常识的另一种情况,政府的存在是一种更为普遍的现象。因为政府是一种合法暴力。但当政府权力不受有效约束时,这种暴力就会被用于个别行政机构或官员的私人目的。这在美国一样不能幸免。例如保证表达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虽然于1791年通过,但直到一百多年以后才第一次被法庭采用。在这之间,仍出现了不少国会制定限制自由表达的法案,或政府行政部门违反言论自由原则、压制批评的案例。只是由于来自民间和各州依据宪法的反抗,才使情形不那么糟。

如1798年,参议院通过了《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该法案包含了不少限制言论自由的内容,如发表、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国会……总统的恶意、虚假、诽谤性言论都构成犯罪”。(转引自刘易斯,《言论的边界》,法律出版社,2010,第17页)这个法案出台以后的头几个案例,都是用来打击政治对手的。这个法案及其判例很快引起了民间的抗议。《独立宣言》和《宪法》起草者杰弗逊又起草了《肯塔基提案》,用来抵制《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该《提案》在肯塔基州获得通过,再次强调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麦迪森也起草了《弗吉尼亚提案》,直接指出《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使用的是 “一种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使用的权力”(第23页)。当1801年杰弗逊当上了总统以后,特赦了因该法而获罪的人,国会也废止了《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

当然,使用宪法,提出保护宪法权利的主张不是一般的主张。因为宪法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就具有一般性。其含义是,当一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不仅这个人受到了损害,更重要的是,这一宪法权利的一般原则受到了伤害。这是因为,如果对某个具体的人的宪法权利,如财产权的侵犯不加以制止和惩罚,就等于默认了这一宪法权利的一般性受到了伤害。如果再对另外一个人的宪法权利进行侵犯,他就有更大的概率不受保护。因此,保护宪法权利必然要超出一个个案的范围。但这又是非常难的一件事。因为大多数人更愿意搭便车,别人努力而自己享受权利保护的成果。然而,如果每个人都这么想,他们就没有希望享受宪法权利。

更糟的是,有些人还会以为,不保护宪法权利是件好事。他们可能正处于一种位置,他们会受益于不遵循宪法的情形,这更便利于整肃政敌,侵犯弱者,或者压制批评者。但他们不会永远处于不遵循宪法时的优势地位。当他需要宪法保护时,宪法已经被他践踏了。例如刘少奇。当他被红卫兵带走时,他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但为时已晚,没人把宪法当回事。因为《宪法》就是由于他的行为而变得没用的。在他处于不遵守宪法会获益的位置时,在土改、反右和四清等运动中多次侵犯大量其他人的宪法权利。就是在文革前的两三年,他和他的夫人王光美用践踏别人宪法权利的方法搞了一个“桃园经验”。文革初期他又把这一经验推广到了清华大学。

另一个例子是陈伯达。据说陈伯达在失势以后,被关在了监狱里。他抱怨说,“陈独秀被审判时,他早年留日时的同学章士钊出庭为他辩护,章士钊在当时名声很大,敢于为国民党的敌人陈独秀辩护,是很不容易的。后来陈独秀坐牢,胡适等还到狱中看他。现在革命胜利了,一个人一旦有事,大家就都六亲不认,这个风气实在不好。”他在说这些话时,似乎也没有意识到,他对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负有责任。他在山西娄烦搞土改时不经审判枪杀了一名抗日英雄;他在天津小站指挥“四清”运动时,“开创”了“先定罪,后找证据”的恶劣先例;他起草了发动文革的《五一六通知》,他直接参与了对彭德怀、朱德、彭真等人的迫害。在他之前,不知有多少人都失去了被辩护和让人探监的权利,甚至失去了生命。陈伯达的教训告诉我们,如果一个人不为侵犯宪法权利受到惩罚,就一定会受到宪法权利被侵犯的惩罚。

批评文革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因为文革伤及了自己或家人,一种是认为文革违反了宪法原则甚至是基本人性。对于前者,他们基本上没有认识到文革的问题;他们认为文革伤害自己或家人是错误的,而迫害别人则是正确的,因为别人是坏人,自己是好人。他们不认为侵犯别人的宪法权利与自己宪法权利被侵犯有什么关联。而后者才真正认识到,正是他们曾经伤害过别人的宪法权利,才致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也受到伤害。若想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就要将其他所有人的宪法权利一并维护。但后一种人并不多。这才导致直到今天,《宪法》虽好,却较难落实。

人们,尤其是有权力优势的人,一般也缺少较长远的眼光。他们很难把自己当下不受宪法约束的便利,与宪法受到破坏后对自己的不利联系起来。当后面的情况发生时,已为时已晚,无法挽回。例如薄熙来在重庆主政时,破坏宪法、违背法律对一些无辜者进行严刑拷打甚至致死,而当自己被收监审查时,又抱怨专案组对他进行了威胁,所以委屈认罪。这与前面说的刘少奇和陈伯达的例子很类似。因此,若想宪法真正受到尊重,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当政者有一种长远视野,看到对任何一个人宪法权利的侵犯就可能是对自己宪法权利的侵犯;他还要有不滥用权力优势的政治道德,如同华盛顿、杰弗逊等人那样。

而对于普通人来讲,最大的问题就是认为,整个宪法都得不到落实,自己的一个个案就更渺小,几乎不可能实现对宪法权利的保护;更何况,很多合宪性审查的申请似乎是泥牛入海,很多人就认为“我们说宪法权利也没用”。其实这是很错误的看法。正如前面所说,任何一个侵犯宪法权利的个案都会削弱对普遍的宪法权利,任何一个保护宪法权利的个案也会加固普遍的宪法权利。如果更多的普通人意识到这一点,有更多的保卫宪法权利的行动,我们的宪法权利才会变得更为真实。

确实,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还只初具雏形,但并不意味着提请合宪性审查不起作用。实际上,即使是表面上看没有回应的合宪性审查申请,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先后有三法学博士和五学者上书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宪法审查,并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这两个请愿虽然没有得到人大常委会的直接回应,却通过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的互动,推动了国务院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我们不能小看这一结果,因为它带来的是对普遍歧视和迫害外来人口的系统性错误的纠正,从此以后大量来自农村和外省的民众不再担惊受怕。这是我国民众宪法权利保护的一大成就。

当然有些人还会质疑,孙志刚案是一个特例,还有很多合宪性审查请愿全然没有引起变化。但是,我强调,不要低估《宪法》文字的震慑力,也不要怀疑宪法精神征服人心的力量。如果我们同意宪法原则包含了融入常识的文化传统,它就不是生疏的和隔膜的,它一定有来自人的内心的力量,正如王阳明先生所说的“良知”。每个人天生都有良知,只是年长日久,被短视的利害观遮蔽了,就像尘土遮盖了明镜一样。当一个社会长期不敢讲宪法,不敢对违反宪法的现象说“不”,就会形成一种遮蔽良知和宪法的灰尘,久而久之,不少人认为违反宪法的作法才是正常的,而维护宪法的努力却是不正常的。许多人违反宪法而不自知。而一旦有人提出合宪性审查,遮盖在绝大多数人心中良知上的虚妄歪理就会被拂去,良知就会显露。他们不仅不会反对、而且还会感谢帮助他们恢复良知和宪法意识的人。即使有极个别人因巨大的当下既得利益而反对宪法原则,也会在宪法精神的威慑面前有所忌惮。

例如最近在北京发生的驱赶外来居民一事,难道北京市政府的大多数官员都缺乏常识,不知道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高于城市管理的行政目标?不知道人的生命、温饱、住宅需求、财产权和安全感比火灾隐患、煤改气和天际线更为基本?只是在我国各级政府中一直缺少宪法教育,官员们被训练得只知有上级,不知有宪法;把行政命令看得比宪法还重,才遮蔽了那个能通宪法精神的心中良知,才做出中外不耻、天人共愤的事情来。12月19日江平等八位学者(我有幸是其中之一)提出对北京市驱赶事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既是为受侵害人群伸张权利,也是拂去这些官员心中遮蔽宪法良知尘土的一举,他们大多数人都会发现良知,重见宪法之光。

而人大常委会本身就承担着《宪法》赋予“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常委们应对“宪法”二字最为敏感。实际上,任何一项公民提请的合宪性审查都会在人大常委会中产生作用。自从2003年孙志刚事件以来,人大常委会虽然长期没有对合宪性审查公开作出回应,但都通过各种方式加以处理。而就在最近的2017年12月24日,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公开回应,审议了对五起公民提请合宪性审查案件的处理情况。这五起案件都得到了积极的结果,或者相关地方法规已经修改,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停止执行,或者已经致函相关地方政府要求修改相关地方法规等。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可见合宪性审查已经逐渐走上轨道。

孔子说,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意思是说,天道只有通过人的行为才能在人间施行,而不能离开人的努力而自动施行。西谚云,自助者天助。茅于轼先生说,宪法只有经常用,才会变得有用。宪法是一种普遍原则,所以需要普遍地用才能起作用;所谓“普遍地用”,就是普通老百姓要用;用宪法的最好行动,就是要向已经提出1527件合宪性审查的人学习,对凡是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提出合宪性审查。不要担心一时没有回应,而一定要相信,宪法原则的力量将会产生制裁违宪的内应力。而对于最普通的老百姓,用《宪法》就是要把宪法说出来。这首先需要熟知《宪法》规定的公民宪法权利。当有人侵犯你的宪法权利时,你要做的最简单的事情就是,把宪法说出来,指出该人侵犯了你的哪条宪法权利。你知道会有什么结果吗?试试看!

2018年1月6日于五木书斋

2018年3月5日《FT中文网》和《中评网》同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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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该结束了,石油垄断 | 盛洪


盛按:最近两桶油大幅加价。立刻有人出来说这样如何如何合理,增加的收益用于民生云云。其实,大陆中国油价是管制价格,同时又是垄断价格,两者的合一就是强制性执行的垄断价格。伊朗战争恰是抬高垄断价格的好借口。如果财政不透明,“用于民生”只是虚言。在宪法第35条形同虚设的条件下,它们一手握着垄断权,一手操控着舆论,神奇的实现占你的便宜,还要你感谢的奇迹。(2026年3月23日)


对于最近在华南出现的油荒,有人指责是两大石油垄断集团为提高油价故意制造的事故,以“逼宫”国家发改委。而面对漫天指责,中石化提出了成本之说加以辩解。公正地说,尽管中石化对新华社的书面答复提出了提价建议,似乎有些不打自招;但“逼宫”云云只能是一种猜测,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任何确凿的证据。然而对成本之说,我们是可以判断的。
支持成本之说的最有力的事实,就是国际油价的上升。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到中石油和中石化在中国石油的开采、炼制、进口和销售的垄断地位,以及超出国外一般石油企业的优越条件,我们就会知道,国际油价的飚升给两大石油集团带来的不只是成本上升,还有利润滚滚。这是因为,国际油价并不是充分竞争市场中的价格,它的上升并非是生产成本上升所致。由于存在着欧佩克这样的国际石油垄断组织,通过对产量的控制会使油价高于市场竞争的均衡价格。西方国家一般称这个高出的部分为“欧佩克税”。在欧佩克的垄断行为背后,是石油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可耗竭的稀缺性质。因而“欧佩克税”的实质是因资源稀缺而产生的“经济租”,它与成本一点关系也没有。即使这一次欧佩克努力提高产量,价格的上升也与成本没有关系,而是需求的大幅度增长遭遇了资源的有限性,是 “经济租”在上升。
当我们注意到,两大石油集团加上中海油并非只是进口外国原油进行炼制的公司,它们还垄断着国内的油田开采,以及(与若干其它公司一起)石油产品的进口权。今年上半年我国虽然进口了6342万吨原油,但已生产出近9000万吨原油。国际油价上升在提高两大石油集团的炼制成本的同时,又使它们的原油参照价格同步上升。同样地,这种价格的上升也并非成本上升所致。即使成品油的零售价格没有随着国际油价调整,仅从进口原油数量和自产原油数量的对比来看,两大集团因油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也要大于成本。更何况,我国成品油的零售价并非对国际油价无动于衷,而是由国家发改委参照三家国际交易所的价格进行调整。考虑到炼油企业的正常流程,总是先购进原油,并有相当数量的储备,再进行炼制,从总体上看是没有显著的成本问题的。
更进一步,如果考虑到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国获得的特殊条件和垄断地位,成本之说更是荒诞不经。由于石油资源是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不同油田之间又存在着级差地租,因而在大多数国家,资源所有者都会向石油公司收取矿区使用费(royalty),费用的高低依油田的地理和地质条件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美国政府为其在外大陆架拥有的油田资源收取约1/6的矿区使用费;在中东经常是产油国与石油公司之间二一添作五。收取形式多是石油公司与资源所有者按比例分配产出的原油;价格的上涨会使资源所有者也受益。按照1/6的比例来算,假定油价为60美元一桶,一吨原油的矿区使用费大约应是73美元。而在我国,虽然石油资源归国家所有,但两大石油公司却没有向国家交付相应的矿区使用费。它们只象征性地按每吨8至24元人民币的固定数额交付资源费(最近才上调为约30元人民币)。原油价格上涨的好处几乎全都落到了两大石油集团和中海油的口袋里。仅这一项,它们比国外石油公司的成本低出许多。
在另一方面,虽然成品油零售价受到政府的管制,但以两大石油集团的巨大吨位,经常可以与政府进行管制和被管制的博弈,且颇有成效。事实上,虽然许多国家的成品油零售价高于我国,但那是含有燃油税的价格,如果将燃油税扣除掉,价格并不明显高于有时甚至低于我国的零售价格。例如8月1日美国的汽油零售价约合人民币5.33元一升,但扣掉燃油税则约合人民币4.49元,德国的汽油零售价约合人民币12.58元一升,而不含税的价格则约为人民币4.39 元;法国汽油零售价约为11.9元人民币,不含税约为4.09元;英国约为12.7元,不含税约为4.13元;与中国同期的汽油零售价4.26元(93号汽油)没有显著差别。关键在于,我国没有征收燃油税,不仅没有抑制需求的功效,而且给了垄断集团较大的讨价空间。因为从长期看,石油产品的价格弹性是较大的,向消费者征收的燃油税会部分地转嫁给石油企业,因而在大多数国家,尽管成品油价格由市场决定,企业也必须约束自己的定价才能化解加税带来的需求减少。
可以看出,在我国石油产业现有体制下,两大石油集团可以乘国际油价之风,坐拥垄断之利。随着这两年国际油价的持续上涨,中石油2003年的净利润达696亿元,2004年更高达1029亿元;中石化也在2003年盈利190亿元,2004年又一跃而为322亿元。因而国际油价上涨一般地会带来两大石油集团的利润上涨。只是令人奇怪,它们却“逮着便宜卖乖”,竟说国际油价上升给它们带来了亏损,对在它们的垄断体制下出现的油荒毫无反省。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中石油和中石化是企业,并且是在境外的上市公司,它们的内在逻辑必然要追逐利润的最大化。在它们眼中,只支付低得可以忽略不计的石油资源使用费是它们正常的权益,而国内生产的原油的机会成本就是国际市场上的原油价格;如果在某个短期内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更有利可图,它们有充分的理由将国内的成品油销往国外;而国内的成品油价格显然是越高越好。为什么不呢?企业的目的就是增加收益和减少成本,换成法律术语就是争取权利和规避义务。
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两大石油集团是垄断企业。垄断是一种能力和力量,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数量而影响价格。即使成品油零售价受到政府管制,两大集团却拥有出厂价和批发价的定价权。它们的理性的领导人可以将批发价定得很高,甚至等于或高于零售价,以挤垮在下游的竞争对手。他们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两大石油垄断集团有控制供给量的能力,如这次停止向社会加油站供油。对于政府管制的零售价格,两大集团也有提请权。它们可以向管制部门提出自己的成本问题以及相关的社会问题,申请价格调整。作为一种游说技巧,两大集团可以强调某些局部问题,而对国际油价上涨带来的好处避而不谈。例如,相对于中石油而言,中石化有更多的炼油能力,而有较少的油田,乘风涨价的好处较少,而更多地要进口外国原油,从而增加的成本较多。中石化可以只拿它的炼油部分说事,而避口不谈它的采油部分的盈利增加。在这时,如果出现油荒现象,不管是不是两大集团有意而为,也是它们的领导人乐于见到的。因为这增加了提价的社会筹码,符合两大集团的利益。
因此,事实恰恰证明,不是个别领导人的道德水准问题,只要两大集团只按照追逐利润的原则行事,且同时居于垄断地位而没有相应的公共义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油荒。但这不是两大集团管理层的错。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决定他们行为的这样一种石油产业体制。由石油产业的性质,它本不该是一个垄断性产业。因为石油市场规模巨大,即使是那些石油巨头,也不能垄断所有石油供给。例如,2002年全世界消费了约35.6亿吨石油,而产油名列第一的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的原油产量约为4亿吨,炼油名列第一的埃克森美孚公司的炼制能力约为3.1亿吨。一个油田和一家炼油厂的生产规模更是小得多。石油工业天生就是一种竞争性产业。那么,为什么在我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垄断局面?不能不说这是“38号文件”的“功绩”。
所谓“38号文件”,就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这个“部门意见”确定了中石油和中石化划江而治的垄断格局,赋予两者及中海油有关石油的开采、炼制、进口、批发和零售的几乎所有方面的垄断权。而依据的理由只是小炼油厂的规模小、技术差及成本高,从而要“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现在看来,这个“意见”只看到小炼油厂在技术层次上的问题,而严重忽略了垄断所带来的成本比前者的成本更高。因为动态地看,所谓“小炼油厂”会在市场竞争中要么发展,要么被淘汰,最终会形成规模较大技术领先的企业。而垄断成本不仅更大,而且无法自我纠正。
38号文件更为致命的问题, 是在赋予两大石油集团和中海油如此垄断权的同时,几乎没有提出任何与这一权力相对应的责任或义务,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我们知道,授予垄断权是对企业的一种特殊对待,只有在特定领域和为实现某些公共目标,且接受相应的监管时才能如此。例如在公用事业领域有自然垄断特许经营权(如自来水)或寡头垄断特许经营权(如电信),然而被授予特许权的公司要承担“普遍服务”和“不间断服务”的义务。这意味着,获取特许权的企业要超越一般的盈利视角,而具有某种公共责任。它不能因一时的亏损而中断服务,也不能借口不赚钱而不进行普遍服务。38号文件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如此不对称的规定,使得两大石油集团获得了关乎国家命脉的垄断权力,却没有对称的如“避免油荒”(相当于“不间断服务”)和“向一切下游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石油产品”(相当于“普遍服务”)的法定义务,我们怎么能责怪中石化面对油荒毫无愧色呢?
实际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38号文件是一个层级极低的行政部门“意见”。它本没有法律效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这意味着,竞争是我们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原则。如果要授予在某些特定产业中的某些企业垄断权,就要证明这些产业的特殊性,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公共物品性质等市场失灵情况,并且要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批准。而38号文件以一行政部门的意见而授予两大集团垄断权,不能不说是对宪法的僭越。
因此很清楚,不是中石化领导人的道德,而是由38号文件造成的石油产业的垄断体制,是油荒的根本原因。解决的办法就是打破这一垄断。如果我们打破垄断,在石油产业中建立起一种竞争性制度,辅之以政府的适当管制和战略储备,就会使我国有更安全的石油供给。首先,在竞争性市场中,对零售价格的管制就没有必要,价格可由企业在竞争中形成。只要有需求,价格就会调整,而不会出现油荒。第二,竞争还会导致对国家拥有的石油资源的矿区使用费的评价。资源管制部门可以向多家石油公司招标,在竞标中形成均衡的矿区使用费。以实物原油为形式的矿区使用费又会成为国家石油储备的基础。第三,如果存在多家竞争性的企业,即使在危机或战争期间,也会避免少数垄断企业囤积居奇、操纵市场。
我们一直以“效率低下”为理由反对石油产业中的垄断,然而我们猜测它们之所以继续存在是因它们承担了某些公共责任。中石化的书面答复拒绝为华南的油荒负责,也等于公开宣称,它也没有“避免油荒”的责任。一个既没有效率又没有公共责任的垄断体制还有存在的理由吗?油荒现象再次说明,垄断企业既可以向消费者要价,也可以要挟社会和政府。它使我们更为不安全。如果我们不想再遭遇油荒,就先终结这个石油垄断体制吧!


盛 洪
2005年8月23日于北京森林大第
(原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8月24日)

【精读哈耶克】关于部落情绪和抽象规则|盛洪

关于部落情绪和抽象规则

—— 在第六次哈耶克《法、立法与自由》精读会上的发言

盛 洪

感谢张守东教授。原来我就没仔细看《法、立法与自由》的译者名字,只知道邓正来等等译,不知道张教授。但是无论如何我要特别感谢译者,因为我觉得这翻译工作不容易,张教授做了巨大的贡献,比邓正来的贡献还要大。邓正来名气很大,他当时也做了很多工作,他去世了,也感谢他在天之灵。这本书的翻译,对我国学界是一个重大贡献。所以我们读这本书的时候,要感谢译者,因为直接读英文我们还是比较费劲,你是可以读,但是比较慢。要翻成中文,这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个是巨大贡献,非常感谢。

第二点,哈耶克这个人,刚才张教授说“思路很新颖”,对经济学来讲这个思路也很新颖。为什么?因为他不是用传统经济学的那种思维方法,那种表述方法,所以你看哈耶克也没有用什么数据或公式,为什么?因为他根本没有从经济学开始讲。其实他是从认识论,甚至是脑科学开始讲的,这是最大的不同。他在论证计划经济无效、市场有效的时候,用的是认识论。认识论其实是一个最基本的哲学问题,即人是无限理性还是有限理性,其实这是最根本的。人是有限理性的人,这点是最重要的前提。

人是不完美的、有限的个体,怎么去认识这个世界,怎么去指导行动?我觉得强调这一点,从认识论上讲就否定了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不可能的,因为计划经济是假设计划经济当局是全知全能的,所以可以计划。但是假设是错的。从这点出发,其实是对市场的理解和对法律体系的理解,也是可以用一种认识论去理解它,就是有限理性的理解。经济学面对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就是N个企业生产了M种产品,分配给L个人,这是一个巨大的联立方程,就是100年以后人类的计算能力都不可能解开。

更重要的是你不可能把这些分散的特质的信息整合起来,整合起来就会带来信息损失,所以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借助于什么呢?借助于人的互动形成的价格体系,才形成了一个对人类社会,对解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这样的基本的问题,有一个更有效的方法,这就是市场。那么法律也是一个道理,法律也是在解决社会中多人之间的冲突。那么这些冲突怎么去解决?

我们寻求的是什么?一组更好的正当行为规则。而同样的道理,也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人能够提出一组最优的,或最正义的规则,让这组规则去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复杂现象,这是不行的。实际上这套正当行为规则是从人的互动中形成的,与市场是一个道理。哈耶克的法律背景是普通法背景,是英美法的背景,而普通法是从民间,人和人之间互动中生成的规则,然后知识精英们再对这些规则进行思考和提炼。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在“礼与普通法”第一期沙龙时讲过,法学和经济学就是一门学科。它们都假设人的理性有限,再考虑如何去解非常复杂的经济体系或法律体系。这种方法,无论是经济学还是法学,是一个东西,是完全可以打通的。这是哈耶克给我们的一个贡献,我们觉得这两个东西是不同的东西,其实是一个东西。

所以我们就特别强调哈耶克的最基本的方法论。在这本书中,最棒的还是第一卷。第一卷是基础,讲认识论,心理学和哲学这样的东西。后面第二卷第三卷就讲的比较具体,总体感觉是,第二卷第三卷讲到具体问题以后,他讲的就不是那么太好,不像第一卷。像这一章就是“抽象规则的规训和部落社会的情绪”。

这一章针对民主制度下的利益集团,通过民主制度的游戏规则,获得小群体的利益扩张,这种扩张可能会伤害整个社会。而这一点应该是极为敏锐的揭示了当时的问题,因为这是很多人都有的一种倾向,他认为他追求的东西,不仅是为所有人而奋斗,而且还特别高尚。我记得有一本书叫《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就是讲人和人之间很道德,但是社会之间不道德,因为个人对超越自己利益的追求,有一种道德的优越感,认为不是仅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一个更大群体的利益。但是人的认识有限,他在他的经验范围内,他认识的仍然是个小的群体,可能他认识的最大群体就是民族。所以为什么民族主义能激起人的那种高度热情,而又带有某种高尚的情操,并不认为是一个邪恶的东西,因为它让人觉得超越了个人的利益。

比如说我为这个民族而奋斗,难道不高尚吗?但是这种认识恰恰是有极限的,这种民族主义如果是对外扩张的民族主义,会带来对其它民族的损害,恰恰是来自一种道德热情,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所以揭示就非常重要,就是说你的努力,甚至是一种有着某种公益心的追求,可能导致是一个不太好的结果。

比如美国社会的规则,后来奥尔森揭示的那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就是集体行动,尤其是小团体的集体行动更容易成功。因为小团体的集体行动,平均到每个个人的利益比较大,反而比大团体更容易成功,因为大团体平均每个人的利益相对较小。但是这个结果对社会是不好的。所以哈耶克讲,要遵循抽象规则,这种规则能覆盖更多的人,更具有一般化,能够超越这种小群体。

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哈耶克的讨论,还是存在某些问题。因为哈耶克在第一卷讨论时,首先是将习俗作为自发秩序的现实对应物,而习俗最初肯定是小群体的习俗,肯定不是一下子生成一个抽象规则,而“抽象规则”往往是一种唯理主义的表述,就是脱离了民间习俗的一种规则,甚至是由国家来制定的一些法律。而这是存在危险的,就是说带有某种以理性主义为表象,其实对正当行为规则的一种偏离,但又表现得好像高于民间的习俗。然而他讲的肯定是普通法,这点我不用怀疑。

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后面也有些修正,说他并不是对小群体的规则完全否定,只是反对用强制性的方式维护小群体的规则。他还是有限定。另外还有一点就是说,对熟人的热爱,对小群体利益的维护,并不是和抽象规则完全对立的,因为尤其是他如果能理解中国的文化,比如说儒家文化,规则发展的路径,是从小群体的即对亲人的爱,推广到对别人的爱,即所谓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小群体规则与抽象规则不是完全对立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小群体的规则可以变成一系列更高层次的规则,家的规则可以外推到天下。人类社会的自发秩序的真正生成过程,就是从小群体的规则向外扩展,你要像爱自己的亲人一样爱别人的时候,这个规则是好的。

比如说齐家和治国之间的关系,陈平在家族里分祚肉分得很公平,有人说他将来治国也会很好,为什么?因为在家庭里面公平,在国家层次也才会公平。而人类社会基本都是这样,与中国类似,希腊、罗马都经历过家族制度,他们也是把家族中有些好的规则推广。再比如犹太人的文化也是这样,他们的早期文化肯定就是一个部落的文化,《旧约》里的不少内容其实就是部落的,他们把里头的好东西总结提炼了,形成了《旧约》里的规则。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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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衡】终结核达尔文主义|盛洪

盛按:这次美以的伊朗战争,一个目的是摧毁伊朗的核武器制造能力。即使这个目的达到了,也只是一个战术胜利。它同时证明了武器的重要性,强化了丛林规则,更强地激励了民族国家发展武器、尤其是核武器的动力。这是一个鼓励制造核武器的规则。对于世界来讲,这是一个战略性的失败。它面临的战争危险,包括核战争的危险更大了。我在这篇二十年撰写的文章中提出了一个貌似可行的无核方案,在当时中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还有几分合理性。现在这个方案也比没有好,比用强调武器的重要性来消灭武器好。这就是以一两个既有实力又有道德自觉的核大国为核心建立一个天下主义中心,进而形成一个民族国家联盟,实行“降低核国家的‘奖金’,增加准核国家的‘罚款’,和提高无核国家的‘收益’”的规则,终结那个核达尔文主义规则。(2026年3月19日)

一、现代史图景下的伊朗核问题

    近来闹得沸沸扬扬的伊朗核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大的历史图景的细小局部。这个大的图景就是整个近现代史。在这二三百年的时间里,人类赖以互相残杀的武器有了长足的“进步”,从长矛弓箭发展到了核武器。促使武器如此快速发展的动力来源于这样一个激励机制,即谁拥有更先进的武器,谁将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从军事到政治,从经济到文化。

    这样的判断不难得到证明。在国际政治舞台上,联合国的五大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和中国同时就是五大核国家;2004年它们的GDP加在一起约占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总量的44%。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拥有绝对核优势的美国。它的GDP占世界的比重为28.5%(2004年);当它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无视联合国而采取单边行动;从CNN到好莱坞,都使美国文化在世界上占据优势。

    因此,近代以来实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强烈激励着不同国家开发和拥有核武器。由于武器有某种互动性质,它不仅能增加拥有者的安全,还能增加其敌对者的恐惧,所以有关武器的竞争更为激烈。在不同层次的武器之间,较高级武器的价值不仅是由其制造成本和技术来衡量,而且因为使较低级武器变成一堆废铁,而有更高的相对价值;核武器作为当今世界的顶端武器,则有着压倒一切武器的优势,从而具有超级价值。在今天这个自称“现代文明”实际上通行丛林规则(或者叫作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的世界中,暴力优势者受奖,暴力劣势者受罚。很自然地,武器竞争必然导致核武器;因为无核者贼,有核者霸。

    无怪乎,不少无核国家,尤其是没有核盟友,并面对充满敌意的核国家威胁的无核国家,更有动力开发和拥有核武器,其强度是不可小视的。只是这种趋势有着两种反对的力量。一是现有的核国家。对于它们来说,如果越来越多的国家掌握了核武器,就削弱了它们原有的相对优势。一是整个世界。如果有更多的国家拥有核武器,就会有更高的机率发生核战争,从而使地球更为危险。因此在这一点上,核大国的利益与世界利益有着某种一致性。所以我们看到,在防止伊朗或朝鲜获得核武器方面,以美国为首的核大国既在维护自己的核优势,又在延缓核武器在全世界的蔓延。

    然而,减缓或停止核扩散的努力与当下世界实际的游戏规则所带来的核冲动相比,实在是有点螳臂当车。如果拥有核武器就意味着军事优势、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的话,暂时的国际舆论、经济制裁、政治压力甚至军事打击的风险都是值得的。用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在一个游戏中,谁能跑到终点谁就能获得100万元的奖金,并摇身变为裁判员;而在跑的过程中却会被罚款100元,并由裁判员来执行。结果可想而知。印度和巴基斯坦就是先例。当然对于伊朗和朝鲜这样的敌对国家,美国会加大阻遏的力度(如同增加罚款金额)。但只要美国自己继续享有核大国的好处,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继续发挥作用,无论什么样的谈判、劝诫、威逼、制裁甚至动用武力,都像是滔滔大河中的几块沙洲,无法改变“水往低处流”的铁律,也无法避免一个有更多核国家,以致毁灭于核战争的世界。只是时间问题。

二、道德维度:核武器与恐怖主义

    很显然,如果我们只是把目光局限于伊朗或朝鲜是否拥有核武器的问题上,就显得舍本求末,也没真正懂得核武器是怎样一种问题。

    核武器的出现是近代以来武器技术竞赛的产物,它不仅在杀伤力上是以往武器的扩展或加倍,而且改变了人类使用暴力的道德底线。在今天,我们将恐怖主义视为典型的“不道德地使用暴力”的形式,而只要稍加对比就会发现,恐怖主义的几个基本要素,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为制造恐怖气氛加害无辜平民,和超常规性和隐蔽性(李少军,“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恐怖主义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核武器或核战略不仅具备,而且大有过之。

    核武器无疑是最大的暴力,不能将之与从挥动拳头到所有现代武器的暴力等量观之;因而威胁使用核武器也不能与威胁使用其它武器等量观之。由于爆炸的巨大范围,核武器已经在技术上无法区分平民还是军人,所以使用核武器的决定本身就意味着屠杀平民;同时毫无疑问,它会产生无可比拟的恐怖震慑作用,可以用来威吓作为一个整体的民族、国家或地区。而隐秘性和超常规性这个近代武器发展追求的境界,在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身上达到了极致。这一境界就是,更远,更准,更有杀伤力。“更远”意味着杀人者与被杀者之间的距离更远,从而更不被被杀者所能反击到,甚至不能看到,所以具有攻击的隐秘性;“更准”则是辅助于“更远”,使“远”而不失之“准”。而任何武器的改进都是“超常规的”,尤其是在杀伤力方面,核武器已是前无古人。

    核武器有过于恐怖主义的地方在于,第一,由于它的巨大无比的杀伤力,人类社会已经不能用以往的方式解决冲突,以及通过不断地冲突,按照博弈论的多次重复博弈导致合作的逻辑,或按康德的设想,打出一个和平来(见《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6,第124~126页)。第二,核游戏只是一个更大运动会中的一个运动项目,在这个更大运动会中的游戏规则是“武器先进者胜”,因而承认核武器的合法性就等于承认这个游戏规则的合法性;其结果是,人们在达到核终点后,还要向新的目标,如太空武器,基因武器等目标赛跑。这导致杀伤力更大,更为恐怖,更为稳秘,更能毁灭人类的武器的出现。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今天以核武器为基础的国际政治架构中,恐怖主义显然是过街老鼠,而某些国家拥有核武器却有着“政治正确性”和“国际合法性”。我们不能想象,国际社会能够允许某些国家或非国家组织有权利建立恐怖主义组织,而不许将这种“权利”扩散到其它国家或组织,但对于比恐怖主义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核武器却可以如此。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认为,如果恐怖组织的存在就是犯罪的话,那么拥有核武器本身也是犯罪。

    我们注意到,美国不仅是唯一的一个使用过核武器的国家,而且经常发出核威胁。美国领导人,包括总统、国务卿和国防部长至少有6次明确威胁使用核武器;美国也曾制定过诸如“铁钳”计划,“绞肉机”计划,“奥普兰8—52”作战计划,“秃鹫”计划和“歪球”计划等使用原子弹作为武器的攻击计划。苏联也曾制定过针对中国进行核攻击的计划。英国和法国也都曾发出过使用核武器的威胁。在战略研究中,核战略只是作为一种中性的战争战略成为一种学术性的事务,而其中所包括的内容,如“大规模报复”,“确保摧毁”等,都在概念上包含了对无数平民生命的剥夺。如果我们承认在道德上核武器更劣于恐怖主义,这些核威胁、核攻击计划和核战略能够堂而皇之地存在,而不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不能不说这个世界的规则是反常的和颠倒的。

    阻止一两个国家获得核武器固然是一种避免世界变得更糟的努力,但如果我们没有意识到我们生活其中的核秩序才真正有能力丧送我们人类全体,那才真是我们今天的最重大的核问题。

三、保持优势还是永久和平?

    虽然在阻止伊朗或朝鲜发展核武器问题上,核大国的利益与世界利益有部分重叠,但不同的目的会导致不同的手段,结果也会很不相同。如果核大国只是为了保持相对于其它国家的军事优势,它们只会考虑如何单方面迫使其它国家放弃核计划,而不考虑自己的核战略和核政策是否有利于促进当事国合作,并进一步促进全面禁止核武器。

    从内在政治机制来看,美国很难通过投票制定一项符合世界利益的核政策,因而美国的国家行为只是争取自己国家的利益最大化。表现在核问题上,就是将自己的军事优势放在世界永久和平和全面禁止核武器的目标之上。例如,当冷战对手苏联垮台后,美国不顾联合国第一委员会压倒多数的反对,于2001年退出了《反弹道导弹条约》;美国虽然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国会却没有批准,布什政府以不再提交审议的办法使该条约实际上不能生效,且又准备正式退出,开启新的核试验。这种作法实际上瓦解了核禁试条约,葬送了本来已见曙光的全面禁止核武器的前景。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等核大国针对伊朗和朝鲜的各种方案就缺乏道德力量。这两个国家会怀疑这不过是美国打击和削弱它们的策略之一,也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愿在外部威胁加大情况下削弱自己的武装;任何一个中立的国家虽然不喜欢伊朗和朝鲜拥有核武器,也不愿看到美国及其它核大国增强其核力量。即使通过联合国的压力或美国军事打击的威胁来使上述两国就范,所得结果也只能是表面的和暂时的,而代价则是巨大的。

    当然,在这样的行为背后,也有若干理论证明,这种保持甚至追求军事优势的行为与永久和平的目的是一致的。一种想法是,如果西方或其领袖美国一直保持着军事技术的领先地位,就可以保持一种西方控制下的和平。这种理论有两个假定。第一是,西方是仁慈的;第二是,西方有能力永远保持军事技术的领先。但只要看一看几千年的人类史就会知道,这两个假定都不存在。伴随近几百年西方世界崛起的是非西方世界的血泪史,只不过被在目前主导舆论的西方主流文化有意无意地谈化了。而世界各文明在历史中也各有兴衰,交错前进;还没有一种文明总是占据优势。

    支持追求军事优势的第二种理论,就是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即各国都扩军备战,最后会打出一个世界权利体系,从而实现永久和平。这种理论渗入西方人的骨髓,以致为马克沁发明机关枪、诺贝尔发明黄色炸药提供了道德基础,认为更大威力的武器必然会使欧洲人恐惧,进而寻求和平。但历史证明,武器并没有停留在机关枪和黄色炸药的水平上,而是大大前进了,早已宣告这种永久和平论不过是西方世界追求更不道德的武器的辩护性理论罢了。

    终于到了核武器的出现,一些西方理论又认为,恐惧真正出现了。于是就有了“核恐怖均衡”之说,即人们惧怕使用核武器,就不敢轻易地发动战争,和平就会实现。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粗糙的谎言。只是从冷战时期两个超级大国的角度看,核武器确实在一定阶段内制约了它们之间的战争,但从来没有阻止过这两个核国家对其它国家动武。即使在这两个国家之间,由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规则仍然存在,它们通过暗中的武器竞赛最终还是打破了均衡,以致在苏联解体以后,北约可以在俄罗斯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发动对南斯拉夫的战争。更进一步,当核武器与恐怖主义结合以后,核恐怖均衡就真正被瓦解了。因为核恐怖均衡依赖于将一个民族国家的人民当作人质,但恐怖主义作为非国家的、隐秘性很强的形式,就会无所顾忌。核恐怖主义只会导致更大的恐怖,而不会导致均衡。

    与西方保持优势的初衷相反,也与将西方利益等同于世界利益的“理论”主张相反,人类面临着一个哲学层次的悖论,即从终极结果看,任何一个国家或国家联盟越是想保持优势,越不可能实现和平,越没有安全感。

四、关于核问题的天下主义主张

    由此我们可知,我们真正面临的核问题,还不是一两个国家要发展核武器,而是强烈激励许多国家发展核武器的游戏规则,以及在这种规则下暂时受益从而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国家,想继续维护这一规则的问题。只要这一规则继续存在并被维护着,发展核武器的冲动就会此起彼伏,按下了葫芦浮起了瓢。更可怕的是,那些充当裁判员的国家自己却不受国际社会的约束,随时可以国家安全的理由退出各种限制武器发展的国际条约,发展更为可怕的杀人武器。这种规则是一种导致人类毁灭的机制,是一种系统性错误,类似于癌症或免疫系统的难治之症。

    而在核规则的背后,是近代以来通行于世界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和运用这一规则的现代民族国家体系。民族国家作为只知利害的人类社会实体,实际上以民族主义作为意识形态基础,只知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在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下,不惜采取各种竞争手段,不惜以损害其它国家的利益为代价,而没有一个从全世界出发的天下主义视角,也毫无在民族国家内部还存在的道德规则,所以根本无法医治这种难治之症。只有当这些民族国家普遍遭遇毁灭性武器的沉重打击后,才可能有些微反省。但灾祸已经酿成。两次世界大战就是明证。只有我们超越民族国家实体和民族主义视野后,才能以天下主义的情怀提出核问题的真正解决方案。

    显然,解决当今核问题的根本之策,是要废弃激励核武器发展的游戏规则,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规则,将关怀天下人的道德原则引入世界秩序,使暴力或暴力威胁只有在抑制不当暴力时和强制提供世界公共物品时才被使用。也许这种主张会被叽为“与虎谋皮”。因为我们不能想象,核大国会自动放弃自己的军事优势。但鉴于在今天这个世界上,不仅存在着核大国这个事实,更存在着为之辩护的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论”,使人们见怪不怪,处于极端危险中而不自知,提出这种关于核问题的天下主义主张,就是要在观念上颠覆核大国的“政治正确性”或“国际合法性”,突显以核武器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荒谬性,进而形成一种世界主流看法,即拥有核武器和建立恐怖组织一样,都是对人类的犯罪。就这一主张达成共识,无疑是人类走向无核世界的第一步。

    当然这种关于核问题的天下主义主张不仅是一组抽象的原则,我们也可以提出阶段性的具体安排。如我们可以提出减少核激励的初步建议,即降低核国家的“奖金”,增加准核国家的“罚款”,和提高无核国家的“收益”。其中“降低奖金”是最为重要的。第一,就是要减少核国家在国际政治中的优势地位,至少是相对优势地位。如在联合国改革中,减少核国家在常任理事国中的席位,至少要在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时,加上“非核国家”的条件,例如印度就应该没有资格参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角逐。第二,就是要增加核国家的义务,不仅包括“不使用”和“不威胁使用”核武器的义务,尤其是“不首先使用”和“不对无核国家使用”的义务;更要加上“不对无核国家主动发动任何战争”的义务;还要包括向全世界披露有关核武器的部署和安全状态的信息的义务。第三,就是国际社会要设立“核裁军基金”,要求核国家按核武器的数量和当量交纳资金,反过来用于核裁军的研究、宣传和实施;等等。

    这种天下主义的主张也可以用于解决伊朗核问题和朝鲜核问题。这就是,提高对这两个国家的承诺等级,以及将放弃核计划与核大国的核裁军挂钩。所谓“提高承诺等级”,就是相关核国家,尤其是美国要向这两个国家承诺不主动发动任何军事攻击或进行军事威胁;所谓“与核裁军挂钩”,就是所有核国家,尤其是美国以自己的核裁军行动,如销毁一定比例的核武器,当然也不进行核试验为条件,换取伊朗和朝鲜放弃核计划。这种安排提升了有关核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道德感召力,不仅能赢得国际社会更为普遍的支持,也会动摇或瓦解这两个国家内部的反对力量。这种降低核国家“奖金”和提高无核国家“收益”的作法会同时减轻了增加准核国家“罚款”的压力,可以避免动用非和平手段及其带来的不可预见的灾难,从而是一种更为可行的方案。

五、民族国家条约与天下主义中心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努力,以减少核武器和最终全面禁止核武器,如绝大多数国家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也有不少全面核裁军的构想。然而这些努力不甚成功。如《核禁试条约》没能阻止印度和巴基斯坦试爆原子弹,也对签字国尤其是核国家(如美国)退出该条约无能为力,更没有促使现有核国家逐步销毁核武器的条款。

    原因在于,这些条约的基础是现代民族国家构成的国际政治框架,这些条约本身是所谓“国际社会契约”。在这个政治框架下,每个民族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害判断自由签约,包括拥有退出的权利。在这里通行的道德原则是,每个国家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是天经地义的;不去关心别的国家,不考虑世界的共同利益是正常的。有关民族国家的理论如此假设,只要每个国家的权利边界确定,追求自己利益的民族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平等谈判或投票,达成有利于世界共同利益包括永久和平的合约。但简单的事实是,平等谈判或投票不能解决所有的冲突。不仅要有权利结构,还要有道德共识,一个社会才能够有效运转。因此一部近代史,就是民族国家体系失败的历史。我们看到了国家之间的连年征战,看到了两次世界大战,看到了冷战,看到了核武器的飞速发展。

    实际上,平等个人构成的社会和平等民族国家构成的世界,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任何社会的形成,都依赖于某种中心,如某个阶层或某个精英集团。在世界上也是如此。连康德这个过分相信权利体系的人也指出,“一个强大而开明的民族可以建成一个共和国(它按照自己的本性是必定倾向于永久和平的),那么这就为旁的国家提供一个联合的中心点”,进而形成一个“和平联盟”(第113页)。因而如果由一个或几个有强大实力的核国家首倡,世界各国签订一个《全面禁止核武器条约》,就会以它或它们为中心形成一个世界条约体系,这个条约就是一个有效的可执行的条约。

    所谓“强大”,一般是指军事实力及背后的物质力量。但这不是“中心”的充分必要条件。人们往往有一种错觉,认为只有有暴力优势才能统治。其实古往今来,我们看到的是,人们只能用暴力去“夺取政权”和“占领土地”,却不能仅靠暴力对一个社会进行有效的可持续的治理。制度经济学也早就观察到,一个社会的运转不仅依赖于有形制度(及其背后的暴力和物质赏罚),也依赖于无形制度(道德原则)。而在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更为重要。因为暴力只能用来执法,却不能用来立法,更不能形成宪政原则。法律赖以建立的宪政原则只能来源于一个文明长期积淀下来的道德共识。例如世界上的几个重要文明,佛教文明,印度教文明,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和中华文明,都奠基在超越功利和暴力的文化之上。因此,这个“中心”必须同时是有“道德自觉”的。这意味着它不能仅以自己的利害来判断是非,而要以人类文明所认定的共同的道德原则来判断是非;它不会将自己的利益打扮成世界的利益,而只会用世界的利益超越本国本民族的利益。这样一个中心,我们称之为“天下主义中心”。

    直到今天,虽然有一个联合国,整个世界仍然处于无政府状态。这不仅是指没有一个世界政府,而且是指没有形成一个道德原则和权利体系互补的世界政治结构。而这种互补的政治结构在大多数民族国家内部已经实现。天下主义中心的出现,将会在世界民族国家体系的基础上,加入有力量的道德自觉,使世界有可能走向永久和平之路,达到无核境界。

六、中国能成为一个天下主义中心吗?

    从实力角度讲,美国最有资格成为这样一个天下主义中心。但我们今天对它已经不抱有希望。因为在美国,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美国利益”。它虽然富甲世界,在全球驻军,但只是一个典型的民族国家。在核问题上,它没有从全球利益出发的文化自觉,所以才会将自己的优势地位置于世界永久和平之上。据传美国政府已经制定了用核武器攻击伊朗核设施的计划(Seymour M. Hersh, “The Iran Plans”, New Yorker, 2006-04-17),这种计划不啻是对核不扩散努力的一种讽刺。

    在所有核大国中,我们发现中国的立场独树一帜。只有中国始终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这同时意味着“无条件地保证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发展核武器只是为了防御”;目的是为了“全面禁止和最终销毁核武器”。尽管有不少外国人对这种立场有各种误解甚至歪曲,但不能不说,中国有关核武器的立场最接近天下主义的主张。这并不是偶然的。

    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是,中国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社会实体。根据曼瑟•奥尔森的理论,社会中一个集团的人数越接近整个社会的人数,它的视野越接近社会的视野。因为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最大比例,所以一旦发生核大战,导致人类毁灭,中国的损失最大。这不能不成为中国担当全面禁止核武器的天下主义中心的形而下的理由。

    更为重要的理由,是中国有着“道德自觉”的条件。这就是中国深厚的天下主义文化传统,主要发端于儒家有关国际问题的经典《春秋》以及阐发其义的公羊学(参见蒋庆,《公羊学引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在其后两千多年中逐步成熟和完善。这一文化传统有着一个天下主义中心应该具备的宪政原则。首先,国家不仅要讲利害,还要遵循道德。《春秋》中不止一次对国家在战争中的道德行为予以褒杨,如楚国大夫司马子反因不忍宋城中易子相食,劝楚王退兵之事,受到《春秋》的肯定,表明公羊家认为“人自然生成的道德情感”高于国家利益(蒋庆,第241~243页)。

    第二,儒家 “不从种族上来划分民族的优劣,而从道德上来划分民族的优劣;不承认人种有不同,只承认道德有不同”(蒋庆,第231页)。受儒家传统的影响,中国没有种族主义和民族主义传统,而有着悠久的天下主义传统。汤因比说,中国自汉朝以后就形成了天下主义传统(《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第294~295页);梁漱溟说,中国人重“天下”和“家庭”,而西方人重“国家”和“个人”;“历史上的中国,是作为一世界以发展的,而不是作为一个国家”(《梁漱溟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第331~332页);李慎之则号召现代中国要回归天下主义传统(“全球化与中国文化”,《太平洋学报》,1994年第2期)。

    第三,儒家认为,废弃战国时代丛林规则的途径就是天下“定于一”。关于“谁能一之”的问题,孟子回答说,“不嗜杀人者能一之”。这意味着,要改变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替代民族国家互相对峙的局面,就要世界一统。而这种一统不是凭借武力(嗜杀人者),而是凭借文化原则(不嗜杀人者)。因为武力只能暂时征服世界,文化原则才能可持续地治理天下。这些文化原则按儒家的话说就是“王道”,就是“四海之内皆兄弟”和关心天下整体和长远利益的道德原则(蒋庆,第268~295页),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或世界因以自立的“道德自觉”。

    受天下主义传统的影响,中国历史上也有过较为成功的实践。传统中国的政治实体一般被称为“帝国”,其实与帝国大不相同。帝国是一种依赖于对其它民族或国家进行掠夺维系自己生存的政治形式,但中国在历史中的国家间关系并非如此。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体系更多象征意义,并且经常是“厚往薄来”。因而我称这种形态为“后帝国”。这种更重文化原则、具有天下主义倾向的后帝国并没有相对于周边国家或民族的武力优势。按照梁漱溟的说法,传统中国是一个“无兵的国家”(第329页)。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战略物资——马主要产生于北部草原;周边(尤其是北边)少数民族的军事力量经常强于中原地区;历代较强盛的王朝往往借助于周边少数民族的军事力量才得以形成优势;文化中则“重文轻武”。但尽管中间有一些分裂时期和改朝换代,这种后帝国的形式两千多年前后相继,并在各个方面领先于传统世界。这种历史事实说明,实现天下一统并非要依赖最令人恐惧的武器,一个有相当实力和道德自觉的中心有可能实现天下主义的理想,中国因曾经达到过这种高度而可能成为今天的天下主义中心。

    中国不足的地方,一是它不是一个最有军事实力的国家。但这不妨碍它成为天下主义中心。中国可以其核大国的身份影响其它核大国,将关于核问题的天下主义主张变为具体建议,提交给这些国家。即使暂时不被接受,也会在世界上形成天下主义的意识形态,逐渐取得天下人的共识。

    中国第二个不足的地方,是它的传统的政治形式瓦解以后,至今还没有形成明显优越的新的政治形式,也对建立成熟的权利体系缺乏经验。这使中国还不能树立起自己的道德形象,也使中国缺少在国际上将道德原则与权利体系结合起来的构想和建议。这需要在对中国传统的儒家精英政治体系和现代西方宪政民主体系深切理解的基础上,提炼两者之精华,探索新的政治形式,使之青胜于兰。在此前提下,中国才可以作为一股道德自觉的力量,以其道德理想号召天下;作为一个中心或中心之一,使有关核问题的天下主义主张和道德原则成为民族国家权利体系的“道德灵魂”。

    到那时,人类终结这个核达尔文主义的时代就不是梦想。

                                         2006年4月14日于北京昌平森林大第

                                         原载《权衡》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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