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文集】《宪章文武》序|盛洪

若干年前我到成都去参加一个有关儒家的学术会议,夜晚到达时,一位学习中国古代政治史的研究生到机场接我。路上我问他是什么专业,他回答说,他的专业是一个“死的专业”。我问“什么叫‘死专业’?”他说就是“没有什么正面价值”。这使我大为惊讶。一个人还未学习,就判定一个专业是一个死专业,一定是某种先入之见在作怪。我当时还是对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有所关注,印象中并非“没有正面价值”。

这个研究生的看法不是孤立现象,这是近代尤其是1949年以来不少中国知识分子的普遍心态。在二十世纪初,这种心态是基于中国在若干战争中失败导致的极度自卑心理,转而走到全面否定传统中国价值的立场上。由他们开始的文化过激主义形成了一种新的传统,即为了救国或现代化,把传统中国价值作为对立面,作为与现代价值和救国道路不相兼容的因素,为达目的必须打倒之。进而把“中国”本身作为一个负面的词汇,作为简单的判别标准,只要说“中国”,不管其内容如何,就应予以否定。这种看法在“五四”时期只是一个流派,但如余英时所说,当时就有有意识的政治化介入(2005,第78~81页)。他引胡适的观点,“五四学生运动标示了中国学术界政治化的肇端,从而在现代中国学术自主性能够牢固建立以前,便破坏了它。”(转引自余英时,2005,第85页)。

所谓“政治化”,就是将“五四”运动定义为“启蒙运动”,与“文艺复兴”相对应。在胡适看来,“文艺复兴”暗示着革新,而非破坏中国的传统,目标是“将世界文明与我们自己的文明里最好的事物作成功的连结”(转引自余英时,2005,第83页)。而“与其说……启蒙运动具有内在价值,不如说是因为中国人在心态上的激进化了”(余英时,2005,第85~86页)。余英时认为,这两种对“五四”运动性质的判定“必须严肃地看作两种互不相容的规划,各自引导出特殊的行动路线。简言之,文艺复兴原本被视为一种文化与思想的规划,反之,启蒙运动本质上是一种经过伪装的政治规划。”(第85页)他的所谓“政治规划”,就是一种在文化上的政治图谋,自然不是自由中立的思想观点,它的成功带来的是一种扭曲的思想心态。

应该说,这种“规划”是成功了,证据就是多数中国知识分子走向文化激进主义。它更成功的地方在于,这些知识分子并不自知他们是被这种“规划”规划了。这种文化激进主义走得如此之远,以致变得形式化了。所谓“形式化”,是指一种思想倾向已经占据优势主导地位,人们不需要理解它的真实内含,只要表面上模仿它的形式,就可以安心地认为自己做对了。这种“规划”的形式就是,反传统,更严格地讲,是反中国传统。不管思想上有没有理解,不管自己思想得对与不对,只要反传统,就可以显现出自己的“深刻”和“现代”。唯一显得比别人更“深刻”和更“现代”的方法,就是比别人反得更“彻底”。我在一次评论陈明与李零之争时说,“反传统就是一种把自己打扮得‘现代’一点的廉价形式。”这句话现在看来有点儿刻薄,但并没有错。

到了文革时期,政治图谋变成了政治现实。“与传统势力彻底决裂”成了最高调的口号。形式化的文化过激主义得到了鼓励。虽然言论空间在当时受到了最严厉的限制,但反传统的话却是可以随便说的。这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当时尚年轻的人们的心灵。文革结束以后,言论空间稍有开放,最初人们可以用来批判且较安全的方法,就是借古喻今,即以批判中国传统的方式批判当局。虽然在有些人看来是一种策略,但在过程中,人们难免混淆了目的和策略,甚至将策略当目的,且它所表现的形式也不是任何局外人能看懂的,他们只接受了它的表面言辞,并留在记忆里。

就这样,反传统的形式主义在不知不觉中传递了下来。现在许多与我年龄相仿的学者多是在文革前接受中小学教育的,当时的教科书基本被文化激进主义统治着。如果他们在以后的学习中没有涉及中小学灌输的领域,或他们以后的研究没有导致对以前所学的批判,他们很自然认为他们对中国传统的看法是他们自己的,不会意识到这是“文化规划”下灌输的结果。他们以为自己在自由思想,其实是一个大的政治图谋的精神牺牲品。这一代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又成为老师,将形式化的文化激进主义传递了下来。这也就是那个研究生认为中国古代政治史是一个“死的专业”的由来。

文化激进主义暗含着形式化的因素,这就是它并不是从理论上、价值上讨论文化,而是以地域划分进行文化优劣的判断。本来,有关思想文化价值的讨论应依据对其所遵循的原则加以判断,换作现代语言就是,对其制度规则的效率和价值进行判断;但文化激进主义则是依据地域或地理方位进行判断。而我们知道,人类制度规则和道德价值是复杂的,又有着普适的共通性。在不同地域中人会产生相似的制度规则或道德价值,而在一个地域中也会产生不同的制度规则和道德价值。在近代以来,尤其是“五四”以后,中国学者有对“西方”或“中国”的简略判断,如所谓“中国静态,西方动态;中国保守,西方进取;……”只是一种倾向性描述,而非全称判断。然而,当时学者的判断却为一般知识青年所简单吸纳,发展成一种“中国如何,西方如何”的简单全称判断,为形式化的文化激进主义奠定了基础。

这种简单全称判断为不愿深入思考的人带来便利,对一事物的判断只需知道它是在哪里发生的,就足以套用这一公式。实际上,正常的思考模式应是对事物本身的利弊得失、是非优劣进行判断,而不管这一事物发生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这是判断事物、评价历史的正确方法。按照简单全称判断,凡是“古代中国”的,就是坏的,这使得在那里那时的许多制度规则被一棍子否定了。而传统中国不仅有其独特的文明发展路径,而且也是普适价值发生作用的地球一隅,它也必然有着与其它文明类似的制度规则和道德价值,只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例如我最近偶然发现,《唐律》规定,“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是说官员如不履行造桥等公共义务需受惩罚。这明确包含着政府有强制性的义务提供公共物品的原则。

更一般地,在传统中国有着一组约束最高权力的制度安排,如谏议制度,史官制度,科举制度,封驳制度等,虽然不及西方的宪政民主制度有效,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限制了皇权,使得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在相当长时间内在世界上是领先的。这当然反过来也使得建立更有效的限权制度显得不那么迫切。然而按照形式化的文化激进主义的看法,这些限权制度既然与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在形式上不同,就是应该完全否定的。否定的结果,恰是落入那个“文化规划”的圈套,使得既没学来宪政民主制度,也丢掉了传统的限权制度安排,为文革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在这里,如果抛开简单全称判断思维,用中立的学理去判断,就可以看出,上述儒家的限权思想和制度安排的最可贵的地方就是,它与西方的宪政民主原则都服从一个形而上的原则,这就是,政治领导人只是凡人,他们必定会犯错误,必须用制度规则加以约束。

文化激进主义的另一个错误,是只要结果,不要过程。这我在“走一条有过程的宪政民主之路”一文中已经有所讨论。世界上原生的宪政民主国家只有一个,这就是英国。她最终实现君主立宪制度,其实经过了较长时期的演化。其中两大制度安排,民主——议会制度,法治——普通法体系,都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到光荣革命时,英国议会已经有约400年的历史,普通法体系也发展了500多年。在这一过程中,经过曲折和反复,不断丰富和完善。这种制度结构最后在工业革命后显现出其优越性,其它国家也想起而仿效。但她们一般来说都想急于求成,想略去漫长的过程,而直接获得结果。所以出现了以法国革命为典型的血腥暴力,其要害是想以强制性的手段建立类似英国的政治制度,其结果因为缺少英国的制度演化过程而弄巧成拙,既使社会付出巨大代价,又没有实现革命的目的,最后只能回到旧制度上去。

在这方面,中国知识分子也没有什么独特之处。他们同样急切地想尽快实现现代化,他们也会犯同样错误,只是犯得更大。当然,说要过程,也并不是要等待几百年的慢慢演变,而是要注意衔接传统与现代,从传统中找到通向现代的资源。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一概否定传统的制度资源。但中国革命大致上是沿着完全否定传统中国的道路前进的。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作为主要内容的土地革命,用暴力摧毁的是一个近乎市场教科书式的土地制度,在其中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自由租佃,甚至土地产权可以分为两层——田底和田面进行交易(赵冈,2005,第40~65页)。革命后所建立的土地制度却是一个回到三千年前的“井田制”(高王凌,2013,第201~212页),即使改革开放有所改进,也迄今为止还不能恢复到土地自由买卖。

另一个明显的错误就是对传统中国限制君权制度的无视与否定。这样的错误,在文革前,吴晗已经指出了。他在“历史上的君权的限制”一文中指出,“近四十年来,坊间流行的教科书和其他书籍,普遍有一种误解,以为在民国成立以前,几千年来的政体全是君主专制的,甚至是苛暴的、独裁的、黑暗的,这话显然是错误的。在革命前后持这论调以攻击君主政体,固然是一个合宜的策略,但在现在,君主政体早已成为历史陈迹的现在,我们不应厚诬古人,应该平心静气地还其本来面目。”(2021,第3页)他列举了“议的制度”,“封驳制度”,“守法的传统”,“台谏制度”和“敬天法祖的信仰”(第4页)。吴晗在文革中的遭遇,让我们能更深地理解吴晗的这段话。大概他当时已经感受到了否定传统限权制度的弊害。他顺应毛的号召写《海瑞罢官》,也许真是“别有用心”,想重新唤起那个谏议精神和士大夫风骨,结果他的下场就不只是“罢官”了,而是在病中被迫害致死。

但是文革的惨痛教训并没有使人们醒悟,他们仍然没有把迫害批评者与谏议制度的废弃联系在一起。这种“只要结果”的思维,不仅是对宪政原生国家历史的不了解,而且因此不能从传统中发现资源以对接现代,反而使现代化的努力失败。他们认为任何对传统限权制度的提倡都是对民主宪政的修正主义替代,却不知道后者本身却是经历了不那么纯粹和规范的过程才臻于成熟。其中也经历了有限君主制度。有限君主制下不仅有局部的限权安排,而且因此而逐渐形成民众的自治和契约传统,以及相应的文化观念,为进一步限权、建立宪政制度奠定了文化共识和道德价值的基础。而如果是在绝对君主制下,没有这一潜移默化的文化过程,不会形成民众自治和契约传统,一旦通过暴力革命推翻君权,却缺少相应的文化资源难以建立新的宪政制度。汉娜 ∙ 阿伦特指出,法国革命的残暴与美国革命的成功的根本区别在于,“美国革命是‘有限君主制’的历史遗产,法国大革命则是绝对主义的遗产”(2011,第140页)。

文化激进主义者更为忽略的,是现代是从传统中演化出来的;英国人在现代化上走在前面,依赖的不是激进性,而是保守性。当柏克批评法国人的“天赋人权”不切实际时说,英国人是“人赋人权”。所谓“人赋”,就是“从来就有的权利”。柏克梳理道,“约翰王的大宪章这份古老的宪章是与另一份出自享利一世的成文宪章有联系的,而这两份文件都只不过是重申这个王国更加古老的现成法律而已”;《权利请愿书》声称,“公民权”“是作为英国人的权利,并且是作为得自他们先人的祖产”(1999,第42页);《权利宣言》重申,“被肯定了的和宣告了的全部和个别的权利和自由,都是本王国人民真正古老的和无可置疑的权利和自由”(第43页)。柏克总结道,“我们的自由乃是我们得自我们祖辈的一项遗产,而且是要传给我们的后代的,那是一项专属本王国人民的产业,不管任何其他更普遍或优先的权利都是什么。(第43~44页)”而“从来就有的”传统具有着巨大的精神力量,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驯服手持利剑的君王。

这种“传统的力量”在其他英格兰著述中也可以看到。如福蒂斯丘在向爱德华王子解说“英格兰习惯法为什么好”时说,那是因为它“很是古老”;“这习惯法如若不是最优秀的,那王们总会有人要为了正义的原因或是出于任性改变了它,将它彻底废除”(2008,第57~58页)。黑尔在《英格兰普通法史》中问道,为什么在征服者威廉统治以后,英格兰普通法仍“傲然屹立”?他回答说,“强行改变被征服者沿袭已久且珍惜无比的习惯是一件非常困难也是非常过分的事情”(2016,第55页),解决的办法就是使自己显得是一个合法的继任者。“既然他声称有权继承忏悔者爱德华的王位,因此他获得的权利最多跟忏悔者一样。……那他跟忏悔者一样无法更改这个王国的法律”(第61页)。这从历史上解释了传统对暴力的抗衡。而波斯特玛在《边沁与普通法传统》中更为一般性地总结道,“只有时间能够识别一个规则是否成为了一个法,因为只有时间——始终如一地实践和使用——才能确证。”(2014,第6页)

“激进”合乎逻辑的取向就是对“暴力革命”的痴迷。在文革结束之前的几十年间,主导意识形态视暴力革命为政治正确,而在文革结束以后,尽管许多知识分子不再相信在“暴力革命”背后的“主义”,但在下意识中仍视暴力为制度变革的主要手段,如果革命的结果不尽如人意,那是因为“血还没有流够”;在他们看来,士大夫们在制度上的限权进展没有意义,统治阶级的“让步”只是为了维护他们长远利益。文化激进主义者也看不到暴力革命往往带来的是一个强权,如果把权力连同对权力的已有约束一起推翻,而没有在制度约束上的前进,“革命”就只有负面意义。而在实际上,限权制度的变迁往往是妥协的产物,暴力的作用是让独裁者付出独裁的成本。而正如奥尔森所说,“如果设想是由于独裁者的臣民不堪忍受他的勒索,就会推翻他,那只能是一个逻辑错误。”(载盛洪主编,2009,第410页)推翻者为什么不自己去当那个独裁者呢?“解释民主政体自发形成的关键是缺少产生独裁制的一般的条件。”(第411页)这就是几方势均力敌,他们之间只能形成妥协,于是一个限权的制度就诞生了。

因而,法国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的教训告诉人们,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现代化努力不仅是欲速则不达,其结果甚至会导致在制度上的倒退。而只有“走一条有过程的宪政民主之路”才能比较稳健和快速地实现理想。如此思路,需要理解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和历史演化。要有过程,就要发掘历史上的所有符合宪政原则的限权思想和制度资源,对其思想加以肯定和继承,对其制度加以理解和消化,并吸纳为今天限权制度的因素。这就是我写这组探讨传统中国宪政资源论文的初衷。其中“天命与民权”的副标题就是“探寻中华文明的宪政框架之一”。目的很明确。这篇文章与“天道与神意”和“仁慈与自由”一起是从基本原则或形而上的角度探讨传统中国有关权利和权力的思想,这是各种限权制度的思想基础。

后面各篇,则是分别讨论传统中国的各种限权制度资源。如“宪政结构中的谏议制度及其现代意义”讨论谏议制度,“积善之家,必有余庆”讨论史官制度和谥号制度,“道统指导政统原则及其在传统中国的制度安排”讨论科举制度,“天道之法:儒家的道-礼-法秩序观”讨论司法制度。还有“论家庭主义”和“国家与宗教:以日本为例”等文分别讨论有关传统的家庭制度和宗教制度。“经济自由与富国强兵”一文以讨论《盐铁论》为题讨论经济自由原则和制度与强大国防之间的关系。对这些制度资源的较为深入的考察告诉我们,它们的实施是有效的,保证了中华在传统世界的领先地位,也会成为走向现代宪政民主可借用的制度资源,和形成宪制的文化观念基础的过渡性制度环境。如今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恢复我们“从来就有的权利”。

参考文献

阿伦特,《论革命》,译林出版社,2011。

奥尔森,曼瑟,“独裁、民主和发展”,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柏克,《法国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9。

波斯特玛,《边沁与普通法传统》,法律出版社,2014。

福蒂斯丘,《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高王凌,《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

黑尔,《英格兰普通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吴晗,《历史的镜子》,中国友谊出版社,2021。

余英时,“文艺复兴乎?启蒙运动乎?”载《现代危机与思想人物》,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05。

赵冈,《永佃制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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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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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是为显示现代性而郑智化滴批传统,而是郑智和传统绑定来限制现代性。
    这一话题不宜抽离了时空语境去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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