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普通法] 为什么要研究礼与普通法?|盛洪

为什么要研究礼与普通法?

—— 2018年4月28日第二期“礼与普通法沙龙”开幕词

盛洪

礼与普通法研究群是我提倡的,这是一个同仁个人组成的研究群。为什么要研究礼与普通法呢?是因为我的学术背景,一是哈耶克传统,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批判近代以来从西方到中国的唯理主义的哲学观念,倡导的是重经验、重案例的自发秩序的思维方法;二是儒学传统。我对儒学经典作了大量阅读,后来读到《礼记》就有一个很大的发现,即其它儒学经典都是讲成熟的道德价值,而《礼记》讲的是这些道德价值是怎么来的。这两者在告诉我们,真正的法是什么。

一直以来,我们关于“法”的观念,就是法是政府制定出来的,无论是独裁政府发个命令,还是民主政府投票决定,都是在立法。哈耶克反对这种观念,他反对制定法,他说制定法不是真正“道”的那个概念,“道”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崇高和完美的概念,换中国的说法,指的是天道,就是“理想的秩序”的意思。

实际上,这样一种天道,人类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把握的,为什么呢?是因为人类的理性有限。但人类可以从什么地方发现呢?是从“自发的秩序”。“自发秩序”这个概念对哈耶克来讲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一个完美的法,它用自发秩序来指称。这个自发秩序就是说会有那样一个完美的秩序,但我们也把握不了。第二层含义是,对应于人类社会现实中的自发秩序,他指的就是习俗、惯例、习俗,也就是中国人说的礼。

哈耶克说如果我们要去认识自发秩序的话,我们首先要从习俗、惯例、习惯去认识,这是一个重要的思路。而相反的思路,比如像通过无论是国王还是议会,政府制定这些法律,并不是真正的法源,其实是派生的。而且如果这些制定法与自发秩序不相吻合的话,那么就不是我们意义上的法。我们要去理解人类社会的秩序,肯定首先要从对自发秩序在现实世界的对应物,就是习俗、习惯、惯例的观察中,去发现和把握。

由于很多自发秩序,习俗、习惯和惯例形成于遥远的上古,要想了解它们,就要从已有的历史文献中寻找,就是人类早期的记载习俗、习惯、惯例的经典中寻找。中国有很多这样的经典,应该说形成于轴心时代,在中国就是春秋时期,其中包括《礼记》。其他文明,如希腊文明、希伯来文明,印度文明,都有很多经典。希伯来文明的经典就是《摩西五经》,即《旧约》。希腊文明有当时大量历史的、文化的和哲学的文献。这些早期的经典,包含了很多人类早期形成的习俗、习惯、惯例的记载,给我们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资源,让我们去理解早期的自发秩序是怎么产生的。我们不能从现有的法条去理解法,我们必须从人类早期文明的这些经典去理解法。

与早期经典相比,普通法当然相对晚一点。英国相对来讲是一个后发国家,我们讲普通法,一般讲是从12世纪开始形成的那个法律传统。普通法继承或遵循了在12世纪以前英国的,包括盎格魯-撒克遜人的,诺曼人的,丹麦人古老的习惯、习俗和惯例,并把它们提炼成了更一般的规则。

另外一方面,自发秩序还有一个含义,是说经验、案例给我们带来的信息,要远远优于文字给我们带来的信息。是文字就已静止,就可能僵化。所以这种思路包含了对当下经验和案例的重视。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在思考一个规则的时候,不能仅从现有的法条出发,而是从现有的案例、经验出发。你这样去理解,才能保持作为法的鲜活性。否则法条不过就是一个完全脱离了人的互动和实践,僵硬的甚至是偏离自发秩序的东西。

同时,我们要强调一点,我们一方面要对已经形成的文字进行研究,另一方面普通法是一种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首先是承认人的理性有限。人不可能去完全把握这个最完美的自发秩序,或者说最理想的天道,我们只能是在有限的时间里去理解和思考我们观察到的自发秩序,从中抽象和提炼出规则价值,这是最重要的含义。因此,我们只能在我们理解的范围内,通过对习俗、习惯和惯例的观察和搜集去理解自发秩序,而同时知道我们永远也不可能完全把握这个自发秩序,因而保持谦恭和敬畏。宁肯遵循经验,而不把自己对自发秩序的部分理解夸张为掌握了真理。这是一种人类避免犯较大错误的思维方法。

普通法思维方法在几个方面对我们有所帮助。第一,让我们理解什么是法。谈到法的时候,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包含了两个含义。即理想的法和强制性实施的法律。西方的LAW既是指规则或定理,又是讲法律。比如孟德斯鸠《法的精神》,不能理解成“法律的精神”,是“法的精神”。这里的法就是天道。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的法,就是我们说的自发秩序在现实中的对应物,就是习俗、习惯、惯例,这是我们能够看到的、最接近天道的那个法。虽然它还是离天道有段距离,但它一定会比制定法更接近天道。

第三个层次是形成法条的制定法,这个法实际上不是我们追求的那个法,它是一个被人类发现、用文字描述下来,但是它多少有些缺陷。可能跟这些最理想的天道是有差距的。只有当制定法与自发秩序的规则相吻合时,它才有意义,否则从普通法思维方法来看,就不能称之为法。

第二,让我们理解法的起源。法的起源一定是在没有强制力的情况下,人们通过互动形成了某些习俗、习惯和惯例。到后来出现了制定法,已经非常晚了。而且如果它是正确的话,那么它一定是不太偏离由人们互动形成的习俗、习惯和惯例。如果偏离的话,它就什么都不是。既然自发秩序是法的起源,也就是法的价值的源泉。当自发秩序与制定法相比,就有着巨大的优越性和优先性。理解法的起源,肯定要研究礼与普通法。

再者,这也是研究法的方法。什么意思呢?我们现在看到成文法典的结构,这个结构实际上是不能让我们知道法是什么的,它只是结果,不是一个生成过程。生成过程实际上是它们由一些最基本的原则构成,这个在哈耶克的语言中叫“正当行为规则”,我们其实就是遵循这些正当行为规则,后来生成的那个结构虽然很复杂,但不是特别重要,我们最关心的是正当行为规则,我们相信遵循这规则就有好的结果。拿市场作个比喻。我们只要遵循市场的正当行为规则就够了,如平等谈判、自愿成交。我们其实不知道遵循这一规则所形成的市场结构和价格波动序列是什么样的,不仅不知道将要如何,即使看到过去的结构,也会因过于复杂和无规则可循,也不理解。但这不重要,重要的是知道正当行为规则。

有一本书叫《一种新科学》,作者沃尔夫勒姆的研究方法就是用元胞自动机的一维三元两态模型来研究,也就是,用最简单行为规则生成很复杂的结构图案。他做了大量的思考,也认为宇宙可能是由最简单规则作为基础而构成,那种复杂结构就是由简单行为规则生成的。你不可想像这种简单规则能够形成那么复杂的结构,反过来无法从复杂结构发现简单规则。所以我们要真正理解法的话,我们就要研究最初的、最简单的规则,这是一条正道。而你在呈现出非常纷繁复杂的法条结构时,你是不能知道它的基本规则是什么。所以礼与普通法方法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法。

习俗、习惯和惯例优于制定法,为什么?我觉得至少有两点。

第一点,是在形成过程中没有强制性。在人与人平等的自愿的长期互动中形成的规则,就是当时最好的规则。相对于其他的规则形成形式,尤其是相对于强制性形成的规则,它是更优越的。经济学是可以证明的。市场中的平等、自愿的谈判所达成的交易一定是最佳交易。而强买强卖的交易一定不是最佳交易。这两者逻辑是一样的。所以习俗、习惯与惯例在形成过程中是优于制定法的,因为所有的制定法都有强制性。即使是民主的议会,投票决定,对于被否定的少数派也是强制的。制定法最好的结果就是和习惯法相仿佛,如果不一样就完全偏离自发秩序,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第二点,在实施中也是没有强制性的。为什么优越?一个社会如果大家自觉遵守规则的话,肯定比强制性遵守要好,是更有效率的。强制性不仅要动用更多的资源,也因强制性实施本身会造成损害,更可能被掌握强制性资源的人所利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从社会秩序结构的意义上来讲,习俗、习惯与惯例是更优的。

最后一点,那些法条一旦形成,就变成了某种僵化的文字了,可能和这个社会不断地变动所产生规则变化逐渐背离。所以我们要不断地关注这个社会当下鲜活的案例,我们现在的司法实践才不会拘泥于法条,能保持我们的法不断有源头活水,法条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应是与时俱进的,不是一个僵化的东西。这种僵化的法条限制了我们的发展,我觉得这是又一层意义。

这是我讲的重要性。但从近代以来至今我们法学界和其它学术界对礼与普通法的研究,应该说完全和它的重要性不相匹配。什么意思?很简单,第一,中国人在讲到“礼”的时候,不少人有非常大的偏见,因为近代以来中国人对在西方的冲击面前,对中国自身有很多过激的倾向,这种倾向导致了否定中国传统的几乎所有文献。所以,当你在谈“礼”的时候,有人就会说,你为什么要读一个2500年以前的东西。这在西方是一个很奇怪的问题,没有人会对读《旧约》的人提这样的问题。这说明他们对礼是完全不理解的。当然这和近代以来的中国走的文化道路有关。鲁迅在中国大陆长时间是一家独尊,他对礼的文学化的、夸张化的描述深入人心。如在五千年历史的字里行间看到了“吃人”二字,所谓“吃人礼教”,把礼和吃人联系在一起。

近代以来中国的学者把大陆法系当成参照,回头一看中国,就产生了深深的自卑感。为什么?因为突然发现我们好像没有大陆法系那样一些法条,没有那样的法典,没有民法,然后就感到非常自卑。他们就完全没有去理解法到底是什么含义。法就是秩序,而这个秩序不要看它的外在形式,而要看它实际的功能,能不能解决问题,是不是更优?在相当长时间讲“中国没有民法”这句话,我觉得法学界可能是主导,不知道现在是不是这种情况。大家几乎都忽视对中国传统习惯法的记述、讨论和描述,从《礼记》到后来历朝历代的案例等等,还有很多司法文书和契约文书等等,它们的价值都被低估了。

另一方面,对普通法,其实也是相对低估的。在中国大陆的法学界,应该说是以大陆法系为主。普通法现在有不少人在翻译和研究,相对来讲还是一个支流,它不是一个主流。而且普通法还有一个研究上的困难,它呈现为大量案例,不是一种法典化的表达,它在传播上有先天的困难。这就是为什么后来有人说移植的法律都是大陆法系的,很难去移植普通法系的,为什么?因为它就是一堆案例,杂七杂八,就跟中国过去这些的习俗、习惯、惯例,和过去的这些案例是很类似的东西,所以普通法同样没有得到重视。

这种现象恰恰是要改变的,因为太过于重视大陆法系的移植,而又以大陆法系的法典反过来否定中国的传统和经验,这是本末倒置的方法。应该说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大陆法系的意义,它确实还是有巨大的问题,使得中国国内传统的法治资源不能被现代人所用,被我们所继承,被我们所发扬光大,其中有很多好东西被丢掉了。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我们开展礼与普通法的研究,就是在弥补我国近代以来对法律研究的某些偏差和缺失,而这样一种研究方向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研究成果。甚至我觉得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不仅是法学界的事情,其实还是一个整个学界的事情。因为我们对大陆法系的偏重,我们研究的偏差确实和唯理主义的认识论相关。而唯理主义的认识论在中国大陆学界仍然占主导地位,所以我们不仅是在开展一个法学研究的方向,我们也开展一个新的文化方向,这可能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当然同时我也强调,在这个方面已经有很多学者作了很多贡献,比如像梁治平,我觉得他的贡献是最大的,还有很多非常优秀的法学前辈们。我看了有很多研究,包括关于中国民事习惯的研究,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等,都作了大量的研究。我们这样一个礼与普通法的研究,要跟法学界已经开展的研究一起开出法学研究的新方向,开出中华文化发展的新方向。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盛洪教授》分类目录

赞赏本文

随意

US$5.00

【治国】维护“第二十条”不能光靠检察官,也不能光靠律师|盛洪

盛按:我有不少律师朋友。他们的职业使得他们对“权利”格外敏感。在行政吞噬司法、进而滥用司法权侵犯权利的背景下,他们的工作就是尽力保卫权利。虽然在强大的权力面前他们的成功率很低,但他们的功绩不是用胜诉多少来衡量的。当初美国社会废除种族隔离的民权运动,其前奏是之前的司法个案。个案虽少却意义重大。律师们的另一个作用,是在舆论上对抗法律界的恶意文化。他们会敏锐地批评和抨击那些心怀恶意的立法和司法。恶意司法例如射击教练走私武器案,那些法官作为普通人应该很容易区分武器和体育器材,但当穿上法袍以后却在裁量空间中选择恶意的一端。恶意立法更是心存不给人留活路之恶意,例如对异地上学的学生,本地户籍和原籍学籍的双重限制,使他们没有在本国上大学的通道。在马年伊始,我祝律师们的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我 在本文中说:“公正不能仅靠个别人的良心,而要靠司法体系和程序的平衡,而律师是这个体系中的一维。”缺少他们,就没有法治。(2026年2月25日)

盛按:最近张庆方律师被吊销律师执照是一个重大事件。我看了张律师的《声明》,他承认他有的地方做得有点“过激”。在我看来,这些“过激”并不违法。他用“过激” 作法对抗的是违法行为。那些权力强迫当事人接受它指定的律师,而不是自己选择律师。这违反了《刑诉法》第33条宣示的嫌疑人有在受到强制措施的第一时间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这种违法行为本应受到惩罚。用“过激”的作法对抗违法的行为,受惩罚的却是前者。这是更高阶的犯罪——违宪的犯罪,其危害是摧毁宪法和法律构筑的司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原被告对抗,检察官与被告律师对抗,法官居中裁决,是一个形式上中立的机制,保证这个机制的平衡,就是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而当局认为公检法是体制内的人,是“自己的人”,而律师是体制外的人,是异己;体制内的人要顺从体制的意志。曾经有地方当局宣称要在行政诉讼中零败诉,这就成为它属下的公检法的任务。滥权是既简单又愚蠢又邪恶的方法,长此以往它们也就拙于依据法律与律师们争锋,它们就不惜滥权打击它们执行任务的障碍——律师,因此而摧毁司法体系的重要一维,这是对国家的最大犯罪。(2024年10月21)

电影《第二十条》在普通观众中引起了感动,而在律师群体中却引起了愤怒。感动的是,现有司法体制主持公道,还正当防卫者以清白;愤怒的是,这一维护“第二十条”的功绩本是律师们建立的,却在电影中没有表现,只有一个不堪的律师形象。这种扭曲正是在司法体系无法捍卫宪法和法律的背景下形成 的。这个背景就是电影要经过政治审查,它的标准是是否歌颂现有体制。这不是《宪法》原则所赞许的,它的第35条宣示了表达自由原则,第41条宣示了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电影审查和只准歌颂的所谓主旋律显然违背了这种宪法精神。

又要坚持法治原则,又要歌颂现有体制,显然为难了张艺谋。但是难不倒他,不然他就不是艺术大师了。首先是选题。一般的法律题材显然不能出奇制胜。如果只是抓小偷,大概没多少人感兴趣。涉及到正当防卫,却是比较复杂,充满争议的。本身就具有戏剧性。本来在现实中,大多正当防卫案件被判有罪,这是时代背景。而导致这样的错误的,表面上看,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实际上是它们背后的所谓“政法委”或“上级”。据一些人的揭露,检察官和法官其实是演员,他们只要在公开审理中背台词就可以了(董伟,2005)。那为什么“政法委”要诬正当防卫者为罪犯呢?我们不得而知。一个可能的猜测是,有大量正当防卫的案件,是行政当局滥权侵犯公民权利引致的,如非法强拆导致的反抗。既然法院和检察院只是它们的下属机构,自然要被指示判正当防卫者有罪。这一倾向会延伸到私人侵犯导致的正当防卫案件。

这是一种系统性的错误,它不是枉法裁判了个别案件,使个别当事人蒙受冤屈,而是泯灭了中华民众捍卫权利和见义勇为的精神。长此以往,将使中华的民族性变得懦弱,会沦落为没有反抗精神的民族。不能保卫自己权利的人怎能捍卫国家?稍稍可以与之对抗、援引刑法第二十条为当事人辩护的,恰是律师们。例如轰动全国的于欢案,他因母亲受辱而奋起反击,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二审经律师据理力争,山东高院改判防卫过当,五年徒刑。还有很多此类案件,律师努力了也是徒劳无功,恰是因为律师虽然是现有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却被视为体制外的异类,律师的辩护经常被法院和检察院看作制造麻烦,它们也经常滥权打击律师,甚至开展打击律师的运动。这就使在司法机制中的律师一维处于弱势。他们为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自然就很低。

对律师的打压也反映在这部电影里。本来正常的司法程序是法庭上的控辩对抗,最后法官或陪审团裁决。但反映律师光辉形象不符合所谓主旋律的要求,所以用检察官替代,他们是主旋律的“自己人”。光有检察官没有律师怎么展现了司法过程?张艺谋有主意,就用“公开听证会”替代。这样控辩对抗就变成了“公开听证会”上检察官自己之间的辩论。平心而论,控辩对抗是所有法政片最吸引人的地方,它刺激,精彩,唇枪舌剑,充满悬念,还经常有翻转,更有最后陈词将剧情带向高潮,是任何戏剧或电影不可放过的重要情节。张艺谋自然也不想放过,只是碍于审查,他将它用“公开听证会”替代。它也有某种辩论,算是“模拟法庭”吧。再把这个“公开听证会”的影响再扩大,就是电视实时转播。于是我们看到韩明的慷慨陈词被他的儿子、妻子,王永强的妻子,张贵生的女儿含泪聆听。可以想见,更多的人及时知道了检察官认为这是正当防卫的消息。

了解现实的人觉得这简直是个梦幻。在“公开听证会”上,我们没有看到一个报社记者、社会公众,只有公检法这些“体制内”的人坐的满满的。这是“公开的”吗?这好象是一个内部会议,他们在商量怎么判决这个案子。这样的会能够电视直播吗?据法律界人士说,前些年还有些庭审直播,现在越来越少了。这个内部讨论会更不可能公开直播。在会上,韩明讲了他的心路历程。他的儿子因在学校制止霸凌者,却被对方家长报警,面临刑事处罚;他判的一个冤屈者,作为一个公交司机制止小流氓欺负女生,却被判入狱,最后死在上访路上。这些个人经历对他产生了重要影响,使他更理解王永强的处境。于是他主张王永强是正当防卫,不予起诉。这显然是一个概率很小的个案。如果不是韩明这个检察官恰巧负责此案,如果他没有这些感同身受,他就不太可能有这么坚定的信念,顶住会场上的相反意见。这样的结果是极为脆弱的。因为韩明的道德水准及其个人经历是偶然如此的。

在这方面,电影《第二十条》与现实其实相差不大的。电影中是偶然的成功,与现实中大量错判的失败不相矛盾。问题是,人们是生活在现实中。那些没有韩明的理解和感受的检察官坚持要将正当防卫者判罪怎么办?现实中,就是律师们接过来。他们在法庭上对抗检察官,为正当防卫搜集和出具证据,强调刑法第二十条的适用,会使法律的天平稍微平衡一些。应该说,这是常态。律师们抱怨《第二十条》可以理解,但是他们只强调律师的功劳也有问题。应该说,功劳应该归于控辩对抗、中立裁决的司法程序。一个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相当复杂和微妙,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界限模糊,事实也往往零散不清,只有一方的努力不可能使定罪和量刑恰到好处。一个理想的法庭,一个接近公正的判决,是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或陪审团)共同努力的结果。这不是哪个人群的功劳,而是制度的功劳。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制度规则,仅靠相关个人较高的道德水准才能正常运转,就远不如一个制度规则公正而有效,但相关个人的道德水准较低的社会。一个可以参照的影视作品就是美国的法政片《波士顿律师》。在这个反映普通法案例的电视剧中,主要人物是律师,两个主角,艾伦和丹尼,都是浑身缺点的人,他们好色,贪财,利用法官和陪审团的心理弱点,但从结果看,他们辩护的立场却基本既符合美国宪法精神,也兼顾具体情境,其中大多都胜诉了。其中就有一集涉及正当防卫。老年妇女凯瑟琳 ∙ 佩珀用平底锅打死了一个人,而那个人曾经杀过人。艾伦为她辩护,理由是她害怕他杀她,所以正当防卫,他说“佩珀在她恐惧之中做了非常人性的事情”。结果陪审团判她无罪。这拿到大陆中国来是不可想象的,因为被杀者没有任何企图杀害佩珀的举动,遑论有什么凶器。

我不想说,上面这个案子的判决完全没错,但我相信它接近正确。因为它不是由一个人决定的。艾伦做了很大努力,但这只是在与控方律师的对抗中显得稍占上风,最后还得经陪审团的一致同意。如果艾伦错了,还有陪审团这关,陪审团有12个人呢。包括艾伦,参与司法过程的所有人,包括法官、陪审团还有证人,他们都是凡人,有各种各样的缺点毛病。有意思的是,在这个片子里,法官也不是一脸正气,也有人性弱点。但令人惊讶的是,他们在法律正当程序这一制度框架内,却演出了有声有色的正义之戏。这使人越发相信,保证公平与正义,最重要是小心呵护法律正当程序,维持司法架构的平衡。丹宁勋爵在其名著《法律正当程序》中说,他曾裁决过一起原被告都以“法官过度干预”为由不满判决的上诉。他说“一名法官要想做得到公正,他最好让争诉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1980,第52页)

回到《第二十条》。张艺谋用“公开听证会”替代控辩对抗,虽然能蒙住外行人,但稍有司法常识的人就能看到显见的破绽。例如韩明在为王永强辩护时,说死者刘某多次强奸王的妻子,并且每次还将王永强用铁链拴在门口。在电影中,这段指控用画面播出。对于观众来讲,这就是铁打的事实。而从法律角度讲,这还不是事实。因为观众看到的,只是导演想让观众看到的。就跟侦探片一样,大侦探的火眼金睛形象是靠向观众隐瞒事实达到的。这叫作“叙述者诡计”。如果在法庭现场,控方律师立刻会说,“请拿出证据”。于是辩方律师就提出了三个证人,王永强妻子,王永强,还有刘某的小跟班(假定他已同意)。如果没有这一过程,刘某强奸还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事实,这一事实对是否正当防卫至关重要。所以,虽然张艺谋变通腾挪使《第二十条》播出,引起全民对正当防卫条款的关注,功莫大焉;然而他却以偷梁换柱、偷工减料的方式试图使人们相信,落实这一条仅靠检察官的良心和“公开听证会”。

我们想象一下另一个情景。韩明没有那些正当防卫遭诬的经历,或韩明没被指定该案件的负责检察官,或者法院领导说上级的意思是判故意伤害,结果还会是这样的吗?这相当于将公平正义建立在偶然性上。没有这种偶然性,我们看不出有什么机制能够让我们相信判决会朝着接近正确的方向。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司法体系构架和法律正当程序,影片中一再出现的“法不能向不法低头”不仅可能是一句空言,而且可能被“不法”利用。因为谁能决定什么是“法”或“不法”?在没有保证公平正义的制度规则时,就是权力说了算,它说什么是“法”,什么就是法。没人可以纠正它。实际上,什么是“法”,不仅是法律条文中的文字,而且要靠制度和程序来认定。所以“法不能向不法低头”这句豪言壮语,就不如“请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这句话拙朴实在。

最后,我们虽然说《第二十条》美化了现实,但“美化”也有些积极意义。因为这究竟知道什么是“美”,什么是“丑”。记得秦晖说过,“伪善”比“伪恶”好,这意味着知道什么是“善”。附庸风雅,然后才能风雅。影片用“公开听证会”模拟法庭对抗,用直播“公开听证会”掩饰庭审直播的减少,究竟认为这样更好看一些。说明张艺谋或他背后的审查者心中仍有善端。我们更善意地理解,他电影中的扭曲、粗陋之处是留给那些了解现实、善于思考的观众,更深入地挖掘现有司法体系的弊端,振奋司法改革的斗志。当然,影片中扭曲的部分也有可能是审查者对法治的认知上限,它真心地认为只有靠韩明这样的好人,单凭检察官和法官就可以保证审判的公道。这种看法就妨碍了大众对实现公正方式的理解。不过,没关系。电影终究是电影。事实最教育人。公众最终会知道,异地异地

参考文献

董伟,“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7日。
丹宁勋爵,《法律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80。

2024年2月20日于五木书斋

《盛洪教授》分类目录

赞赏本文

随意

US$5.00

【读书】为什么“满街都是圣人”?|盛洪

盛按:最近特朗普在“封口费案”中被陪审团一致同意判为有罪。据说12位陪审员中有两位是特朗普支持者。这引起不少中国人的惊叹,也有人不屑地视为“政治斗争”。不过正如拜登总统所说,怀疑陪审团裁判结果是危险的。普通法及其陪审团制度是有近千年根基的久经考验的制度,民主共和两党及其政治人物不过是这个规则下的演员。无论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只要他们运用的手段是在制度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就没有什么好指责的。因为这个大浪淘沙磨炼出来的制度已经包含了应对这种可能性的能力,况且双方都可以使用同样的手段,所以是公平的。陪审团制度借用了人的天生良知,习惯法,人在聚光灯下珍惜自己道德形象的心理,不同人之间片段知识的互补,贯之以一致同意规则,制度性地尽量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以致被称为“上帝的声音”。我不敢说陪审团不会犯错误或绝对正确,但我敢说它比其它司法制度更可能接近正确。本文对普通法及其陪审团制度做了较全面的讨论,供感兴趣的朋友参考。(2024年6月2日)

王阳明有一个读书不多、但悟性很高的学生叫王艮。有一天他从街上回来,很兴奋地告诉他的老师说,“今日见一异事”。什么异事呢?“见满街都是圣人。”王阳明听了很高兴,这正是对他的学说通俗且扼要的表达。他一贯教导学生,每个人都有良知,只要拂去遮蔽良知的灰尘,良知就在心中。他曾说,“圣人亦是学知,众人亦是生知”。“学知”即学而知之;“生知”即生而知之。为什么?“这良知人人皆有。圣人只是保全无些障蔽”。这需要时时努力,因而是“学之”。“众人自孩提之童,莫不完具此知,只是障蔽多,本体之知难泯息”。但他们一般不能靠学习去除障蔽,只是靠天生的良知。因而叫“生之”(《传习录》,中国文联出版社,1995,第310~311页)。

当时与此种想法最相近的人,竟在千里之外。自西元十二世纪到十六、七世纪,在英格兰已经发展出一种相对成熟的司法制度,即普通法制度,这个制度源自古老不列颠岛上的习俗,它相信在习俗中包含了社会秩序的原则,这些原则之所以好,是因为它们既古老,又经验。古老,意味着经历了时间长河的荡涤,洗磨掉了多余且无益的部分;经验,意味着直观,可靠,可操作和可预见。与这种信念相配套的,是陪审团制度;即在街上找十二个人来作陪审员,将有罪还是无罪的关键性判断交给这十二个人。若不是“满街都是圣人”,怎敢将如此重任交给他们?

许多人可能不解,为什么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可以决定嫌疑人的有罪无罪呢?为什么街上的普通人可以成为圣人?这样的问题起因于对法律的起源、进而一个社会的文明规则起源的深深误解。而这种误解又植根于现在主流的西方法律体系和哲学思想之中。这里主要指的是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和哲学思想。人们一般知道,欧洲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典化,而法典之法似乎主要来自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即对立法草案进行表决,法定多数通过则为有效。这些草案一般是由法律专业人士写出,他们受过法学的训练,有着严密的逻辑和体系性的哲学思想。

然而,这种看法扭曲了对法的性质和来源的理解。就英语LAW的本意和广意来说,是规则、定律或天道,即一种理想的社会规则。而其狭义才应被翻译成“法律”,即一种强制执行的社会规则。那么,人们靠什么才能知道天道或理想的社会规则呢?迄今为止,理性有限的人类并不能无所依凭地窥知天道,但他们发现了一种简单的办法,这就是在大自然透露的一些信息中寻找。在人间社会中,人们在长期的互动中形成了一些习俗。大家之所以遵循它,是因为会给人们带来好处,至少会减少纠纷。到后来,聪明的人会发现,这正是大自然透露给人类有关天道的秘密。仔细思考,习俗中包含了有关社会秩序的信息。

正是这一朴素的发现,导致了轴心时代。《轴心时代》一书说,到西元前8世纪,以色列的“经师们开始建立王室档案以保存古老的传说和习俗。”(101)《摩西五经》(后来基督教《旧约》的主体部分)已开始写作,最后成典于西元前550~前450年,其中的重要部分是对习俗的记载。这显然是犹太先贤们注意到了习俗的重要性而加以收集。在中国,孔子生活的年代相当于西元前551年~前479年。他“少而好礼”。而“礼”就是习俗。中国人对礼的记载和收集也许是世界上最好的,至今为我们留下了三本有关礼的汇编,即《礼记》,《仪礼》和《周礼》。这是在孔子前后形成的,但开始记载的年代很古老。这里既包含了对礼的原始记录,也包含了孔子及其学生的转述,到后来还包含了孔子对礼的文化价值的揭示和提炼。

孔子曾说,“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是说礼乐的最初形成是靠一般民众的互动;而在知道了礼乐存在以后,文化精英对之进行记录、揭示和提炼,形成了更一般的社会规则。这也是习俗走向文明经典的过程。在中国,上述《三礼》本身,就有着很好的对礼的解读。其主要特点,就是从礼的外在形式中提炼出价值原则来。如《礼记》记载孔子说,“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也说是说,“哀”和“敬”是礼的精神内核,比外在形式更重要。

在希伯来-基督教传统中,这表现为从《旧约》到《新约》过程。基督教与犹太教的区别,就是不再要求信徒遵循后者的清规戒律。然而不遵循清规戒律并不是不遵循规则,而是把习俗的外在行为抽象为表现精神价值的行为准则;这是一种提升。《马太福音》载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意思是说,即使外在形式都没有了,内在规则却不仅要保留,而且要发展完善。完成了《新约》,希伯来-基督教的文明经典才基本完整。

耶稣与孔子的表达异曲同工。孔子所谓“三无”,即“无声之乐”,“无体之礼”和“无服之丧”却是礼的极致。显然,这一过程的关键角色是理性,否则习俗只是习俗,不会成为文明经典。而理性,只有在文化精英大量出现以后,通过对大自然信息的讨论、问答、辩驳和静思,才能起作用。在中国,这表现为儒家的兴起。后来被奉为“四书”之二的《大学》与《中庸》都出自《礼记》,另外两部经典是《论语》和《孟子》。其它经典,如《尚书》、《诗经》和《春秋》等则在记录历史的同时,部分地记录了礼,也形成了由礼而生成的价值原则。这些经典,加上其它经典和对经典的解读,如《春秋》“三传”,共同构成了中华文明的文明经典。而这些经典,据传都与孔子及其学生有关。

而其它文明也有类似过程,只不过似乎都没有中华文明留下的经典文献丰富、齐全和完整。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也有一些经典,但是没有专门收集习俗的“礼记”或“旧约”。但这不意味着希腊罗马没有相关的记录,这些记录都散见于各种经典,如戏剧、史诗和神话中。有幸的是,十九世纪有一位天才的历史学家,法国人库朗热写了一本《古代城邦》,从埃斯库罗斯,欧里庇德斯,索福克勒斯等人的戏剧作品,《荷马史诗》,希罗多德的《历史》和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撤战争史》等历史著作,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人的学术著作中,提取了大量有关习俗的资料,成为一本有关古希腊罗马习俗的专门文献。

在古典记录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古希腊的文明经典依然形成。同时幸运的是,希腊文明不仅来自埃及等亚洲地区,而且一直保持着与中东地区的互动,因而犹太教的影响很早就出现了。到了后来,希伯莱-基督教传统更成为欧洲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后来的文明经典多是以两希文明为基本资源。罗马时期的奥古斯丁和中世纪末期的阿奎那是重要的里程碑式的人物,他们的著作也成为了西方世界的文明经典。奥古斯丁将基督教传统与柏拉图哲学结合起来,而阿奎那则将大量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应用到对上帝和上帝之道的思考中。到了近代,那些思想大师几无不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思考,因而他们的著作多是两希文明相融合的产物。

当文明发展到出现国家时,就意味着社会已经复杂到不能光靠非强制性的礼或习俗解决所有冲突。国家或其实施的法律就是强制性实施社会规则的制度安排。国家的法律从哪来?很自然,国家诞生于前国家的社会中,那里已经生成了丰富的礼或习俗,是现成的社会规则资源。国家制度的很多部分都是从民间拿来就用,如祭祀仪式等。在多数情况下,国家会承认民间已有的礼或习俗继续起作用;只是涉及到非强制性实施便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要由政府强制执行。这时法与礼在规则内容上没有实质性区别,两者的唯一区别是强制还是非强制。这当然又决定了礼与法的不同外在形式。习俗表现为一种自然法,而法律则表现为一种人为法。人为法只能仿效自然法而生成。在这时,由于法律需要一般性,从习俗中提炼出价值原则的文明经典就有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习俗和经典入法的过程被记载为“春秋决狱”,自董仲舒始。汉朝廷将一些疑难案件拿给董仲舒,听取他的意见。董仲舒根据《春秋》经的原则予以裁断,实际上就是用“合礼”还是“非礼”判断是否有罪。这里的“礼”既是民间的习俗,也是儒家将习俗经典化的道德原则。于是习俗及其儒家提炼的原则进入了法律。据一些历史学家,这一过程持续了数百年。同样的过程也在古希腊罗马出现过,只是没有代表性的事件引人注目。据历史著作的记载,在城邦时期形成的法律,是由家庭或跨家庭秩序,即被称为“市民法”的习惯和宗教传统,经过僧侣集团的解释而与城邦这种人为组织结合起来的产物(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第75页)。

然而在罗马,法律与习俗之间的这种直接的关系很快就消失了。法律资源主要是法学家“经君主批准的解释权”,元老院决议或君主谕令。元老院成员与法学家有很大重叠,他们的立法方式是根据文明经典发展出来的法学理论。但随着君主制的发展,君主谕令逐渐成为单一来源,“‘法律’开始成为成文法的统一的、活生生的(仍具有创造性)的表现”。在另一方面,习俗已经被边缘化,其“效力仅限于补充法律,不能违反法律”(第438页)。而从此,法律不再杂乱无章,不再漫无边界,而可以梳理成一个体系,成为法典。法典化过程自西罗马时期就开始了,到了东罗马的优士丁尼大帝时达到了顶峰,其成果就是《国法大全》。他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体系化的罗马法遗产,同时也决定了现代大陆法系的基本缺陷。

应该说,罗马法体系是在两个文明经典的基础上形成的,除了希腊罗马文明,还有希伯莱-基督教文明。但为什么还会有缺陷呢?这是因为,虽然文明经典是在对习俗的思考与提炼中形成的,但并不意味着理性已经穷尽了经验带来的所有信息。人的理性有限,人们只会对习俗包含的部分信息加以思考和提炼,只注意当下有用的部分,而忽略目前看来多余的部分。并且,理性抽象的原则并不一定完全正确,然而由于理性表达在形式上更为优美和体系化,所以更有误导性。再则,习俗内含的规则一旦法典化,就凝固了;而习俗还会在每天的民众互动中演变,法典与习俗就会逐渐脱节。哈耶克说,“我们的文明实乃是以我们都从我们并不拥有的知识中受益这个事实为基础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3页)即人们忽略了他们并不真正理解、但实际赖以成功的习俗。

而最重要的是,法律是伴随国家而产生的,后者一旦出现,就有了独立于社会的自己的利益。国家被授权使用的暴力,不仅要用于对法律裁决的强制性执行,首先要用于对反叛国家的镇压,这是原来习俗中不能完全包含的。霍布斯注意到了这种国家与习俗的对立,但坚决站在了国家一边。他说“法律就是拥有主权的一人或多人的命令”(《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第37页)。这在表象上很符合罗马法形成的事实。如上所述,君主谕令已经成为罗马法律的主要来源。一旦如此,法律形成的机理与习俗形成的机理就大相径庭。

习俗形成于平等人之间的互动,而法律形成于高居于民众之上的国家统治者的意愿。尽管在现实中,国家法律多要咨询法学家,甚至经他们之手形成,就如“经君主批准的解释权”一样,但由于表现为抽象文字的法学已长期脱离了活生生的互动,更由于没有互动对手的统治者的私利和暴力手段,国家之法就不可避免地会偏离天道或上帝的正义。即使在民主制度下,由于实行多数规则,通过的法案也经常包含了对少数人的侵害,包含了强制性因素。而礼或习俗,正如前面所说,是人们之间长期互动、试错和磨合的结果,没有强制性因素掺杂其间,就像自然法一样接近天道。那么很显然,礼与法相比,习惯法与制定法相比,前者远远优于后者。

回到英国的普通法。相对于轴心时代,它肇始和形成于十二、三世纪,晚近许多。正因如此,我们对它就会有更多了解。十一世纪攻入英国的威廉大公的后代要巩固他们的统治,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争夺司法权。十二世纪时,亨利二世通过派遣王室巡回法庭到各地去接受诉讼,并通过国王令状争夺和划分王室法庭与领主法庭的司法管辖权限。而这时也是一个法律资源青黄不接的时候。欧洲的文艺复兴没有开始,罗马法更多地通行于欧洲东部,对英国的影响甚微。王室法庭的法官们无所依凭。他们或者采取古老的神判,或者求助于民间。偶然地,也是明智地,他们想起了诺曼人的陪审团。当然也有所改进,当时的陪审团不仅提供事实,而且提供习俗规则。以习俗为基础,形成了普通法。

那么英国统治者为什么没有走罗马统治者的法典化道路呢?这确实是一个历史的异数。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的复杂性告诉我们,多样性才是真实的。因为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是大量领主的法庭,英王室不可能用强力去取消它们,为了与领主们在司法上竞争,最好的办法就是提供更为公正的法律服务。英国国王最初曾直接作过裁决,但经常会因不了解具体情况和当地习俗而错判。国王很快就调整了策略,不再对案件进行直接的裁决,而是对程序和管辖权提出要求;而让陪审团及参照陪审团意见的法官去裁决。这样做是成功的,一个证明就是王室法庭在与领主法庭的竞争中占据了优势,更多的人转向它寻求正义。

当罗马法复兴横扫欧洲时,已是西元十四世纪。此时虽然来自欧洲大陆的罗马法对英国产生了强烈影响,但似乎为时已晚。这时普通法体系已渐成熟。尽管与罗马法相比,普通法似乎处处劣势。一个最为明显的外在缺陷就是,普通法没有法典化。因而它表现为一堆杂乱的法律文件;而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则“更为概念化、学术化,更多运用概念、定义、特征等进行运作”(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114页),因而就更具一般性,适用范围更广。这在一般情况下会影响对外来法律体系的接受。如卡内冈说,这“使得伟大的现代化设计者明治时期的日本转向了大陆的法典。”(109)但英国人则不同,一个原因是,普通法是他们自己的,因而最终没有接受罗马法。

这还要归功于,在普通法的发展成熟过程中,英格兰出了一些英杰人物。如十二世纪的格兰维尔,他辅佐亨利二世搭建了普通法的制度框架,写下了第一部普通法著作《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他深谙普通法的优势,同时又熟读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这说明他是在有比较的情况下肯定普通法的。第二个人是福蒂斯丘,他生活于十五世纪,参与过大量法律活动,并跻身于政治高层。他写的《英格兰法律礼赞》是呈送给爱德华王子的。从题目就能感受到他对普通法的赞扬。他在论述普通法优点的时候更是抓住了要害:因为它古老。它值根于其中的习俗,罗马法、威尼斯法和基督教法“都没有如此古老之历史根系。如此说来,英格兰的习惯法不仅是好的,而且是最优秀的。”(58)

福蒂斯丘“古老即好”的逻辑包含了这样的信念,任何征服者都不能不遵从这些习惯法而有效统治。黑尔在《英格兰普通法史》中专辟一章来讨论“英格兰普通法如何在威廉一世国王到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形成并傲然屹立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第49~76页),延伸和加强了这一思路。黑尔将征服分为“对人民的征服”和“对君主的征服”。对于后者,征服者只能获得同被征服君主一样多的权力,而“无权更改人民的法律或剥夺他们的自由和财产”。即使对于前者,“强行改变被征服者沿袭已久且珍惜无比的习惯是一件非常困难也是非常过分的事情”,“他们发现入乡随俗能使他们的征服活动变得更容易”(第54页),因而征服者威廉“无法废除或者改变王国的法律”,就像合法且和平地继承王位无法如此一样(第54~76页)。

这种对历史的观察,也许是爱德华·柯克主张的“王在法下”经验基础。他生活在十六、十七世纪之交,是普通法历史上最耀眼的人物。“王在法下”不是一个政治等级问题,而是一个自然法的结果。既然古老的习惯如此优越,任何人,包括王们也不能轻易改变它,否则就会有负面结果。由此也可以推出“议会在法下”。因为议会中的立法者与王一样是凡人,也代表国家与习俗对抗,但他们的有限理性不足以与世世代代人在实践中显现的智慧相抗衡。这就是“普通法至上”,即普通法高于议会的制定法。柯克甚至不承认议会能够制定法律,认为它只能够宣示普通法(小詹姆斯等,《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59~60页)。当议会的制定法可能出错时,还要经过司法体系依据普通法对之加以审查(第21页)。显然,罗马法作为一种王的制定法,一定在普通法之下。

应该说,普通法在英国的最终胜利还是取决于它的司法结果,即民众认为这种法律制度更能带来公正。潜移默化,优越的普通法制度使英国民众逐渐产生了自豪感。那为什么普通法制度会更公正呢?除了前面说过的普通法生成于习惯法,从而更接近天道以外,让我们更详细地看一看陪审团制度。这种制度最基本的信念就是“相信普通人”。这听起来似乎很玄,实际上早有更好的例子。这就是市场。经济自由主义坚信,众多分散的普通人根据利害判断达成的交易最后收敛形成的价格体系,要远远优于由经济学家组成的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价格。五常教授曾说,“市价没有租值消散”,无论多么优秀的专家对市价进行管制都会带来效率损失。

习俗很类似于市场交易。只不过市场中交换的是产品;而习俗中交换的是行为。只要普通人认为于已不利,就可以拒绝一项交易或一个习俗。这避免了无效率的交易或无效率的习俗,从而使市场价格是最好的价格,习俗就是最接近天道的社会规则。而普通的陪审员来自民间,习俗就是他们的常识;所谓法律——普通法不过是源于习俗的社会规则,因而普通人不是“法盲”,而是法的源头。正是依赖于这些陪审员,英国才最终形成了普通法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普通法不是一组僵死的法条,而是一种方法。它一方面把已经形成的习俗包含的古老智慧吸纳进来,另一方面又利用当下的互动创造新的习俗。

今天的普通法早已超出了盎格鲁-诺曼传统。如在美国这样的一个移民国家,组成陪审团的人可能是来自各个种族、宗教或阶层的人,他们不仅有权认定事实,而且有权选择法律,甚至创造法律。有一种很重要的现象叫作“陪审团废法”,即陪审团认为某一法律不适用,他们可能采取否定事实的方法实际上废止该法的使用。表现形式则是把根据法律应判“有罪”的案件判成“无罪”,而无需说明理由。实际上,这不是“废法”,而是用新创造的习俗替代已有的法条。在这时,每一个背景不同的陪审员将自己的文化传统下的正义感纳入到与其他成员的一致同意之中,形成了不同习俗整合起来的新习俗。而这种“废法”形成的案件,又会成为先例,为后继的案例所仿效。这正是使法律保持新鲜活力的源头活水。

当然,普通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成为“圣人”,陪审团制度的两个关键要素使得它成功。一个是“十二人”,一个是“一致同意”。为什么是十二个人,不是十一个人,或十三个人?显然,在基督教传统中,十三是不行的;而耶稣有十二使徒。但这不是原因。爱德华王子曾援引《马太福音》质疑司法大臣,耶稣说只需两三个证人即可,为什么要十二个?(福蒂斯丘,《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第46页)。另一个古老的先例则是雅典的战神山议事会,有一个由十二位神组成的陪审团。但当十二世纪普通法制度在英国形成的时候,还没有文艺复兴,所以这样的传统还可能不为英国人所知。其它传统,如中国的十二生肖,十二地支,更不会影响到英国。

但这可能使我们理解,“十二”大概是一个描绘全方位的数字,如空间、时间、职业、性格等。这意味着,这个制度并不假设所有的陪审员都经验丰富、聪明睿智,而认为他们都会从各个角度观察和思考某一具体案件,最后能合成一个全方位的观察和思考,从而可能优于最顶尖的法律专家。因为后者无论多么博学和公正,也由于理性有限和兼有肉身,仍不免失之片面。乔纳凯特教授说,“多样化的人员集合应该在克服偏见和识别证据中表现最佳。”(《美国陪审团制度》,法律出版社,2013,第62页)如果要让每一个角度都不缺失,就要一致同意。按一般说法,一致同意是保证排除任何一个合理怀疑。但一致同意又是很难的,美国大概有5%的案件会陷入僵局(《上帝的声音:陪审团法理》(电子版),1095页)。然而从创造习俗即立法角度看,这是值得的。

可以想到的要素可能还有,这十二个人互不相识,以及他们是在众目睽睽之下作出决定。互不相识可以保证陪审员们的独立性,使每个人的思考受别人干扰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这使从众心理或者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效应不起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了个人的理性。而在众人围观时,每个人都会尽量显示自己是公正的。这又是勒庞的群体心理效应,但这一回是正面的。正因为他们被验明身份并记录在案,就不可能像乌合之众时那样有浑水摸鱼的心理,反而知道自己要对结果承担责任。正如乔纳凯特教授所说,“本质上陪审团是一小部分陌生人的集合,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表现出最好的一面。”(第62页)

然而,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没有回答,那就是,如果习俗因是世世代代的智慧而被证明包含着优越的社会规则,那么陪审员一次性的决定为什么会优于国家的制定法?这又回到了他们为什么是“圣人”或我们为什么要“相信普通人”的问题上。当阳明先生发现“心即理”时,这个道理也在欧洲被反复思考,最后在康德那里集大成,即他所说的“先天综合判断”。这似乎很玄。但现在计算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形象的比拟。先天综合判断是经过亿万年演化人类形成的“硬件”能力,而后天的经验和教育则是输入的“软件”。只要“拂去灰尘”,正心诚意,一个普通人是能做出相对正确的判断的。

更重要的是,当我们讨论陪审员的能力时,并不是要讨论它多么完美,而是相对于其它形式是否更好。我们在这里又回到了习俗与国家对抗中,以及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孰优孰劣的问题上。当初那些逃离英国的殖民者带着普通法及其陪审团制度到了美洲,同时也携带了“王在法下”的文化基因。王都不能改动的普通法不仅更公正,而且有利于他们排除来自宗主国的国家压迫,陪审团制度也使英王不能用司法手段镇压他们对不公正税收和关税的反抗。1735年,陪审团判批评纽约总督的彼得·曾格无罪;殖民地时期那些被英国法律认为是走私的人也经常被陪审团宣布无罪(乔纳凯特,《美国陪审团的制度——法律出版社,2013,第28~31页)。

美国的国父们很清楚,普通法和陪审团制度不仅是对付“另一个国家”,而且是对付“国家”的法律武器。所以在他们的《宪法》第3条第2款中规定,“对一切罪行的裁定,除弹劾案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在《宪法》“第6修正案”中又说,“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的权利。”这是一个双保险的宪法权利。仔细阅读《美国宪法》就会发现,它由一系列对国家的限制组成。如《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立法机关不得立法禁止言论、出版、集会和请愿的自由与权利。这就是在限制国家的制定法。而在这之外,就是普通法的天下,也就是民众的天下。记得康德曾说,民众的政治权利最主要地体现在立法上。普通法才真正实现了民众的政治权利;陪审团制度就是这种政治权利的具体行使。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的领域是制定法通行的范围,在此之外则是民间社会。柏克曾说,“治理国家并非主要依靠法律,更不用说依靠强力了。……从根本上说,二者的作用都是辅助性的。”(《自由与传统》,译林出版社,2012,第184页)所以在传统社会中,国家远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如此说来,当儒家强调“礼者政之本与”时,就是在限制制定法,就是在限制国家。更重要的是,礼是以非强制的方式发挥作用。而强制性本身,除了用来解决非强制性无法解决的冲突外,没有什么正面价值。一个社会的最优原则是,如果能使用非强制性手段就绝不使用强制性手段。自愿的、非强制的互动不仅在规则形成过程中优于强制性过程,而且在实施规则时也是如此。

如此,我们就能正确地而不是望文生义地理解孔子的“无讼”。这就是尽量不要到政府法庭去诉讼,因为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恶。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遵从礼而将潜在的冲突化解于无形;另一方面,当有冲突时,也可以采取民间自治的方法,适用礼的原则去解决。从政府的角度,孔子又提出“为政先礼”,即政府在提供公正的公共物品时,要优先采用礼这种非强制形式,实在无法用这种形式解决问题时,才应考虑法律这种强制性形式。我在《天道之法》一文中提到,“为政先礼”意味着,“儒家理想的政府就是,有权运用强制性手段,但它的全部努力就是,通过对礼的推行,将使用强制性手段的情形降至最低。

这不仅是理想,而且是儒士们的努力。余英时在《士与中国文化》中提到,汉代到各县担任公职的儒士们,兼有“吏”和“师”两种身份,而他们更倾向于担任后者。余英时说,“以‘教化’代替‘刑杀’是汉代儒士的共同要求。”(2003,第157页)即使不得不庭审时,他们并没有一套“法典”,而是根据礼的原则裁决。梁志平说,在民间诉讼方面,传统中国“更多是法官的自由裁断。当然,自由裁断并非无所依凭,…… 只是在更多的情况下,他依凭的并非法条,而是礼。”(1997,第223~224页)更不用说在大量“无讼”情况下的乡间遵从礼的自治。礼的天下就是民间社会。

不过,讽刺的是,礼或习俗这种可以导出“王在法下”和限制国家的天然资源,却在近代中国遭到围剿,“礼”似乎是一个万恶之源,而“法”则是一个令人崇敬的高尚价值。理由却是“现代化”。这显然是对现代化的极深误解所至。一是将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欧陆哲学与法系视为“现代化正宗”,而忽视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不少人深以中国没有“民法”而羞愧,而不知礼是远优于法的规则形式。一是对英美的宪政结构,只看到其结果,而没有或不愿看其形成的过程,以为现代的政治结构就是一部成文宪法,一个民选的议会,一部法典;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最好一步完成。全然不知这一切是始自习惯法,成型于“王在法下”思想,确立于“普通法至上”精神。

忽略别人的习俗与传统,更会忽略自己的习俗与传统;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取向,也会把中国的历史当成一个没有过程的静物。一些看似对君主制的义愤,反而会导出某种不正常的君权至上的历史观。如认为二千多年的中国社会只是皇帝一人君临一切,而用所谓的“现代化标准”完全否定在这一过程中礼在民间秩序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在国家层面逐渐形成的制衡机制。这样做实际上是放弃了文化精英在制度变迁中的真正责任,即从习俗和传统中提炼文化价值。他们只愿接受一个标准而简单的“现代化”药方,不愿做格兰维尔,福蒂斯丘,或柯克那样明智但又辛苦的事情;也不愿做中国先贤们曾经做过的事情。他们不愿经历一个过程,也认识不到历史就是一个过程。

从柯克可以看出,在习俗基础上的文化精英的理性是多么重要。当习俗透露出社会秩序的奥秘时,精英们要能抓住它,并用于对制度变迁的推动上。沙里有金,淘金人不会抱怨金子只占万分之一。柯克被形容为有着时代错位的眼光,经常把古老的案例当成是新近的,不顾可能会削弱法理价值,而对法的古老资源加以想象和再阐释。一个例子就是柯克“把《大宪章》中仅仅保护贵族的条款整体解释为保护所有臣民的条款”(Steve Sheppard, Introduction of The Selected Writings of Sir Edward Coke, Liberty Fund, 2003, xxvii)。我们知道,荀子早就说过,“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王,以为民也。”其中的“民”大概不仅包含贵族。看样子,不是中国没有“大宪章”,或许是近代中国没有柯克。

孔子在发表了野人君子之于礼乐的一番议论后说,“如用之,则吾从先进。”如要发现礼,还要回到草根社会。梁启超发挥说,“盖儒家之本意,欲使人人皆能为立法之人。”(《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12,第27页)这说明儒家深知规则的根源。这种源自民众的价值不是用一次就完,其理性不及的部分永远令人崇敬。陪审团裁决则在普通法国家被认为是“上帝的声音”,从理性不能穷尽经验所蕴含之信息而言,普通人的经验具有神圣性,即包含人类暂时或永远不可认知的天道。所以王艮又讲“百姓日用即道”。能认识到这一点也不容易。王阳明对王艮说,“你看满街是圣人,满街人到看你是圣人在。”若我们真正相信普通人,知道真正的文化价值来源于他们,并在实际中信赖他们立法和司法,我们就不那么普通了。

2017年3月11日于五木书斋

原载于2017年第7期《读书》

[礼与普通法] 习俗的改变和礼的生成|盛洪

习俗的改变和礼的生成

——在礼与普通法沙龙 (第 1期)上的评论

两个问题都是非常好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你不赞成这些习俗,我刚才讲你可以不去遵循,或者你不赞成别人去做,你也可以抵制。这个肯定会付出代价,这个代价有多有少,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比改变强制性实施的规则的代价低得多,不是说完全没有代价。举个例子,我自己个人经验,比如我们楼道里面总有人把垃圾扔在门口,我的方法就是或者我找物业,我说你给他打一个电话,或者我们就敲门。我经常会这样,但是过一段时间就没有人扔了。所以他们是什么情况?他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只是新搬来一个人,平常他就这样,但是我这样做了,我的邻居不高兴,我就调整了,对于我来说我是要付出一些代价的,我的做法好象有点儿得罪他。很多事情就是这样,有些事情比这个更严重,比如说近代的,比如说对同性恋看法的改变,那个代价很大的,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说同性恋是不对的。

言午:我发现在这个社会文明人比较吃亏,但是有时候撒个野问题就解决了。举个例子,我在清华住的时候,对门是一家人,就是三口人。他有一个习惯,关门的时候很响,但是楼道像现在这个天气,窗户都关的很严,空气被“砰”一下以后整个楼里面窗户都在摇晃,我提出好几次,我说白天这样可以,但是夜晚就不合适了,好几次把我都震醒了,我说这个对你们家的门保护也是不利的。他们找人来修了,后来又这样,我发现这个不行了,我把楼上的教授叫下来,我说我们俩骂他去,就把门敲开了,“你妈的!你总这样不行!全楼被你吵的都没法睡觉”!一撒野,没事了。

盛洪:但是还是比法律规定强制性规则好,因为你有一种希望可以改变,可以逐步收敛。但是我还没有碰到像章润那个邻居这么顽固的坏习惯。

言午:他人也不是坏人,就是粗陋。

盛洪:我也做过这样的事,但是我是比较客气的,首先要尊重他。还有手机放振动,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个经验,很多人就是手机放振动,早上他这个手机就一直在那振,你知道这个振动比响的时候更影响别人,可能是有共鸣或共振。有一次我就写了一个条贴在我们门洞和旁边门洞,我说谁这样影响不好,结果就不振了。虽然这个做法要付出一点成本,但是总比法律强制性规定改变好得多。但是有的时候会更好一点,更文明一点,更客气一点,有的时候像章润这样,但是无论如何比改变法律规定要好很多,这是没问题的,但是你确实有一点成本。还有刚才我讲的同性恋,那个代价更大,就不说了。

第二个问题,中国古典这些经典一般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圣人制礼作乐,就是周公制礼作乐。这个“礼”不是周公作的嘛?还有一个说法就是这个“礼”是远古就有了。这两种说法透露了“礼”是什么东西。一个是远古就有,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的,第二是不知道谁作的。为什么?因为“礼”一定不是一个人做的,“礼”一定是一群人做的,这个逻辑很简单,不能说一个人发明“礼”,不可能,他必须跟人互动。所以说这个远古不知道有多古的礼可以理解。周公制礼作乐的意思是什么?与制定法是一样的,就是国王、皇帝或立法机关立法,他就是依据在他出现之前的习俗。国家是后出现的,前国家的习俗是早就出现的,他面对着已经生成的这些习俗、这些社会秩序,对这些社会秩序进行某种描述、提炼,甚至规范,然后显得是周公制礼作乐。因为周公不是凭空作出来的,周公之前有很长时间呢。这恰恰印证了我们今天说的自发秩序和普通法到底是什么关系。这在我看来就比较清楚了,就是自发秩序肯定还是自发秩序,但是这些文化精英和政治领袖也功不可没,包括亨利二世什么的也功不可没,但是它的根源是习俗,他发现了,把它正确提炼出来,甚至形成某些法典的东西,这就是所有圣人作乐的来源。

 2017年11月7日

《盛洪教授》分类目录

e585b0e4baad-107

赞赏本文

随意

US$5.00

[礼与普通法] 形成礼与普通法的元规则|盛洪

形成礼与普通法的元规则

在礼与普通法学术沙龙(第1期)上的讨论

盛洪

张滨提了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当下对法的需求是如此急迫,等不及习惯的形成。其实我觉得可能有几点:第一,你可能根本没有看到习惯,它其实是存在的,按你的思维方法你是看不到的,你觉得没有,其实他有。这种习惯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同意,就是合约,这个不需要很长时间,我们俩都同意,我们谁也没有抱怨,谁也不吃亏,这是很重要的概念,就是合约的同意也是很重要的一个东西。第二,我们并不是在初始的社会,我们是有很悠久的文明,像梁老师的很多著作,《清代习惯法》等等很多都是有的,包括我们的文明经典,其实已经从习惯中提炼出很多价值原则,你把这个拿过来就可以用。还有一个最当下的例子就是互联网上的习惯,你跟互联网公司聊,比如跟阿里巴巴聊,他说99.9%的纠纷都是自己解决的,没有政府介入。其实互联网的习惯就是这些年互动形成的。你要跟他们沟通的话,你会发现很多很有意思的互联网中的规则,包括阿里巴巴的规则,那不是政府管的事,他自己跟这些电商和消费者之间有互动,我觉得这个是我对你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第二,你的意思好象说大家很期待政府的角色。还是这个意思,确实要多一点普通法思维,其实刚才梁老师和许老师都讲了,这个社会实际上在法律之外,还有很多规范大家行为的规则,这个社会才能运转。但是如果只看到只是法律约束你,这是一个视角问题,这个可能也要注意。就是你要换一个视角看一看现实中怎么约束的,怎么有的。你看最有意思的是土地制度,你到农村问问农民,他对这个土地什么看法?他说这是“我们家的地,那个是他们家的地”,你跟他说不对,按照法律来讲这是集体的土地,你只有承包权,他不跟你讲这个的。

    还有你讲的那个问题,李老师刚才讲的很清楚,普通法实际上是一套程序,普通法体现为法律内容也体现为程序原则,我们更看重的是程序原则。“礼”也有两部分,其实礼法体系,一部分是规则原则,你应该这样做,不应该那样做。但是他对“礼”的态度是和普通法体系一样,普通法,国王无非是说这个事我不定什么规则,看老百姓什么规则,这是原规则,规则的规则。在中国说这个是我们朝廷不出规则,看老百姓怎么做。老百姓认为这个符合“礼”,你就按照这个来就行了。孔子有一句话就是“礼者政之本与”。就是“礼”是公共治理的基础,为什么?还是那个含义,如果有“礼”的存在,我们这些政府官员,我们这些朝廷派来的官干嘛还要另外定规则呢?我肯定遵循已有的规则更好。还有一点就是所谓的非强制性,我如果能按照民间“礼”解决这个问题,我作为政府官员为什么还要插手呢?就没有必要了。所以在更大的背景下是这样的。

然后那个问题你讲的是对的,如果最后变成了有国家了,有权力了,有法律了,有强制性的规则了,这个时候其实这个国家,这个权力,这个统治者,这个执政集团也必须这样做。比如英国普通法产生的亨利二世时期,在中国就是“春秋决狱”的过程,也是统治者必须这样做的,这是聪明的统治者,也恰恰是现在我们希望的。

《盛洪教授》分类目录

赞赏本文

随意

US$5.00

[礼与普通法] 争权的动机和聪明的选择|盛洪

争权的动机,聪明的选择

——在礼与普通法沙龙 (第 1期)上的评论

盛洪

谢谢李教授的发言和章润的评论,非常精彩,给我们很多启发。实际上普通法是一种程序,是一种方法,这是更重要的,而不是说普通法的法条到底规定什么。按照我们的说法叫作规则的规则,就是元规则,就是生成法律的规则是什么,这个比法律是什么更重要。其实这个涉及到亨利二世当时的背景。所以关于那段历史特别值得去探究,所以红海正在翻译,首先应该看第六章格兰威尔时代,那就是普通法生成时期。

我大致看了一下,亨利二世开始的动机是对的,这个动机就是要争权夺利,他要巩固他的政权,因为威廉打进英国,第二代要站稳脚跟,他的方法是聪明方法,这一点很重要。聪明的方法就是说不是在行政手段上或者其他手段上搞中央集权,而是在司法领域站稳脚跟,站稳脚跟的方法不是直接干预司法审判,而是确实要寻找一条道路使得我的司法体系比别的要公正,因为当时面临着领主法庭的竞争,要跟他争权夺利。所以这里包含了很多含义,一个含义就是很多人认为现在的法律体系是只有立法机关立法以后才会生成。其实很多人不相信说怎么国王能够有一个公正的法律?我觉得这个其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辨析的东西。它实际上是英王,尤其是入侵的这个英王进来以后逐渐建立的。

第二,什么样的方法使他能够建立一个更公正的体系,因为当时的实践是很有意思的,开始他也想建立自己的法庭,王室巡回法庭,甚至他直接去决定案子到底怎么判,到后来他发现是不对的,因为他太不了解情况,太不了解习俗,很多恶人先告状。当然我不知道这个过程中到底格兰威尔起到什么作用,逐渐他退到了只就程序和管辖范围发表意见,就是他的令状。他发令状非常聪明,他不是说甲赢或者乙赢,他说你在某天到我的巡回法庭,这是我的管辖范围,还有应该是什么程序,逐渐就形成这个东西了。所以这个是特别好去理解普通法的一个时期,我觉得提醒我们注意这个是很好的。而且所谓有政治目的也不全是坏的,政治目的就是要巩固政权,这不是坏事,关键是你怎么做,其实这是最聪明的巩固政权的方法,是在司法上集权了。原来只是打进英国去而已,但是在治理上没有一个很好的权力的集中,但是在司法上集权了,这是非常启发人的。

  2017年11月7日

《盛洪教授》分类目录

赞赏本文

随意

US$5.00

[礼与普通法] 如何读礼记?|盛洪

如何读《礼记》?

—— 2018年4月28日第二期“礼与普通法沙龙”主题发言

盛洪

我这个题目叫做“如何读《礼记》”。我的身份不是一个《礼记》专家,是跟你们一样的非《礼记》专家。如何读《礼记》是我自己的经验。如果是专家的话就不敢讲了,幸亏在座的好像都不是专家。

我今天拿的这本书是《礼记今注今释》,王梦鸥注译,是台湾的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的,这个版本的优点,是它把注释搁在旁边了。我们的古文不好,看古文可以看旁边的翻译,非常地方便。

我刚才讲的是《礼记》怎么读,有好多读法。一种读法是从第一章开始读,每句话你要把它搞懂。我们群里的张崑,他说他在法国就参加了《礼记》研读班,读了好几年好像还没读完两章,极为困难。当然这是一种读法。

我介绍另外一种读法叫粗读。《礼记》一方面是古文,另一方面它的记述非常繁杂。作为一个阅读的材料不见得很好,由于它有很多很繁杂的记述,这种记述不见得很有趣味。所以我建议是粗读,粗读的一种方法叫做“听”,我粗读一遍是听的,我是用听书的软件听的,我跟大家坦白。但是听有一个好处,让你对这本书有一个全貌式的了解,将来可以再细读。全貌式的了解让你会有一个判断,对这个文献在历史中的位置的判断。

有一个概念叫“文明经典”,这个概念是非常重要的。它叙述的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或者阶段。也就是说,人类文明怎么发展呢?最开始我们的先民就是在互动、试错、探索,到最后就形成了某些习俗。形成习俗的过程,应该说当时的人是无意识的。就像哈耶克讲的,大家其实都是只判断当下的利害,不会对全景有一个了解,也没有目的。所以他叫“非目的的行动”,形成了看似有目的的这样一种秩序,所以是这样一种过程。

也就是说,在不知不觉中出现了这样一些习俗,或者叫做秩序。后来人其实在遵循这些习俗和秩序。但发现一个好处,我们遵循了这些秩序以后,我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比较和谐,我们这个社会就能够发展,甚至走向繁荣,大家就尝到了遵从习俗的好处。就这样过了很多年,积累到相当程度的时候出现了一些聪明人,我们叫做“文化精英”,他们就有一种意识,意识到这习俗实际上是好东西,我们遵循它我们之间的关系就和谐,生活就幸福,社会就繁荣。那么他们就有一种想法,认为这是很棒的东西。当然他们不会知道这些习俗是怎么来的,因为生成过程大家不知道。但他们知道这些习俗是好的,而且我们如果忘掉这些东西就很可惜。

在那个时候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条件,就是发明了文字,把这些习俗记录了下来。这大概是在西元前1000年左右发生的事情,当时大家就陆续在记录。中国从西周开始,大概是商到周这个阶段。犹太人实际上也是从《摩西五经》开始,基督教称为《旧约》。《摩西五经》开始初步成书是在西元前500年,在那之前可能有几百年的积累。古希腊也是一样,古希腊的黄金时期是在西元前500年左右,当时有很多经典出来。在这之前大家都在做记录,一个非常简单的笨方法,“我不知道习俗为什么有好处但就记录下来了”。

很多文明经典最开始是一些繁杂的记录,《礼记》的第一章叫“曲礼”,按张岩的意思是细礼,就是很小的礼,记录得非常繁杂,第一章是这些东西。所以你要看,你就觉得怎么这么无聊,还有很多。比如说你在走路的时候前面两个人站着,你是不能从他们两个人中间穿过去的。你去一个人的家,你进去的时候门是关着的,你进门以后也要把门关上。你进去的时候这门是开着的,你就要保持它开着。你在家应该怎么跟父母吃饭,你怎么去做客等等,非常繁杂。我不再列举了,有很多例子。有很大一块是亲子关系,就是父子关系,非常多。还有朋友关系、邻里关系。我刚才也解释了,这些东西看起来很小,但是你遵循它至少没有坏处。

文明经典的一大部分是这样的东西。回头看《摩西五经》,你也是看不下去,跟大家坦白地讲我也是听的,这是非常好的方法。因为反正就是听一耳朵过去,让你知道有什么东西就行了。看是又用眼睛还得用心力。听有时候走点神没关系,但知道是什么东西。其实有大量是这样的东西,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在我们记录大量的杂七杂八的习俗以后怎么办?接下来就是要思考,就有好多讨论。《礼记》就有很多孔子和弟子之间的讨论,如“檀弓”、“曾子问等章”。为什么这个礼是这样的,为什么那个礼是那样的,这也是很有意思。在犹太教、基督教经典中也很类似,《旧约》里是有很多记录,《旧约》里也有一些讨论,为什么如此这般?还有《新约》,更多的是讨论和价值提炼。

大致一个经典应该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完全是习俗的记述。
第二部分:是对习俗的讨论。
第三部分:是对这些习俗的提炼,提炼出它的经典的描述,对道德价值经典的描述。

《礼记》基本上就包括这三块,第一就是记述,记述也包括了三部分内容。我们知道中国有“三礼”的说法,《礼记》是其中一个,还有《仪礼》和《周礼》。

《仪礼》就是仪式,比较复杂和重大的仪式,比如说婚礼、觐见礼、士冠礼等等,比较重要的又稍微复杂一点的仪式的记述。这类仪式是非常重要的。在古代的民族,从一开始非常细小的、繁杂的习俗,走到后来,在一个较大的社会中,在人生的重要节点中就要有些仪式,当然包括丧礼、祭礼等等,逐渐形成比较复杂的仪式。这些仪式有非常重要的功能。比如说祭礼。祭礼实际上就是在祭拜共同祖先,它是借助于对祖先的追思和祖先的超越性,来拉近共同祖先人之间的关系,促成相互之间的一些合作。所以这种仪式在上古社会非常有重要。在中国商和周的时候,商实际上就是一个祭礼非常之多的社会。这是人类社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活动,这种活动要仔细分析,我作为经济学家说它有经济价值。当然它也有精神价值,这是毫无疑问的。这需要人们提供礼仪服务。

大家知道最早的儒家就是专业化地提供这些仪式服务的,举个比较直观一点的例子,就跟现在的婚庆公司是一样的。你要办一个婚礼,你找这个公司,他们全套的都有。你要办丧礼也有,现在比较全面。他们这些儒家最开始就干这些事情。

所以你看《礼记》里孔子与弟子之间的问答,弟子经常问“这个礼为什么这样的?”孔子是礼的专家。你要知道孔子是什么人,孔子是殷人的后代,是宋国贵族的后代,当然这个后代已经是没什么地位的了,这是多少代的血缘不断淡化形成的结果。

他首先继承的就是殷商传统。殷商是祭祀礼仪特别多的社会,所以形成了专业化的群体,即儒家群体,这个群体就是专门来提供这种服务的。而提供这种服务必须有它的核心技术,这种核心技术就是这些婚丧礼仪。这些礼仪因为相对复杂,必须用文字记录下来。就跟我们今天的婚庆公司一样,它肯定有一个脚本。《仪礼》里有“士婚礼”,“士婚礼”就是一个脚本。儒家就是给你提供各种仪式或祭祀仪式的服务,所以必须有这些仪式脚本。所以《仪礼》很类似于儒家这个群体为大家提供仪式服务的脚本。

关于儒家这方面的讨论确实有很多人,包括胡适。胡适有一篇文章叫《说儒》,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这帮人一开始就是提供祭祀仪式的专业群体而已,而孔子这个人是殷商的后人,从而自己从小就学礼,“少儿好礼”。后来是“入太庙,每事问”,见到太庙了,什么事都问问。实际上是一流的礼学专家,非常懂礼。而且他也是一流的提供仪礼服务的专家,很多事情到了细节,他都是知道的。

三礼中还有一本书叫《周礼》,《周礼》主要介绍的是当时的政府制度。当然也有人说这是理想的政府制度,不是真实的。不管是不是,《周礼》的伟大之处在于,在那个时代提供了一个非常完备的有关于政府制度的文字描述,这是非常不简单的一件事情。所以,“三礼”就是《礼记》《仪礼》《周礼》。

《礼记》也很有意思,它应该也有很大一部分在描述礼仪的、具体仪式的程序、过程。它还在解释这样一些仪式,它的意义是什么。如“昏义”,“乡饮酒义”等章。还有一部分是在介绍政府制度,比如《礼记》中的“王制”,“月令”这两章。所以这本书又是“三礼”的浓缩,你看这个可以不看那“二礼”,就看这“一礼”,这也就被称之为经典。

如果横向对比,它相当于《旧约》加《新约》,如果按照犹太教、基督教这样一个标准来看。我说得再准确一点,《礼记》加《尚书》大约等于《旧约》加《新约》。因为《礼记》缺少历史的描述,而《旧约》是有历史的,《尚书》是有历史的,《尚书》和《礼记》加一起大约等于《旧约》加《新约》。

第三部分就是对价值的提炼和表述,在《礼记》中就非常之多了。比如说我们知道“四书五经”的四书,就是《论语》《孟子》《大学》《中庸》。其中《大学》和《中庸》就是《礼记》中的两章,大家要知道这很重要。在“四书”里头,有“两书”是出自《礼记》的。大家要看《大学》和《中庸》实际上就是一个道德价值的描述,是对最初的习俗、习惯、惯例收集、思考、讨论,最后提炼,提炼出来了这些道德价值,这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我刚才为什么说它等于《旧约》加《新约》呢?因为《新约》很多都是耶稣的话,那基督徒很多就是要读《新约》的,因为记录了很多话,它是他们的文明经典,他们的基本规则。

《礼记》里不仅有《大学》《中庸》,作为文明经典,它还有一些章节是作为价值提炼的经典,还有一些比较精彩的片段。有一章叫“哀公问”,第27章,就是鲁哀公向孔子问问题。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讨论。哀公讨论的问题之一,是关于婚礼中的亲迎。什么叫亲迎?男子娶媳妇要亲自到女方家去接她。现在的中国还是这种制度,大家娶老婆还是要亲迎,这就是“士昏礼”中就有的,非常重要。

那么,孔子与鲁哀公讨论了什么呢?鲁哀公说士昏礼规定,新郎要穿戴盛装,亲自到新娘家去接她,这是否过于隆重了。原文是,“冕而亲迎,不已重乎?”“孔子愀然作色而对曰:‘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君何谓已重乎?’”孔子立刻正色回答他,娶妻是结合两个家庭的百年大事,目的是让你们的列祖列宗后继有人,使宗庙社稷香火不断。你怎能说过于隆重呢?孔子等于是告诉他亲迎的道理。

哀公请孔子再说一些。孔子曰:“天地不合,万物不生。大昏、万世之嗣也,君何谓已重焉!”夫妻不合,你就没有后代。没有亲迎的婚礼就是有缺陷的,就不能保证夫妻和谐。坚持有关迎的好的婚礼,就能够子孙万代了。总而言之,孔子在强调亲迎的重要性。他说亲迎主要是表示对妻子的尊重,对妻子家庭的尊重,因为妻子对你的家庭太重要了。

孔子说:“妻也者,亲之主也;子也者,亲之后也,敢不敬与?”妻子是夫妻两人中最主要的人,就是家庭的主人;丈夫的子女实际上是妻子的子女。你能不尊重她吗?也许这还有点要传宗接代的功利色彩,但别忘了,这是孔子在说服别人。再说,这也许是当时世界上最敬重妇女的话了。

我觉得孔子在这里讲了亲迎的道理,至少这么几千年过来了,我们看还是非常重要的。可能有人会批评说,为什么是父系,为什么是女到男家?这种现象应该是差异现象,不是歧视性现象。什么意思?或者是男到女家,或者是女到男家。就跟你开汽车一样,或者是左行或者是右行,没有差别,只不过偶然是这样的。当然也不能说完全是偶然的。为什么全世界基本上是父系?可能和男人在暴力上的优势有关。但是既然已经选择了父系家庭制度,这不是孔子能够决定的,我觉得就只能强调对女方的尊重,从礼上对可能的不平衡作些弥补。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

而且我们要想到亲迎制度确实是在西周就已经形成了,大概西元前1000年就开始形成了。要知道当时的背景,全世界其它地方还没形成成熟的家庭制度和婚礼制度。罗马时期还是抢婚制。我们去佛罗伦萨能看到有一个非常著名的雕像,叫“强掳萨宾妇女”,“强掳”英文就是rape,只不过是群体性的,就是抢婚。罗马人搞了一个大的聚会,邀请萨宾人来,结果把萨宾的妇女全抢走了,叫强奸也好,叫结婚也好。这是当时的背景,所以亲迎在当时的背景下有非常大的价值。

还有“孔子闲居”一章,比较精彩的是“三无”概念,“无声之乐,无体之礼,无服之丧。”没有声音的乐,没有形体动作的仪式,不服丧服的丧礼。这是什么意思呢?实际上高度地提炼了礼的精神价值。也就是说,最开始的习俗是有具体的动作和言词,但是孔子对这些动作和言词内含的精神价值作了提炼。他说其实核心是精神价值,行为只是外在形式,我们讲的礼是它的内在精神。所以,无声之乐,关键不在于声音怎么样,而在音乐所表现的精神价值是什么样的。后面他讲了很多这些话。如,孔子曰:“无声之乐,气志不违;无体之礼,威仪迟迟;无服之丧,内恕孔悲。”

虽然没有听见声音,但是它的气质在,它的精神在。虽然好像没有任何形体动作,但实际上是有威仪的,威仪就包含了内在精神。我虽然没有穿丧服,但我心中悲戚。这样一种提炼,实际上就是把礼从外在的形式提炼出了内在精神价值。而这个过程又特别重要,这是文明的发展过程。一开始人们拘泥于那些礼的外在形式,我必须要遵循这种外在形式。经过文化英雄的提炼,让人们透过外在形式看到内在价值是什么。告诉人们,只要你掌握礼的内在精神,不用太拘泥外在形式。

在文明经典中都是这样。比如说在《旧约》中,耶和华与亚伯拉罕约定,说犹太族的男人要行割礼,要忠诚耶和华。到了《新约》就说,割礼其实是精神上的,割礼的目的就是要洁净,只要精神上洁净了,就行了精神上的割礼,不必拘泥于实际的割礼。《新约》最大一个特点就是把《旧约》中具体的外在形式,提炼为精神价值的一种解读。耶稣也说过类似的话。他说“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他的意思就是,我把外在形式全毁掉了,但实际上内在的精神并没有一丝一毫地受损,而是我把它完善了。这是一个文明经典有意思的方面。

还有一章,叫做“儒行”,这章也非常精彩,是后来儒家士大夫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儒行”也是孔子跟鲁哀公的对话。鲁哀公问孔子,你们儒家到底是什么样的,是不是穿特殊的衣服、戴特殊的帽子。孔子说我没有穿戴什么特殊的衣服帽子,我就是殷人后代,穿着殷人的服装,穿着家乡的服装,我到了鲁地戴着鲁地的帽子,大概是这个意思。他说我们与别人最重要的区别是行为不同,这是很有意思的,然后他讲了很多原则。

我举几段:“儒有居处齐难。其坐起恭敬,言必先信,行必中正;道涂不争险易之利,冬夏不争阴阳之和;爱其死以有待也,养其身以有为也。其备豫有如此者。”言必行行必果,走路时不与别人争道路的难易,冬天夏天不与别人争温暖或凉爽的地方。我不轻易去死,但我等待那个值得我死的时刻;我还要健健康康活着,有一天我会有为。

再念一条,“儒有忠信以为甲胄,礼义以为干橹;戴仁而行,抱义而处;虽有暴政,不更其所。其自立有如此者。”我的忠信是保护我的甲胄,礼义是武器,我就是有忠信、有礼义,有仁有义。这是我有底气的地方,这是我的武器,所以即使有暴政,我也不会畏惧暴政,远避他乡。这很漂亮。

再念一段,“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诸侯;慎静而尚宽,强毅以与人,博学以知服;近文章,砥厉廉隅;虽分国如锱铢,不臣不仕。其规为有如此者。”我是行道的,我不是为天子或诸侯服务的。你封国裂土给我一块封地,我看得一钱不值,我最重要的职责是行天道。

这是“儒行”。很多内容都很精彩,时间关系我就读这三段,这也是非常精彩的文明价值的表达,而且凝练、有力、漂亮。在世界文献中,也应该说不是太多。

(邱澎生:同志同志,就是未来的“儒有合志同方”。)

对,中国现在的很多语言词汇也是从这些经典中传下来的。“孔子闲居”还有一段也比较精彩,我再跟大家说一下。

“子夏曰:‘三王之德,参于天地,敢问何如斯可谓参于天地矣?’孔子曰:‘奉三无私以劳天下。’子夏曰:‘敢问何谓三无私?’孔子曰:‘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奉斯三者以劳天下,此之谓三无私。’”什么是“三无私”?公平地对待所有人,没有对任何人有偏私,太阳月亮普照了所有的人,公共部门应该奉行这样的天地日月的三无私,就是这样的公。这些都是非常漂亮的描述。大致介绍这些,我当然还要去仔细看。粗读了一遍,应该说《礼记》是一个非常丰富的宝库,我们必须读。

当我说要读《礼记》的时候,有人问我一个问题,你为什么要读2500年以前的东西?其实在中国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西方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你看一个基督徒在读《旧约》时你问这样的问题吗?他会觉得你很奇怪。其实这是中国人对自己经典的不尊重。这个经典绝对是世界级经典,非常精彩。从我的感受来讲,这本书的描述是最漂亮的,作为文明价值的描述是最漂亮的。我不贬低别的文明,我也没资格评论其它文明,我只说我的感受。我认为《礼记》的描述是最漂亮的。

为什么要读古代的经典?很重要的一点,在上古的时候人类是比较纯的,包括那些开创型的文化英雄,像孔子、释迦牟尼,耶稣这样的人。他们在那个历史背景下思考和表达,他们的动机很纯,思想也很纯,语言也很质朴。确实是在反映根据当时的那些习俗,那些大家认识到的规则提炼出的东西,确实没有太多的偏差。但是越往后,它越会存在问题。

各种宗教后世发展的很多东西,我认为附加了很多偏私的东西。不是在传播道理,而是拿来赚钱。举个例子,比如像佛教,后来的佛教很多经典,以及很多繁文缛节,完全偏离了当时佛陀创立佛教时的朴素和简洁,那种直观、让你靠自己的智慧和努力去发现真知识的取向,而变得非常繁复,弄了各种各样的仪式。其实在我看来,它偏离了最初的主张,而把宗教变成了一个赚钱的东西。很多宗教后来都有类似倾向。所以为什么要回到当初、回到上古、回到当初那个经典文献,因为你看后来那些文字、那些仪式就看不明白了,不仅不能更接近天道,反而被搞糊涂了。你去拜佛,有人告诉你应该左转还是右转,应该磕几下头。那都不是精神内核,那都不是当初的东西。

所以我说为什么要回头读《礼记》这个上古的经典,其实有非常重要的含义,更何况这个经典实在是太棒了。我出于此目的给介绍一下。而且也让大家知道礼是什么东西。因为“礼”这个词在中国应该说是被糟蹋了。一说礼,就是很陈腐的、很僵化的,压抑个性的等等,但它不是这样的。我们中国人要感谢礼这个概念,礼这个概念是中国人从上古就总结了的一个非常大的概念,它涵盖了所有的习俗,仪式,甚至包括政府制度。全包括了,整个秩序可以用礼这个概念来概括。

而我们不能用一些狭窄的概念去理解礼,因为过去有很多不同的角度去讨论礼。比如说“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这个礼就是皇帝的礼,不是老百姓的礼,只是一个较窄的礼的概念。但我们看看《礼记》的概念就不是这么窄。礼就是习俗的意思。后来像费孝通,梁治平都非常清楚讲了这个问题,礼这个概念就是习俗。所以礼实际上是最接近民间,最接地气的秩序,而且是最生动的,所以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理解礼。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盛洪教授》分类目录

赞赏本文

随意

US$5.00

[礼与普通法] 习俗比投票更民主|盛洪

这是2017年11月7日我在第一期“礼与普通法”沙龙上的讨论。

习俗比投票更民主

——2017年11月7日第一期“礼与普通法”沙龙上的讨论

谢谢宁越。进一步再讨论两个问题,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讨论概念,比如说我们在说“法”的时候,它的含义,有时候容易在讨论中混淆。本来这个法无论在英语中的Law,还是拉丁语,还是中文的“法”,都有“最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含义,或者叫做“天道”,或者是“自然法”的含义。同时它又是具体的法,就是具体的法律,所以这个辨析很重要。也包括“自发秩序”。因为我们最开始接触自发秩序还是比较抽象的,哈耶克讲自发秩序我觉得有点像自然神,自发秩序就是好,就等于好,等于自然神。其实哈耶克也提出一点,现实中的自发秩序就是习俗、惯例、传统,所以他在脑子里面想的东西和现实中最接近的东西就是这个东西。但是往往我们容易越过这个界限,因为这个词实在有点容易出现双重含义。所以有的时候你在说具体的习俗,有时候你在说抽象的自发秩序,这个词我们在讨论的时候是要特别辨析清楚的。所以我现在特别质疑法学院的“法治”是什么意思,我也说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要翻译成“法、立法与自由”,而不要翻译成“法律、立法与自由”,如果翻译成“法律”就很狭窄了。所以我们法学院的“法”是哪个“法”的含义?我一直在强调这个问题。我觉得像西方的传统,他肯定说“法”是“天道之法”的意思,而不是“法律”的意思,当然他可能侧重于有点法律的意思,但是他有追求正义的意思在里面。而我们法学院讲的法只是具体的法律甚至法条。

第二,要辨析我们在追求一个最好的法的时候的形式是什么,其实刚才讲的哈耶克和布坎南,就是讲这两个人是在经济学界非常仔细在研究这两个形式。哈耶克就是普通法背景,这是毫无疑问的,他深深受到了普通法的影响,有人称哈耶克法的理想叫做“普通法法治国”,这个概念肯定是一个理想的概念,就是把普通法当成一个思维方法,当成一种程序,是那样一种东西。而布坎南的背景就是立法机构,非常清楚,因为他研究的就是投票,什么样的投票能投出最好的法律来,这两个人是很有意思的。我觉得刚才宁越讲的是这个东西。这两者是不一样的,但是布坎南得出结论就是一致同意的法是最好的,但是从来没有一致同意的,他就退而求其次。布坎南讲的是他发现这种所谓投票,或者立法机关所奉行的规则本身的问题,其实布坎南说的是这个东西。所以这个是很好玩的,而且布坎南后来发现用经济学没法解释,就是为什么你要投票投出一个最好的法律来,你为什么要起草一个最好的法案,美国那些国父们起草美国的宪法是为什么?这是两个的不同。从哈耶克的视角来看布坎南研究的投票机构、立法机关立的法是不好的,他不是说国王立的法不好,他说立法机关立的法不好。这更进一步了,为什么?从经济学来讲,很简单,其实习俗就是投票,但是这个投票比立法机关的投票要好得多。为什么?因为习俗是所有当事人的投票,这是第一点,他是当事人投票,就是我每天都在跟你互动,我昨天跟人撞了一下,我也不说对不起就走了,你就大怒,明天我就调整一下。人们长时间的投票,每天都在投票,每天也在调整。

所以这是当事人当下的实践。立法机关是什么?应该是选民选出一帮人来,然后就一个法案进行投票,而且是当下的。投票完了可能我改变主意了也没用,你想这种投票相对来讲就粗陋得多。你想想这个道理。一个是每天都在投票,然后每天投票可能他觉得不好,他觉得不好很简单,他就不实行就行了,好就实行,不好就不实行,这个非常灵活。第二,他是自愿接受和实施的,因为立法机关立法一定要强制实施,因为立法机关立法一定有不同意的人。但是在习俗中,当你不同意这个习俗的时候,你就不实施它。这个是很微妙的,但是你不实施它的时候,所谓这个习俗边际上就被改变了。而立法机关的投票就是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要么通过要么不通过,但是习俗是什么?习俗是说这个习俗特别好,所以大多数人全实施,但是习俗稍微不好一点,就有少数人不实施,虽然这个也有实施,但是强度减弱了,一直减弱到大部分人不实施了。它是自愿的,它是灵活的,它可以改变,也可以说它是不断重新投票。而立法机关投票一次就通过了,下一次修法不一定什么时候了,我觉得这两者区别在这。实际上为什么我们理解哈耶克说“我不喜欢立法机关的立法,我就喜欢普通法的那个法”,因为那个是从习俗来的,从民主意义上来讲更强,他是这个含义。你说我不民主吗?我更民主,只不过我的投票不是举手投票那种。所以我又进一步阐述一下刚才宁越的观点。

《盛洪教授》分类目录

cropped-e79b9be6b4aa

赞赏本文

随意

US$5.00

[礼与普通法] 借用元胞自动机理解自发秩序|盛洪

这是2017年11月7日我在第一期“礼与普通法”沙龙上的发言。

借用元胞自动机理解自发秩序

——在第一期「礼与普通法」沙龙上的主题发言

盛 洪

元胞自动机好象和“礼和普通法”主题不相关,实际上还是很相关,这个概念是一个计算机模型。我最近在找这样的计算机模型,它能够体现自发秩序。找了找,还是发现有这样一个模型。元胞自动机最早是冯·诺伊曼(John von Neumann)提出来的模型,它是模仿生命的。他提出这个概念,但是这个概念很难实现,比如一个个体有29个状态,比较麻烦。后来又一个人叫斯蒂芬·沃尔夫勒姆(Stephen Wolfram),发展了冯·诺依曼的模型,把它简单化,因为复杂很难做,他做的非常简单。所以他2002年出了一本书叫做《一种新科学》,这种书非常大、非常厚,我买到以后非常惊讶,很大,但是没有中文,这很可惜。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计算机领域或者科学领域的新取向,我希望将来还是能翻译成中文。

简单介绍一下这样一个模型到底是什么样的,它到底反映什么东西?沃尔夫勒姆把这个模型做得最简单,就是一维,就是一条线,三个元胞就是三个格,两个状态就是黑白,或者是0,1,这里面是白和红。他是编了很多行为规则,这叫做110规则。这个规则就是,一个元胞,就是一个格与两边相邻的元胞颜色相同,或与其右邻同为红时,就为红的,否则就是白的。结果是什么?结果就是这张图。最开始最顶端是红,然后往下迭代。局部规则非常简单,用这样的规则重复和迭代,结果变成一个非常复杂的宏观图景。这个是一个简单规则,个体和个体互动的简单规则,可以形成一个复杂的宏观的场景和结构。

第二个叫90规则:如果一个元胞的邻居只有一个是白色的,那就变成红色的,否则就是白色的。这非常简单,但是也是变化成一个非常复杂的宏观图景。

第三个规则叫做30规则:如果一个元胞与其右邻都是白色的,则变为其左邻的颜色,否则取左邻的反颜色。这个规则很简单,但是我们不断重复的话,我们不知道后面是什么样的,会是很复杂的宏观结构。

再继续复杂一点,就是两维的模型。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模型叫做“康威生命游戏”,是康威这个人发明的。两维,九个格,自身和周边八个格。它也是两个状态,一个是活,一个是死,或者一个是0,一个是1。它到底是活还是死,取决于周边八个格和自身到底是什么状态。假如周边有三个元胞是活的,就是八个有三个是活的,它自身就是活的,哪怕它原来是死的,也可以死而复生。如果有两个细胞是活的,它状态不变,原来是生就是生,原来是死就是死。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它就是死的。这比一维的复杂一点。这个可以给大家演示一下。红的就是活,黑的就是死,开始是随机的,现在就开始运转,最后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每次会不一样,因为初始状态变了。我们可以重来一次看一下。

还有一个很经典的模型,叫做虚拟蚂蚁,是兰顿设计的一个模型,规则也很简单,这个红点就是蚂蚁走过的路,蚂蚁走到蓝格右转90度,然后把这个格变成红色的,再往前挪一步,如果原来就是红格的,左转90度,将格变为蓝格,也往前走一步。这就是一个简单的规则。这是非常随机的,到这里已经经过一万多步了,突然到了一点以后就变得非常规则了,而且每次做都是非常类似的,这个非常有意思,这也是一个二维模型。

刚才给大家说了一下元胞自动机模型,我想说什么?它可以比较直观的帮我们理解自发秩序。自发秩序是什么呢?第一,自发秩序的局部规则简单,比如市场规则就是买卖双方是平等的,自愿达成交易和合约,要遵守合约,甚至不一定理解这到底是什么含义。但是成千上万的人在互相交易,而且是两两人交易,但是重复交易的结果会收敛成均衡价格。均衡价格形成的是一个价格体系,因为有N个生产者和消费者,M种产品和服务,市场就解决了经济学家说的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很复杂的问题。这也和我们强调的习俗或者是哈耶克讲的正当行为都有关系,普通法的思维就是维系基本的正当行为规则。

第二点就是,成千上万人都在遵循简单规则,不断的重复迭代,包括在不同地点的人,在不同时间的人,包括一代一代的人不断重复迭代,会出现什么结果呢?就是会涌现出全局的复杂规则。刚才讲的例子就是市场的例子,就是简单规则形成比较复杂的价格体系。现在的价格体系是非常复杂的,你要真知道,要把它完全描述出来是不可能的。价格体系能够帮助我们将资源配置在不同产品之间,又配置给不同的人,这是非常复杂的。但是这不是人为设计的,也不是人能够把握的,人的理性非常有限,但是我们相信会涌现出全局的复杂规则。

这种模型体现出来有一种类型,就是元胞自动机在模拟,它体现出四种类型。一种我称之为平稳型,就是非常简单,你是能够预见的。假如说这个规则是这样的,上一刻是红的,下一刻变成白的,上一刻是白的,下一刻变成红的,这个是完全可以预见的。还有就是周期型的,显现的是周期重复的。还有一种是浑沌型,兰顿蚂蚁那个就是浑沌型,最后还形成某种有序的结果。然后生命的游戏是复杂型的,其实这两者也不完全可以分开,复杂型有点类似于浑沌型。这四个类型我分成两类,一个是简单系统,一个是复杂系统,平稳型和周期型是简单型的,比如说牛顿定律、开普勒定律是简单型的,就是我能够预见周期,预见哈雷彗星什么时候回来,这是周期的。这激发了人类对理性的自信和追求对复杂体系用复杂方法的取向,这种取向涉及到我们对法的认识,对规则的认识。人们相信人类理性可以制定法这种复杂的东西,这个和近代以来自然科学在简单体系中的成功是有关的。

后面就是浑沌型和复杂型,浑沌型和复杂型就是简单规则不断迭代重复生成的,生成的结果是不可预见的。刚才那个生命游戏,最后总有一个稳定状态,但是此稳定和彼稳定不一样,因为初始状态不同,一次和另一次不一样。我们经验也是这样,生命体没有任何一个标准,植物也是,任何一个植物就是一个标准,任何一个生物都是一个均衡体系,这是浑沌型,复杂型也类似。这是什么意思呢?我想说的是,我们人类可以通过简单规则不断重复迭代形成某些复杂体系,这个复杂体系因为我们人类理性有限,或邓正来说的理性不及,我们不可能完全。简单型是可以认知的,无论是简单型还是周期型都是可以做到的。

还有一点,就是《一种新科学》的作者坚信,复杂问题有简单解法,根本不去做那种徒劳的非常复杂的数学模型的解法,你永远解不开。就做简单解法,元胞自动机也是这个含义。就是用这个简单规则不断重复迭代,最后形成一个解法,这是我们的解法。其实人类社会很多时候就是这种解法。为什么我们对浑沌型和复杂型是可以驾驭的?就是在人类的经济领域和法的领域,根本无需计划当局请一大堆经济学家计算出一个所谓最佳的价格体系,永远不要想这么多,要做的就只是维护市场机制。法律体系也是一样,无需事无巨细的搞一个庞大无比的法典,只是把握几个简单的行为规则,坚持这些行为规则,不断演化,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就够了。所以,这个模型特别容易帮我们理解自发秩序的含义。当然这里不是完全能够对应,但是比较近似。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规则从哪来的问题。因为刚才讲这个是赋予规则,规则从哪来的?我又找了另外一个模型给大家稍微讲一下,规则从哪来的?其实我刚才已经讲过了,市场中人的互动和交易,价格是成千上万人不断交易最后收敛成的均衡价格,这个价格没有人规定,现在都可以和理解接受。原来计划经济时期觉得没有政府规定就不知道什么是价格了,但是现在我们每天碰到的价格就是这么来的。

我又找了这个模型叫“路”,就是路是怎么形成的。黄点代表是一大堆个体,它们就随机在走,但是他们有一个规则,就是假如说前面有别人走过,就会采取更高的概率来走这条路。我想用这个模型给大家一个直观的图景,规则实际上是互动形成的。

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就形成了路,如果这个路有更多的人去踏,就会有更多人走,最后就形成了比较固定的路和大路,当然这个过程中还有很多是随机的,设置了一些随机数。中国人经常讲“路是人走出来的”,道理是非常简单的。这也是非常直观的经验。我们最开始互动时什么都不知道,但是我们在一些习惯中突然体悟到这是我们形成的习惯,到了轴心时代我们突然发现我们遵循这些习惯,遵循这些礼仪可能会带来好处。所以轴心时代这些知识精英,这些著作家们就把它收集和汇编起来。再下一步我们思考,为什么我们遵循这些礼仪有好处?刚才张岩讲《周礼》,我强调《礼记》的重要性。《礼记》中上述整个过程都有了,最开始是“曲礼”,是从家庭的礼开始讲的,从家里面很小的礼到《大学》、《中庸》都是《礼记》里面的。你可以看到《礼记》的过程是非常精彩的,这是很有意思的人类规则的形成过程。

我就讲到这,谢谢大家!

讨论部分

泮伟江:

首先谢谢李红海老师把我带进这样一个沙龙,盛洪老师也是久仰,一直没有机会跟您学习。上次有一个法律出版社的老师跟我说您去年翻过我的《一个普通法的故事》,一直想有机会认识。今天碰到梁治平老师和许老师都是法理学的前辈。我今天迟到了,三个演讲我只听到两个,只是盛洪老师的演讲我听了一下。

我觉得盛洪老师的演讲也是视野非常开阔,实际上是把生物学的演化论和经济学的演化论用来研究,我觉得从我的角度来讲是研究规则的问题,就是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如何可能的问题。在这里面我提几个问题,一个问题是这几个模型给人的印象非常深刻,但是如果从逻辑上来讲的话,它只能证明演化,或者从一个复杂的混沌的状态,如果给他足够自主性,自发秩序是可以演化出规则的,我觉得仅仅证明的是这一点。但是从这一点里面能不能推演出下面三个结论,我觉得有怀疑。

第一,是不是说演化可以形成规则?这个结论是不是意味着规则必须是演化的结果?我觉得倒过来的话,可能这个逻辑上是不一定能成立的。所以如果说规则既可以是演化形成的,但是也可以是非演化形成的。比如说第二个问题,演化形成的规则和非演化形成的规则是不是一定是演化形成规则的成本是最低的?或者说演化形成的规则一定是最优的规则?我觉得从您这个陈述里面,我觉得这几个都是看不出来的,是需要进一步论证的。比如说它最终形成的规则,这是高度抽象性的,在这个中间是不是发生了比非演化规则更残酷的事情?我觉得是有可能的。最后这个规则具体表现是一个好的规则还是一个差的规则?在这里面也是看不出来的。所以在这一点上,我觉得刚才梁老师还是许老师讲到的,一个长时段的足够抽象的演化论的视角和一个更具体的,比如说中国最近一两百年,或者说我们现在面临的这个问题,这二者之间在方法论上的层次,我觉得在切换的时候中间是需要有一些更多的事实和更多的证据来讨论的。如果说把这些中间的东西抽象出来的话,我觉得最后逻辑上是有漏洞的。

第二个问题,在讲规则演化的时候,大家还是过于受哈耶克讲的,就是自生自发的演化和欧陆建构主义演化这样范式的引导,所以我们总是在这样二元对立的范式讨论它,把它纯粹化。事实上无论是普通法也好、欧陆法也好,既使是普通法开始也是法令和习俗结合的结果。在亨利二世,哪怕在爱德华一世的时期也是有大量制定法的内容。所以我觉得如果是这样的话,无论是普通法也好,但是中国的礼的秩序我确实没有研究过,我觉得这里面就是不能分开的,国家的建构和习惯法之间,我觉得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是一种混合的模式。如果事实上是这样的话,有没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它并不全是自生自发的,也不全是国家干预性的,有没有一种模型能把这两种兼容起来形成一种秩序的形态?我觉得这个可能也是一个可以去探索的路径。

第三,也是跟盛洪老师提一个问题,我最近注意到有一篇文章用达尔文的演化理论,就是变异、选择、稳定化,这样一个理论,把它应用到社会科学里面来,实际上在英美已经有一大批文献,也有一些经典文献,尤其注意到和哈耶克同时代的卡尔波夫对这一脉影响也非常大,比如他们提出演化认识论,把康德先天的判断放到达尔文的公式里面,就是演化达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会形成某种固定模式,好象是一种认识论的限制。这样的话他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状态。这个好象跟梁老师刚才讲的有点相似,演化的时候就会从一种相对稳定的秩序向另外一种更复杂的也相对比较稳定秩序的演化。这样的话,这样一种演化和一种直接从混沌状态演化出某种稳定秩序状态就不一样了,是从一种稳定秩序向另外一种稳定秩序的演化,这里面是不是存在着不同的规律?就是根据您刚才讲的模型里面,是不是需要把这个问题也考虑进去?这个也是可以探讨的。

我就提这三个问题。   

盛洪:

我先回答一下,因为泮教授要走。泮教授的问题非常专业,非常好,应该说是非常关键的问题。第一,我刚才没有谈规则里面是否包含了规则好坏。我在讲“规则”的时候,我在讲的就是“最好规则”的意思。但是放宽点,可以包括不好的规则。你刚才讲反过来说有没有不经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肯定是有,就是广义来讲。哈耶克做了一个区分,一个就是所谓的NOMOS,就是章润刚才讨论半天,邓正来翻译成“内部规则”,其实就是法的意思,不是法律的法,而是“天道之法”,就是我们心中的理想秩序的意思。但是我在用这个法的时候,有可能是包含的法律的含义,有时候经常混淆。当我在谈“法”的时候,我暗含的是“天道之法”,我谈规则的时候暗含的也是最好规则的意思。但是我要把它再放宽一点,它包含了不好的规则,包含了法律这个法。所以你提的问题很好,假如说按照NOMOS的概念,最好的规则只有自发秩序。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国王发一道命令也是一个规则,一个政府发一个强制命令也是一个规则。但是我们要辨析ORDER这个词有广狭之分,一个是最好的秩序,一个是人造的秩序。所以暗含的含义肯定就是,如果我们认为理想的法和理想规则的话,唯有自发秩序,唯有自发秩序才能生成规则,而其它形式都不能生成规则。

宁越:

 而且要强调哈耶克讲的自发秩序是抽象的秩序,大家今天讲的是具体的例子并不是抽象的。

盛洪:

对。还有一点,我们虽然讲自发秩序,现实中的自发秩序是民众互动的结果,但是它确实是要有一个具体的生成过程,这种生成过程在一个局部的时候可能不是最优。你第三个问题讲的所谓的演进问题,原来的均衡不是最优,刚才治平也讲到这个问题,就是自发秩序有没有可能是坏的呢?也可能是坏的。但是就自发秩序这种思想来讲,是纯粹的一个思维实践,就是在局部形成自发秩序,虽然它可能不是最优的,但是现在我们没有发现更好的。但是要假设一点,人类社会不是一个,是多个。演进的含义是,有多个部落竞争,你这有一个自发秩序,他那有一个自发秩序,自发秩序是不一样的,但是更好的自发秩序会带来更好的社会结果,而更好的社会结果是会在部落之间竞争胜出的,那个稍微差一点的自发秩序就消亡掉了,就没有了。

但是剩下的自发秩序是不是最好呢?我们仍然不敢确定,因为我们还要强调这一点,我们人类看到的那个自发秩序,就是哈耶克说的习俗、习惯、惯例和我说的“礼”,那是我们看到的现实的东西,我们只能说它是自发秩序在现实中的表现,但是它永远可能不是最优的,它只是接近我们理想的秩序的现实中的东西。为什么?是因为人类的互动究竟有限,你看早期互动有很多很残酷的东西,现在也没有完全好的,有人说现在的东西不好吗?好,但是我们要更好的。就是从混沌到有序,从一个有序到另一个有序,是一样的道理。举一个很简单的道理,那个阿尔法围棋把人类棋手打败了,现在又出现阿尔法元,这个软件是不参照任何人类棋谱,阿尔法围棋参照人类棋谱的,阿尔法元打100盘都把阿尔法围棋打败了。阿尔法围棋把多少万盘旗谱输入进去了,最后发现人类棋手是有缺陷的。阿尔法围棋把人类打败了,但是如果没有阿尔法元,你就会觉得阿尔法围棋是最好的,就是真理。

还有你说是不是自发秩序和制定法共同生成好的一个法律秩序?哈耶克的整个思路是这样的,是先有自发秩序,即人类互动形成了一些习惯,这些习惯在早期被那些知识精英所发现和领悟,在轴心时代,就是西元前一千年到零年左右,他们就把习俗搜集起来。我刚才讲《礼记》,或者像《旧约》,还有亚述文的记录,其实就是习俗记录,杂乱无章的,你不知道什么意思。人类最早的文献我叫做习俗汇编,后来进行了思考和提炼,这在基督教就叫做《新约》时代,就是对习俗进行提炼了。《礼记》是儒家的经典,它记载着习俗和理性提升的过程。这是哈耶克的理念,就是人类理性不是无所作为,但是它能根据习俗中显现的规则,把它们提炼出来,思考出来,形成原则。这个结果是什么?这个结果叫做文明经典形成的过程。这是轴心时代文明经典形成的过程,这是一个伟大的时代,包括像中国的文明,包括像基督教,包括像希腊、罗马,也包括印度佛教等等,还有其他文化。这是文明形成的过程。反过来,首先强调文明经典都是从习俗当中逐渐提炼出来,然后形成了经典,这个经典反过来又影响后来的立法。

这就很简单,包括后来罗马法。罗马法只是发生的比较早,他是根据当时的,那也是公元前500年,希腊的、罗马的,甚至更早可以追溯到中东,那样一些习俗提炼出来的经典,这些经典反过来一个是习俗被吸纳到所谓的罗马法,从西罗马就开始,包括经典对立法的影响,就是当时是皇帝在发诏令,但是皇帝周围也是有法学家的。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哈耶克也有讨论。这个法典也是很对的,因为它吸纳了习俗和法学经典的规则,它的意思就是既使是国王颁布的法典,假如他和自发秩序发现的规则不相一致的话,它就是坏的。有可能他就是以皇帝名义或者立法机关发布的这个法典,这个法典就是对的,为什么?不是因为它是国王发布的,而是因为它恰好跟我们从习惯法中提炼出的那个原则相一致。这是哈耶克的解释,不是我的解释。但是我是完全赞同哈耶克的解释,并不是说法典化就不对,法典里面有很多好东西,恰恰是因为它与自发秩序非常一致,就被接受了。所以我们是这么解释现在这个法,不管形式上是不是制定法,制定法包含很多和自发秩序一致的东西。

(2017年11月7日)

《盛洪教授》分类目录

赞赏本文

随意

US$5.00

[礼与普通法] 为什么法学与经济学是一门学问?

这是2017年11月7日我在第一期“礼与普通法”沙龙上的致辞。

谢谢宁越,非常感谢大家的到来。尤其感谢治平兄,治平兄在礼和普通法的领域中有几十年的研究积累,非常感谢治平兄的到来。还有章润、张岩、李红海,我觉得都是我们这个领域研究的大家。

我把我的开幕辞的题目定为“为什么法学与经济学是一门学问?”我担心有一种经济学帝国主义之嫌,它有一个含义是经济学和法学要合并成一门学问了,尤其是要从经济学角度去兼并。我想稍微强调一点,应该说不是。与其说是经济学帝国主义,不如说我发现经济学和法学有更为紧密的关系,而且是从我这个角度看到和体会的。

从经济学家的研究历史来讲,其实我并不是有这样看法的第一人,最著名的应是哈耶克。我们一般称他为经济学家,他获得诺贝尔奖也是以经济学获得的,但是后来大家看到他的著作越来越走向法学。这样一种变化似乎对哈耶克来讲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他觉得这是自然而然的,就往这边走了。他后来的《自由宪章》就涉及到法学,尤其他最后一部著作是《法、立法与自由》,基本上就是在讨论法学。为什么如此呢?其中确实有某种逻辑上的一致性,这一点是它的内在原因。

我们知道哈耶克早期是从经济学的领域出发强调市场的有效性。尤其在当时的背景下,计划经济如日中天,苏联也在快速发展。在理论界确实有一种计划经济优于市场经济的论点,哈耶克当时在那种背景下坚持论证市场经济的有效性。他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就是人的理性有限,人是不能完全认识由众多的民众经过长期互动形成的某些习惯规则。当时他比较狭义的将这些习惯规则限定在经济领域,就是所谓的市场。他说市场之所以有效,实际上就是通过大家的互动,通过分散的两两人之间的交易,通过讨价还价和长期试错形成价格的收敛,最后形成一个价格体系。这个价格体系实际上民众遵循最简单的互动规则,就是市场交易规则,最后形成的这样一个价格体系。而这个价格体系给出了众多的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的稀缺性,他们成本和收益的信息,这就是最佳的价格体系,依照这个价格体系大家去进行销售和购买的决定,进行生产和投资的决定,结果导致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这个是他的最基本结论。

这里头包含的基本含义,就是民众之间分散的、直接的互动形成的某种习惯,要比理论家在头脑中演绎出来的规则更为优越。在当时的说法就是,老百姓互动形成的价格体系比计划当局官员制定的价格体系优越得多,就是这样一个道理。这个道理是一个相对狭义的道理,当时他只限定在了狭义的经济领域。我们自然会想到市场实际上是一种习惯,但是习惯的范围要远远超过市场,就是整个社会老百姓之间都在互动,从初民社会就开始互动。最初他们就是互相多次重复的交往,形成了他们持续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习惯。这样的习惯就比市场的习惯更广义。但是它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通过互动形成某种均衡,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发现,整个社会中人们有很多行为,人们通过互动形成了某些行为的均衡,就是所谓习惯,而这些习惯是在交换什么东西。在市场中我们知道交换的东西是非常清楚的,特别直观的,交换的东西就是商品和服务,这是一个电脑、这是一个手机,这个非常清楚。在其它领域交换的是什么呢?交换的是行为。就是用我的行为交换你的行为。于是哈耶克的这套方法论,就可以从狭义的经济领域,从市场领域推广到全社会领域。我们人和人之间的交往,比如说“谢谢”、“不客气”,这是一种交换,这种交换其实就是均衡的,这是一种行为的交换、语言的交换,跟市场的交换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只是我们把它放在了行为交换上。

行为的交换遵循的一个原则其实和市场中是一样的,就是等价交换,但是这种等价交换是特别不容易发现的。为什么?因为市场是一个简单的人类组织,这个人类组织有很多限定,一个限定就是大家交换的是物质,或用货币衡量的服务,这个物质或服务的边界是很确定的。第二,市场中人的身份是平等的。所以这是比较清楚的。但是你要在日常生活中看到我们的习惯,有时候你不认为是在交换。其实就是在交换,只是它是不同的交换。比如说子女跟父母之间也有习惯,这样一种习惯似乎不是等价交换,事实上不能叫做“不是等价交换”,而是“不对称交换”,表面形式上是不对称的,但是将各种因素考虑进来,其实它是等价的。“等价”这个词在法学领域我们理解为就是公平或公正,公平就是等价的行为交换,所有的行为交换都是如此。大家仔细想想其实都是如此,无论是在民法领域还是在刑法领域都是如此。为什么呢?为什么我讲有一种公平或公正的刑罚呢?实际上是交换,这个交换是负面的交换,就是你对别人的损害和伤害,对社会的损害和伤害用什么样的均衡的行为对你加以惩罚,使你的行为有所改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很有意思,无论是经济学研究领域还是法学研究领域,其实我们都面对的是人的互动形成的习惯,而习惯其实是行为交换,交换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只不过在经济学领域和法学领域看起来不一样。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就知道,为什么哈耶克从经济学走到法学没有任何障碍,也从来没有做过任何宣言,其实在他看来是自然而然的。这样也特别容易启发我们,也可能经济学的某些方法论对法学是有所启发的。我记得哈耶克也讲过,在他捍卫市场经济原则的时候,发现自发秩序是人的理性无法完全把握的,从而我们要遵从自发秩序的时候,就形成了一种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对法学界的某些思维定式产生了某种冲击。哈耶克也说过,法学界对他这套东西基本上是否定的。我想他面对的法学界,一个是大陆法系的法学界,还有就是越来越受到大陆法系的思想方法影响的英美法学界,这种思想方法用哈耶克的术语来讲叫作“唯理主义”,他们的思维,他们认为法律的来源和法的本质,他们更多的倾向于是从法典化,或从法典化背后那些法理的经典中获得的,而不是从老百姓的互动中去获得的,所以他们反而是不太接受哈耶克的这套思维方法。其实如果用哈耶克的思维方法去看大陆法系的这样一套思维范式的话,很简单就可以明确做一个比拟,这个比拟就是法典化的法条类似于计划当局的计划价格。实际上如果说计划当局还有计划价格,他们一定是参照之前民众互动形成的那样一个价格体系。如果说法典化还有意义的话,他一定是参照在他之前由习俗、习惯法形成的那些规则,所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所以我就是在强调,因为我确实有方法论的倾向性,我也在强调我们要读哈耶克。哈耶克在告诉我们,其实我们现在今天所有的这些法律条文,或者我们所有遵循的这些规则都来自于民众的分散的、重复的长期的互动,最后显现出一些规则,最后被知识精英提炼,被专业的法律人提炼,最后形成的这些东西。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就把我们的视野不是放在已经形成法典的那些法条上,而是放在一个过程中,这个过程就是我们一定要重视民众的互动,他们之间的交易,他们形成的契约,他们形成的习俗、形成的惯例、形成的习惯。这才是社会规则或我们说的广义的法的真正的源泉。这是一种过程,一种方法,你什么时候忽视这些东西,你什么时候不从这个角度去思考,你这个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我在强调普通法就是强调它包含两个含义,一个含义就是确定的礼,“礼”这个词是中国的词,中国有大量的礼的记载,这个记载在中国的学界、在中国法学界不被重视,而这种记载在全世界是最丰富的。还有普通法的记载,确确实实在英国发生普通法的生成过程和普通法的案例,普通法的这些著作家的著作,这是一个含义,这是我们要重视的。另一个含义是,这是一种思维方法,是一种对过程的认识,这种过程的认识就是要重视当下的民众的互动,他们的契约,他们的习俗,而不在于具体的方法。所以我们一方面要研究历史,另一方面我们要改变思维方法,我们要重视当下,重视民间,重视基层,重视老百姓,重视他们的互动。把这些当成我们的思维,当成我们的法,当成我们的原则的源泉。

    所以我大致想讲的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盛洪教授》分类目录

cropped-e79b9be6b4aa

赞赏本文

随意

US$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