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盛洪

盛按:最近美国国会以国家安全为由要求字节跳动剥离Tik Tok,在大洋对岸激起强烈反响。然而,平心而论,在对等原则下,这难道不比用防火墙将对方企业挡在国门外要温和得多吗? 并且所谓“剥离”意味着一个产权交易,尽管时间和内容受限,说“抢劫”有点儿夸张了。并且,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就已经实现了。在美国,仍然有各种手段对抗这个剥离要求。本文是四年前的一个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中的一章,大致讨论了美国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与总统命令类似,国会决议如果侵害了某个利益集团,后者也有可能将其诉到法院。政府的任何一翼的决定都要经过一 个制度过程才能落地。究竟结果怎样,部分地取决于如何参与这个过程。我们欣喜地看到,美国的利害相关人拿起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进行反击,我们何时能看到宪法第35条能在此岸起作用?(2024年3月12)

1. 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如受他国政府侵犯必反击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因为美国法院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判决。这些宪法权利至少包括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保护,自由交易,享有公正司法,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等等。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要加以制止或缓行。

因而,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权利包含的内容,如表达自由,不仅是禁止政府对表达的压制,而且可能是非政府的对舆论的操控,如互联网巨头推特和脸书通过关闭账号,删除推文或加以标签的方式对舆论的左右。这一原则也可以推广到外国政府对一国互联网的影响。如美国人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其巨大财力在推持或脸书上开设虚假账号影响舆论,或在遍布美国的孔子学院禁止对中共认为的敏感话题的讨论,都是违反了表达自由原则。因而美国政府甚至只是企业就会采取行动进行反击。如美国政府限制孔子学院在美国的存在和发展,推特也清除了大量被怀疑是中国政府支持设立的虚假推特账号。

又如,交易自由或契约自由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交易或缔约,也包含了政府不能对交易或缔约一方进行支持,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所谓“政府”,也包括外国政府。如果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有政府补贴,显然就认为中国政府干预了交易自由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更进一步,如果中国政府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就相当于政府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的决策,从而也在妨碍交易自由。所以美国政府就要对它认为受到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加以控制。如对华为公司的制裁,以及限制美国公民对多个与中国军方有关的企业进行投资。众院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中,就要求中国证券发行人说明其在中国党政机构中的任职。

2. 对他国政府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行为必批判,严重的更加以制裁

当美国人发现某个外国政府在本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时,即使与美国国家或公民无关,他们也会加以批评。例如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禁止强迫劳动,这是针对奴隶制提出的宪法原则。对中国新疆出现的劳动教育营,中国政府认为这是通过教育进行反恐的措施,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强迫劳动,且其标准就是本人是否自愿,而不是其它什么标准,如是否确实培训了劳动技能等。当这些“受教育”的人周末不能回家,就可以判定他们是被迫的了。

又如美国宪法规定其公民有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如在《宪法》中两处规定公民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他们并不认为中国政府不该惩罚罪犯,而是认为在中国出现的大量问题,是政府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后,有权马上聘请律师,并应在24小时之内告知家属。但经常的情况是,嫌疑人被抓捕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不能会见律师和家属;他们经常得不到取保候审;他们也不能获得公正审判,因为判决并非由司法过程决定,而是由政法委事先决定。例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建在被拘捕以后的9个月内,没有见到任何人,包括律师。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已通过的《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台湾关系加强法》等,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这些法案都是几乎全票通过,说明在涉及美国宪法价值观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这些法案都提出了,美国将对他们认为的中国侵犯这些地区或民族人权的官员实施制裁。

3. 美国总统采取的脱钩行动若侵犯了宪法权利并导致实际损失,必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可裁决违宪,而搁置或推翻总统命令

美国的宪政结构是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即国会,法院和总统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国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国会也可因总统过错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在这一框架内,联邦法院体系发展出了司法审查机制,有着护宪的功能。美国法院可以违宪为由搁置或否决一项由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或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例如,特朗普总统在2020年8月6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了微信交易禁令,但由于损害了一些美国使用者的宪法权利,他们诉到法院。9月19日,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比勒(Laurel Beeler)对美国微信用户联盟(U.S. WeChat Users Alliance)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暂停这一总统命令的实施,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自由原则(《纽约时报中文网》,2020)。10月21日,比勒法官驳回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原判。10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比勒法官的初步禁令(郑峻,2020)。这说明,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如果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由司法体系加以阻止或搁置。

4. 如脱钩影响到某产业集团,它会向国会或行政部门游说施压

我们也知道,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越是集中的产业,越有动力和能量进行游说活动,以影响国会的立法,阻止对它们不利的行政命令。产业利益集团一方面倾向于提高本产业的外国产品的关税,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当总统的关税政策或脱钩举措损害它们的利益时,也会游说国会加以阻止。

例如直接受高科技脱钩影响的芯片产业。据报道,2020年4月份,由美国芯片行业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和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等9个集团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Wilbur Ross),警告他“任何出口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对整个芯片行业、全球供应链以及更广泛的科技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抵制可能出台的芯片脱钩。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主席还致信特朗普总统,称芯片脱钩“将损伤美国芯片制造设备商的利益”,可能多达每年200亿美元(《第一财经》,2020)。因为中国市场占美国芯片产业全球市场的37%(2018年,《东北证券》,2019),所以构成了对抗脱钩的原因和力量。这力量也许不足以阻止芯片脱钩,但可能会在约束脱钩扩大化方面起到作用。

又例如美国农业利益集团,仅占总人口的1.5%,“但利益诉求单一、组织性强。”(张文宗,2019)因美国农产品被中方报复提高了关税,美国大豆协会派代表游说国会议员,并敦促他们“鼓励政府重新思考‘301关税’”;并致信农业部,要求其确保“美国农民不会为政府的关税政策买单”(张文宗,2019)在特朗普为农场主提供120亿美元补贴后,美国农场局联合会表示“政府首要的任务仍是取消对华加征的关税,并尽快为美国农产品拓展新市场。”(张文宗,2019)尽管农业利益集团没有达到取消贸易战关税的目的,但显示了力量,并可能在条件更有利的情况下获得成功。

另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是金融利益集团。美国政府的金融脱钩政策,如限制中国与军工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会减少这一集团的收益,它们也采取阻止脱钩的行动。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命令压力下,决定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的从交易所摘牌,但在几天后又宣布不再要求这三家公司退市,这背后大概有着金融利益集团的力量。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因而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5. 如果外国企业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会做出对它的不利判决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例如,思科公司是美国的网络设备巨头,早在2003年就采取法律手段对进军美国市场的华为进行了阻击。思科诉华为一案后来以和解告终。但近年以来,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决定阻止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游说盟国也要禁止华为的进入。这显然也很符合思科的利益。

如果美国政府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取消总体对抗式的关税制裁,而采取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美国企业更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来阻击中国的竞争者。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甚至是大型民营企业,不是享有政府补贴,就是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甚至在中国的《国家情报法》下,不能排除进行间谍活动,都可以被美国企业用来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

6. 美国会会通过严格要求和限制外国企业的决议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参众两院于2020年已通过的《外国持股公司责任追究法》(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规定如果外国上市公司不能遵守美国证券市场的审计要求,则将不能继续留在美国证券市场上( Patricia Zengerle,2020)。审计要求包括,证券发行人要说明,政府实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政府实体是否有控制性金融利益,董事会成员是否在中共任职,等等(Congress.Gov, 2020)。

还有一些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如参院于2019年1月3日提出《与中国公平贸易实施法》(Fair Trade with China Enforcement Act),提出限制美国的特定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设立中国对美国特定公司投资份额的上限,禁止联邦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公司的产品,等等。众院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与中国政府的经济关系,包括参与中国政府的计划或基金,获得中国政府的投资、补贴、减免税收和减少国有资源成本,以及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党政机构是否任职等(Congress.Gov, 2020)。这都是通过立法来限制违法违规的外国企业的作法。

7. 美国面临的基本社会压力及其对脱钩的影响

总体而言,由于美国宪政制度的相对成功,以及美国国家的巨大规模,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富裕且强大的国家。但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外来移民。这些移民即使没有被指责的问题,至少会直接形成与本国劳动力的竞争,使得后者的经济状态受到威胁。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富裕和强大也造成了本国劳动力成本的高企,本国的产业也面临外国产品的竞争,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企业的竞争。这也使美国产业及其就业人员受到压力,甚至可能会在竞争中失败而亏损或破产。

美国的问题也是美国的成功所至。特朗普政府呼应了美国产业和劳动人口的诉求,一方面限制移民,在美国南部边界修建高墙,收紧签证,以图减少移民;另一方面与中国、欧盟等开打贸易战,以图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互相冲突的。如果减少了贸易逆差,就会对国内企业产生更多利益,从而也会提高美国劳动力的收入,这样就更有对外国移民的吸引力了;而如果限制了外国移民,则也会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收入不会受到竞争,从而保持或提高劳动力的收入,但这样一样也会削弱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尽管美国政府可以同时对这两个方面用力,但这究竟是耗费政府强制力,并不能减弱移民问题和贸易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美国政府即使要呼应劳动力和产业两个方面的诉求,也不能走得太远,因而会对美国的脱钩程度加以牵制。在拜登新政府期间,就有可能在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上有所回调。

8.美国的制度结构会减缓脱钩的程度和冲击

综上所述,美国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美国的国家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这一制度背景相对理性和适宜,使得美国对中国的脱钩不至于走向极端,很有可能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最优选择,即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在贸易上走向双方的平等关税,而在其它方面的问题以结构性和个案方式处理。而个案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的方式,即对违反美国法律,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方法会更为有效,因为一个案例的成败可以影响一批企业,使它们改变行为,从而解决不公平贸易的问题。

由于存在着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制衡,任何一权在脱钩上的过度行为会受到其它分权的有效约束。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利益,后者就会诉诸法院,法院有权力判断总统命令是否违宪,并加以搁置或否决。因而,我们判断美国与中国的脱钩大致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范围内,时有对中国某个或某些企业不利的但很有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判决。

美国的宪法框架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每四年进行一次总统选举。尤其是当总统更换以后,后任总统会重新审视前任总统的战略取向,更改不当的行政命令,建立新的政策结构。2021年恰逢总统更替,新任总统拜登对中美关系有着与特朗普总统不同的定位,称中国为“竞争对手”,新政府对中国的基本态度是,强调自由、规则与竞争,不冷战、不脱钩。这就预示着会调整特朗普政府的总体关税对抗,有可能将脱钩扩大化等作法。拜登政府已要求暂停对抖音海外版的禁令,并无限期搁置其出售计划,就是这种取向实际的一步。

但由于对中国的潜在敌对性质的警惕已不仅是特朗普政府的态度,而是美国国会包括两党的共识,国会已经通过或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法案,限制华为等企业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法案,严格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案等,在高科技脱钩方面不会有太多反对意见。区别只是高科技脱钩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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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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