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水治水
《关于水权体系和水资源市场的理论探讨和制度方案》导言一
如果将人类社会比拟为一个有机体,就如同对于个体生命那样,水是这个有机体的生命之源。反过来,生命之所以成其为生命,恰又因为它成功地解决了使用和分配水资源方面的局部与整体的冲突,从而能够在水资源供给的约束下持续生存。正如我们很难认为,一个动脉血管的“上游”截流了大部分血液,这个生命体还能正常存在;我们也颇为疑虑,使河流中下游断流的社会还能长治久安。
人类社会不同于个体生命的地方,在于后者已经获得了成熟方案,尽管是经历了无数次失败,而前者还在探索。有意义的是,水不仅在物理上和生理上对生命和社会至关重要,在文化上也为人类带来了根本性的启示。这种启示将帮助人们探寻解决有关水资源的冲突的社会结构。“上善若水”是说,最好的人间制度像水一样;“水几于道”的说法断定,我们可以从水的特性中窥察出天道的奥秘。如水一样的天地规则奠定了本研究报告的基本原则。
第一,就是要“顺其自然”,就是要“疏导”,而不要“围堵”。自然即本性。既要顺水性,也要顺人性。要将人性与水性协调起来,用“柔之胜刚”的制度驾驭执着的趋利本能。因此本研究强调水资源的产权制度与市场制度的结合,目的在于借用市场的力量。其一是将人的自利本能导向维护水资源公共物品的方向,其二是尽量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有关水资源的价格。
第二,就是“理一分殊”,“月映万川”。960万平方公里,数千条河流,只有一个水性,共有同一人性。内在逻辑只有一个,表现形态千变万化。水权制度也必以一致的逻辑链条贯穿,又能操作于各种具体场合。
第三,就是“大礼必简”。有效且可操作的制度必是简单的。因为简单,就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制度的效率;因为简单,就可以避免复杂的机构设置;因为简单,就容易坚持下去,从而有机会改进;因为简单,就可以和自然的制度,如市场制度融为一体,形成良性互动。是否简单,是本研究对制度方案取舍的重要因素。
第四,就是“惠而不费”。创立水权制度过程中,最应避免的,就是创立了一个异化于社会的官僚机构,一个牺牲社会利益的食利集团 。因此本研究所构想的制度方案,宁肯“不能用”,也不“没有用”。没有用的制度解决不了问题,却给社会留下了一大批专以寻租为生的官僚。因而,要尽量借用民间力量(如非政府非盈利机构),尽量利用已有的一般政府机构(如一般司法机构),采取“小政府”形式,再加上透明和制衡。
第五,作为一种具有外部性的事物,水资源问题并非自发的市场可以解决,公共权力机构必然要介入,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强制性手段。然而,不得不使用的政府手段要使在基本的恰当的地方,才能避免政府的普遍干预,即用较少的政府介入(如建立和维护产权)来替代政府的大规模干预(如对水资源使用的普遍限制)。
第六,水权制度肯定是一个崭新的制度,它与以往的制度有根本的区别。如果无此区别,它不足以解决我们想要解决的问题。然而另一方面,向这一制度的过渡应是边际的和渐进的。这样做,就要挖掘和发现现有制度中可利用的资源,可以与新制度兼容的一面,同时要考虑现有制度的下的利益格局,在基本不损害(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制度的变革。
第七,水先于人类而生,也不因人类而死。我们必须有更广阔的视野,超越人类中心的狭隘眼界。我们终将会理解,从长远来看,将人类自己摆在与宇宙中其它部分的平等位置上,符合我们自己的利益。
200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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