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末期,既然生产队要交纳相对固定的公粮,实际上对应着一定面积的土地,在此之外就可以是实际上的自留地。“先进的”土地制度恍然是三千年前的“井田制”。当改革当局以“让群众自由选择”原则使土地承包制普及以后,农业产值奇迹般地恢复了。大陆中国之所以走了这样的弯路,缘于对当时土地制度性质的错误判断,缘于对某种理论的盲从,最重要的是,是对制度变迁的基本形式的错误采取:暴力手段不可能成就有效的制度变迁,而只会导致制度倒退。而只有自愿的制度变迁,不仅变迁过程会平滑缓和,而且是评判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志。
这是我在2014年10月10日“双周学术论坛”上的演讲,题目为“制度应该怎样变迁——中英土地制度变迁比较”。
《[学术双周] 制度应该怎样变迁(3)|盛洪》有一个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