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跋】《礼与普通法》自序|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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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礼”与“普通法”放在一起是我的提法。之所以放一起,是因为它们很相似。它们都是起源于民间的习俗,或更正式的说,是习惯法;在此基础上,它们都提炼出了更一般的规则,并且实际上成为社会的主导秩序。但是在近世以来不少中国知识分子看来,它们很不同,一个很“现代”,一个很“古代”。这其实是在近代以来中西冲突的背景下才有的扭曲看法。自英国在鸦片战争中打败中国以后,一种逐渐强化的意识是,中国过去的所有制度或文化都要为这一失败及以后的一连串失败负责,而英国的则是它的胜利的全部原因。这当然是在一种极端情境下的激进看法,但在以后逐渐成为主流。于是这两个看似相近的东西却在不同国家中命运迥然不同。

在英国,普通法发源于古老的习惯法,它之所以好,是因为它“很是古老,先后为五个民族适用和接受”;罗马法、威尼斯法和基督教法“都没有如此古老之历史根系”,因此是“最为优秀的”(福蒂斯丘,2008,第57~58页)。而在中国,礼的发源更古老,它的源头是夏商周三代。它之所以坏,也是因为它古老,因此陈旧、落后,还“吃人”。要想现代化,要想变得繁荣和强大,就得彻底否定礼,引进“先进”的制度和文化。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导致更大的灾难,不仅没有现代化,反而发生了严重的倒退。当改革开放后,向原来习惯法(如原来的土地制度)方向回归,经济和社会应声反弹,繁荣重启。

于是,人们怀疑,导致中国失败的原因并不在于它的礼,而是另有原因。我们发现,在鸦片战争时期,英国的税率远高于中国,虽然它的经济总量还不如中国,但政府所支配的资金却超过了中国。再加上欧洲多年战争激励的武器技术的发展,它已经武装得非常强精良。当时中国的知识分子也发现了这个秘密,但他们把这个经验教训推向了极端,走向国家主义、政府万能的方向。他们也没有看到,英国在加强政府职能的同时并没有破坏民间的习惯法,而是将普通法推向更高的位置,相当于宪法。更加上当时更加激进的主义又传播到中国,政府控制一切的作法有了更为“科学”的理论基础,于是反对中国自古以来的习惯法就成为一个潮流,在文学上成为一个时尚,以致出现了《狂人日记》这种极端激进的作品。由于这个作家在大陆中国即使是极左时期仍被官方崇尚,以致这种对礼的污名化被广为接受,成为当时的年轻人终生的信念。

我们发现,由于人性弱点,在特定时代裹挟下的思考难免偏离冷静和中立的状态,会被当时的巨大思潮左右;如果我们意识到这种人性弱点,有意避免之,或许可以对历史中的制度有恰当的评价。我将礼与普通法一并提出,发起“礼与普通法”研究群,就是一种力图保持冷静且中立态度的学术努力。本书就是这一系列努力的成果。包括我在“礼与普通法”研究群沙龙中的发言,包括我写的若干篇论文,也包括我对历史中的礼法的研究,还包括我从这一学术视角出发的评论。当然是否真的保持了中立,还要看我们的研究成果是否能站得住脚,能否经得住批评,能否经受得住历史的检验。

本书的第一部分是“方法”。礼与普通法首先是一种方法。在这里,方法主要是指认识论和思维方法。它有若干思想资源。一是哈耶克的认识论和关于自发秩序的论述;一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一是有关礼的观察、收集和思考的方法,即儒家的方法;一是普通法的经验的案例的方法,还有就是新科学——沃尔夫拉姆的元胞自动机的方法。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礼与普通法的方法是建立在假定人的理性有限基础上的。人类不可能完全认识和把握理想的秩序,这一理想秩序也不会源自他们的头脑;他们只有通过观察他们的行为及其后果,并不断作出修正来逐渐接近理想的秩序。人的先天综合判断只是在这一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用来判断某一行为规则的优劣。行为规则是外在于人脑“自然地”发生的,这就是自发秩序。

由于自发秩序发生于人们之间的互动,且无外力干预,最后收敛于人与人之间的均衡,所以是好的。它反映出的规则特点是抽象的,否定性的和非目的性。抽象即不规定到细节,否定性即不做肯定性规定,非目的性即它只规则行为而没有特定目的。因而,从微观来看,自发秩序又是非常简单的。惟其简单,才较少限制,才给予了人们更大的自由空间,反而能形成复杂的社会结构。这种用简单方法解决复杂问题的取向,在儒家传统,哈耶克理论,普通法传统和新科学中都有所体现。于儒家,在身家国天下四个层次中,规则基本一样,只是有些微调整;在哈耶克理论中表现为对“正当行为规则”的强调;普通法传统则是专注于法律正当程序和判例;沃尔夫拉姆的新科学则证明,简单行为规则可以生成复杂的结构。

礼与普通法的方法是经验的,案例的,试错的,谦恭的,而不是唯理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说是“经验的”,是说它对已经发生的事情更感兴趣,更愿意实践,也更重视对当下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在头脑中构想一个乌托邦,然后推行之。这体现于儒家对礼的观察、思考和实施,也体现于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传统,它着重于对具体判例的思考和讨论,进而推进规则的演进。所以说是“案例的”。儒家对礼的规则的阐述也贯穿于对具体案例的评判之中,如在《论语》和《春秋》中对非礼行为的谴责。说是“试错的”,是说根据对某一规则的实施的后果判断优劣,进而加以改进。说是“谦恭的”,是说人类主体知道自己在宇宙中的位置,知道自己理性的有限性,对他们所不知道的部分保持敬畏,表现为敬畏天,敬畏上帝,敬畏自发秩序,……,这样就不至于走向“致命的自负”。

本书的第二部分是“理论”。在礼与普通法的方法论基础上,就要给出礼与普通法在学术上的解释和理解。首先人类社会需要有秩序。假设有一种理想的秩序,或叫“天道”或“自然法”。但由于人类的理性有限,我们都无法完全理解和把握这一理想秩序。一个简单和现实的方法就是观察在人间已经生成的秩序,这就是习俗,习惯或惯例。如前所述,由于它们是民众之间自发互动形成的,又没有外力介入,所以是纯粹的,好的。这些自发秩序可以拿来就用,也可以进行思考,发现其中的规则价值,提炼出可以用文字描述的文明原则。这就是礼和普通法产生的过程。它们因而都是从习俗,习惯或惯例中,即从习惯法中发展而来,最后形成的人间秩序。礼与普通法虽然不够完善,但已是在人间最接近“天道”或“自然法”的秩序。

习俗或习惯法为什么是好的,可以用制度经济学更精确地分析和论证。习俗就是重复行为的规则。一个好的行为规则必然是在达到个体目标时更为节约成本的规则。它产生于人们的互动之中。这说明人们的行为是交换的。与市场交换相似,它也服从于等价原则,即人们会用自己的行为交换与之等价的别人的行为。“等价”是他们心里的判断,经过他们之间行为的一系列调整过程,最后实现行为的等价或均衡。一个人之所以愿意遵循习俗之规则,是因为他或她认为这样做会带来便利或者至少不吃亏。这种行为等价交换的观念也是一种成本-收益分析,当外部条件或具体习俗形式发生变化时,行为的成本收益也会发生变化,人们也会随之调整他们所交换的行为,即习俗发生变化。还会出现多个不同习俗之间的竞争。习俗由于其自愿性或非强制性,个体可以随时决定是否同意或遵守,因而习俗也会随时间而变迁。当时间足够长,经大浪淘沙仍然存在的习俗就是好的。

本书的第三部分是“历史”。既然提出和发展了有关礼和普通法的理论,它们在历史中可否得到验证,就是它们是否具有解释力的标志。这里的历史包括中西的历史。在西方,我们主要关注欧陆和英国的历史。欧陆历史涉及罗马法的产生、传承和复兴,英国历史涉及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无论是罗马法还是普通法,它们都产生于对习惯法的观察、收集和提炼,所不同的地方是,罗马法最后变成了法典,而普通法仍主要体现为判例法。前者缺少直观的来自自发秩序的特征,而后者则较强。这种区别也使得普通法优于罗马法。中国历史中的礼生成于夏商周上古时期,经春秋时期孔子等人的收集整理汇编成“三礼”及其它文明经典,明显地反映出其习惯法来源。在秦中断了周的礼乐制度以后,自汉开始,以“春秋决狱”为开端,又出现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即将文明经典中礼的规则价值引入到法律之中。经魏晋南北朝,直至隋唐,最后终成正果——《唐律》。“唐律一准乎礼”,是说《唐律》的基本规则价值来源于习惯法——自发秩序。

《唐律》作为产生于自发秩序的律法之所以好,最简单的证据就是唐宋的繁荣。它作为“百姓日用”的行为规则,使成千上万的民众的日常行为趋向友善与合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有效。在具体内容上,《唐律》通过对“六赃”之罪的禁止和惩罚及其比附、引申,构建了保护产权的一般框架,通过对市场中垄断和欺诈的禁止和惩罚将保护扩展到正当的市场行为。尤其是《唐律》认为侵害产权的重点危险在于权力滥用,更加细密和严厉地防范这一危险;在“六赃”中就有“四赃”是针对官员的。更有历史研究的梳理表明,《唐律》这种规则安排是继承了自夏商周以来的礼——习惯法的规则,并清晰描述了这一过程,即从魏晋南北朝至隋唐的礼法传承和损益过程,给了我们一个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演化路径的线索。

最后一个部分是“观点”。这部分是散见于各种时事评论,开会发言等场合的观点。它们似乎散乱,却是出于同一理论逻辑。可以被看作对各种流行问题的回答。所谓“流行问题”,就是近代以来中国人经常会问的问题。比如,礼是好东西吗?这是在礼被污名化以后很容易提出来的问题。回答这种问题,最好是回顾一下这个问题是怎么来的,它为什么是一个问题。再比如,中国没有民法,是不是很落后呀?这也近代以来的流行问题。拿欧陆法作参照,它有一个《民法典》,中国没有,这不令人羞愧?其实,英国也没有,它不羞愧。关键在于,法律是作什么的?如果一个社会,它有方法解决了民间的权利冲突,这种方法叫什么就不重要了。再有,中国有普通法吗?回答是,中国有礼。名字不一样,生成和作用是类似的。英国有普通法,中国有礼——习惯法。这就够了。

礼与普通法既然是一种思维方法,就不是一件古董,只能看,不能用,就可以用来对当下事件进行评判。我们可以用礼的生成过程来比拟现在在互联网中形成的规则。甚至两者的历史背景都有几分相似。礼的生成背景是农业的发明和发展,需要不同于渔猎社会的新的规则;互联网的出现也创造了虚拟的新大陆,在这块新大陆中,人们的行为和交易也与以往不同,他们之间也需要新的规则。知道人间的规则起源于民间的互动,而不是庙堂之上,普通民众就应该有底气用他们的常识蔑视违反自发秩序的“立法”;将契约精神放在所谓法条之上,遵循习惯法而不是权力的意志。

在礼与普通法研究的道路上,已经有不少法学前辈的努力,也有当代学者的贡献。这一研究取向也越来吸引更多的学者,它将成为一个声势浩大的思潮。然而相对于整个知识界,这一研究取向还只是涓涓细流。文化专制时代印入人们脑中的教条还在影响着他们对礼的否定,对普通法的轻视。礼与普通法这一研究取向,礼与普通法研究群就是要改变当下主流看法的微小努力。它的前景很广阔。但道路崎岖、遥远;这并难不倒我们。重要的是,我们已经迈开了脚步。

参考文献

福蒂斯丘,《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026年4月9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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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 制止极端滥权要从警惕第一次侵权开始(+按)|盛洪

盛按:最近长沙体育局彭姓副处长的霸道行为,以及官方偏袒的“情况通报”引起众多批评。有的批评涉及她的“私德”。其实这不是私德问题,而是一个系统性的公共问题。如果她是一个普通百姓,她的行为也会很正常。正是因为她沾了权力,行为才会如此扭曲。她或者已经多次“霸道”,并如入无人之境;或者看到同事或上级经常如此,也会受到鼓励。有一次我在小区门口买油条,一个穿制服的小年轻径直插到我前面要油条,我不得不提醒他往后排。如此一个不谙世事的小年轻竟自觉意识到制服标示的“权力价值”,无师自通地懂得如何“私用”。这不是一个私德的个案,而是权力系统性地不受约束的众多事例之一。这次只是偶然碰到车位业主勇于捍卫自己的权利,才引起社会的关注。还有众多事例是权力已经得逞了,并没有人关注。这次幸亏舆论很快就表达谴责,彭姓副处长即使没有受到行政处分,也受到了舆论惩罚,或许会使她以后收敛一些,也让其他公务员调整自己的行为。这对社会好,也对他们好。因为如果她当上了局长或部长,滥权的力度也就会大得多,社会也可能鸦雀无声,对社会的破坏也就更为严重,到头来她本人也就不是“停职”可以了事了。(2026年7月15日)

盛按:最近许多十一假期出京的人抱怨,他们的回程机票或车票突然被告知作废,他们的健康宝突然无由弹窗,致使有家难回。致电北京12345,称为了“防疫”。这是尽人皆知的双重谎言。其一,它不是为了防疫。神勇无比的健康宝能够无差别地弹窗,只能说明它没有资格承担防疫功能,或者被人为用于非防疫目的。这突显了谎言的拙劣。其二,即使是为了防疫,也不需要用这样的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因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即使是新冠肺炎的初始病毒,也不需要这样做,更何况变异为奥密克戎以后毒性大大下降,更无需这样做。如果这个“防疫”托词连撒谎者自己都不相信,它导致的恶果——限制公民回家,就是对宪法权利的不加掩饰的剥夺。而它所欲达到的真正目的,会因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一旦达到就是失败。这也让我们警惕。所谓“健康宝”已经被滥用为反宪法的工具,它不仅没有必要存在,而且危害基本权利和正常生活。(2022年10月10日)

最近河南的红码事件惹了众怒,遭到痛批。这正是这件大坏事的好的一面。这种滥权手法以其极端表现形式、明目张胆的恶意和对当事人的严重侵害,使公众容易警觉其违法和罪恶性质,群起而攻之,就有望加以纠正。实际上,滥用健康码侵权已经苦民久矣,只是其形式不那么邪性毕露,范围不那么普遍而一直不为舆论所关注。

我在去年撰写“在宪法框架下科学地防疫”一文时,曾注意到这类问题:  “当一些律师到异地去开展法律业务时,当地政府为了阻碍他们为委托人辩护,竟利用操纵健康码或行程码的便利,将他们的健康码变红或变黄,而实际上他们自己的核酸检测为阴性,也从而没有去过中高风险地区。法学学者谌洪果从低风险地区运城回到西安,在出示行程码时发现变黄了,说他在14天内去过菲律宾,而他根本就没去过。大连瓦房店市竟然规定,两次不参加核酸检测的人,一律变为黄码,三次就变为红码。”

我提醒道,“从总体上看,健康码和行程码被一些地方政府恶意利用,成为系统性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工具;反过来也就瓦解了两码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严重破坏了防疫体系。”

而在此之前,即使是用于“防疫”目的时,公民的权利已经遭到侵犯。这就是,防疫当局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将所谓“防疫”措施用于非必要目的,例如私自篡改“密切接触者”的定义,“原来的定义是,‘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未采取有效防护与其有1米内近距离接触的人员。’而钟南山将定义改为,‘在同一个空间、同一个单位、同一座建筑、同一栋楼,发病前四天,跟这些病人相处的都是密切接触者。’”(盛洪,2021)而一旦被确认为“密接”,健康码就会变红。这种擅自扩大“密接”范围,再将用于真正密接者的措施,如集中隔离强加给扩大定义的“密接者”身上,不仅无端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而且增加了他们感染病毒的风险。

不仅如此,“又有人创造发明了‘时空伴随’概念,将在一个确诊者曾经到过的地点周围半径800米之内,同时存在超过10分钟的人,或在14天内在确诊患者曾经到过的地方累计停留30小时以上的人,都称作‘时空伴随者’,更是荒谬绝伦。前述成都8万人绿码一下子变成黄码,就是这样一个‘时空伴随’事件,他们都被当作受感染者的‘时空伴随者’,造成很多不便。”(盛洪,2021)这是利用健康码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进一步侵犯。

我们看到,在将健康码恶意地用于对银行储户维权的打压的手段之前,各地的防疫当局已经进行了多种的“创造性”使用。但没有引起舆论的足够重视,也自然没有遭到今天这种全国的口诛笔伐,也就没有纠正的可能,而只能鼓励已经使用这种侵权手段的地方防疫当局,并为其它地方防疫当局所仿效。而实际上 ,为打击银行储户维权,和为了阻止律师辩护,和为了增加地方官的防疫“保险系数”而擅自扩大“密接”定义而非法改变健康码的颜色,都是一个性质,就是利用健康码的“防疫”外衣,侵犯公民权利。只是侵犯的程度不同,伤害的大小有别。而一旦防疫当局在滥用健康码上走出了一小步,就有可能走更大的步子,以致最后走向极端,将其作为侵害公民利益的进一步侵害手段。

而如果要制止类似河南红码事件发生,我们第一步要做的是,要对行政当局利用权力侵权的行为保持高度的警惕,否则它就会得寸进尺,在原则上侵犯了较小的权利以后,就会在这一条道路上继续前行,侵犯更大的权利,而不会有止境。而在大陆中国,要做到警惕是比较难的。因为在这里生活的人没有从教育中学到权利意识,行政部门经常利用其宣传工具模糊权利的边界。而行政部门的官员没有受过宪法培训,他们普遍地只知道有上级,不知道有宪法,遑论宪法权利。当他们要执行一个行政命令时,他们把它当作高于宪法权利的东西来遵循,并且为了自己便利,为了向上级表示自己努力,他们倾向于以侵犯公民权利的方式执行上级命令。而侵权的方法则是从小到大。

最开始,他们可能只是限制了公民很小的自由权利。如居委会突然要向居民发出入证,并在门口设卡检查居民的出入。这时公民权利就已经受到了侵犯。因为居民进出小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侵犯。只不过他们认为这只是一个较小的妨碍,并无大的伤害而不加以警惕。当然如果这一限制真有防疫功能也可以考虑接受。但这种行为之所以被视作侵权,是因为它丝毫没有防疫功效,反而增加了传染的风险。因为一般小区都有门禁和保安,居民个人或车辆进出都已经有了检查。居委会设卡没有增加一点安全性,却徒然增加了人与人之间接触的机会。可以认为,居委会这一举动就是一种侵权的试探。

接着居委会或其上级就可以层层加码了。回顾一下上海的例子。从最开始居委会限制出入,到不许出门,再到天天核酸,再到将居民拉出去集中隔离,再到在楼外加装铁栅栏,再到交钥匙,再到入户消杀。第一次升级居民们虽然不悦,但仍认为可以接受;第二次升级也是在第一次升级基础上走了一小步,居民们也忍了;接着就是第三步,第四步,……。正像温水煮青蛙,公民权利就会被逐渐掠夺殆尽。正如上海交钥匙的居民看到的那样,最后他们最该信赖的,他们住宅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完全被打破。这种作法也为上海当局所承认。它的官员说,上海的作法就是“压力测试”。压力——一点儿一点儿地挤压公民的权利,测试——看看公民们有什么反应。应该说,最后的极端形式,入户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财产权和隐私权,是因为在前面的“压力测试”中居民们的反应低于当局的估计。

实际上,行政当局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不仅始于健康码,也不仅始于防疫。前年北京怀柔当局要非法强拆某处小区时,就以防疫的名义限制车辆通行。近几年北京、河北、山东等地的行政当局以“拆违”、 “环保”为由大规模地非法摧毁郊区社区,严重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财产权和居住权。“防疫”只是近三年来的侵权的天赐理由。从防疫以来的大量侵权行为来看,它真正关心的不是防疫,而是以“防疫”为名义的侵权。所以我们要真正制止河南红码事件的出现,就要从警惕第一步侵权开始,从源头堵住。

如何判断一个打着防疫旗号的行为是侵权呢?首先要判断这一行为是否防疫所必需。例如前述居委会在小区门口设卡就不是防疫所必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科学判断,将核酸阳性者拉出去集中隔离也不是防疫所必需,集中隔离密接者更不是,集中隔离核酸阳性者的同门栋邻居、甚至同楼邻居更不是,当然将完全阴性的居民楼或小区居民拉出去集中隔离就更没有一点与防疫沾边。

在我援引《传染病防治法》时,我还是假定奥密克戎病毒引起的疾病是官方所说的“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防治”。然而目前的数据已表明,这一疾病的危害性已经小于或相当于流感。这不仅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而且为大陆中国的数据所证实。如上海的数据,吉林的数据,等等。而防疫当局坚决不改对奥密克容等级的判断,却是依据香港的病死率数据,这个数据比世界其它地方的数据高出很多。但也有专家说出数据偏高 有其原因,实际死亡病例中仅有8%是死于新冠的(张作风,2022)。讽刺的是,在香港防疫当局不再执行“动态清零”政策以后,大陆中国防疫当局仍拿香港说事。尽管它可以坚持自己的主张,但在普遍质疑的背景下,至少应该就新冠肺炎和奥密克戎的性质举行公开的专家听证会,以确定是否调整对该疾病的定性。如果在奥密克戎毒性实际轻于流感的情况下,仍坚持用于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方法,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可以看出,正是对奥密克戎性质的新的认识,才导致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大幅度降低防疫管制措施,至今有45个国家完全取消了入境限制。在这一背景对照下,上海却反其道而行之,以关闭市场、封闭社区、禁止交通、阻断物流的方式,迫使2700万居民两个月不能出门工作与活动,缺医少药,食物匮乏。令人发指的是,许多行为,如半夜砸门强绑高龄老人离家隔离,撬门入户消杀,是采取非法的暴力实施的。如果我们断定,在奥密克戎毒性程度条件下,这些举措都远不是必要的,那么上海这两个月的作法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大规模的严重侵犯。

当然,要公民警惕和监督行政当局的侵权行为,不如行政当局自觉地约束自己不去侵权。但行政当局也是凡人组成的,他们有着凡人同样的弱点。自律的行政当局不是不可期待,但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自律的行政当局一定是一种制度结构的长期结果。这种制度结构至少包括两项制度,一是自由表达,一是公正司法。如果行政当局一有侵权行为就会被披露,公民受到行政当局的侵权就可以获得公正司法的救济,长此以往,行政当局焉能任意侵权?当它要实施一项行政行为之前,就得先看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是否侵犯了公民权利。如此,它就成为了一个可期待的行政当局。

所以,解决问题的方法又回到警惕第一次侵权上来。有人会说,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专业知识不足以判断一项防疫行为是否必要。这是当然。不过,你只要怀疑就够了。证明必要的责任应该在防疫当局。你只消问一下有何依据即可。这也是一些上海居民阻止“大白”滥权的主要方法。他们一要问这些“大白”的姓名身份,二要让他们出示如此行为的法律文件。

还会有人说,在大多数人都服从侵权的 行政行为时,自己很难直接拒绝。这也是当然。只有个别具有清晰权利意识和理性敢言的人会站出来拒绝,这种人值得我们敬佩。大多数人如果没有这样的勇气,也可在事后将之写成文字,放在网上。对于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如半夜绑架高龄老人,撬门入户消杀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要认为自己很渺小,说了也没用,诉了也没用。实际上,大陆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在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立法过程,已经基本上是一套比较完整的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所缺的就是实际运用。我曾有一篇文章的题目叫“只有用宪法,宪法才有用”,其中强调任何宪法文本都需要一个实际激活的过程,否则就只是白纸一张。将揭露侵权的文字放在网上,将造成严重侵害的行政当局告上法庭,应该不难吧。

参考文献

盛洪,“在宪法框架下科学地防疫”,《盛洪教授》。2021年11月27日。

张作风,“‘上海疫情为什么居高不下?’ 90岁知名传染病专家给学生张作风教授‘出考题’”,《深究科学》,2022年4月27日。

2022年6月17日于五木书斋

【周雅】珍日|约瑟夫 · 伊万诺维奇

良宵佳人,舞韵翩跹;
真情不誓,至言无言;
繁星似锦,浩宇如园;
明眸秋波,皎月黯然。

拥卿入怀,至亲无间;
关雎淑女,窈窕若仙;
心有灵犀,私语呢喃;
此生至爱,藏娇永年。

夜色将褪,曙光微见;
红轮新升,舞意阑珊;
依稀记否,风雅瞬间?
卿我情志,沧桑不变。

拥卿入怀,至亲无间,
吟唱关睢,窈窕若仙;
心有灵犀,私语呢喃;
此生至爱,藏娇永年。

Translated from the Anniversary Song of Iosif Ivanovici into Book-of-Songs-styled Chinese by Sheng

Andy Williams
Anniversary Song 

by Iosif Ivanovici

Oh how we danced on the night we were wed
We vowed our true love though a word wasn't said
The world was in bloom there were stars in the skies
Except for the few that were there in your eyes

Dear as I held you so close in my arms
Angels were singing a hymn to your charms
Two hearts gently beating murmuring low
My darling I love you so

The night seemed to fade into blossoming dawn
The sun shone anew but the dance lingered on
Could we but recall that sweet moment sublime
We'd find that our love is unaltered by time

Dear as I held you so close in my arms
Angels were singing a hymn to your charms
Two hearts gently beating murmuring low
My darling I love you so

【横议】特朗普二期的美国司法审查|盛 洪

大家都知道美国有司法审查制度。只要公民或机构对某项立法或行政命令的合宪性有质疑,就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在美国,有108所联邦法院,其中分布于各地区的联邦法院有94所,13所上诉法院,当然,最高法院只有一个。如果法院裁决立法或行政命令“违宪”,它们就应被推翻或撤消。当然,如果不服判决还有上诉程序,但到最高法院为止。最高法院裁决则作为最权威的判例在司法体系中产生重大影响。一般认为司法审查制度在原来宪法中没有规定,而是在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中发展起来的。当时的法官马歇尔以授予法院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违宪”为由,宣称法院没有宪法权力支持原告的请求。于是这树立了一个司法审查是否“违宪”的先例,它虽然谦抑地否定了自己具有相关特定权力,却在制度上赋予了法院更一般的权力 —— 司法审查的权力。

其实,这种司法审查的权力本来就是宪法的原意。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在一部限权宪法中,法院的完全独立性至关重要。所谓限权宪法,是指对立法机关的权力做出某些限制的宪法。…… 在实践中,这种限制只能通过法院的中介来执行,法院有责任裁定并宣布,任何违背宪法明确规定的法案皆为无效法案。”宪政就是限政。所谓“限政”,就是依据宪法对权力的分配,对超越权限的行为加以制止。三权都可以互相制衡,但其中比较专业的一维就是法院,它的裁决理论上是中立的,可以裁决任何两权之间的权力冲突。针对有人提出“这样的准则可能暗示了司法权高于立法权”的质疑,汉密尔顿说,“一个代议机构,如果它的行为有违人们委托其代议的初衷,那么这种行为就应该是无效的……。如果否认这一点,就等于说:代理人的地位高于委托人;仆人的地位高于主人;人民代表的地位高于人民;……”(2014,第468页)

人民当然有权否决代议机构通过的违反他们意志的法案。然而在实际中“人民”无法具体操作这件事情,所以“新宪法草案将法院设计成人民和国会之间的一个中间机构,以便法院在各种情况下监督国会的行为不超出人民授予他们的权力范围。解释法律是法院正当的专门职责之一。而宪法,事实上,应该被法院视为最基本的法律。因此,解释宪法以及立法机构制定的其他任何法律,都应该属于法院的职责范畴。”(汉密尔顿,2014,第468页)美国宪法是美国国父们从普通法传统中提炼出的精华,经制宪会议的激烈辩论和妥协,最后经超过三分之二州的投票批准才得以生效。宪法精神就等同于或接近人民的长远意志,依据宪法裁决某项法案或行政命令是否违宪,就是判断它是否符合人民的意志。

在这里,设立法院监督立法和行政就是分权制衡机制的重要一环。这并不表明法官比立法者或行政官员更高明,毋宁说他们不分优劣。这只是制度安排的妙处:他们分属于不同政府分支,他们的角色决定了他们之间必然互相制衡。而在这三权之中,汉密尔顿指出,司法权是最弱的一维。它既没有总统的任命权和军权,也没有国会的立法权和财政权,“既没有强制力量,也不能靠主观意志行事,只能根据既有法律进行判决”;因而“司法部门本身完全不会对自由构成任何威胁,但是如果它和行政部门或者立法部门联合起来,就可能威胁整个社会”(2014,第467页)。所以要保证司法部门有效履行其限权职能,最重要的是保证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不是随便说说就有了,它需要具体的制度操作。真正有效的司法独立是在英国光荣革命以后才确立的。光荣革命最重要的变化就是,法官不再由国王任免,而是由议会任免。如此,法官才真正可以独立裁决涉及国王命令的纠纷。而如果国王命令不能被中立裁判,国王的权力就是不受制约的权力。真正的司法独立——法官不受国王的任免是保证“王在法下”即宪政的有效制度安排。然而这种变革到了美国却还被认为是不够的。“因为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是如何任命的,也不论是由谁任命的,他们的独立精神都会受到这样那样的严重影响。”(汉密尔顿,2014,第471~472页)所以法官应该长期任职甚至终生任职。汉密尔顿说,“因为司法部门自身的软弱本性,它会不断地遭到其他两个部门的压制、威胁与影响;除了让法官永久任职以外,再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可以增强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和坚定立场。”(2014,第467页)所以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得继续任职”。

现在看来,美国国父们抓住了宪政的要害,他们太有远见了。特朗普与所有前任总统不同的地方,就是他毫不掩饰扩张总统权力、突破宪法限制的动机。尤其是在他的第二个任期以后,这种倾向越发明显。这对美国是坏事,但对于宪政研究来讲却是好事。一个制度,它的功效最突出地体现在“破坏性实验”之中。以美国现状来看,它的宪法已经屡遭挑战和破坏,公民的权利 —— 甚至是生命权已经遭到侵犯。但对特朗普政权的司法诉讼也达到了历史的高峰。据Just Security统计,截止2026年7月4日,在第二任期的不到两年时间里,对特朗普政权的司法诉讼已高达876起,远超奥巴马时期(8年)的78起,小布什时期(8年)的76起,也远超其一期(4年)的138起。这既说明了特朗普政权违宪行为太过频繁,也说明美国各州,企业,组织和公民运用司法审查手段的反击强度。这在检验司法审查制度以至整个宪政制度是否Can long endure。

我们大致梳理一下,特朗普违背宪法、扩张权力的行为都是很致命的。根据美国宪法,公民有表达自由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屡遭特朗普政权的侵犯;战争权属于国会,但特朗普政权不经国会批准就发动了战争;关税权也属于国会,但特朗普政权擅自加征关税;美国的军事力量是用于对外战争的,不能用于国内对付政敌,但特朗普宣称军队要对付“内敌”;“人生而平等”是美国的立国信条,其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特朗普政权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公然在城市中拘捕他们认为的“非法移民”,而且还拘捕甚至枪杀美国公民;美国白宫的建筑,首都华盛顿的建筑及其名称都是应经法律正当程序加以改建或修改,但特朗普却擅自改动;还有,特朗普政权通过诉讼和解,擅自使用联邦财政资金设立有政治倾向的基金会,等等。

在特朗普违反宪法的各种行政行为中,涉及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行为是最为严重的。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所保护的自由表达权利,是公民各项权利中的重中之重。有了这项权利,才能披露出其它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才能加以补救。而特朗普一反美国历届总统冷静对待各种批评的一贯作法,直接进行打压。美国民众及其机构长期以来是生活在自由表达的环境之下,他们必然对特朗普这种反常的打压奋起反抗,采取的手段主要就是提起诉讼。据Just Security的收集,至少有33起诉讼案涉及此一内容。其中比较著名的是,哈佛大学诉特朗普政权以撤销政府资金要挟哈佛改变其学术取向和招生政策,2025年9月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判哈佛胜诉(Just Security,2026,1:25-cv-10910)。特朗普政府于当年12月提起上诉,并在2026年2月继续以“索赔”威胁哈佛大学。

另一桩案件是,美国联邦参议员马可 · 凯利诉国防部长赫格塞斯。凯利作为退伍海军舰长与其他五位参议员,鉴于特朗普政府滥用军事力量打击“内敌”,将国民警卫队联邦化派往各州(市)镇压当地的和平抗议活动,发表了号召军人不要服从“非法命令”的视频,受到国防部降低其15年前退休时的军衔及薪资的威胁。2026年2月地方联邦法院签发禁令,叫停降职降薪程序(Just Security, 2026,1:26-cv-00081)。被告上诉。在6月的上诉法院听证会上,法官倾向于维持原判。

另一桩引人注目的案件是“8647”案件。特朗普政府诉前FBI局长科米,称其在自媒体中摆出“8647”图案是威胁总统生命。实际上“86”在美国英语中有多种含义,包括“取消”,“售罄”,极少时候有“干掉”的意思,被特朗普政府解释成“威胁生命”似乎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大有文字狱的色彩。与之相关的案件是“美国现在问责”组织在国会山附近的示威中打出“8647”的旗帜,呼吁弹劾特朗普,国家公园署和国土安全部特勤局要求撤下该旗帜,该组织诉诸法律。2026年6月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8647”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Just Security,2026,1:26-cv-01385)。

目前看来,还有大量其它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诉讼,其判决都有较高概率不利于特朗普政府。如美联社诉布多维奇案,因其拒绝使用“美国湾”称谓而被禁止进入白宫采访(Just Security,2026,1:25-cv-00532);NPR/PBS诉特朗普政府,因其被指“观点歧视”而被行政令终止联邦资助(陈思佳,2025);凯森卓·罗萨多和克雷索集团公司诉司法部长邦迪和国土安全部长诺姆,因其设立的分享和记录ICE信息的脸书组和苹果应用被被告强迫相关公司去除(Just Security,2026,1:26-cv-01532)。上述这些案件的原告均在初审胜诉。只有美联社的案件在上诉法院遭受挫折,判决白宫在上诉期间可禁止美联社采访,仅在东厅不能禁止。

在各种诉讼中,最引人关注的应是对特朗普关税的诉讼。所谓特朗普关税,就是特朗普在第二任期之初,以要实行“对等关税”为名,实际上是以贸易平衡为目标制定关税,对所有国家基本加征10%的关税,又以其它名目再向一些国家向上累加。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征税权属于国会,其中包括进口税。只是特朗普钻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的空子,宣称美国处于“紧急状态”。宣称在此状态下,总统有权管控经济事务以应对境外威胁。对此引起不少诉讼。其中学习资源公司和V.O.S精选公司的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院以6:3的投票裁决特朗普政府败诉,认定特朗普援引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没有授予总统关税权(Just Security,2026,1:25-cv-00066)。

当然特朗普并不甘心于屈从于法院的裁决,败诉第二天他又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款,加征临时15%关税最长到150天。针对他这一作法,3月5日,俄勒冈州等24州又联合提起诉讼,要求阻止特朗普政府宣布实施的新关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5月7日裁定,特朗普的这一新关税依然违法(Just Security,2026,1:26-cv-01472)。特朗普仍然不服,继续上诉。特朗普还就推迟90天退还非法征收的关税向法院申请,于3月2日被上诉法院驳回。3月4日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又下令,要求美国海关启动全行业退款,覆盖所有进口商。在此之后,特朗普政府又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以“强迫劳动”为由拟向中国等60个国家征收10~12.5%的额外关税,这仍可以被看作关税之争的继续。

另一个重要对抗之处在于,特朗普总统将州国民警卫队联邦化,接管指挥权,并用于镇压各州对ICE滥权的反抗,同时也有着威胁和震慑政敌(民主党)的意味。美国宪法本无国民警卫队的条款,其对应前身是“民兵”。后来美国立法将“组织有序的民兵”视为国民警卫队。根据宪法,国会有权“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及抵御入侵”;当民兵被征召时,总统兼任各州民兵总司令。而实际上在特朗普联邦化国民警卫队的各州(市)中,并未发生叛乱或入侵,只是出现了当地民众抗议ICE的暴力执法,因而不满足联邦征召民兵(即联邦化)的条件,并且国会也并没有“征召”,总统也就没有权力担任国民警卫队的总司令。

因而,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纽森于2025年6月诉特朗普,北区联邦法院很快发出禁令,认定总统越权,之后第九巡回法院于12月裁定,联邦政府须将加州国民警卫队指挥权交还纽森(Just Security,2026,3:25-cv-04870)。其它被联邦化或部署了国民警卫队的各州(市)的诉讼也基本上胜诉。如华盛顿特区政府起诉,地区联邦法院裁定长期驻军执法违法(Just Security,2026,1:25-cv-03005);又如伊利诺伊州/芝加哥的诉讼,最后最高法院维持下级法院裁决,联邦暂不得向芝加哥派兵(Just Security,2026,1:25-cv-12174)。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的同类诉讼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又经反复,最后地区法院仍禁止国民警卫队进入波特兰(Just Security,2026,3:25-cv-01756)。大多此类诉讼都是以特朗普政府的败诉而告终。只有两个例外,一是哥伦比亚特区,它由于没有州权,被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裁定总统对国民警卫队拥有更大权力(Just Security,2026,1:25-cv-03005)。一是田纳西州,它是共和党州,州长同意派驻国民警卫队。经过司法审查,关于联邦化的总体结果是,国民警卫队进驻州(市)的情况基本上被制止了。

另一个引起大量诉讼的案件涉及“非法移民”。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生而平等”;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都涉及到美国宪法在基本人权方面视“任何人”是平等的, 他们的基本权利在美国是受到保护的。美国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在美国出生的人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第十五修正案规定,所有公民,无论何种肤色,种族和以前是否奴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这种权利平等的规定也会溢出影响对外国人的基本取向。而特朗普的反移民政策在根基上是意识形态的,在实施过程中依赖于对肤色的辨别,是一种被掩盖的种族主义。ICE人员戴着面罩在大街上抓人,强化了他们不负责任的滥权行为,造成社会上的恐慌。更有不少白人公民抗议他们这种作法,他们也蓄谋对这些抗议者施加暴力,枪杀了古德女士和普雷蒂先生。这已经造成了对公民和外国人的基本权利、甚至是生命权的侵犯。

面对ICE对人身自由的威胁,大量的被拘捕者申请人身保护令。据路透社,到2026年2月有愈20200多起,其中至少4421起案件中,被超过400名联邦法官裁定ICE的拘留行为违法(斯蒂芬·普拉格,2026)。针对特朗普政府发布的行政令,规定父母均非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新生儿不能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卡萨公司等就此诉特朗普政权(Just Security,2026,8:25-cv-00201),多地联邦地区法官签发初步禁令,认定其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和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亦维持禁令。6月30日,最高法院以6:3投票裁决该特朗普行政令违宪(颜亮,熊茂伶,2026)。还有特朗普政权以墨西哥边境“入侵”为由,发布行政令暂停边境非法越境者申请庇护/暂缓遣返,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提起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裁决该行政令违法,特朗普政府继而上诉(知足濯清泉,2026)。

再一个涉及宪法原则的方面,就是利用行政权改变政党力量对比。美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有关政党的规定,但其精神是分权制衡和公平选举。即避免任何两权联合扩大和固化政党优势,破坏公平竞争。任何政党不应利用其执政而改变政党竞争在规则上的平衡。而在特朗普二期以来,他赤裸裸地利用行政权力改变两党竞争格局。一种作法是在惯例时间 —— 10年未到的时候,就提出重划选区,将民主党优势区或少数民族聚集区打散,将其选民稀释到共和党的优势选区中,以此获得选举利益。另一个操作是发布行政命令,要求建立全国性合格选民名单‌,强制各州按该名单邮寄投票;要求选民提供公民身份证明,要求强制使用带有唯一跟踪条形码的安全选票信封;并提出以收件日而不是寄出日判定投票的有效性。这些措施实际上是很危险的破坏宪政的作法,其目的只是为了其一党长期持久执政,这是一个走向独裁的可怕取向。其结果会根本改变美国的宪政民主性质。

得克萨斯州(League of United Latin American Citizens (LULAC) et al. v. Abbott),阿拉巴马州( ‌Alabama v. Alabama Democratic Conference‌),弗吉尼亚州(Virginia House of Delegates v. Virginia Redistricting)等州,针对选区重划的诉讼都在地区法院得到了支持,以违宪为由推翻了共和党提出的选区地图,但到了最高法院则又被否决,仍维持共和党选区地图。其结果就是增加了共和党的选举优势。有些州的民主党也针锋相对,采取同样方法重划选区地图,如在纽约州,但遭共和党诉讼,被州法院裁定违宪。而在加州,民主党提出的选区地图,被共和党起诉。2026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加州共和党人的紧急中止申请,批准该州启用民主党的地图(Trump et al. v. Bonta‌)。

针对特朗普政府的制订选民名单和限制邮寄选票的行政措施,2026年4月3日,由23个民主党主导的州+哥伦比亚特区总检察长、宾夕法尼亚州长共同在马萨诸塞州波士顿联邦法院提起诉讼(Just Security,2026,1:25-cv-10810)。该诉讼核心主张是,‌美国宪法赋予各州主导选举管理的核心权力,总统未经国会许可单方面修改联邦选举程序属于违宪行为。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6月25日裁决,选民资格仅由各州保留,总统无权干预邮寄选票事宜。6月29日最高法院以5:4裁定邮寄选票有效性以寄出日为准(海洋,2026)。

还有一些虽然局部,却是公众关注的案件,如白宫改建案件。在历史保护组织的申请下,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下达初步禁令,要求暂停该项目。因为总统只是白宫的代管者,并非所有者,没有改建权力(中华网,2026)。又如肯尼迪艺术中心的案件。特朗普改组该中心董事会,自任董事长,并将自己的名字加在中心名称之前。此举遭一名董事起诉,一审裁决拆除特朗普相关标识,特朗普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6月13日,该标识被拆除(第一财经,2026)。另一件案件是“反武器化基金”案件。特朗普利用其诉司法部的和解协议,从司法部自有“判决基金”中划出‌17.76亿美元‌设立,用于赔偿自称在前政府时期遭受“政府武器化”迫害的个人。这很有可能用于资助那些1月6日骚乱者,奖励其政治支持者。在民间组织诉讼后,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叫停该基金,并在后来下达无限期延长的禁令(中华网,2026)。这三个案件虽表现为个案,却象征性和影响面极大,容易直观和理解。它们象征着司法权对行政权越权行为的反击和约束。

总体来看,所有这些诉讼大多数以特朗普政府败诉或不利于它的判决结束。据Justice Security统计,截止2026年7月4日,原告胜诉的案件为282件,特朗普政权胜诉的有133件,还有461件等待法庭宣判或其它情况。原告胜诉率约为68%,应是不错的成绩。由此我们应基本肯定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它在正常情况下,还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裁决,并且有效地阻止一些重大的总统越权行为,挽救了美国宪政免于崩坏的局面,尤其是终止了国民警卫队联邦化被用于打击“内敌”,宣布加征关税违宪和非法。

九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有六名是共和党总统提名,其中三名是特朗普提名;三名是民主党总统提名。但在2025年12月部署国民警卫队案的裁决中,最高法院以6:3判决特朗普败诉。其中有五名共和党大法官投了特朗普的反对票,特朗普提名的三名大法官均投了反对票;在2026年2月全球关税案的6:3的投票中,也有五名共和党大法官、包括有两名特朗普大法官投票反对他。这说明他们在这时没有以党派站队。同时也意味着有民主党大法官投票支持特朗普,他们也没有以党派站队。6月29日最高法官以5:4裁决总统干预邮寄选票违宪,也有两名共和党大法官投了特朗普的反对票;更在6月30日以6:3投票维护“出生公民权”,也意味着有三名共和党大法官站在特朗普的对立面。这显现出汉密尔顿强调的法官永久任职的作用,以及他们自己对美国宪法的忠诚,使得他们可以独立地进行裁决,而没有党派政治的考虑。

并且,美国宪法不仅是一纸文本,而且是现实的传统,即形成民众的行为习惯,这种习惯代代相传,一旦遇到类似情形,他们就不假思索,按习惯行事。他们之所以如此习惯,是那些著名案例提供了行为规则。例如表达自由原则早就体现在一些著名案例中。早在美国独立前,1735年的曾格案就树立了保护出版自由的先例,以“真实陈述不构成诽谤”为由判出版商曾格无罪。又如1971年《纽约时报》诉美国案,当时法院判披露美国国防部秘密文件的《纽约时报》胜诉。在凯森卓·罗萨多和克雷索集团公司诉司法部长邦迪和国土安全部长诺姆的诉状中,原告援引该案判词,说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即使这些批评“让当权者难堪”(Just Security,2026,1:26-cv-01532)。这符合美国主流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般解读,除非有“明显和现存的危险”(转引自邱小平,2005,第14~38页),所有言论都会受到保护。

这些著名判例也在保护着美国民众形成他们的现实传统。经过250多年的历史,当民众的宪法权利受到行政权的威胁时,他们会坚信,借助于司法审查,他们的这种权利会受到保护。因而最高法院大法官不仅以其独立性,以其对宪法的忠诚,而且背靠美国普遍认同的传统,他们很大概率或不得不做出保护民众宪法权利的裁决。这样一种长期形成的现实的传统,很难在短短几年的行政打压下被中断。当然,司法程序也给予了特朗普政府反击的手段。特朗普在一审败诉后仍能利用上诉改变结果。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从结果看,美国的宪法传统虽然受到冲击,却基本健全。6月初特朗普在接受NBC采访时摔掉麦克风愤愤而去,说明新闻界在特朗普百般打压下,仍敢于与之争辩。

然而这个表面胜利还是要打折扣。第一,从绝对数来讲,特朗普二期的诉讼案件暴增,可能说明特朗普政权的一种策略,就是以数量取胜,即以增加违宪行政行为的数量来获得越权实效。这样即使考虑到司法审查,也有一定的概率突破这道制约。第二,相较司法部门,行政部门的行动灵活且迅速,它可以“雷厉风行”,而法院审判是要走程序的,这就需要一定的时间,还有上诉制度,即使一审败诉,行政部门还可以拖到上诉,即使最后终审败诉,已经拖了很长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内,它已经作了很多(坏)事。如ICE已经抓了很多人,而且还杀了人;又如加征关税恶化了美国与其它国家的关系,导致关税报复,以及国内的通货膨胀和预期的不稳定;已经造成了既定的损失。

再者,在一些没有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重要案件中,最高法院大法官还是显现了一些党派考虑。如在选区重划的诉讼中,依靠共和党法官的多数,最高法院都推翻了地区联邦法院的裁决,维持共和党重划选区有效。这说明,法官也并不是完全没有考虑党派政治,只是对于不同的案件这种考虑的强度不同。对于关税和国民警卫队这样的关系到当下经济社会局面的案件,他们更倾向于忠于宪法,避免更坏情形的发生;而重划选区案件没有对经济社会当下局面的直接影响,且涉及党派的政治利益,党派倾向还是不会被完全压制住。然而,同样是重划选区的裁决,在对加州共和党人诉讼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却是一致同意地驳回了该诉讼否定民主党地图的请求,可能是共和党大法官为了显示裁决一致性和平衡的考虑,而民主党大法官则是表现了些许党派立场。6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作出裁决,允许总统随意罢免独立监管机构的委员(除了美联储)(金融李律师,2026),这次裁决不仅表现了明显的党派分野——有利于当下的特朗普政权,而且永远地扩张了总统权力 —— 无论是哪个党的总统。

即使在被裁决败诉的案件中,特朗普还有最后一招,即拒不执行法院命令。例如遣送萨尔瓦多航班案。联邦法官下令已起飞的遣返航班调头,但特朗普政权辩称法官口头指令“不具书面约束力”,仍继续遣送。又如伊利诺伊联邦法院裁定违宪并要求释放被关押移民,政府官员称裁决“无约束力”并继续关押。再有,法院裁定解除特朗普就职日对近20亿美元对外援助及部分州联邦资金的冻结令,特朗普政权未在期限内拨付。总之,在特朗普第二任期的前15个月中,特朗普政权在至少31起诉讼中违反法院命令。这约占法院暂时阻止政府行动案件总数的八分之一(2026,壹小寒)。还有,在法院下达人身保护令后,ICE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继续羁押不经法律正当程序拘捕的人。

还不仅如此,特朗普公开对作出不利判决的法官破口大骂,进行人身攻击,甚至扬言要弹劾这些法官。如在全球关税案的败诉后,特朗普大骂法官们是“傻瓜和激进左翼民主党人的走狗”,他提名的戈萨奇和巴雷特大法官“让他们的家族蒙羞”(解读国际国内热点,2026)。在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裁定特朗普长期部署国民警卫队执法违法后,他当天就在社交平台发文,指责作出判决的法官“完全越权”,并进一步放话要弹劾那些“蓄意破坏国家安全”、阻挠国民警卫队部署政策的联邦地区法官,声称白宫将推动相关国会议员发起弹劾程序。

特朗普的作法就是要直接打击或挤压制衡行政权的司法一维,这相当于破坏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美国宪政体制,相当于在颠覆美国本身。宪法规定,弹劾只适用于“叛国、 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 的情形。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针对特朗普的作法说,“两个多世纪以来,人们已明确认识到,弹劾并不是针对司法裁决分歧的适当回应。”(肖佳,2025)如果能够因法官裁决(即使是错误的)而发起弹劾,就等于扼杀司法独立。罗伯茨继续说,可以对裁决内容提出批评,但“针对法官的个人敌意是危险的,必须停止”。这些回应是恰当的,反映美国的一贯传统,即法院作为三权中的最弱一维,应予尊重和保护,而不应加以挤压。美国历届总统也基本上是尊重法院裁决的,即使是尼克松面临对自己的严重不利后果,也在法院命令下交出了录音带。

关于特朗普二期的司法审查,以及相关的争斗和争议,还是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来自特朗普阵营,他们将法院对行政命令的否决或禁止称为“司法政变”,或“司法暴政”。副总统万斯说,“法官无权控制行政部门的合法权力” ,这说明他认为的“行政部门的合法权力”可以由自己来定义,而不是宪法;特朗普说,“拯救国家的人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其含义是,只要他认为或声称自己在“拯救国家”——目的是对的,就可以违反任何法律。特朗普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唯一对他自己的限制就是他的“道德观念”,等于是在说对他没有外在限制。这种观念在另一次被问及“是否体会到权力上限”时更为直白,就是“没有限制”。这是历代专制君主的陈旧逻辑,早被近代民主革命所否定。宪政的基本逻辑就是,没有一个凡人是完美无缺的,必须用外部的强制力将其置于“法下”。特朗普的这种说法除了暴露了其暴君思维以外,没有任何辩护的力量。

再有一种观念是特朗普的外部的同情者或拥护者,他们认为特朗普在做“好事”,如“摧毁深层国家”,“排干华盛顿沼泽”,“让制造业回流美国”,“驱逐非法移民以减少犯罪”,“用关税逼迫各国零关税”,“保卫传统道德”,“减少财政赤字”,等等,为达到此目的,应不惜动用非常手段,包括违反宪法。即使我们认为这些“好事”真是好事,也没有理由在违宪的情况实施。因为这恰是宪政民主的要义,即做“好事”也不应以违宪的手段去做。从长远看,即使法院因特朗普所做的“好事”网开一面,也会树立一个坏的先例,使以后的总统也可以违宪行事,去做“坏事”。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并不是要达成某一特定目的,它只保证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更有人说,既然特朗普是民选出来的,他的行为就代表了“民意”,就如特朗普所说“我只是在做选民希望我做的事”,法院禁止他的行为就是违背民意。这仍是对宪政民主制度的不理解。民主制度只是选出一个相对不错的总统,但不能保证他完美无缺。他上台以后仍不能放松的约束,因为权力就是对人性弱点的诱惑。这就是美国国父们创立三权分立制度时的用意。如果因为总统是民选的而让他任意而为,那就只需要设立投票制度就可以了。行使三权的都是凡人,不管用什么程序让他们任职,也都不能放任不管。

还有一种说法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作出的判决是“文本主义”或“原旨主义”的,缺少对“宪法精神”的理解,或对立宪时行文包含内容的理解,未必符合宪法原意。其实,对“宪法原意”可以有多种解释,但最稳妥的还是依据其字面意思,即使这个字面意思并不代表宪法真意,却是最少争议的,确定性最高的。这相当于我曾提出的“二阶道德”。“一阶道德”是直接能看到实施好处的道德,“二阶道德”是指遵循规则本身就是道德。只要宪法有一个标准,遵循就是好,否则就是坏。如果认为宪法的某一规则有问题,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修宪。如果“出生公民权”真的会给美国带来坏处,可以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来取消。不过过程比较漫长。这正是改变基本规则恰当的长度。

况且,特朗普所宣称的“好事”,可能表面上看是好事,但经济社会是复杂的,国际问题也是复杂的,其中有很多因果链环,有多种因素,很多事情并非能够一眼望穿,实行的结果也许事与愿违。如用加征关税逼迫制造业回流美国,可能因为也提高了美国制造业的成本,而难以奏效;况且贸易平衡的目标对于“出口美元”的美国模式来讲可能是一种损害。又由于强力驱逐无证移民而使劳力短缺,抬高了劳动力成本;并且为配合其政策,强调移民的犯罪倾向时,难免掩盖了移民的优势,未必对美国有利。而有些目标大概率是虚构的,如“深层国家”或“华盛顿沼泽”,是为了打击政治反对党而杜撰的。马斯克为此而设立“政府效率部”大刀阔斧地砍掉联邦政府中的没有现金收入的部门,如国际开发署,对美国的软实力造成损害。为了这些事与愿违的或虚构的目标而采取违宪行动,则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事情。

另一种看法来自大洋此岸。他们认为特朗普违反宪法,对抗法院命令恰是证明了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虚伪”。这是一种对宪政民主制度持否定态度的看法。这种看法认为,特朗普对抗法院命令是这种制度的失败,而没将其看到这是人性弱点在限定制度下的显现。实际上,从美国宪法来看,它并没有排除出现个别现象,在宪法框架下与其它部门严重冲突,并且有可能毁坏整个宪政制度。但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太早,因而双方在频繁出招,而且护宪一方略有优势。总体来讲,宪政框架仍然存在,那些重大的违宪错误被最后阻止,如关税案和国民警卫队案。这种认为美国宪政制度已经失败的看法,是想急于掩盖“宪法不可诉”制度的更糟结果,自然会偏离中立观察的立场,看不到司法审查恰是宪政真实的屏障。

最后的看法就是用宪政民主原则衡量的看法。这种看法肯定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是一个好的制度,但还不完美。从以往250年的历史来看,它基本上发挥了好的作用,明证就是使美国成为一个强大且繁荣的社会。只是在特朗普上台以后,尤其是其第二任期以后,这一制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即一个总统频繁地违反宪法,并且对法院的违宪裁决或置之不理,或拖延执行。现在看来,司法审查制度基本上是有效的,法官在正常情况下还是能独立裁决,在重大问题上仍可以不畏惧总统的施压;但也有一些小的瑕疵,如仍有一些政党政治的倾向。而在执行法院命令方面,却出现较为严重的问题。这是如汉密尔顿早就讨论过的问题,司法是最弱的一维,关键是它没有“执行力”。不过这样的问题并不是不可克服的。

特朗普第二任期的违宪问题,说明美国宪法框架还有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选举制度似乎不能克服民粹主义倾向和广场效应带来的群体意识,使得特朗普这样一个无视宪法的人当选。而在美国宪法的设计中,似乎对选举制度能选出好总统过于乐观。如汉密尔顿说,“这样的总统选举流程提供了足够的可靠性,可以保证总统职位永远不会落到某个资质不能完美满足要求的人身上。”(2014,第413页)美国宪法最初规定,总统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没有限制。后来的任期惯例是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开创的,他在两个任期以后就不再谋求连任总统。直到1951年,美国宪法第22修正案才规定总统只可连任一期。然而特朗普的例子说明,即使在短短四年时间,就可对宪政体制造成重大破坏。所以美国宪法似乎应改善总统选举办法,加上判断候选人是否遵循宪法的条件。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总统违宪发布行政命令,他又通过上诉拖延执行法院命令的时间,甚至干脆不执行法院命令,由此造成了重大社会损害,就不是禁止其继续其行政措施可以避免的。这些损害相当于犯罪,应该增加对违宪的破坏性行政行为采取更加严厉的定罪和惩罚,以能威慑总统。还可对于违抗法院命令超过一定数量的总统,启动弹劾程序。

第三个问题是,如果总统利用行政权,联合立法权或司法权改变政党竞争的公平性,将会导致某一政党的长期甚至永远执政,会破坏政治竞争的基本规则,进而颠覆美国的宪政体制。因而美国宪法应对利用行政权改变政党力量对比的行为予以禁止和惩罚。

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制度。宪法规定了修宪程序,保证了宪法在稳定性的前提下,又有改善的空间。200多年以来,美国通过了27个宪法修正案,皆是对最初宪法的修正或补充。特朗普的违宪及对抗法院命令的行为是美国的一个惨痛教训,它必然引起对宪法漏洞的思考,并引致修宪行动。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特朗普违宪不仅不是坏事,而且是表明美国宪政制度自身修复能力的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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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6日于五木书斋

2026年7月7日首发于《FT中文网》

【赛场小天地,天地大赛场|盛洪

盛按:我们一贯批判在大陆中国存在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致命制度缺陷,现在这一现象竟来自我们过去视为正面样板的另一国度。特朗普先生打电话向国际足联施压,后者则将红牌禁赛推迟一年执行。这很有可能影响后续比赛的胜负。这不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吗?当然,这增加了美国队的胜率,但不足以保证它胜利。听到比利时队1:4大胜美国队,真为美国队感到委屈。我想即使他们赢了,也胜之不武;何况输了,则更加屈辱,因为对方让了个裁判也还输了。这个事例说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企图用不公平的规则取胜,也不能保证赢。只有系统性地实行这个制度,才能表面上好象赢了,其实还是输了。就如此岸的国企,它们好象赢利了,其实效率很低。(2026年7月8日)

盛按:又到了世界杯的日子。有个段子是说,有一个中国球迷在纽约乘出租去看世界杯,司机问他是给中国队加油的吧,他回答说中国队没来。司机大惊,说那不可能吧?又不是俄罗斯被禁赛了,即使是伊朗队也来了。中国球迷哭笑不得。这不是笑话。偌大一个中国,竟没有参赛,是不可思议。回到中国足球问题。我这篇以前的文章说了两个问题,一是运动员兼裁判员,一是操控媒体。现在加上第三个,就是垄断。不是中国没人,而是“代表中国”的权利被一群人垄断了。他们就像垄断国企一样,自己做不好,也不让别人做。不然我们怎么也不相信,14亿人还挑不出一二十个参加世界杯的人吗?多少年来,这群人很成功的让人们打消了这个念头。现在不行了。董路带着一群少年杀了出来 。足球垄断者想一手遮天,但信息是无孔不入。他们的垮台将是中国足球扬眉吐气的节日。(2026年6月16日)

盛按:作为一个中国人,我自然为中国人在奥运赛场上拿到金牌感到高兴。同时我也清楚地知道,拿到金牌的机制与大多数其它国家不同,所以也没什么值得骄傲的。这个机制的一个特点是“举国体制”,即由国家聚集资源支持许多项目——包括没有“群众基础”的运动项目——的运动员训练,为此又建立了庞大的行政机构;而另一种机制是个人训练,由家庭投资或获得民间或商业赞助,经过竞争获得代表国家的比赛资格;第二个特点是,参赛运动员实际上是专业的,他们常年以训练为主,偏离了奥运会的“业余”要求;而另一种机制是主要以业余为主。如此看来,获得这么多金牌并不是遵循了公平的规则。然而,不要以为大陆中国如果改变规则,实行大多数其它国家的体制就会少拿金牌。实际上,以中国人的禀赋和勤奋,一旦实行个人训练,民间资金支持,竞争获得参赛资格的机制,会涌现出更多优秀的运动员,也许拿的金牌更多。郑钦文的例子已经给出了证明。她就是一个由家庭出资请教练、组团队,最后获得奥运冠军的极好例证。(2024年8月12日)

俗话说,“戏台小天地,天地大戏台”,改一下,叫作“赛场小天地,天地大赛场”。记得多年前(1997年)我与也夫和老邓等人一起参加了一次有关足球的座谈会,我在网上找到了该会议的发言记录。我当时说,中国队的“基本毛病没有变,不负责任,推卸责任。表面上很卖力气,实际上是互相推卸责任。”这和现在各级官员的表现何其相似。他们有共同的机制,也就有相似的行为。这次中国男足惨败于越南队,有人说“谢谢”。因为这给整个中国社会敲响了警钟。这很有道理。因为中国足球队与中国大陆的许多其它方面是同构的,犯着同样的系统性错误。中国男足的惨败只不过是一个先兆,一个预警。

为什么说在中国足球队身上发生的事情就是中国大陆普遍存在、但被掩盖的事情呢?这是因为,中国足球队缺少两个条件,致使弊端显露出来。一个是中国足球队没有自带裁判,一个是它没有独家转播权。如果有,我敢断定,它一定“大获全胜”。只可惜,在世界杯预选赛的赛场上,裁判是国际裁判,转播权是开放的。而在中国大陆的许多地方,它们是拥有这两个条件的。一个是运动员兼裁判(滥用司法的实际能力),一个是对舆论的操控。所以我们有理由猜测,许多地方都有不亚于国足惨败的事件被司法不公和信息操控掩盖了。

关于对舆论的操控。例如在郑州雨灾这个全国瞩目的事件上,郑州政府还利用其对舆论的操控,将死亡人数瞒报了多达三分之一(国务院灾害调查组,2022);当徐州丰县被狗链锁住的八孩母亲事件曝光后,丰县宣传部立刻出来说该女子与董某是领证结婚,“不存在拐卖行为”(《新京报》,2022)。据说一个自称是八孩母亲“长子”的人通过警察要求“作家西原秋”删除相关照片和视频(丁画梦,2022)。另传该村已被封锁。西安封城期间,西安政府给市民发短信,公然威胁他们“不允许发各种疫情期间小道消息,……尤其是负面新闻”,否则就封群(糙哥,2022)。这几件事还都是被全国关注的事件,当地政府竟敢违反宪法用暴力威胁控制舆论,独家给出伪造的信息,其它不太受舆论关注的事情恐怕就被它们完全封锁了真相。

关于滥用司法的能力。近几年发生许多起地方政府大规模的非法强拆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包括夜间非法侵袭居民社区,非法限制居民人身自由,非法打伤居民,非法损毁他们的住宅和财产,当受害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时,受到当地政府直接控制的法院绝大多数是不受理的(盛洪,2020);公民正当维权的行为反而被指“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盛洪,2021)。更严重的是一些民营企业,因产权遭到当地国有企业侵犯,当地政府出动警力偏袒一方,该民企到执法机构请愿,竟被地方政府滥用司法反诬入罪(盛洪,2020b)。而在法庭审判时,法官并没有遵循法律正当程序,无视当事人和辩方律师的举证(伍雷,2021),而是按政法委事先决定判刑。

关于“运动员兼裁判”和“操控舆论”,正式的说法是不遵循两项宪法原则。一是自由表达的权利(第35条),一是法院要独立审判(126条)。在诸项宪法原则中,这两项尤为重要。因为只有自由表达,才能揭露违反宪法的罪恶,才有可能保护其它宪法权利;只有存在中立的公正的司法体系,才能遏制滥用公权的行为,宪法才有真正落实。因而,如果中国大陆落实了宪法,表达自由得到保护,公正司法得到保证,现有体制机制的弊端很快就会败露,也才有可能加以纠正。

从这个角度看,相比而言,足球比赛比中国大陆的其它方面要好得多。因为它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并被电视放大和传播,所以是比较透明的;其裁判是由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投票决定,不会与参赛的任何一方有关系,所以是中立的。在公正司法和自由表达的条件下,球队比赛的胜负大致反映了它们的优劣。因而,中国足球队的惨败正反映了它背后的机制问题。问题暴露出来,才有可能解决。而足球作为一种对抗运动,是对复杂的社会规则的简化模拟,因而也会将类似的社会问题简洁明白地显现出来,从而为解决社会问题带来可能。

而缺少信息透明和司法公正条件的中国大陆许多机构和领域,正是因为它们的机制弊端因操控舆论和司法不公而被扭曲和掩盖,反而有很大的错觉,认为它们这样做是对的,至少是不受惩罚的,进而错上加错。近些年来,我们发现一些行政官员的行为愈发邪恶,他们的观念愈发恶意,以致有“一百种手段‘刑事’”上访者的叫嚣,就是压制自由表达和司法不公的累积结果。因而,中国足球队的惨败对全社会的警示,虽然包括各个方面,最主要的是警示中国大陆还不具备显现足球惨败的条件,自由表达和公正司法。这正是宪法秩序的两大支柱。没有这两大支柱,实际存在、但我们现在看不到的,是科技的停滞,教育的毒化,经济的衰退,公民权利的惨败,……以致宪法的惨败。宪法不能行于神州,即是天道不存于华夏,中国安在?

参考文献

《新京报》,“江苏丰县回应“生育八孩女子”情况: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调查”,2022年1月28日。

糙哥,“疫情复燃,西安防疫模式会在全国推广吗?”,微信公号《 一慈苇航》,2022年1月6日。

丁画梦,“闭嘴?!你也可能是下一个狗链女!”《园丁梦话》,2022年2月5日。

国务院灾害调查组,《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2022年1月。

盛洪,“关于大午事件的法律正当程序”,《盛洪教授》,2021b年10月22日。

盛洪,“让非法强拆畏惧法治”之“盛按”,《盛洪教授》,2021年6月2日。

盛洪,“走向邪恶的路都是非法的”,《盛洪教授》,2020年9月5日。

伍雷,“大午案第二日庭审简报”,《微信朋友圈》,2021年7月16日。作者flourishflood发表在未分类编辑【横议】赛场小天地,天地大赛场|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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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范】禮法作為一種長程歷史的制度*|盛洪**

本文將禮(習慣法)和法(制定法)共同構成的禮法體系看作是一個社會的全部秩序規則,它是一種長程歷史的基礎性制度,孕育和生長於遠古,在軸心時代受到文化精英的搜集、彙編和提煉形成文明經典。以文明經典為基礎的成文法與習慣法一起構成禮法秩序。這一過程要經歷上千年,不因朝代、民族、政體或經濟制度的更替而更替或中斷,是一社會中最可寶貴的制度財富。中華禮法體系與軸心時代其它文明的禮法體系一樣,是如此生成、發展、演化和磨礪成熟的。它以《唐律》為成文法的典型代表,是唐宋等成功朝代的深層制度。近代以來在西方的衝擊下,這一禮法制度發生了動搖,更在1949年以後被基本廢棄,導致了巨大災難。在大陸中國改革開放以後需要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的禮法制度的背景下,在缺少中華禮法資源的情況下,借用歐陸羅馬法資源以制定新法,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支撐市場經濟的作用,卻仍因大陸法系的某些缺陷而不盡如人意。改進的方法就是復興中華禮法傳統。

關鍵詞:禮、法、制度、中華、歷史

一、本文所謂「禮法」

這裡所說的「禮」,是指習俗、習慣或習慣法。它並不僅指傳統中國的禮,而是泛指各文明的習俗、習慣或習慣法。在中國傳統中,禮的含義有廣有狹。廣義涵蓋幾乎整個社會秩序規則,如:「禮者,政之本與」[1];「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2];「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3]。禮是一個對幾乎全部社會秩序的統稱,包括禮俗,禮儀,也包括國家制度,如《周禮》所述。孔子(551-479 BCE)所說「克己復禮」[4],是恢復整個社會秩序之意。禮的狹義是指民間的、非強制性的規則。這是在法律發展起來以後,以其國家的強制性規則的面貌出現,逐漸縮小了禮這種非強制性規則的適用範圍。以致後來「禮律」並稱,其中「律」可釋為今天的「法」。

因為禮與法的涵蓋範圍是此消彼長的,所以先可以討論一下法的概念。無論中西,法也有廣狹多義。在中國,「法」有效法,法則和方法等廣義;「取法於天」[5],是指要效法天道;也有黃宗羲(1610-1695)在《明夷待訪錄》中說的「三代以上有法」[6],是指符合天道的人間法。同時「法」也指強制性規則,如「惟作五虐之刑曰法」[7],並經常「刑法」聯稱,與「禮樂」並列,如「禮樂刑法政俗」[8]。在西方,「law」一般也有廣狹兩義。廣義即規則、定理,如「Law of Universal Gravitation」;狹義也指法律,如「Common Law」。如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 1899-1992)指出「law」被用來指稱兩種規則,「一是那些支配自然界的恒定不變的規則,二是那些支配人之行為的規則」,早期「人們把這兩種law都歸之於某種超自然力量的造物。[9]而後者顯然包含「強制性行為規則意義上的法律」[10]

將「禮」與「法」放在一起稱「禮法」,如用禮和法的廣義,它們都有涵蓋所有人間秩序的意思,就互相重疊且重複了;如果用它們的狹義,則有比較明顯的區別,一個是民間的非強制性的規則,一個是國家的強制性的規則。將禮法聯用,則是指稱全部社會秩序,包括國家的強制性規則和民間的非強制性規則。它們共同構成全部的社會秩序,或廣義的「法」。兩者之間是可以互相轉變、滲透和影響的,並不能嚴格地在中間劃一道界限。陳寵(?-107)說:「禮之所去,刑之所取」[11],是說禮法之間的互替和消長。《漢書.刑法志》曰:「制禮作教,立法設刑」[12],對「禮」「法」兩種規則形式的具體功能作了區分。將「禮法」放在一起,是指非強制性規則和強制性規則共同構成的社會規則。

更深入地說,作為法律的法,其規則價值是來自於禮的。《四庫提要》說:「唐律一準乎禮」[13],即說法律的規則價值來源於習慣法。曾憲義等人指出:「在古人的觀念中,法必須體現禮義所倡導的精神」。[14]在中國,自漢代董仲舒(約179-約104 BCE)「春秋決獄」之後,中國法律有一個「儒化」過程,即根據儒家經典的規則價值修改法律。而儒家經典是在彙編、總結和提煉禮的基礎上形成的。在西方世界,英國普通法起源於習慣法自不必說,回溯到更古老的歐陸歷史,城邦的市民法「本身就是一種活生生的習俗」。它被城邦的司法機構逐漸吸納到司法審判中,最後成為成文法——《十二表法》,其「作用在於使市民法變得確定、準確和明瞭」[15]。這也是一個以習慣法的規則價值為基礎形成法律——成文法的很好例證。

禮和法都有理想的規則和現實中的規則,或哈耶克所謂「規範性規則」和「事實性規則」之意。在儒家經典中,禮既有規則價值的含義,也用來描述具體的程式、儀式或行為要求。孔子說:「夫禮,必本於天」[16],即禮是以天道為原則的理想的人間規則。在另一方面,《禮記》等經典記載了民間具體細微的規則。而在理想的規則和現實的規則之間,也有其內在邏輯貫通。最高的價值有時會在最簡單的行為中顯現出來。禮作為民間規則的具體形式就是習俗、習慣或習慣法,它們形成於民間,是民眾通過長期互動磨合而成的非強制性的規則。這一形成過程是眾多能力和影響相近的個人行動的綜合結果,沒有外部強力(如政府)的干預,它很類似於一個自然過程,因而它很接近規則的理想狀態。因而禮是最接近天道的人間秩序。這也是孔子經常用禮代指天道的原因。

近代以來,對禮的敘述則側重禮的民間性質,如費孝通(1910-2005)說:「禮是社會公認合適的行為規範」[17]。梁治平說:「僅就行為規範這一點來說,禮與法律無異。」他接著說,「不同在於,法律要靠國家權力來推行,禮卻不需要有形的權力機構來維持。」[18]這就說出了禮的民間的非強制性質。而民間的規則的具體形式就是習俗、習慣或習慣法。有些學者用習慣法統稱習俗、習慣或習慣法。如梁治平在其《清代習慣法》中將鄉例或法諺視為習慣法的表達。在這裡,習慣法可以被認為是貫通中西的概念。哈佛大學昂格爾(Roberto Mangabeira Unger)教授說:西周和春秋時期形成的禮「是社會活生生的、自發形成的秩序」。[19]梁治平將其轉述為:「所謂習慣法就是『禮』。」[20]中國學者曾憲義和馬小紅也認為,禮制相當於梅因(Henry S. Maine, 1822-1888)所謂的習慣法。[21]所以在本文中,我們用「禮」統稱中西的習慣法。

哈耶克用「自發秩序」的概念來指稱民間的非強制的規則。據哈耶克,自發秩序固然是人的行為的結果,但這是人的非意圖的行為的結果,即人們的行為不是為了形成這個所謂自發秩序,而是追求當下利益,形成的自發秩序是在他們的意料之外的,若自然生成一般。所謂「自發」,就是沒有有意識的外部強制干預這一秩序的形成,因而它是一種「純粹的」,反映自然法的秩序。在哈耶克這裡,自發秩序也有兩種含義,一種是指現實中的習俗、習慣或習慣法,他認為這些是自發秩序的現實對應物;一種是指理想的規則。哈耶克有時用「正當行為規則」指稱理想的規則,他說,「我們借用了『正當行為規則』一術語來指稱那些有助益於自生自發秩序之型構的『目的獨立的』規則」[22]。因而他有時用「自發秩序」暗指自然法。

而自然法在西方世界常用來指理想的規則,或上帝的正義,對應於中國的天道。在另一方面,它也對應於在民間生成的純粹的規則,即對應於自發秩序。在理想層次,它用來指好的規則;在現實層次,它用來指自發生成的習慣法。例如哈耶克說,在英國「正當行為規則亦即普通法」[23],而普通法是以古老的習慣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哈耶克又說,「文明的發展之所以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人類用那些理性不及的習俗約束了自己所具有的先天性動物本能:而且一如我們所知,也正是那些理性不及的習俗,才使得規模日益擴大的有序之群體的形成具有了可能。」[24]這樣的敘述,既是對歷史事實的敘述,又是一種對自發秩序—自然法有效功用的印證。如此,在哈耶克那裡,自然法—正當行為規則—自發秩序—習慣法—習俗是貫通的,是從理想層次貫通到現實層次。

現在我們如果用習慣法貫通中西,或者用禮通指中西的習慣法,禮—習慣法就是一種自發秩序,它是眾多人經長期的互動非目的地生成的,它沒有外在的有意識的強制性干預,類似於沒有壟斷因素的競爭市場,因而它生成的規則接近符合眾多人利益的均衡規則,因而是接近正確的——公正的且有效的規則。[25]將其規則價值提煉以致提升,就是接近理想狀態的自然法。反過來說,自然法是禮或習慣法或自發秩序的規則價值的上限。甚至這種自然法或天道究竟包含什麼內容或價值,人類是無從全部知道的,他們只知道,人間秩序永遠達不到自然法—天道或上帝之城的高度,卻可以心嚮往之。同時,禮—習慣法又有很強的實踐意義,因為它們都是民間的「百姓日用」。如朱熹(1130-1200)說:「聖人之道,如饑食渴飲。」[26]因而,禮—習慣法的概念就是貫通道德理想與日用現實、用來敘述人類制度規則含義豐富且恰當的概念。

以禮——習慣法為基礎,就可以恰當理解法(法律)的概念。在人類早期或在小規模社會,禮的規範就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了。當人類社會規模擴大愈益複雜,僅靠民間的、非強制的規則就不足以解決社會中的所有衝突。有些衝突需要社會建立強制性的組織予以解決,這就是國家的出現。因而國家的特點就是在社會非強制性規則之旁使用強制性手段解決那些前者所不能解決的問題。具體的形式就是法律,即強制性施行的規則。於是法與禮並行,彌補了禮的缺陷,共同構成了社會的完整的秩序。然而法的規則價值並不是從另一源流發展出來的,而是從禮中汲取的。因為如前所述,禮是自發生成的秩序,是最接近自然法—天道的人間秩序。禮與法的區別只是在有否強制性,它們遵循的規則是一樣的。另一方面,法因國家而出現,國家制定法中必帶有強制性,因而它自身很易出現偏差。以禮化法,禮法在價值規則上就是一個整體。

總之,在本文中,我們用「禮法」指稱全部的社會秩序,禮與法的區別是有否強制性,在規則價值方面,它們均以禮——習慣法為源泉,為基礎。法的規則價值是從禮——習慣法中汲取的。因而禮法的規則價值是一致的。儘管禮,法,習慣法,自發秩序,自然法,天道等概念含義豐富,歧義頗多,我們在本文中將它們之間的對應也是大致程度上的,用來構成本文的邏輯結構,用以說明本文的主旨,有些偏差也是值得冒險的。

二、問題的提出——中華禮法傳統應該被肯定嗎?

本文想討論的,是禮法,或習慣法-成文法的形成和延續是社會規則的基礎,它不是短期(數十年上百年)形成或改變的,而是經過了更長的歷史——數千年。經習俗的出現,對習俗的收集彙編,再到形成文明經典,再到形成成文的或不成文的禮法,它前後一貫,有所損益。但是由於它隱藏在政治變動之後,「太上不知有之」地發揮作用,並不被人們所重視。人們容易看到的是王朝的更替,政治上的變遷。這些變動有時表現為山崩地裂、排山倒海,給人們以深刻的感官和思想刺激。有時政治上層的鬥爭更加殘酷、手段翻新、充滿懸念和翻轉,更為人們津津樂道。這些都使人們覺得這就是社會變遷的全部。當然,政治結構的變化尤其使人矚目,它吸引了不少研究者的眼球,也是合理的。然而,這掩蓋了在這之下的禮法制度。實際上,這些禮法制度才是社會正常運轉的真正的規則。那些上層鬥爭,某些人上臺了,某些人靠陰謀獲勝,只是說明他們的政治道德,他們的個人命運。如果禮法制度沒有變,或者只是做了少量「損益」,這個社會就是在延續下來。在禮法的意義上,我們就認為是一個前後連續的社會。

進一步地說,禮—習慣法產生於民間,它首先是有關民眾之間的關係,他們的行為規則。這是一個社會每天要碰到千萬次的事情,也是每個個人每天遵循或行使的規則。它是「百姓日用」,所以不可一天沒有。只是到了後來,國家產生了,它的特點是用強制性手段推行那些否則就無法實行的規則,如對糾紛的仲裁,對暴力掠奪的制止,等等。這時就需要一個擁有暴力資源的組織,它不僅要強制實行禮法,還要將暴力作為維護權威的最後手段。當然這也是一個過渡過程,強制性逐漸增多。按照哈耶克的說法,國家也是一種自發秩序,因而國家最初也借鑒了民間的禮,但它的強制性讓它產生了與民間的禮不同的「禮」,這就是法律。但這部分不僅是禮法中的特異部分,而且占的比重比較低。它們有時與一般民眾之間沒有什麼直接關係。在禮法變遷時,它們最有可能發生變化。這給人一個發生重大變化的印象,實際上與「百姓日用」相距較遠。

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王朝有更替,社會有興衰,制度有變遷,但是無論東方還是西方,禮法作為基礎性社會規則,雖也斷斷續續,卻從太古一直延續下來。例如春秋時期儒家所收集、彙編和討論的禮,是在此之前數百上千年的習俗、習慣或禮儀。如孔子所說,「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在對禮的思考和提煉的基礎上,形成了儒家的文明經典,如《禮記》、《儀禮》、《周禮》、《春秋》、《尚書》、《孝經》等。在這些經典中,包含了體現在禮中的規則價值。這些文明經典可能會隨著政治變遷而暫時退隱,如秦併六國,且焚書坑儒,儒家經典大部分毀於秦火,但秦朝一旦覆滅,劫餘的經典又重見天日。秦朝法律主要是按法家的規則價值制定的,其中有不少從朝廷角度對民眾的嚴刑峻法和苛捐重稅,但還「容納部分儒家思想」[27]。漢以後,「完全恢復禮制,拋棄秦制不僅不必要,而且不可能」。[28]漢承秦法,漢武帝(141-87 BCE在位)以後,尊儒家為國家主流文化,通過「春秋決獄」開始對秦法儒家化,曹魏後「法典的編制和修訂落入儒臣之手,於是他們把握此時機,……有更多的機會儘量將儒家之精華——禮——糅雜在法律條文裡」,「可以說中國法律之儒家化經典經魏晉南北朝已大體完成,不待隋、唐始然。」[29]

法律儒家化的修成正果是《唐律》,因而「唐律一準乎禮」。此後唐律體系被歷代王朝一脈相承。瞿同祖(1910-2008)說:「《宋刑統》沿用唐律,明、清亦深受唐律影響。」「以禮入法的過程即儒家化的過程,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這過程始自魏、晉、南北朝,隋唐集其大成後便成為中國法律的正統,一直沿用到清末。」[30]他似乎還說小了。從夏商周開始的形成的禮,由儒家精英經典化,經秦火摧折在漢以後復活,經魏晉南北朝,到隋唐成為儒家禮法體系,以後一直到近代。這是幾千年一貫的一套禮法體系,當然也有所損益。在此之外,還有在民間存在的禮。與法律一併,構成了連綿不斷的禮法體系。雖然朝代更替,政治變遷,只不過是演員的更替,比起禮法體系,他們並不重要,真正在中華社會起作用的是這些以「百姓日用」面目出現的禮法。高明士總結道:「惟中國雖有王朝更替不已,但不致亡天下,主要是由於可依禮建立秩序作為支撐。」[31]這裡的「亡天下」,用的是顧炎武(1613-1682)的概念,意即「文明規則的喪失」。這是說,傳統中國一直沒有丟掉底線的文明規則。

然而,到了近代以後,這個孕育成長和演化了幾千年的禮法體系卻中斷了。應該承認,清末民初雖然在成文法領域進行了法律的修改,且只應看作「損益」,而在不成文法領域——禮或習慣法方面,還是在實踐中存在著。因而中華禮法傳統只是部分地發生了變化,並沒有斷絕。只是到了1949年以後,不僅成文法有了根本性的變化,而且遺存於鄉間的習慣法也基本上被滅絕。其背景,一是對傳統禮法的文化基礎——儒家傳統的否定和批判,使其失去作為主流文化價值基礎的地位,另一個原因是主張公有制和反市場的意識形態占據了主導地位,使得禮法傳統中的自然法因素全然被否定,包括產權原則和契約原則被剷除,而這是幾千年禮法傳統的基本規則。這一改法的背景形勢並不是在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從清末開始的對傳統禮法的否定開始的。這種否定沒有將禮法傳統視為超越王朝的長程制度,而是將其與君主王朝聯繫在一起,認為推翻滿清必定要廢棄其法律。另一種看法認為,從古代傳至清朝的禮法傳統要對當時中國的「落後」負責任,因而它在總體上是一種「壞」的傳統,應全面推翻和廢棄。人們似乎沒有仔細審視一下這個禮法體系,它有什麼合理的內核,有什麼超越時代的基本原則。

到1978年,大陸中國的人均收入跌到世界倒數第二。[32]在文革後吸取這一慘痛教訓,當局進行了市場化改革。而在禮法層面,這相當於承認個人的財產權,他們之間的交易,以及可能產生的糾紛,因而重新產生了對禮法體系的需求。大概可以說,以羅馬法為淵源的歐洲大陸法成為了中國改革開放的重建法律體系的主流資源。然而與此同時,又會出現對中華禮法體系褒貶和用棄的問題。一些新一代法學學者在學習西方法學的同時,又關注了中華法律傳統。如梁治平於1991年出版了《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一書,其副標題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33]這本書沒有概括的總體結論,其書名卻表明了對中華傳統禮法的肯定。蘇力則從司法實踐出發,直接提出了要重視中國本土的法律資源。他於1996年出版了《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一書,首先以「秋菊打官司」的個案出發,指出了即使在立法上回歸了私法體系,但自上而下的制定法仍與鄉土民間的習慣有明顯距離。他強調習慣和慣例在鄉間仍然起著作用。他說「不可在高歌平等的同時又把中國人(包括古人)的實踐智慧和理性視為糟粕。」[34]然而,他們的主張只是法學界中的支流。大多數法學者不僅不關注,並且還認為中國傳統禮法是不值一提的,它本應與被打倒的王朝一起被埋葬。於是問題是,中華傳統禮法體系在總體上是否值得肯定,它與羅馬法有什麼不同?

三、為什麼禮法傳統是更為深層的長程制度?

人們一般對制度的認識只停留在表層制度上。如政治結構或國家政體。這是因為政治組織或國家具有著引人注目的力量,它們的行為會帶來普遍的影響,如賦稅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每一個人的收入和生活。但在制度發展史中,國家或政治組織是很晚近才誕生和發展起來的,並且其形成依賴於早於它出現的禮——習慣法。

人類最先出現的制度規則起源於個人間的互動,在眾多個人中,最多、最頻繁的互動在家人之間;社區中人們的互動次之。互動每天都在發生,久而久之,自然會打磨收斂為習俗。這些習俗、慣例改善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由於暴力資源在個人間分布的相對平均,他們更多地選擇合作或交易,更多地採用和平的方法而不是暴力的方法解決糾紛。在上千年的時間裡,各種習俗發展得充分且豐富,共同構成一個社會的秩序結構。在這個基礎上,社會也越發展越大,人們之間的互動也在迅速增加。其中會出現一些無法通過和平談判解決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地出現覬覦別人財富、用武力侵犯的情況。於是社會需要有一種制度,它掌握一定的暴力資源,可以強制執行它的中立裁決,也可以保護合法的財產。於是國家誕生了。注意,它誕生得相對較晚。它是在它之前的習俗、慣例或習慣法的基礎上誕生的。反過來說,前者的基本性質不受國家的影響,包含著比國家更為基本的規則價值。

儘管政治結構或國家制度更為醒目,但習俗、慣例或習慣法的影響更為廣泛,使用更為頻繁,它們成為成千上萬民眾的日常交往中依循的行為規則,因而對一個社會來說更為重要。天子五載一巡狩,憲政國家四年一投票,每個百姓卻每天都要與人打交道,打交道就要有規則。這些禮——習俗、慣例和習慣法形成得很早,所以在國家生成之時已經很成熟,並且多種習俗可以透露出共同的基本規則價值,如不使用暴力,公平,對等,尊重他人產權,等等。所謂「國家在習慣法基礎上生成」,是說國家的職能只有在遵循習慣法時才能顯現,當出現違背習慣法的行為,或遵循習慣法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國家才能出手。而國家行使職能也僅僅是為了維護習慣法的通行。如果沒有習慣法,國家將寸步難行。再說一遍,習慣法不是國家創立的,它的存在才使國家成為必需,成為可能。反過來說,國家用來維護那些非用暴力就無法執行的習慣法,因而它也就為了維護禮——習慣法體系而存在的。

另一方面,國家的創立也借鑒了習慣法的規則或形式。最早的國家是家庭制度的擴展,在夏商周三代,國家結構就是家庭結構的放大,政府中樞和各路諸侯都是家庭成員。直到漢代,政府中的官名還保留著家庭中職位的名稱,如「太常」管祭祀,「光祿勳」是門房,「太僕」是車夫。[35]希臘城邦也是參照擴大的家庭——胞族的規則而發展起來的,「胞族有自己的全體大會和議會」[36],城邦的民主制已在家族中有了雛形。無論中西,國家或城邦都有自己的祭祀制度,這些制度顯然是從民間的祭祀禮儀中借鑒而來。在希臘,「某家的神在人們的想像中聲譽日隆,為這一家人招財進寶,於是全邦人為了自己的好處都去信奉它」[37]。繼承制度更是按家庭規則,如長子繼承制。這說明,禮——習慣法是根本的規則,而國家制度是派生的。

不過當國家從習慣法中發展出來以後,它就有著獨立於習慣法的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它可以仿照習慣法的形式,以國王或皇帝的名義發布自己的規則,以使得規則變得對自己有利。如政府可以將貢賦水準提高到超出傳統的水準,又如當有人起來反抗國家時,它的法律可以加重刑罰,以震懾潛在的反叛者。例如秦朝將稅賦提高到約30%,查士丁尼(Iustinianus I, 527-565在位)在編纂《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的過程中部分地篡改了羅馬法[38]。13世紀英國貴族提出的《大憲章》也主要是反對國王違反傳統習慣,對貴族任意加稅,和不經合法審判就沒收貴族財產和剝奪生命。對民間禮的扭曲和篡改最多地體現在刑法中,因為這是國家統治者的優勢所在。凡是涉及王朝與其他人的關係上,都會有或多或少的向統治者的傾斜。如朝廷對謀反治罪是可以理解的,但秦朝法律對「謀反叛亂罪」要「服五刑,夷三族」[39],顯然是過重的刑罰。

然而,除了涉及王權本身統治和利益的法律,統治集團做了有利於自己的扭曲,其它只涉及民間當事人的習慣法無需也沒有必要觸動。而這些習慣法占整個禮法體系的絕大部分。統治者不僅無需去改變習慣法,而且認為這些習慣法有助於他們的統治。例如黑爾(Sir Matthew Hale, 1609-1676)在其《英格蘭普通法史》(Th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第五章〈英格蘭普通法是如何在威廉一世國王到來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形成並傲然屹立的〉中說,征服者「強行改變被征服者沿襲已久且珍惜無比的習慣是一件非常困難也非常過分的事情」,「他們發現入鄉隨俗能使他們的征服活動更容易」[40];再有就是「征服只是對君主的勝利」並不是對人民的勝利,因而「無權更改人民的法律或剝奪他們的自由和財產」[41]。對於統治者來說,也不是從人民那裡攫取得越多越好。今天我們知道的拉弗曲線(Laffer curve)的道理,古人很早就知道。孟子(372-286 BCE)早就說過,「堯舜之道」是十稅一,過之則「大桀、小桀也」。「堯舜之道」不僅意味著政權的利益,而且也減少了政治合法性的風險。歷史也給人們以教訓,秦隋暴政就是重稅繁役,很快覆滅;漢唐吸取教訓,皆是輕徭薄賦。

對於君主來說,他要依賴於授權體系治理全國。所謂「授權」,或是封建體系,或是官僚體系。為了激勵被授權者,他會給予他們一定的物質利益,如封地給諸侯或領主,或發俸祿於官員。然而他並不希望,這些諸侯或官員以權謀私,去侵奪百姓。因為這會損害他的利益。一來會減少君主的賦稅所得,二來會削弱他的政治合法性。如漢代禁止皇親國戚和朝廷官員購買民田,這是假設他們的購買一定不公平,帶有強買性質。蕭何(?-193 BCE)強買民田以自汙的故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為什麼「強買民田」是「自汙」?因為「強買民田」是違法的。漢以後歷朝歷代的刑法中都有針對官吏的罪名,如貪污、司法不直或故縱,[42]「署置過限」[43],貪贓枉法[44]等等。自漢以後,經唐宋,傳統中國更建立了成熟的諫議監察制度,御史和諫官組成一個獨立的系統,對整個官僚系統甚至皇帝都有權批評、彈劾,依據的是儒家經典的規則價值,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統治集團及其治理體系對民眾權利的擠壓和侵犯。

實際上,一個政權的最大利益是它的政治合法性,在傳統中國叫「天命」。一旦失去天命,王朝就要垮臺。因而有長遠眼光的統治者,也必然不是只看到自己的當下利益。當他們在制定或修改禮法時,也就不是只照顧自己的當下利益,而全然不顧民眾的利益,而是通過對民間習慣法的尊重和吸納,讓民眾感受到自己與他們之間有著共同的規則。這不僅使「統治更容易」,而且使政治合法性更鞏固。為了獲得持久的合法性,他們必需至少在表面上做得與傳統中合法政權一樣,遵從長久以來民眾認可的禮——習慣法,提供他們應該提供的公共物品,而且還要表現出他們不是為一家一姓,而是為天下百姓,而克制自己的私欲,例如宋代朝廷在國家財政中別設「內藏庫」,為皇家私庫,但皇帝經常為了國家非常開支如軍事、賑災等,捐獻「內藏庫」的錢財。[45]

一個最為醒目的政治合法性的外在特徵,就在於一個政權是否遵循一個社會中具有悠久歷史並享有崇高聲譽的宗教或文化傳統。例如自君士坦丁(Constantinus I, 306-337在位)皈依基督教、羅馬帝國以其為國教以後,無論是羅馬帝國,還是之後的蠻族國家,大都以基督教為正統宗教。受到羅馬教皇的加冕是政權合法性的重要宣示,即使一代梟雄拿破崙(Napoleon, 1769-1821; 1804-1814, 1815在位)也是如此。既然奉基督教為正統,至少要在表面上遵從基督教的價值,而其價值還在長期歷史過程中滲透到了羅馬法中。在基督教中獨立發展出來的教會法又在羅馬帝國以後的歐洲不同國家中與當地法和羅馬法共同構成混合的法律體系。基督教中的自由、平等的信條,由摩西十戒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基本禮法原則,以及對違背律法行為的懲罰,都在或明或暗地影響著世俗政權,使它們不敢過分地篡改以往的以習慣法為基礎的羅馬法的規則價值。

在傳統中國,自不必說,這個影響和約束世俗政權的文化傳統就是儒學。它在春秋戰國時期就開始成為指導政統的道統,[46]漢武帝時期確立了它的主導地位以後兩千多年,一直為大多數歷代王朝尊奉為主導文化傳統。非如此,不能顯示其政治合法性。而儒學傳統不僅是包含了直接從禮中彙集的規則,而且其從禮中提煉的規則價值具有更強的道德權威和普遍適用性。例如在賦稅方面,它強調輕徭薄賦,「不與民爭利」和十稅一的「堯舜之道」。在政權與民眾的關係方面,孔子之「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孟子之「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以及荀子(約316-約237/235 BCE)之「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都為重要經典,為當權者所熟知。即使尊奉儒學只是表面裝裝,或「儒表法裡」,這些儒家價值也會部分地約束世俗政權不會在篡改禮法體系以侵奪民眾方面走得太遠。因而,宗教或文化傳統的因素也部分地能解釋為什麼傳統禮法的大部分價值經歷改朝換代還保留了下來。

當然,在既定的禮法制度下,統治集團可以通過司法手段區別對待不同集團的人群。例如,傳統中國自古就有「刑不上大夫」之說,在漢以後進入到司法程式。但這並不是說,對士大夫就有罪不罰,而是採取一點照顧體面的形式,如死刑不由劊子手執行,而要求當事人自裁。另外,司法也經常被用來進行政治鬥爭。如漢代酷吏張湯,唐代酷吏來俊臣等,都是為了進行政治迫害而假司法之手。明代錦衣衛更是僭越司法權,非法審判和處決政治異己。在法國的君主制時期,國王經常採取「調案」方式干預正常司法。所謂「調案」,就是將政府認為不適宜普通法院的案件調到行政法院審理,這些案件大多是涉及徵稅,公共交通等公共事務。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 1805-1859)說:「總之,只有行政法院才能理清涉及政府的所有訴訟。」他並引一位官員的話說,「御前會議永遠可以出於實用目的違反法規。」[47]這種用另設法院的方式避開正常法律的方法,是在不改變法律的前提下獲得統治階級當下的司法優勢;但畢竟,它沒有用篡改法律的方法獲得這種優勢。

總體來講,發源於遠古習慣法的禮法體系,雖然經歷了王朝的更替和政體的變化,統治集團總有傾向使法律對他們自己有利,並做了不少的手腳,但由於各種原因,包括公正禮法制度最終對他們的政治合法性有好處,主流宗教和文化傳統的約束,被統治階級的潛在的或現實的反抗,使得即使存在著這種統治者的傾向,也使對禮法體系的篡改只局限於較小的部分。大部分與政治無關的、與統治者無利害關係的禮法制度還是保存了下來,仍然為一社會的文明規則和秩序基礎。一個社會是靠一組行為規則而正常運行的。禮法制度就是在百姓日用領域的行為規則,它「太上不知有之」,「潤物細無聲」,雖至關重要,卻鮮被重視。因而在人們甚或學者的眼中,只有王朝政治或國家政體,而忽略禮法的存在。但一旦禮法不復存在,則會出現大的災難。如在大陸中國曾經出現的那樣。

四、中華禮法體系的主體部分是好的嗎?

根據我們對禮的理解,它作為一種產生於自發秩序的習慣法,就是好的。因為自發秩序是民眾間長期互動形成的習俗。在自發互動中,沒有人有完全壓倒別人的優勢;他們若要在互動中獲得於已有利的結果,必須兼顧別人的利益。當所有人都這樣選擇時,他們之間形成的導致利益均衡的規則就大致上是公平的、從而是有效率的。所以在哈耶克的語言中,自發秩序就是好的秩序。而在周公、孔子時被稱為「禮」的東西,是在他們之前上千年的民眾互動的產物。而這個時期大概是夏商時期,甚至更早。雖然已有雛形國家,但政權之手不可能深入民間;民眾互動還有很多空間。所以孔子說「殷因於夏禮」,「周因於殷禮」。「夏禮」和「殷禮」就是比較原始的、未被扭曲的自發秩序。

至於周公「制禮作樂」,以及孔子及以後的儒家經典,如《禮記》、《儀禮》、《周禮》、《論語》、《春秋》、《尚書》、《孝經》等,都是在對夏商周之自發秩序進行搜集、整理、彙編基礎上,進行思考和提煉而成,它們凝結了自發秩序內含的規則價值,遂成為儒家主張的道德原則。在這裡,自發秩序被稱為「禮」,周公孔子等儒家聖人提煉自發秩序而形成的經典原則也被稱為「禮」,似乎禮從何來是一個問題。或是聖人所制,或是「野人」所成。其實他們是一致的。梁啟超(1873-1929)解釋說:「夫立法者既不可不以自然法為標準矣,自然法既出於天意矣,而人民之公意,即天意之代表也。」[48]而觀察記錄自發秩序,就是察之民意。誰來觀察記錄?自是聖人。為什麼聖人可以?因為他可以「盡人之性」,即他有「普通性」,「蓋儒家之意,欲使人人皆為能立法之人」。[49]普通人「立法」的方法就是通過互動形成習慣法。由此可解誰來「制禮」之歧義。「聖人制禮」也並非崇尚人治。「儒家固甚尊人治者,而其所以尊之者,非以其人,仍以其法。」[50]

梁啟超總結說:「禮也者,根本天地之自然法也。」[51]自然法,就是符合天道之理想規則。在這裡的「禮」,就是符合天道的純粹價值。從自發秩序透露出的規則價值中受到啟發制定的禮,與上述禮義是有區別的。「儒家謂自然法之道,為絕對不變者;謂人定法之禮為比較的可變者。」[52]人為制定的具體的禮雖然總體不錯,但是可以「損益」的;但禮作為理想的天道是絕對正確的。因此,肇始於夏商周,經軸心時代文化精英思考提煉形成文明經典,經秦火劫難,在漢以後經「春秋決獄」重回禮法體系,再經魏晉南北朝的禮法全面儒家化,形成隋唐的成熟禮法體系,以後一直至明清民國,此禮一脈相承,延綿不斷,只因它在總體上接近自然法之道,又可損益以糾其偏。

具體地,一個接近自然法的禮法體系究竟好在什麼地方?因為一個禮法體系龐大博雜,我們只能選幾個要點觀察。一曰財產權,一曰人身權,一曰對權力的約束。這三者是禮法制度好壞的基本要點。先看財產權。《詩經》有詩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53]已顯示在井田制中,有公田,也有私田。後來魯國「初稅畝」,將勞役稅賦改為實物稅賦,私田即擺脫井田制束縛,可自由買賣。到漢以後,對皇親國戚強買民田加以限制,對敢違犯者予以懲罰。到唐代,對私田的保護更明載於《唐律》之中,除了有禁止「盜耕種公私田」和「妄認盜賣公私田」,專有禁止「在官侵奪私田」規定:「諸在官侵奪私田者,一畝以下杖六十,……園圃,加一等。」[54]這一條款完全為《宋刑統》所繼承。[55]這說明,該法律包含了限制公權力侵奪私人產權的自覺。明代更將宋代開創的《魚鱗圖冊》制度化,丈量土地,標明四至,土地「被編上地號,便成為產權的法律依據」。[56]「各地保存的魚鱗圖冊,一直使用到民國年間」。[57]自宋以後,土地交易更為自由和便利,更可分層(分田底權和田面權)交易。這反過來是土地產權受到保護的結果。

尤其在《唐律》中,受保護的財產權不僅是土地產權,而且是一般的財產權。在《唐律》中有「六贓」之罪。六贓是指六種非法獲取或毀壞他人財產的犯罪,包括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和坐贓。其中「受財枉法」是指官員收受賄賂而枉法裁判,「受財不枉法」是指收受賄賂但沒有枉法裁判,「受所監臨」是指主管官員收受管轄範圍內的財物,「坐贓」則是指非主管官員的此類犯罪。「贓」指非法獲取或損壞的他人財物,等價於所有者的財物損失,這是一個侵犯財產權的一般性概念。「財物」(或「財」)在《唐律》中是一個指擁有產權的物品(尤指動產)的一般性概念。可以看出,這六種犯罪中有四種是官員尤其是負責官員的犯罪。這說明《唐律》認為侵犯財產權的更大可能來源於握有權力的官員,更為嚴加防範。而以「六贓」為基礎,通過比附和類舉,經加減等的調整,《唐律》將幾乎所有侵犯財產的犯罪納入到法律禁止和懲罰的體系當中,[58]因而財產——在《唐律》中稱「財物」受到了法律的一般性保護。

關於人身權,一般地表現為對人身侵害的防止與懲罰。漢高祖劉邦(202-195 BCE在位)之「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者及盜抵罪」即是對人身的一般保護。在《唐律》中自然包含對殺人、傷人、劫持人質、恐嚇敲詐謀財和夜間侵入民宅等的懲罰。更有對人口買賣的懲罰。如《唐律》〈賊盜律〉「略人略賣人」(總292條)規定:「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59]「略」就是用強力,「略賣人」就是劫持拐賣。即使被賣者是自家成員,如妻妾、子孫也有重刑。同樣的規定也可以在《宋刑統》中見到,也為《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所繼承。

當然,人身權最有可能受到侵犯的是來自權力的侵犯。而來自朝廷或官員的侵犯一般是在民眾與政府打交道的場合,如涉及官司或牢獄。《唐律》〈斷獄律〉「囚給衣食醫藥」(總473條)規定:囚徒請求給予衣食和醫藥而不提供,家人探視而不准,應脫去枷索而不給脫的,就要受到懲罰,因此而致死的,要受到更重的懲罰。[60]〈斷獄律〉「八議請減老小」(總474條)規定:70歲以上15歲以下的人不應「拷訊」。[61]所謂「拷訊」,應是刑訊。〈斷獄律〉「訊囚察辭理」(總476條)對「拷訊」也有限制:「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察辭理,反復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後拷訊。違者,杖六十。」[62]即優先動之以情,對言辭邏輯進行審查,仍然不能判斷,在立案以後,才能拷訊。並且「拷訊」不能超過三次,每次要至少相隔20天,總杖數不得超過二百。如果囚犯「拷滿不承,取保放之。」即如果拷打數已滿,囚犯仍然不承認犯罪,就要取保釋放。這是因為《唐律》已經考慮到拷訊本身與罪罰可以互替,「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63]如果所犯之罪的刑罰是杖一百下,囚犯在受到拷打滿數後,仍不承認,即使他真是罪犯也已經受到了懲罰了。

對於刑獄官員有可能不遵守規定的濫施刑訊的情況,《唐律》做了理性的規定,即如果「杖數過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如果獄官拷訊數超過應杖之數,他自己就要受到超過杖數的懲罰,如果杖死,他就要領徒刑兩年。如果規避此規定,用其它方法拷打囚犯,就直接「杖一百」。[64]如此方法也用到不依法裁判的官員身上。如果「或虛立證據,或妄構異端,捨法用情,鍛煉成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論」,即如果虛構罪證,刑訊逼供,陷人入罪者,如果將無罪人判有罪,則該官員要承當他所判全罪的懲罰。如果是將輕罪判重罪,則該官員要承當重判部分的懲罰,「假有從笞十入三十,即剩入笞二十,從徒一年入一年半,即剩入半年徒,所入官司,各得笞二十及半年徒之類。」[65]《唐律疏議》還對各種不同形式的刑罰之間的數量換算做了討論。其立法本意,就是要制約官員不得以私意濫用權力,以法律名義濫施拷訊,枉法裁判,以促進司法公正。

《宋刑統》在這方面顯然繼承了《唐律》,並且有所發展。為了進一步保證司法公正,宋代發展出了「鞫讞分司」和「翻異別勘」制度。前者是指「審與判分離,審理案件的人不能檢法斷刑,檢法斷刑的人也無權過問審訊的事宜」,以「防止官員舞弊」;[66]後者是「當事人……只需在審理過程中或判決執行之前翻供,案件就會自動進入復審的程序」,且復審由另一法院進行。這種「翻異」的權利可多達五次。[67]這一制度一直延續到清代。發生在光緒七年(1881)的王樹汶案就是一個使用翻異別勘權利的著名案例。王樹汶被枉判搶劫正犯,擬斬立決,他臨刑呼冤,得以復審,查明弄錯人身,最後得到昭雪。[68]關於清代法律制度,張之洞(1837-1909)在其《勸學篇》中稱讚:「一、無滅族之法,二、無肉刑,三、問刑衙門不准用非刑拷訊,犯者革黜」,其重要結果是死刑數量大減,「一歲之中勾決者,天下不過二三百,較之漢文帝(180-157 BCE在位)歲斷死刑四百,更遠過之。」除了上述各制度外,還有一個制度原因是,對「失入」「失出」的懲罰不同。「失入」即無罪判有罪,「失出」則相反。對「失入」的懲罰比「失出」重十倍。[69]這繼承了《唐律》「官司出入人罪」的基本精神,即在司法體系註定不完善的情況下,對冤案的避免要遠遠優先於對漏判的避免。

對於官員的約束,不僅體現在政府消極職能上,還體現在積極職能上。如《唐律》〈雜律〉「失時不脩堤防」(總424條)規定:如不及時修護堤防,「主司杖七十」;「其津濟之處,應造橋、航及應置船、栰而不造、置,及擅移橋、濟者,杖七十;停廢行人者,杖一百。」[70]這是將河道堤防,造橋,或購置船舶以便行人過河視為政府的職責,官員失職則要受到懲罰。這種基本原則一直延續到了清朝法律,並且有一了進一步的規定。《大清律例》「盜決河防」第二款增加了對失職者的經濟懲罰,黃河或運河的「承修官」賠償重複費用的四成。[71]「失時不修河防」增加了「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的懲罰。[72]這說明,該法律將維護公共物品的正常功能視為政府必完成之工作,官員失職就要懲罰。清代的一個案例證明了這一懲罰是落實的。如「嘉慶十五年(1810)七月永定河大水,王念孫作為時任永定河道員,被撤職查辦,……但河道漫溢的損失,仍需由直隸各級衙門賠償,王念孫需要承擔其中三成,總計一萬七千餘兩限五年繳清。」[73]

而在官方法律體系之外,有著更為廣闊的禮的空間。老百姓日常遵循習慣法,出現糾紛時以禮俗規則進行裁判。禮——習慣法更是中華土地上的更為經常使用的行為規則。由於禮——習慣法經常沒有文字記載,所以我們知之甚少。不過還是有些文獻。如梁治平的《清代習慣法》作了部分的記載。對習慣法的討論,與其說側重習慣法的具體內容,不如說是習慣法的空間有多大。梁治平指出:「律典中有關繼承或土地交易的法律規定甚少,而且完全沒有系統性。」[74]這也是該法律與其它民間禮法關係的寫照。「律文與其說是針對所有臣民的一般規定,不如說是對官吏的指示。在通常被西方學者譯為『民事法』的『戶律』裡面,與現代民法有關的事項多半是因為與戶部的主要職能——稅收有關才被排列在一起。」[75]反過來說,朝廷並不想管與它無關的民間禮法關係,因而為習慣法留下了巨大空間。儘管習慣法受到了國家法或多或少的影響,許多國家法仍是建立在習慣法的基礎上的。梁治平強調連結國家法與習慣法的是地方官,他們要「體問風俗」,方可「情法兼到」。[76]風俗就是習慣法。

所以歷史地看,自周形成的禮樂制度及文明經典,經過秦的曲折,自漢以後至隋唐逐漸將法律儒家化,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這個禮法體系一脈相承,從周到清、民國。它總體是一個好的禮法體系。一個證明是,它曾對周邊國家作出了示範,如日本學習唐文化,一個重要內容是學習了《唐律》。宮崎市定(1901-1995)在其《中國史》中說,「唐代因為制定實施了日本王朝時代法律的樣板『律令』,特別受到注意,甚至有將兩者都稱為『律令時代』的說法。但實際上,律令在中國早自漢魏、晚至明清都得到實施,並非只限於隋唐。其在日本之所以被注意,似乎更是因為唐代律令中包含的土地制度,即均田法。」[77]他說得對。但只有到了唐代,中華禮法體系才臻於成熟。日本此時派遣唐使正當其時。《唐律》對當時的日本建立律令體系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據研究,飛鳥(592-710)、奈良(710-794)時代的《近江律》就基本上照抄了《唐律》,其後雖然《大寶律》對《近江律》做了「大規模的修改」,也是相對而言,只是依據日本國情,做了文字上、名詞上、量刑上的少數條款的修改,基本算是「損益」。「這種現象與中國古代宋朝統治者翻版《唐律疏議》而制定《宋刑統》的現象頗為類似。」[78]

我們一般稱頌唐宋,只看到了一些表面現象,如君主從諫如流,史官秉筆直書,士大夫犯顏直諫……,這些當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一套仿效自然法的、接近公正的禮法體系。這套禮法體系,略去它的具體條款,重要的是它的基本規則價值,正是遵循這組規則價值,唐宋君臣才有了上好的表現。更為重要的是,這套禮法體系是成千上萬民眾每天要遵循和使用的規則,他們之間的衝突才得以公正和有效的化解,他們之間的競爭與合作才得以展開,他們的財富才得以增加,社會才得以繁榮。明清雖然在表面上看不如唐宋,並有令人憤慨的文字獄,但由於它們也是基本上繼承了《唐律》,以及更廣泛地繼承了中華自古以來的習慣法,加之當時的技術(如印刷術)已較唐宋有進一步的發展,明清社會相對來講在經濟上更為繁榮。這一現象已為不少國內外史學家所注意。

例如,拉蒙.邁耶斯(Ramon H. Myers, 1929-2015)指出:中國人口從1400年的8,000萬人增加到1913年的43,000萬人,遠遠突破了「馬爾薩斯迴圈」。其含義是,經濟不發展時的人口增長會降低人均收入,進而減少生育率,人口也隨之減少,於是人均收入又上升了,但又會增加人口,從而減少人均收入。如此迴圈不已。只有出現了真正的經濟發展,才會在人口增長時不減少人均收入,才會使人口持續增長。中國人口在500年間增長了四倍,邁耶斯倒推中國在明清時期存在著經濟發展。這與主流的看法很不同相同,因為亞當.斯密說過中國是一個停滯的帝國。邁耶斯說是因為當時中國有一個全國市場,而維繫這個市場制度運轉的是習慣法體系。他說:私人間簽約在明清時期已有充分的發展,「清朝官員甚至根據地方的習慣法裁決契約中的爭端」。[79]他列舉了幾份明清、民國時期的契約來說明,並總結道,「隨著習慣法在中國被廣為接受,帝國對這種活動也予以首肯——甚至同意裁決私人間的違約——這些私人契約作為一種有效的工具,大大減少了交易費用。因此,如果交易費用在17世紀末和18世紀降低了,那麼家庭間的資源交換則肯定得到了急劇的增加。」[80]

近些年,一些中國學者也開始關注明清時期的經濟與法律。如邱澎生討論了一個重慶的產權糾紛案。他首先引用文獻描述了康乾時期(1683-1795)重慶趨向繁榮,「吳、楚、閩、粵、滇、秦、豫之貿遷來者,九門舟集如蟻」,「計城關大小街巷,二百四十餘道,酒樓、茶舍,與市闥鋪房,鱗次錯落」。[81]在重慶的這個案子發生於乾隆五十六年(1791)。具體是原告訴被告否認自己合夥身份,拒絕歸還股金。「巴縣知縣受理後,開始展開調查,並委派重慶城的外省商人,針對原告、被告提出的各種證據,進行查核協商,巴縣知縣在厘清各項證據之後,最後乃做判決。」[82]其中所說之「證據」,就是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合約和私信。依據這些私人合約和信件,查明原告系誣告,知縣念原被告是同鄉,協商雙方同意原告接受被告「幫銀八十兩」,雙方取了「甘結」,即都接受判決。[83]這一案例可以看作前述邁耶斯判斷的一個注腳,即民間依據他們之間的合約行事,出現糾紛就告官,法官依據私人合約裁決。

五、從歐洲法律史看為什麼禮法體系可以跨越朝代和政體

我們知道,歐洲的主流禮法傳統是羅馬法傳統,說它是「禮法傳統」是說它也是從習慣法發展而來。這種習慣法在羅馬早期被稱為「市民法」。隨著羅馬帝國的擴張,這些市民法也隨之擴張到它的統治全境。在這一過程中,湧現出了很多法學家,他們對市民法這種習慣法進行總結和提煉,形成了不少法學理論。羅馬皇帝有時會頒發「法令」,這些法令是法學家幫助草擬的。在西羅馬時期也曾出現過法典彙編,彙集了大量帝國法令和市民法。到了東羅馬查士丁尼時期,他主持編纂了《民法大全》,將羅馬以往的市民法,帝國立法文本,法學著作進行增刪損益,彙編成冊。與羅馬法平行,基督教的教會法也發展成一套成熟的禮法體系。在基督教成為羅馬國教以後,基督教在歐洲得到普及。教會法和羅馬法在長期並存中互相滲透。

在西羅馬帝國衰亡後,基督教並沒有退場。「教會法主導了羅馬法的繼續存在」,「許多修道院和教堂學校依然講授羅馬法,並且視之為法律權威的來源。」[84]毀滅羅馬帝國的是日爾曼人,在不存在羅馬帝國的時期,他們有巨大空間實行自己的法律,即日爾曼法。它「受到儀式和習俗的強烈影響」,也「曾經受到羅馬法和基督教的強烈影響」[85]。7世紀中葉出現了一本「融合了羅馬法,教會法和日爾曼法的經典範例」——《法律全書》[86]。到了10世紀,「人們很難再把日爾曼法與羅馬法分開來,同時,也很難再把日爾曼法與教會法分開來。」[87]也就是說,在羅馬帝國衰亡以後,羅馬法仍然在歐洲大陸存在著並發揮著作用。這一歷史事實說明,一種禮法傳統並不會隨著政權更迭而廢止,也不會隨著統治者的民族身份而變化,它有著超越朝代和民族的品性。

這種品性在英國的禮法發展史中也能看到。福蒂斯丘(Sir John Fortescue, 約1394-1477)說:「英格蘭王國最初由布立吞人居住,之後由羅馬人統治,復由布立吞人統治,之後由撒克遜人占領……。之後這王國又被丹麥人短暫控制,之後又歸於撒克遜人,並最終歸於諾曼人的統治,現在他們的後代擁有這個王國。經過了這五個民族及其王的歷史,這王國連續不斷地經歷了同一個習慣法的規範,……。這習慣法,如若不曾是最優的,那國王們總會有人要為了正義的原因或是出於任性而改變它,把它徹底廢除」。[88]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所謂征服是一個軍事集團從另一個軍事集團手中奪取徵稅權,同時它也必須繼續提供公共物品,其中包括公正司法。已有的法律體系並不必然地與被打敗的王朝不可分割,毋寧說是一種現成的「資產」,征服者拿來繼續用來作為徵稅的對價。重要的是,征服者也必須考慮被征服者的「同意」。黑爾指出,「儘管武力可能是同意的一個近因,然而事實上這種同意是勝利者權利的真正基石。……很多時候,先前的法律、特權和財產都一一向被征服者確認,否則勝利者很少能夠在新獲得土地上長久且和平統治而又不用產生極端的消耗」[89]

那麼在政治制度發生變化後,原有的禮法體系是否在主體上適用呢?英國的例子似乎又可以拿來討論。在查理一世(Charles I, 1600-1649)被砍頭和詹姆斯二世(James II, 1633-1701)被逐出以後,在英國出現了對普通法的權威來源——王權的質疑。這似乎動搖了普通法的合法性。問題是,在王權不再代表正義以後,相應的法律是否應該廢棄?塔瑪爾.赫爾佐格(Tamar Herzog)記錄了當時司法系統對這種質疑的回應。首先是,「普通法並不是王權干預司法的產物,而是植根於早在諾曼征服之前就遍布英格蘭各地的習慣法」;並且,「普通法規則不僅規定了國王可以做什麼,而且規定了國王不能做什麼」。[90]這顯然意味著,國王在普通法之下,它更不可能是國王任意操縱的體系。通過柯克(Edward Coke, 1552-1634)等人的努力,「這種對於普通法的重新塑造使得英格蘭的法律不必再因王權而存在。」[91]相反,「17世紀的政治動亂正是因為國王們突然拒絕尊重這一古老的法律傳統而爆發的,他們無端地要求改變這一傳統,這些國王違背了他們與臣民之間的政治協議,理應被罷黜,甚至被推上斷頭臺。」[92]

上面的例子說,普通法傳統不僅不是國王的僕人,卻是超越歷史、高居於國王之上的價值標準。詹姆斯一世(James I, 1566-1625, 1567-1625任蘇格蘭國王〔James VI〕)在兼任英格蘭國王(1603-1625)以後曾希望建立一套新的法律制度,「英格蘭法律專家堅決反對,他們提出的理由是:就連諾曼人都不敢這麼做;此外,自羅馬時代到諾曼征服之前,英格蘭經歷過無數次外族入侵,曾經入主英格蘭的統治者不管來自哪裡,全都不敢這麼做,而是統統選擇維持英格蘭既有的法律。」因而,「普通法所體現的並不是個人(國王)的意志,而是代代相傳的經驗和智慧,這些經驗和智慧十分完美地滿足了英格蘭社會在不同時代的基本需求。」[93]因而,普通法作為一種禮法傳統具有一種超越時代、民族和政體的一般性和基本性,即憲法性。從習慣法中,人們可以比照人們之間的契約關係,將國王與民眾的關係看作「政治協議」,一旦出現違約,就要懲罰違約方。而更有可能的違約方是國王,因為民眾不是一個人,他們綜合起來是不會違約的,也沒有能力違約。一旦國王違約,就應遭到罷黜。而違約的表現,就是違反習慣法。這就憲政體制的基本道理。

美國革命締造了一個嶄新政體。它廢棄了國王,建立了明確的三權分立體系。沒有一個分立權力是高高在上的,它們都服從於憲法的權威。而憲法其實就是將行之久遠的普通法隱含的基本原則用文字表達出來。其核心思想是,國家是一個統治者與民眾之間的政治協議或社會契約,統治者負責保護民眾的權利,一旦他不能履行這一協議,就會因違約而被罷黜。依據這一習慣法的原則,北美人民廢棄了英國國王作為北美殖民地的統治者。而他們所說的「權利」被列舉在了十項憲法修正案即《權利法案》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訴願自由,組建民兵組織的權利,攜帶和持有武器的權利,防止軍隊駐紮民宅的權利,防止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重申刑法中的若干項權利保障措施(……),以及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均由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權利。」還包括在《權利法案》中沒有提及的權利,和沒有賦予聯邦的權利。[94]而這些權利多是從普通法傳統中繼承和總結而來的。

而在歐洲大陸,法國革命廢除了君主制,直到《拿破崙法典》的頒布,標誌著法國政體變化以後法律的延續性。該法典雖然標榜理性化和「不應當依賴任何傳統資源」,並且僅依賴於國家立法機構進行立法,「事實上,它把羅馬法、習慣法和革命法的因素摻雜在了一起。」[95]。這種結構就是對中世紀歐洲共同法的「損益」。而另一歐洲近代法典的典範是《德國民法典》,它強調法的歷史因素,重視對法律傳統淵源的繼承。這既包括對羅馬法的繼承,也包括對日爾曼法的繼承。這一法典的制定也主要依賴於法學家,他們對龐雜的習慣法資源進行系統化和組織化,最終形成的法典不僅「整個結構是羅馬式的,而且其中一些重要的領域,例如債法,更是極度羅馬化。不過法典之中另外一些領域,例如家庭法,則基本植根於日爾曼傳統。」[96]我們注意到,《拿破崙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並不因所謂「資產階級」性質,而完全拒絕繼承從遠古走過來的禮法傳統。

在歐洲大陸的另一端,俄國人建立了另一種新政體——蘇聯。其宗旨是消滅私有制和建立計劃經濟。這是有史以來對羅馬法的最大挑戰。因為羅馬法優於希臘法律的精華就在於它創立了財產權制度,承諾對財產權進行保護。然而,就是在蘇聯,羅馬法的精神原則仍然在延續。江平(1930-2023)先生在20世紀50年代到蘇聯學習法律。據他回憶:「有兩門必修課的設立很出乎我的意料,也是學起來很難的:一個是羅馬法,另一個是拉丁語,其他如『資產階級國家民商法』,那是選修的,而且內容都是有批判性的,而羅馬法卻不是批判性的,是作為歷史性質的課程必須掌握的。」[97]其原因之一是列寧(Vladimir Lenin, 1870-1924)所說,「我們今天的社會就是建立在歐洲文明基礎之上的」。因此「即便是在蘇聯這個意識形態很強的國家,……他們不否認蘇俄的民法是繼受羅馬法的,羅馬法是歷史淵源。……列寧說了,羅馬法是歐洲文明的一部分,對於歐洲文明誰能去批判?!」[98]蘇聯這一極端政體的例子再一次證明,以羅馬法為代表的歐洲大陸禮法傳統,不僅超越朝代、民族、政體,還超越基本經濟制度。即使是在實行公有制的蘇聯,也將其作為自己法律的淵源。

歐洲禮法傳統之所以一脈相承,從希臘羅馬時期一直延續到現代,是因為它最早起源於習俗、習慣和慣例,起源於習慣法。習俗或習慣法為什麼是好的?這是有關制度生成理論所證明是有效的和公正的。哈耶克說自發秩序是好的,因為它是經過民眾間長期互動形成的行為均衡。經濟學假設人是經濟人,他們只會堅持對他們有利的行為,而修正對他們不利的行為。在互動中他們不斷調整自己的行為,直到最後他們之間都不會做對彼此不利的事情,而結果是皆大歡喜的。因而習俗或習慣法是好的。[99]歐洲禮法傳統,無論是羅馬成文法還是英國判例法,或是對習慣法的記錄或提煉,或是對習慣法的直接採用,都是來源於習慣法。對習慣法進行研究的法學理論仍包含了習慣法的規則價值,它們反過來對國家制定法進行指導,使得後者不太偏離習慣法。因而儘管後來出現的《法典》看來不是來自民間的習慣法,卻仍與其相去不遠。現代歐洲大陸法系的法國和德國兩種類型「都未能逃離歐洲共同法這一即存法律傳統的影響」,例如「它們都規定了嚴格的權力分置、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合同自由、法律平等等原則。」[100]

當羅馬法因羅馬帝國的衰亡而暫時退卻時,不僅教會法替代了它成為承載習慣法規則價值的載體,而且各地方也從本地的習慣法中吸取規則價值。「至12世紀至13世紀,很多法學家都有搜集各地口述習慣的愛好,他們把這些彈性十足的習慣改造成正式的、成文的規範。14至16世紀之間的法學家努力清查歐洲各地的習慣法,樂此不疲。他們挖地三尺,把那些潛藏於鄉鎮、市井以及王國各個角落中的習慣法找出來進行驗證,厘清其中的規範性因素,然後用文字將它們固定下來。」[101]直到近代,民族國家在建立本國的法律體系時,不僅要繼承羅馬法的傳統,也要挖掘本國本地的習慣法。如《拿破崙法典》的一個法源就是法國的習慣法(尤其是《巴黎習慣法集》〔Coutume de Paris〕)。至於英國,它普通法體系最大的特點就是陪審團裁判。而陪審員們所依據的規則,主要來自當下的習俗價值,因而是一直保持著鮮活的習慣法特徵。因而,歐洲禮法傳統是一個不為朝代、民族或政體所中斷的超長歷史的制度。

六、清末民初的禮法傳統的修改和繼承

自1840年中國與西方出現碰撞以後,就開始出現禮法體系的衝突。到甲午海戰中國戰敗,朝野上下開始懷疑中華禮法制度的優越性,並在解除列強治外法權的動機下,出現了對清朝所延續的中華禮法傳統,尤其是法典部分進行修改的要求。有幾十年刑部工作經驗的沈家本(1840-1913)受命主持法律修改。他推動對西方諸國法律的譯介,並基於他對中華禮法傳統的深厚理解,提出了修法方案,並部分地被接受。總體來講,清末修法的基本性質和取向在沈家本對修法的基本態度中得到體現。他在其《歷代刑法考》中扼要地表達他的基本態度:「夫吾國舊學,自成法系,精微之處,仁至義盡,新學要旨,已在包涵之內,烏可弁髦等視,不復研求。新學往往從舊學推演而出,事變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總不外情理二字。無論舊學新學,不能舍情理而別為法也。所貴融會而貫通之,保守經常,革除弊俗,舊不俱廢,新亦當參,但期推行盡利,正未可持門戶之見也。」[102]他不將中西法律視為截然對立的體系,也認為新舊之間有著演化繼承的關係,基本作法應是「保守經常,革除弊俗,舊不俱廢,新亦當參。」

甚至他提出的修法方案並非是在西方列強壓力下的被迫修改,毋寧說是借用了西方的典範恢復儒家的基本價值。如廢除淩遲等酷刑,廢除肉刑等修訂,無疑是對「漢文廢肉刑」精神的弘揚。沈家本說:「漢文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103]儒家的仁政主張,在禮法傳統上,具體表現為「德主刑輔」、「慎罰」和「無刑」。沈家本說:「《舜典》所記刑制,頗稱完備。《國語》:『展禽曰:堯能單均刑法以儀民。』疑舜之刑制當日亦曾承堯命者也。後來刑法,其宗旨悉出於舜。罰弗及嗣,即文王『罪人不孥』之法也。宥過無大,刑故無小,即《康誥》『非眚惟終,非終惟眚』之意也。罪疑惟輕,即《呂刑》『刑疑有赦,罰疑有赦』之制也。『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二語,尤為用刑者之所當尋繹。……近來泰西之法,頗與此旨暗合」。[104]上古的一些基本原則,如懲罰不應牽涉家人,疑罪惟輕等,與當代西方禮法精神相合。廢除肉刑,夷族等殘酷刑罰,則是仁政精神的恢復。

又如將夫妻在法律上的不平等改為平等,也是儒家本意。沈家本引《說文解字》在解釋「妻」字時說:「婦與夫齊也。」這是說妻與夫在地位上是相同的。其實這種主張有更權威的出處,那就是《禮記》〈哀公問〉章記載孔子有關娶妻親迎的一段話。當魯哀公問,「冕而親迎,不已重乎?」正裝親迎妻子,是否過於隆重了?孔子正色回答道:「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天地不合,萬物不生。大昏,萬世之嗣也。君何謂已重焉?」親迎的隆重禮節正反映對妻子及其家庭的尊敬,被如此隆重親迎之人豈會被看作低人一等?如果我們注意到孔子的年代時,歐洲還實行搶婚制,羅馬人還以強擄薩賓婦女為榮,我們就知道男女平等、尊重妻子的傳統在中國年代悠久。只是後來在現實中男人的暴力優勢滲透到了禮法之中,是應該去除的東西。

對於因身份尊卑而區別對待的法律予以廢除,對「不孝」罪的廢除,也並不違背儒家精神。儒家強調孝,也並非不允許對父母有所批評。如《孝經》云「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儒家主張孝是禮的基礎,禮是實行孝的形式。而刑法是強制性手段,它看似強化孝悌原則,實則因其過分的形式而破壞了孝悌的基本精神。孝悌是對人的內心的要求,就像宗教信仰是內心的一樣,如果強迫,就如強迫改宗一樣,宗教已經變味了。用強制性的法律推行孝悌觀念,儒家孝道也就遭到了褻瀆。將孝禮法律化,是儒家原教旨主義做的看來很儒家、實則反儒家的作法。即使如此,在歷代司法中,也很少有真正用法條懲罰「不孝」的作法。《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有若干母告子不孝案件,法官考慮親情從輕裁判。如有一母親告子之案,「本合重作施行,以正不孝之罪,又恐自此母子兄弟不復可以如初矣,且押下廂,……,仍令四鄰和勸。如再不改前非,定當照條斷罪。」[105]另有一案,「罪該極刑,姑與從輕,杖脊二十,髡發,拘役一年」。[106]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將對「不孝」的懲罰法律化,也是行不通的。

關於廢除刑訊,也符合儒家的「無刑」、「慎罰」的基本精神。實際上,如前所述,早在《唐律》之中,就有對刑訊的限制,如必須在情感啟發和正常詢問仍無法判定的情況下,最多不能超過三次,每次要間隔20天,15歲以下和70歲以上不能刑訊,鞭笞總數不能超過對應罪罰的數量,且如果受足刑訊仍不認罪就該釋放,等等。清末修法改為:「除罪犯應死,證據已確而不肯供認者准許其刑訊外,凡初次訊供時及流徒以下罪名,概不准刑訊,以免冤濫。」[107]是對刑訊的進一步限制。

關於「罪刑法定」,也是中華傳統禮法中的一個原則。沈家本引《晉書.刑法志》中劉向(77-6 BCE)所說:「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108]《唐律》〈名例律〉「斷罪無正條」(總50條):「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疏議》曰:斷罪無正條,一部律內,犯無罪名」。[109]是說如果某種犯罪行為沒有法律正文的規定,可按相類行為推斷。如果該行為比法律正文規定的無罪行為為輕,則該行為無罪;如果比法律正文規定有罪行為為重,則該行為有罪。近代以來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則有進一步的嚴格限制,即「刑法不得類推解釋或類推適用」。[110]沈家本的評論是:「今東西國之學說正與之同,可見此理在古人早已言之,特法家之論說無人參究,故稱述之者少耳。」[111]區別只在程度上,它們共同的取向是防止司法濫權。《唐律》之規定甚為合理,只是其類推要在合理的範圍之內,超出了就是濫用司法權。

對於對買賣人口的禁止,自《唐律》就有對「略賣人口」的禁止和懲罰條款,且懲罰非常嚴厲,一直到清並未改變。如《唐律》〈賊盜律〉「略人略賣人」(總292條)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112]劫掠人並出賣給他人為奴婢者,處以絞刑。其它依被賣身份不同而懲罰逐輕。根據這一法條,至少從唐代起,奴隸制就是非法的。只是在民間,有因經濟困難而賣兒賣女的現象,和非法的略賣人口的犯罪還是有根本區別,[113]卻因其有一定合理性而被默許;有些豪強掠賣人口卻仗勢不受懲罰,而長期不能禁止。清末制定新法「禁革買賣人口」只是對《唐律》傳統的再一次確認,並非是從西方的輸入。在羅馬法中,奴隸是一種法定的存在。在西方,掠賣奴隸是一個歷經400年的大規模營利活動。如果按法律史的時間尺度,對奴隸貿易的禁止還是不久前的事情(1806),奴隸制的廢除也還是剛剛發生(1865)。「沈家本認定歐美各國,尊重人格,均無買賣人口之事。為革除舊習,各國之法實可採取。」[114]似缺少這一縱向歷史視野。

而在《刑法》方面,中華禮法比西方法律可能更優一些。馬士(Hosea Ballou Morse, 1855-1934)在其名著《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中說,在鴉片戰爭前後時期,「按英國的法律,不必說是偷羊或盜馬,就是盜竊數目超過十二『辨士』的、以及其他類似罪行,都要判處死刑,……殺人未遂、縱未傷人,或者意圖殺害而露出並扳動實彈的槍械,也是一種可以處死的重罪」[115];「與當時的西方的觀點相反,中國法律是非常合乎人道的。預謀殺人犯處以斬首,殺人犯處以絞刑,誤殺罪需給予賠償,自衛殺人者不予追究。」[116]區別在於,雙方在司法上對罪名的認定有分歧。中方傾向於認定較重罪行。這不是《刑法》問題,而是司法問題。據某些研究,當時所謂「治外法權」問題,並不是清朝政府迫於西方的壓力而作的讓步,實是「中國主動予之」。[117]原因之一是:「我國過去成例,外人在中國訴訟,常由外人自辦。唐律名例律,有『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其本俗法,民類相犯者,以法律論』之規定。」[118]但治外法權一旦給出,在現代意義上就是主權的喪失,且有被彼方不斷擴張應用之憂。所以到清末沈家本主持修改法律時,《刑法》的修改常與收回治外法權相關。

而《民法》部分在中華傳統中並無成文法典,只表現為民間的習慣法,即禮。因而在修法過程中,主持修法的沈家本組織對國內民商事習慣進行了大規模的調查,「遍歷直隸、江蘇、安徽、浙江、湖北、廣東等省,博訪周諮,究其利病,考察所得多至數十萬言,館中於各省商情具知其要」。[119]再翻譯介紹西方諸國及日本民法,對比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兩大典範,沈家本認為:「德國民法典晚於法國民法典近一個世紀。由於德國民法典吸收了法國民法典的立法經驗,隨時損益,又增加了不少適應新時局的條文,因此德國民法典被公認優於法國民法典。」於是,「《大清民律草案》主要採用德國民法典」。[120]而如前述,德國民法典側重習慣傳統,雖是異國傳統,也有一些共通的地方。這種作法實際上是吸收了民事關係之間的一般規則,又保留了中國民間習慣法的大部分規則。而且,即使有所謂「民法典」的出現,在中國民間,仍是以習慣法為主要的行為規則。

至於憲法部分,不少人認為中西之間差距很大,實際上儒家傳統一直認為公權力的源泉來自民眾。如作為政治合法性的「天命」,是高於帝王的權威授予的,那就是「天道」或「天」,而「天聽自我民聽,天視自我民視」,「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天」基本上是以「民」的眼光對統治者加以判斷。而「王」或「君」的設立只是為了「民」;「天之生民,非為君也。天之立君,以為民也。」[121]這暗含著,在民眾與君王之間有一個交換,有一個社會契約。如果君不為民,也就沒有為君的合法性了。正如堯禪讓舜時所說,「天之歷數在爾躬,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122]意思是,上天讓你為君,你要把握好禮法制度;如果搞得民眾窮困,上天就不再發你工資了。這顯然與西方的憲政含義——上帝讓統治者在遵循自然法的前提下治理國家,一旦他違反了自然法,上帝就會讓他下臺——非常接近。只是歷代統治者都是靠武力上臺的,他們自然要誇張他們的統治權的絕對性,但不會為儒家所接受。儒家的「革命」,就是對暴君違背天道時的手段。所以清末在國內外壓力下也能接受「立憲」,而中華民國雖形式上仿效美國等共和政體,卻仍有儒家思想作為其文化基礎。

在修法工作尚未完成時辛亥革命爆發,沈家本的工作被中斷,但大部分被中華民國的法律所繼承。「民國成立,僅刪除與國體抵觸各條,其餘暫准延用」。[123]後經多次修法,1929年以後,《六法全書》基本完備,並通行於中華民國時期。雖然《六法全書》是參照歐洲大陸法律體系的分類,尤其其中《民法》部分參照了歐洲的民法,同時「為修立民法,前北京政府司法部曾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民商事習慣調查,時間約在1920年前後。有關調查報告後經民國司法行政部編定,於1930年印行,名為《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該書民事部分共分四編……,總計3,432則,涉及當時19個省、區的民事習慣。」[124]1926年之《民法第二草案》,「債與物權,大抵採用大陸法成規,親屬繼承則頗保存舊制」[125]。總體來講,《六法全書》也只是對中華禮法傳統的「損益」,《民法》只是用成文法部分地滲透到了習慣法領域,並未完全替代習慣法。而在民間,仍有習慣法通行。對當時一些民間合約的觀察發現,「它們的形式與清朝、明朝甚至唐宋時期的契約幾乎沒有差別。甚至由官府印製官契及由民間出版標準契式的做法都如出一轍。」[126]

總之,清末民初的修改法律,與其說是在中西法律對抗中接受西方法律,不如說是「授西入儒」,即借用西方法律的相應安排,加強對中國法律之偏離儒家價值的部分進行修改,並未改變中華禮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價值。從幾千年的長程歷史來看,這就是對發源於夏商周的中華禮法傳統的「損益」。

七、中華禮法傳統的被否定和以羅馬法資源的替代接續

1949年以後,情況發生了急劇變化。新政權完全廢棄了《六法全書》,但並沒有及時用新的法律取代。後來學習了蘇聯的法律,卻沒有學習它繼承羅馬法傳統的做法。江平先生對這一轉變做了個人化的記錄。他回憶說,當50年代初他去蘇聯留學前夕想購買幾本中文法律書、以做對照時,「立刻遇到當頭一棒。當時的紀律中有一條,就是不准帶任何舊法的書籍。……中國的舊法已經完全被廢除,舊法體系也被打爛,舊法的思想更不能繼承。」[127]當時新政權的邏輯是,舊法律是與舊政權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若打倒舊政權,就必須完全廢棄舊法律。並且新政權的意識形態是建立公有制和計劃經濟,跨越了舊的經濟制度,因而法律也必須是全新的。不僅如此,在「破舊立新」,「移風易俗」和「與傳統徹底決裂」的口號下,對民間尚存的習慣法也以「封建落後」為理由完全禁止,加之「土改」運動消滅了大量的精英——他們是鄉村習慣法的專家,習慣法也被消滅殆盡。至此,傳承幾千年的中華禮法傳統被完全中斷。

但這種中斷中華禮法傳統的作法,卻不是獨立的、偶然的事件。而是近代以來、尤其是「五四」運動以來完全否定中華傳統的思潮所致。這種思潮認為,中國之所以在近代工業革命以後失去先機,經濟和技術發展落後於西方,在軍事對抗中失敗,全應由儒家傳統負責。由儒家主導的中華禮法傳統也自然是相對於西方禮法傳統的「古代的」、「落後的」傳統,應完全放棄,要實現中國的現代化,就是全盤接受西方的法律制度。而在這個大背景下,另一種「西方的」傳統,以「階級鬥爭」和「公有制」為意識形態特徵的思潮又被認為是「更先進」的文化加以引入,在政治上可行時就大行其道。它不僅蔑視中華禮法傳統,而且將傳續至現代的西方禮法傳統從根本上否定,它的根本目標是「消滅私有制」,自然與有著產權制度的羅馬法不相容,它的「階級鬥爭」理論用階級身份替代了人的權利,從而為無視人權提供了理由。從而,這種理論就可以完全否定東西方禮法傳統。

當然,這種作法與同樣實行公有制的蘇聯不同,後者強調禮法傳統的連續性,強調對歐洲傳統的繼承,也有一些個性化的原因。據江平,列寧是法學院畢業的,還從事過一段律師職業。他強調要繼承人類所有的智慧,他尤其對歐洲傳統充滿尊敬,他也自然知道羅馬法的價值。[128]而M(1893-1976)沒有上過大學,也不徵詢法學家的意見,僅憑自學獲得一些不太完整的教育,根據自己的個人經驗憎恨鄉村傳統,憎恨家族。他的成功只是軍事上的成功,並不具備治國所應有的知識結構。他對馬克思主義所知不多,對其描畫的理想境界——共產主義只有著浪漫的想法,沒有具體制度和技術的考慮。所以當時中國與蘇聯的作法迥然不同。在中國,是全面廢除包括民法在內的舊法;而蘇聯,則是基本保留民法,而用特定法,如《土地法》、《勞動法》部分地替代和縮小民法適用範圍。

而一個禮法體系是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發展、改進成熟。僅靠數年、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是無法建立一套不同於傳統的、成熟的新法的。即使從蘇聯照抄,如果它也是在短時間匆忙建立的,也會缺乏基礎。況且當時還是有選擇地學習蘇聯。如江平記述,當時中國當局既沒有學習到蘇聯對羅馬法的尊重,也沒有受到它的陪審團制度的影響,甚至對它的「一般監督」——對官員監督的制度予以排斥。一個明證就是,一個到蘇聯考察後宣揚「一般監督」的人被打成右派。[129]由於把一切舊法視為「落後」、「反動」,因而「法」本身就成為了一個負面的詞彙,而「無法無天」則是具有革命性和先進性。儘管當時的領導人也表面承認應該有法律,但把立法放在次於他們直接命令的位置,一切以他們的方便為準,他們可以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甚至在三年饑荒以後,雖然認識到了社會規則和秩序的重要性,也並不重視立法。這表現為在新政權成立後雖也曾幾次組織法學家起草《民法》,但都因給「運動」讓路而無疾而終。[130]

在另一方面,發端於「五四」時期的文化過激主義,產生了一種對「禮」全面否定和蔑視的觀念。這起源於魯迅(1881-1936)小說《狂人日記》中在「仁義道德」的禮教中看出「吃人」二字的經典語句。而魯迅是即使在文化專制最極端的日子裡也被讚美的幾乎唯一的民國作家。他的主張在當時受過中小學教育的學生心目中產生洗腦一樣的作用。在那之後,「禮」就是一個負面詞彙。民間鄉下的幾乎所有習慣法都可以被冠之為「封建禮教」加以否定。與民間家庭或家族相關的習俗,也會被稱為「封建宗法關係」而作為革命之對象。宗教活動及習慣也被加之「封建迷信」之名而禁止。在新政權建政之初的1951年,中央政府就下令將全國各地的家族祠堂和其它族產收歸政府,鄉村習俗的組織資源一旦消失,這些習俗也會迅速消失。鄉間與政權抗衡的力量消失後,民眾作為個人或小家庭更沒有抗衡權力侵犯和改變規則的能力。新政權代之以基層黨組織,它們是盤踞在鄉間的權力的代理,對個人或小家庭又起著直接監視和壓制的作用。

這種「無法無天」的狀況給中國大陸帶來了一段沒有法的時代。無數人死於非命,土改被非法奪去的生命據說約有500多萬,反右也使許多人失去生命和自由,文革的規模更大,據說有2,000多萬人失去生命,不計其數的人遭受迫害受到折磨。只剩下一個規則,權力就是公理。這時如果有《唐律》,如果有民間的習慣法,大概不至於如此吧。土改中喪命的500多萬地主富農究竟犯了什麼罪?他們的財產被剝奪,生命被踐踏,經過了什麼法律程式?在短短不到十年的時間裡,土地權利被無償地大規模地轉移了兩次,一次是從地主富農手裡轉到其他人的手裡,一次是從普通農民手裡轉給「集體」,其實就是轉給了「權力」。土地實際上歸國家所有,但代表「國家」的是不受約束的政府及其官員,他們可以制定任何比例從農民手中奪取糧食,沒有任何法律約束他們不這樣做。據我們的估計,自1954年「集體化」以後,「實際田賦率」為25-30%,最高的1960年達49%。[131]直到出現大饑荒,餓死數千萬人,才讓決策者有所收斂,但決不承認自己有錯。

文革結束以後,中共高層決定進行改革開放,即市場化的改革。對法治的要求提到了議事日程。才有制定各種法律的動力。以《民法》為例,又開始啟動制定過程。只是當時認識到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才改為先制定《民法通則》。然而,這時仍然將民國的《六法全書》排除在法律淵源之外,也沒有進行大規模的習慣法調查,而是聘請了一些法學專家;在後來起草《民法通則》時,只聘請了四位法學界權威人士。立法涉及的諮詢範圍只是所謂「三結合」——立法機關、學者和實際部門。所謂「實際部門」是指法院、檢察院等。[132]因而這是既排除中華文明的規則價值,又排除現實發生的習慣法的立法過程。然而這個《民法通則》還是比較成功的。除了江平先生在其基本原則價值方面的評價外,還有它基本上為當時正在發展的市場制度提供了基本秩序,這又由改革開放的成功所支持。這又是為什麼呢?這是因為在這裡有羅馬法資源的替代。

在起草《民法通則》的四位法學家中,有前面提到的江平先生。他曾在蘇聯學習了羅馬法。另一個是王家福(1931-2019)曾留學蘇聯,他想必也學習了羅馬法。另外兩個法學家,佟柔(1921-1990)和魏振瀛(1933-2016)畢業於中國的法學院。但前者對外國的民法有深入研究,而後者則除諸國外,還對臺灣民法有所掌握。而在大陸中國所說的「外國民法」,一定是歐洲大陸法系的民法,還可能包括日本的民法。只有臺灣民法還包含了傳統的中華禮法。但不會有英國的普通法。因為普通法作為一種判例法缺乏清楚明晰的法典化,移植性較差。所以在改革開放後重修法律的過程中,羅馬法的資源還是主要的,歐陸民法實際上也是繼承和包含了羅馬法的基本精神。而臺灣法律是對中華民國法律的延續,其中也包含經歷清末修法對西方法律的引進。可以說,在文革後,重續法律的努力中,雖然很少有中華禮法傳統的資源,卻主要由羅馬法的精神和原則加以支撐,它彌補了一個市場經濟需要一套法律體系的需求。以羅馬法為主要資源的歐陸法雖然有不少缺陷,但比起「無法無天」的狀態,還是好得許多。

八、為什麼還要接續中華禮法傳統?

既然羅馬法已經充當了現在大陸中國法律體系的法律資源,而改革開放的成功也證明,這個法律體系總體來講是好的,還有必要提復興中華禮法傳統嗎?應該說,以羅馬法為基礎資源的法律體系雖好,卻也有較重要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它的立法形式問題。它是由政治權力主導的、由若干法學家起草、表面上由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家制定法。最重要的問題,是它壟斷法源,將作為真正法源的習慣法一概排除在外。由於它的法源來自國外,與本土沒有關係,它就是一種被外在強加的法律。所以在大陸中國經常聽到政府宣導「普法」,就是告知作為「法盲」的一般民眾法律是什麼。而這種普法暗含著把中國民間看作是沒有任何規則的蠻荒之地,更不把它看作是法律的源泉之一。這就一舉排除了在中國本土發展適用數千年的禮法傳統,把這個極其豐富的本土秩序資源一掃而光。當國家制定法由於借助於國外的法源,雖然在基本規則上大致不差,但不能適應民間的具體情況,並且與實際存在的習俗相衝突。在這時,國家制定法就以國家權威否定民間習俗,而可能以更高的成本、更不適宜本地認為合適的方法解決衝突。就如蘇力借「秋菊打官司」所揭示的問題一樣,按照鄉間習俗,村長只要賠個「不是」即可,但按照制定法,他就得蹲監獄。[133]

第二,它顛倒了「發現」規則的源流,顛倒了規則價值的主次,以國家立法形式誤導民眾,以為只有國家或法學家才有資格和能力「制定」法律,一般民眾不僅與此無關,而且只能仰賴天恩,被動接受。這帶來廣泛的心理錯覺或自卑,懷疑自己心裡對是非的判斷,而盲目崇拜自上而下強加的「法律」。這給人一種制定法優於個人之間的同意或合約的錯誤看法。如蘇力在〈法律規避〉一文中所引「私了」的例子一樣,男青年約會時強姦了女青年後,兩家私了,卻被不少法律學者斥為「不知法」。蘇力指出,「私了」所依據的規則實際上是一種「民間法」,[134]即我們所稱的習慣法。所謂「不知法」實際上是指不遵循制定法,但一定遵循了別的法,或者兩者之間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這種用制定法否定習慣法或民間協議的作法,就是顛倒本末,遮蔽了法的真正來源。這種傾向具有普遍性,例如在著名的於歡案中,濟南公安局說「法是法,情是情」,言外之意,法優於情。

第三,羅馬法的外在形式——法典化雖然有彙集習慣法和其它法令的好處,卻帶來了法律的僵化。由於人類社會是變動和發展的,許多新事物、新的技術和制度,新的社會關係,人們之間的行為規則也會發生變化或細化。法條是相對不變的,而人們的互動是經常的當下的發生的,如果法律不能隨之發生變化,就會限制人們的創新行為。又由於人類的行為千差萬別,情境多種多樣,再多的法條也無法涵蓋眾多具體情境,因而雖然法典似乎包羅萬象,實際上相當簡略,不足以應對具體情境。在這方面遠不如普通法靈活。如「就侵權行為而言,《法國民法典》只規定了三條,《德國民法典》也只規定了十幾條,而我們參照《美國行為法重述》,就有九百多條」。[135]法典化也較難修改錯誤的法條。修法要經歷較長的修法過程,而在未修改期間,仍是錯誤的舊法條在起用。而普通法依賴陪審團的判斷,他們可以採取一種「陪審團廢法」的形式,廢除錯誤的法律,因而能夠靈活地調整法律。

第四,法典化的法律體系,只強調唯有國家立法機關才能立法,國家制定法才是唯一法源的立法機制,不僅排除了普通民眾的立法權——即他們參與習俗形成的過程,而且會在形式上被權力加以利用。它更多地依賴於具體立法者的個人偏好、傾向或動機。最善意地說,主持立法的政治人物,或直接起草法案的法學家,或立法機構成員,可能會根據自己的偏頗的理解而影響立法。據江平回憶,在審議《物權法》時,有人對拋棄物屬於誰的條款持否定態度,說「拋棄物不就是往外扔垃圾嗎,規定它幹啥!」[136]更嚴重的影響是,某些利益集團——尤其是行政權力利益集團通過法典化的立法將有利於它們的私利塞進法律。尤其是在大陸中國的立法機關成員構成上,行政官員占據大量席位的情況下,所立之法會更有利於權力。例如《土地管理法》嚴重壓縮了公民的土地權利,而擴張了管理部門的權力。它給了權力部門強行徵購農民土地的藉口,造成了幾十年來農民土地被侵奪的大量悲劇。又如《城鄉規劃法》極大地誇張了規劃的作用,將規劃權淩駕於基本產權之上,也為權力機構強拆民房提供了藉口。這種「部門立法」的現象已相當普遍且愈演愈烈。例如農業部設立「農管」依據的「法律依據」,就是將設立許可與罰款規定塞入的「立法程式」。[137]這一趨勢會最終瓦解為建立市場經濟而建立的法典體系。

第五,由於羅馬法的法典化特徵,它很容易被掌權者用來將有利於自己統治、而偏離公正行為規則的法律,以立法、編纂法典的形式加入到法典中。這在歷史中就曾多次出現過。而在今天的政治環境下,如果權力受到的約束較弱,國家制定法律、法典化就更容易成為獨裁者的工具。尤其是在立法機構壟斷制定規則的權力以後,同時否定其它法源——民間習俗、習慣或契約,剝奪了民眾的「立法權」——即形成並遵循習俗的權利;再濫用權力直接干預立法機構成員的選擇和選舉,甚至直接操控或控制立法機構的投票;立法機構就會成為獨裁者的橡皮圖章,為他披上「合法性」的外衣。而在尊重習慣法的時代或國度中,習慣法本身就是對權力的一種約束。利用所謂立法,將制定法置於優於習慣法的位置上,會在政治結構中出現有利於極權和獨裁的情形。

第六,中華禮法傳統是自軸心時代以來一個成熟文明的基礎性秩序,也是世界若干成熟禮法傳統中的一個,它的存在和發展不僅關乎該文明的存續,也是世界的多樣化文明的一支資源。社會體系很複雜,人類發展的路徑是多樣的,絕非在某一歷史階段占有優勢的文明就絕對的好,處於劣勢的文明就一無是處,它們各自都包含著優缺點,只是多少不同。人類已經遇到的問題只是無數可能性中的一小部分,在人類文明資源中現在看來暫時沒用的、或顯得劣勢的資源也可能在以後的發展中發揮它們的作用。人類不可以暫時的勝負決定取捨。中華禮法傳統是經上千年的發端、曲折、醞釀、最後成熟於隋唐,以《唐律》為成文範本,在民間以習慣法為基礎;這一禮法傳統在唐以後又被傳承和延續了上千年的時間,一直到中華民國。這樣一個經歷數千年的禮法傳統肯定經受了時間的大浪淘沙,有著不可磨滅的規則價值,實在不可輕易拋棄。

前面已經討論了,禮法體系是一種超越政權、民族、政體和經濟制度的長程歷史的制度,它是制度結構中處於基礎位置的制度。因而近代以來在中國出現的否定中華禮法傳統、進而否定它的文化背景——儒家思想的論點都有點似是而非。有人說,儒家及中華禮法傳統下中國沒有率先發展工業化,進而在對外戰爭中戰敗,導致喪權辱國的結果,證明這個傳統是落後的、甚至是反動的,中國要實現現代化,只能拋棄這個過時的傳統,擁抱西方的傳統。這種看法是極端自尊心理受挫後病態反彈,走向極端的文化自卑。從數千年的尺度看,中華文明相對來講還是穩健前進的,受到一些挫折,並不算太大。然而一旦受挫,也許文化自尊心就無法容忍,走向反面的極端——對該文化全面否定。殊不知,按照這樣的邏輯,希臘被羅馬武力征服,它的文明也應不值一提;羅馬被蠻族滅亡,羅馬法也不值得仿效;以色列國被羅馬征服,它的神廟被羅馬人毀棄、耶路撒冷被夷平,猶太教以致基督教也不值得信奉。然而就是在蠻族得勢數百年後,他們的後代發現了希臘文明的輝煌、羅馬法的優越,猶太教—基督教的高尚,並將這三者燴為一爐,掀起三R運動——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羅馬法復興,最後成就了西方的現代化。

而實際上,以《唐律》和民間習慣法為代表的中華禮法傳統,又有著不同於羅馬法和普通法傳統的結構特徵,值得加以傳承。首先是,這種以成文法法典出現的國家制定法,和以禮的面目出現的民間習慣法形成了默契的、卻鮮明的邊界與互補。梁治平在其《清代習慣法》一書中指出:「研究《大清律例》的學者發現,律典直接按照中央各部名稱分類,而其律文與其說是針對所有臣民的一般規定,不如說是對官吏的指示。在通常被西方學者譯為『民事法』的『戶律』裡面,與現代民法有關的事項多半是因為與戶部的主要職能——稅收有關才被排列在一起。……正是這種情形造成了本文開篇就提到的習慣法與國家法之間內容上的『分工』格局。」[138]這個分工的原則就是,凡是涉及政府應該干預或裁斷的事務,才需要由成文法典明確規定,而不需要的,則法律絲毫不予涉及。更深一層的含義是,凡是可以由民間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協議的、或民間仲裁傳統可以解決的糾紛,政府都不要介入。他發現「律典中有關繼承或土地交易的法律規定甚少,而且完全沒有系統性。」[139]這說明在實踐中,政府確實很少干預土地交易和繼承的糾紛。這正反映了民間習慣法的有效性。

中華禮法傳統的這種二分法——涉及政府職能部分的規則秩序採取成文法典形式,而涉及民間民事關係的部分採取禮即習慣法的形式,正好介於歐陸法典化和英國普通法兩種形式的中間。歐陸法系企圖將所有社會秩序全都納入成文法典,無一遺漏。這是對人類理性能力的過分誇張,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即使做到了完全的法典化,也會一方面增加政府干預的範圍和規模,一方面又會降低解決糾紛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而英國的普通法看來是對習慣法的全面承認,卻不得不建立政府的法庭予以裁斷糾紛,並且在涉及政府的部分仍要用明確的文字來宣示規則。如繼承普通法傳統的美國,仍要頒布一部成文憲法,而美國的若干州,仍進行了法典化運動。這正說明,完全的判例法也不能全面承擔禮法體系的重任。

有人會問,中華禮法傳統不是已經被中斷了許多年,還能接續嗎?從法律史的尺度看,中華禮法傳統實際被中斷的幾十年不算長,只是一瞬間。羅馬法從正式制度的角度看,被中斷的時間是更長的。從西羅馬帝國傾覆的5世紀到11世紀開始的羅馬法復興運動之間,有約五、六百年的時間。雖然其間有東羅馬帝國的延續,但在西歐地區卻不存在作為正式制度的羅馬法了。但羅馬法的學問還在基督教的修道院中傳承,羅馬法的程式和形式還在地方習慣法和封建法中遺存,羅馬法的研究還在法學家中間延續。當然,相對來講這是羅馬法的低潮時期。但當11世紀以後,古羅馬法的文獻又被重新發現,掀起了對羅馬法研究的高潮,作為結果,羅馬法也復興了。更何況,早有中國學者指出,中華法系本來就有著超越暫時中斷或式微的歷史,「國家亡而復興,玉律金科,自創之而自保之,不毀於兩度入主之異族」。[140]這說明,禮法傳統既然是長程歷史的產物,它的文化和文字載體也具有著長效功能。即使在一段時間內它在司法實踐中處於邊緣,也可以依據它的文字文獻加以恢復。這一歷史事實說明,中華禮法傳統不僅應該復興,而且能夠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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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iquette and Law as Institutions of Long-standing History

SHENG Hong

This article views the system of etiquette (li 禮, customary law) and law (fa 法, statutory law) as the complete set of rules that order a society. It is a foundational institution that has developed over a long historical period, originating in ancient times and being compiled and refined by cultural elites during the Axial Age, ultimately forming a set of classics. Written law founded in these classics, together with customary law, comes to constitute the legal order. This process spanned thousands of years and was not interrupted or replaced by changes in dynasty, ethnicity, political system, or economic structure; it represents the most valuable institutional wealth of a society. The Chinese system of etiquette and law, like those of other civilizations during the Axial Age, has been generated, developed, evolved, and honed to maturity. The Tang Code (Tanglü 唐律) serves as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statutory law, being a deeply rooted institution in successful dynasties such as the Tang and Song. In modern times, under the impact of the West, this etiquette and law system faced challenges; after 1949, it was largely abandoned, leading to significant disasters. Given the need for a system of etiquette and law adapted to a market economy following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and in the absence of resources from the Chinese etiquette and law tradition, new laws were formulated by borrowing from Continental Roman law. While this new system has to some degree supported the market economy, certain deficiencies in the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have rendered it less than satisfactory. The solution lies in the revival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 of etiquette and law.

Keywords:  etiquette, law, institutions, China, history


* 張守東教授和黃春興教授對本文的初稿提出了有益的建議,特此感謝。

** 天則經濟研究所研究員(1993-2019),山東大學教授(2001-2014),現為獨立學者。

[1]  高明註譯,《大戴禮記今註今譯》(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4修訂初版),第41篇,〈哀公問於孔子〉,頁32。

[2] 清.朱彬撰,饒欽農點校,《禮記訓纂》(北京,中華書局,1996)卷1,〈曲禮上〉,頁3。

[3]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北京,中華書局,1990 二版修訂本)隱公十一年,頁76。

[4] 清.劉寶楠撰,高流水點校,《論語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90)卷15,〈顏淵第十二〉,頁483。

[5] 王夢鷗注譯,《禮記今注今譯》(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1),〈第十一郊特牲〉,頁226。

[6] 明.黃宗羲,《明夷待訪錄》(收於《黃宗羲全集》冊1,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原法〉,頁6。

[7] 《禮記今注今譯》,〈第三十二緇衣〉,頁480。

[8] 《禮記今注今譯》,〈第十四明堂位〉,頁285。

[9] 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著,鄧正來、張守東、李靜冰譯,《法律、立法與自由》(2冊3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0)第1卷,頁115。

[10]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1卷,頁113。

[11] 轉引自高明士,《中國中古禮律綜論:法文化的定型》(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頁3。

[12] 轉引自高明士,《中國中古禮律綜論》,頁8。

[13] 轉引自高明士,《中國中古禮律綜論》,頁9。

[14] 曾憲義、馬小紅,〈中國傳統法的結構與基本概念辨正——兼論古代禮與法的關係〉,《中國社會科學》2003:5(北京),頁70。

[15] 朱塞佩.格羅素(Giuseppe Grosso)著,黃風譯,《羅馬法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修訂版),頁75。

[16] 《禮記今注今譯》,〈第九禮運〉,頁193。

[17] 費孝通,《鄉土中國》(1947初版;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5),頁50。

[18] 梁治平,〈從「禮治」到「法治」?〉,《開放時代》1999:1(廣州),頁78-85。

[19] R. M. 昂格爾(Roberto Mangabeira Unger)著,吳玉章、周漢華譯,《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頁85。

[20] 梁治平,《清代習慣法》(桂林,廣西大學出版社,2015),頁3。

[21] 曾憲義、馬小紅,〈中國傳統法的結構與基本概念辨正〉,頁68-69。

[22]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2、3卷,頁49。

[23]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1卷,頁197。

[24]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2、3卷,頁500。

[25] 盛洪,〈習俗的有效性證明〉,《制度經濟學研究》2021:1(濟南),頁215-234。

[26] 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4冊,長沙,嶽麓書社,1997)冊1,頁118。

[27] 高明士,《中國中古禮律綜論》,頁9。

[28] 曾憲義、馬小紅,〈中國傳統法的結構與基本概念辨正〉,頁73。

[29] 瞿同祖,《瞿同祖論中國法律》(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頁31。

[30] 瞿同祖,《瞿同祖論中國法律》,頁9。

[31] 高明士,《中國中古禮律綜論》,頁5。

[32] 周天勇,〈三十年前我們為什麼要選擇改革開放〉,《學習時報》(北京),2008.9.25。

[33] 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34] 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頁21。

[35] 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頁12-13。

[36] 庫朗熱(Fustel de Coulanges)著,譚立鑄等譯,《古代城邦:古希臘羅馬祭祀、權利和政制研究》(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頁100。

[37] 庫朗熱,《古代城邦》,頁115。

[38] 塔瑪爾.赫爾佐格(Tamar Herzog)著,高仰光譯,《歐洲法律簡史:兩千五百年來的變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9),頁51。

[39] 張晉藩,《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2),頁212。

[40] 馬修.黑爾(Sir Matthew Hale)著,查爾斯.M. 格雷(Charles M. Gray)編,史大曉譯,《英格蘭普通法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頁55。

[41] 馬修.黑爾,《英格蘭普通法史》,頁56。

[42] 張晉藩,《中國古代法律制度》,頁287。

[43] 張晉藩,《中國古代法律制度》,頁463。

[44] 張晉藩,《中國古代法律制度》,頁454。

[45] 汪聖鐸,《兩宋財政史》(北京,中華書局,1995),頁443、599。

[46] 余英時,《士與中國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頁93。

[47] 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著,馮棠譯,桂裕芳、張芝聯校,《舊制度與大革命》(北京,商務印書館,1992),頁93。

[48] 梁啟超,《梁啟超論中國法制史》(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頁29。

[49] 梁啟超,《梁啟超論中國法制史》,頁27。

[50] 梁啟超,《梁啟超論中國法制史》,頁42。

[51] 梁啟超,《梁啟超論中國法制史》,頁50。

[52] 梁啟超,《梁啟超論中國法制史》,頁51。

[53] 高亨注,《詩經今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小雅.甫田之什.大田〉,頁331。

[54] 岳純之點校,《唐律疏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卷13,〈戶婚〉「在官侵奪私田」(總167條),頁206。

[55] 宋.竇儀,《宋建隆重詳定刑統》(哈爾濱,北方文藝出版社,2021),頁182。

[56] 趙岡,《魚鱗圖冊研究》(合肥,黃山書社,2010),頁10。

[57] 趙岡,《魚鱗圖冊研究》,頁17。

[58] 錢大群,《唐律研究新思考》(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頁286-293。

[59] 《唐律疏議》卷20,〈賊盜〉「略人略賣人」(總292條),頁315。

[60] 《唐律疏議》卷29,〈斷獄〉「囚給衣食醫藥」(總473條),頁467。

[61] 《唐律疏議》卷29,〈斷獄〉「八議請減老小」(總474條),頁467。

[62] 《唐律疏議》卷29,〈斷獄〉「訊囚察辭理」(總476條),頁469。

[63] 《唐律疏議》卷29,〈斷獄〉「拷囚不得過三度」(總477條),頁470。

[64] 同前註。

[65] 《唐律疏議》卷30,〈斷獄〉「官司出入人罪」(總487條),頁477-478。

[66] 張利,《宋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頁120。

[67] 張利,《宋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頁122-123。

[68] 徐忠明、杜金,《誰是真凶:清代命案政治法律分析》(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頁127-191。

[69] 清.張之洞,《勸學篇》(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頁51。

[70] 《唐律疏議》卷27,〈雜律〉「失時不脩堤防」(總424條),頁429-430。

[71] 鄭秦、田濤點校,《大清律例》(收於劉海年、楊一凡總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編冊1,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卷39,〈工律〉「河防.盜決河防」,頁494-495。

[72] 《大清律例》卷39,〈工律〉「河防.失時不修河防」,頁495。

[73] 華喆,〈「科舉家族」的一次返鄉考試記〉,《讀書》2023:8(北京),頁47-55。

[74] 梁治平,《清代習慣法》,頁130。

[75] 梁治平,《清代習慣法》,頁130。

[76] 梁治平,《清代習慣法》,頁132-133。

[77] 宮崎市定著,焦堃、瞿柘如譯,《宮崎市定中國史》(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頁223。

[78] 鄭顯文,〈從唐律到日本律——關於日本律成立的幾個問題〉,《比較法研究》2004:2(北京),頁77-90。

[79] 拉蒙.H. 邁耶斯(Ramon H. Myers)著,曹之虎、朱慧萍、盛洪譯,〈晚期中華帝國的習慣法、市場和資源交易〉,收於盛洪主編,《現代制度經濟學(第二版‧上下卷)》(2冊,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9)上卷,頁353。

[80] 拉蒙.邁耶斯,〈晚期中華帝國的習慣法、市場和資源交易〉,頁362。

[81] 邱澎生,《當經濟遇上法律:明清中國的市場演化》(臺北,聯經,2018),頁324。

[82] 邱澎生,《當經濟遇上法律》,頁326。

[83] 邱澎生,《當經濟遇上法律》,頁339-340。

[84] 塔瑪爾.赫爾佐格,《歐洲法律簡史》,頁77。

[85] 塔瑪爾.赫爾佐格,《歐洲法律簡史》,頁53。

[86] 塔瑪爾.赫爾佐格,《歐洲法律簡史》,頁81。

[87] 塔瑪爾.赫爾佐格,《歐洲法律簡史》,頁83。

[88] 福蒂斯丘(Sir John Fortescue)著,洛克伍德(Shelley Lockwood)編,袁瑜琤譯,《論英格蘭的法律與政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頁57-58。

[89] 馬修.黑爾,《英格蘭普通法史》,頁53。

[90] 塔瑪爾.赫爾佐格,《歐洲法律簡史》,頁216。

[91] 塔瑪爾.赫爾佐格,《歐洲法律簡史》,頁218。

[92] 塔瑪爾.赫爾佐格,《歐洲法律簡史》,頁219。

[93] 塔瑪爾.赫爾佐格,《歐洲法律簡史》,頁221。

[94] 塔瑪爾.赫爾佐格,《歐洲法律簡史》,頁270。

[95] 塔瑪爾.赫爾佐格,《歐洲法律簡史》,頁334。

[96] 塔瑪爾.赫爾佐格,《歐洲法律簡史》,頁344。

[97] 江平口述,陳夏紅整理,《沉浮與枯榮:八十自述》(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頁90。

[98] 江平,《沉浮與枯榮》,頁91。

[99] 盛洪,〈習俗的有效性證明〉。

[100] 塔瑪爾.赫爾佐格,《歐洲法律簡史》,頁346。

[101] 塔瑪爾.赫爾佐格,《歐洲法律簡史》,頁199。

[102] 沈家本,〈法學名著序〉,轉引自李貴連,《沈家本評傳》(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頁124-125。

[103] 沈家本,〈刑法分考〉,轉引自李貴連,《沈家本評傳》,頁136。

[104] 沈家本,〈刑制總考一〉,轉引自李貴連,《沈家本評傳》,頁128。

[105]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名公書判清明集》(北京,中華書局,2002重印二版)卷10,頁386。

[106] 《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0,頁383。

[107] 李貴連,《沈家本評傳》,頁72。

[108] 沈家本,〈明律目箋一〉,轉引自李貴連,《沈家本評傳》,頁244。

[109] 《唐律疏議》卷6,〈名例律〉「斷罪無正條」(總50條),頁108。

[110] 李貴連,《沈家本評傳》,頁245。

[111] 沈家本,〈明律目箋一〉,轉引自李貴連,《沈家本評傳》,頁244。

[112] 《唐律疏議》卷20,〈賊盜〉「略人略賣人」(總292條),頁315。

[113] 盛洪,〈「買賣」的歧義——由古代的「人契」說開去〉,《隨筆》2024:6(廣州),頁170~183。

[114] 李貴連,《沈家本評傳》,頁75。

[115] 馬士(Hosea Ballou Morse)著,張匯文譯,《中華帝國外交關係史》(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頁127-128。

[116] 小弗雷德里克.韋克曼(Frederic Evans Wakeman, Jr.)著,郝鎮華、劉坤一譯,〈廣州貿易和鴉片戰爭〉,收於費正清(John King Fairbank)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譯室譯,《劍橋中國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第4章,頁203。

[117] 汪楫寶,《民國司法志》(1954初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13),頁18。

[118] 汪楫寶,《民國司法志》,頁19。

[119] 〈修訂法律大臣奉請派員分赴各地調查考察民事商事習慣摺〉,轉引自李貴連,《沈家本評傳》,頁100。

[120] 李貴連,《沈家本評傳》,頁126。

[121] 梁啟雄,《荀子簡釋》(北京,中華書局,1983 新一版)第27 篇,〈大略〉,頁376。

[122] 《論語正義》卷23,〈堯曰第二十〉,頁756。

[123] 汪楫寶,《民國司法志》,頁15。

[124] 梁治平,《清代習慣法》,頁45-46。

[125] 汪楫寶,《民國司法志》,頁16。

[126] 李倩,《民國時期契約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頁136。

[127] 江平,《沉浮與枯榮》,頁92。

[128] 江平,《沉浮與枯榮》,頁76~78,91。

[129] 江平,《沉浮與枯榮》,頁105。

[130] 江平,《沉浮與枯榮》,頁276-288。

[131] 盛洪,〈制度應該怎樣變遷——中英土地制度變遷比較〉,《學術界》2014:12(合肥),頁24。

[132] 江平,《沉浮與枯榮》,頁293。

[133] 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頁23-30。

[134] 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頁43-44。

[135] 江平,《沉浮與枯榮》,頁309。

[136] 江平,《沉浮與枯榮》,頁302。

[137] 盛洪,〈橋刑:義務是變成侵奪權利的權力?〉,「盛洪教授」,《微博》,2023.7.10。

[138] 梁治平,《清代習慣法》,頁130。

[139] 同前註。

[140] 周祺,《中國法制史講義》(中國公學大學部鉛印本),轉引自俞榮根、龍大軒、呂志興,《中國傳統法學述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頁25。

* Independent scholar; previously a researcher at the Unirule Institute of Economics (1993-2019) and a professor at Shandong University (2001-2014).

本文原载于《法制史研究》第42期(2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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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经济周期,还是改开逆过程?|盛洪

盛按:改革开放是中国经济奇迹的根本原因,肯定改革开放就要否定改革开放所批判和改变的低效且不公的旧体制,即以计划经济为名用权力全面控制经济和社会,以“一大二公”为名剥夺民众的财产。近年来的经济下滑,正是逆改革开放潮流而动的结果。想把这种衰退说成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周期,再继续走回头路,最终会导致经济崩溃。因此若想保证经济的健康成长,就要停止对计划经济和“一大二公”的颂扬,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2026年7月2日)

盛按:最近看到有人鼓吹“穷台”战略,说这有利于统一。其实,穷或富,主因在内而不在外。所以与其“穷台”,不如“富陆”。“富陆”比“穷台”的战略确定性要高出很多。关键是要走大道,而不要玩机巧。大道就是靠法治保护产权和安全,尊重和维护市场秩序。而改开逆过程走的是相反的路,是确凿的“穷陆”战略。近些年来经济逐渐走低就是明证。“穷台”战略不仅是靠外在因素,而且是主要借助于限制陆台贸易进行操作。这种宁肯自己穷,也要叫别人更穷的战略不仅缺德,而且愚蠢。更何况,真正的统一是人心的聚拢,损害的招术会赢得感激吗?(2025年10月27日)

盛按:[“合村并镇”和水“利”工程会进一步恶化宏观经济]我在本文中曾说,“在大陆中国现有的制度环境下,财政的公共工程支出更有可能倾向于国有企业,在它们之间形成一个近似闭环,投资增量较少扩散到民营企业及整个社会,所以其投资乘数较少,带动不大。更加上,虽然凯恩斯主义的‘挖坑填坑’理论指明这一政策的底线作用是增加需求,但政府决定的公共工程更可能回报率较低,不能起到改善基础设施环境的作用,反而造成公共财政未来的亏损。所以针对改开逆过程的‘逆周期操作’是没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它徒然给人以‘解决问题’的表象,而放任真正的问题不去解决。”现在看来问题远比这严重。最近当局宣称要发动一场大规模“合村并镇”运动,要让两亿农民变成市民;另外据传当局还要进行巨大规模的水“利”工程,要在金沙江上游建坝,多省欲将不少河流裁弯取直。看来这是为了迅速增加公共工程投资而做的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和严谨的技术和环保论证的仓促决策。这种决策不仅导致工程效率极低,而且还会带来严重的负面结果。不错,农村人口是在外流,“空心村”越来越多。但村子的分布仍服从空间经济学规则,这就是选择在某村住的人会综合考虑他或她的生产、生活的路程成本,这就是市场选择。如果由政府机构来决定“合村并镇”,它们绝不会具体感受个体农民的出行成本,并且由于它们掌握强制性暴力,很有可能强迫农民“上楼”。这将导致农村鸡飞狗跳,人无宁日。建水坝的好处在近些年来越来越受到怀疑,以致在许多领先国家已经进行了长期的去坝运动。而河流现状是多年自然演化的结果,它们兼顾了各个方面的因素,如果将它们裁弯取直,则会带来理性有限的人不曾预料的生态灾难。而这种结果是大面积的,只会破坏市场机制,使经济普遍显著下降,与这些决策者的期望背道而驰,他们的错误将被历史记住。(2025年1月3日)

最近宏观当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操作,有人称之为“逆周期政策”。言外之意就是这些动作针对的是一个经济周期的低谷。这种判断似有问题。首先我们看一下,目前的经济下行是否周期。应该明确,我们所指的周期,一般是指中周期,时间在8~10年。在一个周期中,要经历一个高峰、低谷,再到高峰的循环。而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从2014年~2023年,我们看到的是GDP的持续下降(见图1),因而不符合中周期的定义。而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数据还是掺了水的。用克强指数计算,2023年的GDP增速为3.5%,而不是统计局的5.2%;至今年8月份的GDP增速只为0.72%,而不是统计局的第二季度的4.7%。下行趋势还在延续。因而,至少从2014年开始,大陆中国的经济就进入了一个持续下降的轨道,到今天并未见底。因而这不是什么经济中周期。

图1  大陆中国经济增速(2014~2023年)    单位:以上年为100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也许有人会说,大陆中国有其特殊性,经济周期的长度可能异于西方国家。就算是,我们也应该指出,这个周期的长度是多长,现在处于周期的哪个阶段。更为细致的分析,就要指出现在的经济下行是否具有市场经济中的萧条因素。这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周期。

现在经济学所谓的“经济周期”,是一种假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象。所谓“市场经济”,是指在这一经济制度下,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等都产权明确,并得到保护。要素所有者自愿与其他人达成合约进行交换或组合。通过要素组合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地买卖。政府不能随便干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无论是价格,还是数量,还是企业进入。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及相应税收的规模由公共选择决定,公共收入的数额应停留在一个相对稳定合理的水平上。在这一市场经济下,资源根据市场信号进行配置,生产结构大致等于需求结构,不会出现显著的过剩和短缺现象,资源配置效率大致达到了技术水平所允许的充分高的水平。

在一个稳定的市场经济中,当经济高涨时,各种要素收入都在增长,人们对未来充满乐观预期,将生产和投资趋近各要素充分就业的水平。货币因人们的乐观预期而较快流转,经济活动活跃致使银行借贷频繁,导致货币供应量继续增大,带来更多的消费品需求,引致对资本品的需求,通过加速数的作用,致使投资更大幅度地增加。由于资本收入和货币供给的增加,资本也更为充裕,资本就要增加对现有市场的投资或寻找新的投资领域。这时因货币需求增加的幻觉或新领域缺少成熟的价格信号,使得投资失败的概率增加。一旦投资失败,就会引起一系列的债权债务的消灭,等价于同等的货币减少。当投资失败数量增加,货币供应量按货币乘数反向缩减,人们的预期逐渐走向悲观,需求显著减少,致使经济逐渐下滑。当经济跌到谷底,大量企业倒闭,各要素失业或闲置,价格降到低点,利率也降得很低,资本开始抄底,逐渐增加投资,市场缓慢复苏,人们的预期开始提升。据弗里德曼,货币与实体经济密切互动、互为影响,但货币影响更大一些(2009,第695页),人们的经济活动取决于货币供应量,而后者又受前者影响。

对照一下,判断现在大陆中国是否处于经济周期。我们先看一下自1978年以来的经济增速(见图2)。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2014年,经济增长保持较高水平。第二阶段从2014年至今,经济增速有明显下滑。具体来讲,从1978年至2014年三十多年似乎没有明显的周期,而是较持续地高速增长,这是因为在此一阶段,大陆中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政府管制逐渐减少,企业与公民的产权保护逐渐加强,经济主体的市场活力逐步焕发,资源配置渐次改善。这种激励和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带来的经济增长,作为额外增量加入到正常经济增速上,形成了高速增长。更加上在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化被严重压抑,1978年城镇化率仅为17.9%。在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增长带动了城镇化的需求,而城镇化所需投资又是非常巨大,达到成熟城镇化率(如90%)也需较长时日,所以在相当长时间内支撑了大陆中国的高速经济增长。于是有所谓“中国奇迹”。

图2    大陆中国GDP增速(1978~2023年)   单位:以上年为100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那么到了2014年,大陆中国是否一个市场经济呢?应该说,只是初步具备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是还有明显欠缺。这就是,虽然在大陆中国基本形成了产品市场,在要素市场中还有严重的政府干预。最明显的问题,一是国有企业,一是土地问题。对于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是依据政府意志,而不是市场信号。据我们的研究,剔除垄断和免费低价使用国有资源的因素,国有企业在总体上是亏损的(Sheng, Zhao, 2013, p.79)。但它们不能按市场规则退出市场,致使资源配置效率保持低下。而土地要素的流动和交易,受到了政府重重限制。例如城市土地的使用要服从落后且非专业的政府规划,土地使用分为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种,工业和保障房用地的价格由政府管制。在农村,农村土地若要改变为建设用途,首先要变为国有土地,但地方政府收购时严重压低土地价格,致使有强烈动机从农民手中夺取土地。这些非市场因素带来了土地配置的低效率。除此之外,资金要素也没有完成市场化。如银行贷款主要贷给国企(大易有塑,2018),且民企利率两倍于国企(Hong Kong Institute for Monetary Research, 2009)。

所以,到2014年,大陆中国还不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因而不会出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周期。在此之前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是因为改革开放带来的激励增强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在此之后,正因为还有不少非市场因素的存在,就有着继续市场化改革的巨大空间,还会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加之在2014年,城镇化率仅55.8%,离城镇化的完成相距甚远。大陆中国经济理应继续高速增长,根据谈不上经济要由此下行。

那么,是什么导致自2014年起经济逐渐下行了呢?第一个原因是,政府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逐渐挤掉了企业盈利空间。我在2019年撰写的“如何扭转经济颓势”一文中指出,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相对较低,给了企业以较大的盈利空间,但在以后就逐渐上升,2016年的一般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已经比1999年高出10%,达到约25%(盛洪,2019)。加上土地财政、国企“利润”和其它政府收入,宏观税率2013年高达45.6%,2017年更高达51.5%。(盛洪,2017,2018)。自2012年以后,企业的合理盈利空间就开始变为负数(见图3)。在没有盈利空间的情况下,企业不可能继续扩大生产和投资。在这种形势下,宏观当局于2020年初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减税,但效果并不显著。之后一般财政收支只约降了两个百分点,2020年的土地财政收入却增长了15.9%,之后稍有减少。应该说,宏观税率并没有显著减少。

图3  企业的合理盈利空间

数据来源:盛洪,2019。

然而,行政部门已经习惯于收入的持续增长,并且认为它的收入水平应是刚性的;因而利用权力优势加大收入份额。第一个手段是国有垄断企业的管制垄断价格不断调高。例如成品油的税前价格一直偏高,根据我们的研究,2009年~2011年,高于主要国家平均价格的31%(Sheng and Qian,2015,p.88);到2015年也高出20~30%;今天的成品油价也比2020年最低价高出34%,高于原油价格的上涨幅度。除此之外,在其它垄断领域,如管道煤气,自来水,电力等领域,我们已经听到各种加价、或变相加价的消息。据报道,2022年~2023年,在深圳、成都等128个城市燃气提价6%~10%(小李飞刀,2024),另一说是2024年将在全国二千多个市县完成提价,最高达14%(第一财经,2024);2022年至今,全国有38个城市提高水价,幅度在30%以上(小李飞刀,2024);重庆、成都和广州等地的居民电费暴涨了50%以上,据观察是电网垄断公司调高了第二、三阶梯电价(渝跃财经,2024)。上述燃气调价只凭一纸行政文件,并没有召开法定的听证会(小李飞刀,2024);有些公司或假装召开价格听证会,收买一些所谓“民意代表”宣称他们欢迎提价(热点啥都懂,2024)。

第二种手段就是增加罚款和增加许可管制项目。我们不时听到“天价罚款”的消息,如承德市罚没外包软件程序员100多万元(茶间财经,2023)。更多的情况是所谓“小过重罚”,如某菜农出售的蔬菜农药超标,被罚10万(杨婷,2024);四川李女士替人采耳,被指“擅自诊疗”,被罚22万元(姚永忠等,2024);等等。在许多城市,原有的合法的停车位被抹掉,增加了对找不到停车位而停车的车主的罚款。这种类型的罚款是当地当局滥用权力,钻行政罚款法规的空子(没有上限,没有过度罚款的惩罚),以增加本地财政收入为目标,表现为非规范的形式。另外一种形式是利用部门立法,增加行政许可项目,对公民以往认为的正常经济活动进行罚款。如喧闹一时的“农管”,所依凭的是所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其中251项规定,几乎都附有罚款条款,可谓“罚款汇编”。其中有三分之二的项目只是行政部门的“条例”、“意见”,明显带有“部门立法”标识;其它三分之一虽称“法律”,却也经不起合宪性审查(盛洪,2023)。这些条款几乎都是在2004年行政许可改革以后制定的,说明行政部门对改革的反扑会有多猖狂。

第三种手段是滥用各种行政和司法手段直接侵夺民营企业的资产和产权。大午集团在与当地国有农场的纠纷中,被不公正地判处有罪,其巨额资产也被当地当局以非法程序低价转移。(盛洪,2020)不少民营企业在“打黑”运动中被无端判为黑社会,其资产被强制没收。更有所谓“远洋捕捞”的作法,即某地公检法机关或监管当局蓄意加罪于外地企业,拘捕企业负责人,或判罚没收企业资产,要挟该企业交出资产或资金。如浙江新湖集团被无端牵扯一起贿赂案,被判交出上百亿价值的资产(浙商杂志,2024)。又如山东成武县市监局申请冻结了巴克集团等主体名下银行存款9455万元,逼迫该企业就范;该局官员得意地说,“搞垮一个企业很简单”(百度百科,2024)。还有所谓“以刑化债”,如贵州六盘水政府以寻衅滋事罪抓捕债权人马艺珈伊,以此要挟免除其多达2.2亿的债务(百度百科,2024)。还有很多地方,当局或官员就直接以政府暴力相威胁,迫使民营企业家交出产权,否则就滥权将其抓捕。等等。

除了直接与利益挂钩,一些侵犯产权和破坏市场规则的举措起因于权力的任性和炫耀,以满足心理需求。例如2019~2021年左右在北京、河北、山东和海南等地的非法强拆运动,就是一个纯粹的破坏运动,拆毁房屋既破坏公民财产、又偏离公共目的,只是用来证明权力的“正确”(盛洪,2024)。另外,权力有时会对市场突然袭击,以似是而非的理由取消某个产业,如取消教育培训行业,在冬奥会临近时突然取消北京等地的民宿营业。又比如,在许多城市突然宣布取消电动自行车,并且动用大量警力拦截和没收居民的电动车,造成大面积的出行不便和财产损失。又比如,在疫情期间,不少城市无来由地突然宣布封城,停止旅行和生产,造成生产链环的断裂。等等。这些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公众和企业的财产损失和生产中断,而且展示了权力决策的任意性和冲动性,使人们对其的未来行为没有稳定预期,调高或然成本。

上述几种手段还远没穷尽行政当局侵夺公民和企业的权利,滥权增加自己收入(包括心理收入)的各种方法,已经曝出的信息只是冰山一角。它们共同的性质就是滥用自己暂时受托的权力,以侵犯公民和企业权利的形式,攫取更多的资产,在国民收入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增加了企业生产的成本,或减少了他们的收入,使许多经济活动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不仅如此,这些非法侵夺行为还造成了广泛的心理影响,其它暂时未被侵夺的公民和企业,也会参照已经发生的事件,将未来可能被侵夺的概率计入预期成为或然成本,调低他们对未来的估计,导致悲观的结论。这反映在民间投资增速自十年前就一路下滑,到2023年已是负数(见图4)。这自然会逐年减慢经济增长的步伐,使经济呈下行趋势。这是2014年以来经济下行的基本原因。可以看出,这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周期。

图4   大陆中国民间投资增速(2013~2023年)    单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更进一步,人们看到,上述这些侵犯产权、违反市场规则的权力行为,在目前对表达自由压制的情况下,只是实际发生的很小一部分,却没有听说过一起这类行为受到审判而加以惩罚。这说明这类行为得到实际上的纵容,不会停止。虽然有关部门发出制止这类行为的声音,如国家发改委发出声音,禁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却只是要求当事部门约束自己,并没有诉诸法律的惩罚手段。这类行为还会“创新”手法、改头换面地继续出现。更何况,滥权侵犯权利是在权力整体上不受有效约束的大背景下出现的行为,公民和企业没有手段主动阻止这种行为,只能依赖于权力方的“仁慈”。实践证明,这是靠不住的。因而,人们从战略上,整体上,基本原则上就会判断,产权和人权安全状况不会很快改观,从而这种改开逆过程会持续相当长时间。

改革开放就是市场化改革,其要点就是尊重和保护产权,遵循市场规则,减少和消除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用法治强力约束政府行为,使之不能擅自立法,越权执法,任意侵犯产权和市场规则。改革开放以后30年的历史证明了这一改革取向导致了经济的超常增长。而近十几年来,上述各种政府当局滥权增大政府份额的手段,最主要的就是侵犯产权,违背市场约束,对政府行政部门的行为不能强加管束,其导致的结果就是与改革开放的结果相反,不仅不会再给正常经济增长加上增量,反而有一个负值,使经济增长低于正常水平,以致不断下行走向崩溃。我们可以称之为“改革开放逆过程”,简称“改开逆过程”。这就是我们现在正处于的经济状况的性质。

既然目前经济下行不是经济周期的衰退阶段,而是改开逆过程,对治的方法就不应该是“逆周期政策”。因为这种逆周期政策完全是建立在宏观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上的。而宏观经济学的假设前提是市场经济。如果事情不是发生在一个市场经济中,由宏观经济学导出的宏观政策建议将是没用的,至多效果甚微。例如,宏观货币政策是建立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都不受干预的条件下。通过降息而增发基础货币所期待的后果,是基础货币增量没有障碍地经产品交易和要素交易周转,由此产生货币乘数。基础货币增量乘以货币乘数是增加的货币供应量。如果因为对产品交易或要素交易加以限制,货币周转就不可能顺畅,再加上公民和企业因其悲观预期而减少支出及其频率,货币周转速度就会大打折扣,货币乘数就会降低,一单位基础货币所增加的货币供应量就会减少。增发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的效果就会很差,甚至不起作用。例如,虽然2024年以来货币当局曾四次降息或降准,到8月份,M1仍比去年同期下降了7.3%。

而宏观财政政策若要起作用,就要依赖于投资乘数。所谓“投资乘数”实际上是一笔投资支出后经多次周转而形成的需求量相对于该投资的倍数,它也是要靠不受干预和管制的自由市场交易,乘数的高低取决于交易的顺畅程度。在一个要素市场化还未完成,房地产产品经常被限购限价的社会中,投资增量造成的需求增长就会受到限制,更加上近些年来权力当局时常对市场的突然干预,增加了预期的不确定性,也削减了人们支出意愿。更何况,在大陆中国现有的制度环境下,财政的公共工程支出更有可能倾向于国有企业,在它们之间形成一个近似闭环,投资增量较少扩散到民营企业及整个社会,所以其投资乘数较少,带动不大。更加上,虽然凯恩斯主义的“挖坑填坑”理论指明这一政策的底线作用是增加需求,但政府决定的公共工程更可能回报率较低,不能起到改善基础设施环境的作用,反而造成公共财政未来的亏损。所以针对改开逆过程的“逆周期操作”是没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它徒然给人以“解决问题”的表象,而放任真正的问题不去解决。

所以,近来出台的一系列货币政策措施繁多,按正常市场经济,也算是力度够大,但由于文不对题,对公民与企业的预期不会有很大的提升。如一味地放宽货币供给。如果目前已经发生的侵权事件所带来的被侵权概率是5%,进而要增加5%的或然成本,这已经完全吃掉了企业的净盈利,降低利率0.5%有什么意义?更何况,人们还会预期情况还会恶化,还会有层出不穷的侵权花招,以各种形式出现,并且受到纵容和庇护,企业的生存更加困难,因而在战略上要收缩企业在大陆中国的业务,果断止损。如果经济继续下滑,楼市也会失去基础。因为房地产和城市化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实体经济及贸易的发展,各产业的企业家没有信心,再降低购房首付或贷款利率也是无济于事。据楼市数据,10月份北京、西安等城市的楼价仍环比下降,深圳持平,上海略有上升。该政策基本上没有影响。

逆周期政策与改革开放的重要区别是,前者只是政策,而后者是制度。制度是基本行为规则,对社会的影响更为基本和深远,而政策只是短期性措施,它不能违背现行制度,只能通过诱导性操作改变经济参数,如税率,利率等,以期达成宏观经济目标。因而,制度变革是方向性的,其结果具有基础性;而政策调整只是在制度基础上的程度调整。制度变革比逆周期政策要根本得多,也就难得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逆周期政策轻盈灵巧,稍许改变一下参量,就会带来宏观经济的较大变化,被视为“治大国若烹小鲜”。在没有实现市场经济的社会中,一旦改革开放去除政府管制,人们的经济活动的自由度就会迅速增大,经济效率就会显著提高;而相反,如果反改革开放而行之,有效的经济活动被突然中止,效率就会马上降低,结果就是破坏性的。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当局并不能区分制度和政策,为达到一定宏观目标,采取改变制度规则的方式,如用限购和限价这种违反市场规则的方式,企图降低楼市的需求。因而不排除它用破坏制度的方式企图获得宏观效果。

俗话说,对症下药。如果诊断错误,就会吃错药。如果不是经济周期,而是改革开放逆过程,所谓逆周期政策是无用的。真正要做的,是扭转改革开放的逆过程。这样做,既容易又困难。说容易,我们直接回到改革开放即可。大陆中国经历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时期,什么是改革开放的要点,一般人都很清楚,并且记忆犹新。这就是保护产权,遵循市场规则,政府减少甚至取消干预,逐渐改进法治,逐步放宽言论自由的空间。而改开逆过程就是逆这种趋势而动,表现为侵犯产权,违背市场规则,增加政府干预和行政许可,法治倒退,压制表达自由。若要回到改革开放正轨,就要制止这种改开逆过程的行为。最简单的方法无需修改现行宪法和法律,只要落实就可以了。按照大陆中国现行的行政体制,扭转回去也很容易。如对所谓“远洋捕捞”,无需对犯此罪行者呼吁,乞求他们停止犯罪,而是直接将该地党政一把手撤职,按照现有法律公诉直接责任人,并将之绳之以法。只要有一两个这样的案例,全国自然不会再出现类似行为。

说困难,是说各级权力集团已经习惯了这种权力不受约束的环境,并将其视为理所当然。它们会强烈抗拒对改革开放的回归。虽然他们的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但是他们手中握有暂时受托的权力。尽管这些权力是有条件暂时委托给他们的,其条件是必须用于保护民众的权利,但由于民众手中缺少一旦他们违约就制裁他们的手段,所以他们可以滥权形成现场暴力优势,反而会打压制约他们的民众。比较典型的地方一是在表达自由的领域,一是司法过程。它们可以滥权压制对侵权的揭露和抱怨。许多民众对公用事业涨价的不满声音,都被迅速删除,抱怨者甚至受到威胁(史学聊热点,2024);相反,垄断集团组织大量为之辩护的文章在网上大行其道。还有在司法不中立的情况下,被行政权力普遍用来制造对企业家的冤案,用以敲诈企业财产。它们在司法过程中不遵循正当程序,采用刑讯逼供,制造虚假证据(1号事务局,2024;刘虎,2011)。要扭转改开逆过程,就会遭到相关滥权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因而又是相当困难的。我们还要经历一场真正的制度变革。

参考文献

Hong Kong Institute for Monetary Research, “Honor the Creditors before the Shareholders: Are the Profits of Chinese SOEs Real?  ”Working Paper, No.16/2009.

Sheng, Hong; Qian, Pu; Opening up China’s Markets of Crude Oil and Petroleum Products,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2015.

Sheng, Hong; Zhao, Nong;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Nature, Performance and Reform,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2013.

1号事务局,“河北亿元身价企业家涉黑案:被指遭刑讯逼供 公检法管辖权存疑”,《新浪财经》,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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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间财经,“值得骄傲的码农被罚百万!承德被扒了个精光:罚款还能写入目标”,《茶间财经》,2023年9月29日。

大易有塑,“大胆的企业家当面抱怨银行贷款存在一条国企民企‘隐形线’,总理这样说 ”,《大易有塑》,2018年9月30日。

第一财经,“居民气价确实在涨,多地正普遍发生!从业者:全国两千多个市、县6月前或将完成一次调价”,《上观新闻》,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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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虎,“民企老板‘涉黑’称遭刑讯逼供”,《新快报》,2011年10月10日。

热点啥都懂,“广州听证会自来水涨价,代表一致同意涨价!”《热点啥都懂》,2024年5月14 日。

盛洪,“大午事件的法律正当程序”,《盛洪教授》,2020年12月3日。

盛洪,“宏观税率估计”,2017年中国经济50人论坛年会上的发言。

盛洪,“如何扭转经济颓势”,《FT中文网》,2019年1月22日。

盛洪,“政府份额膨胀,利润空间殆尽”,《FT中文网》,2018年9月30日。

盛洪,《忘言山房》,Kindle Direct Publishing,2024。

史学聊热点,“江苏燃气事件女子再发声:因反映燃气费贵,老公被公司约谈让删帖”,《史学聊热点》,2024年4月24日。

小李飞刀,“燃气提价,谁会是最大赢家? ”《钛媒体》《市值观察》,2024年5月24日。

杨婷,“律师分析卖农残超标芹菜前后被罚10万:后果与责任不对等”,《南方都市报》,2024年2月27日。

姚永忠,罗敏,袁伟,“‘采耳店’被认定非法行医遭罚22万官方回应: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启动内部复查”,《红星新闻》,2024年3月31日。

渝跃财经,“居民电费疯狂增长是不合理的阶梯电价造成的?”《渝跃财经》,2024年9月2日。

浙商杂志,“知名浙企疑遭‘远洋捕捞’式办案,上百亿资产或不翼而飞,多位浙商、专家发声:莫寒了企业家的心”,《浙商》,2024年9月10日。

                                                           2024年10月15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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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英国脱欧可否采取“特区制”?|盛洪

盛按:听说英国脱欧已经十年了,时间过得真快呀。这篇多年前写的讨论英国脱欧的文章好象只是不久前写的。现在都到了可以检验效果的时候了。据英格兰银行估计,脱欧使英国损失大约GDP的6%。尽管GDP并不是人们幸福指数的全部,至少大致给个数字可以比较。据一些采访,似乎有不少人报怨不如以前了。为什么公投的结果不尽如人意?是这种投票形式错了吗?也许。本文曾讨论过:“‘现状’是人们生活其间的、有切身体会的情境。人们理论上讲把握了全部现状的信息,但很可能夸大现状的缺点。而‘改变现状’是要提出一个未来方案。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个方案只有大致的轮廓,而没有细节。提出方案的人会强调该方案带来的好处,而对其成本则轻描淡写。这就会使人们高估该未来方案,从而就会有更多的人赞成,而一旦真的实行新方案,人们才会发现被掩盖或忽略的缺陷和成本。”可以考虑的建议就是,给“现状”更多的权重,将“简单多数同意”改成“大多数同意”,如三分之二多数。当年脱欧公投时投票对比是48:52,赞成脱欧的人只是在边际上稍微胜出,他们如果犯了上述低估现状的错误,就会带来这个结果。当然在本文最后说,也许投票这种公共选择程序就有问题,如果改成私人选择,或可避开这种程序的致命缺陷。(2026年6月30日)

 盛按:英国终于脱欧。但还有争议。约翰逊的成功还是因为最后选择了北爱暂不脱离欧盟单一市场的方案。它经过了英国议会的考验,也被欧盟接受。程序正义意味着脱欧可能是件好事。但最终如何,还要看长期结果。我这篇去年的旧文,讨论了北爱暂留欧盟的问题,似还有些信息。再发。

记得英国政治喜剧《是,首相》中,有一段关于英国加入欧盟的调侃。内阁秘书汉弗莱·艾普比爵士说,“我们加入欧盟,是为了搞垮欧盟。”这当然是英国式自嘲。不想任务没有完成,英国却已经忍耐不住卧底的艰辛,决定退出,自己差点被脱欧搞垮。特蕾莎 ∙ 梅首相的脱欧方案在英国议会三次碰壁,只得请欧盟放宽期限。在绝境之中,获欧盟延期至10月底。这自是好消息,但仍看不到光明前景。在英国国内,有民众游行呼吁再次公投,工党也表示支持。而分地区看,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多数人在公投时就反对脱欧。欧盟也放言,公投回欧是最好方案。然而,如果用新的公投否定前次公投,新的公投也将会按照同一规则被否定。那英国将无宁日。4月18日发生在北爱尔兰的骚乱以及一名女记者身亡,说明了问题的急迫性。这可如何是好?

英国脱欧的问题,从根本上看,就是这一投票规则有着严重缺陷,却被看作不容怀疑的优越制度。投票制度所依据的原则,就是同意原则。一个人同意某项决定,意味着他认为这项决策对他有利,至少不会伤害他;当他反对时,就说明他认为这项决策有损于他。所以布坎南教授提出,只有全体一致同意才是公共选择的最好规则,这意味着没有一个人受损。但在现实中,在人数如此众多的人群中,很难一致同意。所以退而求其次,实际上投票规则都是多数规则。但这就产生了问题,即不同意的少数人会因这一决策而受损。在经济学的传统中,有一种信念,即不同人之间,他们的效用不可比。也就是说,不能说两个人的效用就一定比一个人的效用要多。因而,投票中的多数规则并没有极为坚实的经济学基础,只是在现实中,它直观地比多数服从少数规则要好,作为一致同意规则的变通规则而被接受。

但多数规则一定会带来对投票中的少数群体的损害,尤其是在简单多数规则下更是如此。可能会出现51个保罗对49个彼得的剥夺,甚至是51个保罗为获得100万元,而剥夺49个彼得的200万元。因而虽然多数规则节约了投票成本,却带来了对少数群体的损害,这被称为“外部成本”。而且被损害的利益越是切肤,这种公共决策的结果越不能容忍。这正是这次英国脱欧公投的情境,有约52%的人赞成脱欧,48%的人表示反对。双方票数相差不大。而双方票数越是接近,越说明少数派受到的损害越多,越可能不愿接受。更何况,还有公投结果的地区差异问题,如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反对脱欧。这种因地区的人口多寡而导致的投票结果并不公平。更要命的是,由于多数规则是一致同意规则的变通形式,所以将后者的有效品质也转移到前者身上,多数规则的结果就具有一致同意规则的权威性。在公共领域中,反对的少数派既然不能退出以避害,也就只能忍受这一强加在他们头上的决策。

说明:图中蓝色为公投退欧地区,黄色为公投留欧地区。

资料来源:BBC News, https://www.bbc.com/news/politics/eu_referendum/results

对于投票制度这种弊端,布坎南提出的改革方案是,随着投票决策的重要性的提高,可以提高多数规则的多数人比例,如三分之二多数,四分之三多数,等等。在布坎南看来,宪法是一国最重要的公共决策,因而要提高多数的比例。在现实中也是如此。如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就是要经参众两院2/3多数同意,3/4州议会批准。而脱欧决策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千百万人的实际经济利益,可谓“切肤”。更重要的是,“脱欧”和“留欧”在性质上并不对称。脱欧是“改变现状”,而留欧是“维持现状”。关键在于,“现状”是人们生活其间的、有切身体会的情境。人们理论上讲把握了全部现状的信息,但很可能夸大现状的缺点。而“改变现状”是要提出一个未来方案。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个方案只有大致的轮廓,而没有细节。提出方案的人会强调该方案带来的好处,而对其成本则轻描淡写。这就会使人们高估该未来方案,从而就会有更多的人赞成,而一旦真的实行新方案,人们才会发现被掩盖或忽略的缺陷和成本。

所以,尊重现状是一个重要原则。布坎南说,“如果一个现存的体制结构是真正无效率的,那么,必然存在着某些改变或改造这种结构的因素,从而为社会中全体成员或所有集团造福,如果一个经济学家不能找出改革的方法与途径(客观上当然会存在许多方法与途径),那么,他就无权说现存的结构‘应该’被改变。”(《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第257页)如果用投票规则来描述,就是当要改变现状时,应采取一致同意规则,符合这一规则,也就意味着没有人受损,至少有一个人受益,也就是经济学家说的“帕累托改进”。针对英国脱欧公投,现实一点,就是要从简单多数规则改变为大多数规则,比如说,三分之二规则。这不仅可以用在未来的公投中,也可以用来纠正上一次公投的错误,也说是说,如果就脱欧进行第二次公投,就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这不仅可以纠正人们对“现状”和“未来”的成本收益的心理偏差,而且也可以解决公投的地区差异问题,即更有可能在各地区的票数都超过半数的情况下才能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

但这样做的前提是更改规则,这需要英国议会作出决定。这本身又增加了政治过程的时间和难度,也许不是此次脱欧问题的解决方案。实际上,英国议会在一月份的一次投票中,已经否决了进行第二次公投。更有可能的是,英国要面对已有的脱欧公投解决问题。这就是软脱欧和硬脱欧的方案之争,以及北爱尔兰因与爱尔兰的陆地边界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软脱欧是指英国仍要留在欧盟的“单一市场”和“关税同盟”,同时遵循欧盟的相关规则,硬脱欧则是不愿接受英国没有制定规则主权的这些安排。而解决北爱尔兰与爱尔兰之间边界的一种方案,就是北爱尔兰仍暂时留在欧盟,这样就无需在北爱尔兰与爱尔兰之间建立硬边界,只在北爱尔兰与大不列颠间实行海关控制。但这两个争议似乎都不可调和。对北爱尔兰仍暂时留在欧盟的方案,一些人则认为,如此一来,就会强化北爱尔兰的独立倾向。一向令英国头痛的北爱尔兰共和军在二十年前刚刚放下武器;在苏格兰,独立公投已经获议会同意;在北爱尔兰,新芬党也提出要独立公投。

也许,北爱尔兰暂不脱欧的方案恰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这是因为,北爱尔兰和苏格兰都是英国国内与欧洲大陆关系更为密切的部分。在脱欧公投中,苏格兰以62%对38%,北爱尔兰以56%对44%的投票愿意留在欧盟。只是在整个联合王国中,它们的人口较少,才会被英格兰主导的投票所否定。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统一的脱欧行动必然会伤害北爱尔兰和苏格兰。在这时,北爱尔兰暂不脱欧就不仅是一个权宜之计,也许就是一个化解冲突的解决之道。实际上,如果让北爱尔兰留在欧盟的单一市场和关税同盟,反而会缓解北爱尔兰的独立倾向,它可以兼有(它认为的)欧盟的经济利益和英国的政治利益,同时也可以缓解硬脱欧和软脱欧的方案之争。因为这样一来,英国本身既保有软脱欧的地区,又有硬脱欧的地区。对于英国人来说,那些愿意留欧的企业可以入驻北爱尔兰,而北爱尔兰愿意硬脱欧的企业可以入驻大不列颠。

其实,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就有类似情况。这就是经济特区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初设立的以深圳为代表的五个经济特区,主要就是以贸易制度和税收制度区别于内地而建立的。这种特区制度一方面促进了中国的开放,在特区的发展过程中显现出了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特区又是改革的示范区,在其中的市场化改革试验也因其成功而推广到了全国。但是在一定阶段内,由于特区内外实行的关税及其它经济制度的不同,还需要将特区与其它地区之间的边界暂时用硬边界隔开。随着改革开放在全国的发展,特区内外的经济制度和关税越来越接近,中国特区的硬边界最终被拆除了。如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二线)全长85公里,于1985交付使用,在25年后被废止。在这一过程中,深圳特区隔开两种制度实行的范围,见证和比较不同制度优劣,又逐渐融合两种制度,在整个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却没有造成特区与其它区域的疏离。

在另一方面,我们今天看到的英国,就是一个历史地形成的国家。她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尊重历史过程所赋予的特殊性。英国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北爱尔兰,苏格兰,威尔士等都是因各种历史机缘整合到联合王国之中。它们的地位有着强烈的历史印记,它们的制度也多少与英格兰不同。例如,苏格兰是1707年经苏格兰议会和英格兰议会之间的协议而加入联合王国的,而北爱尔兰则是英国对爱尔兰殖民统治及其终结的结果,于1922年退出爱尔兰自由州而加入联合王国的。北爱尔兰和苏格兰的基本政治框架与英格兰都有些区别,法律制度更有差异,苏格兰甚至是一个大陆法地区。所以对于英国来说,在脱欧的两难选择中,出于现实考虑将北爱尔兰视为一个联合王国的特殊地区,并没有什么困难,反而很符合英国的传统。甚至可以考虑,将北爱尔兰特区的时间确定在十年以上。

当英国在脱欧进程中形成两个不同区域后,不同制度的优劣就会逐渐显现。如果北爱尔兰的经济表现优于大不列颠,则说明这一模式更好;也会给全体英国民众一个更加真实和有说服力的信息,让他们重新作出选择。反过来,如果大不列颠发展得更好,则也是如此。无论怎样,两种方案都不只是“未来方案”,都可以作为“现状”来比较。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会在多年的磨合中,发现一种介于两种模式之间的模式,在两种模式并行的过程中生成,最终会被新的公投所确认。当然,这都是在假设公共选择程序必然如此的情况下的想象。还有一种想象,那就是脱欧与否可以不是公共问题,而是私人问题。也就是说,随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的发展,每一个企业甚至个人都可以选择脱欧还是留欧,只需在个体信息上标明选择,海关就会自动识别,从而采取个性化的关税处理。例如,留欧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购买“欧盟票”以享受欧盟的关税待遇。果能如此,才会真正避免公共选择无奈的规则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损失与冲突。

                                                   2019年4月23日于五木书斋

2019年4月29日于《FT中文网》和《中评周刊》同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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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治大国若烹小鲜》前言|盛洪

盛按:格林斯潘辞世,一代英豪归去。我当初在描绘“治大国若烹小鲜”境界时,曾拿他举例。“他的全部工作,似乎就是以0.25%甚至0.125%的微量,调整美元的再贷款利率。别看调整幅度如此微小,但对美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都产生着重大影响,以至他的一篇讲话,既可能造成股市动荡,又可能给人以信心。自他执掌美国联储以来,美国经济逐渐摆脱了滞胀局面,出现了低通胀、高增长的态势。当然,格林斯潘的工作可不是好玩的。尽管只做0.25%的调整,但如果一不小心弄错方向,也会导致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因此需要对货币体系、金融制度和实质经济有深刻的理解,并对美国经济现实有足够的‘感觉’。这和他的经济学背景、他在金融界长期工作的经验很有关系。在微量调整、掌握火候的背后,是对经济体系的洞悉、对当下经济形势的准确判断,和对货币政策和政策手段的刻意选择和安排。这不正是一幅活生生的‘治大国若烹小鲜’的图景吗?”当然,他的判断可能也不全对,他自己也说应“三七开”。他被批评在90年代高估了计算机效率提高导致的实际GDP增长,从而低估了通胀率,导致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成为以后的金融危机的诱因。当然对于复杂的经济体系,有限理性的人类能够达到格林斯潘的水平已经很不容易了。人无完人,我们应该继承的是他的智慧。(2026年6月24日)

原来读老子的《道德经》,最难理解的就是“无为而无不为”的意境。怎么什么都不做,就可以达到什么都做的效果呢?关键在于理解“无为”二字。“无为”并不是什么都不做,而是不要做妨碍别人“有为”的事情,对于政府来讲,就是不要做妨碍老百姓积极性的事情。一个社会,只要所有成员都能奋发有为,什么事情不能做呢?所以我在后来一篇文章中总结道,“‘无为’就是对妨碍的妨碍,对限制的限制。”这与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的小政府理想颇为一致。

然而,将“无为”或“小政府”理想简单地理解为政府做得越少越好则是有问题的。应该说,政府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创造。迄今为止不少美好的字眼,如自由、平等、公正等等,都是在有政府的条件下近似地实现的。这说明,在有些地方,政府是不可替代的。所以政府的“无为”,应该是在该有为的地方有为,该无为的地方无为。这需要对政府这种制度有深刻的理解。“无为”不是无知,“自然”也不是毫无人的意识和智慧。我过去很赞赏中国的传统园林艺术,认为它是中国文化“崇尚自然”风格的体现。后来到北京郊区的一些新“景点”去了几次,才发现,完全无知无识的所谓“自然”是多么糟糕。那些毫无文化造诣的仿古建筑,与北京与承德的皇家宫殿,和苏杭一带的江南园林简直有天壤之别。在那些与自然景观浑然一体的建筑风格背后,是深度刻意的安排。做得象“自然”一样,其实不是自然而然的。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关键是个“法”字,即仿效、效法之意。而效法,就有水平高低不同了。有维妙维肖,也有邯郸学步,还有东施效颦。要仿效,首先是要理解,要把自然“吃透”。所以,在“无为”的背后,是理解自然、仿效自然的大学问。

这样的境界,又用得上老子的另一句话,“治大国若烹小鲜”。过去,关于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有各种各样的解释。一种解释说,小鲜是很嫩的,如果老是翻过来、翻过去,就会弄碎了;因此治理大国也不能来回折腾。这种解释虽然接近本意,但没讲到“妙”处。懂得烹饪的人都知道,烹饪技术(?艺术)的核心部分,就是掌握火候。而小鲜,又是各种烹饪材料中最为娇嫩的,更要细心伺侯。所以治理大国的最高境界,就是小心翼翼地掌握火候。那么,怎么掌握火候,大国又如何可以被比作小鲜?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但也可以大而化之道来。简单地说,治理国家,首先要考虑人民的性质。从经济学角度看,人民的性质就是趋利避害。如果政府能够提供和维系一套基本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任何个人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时,就对社会有利;在做对社会有害的事情时,就对自己有害,就可以使全社会的成员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使社会繁荣起来。一般而言,这套制度包括保护产权、维持秩序、调解纠纷的功能。 一旦有了这么一个制度框架,人们明确地知道什么是自己的成本,什么是自己的收益,从而自动地按照对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行事。

当然,什么对社会有害,什么对社会有利,在有些时候并不是那样判然分明的。往往是同样一件事,做得不够和做得过头都会对社会不利,比如货币供给。过多了叫通货膨胀,过少了,我们现在也知道叫作通货紧缩。通货膨胀意味着,当社会所有成员都已经被动员起来进行经济活动以后,仍要增加需求,则只能导致物价的上涨,而不会有新的供给了;通货紧缩意味着,社会上还有一些成员没有工作,却已经没有货币支持他们的经济活动了。在相当长的人类历史中,人们采用贵金属做货币,货币供给由贵金属的生产决定,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吻合的情况只是偶然地发生。后来人们又发明了贵金属本位制,即以贵金属为准备金发行可兑换证券,部分地摆脱了贵金属的束缚,直到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不兑现的纸币作为货币,才完全脱离了贵金属的限制,货币供给完全可以由政府的货币政策决定。所谓货币政策,一般就是中央银行对再贷款利率的调整。再贷款利率的调整,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利率的些微调整就会影响人们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从而影响人们的行为。当利率调高后,就会有些人认为他们原计划的经济活动得不偿失,从而中止他们本来要进行的投资;反之亦然。这样政府通过很小的调整,就从事着造福于整个社会的治理。

谈到火候,谈到货币供给,我们很自然地想起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即美国中央银行)主席格林斯潘。他的任务,就是在保证货币充分供给的同时,避免通货膨胀。他的全部工作,似乎就是以0.25%甚至0.125%的微量,调整美元的再贷款利率。别看调整幅度如此微小,但对美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都产生着重大影响,以至他的一篇讲话,既可能造成股市动荡,又可能给人以信心。自他执掌美国联储以来,美国经济逐渐摆脱了滞胀局面,出现了低通胀、高增长的态势。当然,格林斯潘的工作可不是好玩的。尽管只做0.25%的调整,但如果一不小心弄错方向,也会导致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因此需要对货币体系、金融制度和实质经济有深刻的理解,并对美国经济现实有足够的“感觉”。这和他的经济学背景、他在金融界长期工作的经验很有关系。在微量调整、掌握火候的背后,是对经济体系的洞悉、对当下经济形势的准确判断,和对货币政策和政策手段的刻意选择和安排。这不正是一幅活生生的“治大国若烹小鲜”的图景吗?

达到这样的境界,却不是格林斯潘一人的功劳。只有在货币体系和金融市场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货币政策才会如此灵敏。而这一经济体系的形成,则依赖于世世代代人的努力和积累。在这一制度中,政府运行有效并且不可替代,却花费最小而影响最大。恰恰因为,政府在它该发挥作用的关节点上发挥着它的智慧,从而避免了它对经济其它方面的干预,反而给全社会成员留下了巨大的“有为”的空间。 

                                     2002年9月3日于北京郎家园

《治大国若烹小鲜》,由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出版。

【横议】制度逆境下的经济韧性|盛洪

盛按:看到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今年1~5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下降4.1%;其中房地产投资下降16.2%。这是在2025年投资下降-0.5%的基础上的进一步下降。5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价格(CPI)同比上涨1.2%的同时,同比下降了0.6%;一改1~4月份的正增长为负。我在几个月前的这篇文章中还讲经济增长有韧性,但也提醒说,“这一经济韧性的危险一面是,投资在逐年缓慢减少,生活还过得下去,这让人缺少对其负面作用的警惕性,产生温水煮青蛙的效果。尤其是权力部门会误以为这是它们的政策所致,而没有意识到这是普通民众在现有市场框架下规避干预、力求生存的综合结果,仍低估产权的重要性。”并预言“经济增速在以后数年会逐步减低,这个具有韧性的经济也不会维持太多时间。”现在看来经济负增长的速度可能会超过我的预期。(2026年6月22日)

用克强指数计算,2025年大陆中国的GDP增长约2.64%[注]。这一数字是好还是坏呢?从改革开放的角度看,大陆中国还没有完成城镇化,它在充分就业下的正常增长潜力应在每年5~6%或更高,2.64%明显低于这一增长潜力,所以是不好的。然而从另一方面看,近些年出现了改开逆过程,严重削弱了保护产权的力度,干预了市场正常秩序;2025年又有多名知名民营企业家自杀(古风纪实,2025),中小民企也遭到普遍的侵权,以致出现业主直播自杀抗议滥权的极端事件(新黄河,2025);所谓“远洋捕捞”——滥权绑架企业家以敲诈财富的行为,并没有因最高法院声言禁止而停下脚步。国内外资本的悲观预期并未显著改观。据国家统计局,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自2020年以来持续下降,2023年和2024年增长为负;投资总额在2025年继续下降(-0.5%),在这样一种制度逆境下,2.54%就是一个很好的数字。

图1    实际到位投资增长与经济增长对比

数据来源: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克强指数由笔者计算,方法见[注]。

本文想就后一个判断作些讨论。即为什么在制度逆境下,经济增长还显现出如此韧性。粗略看来,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制度虽遭重创,基本框架仍在,一般民众为生存仍需日夜操劳,努力挣钱,这是经济的基本底色。在市场制度基本框架还存在的情况下,民众信心不足表现为收缩需求,宏观上表现为通货紧缩。2024年的M1增长率是-3%,即通货紧缩了3%,2025年的M1名义增长率虽为3.4%,考虑到2205年将支付宝等网络平台的货币计入M1,经调整约1.4%。两年总体来看通货紧缩了1.6%。

一般来说,如果市场是充分有效的,在通货紧缩的背景下,产品、服务或劳动力价格可以向下浮动。但凯恩斯宏观理论假设价格是刚性的。近一个世纪以来,确实存在着价格刚性,这是由于存在着工资刚性,价格调整的成本和已有合约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更加削减需求数量,导致进一步的需求不足。消费品市场的萎缩会使企业减少产量,进而减少对投资品的需求,带来更大的需求减少,这会产生加速作用。再加上投资乘数的作用,使投资需求加倍减少,总需求更加不足,推动经济进一步下滑。整个社会也会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之中,呈现负增长。这种价格刚性已经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作为一种确定的事实,至少在萧条开始阶段存在(阿克利,1981,第412页),被考虑在分析变量之中。然而,在大陆中国似乎没有出现价格刚性,也没有其引致的负增长。

我们发现,在近些年经济放缓中,出现了价格下浮现象。据国家统计局,2025年的CPI与上年持平,而PPI则下降了2.6%(王有捐,2026)。总体价格指数应是负的。由于生产者价格指数是以对市场预期为基础,所以显示出些许悲观。据《文心》整理,从行业看,2025年,食品类价格都有明显下降,其中鸡蛋价格下降了18%;家电中电视、空调和冰箱的价格都在下探;汽车价格下降了9%。2026年1月,乘用车‌平均降幅更达14.9%。最大的商品——楼宇的价格在前几年的下降基础上继续下降。据国家统计局,2025年商品房销售额同比下降了12.6%。2026年1月,包括京沪,几乎所有一二线城市的房价同比都有所下降。见下图。根据经验,三、四线城市及县城的房地产情况较一二线城市更差。这说明全国的房地产的价格还在继续下调。

图2  2026年1月重要城市新房价格变动

数据来源:《文心》整理。

从微观感觉来看,价格下降得更为令人惊讶。尤其是近年来消费者已经习惯于从电商平台购买物品,其价格下降更为明显。根据清华大学金融MBA研究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电商平台的‌件单价整体下降近25%‌。据《文心》整理,自2021年至2025年,电商平台商品普遍明显降价,其中食品类和家电类商品的降价最为显著,分别超过40%和20~30%。各平台、各类别商品五年间的降价幅度见下表。这还只是平均价格。个别商品的价格可以低到令人咋舌。还有些产品,是不能用同比价格下降来衡量的。我们曾使用的便携洗牙器,原来是100元左右,现在竟然只有十几元,是原来价格的约15%。其原因是设计结构与原来不同,节约了大量成本,但功能基本相似。

表1    电商平台价格变动

平台品类2021年均价(元)2025年均价(元)五年降幅(%
京东美妆护肤192.22143.1825.51
京东服饰339.3225.2333.62
京东家电数码1938.841387.6228.43
京东食品生鲜83.2946.444.29
京东个人护理85.6850.2441.36
京东家庭护理105.189.6414.71
淘宝/天猫美妆护肤249.58223.110.61
淘宝/天猫服饰212.47178.2516.11
淘宝/天猫家电数码2109.351401.633.55
淘宝/天猫食品生鲜52.7828.2246.53
淘宝/天猫个人护理172.59121.4329.64
淘宝/天猫家庭护理229199.2812.98
拼多多美妆护肤176.12152.1913.59
拼多多服饰407.35315.9322.44
拼多多家电数码4225.252628.3937.79
拼多多食品生鲜104.5161.7540.91
拼多多个人护理66.1545.730.91
拼多多家庭护理155.74124.7719.89
抖音电商美妆护肤185.25164.8811.00
抖音电商服饰236.85190.6519.51
抖音电商家电数码2389.091577.24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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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文心》整理。

这种降价现象表明,在大陆中国的市场中,商品和服务价格有着很大的下浮弹性。然而一般而言,传统行业中的竞争性企业的净利空间一直很小,多在5%左右。如果降价5%或10%以上,岂不是没有利润了吗?为什么企业能够承受如此降价?我们发现,在近几年,企业普遍采取了降薪或裁员的措施。即使是大国企,也在大规模减薪。据说,某些央企高管降薪约2/3,中层降薪1/3,普通工人降薪约10%。据《文心》整理,分行业,房地产与建筑业下降约18%;金融行业‌降薪5%起步,最高达30%-50%;互联网大厂‌平均薪资同比下降12%;制造业‌一线工人平均薪资同比下降7.3%;等等。中小民企更是雇佣制度灵活,可以推想薪资水平调整弹性更大。

与此同时,无论大小企业,国企民企都在大规模裁员。房地产央企自2020年以来已裁员5万余人,互联网和科技企业也裁员数万,甚至市场前景看好的比亚迪也缩减了12%的普通员工。不少央企还有垄断权和优惠政策,它们的机制仍可容纳大量冗员,尚且裁员;可以想见,中小民企更是裁员无数。还有一些员工是在减薪的情况下自动离职的,但也人在减薪的情况下选择留职。据国家统计局,自2014年,全国就业人数就在逐年下降。而我们注意到,也就是从这一年起,经济增长在逐年减慢。这说明,企业对市场需求的减少极为敏感,迅速作出了裁员的应对。无论如何,这都实现了企业减少成本的目标。大量企业减薪和裁员显现了大陆中国企业的工资弹性和就业弹性,使得它们可以在经济下行时减少成本,在萧条中生存下来。

图3  大陆中国就业人数(万人)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它们之所以可以如此做,一是不存在工会集体谈判和罢工威胁的制度条件,一是每年约1200万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压力,使得在职的员工考虑到如果离职,再找到工作的难度可能更大,所以不得不接受减薪的安排。在另一方面,如果全社会的商品和服务都在降价,工资的减少和暂时的失业所带来的财务压力也会减小。因为生活的成本也降低了。由于普遍的降价,所谓“消费降级”有时只表现为价格降低,实际的消费质量并没有降低。由于食品类商品和其它日常用品降价了,减薪的普通员工还是能够应对日常开销,企业中高层虽然减薪比例较大,由于基数较高,也不影响日常生活。并且普遍存在着生活成本弹性,即通过调整生活习惯以适应收入的变化。例如,由于消费降级,在旅游出行时入住星级较低的酒店,虽然价格便宜了,但硬件和服务质量却基本上差不多。另一个例子显示,消费降级只是减少了奢侈品或炫耀性的消费,并没有减低日常消费的数量或质量。

由于商品价格普遍降低,虽然工薪收入调低,大路消费品需求量却只有温和的下降,企业的产量也只是温和地减少,并没有引致对投资品的大规模削减,并通过加速数和乘数的作用推动经济大幅下跌。对于企业来说,产品价格下降使得需求量下降减缓,企业减产也就不那么剧烈,固定费用分摊仍可维持在低位,减薪和裁员又使变动费用下降,单位成本仍会低于价格,使得企业可维持一定的盈余,不致走向亏损。即使近年来企业倒闭的数量增加,但占比还是较低,没有出现企业普遍倒闭的现象。这就使得大陆中国的经济在近年来并没有急剧下滑,而是呈现低速增长的态势。

在这种持续的低速增长过程中,经济机制基本上正常运转,某些产业还可以在这种环境下有较大的发展。如电动汽车产业还是增长很快。2025年新能源汽车销量比上年增长28.2%,其中纯电汽车占64.4%。电动汽车与锂电池,太阳能电池一起构成的“新三样”,成为大陆中国出口的增长主力。以Deepseek异军突起为标志,AI产业发展也很令人瞩目,近年来的增长速度在20%左右,2025年更是高达30%。在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也有一些产品或服务的创新出现。如旅游市场中又出现了“旅拍”服务,即根据本地旅游文化特色出租相应的服装,再提供特色拍照的一揽子服务。

不过,这一经济韧性的危险一面是,投资在逐年缓慢减少,生活还过得下去,这让人缺少对其负面作用的警惕性,产生温水煮青蛙的效果。尤其是权力部门会误以为这是它们的政策所致,而没有意识到这是普通民众在现有市场框架下规避干预、力求生存的综合结果,仍低估产权的重要性。从较长期看,由于近年来国内投资总额出现负增长,外国投资者也裹足不前,整个经济缺少后劲,经济复苏也可能漫无期限。这意味着,经济增速在以后数年会逐步减低,这个具有韧性的经济也不会维持太多时间。与周期性明显的经济相比,可能会在下一轮的增长竞争中落后。

除非当局意识到侵夺产权对整个制度环境的破坏,以及对整体经济的系统性负面影响,严格地约束住权力的滥用,从根本上改变投资者对产权和经济前景的悲观判断,才能扭转投资下降的趋势。

[注] 2025年克强指数:货物周转量累计增长4.8%,乘比重0.25,得1.2;发电量累计增长2.2%,乘0.4,得0.88;M1增长3.63,修正后为1.63,乘0.35,得0.57。将这三项相加,得克强指数为2.64。目前没有2025年价格指数,所以不对这一数字作修正。

参考文献

阿克利,加德纳,《宏观经济理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古风纪实,“这些行业的大佬为什么选择跳楼?”,《古风纪实》,2025年9月2日。

新黄河,“湖南郴州一烟花爆竹店店主举报公职人员并疑似饮用‘敌草快’,官方通报”,《新黄河客户端官方账号》,2025年12月1日。

王有捐,“2025年CPI总体平稳 PPI低位回升”,《国家统计局网站》,2026年1月19日。

2026年2月28日于五木书斋

2026年3月5日首发于《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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