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中国模式”:一个短期有效、但不可持续的模式|盛洪

盛按:特朗普政府入股英特尔,又用行政手段强迫一些企业投资美国,似有仿效“中国模式”之嫌。然而这恐怕是对“中国模式”的误解。这当然起因于对“中国奇迹”原因的曲解。我曾说过,“中国模式”没有什么特殊的,无非是回归市场制度。不过还需要解释一个问题,这就是在权力没有有效约束条件下,为什么实现了市场化改革?这篇十二年前写的文章,现在看来大致不错。它解释了在改开的前二十多年为什么在没有有效约束的公权下,市场经济能够形成,并带来经济奇迹。但本文的侧重是后半部分,它仍然遵循产权原则,认为如果不再有效约束公权,产权受到系统性侵扰,市场制度被严重干预的程度会越来越大,以致超过市场创造财富的力量,经济奇迹不再。因而,特朗普政府还是搞错了。英特尔是在有效保护产权和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它的传奇历程充满了意外,政府干预削弱了这两个条件,也就没有意外惊喜了。(2025年9月4日)

摘要:一个成功的市场经济需要一种能约束行政权力侵犯私人产权的政治结构作为保证,因为私人产权是市场制度的基础之一。然而,中国奇迹似乎证明上述论断是错的,因为在中国就只有一个没有外在约束的政党。本文想要解释的是,为什么在短期(几十年)内一党体制能够约束行政官员利用公权牟取私利,以及为什么从长期看这种功效会逐渐丧失。

一、为什么中国突出?

已有大量事实证明,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这一成功主要来源于市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为中国民众提供了经济自由的广阔空间,在市场信号的引导下,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的配置得到了极大改善,并且促进了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

然而,这个解释是不完整的。人们要问,为什么其它转型国家,如,俄罗斯和越南,没有达到与中国相媲美的成就?为什么在一党执政的政治环境下,市场制度可以如此迅速地形成和发展?

关于第一个问题,比较容易解释。与越南相比,中国具有着规模优势。克鲁格曼的新贸易理论指出,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较大国家要优于较小国家。这是因为较大国家有较大的市场,由于存在规模经济性,有较大市场就意味着有较大的企业和产业,因而有较低的平均成本。而较低成本,就是国际竞争中的重要因素(Krugman, 1990)。与越南相比,中国不仅是较大国家;在全世界中国是最大国家。所以中国有着巨大国内市场规模带来的明显优势。中国的规模优势弥补了中国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上仍然存在的差距,让那些在世界上领先的企业都要心怀畏惧(盛洪,2005)。

那么,中国为什么比俄罗斯甚至印度这样的大国要更为突出呢?这是因为文化不同。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市场经济历史(赵冈,陈钟毅,1991,第8页),中国人一直很适应市场交易活动。而俄罗斯历史上是一个军事帝国,民众善于征杀而不善于交易。印度是一个更重宗教的国度,比较轻视商业活动。所以一旦进行市场化改革,中国的民众反应更快,更为适应。

二、为什么中国的执政党选择了市场经济?

那么,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在一党执政下,可以成功地推进市场化改革呢?这一问题可以被理解为两点。第一,为什么一个以建立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宗旨的政党要走市场经济的道路?第二,如果执政党不受约束,经常侵犯公民的产权,市场经济也发展不起来。因为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

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我们假定一个政党是一个有机整体,它是一个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对于政党来说,最大的利益就是永久执政。共产党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政党,是以马克思主义学说为意识形态基础,通过理论分析,将地主和资本家的商业模式斥为不道德甚至是罪恶,以动员民众进行阶级革命,从而获得民众拥护和获取政权。这种方式既是获取政权的手段,也是维持民众支持政权的手段。

在中国特定的情况下,自1949年到1978年,共产党的这种获得民众拥护和获取及维持政权的手法被反复运用,从暴力性质的土地改革开始,经镇反、五反、反右、四清,到文化大革命。然而,这种方法不能持续使用,这是因为,每次政治运动都要划出一部分人作为“阶级敌人”以动员民众,多次重复以后,民众中的大部分人就都会变成“阶级敌人”,“人民”的比重就会下降。更进一步,这种手段也被用来作为党内斗争的工具,甚至党内大部分中坚力量也会被当作“阶级敌人”被打击,甚至在肉体上被消灭。这种残酷的党内斗争规则也会最终动摇执政党的地位。

在另一方面,共产党用政权强制力实行和维护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却表现得极为负面。因缺少市场信号的指引和利益的驱动,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民众投入不足,浪费现象普遍,导致国民经济停滞,民众陷于贫困,财政收入拮据。这从另一个角度瓦解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因为共产党宣称,它所推行的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极大地解放生产力,并给人民带来天堂般的生活。公有制与计划经济的现实,宣告了这一美好描绘的破产。

在这时,执政党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继续以前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方针,靠斗争阶级敌人来获得民众的不断递减的拥护,并用政权强制性手段压制民众对经济贫困的不满,造成越来越高的统治成本,和越来越少的统治回报。更为重要的是,这不是一种长期稳定的政党统治模式,如果继续坚持下去,最终会导致执政党的垮台。一种是改变路线方针,把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从带领民众“打倒坏人”,转移到为民众带来实在的物质利益上来。很显然,这条路线成本低、回报高。这是因为它利用了民众趋利避害的本能,以及市场制度自发的配置资源和激励的功能。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这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策略,有可能保证执政党的长久执政。

历史证明了这一点。在世界范围,自二战以后兴起的大部分共产党执政的国家,都纷纷走上了市场化改革的道路。而不愿意进行市场化改革、或没有很快进行这一改革的共产党,都纷纷倒台。如苏联及东欧的大部分执政党。到今天,只有朝鲜和古巴还基本上处于非市场经济状态中。它们的执政党或者走向市场经济,或者灭亡。

中国的执政党显然从这一重大战略选择中获得了巨大回报,这就是,财富因市场制度的形成而涌流出来,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民众总体上拥护执政党继续执政。不仅如此,中国的财政因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变得非常充裕,以执政党为主的政府部门有着充分的资源推进实现各种政策目标。

三、为什么一党执政的政治环境能够推进市场化改革?

在执政党中央做出了市场化改革的重大决策后,进一步的问题就是,一个不受外部约束的政党,能否制约其各级官员不去侵犯个人或机构的产权吗?实际上,这不是一个致命的问题。历史中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并非是在民主政体下发展起来的。即使在君主政体下,只要产权与合约得到保护,市场经济就能发展起来。因此,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只要执政党保护产权,只要行政部门的官员的贪腐不至于大到吃掉民营企业的利润,市场制度就会发展起来。

那么,在一党执政的环境下,中国是怎样做到这一点的呢?首先是,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是一个有着严格纪律传统的政党。这一方面是在夺取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因为有着外部的竞争者,就会产生严格党内纪律的压力。在那个特殊时期,违反了党的纪律、甚至只是被怀疑违反了纪律,惩罚就不仅是简单地纪过甚至开除出党,而是要付出生命代价。尽管共产党的多次内部整肃犯了扩大化和过于残酷的错误,但却使党内纪律的权威在相当长时间内树立了起来。在竞争中,有着更严格的党内纪律的政党就有可能获胜。这是在中国内战时期失败的国民党领导人也承认的。

另一方面,中国又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计划经济时期。在这一时期,经济效率低下,民众贫困,偏离计划经济制度就有可能获得利益。如果没有严格的党内纪律,也就不能保证由执政党主导的政府不贪污腐败,进而瓦解计划经济。在严格的纪律下面,敢于违背党的路线方针的人是极少的。经过几十年的历程,党员形成了遵守党的纪律的习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执政党改变了路线方针,党员总体来讲也会严格遵守党纪。

与此相近的因素,是共产党内的权力高度集中的性质。这就是,党内的权力高度集中在党的政治领袖一人手里。这样一种权力配置,在战争时期有利于由个别军事人才灵活处置千变万化的战场形势,有利于统一指挥全国的军事力量,有利于在战争中获得优势。另一方面,计划经济也需要权力的高度集中。虽然市场化改革在初期表现为放权过程,但只是对经济决策权的放权,共产党中央对地方党组织的控制依然强有力,地方党组织出现违背中央方针和贪污腐败问题时,仍会受到中央纪委检查机构的有效查处。从下表可以看出,1987年到1992年,1997年到2002年,中国共产党处分的腐败党员比例超过全体党员人数的1%。不可谓不严厉。

             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案件及处理数量

 案件处分开除党籍刑事处分
1987~199287469073354315428942416
占党员比例1.79%1.50%0.31%0.09%
1997~200284276084615013771137790
占党员比例1.31%1.31%0.21%0.06%

资料来源:王关兴,2005,第68~69页。1987年至1992年的平均党员人数按4900万计;1997年至2002年的平均党员人数按6451万人计。

从更长的历史背景看,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社会。承载文化传统的精英群体有着通过修身和阅读圣贤之书提升道德水准的自觉,也就有着较高的自律能力。在中国共产党中,也有一种强调道德修养的传统,如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1949)。尽管近代以来中华文化受到了摧残,尽管执政党经过多次政治清洗,大多数文革后回归政府部门的执政党干部仍属社会中的政治精英,他们内心中仍残存着中国传统士大夫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情怀,有着一定的道德自律能力,不少人身居高位却没有给子女谋求一官半职。

由于上述几种原因,在市场化改革后的相当长时间里,以执政党为主的行政部门官员还能有效地约束自己,民众和企业的产权受到了有效保护,市场秩序得到了维护,司法也还公平。在这种环境下,市场制度就能够迅速生长起来,从而推动中国实现了经济奇迹。

然而,应该承认,即使是上述几种原因,仍不能完全避免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中的官员利用手中权力牟取私利。但是,由于当时的特殊条件,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并没有产生阻碍市场化改革的严重后果。一方面,改革之初的一些行政管制,会随着寻租行为的增多而弱化,甚至消失。例如,当时民众创立企业的权利刚刚恢复,工商登记还是采用核准制,不少地方的工商管理局的官员,利用民众注册登记的程序索贿受贿。在最初,由于某一市场几乎没有企业,一旦进入就能获得类似于垄断利润的利益,所以登记者就有动力花较多的钱贿赂工商管理局官员批准企业登记。但随着进入市场的人数越来越多,市场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垄断利润也就逐渐消失了。这时再获得企业登记的价值就很小了,也就没有必要花很多钱去贿赂官员。反过来,官员也会觉得就批准企业登记索贿没有多大油水;在这时,将核准制改变为准则制就没有什么阻力了。

四、这种“中国模式”是有条件的和不可持续的

然而,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上述情况并不是一个稳定均衡状态,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旧的制度还没有迅速瓦解,一党执政的负面影响还没有大到破坏市场制度的建立和抵消市场交易所带来的好处。当时间足够长,且原有条件变化时,旧的制度均衡就会被打破,一党执政的负面影响就会损害市场制度,阻碍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甚至有可能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市场制度。

首先是,由于市场化改革的一个副产品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分权,每级政府的自由裁量权都有较大的增加。也就是说,每级政府都比以前有更大的自治权。这有利于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有更大空间推进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减弱了中央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纪律约束。在这时,执政党不受外部力量约束所带来的问题,就不仅体现在最高领导人和中央政府没有外在制约的情形上,而且分散到了各个行政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中去了。这意味着,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自己无法约束自己,就可能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设置有利于自己的政策、管制甚至法规,使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利益集团获得垄断权或使用公共资源的优惠条件,以及直接侵夺公民或企业的财产。

第二,当外部条件不那么严苛,既没有夺取政权战争,也没有计划经济的要求时,执政党对纪律的要求就会放松。执政党的领导人也从职业的革命家变为官僚集团的一员。他们自己没有经历道德的提升和艰苦环境的磨练,也就很难抵御物质利益的诱惑。当他们自己放松了对自己的纪律要求时,也就很难再用比对自己更严格的纪律要求下属。在相当长的缺乏竞争的环境中,原来还是执政党优势的“纪律严明”就逐渐消失了。

数据表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构处理和处分腐败案件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在明显下降(见下图)。

        中国共产党处理违纪案件及处分的比例

资料来源:2007年至2012年数据自《京华时报》,2012;2007年至2012年中共党员总数按7582万人计。1987年至1992年数据和1997年至2002年数据为表1数据。

根据上述数据,我们可以形成一个执行纪律力度指数。以1987年至1992年期间处理违纪案件、处分和刑事处分的数量占党员总数的比例为100%,1997年至2002年期间和2007年至2012年期间的执行纪律力度明显下降。这既是腐败情形更为恶化和普遍化的原因,又说明纪律检查机关也受到了腐败的侵蚀,证明了中共党内强制性的纪律约束机制的松懈和瓦解。见下图。

中共执行纪律力度指数

说明:本图为图1数据的转置。

第三,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在近一百多年的变革中,尤其是1949年以后,逐渐衰落,并几至消亡。承载着儒家传统的士大夫群体,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经历三反、五反、反右和文革,基本上被打击殆尽,不复存在。即使在文革以后,有些士大夫的遗老遗少还活在世上,但到了二十一世纪,这些人也陆续离开人世。因此,儒家传统对执政党的影响或内在约束就几乎不再存在。执政党内还残存的儒家道德传统,也在残酷的党内斗争中被打破和丢弃。为了党内斗争的需要,领导人将政治忠诚作为最高的道德准则,从根本上瓦解了诸如诚实和信用等真正的道德原则。

第四,经过三十多年市场化改革,中国经济迅速成长。再加上中国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体,巨额财富不断涌流出来。中国的崛起反过来影响了自然资源的价格。如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以及城市化的趋势,土地价格迅速上升;中国的巨大需求又带动了石油和煤炭等能源价格的上涨。自然资源市场价格的上涨也使得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官员对公权力的寻租价值的评价上涨。例如,同样是批一块地的权力,在二十世纪90年代初可能只“值”几万元,但到了二十一世纪10年代,就可能“值”几亿元。当一个官员面对几万元的贿赂不动声色时,面对几亿元就不一定有拒绝的定力了。

土地交易价格指数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2009年数据。

所以,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执政党所表现的纪律约束,并不是一种在稳定制度的均衡表现,而会随着时间推移和条件改变而趋于瓦解。从而,以此为临时条件的“中国模式”也就不可持续。

五、没有外在约束的公权力对宪政框架的损害

事实上,没有外在约束的执政党确实如上述分析那样,出现了纪律上的瓦解。这使得从整体来看,执政党和行政部门的行为更倾向于为自己的利益,或与自己有关的利益集团服务。不仅如此,这种为已牟利的行为不是在法律框架约束下的偷偷摸摸的行为,而是直接改变法律本身的堂而皇之的动作。

这种情况在两个方面特别突出。一是土地方面,一是国有企业方面。我们以土地为例。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土地,尤其是城市周边的土地迅速升值。当一块靠近城市的农村土地转变用途,用作城市土地后,就会“身价百倍”。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且人口众多,城市化所带来的这种土地升值机会非常普遍,总体价值巨大。到底由谁来获得这么巨大的增值部分,就是一个重要的政治经济学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受约束的掌握公权力的集团就倾向于将土地升值的全部利益(甚至更多)全部归于自己,而使用的手段则是修法和政策制定与执行。

尽管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但其中还有些规定还算合理,如城市居民可以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的房屋。但到了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时,这一条被删除。在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虽然在后面加上了一个“乡镇企业例外”的但书,其用意就是要将农业用地转为城市用地的权利控制在公权力手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

进一步,《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了当强制性将农村集体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行政部门向前者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土地作为一种资产的价值的标准估算方法是,其未来收益总额的贴现值。如果地租率为产值的50%,贴现率为2%(如果把土地视为农民跨越世代的资产,其贴现率应该为零),以农业用途未来收益估计的土地价值,应为平均年产值的25倍。上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只有按农业用途的合理价格的24%~40%。更何况,土地的交易价格应在两种用途衡量的价值之间,而不应由交易一方攫取全部交易红利,所以上述25倍的标准只是土地价格谈判的底线。

图4  征地所带来的财富转移示意图

这种严重侵害农村土地所有者的规定,很自然会引起农村居民的不满和对抗。于是,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最后,加上了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务院,1998)与上述两条法条配合起来,就是行政部门可以强制性地从农村集体手中,将他们拥有的土地抢过来,攫取因城市化而带来的全部升值(相当于图中浅灰部分),甚至土地原用途的一部分价值(相当于图中深灰部分),而不容许农村居民反抗。

在转移土地价值的法律框架搭建起来以后,相关的行政部门,如国土资源部和住房与建设部以制定政策的形式,如宣布“小产权”房“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并经常威胁要“清理小产权”,使得人们不敢购买或租用“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价格明显低于“大产权”房的现象就是明证。

这套有关土地的法律框架,伴之以相关行政部门的政策,产生了显著的效果。一个最重要的效果是,中国各级政府依赖于低价收购、以市场价格卖出土地,获得了巨额收入。到2010年,土地财政收入高达2.9万亿元(李晓晔,2011),占当年GDP的7.3%;有的研究估计,土地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50%(管清友,2011)。

在另一方面,由于迟至2003年才开始实行国有土地招拍挂制度(即对土地的竞价制度),且是逐步推行的,直到2009年,“招拍挂”土地的比例才上升到85.3%。在这一过程中,还有大量的土地绕开了竞争性购买的方式直接进入到了开发商的手中。即使是在形式上通过了“招拍挂”,但仍有大量开发商与政府招标部门的合谋,使成交的土地价格显著低于土地的市场价格。土地升值的巨大利益被与行政部门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商所获得。

这种法律框架和政策也带来了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又找不到合适的职业。据各种估计,失地农民的数量,约在4083万人(2009年,李亚萍,2011)到1.2亿人(2010年,何清涟,2011)之间,他们获得的土地补偿款一般只占土地市场价值的2%~10%(天则经济研究所,2008)。这些失地农民的收入有明显下降,生活成本却在上升。据某些调查,约有68%的农民找不到工作(何清涟,2011);据在淄博的一项调查,失地后收入下降的农户约54%,人均减少 286 元(王春光,陈雷,2003)。即使按保守的4000多万失地农民估计,他们已经占全体农村人口的很大比重,再加上他们的亲属和社会关系,失地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全部人口的很大一部分。

这种限制农村土地所有者直接提供房屋供给的法条与政策,又导致了房屋市场中的供给过少。据2007年国土资源部的统计,全国的“小产权”房约有66亿平方米(中证网,2008),若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可以容纳2.2亿人居住,约为当年城市人口的37%。如果如此大量的房屋供给涌进市场,显然会显著抑低房屋的市场价格[1]。然而,行政部门利益集团限制“小产权”房的作法导致城市中房屋价格的大幅度飚升。致使大量中产阶层抱怨买不起房。

面对这种情况,行政部门利益集团又推出了所谓“保障房”的政策,决定要在五年的时间里建筑3600万套保障房,如按每套80平方米计算,约为28.8亿平方米。按单位造价2000元/平方米计算,约需资金5.76万亿元。但这种安排又增加了腐败的空间。从北京来看,大量的保障房并不是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而是提供给行政部门官员和军队的指挥官。各省更是会上行下效。在另一方面,各行政部门又堂而皇之地从财政拨款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本部门官员的住房补贴。

因而,不受约束的行政部门利益集团所扭曲的土地法律框架,明显地是为自己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服务的,造成了对社会中一大部分人的系统性侵夺,制造了严重的社会对立和紧张,并最终会颠覆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

六、滥用公权力的时间演进和空间上的普遍性

从历史轨迹中,我们可以发现执政党纪律从严格走向松懈,最后瓦解的过程。也许从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的解除,进而利用公权力获得垄断权的过程的观察,可以再一次证明,不受约束的权力不可能自己约束自己。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利润要全部上交,其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奖金也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几乎没有投资权,现金管理非常严格。这种制度显然不利于激励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努力和创造性,但却建立在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不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这是当时执政党在制度上防止管理层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十世纪70年代未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就是从放松对管理层的约束,给予他们更大的财务自主权开始的。其中经历了利润留成、自负盈亏、利润包干、利改税等具体改革,其实质,就是改变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以期激励国有企业管理层。但总体来讲,这些改革都不成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管理层的激励应该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而每个企业所面临的情况都不同,管理层的努力在企业绩效的份额也是不同的。用统一的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来激励,就不能起到有针对性的激励的作用。另外,国有企业存在着根本性的制度缺陷,即其产权制度无法有效行使,即使管理层再优秀,也无法与产权制度更优越的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竞争。

到了二十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有企业因制度缺陷导致的失败非常明显。有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就在这时,1993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中提出,“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即暂时免除了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义务。这一作法具有重要意义,即沿着放权让利的路子,国家最终将利让到了头,即自己一分不拿。但这一作法已经违反了放权让利改革的初衷,即通过让渡国家的利益的一定比例,达到激励管理层和工人的目的,最终通过做大馅饼,使自己获得的部分在绝对量上大于以前。

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或者是国有企业管理层利益集团第一次获得了他们游说政府的战略性成功,或者是从此之后,这个利益集团真正地觉醒了。

1999年,石油领域的38 号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 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颁布,赋予了中石油和中石化垄断权;国家经贸委2001年发布的《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国企员工的工资和奖金,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从根本上放弃了政府对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的监督和控制。

到此为止,面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国家在利益方面一步一步退到了头;在对党员的纪律约束方面,执政党也几近全部解除武装。因为纪律已经从根本上就不存在了:一个企业管理者,既不需要交利润,也不需要限制自己给自己发钱,还有什么约束呢?

更进一步,这些已经大获全胜的管理者还不知足,还要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在国有企业身上发生的事情只是一个例子,类似事情发生在几乎全国的各个层次的各个地方。因为中国的政治结构从上到下是同构的。如果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都有能力摆脱真正的所有者对他们的监督与约束,各个层次的行政机构就更能如此。因为国有企业的摆脱还需要行政机构的配合,而行政机构本身就更方便了。

所以,同样道理,只要我们仔细观察,就不难发现,每个行政机构都几乎做到了与上述国有企业同样的两个要点:(1)来自公共的资源可以全面支配;(2)用公共资源给自己增加收入不受限制。只是形式有所不同。

第一个方面涉及到对财政收入的理解和财政信息的透明。几乎所有行政部门都认为,财政收入就是行政部门的收入,他们有权把这些钱全花掉。因此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快到年底时,不少行政部门都要突击花钱,因为将钱节省下来对他们并不利。在财政透明方面,虽然有个别地方政府做出了表率,但这种地方政府并没有受到鼓励,并成为其它地方政府学习的榜样。因此,财政信息不透明是普遍现象。

第二个方面,行政部门可以利用直接支配公共资源、且不受监督与约束的方便,直接将公共资源用于自身。如直接占用公共土地给行政部门的官员修建“保障房”。这都涉及到数千亿元、上万亿元的财富。即使如此,行政部门还给自己发放“住房补贴”(《新京报》,2012),对社会舆论的质疑不置一词。

第三个方面,就是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假执行政策之名,通过要挟相关当事人,榨取钱财。如计划生育部门以 “没收”孩子为要挟,甚至以“杀死”婴孩为要挟,让当事人交纳高额的“超生罚款”(《华商网》,2012);他们甚至还把“没收”的孩子以高价买到国外(张源,2011)。

类似情况发生在所有有行政权力的地方,因为所有这些行政权力都不受制约;不仅不受外部制约,甚至不受上级行政部门的制约。因为上级干着同样的事。因而滥用公权力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化改革就不可能继续前进,甚至已经形成的市场制度的效率也要大打折扣。

七、结论:“中国模式”短期有效、但不可持续

总体而言,由于各种因素偶然聚集,使得中国在执政党推进的三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尤其在前二十前中,基本上约束住了执政党和行政部门官员,使他们腐败的破坏性力量不至抵消掉市场制度带来的好处,最终实现了“中国奇迹”。

然而,不受约束的权力会随着时间而被腐蚀。尤其是从二十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一些担任行政职务或国企高层管理者的执政党成员,已经开始有意识地运用公权力来为自己牟利。典型的方法是在制定政策时,在政策中塞进私货;并利用行政部门的“实际立法权”,起草有着部门和利益集团私利的法案,并操纵立法机关通过。他们把自己的利益体现在法律和政策之中。或者干脆就不需要什么法律,用行政部门的一纸文件就可以给自己规定巨额利益。

由此带来了数以万亿计的巨大利益。改变这一情形,就意味着改变这一巨大利益的分配,将会遭到最严厉的对抗。因而,在中短期内,我们不能指望会有重大的宪政改革,以约束执政党和行政部门。市场化的改革不仅不会再继续前行,反而有可能倒退。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就可能受到严重挫折。当经济放缓后,潜伏的社会冲突就会变得尖锐起来,甚至会导致社会动荡。这也许就会使中国停滞不前。“中国模式”不再有效。

中国若想继续朝前走,最终绕不开进行约束公权力的宪政改革。当改革成功时,中国已经是另一种模式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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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巨国效应:中国还有几十年的高速成长吗?”,《权衡》,2005年试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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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光和陈雷,“淄博失地农民调研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CHSSYS)调研报告集(2003-02);

王关兴,《警钟长鸣: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小史》,兰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

张源,“湖南曝出‘邵氏弃儿’被卖海外”,《新闻晨报》, 2011年5月11日;

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

中证网,“国土资源部:小产权房存量66亿平米”,2008年11月17日。


[1] 值得注意的是,国土资源部之所以抛出这个数字,就是为了说明“小产权”房的供给妨碍了房价上涨。在中证网的相关报道中,以国土部官员的语气评述说:“小产权房无疑是中国房价下跌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中证网,2008)而正是2007年,中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房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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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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