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好人立好法,坏人立坏法”吗?
——在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高端读书会上的发言
盛洪
假设内容就是兼容多方利益的规则,它就是自发秩序,应该说这个判断是不错的。但是还是有一点小小的区别,在哈耶克传统中这么说,立法者立的法偶然与自然秩序相重合。当然你的说法也不错,它肯定是自发秩序,因为它一定是和自然秩序内涵的规则相通的。一群立法者,一群国会议员的做法可能有很大程度上的偏离,但是自发秩序是在现实中,当事者经过多次重复的博弈、互动最后磨合成的东西,跟投票的东西还是不同,这个过程和内容之间其实是有一定的联系,所以要理解哈耶克,他其实是对立法这种形式本身就是深深怀疑的。刚才张老师念的那段已经说明这个问题了,“只要我们还以为这种权力只有被坏人操纵时,才会产生恶果。可以肯定地说,它仍然是一种极度危险的权力”,这个权力是指立法权。以为好人立的是好法,坏人立的是坏法,是不对的。这个权力的设定本身就有问题。所以我觉得这是切中要害的。我觉得哈耶克是在批判这样的立法形式。
而在这章里面,我觉得它可能讨论的不是太多,还不如在《自由宪章》书里的讨论,因为他讨论的是说这样一种立法权应该怎么去约束它,所以它后来从投票到法治,到宪政。很重要一点,宪政的意思是说恰恰不是说立法机构有最高权力,它生成权力,互相制衡,并不是立法机构最高。比如在美国的所谓司法审查制度,它是对立法机构所立之法可以进行违宪审查的,所以这个就是某种程度约束立法机构。为什么哈耶克很称赞美国?比如像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它写的是“国会不得就什么什么立法”,这是否定性语句,它是限定立法机构立法的权限,这很清楚。它是否定性语句,不是肯定性语句。中国的宪法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表达、结社的自由”,但是没用。第一修正案中,国会是“不得”,这个和哈耶克思想是一致的。还有司法审查权,这个也是非常重要的、哈耶克也称赞不已的东西。他就是因为对立法机构有某种深深的怀疑,所以才特别称赞说对立法机构的限制就是好事。所以我觉得可以从这个角度再往前推一步。
2017年7月27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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