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 合约的起点|盛洪

盛按:发现多年前写的这篇文章,对现在还很有解释力。这就是道德价值对交易很重要。这两者有什么关系?一种道德价值强调和平和互利,另一种观念是暴力的和单向的,显然后者与交易原则本身有冲突。这就是本文所引“交易”要“辩明敌友”的意义。

       一个理论总有它的边界。读懂一个理论的标志,就是发现了它的边界。一个理论的成功,除了对现实世界具有解释力以外,就是在其边界内的逻辑一致。布坎南教授的公共选择理论,就是这样一种理论。它征服了很多人。但读布坎南的书越多,就越会发现他的理论的局限。在通读文献方面,中国的经济学界恐怕没有人比得上汪丁丁了。所以毫不奇怪,丁丁这次对布坎南的拜访,从而他们之间展开的对话,就是十分精彩的。在我看来,丁丁的每个提问,都是蓄谋已久、底气十足的攻击。而布坎南,显然更知道自己理论的“软肋”,早已进行了更多的思考。所以,对话变成了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前提和边缘上的问题的讨论。这样的讨论本身就是理论的前沿性的探讨。

       经济学讨论人与人之间的交易,首先假定交易双方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同时不言而喻的是,他们都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如他们既不想抢对方,也不想骗对方,也不想在对方付款(或付货)后的一刹那,拔腿就跑。如果没有这样的道德规范也没有关系,囚徒困境模型也会出来帮忙。经过多次重复的博弈后,互动的双方会达到合作均衡,也就是交易的道德规范。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由于经济学还没有与其它学科分开,如亚当.斯密本人就是伦理学教授,也许那时的经济学家会自然地看到交易的道德前提。但是这些道德规范是那样简单、那样显而易见,以至人们认为它们并不重要。所以经过“新古典革命”,交易的道德前提被省略掉了。作为一种理论,它可以做这样的简化。但是当新古典经济学成为主流经济学以后,受过经济学训练的经济学家,大多也就“遗忘”了这个重要的条件。当然它的重要性,在一些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遇到挫折时,才被人们重新“发现”。人们惊讶,为什么在俄国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却没有得到改革的正果。而在中国,我们越来越发现,假冒伪劣、市场欺诈、和信用低下,不是简单地可以用法律消除的。

所以近来年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却更多地谈论道德和文化。如在90年代以后,道格拉斯.诺斯教授就大谈非正式约束,意识形态,文化等等。在最近召开的新制度经济学第二届国际年会上,诺斯教授仍一如既往地讨论这个主题。当然我们也看到,丁丁也一直在倡导“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最令人兴奋的,是布坎南教授发现了,或者说是通过哈耶克发现了“catallactics 的希腊原文,不仅包含着‘交易’的意思,还包含了‘明辨敌友’的意思。”这使他,也使我们感到“简直引人入胜了”。丁丁正确地评论说,这意味着交易一词原本就包含了“道德”意义。因为正如布坎南所说的,明辨敌友就是“在进行交换之前就必须看清楚谁是准备遵守规则的交易对象”。尽管我们今天视一些道德规范为当然,但它们的形成还是经历了艰辛的过程。古代人把这种艰辛固化在了他们创造的词语中。重温这些词语中的古老的智慧,我们可以了解到,我们今天社会所赖以运转的基础,并非从天而降。

       按照布坎南的说法,公共选择理论,就是把正统经济学的方法运用到政治领域。在政治领域,人们也在交易,只不过不象在市场中那样是两两人之间的交易,而是多个人在一起的“交易”。公共选择,就是多人之间的谈判。因此毫不奇怪,市场交易所需要的道德规范,也应是公共选择的道德前提。然而由于忽略了道德前提,公共选择理论所遇到的麻烦,要比有关市场交易的理论多得多。在讨论市场交易时,我们假定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但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已经有一个政府了。因为直到现在,人类还没有找到一个比政府更好的办法来保证人与人之间在权利上的平等了。于是我们碰到了一个悖论,即公共选择过程要求每个人拥有平等权利,只有政府才能有效保证这样的权利,而按照社会契约论,政府又只能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如果没有一个政府,公共选择时的人的平等权利就得不到保证;但如果已经有一个政府,就不需要公共选择了。

所以,我们猜想,在人们达成社会契约前,不仅存在着一些道德规范,而且存在着某种“前政府的”政治传统。公共选择理论仅仅假设有一群人,他们在投票,就不够了。既不符合经验,也存在逻辑矛盾。布坎南显然意识到了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的国家要有道德基础的问题,但对我这里提出的问题似乎还不明确。然而他感到了,要给他的理论大厦寻找基础的必要。丁丁提到了“道德教育”。但是道德教育仍不是最终的答案。因为这仍涉及“谁来教育”,“拿什么来教育”的问题。实际上,如果不到历史之中,这样的问题不好回答。当我们谈道德教育时,我们是假定一个初始状态的社会,人们不知道德为何物。但在任何一个现实的社会中,当我们来得及谈道德时,它已经经过千百年形成了道德的传统。因此所谓道德教育,实际上是道德传统的延续和变迁的方法或形式。因此,在理性主义的投票程序之前,是经过长期历史形成的传统。在这里,传统与理性一起,共同构成了一种人类制度的完整性。我们于是很能理解,为什么布坎南教授很快就颇为惋惜地谈起逐渐衰落的基督教传统。

       当然,光讲道德还不行。因为在一个人人都讲道德的社会中,只要有一个人不讲道德,就会瓦解道德的均衡。在一个有道德传统而没有政府的社会中,很难想象会有公正的投票。解决这个悖论的方法,是假定存在着一种前政府的政治传统。实际上,如果我们引入哈耶克或柏克的理论,承认政治本身就有着连续的传统,就不会想象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是在“有政府”或“没政府”之间突变的。在出现现代意义的政府之前,一群人会因为共同的道德传统和政治传统而组成一个社会。依据这些传统,他们创造出了政府。其中的变化可能非常微小。这样的解释,不仅能消除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的逻辑矛盾,而且更接近经验。更进一步,如果在前政府的政治传统中可以产生政府,那么它一定包含着高于政府的原则。因此我们可以解释那指导着政府制度的宪法原则,或者哈耶克所说的“一般原则”是如何产生的。

布坎南实际上承认,他的“不确定性面纱”或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只是为了分析方便而采用的工具性假定。这没什么好批评的。值得担忧的是,受公共选择理论训练的那些学生,有可能象许多受过新古典经济学训练的学生一样,把理论假设前提当作现实。而现实是,人们从来不可能完全无知,并且在传统的真空中,人们也没有道德标准。更为接近经验的说法,可能如哈耶克所说,“一般原则”来源于传统。而传统,恰和无知不同。在漫长的历史中,它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及其结果。在任何一个时点上,加入传统的东西都有可能是站在特定立场上的偏见。但只要是偏见,就有可能在另一个时点被另一个偏见纠正。只要时间足够长,传统就变得非常中性了。这与“无知之幕”恰恰形成另一个极端。但两个极端的结果可能是一样的,就如同什么颜色都没有时是白色,所有颜色都混在一起时也是白色一样。再进一步,即使“无知的一致同意”可以实现,它也仅是传统的一部分,因为正如丁丁所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掌握的信息会有变化,从而会在公共选择中改变主意。更何况,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并不能保证找到人与自然的均衡。自然对人类行为反馈的信息,只有在具有悠长历史的传统中才能显现出来。

       进入到历史,传统就是具体的。有基督教传统,伊斯兰教传统,印度教传统,佛教传统,还有 …… 中国文化传统。布坎南谈到“上帝死了”以后西方社会的道德没落,就等于在谈基督教传统在近代早期对西方社会的贡献。如果市场交易和公共选择都需要道德前提,那么近代西方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生,一定有赖于基督教传统。当然,他在谈传统时也暗含着“韦伯命题”。所以他和许多西方人一样,对中国的运转迷惑不解。他的问题其实是这样的:既然中国没有象西方的基督教文化这样与现代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相匹配的传统,中国靠什么提供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的?尤其在东亚及中国的经济崛起以后,布坎南和不少西方知识分子一样,都猜测在中国存在着救治西方道德危机的东方药方。

但是回答说,这个东方的秘密武器就是家族关系,似乎不能令人完全信服。这只是一部分。中国现在的道德状况确实不好,但我们也有理由问一下“为什么没那么糟”。实际上,儒学文化和佛教传统一直是传统中国的丰富的道德基础,尽管经过近代以来的打击,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铲除,在我国广大的乡村中,仍残存着可以提供部分道德基础的文化遗产。这就是乡镇企业为什么能够崛起、大多数进城的民工那样遵守规则的道德原因。今天的经济学家及其他知识分子呼吁建立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决不是白手起家。逻辑上,我们当然可以期望人们通过多次重复的市场欺诈,最终走向合作的道德规范,但这一过程决不象博弈论模型那样可以在瞬间完成。如果在我们面前已经有通过无数次博弈形成的、并还活跃在民间的传统,把它拿来,经过现代经验的修正,用于我们的道德教育,又何乐而不为呢?

                             1998年9月29日

原载于盛洪《治大国若烹小鲜》,上海三联书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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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 公共物品什么时候可以变成私人物品?|盛洪

摘要:在经济学中,“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概念并不同于“公有产权”或“私人产权”的概念,后者是某种法律界定,前者则表明它们具有某种自然属性,这些属性使它们更适用于某种产权制度的安排。本文讨论了诸如“获取成本”和“排他成本”及这两种成本的组合对一物品的“公共”或“私人”性质的影响,从而决定对于这一物品,人们采取何种产权制度更为适宜。当这两种成本或其组合发生变化,物品的公共性质及其适宜的产权制度也会发生变化。这样的分析角度揭示了,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并非取决于人们的意识形态倾向,而是与物品的“公共”或“私人”性质相关的成本因素有关。

关键词:获取成本,排他成本,产权制度

经济学将经济物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是为了便于讨论;在它们之间,并没有判然分明的界限。更一般地,即使是划定经济学疆界的“稀缺性”,也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现实世界中,两个看来对立的概念之间,是一个渐变的谱系。对于这个中间地带的探讨,反而会帮助我们加深理解处于两端的概念,也会使我们避免用概念替代现实,或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风车之战。

除了经常对应于政府和市场以外,“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这两个概念还有产权制度方面的含义,即私人物品意味着适于建立个人的排他的产权;而公共物品则不适宜。如果我们将两者之间作为一个连续的谱系,很显然,在个人产权与非个人产权或公共产权之间,也没有判然分明的界限。影响一个经济物品成为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的因素,必然也会影响它的产权制度的性质。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在两者之间有一个过渡地带,当影响该经济物品的产权性质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它也会从公共物品变为私人物品,或者从私人物品变为公共物品。

这一探讨显然是有意义的。因为迄今为止,关于公共产权和个人产权孰优孰劣的争论,往往忽视了某一物品之所以为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的条件;也忽略了由于存在着众多的中间形态,严格定义公共产权或个人产权都很困难,甚至可能是不必要的。当我们更清楚地掌握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范围、边界和它们之间的过渡地带,我们就会更恰当地在适于建立个人产权的地方建立个人产权,而在不适宜的地方借助于公共力量;我们甚至可以抛弃这两个往往引起意识形态情绪的术语,比较技术性地谈论产权安排。

一、稀缺的另一个原因:获取成本

无论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当它们纳入经济学的研究时,它们首先应该是经济物品,即它们是稀缺的。所谓稀缺,就是在零价格下,需求量超过供给量。然而稀缺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人类数量的增长,以及他们向自然界攫取更多的资源,我们发现,各种资源的稀缺性或丰裕性也在发生变化。总的方向是稀缺性增加了。原来并不稀缺的资源变得稀缺了。例如在欧洲人进入美洲之前,那里的野兽也是不稀缺的;是欧洲人的皮毛贸易使印第安人开始划分他们之间的狩猎区域。更引人注目的是水资源的变化。直到工业化之前,水还被认为是取之不竭的自然赐予;但从那之后,人们逐渐感觉到水资源的稀缺。到了20世纪末,许多大河的干涸或断流,给了人们更强烈的印象:水资源已成稀缺之物。

对这一变化的最简单的解释,就是水资源供给是一个固定的量,而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却在不断增长。直到有一天,对水资源的总需求超过了水资源的总供给。这时水资源就显得稀缺(见图1)。这当然是一种解释,但不是完全的解释。

图1

    说明:由于水资源的供给是一个固定的量,所以供给曲线是一条垂直线S;人类总需求的增长表现为需求曲线从D1向D2移动。D2与S相交说明,在零价格下的需求总量已经大于供给量。稀缺产生了。

如果将获取某一自然资源的过程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资源本身;一部分是获取资源所采取的行动;我们会发现,稀缺的感觉并非只是来源于人类总需求量大于自然的绝对供给量。第一部分受纯粹的对资源的需求和供给的影响;第二部分受获取资源的行动的成本的影响。更直观地说,如果一个人要购买一种商品享用,他要做两件事。一是到商店买下该商品;一是将该商品运回家。商品的价格对应于商品本身的稀缺性;运费则对应于运输耗费的资源的稀缺性。现在会有一种可能,即使某种资源本身是稀缺的,只要获取该资源的行动的成本,或者说是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被获取的资源的稀缺程度,该资源也不会显得稀缺。在这里,资源的稀缺程度,可以被理解为是在获取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由对该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决定的该资源的价格。

图2

说明:当取水成本较高时(如获取成本曲线1),它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的用水量Q’低于长期均衡供给量Q0;当随着技术进步取水成本变低(如获取成本曲线2)时,它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的用水量Q”高于长期均衡供给量Q0。本图也可以说明本文所讲的苹果的例子。Q0表示有5个苹果的供给,而10个人对苹果的需求是10个(Q1)。当将苹果放在1公里以外,就产生了获取苹果的成本。因不同的人的获取成本不同,他们合成的获取成本曲线就相当于获取成本曲线1。这条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于E1点,在E1点右边,获取成本高于苹果的效用,有些人就不愿去拿。因此对苹果的需求量为Q’,低于供给量Q0,因而显得并不稀缺。当10个人都有了汽车,获取成本就降低了(如获取成本曲线2),与需求曲线形成的均衡需求量为Q”,大于5个苹果(Q0),于是就产生了稀缺。P0表示该资源(水或苹果)的稀缺程度。

举例来说,如果有10个人,有5个苹果,每个人需要1 个苹果。苹果显然是稀缺的。但如果将这5个苹果放在离这10个人1公里远的地方,苹果就可能显得不那么稀缺了。因为10个人中有些人可能认为走1公里远去拿1个苹果是不值得的。更严格地说,即他们认为走1公里的成本高于1个苹果所带来的效用。用成本就是机会成本的定义来理解,也可以说,他们认为免去走一公里辛劳的效用大于吃一个苹果的效用。在这里距离具有象征意义。它的长短表示着获取资源的成本的高低。这种情况在现实世界中是非常普遍的。例如北京的街道在改革开放前不像今天那样拥挤,并非北京的人口不多,而是因为使用街道的成本(即购买汽车)在当时一般人看来几乎是天价。从传统社会一直到工业化的早期,人们之所以没有感到水资源的宏观稀缺,即重要河流的干涸或断流,也许并非人们的总需求量不够大(以农业为主的清代中国已经有4亿人,直到今天农业仍然是最大的用水户),而是因为获取水资源的资源成本较高。修建大型水库和引水渠都是耗资巨大的工程,工程资源的稀缺显然抑制了对水的需求。还有一些位置优越的临水地区,获取水资源的成本相对较低,但正因为如此,并不是水资源本身,而是这些临水地区本身成为了稀缺资源。反过来说,珠穆郎玛峰较之黄山、峨眉并非缺少吸引力,只因获取对它的享受的成本过高,才没有像后者那样人满为患。如果捕鱼的船足够昂贵,即使人们很爱吃海中鱼虾,鱼类资源也不会耗竭。

于是,以某一资源的稀缺程度为标准,且存在着获取成本,当供求均衡时的获取成本高于资源的稀缺程度时,该资源可以被视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而低于时,则成为稀缺的公共资源。或者,以该资源的绝对供给量为标准,且存在着获取成本,当供求均衡时的需求量低于资源绝对供给量时,该资源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在高于时,则为稀缺的公共资源。设资源的稀缺程度为P0,绝对供给量为Q0;均衡时的获取成本为Pg,需求量为Qg。某一资源具有不稀缺的自然资源的性质的条件是:Pg ≥ P0,或Qg ≤ Q0;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的条件是:Pg < P0,或Qg > Q0。这两个概念的称呼之所以不那么对称,是因为“公共”一词只是针对人类社会而言;当一种资源不显得稀缺时,就意味着不存在与人类的紧张,从而也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紧张与冲突,从而也无所谓公共性质。就如同谁也不说空气是公共资源一样。所以,只要不稀缺,资源就是自在之物,就是“自然”资源;只要稀缺,就必有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就意味着是人类作为整体的事务,因而是“公共的”。

事实上,这个决定某种资源是否“不稀缺的自然资源”或“稀缺的公共资源”的重要因素 —— 获取成本,是一个变量。随着人类技术的发展,获取资源的成本在下降。现在假设那些想吃苹果的人开着汽车,1公里只花不到1分钟的时间。获取成本的下降显然使更多的人想吃那一个苹果。5个苹果对10个人来说又变得稀缺了。因此我们发现,当获取资源的成本是一个变量,当它不断下降并低于某一点时,成本所反映的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将低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这时该资源的稀缺性显露出来。“不稀缺的自然资源”就会变成“稀缺的公共资源”。这正是现代社会发生的事情。随着造船技术和电子探测技术等等的发展,单位捕鱼成本已大大降低,这成为许多国家近海鱼类资源耗竭的重要原因。随着工程技术的发展,引水工程的单位成本肯定在下降。我们看到由国家支持的一个又一个大型的引水工程和水库工程跨越在河流之上,每一个都会对河流的水资源量产生显著影响。当引水工程的单位成本下降得低于水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以后,水资源本身的宏观稀缺性显露出来。所谓宏观稀缺性,就是自然资源的供给总量低于人类社会作为整体的总需求量。在缺少公共控制和有效的产权制度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对水资源的过度使用,河流出现了干涸与断流。

这一现象显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悖论。人们推动技术进步是为了节约成本和更有效率,但技术带来的获取成本下降又使资源显得稀缺。在没有恰当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对稀缺资源的竞争导致的资源耗竭又是不经济的[1]。

二、劳动成本与产权的性质

把上面的思路推广开来。我们将“资源”广义地理解为自然资源,即还没有任何人类行为施加其上的资源;将“获取资源的行动”理解为人类所有的施加于自然资源的行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因为“获取资源的行动”与“利用资源的行动”或“对资源进行加工的行动”,从投入的角度看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人类的体力和脑力的投入;从结果看也没什么本质区别,都是将资源变得适于人类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到1公里外去拿苹果,春天播种秋天收获,将矿石加热获取所需的金属,还是对资源进行物理的、化学的、或机械的加工以形成产品,都是一样的事情。

虽然“获取资源的资源”中也包含劳动之外的资源,如资本或其它自然资源,但都可以还原为自然资源和劳动。因此我们可以把所有的经济活动理解为自然资源与劳动的结合或互补。只不过与通常将自然资源和劳动并列的作法不同,在本文中,人们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取自然资源。这种说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对的。只有两个极端是例外。一个极端是空气。这种自然资源的获取一般无需劳动。另一个极端是不需要任何自然资源的劳动,如交易活动,它的对象是另一个人。如果区分交易活动和生产活动,这里指的“劳动”主要是生产活动。

由于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自然资源,劳动就成了占有资源的具体手段。劳动本身的性质及其稀缺性必然会影响到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方式及其法律关系。同样作为资源,劳动与自然资源最大的不同,就是劳动天然是有主的,而自然资源则没有。劳动必然属于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即劳动者本人。而劳动者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即个人是感受成本或效用的基本单位,因而通过劳动获得资源的行为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也自然地形成了以个人为单位拥有对资源占有的法律形式的基础。

然而,对于不同的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的不同用途,人们所耗费的劳动是不同的。这也会影响对自然资源的产权的性质。接着讲苹果的故事。这次苹果是长在树上的。这棵树没有产权归属。无主的苹果树是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题材,用来说明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如果苹果树没有主人,住在苹果树旁的两个人竞相更早地摘苹果,以致最后苹果还没熟就摘完了。这是典型的“公共地悲剧”。更为严格地说,应是稀缺的公共资源在没有产权安排或公共控制情况下的结果[2]。然而如果我们假想这棵树逐渐长高,1米,2米,3米,4米,……,将会发生什么事情?随着树长高,两个人摘取苹果的成本在上升。直到有一点,任何一个人新摘一只苹果的成本已经不低于那只苹果对该人的效用,同时树上至少还剩下一只苹果。在这点以上,苹果对他们来讲不再稀缺,也不会再出现“公共地悲剧”,即他们两个人都会等到苹果熟了以后再摘。

这是什么原因呢?第一个原因如上节所说,当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人们就不觉得该资源稀缺;资源既不稀缺,也就无公共地悲剧。第二个原因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劳动获得资源的形式,天然地构成了占有的基础。自己摘苹果自己拿。既没有什么模糊之处,双方也没有什么歧义。即使没有正式的产权制度,双方也会相安无事。实际上,也许恰恰是这样一种情境,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后来的产权制度。劳动作为形成产权的重要事实,或者作为其合法性来源,一直很少受人质疑,就是因为它具有这样的性质。正式的法律制度不过是对这一情境的追认。

就这样,由劳动成本的多寡,划分了两类经济事物及其对应的概念。当劳动成本高于某一临界水平时,该资源就是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从而通过劳动会自然形成对该资源的占有及后来的产权;当低于那一水平时,该自然资源就变成了稀缺的公共资源,在这种情况下,获取该资源的劳动会过度拥挤,导致整个社会的效率的降低,因而不能自然形成对该资源的合法占有,更不用说有法律意义的产权。这一临界水平即劳动的稀缺程度等于该资源的稀缺程度,或劳动的边际成本等于该资源的边际效用。这一性质也说明,占有某一自然资源的权利,并非仅来自劳动;除此之外,劳动本身的成本大到足以使本来可能稀缺的资源不再显得稀缺,从而不会产生公共地悲剧,即不会造成对社会来说效率的降低,是这一权利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原因。反过来说,如果劳动的成本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相比过低,以至使自然资源显得稀缺,劳动本身就不构成占有该资源的合法性基础[3]。例如淘金是一个复杂的劳动,但淘金劳动的稀缺性一般低于金本身的稀缺性,所以金矿多变成了稀缺的公共资源,自由进入金矿就会使金矿变得过于拥挤。

图3

说明:为了简便,假定摘苹果的边际成本是不变的,因而成本曲线是一条水平线。Q0为树上的苹果数量,或某一自然资源的数量。当爬树的边际成本为C0时,摘第Q0个苹果的成本C0恰好等于第Q0个苹果给他带来的边际效用。当摘苹果的边际成本小于C0时,摘第Q0个苹果的边际成本会低于该苹果带来的边际效用,所以人们愿意摘更多的苹果,但此时已无苹果可摘,因而显得稀缺。如果依据劳动确立对苹果的个人产权,摘苹果的人就会过于拥挤,从而出现公共地悲剧。当摘苹果的边际成本高于C0时,到第Q0个苹果时,边际成本已高于边际效用,因此人们不会摘多于Q0个苹果,因此不显得稀缺。在这时可建立依据劳动的个人产权。

既然在自然资源不稀缺的情况下,依据劳动获得资源既可以使人们相安无事,又会达致有效率的社会结果(即不会产生公共地悲剧),以劳动为原则而生成的对资源的产权就是再自然不过的。这里所谓“自然”,一是指因人们之间没有冲突而成本很低,二是指不需要借助于政府。政府的介入只是因为,在产权生成之后,可能会出现人与人之间就产权而发生的冲突,如盗窃、抢劫或欺骗。反过来,如果政府不承认在自然资源不稀缺情况下的劳动原则,而另外设立一种产权制度,其成本一定会高于因劳动原则而生成的产权制度。

而在稀缺的公共资源情况下,劳动不能作为生成产权的唯一依据,那么什么样的规则更为合适呢?一种方式是谈判。但至少有两个原因,使得这种方式不具有普遍意义。一是谈判经常可能达不成一致,在不存在谈判双方之上的权威时,人们可能选择其它方式,包括暴力,来获取资源。第二,当对稀缺的公共资源竞争的人数相当多,有些时候他们之间甚至无法相见(如一条河的上下游居民)时,谈判更不可能。实际上,在缺乏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威时,谈判需要一个重要的条件,这就是谈判各方势均力敌。当不存在这一条件时,在一个无政府的世界中,人们往往倾向于使用暴力。这种情况我们在历史中经常看到。部族间或国家间因争夺土地或其它资源而开战。今天世界上的战略资源石油,也是引起战争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在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情况中,政府介入到了产权的创立过程中。第一,当谈判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时,政府可以给一个至少表面看来是公正的裁决,这样可以保证有更多的人更愿意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第二,当对资源的竞争者较多时,政府可以作为谈判的发起人、组织者或者中心谈判人,来降低谈判成本,使谈判可以实际实现。第三,政府作为一种合法的暴力组织,依其公正性,以及导致社会效率的提高,可以替代那些非法的暴力。

三、自然资源的形体、人的感官与排他成本

人们经常用在公地上牧羊作为公共地悲剧的典型事例。然而,如果羊不是把草直接吃到肚子里,也许就不会有如此悲剧。有些时候,在人们“获取”自然资源以后,并不马上消费,而是要“持有”一段时间。如果将自然资源作为资产,期待它生产和增殖,则要永久持有。“持有”就要有成本。持有成本与获取成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前者在广义上是一种交易成本,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成本;而后者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如要爬多高的树)。之所以要“持有”,恰是因为防止其他人拿走[4]。我们经常谈到的“排他性”,其实是和持有成本相关的。显然,持有成本越低,排他性越强。所以持有成本也可以被称为“排他成本”。

影响排他成本的,有几个方面。首先是持有时间。其它条件不变,持有的时间越长,持有成本越高。回到公地上牧羊的故事。羊直接将草吃进肚子。在“获取”和“消费”之间几乎没有时间。所以持有的时间几乎为零,持有的成本自然很低。如果不是这样,羊要在咬断青草后,将草放在地上晾干到一定程度再吃,持有的成本就会增加。为了防止别的羊吃自己晾在地上的青草,这只羊或其牧童就要守候在晾的草旁边。这显然会减少羊吃青草的总量。因为如前面爬树的例子一样,排他成本的增加如同获取成本的增加,会使羊或其牧童认为持有的边际成本高于草的边际效用,因而要缩减吃草的量。考虑到羊是反刍动物是很有趣的。将某种资源放进肚子,无论法律上怎样规定,其实际归属已是毫无疑问的了。但羊并非是饿了才吃,或者吃了就消化,而是先将食物在肚子里储存起来,然后在适当的时候享用它们。这种生理结构显然缩短了持有时间,从而能使羊享用更多的草。肚子不仅可以为动物自己储存食物,有一种狼可以将捕获的猎物吃进肚子,回家以后吐出来给小狼吃。

从另一个角度看,将自然资源放进肚子,显然是自然产生的最安全的持有方式。它也揭示了影响排他成本的另外两个因素:持有客体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客体的性质主要表现为自然资源本身的形体。广义地看,自然资源不仅表现为有形的固体,还可能是流动的液体,模糊的气体,无形的波,抽象的文字或数字,或干脆就是一些信息。这些不同的物理形态会对获取成本和排他成本产生重要的影响。

有形的固体有明确的边界,易于辨认和界定,也容易对其进行实际的控制。这使排他成本较低。比较而言,流动的液体就没有明确的边界,从而较难界定和控制。一般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有效用的液体资源外面加上一层有形的固体容器。例如装饮料的瓶或盒,或蓄水的水库。容器这个词在技术上是装液体的工具,其功用是取得该液体并能够实际享用,而在制度上则是资源的持有边界。在这时,制造容器就是持有资源的行动,或曰劳动,容器中的液体就是资源本身。再往前走,就是边界更无法界定和控制的气体。虽然空气在总体上是不稀缺的,但人们个别地对空气的利用,还是通过制造容器实现的。如气球或其它充气球类。气体的事例说明,即使资源本身不稀缺,如果存在排他成本,对该资源的最终使用仍是稀缺的。

到了无形的波(如无线电波)和连物理实体都不存在的数字资源(如电话号码)这里,问题就更为严重,因为在技术上好像没有什么容器能够把波或数字装起来。最后是知识产权。套用“自然资源”与“劳动”两分法,对于知识来说,自然资源是无穷的。它是人们能够感知的宇宙万物和社会万象。而对这种自然资源的加工劳动则成本高昂,原因是这种劳动能力是极为稀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产品——知识的归属就非常清楚,即“劳动者”本身。但作为自然资源的信息是没有边界的,对信息进行加工以后的知识仍是某种形式的信息,也是没有边界的。虽然知识的加工者就是知识的实际占有者,但知识若作为有价值的产品获得收益,必须要将知识讲出来或写出来。一旦如此,它的边界就很难保卫。因为复制知识产品的成本非常之低。

    另一个影响排他成本的因素,是主体的性质,即人的感官性质。资源之于人类,主要要由人的感官消费。不同的感官,针对不同的资源,以及资源的不同维度,也具有不同的排他成本。凡能直接占有资源的感官,如嘴之于食物和手之于固体物品,都会使排他成本保持在低水平。而其它感官,如眼睛和耳朵,它们对自然资源的享受,则是观看和闻听。这种行为并不妨碍别人也观看和闻听。别人的观看或闻听并没损害此人的观看与闻听。人们可以低成本地获取声音和景色,却不可能持有声音和景色。也可以说排他成本非常之高。

与获取成本类似,当排他成本较低时,会导致公共地悲剧,如同前面所说的羊吃草的故事一样。但当排他成本足够高,即持有的边际成本大于等于资源的边际效用时,会使自然资源显得不那么稀缺。但此时如果获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就并不能自然形成有效的个人产权。这显然是因为,排他成本太高,个人虽然可以较低成本获得资源,但很难在自然状态下持有该资源,别人更有可能将其拿走。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无线电资源。科斯教授写“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时描述的情景,无线电播音台的拥挤现象,就是这一原因造成的(1994)。比较而言,投资一个广播电台即获取无线电资源的成本是较低的,而持有这一资源不让他人侵犯的成本则较高,所以电台间互相串音。从长期看,如果获取的资源总是被别人侵犯,人们就没有动力获取该资源。这也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出现之前,人们很少有动力开发技术的原因之一。

图4

说明:假定获取费用为0。持有的边际成本不变,因此排他成本曲线为一水平线。C0为临界点,在这一点上,排他成本恰好等于资源的稀缺性(或边际效用)。当排他成本低于C0时,资源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高于C0时,有两种情况。只要获取费用低于C0(本图假定为0),(1)低于排他成本Ch的部分对应的资源,从短期看会显得稀缺,但从长期看则由于人们无法有效持有而退出,就表现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但却不能自然形成个人产权。(2)高于排他成本Ch的部分对应的资源,就是不稀缺的自然资源,并且可以自然形成个人产权。如果获取成本为正,且低于C0,上述“排他成本”都要改写成“获取成本加排他成本”。

就自然本性而言,世间大多数自然资源都有着较高的排他成本。个人产权在今天之所以如此普遍,是因为人们创造了许多降低排他成本的技术和制度。显然,房屋和院子扩大了持有的范围,围墙(篱笆、铁丝网)、门和锁,都是相关的技术。没有这些技术,个人产权的范围会非常小。我们称这些技术为与产权相关的技术。这些技术甚至可以降低声音和景色的排他成本。剧院、戏楼或电影院(一种围墙)“持有”了声音和景色。甚至自然景观,也可以通过对入口通道(门)的控制,而实现排他的“持有”。如果谁想进泰山游玩,就必须在红门入口或天外村入口买门票。锁与门相关,区别是在没有人把守门的时候发挥作用,因而进一步降低了排他成本。在今天,墙、门和锁都可以作广义理解。车锁不仅是锁住车的门,还要锁住发动机或者方向盘,达到不让他人开走的目的。计算机或电子邮箱的密码是进入通道的锁,电子钥匙更能低成本地严格保护电子文件(尤其是与金融有关的文件,如电子银行的账户)不受侵犯。

当资源的数量很多、形体很大,并且在地理上也分散在不同的地方时,一个人的能力远不足以持有,尽管他已经利用了与产权有关的技术。例如一个人不能实际上“持有”一块土地。这时人作为一个社会整体可以通过制度的创设降低排他成本,从而使个人产权成为可能。因此,一个社会可能会存在前政府的“产权制度”,但范围会很小,只有当出现政府以后,通过颁布保护个人产权的法律,并实施这一法律以后,个人产权才会成为普遍现象,并且也才会出现富人。当一个人的产权(即在自然状态下他持有的资源)受到侵犯时,他只要向政府请求保护,就能实现对该资源的持有。我们称这种制度为产权制度。在这时,正如康芒斯所说,制度放大了个人的能力(1983)。

当然,上述技术的和制度的降低排他成本的努力,有一个界限,即不应低于图4中的C0,即资源的稀缺程度或均衡时的边际效用。在这一范围内所形成的产权制度,我们称之为“一般的产权制度”。即它并没有由政府特殊创立。而如果排他成本在这之下,我们知道,我们面对的是稀缺的公共资源,较好的选择是政府特殊创立的产权制度或公共控制。我们将在下一节详细讨论这一问题。

四、公共地悲剧、资源退化和相应的制度安排

当我们说稀缺时,一般是指在零价格下总需求量超过了自然赐予的总供给量。而总供给量一般又是指自然资源的绝对物理量。在碰到这个边界之前,人们很难认为出现了稀缺。例如当人们摘完了野树上的果子后仍感到需要时,就感到了稀缺。许多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或再生的时间非常漫长,如煤、石油等等。一旦烧完就没有了。对于这类资源的稀缺的感觉当然不是在用完之后才有,而是预期的。即在已知储藏量和年开采量的情况下,预计还会开采多少年。一般而言,这种预计的时间长度不会长于一个人所见的有生之年,如50年。但无论如何,这种预计是以资源的绝对量为基础的。对于许多可再生资源,资源的绝对量的限制就更为明确。如许多野生植物。如果竹子全被砍完,第二年还会长出来。当然因为加工竹制品的劳动成本高于竹子的稀缺程度,所以我们今天还没有看到竹子被砍光的样子。有些野生植物,如某种中草药,可能会被全部摘采光。正常的情况下,第二年还会长出来。

只要不影响再生能力,资源的绝对物理量是一个自然的限制,使得需求者对资源的使用就此止步。即使在没有个人产权的情况下,会出现拥挤,拥挤的成本只由需求者来承担,并不损害资源本身。詹姆斯·布坎南曾在“个人所有权和共同使用”一文中指出,在有多个所有者拥有多个(平行的)公路的情形下,如果公路所有者能够垄断定价,会使汽车通过量达到最优;而在充分竞争的情形下,公路所有者不能影响价格,竞争会使价格降到零利润的水平,这时会产生拥挤。然而,拥挤的成本,即等待的时间,全由使用者即汽车驾驶者承担了,公路所有者并无损失(Buchanan, 1989)。在羊吃草的故事中,所谓公共地悲剧也是类似的情况。羊群的数量过多,也只是导致每只羊吃的草过少,对自然资源即草地的影响并不大。按照布坎南的讨论,只要有对资源的个人产权加上垄断定价,就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抑制拥挤现象的发生。即使是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也是一个次优的选择,因为在使用者看来,拥挤(即时间)与垄断价格是互替的,并且拥挤并不伤害资源的再生能力。实际上,只要拥挤成本高于竞争定价,对资源没有个人产权的情形(即零价格)与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的情形是一样的。因为这时决定使用量的,不是价格,而是拥挤成本(见图5)。人们会在拥挤的边际成本等于行车的边际效用的那一点上不再增加消费。我们甚至很难判断,从整个社会看,拥挤的情况一定要比不拥挤的情况差。因为虽然每辆车通过的时间长了,但通过的总车量增加了。

图5

说明:在有个人产权时,资源拥有者的垄断定价(Pm)在使他获得最大利益的同时,抑制了对资源的过度使用。但如果是竞争性定价,会造成拥挤。但因为存在着拥挤曲线,均衡的需求量为Q1。这也意味着,即使没有个人产权,拥挤成本会使人们自动调整他们对资源的消费。如果过度使用资源不会伤及资源的再生,拥挤的成本只由消费者承担。这时拥挤的状况不见得比不拥挤时差。在图中,拥挤时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 a-Pc-g-e 的面积大于垄断定价时的两者之和 a-Pc-f-b。

然而,如果具体的资源不是公路,也不是其它某种不会损害再生能力的资源,上述结论就要修改。如采摘某种中草药时连根拔出,该种植物很难再生。这意味着,可再生资源的绝对物理量会因人们获取资源的行为而缩小。更典型的可再生资源是动物。随着狩猎技术的提高(即单位狩猎成本的下降),捕获猎物的数量在增长,并逼近动物的绝对物理量。但在远没有达到这一极限之前,已经开始伤及动物的再生能力。例如当捕猎使成年野兽数量低于一定水平,就会减少该野兽群的繁殖,当自然增长率(出生率减死亡率)低于零时,就会使该野兽群逐渐缩小以致走向消亡;在成年动物被捕猎殆尽以后,如果继续捕杀未成年野兽,就不会有任何新的野兽诞生,这个动物群就会全部消失。总之,当超过一定的临界点时,再继续捕猎野兽,就会损害该野兽群的再生能力。因而这一临界点就是保证该野兽群保持稳定数量的数值。所以真正有效的供给量不是该动物群的绝对数量,而是该绝对数量减去保证野兽群数量稳定的临界值。所谓稀缺,就是这样的供给量少于零价格时的需求量的情景。我们称这种真正有效的供给量为“长期均衡供给量”。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对资源的个人产权(这等价于前面所说的,依据劳动获得对资源的占有或使用权),或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的情况,都不会使市场制度产生出足以抑制过度需求的价格来。这里所谓过度需求,就是需求量超过长期均衡供给量。因为过度需求,从而过度使用该资源所导致的资源量的长期减少,只有在较长的时间(如10年或20年)后才显露出来,现期的市场不会对此所出反应。人们只对现有的供给和需求作出反应,从而使价格低到不考虑长期代价的程度上。这不仅会产生拥挤,还会伤及资源的再生能力,即减少资源的长期供给量。而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的制度安排,或者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不会造成如此弊端,从而是更好的选择。

与公共权力机构相比,个人产权显然有动力上的优势。而且在资源可以分割的情况下,排他的产权甚至可以使人们保护资源的再生能力,不管是垄断定价还是竞争定价。在历史上,解决狩猎社会面临的问题的主要方法,恰是排他性产权。当人们将野生的植物和动物驯化以后,就大大降低了排他成本。人们可以用栅栏、围墙或专业的守护队保卫自己的庄稼和牲畜。这就是道格拉斯·诺斯所说的“排他的共有产权”。在这时,如果有交易庄稼和牲畜的市场,交易者会将再生能力评价进来。今天的一个农村老太太也知道会下蛋的母鸡更值钱,只要一个人可以排他地拥有这个母鸡本身。这一产权制度可以从部落的共有产权到严格的个人产权。应该说,由公共权力机构限定牲畜宰杀量的制度也曾存在过,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如在印加帝国(普雷斯科特,1996,第59~60页),但似乎付出了较高的代价,如政府的腐败,或者牲畜不可交易带来的效率上的损失。从没有成为主流的解决方案来看,在某一范围内,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逊于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的制度安排。

所谓“某一范围”,应是指排他成本的范围。当某一可再生资源的排他成本足够高,个人或局部的力量不足以“持有”时,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就有其优势。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公海鱼类资源。过度捕捞会伤害鱼群的再生能力,甚至会耗竭鱼类资源。同时公海中的鱼群很难排他地持有,因此产权制度似乎行不通。水资源除了有类似的性质外,其再生能力是不可分割的。通过河流入海,海水蒸发,水蒸气飘移,降雨,再通过河流入海的循环,水资源作为一个体系不断再生。但如果人们完全用完了再生的水,就会使河流断流或干涸。这会导致流域植被的退化以致荒漠化,最后会减少水资源的再生[5]。换句话说,保证水资源正常再生或长期稳定供给的临界值小于水资源的再生数量。但任何个人或集团都没有能力“持有”具有再生机制的水资源体系,因而“一般的产权制度”无法建立,我们只好求助于公共权力机构了。

公共权力机构介入也有几种形式。这几种形式包括:(1)增加对获取资源的通道的管制,或增加具体操作的难度;(2)通过拍卖创建特殊的产权制度;(3)公共权力机构行政性地控制总量。虽然形式不同,却有共同的性质,即增加获取成本。在这时,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就是将资源使用量限制在恰当的范围内,或者更严格地说,限制在长期均衡供给量的范围内。在这一范围内,对资源的使用不会导致资源的退化。

关于第一种形式,具体的例子是对海洋捕鱼的管制。管制的方法一般是延长休渔期,控制网具的使用等等。延长休渔期就增加了渔民和渔船的闲置时间,自然增加了成本;对网具的限制则降低了捕鱼的效率(C.W. 克拉克,1984,第40页)。尽管降低了经济效率,却起到了约束对海洋鱼类的过度捕捞(见下图)。

      图6  通过增加捕捞成本管制渔业

说明:图中E为捕捞的努力量,弯曲的曲线为随捕捞努力的增长而变化的捕鱼量及其导致的收入(假定价格不变)。过度捕捞会使鱼群数量减少,从而减少捕捞量。通过管制使成本增加,使成本曲线与收入曲线的交点,从A转移到B,而后者是保持鱼群规模不变的平衡点。本图引自C.W. 克拉克,1984,第40页,图2.6。

    第二种形式,也是应用最多的形式,是限制进入数量的特许权方式。即由公共权力机构估算出一个恰当的资源供给总量,对于城市交通来说,就是不致产生拥挤的汽车数量;对于鱼类资源或水资源来说,就是长期均衡供给量;然后公开拍卖对这些供给的使用或开发的特许权。在正常情况下,通过拍卖形成的特许权价格,刚好使特许权的使用或开发数量等于公共权力机构限定的供给数量。从微观来看,支付特许权的价格相当于增加了成本,反过来约束了对资源的需求量;从宏观来看,这种作法制止了对资源的过度使用,而出售特许权避免了人为地以降低经济效率的作法提高获取资源的成本,其收入又可以用于提供更有效的公共物品。这种特许权,由于它的出现阻止了公共地悲剧和资源退化,从而按照第二节的说法,具有了成为个人产权的合法性。

图7

第三种形式,就是公共权力机构用行政手段限制对资源的使用总量,并向个人或集团分配资源使用量。由于政府的限制,使用者获取资源的成本增加了。但成本的分配并不公平。增加的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政府管制机构本身的运行成本。这一成本并非由使用者们公平地分担,因为这种方法并不像拍卖特许权一样向资源使用者收取相应的费用。政府机构的这部分费用来自税收,即理论上由所有纳税人分担,而不同纳税人对该资源的需求或评价是不同的。另一部分成本就是因政府管制机构的存在,造成使用者获取资源的难度。然而由于没有市场的介入,行政分配资源难免不够公正,还会出现贿赂等腐败现象。因而不同的使用者所面临的获取资源的难度是不同的。因而,在能够采取前两种形式的情况下,这种形式就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最后,只有当政府特殊创立个人产权的形式无法成立,如排他成本经政府的努力仍过高时,公共产权才有意义。假如空气是稀缺的,即使政府拍卖了空气的使用权,也无法将属于一个人的空气与属于另一个人的空气分开。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公共物品不仅指某种限制的措施,还包括增加供给的措施,如为了改善环境要增加植树面积。在这时,由于个人的获取成本很低而排他成本很高,政府又无法增加新鲜空气或美丽景观的个人获取成本或降低个人排他成本,只能采取向所有人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这时的公共物品可能就是所谓的“纯”公共物品了。但从理论上看,这种制度安排并非是有效率的。尽管按照定义,所有的人都享受同等的公共物品,但他们的效用评价是不同的,甚至有些人的效用评价是负值,但都要支付同样的代价(假定就某一单一公共物品对所有的人收取同样的税赋)。只是在一个极端的情形中,即(1)过度使用会导致资源退化;(2)个人的获取成本非常低而排他成本非常高;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

图8

    说明:税率恰好等于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的那一点;但因为公物物品不能排他,均衡供给量并不由这一点决定,而至少等于零价格时的需求量,即公共需求曲线是一条垂直线。阴影部分显然是社会损失,尽管可能不可避免。

五、基本结论

与经济学家们以往争论个人产权或公共产权孰优孰劣的思路相反,本文的讨论力图发现,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制度更好。使情况有所不同的因素,包括获取成本,排他成本,以及资源可否因人的行为而退化以致被耗竭。而不同的产权制度,在这里则主要包括“一般的个人产权”(又分垄断定价和竞争性定价两种),“特殊的个人产权”,和“公共产权”。这种分析,使产权制度更加远离意识形态的争论,而变得更为技术化。

本文的基本结论如下:

  • 当获取成本高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资源表现为具有“不稀缺的自然资源”的性质;当获取成本低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资源则表现为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在前一种情况下,资源本身无需个人占有,人们可以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制度”;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劳动不能成为占有资源的法律依据,视别的因素的不同,可以建立“政府创立的特殊产权制度”,或公共产权制度。
  • 当获取成本加上排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时,资源仍表现为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而当获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而获取成本加上排他成本高于这一程度时,在短期看,资源为“稀缺的公共资源”;而从长期看,资源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但不能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只有当需求方对资源的评价高于获取成本加排他成本时,才可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
  • 当排他成本过高,以致高过需求方的最高评价,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也是无效率的。在这时,如果在技术上和制度上做出改进,也会降低排他成本,使“一般的个人产权”更为广泛。
  • 面对“稀缺的公共资源”,在排他成本不太高的情况下,对资源的“一般的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是最有效率的。如果资源的供给就是资源的绝对量,且人们获取和使用资源的行为不影响资源的再生,人们过度获取和使用资源所产生的拥挤成本只由使用者承担时,对资源的“一般的个人产权”加竞争性定价,以及对资源无个人产权的情形,都是次优选择。
  • 但是当人们获取和使用资源的行为会影响资源的再生时,“一般的个人产权”加竞争性定价和无个人产权的情形都是无效率的。如果排他成本较低,则最好由公共权力机构在限定供给总量的前提下,通过拍卖特许权的方式创立“特殊的个人产权”。
  • 如果进一步,排他成本过高,以致公共权力机构也无法有效地降低该成本时,只有采取“公共产权”的形式。即通过征税,向社会所有成员提供该公共物品。

应该强调的是,本文与其说是提供了不同产权形式的详细分析,不如说是提出了一种思路;与其说是得出了什么结论,不如说是提出了一份研究提纲。这一研究取向在带来理论趣味的同时,也许会对现实世界的产权制度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Buchanan, James, “Private Ownership and Common Usage”, Explorations 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Texas A & M University Press, 1989;

罗纳德·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3;

马克·德维利耶, 《水:迫在眉睫的生存危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刘昌明、傅国斌,《今日水世界》,暨南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C.W. 克拉克,《数学生物经济学》,农业出版社,1984。


[1] 这显然可以成为另一篇论文的主题。

[2] 更严格地说,在只有两个人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谈判划定产权边界。如两个人可以按某一比例分配苹果树上的苹果,而无需提前摘苹果。但只有两个人的社会只是一种假定,它并不符合大多数情况。

[3]在现实世界中,情况并不那样单纯。人们为了获取某种自然资源,往往借助于另一些自然资源。如人们为了获取水资源,先要占有临水土地。我们仍然可以用上述方法分析土地是否“不稀缺的自然资源”或“稀缺的公共资源”,以及是否适于建立个人产权,然而更重要的,我们可以借用“孰更稀缺”的方法进行判断。更一般地,当一种自然资源,只要获取该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该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该资源一般就归属于获取资源的资源的产权拥有者。无论这种获取资源的资源是劳动,还是其它自然资源。这就是为什么在传统社会中,水资源的权利往往归引水工程的投资者,或作为河岸土地的附带权利(即河岸权)。当然这种情况往往会引起人们的错觉,以为因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而产生的对资源供给的约束,是该资源本身的稀缺造成的。他们将拥有获取资源的资源的权利,误认为是拥有该资源本身的权利,就像他们将因拥有引水渠而获得的水的权利称为“水权”。但这种“水权”与水资源本身的稀缺性无关。基于同样的道理,随着取水工程成本的下降,水资源显得稀缺,在这时,继续沿用“谁投资谁拥有水权”,或“谁占有河岸谁拥有水权”的规则就不再有效率。

[4] 在这里,获取成本不包括从别人那里获取资源的成本,从而持有成本也不包括防范别人的成本。为了简单起见,在本文中剔除了暴力掠夺的因素。

[5] 关于这一判断,笔者请教了水资源专家王浩教授,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载《新政治经济学评论》第一卷,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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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罚款均衡与中国改革|盛洪

盛按:“最佳税率”是使得社会收益和政府收入都达到最大化的税率。超过这一点继续增加税率,可能会在以后某一时刻使经济突然崩坍。但这个社会没有自动判别这一最佳税率的机制。我在本文最后说,“这种增大政府及其官员占有国民收入份额的趋势可能快走到尽头,即已经开始超过‘最佳均衡’点,越来越多的民众及其企业的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大量企业开始减少投资和生产,其中不少人移民他国。2016年,在对四省的113家企业的调查中,有87%的企业感觉税负‘很重’和‘较重’;对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336个企业家中,有34%的人准备移民国外。我的研究则发现,中国的宏观税率,如果加上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土地财政),国有企业占有资产的机会损失,和社会保障资金,在2013年已高达45.6%(盛洪,2017),到2017年则为51.5%。”(2023年3月2日)

盛按:这篇文章有助于理解为什么会有“既要……又要……”的说法,如“既要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干预”,这两个“要”都是真诚的,只是它们方向相反,都要的最佳作法就是找到两者的均衡。然而在权力没有约束的条件下,这个均衡点不好找,且短视的权力也认为用强力从市场创造的财富分割更多的份额对它最有利,所以“既要……又要……”实际上只是一“要”,但这最终是什么也要不了。(2022年11月18日)

盛按:人们奇怪,为什么改革与反改革的语言可以在官方文件中和睦相处,又为什么改革宣言可以和反动行为在现实中并存。其实垄断利益集团和滥权利益集团也清楚,市场是财富的源泉,它们不过想分割更大的份额,如此就需要使用反改革的手段——垄断,重税和直接侵夺。况且改革话语还可掩护反市场反法治的劣行。当两者实在有冲突时,则在实施中不必顾及市场规则。再说,还可利用对信息的封锁和舆论的控制将反改革说成“改革”。然而口头的假“改革”不会改变结果。分割过大份额必然会损毁产权制度,反改革行为终会破坏市场规则,最后会颠覆市场基础,导致经济崩坍。直接受到损害的自然是民众,但利益集团也会遭到它的短视看不到的毁灭。(2021年12月21日)

一、引言

我们新迁的办公地点位于一个社区,地下停车场的收费很贵,许多人就在院外的大街两旁停车。大街两旁并没有停车位线,在那里停车似乎也没有警察贴罚单。我也加入了这种“免费停车”的队伍中。不过这样的日子不会持久,就在大约半年的时间里,我被罚了两次,每次200元。不过看来这比我在收费停车场的费用还是低一些,所以我还是选择在街旁停车。

我的这种计算也许早就被别人计算过。这就是贴罚单的警察。在这里假设,罚款完全由负责这里的公安局派出所享有。对于他们来说,什么是最有利于他们的罚款频率和方式?假定在街旁停车就是不合法的,那么就应该完全消除这一现象,罚款方式就是见一辆车停在非法定停车地点,就罚一辆,结果就是没有人在街旁停车了。但这样一来,如果从警察的利益最大化角度看,也就没有罚款收入了。这显然对他们不利。

如果他们完全不罚款,也没有任何收入,从该派出所的利益来看,这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不考虑是否合法,仅从派出所的最大利益出发,他们应该怎样罚款?似乎应该这样,停车人的预期罚款应该显著低于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费,比如说相当于停车费的80%。如果停车费是每天50元,罚款是每次200元,街旁停车被罚款的概率是20%,则预期罚款就是200元乘以20%,为40元,这等于停车费50元的80%。也就是说,如果派出所的警察每天以20%的概率随机对街旁停车进行罚款,可能会获得最大的收益。因为这些街旁停车的车主仍认为在街旁是值得的,所以不会把车停到地下停车场。

不过,这可能不是准确的计算,因为随机并不意味着平均,有些车主可能会不走运,被罚的次数要高于20%,所以他们认为不值得,就会退出路边停车场,转而将车停到地下停车场。这样一来,派出所要罚款对象的总量就会减少。那么,派出所的罚款概率多少是“最佳”呢?

为此,我设计了一个小模型。假定每个车主在路边停车,如果没有被贴罚单,就相当于赚了50元,即免去了到地下停车场的费用;如果被贴罚单,警察就赚了200元,同时车主就损失了200元;严格地说,是损失了150元,因为还要减去他省下的50元停车费。当一个车主感受到的期望罚款超过40元,或罚款概率高于20%,他就退出路边停车场,而把车停到收费的地下停车场,每天50元,也就是说他就没有在路边停车场停车、且不被罚的50元收益。假定有400个路边停车位,按一年365天计算。我用EXCEL做了这个小模型,利用里边的随机数函数。罚款概率可以选择给定,但具体分布有赖于随机数。结果如下图所示。

图1  罚款均衡模型

如图,当罚款概率为0时,车主收益最大,社会总收益也最大。随着概率的提高,警察收益随之提高,车主收益也相应下降,但在罚款概率在14%以内,社会总收益不变。当罚款概率为15%时,有的车主开始退出路边停车场;但警察收益还在上升,社会总收益有所下降。当罚款概率提高到17%时,警察收益达到最大,而此时车主收益已经相当小了。在罚款概率超过17%以后,车主的退出概率迅速上升。在罚款概率为22%时,退出概率已高达64%。到了罚款概率为27%时,社会总收益为0。

这个简单的模型会有很多局限,但其简单性可以用来对中国的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做一个比拟性的说明。

二、改革的利益动机

我们假定决定中国改革开放的政治人物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即他们作出决定的动机,是看这一决定是否对他们自己有利。他们也有其它动机,如为人民谋福利,信奉市场经济,遵循正义原则等,但都是辅助性的。或者说,当他们从自利动机出发作出的决定如果与某种意识形态或思潮相近,他们也可以借助于这些思想资源,但不能说,他们是从这些思想出发的。

四十年前,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这是一个全面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而由政府控制一切的经济。这很类似于禁止在路旁停车的制度。警察通过高概率(〉27%)的罚款,使得路旁没有一辆车停放。同样地,政府通过对市场行为的打击,也几乎消灭了市场交易。如同路旁没车时警察也不能获得罚款收益一样,禁止市场交易的国家也很贫穷。不仅民众贫穷,政府也很贫穷。据说二十世纪70年代末,中国副总理王震访问英国,当知道英国的清洁工人的工资是他的6倍时,大吃一惊(科斯和王宁,2013,第208页)。就像没有路边停车,警察的罚款收益为0一样,不允许市场交易,中国的政府高官也很穷。

在这时,如果放开市场,民众的收益就会迅速增长。如果政府至少维持以前的收益,就如同上图中警察的罚款概率为27%以上时的警察收入一样,只要将罚款概率降低到0%,警察收入没有减少,但车主收入大幅度提高。在改革初期,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的参照是他们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收入,比英国的工人收入还低得多。根据世界银行数据,1978年,中国的人均GDP,按2010年美元不变价计算,只有308美元。即使政府高官的收入是这个数的10倍,也不过是3080美元。据说毛泽东在世时,直到1976年,月工资是405元人民币。当然也还要考虑各种非货币的福利。不过也不会太多。而在1978年,香港的人均GDP是9473美元;英国则是21558美元(2010年美元,世界银行)。

那时计划经济的效率已经穷尽。中央计划当局不敢再增加对农民的征购指标,因为这样会导致农业的显著减产,甚至重蹈三年饥荒的覆辙。因此,中央政府一直很谨慎地不轻易提高对农民的征购。高王凌指出,“自统购统销以来,农民每年所交售的‘任务粮’的数字(包括各种‘公粮’和‘余粮’及所有上交任务在内),始终就没有什么增长,一直维持在800~900亿斤的水平上”(2013,第160页)。下图是他画的一个示意图,时间是大饥荒后到1977年。其中曲线1代表粮食总产量,曲线2代表农民留下的粮食数量,曲线3是农民个人私分的部分。而曲线1和曲线2之间的部分是政府拿走的部分(高王凌,2013,第161页)。可以看出,尽管总产量有些微上升,但政府所得部分基本没变。

图2  统购统销制度下的粮食分配

说明:曲线1为粮食总产量,曲线2为农民留下的部分,曲线3为农民私分的部分,曲线1与曲线2之间的部分为政府获得的部分。

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已经知道农民在自留地中的单产远远高于集体田地。杜润生是了解中国农村情况的政府高官,他认为“农民平均一年只需干24天农活就可以了”(转引自高王凌,2013,第177页)。有大量信息显示,自留地中的亩产一般是集体地亩产的4到5倍(高王凌,2013,第207页)。因而在1978年以后接受和推行包产到户,即保证向政府交纳与以前差不多的粮食,剩下的归农村集体和农户自己的制度,就是一个对政府没有丝毫直接损失,却有利于农民的制度。而有利于农民,则政府会在政治上获得回报。因而可以说,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理解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政治领导人的动机。

图3  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和占GDP的比重(1979年~1998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果然,在实行包产到户、给农民以更多的经济自由,并逐步开放市场以后,农民的收入迅速增加,也使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得到改观。在其它领域,政府也采取了与农村类似的作法。如国有工业企业的承包制,以及民营企业在低税率环境下的大发展。从1979年到1995年,一般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8.5%降低到了10.7%(见上图)。这带来了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从1966年到1977年,中国的GDP增长速度平均为6.1%,这并不低,但考虑到同时存在的短缺和过剩、产品品种的匮乏和质量问题,实际经济情况绝不像数字描绘的那样好。然而,自1978年以后一直到2012年,中国的GDP增长速度一直高达平均9.9%(见下图)。自然,政府也在既定份额中获得更多的收入。一般财政收入从1979年的1146亿元增长为1995年的6242亿元(见上图)。

图4  中国经济增长速度(1966年~2017年)

三、与改革开放初期的政治决定相吻合的知识传统

包产到户立竿见影,中国农业和经济形势的迅速好转,使改革开放这一政治决策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赞同,也逐渐影响到了相关的知识传统。在另一方面,与改革开放同时进行的思想解放运动,也打破了意识形态的禁锢,使得各种知识传统得以被介绍和传承。在各种知识传统中,有一支经济学的传统,或称为经济自由主义传统。这是由魁奈、斯密创始的,由现代经济学家,包括哈耶克、科斯、弗里德曼、斯蒂格勒等人继承的知识传统。在此之前,在中国大陆长期受压的知识传统,由孙冶方和顾准代表的重视价值规律和适度开放商品生产的理论,也得到了解冻,在改革初期成了支持改革决策的重要理论资源。而西方的经济自由主义传统被逐渐介绍到中国来,成为一种更成熟和更权威的支持改革开放政策的知识传统。

这一知识传统在西方有着三、四百年的历史,它不仅是一种理论,而且是被西方崛起历史所证实的理论,因而在西方世界有着主流和正统地位。正是在与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制度的国家的对比中,原来的计划经济国家才最终放弃计划经济,而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这也强化了这一知识传统的权威性和正统地位。自二十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经济自由主义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学界的主流知识传统,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治领域的政治正确性的标准。如尽管中国政府经常背离市场经济原则,但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这样写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资源配置”,是标准的经济学术语。

在中国国内,经济自由主义知识传统也发展和培育出一代又一代的经济学家。他们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就用这套知识传统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后来就成为经济智库的基本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当然,所谓“西方经济学”或经济自由主义知识传统也有很多不同的分支。如新古典理论,发展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其中由科斯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有着特殊的影响。由于中国经历的改革开放正是一种制度变迁,这种分析制度的经济学与之有着很高的契合度,所以就渗透到了改革开放的方案建议甚至操作过程中。在中共的几次代表大会的决议文件中,我们都能看到西方经济学的术语,如“资源稀缺”,“市场定价机制”,“产权清晰”等。这都说明,经济自由主义的知识传统已经成为支撑和推动改革开放的重要力量。

当然,正如前述,与经济人的自利动机相比,这种知识传统的力量相对较弱。它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正是因为它与自利动机的方向是一致的。然而也不能低估知识传统的力量。在有些时候,被视为正统的知识传统也会反过来矫正从自利出发的决策。

四、从市场化改革涌流出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在这时,我们还要假定政治领导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当中国因市场化改革而涌流出巨大财富时,他们会想,能否从这巨大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就如同派出所的警察提高罚款概率一样。而中国的政治结构,也适于将提高政府分割份额的意图付诸实施。因为几乎没有一个现实的制度能够约束政府提高分割的份额。

政府能够增大分割份额的,有几种手段。一是税收;一是设立垄断企业,或授予国有企业垄断权;一是用行政或司法的手段直接侵夺民众或企业的财产。在权力不能有效约束的情况下,一些官员也公权私用,直接抢夺民营企业的财产。

先看税收。对于政府预算,虽然表面上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制度,但这一制度只是一个表面文章。我们2009年对地方政府的研究表明,财政收入决算一般都会超过预算,财政支出又会超过收入决算。包括全国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数据,从2000年到2017年,所有年份的财政支出决算都大大超过了财政收入预算,见下表。

表1 中国财政收支情况(2000年~2017年)

年份全国财政超收额(亿元)地方财政超收额(亿元)支出超过收入额(亿元)超收幅度超支幅度支出决算超出收入预算幅度
2000 374 6.2%  
2001 873 12.6%  
2002 542 6.8%  
2003 682 7.4%  
2004 1535 14.8%  
2005 1090 7.7%  
2006 1378 8.2%  
20077271 -154116.5%-3.0%12.5%
200811405 35419.5%2.1%22%
20097749 950011.7%11.4%24.4%
20109167 1000011.2%8.1%20.2%
201114176 850015.8%5.2%21.8%
20123635 80003.2%7.4%10.8%
20132533 120002.0%8.5%10.7%
2014837 135000.6%8.1%8.7%
2015-2031 16200-1.3%15.5%14%
20162352 282891.5%17.7%19.5%
20173937 307632.3%17.8%20.6%

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

显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机制形同虚设。这使得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从2000年到2017年,一般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1.7%上升为25.4%,提高了13.4个百分点。这很类似于警察在逐渐提高罚款概率。

图5  一般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1997年~2016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和财政部网站。

在2000年前后,在解决所谓的国有企业问题时,政府组建了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并授予它们垄断权。一些传统的垄断领域,如商业银行,盐业,铁路等,仍保持着垄断状态。有些开始进行的市场化的打破垄断的改革又向后退,如电信业曾经出现过六家基础业务运营商,但后来又合并成三个。这些垄断企业基本上是掌握着基础资源或处于产业的上游,因而它们的产品具有着较低的需求弹性,它们通过设定垄断高价,如商业银行利率差高出市场竞争利率差的66~100%(Sheng, Zhao, and Yang, 2015, p.288),成品油税前零售价格高于主要国家平均水平的31%(Sheng and Qian,2015, p.88),等等,从市场中的下游企业和民众那里攫取利润。

我们在2012年的研究,在2015年的更新告诉人们,在2013年左右,电信产业平均每年的行政性垄断租金约223亿元,石油行业由于垄断高价带来的垄断利润为13289亿元,食盐业垄断企业的垄断利润达到177亿元。这些同时就是消费者每年的损失。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存贷款利率差的均值在1%~2%之间。而我国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差多年来保持在3%,这主要依赖于压低存款利率1.5个百分点实现的;因较低的存款利率,按2013年的全国存款平均余额98.06万亿元估计,全国个人与机构的利息损失则高达14709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

在另一方面,这些垄断国有企业还有买方垄断的问题。它们低价甚至免费获得和使用国有资源或其它资源。如它们免费占有和使用国有土地,低价获得矿藏开采权,低息获得贷款,又从另一个方向攫取国家与民众的财富。我们的研究发现,“2001~2013年,中石油公司共少付工业土地租金2500亿元;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加油站用地少付租金2738亿元,少付的石油资源租金为5604亿元;三大石油企业少付的财务费用为3926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

更进一步,就是用政府强制力直接剥夺财产。这包括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两种。比较普遍的就是用行政强制力剥夺农民对土地的产权。由土地征收征用引起的大范围的严重的社会冲突。到2012年,当年约有6万起群体性冲突事件与土地问题有关[1];据我们对媒体报道的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到2014年8月,恶性强拆事件一共182件。其中强拆双方的人员伤亡484人,死亡人数162人(天则经济研究所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联合课题组,2014)。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从1996年到2012年,约有6492万农村人口失去土地[2]。因补偿款仅占土地市场价值的5~10%(范利祥,2006),且再就业困难,失地农民的生活境况普遍下降。当农民向法院起诉强占土地事件时,法院却拒绝受理。

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将强征来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以拍卖的方式出售给开发商,获得土地的市场价值。政府从低价买进高价售出的土地中获得大量资金,被称为“土地财政”。这部分资金现在被视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被称为“政府性基金”。实际上是一种没有法律支持的财政收入,其中包含了对农民财产权的剥夺。自2000年以来,土地财政数额越来越大,直到2017年已达近5万亿元(见下图),几乎是当年GDP的6%。构成分割财富份额的重要一部分。

图6  土地财政收入(2010年~2017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另一种直接侵夺形式,就是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手段直接占有或没收民营企业的产权或财产。如宣布某些民营企业违法,如犯了非法集资或黑社会等罪行,强迫民营企业家交出产权,或直接没收。这方面没有统计数据,但有一些著名案例,如重庆打黑案,据李庄,重庆公安局没收了相关企业近1000亿元的财产;又如曾成杰案,湖南省政府以非法集资罪低价处置了曾成杰的公司的财产;又如吴英案,也是以非法集资罪低价处置财产。这类侵夺案件因没有相应的统计,我们也就不能进行数量上的估计了。重要的是,我们要把这类案件作为政府分割国民财富的重要部分。

最后,我们很容易推断,如果权力不受约束,作为政府官员的个人也会利用这种制度缺陷,从民众或民营企业中获得更多的财富,其中的一个比较普遍的形式就是索贿。反腐运动所揭露的官员贪腐行为,绝大多数是向企业和民众的盘剥。也有其它以公权力要挟以夺取产权的行为。这与以政府身份的侵夺还不一样,且经常比较隐秘或压制信息,更难让人知道。但正是这个特点,也更为难以约束,作为政府侵夺民众或企业的一部分,将可能在边际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五、为什么两种对立的知识传统可以“和睦相处”?

我们在中共的政治文件中,可以发现两种知识传统。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一种是西方经济学或政治学的知识传统。一方面,有诸如“坚持马克思主义”,“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等等。而在另一方面,又有诸如“市场经济”,“改善资源配置”,“鼓励创新”,“万众创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宪治国”,“推进民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文字。这两种知识传统怎么能在一个政治文件中和睦相处呢?

强调西方经济学的术语是不是很虚伪呢?应该不是。前面的讨论告诉我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政治领导人最喜欢的经济模式,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政府可以不受约束地提高自己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如果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涌流出巨大的财富,政治领导人也无从获得相应的利益。因而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非口是心非,而是真诚的。只是这是出于自利的动机。市场越发展,经济活动越有效,财富就越多地涌流。

其次,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知识传统是支持改革开放的知识传统。由于改革开放的成功,这种知识传统也获得了某种权威性,它甚至被认为是一种改革开放的语言。这种语言有某种意识形态的效力,即当人们听到这种语言时,就会认为这是改革开放的信号,就代表中共在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就要继续市场化改革。这样,即使人们有对当下问题的不满,由于有对改革的期待,所以可以耐心等待。这在中国国内产生了较长期的效果,在国际上也是如此。在相当长时间内,世界各国依据对这种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语言的理解,对中国政府产生了继续改革开放,即按他们的理解,就是继续走向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道路的期待。这反过来对中国政府的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环境都会带来好处。

而在另一方面,理性的经济人又赞成政府改变分配比例的权力不受约束,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被证明能够提高政府及其官员的收入。而要证明政府的权力不需要受到外部约束,就要证明中共的特殊性,即它是一个能够自我革命、自我监督和约束的政党。这就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语言强调,因为无产阶级是一个天生“先进”的阶级,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真理,而共产党又是掌握了这个科学真理且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党,它的领袖更是其中之佼佼者。因而“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对这样一个极为优秀而能自律的政党无需监督和约束,“坚持社会主义”就是坚持其隐含的意思,即政府是一个代表全社会利益的全能机构,它有权力对社会中自发的秩序进行干预。这样就满足了政治领导人的另一方面的需求,不得对政府提高分配份额的行为加以限制。

当然,这两种知识传统之所以在文字上可以和平共处,是因为在实践中并不对等。有关市场经济和法治的文字,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通行的原则,如对于一般的民众的产权和交易,起着基础性规则的作用;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采取法治的规则,但当与后一种知识传统,即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直接冲突时,则让位于后者。例如,如果市场规则与政府干预相冲突时,则强调政府干预;当公平竞争原则与行政性垄断权相冲突时,则屈从于垄断;当一般民众与政府或其官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则要服从党的政法委对司法程序的干预。在这时,经济自由主义和法治原则的文字就只是一种对抽象原则的阐述,没有任何实际上的制度保证。但正因如此,它才可以在文字上保留在中共的文件中。

六、政治家能够保持“最佳均衡”吗?

前述讨论告诉我们,至少对政治领导人来说,有一个对他们的“最佳均衡”,即能使他们的利益最大的均衡。尽管在这一均衡下,社会和民众的利益并没有最大化。问题是,他们能够知道这个最佳均衡点在哪吗?再者,如果知道,他们能保持这个最佳均衡吗?

要想判断最佳均衡点在哪,就需要有准确的信息。而在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下,在强调党的领导的政治框架下,就可能会对不符合政治家意愿或判断的信息加以压制。如对税率的判断。2016年,民营企业税负课题组在李炜光教授的主持下,发布了有关中国企业税负的报告,并称过重的税负为“死亡税率”。这一报告马上就遭到了封杀。李炜光教授受到了相关部门的施压。国家税务局网站和主流媒体发起了对这篇报告的连篇累牍的批判,并宣称中国的税率并不高。无论这一报告的判断是否正确,关键在于,对这种声音的压制破坏了社会的舆论生态。然而,正是由于存在着这样一种非中立的信息环境,就可能向政治高层释放出虚假信息,使他们不能正确地判断是否到了最佳均衡。

对于对行政性垄断的揭露和批判,也遭到了压制。课题组于2013年发布了《行政性垄断的原因、行为和破除》,就越来越被看作是垄断利益集团的眼中钉。由于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是庞大的垄断利益集团,并且有着深厚的政治资源。它们的领导人多是中共中央委员,所以容易利用政治力量压制对垄断的揭露和批判。这又使得高层政治领导人缺少对垄断侵夺国民利益的信息。

对于地方政府侵夺农民土地事件揭露和信息传播,遭到了几乎制度化的封杀。不仅农民有关土地的诉讼得不到法院受理,而且相关的报道也被认为是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就土地问题到北京上访,也被制度化地加以压制。如前所述,据一些数据,自2000年以来,有关土地的群体性冲突每年高达数万起,但我们一般只知道若干起,这严重影响了我们对这一问题严重性的判断,遑论中央政府高层。所以这也是造成判断失误的一个原因。

最后,有关政府甚至官员直接侵夺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事件,更被看成是一种宣传上的禁忌,所以除了影响巨大的案例,我们不知道究竟有多少民营企业的资产被侵夺。即使那些被披露出来的案例,如重庆所谓“打黑”没收了民营企业近上千亿的资产,曾成杰公司的资产被没收,都没有听到下文了。在这方面,由于舆论上的控制,信息模糊不清。这也会使政治领导人低估对财富分割的份额。

因而,总体来讲,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不仅强化了政府违反市场和法治规则直接干预市场和分割市场创造的财富,而且强化了政府对舆论的控制,其最终结果是使政府本身无法准确判断其分割国民财富是否到了最佳均衡点,而很有可能低估了其分割比率。当政治高层在决定最佳均衡时,就有可能是越过了这一最佳点而走向更大的分割比率。但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全社会经济的崩坍,也就可能导致政治人物本身的失败。

而在另一方面,即使政治高层决策者看到了最佳均衡点看哪,并且作出了正确的决定,使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最大化,但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使得政府的行为并非像一个人那样统一行动,并在最佳均衡点到达之前停住脚步。实际上,中国政治结构中存在着多个多人的利益集团,它们都可以打着党的领导或政府旗号分割国民财富。而它们的行为又正是中央政府的行为,它们遵循的恰是中央政府所遵循的规则,所以中央政府也很难约束它们。例如在薄熙来主政重庆时,开展“唱红打黑”运动,直接以黑社会罪逮捕企业家,并将其企业的资产没收。尽管后来中央政府因薄的其它问题将他卷进监狱,但对他侵夺企业资产的事却没有加以惩罚,也没有将企业资产退回。

因而,作为一个多人集团,任何一个人都可能采取政府的强制性手段侵夺企业财产,同时不考虑他是否使得政治集团在总体上越过了最佳均衡点,以致整个社会的总产出迅速下降,政治集团的收入也随之迅速下降,最后可能导致社会的崩溃。他们只会考虑自己,从而使得身处中央的政治领导人无法控制政府及其官员在社会中分割的比率,保持在最佳均衡点上。这就如同警察将罚款概率提高到最佳罚款概率以上时,出现的社会总收入的剧减。也就是说,这种模式是不稳定的。

即使中央政府真的下定决心要约束政府部门或官员对国民财富的分割比例,目前也缺少一个有效机制。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到目前为止一直被看作是橡皮图章,受到党政部门的操控;甚至各省的人大主任就是由中共省委书记担任。因而,各地方人大不可能约束和限制地方行政部门的财政支出扩张。如果由中央政府直接约束,各地方还会有各种手段加以对抗,如提供虚假信息,将政府支出改变为企业支出,或变成银行贷款,等等。而要建立真正有效的财政支出约束机制,实际上就是要对现有政府结构进行改革,将人大改变为真正的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和审查机构。即使政府高层下定决心,也需要时日。

七、几种可能的结果或解决办法

一种可能的结果,就是警察并不停下提高罚款概率的脚步,罚款概率太高了,以致整个社会的收入急速下降;也就是,政府及其官员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已经在社会蛋糕中分割得太多了,或者即使意识到了也不愿停住脚步,仍然继续提高分割比率。如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0906亿元,同比增长8.7%,而同期GDP的增速为6.6%。很显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又进一步上升。至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累计为80562亿元,同比增长32.1%。其中地方政府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相关支出69941亿元,同比增长34.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9)。这又代表着在侵夺土地产权方面,政府也没有停住脚步,而是加快了增大份额的步伐。

问题是,这种增大政府及其官员占有国民收入份额的趋势可能快走到尽头,即已经开始超过“最佳均衡”点,越来越多的民众及其企业的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大量企业开始减少投资和生产,其中不少人移民他国。2016年,天则所曾就税负问题进行调查,在对四省的113家企业的调查中,有87%的企业感觉税负“很重”和“较重”(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2016);2016年,天则所对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336个企业家中,有34%的人准备移民国外(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2017)。我的研究则发现,中国的宏观税率,如果加上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土地财政),国有企业占有资产的机会损失,和社会保障资金,在2013年已高达45.6%(盛洪,2017),到2017年则为51.5%(盛洪,2018)。

随着税负的增加,企业的资产收益率逐年下降。“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的《2017年中国民营企业税负报告》给出的数据表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总资产报酬率,对应着税负的逐年增加,从2009年的10.68%下降到2016年的7.12%(2018)。见下表。

表2  民营企业税负水平和总资产报酬率      单位:%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利润税负水平6956.659.376.972.171.579.275.9
实际所得税率16.516.517.719.918.818.730.719
总资产报酬率10.689.3314.969.338.357.796.657.12

数据来源: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2018。

假定资产负债率为38%(汪娴和王凯,2017),则估计出净资产收益率。减去由中央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再减去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我们看到,自2012年以来,制造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减去无风险利率和合理的风险溢价已经是负值。其含义是,这些企业的资本已不能从企业的运营中获得平均的市场回报,还不如按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进行一至三年期的贷款业务。这表明,就是在这几年,不受约束的税负增加已经挤掉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表3  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推导的净资产收益率13.9211.6220.2111.139.708.897.358.57
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5.45.66.46.46.1565.54.75
再减去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2.14-0.367.43-1.65-2.83-3.49-4.53-2.56

* 这里用来推导净资产的资产负债率是38%(汪娴和王凯,2017);这里采用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为6.38%(廖理和汪毅慧,2003)

图7  以无风险利率加合理的风险溢价估计的资产收益率

上述数据是平均值,具体的企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分布在平均值上下。但在这种情况下,大约有一半的企业是在平均值之下,也就是说它们没有给资本带来正常回报,这就会有大规模的企业退出,导致的结果并不是缓慢展现的,而是有一个急剧的下跌。如果经济出现严重萧条,在原来高速成长下被掩盖的各种利益冲突就会变得更为紧张,社会就可能产生动荡,以致导致政治上的激烈变动。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权贵利益集团由于对信息没有准确的把握,以及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结构,因而还会在经济下滑时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导致更大的冲突。

避免这一结果的方法,首先要对这种警察罚款式的社会结构有明确的认识,并清晰地看到,在现有政治结构中,政府及其官员不受约束的情形是导致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并有决心改变这一状况。这实际上要求有一个政治变革。但这一变革极为深刻,就是要改变中共几十年的基本治理方法,还要面对庞大的垄断和官僚利益集团的强力对抗。在政治上,这要求有比邓小平还要强有力的领导人,并且要善用政治智慧,化解冲突,并将中共的两套对立的知识系统协调起来。实际上,只要有意愿,这样做并不困难。例如邓小平的典型语言,“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实事求是”,就是用“不能带来经济发展”的现实,来否定一些教条的马克思主义言词。

然而,出现这样的政治领导人的可能性很小,并且即使邓小平再世,他所面对的政治形势也与80年代初大不相同。因为那时大家都很穷,没有什么舍不得;而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它将会对任何触动它的利益的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进行顽强抵抗。这需要有比邓小平更强有力和更为智慧的政治领导人。所以,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现有的政治结构已无法容纳这样的变革,从而就需要政治结构本身的变革。

无论政治结构是否变革,要想扭转这一走向崩溃的局面,基本方向就是要减少政府及其官员在国民收入的分割比率,也就是要改变政府及其官员扩大自身分割比率不受约束的政治机制,相应的政治措施包括,第一,大幅度减税,并建立有效的约束财政支出的机制;第二,大幅度裁减政府部门,尤其是用来扩大分割比率,压制对政府侵夺的反抗的部分;第三,取消国有企业垄断权,逐步取消国有企业在营利性领域的存在;第四,地方政府停止征地,代之以开发商与农民直接谈判,政府只收取土地增值税;第五,要实现司法独立,严格禁止政府行政部门干预司法;第六,开放报禁,取消和禁止对互联网信息的政治性审查,只在宪法第三十五条不保护的领域中进行网络管理。

如此,中国社会才不会以政治领导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是社会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建立制度和制定政策,不仅中国经济奇迹会持续下去,中国将会创造出我们意想不到的社会奇迹。

* 此文为作者向2018年11月在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国研究中心举办的《改革开放四十年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英文版发表于Man and the Economy, Volume 6, Issue 1, 20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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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陈光金,2012年全国群体性事件十余万起,其一半左右与征地有关(2013,第13~14页)。可估计群体性事件数量约为12万起,以50%乘之。

[2]据国家统计数据,从1996年到2012年,全国耕地减少约12984万亩,2012年农村人口人均耕地为3.17亩。考虑到被征土地多靠近城市,人均耕地按2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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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局部产权理论和国有企业幻象|盛洪

摘要:国有企业不交利润和地租,少付利息,并拥有垄断权,却没有对劳动(含管理)收入的限制,看来很有吸引力。但由于这一巨大利益并不是确定地转让给某些个人,所以存在着对这一利益的争夺。尤其是对高管位置的争夺会带来94倍于民营企业的获罪率,因而看来有巨大利益的国企高管位置实际上风险很大,期望收益比直观的利益小得多,并不值得去争取。一旦这一国企幻象被戳穿,受过高等教育并有较长眼光的国企精英就有可能成为国企改革的动力。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时间里,国有企业一直是一个重要角色。在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改革初期,国有企业改革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速度;而从1980年代后期到1990年代,在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竞争下,国有企业陷入了困境。在国有企业还承担着就业和经济发展重任,且缺少退出机制的情况下,“国企脱困”又是当时的重要任务。终于,在九十年代末、二十一世纪初,“发现”了一条脱困之路,这就是利用非市场的力量。

当然,主要就是政府的力量。在中国,国有企业高管与行政部门官员都属于政府官员系列,他们的身份可以互换。因而他们是同一利益集团的成员。今天的中央企业高管,明天摇身一变就可以作副省长。反过来,管理国企的行政官员,有朝一日也可以到国企担任高管。而在中国,有关重要经济政策制定或垄断权的授予,往往只由相关的行政官员决定,而不经立法机关批准。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行政官员就会做出对自己有利,而对社会不利的政策决定来。然而,他们不方便用权力直接把利益确定给个人,但可以用权力创造一种“集体福利”,而他们就是这个集体中的一员。而为“集体谋福利”,这在官员-高管的圈子里是一种美德,谁能为本集团多争取一些利益,谁就是英雄。所以行政官员利用手中权力为国有企业谋福利,从而间接地为自己谋福利,就带有某种隐蔽性。

他们的努力很“成功”。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提出,“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九九三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这一“过渡措施”一实行就是十几年,直到2007年12月,财政部和国资委才联合颁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中央国有企业分三种情况上交利润,最高10%,最低为零。而在实际上,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又以投资或补贴的形式回投到作为整体的国有企业中。据财政部数据,从2008年到2019年,国有企业累计上交利润22489亿元,而返还投资或其它补贴约18421亿元,差额为4068亿元,相当于同期净利润总额205841亿元的2%,几乎等于没交利润。这意味着,作为整体,国有企业可以不交利润。

几乎所有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国有企业,其使用的土地都是计划免费划拨的。在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的土地制度并没有市场化,即仍然由国有企业占有和使用,甚至还可以出租以获得租金收益。只有当国有企业与其它企业进行合资时,国有土地才需要作价,作为资产的一部分。在国有企业上市时,国有土地也会作价成为上市公司的资产。但经常将国有土地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且因其时间长度的不确定性而估值为零。另一个例外就是上市公司可以向其国有企业母公司租用土地,并支付租金,但一般而言,这一租金低于市场租率。总体来看,国有上市公司上交的地租仍在国有企业内部。据我们的估计,2013年国有工业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约为26091平方公里,相应的未交地租约为5479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年)。所以也可以说,国有企业不交土地租金。

由于银行业由国有企业垄断,且国有企业集团有着强大的政治力量,所以国有银行的贷款主要贷给国有企业。据相关统计,2018年,国有企业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85.08%(Wind资讯,转引自《陆家嘴金融港》,2018)。由于国有银行的利率在相当长时间是管制利率,为了国有银行的利益将存贷款利息差相对固定,长期保持在约3个百分点的水平上,比市场经济国家高出1~1.5个百分点,即高出50~100%。在另一方面,为了照顾国有企业作为借贷者的利益,又将存款利率压低,带来存款者的巨大损失。由于国企多是规模巨大,所以在与其它企业的金融交往中处于优势地位,经常是推迟向供应商支付款项,或要求购买者预付款项,因而有着大量的商业融资。据刘小玄和周晓艳(2011),2000年~2007年,国企实际上只需要支付1.6%的融资费率,而市场利率水平约4.68%,是国企融资利率的2.92倍。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可以只支付平均市场利率的34%的融资成本。

在银行、石油、电信、铁路、电力和盐业等产业,国有企业拥有垄断权。这些垄断权多不是经由立法机关立法授予的,而是由行政机关一纸行政文件设立的。在不少情况下,垄断权的实施依赖于政府部门对价格和进入的管制。因而垄断与政府管制是互相配合的。例如在石油领域,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据我们的估计,2013年,我国成品油税前价格高于主要国家平均价格的16.7%,垄断企业因而多获得3015亿垄断利润。另一个例子是银行。我们以垄断管制利率差高于正常利率差50%计,2013年的垄断收益约为4835亿元。将我们能估计的银行、石油、电信、铁路和盐业的垄断带来的损失累加起来,2013年约为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b),相当于当年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的4.8%,高于当年国企利润总额的1.9万亿元。也可以说,国有企业可以获得垄断权,使其增加至少相当于营业收入的4.8%的收入;或按制造业增加值率22%计算,相当于增加值的21.8%。

当然,国有企业还有低价获得自然资源开采权的优惠;即使账面盈利,也经常获得政府资金补贴;以大约10%的比例交纳企业所得税,明显低于法定25%的比例。为了简化讨论,我们暂且对这些国企优惠忽略不计。

而在另一方面,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企业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其基本含义是,国有企业的劳动要素,尤其是管理要素的收入实际上不受限制。虽然自2015年以后,中央政府对央企高管的薪水进行过限制,上限不超过平均收入的8倍;然而这种相对比例的限制可以用水涨船高的方式来规避,还可以用非工资、甚至非货币的形式加以变通,还可以在职消费的方式享受利益,最后可以减少努力的方式加以消耗。总之,这仍然没有对劳动要素的收入进行真正的限制。

于是,我们大致获得了一个对到现在为止的国企状态的描绘。这就是,一个企业,可以不交净利润,免交地租,只支付市场利率水平的34%的融资成本,并且获得可以增收相当于增加值21.8%的垄断收益,而劳动要素收入不受限制。问题是,如果存在这样一个企业,人们将会如何行为?这是一个制度经济学的问题,本文的目的,就是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对这样一种企业进行分析,并验证结果是否正确,并粗略估计这种企业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以及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政治社会走向的影响。

二、局部产权理论

想象一个在纯粹市场中的企业,它的各种要素的价格都由市场决定,并且都会支付给要素所有者。现在假设有一个政府,它对其中一个要素的价格进行管制,也就是说,它将这一要素,比如土地的租金率,规定为原来的2/3,情况将会怎样?这正是张五常教授讨论过的问题,即他在《佃农理论》一书中讨论的台湾“三七五”减租,即将地租率从56.8%减低到37.5%(2000,第88页)。

一个问题是,减下来的租归了谁?张五常分别讨论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地主的土地虚位以待,任何人都可以竞争承租这块土地,以获得减租带来的额外利益。也就是说,减下来的租并不排他地归属于某个特定的人。这时,为了在原有劳动所得之上再获得额外的这1/3的地租,会有更多的佃农竞争承租这块土地,而地主因为少了这1/3的地租而愿意增加佃农数量。这就改变了原来在市场下形成的土地与劳动的最佳配置比例,在土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劳动。这时总产出会增加,但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就会下降。总体来看就会带来资源配置的损失。这一效率损失相当于减少的租金。也就是说,减租看来给佃农带来的利益,由于不是排他性的利益,在对这一租金的竞争中全部被耗散掉了。

第二种情况是,减下来的租明确地排他地归属于某个具体个人。例如地主将这部分租金份额明确地转给了张三。张五常说,在这时,这就相当于“通过按给定土地的市场价值来发行股票,把地租的”减租部分 “排他性地转让给个体佃农(们),土地的共同所有权便确立了。把所有权的全部回报分配给个体各方,每个共同所有者都被赋予了对有关他的资源份额进行决策的权利。”(2000,第116页)其结果,就只不过像一次产权转移,并没有削弱产权制度,“因此,减租后的资源使用与减租前的完全一样。”(商务,2000,第168页)也就是说,在减租部分被排他性地转让给确定的个人后,资源配置的效率不会降低。

张五常的这种区分,实际上是用产权理论进行的区分。在他看来,被政府管制规定的减租如果不确定转让给具体个人的话,就相当于这一减租部分所代表的利益是没有产权所有者的,在这时人们的行为就类似于对无主资源的竞争,最后会把该资源的租值全部耗散掉。而如果减租部分全部明确地转让给具体个人,则相当于这部分利益有着明确的排他性产权,从而人们也会按照有明确产权的情形去行事。也就是说,减租问题是一个产权问题,只不过在这时,产权因其收益被限制,则被限制的部分如果没有排他性的权利的话,这原有产权中就出现了一个确定比例的部分是没有产权的。或者说,这是一个“局部产权问题”。按张五常的话说,就是“以比例方式弱化从资源使用中获得收入的权利,会产生与弱化使用资源的排他性权利相同的结果。”(2000,第115页)

在另一篇文章,“合约结构及非排他性资源理论”中,张五常教授曾论证,一个有界的资源,如果没有排他性产权,人们会自由进入竞争这一资源所带来的租值,直到租值消散为零(Steven Cheung,1970)。见下图。

图1    租值消散过程示意

说明:假定有一片有界的渔场。其中Q/L和(∂Q/∂L)是平均收益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W是市场工资率。当这个渔场由一个人排他性地拥有时,这个捕鱼者(α)投入的最佳劳动量为L1,决定于他的边际收益曲线((∂Q/∂L)α )与工资率(W)相等的那一点;获得的最大租值为ABCD。但如果这个渔场没有排他性产权时,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入。当第二个捕鱼者(β)自由进入时,他就减少了第一个捕鱼者的租值,后者就会减少他的投入,两人的共同投入为L2,两个人的租值一共为AEFG,平均每人一半。总租值和平均租值比一个人拥有时明显减少。当第三个人、第四个人进入时,总租值和平均租值都会逐渐减少,直到完全消散(Steven Cheung,1970)。

显然,减租问题可以一般化。“减租”可以广义地理解为对资源收益的限制,资源可以包括资本、土地、资金、自然资源,甚至劳动。而限制可以从1%到100%。我们由此就可以对所有的类似现象进行分析。即当政府对由市场形成的资源价格进行管制时,就会出现类似现象。如对资本的收益进行管制,被管制减少的收益部分就相当于限制了原所有者的产权。限制的部分从1%逐渐增加,直至100%,就是原所有者的产权按比例地逐渐减少的过程,直到完全丧失产权。

在另一方面,资源收益率被减少的部分究竟是非排他地转给不确定的竞争者,还是排他地转让给确定的个人,影响到这一限制导致的结果。这是两个极端。在前者,相当于没有产权的资源,人们因无偿使用而蜂拥而至,资源租金很快就会被消散殆尽;在后者,相当于明确的产权,人们会像行使正常产权一样使用资源,不会带来租值消散。而在两者之间,存在着广阔的连续谱系,人们会试图建立起一定程度的排他性,以占有和留住被政府管制创造出来的租金,从而形成纷繁复杂的各种行为及其后果。在众多竞争者争夺无主资源的这一极端,结果是管制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完全被耗散掉;而在将减价部分排他地转让给具体个人这一极端,没有效率损失。在这两者之间,则会有部分租值消散,有部分租值被各种方式或手段留住。

张五常曾经举过这样的例子。港英政府曾经对住宅楼的租价进行过管制,将其压低到原来的1/10。他曾预言这被压低的9/10的租值会消散掉,但后来发现还有3/4的租值存在。经过调查发现,房主采取了分租或天台木屋的方式留住了部分租金(2000,F25~28)。这两种方式我称之为“相邻合约”。即在政府管制价格的对象范围之旁,利用合约形式留住部分租金。例如分租就是房东按照政府管制价格租给二房东,二房东将房子分拆为多个较小单位出租,这时就不受政府价格管制。而二房东之间也是竞争的,所以他们会将留下来的部分租值以其它方式转给大房东。例如大房东可以对出租房中的家具收取较高的费用。天台木屋就是在天台上建造的木屋不在管制之列,从而可以弥补房东的租金损失。

总体而言,我在一篇题为“广义寻租理论”的文章中,将留租的方法分成两大类。一类称为“合约方式”,即在价格管制的前提下,当事双方就留租达成同意;当然由于管制价格不允许这种情况出现,所以是至少不甚受法律保护的合约。除了前面讲的分租与天台木屋以外,还有如计划经济时期粮票的买卖,现在给医生送红包,偏远地区的病人到医疗资源密集的大城市就医,高考移民,与有垄断权的企业合作,为其零售或提供服务等。另一类我称之为“政府方式”,即利用政府权力在因管制而可能消散的租值的竞争中获得一定的排他性权力,因而留住租值。例如官员将子女安插到名校中;通过交“管理费”或贿赂官员,进入到被政府管制的领域,就能获得一部分租值(盛洪,2016)。

实际上,在被管制部分的无产权和有产权的两个极端之间,有着广阔的空间,任人们施展各种手段,将其中将要消散的租值留住,从而呈现出曲折复杂的具体情境。反过来,这些复杂的故事又可以用本节讨论的方法逻辑地串连起来,给出有力的解释。当然,这其中包括国有企业。

三、用局部产权理论对国有企业进行分析

按照上一节的逻辑,我们将国有企业的状态再重述一遍。现在我国国有企业是这样的企业:

  1. 对于资本要素,管制价格为零,也就是减少100%;
  2. 对于土地资源,管制价格为零,也就是减少100%;
  3. 对于货币资源,管制价格为34%,也就是减少66%;
  4. 通过垄断,提高其产品的价格约4.8%,相当于增加值的21.8%;
  5. 对劳动(含管理)的价格没有限制。

这样一种企业,恰好可以套用张五常教授的上述价格管制和局部产权理论。也就是说,资本、土地和货币等要素的价格受到管制,但劳动的价格没有受到管制,其结果是什么样的。

我们首先假定,对这样一种其非劳动要素价格进行管制的情况下,相当于增加了劳动要素的收入,在没有任何进入障碍,劳动力自由竞争这些额外收入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什么结果。按照张五常的理论,这些额外的优惠都会在这种竞争中被消散。

根据我们对2001~2013年国有企业工业增加值的估算(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我们将各种要素的收益和垄断收益都折算成工业增加值的份额,只是劳动要素的收入份额是扣除了其它所有要素收益份额后的剩余。假定收入分配份额是由边际生产率决定的,那么劳动的份额就有可能是负数。如下图。

图2   在增加值中扣除各种要素收益份额和垄断收益份额之后的劳动收益份额

考虑到国有企业的现状,工业增加值不变,将营业盈余(即资本收益)和地租的份额减为零,将利息的份额减为原来的34%,即5.2个百分点,再将垄断收益减为零,则劳动要素收益的份额将增加61.2个百分点,达到53.9%。见下图。反过来,这61.2个百分点的利益,是因国有企业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租金,所以可以叫“国企租”。

图3  将资本、土地和垄断收益份额降为零,货币收益份额降为原来的34%的劳动收益份额

我们按照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构造一个国有企业的生产函数,其形式是:

Y=K0.7*L0.3

并以2018年国有企业总资产210.4万亿为基数,作为在上述生产函数中的资本固定量投入(K)。而劳动投入(L)则是变量。

如果国有企业按市场规则公开招聘,人们将大量涌入,“国企租”就如同无主财产,在竞争中耗散。如下图。

图4   劳动力自由进入国有企业示意图

说明:横轴代表劳动者数量,单位是百万人;纵轴代表边际收益或边际成本,单位是1万亿元。在没有这些对非劳动要素价格的限制时,即没有“国企租”时,劳动者数量约为A人;而有“国企租”后,如果人们可以自由地进入国有企业,则人数可高达B人。而这时的劳动边际生产率降低了C/百万人,乘以B-A万人,约为C(B-A)元。这些价值被完全消散掉了。

但国有企业较少公开招聘,因而上述假设的情形没有出现。那么,国有企业是张五常教授所说的排他地获得限制资本和土地等要素价格的好处吗?如果如此,资源配置的效率就不会降低。

具体考察,我们发现国有企业既不是劳动力可以自由进入的企业,也不是由握有明确排他性权利的个人组成,而是处于某种中间状态。国有企业理论上是国家拥有产权的企业,所以任何人都没有排他性产权。国企中的员工,尤其是管理者,只是产权所有者聘用的劳动要素。他们都不会永久待在国有企业里。尤其是管理者的流动性更大。而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不是可以随便进入,管理者也还要有一定任期,在这一任期内,他们可以实际上决定收益的分配份额。所以现有的员工和管理者又能获得部分“国企租”。

所以,实际中的国有企业表现出一种中间状态。首先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冗员,但没有达到劳动力自由进入所应达到的数量,如上面所说的B人。正因为如此,由对非劳动要素价格管制带来的租金,并没有在竞争中完全消散,而是保留了一部分。这部分大约相当于国有企业员工收入的平均水平高于其它企业的部分。例如,据我们的估算,2013年,国有企业员工的平均收入水平是非国有企业的330%(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而在一个理想的劳动力市场中,国有企业员工的平均收入应与其它企业持平。

总结一下,现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是这样一种企业,它可以100%地免交资本成本,100%地免交土地租金,只支付34%的货币成本,获得高于市场竞争价格4.8%的垄断价格。这样一种含有大量“国企租”的企业吸引大量的人进入,但由于现有的制度,又不可能完全自由地进入,从而处于一种张五常教授指出的中间状态,要素价格被管制的部分处于一种无主的状态,但对其争夺又受到了限制,从而使管制创造的租金消散了一部分,又保留了一部分,这部分由现在的管理层和员工占有,使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显著高于其它企业。

四、对“国企租”的追寻和限制

既然这种企业有这么多好处,很自然让人们趋之若鹜。但从企业的现有员工或管理层来讲,新进来的人就是在瓜分本来由他们享有的“国企租”,因而并不希望人们无限制地涌入国有企业。因而它们的用工人事制度,就是在这两种力量之间的拉锯中形成的。而从总体看,一方面,国有企业冗员严重,明显超出技术和管理水平下合理的员工人数;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现有管理层和员工主体又在抗拒着外部人群的大量进入。

关于冗员,我们对比了中石化与销售额规模相当的壳牌公司,前者员工人数是后者的9.6倍(天则经济研究所,2013)。如果壳牌公司的员工人数是恰当的,则中石化的冗员比例约90%。

而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又在有意识地控制员工人数。例如,2014年非金融国有企业的总资产为116.2万亿(李扬,2015),而2018年的总资产为210.4万亿(国务院,2019);增长了81%;而非金融国有企业就业人数从2014年的4581万人下降到2018年的3822万人[1],下降了19.8%。也就是说,每单位资产的就业人员是减少了,从39人/亿元资产减少到18人/亿元资产。很是显著。

那么,国有企业到底是冗员还是没有冗员?具体而言,面对免除资本成本、土地租金和只交34%的货币利息的巨大利益,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可以采取一种比较复杂的人事制度,既要留住这笔巨大的租金,又要让自己的亲朋好友进入企业,分享这一优厚福利,还要保证工作有人做。对一些企业,如中石油的观察发现,它有三种用工制度,即合同化用工、市场化用工和劳务派遣工。所谓合同化用工,就是该企业原有职工以及重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也就是企业的正式员工;这其实是偏离市场定价的特殊条款合同。所谓市场化用工,就是通过人才中心招聘的油田待业子女和大专院校毕业生;所谓劳务派遣工,是指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输出到油田的人员,他们主要是向社会公开招聘而来的。后两种人员的工资主要由市场对劳动力的定价决定。在工资待遇和收入方面,以合同化用工为最高,后两者的收入约为前者的1/4~1/2(天则经济研究所,2013b)。

这样的用工制度,由于限制了正式员工的人数,虽然有利用权力或关系安插进来的人员,但总量上并没有过度冗员,只不过他们实际上可以利用那些在劳动力市场雇用的人来做实际工作,自己可以养尊处优。他们的收入,不仅包括工资和资金,还要包括非货币的物质收入,如低价获得的住房等,以及在职消费。我们把市场化用工和劳动派遣工算作一类工人,我们假定他们的收入是正式员工的一半,或只比劳动力的市场价格高一些。

图5  国企正式员工获得的“国企租”和没有“国企租”的市场雇用工人数量

说明:图中,国企劳动边际成本是指有国有企业正式员工身份的人的劳动边际成本,他们以国企收入水平作为参照;市场劳动边际成本是市场中的劳动力价格。国企正式员工的均衡数量在劳动边际产出和国企正式员工劳动边际成本相交的A点,但由于存在着“国企租”,他们在A点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深灰矩形),所以会有大量的人涌入,使得均衡点向B的方向移动;但会遭到现有员工的抵制,不会超过B点;应在A、B两点之间的C点,此点的“国企租”(浅灰矩形)少于A点的“国企租”。在正式员工享受“国企租”利益的同时,国企还可以按劳动市场价格雇佣工人,这些被称为劳动派遣工的人将按照劳动的市场价格决定他们是否进入,直到均衡点D点。他们并不享受“国企租”。

于是,具体的情形是,为了维护正式员工的最大利益,企业最好将正式员工的人数控制在上图中A点,而且享有相当于图中深灰色矩形的“国企租”的好处。但如此巨额的利益又会吸引外部人进入,这些外部人拥有能够让国有企业服从的权力,或者拥有一些关系,甚至不排除有人出钱买到进入企业作为正式员工的权利。所以国企的员工不可能控制在A点,而是会向B点扩展。随着人数的增加,人均享有的“国企租”就会减少,所以在B点以内,有两种力量在对抗。假定最后的正式员工在两者之间的C点。在这时,由于边际生产率下降已经吃掉了一些“国企租”,剩下的边际“国企租”减少,总量约为浅灰色矩形。

在此之外,在如此巨大的资产基础上,新增劳动还会带来正的边际生产力,增加总产出,因而企业还会以比劳动力市场价格稍高的收入水平招聘员工。但这些从市场招聘的员工并不能享有正式员工的收入水平,即他们不能参与瓜分“国企租”,只能获得最多等于他们的边际生产力的工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员工人数理论上可以增加到D点。由于即使在市场上招工,国有企业一般也有所数量控制,所以实际情况可能低于上面估计的数字。我们已知道,非金融国有企业的员工人数约为3822万人。但我们现在知道,劳动派遣工并不包括在国有企业员工统计之中,而据说劳动派遣工就有约6000多万人。这些劳动派遣工就是不能享受“国企租”的国企员工。两者相加,约10000万人。这就相当于将国有企业人员人数扩展到了D点。

五、管理层的博弈

在正式员工中,还有一群人是“国企租”的最大受益者。他们就是管理层。他们不仅本来就处于国有企业的顶端,而且还能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即使在中央政府限制国企高管的年薪水平后,他们仍可以通过住房等非货币收入和在职消费获得“国企租”的利益。

图6   国企管理层获得“国企租”示意图

上图中下面的灰色长条,是除了管理层外的正式员工获得的租;左侧上方的灰色方块,就是管理层获得的租。假设国企管理层有20万人,他们享受的国企租约5000亿元。这是一个巨大的利益,吸引成千上万的人进来争夺。一个简单的逻辑是,如果想进入一个国企管理层,就要减少一个现有的管理层人员。实现这一点有两种方法,一是正常的换届,一是非正常地让现有管理层人员退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高管有正常换届的制度,任期一般为三年。这一长度似乎表明,在国企之外的人想进入的迫切心情,以及这种心情通过政治程序形成了这种较短的任期。当然,国企高管可以在一个职位上连任,有些人甚至可以连续三届担任高管。然而无论如何,三年一届的任期究竟给了在外面的人一个进入的机会。这导致在现实中,国企尤其是央企高管频繁更换。如在2018年,至少有97位央企负责人职位调动。而央企一共只有96家,平均调动率是100%。

即使如此,时间似乎也太长了。数据表明,另一种赶走在任高管的方法,就是非常规方法,以他们的腐败或严重错误为名将他们投入监狱。这有两个原因。第一,国企高管都会意识到三年任期来日无多,所以除了合法收入外还可能采取非法手段攫取利益。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的分析,在各种犯罪中,国有企业的腐败罪,包括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占各种罪名的81.3%,而民营企业的这一占比为30.7%(和讯名家,2018),这显然反映了国有企业的产权特点。也就是,他们面对“国企租”的丰厚利益,在暂时排除了外部人进入的情况下,将会采取各种合法的或不合法的手段为自己攫取利益。由于时间并不长,他们往往饥不择食,只看当下,低估以后的负面后果,酿成犯罪。

第二,他们的位置被有权势的行政官员觊觎,利用政治手段影响司法构陷他们。正是由于大家都知道,国有企业是有着“国企租”的经济实体,是一块肥肉,人们垂涎欲滴,都想挤进来。就有一种可能,有些人会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了夺取利益丰厚的国企中的职位,不惜无中生有,陷害现任的企业领导人。

无论如何,结果表现为国企高管有更高的获罪几率。而且根据上述逻辑,越是有“油水”的企业,高管获罪几率越高;越是职位高,越有可能落马。例如石油行业因为垄断和其它优惠政策,是油水大的行业,所以石油产业的高管获罪率很高。如仅在2014年至2015年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等“三桶油”公司就有12名高管落马(《法制晚报》,2015)。中石化连续有三届总经理陈同海、王天普和苏树林先后落马(程真,卢梦君,郭琛,2015)。另据统计,从中共十八大到2015年11月,共有171名国企高管落马,其中总会计师、办公室主任等共15人,约为9%;副职和其他班子成员共52人,约为30%;董事长、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共104人,占总数的61%(赵振宇,2015)。显然是职位越高,获罪几率越高。

图 7   国企高管获罪频率(中共十八大~2015年11月)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2013年12月1日到2018年11月30日,企业家犯罪2337人,其中民营企业家1569人、国企高管768人(和讯名家,2018)。由于2017年国有企业数只有1946家,而非国有企业则高达371054家,假定每家企业的高管为10人,国有企业高管的获罪几率是0.039,而民营企业家是0.0004,国企高管的犯罪几率是民营企业家94倍。尽管国有企业一般规模偏大,一个企业的分支机构数可能数倍于民营企业,但由于国有企业的高管不仅仅是一些个人,而是有着“隐性家庭化的特点”,一个人的腐败或垮台经常表现为“窝案”,将会牵扯到一群人。并且如上所述,职位越高,获罪几率越高。如上表所示,假定一个国有企业有10个高管,其中一把手(董事长,总经理或党委书记)为2人,则一把手的获罪几率是其他高管的623%,平均水平的307%。

在这样的情境中,国企高管一方面要谨慎行事,一方面要采取措施,防止被换掉甚至被诬陷。一般有两种取向。一种是争取更多的政治资源,因为国企高管的任免并不在国企之内,而是在政治程序中。中央企业的高管一般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任免,各地方企业也要由地方党委的组织部任免。而组织部任免的规则,不是企业的规则,也不是市场的规则,而是政治规则。所以,一个国有企业的高管不可能以为,他努力做好企业、获得更多盈利是他保住位置的手段。他们甚至为了获得政治资源或政治庇护而不惜贿赂。例如,在有关刘志军的案子中,丁书苗花费4400万元为刘志军“捞人”,并花500万元为刘志军作省委书记并安排他选中的人继任贿赂相关部门(《北京晨报》,2013)。

但在另一面,除了政治努力外,保住位置的手段恰恰是使企业不要盈利,或只有微利。只有这样,这个企业才让外人看来不那么诱人。一种通常的说法叫“做大做垮”。意思是说,若要企业看起来没利润,并且不诱人,最好要进行巨额借贷,拉高资产负债率,增加企业财务风险。高额负债会提高财务成本,挤掉利润;而正在进行投资的项目又存在风险,让想挤进企业的人望而却步,就使得企业现有高管的位置得以保住。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的这一判断为数据所证实。据财政部, 到2018年12月,经过两年的“去杠杆”,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64.7%,其中中央企业为67.7%。而据格隆汇,2019年2月末,民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58.2%。这一数字比2016年底的51.5%明显升高(2019)。

由于借贷过度,投资低估风险,使国有企业的资产迅速增长。例如从2014年到2019年,国有资产年均增长了15%;远超同期GDP的增长速度,也超过民营企业总资产的增长速度。据大成企业研究院的数据,从2015年到2018年,国有企业的投资平均每年增长7.8%,而民营企业只增长了2.7%(2019)。不仅如此,国有企业过度投资还表现在,国企的净资产收益率即使在名义上也低于民营企业,其投资的新项目预期收益更有可能更低。这不仅表现在国内投资项目上,在国外投资项目更是如此。因为在国内,这些有垄断权的国企还可以获得垄断收益,但在国外它们没有垄断权,以国企的低效率,预期收益会更低。但是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却超出民营企业,2006年国有企业占全部对外投资的81%,到2017年仍占51.3%。而同期其在国内的投资只占不足40%。除了有腐败的原因,还有就是国有企业更不在乎投资的高风险。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总资产增长速度快这两者大致证明了前面所说“做大做垮”的策略的存在。但是从国有企业高管犯罪几率远高于民营企业家来看,尚不能确定这一策略是否奏效。

六、国有企业幻象的悲剧宿命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看来非常“美好”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一种幻象。一方面是不交利润、不交地租、只交34%的利息,并且拥有相当于增加值21.8%的垄断利益,累计约增加占增加值61.2%的“国企租”;另一方面是国企高管有三年任期的限制,和94倍于民营企业的获罪几率。这两者相抵,可能就是负数。

假定国有企业顶级高管群体有2万人,他们每人每年可分享“国企租”的利益约400万元,他们共同分享约800亿元的利益。他们的机会成本,即他们若要在民营企业担任高管的收入,2018年大约是50万元/年。而国企高管的合法收入大概比这个水平稍高一些。假定这些高管平均任期是5年,总共会在正常管理者收入之外,多获得2000万的利益。然而,一旦获罪,他们不仅得不到这些利益,反而会蹲监狱。根据已有的国企高管获罪刑期,一般是50万元一年刑期;2000万元的刑期是40年。我们假定1年牢狱的价值是-400万元,则40年刑期就是-16000万元。在国企一把手的职位上,有12%的概率收入是-16000万元,88%的概率2000万元,则期望收益是-160万元,这是一个负值。显然不值得为了这样一个“期望收益”而放弃民营企业的职位。实际上,这样计算肯定很保守,牢狱之灾远不是一年400万元可以弥补的。如果一个理性人做了这样的计算,他就不会拼命挤进国有企业。

但这与我们看到的现象不相一致。大多数人还是飞蛾扑火、前赴后继地进入国有企业,然而再到监狱。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人们并非理性地进行计算。亚当 ∙ 斯密曾经说过,人的自爱通常表现为对“自己能力的过分自负”和“对自己好运的荒谬假设”(转引自科斯,2010,第132页)。认知心理学告诉我们,人们经常会犯“忽略基础比率”的心理错误。即人们只看到表面上的发生频率,而没考虑这些现象的基础比率。例如人们看到的现象是,红色汽车出事故的频率是蓝色汽车的两倍,在完全不知道或考虑红色汽车的数量是蓝色汽车的两倍的情况下,就断定红色汽车比蓝色汽车更容易出事故。在前述的企业家犯罪调查报告中,在获罪的企业家或高管中,民营企业家占67.1%,而国企高管则为32.9%。好象后者的获罪几率要低。但如果考虑到民营企业数量是国有企业的191倍时,这个看法就完全不对了。在有关的心理学实验中,即使是哈佛大学的学生,也有45%的人犯了“忽略基础比率”的错误(艾森克和基恩,2009,第578页)。如果国企高管假定国企民企各占一半,他们就会认为自己获罪的几率只是民企的1/3。

亚当 ∙ 斯密又说,“贪婪,使人们高估贫穷和富有之间的区别;野心,使人们高估私人职位和公共职位之间的区别;虚荣,使人们高估寂寂无名和德高望重之间的区别。”(转引自科斯,2110,第132页)这句话很适合形容对国企高管职位的争夺。这个职位不仅能有更多的经济收益,还是与政府公务员一样的公职,与政府高官同属一个群体。由于有钱又有权,还可以收获名誉。如近些年有些国企高管还要参选科学院或工程院的院士。因而国企高管职位的价值可能会被大大高估。如果他们在每年多得的400万元之上,再收获权力和名誉,将这个职位的价值看成是每年1000万元,即使有12%的获罪概率,则期望收益是2480万元。这样,人们的行为并不像理性计算的那样,而是受到自己心理弱点的驱使,做出错误的估计。

更进一步,人们的计算是受时间视野限制的。短视的人往往看不到较长时间后的结果。总是先有非法捞取好处的行为,再有非法行为的败露和遭受惩罚。收益和成本并不同时发生。收益在先,成本在后。短视的人就更有可能只计算在国企捞取的利益,而忽略了在之后被惩罚的成本。我在“视野与计算”一文中指出,人生是一连串的游戏组成的。大游戏套小游戏。当人们进入的一个游戏中,就暂时受到该游戏所定义的边界和规则的限制,他们一般不再考虑游戏之外的世界。但实际上,外面世界的各种因素却会影响到小游戏结果的真正的成本收益。例如通过作弊获得考试高分,却在实际工作中遭到败绩。也就是,羸了小游戏,输了大游戏(盛洪,2013)。这就是很多罪犯虽然很“理性”,但是计算错误的地方。这也是国企高管-行政官员利益集团中的很多人计算错误的地方。然而正是由于这种多数人的错误,维持了国企幻象。

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往往看不到导致这一幻象的制度原因。由于存在着强大的国企高管-行政官员利益集团,在制度结构对行政部门实际“立法”缺少约束的情况下,他们往往可以进行“院内活动”,即直接在行政部门内部就制定和发布有利于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或授予垄断权。但当他们这样做时,他们不能明目张胆地将优惠政策和垄断的好处确定地转移给他们中的某个(些)个人,只能以“做大做强”国企的招牌将好处划归给国有企业,以及有资格进入国有企业担任高管的利益集团中人。这种作法酿造了整个国企悲剧。即,这正好构造了一个张五常描述的情境,被管制压低价格的非劳动要素的好处并非转让给确定的个人,而是转让给了一个群体,其中的成员可以互相竞争这一巨大利益。于是他们之间就成了竞争者,甚至敌人。竞争失败者或牺牲者的损失构成了整个国企高管群体的负的收益期望值,而究竟谁是牺牲者是不确定的,使得每一个进入国企的高管都可能得不偿失。

具体来讲,在设租阶段,由于《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正当程序并没有得到尊重和执行,中国过去存在着行政部门一纸文件就规定本来应由《宪法》或法律规定的事项的习惯,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行政部门往往通过发布行政文件,规定给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不交利润或工资奖金自主决定;或授予垄断权,如通过“38号文件”授予中石油、中石化垄断权。那些从国有企业高管转为行政部门官员的人,以及那些希望今后到国企兑现政策红利的官员,都会推动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制度和政策。他们认为,这样做对他们自己是潜在成员的国企管理层最有好处。在这时,让这部分利益转让给确定的个人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赤裸裸的滥用公权和腐败。然而他们可以堂而皇之的将这一巨额利益转让给一个集团。而且在他们的文化中,为个人谋取利益是可耻的,但为集体谋取利益则是英雄。因而这种滥用行政权力为国企设立巨额利益的行为是必然出现的。

只要国企高管-行政官员的成员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必然会受到国企的巨大利益的诱惑,他们就如同想获得1/3地租份额的农民一样,去竞争这增加了61.8个百分点的“国企租”。只是竞争规则不是市场规则,而是政治规则。即任命国企高管的是政党组织部门;任命中央国企高管的则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而在组织部门中,真正的规则不是一个企业选择优秀领导人的规则,也不是民主投票规则,而是权力规则。因而,对国企高管位置的竞争就成了对权力的竞争。然而,在权力的竞争中也缺少公正且温和的规则,有些时候甚至是你死我活的,所以不可能出现一个稳定均衡,使得国企高管在位时间可以相当长。均衡只能出现在短暂的时期,当政治人事变动后,原有的平衡就会被打破。并且,由于国企这块肥肉非常诱人,所以更增加了行政部门官员打破已有平衡的冲动。所以国企高管的任命没有真正的均衡,反过来说,也就是国企高管位置的不稳定才是这种规则下的常态。

因而,结果就如我们观察到的那样,国企高管的获罪率远高于民企,而平均任职期也远低于民企。然而,由于这些信息并不是非常清楚,也缺少统计,并且人们往往更相信那些对他们有利的信息,而低估对他们不利的信息,如他们高估他们获得国企高管位置的利益,而低估他们因此而获罪的概率,从而从总体上,在行政部门官员和国企高管共同组成的利益集团中,国有企业就是一个代表他们共同利益的虚幻的图腾。他们自以为向国企输送利益,捍卫国企高管群体的利益,就是他们自己共同的、最高的利益,因而在各种政治过程中,将国有企业放在一个政治正确的高位上,放在全体人民利益之上,使得公共决策发生偏差,而他们自己最终因自相竞争却受其害。而这种结局又是必然的,是一种悲剧宿命。只要进入到国企高管层,以后无论在哪儿,都摆脱不了这个群体共同面对的负的期望值。而由他们自己设置的这个国企制度所带来的悲剧宿命,是任何个人的努力都无所遁逃,如同“天罚”。

七、国有企业问题的解决

当我们说,由于短视,国企高管-行政官员利益集团的人看不清国企真正的悲剧宿命时,我们暗含着一种可能,这就是,如果其中有的人突破了这种短视,有较长的时间视野,就会看到这种悲剧结果,知道国企表面上的巨大利益,实际上是引起他们之间互相竞争甚至互相敌视的原因,他们会在这种互相竞争中得不偿失,甚至遭受灭顶之灾。表面鲜亮的国企实际上一个虚幻的图腾,是一个布满诱饵的陷阱,而这些诱饵恰恰是他们自己放上的,陷阱也就是他们为自己设置的,他们明知道是一个陷阱,却争先恐后地扑上去。当有人提出要拆除这个陷阱时,他们却站出来捍卫这个陷阱,其实就是在捍卫自己的悲剧宿命。

看清国企真面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研究表明,受过更多教育的人更有耐心(Burks, Carpenter, Gotte, and Rustichini, 2012)。也就是说,他们有更长的时间视野,他们不仅以当下的利害进行计算,还会以未来的利害进行计算。而在国企高管-行政官员集团中,聚集着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精英,他们有更长的时间视野,他们会从多次重复的博弈角度看问题,而不是只看到一次博弈的结果。更何况,如前所述,职位越高,风险越大,获罪几率越高,越能清醒地识破“国企租”的诱饵性质。所以他们能看穿国企幻象,从国企内部提出改革的要求来。在这种情况下,国企改革的政治动力学就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最终使国企改革具有政治可行性。在这一前提下,剩下的问题就是改革的方案问题。

既然国有企业的致命问题,就是非劳动要素价格减免带来的巨额利益归属不明确的问题,解决的办法似乎就是明确这一部分利益的产权。可以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就是取消所有相关的非劳动要素的价格管制,即取消不交利润的规定,取消不交地租的惯例,取消对利率或利率差的管制或垄断。反过来讲,就是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这样一来,也就没有如张五常所说的产权弱化的问题。在市场中,国有企业也就成为一个公平的竞争者,它们将与其它非国有企业公平竞争。

另一种方法就是将这部分没有明确归属的利益,即不交利润、不交地租、少付利息和垄断收益明确划归给某些人或企业。其实这个作法就是国有资本的私有化,国有土地的私有化,银行部分产权的私有化,和垄断利益的私有化。

这样做又有两种选择。一是将这部分巨大利益划归确定的现有国企高管和行政官员个人。但这样做似不可行,因为将国有企业的产权无偿地划归权势者,是极端的政治不正确,当然也会遭到绝大多数人的反对,在政治上根本不可行。

第二种选择就是将这部分利益在市场上出售,价高者得。如国企得自免费的国有土地的收益,得自不交利润的国有资本的收益,实际上就是土地和资本的市场价值;这等价于将国有土地和国有资本私有化。更广义地,就是所有生产要素,包括自然资源开采权、低息贷款的私有化,这就是一种有效且公平的私有化。如此一来,这些要素的新所有者就会要求他们的权利,从而国有企业也就必须交纳这些要素的市场成本。于是国有企业也就变成了市场上公平的竞争者;产权的转移也使国有企业不再是国有企业了。从政治上讲,这应该是可以被大多数人接受的。

国有企业之所以没有被有效改革,主要是因为国企高管和行政官员的反对。而他们之所以反对,又如上节所说,是被国企巨额利益的幻象迷惑了,以为维护国企的高额利益对自己有好处。当我们把这一幻象戳穿,这个利益集团如果能够看到,他们尽力维护的是一个捕捉自己的陷阱,原来当别人说要取消这个陷阱时,他们还奋起反对。如果他们意识到国企改革就是拆除这个陷阱,实际上对他们有好处,他们也会站在国企改革一边。也许这会最终推动国企改革,使中国的改革开放跨越这一看似无法越过的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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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用当年“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减去“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再减去“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

本文的英文版本发表于Man and the Economy, 2021, vol. 8, issue 1, 21-45

[制度经济学] 美国金融危机的制度原因|盛洪

盛按:今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伯南克等三人,表彰他们在“危机经济学”和“银行经济学”方面的贡献。一看内容似无惊人新意。已有凯恩斯经济学大框架在先,对银行在危机时所起的加速收缩货币供给的作用,似乎早已是经济学界的通识。伯南克在担任美联储主席时挽救危机的果断之举,其前任格林斯潘似已实行过。有意思的是,他们着重研究的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学者普遍关注的经典案例,我也关注过,并分别各写了一篇论文。我并没有意识到它们是我的“危机经济学”,我更愿意冠之以“制度经济学”。现将这篇“美国金融危机的制度原因”发在此,凑一下诺奖的热闹。(2022年10月19日)

摘要:从2007年底开始的美国金融危机,揭示了在金融领域存在着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本文运用制度经济学、金融经济学的方法,参照对赌博风险的分析,发现由于人的寿命和财富有限,当金融产品的风险概率过高时,就会出现一种人们普遍接受的“亏损均衡”。又由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和生产不受实际物质成本的约束,金融产品的风险概率也越来越高,并且交易量也大幅度上升。这从供求两个方面推动金融产品的风险水平和规模越过安全的边界。而旨在降低风险概率的金融创新又会在社会层次上提高风险水平。在美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下,华尔街金融集团因财富的集中而获得更强的游说能力,以致国会无法通过有效制约华尔街的法案;又由于民众意愿的影响,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和中央银行都倾向于实施扩张的宏观政策并鼓励消费信贷,又进一步削弱了社会的谨慎文化;最后使得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大行其道,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在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似乎是一连串错误累加的结果,而且根据现在对市场制度和美国政治结构的理解,每个错误似乎可以避免。然而金融危机终究发生了。这使我们有理由问下面的问题,并且寻求答案:

  1. 为什么理性的经济人要去购买明显风险很高的金融产品?
  2. 为什么金融机构有动力去开发和经营风险越来越高的金融产品,而为此甘冒亏损和破产的风险?
  3. 为什么金融产品开发的速度要快于实物产品,且金融资产的增长远远快于实物资产?
  4. 为什么少数金融机构获得更强的市场势力?
  5. 为什么少数基金经理和交易员在与公司的合约中,获得更优惠的合约条件?
  6. 为什么金融交易所没有动力约束风险过高的金融产品的交易?
  7. 为什么美国政府没有对高风险金融产品的交易进行有效管制?

本文试图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回答这些问题。

一、有关风险的市场失灵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我们引进更为典型的有关风险的人类行为——赌博。赌博与投资的共同特点是具有不确定性。赌博就是作出一个其结果不确定的选择,然后接受由“命运”支配或随机出现的结果。金融产品的价格会因各种因素而波动,除了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长期趋势还有可能把握外,由于因素过于复杂,人们不可能预测中短期内的价格波动。甚至“市场有效性”理论指出,正是这种不可预测的波动本身是市场有效的重要标志,它意味着市场价格把各种有关供求变动的因素全都吸纳了进来,而任何一个个人都不可能知道这全部的信息。因而在购买某一金融产品时,一个人并不知道在下一刻该产品的价格会上升还是下降,他实际上是在“赌价格”。这与买彩票没有什么区别[1]。

投资与赌博的另一个共同特点是,它们的不确定性具有同一性质,即是所谓的“风险”。富兰克•奈特将“风险”定义为,人们预知其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性;而将不知其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性称为“真正的不确定性”(2005,第172页)。因此,所谓风险的高低,并不是有关不确定性的信息多少,而是人预知的风险概率的高低。

在这个意义上,传统投资,风险投资,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和赌博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一种风险,即预知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性。赌博是一种标准的风险,如果只赌骰子的一面,其胜率是1/6。而投资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其风险不只是像骰子那样只有一维。因此人们对投资风险的概率分布的“预知”不像赌博那样容易。对于一个资产的投资,一般是根据相同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历史中积累的成败比率数据预估其风险概率的;金融工程的主要作用,就是根据历史数据和当下相关市场价格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而这一定价反映了该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概率。不同的投资和赌博的唯一不同,就是不确定的概率分布不同,即风险程度不同。所谓风险高,就是成功率低的意思。

一个有关投资或赌博的一般规则是,无论风险有多高,剔除时间因素,人们的期望收益至少要大于投资,或者说,期望收益率(期望收益/投资)至少要大于1。期望收益等于成功率乘以一旦成功的回报。在大多数情况下,稳定的投资或赌博形式的期望收益率就在1附近。这是因为,人们不可能选择少于1的期望收益率,而当出现期望收益率大于1的投资形式时,就会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投资,由于某一投资形式的项目数量是有限的,人们要支付因机会稀缺形成的“租金”,最终会使期望收益率降至1。这说明,无论人们投资于风险多高的项目,其行为都是理性的,并没有奇怪之处。

按照金融学的理论,我们可以用收益波动的标准差来定量描述风险程度。这种标准差的度量可以直接与赌博中的胜率(或风险概率)相关联。一种赌博的胜率越低(或风险概率越高),一个参与者的收益的波动幅度越大,从而标准差越大。见下图。这意味着,一个博弈者越有可能亏损,而不是赚钱;并且越有可能亏损得更多。金融学理论的一般结论是,在期望收益(均值)相同的几种金融产品中,标准差越小即风险越小的金融产品越有价值(勒威,和萨纳特,1997,第243~273页)。

图1  几种赌博的标准差

 说明:游戏规则是,每人每次押1元钱,共N人,在这里,N=2,6,50,100,200,500。中奖概率为1/N,一旦中奖的收益为N,期望收益为0。本模型采用EXCEL程序,用随机发生函数模拟掷硬币,掷骰子,或摇奖。每次游戏共掷或摇254次。上图是这几种博弈形式的某一次游戏结果。

那么,为什么人们愿意进行高风险的投资甚至赌博呢?回答是,一旦投资成功或赌赢,其回报能抵偿成功率低的损失,使其至少可以补偿投资。例如,如果赌博的成功率是1/6的话,那么只要回报是每次下赌的6倍,就足以诱使人们参加这一赌博。实际上,人类的绝大多数投资和赌博都具有这样的性质。假定我们预知一个高科技企业的成功率约20%,只要我们预期一旦成功就会获得这一投资5倍以上的回报,就有人愿意进行这样的投资。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期权的设计也是如此。期权的价格是根据标的金融产品的价格历史信息,按高于或低于执行价格的价格出现的累积概率来定价的。一般来说,超出某一种执行价格的价格越是不可能出现,其期权价格越低(约翰·赫尔,1997,第221~260页)。赌博一般是严格按照这一规则设计的。从两个人赌硬币两面,到成千上万的人买彩票,其特点是,赌赢的回报依参加赌博的人数增加而增加,而赌赢的概率则又严格依照参加赌博的人数增加而减少。

在风险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投资或赌博的实际结果会接近于期望收益。如在掷硬币的一赔二的情况下,一般的结果是两人接近平分秋色;长期投资于一只传统企业的股票,实际收益接近于期望收益,即该投资的无风险利率。

然而,随着风险程度的增加,对每一个个人或机构来说,投资或赌博的实际收益更有可能低于期望收益,即产生亏损。这是因为,第一,每个人的寿命是有限的,而当风险大到一定程度,或者说成功率小到一定程度,一个人在有生之年就更不可能有幸获得成功。例如一个彩票中大奖的概率是一百万分之一,如果一个人寿命无限,并持之以恒地购买这一彩票,终有一天会中奖的;然而如果他的寿命只有90岁,他从20岁起每天都买彩票,他也只能买25550次彩票,他中奖的概率也只有2.5%。因而在实际中,绝大多数买彩票的人是终生没有中过大奖的。

第二,即使是在有生之年中,人们也要受到可用于投资的财富的限制。一旦手中的钱财耗尽,一个人就要退出投资或赌博游戏。很多人都是因为赌资用完而离开赌场,一旦离开,原来估计的风险概率(即1—胜率)就会发生变化。如果他赌得大胜的概率是1/100,但在第50次下赌后就弹尽粮绝,他实际上的胜率就变成了1/200。如果预期大胜的回报是赌资的100倍,这时的实际的期望收益率则为0.5,低于1,即出现亏损。

人们一般知道这种风险概率越高,越有可能亏损的性质。人们在经验中也知道寿命有限和财富有限的性质。他们会将其考虑进来。例如一般只有富人才进行风险投资,他们的巨额财富保证他们经得起若干例投资失败。中国传统中比较成熟和稳定的家族禁止赌博,他们知道赌博的实际收益要低于期望收益。绝大多数人严格地区分赌博和投资。比如他们用较少的钱去买彩票,用较多的钱买股票。在市场中,人们也多考虑“风险溢价”,即对他们所冒的风险进行补偿,对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要求较高的期望收益。

只是在任何一个时点,人们的期望收益不受寿命和财富的限制,如在每一次赌博中的风险概率或胜率,与赌博作为一个完整系列的事实的风险概率或胜率是一样的;所以他们在这一次赌博中当下计算的期望收益是理性的,也可以说他们是花钱买一种发大财的可能性,只是因寿命和财富有限,实际上存在着期望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距。即使有着风险溢价的修正,人们在投资于较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时选择其中期望收益较高的品种,但只要寿命和财富有限,就可能带来实际收益低于无风险的期望收益的结果[2]。

以往认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不会容忍亏损,这种判断是有问题的。只是由于经济学教科书对人的假定,形成了我们今天讨论问题的一个定式,认为既然人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就不会作出使自己受损的决定来。突破这个思维死角,我们就会发现,这一论断并非总是正确的。上述讨论说明事实并非如此。一个经济人的投资或赌博的决策是根据对期望收益的判断理性地作出的,但这种决策会随着风险概率的增加而导致实际收益低于期望收益,即亏损状态。大多数人会接受这一结果。绝大多数买彩票的人一辈子没有中过大奖,也是无怨无悔的。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可以接受导致亏损的选择,这种情况,我们可称之为“亏损均衡”。

这一结论有着非常重要的含义,即理性的经济人不会自动拒绝导致自己亏损的选择,从整个社会来看,这会导致无效率的结果。尽管几乎所有的投资和赌博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易,他们的输赢,剔除时间因素,是零和博弈。但从整个社会角度看,如果风险相当大,结果是负和。这是因为,风险越大的投资或赌博,其产生的财富分配差距越大,例如1赔100的赌博要比1赔50 的赌博的财富分配差距更大[3]。赢者对钱的边际效用将会随着收益的增大而降低。

并且,如前所述,在即定时间内,风险概率越高,一个人出现的亏损甚至输光的可能性越大;从整个社会看,亏损甚至输光的人数比例越大。尤其是输得血本无归的人的比例随着风险概率的增加而显著增加。也可以说,随着风险概率的增加,亏损的人的比例会逐渐增加,但输光的人的比例会迅速增加;即每个亏损的人的亏损程度会增加。见下图。

图2  几种赌博的亏损比例和输光比例

说明:此一游戏规则与上图同。“亏损”的定义是,博弈者的总收入低于平均水平,即0元。“输光”的定义是,博弈者每次都押上1元,但没有一次中奖。在本游戏中,一共亏损了254元。

在美国的现实中,近几十年来的金融创新的基本方向,就是创造出一些风险概率更高的金融产品。如金融衍生产品——期货和期权。根据期货和期权的特性可知,购买一种金融产品的期货或期权,只需支付相当于该标的金融产品价格的若干分之一,到期履约时,可能会全部赔掉先期的支付,这使得进行期货或期权的交易的收入波动大于标的金融产品。期货和期权显然是比其标的金融产品风险概率更高的金融产品,当期货和期权交易量大幅度增加以后,就必然带来风险概率增加导致的社会变化,即亏损人数和亏损程度增加。

当这种比较广泛的亏损情况出现,加上输者的亏损相当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消费支出时,甚至最后导致他们无法支付债务时,就会造成大量的、一系列的债务链条断裂,产生一个相当于该社会货币乘数的货币收缩。

我们可以想象,在社会中存在着一个“最佳”风险概率,在这一水平上,投资或赌博都不会导致使人无法支付债务或显著影响其支出水平的结果。低于这一水平,就有可能存在着有些可盈利的投资项目没人投资,而高于这一水平,则会导致债务危机以及通货紧缩。而这一最佳水平,是不能通过每一个个人的理性判断,即成本不能大于收益的判断来实现的。换句话说,在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且在市场制度条件下,一个社会不能保证其选择的风险概率正好停在“最佳”水平上。这可以被称作“有关风险的市场失灵”。

二、缺少成本约束的金融创新

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得不不断地开发新的物质产品和服务,在满足人们新的效用的同时,增加自己的收入。这减缓了整个社会受边际效用递减的影响、而产生的物质资产价值递减的速度。

然而,对新的物质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与消费仍受到来自需求和成本两方面的限制。一方面,人们会受到收入的约束而买不起新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物质产品的生产和开发都要受到物质资源和技术的制约,总而言之是成本的制约。无论是开发新产品,还是生产新产品,都要有一定的成本。如果将开发产品的成本视为固定费用,将生产产品的成本视为变动费用即边际成本,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用的这一点上,总成本大于总收益时,即专利收入不足以补偿研发费用时,新产品就不可行。

为了解决对新产品的需求问题,金融产业创造了住房抵押贷款,汽车信贷等消费信贷类的金融产品。这使得从整个社会来看,需求在增长。这种增长的主要原因是(1)提前消费;(2)消费新的物质产品;(3)间接地,因此产生的收入增长。这同时也为生产这些消费品的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造就了这些企业的市场价值。由于这些产业规模巨大而不能仅靠内部融资,金融产业创造了股票和公司债券等金融产品为它们提供了货币。

但是新的物质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和生产仍然无法绕过成本约束。金融创新产生的对物质产品的需求的增长也终究既要受到收入方面的限制,也要受到成本方面的限制,即对新产品和服务开发的限制。而对实物投资的需求受到相应的消费品需求的制约,其增长也会受到约束。

在另一方面,当金融机构为消费与实物投资提供融资时,也创造了有独立投资价值的金融产品。除了对实质经济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外,这些金融产品包括再融资和衍生产品。一个金融机构的收入来源是出售金融产品。当传统的金融产品市场已经饱和后,收入的增长要依赖于新的金融产品的推出。与物质产品一样,一个新产品会带来新的市场需求;从而新产品的不断涌现意味着市场的不断扩展,一个企业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

与开发新的物质产品的情形不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就相对容易得多。尽管也有对其经济合理性和合约条款的研究设计,但终究不受物质资源和技术的约束,从而开发成本和生产成本都很低。这就使得金融产品理论上可以层出不穷。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并不依赖于现实的资产和企业,只依赖于已有的金融产品,其开发成本和生产成本就更低。一些经济学家开发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公式,实际上是根据历史数据求得特定产品的风险概率后给出价格,大大降低了定价的交易费用,极大地促进了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更为重要的是,金融产品的期望收益没有一个物理的、心理的或技术上的限制。我们在上一节讨论过,风险水平的提高可以不影响一个金融产品的期望收益。因为风险概率的提高或胜率的降低可以用高的成功回报来补偿,最后使得期望收益不变。因而,金融机构只需将金融产品的风险概率不断提高,只要提高回报率以维持期望收益率不低于1,就可以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当风险概率为50%的金融产品的市场饱和后,可以推出风险概率为51%的产品。例如提高利率以出售风险更高的债券。

我们也已证明,人们可以理性地接受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即使这会导致他们亏损。所以从整个社会来看,金融产品会沿着从低到高的风险水平而推陈出新。因为在实物投资的期望收益率因消费者的效用递减而不断下滑时,金融产品投资的期望收益率基本上是不变的。这导致了金融投资的比重不断增大,而实物投资的比重会不断减少。例如在美国,制造业占GDP的比重从1947年的25.6%下降到2007年的11.7%;金融业占GDP的比重从1947年的2.3%,上升为2007年的7.9%。见下图。

图3 美国金融业和制造业占GDP份额的变化(1947年~2007年)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网站:http://www.bea.gov/

由于金融产品都或多或少具有货币性质,金融产业的发展,金融资产的增多,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增加。金融产品的开发和生产虽然成本很低,但其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未来的收益权利则使其具有明显的机会成本意义上的成本含义,这也约束了人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然而,由于金融产品创新的成本很低,金融产品越来越多样化,以及其交易费用越来越低,流动性越来越强,就能吸引人们将更多的钱用来购买金融产品。同时,由于金融创新导致的货币流动速度加快,增大了货币乘数,使得在既定基础货币条件下,货币供给总量增大,又增加了对金融产品的投入。

根据金融学,风险被定量地描述为金融产品价格波动的方差或标准差。在期望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方差或标准差越大,价格波动的幅度越大,风险也越大。从整个社会来看也是如此。在整个社会期望收益一定的情况下,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越多,金融产品的风险越高,表现为整个社会的金融产品综合价格的波动幅度越大,整个社会的风险越高。当社会风险高过一定的程度时,整个社会就可能产生严重危机,走向萧条,或者动荡甚至崩溃。这是因为,一般的企业或个人能够承受较小的价格波动,价格下跌时的较小亏损,会被价格上涨时的相应盈余抵偿,从而没有破产之忧。而在价格波动幅度过大时,尤其是下跌幅度过大时,企业或个人就可能出现较大亏损,进而无法偿付债务,走向破产。在一个社会中,大量企业或个人破产,整个社会就会出现萧条。

  图4  价格波动的标准差小和标准差大的示意图

从道·琼斯平均指数来看,从1929年到2008年,其价格的平均波动幅度(年标准差/年均值,按月计算),有着逐渐增大的趋势。见下图。在二十世纪30年代,最大的波动幅度为27.55%,40年代这一数字为43.63%,50年代为45.68%,60年代48.50%,70年代56.79%,90年代58.35%,二十一世纪10年代为60.56%。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社会的金融风险不断增大的趋向[4]。如果考虑到后来发展起来的大量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其收入波动幅度可能更大,从而进一步增大美国社会的风险。

图5  道琼斯平均价格指数的波动幅度(年均值/年标准差(按月),%,1929年至2008年)

当人的理性无法约束个人选择风险概率更高的投资,从而也无法阻止整个社会因此而效率降低,甚至走向萧条时,人的理性也无法阻止金融机构提供这些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所以无论从需求角度,还是从供给角度,都存在着风险领域的市场失灵,即市场制度无法阻止整个社会走向超过“最佳”风险水平的高风险投资。

三、破产风险概率:单项风险概率、可投资金额和下注比率

尽管人们并不介意为购买发大财的可能性而亏损,但并不是所有的这种冒险都会带来个人收入大幅下降以致显著影响他的消费,或者无力偿还债务。例如,买彩票是一件风险概率很高的事情,但很少有人会因买彩票而破产。这是因为一般人投入到买彩票的钱与自己收入的比例相当低。买彩票的亏损不足以导致购买者收入大降或无力偿债。

导致收入大降或无力偿债的主要原因,是某一主体的“可投资金额”在冒险过程中全军覆没,无力再“享受”后面的成功概率。这与三个因素有关。第一是投资项目的风险概率或胜率;在这里,可称之为“单项风险概率”;第二是“可投资金额”;第三是每次投资或下注的金额占“可投资金额”的比例,我们这里称之为“下注比率”。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单项风险概率越高,或可投资金额越少,或下注比率越大,一个人越有可能受到财务上的重创,走向破产(具体可见下面三图)。其中“可投资金额”是指,一个人在自己财富范围内,或以其未来收入和资产作为保证和抵押获得的贷款,这些钱一旦损失并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

为简短地证明上述判断,我们继续使用前面的掷硬币模型和掷骰子模型。我们假定一个人对某一投资项目或赌博项目进行254次连续的投资,剔除时间因素,投资的期望收益率为1,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即有时投资会没有回报。我们选择其中的一轮的连续投资或赌博。我们首先固定可投资金额(30元)和下注比率(1/30,或1元),掷硬币的单项风险概率为1/2即50%,掷骰子的单项风险概率为5/6即83.3%。当掷硬币时,每次的成功回报为2元,即2倍于每次投资金额;当掷骰子时,每次回报为6 元,即为每次投资金额的6倍。总金额为初始可投资金额在整个过程中随投资支出和获得的回报而随时调整。我们可以看到,在单项风险概率较高即在掷骰子的时候,总金额在其中的某一点(180)时降至零,其后为负数。这说明这个人在这时已无力再继续投资或赌博,他因耗尽资金而退出,如果他的可投资金额中的全部或部分是借款,他将无力偿还。这也进一步说明第一节中所说,虽然期望收益相同,但因单项风险概率较高,耗尽财富后无力再投资也将导致实际亏损。

而当单项风险概率降低,即在掷硬币时,虽然每次回报较少(2元),但在整个254次的过程中,总金额大多在10元以上,远没有破产之忧。见下图。

图6  不同的单项风险概率对应的总金额变动

我们再固定单项风险概率,即只选择掷硬币的方式,固定下注金额(1元),变动初始可投资金额(30元和15元)。我们可以看到,当可投资金额只有15元时,投资人在131次后就弹尽粮绝,已无偿债能力;而当投资金额为30元时,在整个过程中都还能保持手中有钱,不至没有翻本的资金,从而没有走向破产。见下图。

图7 不同初始可投资金额对应的总金额变动

我们再固定单项风险概率,即只选择掷硬币的方式;固定可投资金额(30元),变动下注比率(从1/30即1元到1/15即2元)。从下图可以看出,下注比率为1/30或1元时,可以保证在整个投资过程中不至走向破产,而下注比率为1/15或2元时,则免不了走向破产,即在第131次后变成了负数。

图8  不同下注比率对应的总金额的变动

可见,当人们的可投资总金额越少,下注比率越高时,即使风险概率较小,也有可能导致无力偿债及破产。当一个人用他的全部未来收益及购买的房产作担保和抵押向银行或房贷公司借款买房时,他相当于一次性将他的全部可投资金额投入,一旦出现一点风险,将会导致他无力偿债。

所以,从一个人或机构的财务平衡角度看,风险的含义是导致无力偿债和破产的风险,或称“破产风险概率”。导致这种风险的因素包括单项风险概率、可投资金额和下注比率。即:

破产风险概率 = F(风险概率,可投资金额,下注比率)

             = 风险概率×下注金额/可投资金额

此式表示,破产风险概率与单项风险概率和下注比率成正比,与可投资金额成反比。其中,风险概率 = 1 — 胜率;下注金额 = 下注比率*可投资金额;由于可投资金额可以通过下注比率间接地反映,如当可投资金额变大时,在每次下注或投资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下注比率就会变小,于是上面的公式变为:

破产风险概率 = 单项风险概率×下注比率

在现实中,大多数人都知道这种对破产风险的综合判断。他们采取不同风险水平的投资策略,只是因为他们的风险偏好不同。在风险偏好既定的前提下,每个人都会有一个心目中认可的破产风险概率。例如,某人认可的破产风险概率是5%,当单项风险概率是99%时,他的最高下注比率不能超过0.0505;当风险概率是10%时,最高下注比率可以是0.5;当单项风险概率是1%时,最高下注比率可以是5。大于1的下注比率意味着这个人可以通过借贷进行超过本人可用于投资的收入的投资。也就是说,当单项风险概率降低时,一个人很有可能调高他的下注比率。

从消费与投资都有“效用”来说,它们都是为了某种“回报”而投资。只是对消费投资的“回报”是“提前消费”,具有消费效用的时间价值,具体体现为无风险利率;投资的“回报”是对“推迟消费”的补偿,表现为对时间价值的补偿,具体体现为贴现率。投资是为未来而牺牲现在,消费则是为现在而牺牲未来。只要期望收益率为1就是值得的。由于提前消费是一种很硬的回报,并且是把“未来”变成“当下”,所以从消费效用角度看,通过借贷提前消费是一件风险极低的事情。一旦不能还款,只会失去当前消费,这在借款之前本来就不存在,并且由于有抵押品,即使其价格降到低于所欠的贷款,其风险也由贷款者承担。所以人们愿意为提前消费而“购买”货币,或“出售”一种叫作“借款”的金融资产。

如果借住宅抵押货款的人认可的破产风险概率是5%,而作为抵押物的住宅的价格上升和下降的概率都是50%,贷款机构向该人贷款的利率只要高于收取破产风险概率为0的人的利率的2.5%,即可能的违约率(5%)的一半,就可能实现期望收益为1。这本来是很低的,如果贷款人全部用自己的钱出借,即下注比率不超过1,就不是什么太大的问题。但正是由于风险概率较低,反而使人们认为可以借钱出借。

在现实中,正是这个原因,住宅抵押贷款又进行了再融资。富兰克•奈特指出,人们主要采取两种方法降低风险概率。一是“整合”,一是“专业化”(2005,第176页)。所谓整合,就是通过概率归类来减少不确定性,就是将同一类风险事物放在一起,使单一事物的风险变为一类事物的风险,把时间链条中的风险转变为空间并存的风险。这使得寿命有限和财富有限的人能够承担。将大量住宅抵押贷款归类,使其中单个违约事件不至于击垮单个出借人,而是变为整个住宅抵押贷款池中的一小部分,只影响全部收益的概率,单个出借人不会因此而遭重创。再进一步,以这一住宅抵押贷款池为基础发放证券,即证券化,就使得每一证券包含了所有抵押贷款的违约概率(或守约概率),同时可以使即定数量的可投资金额投资于更大范围的抵押贷款池中。这相当于降低了实际的单项风险概率。

比如,如果出借人有100万元可投资金额,他如果全部出借给住宅抵押借款人,住宅按其价值的100%做抵押,后者的违约概率是5%,房价下跌的概率是50%,假定跌到50万,一旦该借款人违约,房价又下跌,该出借人损失的概率就是100%,损失为50万元。他的实际风险概率就不是2.5%(5%*50%),而是大得多。如果他以购买住宅抵押贷款证券的形式进行投资,一旦有5%的人违约,此时房价又下跌,他的损失的概率只是5%,损失为2.5 万元。所以他的实际的单项风险概率降低了。

然而,实际的单项风险概率降低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的风险在降低。这是因为,人们判断风险的标准不是一项投资的风险概率,而是自己认可的破产风险概率,或称“破产风险概率标尺”。当实际单项风险概率降低以后,在即定的下注比率下,破产风险概率明显低于该人的破产风险概率标尺,他就会提高下注比率,最后使破产风险概率上升到其认可标尺附近。这很符合经验。当人们认为一项投资更有把握时,他们就会投入更多的钱。如果实际单项风险概率降得很低,下注比率就会提升得很高,甚至超过1,即借款投资。这使得再融资得到更快的发展。所以从整个社会来看,破产风险概率并没有降低。与归类整合和证券化之前不同的地方是,有更多的人拿出更多的资金投资于各种项目。一旦这些项目出现问题,影响面将会更大。

2007年底在美国开始的次贷危机,很大程度来源于这种全社会提高下注比率的现象。次级房屋抵押贷款证券的出现,以及对房贷的多次再融资,相当于大量银行机构提高了自己的下注比率,使其投入于次级房贷的资金大大多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资产(资本金加存款)。到2006年第四季度,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占住房贷款的比重已经从1999年的2%上升为15%;次级债规模从2000年的810亿美元迅速扩大为2006年的7329亿美元(次贷风波研究课题组,2008,第75~77页)。

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再加上房价下跌,就会带来较高的破产风险概率,导致较多银行机构的严重亏损,甚至走向破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2007年至2010年,美国和欧洲的金融机构因有毒资产和坏账带来的损失将达2.8万亿美元(IMF)。2007年和2008年间,有100多家有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破产,其中包括许多大型金融机构如雷曼兄弟。花旗银行,美林集团,美国银行等银行界巨头遭到重创(次贷风波研究课题组,2008,第222~223页)

四、金融风险的增大提升了金融利益集团的谈判和游说能力

从总体来讲,一个社会的风险水平越高,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越大。例如,一个掷骰子(即只赌六面中的一面)的社会比一个玩1赔50赌博游戏的社会的收入更为平均。见下图。在这里,我们将掷骰子理解为风险较小的投资,而将1赔50游戏理解为风险较大的投资。

图9  不同风险程度的赌博游戏的基尼系数

说明:本图的基尼系数是在图1的模型基础上计算出来的。可以看出,除了掷硬币的基尼系数外,其它各种赌博游戏的基尼系数都是随着风险概率的提高而增加的。

在期望收益相同的情况下,风险越大,收益的波动幅度越大;赢者就会更富,而输者就会更穷;赢者(即富者)就会更少,而输者(即穷者)就会更多(见图2)。这在美国社会中得到了验证。近来人们在谈论“中产阶层消失”的问题了。当一个社会越来越多地推出和交易高风险金融产品时,整个社会的风险就越大,而其受益者则是金融部门的利益集团。这并不是说,他们在与其他人公平的竞争中,总是会在风险很大的金融游戏中获胜,而是说,他们利用高风险金融产品的特点,尽量让别人承担一旦失手的风险,而自己则扮演旱涝保收甚至以邻为壑的角色。

在包括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在内的金融机构内部,由于管理层的收入与其业绩挂钩,比较经常采用的方式有本公司的期权,还有年底根据当年业绩的奖金,他们不仅有动力开发或采用新的金融产品,而且倾向于更为冒险的策略。这在一方面因为,经过多年的发展,传统金融产品的需求已接近饱和,如果只固守原有金融产品,就不可能有更大的发展,这对追求业绩的管理层也很不利。为了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就不得不接受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期权本身比传统金融产品,如股票,有更大波幅的盈亏变动,即因股票价格波动导致的期权盈亏会比股票盈亏更大,虽然股票与期权的期望收益是一样的,但金融机构管理层更喜欢收益波动更大的金融产品。

这首先是因为,金融机构推出更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最主要地并不是自己进行交易,而是让别人去交易,而自己只需坐收拥金。金融机构的业务员要做的,只是向公众推销高风险金融产品。推销的最好方法,就是突出高风险金融产品交易中,占较小比例的一旦获利所得到的高额收益的事例,而淡化和忽略占较大比例的亏损的事例。而一般民众的心理特点,也是更会被成功事件的高额收益所吸引,而没有把同时存在的大量亏损事例看作是这一较少成功事例所必然带来的陪衬。这种让公众付风险成本、而金融机构收取更多佣金的利益分配结构,只能激励金融机构创造和推销更多的风险更高的金融产品。

其次是因为,一旦盈利,管理层会获得更多的回报,而一旦亏损,则并不是由管理层来承担。实际上,他们基本上不承担亏损,绝大部分亏损由公司的股东承担(里德,2009,第95页)。管理层和操作团队之所以可以在与股东的讨价还价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合约安排,还是因为高风险本身的特点,即收益的标准差较大,一旦侥幸成功,盈利水平要大大高于较低风险的金融产品,而这必然是以更多的同类交易亏损为代价。

因而在金融界,总会有一些人侥幸成功并被神化,成为赚钱高手。但一般的基金投资者或投资银行股东并不知道这其中不过是概率在起作用,而竞相争聘这些所谓的“金融界高手”。由于风险越高,胜率越低,成功者越少,从而使这些高手炙手可热,增加了与股东的谈判实力,不仅被给予天文数字的年薪和奖励安排,而且经常免去他们对称的义务,如一旦亏损所要承担的责任。于是在华尔街就出现了高额固定年薪的聘用合约,业绩超过一定水平还要奖励,但不承担亏损责任。这种安排更激励了金融机构管理层推动风险更高的金融产品的研发和交易。

当高风险使财富向更少的公司和个人集中以后,市场中原来的均衡就被打破。金融新贵们挟持其巨额财富取得了更大的谈判力量,使得昔日的服务供应商向他们做出更大让步,甚至不惜为他们造假和说慌。例如证券评级机构就被证明有动力提高一些大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等级(Noberg,2009, 62~63)。

金融交易所是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的场所,坐收佣金是其主要收入形式。因而,交易所并不关心金融产品的风险程度如何,将会给交易者带来的亏损多少,而只关心交易量的大小。由于在世界上存在着不少互相竞争的交易所,又由于金融产品和货币的流动性很强,且又借助于现代计算机和网络工具,可以迅速地在各交易所间流动,所以一个交易所即使认识到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可能会导致大量亏损,从而对社会产生负外部性,也不敢强化其对金融产品的管制。因为这样做就可能将交易者吓跑,减少本交易所的交易量,从而减少自己的收入。

所以,金融机构作为一个利益集团,会将金融产品向风险更高的方向发展看作是自己的整体利益。他们会在政治上保卫这一整体利益。在美国的代议制度下,利益集团对立法机关的游说是合法的。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人数较少而利益较大的利益集团更有动机、更有力量和更有可能去影响国会(1995)。如此看来,华尔街显然是美国最强势的利益集团之一。

尤其是,当整个社会的金融风险水平提高导致收入差距增大后,金融利益集团的游说动机和能力会进一步增强。这是因为,收入差距增大表现为更多收入向更少的人手中集中;按照奥尔森的理论,这意味着金融利益集团有着更大的利益和更少的人,平均每个人因游说成功而获得的收益就会更大,更有动力联合起来实行集体行动;由于人数更少,也就更容易联合起来。因此,根据奥尔森理论合乎逻辑的结果是,华尔街的金融利益集团的政治实力会随着金融风险水平的提高而增加。

因而,在美国国会中,越来越难有加强金融管制、从而有损于华尔街利益集团的法案通过。不仅如此,还可能通过一些有利于这一集团的法案。如对收入已经奇高的对冲基金经        理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即不是按35%的个人所得税率、而是按15%的资本增值税率缴税(克鲁格曼,2008,第191页)。当华尔街的金融公司用美国政府援助的资金发高额奖金,即使是激怒了美国几乎整个社会,众议院迅速通过了一个对奖金征收高比率税赋的法案,但华尔街以遵守“契约精神”和“防止高素质员工流失”为借口加以辩护,最终是以妥协而告终:金融机构高管部分地退还已发奖金,而参议院不再通过相关议案。从此事件可见华尔街政治势力之一斑。

当然,这次金融危机的责任明确地要由金融利益集团来承担,这加强了要求整肃华尔街和加强金融监管的政治力量。奥巴马总统提出进行金融改革,美国政府起诉高盛集团,都是美国社会试图约束金融利益集团的重要举措。然而,这些努力到底能否成功,还要取决于美国社会与金融利益集团在政治上的较量。

五、美国政治结构下的宏观经济政策

当然,前面讨论的金融市场失灵并不一定会导致如2007年底开始的金融危机。这是因为,从长期看,做过于冒险的事情最终还是不利于经济当事人。尤其是在有家族传统的社会中,从超越个人寿命的时间视野来看,较高的金融风险的危害更大。这是因为,不管破产的风险有多小,一旦破产,一个家族或一个组织的生命就中止了,有再高的期望收益也没有意义了。因而,在许多社会中,一些家族或经济组织都有一些“谨慎文化”,多表现为一些禁令,如不许赌博,不许投机,甚至不许进行股票买卖等等。这一文化传统多少起到了制衡金融市场失灵的作用。

然而这一文化传统却有可能被另一种力量打破。这就是政府的力量。在美国,政府领导人是由民众先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产生的。这几乎等于直接选举。因而民众的当下意愿对政府政策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尽管没有政府干预的经济波动是一种正常调节,但民众只喜欢更快的经济增长,而不喜欢经济衰退。并且一般民众并不能判别,究竟是市场还是政府,要对一场经济衰退负责。尽管对政治领导人的评价涉及多个方面,但在民众看来,最重要的还是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经济问题。乔治·布什虽然打赢了第一次海湾战争,却因经济问题而在竞选连任美国总统时失败。

为了赢得选票,任何在任总统都会在政策选择空间中选择能够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总统可以直接地采取扩张的财政政策,如增加公共支出等。正如布坎南指出的那样,“在多数选举制度中,考虑到给定的偏好和固定的税收制度,只要大多数人宁愿享受公共服务而不愿选择牺牲私人商品以纳税,预算就将扩大。”(1988,第96页)例如这次危机中,小布什政府和奥巴马政府都先后推出了数千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

尽管货币政策的决定权名义上掌握在联邦储备委员会手里,但也经常会受到来自总统和国会的压力,使其货币政策并非中立,而是多倾向于更为宽松(布坎南,1988,第120~122页)。例如格林斯潘采取的货币政策就被批评为要对此次危机负责。

布坎南曾说,因为出现了凯恩斯主义,所以给政府实行扩张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意识形态武器(1988)。然而公正地说,在美国的政治结构下,政府只实行了半个凯恩斯主义,既在经济衰退时实行扩张的宏观政策,而在经济高涨时并不对称地实行紧缩政策。无论是总统还是国会,都有意识地选择了凯恩斯主义中有利于经济扩张的那一方面。

说是“半个凯恩斯主义”,还在于在宏观政策的两种政策手段,即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中,政府更倾向于、且更容易采取前者。之所以“倾向于”财政政策,是因为,在经济萧条时,实施扩张的财政政策可以产生直接扩张经济的效果,而实施扩张的货币政策并不一定会产生直接扩张经济的效果。财政政策是政府的直接支出;而货币政策是向居民和企业发放更多的货币,但是否马上支出,则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愿。

在另一方面,财政政策,尤其是大规模的增加政府支出的决策程序,是由总统提出,由国会批准;而货币政策的决策程序,则是由联邦储备委员会投票决定,并不需要议会的批准。由于国会的特点是反映当下民意,即不喜欢经济衰退,而喜欢经济高涨,也就倾向于更为扩张的财政政策。所以,一个扩张的财政政策会比一个紧缩的财政政策更容易获得国会的同意。从数据就可以看出,自1945年以来,美国财政支出总是增长的,其间并没有明显的下降阶段(见下图)。

图10  美国政府支出(1945年~2009年)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网站:http://www.bea.gov/

比较而言,由于没有国会的直接压力,联邦储备委员会可以较为灵活地决定是否采取扩张的或紧缩的货币政策。例如,有关是否提高贴现率或准备金率的决策,取决于美联储委员的投票。这样,即使美联储在外部压力下会倾向于较宽松的货币政策,但至少会实施紧缩政策。所以美国的货币政策还是有着双向调整的弹性。从下图可以看出,至少自1954年开始,美国的基础货币利率是上下浮动的,最高可达16%(1981年)。当然,这是针对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恶性通货膨胀而采取的严厉措施。

图11  美联储基金有效利率(1954年~2009年)

数据来源:Board of Governors of Federal Reserve System 网站:http://www.federalreserve.gov/

即使从货币供给总量来看,在某些阶段也有明显下降。见下图。如美国的狭义货币(M1)从1995年4月的11603亿美元,下降到1998年2月的10662亿美元。

图12  美国货币供给量(M1,1959年~2010年)

数据来源:Board of Governors of Federal Reserve System 网站:http://www.federalreserve.gov/

除了宏观经济政策外,美国政府还以支持消费信贷的方式直接鼓励消费。正面的作法,是改进有关消费信贷的法律环境,降低消费信贷的交易费用。而负面的作法,则是政府直接介入到消费信贷的活动中去。比较典型的事例就是政府直接介入住房信贷的活动中,直接创办了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家直接从事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企业。一般而言,美国政府对消费信贷的支持多在经济衰退或低迷时期,因而也有着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相反,当经济高涨时,却不可能采取减少消费信贷的政策。所以这种政策实际上是单向的。从下图可以看出,1945年开始,美国的消费信贷一直是递增的,只有在1991年到1994年有少许下降;但从1994年起到2009年,美国的消费信贷规模直线上升,增长了约3倍。

图13  美国消费信贷指数(1945年~2009年)

数据来源:Board of Governors of Federal Reserve System 网站:http://www.federalreserve.gov/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鼓励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是以持续提高消费占收入的比率为代价的。从1945年到2009年,美国的消费信贷增长了392倍。这一变化导致了美国的储蓄率的长期下降趋势。从1945年到2007年,净储蓄率从大约10%左右下降到不足2%。见图14。

图14  美国净储蓄占国民收入的比例(%)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网站:http://www.bea.gov/ 。

自1980年至2007年,美国个人储蓄占可支配收入比重也从约10%降到不足1%。见图15。这使得这种通过促进消费信贷以推动经济扩张的政策手段的作用走到尽头。

图15  美国的个人储蓄占可支配收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网站:http://www.bea.gov/ 。

当然这种半个凯恩斯主义还是取得了公众期待的结果。从1950年代以后,美国就没有出现过像大萧条那样严重的衰退。甚至出现经济负增长的情况都很少。最严重的一次,是1982年出现的2%的衰退。见下图。这说明经济波动实际上主要是在上半个周期。总体来讲,宏观经济政策呈现出长期扩张的趋势,而不是按凯恩斯主张,进行反周期操作。

图16  美国经济增长率和总统更替(1929年~2008年)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网站:http://www.bea.gov/

由于长期实施单向的鼓励消费的政策,当传统的消费信贷产品饱和以后,政府就会鼓励风险更高的消费信贷。也正是这种基于政治考虑的在任政府鼓励消费信贷的措施,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会打掉一般人谨慎的戒心,投资于风险过高的金融产品,如住房次级抵押贷款债券。这就使得高风险金融产品的交易规模不受个人谨慎的约束,而成为规模巨大的经济活动,从而占国民经济的相当大比重。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带来宏观层次的重大冲击。

    因此,在美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下,政府趋向于持续刺激经济走向高涨,从而在宏观环境上配合了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发放和交易;在华尔街的院外活动下,立法机关就不可能通过一项严格管制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法案,从而使美国社会失去了最后一道防御金融风险的屏障。

六、市场与政府双失灵可能导致的宏观结果

前几节的分析基本上回答了本文一开始提出的七个问题。一个基本结论是,能够避免金融风险发生的制度,包括市场制度和政府制度都失灵了,所以美国的金融危机是不可避免的。

所谓有关金融风险的市场失灵,是说人们根据自己的理性所进行的自发的金融交易,有可能导致 “亏损均衡”;这使得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不能避免过高风险。又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和生产基本不受物质成本的限制,所以金融机构理论上可以无限制地推出风险更高的金融产品;推动着金融产品的总规模迅速扩张,其比重迅速上升。这些金融创新通过归类整合和证券化,也在降低实际上的单项风险概率,但这不会降低个人的及整个社会的破产风险概率。

所谓有关金融风险的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实际上实施的半个凯恩斯主义,即单向的反周期政策。这没有抑制反而促进了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发展。缺少对高风险金融产品交易的管制,最终使社会处于风险之中。

其实,通过归类和证券化等手段降低个人的风险概率时,是以让更多的人分担较小的风险损失为代价的。这很类似于保险。然而保险的问题是,当意外损失被大家共同承担后,投保人就放松了避免意外的努力。这使得个人风险变为社会风险。因为火险降低了个人火灾损失,反而使整个社会的火灾更多了。当个人因实际的单项风险概率降低而增大下注比率时,个人的破产风险概率也恢复到其认可的均衡水平。但从整个社会来看,所有个人都增大下注比率就相当于整个社会增大下注比率,但与个人的情形不同,尽管因金融产品的增加而增加了实质投资项目,整个社会增加的投资项目总规模大大小于增加的金融产品总规模,这使得过多的钱投资于较少的投资项目中,期望回报率就会降低,也就使整个社会的单项风险概率上升,从而社会破产风险概率上升。

例如,当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后,因实际单项风险概率降低而导致资金供给大幅增加,这又导致抵押贷款债券利率下降,需求进一步增大。由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供给就是在创造货币,因而导致货币供给的增加。当社会已达到充分就业情境时,继续增加货币供给就会导致通货膨胀。这时金融当局就要提高利率、紧缩银根。其结果,就是物价不再上涨、甚至下跌。当房价下跌时,住宅抵押贷款的违约事件就增加了。这导致抵押贷款债券的风险概率增加,发行该债券的金融机构无法支付利息,就会面临债券持有人的清算要求,导致破产。

并且,如前所述,在风险程度较高的社会中,收入分配的差距会加大。富者更富,而穷者更穷。大多数较穷的大众更缺少抵御经济波动的实力,更易于陷入亏损甚至破产的境地。另一方面,由于从整个社会角度看,金融产品的社会期望收益是既定的,在普遍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会有较少的人获得巨额收益。后者的收益甚至是直接以前者的亏损为代价的。如高盛公司做空次级抵押房贷债券,在美国房价大跌时获利。然而,少数人的巨额收益并不会去弥补大多数人的亏损,因而亏损的普遍存在就会在宏观层次产生影响。而在一个风险程度较小的社会中,收入分配的差距就会较小,较穷者会有较大的实力抵御经济波动的冲击,不致陷于亏损或破产,也就不会对宏观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产生了大量的再融资,即社会的下注比率较高,又由于证券化吸引了大量资金的流入,一旦初始借款违约,就会出现连锁反应,导致一连串的债权债务被消灭。由于货币就是在基础货币的基础上用债权债务关系创造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就是货币的减少(康芒斯,1962,第7~136页)。从宏观角度看,就带来了通货紧缩。货币减少了,人们的收入就减少了;当人们发现收入减少后,就会调整自己的支出行为,更少地支出。这导致货币流通速度下降,使市场中流通的货币量减少。如此循环下去,走向经济衰退。

对于经济衰退,政府的反应就是进一步实施扩张性的宏观政策,增加公共投资和放松银根;出台政策鼓励公众的消费,甚至直接支持那些“大得不能倒”的金融机构。而这样一来,政府不仅重复着过去一直以来所犯的错误,过于宽松的宏观政策和刺激商业银行增加消费信贷,而且还掩盖了导致金融危机的制度原因,使得对危机的产生负有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政府的这种行为最终对经济当事人给出错误信号,使他们因断定政府会救市而采取更为冒险的市场策略。这使得由这些制度缺陷导致的金融危机会不断地被复制和产生。

七、结论

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1. 由于人的寿命有限和财富有限,不可能参加无限次或充分多次的投资或赌博,人们从高风险金融产品获得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但由于人们已经接受了预期收益带来的“效用”,即获得较高收入的可能性,所以他们平静地接受实际亏损的结果,从而出现 “亏损平衡”。
  2. 当所有的人都接受亏损平衡,并实际上购买过多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且产生亏损后,就会给全社会带来金融危机。由于人们不会自动地在亏损面前止步,所以存在着有关风险的市场失灵。
  3. 由于金融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较少受成本的约束,且人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不受边际效用递减的影响,金融产品品种可以在理论上无限制地增长。这导致金融产品的交易量的增长要快于实物产品的交易量的增长,同时金融产品从低风险走向高风险。
  4. 对于个人和社会来说,真正有意义的风险指标是“破产风险概率”。它受到单项风险概率和下注比率的影响。当金融技术通过归并、专业化和证券化将某一种金融产品的单项风险降低时,人们往往会提高下注比率,极端地,这表现为再融资的增加,从而使破产风险概率恢复到自己认可的水平。而整个社会的风险也同时增大。
  5. 由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增加,以及金融产品的风险程度的增加,会导致整个社会的风险增加,社会中收入差距会因此增大。金融机构管理层以其收取佣金的经营方式,可以在让别人冒风险的同时,自己坐收稳定收入;部分金融机构经理或交易员可以其偶然的成功,以及高风险条件下的高收益,在与基金投资者和投资银行股东的谈判中占有优势,从而得到只获得奖励、而不承担亏损的不对称合约。这一合约安排激励管理层冒更大风险。
  6. 由于美国的政府相当于民众直接选举,所以政府,包括国会、行政部门和中央银行都倾向于宽松的宏观政策和鼓励消费信贷,并有着长期实行扩张性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倾向,使人们丧失谨慎原则,投资于风险过高的金融产品。
  7. 由于在美国,院外游说活动是合法的,华尔街利益集团又有着很强的动机和实力,随着金融风险增大导致更多财富向更少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手中集中,华尔街利益集团的政治游说能力更强,从而使得美国国会越来越难以通过严格管制金融风险的法案。
  8. 总之,美国的金融危机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原因造成的。在金融危机面前,政府仍然延续着过去的错误作法,因而不能纠正导致金融危机的制度问题。除非美国在宪政层次进行改革,如在政治结构中加强代表历史经验的精英的地位,以及设立财政必需至少在一个时段(如10年)内保持平衡的宪法原则,能够辨识社会层次的风险的恰当水平,并能够在此水平前止步,等等,否则,下一次金融危机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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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berg, Johan, Financial Fiasco: How America’s Infatuation with Homeownership and Easy Money Created the Economic Crisis, CATO Institute, 2009.


[1] 金融市场与赌场的重要区别,是金融交易形成的价格是有意义的,即其中包含了大量有关供求的信息。价格波动会告诉人们供求的变化,不同产品价格之间的对比会形成有关生产的不同阶段、领域和产业的相对价格体系。正是这一价格体系指引着资源配置的流向。而赌场形成的“价格”是没有意义的。

[2] 这个判断显然还需要深入讨论。例如,期望收益较高意味着一旦投资成功或赌赢,回报会非常高,但这并不能改变风险概率,具体表现为标准差,这意味着输的概率并没有变。所以,只要人的寿命和财富有限,就会出现实际收益低于期望收益减去风险溢价的情形。

[3] 从长期看,一个风险水平较高的社会同时是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这时的收入分配就不能被认为是由市场决定的“自然”的收入分配,而应被看作是在市场在风险领域失灵时的“不正常”的分配。

[4] 当然,应该承认纳斯达克的价格数据并没有呈现如此明显的标准差上升的趋势。这可能有其它复杂的原因,还有待于进一步分析。

原载《制度经济学研究》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