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哈耶克] 《法律、立法和自由》的书名翻译错在哪?

《法律、立法和自由》的书名翻译错在哪?

在第一期哈耶克《法、立法和自由》高端读书会上的发言

盛洪

上午宁越提了一些比较好的框架,这本书的翻译怎么样、有什么问题,最有体会的是哪些等等,我先从翻译来讲。

这本书,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应该翻译成《法、立法与自由》,而不是《法律、立法与自由》。因为Law这个词在英文里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Law广义就是一般规则,就是宇宙秩序,或者定律,是这个含义,我们一般说叫“法”。《论法的精神》,现代中国人没有区别Law的两个含义,反而更狭义的理解这个Law,看王沪宁等人在评论《论法的精神》的时候,说孟德斯鸠就是错的,“为什么把法律说成是所有事物之间的一般关系,是错的”,实际上是他们自己错了。这说明一个背景,他们认为法律比那个宇宙秩序更重要,孟德斯鸠说“法的精神”是广义的、一般的、宇宙秩序的含义,有时候也会指法律。在这本书当中哈耶克说Law有两个含义,一个就是一般规则,正当行为规则,这个类似于所谓的宇宙秩序、天道这样的概念,或者是定律、规律这样的含义。

还有一个含义就是权力机构发布命令制定什么东西,后来对这两个概念有很多混淆,哈耶克将Law作为书名的时候一定用的是广义的“法”,而不是狭义的“法律”,中文翻译成“法”和“法律”的时候是不一样的,古代讲“法”有两个含义,一般是比较贬义的讲,“严刑峻法”,是法律的意思,这个时候是狭义的法,是刑法,是法律之法,其实有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强制性,所以说严刑峻法,这肯定是强制性的,所以这个“法”不好,但是古代也有把“法”讲成像天道一样的,也有这种用法,如黄宗羲讲“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那个“法”就是天道的意思,所以现在可以沿用这个法,比较广义的、褒义的这个法,类似于天道这个法,但是你讲“法律”就没有什么模糊之处和选择余地了,这个“法”是强制性的。我们现在经常用的是法律之“法”。

哈耶克的分类,“法”有两个含义,我觉得他分的还不是特别好,但是说的意思类似,我要分就区分有没有强制性。社会规则是更一般的概念,不管强制性还是非强制性的。这可以广义称为法,是社会规则的意思。习惯、习俗、惯例,是活的社会规则;但是有一个狭义的法律,就是强制性实施的社会规则。所以我觉得这就比较清楚了,其实它的核心是强制性实施,但是我觉得哈耶克没有太强调这一点,我不是说哈耶克一定不对,但是我说哈耶克可以更清晰。所以我们讲Law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这个,翻译成“法律”就有大问题了。对这个书名就有意见了,它就是带有强制性,说白了就是带有杀气。而在中国这两者如果不区分,两者互相在借用,经常会偷换概念,比如说打死雷洋说在“执法”,你在执哪个法?老百姓甚至知识分子就会在这个方面屈服掉了,你“执法”我就矮一截,你执法是什么法?是“天道之法”还是“强制之法”?这是有区别的,这个要辨析,哈耶克也在说这件事。

金振豹:这个用词很重要,德语里面就是两个,一说大家就很清楚,一说执法就偷换概念。

盛洪:哈耶克也讲法这个词源有很大不同的,这个在后面也讨论过,是不同的,有一种就是从所谓命令那种词来的;还有一种就是习俗,普通法来源的,是不一样的,词源是不一样的,但是到这儿都成了“法”。

这就是问题。中国的法律人、学者是不是要下大工夫辨析,我一直强调,什么是“法治”,Rule of Law是什么意思?让我说就是天道之法的治理,而不是法律的治理,天壤之别。说我在实行“法治”,把你抓起来,我强制性去实施,这个了不得了,这是错的。我们说是“天道之法”,和“强制性之法”不是一回事,当然我们说强制性之法是等而次之的,只要有强制性一定是等而次之的,所以这是要辨析的。这个书名可能是要改。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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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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