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来“砸窗”事件闹得沸沸扬扬(1号时务局,2025)。不少人赞扬砸窗人,铁路部门组织水军反击,说“砸窗非英雄之举”(朱哲,2025;杨轩宇,2025;简艳,张凯,2025)。因为根据铁路部门的标准,此时还不到非要砸窗通风的程度。其实这不是一起针对个别行为的褒贬,而是一场规则冲突。一个规则是铁路规则,它要保证铁路列车财产的安全;一个是生命规则,它要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很显然,生命要放在财产前面。争议在于,在什么情况下,生命和健康受到了威胁,需要用牺牲财产安全来换取。
这本身也是一个规则,这就是,谁来判断生命健康受到的威胁足以要以牺牲铁路的财产来挽救。争议在于,铁路方认为这个标准应该由它来定,但它会有一个偏向,就是它是财产拥有方,它会倾向于更危险的程度;而乘客方是承受的一方,他们直接感受生命健康受到的威胁,已经到了足以要牺牲掉铁路一小部分财产的地步。表面看来他们有夸张威胁程度的倾向,但他们大多都有文明习惯,不管是谁的财产,一般不会轻易损坏。一个例子是郑州地铁5号线遭遇水祸,大多数乘客只是被动地等待救援人员砸开车窗,个别自己砸窗的情况也只是到了快要窒息的时候,那些失去生命的14个人,大概致死也没砸窗(解放日报,2021)。因而,砸窗是不得已的举措。
并且乘客们购买了高铁的车票,就是与铁路公司签订了一个合约,其内容是铁路应安全地恰当舒适地将乘客运载到目的地,乘客支付足以弥补成本而有余的价款。该列车运行期间出了事故,这已经违反了合约中的安全条款,也因此也违反了舒适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乘客要求开门通风,却遭到乘务人员的拒绝。这种行为显然是违约行为。因为它自身的错误,导致承诺乘客的支付全款的服务没有完整提供,也没有补救措施。乘客不得已自救,损坏的车窗成本远低于它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即使从财产权角度,铁路方也没有什么要求的权利。
在是否危险的争议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应该听谁的?答案是,应该听乘客的。因为一,他们是亲历危险和不适的人,他们的感觉有第一手权威性;而乘务人员是他人,他们不能代替乘客自身的感觉;第二,乘客是合约中的服务享用方,铁路是服务提供方,它的服务是否达到了合约承诺的标准,只能由乘客判断。乘客们只想安全舒适地到达目的地,如果他们非要砸窗时,就已经表达了对服务提供方的不满——不仅出事故让他们不能安全舒适和准时地到达目的地,而且还拒绝乘客提出来的补救措施。第三,事实证明,铁路对威胁的判断是是否“死人”,所以没有达到它认为的“紧急程度”;而乘客的感受则是闷热和呼吸不畅,还应包括精神损失。事后看来,铁路方没有承担对乘客们身心损害的任何责任,这不正是它不应该决定规则的明证吗?
那么,为什么会有高铁人员遵循的这种规则存在?这是因为,一个规则应该首先遵循文明的最高价值,即保护人的生命。这是天道,也是渗透到每个人良知里的道德标准。成文地,它表现在宪法中,即“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3条)。各种法律、法规,或行业条例,以致企业内部规则,都应在这一大原则下制定。然而在大陆中国,由于宪法不可诉,不能落地实施,在实际中,有不少法律、法规、行业条例,甚至企业内部规则是违反宪法这一基本原则的,而又没有手段加以纠正。
那么,为什么会有不少法律、法规、行业条例,企业内部规则制定时能够违反宪法精神呢?这是因为在它们制定的时候,没有遵循公共选择的法律正当程序,这就是,法律等规则的制定应由所有利害相关方或他们的代表参与,否则不可能公正。而在大陆中国,由于选举制度的缺陷,立法机关成员缺乏代表性,他们更多地是权力部门及国企的代表,制定出来的所谓“法”就会极为不平衡、不公正。而高铁是一个垄断的国有企业,垄断使它有相对于乘客的谈判优势,“国有”使它离权力更近。因而它可以在无视乘客的前提下制定它自己的“规则”。这显然会不利于乘客。
因此,我们不仅要在“砸窗”事件中看到一个个案的错误,而且要看到这是一个规则的错误(即覆盖铁路的错误),以致是一个制定规则的程序错误,一个宪法错误(即覆盖全国的错误)。解决之道是,一个民间公益性组织(如铁路消费者协会)就铁路的有关规则提起诉讼,以判定它的违宪违法性质,并责成铁路在消费者代表参加的情况下修改该规则。当然,第一步可以迈得小一点,即本次列车的乘客可以就该列车出事故延误时间,拒绝开门通风对乘客造成的时间损失和身心伤害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其实生成公正有效规则的元规则适用于铁路,也适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最近看到南航机长事件的讨论,一个曾是成都航空机长的人说,根子在于民航总局的一个规定,将员工辞职和再就业的许可权力交给了航空公司(刘镒,2025)。我很奇怪这样一个所谓“规定”,既违反宪法的市场经济原则,又违反《合同法》(第4条)和《劳动法》(第3条)的自由缔约原则和劳动者自由流动原则,直接滥用行政权力剥夺员工的权利,是一种严重违宪违法行为,竟然堂而皇之地作为该局的规则颁布和执行。这相当于直接消除自己的竞争对手,完全剥夺员工的谈判能力和地位,使合约条件完全由航空公司单方面规定。员工的权利意味着,如果与甲谈判不成,可以转而与乙谈判。
对于这种航空公司借助于行政机构压榨员工的霸道行为,为什么没有有效的对抗呢?我想应该有与之利益冲突的人群组成组织与之对抗,譬如成立机长工会或航空驾乘人员协会,依据宪法和法律对该局的霸道“规定”提起公诉,将其作为违宪违法的“规则”加以废弃。而判断依然是,这一“规定”首先要符合宪法精神,即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其次是若有必须建立这一规则,也要由重要利害相关方,机长及乘务人员的代表参加。
我想类似的情况还很多。虽然宪法和法律基本上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但在实际当中,各种权力部门、国有企业,甚至垄断性平台都有可能推出违法的所谓内部规则,侵害公民的权利。最近偶然看到一个律师揭露,三个律师同时用携程网订同一航班的机票,结果出了三个价格;并且会员级别越高,票价越贵。我肯定相信这个故事。因为我早有体会。前年我订到南宁的机票,在各个航班中最后选定一个下单时,突然发现票价跳升300元。这些垄断平台利用相对于服务对象的信息优势,榨取他们的利益。这还不是最坏的情形。当我再次访问那篇揭露文章时,发现它已经被删除。原来携程这个民间企业,不仅滥用其垄断地位,还向权力学样,滥权压制对它的揭露与批评。它怎么会改进自己的服务?
当然,那些离权力更近的企业,如铁路部门,就更加肆无忌惮、不加掩饰地滥用这种对舆论的操控。我发现那些赞扬砸窗人、批评铁路的文章纷纷被删除或屏蔽,而御用水军的文章却大行其道。于是那些违宪违法的行为得不到批评,遍布社会的各种非法“规则”不会被废除,反而更强化了它们的存在,它们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削减员工的权利,压抑人才的流动,降低要素流转的效率,增加权力和垄断者的权力和利益,使市场经济原则的功效大打折扣。
而自由表达——包括揭露和批评是宪法原则,它的施行会使社会更好,却被权力或垄断机构肆意践踏。这是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一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揭露和批评,就不可能进一步得到纠正和改进。而之所以宪法第35条被公然普遍地违反,也是因为在宪法之下,对于不少所谓法规违宪出台,公民既没有有效的违宪诉讼手段,也没有参与到法规的制定过程。而那些滥权违宪的权力和国企,却可以毫无顾忌地动用国家传媒操控舆论,还可以用纳税人的钱豢养御用枪手。
解决的办法,就是把那些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所谓“规则”挖出来加以废除,而要建立民众参与制定的规则。记得康德说过,真正的政治自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有立法权。梁启超说,“盖儒家之意,欲使人人皆为能立法之人。”(2012,第27页)因而,“砸窗”事件给我们的启示,并不仅是在争议中站在乘客一边,而且是在规则争议中揭露铁路规则的不公正,努力敦促铁路改进它的规则,进而关注所有由权力或垄断部门自己制定的不利于相对方的“规则”,通过改变形成规则的规则,把它们清除掉。
参考文献:
1号时务局,“他们试图反扑民众质疑!刚刚,被曝光了…”,《1号时务局》,2025年7月7日。
简艳,张凯,“砸窗非‘英雄之举’,守‘序’方为安”,《中国网》,2025年7月6 日。
解放日报,“痛心!河南暴雨已致25人遇难,亲历者自述:郑州5号线,生死一夜”,《解放日报》,2021年7月22日。
梁启超,《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刘镒,“南航吉林机长坠楼(上)”,微信视频号《刘镒》,2025年7月8日。
杨轩宇,“破窗非壮举,守规方为真担当”,《中国新闻网》,2025年。
朱哲,“破窗不是‘自救壮举’,‘情绪脱轨’更不能没有底线”,《中国网》,2025年7月5日。
2025年7月14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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