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心诚意】天道与神意|盛洪

天道与神意:宪政主义的形而上起源比较

盛 洪

摘要:宪政原则起源于道德原则。后者有两个起源。一是形而下起源,一是形而上起源。形而下起源就是经验的起源;形而上起源则是宗教的或类宗教的文化传统起源。形而下起源为宪政主义提供了坚实的功利基础,而形而上起源则为宪政主义提供超越性和神圣性,使现实中的凡人敬畏宪政原则。西方宪政主义在形而上层面受益于基督教的资源,而中国的儒家传统,尤其是有关天道的学说,则是中国宪政主义的形而上源泉。现代社会,尤其在中国,人们往往关注宪政主义的世俗层面,而忽略甚至否定宪政主义的形而上起源,这不仅是对宪政主义的错误理解,而且也是导致宪政失败的重要原因。

一、宪政主义的含义

所谓“宪政主义”,是指有关人类社会的最高原则,它认为任何个人都是理性有限的凡人,因而不可能达到完全理解和把握这组最高原则的境界。然而,由于在现实的政治秩序中,遵循这一组最高原则并加以实施的,以及在这一秩序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又是具体的个人。如何限制他们的缺陷、而扩展他们的美德,以达到政治生活的理想境界,就需要包含具有这一功能的宪政原则,以形成一种政治秩序,在这种秩序中,个人的缺陷受到他们或社会所有成员的互相制约,而他们的美德又能得到互相的激励。而在这一外在秩序无法完全实现对凡人的制约时,则依赖于宪政原则本身的超越性和神圣性而在凡人的内心起作用。这是宪政主义的又一方面的重要内容。

所谓在政治秩序中的“个人的缺陷”,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是由于理性有限,而不可能总是做出正确的公共决策;第二是由于具体的个人有其自身的感知角度,会夸张自己的成本和收益,而低估别人的成本和收益;第三,尤其是,当一个人获得了比常人更多的资源和更大的权力时会产生心理变异,即有可能认为自己在能力上和道德上超出常人,而更倾向于坚持自己的意见,而压制不同意见,甚至利用手中权力打击持不同意见者。这种个人缺陷将会损害政治秩序,使之无法实现达致公正以促进社会繁荣的目的。

同时,有限理性的个人也会在一些时候,在一些事务上,有深入的洞察和正确的判断。然而,如何发现这些个人的洞察和判断,并选择为公共决策,又是一个政治秩序的难题。

宪政主义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上面的问题。一方面,宪政主义通过各种人类精神的或思想的活动总结提炼出一组通行于全社会的最高原则,并在历史的试错中不断地改进这些原则,如尊重和保护生命权和产权的原则,在社会中遵循这些原则,就会使这个人类群体不致犯太大的错误。

另一方面,宪政原则还涉及一组有关政治秩序的最高原则,这组原则可以用来限制在政治秩序具体环节和职位的个人在其权力边界内活动,如他或他们不能不经正当程序剥夺别人的生命和财产,不能限制公民的信仰与表达自由;这组原则也可以用来发现和采纳对于社会整体来讲正确的判断和建议,如投票制度,以及保证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原则。

宪政主义能够得到实施的关键问题,是社会中的人接受这组宪政原则。这些原则之所以能够被人接受,不仅因为其内容的正确性,这表现为遵循这些原则,社会会因此而改善;而且因为其形式的超越性甚至神圣性。总之,宪政原则有一种高高在上的形象,使从事政治的凡人都会感到敬畏;这使得即使没有任何外在约束,宪政原则也能得到遵循。

二、宪政主义的形而下起源和形而上起源

宪政原则起源于道德原则,道德原则有两个起源,形而下起源和形而上起源。形而下起源就是经验的起源。这是经过人类社会漫长的试错过程,对各种制度的利弊得失和兴衰成败进行总结和提炼,得出的一般原则。一个比较经常看到的经验起源就是契约。在上古社会,契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交易的契约,这与今天的契约是一样的;一种是经济—政治结构中联盟关系或上下关系的契约。如姚中秋提出,中国上古的封建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君臣之间或政治联盟之间的契约关系(2012,第12~71页)。这种关系在十世纪以后的西欧也能看到。如在英国,英国国王与领主之间,领主与封臣之间,封臣与土地保有农之间,都存在着这种契约关系。从历史经验中可以提炼出,好的政治结构取决于好的契约关系,而后者应具有自愿、对等和信守的道德原则。

这种对契约的道德原则的总结又得到了来自交易的契约原则的补充。在封建制度下的契约关系中所包含的对等,即君臣间的对等交换关系,被平等,即个人或组织间的法律身份平等所取代。到后来,契约主义就是宪政原则的一个重要的基础。

道德原则的形而上起源,主要来自宗教或类宗教文化传统。不同于形而下的起源,宗教或文化传统起源于对上帝或天的敬畏和崇拜。这不依赖于经验,而依赖于中立和超脱的个人对天道或神意的顿悟。由于这种起源形式具有某种神秘色彩,以及它的传播要借助于神圣性,所以通常采取宗教的形式,或其它能够引起人们敬畏的形式。在其中,宗教或其它文化传统借用了人类远古产生的祭祀形式。

应该说,近代宪政主义的形成得益于这两种起源。宪政主义的形而下起源,为宪政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经验基础。它使人们相信,坚持宪政原则会给他们以至整个社会带来幸福和繁荣。而宪政主义的形而上起源,以其神圣性和超越性的特征,突显在全知全能至善的上帝面前,在高远深邃且善的天道面前,政治结构中人的有限性和世俗性,以强调用宪政原则约束他们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对于宪政主义的形而下起源,在有关宪政的政治学和经济学著作中有充分的讨论。如在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中,由契约主义导出的“一致同意原则”是宪法的效率和公正的基础。但对于宪政主义的形而上起源,则讨论得相对较少;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以致不少知识分子、尤其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并不知道这一起源,也就忽略了对这一起源的挖掘和运用。

本文的目的,不仅在于强调形而上起源对宪政主义的形成以至施行的重要作用,而且通过这一研究视角,挖掘出非西方的、尤其是中国的宪政主义的形而上起源,将之与西方的形而上起源进行比较,从而加深对这种中国宪政资源的理解,并将其用来作为今天中国宪政形成的一个重要精神资源。

三、宪政主义的基督教起源

很早就有人注意西方世界宪政主义的基督教起源,如弗里德里希的《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人们可以从奥古斯丁经阿奎那再到洛克和康德,梳理出基督教的信仰原则如何转变为宪政原则的。在基督教看来,世俗的政治制度以及政治领袖必然存在缺陷,人间正义的最高境界要到“上帝之城”去寻找(奥古斯丁,2006)。

从基督教神学的角度,后来的宪政主义并非源自希腊和罗马的世俗国家的传统。西塞罗指出,“罗马宪政(Roman constitution)的基本功能与基督教传统中宪政的功能截然不同。…… 人类正义的本质透过神的正义方能得见(恰如透过一面镜子)。而后者乃是只能部分地启示给凡人的神秘之物。”(第8页)奥古斯丁则进一步说,“真正的正义只有虔诚的信徒借助于神的恩典才可能达到,而永远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commonwealth,无论该共同体是基督教的还是非基督教的)中找到。……因为,甚至人间最好的法律也只是真正的正义的‘残片’或‘镜像’,这种正义只存在于上帝之城,它不属于此世。”(转引自弗里德里希,1997,第9页)

这种强调上帝的秩序凡人不可企及的性质,明显地反衬了人世间的政治秩序的有限性和注定存在缺陷,使政治秩序中人自惭形秽,而不敢妄称自己是一贯正确的政治领导人,以及现实中的政治秩序是完美无缺的。而真正有意义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法律,“不是正义的就不是法”(转引自弗里德里希,1997,第12页)。这使得他们要永远地追求上帝的正义,而永远也不能妄称自己已经得到。正因如此,世俗的统治者的政治权威永远是有限的,从而他就不应该有绝对的权力。奥古斯丁承认,“当一个统治者下令行上帝禁止之事时,一个基督徒有义务采取消极不服从的态度。”(转引自弗里德里希,1997,第19页)

而这种上帝的正义并非遥不可及,它通过自然的运转启示人们。托马斯•阿奎那指出,上帝的正义“通过显现于自然和有自由意志的事物之中的宇宙秩序呈现出来。”(转引自弗里德里希,1997,第29页)[1]他又说, 自然法却可以透过上帝植入人类的理性为一切人所知(转引自弗里德里希,1997,第32页)。因此,对上帝的正义的追求又可以转化为对自然法的探究。在这里,人也是自然;人的理性也是自然。上帝的正义因此可以为人所发现和理解。

既然人是自然,对自然法的追求就可以从对人性的理解得到;也能够从人的表达中获知。胡克说,“不容置疑的良善的最确定的标记就是所有的人都普遍认为应当如此”,因此,“人类普遍恒久的呼声如同是上帝自己的意思。”(转引自弗里德里希,1997,第49页)这就很接近契约主义的“一致同意原则”了。

洛克则更进一步,“要表明我们有能力知晓,即肯定有一个上帝存在,以及我们怎么能够获得这种确定性,我认为我们不必在我们自身以及有关我们存在的确凿无疑的知识以外去寻求。”(转引自弗里德里希,1997,第68页)也就是说,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上帝存在的证明。因而,也就可以通过对人性的理解去探究上帝的意志。

弗里德里希指出,尽管洛克有着批判宗教的声誉,但他其实是一个基督徒。在他那里,基督教的宗教原则转换为了具有理性色彩的宪政原则。洛克在《基督教的合理性》一书中指出,他所说的上帝就是基督教的上帝。而正是因为人的理性是上帝的作品,所以人们能够通过理性发现上帝的正义,一个途径就是发现自然法。广义地,它包括“正义,至高无上的自然法和结合全社会的契约。”(转引自弗里德里希,1997,第72页)在这里,形而上的上帝意志与形而下的契约联结了起来。而这种自然法,也许就是一种理想的法,它代表了所有的人对上帝律令的一致的理解,从而遵循这一上帝的法律又能保证所有人的最大的自由。洛克说,“哪里没有法,哪里就没有自由。”(转引自弗里德里希,1997,第72页)

既然人是上帝的作品,人性就暗含着上帝的正义;因而人的生命及其权利,就是上帝正义所包含的内容。“没有人对于自己或者他人具有毁灭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他人生命或财产的绝对专断的权力。”(转引自弗里德里希,1997,第73页)弗里德里希指出,“为保护公民及其财产而对政府权力行使规范化的制约,是洛克超验的正义信念合乎逻辑的结果。”(弗里德里希,1997,第76页)在这里,从信奉上帝的宗教出发,洛克已经明确地得出宪政主义的精髓主张,限制政府。最后,从上帝意志,自然法,人性,人的表达,洛克落脚到了人权。

康德有着更为理性主义的声誉,他试图用理性解释一切。他的著名的“绝对命令”是最高的道德原则。然而,他最终也不能否认道德的形而上起源。他坚持,“这些神的戒律也并不是一种‘异己意志’的专断命令,而是每一个自由意志自身的法则”,但他也承认,“它们仍然必须被视为一种至上存在的命令,因为只有来自于这样一种道德完美、圣洁、仁慈和全能的存在的意志,我们才能希望确保这种至善。道德律要求人们将至善作为其一切行为的目标。除非使其意志符合神圣且仁慈的造物主的意志,他就没有希望达到这一目标。”(转引自弗里德里希,1997,第83页)

正因如此,康德将遵循“绝对命令”的人看成是“目的”,从而更强化了他们的权利的价值。“它对任何未能使所有的人参与决定法律的政府提出疑问,只有这种参与才能保证人们不被当成手段来使用。绝对命令以其忠告形式,通过把人的道德判断解释为实际上是普遍立法,提供了一种学说基础。”(转引自弗里德里希,1997,第84页)这样,人的权利就更具不可侵犯的性质,且这种权利被解释为一种立法权,这是人权的最高的形式和最基础的内容。

而在另一方面,基督教认为人是有原罪的,因而必是不完善的,有缺点的;加尔文主义则认为人一开始是完善的,但自己堕落了。人类自己无法依靠自己的能力完善自己,只能依赖于对基督耶稣的信仰才能做到这一点。而信仰耶稣就是信仰上帝的正义。既然所有的人都有原罪,都有缺点,组成政府的人也就一定是不完善的凡人。信奉加尔文主义的美国国父们因而认为“统治者也有罪性,因而不能赋予其绝对的权力”(艾兹摩尔,2010,第7页);“人民根据上帝的旨意,仅给予了政府有限的权力,并且是有条件地给予——如果统治者违反了契约条款,人民保留与其解除契约的权利。”(艾兹摩尔,2010,11页)

因而,基督教的神学资源经过数十代神学家和哲学家的努力,终于为近代西方的宪政主义奠定了基础。

四、宪政主义的儒学起源

在中国,很早就有超越的最高原则的观念,即“天道”;也可以称之为“天”,“道”,或“天理”。这种观念的文字,最早可在《易经》中发现,继而在《尚书》中多有使用。《尚书》云,“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即在古典意义上,“道”就是超越的。

到了老子和孔子时代,“道”就是一个很成熟的概念。在老子的《道德经》中,“道”是篇名,也是开篇第一个字。在这里,“道”是宇宙万物之始,也是它们生成、演化和发展的内在原因,却看不见摸不着;人中之君子可以知道它的存在,竭力探寻和追求它,却只能获得大致的轮廓,得到一些片断。

所以,“德者,得也”,即“德”是人们尽其所能对“道”的窥见和感悟。正因为,道是浑然一体,混沌难辨,无声无色,高深莫测,理性有限的人类就不可能全部把握,他们的政治领袖也不可能。所以,这些“君”和“王”只能尽量探究道,追随道,按照他们理解的道去治理社会。而老子的这篇文章,其实就是在说,一个政治领导人怎样才能更接近道地去履行职责。

在《论语》中,道与人的分野更为清楚。在这里,孔子经常用“天”,“道”,“礼”,“仁”,“中”和“义”等来表示道,在其中,“天”可能是最为贴切的表达。天既是全知全能的存在,又是最高的正义;而人间社会的君或王,只是世俗的和有限的政治领导人。即使是最高的政治领导人,天子,也不过是人间社会中的一个公共职位(天子一爵)。他们要保住这个职位,就要把握天道,遵循天道去施行公共治理。

如果不能把握天道,甚至违背天道去滥用公共权力,就会失去这个爵位,谓之“失天命”。这个概念诞生得很早。《论语》中记载尧向舜交班时说的话:“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意思是说,如果你不好好干,让老百姓穷困的话,上天就不再发你工资了。后来当商汤伐夏桀、周武伐商纣时,都涉及到天命的转换。其原因,就是失天道者失天命,得天道者得天命。天命就是统治或公共治理的合法性。

反过来讲,一个人或集团并不因获得了政权或政治领导人的世俗地位就有绝对的统治合法性。当他们的统治和治理符合天道时,他们才有统治合法性,当不符合天道时,就没有统治合法性。这被有些学者称为“君权有限合法性”(邓小军,1995,第286~292页)。这种观念,也贯穿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中。当一个政治领导人行仁政,替百姓着想,甚至愿意用自己的生命去换民众的幸福,并能约束自己时,则被称为君或王;当昏庸无道时,就失去了君或王的资格。所以孟子评论武王伐纣时说,“闻诛一夫纣矣,未闻轼君也。”这是很清楚的政治合法性判断。

到了汉代,董仲舒将先秦的道家、墨家和儒家有关天道的思想提炼为“天”,并赋予天某种准人格神的性质,用来作为政治集团统治合法性的衡量标准。他说,“上奉天施,而下正人,然后可以为王也云尔!”君主的政治地位虽在一般臣民之上,但仍是天之下的一个凡人。所以“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与先秦天道主张的区别是,君主遵从天道,不仅要在法度道德上顺应,而且要用明确宏大的仪式显现出来,“故必徙居处,更称号,改正朔,易服色者”。如果君主遵循天道做出成绩,上天会降下祥瑞;如果做了违反天道的事情,上天则会降下灾异:“灾者,天之谴;异者,天之威。”因而,董仲舒的“天”是“为制约君王权力寻找形而上的、神圣的论据。”(曾振宇,1998,第90页)

到了宋代,天道多被称为“天理”。宋儒探究天理,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挽救“宪纲危机”,这起源于“帝王存心之偏导致政治方向之误”(卢国龙,2001,第314页)。解决的方法,按王雱的主张,就是“任理而不任情”。所谓“任理”,就是“一种政治宪纲或方针”,“也就是将天道理解为无意志、无情感的自然法则,从自然万物的大化流行中寻绎出普遍原理,作为人事的准则。”(卢国龙,2001,第181页)。

不言而喻,这种看法把世俗政权中的君主看成是易犯错误的凡人。程颐在《代吕公著应诏上神宗皇帝书》中批评说,宪纲危机的根源在于皇帝“以天下徇其私自欲者也”。解决的方法,就是皇帝要遵循“大中之道”(卢国龙,2001,第313~314页)。这是指自尧舜禹开创的儒家道统,而后者就是儒士们追求天道的结果。因而,“大中之道”就是天道。也就是说,要用天道来衡量政治领导人的行为与举措,如果违背天道,皇帝就要自我反省,“格君心之非”(卢国龙,2001,第325页)。在宋代,对君主的批评不仅通过上书,甚至可以当面批评。据记载,朱熹在任宋宁宗赵扩经筵讲官时,曾当面要求皇帝要“正心诚意”,明确提出“防止君主独断与近习预权之法”,被评价为有限制君权的意义(束景南,2003,第981页)。

到此可以很明确了,中国的天道传统一直包含了形而上的超越的天道与世俗政治领导人有限性的鲜明对应,并建立了由天道衡量政治合法性的宪政标准,从而形成了一种天道在上、政治在下的宪政结构,这种结构一直延续到近代。余英时指出,“知识分子代表道统的观念至少自公元前四世纪以来已渐渐取得了政统方面的承认。”(余英时,2003,第93页)

在政治实践中,通过革命废除无道君主,只是天道显现力量,纠正世俗政权错误的最后手段。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最后结果是迫使君主或其它形式的政治领导人遵从天道的有效威慑。迫于压力,任何政治领导人为了保住自己的政治合法性都力图了解天道、把握天道。然而,“天道”高远,如何知天道?《尚书》说,“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一个凡人或世俗政治领袖可以有一个简单办法,即通过民众的感受和表达去接近天道。

然而,民意还不完全等于天道;当下的民意表达也可能只关注民众当下的和局部的利益。所以《尚书》云,“民心无常,惟惠是怀。”对于更为一般化和持久的“民意”,即人性的探究就自然是一个重要补充。在这方面,儒家把人性作为天道在人间的完全体现。孟子曾说过,“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中庸》又云,“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都是说,人性就是自然,自然就是天道。人们可以通过对人性的了解去感悟天道。

而人性的本质是善的,即孟子所谓人有“善端”,“侧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这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是本性自然的。但可能随着自我利害意识的加强而被遮蔽。有些人可能会一直保持着这个善端,有些人可能要通过学习而重新发现和确立。而一些人不遵循这个善端去作恶,是违反人性的。而这种善,就是“各正性命”,“万物并育而不相害”,使得社会中所有的人都能在不损害他人情况下获得自身幸福的天道规则。

人有善端,也有理性,因此可以自治。这在中国文化传统语言中,表达为要求统治者的无为,即如老子所言,“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而自治的范围,就是民权。所谓“权利”,就是受保护的利益的恰当范围。英文rights,就是“恰当”之意;拉丁文Jus,也有规范与正义之意。因此,对应于现代汉语“权利”的古文,一个字是“所”。如“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其中“所利”即恰当利益之意。在《礼记·礼运》中的“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章句中,“所”和“有”都有“恰当”之意。

更直观地,是“经界”一词。孟子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即指权利的边界。他接着说的话就更能证明,他是指权利边界的:“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孟子·滕文公上》)更一般地,“礼”是用来泛指包括权利边界在内的人与人之间的均衡,政府侵犯人们正当权利的行为就是“非礼”,如“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左传》)

就这样,既有善端,又有理性,还有权利的人们组成了社会和国家,就是后者的基础和目的。孟子说,“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正如夏勇所说,“本者,主体也”,“民惟邦本”就是“一个关于人民主体资格的判断,还是一个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判断。”(夏勇,2004,第8页)也就是人民主权之含义。董仲舒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很显然,民是目的。

就这样,从超越的天,到可窥探天道的民意,经过文化精英对一般的和持久的民意,即人性的探讨,得出有关人的善端、理性和权利的判断,并以此为基础和目的,建立社会的和政治的秩序。进而,超越自己利害、关心社会与历史的文化精英,通过对不同制度规则的得失成败的历史积累的观察,提出通行于人类社会和政治领域的一般原则,就是弥补民意之缺陷,更为接近天道的努力。更进一步,天道的概念,作为文化精英和政治统治者追求和探究的最高正义,则是反衬人类理性之有限和世俗政权之粗陋的超越且神圣的价值,使得他们心怀畏惧,承认对他们的制度约束,成为传统中国的宪政主义的精神基础。

五、天道与神意传统影响世俗世界的形式及其比较

天道或上帝正义的神圣性并不是虚无缥缈的,仅靠抽象的理论和正义感、甚至是空洞的恐吓所能奏效的,而是这种形而上传统所内含的可信性和威慑性信息所致。这种信息是说,天道或上帝意志并非只是正确的道理,它们还包含了神的强制性。如果特定的政治领导人或世俗政权甚至整个人类社会不遵循天道或上帝旨意,就要遭到惩罚,如果遵循,就会得到回报。

如在儒家传统中,存在着“天人感应”说,这一学说起源于殷周时代,到汉代由董仲舒发扬光大。“天人感应”的含义是,上天“是一具有隐形人格的意志之天”(蒋庆, 1995,第219页),它会对人类社会、尤其是统治者的行为,以自然灾异的形式作出反应。“该学说虽然以天人感应立论,但最终点则落在人事的是非善恶上。”(蒋庆, 1995, 第206页)通过天人感应,告诉人类及其统治者,天道是什么,以及遵循或违背天道的后果是什么,以强化凡人对天道的自愿遵从。 据蒋庆,天人感应说在历史上确实起到了政治批判和约束统治者的作用。他说,“从汉代的政治史来看,帝王均能因灾异敬俱修省,宽刑救罪而改善政治。”(1995,第217页)在《公羊学引论》中,他列举了六个因自然灾异,如地震,日蚀,流星雨等,引起皇帝反省,下诏罪己,以改善政治和治理的例子。其中一例如下: “五凤四年夏四月辛丑晦,日有蚀之,宣帝下诏罪己曰:

‘皇天见异,以戒朕躬,是朕之不逮,吏之不称也。以前使使者问民所疾苦,复谴远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举冤狱,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转引自蒋庆,1995,第217页)

即因日蚀,汉宣帝公开检讨自己公共治理的不足,决定派官员到各地察访,纠正冤案,罢黜对百姓严苛的官吏。

蒋庆总结道,“从历史记载来看,统治者见灾异罪己改过的作法井非是出于稳定政治取悦民心的权宜之计,而是出于宇宙和谐天人同类相应的生命信仰。公羊学用具有超越性与合理性的天来限制君权,其力量来自统治者内心的信念,故其对政治的批判才如此有力,在君主大权独揽的时代起到了限制君权的作用。”(蒋庆,1995,第218页)很显然,通过具体的形式,形而上的天道实际上产生过宪政主义的作用。

再看基督教的传统,在将上帝的意志转变为人类社会治理和政治领域秩序的过程中,有着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方法。我们知道,基督教的上帝是一个人格神,他就是耶和华。在早期,他是犹太族的神,有些犹太人的政治领袖曾亲身一睹圣容、聆听教诲。如亚伯拉罕,雅各,摩西等。他经常直接向犹太人发指示,如果不遵循他的指示,就会受到惩罚。比如,就是在一开始,亚当和夏娃没有听他的命令,偷吃了禁果,就被他逐出了伊甸园。

这种惩罚还是很温柔的。据《旧约》的记载,上帝因人类的不服从曾多次降灾于人类,比较著名的,有诺亚时代的大洪水,索多玛和蛾摩拉的毁灭,约瑟在埃及的七年饥荒,对埃及法老的十灾,亚述巴比伦灭以色列,等等,其中诺亚时代的大洪水是针对整个人类的。还有一个经典的故事,就是摩西到西奈山面见上帝,然后拿着刻有“十诫”的法版下山回到犹太人营地,发现犹太人供奉起了金牛犊,一怒之下摔了法版,又命令人将三千背叛耶和华的以色列人杀死,以代上帝行使惩罚。

上帝命令的有效性,还通过上帝与以色列人的约定而得到加强,这一约书放在按上帝指令建造的约柜中,以色列人会在不断的迁徙过程中带着约柜,并经常在约柜前向上帝请示。这种具体形式更强化了上帝在以色列人心中的存在。并且,凡是不遵从上帝旨意的以色列领导人都会受到上帝的惩罚。《旧约》中,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记载,某某王“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因此不久就遭到耶和华的废黜,具体形式包括敌国的进攻,臣属的谋杀,国民的起义,直接立别人为王,或干脆让他死亡等。例如:

“13:1  以色列人又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耶和华将他们交在非利士人手中四十年。”

“15:8  犹大王亚撒利雅三十八年,耶罗波安的儿子撒迦利雅在撒马利亚作以色列王六个月。

15:9  他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效法他列祖所行的,不离开尼八的儿子耶罗波安使以色列人陷在罪里的那罪。

15:10  雅比的儿子沙龙背叛他,在百姓面前击杀他,篡了他的位。”

“38:7  犹大的长子珥在耶和华眼中看为恶,耶和华就叫他死了。”

这种记载在《旧约》中达50多次。

当基督教发展起来以后,耶和华被一般化为所有人的神。这种神与人之间的互动也经常存在。当罗马皇帝君士坦丁梦见十字架后,打了一个胜仗,从此就皈依了基督教(吉本,1997,第444~450页)。在一个基督徒看来,上帝不仅是一个概念,而且很有功效。阅读《圣经》成长起来的基督徒,自然会相信违反上帝正义所要遭到的令人恐惧的惩罚,和遵循上帝正义所能得到恩典,从而潜移默化地倾向于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自觉地接受源于上帝的宪政原则。

总体来看,无论是基督教,还是儒家传统,都有着将全能至善和高远深遂的形而上的正义转化为一种世俗世界的凡人能够理解的信息,并相信如果不遵循这一正义原则,就将受到惩罚,因而实现了凡人、尤其是处于政治高位的凡人在没有外力情况下对最高原则的遵从。这也许是解决市场失灵和民主失灵等个人主义失灵的重要制度。

然而,比较一下儒家传统和基督教传统的具体形式,就能发现,在让人们接受超验正义的形式和强度上,前者远不如后者。儒家传统中的天人感应,只是通过自然灾异间接地暗示帝王,他们的统治可能存在问题;而基督教传统中,耶和华则直接降灾于人们。自然灾异一般只带来局部损失,如地震,甚至并不带来直接损失,如日蚀;而耶和华所降之灾,往往是杀身灭族之祸。所以,一般而言,基督教传统所推行的上帝正义,可能会比儒家传统所推行的天道,更有力度地让统治者及人民接受。

即使儒家的天人感应已经远远弱于耶和华的降灾,但并不是儒家传统中的主流。其所实行的时代只是汉代的一段时间。在汉的前后,天人感应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蒋庆指出,“从中国儒学的发展来看,宋以后天完全被义理化、心性化,使统治者缺乏一种来自超越界的神圣的限制,只存在内心的道德限制。但这种内心的道德限制往往很难起到限制的作用。宋以后中国礼法制度逐渐衰弊,缺乏源头活水,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将天完全义理化、心性化,使郊祭等大礼缺乏人格之天作为其基础,而流于形式。故公羊家天人感应说认为天是一具有隐形人格的意志之天正可以救宋学(心性儒学)之失,为中国今后的文制建设提供一超越神圣的基础。”(蒋庆, 1995 , 第220~221页)间接地,他对人格神的肯定也就等于对基督教人格神形式的肯定。

当然,在肯定人格神有着对统治者更强的内心约束功能时,也要看到人格神本身的问题。这就是,一旦神有了具体形象,就有可能与特定民族或地域联系在一起,就缺少普适性;一旦神有了具体人格,对他的崇拜就缺少过渡地带或弹性,就会产生排他性;如基督教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异教徒的残忍杀害。人们还会将具体的人格神与人性联系在一起,赋予他特定的性质和品格,以及他的父母亲属等,这样一来,就很难保证他的超越性和神秘性,反而会引起不同的人的不同理解,以致产生分歧。如基督教内因圣父圣子和圣灵是否三位一体而形成了不同的派别。

而儒家和道家早期的天道,以及后来宋儒发展出来的义理之天,恰是刻意隐去形象,让人无法直观,就是“大象无形,大音希声,道隐无名。”其特性并不威猛高大,而是谦卑柔下,如“水几于道”,“天下之至柔”。对“道”的“形而上”定性,就是“超乎形,而非离乎形”(陈布雷,转引自邓小军,1995,217页)邓小军进一步解释说,“道是形上的,表示道不是物、不是人格式的、不是有意志的。道不离形下,表示道体现或内在于万物与人。”(邓小军,1995,217页)。这种无形象、无人格的天道恰又没有民族和地域的色彩,以及具体人个性的特征,因为具有普适性和与其它宗教或文化传统兼容的特点,因而如马克斯·韦伯所说,儒教“较之不宽容,起码较之加尔文清教的不宽容,有远为博大的宗教宽容”(马克斯·韦伯,1999,第295页)。

也就是说,天道或上帝是否人格神,是各有利弊的。人格神有助于凡人的理解,和加强其报应的可信性,起到更有效的约束作用;而义理之天则因没有具像,更少排他性,更多兼容性;人格神更依赖于可置信的惩罚让人们信仰,而义理之天则更倾向于通过讲理让人们相信。这会因此产生不同传统的社会的不同制度结构。

六、谁知天道或神意?

天道或神意既然是形而上的,就不可能直接显现出来。尽管无论基督教传统,还是儒家传统,都强调通过民意窥探天道或上帝正义,但究竟不认为,民意可以完全地反映天道或神意。在基督教看来,凡人都是有原罪的、不完善的人;而儒家则认为“民心无常,唯惠是怀。”事实上,他们都认为,除了了解民意外,还要直接去了解、探究、思考和领悟天道或神意。

这就需要有专门的人去做这项工作。在中国,这种人叫作“士”或“君子”;在基督教世界,就是牧师或教士,以及世俗的学者。那么,他们为什么比别的人更接近天道或神意呢?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不是一个个单独的个人,而是结成一种传统,形成了一种制度。并且,在一个社会中,往往同时并存着多个传统和多种制度,今天看来成功的传统,是在多种传统的竞争中幸存和发展起来的。

无论是基督教还是儒家,其最初的起源都无从考证,但在传统长河中的某一时点,会出现伟大的宗教英雄或文化英雄,他们或者是顿悟天道,或者是集往日文化资源之大成,创建经典,开启传统。在他们之后,经世代师生传承,延续数千年。在这一过程中,后来者又会重新思考和解释先圣的经典,改进和完善他们的学说;并在与其它传统的辩论和竞争中改进自己的学说。更有在传统内部,也会出现多个亚传统,它们之间也会竞争与辩驳,使传统内部充满自我批判精神和活力。

因此,天道或神意虽是形而上的,但它们在人类社会的功用,还是通过有形的人和制度来实现。反过来说,儒士集团和教士集团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天道或神意的近似代表者的角色。孔子说,“士志于道”,又说,“君子学以致其道”,“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孟子说,“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都是说,儒士们的职业就是学习、探究、遵循并捍卫天道。在儒士集团中,除了像周公孔子这样的开创者外,还有如子思,孟子,董仲舒,文中子,周敦颐,二程,朱熹,王阳明等出类拔萃的圣贤,他们对儒家传统趋向天道作出了重大贡献。

同样,在基督在犹太教基础上开创了基督教以后,基督教的精英们前赴后继,将基督教的传统传承下来,发扬光大。如基督的门徒彼得、保罗等人到世界各地传播基督教的教义,后来又经历代基督教精英们的阐释与发挥,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传统;继而又经奥古斯丁,阿奎那,路德、加尔文、洛克,康德等人的努力,继续将基督教传统与西方世界的世俗学术传统结合起来,成为人们所能看得到的“上帝的正义”。

儒家传统及儒士集团,和基督教传统及基督教精英集团在人间社会中代表天道或上帝正义的观念,后来逐渐被统治者及整个社会所接受。如前引余英时所述,“知识分子代表道统的观念至少自公元前四世纪以来已经渐渐取得政统方面的承认。”(2003,第93页)在中国,自汉以后,历代统一中国并能长久执政的王朝,都要尊儒家传统为正统文化。尤其是从北边入主的少数民族政治集团,表现得更为虔诚。历史记载,元代皇帝和清代皇帝到曲阜拜谒孔子的次数显著地多于其它朝代。

在基督教化以后的西方世界,基督教精英集团及其组织,如罗马教廷,就被视为基督在世间的代表;如罗马教皇的头衔中,就有“基督在世代表”的称呼。自11世纪教皇格里高利以后,在中世纪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世俗国家的国王要经罗马教皇加冕才有合法性。近代以后,虽然新教国家或天主教的共和国的政治领袖不再从教皇那里获得合法性,但在他们的国家元首就职仪式上,仍有象征上帝正义的内容。如美国总统在宣誓就职时,要把手放在《圣经》上。

除了在象征意义上和仪式上,统治者要从儒士集团或教士集团及其组织那里获得合法性资源以外,他们还通过请儒士为师或友的方式获得天道的指点。自汉以后,由儒士给最高统治者讲课的“经筵讲席”制度一直延续到了清代。《康熙起居注》详细记载了给康熙皇帝上课的情形。更不用说,统治集团还有意识地让儒士给自己的子弟讲课,尤其是确定了皇位继承人后,还要正式聘任“太傅”。

通过“入仕”,儒家士大夫们直接进入到政治结构中担任公职,高至行政首脑(宰相或大学士),他们用自己理解的天道影响制度和政策的制定。科举制形成以后,这种情况更为普遍。

而在基督教世界,基督教精英集团对政治集团的影响更为间接和隐蔽。在有些国家,如英国,威斯敏斯特大教堂的主教还直接参加议会的上院;而在美国,则明显地“政教分离”。然而应看到,基督教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融入到世俗的宪政理论中,且不少政治家都是基督徒。自美国建国以来,几乎所有的总统都是基督徒。

因此,尽管我们称“上帝的旨意”和“天道”是宪政主义的形而上起源,但这在人类社会的制度结构中并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由专业探究这种超验正义的集团变为可阅读的知识和文化原则,呈现在人们面前;这个集团同时又承担着推行和捍卫这个超验正义的职责,制度化地弥补形而下的世俗制度所无法克服的弊端,即在所有外在约束机制都不能发生作用的地方发挥作用。

七、基督教和儒家形而上宪政主义起源的异同 

对比前面第三节和第四节,我们发现起源于两个不同宗教或文化传统的宪政主义的基本内容有很相近的地方。对于这两者的更详细的对比,见于邓小军的著作《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逻辑结合》,只是他将西方宪政主义的源流看成是民主思想的脉络。他实际上均对基督教和儒家的形而上起源予以关注和讨论,并以此为起点,讨论和引申到了形而下世界的具体规则。只是在总结时,却丢掉了基督教的形而上起源。我在邓小军的基础上做了一些调整,如下面。

上帝的正义——自然法——天赋人性本善——天赋人性平等——天赋人权平等——政治权利平等——主权在民——民主

天道——自然——天赋人性本善——天赋人性平等——所、有、经界、礼(权利)——民为邦本(主权在民)

东西方这两个形而上传统转化为世俗政治的宪政主义的相似性,说明人类社会的发展虽有地域及历史的不同,但借助于超验的神圣性和威慑性驾驭世俗政治的创见和可行性是相通的。这在今天仍是宪政主义的宝贵资源。

从两个传统的前期和逻辑链条的前半部分来看,它们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从超验正义引申出自然及其法则,再从自然法引申出人性,再落脚到人权,都能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只是在后面,基督教传统得出了民主的结论,而儒家传统并没有。这是两个传统的第一个重要区别。但这个区别已经不是宪政主义最重要的部分了。民主虽然可以加强宪政主义,如选举形式是宪政合法性的重要判别标准和法定程序,可以替代战争或其它暴力形式以更换政府,但也会削弱宪政主义,如用多数人的同意践踏基本人权和产权。

这种区别之所以产生,可能有很多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华文明诞生和成长于黄河流域中下游的华北平原,有着稳定发展和大面积的农业,以及相应的稳定的家庭组织,这一制度资源对以后更大规模的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助益;而希腊人则因为土地狭小,有着更多的战争和海外冒险,家庭组织很不稳定,所以发展出了陌生人之间的组织制度,即民主制度。民主制度更侧重人们的互相制约,而在家庭制度走向其制度瓶颈时,儒家传统更侧重于挖掘家庭秩序中的一般性道德原则,用来补救家庭血脉淡化的问题(盛洪,2008,第 18~92页)。

两个形而上传统的第二个重要区别,如前所述,是基督教传统更依赖于人格神的威慑,而儒家传统因缺少这种人格神的威慑,而更侧重于义理,用道德说教来弥补神圣性和威慑性不足的问题。因而,儒家传统虽然有形而上的资源,但表现得更与形而下经验和理性相融合;虽然在威慑和使人敬畏上有所失,却在让人“心服”上有所长。

因以上的不同,儒家宪政主义传统与基督教宪政主义传统,在所导致的宪政主义安排上也有所不同。所以,第三个区别是,天道传统强调凡人不可能透彻了解天道,避免违反天道一个最好的方法就是“无为”。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天不说话,自然照样演化;统治者不去有为,社会自会运转。当统治者不知天道时,有一个遵循天道最好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做。几千年来,天道传统用“无为”,“不要扰民”,“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和“不与民争利”等原则,劝说和约束统治者不要扩张政府和多用权力。这种主张作为一种宪政原则,是最基础性的原则;作为实际政治安排,则起到了对政府扩张釜底抽薪的作用。因为政府退出它不该进入的领域,就会从根本上防止政府的负面作用。

天道传统的第四个特点是,它更侧重于依赖文化精英集团去限制君权。自春秋战国以后,就形成了独立于政治集团的文化精英集团,他们与政治集团互动并合作,产生了余英时所说“道统指导政统”的结构;后来又经科举制的形成与发展,使代表天道的文化精英们制度化地进入到政治结构中来,行政、谏议,史官,监察,经筵讲席和太傅等职,都是由文化精英承担,因而是约束君权的有形安排。

天道传统的资源在今天仍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资源。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市场化改革,实际上就是回归到“无为”的宪政原则的改革,就是一场最深刻的宪政改革。它所导致的结果是举世瞩目的;同样,文化精英的力量仍然是今天中国宪政改革、以及宪政结构中的重要因素。 

八、宪政主义的形而上源泉的现代意义

近代以来,西方经历了一个世俗化过程;而中国知识分子,则在欢迎西方的希腊传统时几乎完全拒斥基督教传统,并以科学与民主为准则,打倒了儒家传统。于是,东西方都倾向于贬低形而上的超验的传统对人类社会的重要作用,而夸大形而下的世俗力量的作用。

宪政主义的形而上起源和形而下起源有什么区别呢?它们分别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它们之间的均衡一旦被打破将会怎样?

实际上,当我们区分形而上和形而下时,我们发现,只有宪政主义的形而上起源,才真正能让人们看清宪政主义的更基本的性质。当从形而下的角度看待宪政主义时,就会过分强调契约主义的意义,强调其在公共选择领域中的形式——投票的作用。在这时,人们会认为,个别的人才是有缺陷的和有弱点的,一旦所有的人都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权利,尤其是康德所说的立法权,就会纠正个别人的缺陷,避免他的弱点带来的公共决策中的问题。

然而从形而上的角度看,不仅所有个人都是有缺陷和有弱点的,而且他们加在一起也是有缺陷的和有弱点的;真正完善的是上帝或天道。而这又是凡人只可接近却永远无法达致的全知全能和尽善尽美。在这样一种完美与残缺的对比中,人类就不会过于狂妄,就会承认自己先定的内在的缺陷,小心翼翼、战战兢兢履行自己的公共职责,并接受制度结构中的其它部分、或社会中的其他人对自己的约束。这里的“人”,不仅是个人,而且指人的群体,以至整个社会的人。而这,才是宪政主义的真正含义。在这种宪政主义下,不仅独断的部门或个人要受到制约,而且民主形成的部门或个人也要受到制约,如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也要受到制约。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一个限制立法机构的规定。

第二,从形而下的世俗观点来看,对人的最有效的制约只能是外在的强制力,人们内在的自律只在一定程度上起作用,但不能起根本的作用。因而,若要实行宪政,归根据结底要靠外在力量的制约,更根本的,是强制性的外在力量。然而,这种看法有一个最大的悖论,就是怎样制约这个外在强制力的问题。例如,人们假设由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建立的军队会自动遵循宪法和法律。

然而实际上,在任何具体的时空中,直接掌握军队的一定是特定的个人,他们在军队中有着更直接的支配能力。如果军队领导人不服从立法机构,甚至不遵循宪法,就会颠覆宪政。2013年7月在埃及发生的推翻民选政府的军事政变就说明了这一点。而美国历史上的一个小故事,也说明了军队领导人对立法机关的尊重甚至敬畏,是美国宪政所以奠立的非常重要的因素。1783年,美国大陆军的一群军官因不满议会一再拖延支付军饷,阴谋发动反对议会的叛乱,华盛顿知道后及时前去阻止。通过阻止这次叛乱的发生,华盛顿为美国奠定了一个原则,即军队应永远在民选的政府控制之下[2]。这件事情说明,正是因为华盛顿内心有着对宪法和议会的尊重,才使军队不至于失控,而军队本身是没有任何机制能够约束它自己不去突破宪法原则。

第三,当我们从形而上的角度反观宪政主义时,就会对政治结构有一个更宽的视野。即,当我们认为神意或天道是尽善尽美但只能接近而不能达到时,我们就更清楚地意识到,所有的凡人都是有缺陷的,宪政主义的含义就是针对这种情况,一般地提出要有制约和限制凡人,尤其是身居政治高位的凡人的制度安排和其它方式。这不仅包括近代以来在西方世界普遍发展的民主制度,还包括在此之前的贵族对王室的制约,神权对君权的制约等等;也包括中国传统中的谏议制度,史官制度,科举制度,经筵讲席制度,太傅制度等等。

这样一来,宪政主义就成了最有包容性的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它接纳各种有效限制权力和制约凡人的方式,而不用一种替代甚至排斥其它种方式。在这时,民主制度只是宪政主义的一种形式,当然是最重要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全部,也没有理由用民主方式替代或排斥其它方式。而反过来,如果认为民主制度是比宪政主义更基本的制度,就可能蜕变为没有宪政原则的民粹主义。在这种认识下,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有“好民主”,还有“坏民主”,后者就是用所谓“民意”推翻宪政原则的民主;就会知道,使民主真正成功的根基是宪政主义。

第四,有着这样的形而上宪政主义的视野,就可以打通中西,贯通古今。一般认为,宪政主义是在西方世界的近代才开始出现的。这一方面忽略了基督教很早就奠定的宪政主义形而上基础,以及以后的长达千余年的努力,也忽略了在西方政治实践中,基督教组织对世俗政权及其领导人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制约。人们一般地谴责“君权神授”的仪式,认为是替君主专制提供了合法性;然而如果从形而上宪政主义的角度看,这种形式恰恰表明了君权低于神权,而神权后面是一组来自上帝的正义原则,因而这种形式就是对君主的某种程度的限制,就是一种宪政主义安排。

由“君权神授”可以想到董仲舒的“屈民以伸君,屈君以伸天”的说法,想到天人感应说,这是用天道限制君权的中国方式。用形而上宪政主义的视野,我们也能看到儒家和道家几千年来限制政治权力和弥补个人缺陷的努力。这些努力的具体形式虽然与西方世界或其近代形态有着很大不同,但如果从形而上宪政主义的角度来看,则都是以无限天道限制有限凡人的,因而有着共同性。由此,中国的知识分子也可以珍视宪政主义的中国资源,用来支持现在的宪政改革。

第五,形而上的宪政主义可以让我们更清晰地理解和分析历史,尤其是近代史的迷团,如一些重大错误和灾难的原因,以改进我们的认识,避免重犯类似的错误。例如,由于观念上有巨大的误解,以为宪政主义的形而上资源具有负面作用,在物质生产效率发展和社会世俗化的过程中,贬低甚至唾弃基督教传统或儒家传统中具有神圣超越的部分,在中国,甚至完全抛弃了儒家传统。而在另一方面,把本来制约权力的民主形式做了夸张的理解,甚至用其作为反映最高正义的唯一标准,用来替代宪政主义的形而上来源,反而使集合的凡人失去约束,却又不能对这种结果进行批判。

更进一步,由于缺少了神圣性带来的对宪政的敬畏,民主制度本身也遭到损失甚至颠覆,因为存在着监督费用,民主无法对自身难以监督和约束的部分发生效力,这时我们发现,民主并不能完全地解决约束权力和限制凡人的问题。反过来,挟着民主的形式甚至只是外表,同时又没有神圣性的威慑,暂时获得权力的政治人物逐渐会成为不受约束的怪兽,为害社会;后者又无可奈何。在这时,有关的政治人物也可能会发现神圣性的意义,但把自己打扮成超凡入圣的神,句句是真理,不会犯错误,结果更没有人或外在神圣之物可以制约他了。文革期间的毛泽东,就是这个样子。但这种集政治权力和神权为一身的凡人就成为了古今中外最为不受制约的例子,制造了历史罕见的灾难。

因此,吸取历史教训,均衡地吸收宪政主义的形而上资源和形而下资源,才真正能够构建宪政主义的政治结构,以实现宪政的基本目的,即约束在政治结构中的凡人(们),使政治造福于人类社会,而不至于为恶。在这时,就应把来自天道和上帝正义的原则高高放在所有人的头上,让他们永远自惭形秽。不仅让君主们,而且让民选的立法机关成员们都心怀敬畏,让他们在理论上不可能实时监督的公共职位上,尽职尽责,不滥用权力,才能真正实现我们的政治理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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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学术界》2014年第2期)

[1] 应指出,自阿奎那,理性主义者用自然秩序来证明上帝的存在,形成了一种自然神论传统。这一传统缓解了理性主义与基督教的对立。当它用理性主义解说上帝时,也将基督教的传统带入理性主义。这使希伯来-基督教传统与希腊传统贯通了起来。

[2] 这一故事是笔者在美国国家历史博物馆中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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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心诚意】士大夫的中华|盛洪

盛按:春节是中华的新年。然而最有功于中华文明的集团--士大夫群体却在这几十年中被严重忽略了。人们讨论的中心,不是帝王将相,就是人民大众。他们固然是历史的重要部分,但若没有士大夫这个文化精英集团,中华文明就不会出现和发展。我们如果不对他们心存感激,并起而仿效,中华文明就没有未来。(甲辰年正月初二)

盛按:爱德华 . 威尔逊在其《创世纪》中说,尽管利他主义者本身可能失去繁育后代的机会,却因有利于社会,其基因在群体选择中保留了下来。那些有利他主义成员的群体会比其它群体更有竞争力,因而会在自然选择下脱颖而出。一个社会的一部分成员以自己的不育而为社会带来好处,被称为“真社会性”。他说具有真社会性的社会,除了蚂蚁、白蚁、泥蜂等六种以外,就是人类。他举例说,宗教人士就是人类中这样的成员。我想,在中国,这种成员就是士。虽然士不是以生理的不育或不婚的不育而献身于社会,却是为行天道而“爱其死以有待也”。(2022年1月10日)

据说子路得知卫国都城发生政变,急忙往帝丘城里赶,在城门口碰到了往外奔逃的子羔,得知政变者已经得手,无法挽回。但子路说,“食其食者,不避其难。”既然食人俸禄,就要救人危难,毅然前往。在与叛军的搏斗中,他的帽子不幸掉了。这时他暂停格斗,伸手去捡帽子。但敌人却没有停手,一起冲上来杀他。在死前的一瞬间,他正了正帽子。这个从容赴死的故事传了一代又一代。

据余英时考证,传统中国所谓“士”,最早是从武士发展而来的。儒士虽然已经变为文士,但“士”字没变。士的共通性还在起作用。这就是,士是这样一种人,他是承担特殊使命的。在平常他们待遇优厚,但在关键时刻,就要以命相拼。例如武士就是要在敌人暴力进犯时,迎其锋芒,保卫家园。在这时,不能因危险而退缩,更不能抱怨干这一行代价太大。这是他这种身份决定了的。文士也是一样,只不过承担义务的内容变了。他们捍卫的是一种原则,他们称之为“天道”。尤其是当朝廷偏离天道,掌握公权却只为一己之私;所损害的,就不仅是几个人,而是大量民众的利益甚至生命。在这时,文士也要以命相拼。

如果从武士向文士的转变确有其事,子路恰恰就是这个转变的中间状态。他是一介赳赳武夫,也是孔子的学生。既是武士,也是文士。子路死前最后的行为,被解读为“士作为一种人必须忠于职守,即使付出生命代价也在所不辞。”为的是建立士这个人群的信用。他用他的死证明,这种人是靠得住的。以后不管叫什么名称,士,君子,儒士,士大夫,都是指这一类人。而这种行为,早已被孔子做了详细而生动的描述。《礼记》“儒行”记载,孔子说,“儒有居处齐难,其坐起恭敬,言必先信,行必中正,道涂不争险易之利,冬夏不争阴阳之和,爱其死以有待也,养其身以有为也。其备豫有如此者。”这一段很合适用来描述子路。言必信,行必正。不轻易拼命,以等待那个值得死的时候。

前面说文士也要以命相拼,为了什么?为了把该说的话说出来。说话还不容易吗?有时容易有时难。家长里短,市井闲谈,诗词唱和,理论文章,说话很容易。但是批评垄断,揭露腐败,讥评权势,讽谏当朝,则说话就难得多。然而容易说的话,可说可不说;而难以说的话,却往往非说不可。武士御敌,抗击的是外部敌人;文士抗辩,抵御的是内部敌人。垄断者就是损害民众与社会利益的不良分子;政府一旦偏离了天道以牟其私,就必然成为本国的祸害。而文士所承担的风险甚至不亚于武士所承担的风险。在传统中国,就有“武死战,文死谏”的说法。即使是在有着《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当今美国,当有人说出触动利益集团奶酪的真话时,仍会承担巨大的风险。如美国电影《惊爆内幕》(The Insider)所揭示的那样,一个烟草公司的内部专家,因要说出尼古丁对人体有害的真相时,生命受到威胁,以至妻离子散。

所以说话并不容易。这首先需要有对天道的追求和把握。孔子说,“士志于道”。士首先要探究道。这实际上是一个漫长的、不知其开端的过程。要学礼习乐,阅读经典,以了解什么是道。而一旦走上士的道路,就是一条“谋道不谋食”的不归之路。入仕作官,当然是一种行道的形式。但目的不是为了作官,而是“从道不从君”。正如《儒行》所说,“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诸侯;慎静而尚宽,强毅以与人,博学以知服;近文章,砥厉廉隅;虽分国,如锱铢;不臣,不仕。其规为有如此者。”只以行道为上,虽裂土封国,也视如粪土。

说话也要有勇气。孔子说,“仁者必有勇。”《儒行》说,“儒有可亲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杀而不可辱也。”因为肩负行道之使命,理解仁之价值,就会为捍卫天道的行为带来勇气。他们不可能为对安全甚至生命的威胁所吓倒。同时,他们也有“武器”。《儒行》说,“儒有忠信以为甲胄,礼义以为干橹;戴仁而行,抱义而处;虽有暴政,不更其所。其自立有如此者。”他们有道义的力量,这种力量对于那些背道而行的奸邪之人也有着巨大的威慑作用。

自春秋始,原来诸侯的次子集团越来越大,大量有读书条件,却没有政治职位的贵族子弟从当时的政治结构中游离出来,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士人群体。他们周游列国,游说诸侯,不靠出身和国籍获得客卿之位,形成了新的进入政治结构的模式。而汉以后,察举制度又将不少儒士从乡间选拔出来,进入官僚集团。更在隋唐之后,科举兴起,贫寒之家,布衣之人都有政治进阶之路。“朝为田舍郞,暮登天子堂”。由于士人入仕当官的人越来越多,所以就在“士”后面加上了“大夫”二字,称之为士大夫。

在世界文明史中,士大夫集团的出现是一个特殊事件。在其它文明中,有着传承宗教的僧侣集团或神职集团,他们主要从事着宗教经典的传播和研究,宗教礼仪的主持和施行,与世俗事务有一定距离。而在中国,士大夫们虽然也遵奉孔子,但也只把他当圣人看,而不是神。所以儒家士大夫不是一个宗教知识分子集团,而更接近于世俗知识分子集团,就如同当代的知识分子群体。而这个士大夫集团早在汉代就制度化地进入到了政治结构中,而在欧洲,文官体系的建立却是很晚近的事情。这种特性使得士大夫集团在中国文明的发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位置,只是这种位置被近代以来的研究者所低估,甚至被某种对历史偏颇的全称判断所否定。

士对中华文明的最大贡献,是在对礼的观察、记录、汇编和思考的基础上,创建了一整套文明经典,如果没有文明经典,世界上任何一个文明都不能称之为“文明”。如没有《摩西五经》,就没有犹太文明;没有《摩柯婆罗多》和《罗摩洐那》,就没有印度文明;没有希腊史诗、戏剧和哲学,就没有希腊文明;没有《新约》,就没有基督教文明;没有《古兰经》,就没有伊斯兰文明;没有《诗经》,《尚书》,《易经》,《道德经》,《礼记》和《春秋》,没有《论语》和《孟子》等经典,就没有中华文明。在上古的中华文明奠立以后,后世的士大夫们仍前赴后继地解说、接续和发展着文明经典。如董仲舒,文中子,周敦颐,二程,张载,朱熹,王阳明等人,都在实施经典,解释经典,发展经典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如此,中华文明才是一个源远流长,发端于上古,而一路流淌下来的浩荡大河。

这个世俗的知识分子群体不仅是在野的公共知识分子,而且是政府中的公职人员,这一事实决定了,他们对国家政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使得中国的公共治理在稳定和成功的朝代中是相对公正和有效的。其中最为重要的贡献,就是塑造了中华文明的政治体系。陆贾一句“马上不能治天下”,使刘邦意识到治理人才的重要性,遂颁布了《求贤诏》,他亦接受了董仲舒提出的“兴太学”之议。通过“春秋决狱”,董仲舒将文明经典原则引入中华司法体系。曹魏时,尚书“陈群始创设九品中正制。”文中子的弟子们,魏征,房玄龄,杜如晦等人,通过谏议与唐太宗的互动,形成了唐朝的政治原则框架。到了宋代,欧阳修,范仲淹,司马光,苏轼,朱熹等人,都曾进入到政治中枢,以朝廷重臣或地方官员的身份,使宋代成为传统中国公共治理的佼佼者。

无论朝野,士大夫们是“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都为天下社稷苍生而思。然而如果将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解释为他一辈子没有乐过,未免望文生义。实际上,正是由于士大夫们的成功,他们并不经常忧虑。如上所述,公共治理尤其以汉唐宋时期为最好。这是因为,士大夫们制度化进入到政治结构中,较为成功地形成了约束政府立法和决策的机制。如行政机构由文官主导,司法职能由士大夫履行,谏议机制又由最好的儒士组成。钱穆因此说,传统中国的政府是“士人政府”。在相当长的“正常状态”下,士大夫们做的事情,首先是传承、丰富和革新儒家文化传统。

例如我们一提起苏轼,只觉得他是一个风流才子。我喜欢他的“与谁同坐,明月清风我”的物我一体,“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的辽远超越,“大江东云,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的激扬豪迈。但他不是一个浪迹山水,只知吟诗作赋的文人墨客,而是一个重任在肩、经常忙碌的政府官员。有些时候,还很重要。我们经常听到传统中国的谏议制度,也知道三省六部中的权力制衡结构,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就是中书舍人有对皇帝诏书草稿的“封还词头”的权力。“词头”就是诏书草稿,“封还”就是因为有不同意见将这个草稿退回皇帝。恰好,苏轼当过中书舍人。在《苏东坡全集》中,我们能找到六条“词头状”,即陈述封还理由的奏状。我不是专业人士,但我想这可能是为数不多的保留下来的“词头状”,对研究封驳制度有着珍贵的价值。

在这六条词头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对用人的不同意见。例如在“缴进范子渊词头状”中,苏轼对皇帝送来的要任命范子渊的诏书草稿提出意见,他认为范子渊刚被御史弹劾,在治河中“浪费财物巨万”,“又有无数人溺死”,要求罢免和放逐他;现在却要委他以知州重任,令人疑惑。所以请皇帝再考虑一下。很显然,用人是一个政府最重要的事情。孔子在回答为政的问题时,说首先要“知人”。但皇帝作为一个凡人,肯定会有差错,如在信息上不全面,在情感上不中立,经常会“任用私人”,在这时,中书省的把关就非常重要。即使皇帝“冲破”了中书省,还有门下省可以批驳,最后还要由宰相副署。这一道道关都是由士大夫把守着。

在承担政治重任的同时,士大夫们也在改进着中华文明的文化形式,如诗词歌赋、书画、戏曲和建筑园林等。不能不说,他们是创造、扩展和延续中华文明的主要群体。例如诗词。除了“诗言志”,诗词还有纯形式的审美。《诗经》风雅颂,不仅是讽喻朝政,也是用词优雅,如“杨柳依依,雨雪菲菲”;声调动听,如“伐木丁丁,鸟鸣嘤嘤”;如画如景,如“月出皎兮,佼人僚兮”。值得独立地欣赏。在以后中国诗词的发展中,经汉乐府,唐诗,宋词,元曲,到明清昆曲,都是士大夫群体在诗词唱和、文人雅集和戏曲琢磨中推进的。他们留下的诗词歌赋遗产,至今仍是中国人认同文化的形式特征。不管是否受过高等教育,谁不会背一两首唐诗宋词呢?而这些诗词又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价值和审美。

例如书法。由于中文的象形文字的特点,写字如画画,士大夫们在文以载道的同时,在记录和传播信息的同时,也将文字本身当作了艺术品。多少书信、日记、奏章、公文、诗词,甚至诉状和判词,都可能是一件艺术品。如颜真卿的《祭侄文稿》,本是一祭文,但是在其侄子及其他亲属被叛军杀害后,出于激愤,以真性情书之,反得上乘书作。正如元代张晏《跋》中所说,“起草又出于无心,是其心手两忘。真妙见于此也。”其中推敲过程,涂改若干,就知道无修饰造作之处。其它佳作,也多是士大夫抒发生命感受的即兴之作。如王羲之的《兰亭序》、苏轼的《寒食诗》等。由于中文的特点,中国书法是不同于其它文字书法的较成熟艺术形式,也是中国艺术形式中的重要的一类。由于兼得内容与形式,所以欣赏者可以获得更为丰富的审美享受。

再如绘画。虽然传统中国有宫廷画师和卖画为生的画匠,但自唐宋以后,在士大夫群体中逐渐形成了文人画传统。文人画既不出售,也不献给皇帝,只是作为士大夫自我陶冶、互相馈赠并共同赏析的作品。既然如此,文人画就是一种比较纯粹的艺术。与西方绘画的早期题材多为宗教题材相比,文人画的题材以梅兰竹菊和水墨山水为主,但显然不是写生,而是以物寄情。梅兰竹菊显然是在抒发对君子人格的景仰和个人沉浮的慨叹;山水画不仅是对实体自然的回归,也是对心中自然的向往。所谓“心中自然”,就是一种中立的心理状态,不受各种计算的打扰,包括物欲的,功利的,虚名的。所以文人画多是人与自然互动。如辛弃疾所谓“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应如是。”以自然之心观自然,又想象着自己已无人间污染和造作,自然观自己如观自然。

“画中自然”究竟在画中,在可能的情况下,士大夫们可以向真实自然推进一步。他们尽可能地住在山水之间,从院中望去,“悠然见南山”,“庾公楼外峰千朵”。《长物志》作者文震亭说,“居山水间者为上,村居次之,郊居又次之。”但“混迹廛市”又如何?他们还可以在院子的方寸之地,营造缩微自然,“令居之者忘老,游之者忘倦。”这就是士大夫们的园林。园林中有山水,有亭阁。山是假山,水是池塘。《园冶》作者计成说,“山楼凭远,纵目皆然”;“纳千顷之汪洋,收四时之烂漫”;“结茅竹里,浚一派之长源;障锦山屏,列千寻之耸翠;虽由人作,宛自天开。”园林好坏,在于园主一心,要“从心不从法”。“法”是以往规矩,但园林是一个立体四维的艺术品,艺术处处时时需要灵感和妙味,来不得约束和限制。如今我们能看到的苏州园林,沧浪亭,网师园,耦园,狮子林,…… 就是士大夫们这种追求的遗物。

在园林中,可看书,可饮酒,可演戏。从苏州园林中传出了昆曲的曼妙天音。曲与诗,从来一体。“诗言志,歌永言。”从诗经到乐府,从五言到七言,从唐诗到宋词,无不配有旋律。豪放婉约,各有千秋。唱柳永词,“只合十七、八女郎,执红牙板,歌‘杨柳岸晓风残月’”;东坡词,则“须关西大汉,铜琵琶,铁绰板,唱‘大江东去’”。元代时,儒士们多绝入仕之念,落脚草根,下接地气,勾栏瓦肆,汲取民间文化活水,关汉卿的《窦娥冤》,王实甫的《西厢记》 由此而出。元杂剧借用南戏形式,其曲称“南曲”来源于里巷歌谣,村坊小曲,后来又与北曲互动交融,经高人提炼,遂成昆曲。明代士大夫在南方园林中自置戏班,自扮角色,互相切磋唱词曲调,昆曲逐渐精致。更有汤显祖一代戏剧大师,为昆曲写《牡丹亭》等剧本,使得昆剧文字、音乐、剧情和表演各种资源聚齐完备。以昆曲为主流,又北上京师,开京剧之风,风靡华夏。

戏剧把文明经典通俗化,贴合人性。而中华百姓浸润于中华文化,并非通过读经典,而是通过听故事。这些故事,以戏剧和说书为形式,普及于民间。到了明代,随着出版业的发展,小说进入到寻常百姓家。冯梦龙改编《东周列国志》,中国文化奠基时期的故事更是家喻户晓。中国的普通民众最多的是从历史故事中了解中华文化,从小耳濡目染,内化于心,其中的道德准则已是自己的标准。中文中大量的成语,大约有一半来自春秋战国,如退避三舍,一鸣惊人,纸上谈兵,围魏救赵,朝秦暮楚和卧薪尝胆等。另外一大部分则来自三国。罗贯中根据历史所写的《三国演义》让读者爱不释手,其中的成语故事更是深入人心,如三顾茅庐,鞠躬尽瘁,望梅止渴,赔了夫人又折兵,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等等。就是这些浓缩于成语中的历史故事及其寓意,经明清出版革命,加上后来的通俗故事,如《三言两拍》,《水浒传》,《西游记》,《聊斋》和《红楼梦》等,成为中国人文化的普遍基础。

与一神教文明,如基督教文明作一对比,就能发现中华文明是一世俗的、但道德化的文明。这种文明使民众有一种亲近感。一则,他们的历史故事不是神话故事,故事中的人与他们一样都是凡人;二则,他们的历史故事中的人不是外国人,而是与他们一样中华人。而在西方世界,普通民众熟知的故事,无论来自希腊罗马,还是来自中东,都是神的故事,离他们似乎很远;对于西欧、英国和北美的人来说,这些神又都是外国的,没有本土的亲切感。当然这只是不同而已,在这里并不评论优劣。不过说明,从中国土壤中、经士大夫们努力而形成的文化,是一种更接近人性、常识和民间的文化。实际上,儒士们就来自民间。早在殷商时期,儒就是专门负责举办和主持祭祀仪式的人。武王伐纣后,他们沦落民间,靠为民众操持婚丧嫁娶礼仪而谋生的人。在这一过程中,他们熟知民间习俗,了解地方传统,收集吸纳,汇编成册,再加思考提炼,最后形成了文明经典。

尽管后来儒家登堂入室,成为显学,却从未蔑视过民众,也不曾长期远离民间。孔子说,“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我从先进。”在这里孔子明确说出,礼乐制度首先产生于民间,然后才得到了儒士们的记录和提炼。如果要使文明经典不致僵化无用,就要在“野人”之中汲取鲜活养分。这不仅指文明的原则,而且指文化的形式。不用说,《诗三百》多是民间采风而来;屈原《楚辞》借用了湘沅之间的民间巫舞套曲《九歌》的曲调(余甲方,《中国古代音乐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32页);宋词曲牌多由民间曲子演化而来;元杂剧自不必说是与戏院互动而成;而明清小说多采自民间传说故事。王阳明被贬贵州龙场,一天在山洞中大悟,方知“心即理”。又一天他的学生王艮回来说,他看见“满街都是圣人”,因而“百姓日用即道”。参透天道的儒士们不会鄙视“无知”民众,反而会拉近与他们的距离,他们自己就是民众之一。苏东坡被贬黄州,“往往被醉汉东推西搡或粗语相骂”,他则“自喜渐不被人识”(转引自林语堂,《苏东坡传》,第204页)。

儒士既来自民间,也保持着凡人心性。一方面在庙堂上敢逆龙鳞而犯颜直谏,担起卫道之责;另一方面处江湖之远又如鱼得水,与民众同乐。他们的审美也有着与道德原则相独立的价值,也享受着世俗乐趣。欧阳修开创了“诗话”文体,记录日常见闻。如“他家乡江西的金桔近来在都城很受欢迎;宋初著名诗人林逋的梅花诗;邋遢、怪异的棋才”(艾朗诺,《美的焦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第51页);等等。欧阳修作为主考官与其助手在贡院封闭判卷时,一起唱和与玩笑。他记录下这快乐的时光,“……间以滑稽嘲谑,形于风刺,更相酬酢,往往哄堂绝倒。”(第52页)他也不惧流俗,加入对俗艳牡丹的赞美行列,写了《洛阳牡丹记》(第85~102页)。欧阳修沉溺于石碑收藏,为了美的价值,他也不拒绝收藏歌颂武则天的碑文和佛教碑文(第22~23页)。而苏轼虽采取只赏不藏的原则,认为占有艺术品是不高尚的,但也脱不尽嗜物俗气。据说他有两块漂亮小石头,常拿在手中把玩,一日有人提出要借去两日,他竟托辞不借(第223~230页)。

不掩饰人性弱点,不掩饰窘境,这是儒士们从来的特点。在《论语》中,有“遑遑如丧家之犬”之讥,也有“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何谓夫子”之讽。这从来无损于孔子,反而突显了他是一有血有肉之凡人。这些有七情六欲的儒士们不是闭门造车,而是在与民众的互动中创造着中华文化。按照丹纳的理论,艺术家是听众(观众)培养出来的。士人作诗,也是在社会审美的大环境中完成的。唐诗宋词,无论多么高雅,只是当时的流行歌曲。传王昌龄、高适和王之涣一起饮酒听歌,赌歌女下一首歌将唱谁的诗。白居易作《长恨歌》,一下子全国传唱,被称为“长恨歌主”。欧阳修出使辽国路过颖州,官府请来歌妓助兴,没想一张嘴全是欧阳修诗词。这些不正是文人作词,歌女演唱,大众欣赏和社会流行的图景吗?唐诗宋词,正是士民互动、共同创造的文化珍宝。

中华文明是世世代代先民们创造的,但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他们中的文化精英,士人——士大夫们。无论是道德原则,还是艺术形式,都主要是他们的贡献。然而,近几十年的所谓“中国历史”似乎忽略了这样一个重要事实。一方面强调“民众创造历史”,另一方面又把历史演变全归咎于君主。其实去掉士大夫,中华文化只是麻将与秧歌,或者帝王之术。这也确实是许多人对传统中国的理解。而当我们把目光转向士大夫,我们恍然知道这才是中华文明的主流和脊梁。是他们,创造了轴心时代的中国古典文明;是他们,主导了中国的历史进程;是他们,给这个多民族文明注入了灵魂;是他们,使中国的语言文字,诗歌戏剧,书法绘画,楼阁庭院,除了实用以外,成了优雅的艺术;是他们,使中国成其为中国。

2019年10月18日于五木书斋

收录于《能不忆唐宋》;购买《能不忆唐宋》电子版

 

[宪章文武] 在传统的边际上创新|盛洪

将本文题目用作书名,《在传统的边际上创新》于2003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11年工人出版社再版。

在传统的边际上创新

——  代为蒋庆著《政治儒学》序

     作为一名经济学者,我近年来却为一些非经济学的论著所吸引。最初的动机是好奇,却无意间发现了新大陆。八十年代后期我在阅读中国古典文献时,发现了系统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其意义是不同文明的互证,同时我也为偶然处于中学和西学相打通的领域而兴奋。后来知道,自然秩序的思想在十六、七世纪确实沟通过中国和欧洲的思想界。最近和两位台湾清华大学的经济学同仁聚谈,才发现他们已经把中国的古典文献写进了名为《经济学原理》的教科书,并将经济学的鼻祖上溯到荀子(黄春兴和干学平,1994)。再后来阅读非经济学的文献,主要是出于对经济学理论的苦闷。八十年代如饥似渴地阅读西方经济学新理论所引起的一波一波的激动已经逝去,我们终于承认,大师一级的理论创新的速度肯定赶不上我们阅读的速度。当然这并不是说我读书已经够多,经济学已无新可创,而是说就我追求的思想跃进而言,非哈耶克、布坎南、科斯、和奥尔森这样级别的人,不足以引起大波澜。

    后来我读到了蒋庆。我指的是他的《公羊学引论》。我惊奇地发现,他思考的是与我同样的问题,即所谓“制度性的焦虑”,只不过运用的是不同的学术资源 ── 公羊学。我的国学本来就没功底,更不知公羊学为何物,但在蒋庆先生的书中发现,从公羊学导出的对制度的看法与从制度经济学导出的看法极为接近。制度经济学说“制度是重要的”,公羊学说“公羊学的焦虑是制度性焦虑”;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通过长期互动形成的规范,从而是有效率的”,公羊学则主张“用制度来完善人性”,因为“制度是一种善的力量”;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变迁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公羊学则宣称其目标是“改制立法”(蒋庆,1995,第2-9页)。这两种背景完全不同的学术传统,在对同一问题的讨论时有着如此相近的看法,不能不使我暗暗称奇。在这两者背后有着什么样的神秘联系,我不得而知。但这已足以将我的目光吸引到蒋庆先生的研究上了。

    终于我到深圳拜访了蒋庆先生。他自称是清流,承担着延续中华文化血脉的重任。在他看来,近代以来的中国知识分子分为两个流派。一个姑且称之为“现代化派”,即当初打倒孔家店,引进西学,后来在中国实行政治革命和经济改革,以中国现代化为已任的一群。这一派声势浩大,威武雄壮。大多数知识分子加入了这一派的行列。其代表人物从曾国藩、张之洞、康有为、梁启超,到孙中山、蒋介石,从鲁迅、胡适、陈独秀、李大钊,到毛泽东和邓小平。其成果是创建了现代民族国家,奠立了现代工业体系,和实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另一派就是所谓的“清流”,即继承中华学统,坚守中华传统价值,宏扬中华道义理想的一派。这一派是微弱的、细细的、但却延绵不断的流水。他们势孤影单、和者寥寥。加入者只以个人计。其代表人物从王国维、辜鸿铭、陈寅恪到梁漱溟。他们人数虽少,却影响甚大。不仅以他们的学问,更以他们的人格力量。因为他们的学问和生命是溶为一体的。蒋庆先生自认是他们的传人,担负着继中华往圣之绝学的使命。在我看来,这两派并不冲突,反而是相辅相成的。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得以自立于世界强国之林的唯一道路,惟有中华民族的存在,才有中华文化的延续,因为民族是文化的载体;但现代化不是中华民族的、也不是世界的道德理想和终极目标,如果是,中华民族就用不着“救亡”。因此,一个民族如果不想成为“现代化的帝国主义”,就必须在现代化的同时保持自己的道德理想,而这种道德理想也许就植根于传统的文化价值中。作为一个人,他很难做到,在实现目标时不被手段所异化,错把手段当目标;一个民族也有可能犯这样的错误。但有幸的是,一个民族有不同的个人,他们可以在推进现代化和坚守道义理想之间做出分工。这就是“现代化派”和“清流”的不同功用。在近代早期的知识分子们,如曾国藩、王韬、康有为和梁启超等,一直是以改变和消除国家民族间弱肉强食规则为中国现代化的道德基础的,他们总是在道义理想和现代化之间寻找平衡。但是平衡是很难维持的。富国强兵往往要以放弃传统的和平精神和天下主义为代价。尤其是“五四”以后,推进现代化的人们不得不走上反中华传统的道路,而把现代化本身视作道德理想,将社会达尔文主义举作旗帜。在这种背景下,“清流”的意义就非常重要。它发出的声音虽然微弱,但全中国都听得到;它在不断提醒这个忙于现代化的中国注意,不要忘了她的道义目标,否则这个现代化就没有道德基础。在今天,中国的现代化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以香港回归为标志,中国的救亡任务也宣告基本完成,提醒国人不要忘记我们的道义理想,告诉国人我们还有比现代化更为伟大的目标,就成为知识分子的重要使命。在这时,“清流”的涓涓细水,就有可能变成浩浩荡荡的大潮。这也许就是蒋庆的工作越来越吸引其他知识分子、包括我这样的外行的原因。

    在蒋庆看来,道德理想不仅可以发现于人的内心追求,而且应体现在社会的外在制度中。仅强调“内圣”,仅强调独善其身是不够的。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要关心自己,还要关心天下,而他能够贡献于天下的,则是使人向善的制度。蒋庆由此批评宋代儒家们丢弃了政治儒学的传统,而只一味地讲求心性。在另一方面,在解决“制度性焦虑”的过程中,较之来自西方的制度资源,他更强调中国的传统资源。近代以来,不少中国的知识分子认为,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资源已经非常陈腐,中国政治制度的现代化只有依赖来自西方的制度资源。持有这种看法的,不仅是所谓的“全盘西化”派,也包括现代新儒家们。蒋庆指出,尽管这些新儒家致力于开出“新外王”,其主要思路还是从儒家传统中挖掘出与西方民主相同或相近的东西,这无异于是在暗示,儒家传统如果与西方传统相契合才有意义,否则就无意义。他更批评有人因宋儒和现代新儒家的偏颇,就否认儒学本身具有着丰富的政治制度资源。这种政治制度资源,在他的语言中就是“政治儒学”。

    为什么研究政治儒学、挖掘传统的政治制度资源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呢?它的意义何在?首先是因为,政治制度或政府制度是一种传统,任何政治制度的变革都必须在传统基础上进行。对政治制度进行唯理主义的设计,然后再强行实施,将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将政治制度视为传统,一般人很难理解。但从较长的历史时期来看,不仅不同的政治制度是互相竞争的、是被选择的,而且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是自然演进的结果。这意味着,各种政治传统都包含着人类处理政治问题的智慧。只有认识传统,了解传统,才能在政治制度的边际变革中保留传统的优秀成份,才能有成功的政治制度变革。这种看法并不新奇。在政治学中,有柏克的理论,在经济学中,则有哈耶克的“自发的演进”。蒋庆先生似乎不太谈哈耶克,却对柏克非常推崇。在我看来,柏克恰是哈耶克在政治学中的同路人。我们一般在谈到哈耶克的“自发的秩序”的时候,往往是理解为对市场秩序的赞美,其实哈耶克所指的是更宽泛的领域,包括人类的大多数的经济社会制度,除了市场外,还有家庭、宗教、道德和习俗,自然也包括政府制度。在哈耶克看来(我想柏克也一样),政府作为一种制度,本身也是自然演进的结果,正如他征引亚当·弗格森的话说的那样,“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它确实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哈耶克,1989,第7页)。政府的诞生是如此,政府的演进也是如此。因此在政治领域,那种唯理主义的设计,如同在经济领域一样,是十分有害的。历史上那些成功的伟大制度变革,都是在集传统之大成的基础上实现的。比较著名的例子,一是孔子集三代礼乐制度之大成,开创了新的礼乐制度;一是美国的国父们集欧洲的国家理论和民主思想之大成,创立了美国宪法。一个真正想变革的人,也同时就是一个认真钻研传统的人。因此,蒋庆先生对政治儒学的传统资源的挖掘,不能不说对于我国今后的政府制度变革有着积极的意义。

    当我国走向政治制度的现代化时,不可避免地要从西方汲取资源。一个主要的方向就是民主化。但是根据自发演进的道理,中国不可能简单照搬西方国家的现成模式。并且近些年来的研究,包括经济学的研究在内,对西方式的民主制度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哈耶克批评说,多数人的投票会破坏人类社会的某些一般原则(哈耶克,1997,第125-143页);布坎南则发现,即使是一致同意规则,也无法避免公共选择出现问题(布坎南,1988);奥尔森也指出,一旦进入集体行动领域,人们可能永远也不能摆脱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对立(Olson, 1992)。近几十年的历史经验表明,导致政府支出膨胀的福利国家往往是民主制度的经济后果;对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观察发现,强调法治的政府正在间接地破坏道德和家庭;国际政治的实践告诉我们,投票程序不能弥合、反而会加大民族或国家间的裂痕。当然这些批评并不是要从根本上否定民主制度,而是要将民主制度限定在恰当的范围内,并且对其具体形式加以改进。有趣的是,蒋庆先生提出的政治儒学,恰是在几个方面对民主制度缺陷的制衡和补救。这些政治儒学的资源,一曰王道理想,一曰礼治精神,一曰无为之治。

    所谓王道理想,按蒋庆先生的解释,就是“参通天地人天下归往的政治理想”(《后冷战时代东亚政治文明的回归与重建》)。按我的理解,所谓天地人,不仅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代表当世的空间,也代表传统和未来的时间。王道理想就是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政治理念。而西方民主政治是以个人主义为逻辑基础理性地展开的政治制度,它虽然关注了当世人民的意愿,却忽略了传统的价值和自然的秩序。哈耶克在强调了市场的功效以后,发现市场制度和个人经济自由之所以容易受到侵犯,却经常是因为多数人的意愿。所以哈耶克企图用法治(the rule of law)反对的“人治”(the government of men),不仅是少数人的独裁,也包括多数人的暴政。对于他不信任的立法机构,他提出了要用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s)加以约束(哈耶克,1997,第221-228页)。而这一般原则中,应包括传统的价值和自然的秩序。在他看来,最接近他的这一理论的,就是美国宪法以及由宪法规定的美国政治制度。美国宪法就是高于立法机构的一般原则。最高法院可以依据宪法推翻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却不能轻易地改变宪法。自有美国宪法以来,根据宪法自身规定的程序,已有多次宪法修正案。这说明美国宪法已凝结了历代人的政治智慧,从而就是美国的政治传统。但是,就是美国这种政治制度,也没能阻止政府的扩张和福利国家的形成。更不用说,在对待自然,和被视为“自然”的其它国家的人民时,美国宪法缺少道德原则。在没有美国式宪法政治制度的西方国家,情况只会更糟。由于只有“人”,而没有“天地”,只重当世,而不重传统和后世,一般的西方政治制度导致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布坎南的研究已经揭示,持续的赤字财政政策是以损害后代人为代价的,而由于后代人不会来投票,所以没有人能阻止这一政策。由于参与一国政治过程的只是本国人民,当涉及到国与国的冲突时,投票程序不能阻止一项损害他国人民利益的政策通过,无论是发动鸦片战争,还是赫伯法案。这是近代以来国与国、民族与民族、文明与文明冲突的一个政治原因。我们也不难看到,对全球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和这种政治制度缺少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精神相关。看来天地人分离甚至对立的政治制度,不仅破坏了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而且最终会毁灭人类自身。

    所以蒋庆主张,贯通天地人的政治机构的合法性,不仅应来自当世人民的同意,而且应来自传统和天道(《超越西方民主,回归儒家本源》)。在我看来,所谓传统,就是世世代代人的同意;所谓天道,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秩序。当然这两者往往互相交叉。传统中所包含的原则,不仅有人类社会中的规则,而且还有人类如何与自然保持和睦相处的文化。而天道,不仅指自然界的秩序,而且指人类社会的正义。政治机构,尤其是立法机构,向社会提供的服务是建造公共物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制度的维护和改进。制度的优劣往往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观察才能判定,其长度也许是几百年、甚至是几千年。这样长的时间超越了任何个人生命的长度,所以只有世世代代的观察和积累,才能得出比较准确的判定。这就是传统。传统是在对制度的试错过程中形成的,它包含了世世代代人的智慧,因而比个别世代人的意愿更有价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如此,人与自然的关系更是如此。人类对自然界的扩张、索取、以至征服,并不是在短时间中能够遭到自然界的报复的。近代工业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只是在二、三百年后才被一些人关注,但由于只强调“人”的政治体系占统治地位,直到今天,我们也没有一套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政治方案。因此强调传统,也就更接近天道。这种政治理念,除了强调来自民主的合法性以外,还强调来自传统的合法性和来自天道的合法性,不能不说是对当今占主流地位的西方政治制度的重要补救和超越。王道政治,就是民主、传统和天道的贯通和统一。

    礼治精神则是西方法治精神的对应物。法治精神是西方世界对人类政治制度的重大贡献,同时我们也发现,它也是对投票程序弊端的约束和制衡机制。但是到了今天,法治政治已经过度扩张了,它的毛病又使西方社会不知所措。法治政治主张整齐划一、没有例外的法规制度,并以政府暴力的形式加以实施。这种形式在解决社会冲突时极有效率,因而又被推广到几乎各个领域,甚至包括家庭和道德领域。然而对法治手段的滥用却产生了负面效果。由于它部分甚至多半替代了家庭的职能,便导致了不少家庭的解体;它同样也使道德沦丧、礼崩乐坏。美国近些年来街头暴力的升级,被归结为单亲家庭过多,青少年缺少家庭教育所至。我的一个同学曾告诉过我,当他站在法庭上时,他从小就接受的道德信条(如“不要说谎”)就被抛在了一边。尽管在美国的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中,司法体系是制衡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的重要力量,但它本身却快成为不受制衡的力量。因为司法体系的主要成员,律师和法官,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已经占据了美国国会的大部分席位,他们可以一手加紧制造法律(make law),一面又享受法律繁多带来的好处。最为重要的是,法治政治的这种弊端,不可能通过法治本身来解决,就象不能用增加警察人数的办法来消除街头暴力一样。外在的强制力不能解决的问题,内在的约束力却有可能解决。使人能够自律的力量,就是道德和宗教。但如果它们与法治处于对立的状态,也不能达成社会的和谐。按照蒋庆先生的说法,所谓礼治精神,就是“既考虑人类行为规范的普遍性,又考虑到人情厚薄亲疏的特殊性;既不排除典章制度对人具有某种外在的强制作用,更强调典章制度的本质在于内在的人性基础”(《后冷战时代东亚政治文明的回归与重建》)。因此,礼治可以被理解为既强调人内心的道德自律,又强调法治和道德互相兼容和融合。而“礼”本身,据我的理解,是一种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制度形式。它是一种有习惯程序或有形仪式的道德规范,或者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法律条文。它既克服了对法治的滥用,又避免了法律与道德的对立。而这正是目前西方式的法治政治所无法达到的。

    礼治精神的另一个重要的优势,是它减小了人们不得不设立的、采用强制手段的政府的规模。因为限制以至缩小法治的范围,就是在减少法院和监狱、法官、律师和警察的数量,就是在减少社会中的强制性因素,也就减少了政府的开支。 这一后果恰是“无为之治”的目标之一。无为之治就是经济自由主义的中国式表达,它主张尊重市场规则和个人的经济自由,反对政府的扩张。而政府,在经济学看来,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组织,是政治过程的结果。通过政治过程,人们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应用于公共领域。然而一旦进入公共选择过程,就存在着一种奥尔森所说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不可避免的对立。这种对立不是可以通过改进公共选择过程就可以完全消除的,它也许就是这一过程的内在特性。既然如此,减小政治过程的适用范围,就是避免这种对立的最明智的举措。这正是无为之治的基本含义。正如蒋庆所指出的那样,所谓无为之治,“就是不把政治看作是实现人类群体幸福和最高社会德行的手段,只把政治看作迫不得已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儒家文化与中国现代化》)某种意义上说,与进行市场交易的自由相对照,参与公共选择过程是一种“积极的自由”,但这种积极的自由往往会妨碍原始意义的自由。我们可以将“消极的自由”解释为“不要妨碍我的自由”,而把“积极的自由”解释为“为自己的利益与别人抗争”。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可从“不要妨碍我的自由”推导出“不要妨碍别人的自由”,因为别人是“另一个我”。但由于公共选择程序本身不可避免的悖论,“为自己的利益与别人抗争”的政治过程往往会伤害别人;而“自己”也是“别人的别人”,所以也就难免会伤害到自己。因此,个人享有很大经济自由的市场经济并不能从民主政治中逻辑地推出,近代史也告诉我们,民主往往是市场的结果,而不是前提。相反,我们可以看到不断削弱市场制度和个人经济自由的福利国家,却悄悄地从投票程序中产生。与政府、即使是民主政府相比,市场是脆弱的。市场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起来,却经常和那些主张无为和消极自由的文化相关。在西方,是基督教;在中国,则是“无为而治”的文化。在西方,对政府的约束是通过基督教的外在压力,但在政权和教权之间很难实现稳定的均衡;在中国,则是靠无为而治的文化与政府制度融为一体,或者说无为而治本身就是政府制度的内在精神。福利国家的出现和发展,是政权与教权之间失去均衡的结果;从而,无为之治是医治福利国家弊病的一付有效的中国药方。

    当然,说现代西方政治制度有问题,需要中国的政治智慧予以补救,只有相对的含义。这些西方政治资源不仅对西方世界的崛起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而且也是对东方、尤其是中国的传统政治制度的批判武器。将现代西方政治制度作为参照,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的弊端曝露无遗。正是依据这样的对照,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际上遭到了批判。正如蒋庆先生说,一种文化的重要价值,就是对其它文化的批判力。因此,相对于另一种文化,一种文化的价值首先来自于它与另一种文化的区别。正因为如此,蒋庆先生强调不同文化之异,而忽略不同文化之同。与西方政治制度之于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相仿,将中国传统的政治资源作为比照,西方政治制度也缺陷毕露。只有当不同的政治资源互为批判武器,而不是用一种完全替代另一种,才有可能克服一种政治传统自身无法克服的问题,而使它的优势发挥得恰到好处。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蒋庆先生不太赞成挖掘中华文化中与西方民主相同或相近的资源,甚至认为两者之间没有相同之处,而热衷于在公羊学中发现中国独特的政治传统。他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他否认西方政治传统的价值。按他的说法,如果认为民主有价值,拿来就是了,没有必要论证一番其在中国传统中有没有根基。相反,只论证中国文化传统中与西方传统中相同的部分,并不能证明中国文化应该独立存在的意义,也使它失去文化批判力。尽管我不同意蒋庆先生关于中国文化中没有民主传统的说法,但我赞赏他的关于文化批判力的说法。只有当存在不同文化时,才会存在着文化批判力。文化批判既可以从西方指向中国,也可以从中国指向西方。对于我们来说,无论是哪一种文化,都是一种传统。相对于传统,我们具有的优势,是我们不单单能做一个传统的传人,而是能做所有传统的传人。通过不同传统之间的批判,我们才能整合不同的传统,我们才有可能在传统的边际上实现划时代的变革和创新。

    至此我们发现,尽管蒋庆先生挖掘的政治制度资源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而他所讨论的问题却是非常前沿的。随着我国在经济上的崛起,政治制度变迁的问题就必然摆到我们面前。既然政治合法性包括了民主、传统和天道,既然政治制度是一种传统,我们就不能满足于在形式上模仿西方的政府制度,而是要把民主制度溶入到中国的文化传统中,用这样的传统中的优秀部分发挥宪法的、一般原则的作用,用来抑制政府的扩张。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蒋庆先生主张要给民族主义找一个中国文化的根(《中国无根的民族主义之缺失及其对治之道》)。民族主义是从西方舶来的,它的政治形式就是现代民族国家。在西方,这种政治形式与其特定的文化是兼容和一致的。中国人近代以来接受民族主义,建立起现代民族国家,是为了反抗西方的扩张和欺压,但是这种政治形式没有中国文化的根基,中国人是在对自己传统文化进行批判的前提下,才将现代民族国家的形式移植过来。因而中国的现代民族国家就有可能缺少传统和天道的合法性,就没有真正“民族的”的意义。然而,中国文化从本质上是反民族主义的。一旦强调将中国的传统文化作为中国民族主义的基础,就会产生对民族主义本身的瓦解作用。从积极的意义上讲,正是中国的文化传统,会使中国这个依照西方模式建立起来的现代民族国家,较少现代西方民族国家那样对人类的危害,才能抑制中国走向帝国主义。反过来说,中国的天下主义的文化又获得了一个能够保护它的现代政治躯壳,从而会对世界的和平前景产生重要影响。

    谈到天下主义,谈到全球化,蒋庆先生相信存在着普适的原则,但认为这种普适的原则要通过不同的特殊的文化形态施于不同的人群。在世界不同的区域中历史地形成的文化都是这里所讲的特殊的文化,人们是通过这些特殊的文化去体验那一般的、普适的原则。在蒋庆这里,特殊和一般并不存在冲突,它们只是抽象原则和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同,因而也不存在一个取代另一个的问题。据此蒋庆反驳了那种认为基督教文化是一种普适的、一般的文化,而中国文化、以及其它东方文化是特殊文化的说法。由于基督教也是历史地形成的,因而显然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直到今天,连不少基督教文化的传人都认为基督教文化与其它文化存在着冲突,更有人认为应该用基督教文化取代其它文化,因此就不能说基督教文化是一个普适的文化。因为普适性的文化原则不会取代、而是超越特殊的文化(《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蒋庆对基督教文化的讨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恰当的文化态度,他的这本书给我们带来的最大教益,也许就是这种文化态度。既然普适的原则是通过特殊的文化实现的,而这种文化的多样性会从不同的角度去表现普适性原则,任何个人在追求普适性原则时,都不能不借助于特殊的文化形态,因此维护这些文化形态,维护文化形态的多样性,就是探索普适性原则所必须的。一个个人可以改变自己的宗教的、文化的信仰,但一个民族不可能、也不可以整体地放弃自己的文化。一个文化的传人对该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决不仅仅是一个感情问题。这有道义基础,也有功利主义的解释。一个文化传统不仅反映一个民族的整体利益,而且是这一民族的精神生命;它不仅对本民族有利,而且以其批判力对其它民族有利。它所蕴含的文化基因是全人类的财富。所以,从特殊的文化出发,不仅是该文化传人的权利,更是他的义务;而企图用一种文化取代另一种文化,则是一桩罪恶。当然,在全球化的今天,文化之间会出现融合与整合过程。但这一过程注定是非常漫长的,而且由于世界不同区域的不同环境,需要人们采取不同的文化策略,不同的文化将会长期并存。因此重要的,是探寻各种文化之间和睦相处的方式,探寻它们之间和平交往的公平规则。这是蒋庆先生的主张,也是我们要为之努力的。

    最后,尽管我对蒋庆先生的主要观点持赞同态度,但并不是没有批评。不过我知道,相对于这本书的贡献,它的缺陷是次要的。比如说,在谈到中国传统的政治资源时,蒋庆先生竟然没有提到科举制。而科举制不仅是当时中国人伟大的制度创举,而且也溶入到现代政治制度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我猜测,蒋庆先生显然不是对科举制缺少了解,而是将其放在一个较次要的位置上。他所强调的中国传统政治资源,如王道理想,礼治精神,和无为之治,是在更高的哲学层面上的。再比如,蒋庆先生为了强调不同文化之异,显然忽略了文化间相通的地方。其实,就是在阐述中国传统政治资源的特性时,蒋庆先生还是借助了一些西方的理论。如他认为政治儒学与柏克为代表的保守主义理论最为相近;在讨论王道理想和大一统,强调传统与天道时,也参照了韦伯的理论。反过来,西方民主政治的理念,也可以从中国传统中找到支持,如《尚书》所言“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将天道和当下民意等同起来。从整体来看,蒋庆先生所讨论的政治儒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尤其是哈耶克晚年的理论互相印证。在这里,我们似乎可以找到东西方政治资源互相贯通的哲学基础。这就是有关自然秩序的哲学。正是由于这种共通的基础,文化间的批判力才会发挥积极的作用。蒋庆先生的西学其实很有功底,我不相信这些理论资源没有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他的研究;所以蒋庆先生的政治儒学决不可能是两千年前的思想的回声,它必然是现代政治思想的产物。因此,我认为这本书如果能引起争论的话,那将不会是又一场中学西学孰优孰劣的论辩,而是回答当今世界政治制度前沿问题的理论突进。

参考文献:

布坎南和瓦格纳,《赤字中的民主》,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蒋庆,《公羊学引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

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       《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1997;

黄春兴和干学平,《经济学原理》,1994;

Olson, M., 1992, “Foreword” for Collective Action, written by Todd Sandle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写于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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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章文武】宪治结构中的谏议制度及其现代意义|盛洪

盛按:前些日子我将“谏议制度及其现代意义”的讲课视频分几期发完,现将该主题的文字版再发在这里。我知道有些人不同意我的这个题目,他们认为中国怎么能有宪政呢?这背后是全称判断的宏大叙事历史观、文化激进主义和唯理主义建构论的影响。人类社会是复杂的,历史是复杂的,具体制度是多样化的,但基本的行为规则是普世的。宪政主义的核心是对权力的制约和限制,因而只要符合这种取向的制度努力就是宪政传统。传统中国的谏议制度恰恰表明了宪政主义的普世性和多样性。一个社会若想走向宪政的最好方法,并不是对本社会的传统全面否定,而是发扬光大本社会的宪政传统,并与外来的资源加以结合。而那种只认定一种标准模式的取向,却既没有修成民主与法治的正果,也没有传承中国已有的限权制度,得到了最坏的结果。(2022年11月11日)

摘要:宪治主义假定,任何个人既理性有限,又有人性弱点,若要使个人能够满足公共事务的要求遵行民意和天道,就要有一套监督约束政治人物的制度,以弥补其个人缺陷。儒家传统既强调政治人物的自律,以及改朝换代的他律形式,又注重建立谏议监察制度,对君主的过失加以批评和纠正。这一制度是君主制“体制内”的限权机制,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实践中有着积极意义和实际功用,并形成了“君过必谏”的谏议文化和以天下为已任的士大夫精神。这种制度与文化在今天没有完全实现民主制度的社会中仍有借鉴价值,即使在民主社会中也有补充作用。要求批评政治人物的文化也是“自*由表达”原则的重要的中国资源,鼓励年轻谏官的传统也支持年轻人表达意见的风尚。

一、谏议制度的宪治含义

宪治主义的基本思路,是承认任何个人,包括位居政治顶端的人都是一个理性和能力有限的人,更兼有各种人性弱点,以他个人之力是无法胜任他所担任的公职的。因为一旦担任公职,他作为个人的判断标准就会失效。他的行为必须符合所有人的个人的和共同的利益,而这一行为准则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最高正义(天道,上帝的意志);任何个人都没有能力时时和全面地把握这个最高正义。若要由凡人组成的社会遵循最高正义,就要有一套制度约束和矫正人的缺陷。这套制度既包括提升公职人员的道德自律能力,也包括人与人之间互相制衡的他律制度。这自然也是儒家宪治主义的看法。

在中国历史中,作为独立且成体系的一种文化传统,儒家传统形成于周。周与商的重要区别,就是强调天子,即最高政治领袖不是神,而是凡人。这表现为周将它的最高政治领袖称为“王”,而商后期称为“帝”,即自武丁以后,商先王们就被作为“帝”祭祀。在古汉语中,“帝”就是神,就是上帝。周人看到商王们将自己视为神的种族不仅不能避免倾覆,反而可能是加速这一倾覆的原因。当有人劝商纣王不要再荒淫无道时,他竟说“我生不有命在天?”所以周公进行了一项重要的改革。周人祭天,周的先王只是配祀。很显然,是天为主,王为辅;天是神,王是人。

这种认识,首先来自于周公对商朝败亡教训的思考。周人证明自己夺取天下的合法性,用的是天命观。即商因纣王无道,已失去天命。周武王伐纣,是替天行道。周公说,“天惟丧殷,若穑夫,予曷敢不终朕亩?”周因而也就得到天命。这一逻辑也能导出,既然一个王朝可以得天命,也就可以失天命,它本身就不是神。它是否能保有天命,就看它是否遵行天道。因而,它所得之天命,即政治合法性就是有限的。这也引来周公对周朝能否长久保有刚得到的天命的担忧:“在我后嗣子孙,大弗克恭上下,遏佚前人光在家,不知天命不易,天难谌,乃其坠命。”即“我担心子孙后代,不能敬天理民,继承先王光荣传统,不知得天命之不易,也不能参透天道,从而失去政治合法性。”

到了孔子时代,这种“天”与“王”的两分结构就更清晰。据蒋庆,孔子作《春秋》,提出“天子僭天”,即政治领袖可能会违背天道;所以要“贬天子”;提出“天子一爵”说。即天子只是人间的一个爵位,世俗社会的一个官。他不是神,而是人,凡人。既是凡人,就不可能自动遵循天道,也可能违背天道,伤害社会,侵夺百姓。也会因此而失去天命。在《论语》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天下有道”和“天下无道”,“邦有道”和“邦无道”之说,这说明“天下”或“邦”与“道”是可合可离的。这取决于“天子”或“诸侯”是否遵从天道。

从超越任何政权的角度看,一个社会有要遵行天道的要求,而政治领袖因理性有限和人性弱点而不能时时把握和施行天道,这一要求与满足之间的鸿沟是人类政治制度中的一个最大难题。对于任何一个政权来说,它的政治领袖如果不能遵行天道,就有可能失去政治合法性,从维持统治的功利角度看,也需要有一种保证政治领袖不偏离天道的办法。从儒家的主张和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来看,就要用一套制度来约束和引导政治领袖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儒家很重视“正君心”,即通过君主及其政治集团的修身和自律来避免偏离天道,但儒家也决没有认为这就足够了。因为中国历史的事实很清楚地提醒人们,那些失去天命的王朝不就是说明,他们是凡人,仅靠自己是不能保证不偏离天道的吗?

因而,除了君主及其政治集团的自律以外,还要借助于他律的力量。当然,最大的和最强有力的他律就是“有道伐无道”(董仲舒)的革命,如汤武革命。但革命究竟不常有,且社会代价极大。伯夷和叔齐质疑武王伐纣的正当性,就“不食周粟”;孔子也说这一革命“未尽善”。一个君主制政权为了避免失去天命,也要避免走到无可救药的无道地步。因而,成本较低且更加经常的他律形式就是谏议。其基本含义,就是承认天道的要求与王的能力之间存在距离,且不能完全靠自己加以克服,因而必需借助于他人的智慧与力量加以弥合。

谏议就是批评,包括讥讽、抱怨、劝诫、谏阻和建议等。在文明初期,可以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如《诗经》中之“风”,“毛诗序”解为“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据说周朝专门设有“风官”,其任务就是到民间采集诗歌,目的是了解民间疾苦和对朝庭的抱怨,以兹改进政府的治理。这些被采集的诗歌就成为《诗经》的重要组成部分。《诗经》据说主要是由周宣王时的大臣尹吉甫编纂;从《诗经》的内容来看,既包括周公等王公贵族之作,也包括民间歌谣;因而是周朝官方认可的版本,也是周朝官学的必读课本。这也说明,周朝统治者将“风刺”作为一种正式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文化形式加以接受,成为改进政治的重要信息依据,从而“主动地收集批评”也就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形式。

但在周朝,也有不听讽谏的天子。如周厉王。他杀害批评者,使国人不敢言,竟喜形于色。召公对他说出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千古名句。召公说,“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曚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这显然是一个对谏议传统的描述。即在政治领袖作公共决策时,要先倾听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和精英的意见。这显然将天子置于一个并不明察秋毫、也没高瞻远瞩的角色之中,使他靠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智慧做出正确的决策。遗憾的是,周厉王没有听劝,三年后被国人逐出。当然,这个故事也被收入《国语. 周语》中,作为必须听取谏议的反面教材。

因而,至少从周代开始,“谏议”就作为保证一个政治体不偏离道,从而能维系政治合法性的必要因素。如《左传.昭公二十年》提出,“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其中君臣很像是一种互补和共生的关系,其中臣的“否”即谏议是必不可少的。又如《孝经》“谏诤章第十五”记载孔子说,“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其中“争臣”似乎是既有谏官职位又具谏官品格的人,其批评色彩也更为明显,因为已假定天子或诸侯“无道”,批评显然是为了纠正对天道的偏离,而结果是不失“其天下”或“其国”,即不失政治合法性。这更强调,谏议是保证不失政治合法性的必要原则和内容。

二、谏议的承当群体

任何一个宪治原则,如果没有人施行,也是一句空话。而要施行宪治,不知道何为宪治也无法施行。对于任何个人来说,天道过于高远深遂,很难直观把握。但人们发现可以从“民意”中窥见“天道”。周武王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 泰誓中》)周公说,“人,无于水鉴,当于民鉴。”(《尚书. 酒诰》)即以民众为镜子。因而从周开始,朝庭很重视并主动收集直接来自民间的抱怨。然而这些抱怨多是个案且并不经常,对这些抱怨是否恰当和究竟反映了什么问题也没有评价标准,无法直接上升为对公共治理规则的一般批评和改进建议。儒家发现,“民意”虽然近似地反映“天道”,但并不等于天道。除了对民意的采集外,还要直接探究天道原则。

儒士群体起源于对天道的探究。周公对王朝兴替和公共治理的利弊得失进行总结和提炼,提出了侧重于政治领域的天道原则;孔子则更为一般地探究人与人之间的天道原则。以后儒士群体一直进行着这一探究。从子思,孟子,到董仲舒,从王通,朱熹,到王阳明等;形成了一个儒家文化传统,它是一个与世界其它高级文明传统并行的重要的文化传统,它的核心价值可以成为奠定一个社会宪治基础的原则,它的文明教化可以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显然,探究天道的目的并不止于探究,而是要应用于社会。

孔子说“士志于道”。就是说,儒士不仅要探究天道,还要将自己理解的天道用于社会,造福民众。既然政府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如果政府出了问题,就会带来更大的伤害,所以推行天道,就必然要与政府打交道。而打交道的目的,就是要推动政府遵行天道,而对政府违反天道的行为加以纠正。他们到政府中去作官,不是为了谋生,而是为了政府能遵行天道。

孔子说,“君子谋道不谋食。”荀子说,“君子从道不从君。”如果不能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就可以退出。孔子称赞蘧伯玉时说,“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他更说,“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是说如果天子或诸侯愿意行道,则出来帮助他们,如果不愿意则隐去。孔子又说,“天下有道,丘不与易也。”是说他宁愿在天下无道之时努力矫正天子之错,以救苍生,而不愿在天下有道之时无所事事。显然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孟子说得更清楚,“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

从广义说,儒士群体进入政府或从政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因为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他们都力争减少对天道的偏离;如通过相权与皇权的互补与制衡,也就限制了皇权;坚持司法原则,也是为了限制君主依自己喜怒任意而为。狭义一些,太傅制度,经筵讲席制度,史官制度,谥号制度,以及谏议制度,则是更有针对性的限制权力的制度。在这些限权制度中,谏议制度是作用更为直接,更在当下,更具有对抗性的一种制度。

正是因为“士志于道”,儒士群体的限权才与民众的限权有很大区别。民众对抗权力扩张是基于利害的考虑,而儒士限权的依据则是天道,具体化为世俗政府中的基本规则,或称宪治。这种限权机制的特点是,第一,它不是利益之争,而是规则之争;因而可能会避免民众直接限权带来的矫枉过正;第二,它是直接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批评和纠正,而不是等到其产生了大量恶果后再去纠正;第三,它不仅限制膨胀的权力,还扶持萎缩的权力,使权力之间保持平衡。因而,儒士们的限权是一种独特的限权形式。

儒士从政只是他们施行天道的一种途径,并不是他们的全部。儒士作为一个群体是生存于整个社会的。探究天道主要在“体制外”。如在宋代,至少有71%的书院是民间书院(邓洪波,2004,第121页)。那些在宋儒革命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书院,如白鹿洞书院,岳麓书院,武夷精舍等,都是在民间发展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儒家传统的纯粹性,不被政治的考虑所污染。儒士群体因此是与政治集团相独立的一个中立性群体。它的存在和介入也会变化政府中的政治考虑和政治色彩,促使政府不为政治所左右,而尽量接近天道地实施公共治理。因而,儒士群体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的精英群体,又是它能发挥“士志于道”作用的重要条件。

在传统中国的实践中,历朝历代也都知道谏议官员在制度结构中的极端重要性,因而在选拔谏议官员时有着更高的要求。如果说儒士群体作为整体的职责就是进行广义的限权,谏官则是专门地和更为直接履行这一职责的人,因而是儒士中的佼佼者。谏议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君主作为这种制度的最大受益者,都很有意识地对谏官有较高要求。如在宋代,谏官人选首先要求是进士出身,并且担任过两任知县;对个人品质,司马光曾提出“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虞云国,2014,第6~11页)。在明代,谏官首先应是“忠谏之士”,亦是“贤良方正”,“介直而敢言”,且“识达治体而恤民”,是“举端雅敏博之才”(张薇,1993,第62~63页)。

正是因为有儒士群体的存在,谏议制度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可实施和有实效的制度,在传统中国的政治结构中起着限制权力的作用,并带来积极的结果。

三、谏议制度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

由于近代以来中国主流知识分子对中国传统的贬低甚至否定,大多数中国人以为谏议只是一个大臣可以向皇帝提意见,后者高兴则采纳,不高兴就不存在的一种现象。最经典的谏议就是唐太宗与魏征君臣之间的犯颜直谏和从谏如流的故事。这是对谏议制度的非常肤浅的看法。其实,在自周以后的中国政治结构中,谏议制度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它不依皇帝的喜怒而存废。

在正式制度安排中,谏议首先是有谏议机构。如在两汉时期已有御史台(府),为当时的谏议监察机构。在唐代,除御史台外,还在门下省和中书省设有谏官。在宋代,谏议监察机构有御史台和谏院;前者的定位是“纠察官邪,肃正纲纪”(虞云国,2014,第19页),后者的定位是“规谏讽谕: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虞云国,2014,第22页)在明代,有都察院、十三道、六科和按察司等。都察院即前御史台,十三道则是对地方的监察机构,六科对应于六部进行监察,按察司是地方的司法机构兼监察机构。历代谏议监察官员的职位有御史大夫,谏议大夫,散骑常侍,刺史,给事中,拾遗,补阙,主薄,检法等。据张薇,明代整个谏议监察系统的官员近300人(张薇,1993,第59页)。这些官员领取朝庭俸禄,对应的专门职责就是监督和批评。

具体而言,综合宋明两代,谏议监察机构的职能,第一是谏诤君主,包括“监督君主属守家法”,“谏请君主更改诏令”,“谏止君主内降诏书”,以及“抑制女后干政弄权”等;第二是监督中央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符合程序;第三是监察地方政府,第四是监察司法,以至部分参与司法;第五,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虞云国,2014,第25~36页;张薇,1993,第78~96页);还有监察军队、宦官和特务机构等等。总体看来,谏议制度是一种政府内部设置的纠错机制。它的特点是,第一,它是在一般原则和程序上的纠错,因而是类似于违宪审查;第二,它经常是在事先纠错。如在皇帝或行政部门准备做出某些决定之前,提出谏议,以阻止错误的决定做出;甚至在决定做出之后,因需要经谏议监察部门审查,也经常会被驳回重拟。

因为人们本能地厌恶批评,为了能够使谏议监察制度有效运转,就需要有保护谏官御史们的工作不受干扰的规则,即所谓“独立言事原则”。所谓“独立”就是相对所有人的独立,包括相对于君主,宰相,谏院长官及同僚等。最为重要的,还是独立于君权。如果最高政治领袖都不得干预谏议,独立言事就能得到根本的保证。据虞云国,宋真宗诏书中规定,“御史受诏推劾也‘不得求升殿取旨’,表明宋代台谏对君权也实行监察独立的原则。”(2014,42页)南宋时,面对宋理宗“谕止”台谏官言事,高斯得反问道,“陛下以此官为何官耶?盖明目张胆立于殿陛,以与天子争是非可否也!顾可谕止乎?谕之其可止乎?”(虞云国,2014,42页)如此理直气壮,应是“政治正确”。一个反面的例子是,谏官孙觉揣测宋神宗对某官不满,提出弹劾,结果被神宗认为是“希旨言事,夺去言职。”(虞云国,2014,42页)

那么,谏官们依据什么标准和原则去监督和批评皇帝及其他人呢?我们已经知道,儒士们遵循天道。但天道具体是什么?在儒士心中,就是儒家的经典。正如梁漱溟所说,中国没有成文宪法,中国的宪法就是四书五经。包括《大学》,《中庸》,《论语》和《孟子》;《诗经》《尚书》,《礼记》,《周易》和《春秋》。在汉以后的两千多年,儒家传统一直处于各朝代的文化主流地位,因而是朝野的宪治共识,也就是谏官提出批评的依据。当然,他们也可以借助于与儒家价值相近的具体规则形式。如祖宗家法,即开国君主制定的一些规则,这往往是有长远眼光的制度安排;再如当朝法典,“各部门官署将各自的一司条法类编成册以供台谏系统监察言事之用”(虞云国,2014,40页)。

在操作层面,谏官的信息来源也有着制度化的安排。首先,谏官有“风闻言事”的权力。“其表现之一,即使君主也无权诘问风闻出处,台谏官也有权断然拒绝君主的追查。……其表现之二,即使风闻失实,君相也不应对言事追究治罪。”(虞云国,2014,第46页)。其次,在宋代,制度规定行政各部和地方州郡有义务向御史台和谏院送报政令发布、人事变动和机构废立等信息,官员资料要报送到御史台备案。第三,如果御史或谏官需要,有权向行政机构索要“薄书文字,案卷公事”。第四,“台参辞谢”制度,即各类官员任职、升迁、外任或进京,都要到御史台去参拜和辞谢,实际上是要接受当面考察(虞云国,2014,第48页)。

御史和谏官们履行谏议和监察职责,也有比较制度化的形式。第一种是“章疏”,即用文字文件的形式向君主奏报,同时也可抄送中书省和被弹劾官员本人,称为“副本”;还可直接公开弹劾内容,称为“露章”。对于台谏的上疏,君主必须做出处理。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留中不出”,即直接采纳,不再将弹劾奏章发出。第二种是“付外施行”,即在章疏上批示处理意见,交由宰相及行政部门执行,或提出意见。无论君主采取何种方式,都要告知台谏官本人。“副本”和“露章”的形式,都会对被弹劾者直接产生压力,后者一般会离职待罪(虞云国,2014,第50~53页)。如果上奏的章疏没有被君主接受,台谏官就主动辞职。一是认为谏言不为所用,便是失职;一是“以去为谏”,仍是一种强化的谏议方式。最为极端的形式是在南宋时曾有过“全台待罪”,即御史台官员全部请辞(虞云国,2014,第42~43页)。

第二种谏议形式是“廷奏”,即在朝庭上直接向君主提出谏言。由于重视谏议,“宋代台谏廷奏,在奏对时限、入对班次等方面,都享有优于一般臣僚的待遇。”(虞云国,2014,第55页)为了保密,他们在入对时还可要求屏退左右侍臣甚至史官,保持台谏官独对制度(虞云国,2014,第55~56页)。如果台谏所言之事没有得到君主的正确处理,他们还可以采取更为强化的谏议形式,包括“合班”,“留班”和“伏阁”。所谓“合班”,就是“全体御史和谏官共同论事和劾人”,“旨在表达言事官的集体意志,以期加重言事的分量,引起君主的重视。”(虞云国,2014,第56页)。所谓“留班”,就是“由台长出面,在退朝时留住百官班列与台谏官共同上殿论谏。”这是一个更为强烈的谏议形式。而“伏阁”则是更为主动出击的形式,即“候立在殿门外请求君主面对的诤谏方式。”(虞云国,2014,57页)

第三种形式是“封驳”,即台谏官员如对皇帝的诏书、敕令持有异议,可以“封还和加以驳正。”(《辞源》)封驳起源于汉代,发展成熟于唐代,延续于宋明。这是一种以直接影响皇帝政令发布的行动表达谏言的形式,因而是最具有制度化意义的形式。具体形式大致有四种。一种就是“执之不下”,即暂时扣住诏敕并不向下发布,同时向皇帝说明理由;这是较为温和的形式;一种是“封还诏敕”,即将诏书或敕令封还给皇帝,同时“附奏状加以驳议”;第三种是“涂归”,即在皇帝诏书或敕令上直接写出修改意见;当然,这是一种最为激烈的封驳形式(王雪玲,2005);第四种是“封还词头”,即中书舍人的一个职责是替皇帝起草诏书,但当他对诏书内容,尤其是人事任命的内容有异议时,可以拒绝起草,并将“词头”(草拟的皇帝旨意)封还。这种形式对皇帝的人事任免有着谏议矫正作用(宋靖,2007)。

当然,谏议监察机构也是由凡人组成的,它在政治结构中与其它机构之间的监察制衡并不是单向的,而是互相制衡。如对谏议官员的选用应有若干回避。如现任宰相和行政官员的亲戚子弟不能作谏官;现任宰相或行政高官举荐的人,不得担任谏官;以及谏官兼职时不得兼宰相的下属官职(虞云国,2014,第58~61页)。在台谏机构内部,御史和谏官之间,也要避亲避籍;他们之间也不能私下往来;台谏官之间有嫌隙也应回避。更严格的,还有宋代创立的“台谏不报谒士大夫”的谒禁制度,台谏官员不能与行政官员私下交往(虞云国,2014,第65页)。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司马光因任谏官,长年不能与其老师、退休宰相庞籍见面。对于台谏官,还有对他们的考核和约束机制,以保持谏议的公正性和机构间的平衡。

最后,传统中国的政治结构中一直并称谏议和监察制度为“台谏”,是因为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与谏院作为谏议机构的职能多有重叠,甚至都可称为是“监察”;只是谏官监察的对象是皇帝(钱穆,2012,第82页)。因而在宋以后,出现了“台谏合流”现象(虞云国,第36~38页)。较纯粹地说,“谏议”就是提出意见,而“监察”则是规范行为的行动;不仅是一般的行动,而且是制度化的行动。谏议与监察的交叠与合流,就使意见能够很快变为制度化的行动。因而,如果把谏议机构和监察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它要比只是提出口头的和文字的意见或建议更为具有实际影响、可操作性和体系性。因而,谏议制度并不是一个软的无形的制度,而是一个硬的有形的制度。

总体而言,谏议制度不是一个有关君主的纳谏风格和大臣的业余批评的现象,而是有着几千年历史,历代均必需设立的很有影响的专门机构。它通过台谏官的谏议与监察行为,尤其是对君主的谏议和监察行为体现着它的存在;台谏官的多种职位设置是长期分工的结果;台谏制度规则的细致丰富反映了这一制度的成熟;谏议言词与监察手段的结合,使之成为传统政治结构中的有力的一维。因而,谏议制度是传统中国政治结构中不可或缺且不能忽视的制度;无论它的作用如何,它的存在都要获得解释。

四、谏议制度的作用

根据设立谏议制度的一般理论和历史经验,谏议制度可以保证一个政治集团能够使自己的统治更接近天道,从而保持自己的政治合法性长久存在,同时也使它治下的民众幸福,社会繁荣。反之,如果没有谏议制度,或谏议制度形同虚设,则使君主的无道得不到纠正,从而失去天命,民众和社会也因此遭殃。比较突出的例子就是汉朝与秦朝的对比,唐朝与隋朝的对比。

贾谊在《过秦论》中说,秦朝对谏议多有禁忌,“忠言未卒于口而身糜没矣。故使天下之士倾耳而听,重足而立,阖口而不言。是以三主失道,而忠臣不谏,智士不谋也。”唐太宗认为隋朝之倾覆也是因为不听谏言:“隋炀帝好自矜夸,护短拒谏,诚亦实难犯忤。”反过来,刘邦和李世民这两个开国之君都是从谏如流的典范,因而开创了汉初和唐初的盛世,以及汉唐数百年基业。这似乎很突显谏议制度的作用。然而,一个朝代的建立和灭亡都是政治结构中的特殊情形,在大多数情况下,君主既不是很优秀,也不是很昏聩,而是中等之才,平庸之辈。他们既经常犯错误,又没坏到要坚持错误。在这时,台谏制度反而是最能大显身手。

据胡宝华统计,在唐代近三百年的历史中,约有171起向皇帝的进谏事件,“除去3次结果不明以外,其余未能纳谏者54次,纳谏者114次,进谏成功率为68%。”(2005,第215页)

据宋靖统计,北宋自仁宗朝至钦宗朝止,“封还词头共25 例,其中成功事例15例, 未被采纳者7例,不可考者3例。中书舍人通过封还词头的方式直接改变决策的事例占 60 %。”(2007)前面已经介绍过,“封还词头”是一种直接谏止皇帝错误决策的手段。

通过弹劾制度,御史和谏官们也约束着以宰相为首的官僚行政部门。例如据胡宝华统计,在唐代约有153起弹劾案,其中约112起中的被弹劾者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或处理(2005,第46~55页)。虽然弹劾也有政治斗争的因素,但所占比例只有约11.5%[1],总体上起着正面作用。

以上的三组数据说明,谏议监察制度在一个朝代的全部历程中,起着经常性的制度作用。它基本上做到了按照御史与谏官理解的天道去纠正皇帝的决策错误和官员们的违法行为,因而是一种有效的限权制度。

除了唐太宗是一个纳谏典范以外,一般的皇帝是不那么从谏如流的。从实施行动的对抗程度来看,谏议监察制度也是一个强有力的制度。明代是一个皇权更重而相权更轻的时代,更加上“登极皇帝知书达礼者少”(张薇,1993,第98页),正因如此,更突显谏议制度的存在。对皇帝的进谏包括对皇帝违反礼序的反对,对皇帝滥用财政资源的约束,以及对皇帝私下封官的纠正等。有些进谏竟能成为轰动一时的重大事件。

所谓重大事件,包括参与的人多和持续的时间长久。例如嘉靖朝的“大礼议”之争。明世宗以旁枝入统,不尊前辈皇帝为“父”,只尊生父为“父”,违反家庭礼序;在家天下的政治结构中也就违反了政治秩序。数十名谏官和御史上言抗辩,最多时220人签名,前后持续了数年,世宗以廷仗124人,打死17名谏官为代价,才最终坚持住自己的意见。虽未纳谏,却成本高昂(张薇,1993,第100~101页)。

又如对于皇帝为加强控制而设立的锦衣卫、东厂和西厂等特务机构,谏官们一直认为它们是法外机构,它们的行为是滥权行为。谏官们曾几次弹劾掉罪大恶极的特务头子,如纪纲,王振,门达,刘瑾等;于成化十八年和正德五年,又两次迫使皇帝罢除西厂;限制锦衣卫和东厂不得干预司法(张薇,1993,第103~113页)。为此,谏官们也付出了巨大代价。

再如对皇帝的过度开支加以限制,批评皇帝生活上的奢靡之风。在嘉靖初年和万历年间,谏官们反对大兴土木,营造皇宫;隆庆年间,穆宗多次下令购买珠宝,遭到台谏官员反对,并实际上拒不执行。在神宗时更是多有谏言批其“好货成癖”,“殊不知财贿易尽,嗜欲无穷。”(张薇,1993,第126~127页)隆庆初年,穆宗要从太仓拨银30万两,遭到户部尚书抵制,在谏官们的强力支持下,穆宗只得让步,削减了三分之二(张薇,1993,第152页)。

再有一个方面,就是对皇帝不按正当程序任命官员的抵制。这种不经吏部考察而由皇帝私授的官员在明代被称为“传奉官”。在景泰、成化、弘治和嘉靖年间,台谏官员多次谏言反对传奉官的现象,也经常迫使皇帝采纳批评意见。如明宪宗时罢免了500传奉官;明孝宗在弘治初年罢黜了2000余传奉官;临死前又遗诏淘汰传奉文官746人,传奉武官683人;世宗时,又尽斥前朝传奉官300多人(张薇,1993,第137页)。

可以看出,台谏制度不仅能对皇帝进行制约,而且是依据儒家基本原则对皇帝行为或决策的各个方面进行制约,而不只是无关痛痒的批评,尤其是在基本礼序、财政支出、官员任命和特务机构设立和滥权等重大政治事务方面,进行了有效制约。也可以想见,这样一套制度至少会同样地约束宰相为首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军队,内宫的宦官组织等等,这样的事例更是数不胜数,由于篇幅限制,就不再详述。

总体而言,历史实践证明,台谏制度就是在君主制下的“体制内”的宪治机制。依宪治主义的本意,就是用制度结构来纠正在关键政治岗位上的个人的有限理性和人性缺陷之不足,使之成为不偏离天道的公共决策。由于必然有对皇帝及行政机构的反对意见和程序性纠正,所以表现为限制权力。如对皇帝诏书或敕令的封驳制度,尤其是封还词头制度,就是一个制度化的由多人共同组成的一个公共决策的正当程序,它使得皇帝发布的指令不因情绪上的波动、认识上的不足,甚至出于自利动机而出现重大失误。

有些人以进谏并未完全被采纳、或封驳也并没全部改变皇帝决策为由,否定谏议制度的有效性,这是对制度的不理解。台谏制度的设立并不假定台谏官员们都是完全正确的,他们的谏言应该完全被接受,而是把皇帝、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与台谏机构看作是一个政治制度结构中互相制衡的不同部分。它们各自有自己的角度,通过在一个制度化的程序中的互动甚至对抗,形成一个妥协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有可能更接近天道。即使有些正确的谏言没有被接受,也不能说明谏议制度是失败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百分之百地达到目的。我们不能因为还有小偷,就说警察的设立是不好的。相反,即使有些极为顽劣的皇帝靠打压台谏、甚至仗杀谏官来坚持错误的决策,台谏制度的存在仍会使他要付出巨大代价,从而减少他作恶的强度和次数。

其次,即使宰相为首的行政部门是一种多人形成的组织,且由儒士群体组成,台谏制度的制衡仍是假定,他们手中的权力会放大他们的人性弱点,他们就更有可能利用权力为自己牟利。且由于行政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力量庞大,如果没有一个机构对之限制和对抗,就会导致政治结构的严重失衡。由于行政部门具有强大的实施能力,且是一种等级结构,在行政部门内部去监察上级官员几无可能。只能等待权力的变更。但这或者要等待相当长时间,或者要进行激烈的政治斗争以改变权力安排。因而,台谏机构作为行政部门外在的监察机制就有着重要意义。在这里,同样,台谏制度并不假设台谏官们在智力和道德上要优于行政官员,而是借助于这种机构间的制衡,达到一种平衡的互动结果。

更一般地,台谏制度在传统中国就被看作是一种维护基本规则的制度。例如在宋代,御史台和谏院被统称为“风宪衙门”,台谏官员被统称为“宪官”,御史被称为“宪臣”(虞云国,2014,36),其职责就是“风宪”,御史因言而不用而辞职,也被称赞为“得风宪体”(虞云国,2014,43)。这里所谓“风”,应起源于“风刺”之“风”,作为动词,就是“监察”、“纠偏”之义;所谓“宪”,就是规则、程序和纪律之义,而且具有基础性和一般性,因而就是宪治规则之义。因而,所谓台谏制度,按今天的说法,就是维护宪法,或宪治监察。从大量谏议监察的事例来看,台谏官们批评和纠正的事例虽涉及具体个案,但依据的原则是基本原则或程序。

如在“大礼议”之争中,台谏官们坚持的是有数千年传统的家庭秩序,继承皇位也同时是继承家庭香火的主祭权;在反对锦衣卫等特务机构时,他们强调的是,这些机构超越了自己的权限,“纠察非法,责在台谏,岂厂卫所得干?”“驾驭百官,乃天子权。”(张薇,1993,第111页)他们反对皇帝挥霍无度,指出这是“累圣德,亏国计”(张薇,1993,第127页),“今一物而常兼中人数家之产”(张薇,1993,第128页),损害了民众与国家。反对传奉官的理由,则是官员选拔要按正当程序,“爵禄为公天下之具”,不可“私恩”授受(张薇,1993,第133页)。孝宗接受谏言后曾下诏:“文官不由臣部推举传乞除授者,参送法司按治。”(张薇,1993,第137页)这些都是基本原则或程序,而非技术性细节。

实际上,由于君主的最高政治领袖的地位,对君主的谏议也必然多是有关基本原则的。如《贞观政要》所记载的君臣对话,就主要是有关如“君道”,“政体”,“任贤”,“求谏”,“纳谏”,“仁义”“礼乐”,“公平”,“刑法”,“贡赋”,“征伐”和“安边”等基本原则问题和制度问题;其中如“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君之所以明者,兼听也;其所以暗者,偏信也”;“薄赋敛,轻租税”;“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等等,都是超越了君主政体的政治原则;其中有关谏议本身的重要性的强调,“木从绳则正,后从谏则圣”,尤其把它当作了一个更为根本的宪治原则。

五、谏议文化

由于在几千年中谏议制度是传统中国的现实存在,台谏官员是政治结构中最活跃的成员,士大夫群体中的佼佼者,而士大夫群体则是以“士志于道”自诩。谏议行为是在君主制下维护天道的最直接和最引人瞩目的行为。因而,谏议本身就是“谋道不谋食”、“从道不从君”的最直观的体现,谏议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就成为一种文化价值。

这种谏议文化,首先是士大夫们视天下为已任的责任感。这是因为,承认君主需要谏议,就是承认,君臣在治理天下中是一个互补的结构。皋陶在回答禹的如何治国的问题时说“在知人,在安民”(《尚书》“皋陶谟”);孔子在回答樊迟“什么是知”的问题时说,“知人”;后又解释说“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子夏就把这句话理解为“选举正直之人”的意思。也就是说,政治领袖要选拔贤达正直之人来与自己共治天下。而治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通过谏议弥补君主自身的不足。这一层意思,唐太宗很清楚。他说,“主若自贤,臣不匡正,欲不危败,岂可得乎?”到了宋代,君主“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已经成为一种政治共识(余英时,2003,第三章)。

而所谓“共治”,最突出地体现为谏议功能,即所谓“匡君”。谏议制度的存在以及其重大影响,就会使士大夫们有共治的感觉,他们也才会认为他们对天下有责任。当他们的进谏纠正了错误决策,从而有益于民众与社会时,他们的这种感觉会更强烈。虽然君主在世俗权力意义上“拥有”这个天下,士大夫们则在道义上拥有这个天下。所以才会出现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那样激情豪迈的千古名句。对天下的崇高责任使士大夫们的个性得以张扬,境界得以提升,视野得以开阔,文思得以涌流。中国历史上有不少成功的王朝,但从文化成就上来看,莫过于唐宋。直到今天,对唐诗宋词的背诵仍是一个中国人感觉自己是一个中国人的必备文化基础。而我们也知道,在中国历史诸朝代中,唐宋的谏议制度也是最完整和发挥得最好的两个朝代。

我们今天所熟知的那些唐宋诗人,其实不是专业的诗人,他们大多数是担任过台谏官员职务的。如唐代的杜甫,白居易,杜牧,陈子昂,张九龄,高适,王维,张说,柳公权,崔道融,元稹,司空曙等,都担任过高低不等的谏官职务(傅绍良,2003,第100页)。李白显然更有谏官精神,只可惜他被授拾遗后,还未履职,就不幸辞世(傅绍良,2003,第108页)。宋代范仲淹、欧阳修,司马光,苏轼,王安石都曾担任过谏官,朱熹,辛弃疾和陈亮等人人也多有进谏之举。今人之所以还喜欢他们的诗词,是因为他们的诗词豪放、浪漫,没有压抑,不受拘束,又有天下关怀,视民如伤。如果皇帝都能批评,还有什么是禁区呢?如果生命的意义是追寻天道,岂是高官厚禄所能满足?所以才会有“天子呼来不上船”和“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的狂傲诗篇。

进谏与纳谏的双方,君主是为了保证自己的江山传之万代,而士大夫们是为了使国家政权能按天道去运行。两相对比可以看出,最伟大的君主,如唐太宗,其动机仍是自利的,只不过是一种有长期眼光的自利;这比只知当下享受的昏君好得多,也与民众和社会的利益有高度重合,但仍没超越自我。而士大夫们,即使只是初为谏官的拾遗和补阙,他们的目的就是行天道,为达此目的,他们以对王朝长远有好处为切入点,劝谏君主,以行天道,实为社会与民众的利益。正如黄宗羲所说,“故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明夷待访录》)因而,虽然士大夫们在政治层面上尊君屈已,但在精神层面上却超越于君主。所以虽然君主们也有文学创作,但很少有人能达到士大夫们的高度。正是这种超越,使士大夫们们神气俊朗,文采飞扬,形成一种自信、进取、敢于承当和悲天悯人的中国文化精神。

既设谏官,就要批评,主要是针对君主的批评,即“专门谏诤皇帝的过失”(钱穆,2012,第84页)。因此,批评在政治生活中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受到崇尚的。当一个谏官不能针对君主的错误提出谏言时,就会被视为失职,为尸位素餐;更广义地,当一个士大夫,尽管可能不是谏官,当看到君主有错误时,也有义务提出批评。君主“有过必谏”就是一个基本原则。

当然,谏言要用智慧,要讲究方式。魏征区分“良臣”和“忠臣”,“良臣使身获美名,君受显号,子孙传世,福禄无疆。忠臣身受诛夷,君陷大恶,家国并丧,独有其名。”他希望唐太宗使他作良臣,意即他尽量用恰当的方式提出批评,也希望后者能虚心纳谏。北宋苏徇也提出,“夫臣能谏,不能使君必纳谏,非真能谏之臣。”也是说谏言要智慧和恰当。古往今来,那些机智巧妙的谏言,如“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的应对,仍为人们所激赏。

当然,上述魏征和苏徇所提出的智慧之谏需要有一个条件,这就是有一个明白事理又有些胸怀的君主,这并非经常能够满足。如明代昏君较多,台谏官员履职就更为困难,谏议君主也就会有更大风险,也更能彰显“直言极谏”的精神。台谏官员遭受打击的情况经常发生。前述在“大礼议”的对抗中,有17个台谏官被打死就是一例。因而,加强批评分量的直谏也是受到鼓励的,甚至是官方的鼓励。如唐代科举就专门设有“直言极谏科”(胡宝华,2005,265~277页)。这自然会影响士人风气和文化精神。既然士大夫的责任就是匡君以行天道,当面对强大政治压力和生命威胁时,他们也不惜以死相拼,视为殉道。所以中国长期就有“文死谏”之说。如就是对那个打死台谏官的明世宗,海瑞备好棺材上呈《治安疏》,言辞激烈,而明世宗摄于他的气势,将抓他的命令收回。

台谏官们有时经过惨烈的对抗,也能在重大事件获得胜利。如万历时的“建储之争”,经过十几年的恶斗,最后以明神宗的妥协结束(张薇,1993,第101~102页)。有研究者说,“有明一代,反对君主搞极端专制的奏疏不绝于朝,他们强烈主张‘政出公朝’,约束君主一人独断。”(林乾,句华,第174页)无论是哪个朝代,更重要的是,尽管台谏官们会受到打击,他们却以此为荣,并受到士大夫群体的推崇。如苏轼虽因讽谏被多次流放,但最后从海南回到常州时曾自题画像云:“问汝平生功业,黄州惠州儋州。”竟将流放地作为自己一生功绩的标志。

谏议文化还有对君主的要求,即应该从谏如流。唐太宗甚至还把自己放得更低,如他对魏征说,“朕虽无美质,为公所切磋,劳公约朕以仁义,弘朕以道德,使朕功业至此,公亦足为良工尔。”把魏征比作玉工,把自己的成就看作后者约束琢磨的结果。在宋代,皇帝更是不敢直接拒绝批评。朱熹曾“面责”宋孝宗六条“君过”,后者只能像小学生被老师批评一样作些辩解;后来朱熹作宋宁宗的侍讲大臣时,当面指责他太“独断”,并强调决策要“酌取公议”,通过缴驳程序。宋宁宗只能借机将朱熹调离京城,才能摆脱他(束景南,2003,第973~987页)。即使到了明代,皇帝多昏聩,也经常能接受谏议。因为“拒谏者天下必乱”,“天下之患,莫大于人君处危亡之地而不自知”是政治共识(张薇,1993,第130页)。当万历皇帝听到海瑞死讯时,即辍朝一日,并亲致谕祭文,称赞他“抗言争日月之光”(转引自张德信,1981,第218页)。

正是因为对进谏的推崇和对纳谏的要求,使得人们认为,正是这种君臣相得益彰,共同成就事业,造福民众,以致青史留名,才是值得欣赏的。因而像汉高祖刘邦与张良、陈平和萧何这样的创业组合,唐太宗李世民与魏征、房玄岭、杜如晦和褚遂良等这样的治国团队,都在中国民间流传着充满哲理与趣味的问答故事,形成一种群星灿烂的政治景观,为人们所品味。而那种独有“皇上圣明”却“千夫诺诺”的局面,即使有,也没多少人欣赏。这具体体现在历史经典中,成为政治伦理正统教育的基本取向。在《资治通鉴》中,司马光称赞唐太宗为首的团队“君明臣直”。这也说明传统中国的政治审美受到谏议文化很深的影响。

六、谏议制度的现代意义

传统中国长期存在着成熟的谏议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不同于西方宪治制度的另一种限权形式。在英国,宪治——限权的制度起源于国王在与贵族的战争中败北,而这个国王,自从威廉大公以后,就在英国人的观念上是万世一系的王室继承人才能担任。虽在克伦威尔时期一度改为共和,但王室复辟后仍接续了这一王室血脉。既然不能用换王室的方式震慑约束国王,就只能用限权的方式约束国王。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限制和削弱国王的权力,从大宪章到光荣革命,从部分地限权,到君主立宪。

而在传统中国,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儒家的革命理论,不存在万世一系的王室,讨伐无道君主的战争如果胜利,就可能改朝换代,原来的王室就失去天命。这种革命的他律制度对一个皇室家族来讲,就是一个致命的威胁。所以,当一个通过战争而获得统治权的皇室崛起时,就要考虑它的后代会不会因为不遵行天道,而永远失去天命。在这时,王朝的创始人就有可能接受谏议制度这种在君主制内部的限权制度。

这些王朝创始人亲眼看到上一个王朝被推翻,知道获得天命之不易,又担心后代子孙以为自己天生就是一个统治者,而又不知民间疾苦。唐太宗说,“朕年十八,犹在民间,百姓艰难,无不谙练。及居帝位,每商量处置,或时有乖疏,得人谏诤,方始觉悟。若无忠谏者为说,何由行得好事?况太子生长深宫,百姓艰难,都不闻见乎!且人主安危所系,不可辄为骄纵。但出敕云,有谏者即斩,必知天下士庶无敢更发直言。”因而要创立一个内在于王朝政治结构中的谏议制度,使后代子孙虽可能不肖,却因有人进谏而不致失天命。

宋太祖也显然看到了这一点,所以将一“秘密誓约”刻在石碑上以示子孙,上面有“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宋]陆游编,1939,第6页)的文字。也说明他把谏议制度作为基本的原则看待。他们更看到自己就是一个凡人,难免会犯错误。明太祖对台谏官说过,“朕代天理物,日总万机,岂能一一周遍?苟政事有失宜,岂惟一民之害,将为天下之害;岂惟一身之忧,将为四海之忧。卿等能各悉心封驳,则庶事自无不当。”(张薇,1993,第79页)认为谏议制度是一个有助他不犯错误、正确处理政务的好制度。

由于这些开国君主所处的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对社会的深切理解,他们有较长的时间视野,能以长远理性思考政治制度,知道谏议制度这种看来约束和限制君权的制度,从长远来看对王朝的长久统治是有好处的,因而能够主动地接受和设立台谏制度。他们也深知,他们的子孙未必会有这种长远理性,所以经常会出现当下私欲与长远理性的冲突。因而建立谏议制度,就是要对抗后代君主的当下私欲。因而,即使从经济人假说出发,在传统中国的君主制内部出现限制君权的谏议制度也没有什么不可理解的。

更何况,起源于周的儒家传统一直就强调君要成为君,就要遵从天道,而要保证不偏离天道,就要既关心民意,又要接受诤谏。否则就会失去天命。这种儒家传统作为汉以后两千多年的主流文化,通过太傅制度,经筵讲席制度,和史官制度渗透到了君主的观念中,成为政治正确的原则,从而加强了对谏议制度的接受程度。更加上自周以后,一直就存在着且不断发展着实际的台谏制度及其机构,成为跨越朝代的制度遗产,也使任何一个新王朝很容易重建谏议制度。

因而,谏议制度本身不仅说明了宪治——限权制度有多种形式,也说明宪治——限权制度是一种普适原则,它并不是西方独有的,也不是中国国情所不容的。任何以“中国国情”为由对权力制衡的拒绝,都没有了事实的根基。它的中国起源使得中国人在借鉴西方宪治制度时,可以吸收谏议制度的资源和经验,建立起不同于西方的宪治制度,也为世界的政治制度提供更丰富的资源和实践,也为探索更为有效的宪治制度提供尝试。

图1  宪治结构中的谏议制度示意图

很自然,现代中国的创始者孙中山就是这么想的。他说自古以来,经汉唐宋明清,谏议监察制度使得“上自君相,下及微职,儆惕惶恐,不敢犯法。御史自有特权,受廷杖、受谴责在所不计,何等气节,何等气概!”这种谏议监察制度“代表人民国家之正气,此数千年之制度可为世界进化之先觉。”(转引自刘云虹,2012,第17页)在综合吸纳了西方宪治制度资源和传统中国的台谏制度和科举制度资源的基础上,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构想,除了西方普遍存在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外,还设立了监察院和考试院。监察院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传统台谏制度。孙中山的这种制度设置使中国的政治制度在走向现代化时又吸纳了传统中的优秀资源,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

谏议制度虽然是一种限权制度,但其特点是一种“体制内的限权制度”。这种限权制度在民主制度因各种原因没有建立,或者还不够完善时,可以起到制衡权力的作用,使政府仍能不致于过度滥用权力,导致对民众和社会的严重侵害。尤其在我国大陆,民主制度还多停留在纸面上,但在相当长时间内却将谏议制度作为封建制度的一部分加以拒绝,导致我国社会既没有民主的外在制衡,也没有谏议制度的内在约束,政治领导人完全成为没有任何制约的掌权者。这是毛犯下导致数千万人饿死的重大错误的根本原因。毛的错误虽因他的去世而被后一代领导人所纠正,但这种依赖于人的自然法则的纠偏机制要等待的时间过长,造成的损害太大。而如果在体制内存在着一种正式的政治批评制度,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再犯类似错误。

即使在民主制度建立以后,谏议制度仍然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民主制度一般只是在政治领导人的选举和立法上实行了投票制度,并不能做到对权力的全面监督。因而在不少即使建立了民主制度的国家,也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将谏议制度的制度资源与民主制度相结合,可以产生更有效的宪治民主制度。实际上民选的总统与皇帝一样需要批评。再则,即使是一个政党或一个政府,建立体制内的限权制度也有利于其在政治上少犯错误,增强政治上的竞争力;而民众与社会也会因此受益。

与民主制度依赖于民众的外在压力对权力产生限制不同,谏议制度依赖于文化精英对天道的理解进行限权。更严格地说,是“平衡权力结构”。在这里,所谓“天道”就是宪治原则。因而文化精英们就是在自觉地维护宪治原则。这与西方式的宪治更为相近。台谏官们的职能与例如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职能极为相近。这种平衡权力结构的模式要比依靠外在力量抗衡的模式更为优越。这是因为,力量抗衡未必会自动在均衡点上停下来,往往矫枉过正,使社会偏离均衡,也会导致民粹主义。而追循天道的文化精英并不追求自身的利益,因而并不从一个方向去对抗某一种权力。他们往往在某种权力过于扩张时加以约束,而在该权力萎缩且不能有效行使时加以扶持,以保持权力结构的平衡。

谏议文化强调只要依据天道,对谁都可以批评,当然包括最高的政治领导人。既然如此,还有什么不能说呢?因而,强调批评是知识分子职责的谏议文化,就包含着自*由表达的原则。而这一原则是一个社会中最为重要和优先的原则。因为如果不能自*由表达,任何其它判断都无从建立,其它原则,如保护产权的原则,也无从实行。因为如果产权受到了侵犯都不能公开提出,又怎么保护产权呢?因而,强调“批评是责任”的谏议文化仍是我国今天建立思想市场,落实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表达自*由的重要的文化资源。它不仅告诉我们,自*由表达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而且排除了以“中国国情”特殊为由对自*由表达原则的拒绝。

自*由表达原则不仅适用于政治领域,而且适用于其它所有领域。如果政治领域都可以自*由表达,其它领域更不会有什么障碍。在宗教领域的自*由表达,就能真正保障信仰自*由,从而让不同的宗教平等的竞争;在文化领域,人们就可以毫无顾忌地进行创作,才能产生出如唐诗宋词一样的千古诗篇;在科学领域,尤其是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领域,才能没有禁区地向各个方向去探索,才能取得学术上的辉煌成就。事实上,在非政治领域,批评也是必需的。如学术批评有助于学术的发展,艺术评论也有助于艺术的发展。

在谏议文化中还有一个具体的特点,那就是年纪较轻、官阶较低的台谏官们受到鼓励积极提出批评,而且在实践中他们也是谏官中最为活跃的部分。这种鼓励年纪轻、职位低的人批评的传统仍是今天应该继承的。在中国这个有着父权传统的社会中,长者和尊者优先是自然而然的,但这样会压抑年轻人的表达和发挥。在今天的中国大陆,在大多数场合仍是长者和尊者优先,因而,鼓励年轻人批评的谏议文化就有着改变这种局面的积极意义。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年轻人受到压抑,就会缺少创新的动力;如果年轻人受到鼓励,就会使这个社会保持创新活力。

七、结束语

综前所述,谏议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轻描淡写的批评,在传统中国的政治结构中也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设置,而是宪治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秦汉以后,尤其是隋唐以后发展成熟的谏议制度表明,它假设所有的人都是凡人,他(们)理性有限,且有人性弱点。理性有限,就不能完全把握社会生存和发展所应遵循的天道;人性弱点中最大的弱点,就是对批评的厌恶。谏议制度的设立,就是针对君主及其政治集团的有限理性,由另一部分凡人通过批评和建议的方式对他们回避或忽略的部分加以补充或纠正。针对厌恶批评的人性弱点,就是要将谏议内化于制度,让君主即使拒绝授受谏议者个人的批评,甚至打压他们,也不能摆脱谏议本身。

谏议制度并不假定谏议者和被谏议者谁在理性和品德上更优越,既不假设君主以及行政集团完美得不需要批评,也不假定谏议者完美得每个批评都是正确的,而是期待通过谏议和被谏的互动,使这个政治体从整体上更接近对天道的遵行,保证它的生存、发展与繁荣。

从西方宪治主义的角度看,谏议制度显然包含了宪治的基本要义:限制权力。因为君主以及行政和司法机构与台谏机构之间并不对称,君主掌握最高权力,而行政司法部门则掌握着实权且用来实施,而谏议者只是提出批评,监察者采取行动加以约束。如果有限理性和人性弱点会导致错误,显然也是更有权的一方会对社会带来更大损失。因而,谏议制度就是一种限制权力的宪治措施。

与西方宪治经典含义不同的地方是,谏议制度是一种君主制下的“体制内”的制约力量。西方经典的限权结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虽也是“体制内”的,但这是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且不排除和鼓励体制外的限权安排,如反对党、传媒监督和民众舆论压力等。谏议制度是君主从维持政权传之万代的长期考虑出发,为了避免失去天道而被革命的主动接纳的制度。但无论如何,它起到了限制权力的作用,且是借用另一部分个人的不同视角的他律的限权制度。这与宪治主义的一般原则无异。

令人遗憾的是,谏议传统的这种宪治含义被现代中国人所忽略甚至否定了。这种否定的长期历史背景,是清以后因夸张“党争”等负面因素而对台谏制度的严重削弱,近代以来则源于去儒家化的大背景,即由于中国对于西方的军事失败及西方思想资源的传入,导致的中国知识分子对儒家精神的过激化情绪,不能冷静理解儒家经典中明显包含的“以道限君”的宪治思想,而简单斥之为“礼教吃人”和“为专制服务”。他们不能正确理解儒士群体称臣出仕的外在行为,以为世俗职务的高低决定了精神境界的高低,忽视了他们“从道不从君”的基本原则,和为了“匡君”而有条件地出仕,即“有道则见,无道则隐”;更看不到士大夫们超越皇家一姓功利目标而“以天下为已任”的精神追求。这种精神恰是中华文化中不可放弃的宝贵遗产。

在另一方面,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又不能历史地看待谏议制度曾经起过的正面作用。他们以比较成功的近代宪治民主国家作为标准,完全否定中国在很久以前以不同的形式近似地实现的宪治实践。没有意识到西方的宪治民主制度也是在历史中渐进形成的,以及宪治制度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他们更无视数千年来中国儒士群体为维护宪治原则而付出的巨大牺牲,使得王朝不致太过偏离天道,从而社会长期稳定,民众安宁富裕,使中国一直在近代以前在经济政治方面领先于世界。也就不能看到,这种谏议制度及其产生的文化仍是我们进行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历史资源。

结果是,儒家被作为“封建制度”的思想背景被完全否定,谏议制度被作为王朝政治的内容之一被完全抛弃。在所谓“现代化”的数十年中,我国只是在文字上形成了一部含有宪治民主内容的宪法,却没有权力制衡之实,又成为中国数千年来谏议制度的空白阶段,不仅没有实际的机构以可操作的程序约束政治领导人,甚至不能制衡各个层次的行政部门。以此为基础,知识分子群体不仅不见容于政治,更被视为一个次要的或负面的群体。毛曾把知识分子比作“猪”,又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即知识分子只是依附于各个世俗阶级的帮腔文人,而没有自己的独立的和超越的立场。对于政治批评不仅不鼓励,反而利用强制手段进行打压;不仅没有专业进行批评的机构,反而设立了压制批评的机构。这导致文化上贬低和否定政治批评的重要价值,使社会文化风气堕落为歌功颂德和阿谀奉承之风;再不见自古以来士大夫以天下为怀、冒死进谏的风骨。

在一片颂扬之声下,政治领导人不能反省自己的错误,也缺少对形势起码的判断,甚至在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当长时间里也不知道,或不愿意知道,导致饿死数千万人的千古悲剧。即使面对这样的悲剧,毛仍然不愿承认错误和承担责任,却严厉打击了彭德怀等提出批评的人。只是在后来七千人大会上说过“负责”之类的话,但发动“文化革命”并将提出批评的刘少奇等人致于死地的事实证明,他在根本上就不想承认错误,当时也没有任何力量迫使他承认错误。结果只能是一错再错,又造成了十年动乱的重大灾难,中国几致崩溃。

改革开放以后,中共虽然清算了毛的一些错误,但导致错误的制度的和文化的原因并没有得到清算。压制批评和拒不认错的遗风犹在,仍存在着压制批评的制度性因素。这种情况遍及行政部门的各个层次。掌权者对批评容忍的阈值太低,稍有批评就不能自制且失态。如原湖北省长李鸿忠因记者问了该省一些不光彩事情的问题,竟将记者的录音笔夺走,且拒不道歉(李微敖,饶智,2010)。

反过来,较低级的行政官员根本不敢批评上级或向上级转达别人的意见。记得郑也夫曾说,2008年,当他通一位北京市政府前官员请市政府内的中级干部们向市长转交一封千人签名要求玉渊潭开放野泳的信件时,“找了多个人,居然没有一位愿意送这封信”,“我震惊于市政府的干部连转交一封信都不敢”[3]。另据常年关注前南京市长季建业的资深媒体人丘宁披露,他发现季的鼻毛较长,就买了一把鼻毛剪给他,过两天他发现季用这把剪刀剪了鼻毛,遂感慨季的下属连这种生活小事也不敢向他提(陈青,2013)。

因而,在中国走向政治制度现代化时,切不可忘记任何现代的政治制度都是汲取传统的和外来的制度资源所进行的创新。谏议制度及其文化是中国人在历史的相当长时期内保持政治制度领先的重要因素之一,也自然应是我们今天建立新的宪治制度的重要资源。台谏制度带来的以弹劾作为“党争”手段等派生现象可以通过制度改进而加以克服,而不能成为完全否定谏议制度的理由。这种制度资源不仅因其生长于中国本土而经历过国情的考验和具有传统的亲和力,而且作为不同于西方资源的资源使得政治制度增加了多样性的参照。历史已经证明,谏议制度的废立影响着政治的清浊和社会的兴衰,复兴谏议制度及其文化,就是今天重建宪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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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文献:

《尚书》

《诗经》

《春秋. 左传》

《论语》

《荀子》

《国语》

《孝经》

《贞观政要》

《明夷待访录》

(原载《天府新论》2015年第3期)


* 盛洪,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邮政编码:shenghong54@vip.sina.com

[1] 根据胡宝华,2005,第57页数据计算。

[2] 刘云虹:“监察院自成立至1949年,进行了大量具体实际的监察工作,行使了弹劾、纠举、审计、建议、监试、纠正、调查等一系列监察职权,进行了巡察、视察等大量的监察活动,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在惩贪肃吏、整顿吏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2012,第282页)

[3] 这段故事,是2008年郑也夫在“市场化三十年”论坛上的发言讲出的,笔者又通过电子邮件向他做了求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