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部落情绪和抽象规则
—— 在第六次哈耶克《法、立法与自由》精读会上的发言
盛 洪
感谢张守东教授。原来我就没仔细看《法、立法与自由》的译者名字,只知道邓正来等等译,不知道张教授。但是无论如何我要特别感谢译者,因为我觉得这翻译工作不容易,张教授做了巨大的贡献,比邓正来的贡献还要大。邓正来名气很大,他当时也做了很多工作,他去世了,也感谢他在天之灵。这本书的翻译,对我国学界是一个重大贡献。所以我们读这本书的时候,要感谢译者,因为直接读英文我们还是比较费劲,你是可以读,但是比较慢。要翻成中文,这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个是巨大贡献,非常感谢。
第二点,哈耶克这个人,刚才张教授说“思路很新颖”,对经济学来讲这个思路也很新颖。为什么?因为他不是用传统经济学的那种思维方法,那种表述方法,所以你看哈耶克也没有用什么数据或公式,为什么?因为他根本没有从经济学开始讲。其实他是从认识论,甚至是脑科学开始讲的,这是最大的不同。他在论证计划经济无效、市场有效的时候,用的是认识论。认识论其实是一个最基本的哲学问题,即人是无限理性还是有限理性,其实这是最根本的。人是有限理性的人,这点是最重要的前提。
人是不完美的、有限的个体,怎么去认识这个世界,怎么去指导行动?我觉得强调这一点,从认识论上讲就否定了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不可能的,因为计划经济是假设计划经济当局是全知全能的,所以可以计划。但是假设是错的。从这点出发,其实是对市场的理解和对法律体系的理解,也是可以用一种认识论去理解它,就是有限理性的理解。经济学面对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就是N个企业生产了M种产品,分配给L个人,这是一个巨大的联立方程,就是100年以后人类的计算能力都不可能解开。
更重要的是你不可能把这些分散的特质的信息整合起来,整合起来就会带来信息损失,所以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借助于什么呢?借助于人的互动形成的价格体系,才形成了一个对人类社会,对解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这样的基本的问题,有一个更有效的方法,这就是市场。那么法律也是一个道理,法律也是在解决社会中多人之间的冲突。那么这些冲突怎么去解决?
我们寻求的是什么?一组更好的正当行为规则。而同样的道理,也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人能够提出一组最优的,或最正义的规则,让这组规则去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复杂现象,这是不行的。实际上这套正当行为规则是从人的互动中形成的,与市场是一个道理。哈耶克的法律背景是普通法背景,是英美法的背景,而普通法是从民间,人和人之间互动中生成的规则,然后知识精英们再对这些规则进行思考和提炼。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在“礼与普通法”第一期沙龙时讲过,法学和经济学就是一门学科。它们都假设人的理性有限,再考虑如何去解非常复杂的经济体系或法律体系。这种方法,无论是经济学还是法学,是一个东西,是完全可以打通的。这是哈耶克给我们的一个贡献,我们觉得这两个东西是不同的东西,其实是一个东西。
所以我们就特别强调哈耶克的最基本的方法论。在这本书中,最棒的还是第一卷。第一卷是基础,讲认识论,心理学和哲学这样的东西。后面第二卷第三卷就讲的比较具体,总体感觉是,第二卷第三卷讲到具体问题以后,他讲的就不是那么太好,不像第一卷。像这一章就是“抽象规则的规训和部落社会的情绪”。
这一章针对民主制度下的利益集团,通过民主制度的游戏规则,获得小群体的利益扩张,这种扩张可能会伤害整个社会。而这一点应该是极为敏锐的揭示了当时的问题,因为这是很多人都有的一种倾向,他认为他追求的东西,不仅是为所有人而奋斗,而且还特别高尚。我记得有一本书叫《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就是讲人和人之间很道德,但是社会之间不道德,因为个人对超越自己利益的追求,有一种道德的优越感,认为不是仅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一个更大群体的利益。但是人的认识有限,他在他的经验范围内,他认识的仍然是个小的群体,可能他认识的最大群体就是民族。所以为什么民族主义能激起人的那种高度热情,而又带有某种高尚的情操,并不认为是一个邪恶的东西,因为它让人觉得超越了个人的利益。
比如说我为这个民族而奋斗,难道不高尚吗?但是这种认识恰恰是有极限的,这种民族主义如果是对外扩张的民族主义,会带来对其它民族的损害,恰恰是来自一种道德热情,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所以揭示就非常重要,就是说你的努力,甚至是一种有着某种公益心的追求,可能导致是一个不太好的结果。
比如美国社会的规则,后来奥尔森揭示的那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就是集体行动,尤其是小团体的集体行动更容易成功。因为小团体的集体行动,平均到每个个人的利益比较大,反而比大团体更容易成功,因为大团体平均每个人的利益相对较小。但是这个结果对社会是不好的。所以哈耶克讲,要遵循抽象规则,这种规则能覆盖更多的人,更具有一般化,能够超越这种小群体。
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哈耶克的讨论,还是存在某些问题。因为哈耶克在第一卷讨论时,首先是将习俗作为自发秩序的现实对应物,而习俗最初肯定是小群体的习俗,肯定不是一下子生成一个抽象规则,而“抽象规则”往往是一种唯理主义的表述,就是脱离了民间习俗的一种规则,甚至是由国家来制定的一些法律。而这是存在危险的,就是说带有某种以理性主义为表象,其实对正当行为规则的一种偏离,但又表现得好像高于民间的习俗。然而他讲的肯定是普通法,这点我不用怀疑。
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后面也有些修正,说他并不是对小群体的规则完全否定,只是反对用强制性的方式维护小群体的规则。他还是有限定。另外还有一点就是说,对熟人的热爱,对小群体利益的维护,并不是和抽象规则完全对立的,因为尤其是他如果能理解中国的文化,比如说儒家文化,规则发展的路径,是从小群体的即对亲人的爱,推广到对别人的爱,即所谓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小群体规则与抽象规则不是完全对立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小群体的规则可以变成一系列更高层次的规则,家的规则可以外推到天下。人类社会的自发秩序的真正生成过程,就是从小群体的规则向外扩展,你要像爱自己的亲人一样爱别人的时候,这个规则是好的。
比如说齐家和治国之间的关系,陈平在家族里分祚肉分得很公平,有人说他将来治国也会很好,为什么?因为在家庭里面公平,在国家层次也才会公平。而人类社会基本都是这样,与中国类似,希腊、罗马都经历过家族制度,他们也是把家族中有些好的规则推广。再比如犹太人的文化也是这样,他们的早期文化肯定就是一个部落的文化,《旧约》里的不少内容其实就是部落的,他们把里头的好东西总结提炼了,形成了《旧约》里的规则。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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