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唐宋缘何繁荣?|盛洪

一、百姓日用的礼法制度

尽管近代以来有完全否定传统中国的趋向,唐宋仍是人们心中的美好时代。至少唐诗宋词的优雅表达和高远意境会使人沉浸在美的精神享受之中。评价一个时代的优劣虽然有各种指标,但它的文化成就仍是最终的和最综合的标尺。然而对唐宋为什么有如此成就的原因的探讨却一直浮于表面。或者是唐太宗的从谏如流,或是宋太祖“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的密誓。这两点当然很重要,它保证了政治批评的自由。然而是不够的。皇帝与士大夫之间的精诚合作固然好,但更重要的是他们达成共识的基本规则价值是什么。另外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是普通百姓,他们的日常行为所遵循的规则影响着他们的交易、合作和邻里关系。宫廷内斗或可使社会上层动荡,而众多百姓的行为才最终合成整个社会的效率、和谐与繁荣。

普通百姓日常接触的不是宫廷政治,而是“百姓日用”的礼法规则。所谓“礼”,在传统中国有两层意思,一是百姓互动形成的习惯,一是士大夫们根据百姓习俗、乡规民约总结出来的规则价值。在今天,我们一般称之为习惯法。所谓“法”, 在传统中国也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天道;一是指法律,即强制执行的规则。在这里,我们暂用第二义。到了唐代,所谓礼法制度,首先应是指《唐律》。这是一部成文法律,它主要侧重于与政府有关的社会规则,表现为刑律。其次是指民间的礼,它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不过没有关系,它具体是什么无关宏旨,关键是它是民间自发生成的,不受权力的扭曲。还有从民间的礼中总结提炼出来的道德规则,它白纸黑字,却潜移默化地在人们心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我们先来看《唐律》,它虽然侧重于政府,却也划出了政府与民间的界限。

《唐律》有多达30卷,502条,内容庞杂,不是一篇小文能够尽数。不过我们可以选择几个要点观察。一是财产权,一是人身权,一是对权力的约束。在这里,财产权首先表现为土地权利。《唐律》明确保护私田,专有禁止“在官侵夺私田”规定,如果官员侵夺私田在一亩以下的,杖六十,……如果是园圃,罪加一等(第167条)。更一般地,《唐律》有“六赃”之罪。所谓“六赃”是指六种对他人财物的非法获得或毁坏,也等价于所有者财物的损失。这六种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其中四种和官员有关。这说明《唐律》强烈意识到了滥用权力侵夺财物有更大可能性,并对之严加防范。以“六赃”为基础,通过比附或加减等,《唐律》将几乎所有可能的侵犯财产犯罪纳入到法律惩罚的体系之中。这形成了对财产权的一般性保护。

对人身权的保护,在《唐律》中自然包含对杀人、伤人、劫持人质、恐吓敲诈谋财和夜间侵入民宅等的惩罚。更有对人口买卖的惩罚。如《唐律》“卷第二十贼盗”第292条“略人略卖人”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在这里,“略”就是劫掠之意。劫掠良人而卖为奴婢,刑罚是绞死,惩罚极为严厉。

人身权最有可能受到侵犯的是在官民互动的场合,如涉及官司或牢狱。《唐律》“卷第二十九断狱”第473条“囚给衣食医药”规定,囚徒请求给予衣食和医药而不提供,家人探视而不准,应脱去枷索而不给脱的,就要受到惩罚,因此而致死的,要受到更重的惩罚。第474条“八议请减老小”规定,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人不应“拷讯”。所谓“拷讯”,应是刑讯。第476条“讯囚察辞理”对“拷讯”也有限制,即优先动之以情,对言辞逻辑进行审查,仍然不能判断,在立案以后,才能拷讯。并且“拷讯”不得超过三次,每次至少相隔20天,总杖数不得超过二百(第477条“拷囚不得过三度”)。如果拷打数已满,达到该罪量刑,囚犯仍不承认犯罪,就要取保释放。这是因为《唐律》已经考虑到拷讯本身与罪罚可以互替。如果所犯之罪的刑罚是杖一百下,囚犯在受到拷打满数后,仍不承认,即使他真是罪犯也已经受到了惩罚了。

对于刑狱官员有可能不遵守规定的滥施刑讯的情况,《唐律》做了理性的规定,如果狱官拷讯数超过应杖之数,他自己就要受到超过杖数的惩罚,如果杖死,他就要领徒刑两年。如果规避此规定,用其它方法拷打囚犯,就直接“杖一百”(第477 条 “拷囚不得过三度”)。如此方法也用到枉法裁判的官员身上。如果刑讯逼供,虚构罪证,陷无辜入罪者,则该官员就要反坐他所判全罪的惩罚;如果是将轻罪判重罪,则该官员要承当重判部分的惩罚,“假有从笞十入三十,即剩入笞二十,从徒一年入一年半,即剩入半年徒,所入官司,各得笞二十及半年徒之类。”(第487条“官司出入人罪” )其立法本意,就是要制约官员不得以私意滥用权力,以法律名义滥施拷讯,枉法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唐律》有如下特点。一是它对所有罪行都附有明确的惩罚及量刑;二是官员违反其规定的法律程序(如有关“拷讯”)也是犯罪;这说明《唐律》包含程序法。三是它对“失入”和“失出”这两种失误有着不同的权重。“失入”即将无(轻)罪判有(重)罪,“失出”即将有(重)罪判无(轻)罪。如果故意“失入”,则相关官员要完全“以全罪论”,即要完全承受他错判的刑罚;而如果是误判“失入”,则“减三等”。而“失出”者,则“减五等”。这种区别,表明《唐律》的立法原则是,较之漏判真正的罪犯,它更在意冤枉无辜所带来的损害。这与现代普通法体系的倾向颇为相似。如此,《唐律》受到一些法律史学者的称赞。例如张守东说,“《唐律疏议》因其传承历世历代以来的中国法制而得以登峰造极 ……,从而使正义登堂入室。”(张守东,2023,第326页)

我们还可以从时空上的扩展来评价《唐律》。从时间来看,唐以后的各个朝代,基本上是以《唐律》为范本来制定本朝法律的,如《宋刑统》,《大明律》,《清律》等,有些条款几乎一字没变。据说在制定《大明律》时,朱元璋每天与“儒臣四人”和“刑官”研读二十条《唐律》(钱大群,2023,第7页)。有些《唐律》所包含的立法精神又被后朝加以发扬光大。如在尽力避免冤案方面,宋代又发展出“鞫谳分司”和“翻异别勘”制度。前者是指审判分离,以“防止官员舞弊”(张利,2010,第143页);后者是只要当事人喊冤,就可以换一个法庭重审。这种“翻异”的权利可多达五次(张利,2010,第144~145页)。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对于“失入失出”的轻重权衡,到了清代更加强了对失入的惩罚。张之洞在《劝学篇》中说,对“失入”的惩罚比“失出”重十倍(张之洞,2002,第51页)。

从空间看,《唐律》作为立法典范很快就传播到了东亚诸国。宫崎市定在其《中国史》中说,“唐代因为制定实施了日本王朝时代法律的样板‘律令’,特別受到注意,甚至有将两者都称为‘律令时代’的说法。”(宫崎市定,2015,第223页)日本派出遣唐使,一般认为是学习中国的哲学宗教经典和诗词歌赋,但同时学到的“硬货”则是《唐律》,拿回去可以直接使用。一些研究称,飞鸟、奈良时代的《近江律》就基本上照抄了《唐律》,虽然其后的《大宝律》对《近江律》做了“大规模的修改”,也是相对而言,只是依据日本国情,做了文字上、名词上、量刑上的少数条款的修改,基本算是“损益”。“这种现象与中国古代宋朝统治者翻版《唐律疏议》而制定《宋刑统》的现象颇为类似。”(郑显文,2004)朝鲜的高丽朝也几乎照搬了《唐律》;越南后黎朝的《洪德法典》,尽管有不少本地的法俗资源,也是以《唐律》为底本的。

二、《唐律》不单是唐朝人的功绩

然而,公正而论,《唐律》的创制并不单是唐朝人的功绩。这是因为,一套礼法制度是长程历史的产物,不可能在短期内(这里指数十上百年)创建完成。这涉及到对礼法作为一种制度性质的认识。礼法是人们之间互动的行为规则。而好的行为规则是人们主观思考不出来的,它是在人们长期互动中才显现出来,而由敏锐的人加以观察和收集,再加以思考和提炼。还要经过相当长时间大浪淘沙的考验,才能看出某一规则的利弊,经过较长时间仍存活下来的礼俗,才一般被认为是好的。在传统中国,这表现为远古的礼的出现。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在夏商时期,国家处于初级阶段,不可能对民间社会有深入和频繁的渗入与干预,因而民间的互动是“纯粹”的,不受权力的扭曲,因而“夏礼”、“殷礼”是好的。周礼则是对夏礼、殷礼的“损益”而来,是孔子集儒家思想之大成的经验基础。

这些西周时期的民间礼俗,仪式规则,以及初步的国家制度被汇编于“三礼”——《礼记》、《仪礼》和《周礼》之中。孔子本人则“年少好礼”,成年后则“入太庙,每事问”,他在很年轻的时候就成为了礼学专家。他与弟子就收集来的礼俗进行讨论,探究礼为何如此这般。到后来,他从对礼的思考中提炼出了基本的规则价值,这记录在了《礼记》中的《大学》、《中庸》、、《儒行》、《仲尼燕居》和《孔子闲居》等章中。孔子强调的核心道德价值是“仁”,但它的外在形式是“礼”。为使他的主张通俗易懂,他经常用“礼”替代“仁”。在他看来,礼就是“好的社会规则”之义。而这就是接近于“天道”的概念。只是天道过于幽远高深,一般人很难理解,而礼则是人们日常所见。在孔子看来,礼是一个统一的社会规则体系,如果人人行为都 “合礼”就是一个好的社会, 如果“非礼”则会礼崩乐坏。

孔子关于礼的思想还体现在其他文献中,如《春秋》,《论语》,《孝经》中,这些也是儒家最高等级的经典。这些经典千言万语,最核心的就是规则价值。孔子说,“礼者,政之本与”,又说,“礼者,敬而已矣。”只是当时的儒家经典有一点偏颇,侧重礼的外在形式的非强制性,它依赖于人的内心起作用,而让法家钻了空子。因为社会规则并非全部可以用非强制的自律来实现,当需要用强制力实施规则时,就必须采取另一种形式,即“法”。这里的法并不是表示天道的那个法,而指强制实施的规则。礼乐社会最终敌不过强秦,所以是秦并吞了六国。秦国以武力获得了成功,使它更加坚信暴力的力量,将强制性的法推广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秦律》基本否定了礼乐制度,将国家和皇室置于法律保护的中心位置。尤其在民众与国家的关系中,采取了严刑峻法,重徭苛赋,终致民众忍无可忍、揭竿而起。

秦朝垮台后,逃过秦火的儒家经典重见天日,但汉朝廷却不能立刻回到礼乐社会。它继承了《秦律》,但对它进行了修改。汉初就有贾谊提出了修改。最著名的故事就是“春秋决狱”,即董仲舒晚年回家后,朝廷有些疑难案件不好决断,就派人到董仲舒家里去请教,董则以《春秋》经为准绳进行裁断。还有不少儒家学者对法律进行了注释,“合26272条,7733200余言”(转引自瞿同祖,2014,第5页)。这自然会使儒家的规则价值进入到司法过程之中,史家称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瞿同祖在其“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汉儒修改法律仅为零星的,……曹魏而后每一新的朝代成立,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法典的编制和修订落入儒臣之手,于是他们把握时机……尽量将儒家之精华——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一直到法律全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此种程序自魏、晋便已开始,而北魏尤其是一大关键。可以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2014,第31页)

看来在汉与唐之间的魏晋南北朝期间,虽然朝代不断更迭,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却始终如一,且不断成熟和完善,最后终成《唐律》正果。那为什么要“儒家化”?前面已说,儒家经典是在对夏、商、周之礼俗观察、收集、整理基础上,进行思考和提炼而形成的规则价值。这些古礼是在没有权力扭曲情况下的“纯粹的”民众互动的结果,是接近天道的规则价值的显现,儒家精英对这些古礼提炼而成的文明经典也是好的,并且具有超越世代的价值。对法律儒家化,就是用儒家提炼的规则价值作为法律的基本立法精神,使法律去掉法家所强加的国家主义和专制主义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汉以后的法律儒家化是对先秦儒家思想的认同,是对礼乐社会的回归。但又与先秦的礼乐社会有所不同。如果说在先秦,礼乐是指过于侧重用礼作为主要外在形式的社会规则,而不太重视法律的作用;而汉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究竟是在法律基础上进行儒家化的改造。它有一个法律的基础。虽说这看似法家的遗产,也并不违背儒家的价值。

对于儒家来说,法律就是刑律。儒家并不否定“刑”,只是强调“德主刑辅”。在春秋时期,社会是以诸侯国为单位,倚重礼治尚还勉强,但在汉以后的统一大国中,强制性维护规则的需求就会增加,儒家也就更不会反对对“刑”的使用。另一方面,在规则价值方面,礼与法并无区别;区别只是形式。礼就是非强制地实行的规则,而法是强制性地实行的规则。对于规则本身而言,更重要的是它的正义性。例如,无论是礼还是法,“不可杀人”是正确的规则价值。表现为礼,就是一个人认为杀人是非礼的,自觉地不去杀人;表现为法,就是“杀人者死”,一个人因畏惧惩罚而不敢杀人。法律儒家化,就是将法律条文赋予儒家的规则价值,无论它是否连带惩罚。

在汉与唐之间推进法律儒家化的,有两个朝代尤为醒目。一个是晋,一个是北魏。陈寅恪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说,“司马氏以东汉末年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编制中国,其所制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2001,第112页)我们一般印象,司马氏为争夺王位自相残杀,连年征战,一片混乱,哪有什么功绩于世。但在陈寅恪看来,他们至少比曹魏好。原因是,曹魏是寒族集团,而司马氏则是儒家世族,更遵从儒家经典。细看历史,魏晋都在推进法律儒家化,只是晋朝更甚。据《晋书 ∙ 刑法志》,修订《晋律》的人有郑冲,荀凯,荀勖,羊祜,王业,杜友守等人,均是儒家学者。“可见当初制律时的人选即限于儒学,用以制定一部儒家化的法律。”(瞿同祖,2014,第33页)

西晋覆亡,中原大乱,北魏崛起。瞿同祖说,“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但参与立法工作的重要分子皆为中原士族”,“这些人把握此千载一时的机会,在统治阶级的提倡赞助下,……尽量将儒家礼教的精华倾入新法典中,故其法律之儒家化彻底而有系统,非局部的,小规模的。疑中国法律之儒家化魏、晋已开始,但其完成则在北朝。”(2014,第38页)而北魏之所以能完成此一任务,则在于它能发现和任用熟知儒家典章制度的学者。这有赖于它的领导人有以夏变夷之志。所谓“以夏变夷”是指用中原固有的制度规则替代少数民族的原有规则以治理中原。最为人所知的是魏孝文帝,他主张汉化,迁都洛阳。少为人知的,是他主持修订法典,尽力搜罗儒家学者。陈寅恪说,“刘芳,崔光皆南朝俘虏,其所以见之于魏孝文及其嗣主者,乃以北朝正欲摹仿南朝之典章文物,而二人适值其会,故能拔起俘囚,致身通显也。”(2001,第12页)另一个重要人物是王肃,他系琅琊王氏,因一家为齐武帝所杀,北奔来魏。史称“王肃北奔”。

三、北魏与河西因子

魏孝文帝与王肃彻夜长谈,颇似当年汉文帝之见贾谊,不过不是只“问鬼神”。《资治通鉴》记载,“魏主或屏左右,与肃语至夜分不罢,自谓君臣相得之晚。寻除辅国大将军长史。时魏主方议典礼乐,变华风,威仪文物多肃所定。”(转引自陈寅恪,2001,第14页)陈寅恪评论说,魏孝文帝久有以夏变夷之志,只是之前所俘南朝士人所知粗略,“究属依稀恍惚,皆从间接得来,仍无居直接中心及知南朝最近发展之人物与资料可以依据,此北史王肃传所谓‘孝文虽厘革制度,变更风俗,期间朴略,未能淳’者是也。”王肃则不然。“魏孝文帝所以优礼王肃固别有政治上之策略,但肃之能供给孝文帝当日所渴盼之需求,要为最大原因。夫肃在当日南朝虽为膏腴士族,论其才学,不独与江左同时伦辈相较,断非江左第一流,且亦出北朝当日青齐俘虏之下,而卒能将南朝前期发展之文物制度转输于北朝以开太和时代之新文化。”(2001,第15页)

实际上,北魏求贤若渴,搜求礼法律令人才并非只王肃等人,而是一个系统性的取向,因而能取四海之人才。在具体鉴识人才方面,有一个重要人物名曰崔浩。他熟知儒家经典,曾给魏主拓跋嗣讲《易经》,又才思聪慧,谏议得体,被魏主称为“才略之美,于今无比。”《北史》说他“以人伦为己任,……征海内贤才,起自仄陋及外国远方名士,拔而用之……;至于礼乐宪章皆宗于浩。”(转引自陈寅恪,2001,第39页)陈寅恪解释说,所谓“外国远方名士”是指“河西诸学者”等。为什么是“河西”呢?陈寅恪说,“张轨领凉州之后,河西秩序安定,经济丰饶,既为中州人士避难之地,复是游民移徙之区,百余年间纷争挠攘固所不免,但较之河北、山东屡经大乱者,略胜一筹。故托命河西之士庶犹可以苏喘息长子孙,而世家学者得保身传代以延其家业也。又张轨、李暠皆汉族世家,其本身即以经学文艺著称,故能设学校奖儒业,……若其他割据之雄,段业则事功不成而文采特著,吕氏、秃发、沮渠之徒具非汉族,不好读书,然仍能欣赏汉化,擢用士人,故河西区域受制于胡戎,而文化学术亦不因以沦替”。(2001,第30~31页)

凉州即今以武威为中心的河西走廊地区。在魏晋南北朝期间曾经先后存在着五个凉国,今称“五凉”。张轨即前凉的创立者,李暠为西凉的创立者,他们都是汉族世家,有儒学传统,自是会欢迎中原儒士来此避难,鼓励儒家学术;其他人虽非汉族,却也尊重士人。最重要的是,五凉的统治在河西形成了一个相对和平安稳的避风港,学术与文化才有生存及延续的环境和氛围。文化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的传承要依赖于具体的人。在传统中国,它依赖于世族。陈寅恪说,在乱世之中,学校荒废,惟有世族仍存,他们可以在世族之内传承学统。中原人士经常并非以个人、而多是以世族为单位迁徙。陈寅恪说,“惟此偏隅之地,保存汉代中原之文化学术,经历汉末、西晋之大乱及北朝扰攘之长期,能不失坠,卒得辗转灌输,加入隋唐统一混合之文化,蔚然为独立之一源,继 前启后,实吾国文化史之一大业。”(2001,第23页)当时许多汉魏之学说已成“中州绝响”, “河西则遗说犹在”,这就是崔浩“于河西学者所以特多荐拔之故”(2001,第44页)。

陈寅恪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列举了一些后为北魏所用的河西名士,如赵逸,胡方回,胡叟,宋繇,张湛,宗钦,段承根等,一个最为突出的人是李冲,他是西凉王李暠的曾孙,在魏孝文帝时任中书令,南部尚书。魏孝文帝“付冲以端揆重任,凡制定礼仪律令,及营建都邑宫庙诸役,以及其他有关变革夷风摹拟汉化之事,无不使冲参决监令者,盖几以待王肃者待冲,则冲之为人必非庸碌凡流,实能保持其河西家世遗传之旧学无疑也。”(2001,第45页)迁都洛阳的决策也是李冲父子始终参与、鼎力支持的。定都洛阳后升李冲为尚书仆射,主持营建。而都城格局,也是一种制度,它代表对祖先,文化,权力和市场的看法。据陈寅恪,洛阳的“宫北市南”格局与汉时的“宫南市北”大不相同,其中似有“平城、凉州二因子”(2001,第72页),“似不得不于河西系汉族李冲本身求之,而凉州之都会规模,及其家世旧闻薰习,疑与此洛都新制不无关涉。”(第73页)据他推测,“似凉州都邑颇有宫在城北而市在城南之状况”(第78页)。后来的中华都城,如隋唐宋明清,也多仿此格局。

回到律令上来。陈寅恪说,“礼律古代本为混通之事”(2001,第115页)。所以儒家学问必是一并传承,并不分彼此,通儒家经典者,必通律令。所以修订律令者也是这些通儒。早在神鹿四年(431年),崔浩就受命主持修改律令。崔浩父子是“北魏汉人士族代表及中原文化的中心也。其家世所传留者实汉及魏晋之旧物。”“浩必深通汉律者也。”(2001,第115页)他所征召之人,卢玄,高允,游雅等“皆当日汉人中士族领袖”,“家世传留之学术”,兼“地方环境熏习”,其中高允是“在北魏为崔浩之外第一通儒”,“公羊辩护者”,“汉儒之嫡传”(第116页)。而到魏孝文太和年间,北魏又进行了两次律法修定。第一次在太和三年(479年),由高允之子高闾主持,自是由高允、高闾主导。第二次在太和十五年(491年),由孝文帝亲自主持。虽如此,“备咨访取决者,实为李冲。”“此太和新律总持之主人乃李冲非孝文也。”(第120页)而如前所述,李冲源自河西,所以此次修律“河西因子特为显著。”(第119页)

当然,河西因子虽重,仅是修改律法的因子之一。到宣武帝正始元年(504年),又进行了一次“议律”。此次主持者为刘芳。他是“南方士族以俘虏入魏,其律学自属江左系统。”其目的大概是“实欲籍以输入江左文化,使其益臻美备,而补太和新律之缺憾”(陈寅恪,2001,第122页)。因而北魏律法虽以河西为重,却是多个来源,互相参照补充。陈寅恪在该书一开始说隋唐制度有三源,北魏居第一,其河西渊源尤重。刘芳去世后,修律之事由常景主持。常景与其父常爽“家世本出凉州。爽为当日大师,代表河西文化,景之起家为律博士”。又有程灵虬参与。他也是河西儒士,其父曾师从河西大儒刘昞,他自己师从常爽(第123页)。可见北魏礼法之源几为河西之源。

四、礼法縁何如此超越?

正如道格拉斯 ∙ 诺斯所说,法律不能不变,也不能经常变。尤其是那些法条背后的基本规则是要前后传承的。所谓“前王之律,后王之令”。但制定律法也不只是传承旧文,而是在现有文本的基础上有所损益。在魏晋南北朝期间,朝代更替频繁,每一新的朝代都要面临制定律法的任务,它们首先是要参照前朝现成律法,还要考虑其已显现的弊端,加以损益。在传承和损益之间,需保持平衡。所谓“因循创附,良各有以。”在传承儒家基本规则价值的基础上,要对具体问题有所回应。如太和三年修律诏书中说,“重罪受贿不列,细过吹毛而举”,“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要“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因而我们说,北魏律法并不是照抄魏晋的文本,而是有所改进演化。而在魏晋南北朝的不同朝代中,它们的具体情形和碰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所以在损益之中最终可演化为更为优越的律法。

那么,这些统治者为什么这么重视律法的制定,为什么公正的礼法制度也会对统治者有好处呢?正如曼瑟 ∙ 奥尔森的“坐寇”理论所说,这是因为他在这个国家有“涵盖的利益”,这至少是税收。想象一下,更公正的礼法制度带来效率提高和社会繁荣,在一定的税率下,他的收入也会增长。况且在南北朝期间,同时并存着多个国家,它们之间除了军事竞争外,还有制度竞争的压力。制定更好的礼法也是竞争的一种手段,它可以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甚至四方归附,突显本朝的合法性。因而仅为了私利,统治者们也愿意有好的礼法制度。这或许能解释,南北朝时期虽是分裂时期,它也偶然地形成了一个熔炼律法制度的特殊环境,在国家间的竞争中将魏晋时期的律法损益磨练得愈加完备。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些各个朝代的统治者在推翻了前朝以后,为什么不全部推倒重来,自己制定一部前无古人的律法呢?回答是,推翻前朝是为了夺取征税权,而它的对价和条件就是提供公共治理,靠的是礼法制度。如前所述,法律制度所依据的规则价值是在长程历史中才能显现出来,人类才得以发现、收集、整理,并思考和提炼。况且这套规则久经时间考验,被证明大致是不错的,另起炉灶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现更好的。因而一套法律文本实际上是获得统治权的公共治理“秘诀”,它应被视为一项从前朝夺来的免费“资产”,哪有废弃之理?

这也能解释,新的统治者为什么不杀掉那些前朝的高官,却高度礼遇他们?好的律法不仅需要传承,还需要损益,才能为当下所用。因而那些深谙礼法要义的儒士则应是需要争夺的人才。所以我们经常看到这些礼法高手被攻入的军队俘虏,又被对方朝廷或直接封为高官,或拔举于平民之中。如前述北魏重用的赵逸,胡方回,胡叟,张湛等,均或在胡夏、或在北凉为官,北魏灭其国,又被拜为高官,参与礼法制定。反过来说,儒家有“一臣不事二主”的传统,这些人不只一次地更换朝廷,难道没有节操上的愧疚吗?在我看来,他们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对孰轻孰重看得很清楚,传承礼法制度是更重要的事情。

后来,北齐篡东魏,虽立新朝,礼法人才大概是继承了下来。高欢篡权虽非正途,且“极度胡化”,但其之后再次修订律法却受好评。陈寅恪说,“高齐一代之制度,为北朝最美备之结果以传于隋唐者”(2001,第47页)。他的儿子高澄“尤为汉化”,重视礼法人才,“妙选人地”,陈寅恪解释为“选用汉化士族。”其中更重河西士族。“河西区域所保存汉以来之学术,别自发展,与北魏初期中原所遗留者亦稍不同,故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广收博取之功”,所以“北齐刑律最为史家所称”(第124页)。《隋书》《刑法志》称,《齐律》“大抵采魏晋故事”;颁布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第124页)

隋朝建立,开皇元年就开始更定新律。但并不直接继承北周之刑律,而“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开皇三年“又敕苏威、牛弘更定新律,自是刑纲简要,疏而不失。”(陈寅恪,2001,第125)。而苏威、牛弘等人亦是河西士族。只因北魏取凉州以后,虽有部分士人被迁离,但仍有部分士人留在本地,加之北魏以后较长时期的安定环境,“故西北一隅偏塞之区,值周隋两朝开创之际,终有苏氏父子及牛辛诸贤者,以其旧学,出佐兴王,卒能再传而成杨隋一代之制,以传之有唐”(2001,第47页)。而被诏修撰“五礼”的人,如薜道衡,王劭,裴矩,刘焯,刘炫和李百药等人,“其本身或家世皆出自北齐,以广义言,俱可谓之齐人也”(2001,第49页)。在礼法的前后相继中,我们再一次看到礼法人才在朝代间的转移,以及儒家学术传统以世族为单位在人与人间的传承。

到了唐朝,“唐承隋业,其刑律又因开皇之旧本”,“隋开皇定律又多因北齐,而北齐更承北魏太和正始之旧”,所以“北魏、北齐、隋、唐律为一系相承之嫡统。”(陈寅恪,2001,第125~127页)而如前所述,北魏刑律的制定又是以魏晋为底本,修定律法之人多是河西大儒,兼有南朝人士,他们都精通儒家经典,秉持儒学的规则价值。而这些都来自先秦周公孔子创立的儒家传统,那些经典都是在搜集、整理当时习俗基础上思考提炼而成。由此我们看到了一个跨越千年的礼法脉络,从夏商周一直延续到了唐。这么漫长的时间,儒家规则价值经历大浪淘沙,也磨砺愈精,具体的律法在历史的起伏中试错损益,一部律法精品最终修成正果。顺便说一句,唐朝李氏正是当初西凉王李暠及北魏尚书李冲的后代。《唐律》之优越可一言以弊之:“唐律一准乎礼。”这就是说,唐律完全合乎礼,这是儒家对一部律法的最高称赞。“合礼”,就如同今天的“合法”,“合理”,或者“合乎天道”。以制度经济学视角观之,“礼”意味着它既来源于习惯法,又是提升为经典的普遍价值。

我们当然明白,一部律法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不可能至善至美,我们会把它放在历史的恰当位置上。然而不容否认的是,这部《唐律》确是那个时代的巅峰之作。它成为有唐一代的“百姓日用”之规则,他们在这种律法及与之互补的礼法下,形成稳定社会秩序,更有效地生活,生产,交易,合作,导致更高的效率和相对和谐的关系。虽然朝廷上层仍有政治阴谋,宫廷政变,党争倾轧,但礼法仍然在普通百姓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唐律》规定了限制滥权的条款,老百姓的产权和人身自由得到了基本的保证,权力的膨胀受到了一定的抑制。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一个繁荣的社会,一个“盛唐”。即使到了后期滥权行为不可能完全控制住,对滥权行为的批判仍是政治正确的,当我们看到“卖炭翁”,“三吏三别”时,不仅要愤恨其谴责的滥权,还要想一想它们何以流传。

关于唐代的司法实践,今天留存的实例文献是少之又少。不过仍有《龙筋凤髓判》,这是一本御史台判词的汇编。御史台虽以监查弹劾工作为主,也兼有司法功能,负责上诉案件。如有一案例涉及民告官,因官员在春时调用民力修城妨碍了农作,被御史依《唐律》《擅兴律》弹劾该官员“非时兴造”(转引自钱大群,2023,第193页)。也有“拟判”的案例,例如在《白氏长庆集》中有一判例——“不修桥判”,说是有一刺史冬天见有人涉河而过,“哀之,下车以济之”,被观察使斥责为“不顺时修桥,小邀小惠。”白居易评论道,“津梁不修,何以为政”,“事关失政,情近沽名。”(转引自陈重业编,2009,第57页)这虽是拟判,却有《唐律》依据。《唐律》之第424条“失时不修提防”条规定,“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仗七十。”拟判虽非实判,也反映了立法精神,及其塑造的政治正确观念。

至于实判,我们还可以在宋朝发现。《宋刑统》翻版《唐律》,因而在宋朝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唐朝的影子。《 名公书判清明集》被认为是唯一一本宋代实判案例集。该集现存14卷,头两卷是“官吏门”,即有关官吏违法的判例。在其中胡石壁所判“约束州县属官不许违法用刑”中,我们看到《唐律》第477条“拷囚不得过三度”还在被遵循,当然这是被《宋刑统》所损益接续的法条。胡石壁斥责“违法用刑”,“动以百计”,“此皆由郡政不纲之故,合行約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2002,第150页)另有史弥坚判“禁戢部民举扬知县德政”案,其中说,他到该县巡察,见有士绅六七十人拦路称颂知县,于是“发出公文要求即日派人到全州境内的邸店、闹市,凡是张贴有颂扬德政之类的启事、题诗等,一律清洗干净,不准留下痕迹。”(2002,第154~155页)这使我们想起《唐律》中有第134条“长吏辄立碑”规定,“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唐律疏议》解释说,虽实有政绩,也不应自立。类似对官吏约束的判案在“官吏门”中还有许多。

我们看历史时,看的是帝王将相的前台表演。有些表演还颇为精彩,有些举措似有决定性作用。其实,真正的历史在“深层”。它是社会之所以形成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它在民众的互动中形成,在文化精英的提炼中形成文明经典,在时间长河中洗磨,在朝代更替中更定。演员在更换轮替,剧本在底本基础上不断更新;竞赛者来来去去,规则在一脉相承中损益精进。演员有优劣,竞赛者有输赢,剧本就一个,规则也就一个。真正的历史是规则的历史。只是前台轰轰烈烈,吸尽眼球,人们争相亮相;制定规则的后台相对冷清,少有人记住他们。惟有真正的历史学家,如陈寅恪,撰写《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是在纷繁散乱历史资料中疏理出制度演化的脉络,并且具体到人,具体到士族。这个历史才是真正的深层历史,它能揭示兴衰更替的真正原因。这个原因比在前台的表演更重要,因而这些在后台努力的人,才是历史中的真正英雄。

从对隋唐制度渊源的疏理中,我们发现了以往不易看到的事情。我们以往认为,儒家的主张只是一套道德说教,企图用礼治理社会是过于道德理想主义了。而在律法的演进中,我们看到了儒家学者对律法继承和损益的投入和努力。孟子所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并非仅是一抽象原则,在《唐律》中体现为对各种侵夺产权犯罪的禁止和惩罚。这说明儒家同样重视作为强制性规则的律法,而不能将律法的发展仅归功于法家。其次,我们以往认为“文化”是消灭不了的,它有着超越的秉性,而实际上,文化是靠人传承的,而在传统中国,是以世族的形式在人与人之间传承的。第三,有些偏远地区,如河西,在一个偶然的情境中竞可以成为中华文化的托命之地,从而文化也有着具体时空的性质。孔子说,“礼失求诸野”;我们也可以说,文失寻偏省。

最为重要的感悟是,礼法制度并不是局限于某一朝代、国度、民族,甚至政体,它具有超越性,是一种长程历史的制度。前述魏晋南北朝给出了雄辩的证明。这是一个杀伐遍地、更替频繁的时代。这些朝廷不仅有汉人的,还有羌族的,氐族的,鲜卑族的等“五胡”,却仍然在接续损益律法,就像接力赛中的队员。其实这种情况不独在中国。司法大臣福蒂斯丘在说服爱德华王子“英国习惯法是优越的”时候说,英国先后由布列吞人、罗马人、撤克逊人、丹麦人以及诺曼人统治,却“经历了同一个习惯法的规范,……”(福蒂斯丘,2008,第57~58页)。另一个例子是罗马法,它起源于罗马早期的市民法,一直经历了两千多年,至今仍是西方法律的核心部分。甚至江平先生当年到苏联学习法律,“罗马法”是必修课,而不是“反面教材”,因为“列宁说了,罗马法是欧洲文明的一部分,对于欧洲文明谁能去批判?!”(江平,2010,第91页)礼法是文明的基本内容,因其生成于民众互动之中,见功于民众的运用之中,因而其实质是人民的,统治者若想继续治理就不得不接受,我们岂能因此而不认我们自己的文明财富?

参考文献: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宫崎市定,《中国史》,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

江平,《沉浮与枯荣》,法律出版社,2010。

钱大群,《唐律研究新思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

张守东,《传统中国法叙事》,东方出版社,2023。

张利,《宋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电子版),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

张之洞,《劝学篇》,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郑显文,“从唐律到日本律— —关于日本律成立的几个问题”,《比较法研究》, 2004年第2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2002。

原载于《随笔》2025年第6期,刊载时有少量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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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替谁树碑,为何著史?| 盛洪

盛按:在读这本书时,我尤其赞赏伊拉斯谟的这一方面:“从长远看,伊拉斯谟的基本风格仍是文明的稳定器。他以其行为告诉人们,思想的分歧乃至派别的出现,都有些夸大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尤其是当出现狂热的极端情形时,就最有可能不对了。所以他不接受极端,反对狂热,在宗教纷争中不愿选边站。他既不愿站在教皇一边,也不愿站在马丁 ∙ 路德一边,致使两边得罪。反过来,他之所以这样做,又是因为他不愿意为派别所绑架。一旦站在哪一个宗教或政治一边,他自己的思想就不能独立。为此他宁愿孤立。”他的态度既理性,又明智。中立态度是避免自己出现偏差;而不选边站,则是避免陷于宗派。对于学者,极端会使他或她的学术成就毁于一旦;对于社会,无论打着什么旗号的极端狂热都是历史悲剧的主要原因。我们时刻要提醒自己,人类理性是有限的;任何观念都没达到绝对真理的地步,可以坚信,但不可以不容置疑。所以我赞成汉德法官对自由的理解,这就是“怀疑的自由”。(2025年7月22日)

替谁树碑,为何著史?

——从茨威格的《鹿特丹的伊拉斯谟》谈开

盛洪

茨威格善写传记。他选择的传主却不同一般。这些传主功勋卓著,声名却不显赫。当然,这是与更为著名的那些人相比。例如在《人类群星灿烂时》中,茨威格写了西方世界发现太平洋的第一人,巴斯科 ∙ 巴尔沃亚,他因是逃犯,被嫉妒者借机处死。结果他的名字被湮没在历史中,而杀他的皮萨罗却暴得大名。另一个人是英国的北极探险队长斯科特,他在“到达北极第一人”的竞争中输给了挪威队,本人也死于这次探险,是一个失败的英雄。

不少史家皆有此倾向。如司马迁写《史记》,《列传》第一篇就是《伯夷列传》。为何是伯夷?他与叔齐因竞相辞让君位而逃到周,正碰上武王伐纣,他们认为是不孝不忠,于是不食周粟,饿死在首阳山。孔子赞他们节操高尚,然却饿死;太史公为他们抱不平,“若伯夷、叔齐,可谓善人者非邪?积仁洁行,如此而饿死。”天道似不公。“若此类名湮灭而不称,悲夫。”史迁为他们树碑,又是以史家的努力还他们以公道。这也包含了这样的深意,一个文明的道德价值不仅在那些成功和胜利的人身上闪光,也在看来失败的人身上遗存。后者是这一文明必要的补充。在历史中丢掉这两个人,丢掉这种精神价值,中华文明就不完整。

到现代,有陈寅恪先生著《柳如是别传》。一般看法,柳如是只是明末一歌妓,是陈寅恪在那一时期的无奈选题。然而柳如是却非一般女子,不仅在于她与陈子龙和钱谦益的两段恋情,而且她自身就有独立之价值,这在妇人身上尤为醒目。人们常引陈寅恪之“夫三户亡秦之志,九章哀郢之辞,即发自当日之士大夫,犹应珍惜引申,以表彰我民族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而忽略紧接着的后面这句,“何况出于婉孌倚门之少女,绸缪鼓瑟之小妇,而又为当时迂腐者所深诋,后世轻薄者所厚诬之人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第4页)实际上前句是为后句的强调作铺垫。这种忽略恰是陈寅恪想加以扭转的事情。于是他在散乱文献和故纸残片中重新拼起一个真实的柳如是,以补丧失士大夫精神的当代知识分子之缺。

茨威格著《鹿特丹的伊拉斯谟》也是如此。他明确地说,“我从不愿意为那些所谓‘英雄人物’歌功颂德,而始终只着眼于失败者的悲情。在我的传记文学中,我不写在现实生活中取得成功的人物,而只写保持崇高道德精神的人物。譬如,我不写马丁 ∙ 路德而写伊拉斯谟。”(第336页)受过中学以上教育的中国人都知道马丁 ∙ 路德,因为世界史课本必有他的名字,但很少有人知道伊拉斯谟的名字。至于我自己,也是在偶然的情况下看到一本题为《基督君主的教育》的书,不知作者伊拉斯谟何许人也,读了几页,就接着读了下去,竟把它读完了。

在不少“现代人”看来,君主还需要教育吗,目的是什么,难道还要教育出一个圣君来吗?解决的方法应该是民主制度啊。然而,不要说伊拉斯谟的时代欧洲大陆还是以君主制为主,英国也还处于都铎王朝亨利八世时期;即使是在现代,把“君主”换成“民选总统”,这本书仍有它的价值,因为民选总统也需要道德约束。当然,伊拉斯谟知道暂时无法投票选择君主,所以他说,“要是无权选择君主,就必须相当细致地挑选教育王储的人。”(第9页)这很重要。伊拉斯谟说,“对于生来就享有广土众民甚至主掌世界的而非三两村舍的人,他要么成就良质,造福万民,要么沦为恶徒,祸害苍生,我们殚精竭虑于如何教养他,又是何其正确。”对于君主本人也是如此。“无论君主可以塑立多少雕像,无论他可以多么煞费苦心地建造宏伟工程,他所能留下的对于自己善良之质的最佳纪念碑,也莫过于一位各方面都不逊于乃父、并以自己卓越之行动再创乃父之卓越的子嗣。他为自己留下了一位活生生的肖像,他没有死。”(第11页)

怎么教育,用什么教育?伊拉斯谟已在书名上点明,基督教。基督教作为构成西方文明的两希文明之一,显然扮演着侧重精神价值的作用。虽然基督教作为一种宗教组织在相当长时间里有着实际的司法管辖权,强制性征收十一税,还经常凌驾政府权力或至少与之抗衡,但在历史中逐渐演变为一种超世脱俗的精神资源。因而,要用基督教来教育君主。这样看来与儒家有几分相似。儒家虽然也为政治结构的有形制度提供了资源,如三省六部制,谏议制度,科举制度和史官制度等,但儒家还是最强调对君主的教育,即朱熹所谓“正君心”。正君心就是“格君心之非”。孟子曾说,“唯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就是说,贤德博学之士能够矫正政治领导人心中的错误;就是要由儒家士大夫来教育君主。

中国自西周开始就有太师、太傅之职,其职能之一,就是作为君主或太子的老师。据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周公就是中国第一任太傅,他的学生就是周成王。即使王储登基或幼帝成年亲政,这一教育也不会中止。还有经筵讲席制度,君主定期上课。太傅或皇帝老师大多是当朝大儒。如强调“正君心”的朱熹就当过宋宁宗赵扩的讲官。到了清代这一制度更为完善,并有详细记录。《康熙起居注》记载了康熙皇帝每次听讲的时间和地点、讲官和内容。如康熙十五年10月26日“辰时,上御弘德殿,讲官喇沙里、徐元文、张英进讲:孟子曰博学而详说之一章、孟子曰以善服人者一章。”接着喇沙里建议以后可以学习和讲解《资治通鉴》,并得到了康熙的同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华书局,1984,第278页)。

抽象地说,人类结成社会或政治体,是为了提供公共物品。为了有效操作,需要由具体个体来代表这个政治体,这个人即所谓“君主”。理论上的君主行为应符合社会最大福利,但具体个人都是不完美的个人。为了弥补这个缺陷,向来有两种倾向。一是哲学王的倾向,即选择哲学家来担任君主;一是需要用外在制度来制约君主。到了现代,随着宪政民主制度的发展,似乎是后一种倾向占了上风,并且取得了决定性胜利;而前者则被忽视和抛弃。然而,人类社会的任何成功都不是单一制度决定的,而是由多种制度安排组合而成的“制度结构”起的作用。简单地说,制度结构至少包含两个方面,有形制度和无形制度。有形制度是可以用文字描述,不排除用强制性手段实施的制度;而无形制度是内化于人心,通过人的自律产生作用的制度。但后者即使起作用,也往往不引人注目。于是宪政民主的成功就看起来归功于外在制衡的制度了。

其实,仔细看一下历史,哪怕只是西方历史,就可以知道无形制度在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罗马皇帝都是不可一世之人,但君士坦丁皈依基督教却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据爱德华 ∙ 吉本,当君士坦丁皈依基督以后,就变得极为谦恭。在一次宗教大会上,“君士坦丁耐心地听别人发言,讲话时非常谦虚;如果他的话对辩论产生了影响,他总是谦恭地声明,对这些被奉为地上的宗师和神的使徒的继承人们来说,他只不过是一个仆人,而决不是审判官。”(《罗马帝国衰亡史》,商务印书馆,1997,第471页)另一个罗马皇帝的例子是,提奥多西皇帝屠杀了至少7000多个塞萨洛尼卡市民。米兰大主教安布罗斯要求他公开忏悔。提奥多西于是“剥去作为皇帝标记的一切服饰,以痛苦乞怜的姿态出现在人们眼前,并在米兰的教会中痛哭流泪,请求宽恕他的罪恶”(第604页)。如此长达八个月之久。

基督教传统不仅在古代有着重要作用,在现代国家制度的创立中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例如在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中,各州代表因为利益争吵不休,一度陷入僵局。这时富兰克林站了起来,说人的智慧是有限的,现在需要神的智慧。“上帝掌管着着人类的事务。”他建议向上帝祷告。祷告以后,人们的视野似乎发生了变化,他们以前的分歧似乎不那么严重了。“一种和谐的精神最终回到了大会中。代表们在大多数议题上达成了广泛的一致,在其它议题上也取得了和解。”(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第321~322页)美国的分权与制衡的外在约束机制,在上帝信仰这一无形制度下诞生了。

伊拉斯谟这种侧重于内在精神的风格,不仅表现在重视对君主的教育。在有形制度和无形制度的对比中,伊拉斯谟强调不易察觉的无形制度;在制度变迁中,他站在和平演化一边。有关宗教改革的专业历史书籍都会提到伊拉斯谟,他是先驱和主导性人物。但他并非直接向教会挑战,而是采取讽刺的形式。西元1511年,伊拉斯谟发表了《愚人颂》。在用讽刺的笔法对当时各种虚伪不公进行揭露之后,他的笔锋转向了罗马教皇、红衣主教和普通主教。他说,“他们根本忘记了自己的‘主教’名字所包含的意义: 智慧、劳动、 痛苦、 勤奋。 他们无耻地订立买卖职僧的合同, 完全堕落为‘主教’一词的贬义所指的东西, 这就是: 个人所得和收入的监护人。”(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第144页)“没有人像他们那么热衷于在教皇选举会议期间拉帮结派、 购买选票。 那些精通行贿或其他迂回方式的人, 将会坐上教皇的宝座。 为了确保自己宝座的安稳, 没有人像他们那样惯于使用手枪、 毒药、 武力或暴力。 ”(第145~146页)

当教皇尤里乌斯二世去世后,伊拉斯谟又匿名撰写一篇对话体短文,名为《尤里乌斯被斥天国之外》。说的是尤里乌斯欲进天国的门,而守门的圣彼得不让他进,从而发生的一场对话。尤里乌斯历数自己的“功绩”,而在圣彼得看来这些都是罪恶。最后圣彼得说:难道无法除去一位邪恶的教皇?

尤里乌斯:真可笑!谁能除去最高权威的职?……

彼得:如果犯了谋杀案,也不能撤职?

尤里乌斯:不行。即使犯了弑父罪,也不能撤职。

彼得:如犯了通奸罪,也不能撤职吗?

尤里乌斯:就是犯了乱伦罪,也不能撤职。

彼得:如果犯了买卖圣职罪,不能撤职吗?

尤里乌斯:即使犯了600次买卖圣职罪,也不行。

……

彼得:我的继承人竟有一种新奇的特权,——人们中最邪恶者却安然无恙,未受处罚。……(转引自威尔 ∙ 杜兰特等,《文明的故事6:宗教改革》(电子版),理想国|天地出版社,2018,434页)

这似乎是在说,罗马教廷已无可救药,它把最坏的人推上教皇宝座,却没有方法把他弄下来。结论无疑是革命性的。然而他并不反对基督教的价值原则,也不想把革命的结论付诸实施。他把批评的锋芒隐藏了起来,让批评看起来并不像批评,改革看起来似乎不是改革。为了使普通民众都能直接看到宗教经典,他不经教会允许,将《圣经 ∙ 新约》从希腊文翻译成拉丁文,以替代教会钦定的圣哲姆译本。而他这个版本又成为翻译成欧洲各个民族语言,包括马丁 ∙ 路德翻译为德文的底本。此举有着挑战教会译本和打破神职人员垄断的革命性意义,但“他依然十分巧妙地使自己的工作貌似沿袭前人的作法,从而使自己对神学最强有力的冲击也不致引起神学家们的愤懑。”(茨威格,第112页)为了降低对抗,他将这个教会控制之外的译本进献给了教皇利奥十世,而后者表示“很高兴”(第112页)。

伊拉斯谟只愿意点到为止,而不采取行动。茨威格说,“伊拉斯谟的世界不是一个行动的世界。他只会说清道理而不会付诸行动,他只会做舆论准备而不会实践。在宗教改革的大旗上写的不是伊拉斯谟的名字。伊拉斯谟播下的种子是由另一个人来收获。”(第113页)。这个人就是马丁 ∙ 路德。虽然在伊拉斯谟如日中天时他还是一个无名之辈,但很快超越了他。茨威格在《鹿特丹的伊拉斯谟》中专辟一章对比他们两个人的个性。

“伊拉斯谟无疑更有远见,知识更渊博,……马丁 ∙ 路德的天地虽然比伊拉斯谟的天地小许多,但是他知道给自己任何一种想法和信念赋予个性化的活力,……使之成为狂热的信仰。……马丁 ∙ 路德和伊拉斯谟曾有数十次说出同样的想法,伊拉斯谟不过仅仅是稍微触动了一下思想界人士的心,而马丁 ∙ 路德则会立刻以他令人信服的方式把那些同样的想法变成战斗的号召和形象化的诉求。……伊拉斯谟所追求的一切最终都是为了心灵的平静与安宁;马丁 ∙ 路德所追求的一切则是为了振聋发聩和激情满怀的斗志。……所以,‘怀疑论者’伊拉斯谟讲话最平心静气、最清楚明白的时候,正是他显示自己人格魅力的时候;与此相反,‘煽动者之父’马丁 ∙ 路德为使民众义愤填膺、同仇敌忾而谈锋最健的时候,正是他显示自己最大强势的时候。”(茨威格,第158页)

在我看来,这不仅是两种个性的不同,也是历史演化所采取的不同路径。对于人类来说,最佳的社会演化方式应是渐进的、和风细雨的,这既能有效推进制度变迁,又不会付出流血和破坏的代价。然而在社会偏离正道日久,罪恶已在积累的情况下,即使温和的批评仍然有用,但民众已经不堪压制,一旦有一个人振臂一呼,他们就会群起响应。而这个护卫罪恶的体制也才会感到冲击,或者垮塌下去,或者改弦更张。历史当然是人推动的,而芸芸众生中总有人脱颖而出,他们有着扮演相应角色的不同天赋,他们的努力会及时且适当地得到知识界、民众和社会的反应,于是历史就这样发生了。只不过对于人类来讲,他们更容易关注那些更具对抗性的事件,而思想的作用往往隐而不见。这也许就是马丁 ∙ 路德的声望盖过伊拉斯谟的原因。

不仅如此,伊拉斯谟和马丁 ∙ 路德扮演的角色并非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的。正如天主教神学家攻击伊拉斯谟所言,“马丁 ∙ 路德孵的蛋是伊拉斯谟下的”(茨威格,第173页)。一个变迁需要有思想敏锐的人对旧制度进行批评,需要有善于行动的人向旧制度发起挑战,还要有富于建设精神的人提出新的规则或结构。然而人是有限的,一个人身兼各种禀赋的情况还是很罕见的,社会也不应对此苛求。最有可能的是,任何一个有一项突出才能的人发挥自己的优势,许多个人在复杂的变迁过程中做好自己的事情,结果可能就像是他们互相配合,完成了一项伟大的使命。一个思想家永远不会知道,他的思想是如何影响到别人、从而影响到历史的。但从伊拉斯谟的《愚人颂》到马丁 ∙ 路德的《九十五条论纲》的路径还是比较清楚的;而马丁 ∙ 路德所勇敢面对的来自罗马教廷的巨大压力,或许是伊拉斯谟所袪于面对的。

当然在具体的行动方式上,他们也有区别。从减少制度变迁的代价来看,也许伊拉斯谟的取向更好一些。这又与他们对基督教义的看法的分歧有关。“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认为,耶稣基督是一切人性的宣告者——具有神性的耶稣基督之所以献出自己的鲜血是为了清除天底下所有流血和纷争;而天主的兵丁马丁 ∙ 路德则一再坚持福音书中的话,说耶稣基督之所以降临人世,‘并非为了和平,而是为了动刀兵’。”(茨威格,第228页)在伊拉斯谟看来,基督的本意,宗教的本质,就是要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原来用武力解决的纷争;而在马丁∙路德看来,基督所倡言的正义就是要通过扫除邪恶来实现,“这场宗教改革的战争是我们天主的旨意,……直至天主把违背他旨意的一切敌人消灭为止。”(第229页)伊拉斯谟更愿意在当时的宗教体制下进行改革,而马丁 ∙ 路德最后不惜与罗马教廷公开对抗,甚至分裂基督教世界。

其结果是,新教世界彻底摆脱了神职人员垄断宗教教义的情形,每个人都可以直接与上帝对话,开启了思想自由的新世纪;但同时形成了新教与天主教的敌对,造成数世纪的欧洲各国之间的宗教战争,内乱和迫害。即使是在英国,从享利八世、血腥玛丽再到伊利莎白一世,两个宗派之间的争斗主导着国内政治和宫廷内斗,很多人,包括《乌托邦》作者莫尔都因为宗教斗争的原因而上了断头台。同时,宗教改革也并没有止步于宗教领域。“马丁 ∙ 路德只希望有一次思想革命——一次宗教革命,而现在这些受压迫的农民则要求有一次社会革命和一次显而易见的共产主义革命。”(第222页)而伊拉斯谟的传统仍在推进在天主教内部的改革。当然这一改革也来源于新教在外部的挑战和竞争。1562年,天主教特伦托会议废止了赎罪卷;天主教也革除了一些其它弊端,得到复兴。但同时也还宣称新教的教义不符合圣经精神。

从长远看,伊拉斯谟的基本风格仍是文明的稳定器。他以其行为告诉人们,思想的分歧乃至派别的出现,都有些夸大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尤其是当出现狂热的极端情形时,就最有可能不对了。所以他不接受极端,反对狂热,在宗教纷争中不愿选边站。他既不愿站在教皇一边,也不愿站在马丁 ∙ 路德一边,致使两边得罪。反过来,他之所以这样做,又是因为他不愿意为派别所绑架。一旦站在哪一个宗教或政治一边,他自己的思想就不能独立。为此他宁愿孤立。他在给马丁 ∙ 路德的回信中委婉地拒绝了明确表态的要求:“我要尽可能保持中立,……机智地采取保留态度比鲁莽地介入更有利于复兴带来的发展。”(茨威格,第171页)他发表言论时字斟句酌、拿捏分寸,尽量让更多的人接受,也尽量不产生过头的理解。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任何狂热都是针对或激发另一种狂热,也就是以极端手法纠正一极端错误时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其中带来巨大痛苦并耗费掉大量资源。而如能以冷静的理性面对错误时,就有可能避免矫枉过正。

回过头来就可能理解他的《论基督君主的教育》。人们常将这本书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加以对比,认为后者更为“现实”,而伊拉斯谟更为“天真”(如沃格林的评论)。然而,从伊拉斯谟认为教育君主比选择君主更为可行来看,从他谨言慎行,希望能够被批评者接受来看,他很“现实”。只是他对功效的理解与他人不同。在别人看来,思想的影响看不出直接功效,甚至有点与虎谋皮,而他认为思想的影响坚实和持久,有着“润物细无声”的功效。当他说“君主的教育者比君主更重要”时,不言而喻,他的《论基督君主的教育》就比君主教育者还重要。写就这本书,就不是针对任何一个特定的君主,而是在提供一套任何君主——政治领导人都要遵循的万世之法。显然,他也不认为解决君主个人不完善的问题只此一途,而是把它看作是多种方法中的一种。

伊拉斯谟说,“君主要远离佞臣”。这几乎让人立刻想到诸葛亮在《出师表》中对后主刘惮的劝诫,要“亲贤臣,远小人。”如何做到这一点?就要“想方设法杜绝佞臣之进路。”而儒家似乎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孔子说:“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子夏解释说:“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汤有天下,选于众,举伊尹,不仁者远矣。”重用贤人,小人自远。如何判断君子和小人?有很多标准,但有一个标准是共通的,这就是君子直言,小人谄媚。伊拉斯谟在“君主需远佞臣”这一章中,都在讨论如何对付谄媚之徒。如每个暴政“都会有一个谄媚小人在悲剧中扮演着主角。”(第83页)他引卡涅本科生德斯的名言,王室子弟除了骑马,其它事情都学不好。因为只有马不懂得谄媚(第85页)。

实际上,伊拉斯谟与其在说君主要远离现实中的佞臣,不如说要远离心中的小人。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对奉承的喜爱。作为君主,就要有比常人对谄媚更为敏感的厌恶。因为这些弱点很容易被谄媚者所利用。那些巫师和预言家会“担保国王长命百岁,无往不胜,功勋彪炳,幸福快活,广土众民”;“在肖像、塑像和铭文中,也有某种暗含的奉承。”如把他们塑造成“伟岸的巨人”(第87页)。君主应及时斥责和赶走谄媚之徒,如塞维鲁对那些向他俯首致意过于恭顺的人,“会立即大声训斥”,“打发他缷职滖蛋”。而更重要的,是提醒君主,当有人说“君主超乎法律之上,……君主必须谨防自己立即想到,自己可以为所欲为。”(第90页)最重要的,是君主应主动接受和鼓励谏言,并举了一个例子,说马其顿的腓力听到有人私下告诉他,他的坐姿欠妥时,就奖励了他(第95页)。

在关于“岁入与税负”的第四章一开始,伊拉斯谟就说,“倘若我们搜寻古代人的历史,就会发现,有许多叛乱是由苛捐杂税所引发的。”这立刻使我们想到,孔子反对季康子征加重负担的田赋,后来季康子又抱怨盗贼太多了,孔子回答说,“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伊拉斯谟说,“良君所关爱的臣民所拥有的一切,也就等于是良君本人的财产。”(第113页)这也使我们想到孔子所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伊拉斯谟说,“对于那些搜刮穷人的民脂无耻地纵情声色的家伙,在我看来甚至都不配为人,更不用说是君主了。”(第114页)这也使我们想到,当冉求帮助季康子增加田赋时,孔子斥责道,“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总而言之,伊拉斯谟是要告诉君主,要节制用度,减轻税赋,这与儒家“轻徭薄赋”的主张颇为一致。

在“论开战”一章,伊拉斯谟说,“除非已经尝尽了其他所有手段,任何手段也不能予以避免,否则良君永远都不会发动战争。”(第161页)因为战争有百害而无一利。“有些君主会这样欺骗自己:‘有些战争是完全正义的,……’……又有谁不认为自己的战争是正义的呢?风云变幻,人事无常,如此众多的协议与条约立立废废,存存毁毁,其间又有哪一位找不到一个借口,如果确有某种借口足以发动一场战争?”(第163~164页)战争一旦爆发,“您不得不召募一群由最坏的恶棍组成的野蛮暴徒,如果您想被认为比敌对君主更具男儿气,就得奉承和听从这些雇佣兵,哪怕已经给了他们钱,哪怕他们是最卑鄙、事实上也是最可憎的一伙人。”(第162页)“战争除了制造战争,又能带来什么?”(第166页)“君主在向自己敌人复仇时,必然会先对自己的臣民心生怨怒。”“在平民百姓手中,建起了那么多富庶的市镇,却在君主的怨怒之下化为废墟。在太多的时候,我们为了摧毁所陷入的麻烦和耗费的精力,更甚于建造一座新城。”(第167页)

虽然伊拉斯谟只是从一国的角度反对战争,但这种思想如果被普遍接受,就会实现世界永久和平。然而这种思路与后来康德的思路有所不同。因为康德“发现”,可以用战争消灭战争。他说,世界永久和平“这样一个问题是必定可以解决的。因为它并不在于人类道德的改善,而只在于要求懂得那种大自然的机制我们怎样才能用之于人类,以便这样地指导一个民族中间的那些心愿不和的冲突,使他们自身必须相互都屈服于强制性的法律之下并且必然导致使法律在其中具有力量的和平状态。”而伊拉斯谟是从基督教义和道德上谴责战争,并希望看到成果。我在我与蒋庆先生对话录《以善致善》前言中提到,康德的“理性”的乐观预言本来就漏洞百出,几百年来国家间暴力对抗却愈演愈烈。因而就不可低估从宗教和文化传统中汲取世界永久和平资源的取向。

在这方面,伊拉斯谟与儒家更为接近。在讨论世界永久和平问题时,孟子说要由“不嗜杀人者定于一”。即要通过和平手段实现世界永久和平。在基本价值取舍时,儒家会把人的生命与和平放在一国战争之胜败之上。如战国时期楚军围宋城,发现宋城内已经“易子相食”,楚国将军和楚王于是“引兵而去”。《春秋》称赞此举“发于恻隐之心,不忍一国相食”。儒家也不认为扩张统治区域仅靠武力就可以。另一个战国故事说的是,有一个叫赵襄子的人,“一朝而两城下”,却忧虑自己的道德不能及时匹配。孔子听说后说,“赵氏其昌乎!”在《以善致善》的对话中,我问蒋庆先生,假如“中国为了天下主义的理想,能否扩军备战”,他断然回答说“不能”,因为“善的目的不能用恶的手段来实现”。伊拉斯谟说,几乎不存在为善的目的的战争,而蒋庆更为清晰地宣称,不能“以恶致善”,只能“以善致善”。当然,这两者的区别已经很小了。

自伊拉斯谟和马丁 ∙ 路德的时代到现在,已经过去了约500年。主流历史虽然宣称人类取得了巨大“进步”,但这是以成倍的暴力死亡为代价的。在各种大规模的暴力形式中,以“革命”的名义带来的暴力死亡竟超过最惨烈的战争。人们会怀疑,当马丁 ∙ 路德说要代表天主消灭邪恶时,即使是真诚的,这一说法也很容易会被后世的恶人所借用。反观伊拉斯谟的主张,他对和平主义的坚守,他对极端主义狂热的反对,他强调人文主义的理性和冷静,他相信文化与思想的潜移默化的力量,他不认同民族身份、而视自己为世界公民,他只想作一个独立的学者,而不想加入任何一个宗派,无论无何,作为文化价值都远远超过马丁 ∙ 路德。尽管我们还要肯定马丁 ∙ 路德的历史贡献,但如果伊拉斯谟的文化价值在历史上湮没无闻,那将是人类的巨大损失和灾难。从而,茨威格以及其他为伊拉斯谟树碑之人,都将是人类文明的功臣。

中国著史的传统是“春秋笔法,微言大义”,这与西方史家的风格在表面上看大不相同。“春秋笔法”要求史家尽量要中立地叙述史实,不要轻易表达好恶。然而“微言大义”却要求史家不动声色地表达自己的价值取向,用简洁词语褒贬历史人物的行为,同时就给历史赋予了文化价值。西方史家多对自己的价值取向不加掩饰,在正文中直接对人物行为进行褒贬,不惜使用大量形容词和副词。但在弘扬还是贬抑某种价值上,它们是一致的。实际上,对历史的褒贬主要表现在对历史人物和事件的选择上。人类社会丰富繁多,每天都在上演成千上万个不同凡响的故事,但自有语言和文字以来,人类只能记述其中的很小一部分。这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历史。它们其实是史家选择的结果。如果历史只是“成王败寇”的描写,我们会丢掉文明的大部分价值。所幸,我们有那些令人尊敬的史家,他们为我们保留下失败的英雄和湮没不彰、却极有价值的文化,包括茨威格的《鹿特丹的伊拉斯谟》。

2020年8月6日于五木书斋

伊拉斯谟,《论基督君主的教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茨威格,《鹿特丹的伊拉斯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

(原载《读书》,2020年第11期,刊载时有删节。)

《盛洪教授》: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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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知识分子应该做什么?|盛洪

盛按:美国国债问题其实也是这次“政府效率部”产生的背景之一。只是马斯克的方法错了。正确的方法是布坎南几十年前在《赤字中的民主》中提出的“修宪”,即在宪法中规定“财政收支平衡”,并且在赤字超出限额时将所有支出项目调低支出率。可惜这一建议一直没有实现。关于美国为什么会有如此顽固的财政赤字倾向,布坎南在这本书中做了深刻分析:凯恩斯主义,民众的当下利益动机和“财政幻觉”。(2025年3月12日)

盛按:据说现在国债卖得很火,“一债难求”。当局受到鼓舞,要加大国债规模,同时不排除央行直接购买国债。这显然会大幅增加财政赤字。即使在民主政治中,这种赤字财政也很难避免。然而这种作法的后果早为经济学家所揭示。李嘉图的“税收等价”告诉人们,发债表面上看替代了相应的税收,实际上与增加税收是等价的,只不过为还债支付税负的是后代人。而央行购买国债相当于以国债为本位发行货币,发多少国债完全取决于当局的意愿,这就缺少了任何限制增发货币的外在限制。其前景就是恶性通货膨胀。而通货膨胀就是在当下对所有民众的损害。大概当局认为发债可以帮助挺过当下的经济低谷,待将来好转可以有钱还债。其实这只是“机巧”。如果不在保护产权和市场秩序上做出根本改善,经济不会有未来。用发债这种短期行为替代保护产权,是不走大道,单靠机巧。不可能挽救经济颓势。虽然大陆中国与布坎南讨论“赤字”的制度背景不同,但国债,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是类似的。这本《赤字中的民主》仍有参考价值。(2024年5月13日)

    和布坎南教授的其它著作相比,他与R.瓦格纳合著的《赤字中的民主》似乎是份量较轻的一本。其实,这本书给读者带来的震撼决不亚于他的成名之作《一致的计算》。在后者,是布坎南教授对公共选择理论的规范的讨论;在前者,则是运用这一理论框架对美国经济现实进行的应用分析。一种理论,能够对现实问题有如此有说服力的解释,和如此精彩的分析,在经济学说史中实不多见。

    民主是对专制的否定。但“专制”一词只是后人的说法。任何一代皇帝都不会自称是“专制暴君”。专制和独裁总有“理由”。一个最常用的“理由”是智力方面的,即:独裁者比其他所有人聪明。所以在今天,经常与民主政治相对应的词汇不是专制统治而是精英政治。“精英”是个好词,它多指受过良好教育,以国家命运、民族前途为已任,并对经世致用之道作过多年探索的人。但是精英们究竟是理性有限的凡人。他们最为致命的弱点就是,他们无论如何,也不能靠自己的想象去发现其他人心中的偏好。因此,即使他们再聪明也无法替别人决策。在公共选择理论中,独裁者并没有道德标签。只要一个人把自己的偏好当作其他所有人的偏好来代替大家进行公共决策,他就是独裁者,而不在乎他对其他人是抱有恶意,还是抱有善意。只要我们承认,别人内心的偏好是无法猜测的,即使是善意的替代决策也可能会给别人带来损害。因此经济学强调,一个人的偏好只能由他自己表达。在市场中,他通过谈判;在公共选择中,他通过投票。这些表达过程又被称为“显示偏好”。民主政治就是每个人显示偏好,进而将显示了的个人偏好加总为社会偏好的过程。“偏好显示”这种经济学的很严格的观念,似乎也可以用中国古代惠子问庄子的一句话来表达:“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美国六、七十年代以后出现的政府扩张、赤字持续增加、国债有增无减和滞涨并发的局面,导致了对凯恩斯主义的检讨。由此引发了新的一轮经济学革命。理性预期理论,货币主义,供给学派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都是在对凯恩斯主义的批评中发展成熟的经济学理论,而且都无一例外地持有与干预主义相对立的自由主义倾向。它们都对凯恩斯主义导致的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不满,并且指出,从长期看,这些干预不是促进了、而是阻碍了美国经济的发展,主张对政府的过多干预加以限制。然而只有布坎南把分析又推进了一步,他要寻求凯恩斯主义之所以大行其道的政治原因。感谢布坎南教授,他的这一探讨,给我们带到了新的境界,许多结论也许甚至超出了布坎南本人的预料。

    政府的存在体现了某种精英色彩。政府官员应该比一般人对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有更多的了解,并且尽管它是公共选择的产物,在许多场合,它扮演着替代别人决策的角色。因此合乎逻辑的是,主张政府扩张和政府干预的人也就是赞赏精英政治的人。这种说法起码适用于凯恩斯。“凯恩斯不是一个赞成民主政治的人,恰恰相反,他将自己看作是潜在的导师式的精英统治者的一员。”(《赤字中的民主》,第7页)“对于凯恩斯来说,在作出合理的政策规划时,如果制度上的障碍困挠了他,他将乐于建立一个由智者委员会操纵的‘国家计划委员会’”(第79页)似乎可以得出结论说,凯恩斯主义的胜利就是精英政治的胜利。但是这种说法实在不符合在二战后实行凯恩斯主义的西方诸国的事实。在这些国家中,政府预算、增税、减税和发行公债的决策都受到议会的严格约束;而那些可以决定经济政策的政治家为了当选或连任,又必须顾及选民的态度。布坎南和瓦格纳的结论是,正是民主政治使得带有精英政治色彩的凯恩斯主义成为现实。这可能吗?人们会赞成一个更多地干预个人经济自由的政府吗?人们会有这样的“偏好”,使自己不再有就某些问题显示偏好的权利吗?人们会投票赞成一件不利于自己的事情吗?

    如果公共选择和个人选择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我们也许不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把所有个人的偏好变为社会偏好需要一个转换过程。为了使这一转换不走样,为了使公共决策仍能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偏好,人类创造了不少制度和规则,包括民主投票制度。但是,无论多么好的制度也不能取消这一转换本身。公共选择理论的另一位大师奥尔森说过:“在公共选择过程中,个人理性不是集体理性的充分必要条件。”这句话之深刻,已经远远超出了对民主政治(迄今被认为是最公平、最有效的公共选择过程)的一般批评,它似乎在断言:一旦进入公共选择领域,在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就不能完全避免一种悲剧性的、命中注定的和不可调和的对立。以往对投票过程的批评,如波德效应,阿罗悖论以及布坎南对多数主义的谴责等等,或是指出某种特定的投票程序在某些特定情境中不能有效反映大多数人的偏好,或是揭示在不同的投票规则或投票顺序下会出现不同的多数和相应的结果,或是告诉人们,在多数人的偏好获得满足的时候,少数人的偏好也许正在受到损害。无论什么样的批评,其出发点是,最佳的公共决策是以所有个人的偏好得到满足为基础的。然而在《赤字中的民主》中,这样的出发点实际上已经被超越了。

    趋利避害是每个人的基本“偏好”,谁不希望追求更小的成本和更大的效用。只不过在买卖私人物品的市场中,一个人的这种愿望会受到另一个与之打交道的人的相同的愿望的制约。因为一个人想通过转嫁给另一人以降低成本的企图,会受到这另一个人的强烈抵制。在市场制度下,一分钱,一分货,没有免费的午餐。然而一旦进入公共选择领域,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人们通过纳税形式向公共物品付费,却不是按照纳税多少来享受公共物品。这就出现一种可能性,使人们可以通过对投票过程的运用,使别人为自己的偏好付费。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人人都可以运用投票过程这样作,从而会产生互相抵消的影响。并且当政府还遵循财政收支平衡原则时,人们也不会无端地通过扩大财政赤字来达到上述目的。然而,凯恩斯主义出来了。它告诉人们,政府应该肩负更多的职能,如降低失业率和维持经济增长等等,为此而出现财政赤字是不用害怕的。这种说法解除了套在民主政治之上的预算平衡原则,使得人们“尽可能少地为公共物品付费,尽可能多地享受公共物品”的倾向得到发泄。所谓“财政赤字”就是财政收入少于财政支出,而财政收入就是全体公民为公共物品付费的总和,财政支出则是为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而投入的资源。当赤字和盈余交替出现时,从较长时期看,公共物品的成本和效用基本是相当的;但当出现多年持续的赤字时,就意味着选民们为他们享受的公共物品付出了较小的成本,或者说他们付出一定的钱却获得了较多的享受。只要没有财政收支平衡的限制,这样的结果是任何一个个人选民都求之不得的。因为“在这种赤字情况下只有获益者,没有受损者”(第100页)。人人都比他应该付出的少付出了。如果进行投票,一个财政赤字方案会得到通过的。当然世界上不会有如此的便宜事,如果每个人都赚了,到底谁亏了呢?除了增税以外,弥补赤字有两个替代方案。一个是发行债券,一个是增发货币,即通货膨胀。布坎南和瓦格纳证明,这两种替代方案都会产生与增税不同的效果,即都会使选民们感觉到,公共物品的“价格”比增税的情况便宜了。用增发货币来弥补赤字相当于征收通货膨胀税。但对选民来说,通货膨胀只是滞后发生的,并且对自己的利弊并不确定。从长期来看,发行债券和增税是等价的。因为债券总是要靠征税来偿还的。但是由于人们的寿命是有限的,终有一天他们不再纳税去偿还他们生前的债。因此和现期的税相比,靠发行债券来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是相对便宜的。但是,世界上是没有便宜事的,对某个人的便宜必定是有人无端地为他承担了成本。为那些一去不复返的人背债的就是后一代人。本来任何人都不会同意有损于自己的决策,但无奈,后一代人的定义决定了,他们在前辈们决定赤字预算和发行债券的时候并没有在场(他们或者还没有出生,或者还没有选举权),他们无法表达他们的反对意见。但是决定赤字预算的公共选择过程却可以是无懈可击的。就这样,民主政治使凯恩斯主义的财政原则成为了现实。

    但是,向后一代人转嫁成本的作法并不只是使后一代人受损。任何企图损害一部分人利益的作法都必然会给所有的人带来损害。这种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过多地增加公共开支,必然相应地减少每个人的私人开支。由于公共物品的“价格”是扭曲的,所以增加的公共物品的效用抵偿不了减少的私人物品的效用。一般来说,公共部门的效率也总是比私人部门要低。不仅如此,为消除赤字而增发货币导致的通货膨胀最终会给大多数人带来弊害。在通货膨胀条件下,由于人们建立了通货膨胀预期,财政支出的增大只会引致价格的相应上涨,而不再会带来失业率的下降,除非使通货膨胀加速。由此又进入了通货膨胀和失业并存的局面,即滞胀。在美国,这种情况是在实行凯恩斯主义以后不太长的时间内出现的。因而转嫁成本于后人的作法实际上很快就对当代人实施了报复。另一方面,由于公共物品的“价格”被低估,导致人们对公共物品的更大需求。结果使赤字进一步增加,政府进一步扩张,财政当局进一步债台高筑。通货膨胀的出现和持续存在,使人们迁怒于在既定货币政策下调整价格的私人企业,产生越来越多的政府干预市场价格和自由企业的呼声。到头来,人们突然会发现,他们的个人决策权正在越来越多地被政府所替代,他们的经济自由的范围越来越窄。而这一切结果,正是他们自己通过投票选择的。我们由此发现了最为惊人的结论:在精英政治和民主政治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可愈越的鸿沟。民主政治不仅可以承认精英凯恩斯的财政原则,它往往还可以直接导致精英政治。精英统治往往是公众的选择。

    和布坎南的分析相比,和布坎南对公共选择过程相当自信的改革设计相比,他给“赤字中的民主”开出的药方却是相当苍白的。他仅仅提出,要把财政收支平衡原则写进宪法。但这种要求根本无法和布坎南自己已经揭示的民主政治的顽强逻辑相抗衡。既然立宪或修宪也是一种公共选择过程,既然这一过程本身更倾向于接受凯恩斯提出的财政原则,怎么能够指望它又能产生相反的结果呢?值得注意的是,布坎南在这里没有再提出他一贯坚持的一致同意规则。这并不是一种疏忽。其实布坎南的分析已经说明,即使是在一致同意规则下,仍有可能出现对赤字财政的赞同。这导致了一个对于民主政治更为致命的结论,即:被视为理想的一致同意规则并不能保证所有的公共决策都是最佳的。也就是说,即使大家都同意的事情,也不见得是对大家没有坏处的。这种结果也不能通过对公共决策规则的改进而避免,因为一致同意规则已经没有改进的余地了。这不能不使人联想起奥尔森对这一问题所持的悲观态度:在投票过程中,存在着一种比阿罗悖论更为根本性的不可能性定理。然而布坎南并不悲观。尽管与公共选择过程的制度力量不成比例,他还是发出了他的呼声。在这种背景下,他显得是那样勇敢,那样高大。他没有用文字回答他所提出的问题,但却用他的行动回答了。他的行为,就是一个精英,一个知识分子的行为。

    当然,这种关于民主政治的话题并没有什么耸人听闻之处。我们说人是有理性的,并不意味着人不会犯错误。其实我们已经习惯于看到我们自己或他人经常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只是我们往往会有这样的幻觉,认为大家都认为对的事情就不会错。既然个人会犯错误,由许许多多个人组成的社会也会犯错误。我们说人是有理性的,是指人有改正错误的能力。对于个人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他会少犯错误。对于社会来讲也是这样。假如民主政治的错误被重复过多次,选民们也会逐渐认识到贪图后代人利益的作法最终会对自己不利,从而会否定掉赤字财政的方案。选民们之所以错,是因为在他们投票赞成的方案与这一方案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之间的转换环节太多了。每个个人如果要弄清楚整个前因后果,起码要读完经济学的研究生课程。但这实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多次重复会给他们带来某些简单而直观的认识。但是,每个人的寿命是有限的,多次重复是需要时间的,对于一个个人来讲,他遇不到多少次重复。而对每一代新人来说,认识又要从零开始。必须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从长期时间的历史跨度去记忆,去总结人类作为每个个人的集合所作的决策及其后果。这需要有一群人专业化地进行这样的工作。他们的关注必须超出自己生命的时间长度,必须超出自己的直接利益。他们从文字中获得他们的前辈有关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和对于这些记录进行分析的理论知识,又把自己对当代事件的记载和自己在分析技术上的理论推进变成文字,传给后代。通过他们的努力使得社会象一个人那样,有自己不断积累的记忆和日益丰富的经验。这群人就是知识分子。知识分子就是社会的记忆和社会的经验。

    于是,我们可以想象公共选择过程的理想结构,这就是民主政治和精英政治的某种结合。民主,意味着公共选择过程的空间结构,它将分散在各处的每个个人的偏好集中起来;精英,意味着这一过程的时间因素,它将民主政治的历史和历史中的利弊得失考虑进来。在这里,精英不是与公众直接对立的力量。恰恰相反,他们对民主政治历史的理解,使他们追求的目标不是实现精英统治,而是对精英政治的倾向加以约束。如果说对民主政治有什么样的抗衡作用的话,只是在于提醒人们不要通过投票将自己的个人权利让渡给精英们。因此,在这种公共选择过程中,精英的作用就是对精英的自我约束。反过来说,只有能够实现这种自我约束的人,才能被称之为这里所谓的精英。因为只有对历史有更多了解和更深洞察的人才会明白:损害别人就是损害自己;约束自己就是帮助自己。

    在布坎南和瓦格纳所讨论的情境中,在现代世界所面对的情境中,精英们,知识分子们的作用也可以被认为是替不在场的投票者说话。除了后代人以外,另一个在投票时不在场的“人”就是自然界。知识分子应该是后代人和自然界在民主政治中的虚拟代理人。只有当后代人和自然界由其代理人代理参加了公共选择过程时,布坎南的一致同意原则才得到了最彻底的贯彻。那么,知识分子是怎样知道他们的偏好的呢?“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别人喜欢什么固然不能知道,但别人不喜欢什么却是可以猜测。快乐的感受未必能够推已及人,但痛苦的感受是可以推已及人的。痛苦和快乐的这种区别,决定了知识分子关注的方向。正如波普尔所说,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不是帮助别人增加幸福,而是帮助别人避免痛苦。追求幸福是每个个人的事情,而消除痛苦则是社会的责任。今天每个在美国出世的婴儿都会无辜地背上20000美元的债务,谁都可以想象一个没有拿到借款却背上了债务的人是什么心情。自然界是不会说话的,但谁也不会说,人类对许多生物种类的毁灭是一出喜剧。我们当然更知道,对后代人利益的侵犯,对自然界的毁灭,就是对当代人,对人类的损害。所以,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当人们把污水排入海洋的时候,我们知道鱼的“感觉”。借用鱼的感觉,我们来表达一下民主政治和精英政治之间的微妙关系并结束本文。

    众人说:“子非鱼,安知鱼之苦?”(问得好!)

    知识分子回答说:“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苦。”(回答得更漂亮!)

(《赤字中的民主---凯恩斯勋爵的政治遗产》, 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E.瓦格纳著,刘廷安和罗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一九八八年版,

2.30元。)

原载《读书》,1994年第7期

【随笔】“买卖”的歧义|盛洪

记得明代李渔的《十二楼》之“生我楼”有一个“卖身为父”的故事,说是宋朝有一个富人老来无子,想招嗣子,却又担心别人贪他财产,无意孝顺。于是想出一招,到异乡装作卖身,以试真心之人。他在卖身招牌上写道,“年老无儿,自卖与人作父,只取身价十两。”(222)这相当于卖身要约。要点是“作父”,这是交易的重要条件。买者既然肯买,就要以父亲待之。父亲对买者自然也要以儿子待之,即买者有儿子继承财产和祭祀的权利。结果是真有人买,结局是大团圆。原以为这只是作者的一个噱头,以夸张的笔法吸引眼球。另一个早就知道的故事是唐伯虎卖身为奴的故事,更觉得“故事性太强”了。不想前些日子在洛阳参观契约文书博物馆,看到其中有一部分是“人契”,就是人身买卖契约,看这名字就让人心惊肉跳。人是可以买卖的吗?

结果看了不少“人契”,发现了一个问题,这就是对卖出的人是要有一个身份的。如民国十七年“葛吉祥卖女文约”的内容如下:

立写字据人葛吉祥兹因儿女过多,抱养不过,今将六岁女儿情愿卖与马徐福为女。同中言明价洋二十元整,当日将元交过,日后两家并无别说,以后此女成婚之事亦与葛姓无干。恐口不凭,立字据为证。

                                 民国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立写字据人葛吉祥

                                                  荣天遇

                               同中人      程狗换

                                                  荣安顺代书

其中说,“因儿女过多抱养不过”,情愿将6岁女儿“卖与马徐福为女”。这里有一个身份,是让女儿给另一个人当女儿。在我们现在的观念中,卖一个人就是把他或她作人的权利一起卖掉。然而在这里不是。她过去是给人当女儿。既然是女儿,就要当作女儿对待。当然不如亲爹新妈,但父母与儿女之间的一般习俗规范还是有的。亲生父母放弃的,是作为父母的权利和义务,这在传统中国就包括嫁女的权利义务。义务就是要为嫁女支付费用,权利就是收受财礼。当然还有嫁女的决定权。既然将女儿“卖出”,亲生父母就失去了这些权利义务。所以合约中规定,“此后此女成婚之事亦与葛氏无干”。

其它“人契”也是类似的内容。单看题目似有骇人之处,如清道光15年的“卖子文约”,是因王讓“用度不足”,情愿将养子卖给文奇彪为“养子”。这里也是有条件有身份的卖。养子就是法律上的儿子,享有儿子的一切权利义务。义务是赡养,送葬和祭祀父母和祖先,权利是继承财产。

另有一件“卖身文书”,是民国十八年“因荒年”将儿子卖给他人“为子”。同样是有着儿子的权利义务。

让人惊耸的是“本夫卖本妻文约”,是因为“年光不好,糊口及日无度用”,“无奈”将妻儿三口“绝卖”。其条件是“永远为妻”。妻子的义务是要与丈夫生儿育女,管理日常起居,操持家务,权利就是享有家庭主要成员的正常生活,约束丈夫的性关系,教导子女,享有子女的孝敬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尊敬。如果一个妇女从一个较贫穷家庭转换到较富裕家庭,她应该享有该家庭财务能够所得达到的生活水平,即是有所改善。

更为人们不能接受的是,一家人竞将儿媳卖与他人。但仔细看合约内容,原来是“因子去世,媳正在青春”,并经“娘家父亲同人说和”,“议定财礼170元”,“该媳或在娘家守节或另行改嫁有娘家人作主”。原来只是丈夫去世,妻子回到娘家。大概只因原来迎娶给了娘家财礼,此时奉还。但合约中用了“卖”字,令人惊恐。

这使我想起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中谈到,“财婚或为中国历史上最具包容性之一 种婚姻形态。”(Kindle位置763)即使在传统中国的礼法中,婚姻是“合两姓之好”的大事;孔子曾说,“妻也者,亲之主也,敢不敬与?”然而在遵循礼法的同时,老百姓也非常实际,考虑婚姻是一个家庭的人离开加入到另一个家庭的事件。在收入不够宽裕的人中间,这涉及到将女孩抚养成人的费用。而这也得到娶妻家庭的承认,因为他们也有女孩出嫁。长时间的众多这种情形就形成了习俗。所以他们把抚养费用大致估出,用金钱在嫁娶家庭之间做一结算。在他们看来,这是正常的。

梁治平说,“大体上说,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及收受财礼为婚姻成立最普通的三种要件,而由各种婚姻类型的产生看,财礼一项尤为重要。”(Kindle 位置 767-768) 这是习惯法,在人们观念中稀松平常,顺理成章。以致“婚姻形同买卖。”(Kindle位置807)“至福建南 安, 娶妻议定身价, 不称聘妻而称为买妻”(Kindle位置809)。按正统儒家观点,这是非礼的;按现在的观点来看,这是对婚姻的亵渎。不过按当时的看法,似乎不可将“买卖”一词看得太重,它仅是对实际情况的承认。关键是妇女嫁到男方家庭后受到怎样的对待,如果以为这“买卖”是将女人的身体和基本权利一并买断,她嫁后失去了这一切,成为男方家庭的奴隶,这是我们今天理解的“买卖”的后果。如果不是,她是作为“妻子”嫁到男家,她拥有妻子的一切权利义务,那将是可接受的。

反过来,我们应该注意,我们今天理解的“买卖”与传统中国时有什么不同。应该承认,在1949年以后大陆中国经历了相当长一段计划经济时期,民众间的正常交易活动都是被禁止的,“买卖”不仅被认为是非法的,而且是不道德的。因而“买卖”一词包含了强贬义。甚至它还被用于极为卑鄙的事情上,如“出卖”,“卖国”。应该说,经历这段历史的大陆中国民众,在使用和理解“买卖”一词是潜在地包含着上述贬义,但他们并不自知。而这与前述“人契”中的“买卖”——正常的财务结算,有着重要的歧义。

在另一方面,买卖的达成一般依赖于双方对交易条件的一致同意。而一般而言,交易条件只包含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运送方式,售后服务及纠纷解决等,而很少涉及怎样使用或对待被买之对象。一般认为,既然买者支付了价款,他或她如何使用或对待,是他或她自己的事情;假如他或她把买到的奔驰汽车砸了,也与他人无涉。然而,在传统中国的“人契”中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交易条件”,这就是如何对待被“买”之人。这在上述所有相关合约中都包含了的重要条件,即“为女”,“为子”,“为妻”,……“为父”,这是一个重要的交易条件,否则合约就不能成立。只有当买者承诺要像对待女儿,儿子,妻子或父亲那样对待他们所“买”之人,交易才能达成。

实际上,在传统中国合约中,也有涉及改嫁等事项的合约不称“买卖”。如在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中有清嘉庆17年的“姚氏改嫁文书”,其中说因弟弟病故,“其妻姚氏并无子嗣,难以度日”,“今同人说合,情愿嫁于杨徐X 为妻”;杨某并付财礼“二十三两”。其内容与前述的“人契”无异,只是没有“卖”字。这大概是地区差异或文化阶层差异,在该地或该阶层对“卖”不符合礼法有些敏感。另外,在《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中,有一则明代的“嫁弟、侄遗孀婚书格式”,其中说,“弟、侄近故”,其妻“自愿守志,奈家贫”, “议配与某人为婚”,“受到聘银礼若干两正”。(张传玺主编,第985页)其中有钱财的支付,只是不说“买卖”。但实际内容与前述“人契”大致相同。因是“格式”,说明适用大多此类情况。

当然,毋庸讳言,在“人契”中应有“卖身为奴”的情况。在我们看到的传统中国有大量的奴婢存在,他们的来路大多是经正式的“买卖”。然而我们现在极少看到有关奴婢的“人契”,却可以在古典小说看到不少卖身为奴、为婢的故事。虽然小说多是编出来的故事,但时间地点可以编,人名可以编,制度和习惯法编不了。所以小说很有可能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般情况。例如《醒世恒言》讲到月香因父石知县遭罚病死,只得卖身为奴。我们也发现了卖身为仆的契约。如清雍正贰年高三将自己一家四口卖与王纯宅为仆的契约,其中的身份条件是“为仆”。

我们应当视“仆”为一种身份。但“仆”字似乎有些歧义。一曰“奴仆”,近乎奴隶;一是谦称自己为“仆”,是与对方身份平等,只是用来突显对对方的尊敬;一是官名,如“太仆”,“司仆”。不过用得最广泛的还是指“供役使的佣工”,即听命于主人的受雇人员。他们大致相当于有一定工作范围和定位,在工作时间内听从主人指令进行工作的人员,但从总体上他们的时间是归属于主人支配的。但即使如此,他们也有一定的正常生活起居的规则,并得到相应的对待,如饮食住宿,并获得类似于工薪的报酬。如《红楼梦》中,有一人早上迟到,凤姐说“革他一月银米!”(曹雪芹,2015,第177页)这大概是他的工资。因而, “仆”虽然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却也是一种身份。在它背后是一套权利义务关系。卖身为仆也是一种有身份条件的买卖。

与“仆”相近的身份是“婢”,所不同的地方是后者主要指的是女性,她们的工作性质也与她们的性别相关。如更多是在宅内,从事的是服侍主人家人,打扫卫生或厨房工作。“婢”与“仆”一样,是“供役使的佣工”,处于受支配地位,但仍有相应的权利义务。特别的地方是,她们有可能与男性主人发生或被迫的或主动的性关系,也可能由此改变她们的地位,或由“婢”上升为“妾”。无论如何,婢也是一种身份。

“卖身为妾”也是有身份条件的交易。谈到“妾”,俗称“小老婆”,是身份低于正妻,却又高于仆婢的女性。妾嫁给男方经常不需要履行儒家婚礼所要求的礼仪程式,虽然还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更依赖于财礼。由于妾的地位低于妻,所以一般人家是不肯将女儿嫁人为妾。但凡有这种情况的是,该家庭有更强的财务考虑。所以嫁人为妾经常具有“买卖”色彩。如《红楼梦》中被薜潘打死的冯公子,原是想买英莲作妾(曹雪芹,第62页)。

由于儒家一直是传统中国的主流文化传统,因而历代官方法律禁止对家人的买卖,并对违反者处以惩罚。如《唐律》中有禁止买卖人的条款。《唐律疏义》第292条“略人略卖人”明确规定对买卖人口的惩罚。如若买卖自家人口,更是要加重惩罚。如294条“略卖期亲卑幼”,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其中“期亲以下卑幼者”是指“弟妹、子孙及兄弟之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及从父弟妹”,如果买卖这些人,则惩罚等同于杀害他们的惩罚。当然这里指的是卖他们为“奴婢者”的情况,这使他们的身份低于他们在原家庭中的身份,显然是一种权利上的侵损。妻子算作“余亲”,若将妻子卖为奴婢,则按对其他人的略卖治罪。只是由于妻、妾、婢的身份不同,权利义务不同,被买作不同的身份,对买者惩罚程度不同。如第295条,“假有知略良为婢合绞,卖为婢者減一等,买为客女减二等,娶为妻妾减三等。”犯罪程度明显与买者以何种身份对待被买之人相关。而身份又是与他们受到的待遇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对买卖人口的惩罚主要是针对卖良为贱的情况,第292条指的是“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但同时也涉及到卖为妻妾,只是认为罪过稍轻,按买卖之后的身份变化,逐级减低惩罚。这里有着很强的“交易条件”的意识,身份之权利义务的意识。但是无论怎样,原则上,买卖家人仍是犯罪。《宋刑统》中的规定也是类似。这种禁止买卖人口、包括售卖家庭亲属的法律,在中国一脉相承,《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都有“略人略卖人”条款,其中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涉及家人,“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巳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文字几乎一样,显然没作改动。

在自唐以降的法律中,“略人略卖人”是一个固定的罪名。其中“略”是指劫掠,“和”是指诱骗。“略卖”就是劫掠出卖,“和卖”就是诱骗出卖。然而“略卖期亲卑幼”往往既不是劫掠,也没有诱骗,如前述“人契”中的情况类似,根据其中叙述,是家中经济困难、难以度日,才不得不卖出家中亲人。然而这严重侵犯了家庭价值,所以仍被儒家正统认为是犯罪。但从明清遗留下来的契约来看,买卖家人的现象并没有被杜绝。这说明,在现实中,确实有这种情形,在贫困人家饥荒时期,靠自己一家无法养活所有家庭成员,或生活条件极差,妨碍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将孩子卖给较富裕人家作为子女,既保证他们作为子女的身份,又能使他们吃饱饭,也可能获得更好生长条件,这是对他们生活的改善,似可以被接受。而另一种情况,就是丈夫死,妇女改嫁,就更是一件好事。只是将现实中的“财礼”作一结算,就加上“买卖”二字,也能算“略卖”吗?这也许是有那么多“人契”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官方法律宣称买卖家庭成员是犯罪,我们却看到至少清代还存在着大量“人契”,它们是正式合同,还有若干“中人”签字,这是为什么呢?首先可能,所谓“略卖期亲卑幼”入罪的重点是“为奴婢”,虽然其中也规定了“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却可能不是重点。并且在传统中国,是民不举,官不究,既然“人契”双方各自同意,就不会有什么纠纷,他们也不会告官,自然没有官府的干预或治罪。更为具有系统性意义的是,法律的落实还要经司法程序。而在传统中国,法官是由行政官员兼任,一般知县即是县法院的法官。他们多出身科举,在判案中首先遵循儒家经典,如余英时所引《急救篇》,是“宦学讽《诗》《孝经》《论》,《春秋》《尚书》《律令文》”(2003,第157页),朝廷的律令是排在最后的。

并且县官是最接近民间的政府官员,他们直接感受到民间习俗,他们判案的标准往往是“礼”(梁治平1997,第223~224页)。既然在民间习俗中将考虑财务结算的家庭成员转换看作正常,他们也不会作出违背这种习俗的判决来。况且法律是死的,县官经常会看到具体人情,需加以考虑。如在《明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若干母诉子的案例。《宋行统》中,不孝是大罪,列入“十恶”。真的按法律将儿子治罪,母亲将更无依无靠。所以县官多是对不孝之子加以教导,并嘱托邻居帮助监督,使不孝子“革心悔过”,或还资助该家若干粮食或银两,以渡难关。我们可以想见,当县官看到出于无奈买卖家庭成员的情况,他们一般要考虑这样做的结果是否对他们的生活有所改善,而不是依据“律令文”。他们更不会对符合习俗的过继或改嫁、只是在文字上涉及“买卖”的行为加以治罪。

传统法律虽然出于捍卫家庭价值的目的,一概将有着财务结算外表的家庭成员改变也算作“略卖”,与真正的劫掠或诱骗人口买卖的情况放在一起,似乎模糊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表面看来,这种规定使买卖人口的禁令更为严厉,实际上由于民间普遍通行着财务性质很强的婚嫁习俗,反过来又使非法买卖人口的行为借得一些合法性。当正式法律禁止买卖人口时,人们从民间习俗中借得合理性为之辩解,以致直到今天,有些知识分子甚至法律专家用“买卖婚姻”叙述劫掠人口买卖,浑然不知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例如前年出现的铁链女事件时,就有法律专家认为人口贩子不该重判,因为他们 不过在“买卖”。我曾著文“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指出,当法律混淆了“正当的买卖”与“劫掠买卖”的区别时,就前者的善意和正当性借用到了后者,以致产生了对后者从轻处罚的倾向。

关键问题是,“买卖”与“劫掠”或“诱骗”是有根本区别的。我在“盲山式犯罪”一文中指出,“纯粹的“买卖”定义,是指某人用属于自己的物品,去交换别人的物品或钱币;交换的比率(价格)以双方都同意的为准;而买方确信该物品是属于卖方的,一旦他付出对方满意的交换物,他就拥有占有、使用或处置该物品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买卖没有任何暴力因素,完全是和平的。”而“劫掠”或“诱骗”是将不属于自己的人口或物品非法占据,然后再当作自己的所有物去出售。这一行为本身已经不符合“买卖”的定义了。因而,理清这一混淆的方法,一方面是将“买卖”一词从“略卖”或“拐卖”的叙述中清除干净,使人们不再认为这种依靠暴力或欺骗而实行的犯罪与“买卖”有什么关系;另一方面,是承认正当的买卖,其中包括将人的权利义务作为交易条件之一的合理性、合法性,即承认在家庭成员转换(改嫁或过继)过程中财务结算的合法性。当然从文化角度,在事实上承认这种行为的同时,最好不称这种行为为“买卖”。

构成“正当买卖”的要件,是“被卖”之人本人的同意。无论是暴力劫持,诱骗,还是麻醉迷昏,都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所以这些情况都与真正的买卖无关。而在家庭之间转换家庭成员,无论是改嫁,还是过继,即使是进行了财务结算,只要家庭成员当事人本人同意,都不应算作“略卖”,严格地说为“买卖”应是可以,不应视为犯罪。当然从文化角度看,由于“买卖” 一词多有歧义,虽然在传统中国曾看轻其贬义,但现在最好避而不用。那么,如果家庭间“买卖”时,当事人自己不同意呢?假如被卖儿女不同意被卖呢?此时如果父母继续强迫,就应涉嫌犯罪了。只是这时情况比较复杂。在父母向儿女说明家庭情况,儿女也知道这种情况,情愿接受家庭的窘迫境遇、甚至可能饿死,仍不愿“被卖”,也就不能继续强迫了。当然救济之道还有其它办法,如申请慈善救济等。总之,“卖儿卖女”是甚为悲惨的,但如果能避免更为悲惨的饿死,恐怕还是接受的吧。

在传统中国,这种进行一定财务结算的家庭成员转换习俗扩展到了更多的方面,如男子入赘,是因女方家庭无子,为了继续香火,延续家庭祖先祭祀。我在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也看到若干这样的“人契”,但当时没有拍照。好在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有所讨论。男家的情况是“家贫子壮,无力娶妇”(Kindle 位置 788-789),所以入赘女家,“尽管入赘 通常写立合同书,将入赘之目的、时限、要求等一一载明, 但要确定有关各方权利、义务仍须求诸习惯法。”(Kindle位置795-796)。还有入女家工作几年以代财礼的作法。这背后仍是在两性结合时对财务合理性的考虑。更宽泛地,传统中国有“典妻”“租妻”的习俗,这在现在看来很不道德,是将妇女当作生育工具。从经济角度看,“出租、出典一方乃因贫无奈,租主与典主则多为‘力不能娶而望子者’”(Kindle位置802)。从双方订立契约来看,至少没伤害第三方。

其实今天普遍存在着对人的身体或权利的买卖,只是我们习以为常,不足为怪,这就是自由雇佣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受雇者出售了自己在一定时间内自由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按照雇主的意愿从事工作,而获得了一定的报酬。当然这是以他或她的身份为交易条件的,作为工程师或演员,公务员或教师,都是如此。当然自不必说,他们的基本人权是受到尊重的。这在原则上与前述“人契”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就事论事地看待“人契”,承认在各种人类活动或关系中都有财务结算的因素,并且正视它,心平气和地处理它。而有时涉及到文字上的歧义,应该谨慎地不把意义含混的部分作为道德义愤的材料。如果不慎这样做了,或者会使情况变化更糟,或者反而纵容了那些偷换概念的坏人。

今天看到这些契约,使我想起了科斯。他在获得诺贝尔奖以后,拿出一部分钱支持成立“契约研究所”。这说明他认为契约是研究制度的重要证据资源。另一个例子是五常教授。他的博士论文就是研究合约(契约)的,他在完成论文以后获得在芝加哥大学出版社的出版要约,这时他在芝加哥大学图书馆找到几份中国的固定租金合约和分成合约,这是由南京大学的学者们进行田野调查时收集的。他将这几份合约研究充实进来,完成了《佃农理论》(张五常,2015),这后来成为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一。以往讲“制度”,有一点大而空的感觉,然而契约却是在交易当事人之间留下的确凿证据,它宣称双方都遵循他们一致同意的规则。而这规则就是最基础的、也是最可信的、有望能被执行的制度。契约虽小,却包含了人们认为什么是公平、正义,什么是权利、义务,人们的文化倾向;既包含最实在的利益和行动,又包含最抽象的观念。它们是解密制度、还原历史的精致文献。

参考文献

曹雪芹,《红楼梦》(电子版),知识出版社,2015。

凤凰网读书频道,“明清卖身‘婚书’精选:‘与伊婚娶终身使用’”,2009年9月9日。

李渔,《无声戏 ∙ 十二楼》,太白文艺出版社,1996。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Kindle版本。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张五常,“新制度经济学的来龙去脉,我是唯一知道的”,《哲学园》微信公众号,2015年5月21日。

原载《随笔》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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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断桥残雪为什么美?|盛洪

断桥残雪是杭州西湖十景之一,不用说,它很美。或有人认为,讨论它为什么美似乎没有意义。一是,美是整体的感觉,如果要弄清楚为什么美,就要分析,就要解构整体。如果真弄清楚了,也就不美了。一是康德说过,美感不是由客体的性质决定的,而是一种主观感受,不应说“断桥残雪为什么美”,应该问“为什么人们觉得断桥残雪美?”而康德说的主观的审美,是一种先天的能力,既然是先天的,就是没有理由的,没有必要讨论。不过,我还是禁不住要说。康德所谓“先天的”也并不是没有理由,只是理由过于深远。对于人类来说,他们的先天综合判断,包括他们的先天审美能力,来自他们的演化过程。这一演化过程是如此悠长,不仅覆盖了人类历史,更贯穿了生物史。今天的人类的身体结构,人类的大脑——自然包括所有先天能力,就是这一演化过程的结晶。

“断桥残雪”包含了“断”和“残”。这两个字都包含了不完整,遭破坏,有缺陷,凋零,枯萎,残破之意。虽然据说“断”是“段”的谐音,意思是说“段家修的桥”,但为何不说“段”而说“断”,也还是反映一种审美取向。这种意象也体现在了其它事物上。如残荷,残红,老残,枯枝败叶,断壁残垣,等等,这些是自古文人画的一类题材,广泛存在于古今艺术家,如苏轼,徐渭,八大山人,齐白石和吴冠中等人的创作中。至今普通民众也有不少人热衷于此类艺术,我们可以在互联网上看到大量的“残荷”作品。一般认为,表示青春、健康、完整,白齿红颜和花红柳绿的才是审美对象,这些残缺不全的、衰朽破败的东西怎么可以审美?这是一种病态的美感吗?应该说不是。

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秋叶之美;残叶是秋叶之极致。秋叶一般是红色的,或近似红色的。而红色是果实成熟的颜色,大量生物以致人类或全部或部分靠果实生存,它们看到成熟了的果实就有一种本能的喜悦,久而久之,这种对成熟果实的反应就内化于生物的基因,成为它们先天喜爱的东西。而果实,又是种子,是下一代的生命密码。自然,红色会被认为是美的。再往后,秋叶不仅成熟,还要衰老,走向死亡。这有什么美的呢?对于一个个体来说,衰老甚至死亡是件坏事,谁不想青春永驻、长生不老呢?但是从整个物种来看,这却是一件喜事。因为一代个体能够衰老,说明它必有一种传宗接代的机制。这种机制就是以上一代的衰老死亡为前提,才会有下一代的新生。而在这世代更替中,才会有机会产生变异,而经自然选择,更适宜的变异会被选中,该物种就有可能演化得更好。如果没有世代之间的衰老、死亡和新生,就没有这种演化的机会。因而,出现衰老,就意味着新生,意味着演化,难道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吗?

当然,上述这种愉悦并不直观,是间接的审美。所以并不是一般人能够感觉到的。然而就衰老本身,也有一种直接的审美。这就是老本身所包含的特质。如饱经风霜,老骥伏枥,德高望重,儒雅睿智,等等。记得在黄冈看过一幅苏轼所绘“老梅”的碑刻,其中的老梅曲折回转,疙瘩伤痕满身,只有一些零落梅花。另有一幅“东坡老梅”碑刻,为苏轼手植梅花,明太守郭凤仪绘刻。这枝老梅更是凋残,只有枝头几朵花。这就是对衰老的欣赏,包含了苏东坡在乌台诗案后对磨难的理解。据说对苦难的化解办法之一,就是把它诗化。齐白石曾在画中题诗:“一花一叶扫凡胎,抛杖拈毫画出来。解语荷花应记得,那年生日老萍衰。”是在映射自己生日时身老力衰。然而这只是写残画老的部分原因。

苏轼,《老梅》

歌颂青春和健美是对生命的赞歌。生命就是有序,就是条理。然而生命并不刻板,并非完全有序和具有周期性。薜定锷说,生命是非周期性晶体。怀特海说,“生命的本质要到既定秩序的破坏中去寻求。”(第82页)正说明生命并不完全循规蹈矩,总有些跳出纹理框架的东西,它才生动,它才有演化和升级的机会。井井有条表面上看来很好,但它也失之于太有序了,审美上也就缺乏点儿趣味。太有序的东西往往出现在简单系统,而生命一定是复杂系统,它的表现不可能是秩序井然的,因为复杂难以绝对有序,它经常表现为部分的有序,部分的无序。反过来,看到这样的图景,我们就可以猜测有生命的存在。因而,如果生命是令我们惊喜和兴奋的东西,有序中之无序会激起我们的喜爱。

一个生命个体是如此,生命的更替也是如此,生命的演化更是如此。生命的更替表现为上一代的衰亡和新一代的兴起,在这之间就有衰朽和新生的接续,就是有序和无序的交错;生命的演化就是在无序中找到机会,基因复制出现错误才会发生变异,不适应的身体结构或行为就要被淘汰,严重时,还会出现大灭绝;但逃过大灭绝的新物种又会兴盛起来并有可能更为优越。与生命、生命更替和生命演化对应的,就是尼尔 ∙ 约翰逊所说“最有趣的艺术也于完全有序和完全无序之间。” (第 75页)他举例说,《三只瞎老鼠》的曲子重复单调,听起来沉闷,就在于它太有序了,而一段萨克斯独奏的爵士乐则动听得多,因为它是介于有序和无序之间,也因为它足够复杂(第71~73页)。

其实,混沌不只是杂乱无章。混沌是一个系统内个体随机的运动,从时间序列来看,这种众多粒子的随机运动会逐渐生成有规则的协同运动,这就是耗散结构理论揭示的系统的自组织机制。而从混沌走向协同,就是走向生命,它也表现为生命之美——不均衡的规则性。这也是在有序与无序之间。

现在回头再看断桥残雪。雪花是规则的晶体,大雪过后,雪花有序地覆盖大地、楼宇和树木。经风吹日晒,雪开始消融,它的边缘呈现出不规则的图案,看似很随机,然而在它背后还是有规则可循。在阳光充足的地方的雪率先融化,风吹过也有一定的速度和角度,在房子屋顶的斜面,雪在风吹日晒时会较早滑落,残留下来的雪的外形就是在有序和无序之间。这时已经不是一片白茫茫,却有几分生动。在阳光下,还闪烁着几分晶莹。而断桥,就是人工建筑的残破。桥是人为设计和建造的,是非常有序的,当桥断了以后,就有些无序了,但这时正是在有序无序之间,也有可审美的趣味。断桥配残雪,自然与人工的有序无序之间搭配在一起,就有了双重的美感。

当然西湖之断桥并非真断,而是“断”的意境。真断之桥也并非罕见。我们经常能够感受到人工建筑的残破之美。断壁残垣,是人为的设计和自然力的拆解之间的均衡。如我们欣赏长城遗迹,它们与其大山背景一起构成美丽的图画。摄影爱好者经常以长城为题材,一个经常被选中的地方是箭扣长城,这是北京怀柔区的一处长城遗址,它的特点是迂回曲折的断壁残垣和长在城墙上的灌木野草。与那些被人工修葺过的古长城相比要漂亮许多。当然构成长城之美的因素还很多,它有历史,人们到这里凭吊;它代表着变化,人们感受着它的沧桑之美。在欧洲或非洲,罗马的遗存也是很美的。有一次我到突尼斯的一处古罗马斗兽场游览,正值夕阳西下,在断壁残垣中穿行,阳光从缝隙间透入,一片金光引起人们美的晕眩。

我们在西方艺术中很少能找到类似断桥残雪的意境,然而西方肯定也有欣赏残缺或无序的传统。在希腊古典时期,雕塑艺术曾追求完美比例,这时的艺术作品多是外貌俊美的青年男女。然而在此之后的希腊化时期,也有过写实的趋向,艺术品不避讳真实的人的衰老和丑陋,却因打破标准范式而有新颖之感。另一个著名的残缺之美的例子就是断臂维纳斯,只是她在被创作时并不是断臂的,她的断臂是破坏的结果,但人们对断臂的欣赏倒也是歪打正着的美学。到了现代,我们看到梵高的绘画也有取材于贫穷家庭,衰老之人的。如他的《吃土豆的人》,在昏暗的灯光下一家人吃着土豆,他们贫穷但不气馁,他们有缺陷,但不失人性的光芒。他们对梵高很友好,即使被神父利诱也不拒绝梵高画他们(欧文∙ 斯通,1983,第312~321页)。最能说明梵高对残缺审美的,莫过于他在自割耳朵以后的自画像。当然割耳朵是他精神失常的结果,但他画失去耳朵的自己则是正常的审美。为什么会这样?大概是在长期的观察中逐渐养成的审美习惯。

梵高,《吃土豆的人》

在欧洲游历,会不时碰到断壁残垣。最著名的应在希腊,雅典卫城就是一片废墟,帕司农神庙墙垣零落,风雅犹存。奥林匹亚更是一处集中了各种神庙建筑的历史遗迹,在夕阳西下之际徘徊其间,是一种美的享受。其次是意大利。有一处罗马遗迹名曰卡图卢斯石窋,据说是一处当时诗人的别业,处于加尔达湖锡尔苗内半岛的端头,透过残破屋墙看到碧蓝湖面,似有一种沧海桑田、恒久亦变之美。当然,罗马的遗迹一般都是断壁残垣,因为它时代久远。罗马城就是一例,罗马遗迹随处可见,如斗兽场和罗马广场。到英伦岛上,有很多古代城堡,还有残破的教堂。如在约克,我们看到一处教堂遗存,名曰“博物馆花园”,只剩一面残壁,但在碧空衬映下轮廓清晰,曲线典雅。它们自有其美,无怪乎每年吸引了无数游客。

奥林匹亚
卡图卢斯石窋
约克博物馆花园

现代科学的发展,使西方人开始使用科学理论来讨论不规则的美。如用分形理论来模拟不规则的海岸线,其中一个模型叫作“考赫曲线”,由于它模拟出来的图形很像雪花,所以也称作“考赫雪花”,再在模型中加入一点随机因素,生成的图形就更无章可循了,更接近自然的海岸线(见下图。钟云露,2010,第119页)。这时的海岸线就像是在有序和无序之间;它也很像残雪的边缘吧。

随机考赫雪花

如果把审美分成两类,一类是直接的美,如青春、健康,漂亮等;一类是残缺、衰朽之美;对第二类的审美需要阅历、经验和洞见,它不是直观的,如果它也是人类的先天审美能力的话,只隐藏在心中深处。只有成熟的人或文明才会产生这样的美感。不用说,中华文明,以及轴心时代涌现出的成熟文明都应有这样的审美潜力。当然,这在中华文明中可能更多一些。除了绘画和摄影,也存在于诗词中。如杜牧的“一道残阳铺水中,半江瑟瑟半江红”;李商隐之“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都有凄美之景和哀婉之意。柳永的“杨柳岸,晓风残月”;李清照的“沉醉不消残酒”;宋祁的“独有残阳相伴西”——他更著名的词句“为君持酒劝斜阳”也有类似意境;苏轼的“缺月挂疏桐”,“栋尽寒枝不肯栖”,“缺”“寒”皆有“残”、“零落”味道。可见在传统中国,“残”、“断”皆已不仅有画面美感,还抽象为文字,任凭我们想象。

老子说,“大成若缺”。意思是,真正圆满的东西看起来是有欠缺的。正所谓“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此事古难全”,这种“不全”的感慨不正是千古绝唱吗?这可以用来说明“残”“断”审美的意义。正是因为在它们表象背后的完满蕴意,才会让人欣赏残缺之物。当然我并不说,当我们理解到“残”“断”背后的哲学意义,才能欣赏这种美。而是说,“大成若缺”作为一种先天的审美能力会启发我们的审美。这种审美却是更高层次的审美,它让人们在内心深处感到愉悦和满足。它以形而上的方式启发人类,人类只有在这个方面发展起来才能领略。而形而上思维的能力也并非尽人皆有,这种洞见却可以通过画面之美给人以暗示,以文字勾动人的心灵,让他们体会到平时难以企及的哲理。

怀特海,《思维方式》,商务印书馆,2010。

尼尔·约翰逊. 《简单的复杂》, 中信出版集团. Kindle 版本。

欧文∙斯通,《梵高传》,北京出版社,1983。

钟云露,《混沌与分形浅谈》(电子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发表于2024年第11期《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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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为什么“满街都是圣人”?|盛洪

盛按:最近特朗普在“封口费案”中被陪审团一致同意判为有罪。据说12位陪审员中有两位是特朗普支持者。这引起不少中国人的惊叹,也有人不屑地视为“政治斗争”。不过正如拜登总统所说,怀疑陪审团裁判结果是危险的。普通法及其陪审团制度是有近千年根基的久经考验的制度,民主共和两党及其政治人物不过是这个规则下的演员。无论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只要他们运用的手段是在制度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就没有什么好指责的。因为这个大浪淘沙磨炼出来的制度已经包含了应对这种可能性的能力,况且双方都可以使用同样的手段,所以是公平的。陪审团制度借用了人的天生良知,习惯法,人在聚光灯下珍惜自己道德形象的心理,不同人之间片段知识的互补,贯之以一致同意规则,制度性地尽量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以致被称为“上帝的声音”。我不敢说陪审团不会犯错误或绝对正确,但我敢说它比其它司法制度更可能接近正确。本文对普通法及其陪审团制度做了较全面的讨论,供感兴趣的朋友参考。(2024年6月2日)

王阳明有一个读书不多、但悟性很高的学生叫王艮。有一天他从街上回来,很兴奋地告诉他的老师说,“今日见一异事”。什么异事呢?“见满街都是圣人。”王阳明听了很高兴,这正是对他的学说通俗且扼要的表达。他一贯教导学生,每个人都有良知,只要拂去遮蔽良知的灰尘,良知就在心中。他曾说,“圣人亦是学知,众人亦是生知”。“学知”即学而知之;“生知”即生而知之。为什么?“这良知人人皆有。圣人只是保全无些障蔽”。这需要时时努力,因而是“学之”。“众人自孩提之童,莫不完具此知,只是障蔽多,本体之知难泯息”。但他们一般不能靠学习去除障蔽,只是靠天生的良知。因而叫“生之”(《传习录》,中国文联出版社,1995,第310~311页)。

当时与此种想法最相近的人,竟在千里之外。自西元十二世纪到十六、七世纪,在英格兰已经发展出一种相对成熟的司法制度,即普通法制度,这个制度源自古老不列颠岛上的习俗,它相信在习俗中包含了社会秩序的原则,这些原则之所以好,是因为它们既古老,又经验。古老,意味着经历了时间长河的荡涤,洗磨掉了多余且无益的部分;经验,意味着直观,可靠,可操作和可预见。与这种信念相配套的,是陪审团制度;即在街上找十二个人来作陪审员,将有罪还是无罪的关键性判断交给这十二个人。若不是“满街都是圣人”,怎敢将如此重任交给他们?

许多人可能不解,为什么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可以决定嫌疑人的有罪无罪呢?为什么街上的普通人可以成为圣人?这样的问题起因于对法律的起源、进而一个社会的文明规则起源的深深误解。而这种误解又植根于现在主流的西方法律体系和哲学思想之中。这里主要指的是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和哲学思想。人们一般知道,欧洲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典化,而法典之法似乎主要来自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即对立法草案进行表决,法定多数通过则为有效。这些草案一般是由法律专业人士写出,他们受过法学的训练,有着严密的逻辑和体系性的哲学思想。

然而,这种看法扭曲了对法的性质和来源的理解。就英语LAW的本意和广意来说,是规则、定律或天道,即一种理想的社会规则。而其狭义才应被翻译成“法律”,即一种强制执行的社会规则。那么,人们靠什么才能知道天道或理想的社会规则呢?迄今为止,理性有限的人类并不能无所依凭地窥知天道,但他们发现了一种简单的办法,这就是在大自然透露的一些信息中寻找。在人间社会中,人们在长期的互动中形成了一些习俗。大家之所以遵循它,是因为会给人们带来好处,至少会减少纠纷。到后来,聪明的人会发现,这正是大自然透露给人类有关天道的秘密。仔细思考,习俗中包含了有关社会秩序的信息。

正是这一朴素的发现,导致了轴心时代。《轴心时代》一书说,到西元前8世纪,以色列的“经师们开始建立王室档案以保存古老的传说和习俗。”(101)《摩西五经》(后来基督教《旧约》的主体部分)已开始写作,最后成典于西元前550~前450年,其中的重要部分是对习俗的记载。这显然是犹太先贤们注意到了习俗的重要性而加以收集。在中国,孔子生活的年代相当于西元前551年~前479年。他“少而好礼”。而“礼”就是习俗。中国人对礼的记载和收集也许是世界上最好的,至今为我们留下了三本有关礼的汇编,即《礼记》,《仪礼》和《周礼》。这是在孔子前后形成的,但开始记载的年代很古老。这里既包含了对礼的原始记录,也包含了孔子及其学生的转述,到后来还包含了孔子对礼的文化价值的揭示和提炼。

孔子曾说,“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是说礼乐的最初形成是靠一般民众的互动;而在知道了礼乐存在以后,文化精英对之进行记录、揭示和提炼,形成了更一般的社会规则。这也是习俗走向文明经典的过程。在中国,上述《三礼》本身,就有着很好的对礼的解读。其主要特点,就是从礼的外在形式中提炼出价值原则来。如《礼记》记载孔子说,“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也说是说,“哀”和“敬”是礼的精神内核,比外在形式更重要。

在希伯来-基督教传统中,这表现为从《旧约》到《新约》过程。基督教与犹太教的区别,就是不再要求信徒遵循后者的清规戒律。然而不遵循清规戒律并不是不遵循规则,而是把习俗的外在行为抽象为表现精神价值的行为准则;这是一种提升。《马太福音》载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意思是说,即使外在形式都没有了,内在规则却不仅要保留,而且要发展完善。完成了《新约》,希伯来-基督教的文明经典才基本完整。

耶稣与孔子的表达异曲同工。孔子所谓“三无”,即“无声之乐”,“无体之礼”和“无服之丧”却是礼的极致。显然,这一过程的关键角色是理性,否则习俗只是习俗,不会成为文明经典。而理性,只有在文化精英大量出现以后,通过对大自然信息的讨论、问答、辩驳和静思,才能起作用。在中国,这表现为儒家的兴起。后来被奉为“四书”之二的《大学》与《中庸》都出自《礼记》,另外两部经典是《论语》和《孟子》。其它经典,如《尚书》、《诗经》和《春秋》等则在记录历史的同时,部分地记录了礼,也形成了由礼而生成的价值原则。这些经典,加上其它经典和对经典的解读,如《春秋》“三传”,共同构成了中华文明的文明经典。而这些经典,据传都与孔子及其学生有关。

而其它文明也有类似过程,只不过似乎都没有中华文明留下的经典文献丰富、齐全和完整。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也有一些经典,但是没有专门收集习俗的“礼记”或“旧约”。但这不意味着希腊罗马没有相关的记录,这些记录都散见于各种经典,如戏剧、史诗和神话中。有幸的是,十九世纪有一位天才的历史学家,法国人库朗热写了一本《古代城邦》,从埃斯库罗斯,欧里庇德斯,索福克勒斯等人的戏剧作品,《荷马史诗》,希罗多德的《历史》和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撤战争史》等历史著作,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人的学术著作中,提取了大量有关习俗的资料,成为一本有关古希腊罗马习俗的专门文献。

在古典记录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古希腊的文明经典依然形成。同时幸运的是,希腊文明不仅来自埃及等亚洲地区,而且一直保持着与中东地区的互动,因而犹太教的影响很早就出现了。到了后来,希伯莱-基督教传统更成为欧洲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后来的文明经典多是以两希文明为基本资源。罗马时期的奥古斯丁和中世纪末期的阿奎那是重要的里程碑式的人物,他们的著作也成为了西方世界的文明经典。奥古斯丁将基督教传统与柏拉图哲学结合起来,而阿奎那则将大量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应用到对上帝和上帝之道的思考中。到了近代,那些思想大师几无不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思考,因而他们的著作多是两希文明相融合的产物。

当文明发展到出现国家时,就意味着社会已经复杂到不能光靠非强制性的礼或习俗解决所有冲突。国家或其实施的法律就是强制性实施社会规则的制度安排。国家的法律从哪来?很自然,国家诞生于前国家的社会中,那里已经生成了丰富的礼或习俗,是现成的社会规则资源。国家制度的很多部分都是从民间拿来就用,如祭祀仪式等。在多数情况下,国家会承认民间已有的礼或习俗继续起作用;只是涉及到非强制性实施便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要由政府强制执行。这时法与礼在规则内容上没有实质性区别,两者的唯一区别是强制还是非强制。这当然又决定了礼与法的不同外在形式。习俗表现为一种自然法,而法律则表现为一种人为法。人为法只能仿效自然法而生成。在这时,由于法律需要一般性,从习俗中提炼出价值原则的文明经典就有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习俗和经典入法的过程被记载为“春秋决狱”,自董仲舒始。汉朝廷将一些疑难案件拿给董仲舒,听取他的意见。董仲舒根据《春秋》经的原则予以裁断,实际上就是用“合礼”还是“非礼”判断是否有罪。这里的“礼”既是民间的习俗,也是儒家将习俗经典化的道德原则。于是习俗及其儒家提炼的原则进入了法律。据一些历史学家,这一过程持续了数百年。同样的过程也在古希腊罗马出现过,只是没有代表性的事件引人注目。据历史著作的记载,在城邦时期形成的法律,是由家庭或跨家庭秩序,即被称为“市民法”的习惯和宗教传统,经过僧侣集团的解释而与城邦这种人为组织结合起来的产物(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第75页)。

然而在罗马,法律与习俗之间的这种直接的关系很快就消失了。法律资源主要是法学家“经君主批准的解释权”,元老院决议或君主谕令。元老院成员与法学家有很大重叠,他们的立法方式是根据文明经典发展出来的法学理论。但随着君主制的发展,君主谕令逐渐成为单一来源,“‘法律’开始成为成文法的统一的、活生生的(仍具有创造性)的表现”。在另一方面,习俗已经被边缘化,其“效力仅限于补充法律,不能违反法律”(第438页)。而从此,法律不再杂乱无章,不再漫无边界,而可以梳理成一个体系,成为法典。法典化过程自西罗马时期就开始了,到了东罗马的优士丁尼大帝时达到了顶峰,其成果就是《国法大全》。他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体系化的罗马法遗产,同时也决定了现代大陆法系的基本缺陷。

应该说,罗马法体系是在两个文明经典的基础上形成的,除了希腊罗马文明,还有希伯莱-基督教文明。但为什么还会有缺陷呢?这是因为,虽然文明经典是在对习俗的思考与提炼中形成的,但并不意味着理性已经穷尽了经验带来的所有信息。人的理性有限,人们只会对习俗包含的部分信息加以思考和提炼,只注意当下有用的部分,而忽略目前看来多余的部分。并且,理性抽象的原则并不一定完全正确,然而由于理性表达在形式上更为优美和体系化,所以更有误导性。再则,习俗内含的规则一旦法典化,就凝固了;而习俗还会在每天的民众互动中演变,法典与习俗就会逐渐脱节。哈耶克说,“我们的文明实乃是以我们都从我们并不拥有的知识中受益这个事实为基础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3页)即人们忽略了他们并不真正理解、但实际赖以成功的习俗。

而最重要的是,法律是伴随国家而产生的,后者一旦出现,就有了独立于社会的自己的利益。国家被授权使用的暴力,不仅要用于对法律裁决的强制性执行,首先要用于对反叛国家的镇压,这是原来习俗中不能完全包含的。霍布斯注意到了这种国家与习俗的对立,但坚决站在了国家一边。他说“法律就是拥有主权的一人或多人的命令”(《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第37页)。这在表象上很符合罗马法形成的事实。如上所述,君主谕令已经成为罗马法律的主要来源。一旦如此,法律形成的机理与习俗形成的机理就大相径庭。

习俗形成于平等人之间的互动,而法律形成于高居于民众之上的国家统治者的意愿。尽管在现实中,国家法律多要咨询法学家,甚至经他们之手形成,就如“经君主批准的解释权”一样,但由于表现为抽象文字的法学已长期脱离了活生生的互动,更由于没有互动对手的统治者的私利和暴力手段,国家之法就不可避免地会偏离天道或上帝的正义。即使在民主制度下,由于实行多数规则,通过的法案也经常包含了对少数人的侵害,包含了强制性因素。而礼或习俗,正如前面所说,是人们之间长期互动、试错和磨合的结果,没有强制性因素掺杂其间,就像自然法一样接近天道。那么很显然,礼与法相比,习惯法与制定法相比,前者远远优于后者。

回到英国的普通法。相对于轴心时代,它肇始和形成于十二、三世纪,晚近许多。正因如此,我们对它就会有更多了解。十一世纪攻入英国的威廉大公的后代要巩固他们的统治,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争夺司法权。十二世纪时,亨利二世通过派遣王室巡回法庭到各地去接受诉讼,并通过国王令状争夺和划分王室法庭与领主法庭的司法管辖权限。而这时也是一个法律资源青黄不接的时候。欧洲的文艺复兴没有开始,罗马法更多地通行于欧洲东部,对英国的影响甚微。王室法庭的法官们无所依凭。他们或者采取古老的神判,或者求助于民间。偶然地,也是明智地,他们想起了诺曼人的陪审团。当然也有所改进,当时的陪审团不仅提供事实,而且提供习俗规则。以习俗为基础,形成了普通法。

那么英国统治者为什么没有走罗马统治者的法典化道路呢?这确实是一个历史的异数。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的复杂性告诉我们,多样性才是真实的。因为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是大量领主的法庭,英王室不可能用强力去取消它们,为了与领主们在司法上竞争,最好的办法就是提供更为公正的法律服务。英国国王最初曾直接作过裁决,但经常会因不了解具体情况和当地习俗而错判。国王很快就调整了策略,不再对案件进行直接的裁决,而是对程序和管辖权提出要求;而让陪审团及参照陪审团意见的法官去裁决。这样做是成功的,一个证明就是王室法庭在与领主法庭的竞争中占据了优势,更多的人转向它寻求正义。

当罗马法复兴横扫欧洲时,已是西元十四世纪。此时虽然来自欧洲大陆的罗马法对英国产生了强烈影响,但似乎为时已晚。这时普通法体系已渐成熟。尽管与罗马法相比,普通法似乎处处劣势。一个最为明显的外在缺陷就是,普通法没有法典化。因而它表现为一堆杂乱的法律文件;而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则“更为概念化、学术化,更多运用概念、定义、特征等进行运作”(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114页),因而就更具一般性,适用范围更广。这在一般情况下会影响对外来法律体系的接受。如卡内冈说,这“使得伟大的现代化设计者明治时期的日本转向了大陆的法典。”(109)但英国人则不同,一个原因是,普通法是他们自己的,因而最终没有接受罗马法。

这还要归功于,在普通法的发展成熟过程中,英格兰出了一些英杰人物。如十二世纪的格兰维尔,他辅佐亨利二世搭建了普通法的制度框架,写下了第一部普通法著作《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他深谙普通法的优势,同时又熟读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这说明他是在有比较的情况下肯定普通法的。第二个人是福蒂斯丘,他生活于十五世纪,参与过大量法律活动,并跻身于政治高层。他写的《英格兰法律礼赞》是呈送给爱德华王子的。从题目就能感受到他对普通法的赞扬。他在论述普通法优点的时候更是抓住了要害:因为它古老。它值根于其中的习俗,罗马法、威尼斯法和基督教法“都没有如此古老之历史根系。如此说来,英格兰的习惯法不仅是好的,而且是最优秀的。”(58)

福蒂斯丘“古老即好”的逻辑包含了这样的信念,任何征服者都不能不遵从这些习惯法而有效统治。黑尔在《英格兰普通法史》中专辟一章来讨论“英格兰普通法如何在威廉一世国王到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形成并傲然屹立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第49~76页),延伸和加强了这一思路。黑尔将征服分为“对人民的征服”和“对君主的征服”。对于后者,征服者只能获得同被征服君主一样多的权力,而“无权更改人民的法律或剥夺他们的自由和财产”。即使对于前者,“强行改变被征服者沿袭已久且珍惜无比的习惯是一件非常困难也是非常过分的事情”,“他们发现入乡随俗能使他们的征服活动变得更容易”(第54页),因而征服者威廉“无法废除或者改变王国的法律”,就像合法且和平地继承王位无法如此一样(第54~76页)。

这种对历史的观察,也许是爱德华·柯克主张的“王在法下”经验基础。他生活在十六、十七世纪之交,是普通法历史上最耀眼的人物。“王在法下”不是一个政治等级问题,而是一个自然法的结果。既然古老的习惯如此优越,任何人,包括王们也不能轻易改变它,否则就会有负面结果。由此也可以推出“议会在法下”。因为议会中的立法者与王一样是凡人,也代表国家与习俗对抗,但他们的有限理性不足以与世世代代人在实践中显现的智慧相抗衡。这就是“普通法至上”,即普通法高于议会的制定法。柯克甚至不承认议会能够制定法律,认为它只能够宣示普通法(小詹姆斯等,《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59~60页)。当议会的制定法可能出错时,还要经过司法体系依据普通法对之加以审查(第21页)。显然,罗马法作为一种王的制定法,一定在普通法之下。

应该说,普通法在英国的最终胜利还是取决于它的司法结果,即民众认为这种法律制度更能带来公正。潜移默化,优越的普通法制度使英国民众逐渐产生了自豪感。那为什么普通法制度会更公正呢?除了前面说过的普通法生成于习惯法,从而更接近天道以外,让我们更详细地看一看陪审团制度。这种制度最基本的信念就是“相信普通人”。这听起来似乎很玄,实际上早有更好的例子。这就是市场。经济自由主义坚信,众多分散的普通人根据利害判断达成的交易最后收敛形成的价格体系,要远远优于由经济学家组成的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价格。五常教授曾说,“市价没有租值消散”,无论多么优秀的专家对市价进行管制都会带来效率损失。

习俗很类似于市场交易。只不过市场中交换的是产品;而习俗中交换的是行为。只要普通人认为于已不利,就可以拒绝一项交易或一个习俗。这避免了无效率的交易或无效率的习俗,从而使市场价格是最好的价格,习俗就是最接近天道的社会规则。而普通的陪审员来自民间,习俗就是他们的常识;所谓法律——普通法不过是源于习俗的社会规则,因而普通人不是“法盲”,而是法的源头。正是依赖于这些陪审员,英国才最终形成了普通法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普通法不是一组僵死的法条,而是一种方法。它一方面把已经形成的习俗包含的古老智慧吸纳进来,另一方面又利用当下的互动创造新的习俗。

今天的普通法早已超出了盎格鲁-诺曼传统。如在美国这样的一个移民国家,组成陪审团的人可能是来自各个种族、宗教或阶层的人,他们不仅有权认定事实,而且有权选择法律,甚至创造法律。有一种很重要的现象叫作“陪审团废法”,即陪审团认为某一法律不适用,他们可能采取否定事实的方法实际上废止该法的使用。表现形式则是把根据法律应判“有罪”的案件判成“无罪”,而无需说明理由。实际上,这不是“废法”,而是用新创造的习俗替代已有的法条。在这时,每一个背景不同的陪审员将自己的文化传统下的正义感纳入到与其他成员的一致同意之中,形成了不同习俗整合起来的新习俗。而这种“废法”形成的案件,又会成为先例,为后继的案例所仿效。这正是使法律保持新鲜活力的源头活水。

当然,普通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成为“圣人”,陪审团制度的两个关键要素使得它成功。一个是“十二人”,一个是“一致同意”。为什么是十二个人,不是十一个人,或十三个人?显然,在基督教传统中,十三是不行的;而耶稣有十二使徒。但这不是原因。爱德华王子曾援引《马太福音》质疑司法大臣,耶稣说只需两三个证人即可,为什么要十二个?(福蒂斯丘,《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第46页)。另一个古老的先例则是雅典的战神山议事会,有一个由十二位神组成的陪审团。但当十二世纪普通法制度在英国形成的时候,还没有文艺复兴,所以这样的传统还可能不为英国人所知。其它传统,如中国的十二生肖,十二地支,更不会影响到英国。

但这可能使我们理解,“十二”大概是一个描绘全方位的数字,如空间、时间、职业、性格等。这意味着,这个制度并不假设所有的陪审员都经验丰富、聪明睿智,而认为他们都会从各个角度观察和思考某一具体案件,最后能合成一个全方位的观察和思考,从而可能优于最顶尖的法律专家。因为后者无论多么博学和公正,也由于理性有限和兼有肉身,仍不免失之片面。乔纳凯特教授说,“多样化的人员集合应该在克服偏见和识别证据中表现最佳。”(《美国陪审团制度》,法律出版社,2013,第62页)如果要让每一个角度都不缺失,就要一致同意。按一般说法,一致同意是保证排除任何一个合理怀疑。但一致同意又是很难的,美国大概有5%的案件会陷入僵局(《上帝的声音:陪审团法理》(电子版),1095页)。然而从创造习俗即立法角度看,这是值得的。

可以想到的要素可能还有,这十二个人互不相识,以及他们是在众目睽睽之下作出决定。互不相识可以保证陪审员们的独立性,使每个人的思考受别人干扰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这使从众心理或者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效应不起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了个人的理性。而在众人围观时,每个人都会尽量显示自己是公正的。这又是勒庞的群体心理效应,但这一回是正面的。正因为他们被验明身份并记录在案,就不可能像乌合之众时那样有浑水摸鱼的心理,反而知道自己要对结果承担责任。正如乔纳凯特教授所说,“本质上陪审团是一小部分陌生人的集合,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表现出最好的一面。”(第62页)

然而,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没有回答,那就是,如果习俗因是世世代代的智慧而被证明包含着优越的社会规则,那么陪审员一次性的决定为什么会优于国家的制定法?这又回到了他们为什么是“圣人”或我们为什么要“相信普通人”的问题上。当阳明先生发现“心即理”时,这个道理也在欧洲被反复思考,最后在康德那里集大成,即他所说的“先天综合判断”。这似乎很玄。但现在计算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形象的比拟。先天综合判断是经过亿万年演化人类形成的“硬件”能力,而后天的经验和教育则是输入的“软件”。只要“拂去灰尘”,正心诚意,一个普通人是能做出相对正确的判断的。

更重要的是,当我们讨论陪审员的能力时,并不是要讨论它多么完美,而是相对于其它形式是否更好。我们在这里又回到了习俗与国家对抗中,以及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孰优孰劣的问题上。当初那些逃离英国的殖民者带着普通法及其陪审团制度到了美洲,同时也携带了“王在法下”的文化基因。王都不能改动的普通法不仅更公正,而且有利于他们排除来自宗主国的国家压迫,陪审团制度也使英王不能用司法手段镇压他们对不公正税收和关税的反抗。1735年,陪审团判批评纽约总督的彼得·曾格无罪;殖民地时期那些被英国法律认为是走私的人也经常被陪审团宣布无罪(乔纳凯特,《美国陪审团的制度——法律出版社,2013,第28~31页)。

美国的国父们很清楚,普通法和陪审团制度不仅是对付“另一个国家”,而且是对付“国家”的法律武器。所以在他们的《宪法》第3条第2款中规定,“对一切罪行的裁定,除弹劾案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在《宪法》“第6修正案”中又说,“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的权利。”这是一个双保险的宪法权利。仔细阅读《美国宪法》就会发现,它由一系列对国家的限制组成。如《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立法机关不得立法禁止言论、出版、集会和请愿的自由与权利。这就是在限制国家的制定法。而在这之外,就是普通法的天下,也就是民众的天下。记得康德曾说,民众的政治权利最主要地体现在立法上。普通法才真正实现了民众的政治权利;陪审团制度就是这种政治权利的具体行使。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的领域是制定法通行的范围,在此之外则是民间社会。柏克曾说,“治理国家并非主要依靠法律,更不用说依靠强力了。……从根本上说,二者的作用都是辅助性的。”(《自由与传统》,译林出版社,2012,第184页)所以在传统社会中,国家远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如此说来,当儒家强调“礼者政之本与”时,就是在限制制定法,就是在限制国家。更重要的是,礼是以非强制的方式发挥作用。而强制性本身,除了用来解决非强制性无法解决的冲突外,没有什么正面价值。一个社会的最优原则是,如果能使用非强制性手段就绝不使用强制性手段。自愿的、非强制的互动不仅在规则形成过程中优于强制性过程,而且在实施规则时也是如此。

如此,我们就能正确地而不是望文生义地理解孔子的“无讼”。这就是尽量不要到政府法庭去诉讼,因为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恶。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遵从礼而将潜在的冲突化解于无形;另一方面,当有冲突时,也可以采取民间自治的方法,适用礼的原则去解决。从政府的角度,孔子又提出“为政先礼”,即政府在提供公正的公共物品时,要优先采用礼这种非强制形式,实在无法用这种形式解决问题时,才应考虑法律这种强制性形式。我在《天道之法》一文中提到,“为政先礼”意味着,“儒家理想的政府就是,有权运用强制性手段,但它的全部努力就是,通过对礼的推行,将使用强制性手段的情形降至最低。

这不仅是理想,而且是儒士们的努力。余英时在《士与中国文化》中提到,汉代到各县担任公职的儒士们,兼有“吏”和“师”两种身份,而他们更倾向于担任后者。余英时说,“以‘教化’代替‘刑杀’是汉代儒士的共同要求。”(2003,第157页)即使不得不庭审时,他们并没有一套“法典”,而是根据礼的原则裁决。梁志平说,在民间诉讼方面,传统中国“更多是法官的自由裁断。当然,自由裁断并非无所依凭,…… 只是在更多的情况下,他依凭的并非法条,而是礼。”(1997,第223~224页)更不用说在大量“无讼”情况下的乡间遵从礼的自治。礼的天下就是民间社会。

不过,讽刺的是,礼或习俗这种可以导出“王在法下”和限制国家的天然资源,却在近代中国遭到围剿,“礼”似乎是一个万恶之源,而“法”则是一个令人崇敬的高尚价值。理由却是“现代化”。这显然是对现代化的极深误解所至。一是将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欧陆哲学与法系视为“现代化正宗”,而忽视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不少人深以中国没有“民法”而羞愧,而不知礼是远优于法的规则形式。一是对英美的宪政结构,只看到其结果,而没有或不愿看其形成的过程,以为现代的政治结构就是一部成文宪法,一个民选的议会,一部法典;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最好一步完成。全然不知这一切是始自习惯法,成型于“王在法下”思想,确立于“普通法至上”精神。

忽略别人的习俗与传统,更会忽略自己的习俗与传统;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取向,也会把中国的历史当成一个没有过程的静物。一些看似对君主制的义愤,反而会导出某种不正常的君权至上的历史观。如认为二千多年的中国社会只是皇帝一人君临一切,而用所谓的“现代化标准”完全否定在这一过程中礼在民间秩序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在国家层面逐渐形成的制衡机制。这样做实际上是放弃了文化精英在制度变迁中的真正责任,即从习俗和传统中提炼文化价值。他们只愿接受一个标准而简单的“现代化”药方,不愿做格兰维尔,福蒂斯丘,或柯克那样明智但又辛苦的事情;也不愿做中国先贤们曾经做过的事情。他们不愿经历一个过程,也认识不到历史就是一个过程。

从柯克可以看出,在习俗基础上的文化精英的理性是多么重要。当习俗透露出社会秩序的奥秘时,精英们要能抓住它,并用于对制度变迁的推动上。沙里有金,淘金人不会抱怨金子只占万分之一。柯克被形容为有着时代错位的眼光,经常把古老的案例当成是新近的,不顾可能会削弱法理价值,而对法的古老资源加以想象和再阐释。一个例子就是柯克“把《大宪章》中仅仅保护贵族的条款整体解释为保护所有臣民的条款”(Steve Sheppard, Introduction of The Selected Writings of Sir Edward Coke, Liberty Fund, 2003, xxvii)。我们知道,荀子早就说过,“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王,以为民也。”其中的“民”大概不仅包含贵族。看样子,不是中国没有“大宪章”,或许是近代中国没有柯克。

孔子在发表了野人君子之于礼乐的一番议论后说,“如用之,则吾从先进。”如要发现礼,还要回到草根社会。梁启超发挥说,“盖儒家之本意,欲使人人皆能为立法之人。”(《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12,第27页)这说明儒家深知规则的根源。这种源自民众的价值不是用一次就完,其理性不及的部分永远令人崇敬。陪审团裁决则在普通法国家被认为是“上帝的声音”,从理性不能穷尽经验所蕴含之信息而言,普通人的经验具有神圣性,即包含人类暂时或永远不可认知的天道。所以王艮又讲“百姓日用即道”。能认识到这一点也不容易。王阳明对王艮说,“你看满街是圣人,满街人到看你是圣人在。”若我们真正相信普通人,知道真正的文化价值来源于他们,并在实际中信赖他们立法和司法,我们就不那么普通了。

2017年3月11日于五木书斋

原载于2017年第7期《读书》

【随笔】从崇高到崇拜|盛洪

喜欢登山的人多有一种登顶的快感。这大概是将看来很高的山踩在脚下的成就感,或者是看到险峰美景的惊喜,或者是度过疲劳关后,多巴安增多带来的欣快感。其实有些时候这种快感是说不出的。它可能来源于人的先天审美。据康德,审美是一种不依客体的性质,而纯粹依赖于主观的感觉,但又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能力。依然,这种先天的审美能力也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宇宙演化数十亿年所积累沉淀下来的本能。本能就是看来没有动机。

而高山的美是一种特殊的美,可以归类于“崇高”之美。在中文中,“崇高”这个字眼就是从山之美中来的。“崇”字就有一个山字头,“高”字直接就在说方位之高。在《说文解字》中,“崇”字解为“山大而高也”。或有一说,汉武帝称中岳嵩山为“崇高山”。可见“崇高”的最初出处是对山的感受和赞叹。在这方面,康德也专有一书叫《论优美感和崇高感》。一看书名便知,康德直把“崇高”看作是一种美。这首先是对外在景物的审美,如“一座顶峰积雪、高耸入云的崇山景象”,这种高山的形象也可以推广到其它规模广大、面貌峥嵘的景观上,如“对于一场狂风暴雨的描写或者是弥尔敦对地狱国土的叙述”(第28页)。山之高,地之大,雨之猛,都与“大”有关。这是康德在《批判力批判》所说的“数学的崇高者”。他说,“我们把绝对大的东西称为崇高的”(第110页)。

但在他看来,引起崇高感的不是大的东西,而是心灵。他说,“哪怕只是能够设想地表明心灵有一种超越感官尺度的能力的东西,就是崇高的。”(第113页)高山,大尺度的东西往往超出感性把握的限度,“我们的想象力即使作出了最大的努力,就它所要求的把一个被给予的对象总括进一个直观整体中去而言,也表现出它的局限和不适合性,但毕竟同时表现出它的使命,即造就与这个作为法则的理念的适合性。因此,对自然中的崇高者的情感就是对我们自己的使命的敬重,我们通过某种偷换(用对于客体的敬重替换对于我们主体里面人性理念的敬重)对一个自然客体表现出这种敬重,这就仿佛把我们的认识能力的理性使命对感性的最大能力的优越性对我们直观化了。”(2011,第120页)换句话说,就是因我们感官能力对大的事物把握的局限,调动起我们的理性能力对之驾驭,所唤起的自豪感因而愉悦,就是崇高感。这是康德所谓“在对崇高者的评判中愉悦的质。”(第120页)

康德的这番议论可以看作是崇高的心理学解说,言之有理。然而在这里他似乎将“高大”和其它的“大”混为一谈。与其它的“大”相比,“高”也它独特的含义。高是人类感受的第三维度。仰望高山,或登上山巅,都是在增加第三维度的尺度。而与地面上的两个维度不同,增加第三维度会使视野不成比例地放大。故有“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而增加高度也比在平地上增加距离要难得多。登山要花费比平地行走大得多的力气。而一旦登上山顶,就意味着克服这许多艰难,实现了看来很难实现的目标。这如上述康德所说,正是由于其宏大得看来超出身体能力,却调动了人的对抗或超越能力,由此带来了自豪的愉悦。因而,除了增加第三维度而带来的审美视角,登山作为一种行为本身又是值得审美的。

既然崇高感是一种审美,高山就是赞美的对象,就是一种诗的材料。我们很自然想起杜甫的诗句,“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苏轼的诗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更有李白的《梦游天姥吟留别》和《蜀道难》对山之宏大和登之艰难作了精妙而豪放的舒发,使人感觉既梦幻又震撼。如:

天姥连天向天横,势拔五岳掩赤城。

天台四万八千丈,对此欲倒东南倾。

又如:

西当太白有鸟道,可以横绝峨眉巅。

地崩山摧壮士死,然后天梯石栈相钩连。

当把山的高大与登山的险绝联系在一起,就引入了力量的概念。这方面,康德称之为“力学的崇高”。他说,“威力是一种胜过大的障碍的能力”(2011,第124页),“因此崇高不是包含在任何自然事物中,而是包含在我们的心灵中。只要我们能够意识到对我们里面的自然,并由此对我们外面的自然有优势。在这种情況下凡是在我们心中激起这种情感——为此就需要自然的威力,它激励着我们的种种力量——的东西就都叫做崇高的;而惟有在我们心中的这个理念的前提条件下,并且与它相关,我们才能够达到这个存在者的崇高的理念,这个存在者不仅通过它那在自然中表现出来的威力,并且还更多地通过置入我们心中的、毫不畏惧地评判那种威力以及把我们的使命设想为被提高到那种威力之上的那种能力,而在我们心中造成内在的敬重。”(第128页)这种力学的崇高之所以转换为一种心灵感受,就在于它唤起我们心灵对威力的对抗和超越,从而产生的优越感。

主动获得这种优越感的是行动,尤其是克服巨大障碍和艰难险阻的行动。其中之一就是登高。于是我们不仅可以把登高看作是一种健身运动,而且看作是审美追求。我们知道古来名士多喜欢游走名山,登高望远,吟诗作赋。孔子曰“仁者乐山”;李白诗吟“西上太白峰,タ阳穷登攀。太白与我语,为我开天关。”显然是登山写照。传统名士中登山最多的当属明代徐霞客,他到过黄山,天台山,雁荡山,五台山,嵩山,庐山,武夷山等名山险峰。《徐霞客游记》不仅是一部地理探险的记录,而且是一部登高审美的心灵史。登上黄山,但见“左天都,右莲花,背倚玉屏风,两峰秀色,俱可手揽”;“四顾奇峰错列,众壑纵横,真黄山绝胜处。”攀上天都峰顶“下盼诸峰,时出为碧峤,时没为银海”,“再眺山下,则日光晶晶,别区宇也。”天都峰,他是不顾寺僧劝阻,冒险攀登,可想他描绘的不仅是景色,还包含了超越绝壁险途成功登顶的“力学的崇高”。

天都峰

登山的审美不限于名儒高士,而普遍于大众百姓。重阳节是登高节,在这一天,很多人登上高山,或欣赏美景,或遥念家人和朋友。所以才有“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的诗句。除了重阳节,普通民众还有许多其它的登山传统。例如北京的香会就有朝顶进香的习俗。北京有“三山五顶”之说。所谓“三山”是指妙峰山,丫髻山,和天泰山。自明清以来,每年有例行的朝山进香活动。妙峰山每年春秋共有两次。丫髻山和天泰山均每年一次,时间在三、四月间。这种进香活动首先是登山,并伴有各种技艺表演。香客众多,场面宏大,每次时间持续一二十天。为什么要登山进香呢?一则是因为登高会带来愉悦,带来崇高感。一则因为山上建有寺庙、道观。如妙峰山有济惠祠和回香院,丫髻山有紫霄宫,玉皇阁,碧霞元君殿,东岳庙等,天泰山有慈善寺。

这两个原因大可归为一个原因。为什么那么多庙宇建在山上?那是因为登高会带来崇高感。而这崇高感,如康德所说,是用外在的高山,偷换了内在的心灵。而这心灵所包含的维度要比高山多得多。“高”作为方位概念,就有着比“低”的优越感。这优越感可拓展到人类事物、精神世界,如“高贵”代表着人品层次,“高尚”代表着道德精神。继续引申,高高在上,至高无上,那就是神。神是至善至美、全知全能的,神是用来崇拜的。但崇拜首先要喜欢。因而神首先是美的。美的不仅是外表,而且是崇高感。这一部分要由方位的高来引发。因而人类早期的崇拜有明显的山的崇拜。大概是因为山很高,是最接近天的地方。而天,就是那至高无上的神的所在。因而对山的崇拜很自然而然。张岩在《山海经与古代社会》中,就列举过将文化英雄葬于高原圣山的例子。而在中国上古传统中,有五岳崇拜。在《尚书 ∙ 尧典》中就有“四岳”之说。但在那里似乎是四个部族及其首领。不过在那时,人们组成部落,首先是从祭祀开始的,政治组织是宗教组织的衍生。由“四岳”发展到“五岳”是很自然的,因为第五岳就是中岳,就是代表天子的中心。

历经数千年,五岳崇拜延续了下来。如今我们还经常能看到五岳庙。如曲阳北岳庙,恒山北岳庙,北京东岳庙,泰安东岳庙,衡山南岳庙,华阴西岳庙,嵩山中岳庙等,它们大多规制较大,构建宏伟,雕饰精致。这是因为五岳崇拜被纳入了国家体系,用宗教祭祀加固政权合法性。五岳神被分别封为“大帝”,如东岳大帝等,于是修建或重建五岳庙的资金大多出自朝廷。我在曲阳北岳庙看到大量历代碑刻,在正殿的两壁上,还有吴道子的壁画。看到这些因山而形成的崇拜,我们就会看到人们心理从崇高审美到崇拜信仰的转变过程。这两者之间正是有一条连贯的线索。康德在《批判力批判》中,将“威力”推向无限,“这种威力的意志是不可抗拒的,同时是正义的”,人们如果违背这种威力就会感到畏惧,“只有在他意识到自己那真诚的、神所喜悦的意向的情况下,这种威力的那些作用才有助于在他心中唤起这个存在者的崇高的理念,只要他在自己身上认识到这意向的一种符合这个存在者的意志的崇高,并由此提高到对自然的这样一些作用的畏惧之上”(第128页)。

岱庙碑

泰安东岳庙大概是规制最大的东岳庙,庙宇和园林尺寸宏阔。有许多历代皇家的封号祭祀石碑竖立其间,在其中却有一方“明洪武去东岳封号碑”。乍看起来似乎是朱元璋做的荒悖之事。仔细看其内容,原来却有道理。他说,“因神有历代之封号,予起寒微,详之再三,畏不敢效。盖神与穹同始,灵镇一方,其来不知岁月几何,神之所以灵,人莫能测。其职受命于上天后土,为人君者何敢预焉,惧不敢加号。”(陶莉,2015,第124页)他知道自己是凡人,而神是超越自己的存在,怎能狂妄得对之加封?在当时,已有自秦以来的泰山封禅,到唐宋愈加隆重,封号也不断加码,唐代封为“天齐王”,宋代升为“仁圣天齐王”、“天齐仁圣帝”,元代加封为“天齐大生仁圣帝”。这反映了世俗政权对东岳神的敬畏不断升高,却总觉得不够,直到朱元璋时终于明白,神的威力是过超凡人的,即使是帝王也不能对五岳神的神威有所增减。最聪明的办法就是不再加封,这才是对神的真正敬畏。

也就是说,当“力学的崇高者”高到无限时,人类理性也无法想象和包含进来,从而无法焕发出心灵的崇高的优越感。在此时唯一可以继续保持心灵优越感或平衡的,就是敬畏那个无限的崇高者。在这时,审美转变为信仰,崇高上升为崇拜。艺术和宗教竟离得这么近,人们很容易从对美的赞赏走向对上帝的信奉。康德也是讨论了审美以后,就开始讨论宗教。他在《论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说,“法则的崇高(就像西乃山上的律法一样)产生出敬畏(不是使人退避三舍的畏惧,也不是诱使人产生亲近感的魅力),敬畏唤起子民对其主宰的敬重。但在这场合里,由于这一主宰就在我们自己心中,敬畏唤起的就是对我们自己的使命的一种崇高的感觉,这对我们来说比所有的美都更有吸引力。”(第236页)这显然是对有限的崇高感的超越,但没有否定崇高感,而是把崇高的审美推向极致——对至善至美的上帝及其代表的法则的最高崇敬。

所以信仰是审美的更高形式。这个更高形式可以没有审美的外在形式,它只表现为对法则的敬畏,也不妨有外在的美。因而我们可以看到仍然借助于方位之高的庙宇或教堂。就我亲眼看到的,有帕特农神庙立于雅典卫城的山顶上,意大利阿西西的圣方济各大教堂也位于山顶,还有不远处的奥尔维耶托大教堂也在山顶屹立。在犹太-基督教传统中,“山”也具有宗教意境。所谓“山巅之城”代表着宗教圣地或理想境界,它后来成为了最初移民美洲的英格兰人的精神灯塔。而中国建在山上的庙观就更多了。在《徐霞客游记》中,山中的寺,庵,观,宫经常成为他食宿、歇脚或补给的地方。就我个人经历来讲,北京各山的寺庙自不必说,记得有一次在山西游览,看到一处寺庙坐落山上,拾级而上,仰望山门,背衬蓝天,颇觉庄严崇高。那是长治的法兴寺。我们当然也在城镇中看到更多的宗教建筑,那是为了信众的方便。不过也多型制宏伟。尤其是歌特式教堂,仍高耸向天。

帕司农神庙
阿西西的圣方济各大教堂
奥尔维耶托大教堂

如前所述,面对上帝,这个全能的存在者,人们的崇高感转变为敬畏,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转变?这是因为,全能的存在者比任何东西都大,比任何威力都强,它至大无外,威力无边。按照基督教的看法,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样创造的,因而具有仿佛上帝的心灵,恰如《中庸》所说“天命之谓性”,这一心灵可以用理性或想象超越威力巨大的存在者,从而产生崇高感。然而人与上帝的区别是,上帝是无限的,人是有限的;人只是上帝的小号且简化的仿品,当人在想象上帝的时候,他们的心灵无法超越上帝,因为上帝是数学和力学无法统括的,所以他们只能敬畏。敬畏这种心理在轴心文明中多有体现。如孔子说“畏天命”。《礼记》一开篇就说,“毋不敬”。这里的“敬”可解为恭敬,虔敬,崇敬,或敬畏。

为什么敬畏是一种文明特质?这是一个更深的问题。这就是因为人是有限的。尽管人是地球上最接近上帝的生物,“率性之谓道”,“自性即佛性”,“主在心中”,他们可以产生道德,可以约束自己,但仍有点儿缺陷。人类可能会因自己有超越的心灵而狂妄自大,无视自己永远不能超越的东西,在这时,让他们知道还有无限至强的存在者,产生敬畏之感,就是克服人的缺陷的开始。这在儒家就是“敬天”,在基督教就是“敬畏上帝”。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说,“造就一种道德的上帝子民,是一件不能期待由人来完成、而只能指望由上帝来完成的工作。”(第325页)因为人们只能做作到“外在强制”的立法,而不能就“内在道德性”立法;这只能由“道德上的世界统治者的上帝”来做。换言之,对至高无上的存在者的崇拜就是人类文明所必须的。而被这个存在者造就的人类心灵,有超越感官的纯粹理性,从而会产生崇高感,并且很自然地,由崇高感接续到敬畏,就会找到并崇拜那个“伦理共同体的最高立法者”(第324页)。

“敬”只是一种心理或态度,敬畏至上存在者是为了敬畏那个至上的法则,那个天道。敬畏是遵循的前提。“敬天”是为了“遵道”。遵道是为了过善的生活,为了遵行道德规范。如康德所说,宗教的目的“除道德的动机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动机”(第327页)。如果这种敬天的心理普遍化,人人都遵行天道,过善的生活,整个社会会变得和谐和高效,一个理想社会就会到来。这个社会就像人类发展的高山之巅,令人敬仰。

康德,《论优美感和崇高感》(电子版),商务印书馆,2001。

康德,《批判力批判》(电子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康德,《论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载《康德宗教哲学文集》(注释版)(电子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陶莉,《垈庙碑刻研究》,齐鲁书社,2015。

原载于《随笔》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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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尼安德特人为什么会灭绝?|盛洪

2022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授予了瑞典生物学家斯万特·佩博(Swante Pἅἅbo),表彰他在尼安德特人基因测序上的成就。尼安德特人是谁?为什么研究他们的基因有这么了不起,以致诺贝尔奖委员会要隆重嘉奖?关于这些,斯万特已著有一书,名《尼安德特人》(Neanderthal Man),介绍了他的研究动机和研究过程。尼安德特人是一种已经灭绝的人类,因十九世纪在德国尼安德山谷发现他们的骨头化石而得名。尼安德特人被考古人类学家认为是50万年前离开非洲到欧洲的人类的一支,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独立发展演化。后来在非洲或中东发展的现代人类到欧洲后,大约在9万到4万年前曾与尼安德特人有过交集,后者到约3万年前就灭绝了。他们是怎样的一种人,为什么会灭绝,他们与现代人类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是一个历史之迷,也是一个根本的哲学问题。问尼安德特人为什么会灭绝,就等于在问现代人类为什么没有灭绝,演化发展至今。

斯万特·佩博的研究动机就是兴趣。这在大陆中国好象不那么高尚,其实这才是科学探究的最强大动力,远远超越了功利心或什么主义。兴趣就是寻求问题答案的好奇心。而对科学家的观察发现,他们的首要品质就是好奇心。佩博的家传是医生,他本是学医的。他发现自己很有做一个好医生的潜质,并为基因测序技术能够用于生物学和医学而兴奋。同时他也是一个从小就对古代历史着迷的人。他13岁时就随母亲去过埃及,迷上了古埃及历史。当他在这两者之间犹豫不决时,两者的结合化解了这个两难困境。古埃及留下了许多木乃伊,这使他想象,能否用木乃伊身上的骨头做DNA测序,以解答那些千古之迷。如今天的埃及人与法老时期的埃及人有什么关系?埃及历史上曾遭受异族的入侵,他们只是改变了语言、宗教和文化,还是人种被更换了?

在佩博还是乌普萨拉大学的博士生时,就通过关系获得了瑞典一家博物馆的木乃伊的一小部分骨头,并偷偷用学校的设备提取基因,竟然获得了成功。这说明历经几千年的古人类骨头化石可以用来进行基因测序。于是他又到当时东德的一家藏有更多木乃伊的博物馆要来更大量木乃伊骨头,并且又一次成功进行了基因测序。他后来将结果发表在《自然》杂志,很快引起了专业界的关注。他受到了艾伦∙ 威尔逊的邀请到其实验室去做研究。而威尔逊是用分子生物学手段研究生物进化的开创者。他又受邀参加了1986年在冷泉港举行的计量生物学研讨会。受到生物遗传学界大佬和年轻学者的激励,他要找一个更大更有意义的目标。这就是尼安德特人。他说,“就演化史来说,尼安德特人是最接近于当今所有人类的近亲。研究我们与尼安德特人在遗传上有何不同,将有助于我们寻找是什么让当今人类的祖先与地球上其它生物分开。……对我来说,尼安德特人的DNA似乎是我能想象到的最酷的东西。”(2018,第103页)

《尼安德特人》这本书主要介绍了他克服困难,获取尼安德特人骨头并不断创新技术以实现基因测序的过程。虽有很多技术术语外行人不是太懂,但作者较通俗的叙述还是能让读者大致了解了这一艰辛过程。我们作为旁观者,当然最关心的还不是过程,而是结果。经过多年的努力,佩博团队终于完成了尼安德特人的基因测序,并告诉了我们答案:在已经测序的尼安德特人的DNA序列中,有78个氨基酸发生改变的核苷酸位置。这些改变带来的现代人与尼安德特人的不同,他们能解释的,有精子活力,有伤口愈合等方面的不同,其它的一些改变他们暂时还解释不了。除此之外,他们的基因测序还发现了在欧洲人之外,中国人、甚至远在太平洋的巴布亚新几内亚人也与尼安德特人有染。他们与后者的基因组匹配值高于非洲人(第246~247页)。

不过这些方面与现代人类超越尼安德特人有什么关系,还是不太清楚。我们今天看到的人类与其它非人类动物的重要区别,正如孟子所说的“几希”,主要是道德,这意味着更为友爱、合作和尊敬,一句话,更为“亲社会”。而精子活力或伤口愈合似乎与这些品质无关。也许答案就在佩博尚不能解释的那些区别中。关于尼安德特人的灭绝也有很多猜测,一种猜测是,他们并非是被现代人类用暴力消灭的,而是在和平竞争中失败的。并且他们的失败并不是他们的个体不够聪明和强健。实际上,对尼安德特人的研究发现,他们身体健壮,脑容量也大于当时的现代人类。唯一不足的,是他们的“亲社会性”较差。布雷格曼在其《人类的善意》(Humankind: A Hopeful History)一书中猜测,尼安德特人天才多,而现代人类善沟通。结果尼安德特天才发明了钓鱼,却只教会了一个人;而现代人类学会钓鱼,一传十,十传百,很快全会了(2022,第116~117页)。

看来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亲社会性比武力或智力还重要。亲社会性也就是道德,就是与人为善,就是善于沟通。一个彼此更为亲善的社会就会更为和谐,较少内耗,也会更为合作;一个更为合作的社会就会有更高效率,就会产生分工并不断深化。这样的社会不用与其它社会直接对抗,仅是和平竞争就够了。如果是狩猎,这个更高效率的社会会在有限的野兽资源中获得更多的份额,而那些不太合作的社会则会在和平竞争中受到挤压,久而久之,就会逐渐衰落下去。更为合作的社会也不怕武力对抗,因为有更高效率就会有更多的物质资源,身体更为健壮,就会养育更多的后代,种群规模就会变大,在武力对抗中占有优势。

这也就是在假设,现代人类与尼安德特人之间的微小差别,只在“几希”的善端。虽然基因测序还没给出直接答案,但人类学家已在这方面探寻多年了。这种探寻是在“人性善”判断下出发的。孟子说,“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就是说,善内在于人的本性;换句现代的语言,就是内化于基因的。为什么?这就是人类之迷。以致康德说,心中道德是“最使人敬畏的东西”之一。探究道德是如何起源的,善端从何而来,就是探究人何以为人的最大迷案。克里斯托弗 ∙ 博姆在《道德的起源》这本书中,介绍了人类学家通过不少田野调查,印证了“人性善”的判断。例如人类会自觉羞愧,并且一羞愧就脸红,这是其它人类近亲,如黑猩猩,倭黑猩猩,大猩猩所没有的(第139,149页)。这正是孟子所说的“羞恶之心”。人类学实验显示,猴子有同感能力,但这种能力不能用于同情或帮助他人,因为它们没有“恻隐之心”。

然而关于人类的道德究竟是怎样起源的,博姆的解答却并非令人信服。他假设有一个部落有一个阿尔法型暴君,他不能公平地分配猎物,引起人们的反感。于是人们开始各种反抗动作,从窃窃私语,流言蜚语,到驱逐,以致杀死。这种情形反复出现,经过很多代的演化,逐渐缩小了阿尔法暴君的适应性,而增大了更为公正、自律的领导者的基因池(2015,第170~184页)。然而这种解释并非道德的起源,因为人们之所以对暴君加以惩罚,正是因为他们有道德义愤。这说明他们已经具备了道德,至少是“善端”。另一种解释是性选择。是说女性喜欢公正和慷慨的男人。然而有这种情感应是在有这样的人之后很长时间中培养出来的。这样的人的存在说明了道德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

另一种解释是“群体选择”。这一概念是达尔文主义的“个体选择”概念的扩展。“个体选择”解释不了,为什么有些个体为了群体利益而牺牲自己或减少自己繁殖机会的现象。这就得用“群体选择”去解释。那些牺牲自己生命或遗传机会的个体虽然不能遗传自己的基因,但他或她的亲属却带有与其相近的基因,他或她行为的利他主义基因,会随着群体的生存而遗传下去。而这样的群体会在部落竞争中脱颖而出。达尔文主义大佬爱德华 ∙ 威尔逊称这种群体具有“真社会性”。他说在生物界共有七个物种具有真社会性,其中六个是昆虫,包括蚂蚁,白蚁,蜜蜂等,第七个是人类。而人类与昆虫似乎相差太远,他们的真社会性也与昆虫有所不同。在蚂蚁、蜜蜂的社会中,是身体结构的改变决定了某些个体生育后代,而其它个体觅食或防卫;而在人类社会,也有为社会牺牲的个体,他们并没有在身体结构的因素,而完全是出于自己的道德意愿。

也许就是这一点点真社会性,成就了人类。合作虽然好,但是有风险的。例如多个个体合作去捕猎大型动物。他们的风险是一旦捕到猎物能否获得自己应得的一份。分配猎物的是部落里的首领,他或许是一个阿尔法型暴君,给自己及其亲属更多的肉,给远一点关系的人少一些,而关系很远就不给肉。这会带来很大风险,付出努力而没有回报,这对一个人是很大损害。既然如此,他们一开始就不该加入大型捕猎。而这样一来,就没有大型捕猎。这个社会也不会出现大型捕猎这种新型生产方式,以及所带来的好处。

另一个例子是对待老人的态度。自然界的法则是,父母生育并哺育后代之后,就完成了他们的使命,就没有继续生存的必要。这在生物界能够见到很多例子。如大马哈鱼产卵后即死,有些雄性昆虫甚至交配完后就死掉。这意味着它们完成了大自然的任务,不再破费资源了。这种自然规则也在人类早期存在,许多民族都有弃老传统。这种传统在日本甚至保持到了很晚近。日本电影《楢山节考》就记录了当地的弃老习俗。当老人年龄超过70岁以后,就要被儿子背到山里“祭山神”。然而这种弃老传统最终还是被抛弃掉了。我们猜想,这在最初还是有风险的,不能生产的老人还要消耗资源,会与小孩争夺有限的食品,这会影响孩子以后的成长和发展。最初坚持给老人一口饭吃的子女一定是出于其它动机,如感情的、审美的或道德的,才宁肯自己少吃点,也不忍心将父母扔到深山里。

所以突破当下利害计算的事情,只有不计当下利害、愿意承担风险的人才会迈出这一步。有冒险精神同时意味着敢于承担冒险失败的牺牲。只有这样,才能为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做不计功利的事情。那些不计功利的事情在最初没人会知道是什么结果,从上帝的视角看就是随机的事情。然而一旦行为有一个随机变异,就有可能会有好的结果或坏的结果。如果出现坏的结果,这种冒险行为就无法继续下去;如果有好的结果呢?例如不忍将父母扔到深山的子女发现,年长的外婆会帮助照顾孙辈。人类学家霍克斯在对非洲部落作的调查发现,有外婆的家庭子女数量要明显多于没有外婆的家庭。这是因为外婆可以帮助女儿照顾她的子女,她就可以缩短两次怀孕之间的时间。这是对赡养老人的回报。然而这种“外婆效应”却不是一开始就能显现出来的。当初子女在作出赡养老人的决定时,他们没有期望有这种回报。

这也是所有非功利的冒险所具备的性质。非功利冒险就是决心要承担损失或牺牲,但是冒险意外带来的回报也是对这种冒险的鼓励。人们需要的是对这种回报的识别。大家冒险参加捕猎大型动物也是一样,人们会在公平的分配下都获得好处。一旦人们对他们以为的非功利行为与回报之间的关系有所认识,不仅他们会坚持这样做,别人也会起而仿效。于是这种合作的行为就会扩展开来,成为整个部落的习俗。这会使部落兴盛起来,并在与周边部落的竞争中占据优势。

有人会问,最初的不计功利的冒险精神是从哪里来的?所谓“不计功利”只是对当下物质利益的计算,人猿祖先还会有其它价值,如感情的,审美的。如果再问,这些价值是从哪来的,那么回答就是:随机出现的。这也许是不会再被质疑的回答,也是绝对的答案。假设有两个相邻的部落,它们成员出现“不计功利”倾向的概率都是一样的。只是偶然一个部落出现了这种行为。经过一段时间以后,行为的好处显现出来,行为者更坚持这种行为,而部落里的其他人看到以后,也纷纷仿效,于是这个部落整体的合作得到了加强,效率随之提高。然而,如果行为者没有观察到或意识到这种行为带来的好处,他或她可能就不能坚持下去;或者他或她看到了好处,但部落内的成员之间却不能有效交流,致使这种新的有更高效率的行为没有在部落里得到推广。这都会影响到结果。只不过我们仍然要假设在最初对因果关系的观察和交流能力也是随机出现的,并没有哪个部落更优。只是所有这些偶然性都发生在一个部落,才有可能成就这个部落迈向道德或亲社会性。

所以某种意义上讲,人类也没有什么好骄傲的,因为他们之所以优于黑猩猩是缘于偶然的随机变异。但这么多偶然性都落在人类祖先的头上,大概是天意吧。只是随机变异的结果也是好坏参半,当出现坏的结果时,也不要气馁,或放弃探索和冒险,才是更为基本的品质。因为探索和冒险使选择空间远大于完全保守的选择空间。当人类作为有智慧的生物出现后,他们会认识到保持探索的自由开放,对于他们的发展至关重要。在这时自由的社会比封闭的社会更为优越。保持探索的自由开放比只做“正确的”探索更重要。“理性地”探索固然会加强对正确方向的努力,也会因走错道路而固执己见,妨碍其它方向的试探。两相抵消,“理性地”探索甚至还不如随机的变异。自由开放与随机探索几乎是同义。

人类在离开黑猩猩之前,身体中已经内含了此前所有生物成功升级的规则选择。这在人的基因中就能发现。自从人们发现基因是一套有关生命的编码以后,就可以将人类与其它生物相比照,甚至可以与现在看来远不像人类、低级得多的生物相比照。格雷戈里·蔡汀在其《证明达尔文》一书中说,“生命的起源其实就是软件的起源,就是DNA的起源。DNA是在每一个细胞中发现的通用编程语言。”因而就可以用这种语言进行比较,就有可能在人的基因中发现其它低等生物程序的片断。“我们的身体充满软件,且都是非常古老的软件。我们有来自海绵的子程序,来自两栖类的子程序,来自鱼的子程序。……每个细胞含有DNA软件的完整副本,相当于包含整个生物历史。”(2014,第29页)生命这个软件之所以从那些低级生物发展到人类,仅靠的是随机变异,而其好结果略多于坏结果。既然语言通用,则规则就会累积贯通,亲社会性也会逐渐加强。

这种说法得到了另一位人类学家马特•里德利的强调,他在《基因组:人类自传》中说,“蠕虫、苍蝇、鸡和人类的胚胎基因惊人的相似,这有力地证明了它们拥有共同的祖先。……通过对比各个物种发育基因中的‘词汇’,人们发现它们都有着相同的‘词语’。”(2015,第231页)而在生物演化史中,没有有意识的探索,只有随机的变异,尚且能产生走向复杂化的智慧生物,说明这种随机性本身包含着合作或亲社会的倾向。这背后必有演化的天定的规则。基因中包含着这些规则,就是人之本性,就是心性,就如同程子所说,“心譬如谷种,其中具生之理,是性”(《近思录》,1995,第486页)。这一判断意味着,宇宙本身是偏善的。人的诞生,是宇宙之善的结果。人性善的根本原因是,宇宙规则是善的。

回过头来讲尼安德特人。“宇宙规则是善的”并不意味着所有物种都能发展成现代人类。如前所说,这里面有不少偶然因素,不少幸运。我们可以想象,当初在非洲的时候,尼安德特人还没有与现代人类分开,他们是同一种人。也就是说,如果在此后尼安德特人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当时的现代人类与我们后来看到的尼安德特人是一种人。当时他们已与黑猩猩有了明显区别,无论是身体结构的,还是智力的,或许还有一定的道德基底。只是当尼安德特人离开非洲以后的几十万年,留在非洲的现代人类偶然地发生了变化。他们在原来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了道德,使之成为“善端”。这是他们与尼安德特人的区别。我称尼安德特人的道德基底为一阶道德,即对道德行为的直接后果很清楚,如“恻隐之心”,“是非之心”;但没有发展为二阶道德,即康德所说的“对法则的爱”——这时人们已经不清楚遵循规则的直接好处,而只是把遵循规则当成道德。

博姆在《道德的起源》中记录,一个澳大利亚土著男子在没有人看到的情况下,有人劝他吃掉一只雌负鼠——这违反了部落习俗,这人回答说,“我不能这样做,这样做是不对的”。“而且,他说不出任何理由。”(2015,第254页)这就是对规则的尊重,并且不管其直接效用。这就是二阶道德,可用“羞恶之心”和“恭敬之心”来形容。如果违反规则,羞愧感就会跳出来阻止,恭敬感就是对规则的敬畏,也同样可以强化对规则的遵从。因而二阶道德要强于一阶道德。我们可以想象,尼安德特人虽然发展出了一阶道德——这使他们区别于黑猩猩,但没有发展出二阶道德——这使他们劣于现代人类。在他们的社会内部,交流水平和合作水平就低于现代人类。一个例子就是尼安德特人高隆的眉骨,与现代人类的较平的眉骨相比,就较少眉目表达功能,这妨碍了更细致的意思和情感的表达(布雷格曼,2022,第116页)。

与不少人类学家的判断不同,我猜测,不是尼安德特人离开非洲后变化了,而是现代人类留在非洲时变化了。基因测序得出的尼安德特人与现代人类的部分不同,不是尼安德特人变化后的区别,而是现代人类变化后的区别。这样就能解释,为什么只在现代人类身上发现尼安德特人的基因,而不是相反;为什么中国人或巴布亚新几内亚人看来还有尼安德特人的部分基因。这是现代人类本身在与尼安德特人分离前就带有的基因,这是它们共同与黑猩猩的区别。一些研究似乎表明,尼安德特人的灭绝不是现代人类暴力所为,而是在挤压式的竞争中走向衰亡的。威廉 ∙ 班克斯(William E. Banks)等人2008年发表在《PLOS ONE》上的一项模拟报告显示,尼安德特人不是由于气候变化或适应性变化,而是由于解剖学上的现代人地理扩张带来的竞争,在格陵兰第8间冰期逐渐向欧洲西南角收缩,最后灭绝。

不过这一过程非常缓慢,历经了数万年的时间。静态地看,两种人之间的区别非常微小,可能只是尼安德特人更为自负,更不愿与人交流,也不善学习;而现代人类更喜交流,愿意分享自己的经验,也愿意向别人学习。这也可以只被看作个性上的不同。哪种行为更优,当时并没有被察觉,经过数代人才会显现效率的区别,才能感觉到尼安德特人的一次较明显的退却。即使这样,也没有在他们中间引起恐慌。我们可以想象,他们看到相邻部落有越来越多的老年女人,却觉得他们不需要这样的累赘。他们看到这个邻居捕猎大型野兽,也很可能比较羡慕,却因部落首领不能公正地分配猎物,无法去仿效。人类学家埃兹拉· 朱布罗(Ezra Zubrow)的计算机模拟显示, 一个 群体只需要 2% 的优势就能在1000年内消灭另一群体。而尼安德特人的衰亡过程有数万年,当时现代人类的优势更是微乎其微。

反过来,现代人类之所以在与尼安德特人的竞争中胜出,就是因为他们发展出了较高阶道德,人与人之间更有善意,更能交流,就能形成更深化的分工和更大规模的合作,新技术发明就会更快地在社会中传播。这样既能更有效地获取资源,又会在武力对抗中更有优势。有趣的是,在佩博的这本书中,他描述的研究过程也受益于人们之间的自由交流、合作精神和契约制度。例如他的测序尼安德特人基因的想法,是在冷泉港会议或其它国际会议上受到激发而产生和成熟的;他在分子遗传学或计量生物学领域获得了有关研究成果和研究资源的充分信息,让他可以激发灵感或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西方世界的科研融资机制适时地使资金流向了他感兴趣的领域,他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跨国的人员组合;甚至与他的研究的主要材料拥有者——博物馆之间的关系也是具有可谈判性的。这些都是在自由开放原则通行,科研合作没有国家目标限制,资金流动没有国际障碍的情况下实现的。

令人印象深刻的有几点。一是佩博成立的专攻尼安德特人基因测序的研究所,是一个德国学会资助的。它叫作马克斯 ∙ 普朗克学会,其前身是威廉皇帝学会。它想创建一个德国科研薄弱领域的研究机构,条件只是要放在原东德地区,而不在乎由外国人组成并主持。在1997年,佩博在分子生物学界已经很有声望,因此被马克斯 ∙ 普朗克学会看重,邀他前去主持创建。这个德国的学会之所以不以国家为限建立一个研究所,一方面是他们对以前纳粹德国人类学研究的恐惧——那是为种族优越论提供理论依据,一方面这个有关尼安德特人的研究确实具有全人类的意义。他因此可以招募来自全世界的人,在这里真是没有国家界限,他自己是瑞典人,还有法国人,英国人,德国人,美国人,瑞士人,南非人,甚至还有来自大陆中国的研究生。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博物馆。一般认为博物馆是非营利机构,它们对合作不会那么积极,操作起来可能比较麻烦。然而,藏有尼安德特人骨头的博物馆仍愿意与佩博团队合作。这是因为博物馆也是有一套运营机制的。它们的效率要用它们在社会中的声望和评价来衡量。因而从博物馆获得尼安德特人的骨头也可以是一笔“交易”:博物馆捐出骨头,研究团队用来研究和测序,并在研究成果上注明骨头来自哪个博物馆,或还有一些资金上和技术上的支持。这看来无足轻重,却能很好提升博物馆的名气。当然也存在着一些国家障碍。如佩博想获得萨格勒布自然历史博物馆收藏的尼安德特人的骨头,却遇到了当地复杂的政治网络。萨格勒布大学的一位教授向他建议,将合作扩展为他们分别担任院士的克罗地亚艺术学院和另一个学院的合作,也许会更为顺利一些。他们建立了两个学院的合作关系,研究团队获得了至关重要的尼安德特人骨头。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原东德的博物馆。佩博早年在东柏林的两周中,每天通过数道关卡进入博德博物馆的储藏间,采集了三十多份木乃伊样本。回到乌普萨拉后,用这些骨头做出了成果,为了强化他对博德博物馆的回报,他将研究成果优先在东德的刊物《古代》上发表,却没有引起国际学界的注意,这是因为这个国家刊物与世界其它部分隔绝了,所以读者很少。更令人吃惊的是,即使成果发表出来以后没人注意,当他再次到博德博物馆寻求帮助时,发现馆员们都刻意回避。原来是该博物馆的合作者却遭到了当局的怀疑,所有接待过他的人都受到了秘密警察的审问,使得他们不敢再与佩博合作。

另一个有助于佩博成功的机制是,基因测序技术不仅局限于实验室,而且可以成为一种商业性事业,可以用来赚钱。佩博就不仅依靠自己的测序技术,而且借助于商业公司开发出来的先进仪器,并且可以将大量基因测序工作委托给商业公司,如454生命科学公司。并且这样的公司不止一家,当佩博不满意454公司的技术和进度时,他有条件转向另一个合作者——宜曼达公司。商业合约关系和商业公司之间的竞争,使他较容易地完成了这个合作者的重组。这种非营利的科研机构与商业公司合作的模式加快了基因测序的进度。

佩博团队的各种合作要比当初捕猎大型动物的合作不知复杂多少倍,也更具风险,但在现在这种更为发展了的自由沟通、自愿交易和维护合约的观念和制度下,这种合作得以实现。可以想见,当初现代人类发展出不同于尼安德特人的变异应该是在“善端”上的强化。由人类的身体结构和相貌上的变化,如男性脸形更为女性化,身体相对纤瘦,反推现代人类的行为变化,这就是较少使用暴力。这正是拉马克表观遗传学的逻辑——行为变化带来形体变化,而“行为至少在改变基因组方面是可遗传的”(沃德,2020,第20页)。因此,“善端”确实是“我固有之也。”被人类学家反复列举的经典例子有,一个女婴被汽车撞过头部,长大以后是非不分,甚至成为一个小偷。还有一个叫盖奇的人在一次事故后,从一个“亲善随和的人”变得“冲动易怒、为人猥琐”。皆因他们的前额叶皮层受到了损伤(博姆,第24页)。这都说明人脑有专门部分掌管道德价值,即善端。

既然人性是善的,我们就可以对人类未来充满信心。然而,这并不是说人性中就没有恶的成分。但与善相比,这种恶永远是第二位的,因为它正是由善的派生产品。由于善本身会带来更多财富,才激发了贪欲;由于善要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才给恶制造了可乘之机;因而恶与善之间是如影随形。但正如老子所说,“天下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己。”看到恶,就知道有善。善终究会战胜恶。因为善的力量来自人的内心,来自宇宙规则。只要是人类,那些认为可以人为改变人性善的想法都是痴心妄想。例如“谎言重复一万遍就是真理”的想法不可能实现。无论多么强大的力量迫使人们相信谬误,人们内心的是非之心终究会跳出来说“不”。这条向善的道路是一条单行道,自从现代人类离开尼安德特人以后就不会改变了。

博姆,克里斯托弗,《道德的起源:美德、利他、羞耻的演化》,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

布雷格曼,鲁特格尔,《人类的善意》(电子版),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2。

格雷戈里·蔡汀,《证明达尔文》(电子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里德利,马特,《基因组:人类自传》(电子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佩博,斯万特,《尼安德特人》(电子版),浙江教育出版社,2018。

沃德,彼得,《拉马克的复仇:表观遗传学的大变革》(电子版),新星出版社,2020。

原载于《读书》2023年第11期,刊载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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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读哈耶克] 理性主义和唯理主义、自发秩序和建构主义的区别|盛洪

理性主义和唯理主义、自发秩序和建构主义的区别

在第一期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高端读书会上的发言

盛洪

刚才张老师引述哈耶克那几句话都非常重要,首先是唯理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区别。哈耶克也讲,要说真正的理性主义,主张理性不及、理性有限和自发秩序才叫理性主义,把理性放在一个恰当的位置,不要无限的扩张。而所谓的唯理主义才不是理性的,不能理性的对待理性本身。人类要发挥理性,最好是要把理性放在恰当的位置而不是夸张作用,这是非常重要的。

吴思问的那个问题,唯理主义的建构论跟演化的自发秩序之间的区别,吴思举的例子,它不是唯理主义建构论和演进的自发秩序之间的中间状态,不是的,我觉得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所谓的强调理性不及的那种演化的自发秩序的主张和建构唯理主义的区别在于是否承认理性所不能理解的那部分的存在,可能这是非常重要的。唯理主义认为,认知总可以改进,越改进越能够去吸纳和理解那些原来不认识的部分,直到认识全部。不是的,演化的自发秩序的含义是说,由于人的理性有限,由于人大脑构造的局限和人存在的局限,世界的很多部分在哲学上、理论上永远不可能认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需要强调一点,不可知论认为,我们看到的世界是表象的世界,我们能否穿透这个表象认识到物自体,是值得怀疑的事情,是要打一个大问号的。上次李秋零教授在天则讲康德时强调一点,自由是不可认知的,一旦讲自由就涉及到自发秩序本身,它的特征就是自由,自由就是人之间的互动形成的结构和规则的过程,这个东西由于我们的大脑构造限制和理性不及,我们根本不可能认识。不是说,人类会逐渐改进理性,能够越来越多地认知,最后能够全部认知,这是区别。讲到辩证唯物主义,它最大的特点是否定在其理性范围之外还有不能认知的东西,这是核心。讲到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时候说是“真理”,这很了不得,所以就叫“为真理而奋斗”,把握了真理,在它之外就没有真理,在它之上没有上帝,所以这是它的一个大问题。唯理主义的建构论就是这样的含义。为什么说唯物辩证法导致了计划经济,导致了制度设计是失败的,就在这里。

而演化的强调自发秩序的主张说的是什么?说的是我们理性能认识一部分,但是有很大一部分的自发秩序,我们理性永远不可能知道,那么怎么办?就是承认这个自发秩序,遵循它。人类活到现在,人类几百万年的历史,活到现在拜自然秩序之赐,我们才活得这么好,发展出了现在的文明,我们依赖的规则我们不知道,但是我们遵从它。后来在人类发展当中有些哲人对依赖其中的习惯、习俗、惯例进行某种思考、提炼和抽象,甚至能用文字表述出来,这对文明发展也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很多文明的经典文献就是文字,这种文字表达对人类的发展产生非常大的作用,哈耶克也没有否定,但这只是建立在巨大的我们永远不可知的自发秩序之上。

而唯理主义的建构论,它就有一种错觉,认为人类所有的成果都是人的理性认识清楚了以后,有了有目的的设计,然后根据这个有目的的设计去行动导致的结果,这是巨大区别。其实不是,比如说游泳一样,你浮在水上,水的浮力并不是你理解的,你只是顺着它而已,你的很多动作也不知道如此这般,只知道这样做会往前走。有些游泳教练能够总结出要点来,甚至能用文字表达出来,这是完全建立在巨大的自发秩序之上。但你认为靠你的智力能够游泳,这是错误的。这是唯理主义的建构论与自发秩序取向的根本区别。

刚才吴思的问题把问题引向深入。让我们更深的理解唯理主义的建构论和自发秩序的区别。刚才吴思说所谓建构主义也在试错。这中间的区别是,建构主义只是以一个理性中心,由它所产生的某一种理想主义的构架来实施、推行,它也会有试点政策等等;自发秩序的主张是说所有人都有行动的自由。你想想看,人民公社、大跃进它也在试错,试错只是一个人在试错,这可能是最重要的区别。而自发秩序的主张是说,所有人都有权利行动、有权利交易,但是要遵循正当行为规则,不遵循也可以,不遵循就受到惩罚,这是唯理主义的建构论和演化的自发秩序之间的区别。现在如果只允许一个人去试,肯定不如所有人都有这种自由。自发秩序最重要的特征是自由,所有人的自由,所有个体的自由,互动形成某些规则和只是从一个人的意志出发进行某种试探,肯定有一个重大的区别,这是我们为什么批评执政党后来的这些实验,虽然它也在实验在实践,但是它是排斥了所有其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做这件事的。

吴思说历史是从从一种建构走向另一种建构,只是建构改变了,我觉得这是对历史不同的理解,因为在传统中国主导的不是唯理主义建构论,过去讲中国是礼治传统,说的最简单的就是政府权力和政府实施强制性的法律范围非常小,一般是不下县的,大量的民间纠纷是通过民间自己的规则解决,如梁治平所说,按照礼的方法去解决,礼就是习俗、习惯和惯例,与哈耶克所讲的这些习俗、习惯、惯例是通的。

政府本身也未必是纯粹建构主义的,哈耶克曾经讲过,国家最初也是自发生成的。毛时代是全面的建构主义,这没有什么疑问,排斥了其他所有人的自由,只有他自己的实践和试错的自由,而没有别人的实践和试错的自由。小平时代是逐渐的放弃了建构主义,要让老百姓有自我选择的自由,这是当初讨论为什么要包产到户,当时中央文件里面都出现了这一条,“让群众有选择的自由”,这个词其实是很重要的,这个词就是自发秩序的含义,“我们不要管了,到底要不要包产到户,让老百姓自己选择”,这是回归到自发秩序,这不是从一种建构主义到另外一种建构主义,是从建构主义走向了自发秩序,这种解释更好。

2017年6月9日

【读书】正法的骄傲|盛洪

盛按:《奥本海默》中引述的《薄伽梵歌》被称为“剧眼”,即其精神要义。解说纷纭。其实何为《薄伽梵歌》的基本精神还要看《摩诃婆罗多》的整个背景。由于般度五子的“正法的骄傲”,对难敌等人违反正法的行为不加制止和惩罚,以致他们积恶难返、罪孽深重,到了不打一场正法战争不足以纠正的程度。这场战争也必须胜利。在这时也就不能再坚持正法的骄傲,缩小自己的战略空间,妨碍战争的胜利。这与当初研发制造原子弹的情境极为相似。原子弹在道德上存在着根本缺陷,但与希特勒抢先制造出原子弹相比,却是不得已的选择。当初说服阿周那的道理,也在说服奥本海默。不过由于有毁灭全人类的危险,这个道理只在极少的情境中才能成立,并且要极为谨慎把握分寸。稍有不慎,它会成为发动战争和突破道德的借口。这也是奥本海默后来反对进一步发展核武器的原因。(2023年10月2日)

在般度族与俱卢族大战的第一天晚上,猛光问奎师纳,既然这是正法之战,为什么还会首战失利?奎师纳回答说,正法之战也是战争;战争就难免有胜负。这是著名的印度史诗《摩诃婆罗多》在电视剧中的一个场景。猛光是木柱王之子,而奎师纳则是毗湿奴的化身,又称黑天,也叫薄伽梵。在印度教中,毗湿奴是最高的神之一,其他两个是大梵天和湿婆。所以在这里奎师纳几乎就是正法,而正法相当于中国人说的天道。关于这部印度史诗,我以前曾有过部分阅读。我在约三十年前买过一本《薄珈梵歌》,这是《摩诃婆罗多》中的一部分,讲的是在大战即将爆发之际,阿周那看到敌方阵营中有不少亲友心有不忍,向奎师纳提出很多疑问。由于这一段涉及了印度教中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所以被人们节选出来单行出版。但这给人以错觉,以为这是一本鼓吹战争的书。后来又看过一本《摩诃婆罗多》的简写本,主要叙述战争部分,给我的印象是乱打一气。

好在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 一是2005年《摩诃婆罗多》全书译文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共有六卷之多。这是季羡林和金克木及其弟子们,赵国华和黄宝生等数十年辛勤努力的结果,也是译介轴心时代经典的重大文化事件。它的出版为我国研究者提供了便利,也为我国社会展现了世界多元文化重要一元的巨大空间。对于人类来说,天道或正法只有一个,但在不同地域和人群中,依正法规则展开的,是不同的历史故事;正如遵循同样围棋规则的不同棋局不可能重复一样。因而,在印度上古发生的事情,不同于中国,不同于巴比伦和亚述,不同于埃及和以色列,也不同于希腊和罗马。从人类具体博弈的角度看,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史不足以展现和穷尽在正法规则下所能发生的所有情况,从而不同地域或人群中发生的故事,就不可能完全重复和相似。因而《摩诃婆罗多》向我们讲述的故事,超出了我们熟悉的范围,提出了我们的历史所没提出的问题,也用颇为不同的理论和行为来解释和解决。

另一件事就是2013年印度拍出最新的《摩诃婆罗多》系列电视剧,长达267集。这便于不看上古经典的人在休闲时了解这部史诗的丰富内容。一边看电视剧,一边对照重要情节翻看原书,真是一个巨大的享受。这是历史,又极具戏剧性,剧情曲折,常有出人意料之情节发展,却并非做作,合乎人性的逻辑;剧中人常陷入道德困境,辗转反侧,徘徊纠结,又常有高人来解。虽我不熟悉印度影视明星,却觉得这里一定是大腕云集,正反面人物都很精彩。般度五子作为中心人物自不必说,其中尤以阿周那气度不凡;他们共同的妻子,剧中最核心的女性,黑公主德罗波蒂行止优雅,端庄亮丽;还有恒河之子毗湿摩,持斧罗摩,银发飘飘,英武神逸;持国王虽追求正法、但心怀私念,左右彷徨,心神不定,表演奇绝;难敌作为“最坏”的角色,也是坏得生动自然;他的舅舅沙恭尼有着高水平的狡猾邪恶,他往往能够机敏地抓住对方的弱点。当然,奎师纳是印度人一贯的偶像,一个风度翩翩,超凡脱俗的美男。

我在这里将会交替引用这两个版本的《摩诃婆罗多》。这意味着,我认为电视剧也是一个版本,也是另一个译本,而且相当达雅。作为一部史诗,《摩诃婆罗多》显然包含了大量的上古史实。它表现为诗,是因为在没有文字的时代,人们往往将历史编成诗歌加以记录和传承。因为诗歌遵循特定格律,合辙押韵,朗朗上口,便于记忆,也便于口口相传,代代传诵。因而史诗的形式告诉我们,它一定是上古的真实记录。但历史不可能被完全记录,在今天也不可能,更何况上古时期。许多没有记录或无法解释的部分,就用神话、咒语或预言替代。如某个妇女被某个天神赐予一个孩子,可能就是野合的结果,只不过在当时并不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后来的编修者根据后世的道德规范编出神话加以掩盖。我们不要对这些神话部分太过介意,而根据我们对文明的基本理解,其中的大量故事,包括对传统和规则的描述,都是合乎逻辑的,但形式与其它文明略有不同。这是我们感兴趣的地方。

从戏剧角度看,这是一出真正的悲剧,是希腊悲剧所不能比拟的。说的是俱卢王国两兄弟,持国和般度的后代,他们彼此是堂兄弟,他们的长辈都希望他们和睦相处,永远亲密无间。但持国百子和般度五子一步一步地走向对立和仇恨,最后到了不得不打一场血腥残酷战争的地步。而每一步都是心灵的挣扎,都是那样的不得已。般度五子甚至一度以到森林中苦修和放弃权争来避免冲突。而从具体人物来看,除了般度五子,在俱卢朝中还有一身正气、一言九鼎的元老毗湿摩和精通正法的宰相维杜罗;即使是有点偏心的国王持国,也还要在表面上遵循正法。他曾为了让自己的儿子难敌继承王位,劝般度长子坚战主动放弃王储之位,否则他将痛苦不堪。但阿周那问他,印度有一个传统,国王每年春天要替百姓烧荒,为此伤害自然中的一些生灵,则要以到地狱受苦一段时间抵罪;他是又想作国王又不想下地狱吗?持国听到此话后立刻决定立坚战为王储。但随着故事的展开,每一次看似化解冲突的努力又成了进一步的伤害。

真正的悲剧,就是穷尽了所有避免悲剧的手段,仍然不可避免地走向灾难和毁灭。在《摩诃婆罗多》中,交战双方都在事先知道了战争的结果。黑公主是借助于奎师纳能预见未来的能力,知道自己的五个儿子和阿周那的另一个儿子激昂都会死,活下来的只有般度五子。而持国和他的王后甘陀利也请仙人占卜到持国百子都会死。但是即使双方都知道这样的结局,知道自己一方要付出沉重代价,但仍没有改变事情朝着战争的方向发展。战前般度五子与持国百子派代表进行了和谈,但最后以难敌不接受分给般度五子五个村庄的条件,而没有达成和平。而黑公主一直不能接受失去所有儿子的后果,长时间下不了决心要进行一场战争以洗刷耻辱和在王国恢复正法。但最后她明白,非法行为不仅造成已有的伤害,还会因欲壑难填而不断漫延,无法以回避来阻止;她贵为王后尚且受辱,一般妇女的尊严怎么能有保证?不仅是她个体受到了侵害,而且是整个正法受到了破坏。难敌之所以仍然选择战争,是他不能容忍般度五子的生存,并且认为他有赢得战争的实力。

他为什么相信他能打羸?让我们回到本文一开始引述的那段对话。为什么奎师纳说,“正法之战也是战争”?这是在说,坚持正法的一方也可能失败。这是为什么呢?难道坚持正法的一方不是“得道多助”吗?但坚持正法的人也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正法的骄傲”。什么是正法的骄傲?就是坚持正法之人,不屑于、不愿意利用违背正法的方式来获得优势,或者避免伤亡。这在具体情境中或战争中有什么不好呢?相对于不守正法之人,坚守正法的人的策略空间就会较小。试问在一场博弈中,策略空间大的人不是更有优势吗?在历史中我们也经常能够看到,野蛮民族战胜文明民族,没有道德底线的军队战胜有道德底线的军队。尽管正法最终会胜利,但我们也确实看到了在局部、在某一段时间,非法的一方会胜利。他们的胜利不仅因为坚守正法的一方有着“正法的骄傲”,而且因为非法的一方有意识地利用这一正法的骄傲。

例如持国的长子难敌多次加害般度五子,如给般度第二子怖军下毒,设计火烧紫胶宫,妄图烧死般度五子,但这些罪行都没有受到般度五子和朝廷重臣的追究。如果按照正法,难敌早就会失去继承王位的资格。但当难敌和沙恭尼下圈套让坚战参加赌博,坚战明知他在掷骰子方面没有优势,却认为服从长辈持国的命令是符合正法的,一直赌到把黑公主也输了。更糟糕的是,当坚战把般度五子和他们的妻子黑公主输了以后,就沦为奴隶或奴婢。在这时他们对赌博输赢的看法与难敌和沙恭尼就有很大不同。这决定于他们内心对正法的理解,这种理解是内在道德规范,而没有外在的明确表达,以致会有很不同的标准。在坚战看来,只有通过公正战争获得的国土、财富或奴隶才是合法的拥有,但难敌和沙恭尼却认为,赌博获得的也是符合正法的。对待奴隶,坚战认为可以给他自由,如在俘虏了信度王胜车后,在他愿意为奴的情况下免去他劫持黑公主的死罪,但坚战放他自由(第二卷,第496页)。但到了难敌这里,就认为奴隶或奴婢可以任意打骂、污辱甚至杀死。

这样,《摩诃婆罗多》中最大的罪恶开始了。难敌为了泄愤,命令剥去黑公主德罗波蒂的衣裙。在她的五个丈夫和国王、王子和百官面前剥去一个女子的衣服不啻一种最极端的污辱。但般度五子因已输掉自身为奴,若遵循赌博规则和坚守誓言,就没有理由阻止,而朝堂上的重臣毗湿摩和维杜罗也因找不出难敌一方违规的地方,以及他们对待黑公主的作法超出了对女奴最极端的惩罚,而闭口不言。在满堂坚持正法的人面前,非法之徒作了天人共愤的事情。虽然《摩诃婆罗多》在这里用神迹把罪恶掩盖了一部分,说他们剥掉黑公主的一层衣服后,黑公主身上又会出现一层衣服,而所有其他人的衣服却被剥掉,但现在看来,这只是一种从道德角度的隐喻,即真正羞耻的是那些拥有暴力优势、用邪恶的眼睛看着弱女子被欺侮的人。实际上很可能,这个罪恶实施了。它依赖的不仅是作恶者的强力,而且是自认为坚持正法的人的“正法的骄傲”。

在《摩诃婆罗多》中,“正法的骄傲”大概有两种。一种是将遵守誓言当作坚守正法。一种是在正式规则范围内选择更为宽容和仁慈的标准来实施。前者以毗湿摩和坚战为最。“言必信,行必果”显然是跨文明的美德,但总有其上限。这就是当遵守誓言与更高的价值,如对人的生命、尊严和财产的保护,与基本宪则和法的公正相冲突时,再遵守誓言就可能是违背正法了。但在上古印度,对遵守誓言的强调超过了适当的程度,并且遵守誓言带来的伤害越是严重,遵守誓言者越是骄傲。这也许是坚战即使在黑公主受辱时也不破誓的原因。在《摩诃婆罗多》中,奎师纳对这种“正法的骄傲”提出了批评。对于黑公主的受辱,他既批评了毗湿摩,也批评了坚战。正是当时两个方面坚持正法的人都受制于对誓言的遵守,才共同将黑公主送上了受辱的境地。而黑公主受辱成了不打一仗就不能雪洗的奇耻大辱。也就是说,正是因为貌似坚守正法的人拘泥于遵守誓言,才导致了后来几乎毁灭整个俱卢族的血腥战争。

后一种“正法的骄傲”是过度宽容。仔细对比一下般度五子与持国百子,或其代表人物坚战和难敌的行为,就会发现,他们在对自己的道德约束和对对方的道德要求上是不同的,因而也是不对称的。般度五子对自己的道德约束要高于持国百子。当他们在正式规则下取得胜利后,不会利用这种胜利穷尽利益,尽可能地伤害失败方。而持国百子就可能会。因而,当双方在正式规则定出输赢后,般度五子就可能获得较小利益或受到更大伤害,而持国百子则可能获得更大利益或较小伤害。这会影响到双方的实力对比和优势变换。例如在最后的大战中,毗湿摩的正式身份是俱卢族象城的军队主帅,般度五子因他是他们的伯祖父而不忍心与之作战,因而在几天的时间里,毗湿摩消灭了般度族的大部分军队。最后只剩下两支了。般度族即将全军覆没。在面临失败的极端情形下,奎师纳激励般度五子与毗湿摩作战,但他们仍不能全力与他拼杀。这时出现了女变男身的束发,因一个前世的誓言以及想寻求解脱,毗湿摩放下武器,在束发向他射了第一箭后,般度五子才一齐向他射箭,将他杀死。但正如奎师纳所说,束发的出现只是提供了他们杀死毗湿摩的借口。

阿周那

这种“正法的骄傲”还可以表现为说真话者与说谎话者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这对前者是明显不利的。例如坚战不肯说假话,即使在要求隐藏一年的期间内,也不能用一个假名字。幸好聪明的黑公主给了他一个夫妻间的爱称,他才认为不违背正法。在最后与德罗纳的对决中,奎师纳让坚战告诉德罗纳他的儿子马嘶已经战死了,坚战又是不肯,但怖军打死了一只名叫“马嘶”的大象,坚战才肯说“马嘶死了”。而在难敌一方,他们先是诱骗般度五子及其母亲到紫胶宫居住,伺机烧死他们;后又欺骗坚战举行“友好的掷骰子赌博”,而实际上是要把般度五子及其妻子全部变为奴隶。坚战在有人质疑的情况下还要接受到紫胶宫居住的要求,在明知赌博是恶习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赌博的邀请,就显得更为不对称。其结果,都带来了当时的失败。般度一家从紫胶宫大火中死里逃生;在输掉黑公主并受辱后,般度五子和黑公主到森林中苦修十二年、隐藏一年,都可以看作是当时的失败。这就是“正法的骄傲”带来的失败。

“正法的骄傲”还会带来时机选择上的不对称。在最后的般度族和俱卢族的大战中,双方规定在日落后和日出前不能打仗。如果在休战时袭击对方,显然会获得攻其不备的优势。有一次阿周那因儿子激昂被设计杀死,愤怒地夜闯敌营,目的只是泄愤,但最后被坚战以“不能违背正法”而制止了。但难敌一方两次夜袭般度族营地,第二次杀死了黑公主的五个儿子。这在世界历史上也经常可以看到。例如1884年中法舰队的马尾之战。7月14日法国舰队以“游历”为名驶入福建马尾军港,清朝官员不知其真实意图,命令中国舰队“不准先行开炮,违者虽胜也斩”,“彼若不动,我亦不发”。法国舰队停泊月余,侦察好地形,并选择有利的潮汐时机偷袭中国舰队。更长期地看,“正法的骄傲”也会带来战略性的失败,尽管从历史角度看仍是“暂时的”。如中日甲午海战。后来的分析都说,日本人是在舰队实力超过中国的舰队后,才开始谋划和实施这一海战的。问题是,在中国舰队的实力比日本舰队强的时候,为什么不主动消灭日本舰队呢?

在《摩诃婆罗多》中,那些行非法之人,难敌和沙恭尼都对“正法的骄傲”有清楚的认识和充分利用的意图。沙恭尼之所以相信坚战会进入他的圈套,很大程度上是他对坚战的“正法的骄傲”的判断。正因如此,他的阴谋每每成功。在那场导致极大罪恶的掷骰子比赛之前,坚战说“和赌徒们一起用骗术进行赌博是一种罪恶”,“即使不欺诈,赌徒们的行为也不值得尊敬。”沙恭尼用激将之词说“如果你感到害怕,就退出赌博吧。”结果坚战说,“受到挑战,我不会退缩,这是我立下的誓言。”难敌提出让沙恭尼代他掷骰子,因为沙恭尼是此中高手,胜率会高出很多。坚战明白对他“似乎不公平”,但又表示“既然你要这样赌,也就这样赌吧。”(第一卷,第600页)又如在大战爆发之前,沙恭尼在谈判制定战争规则时,提出女人不能上战场,坚战没有理由不同意,结果就巧妙地将束发——毗湿摩的克星排除在外。当有人质疑沙恭尼制定的计谋有违正法时,沙恭尼说,等我利用这个计谋打赢了,我会重新定义什么是正法,什么是非法。虽然真正的正法不可能被某个人歪曲,但在一定时间内,却能起到迷惑人们的作用。

黑公主

用这样的视角看待人类历史,我们似乎多了一个维度。人们总是抱怨他们多灾多难,怀疑上帝不够仁慈,质问为什么要让坏人横行。如果考虑到“正法的骄傲”,以及“坏人”对这一正法骄傲的利用,就会发现这会增强违背正法者的力量,拓宽他们的战略空间,采取更为“灵活”和无底线的手段,在与行正法者的战争中获胜。奎师纳说的“正法战争也是战争”,正法的骄傲更会使正法战争失败。因而,人类的历史表现为违背正法者经常占据优势并且统治,就不那么奇怪了。有一次奎师纳对阿周那说,正法就像沙滩上的城堡,人们把它搭成,又会被海水冲蚀并垮塌,人们又要重新把城堡垒起,再次被海水冲垮,如此反复。这个比喻真是非常生动和贴切。人类历尽艰难而形成的文明,往往包含了约束人们行为的正法,但如果在有人违背正法,却可能获得某种优势。这就是所谓“文明悖论”。在民族之间,这表现为蛮族对文明民族的征服;在国家之内,这表现为阴谋家僭夺权力。他们都利用了文明规则对遵循正法者的约束,和他们违背正法所带来的优势。

那么,怎样解决“正法的骄傲”这个问题呢?人类是否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呢?从《摩诃婆罗多》的故事来看,教训是可以总结的。第一个教训就是不要固执于誓言。这是坚战、毗湿摩、维杜罗、德罗纳和珈尔纳共同犯的错误。他们似乎都没有看到,有比誓言更高的正法。正如奎师纳所说,正法是一棵大树,誓言只是它的枝叉,国家法令是它的枝干,而它的根是同情。如果为了枝叉而损伤树根,则是本末倒置。如果没有了同情,没有对伤害和侮辱的愤怒和反抗,誓言就不仅无用,甚至可能成为罪恶的帮凶。同样的话,奎师纳批评的毗湿摩、德罗纳和珈尔纳,他们最后都心悦诚服。因而这个问题也许会得到解决。再有一次掷骰事件,他们会表现不同吧。在其它文明,如中华文明中,这个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如孔子说,“言必信,行必果;铿铿然小人也。”守信很好,但不过是一个聪明的普通人。《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在去卫国路上受到公叔氏阻拦,在答应不去卫国后被放行;但刚过去就奔卫国而去。子贡质疑,孔子说“要盟也,神不听。”如果是城下之盟,神就不会怪罪违约。

而另一种“正法的骄傲”却不太好纠正,即对不法者的过度宽容。对此,奎师纳有着充分的认识,所以才亲自下凡人间,并披挂上阵,为阿周那充当车夫。车夫似乎是一个低等职业,但在印度教看来,车夫才是决定马车方向的人。正如维杜罗,那个精通正法的宰相所说,“人的身体是一辆车子,灵魂是车夫,感官是马匹”(第三卷,第169页)。所以奎师纳决定着般度五子最强者阿周那在哪里进攻,与谁战斗,从而深深地参与了这场战争。与般度五子相比,他似乎更“好战”。他坚定地认为必须有这么一场战争,而且必须胜利。在他认为决定胜负的关键时刻,不惜亲自动手。当般度五子不忍心向毗湿摩下手时,他甚至要违背自己不参战的誓言。当他驾车把珈尔纳的战车引诱到荒野、使其车轮陷入泥沼,也是他催促阿周那违背战争规则杀死珈尔纳。在与毗湿摩、德罗纳和珈尔纳对阵时,奎师纳都亲自与他们交谈,促使他们放下武器。当般度五子怀疑他的建议是否符合正法时,奎师纳辩解说,这场战争的胜利是符合正法的。

奎师纳一直在向阿周那宣讲“行动瑜珈”,即只问行为对否,而不计较成败,但他这次为什么要战争的胜利呢?也许在于,正法的通行,要靠对不法的惩罚。但由于正法的骄傲,不法的行为却无法惩罚。正因如此,才会出现导致这导致战争的极端事件——黑公主受辱的出现,这场战争也许就是一个总清算。在《摩诃婆罗多》中,他就是正法的化身,也清楚知道“正法的骄傲”已经使正法无法实现,所以才亲自出场。这是否意味着,他认为人类已无可救药,所以不能任凭般度五子浪费胜利的机会?实际上,在《摩诃婆罗多》的结尾,似乎给出了答案。表面上,般度五子活了下来,阿周那儿子激昂的妻子生了一个继承人,最后继承了王位。但奎师纳明确地说,原来俱卢族和般度族的后代全被消灭干净。般度五子实际上分别靠正法之神阎摩,风神伐由,雷神因陀罗和双马童赐福而生,不是凡人般度的儿子;而激昂的遗腹子已被马嘶用梵天法宝杀死,奎师那靠神力起死回生的完全是另一个靠神力诞生的人。胜利者般度五子其实代表了新生的人类。

这不由得使人想起《摩西五经》中的大洪水。《创世纪》说,“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就后悔造人在地上,心中忧伤。” 于是就用洪水消灭所有人类,除了诺亚。诺亚,这个耶和华眼中的义人,代表了人类的新生。这与大战后般度族的新生何其相似。这似乎说明,人类的自发行动不见得能够形成一个公正有效治理的社会。如果没有外力的矫正,人类社会可能会在自相残杀中灭亡。而所谓外力,实际上就是正法本身,或曰天道。不法的统治本身就是一种外力惩罚,它纵容一部分人盘剥压榨另一部分人,又纵容前者镇压后者的反抗,因而必定制造出人群之间的仇恨,只待适当时机爆发。这似乎就是一个命定的结局。在《摩诃婆罗多》中,在黑公主受辱到大战爆发之间有着很长篇幅,都是在讲双方努力怎样避免战争。其中的《斡旋篇》就长达几百页。但战争还是爆发了。一般而言,一个社会的不法行为越是猖獗和漫延,纠正它的战争越是惨烈,越有可能毁灭整个社会。

《摩诃婆罗多》大战之后,人类变好了吗?应该是。何以见得?就是《摩诃婆罗多》本身。这本至早出现于西元前四世纪的经典,就是人类这一惨痛教训的记述和总结。它清晰指出了“正法的骄傲”是要害问题,并通过奎师纳的言行来阐明什么是正法。因而《摩诃婆罗多》就是一个成为历史分水岭的经典,在其之后的印度文明就是一个使人类享受其社会的文明。而在《创世纪》中,耶和华在洪水过后对诺亚说,“我与你们立约,凡有血肉的,不再被洪水灭绝,也不再有洪水毁坏地了。”诺亚及其后代就值得信任?因为有了《摩西五经》(《旧约》),据说它形成于西元前五世纪,而它记述的历史也应回溯上千年。在这一段时间里,诺亚的后代亚伯拉罕接续地与耶和华定约,他的后代摩西上西奈山面见耶和华,并得戒律称“摩西十戒”。西元前六至前三世纪,这正是人类的轴心时代。还有希腊的黄金时代和中国的春秋时期。出现了希腊哲学、戏剧和神话,出现了中华的经典,《尚书》,《易经》,《诗经》,《春秋》等,出现了孔子和老子。轴心时代后,人类真正进入的文明时代。

由此看来,轴心时代使人类在精神上脱胎换骨。其原因,也许就是对正法的骄傲的纠正。在《摩诃婆罗多》记述的大战前的情形中,尽管有人经常指出某某人的行为“不符合正法”,但没有惩罚不法的法律程序。在王族中,除了违法者本人接受惩罚,否则没有可能实现惩罚。更何况正法的骄傲经常会宽恕不法。而轴心时代的经典,包含了“要建立强制实施的法”的内容,并且侧重于否定性规定,即对不法的限制。如《摩西十戒》就是规定不能做什么,如不可杀人,不可贪恋他人之妻,如果违反了,惩罚是严厉的,当然也许会过于严厉。如摩西对崇拜金牛犊的人的惩罚,就是在证明《十戒》不是说着玩的。在传统中国,现实中的正法经常用“礼”来指称。违反正法就是“非礼”。在《礼记》中,礼经常用否定性表述,所谓“礼”,就是“不要非礼”。《礼记》之《中庸》说“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以往的解释不区分“威仪”和“礼仪”。在我看来,儒家强调自愿遵行的礼,但有时也不得不用“威仪”来惩罚那些严重非礼的人。

《摩诃婆罗多》告诉我们,如果不在日常的秩序中惩罚不法,还以此为傲,就不可避免地要打一场灭绝人类的战争。为了避免这种惨烈的结果,在平时就要硬下心来,收起正法的骄傲,对不法行为加以恰当惩罚。哈耶克后来提出的“正当行为规则”也许就是正法的现代表述,他同时说,正当行为规则全是否定性的。这是很到位和凝练的总结。而否定要有手段。也许,轴心时代创立的文明就是用否定性规则避免了因正法的骄傲而不可避免导致的正法的衰败。无论我们今天对轴心时代以后的历史有多么低的评价,回到当时的情境,轴心时代建立起来的秩序,终究使人类能够不借助于“外力”——在《摩诃婆罗多》中,这一“外力”化身为奎师纳——而有效治理自己了。“文明”开始了。

(毗耶娑,《摩诃婆罗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020年2月14日于五木书斋

原载《读书》202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