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文集】《忘言山房》序|盛洪

盛按:纪念我们的美丽家园被野蛮非法摧毁五周年(2025年8月9日)。

大约在2006年,中国大陆的改革开放已有近三十年,市场制度逐步建立,经济效率显著提高,经济正强劲增长。这也是我们一生中最好的时候。在买车买房子以后,手上还有些余钱。这时就会对以前没想过的事情动心。我们曾想过在额尔古纳买一个私人牧场,但这有些不现实。这时我们在网上看到了北京怀柔区的一处社区,曰“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离我们的城里住处仅一个半小时车程,周边群山环抱,不远处有长城遗迹。房子是中式砖瓦房,所谓四合院,其实并不是“四合”,而是二合或三合。最让人看中的是有院子。标准的院子,包括房屋有三百多平方米。刨去房屋占地,土地约有130多平方米。在院子里可以种树,种花和其它植物,还可以架一个爬藤架,放一个秋千或者亭子。

一天下午,我们到现场去看房子。那时整个小区还没完工。我们看到了地面还裸露着大量河床石头,但房屋的轮廓,院子的格局,和小区的布局已经成型。尤其是,站在院子里可以望见前面撞道口山上的长城,景色很好。那天接待我们的是一个叫王芳的女孩,她说有一些人已经买了,但语言含糊。后来我们觉得,我们很有可能是买该小区房产的第一家。售房女孩不直说只是一种销售惯技,她不想让我们知道还没有人买。不过她倒是说了,她刚去庙里烧过香,我们就来了。很可能在此之前一直没开张。整个院子的价格在50万元左右,加上装修10万元。我们对价格没有异议,很快决定购买。后来听王芳说,领导给她5000元的还价权,但前几个买家都没有讨价。

当然,这是“小产权房”。意思是在集体土地上盖的房子。当时的国土部和建设部官员经常说,“小产权房不合法”。说是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若要建房,必须在国有土地上建。这个法条是很荒谬的。《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当讲“所有”的时候,就包括“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如果一方面说集体有土地所有权,又要限制土地的用途,限制其交易,就是在侵削和否定所有权。这是矛盾的。况且《土地管理法》第46条有个“但”书,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留有空间。我相信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产权制度会越来越完善,所有权的各个方面会丰满起来。对农村土地用途的违宪限制终将要去除。所以当时认为即使有风险,也值得一冒。有些人攻击购买“小产权房”的人用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是不公平的;还有人从另一个方面攻击说,这是“贪便宜”。这两个攻击自己在打架。

应该说,在当时对房地产价格没有管制的情况下,价格由市场所定,是一个合理的均衡价格。“小产权房”比同类的“大产权房”便宜,正是因为有官员天天威胁,前者的产权安全性要比后者为低。如果两个在物理上同样的房子,它们的产权安全性不同,低产权安全性就会被市场消化,形成较低的均衡价格。这是各得其所的事情。当然,这也符合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不少人性喜自然,向往大空间,他们很自然地想用同样的钱或者更少的钱获得较大的空间。而在郊区,人口密度本来就低于城区,又有更好的自然环境,房屋单价明显较低,当然会受到这些人的青睐。尤其应该注意的是,在购买郊区小产权房的人中间,艺术家占较大比重。这与他们的特殊审美和职业需求有关。

当然,银行并不会为“小产权房”提供按揭贷款,我们得用现金付全款。我记得我们跟着售房经理开着车到怀柔县城的银行去付款。卖方是西台村和一个开发商合资成立的公司。我们买房受到了西台村的欢迎,因为这个项目为这个村子带来了收入。我们入住后,还会带来对零售、园林、家政、物业等等的日常需求。我记得我们去了村委会办公室,他们给我们发了《西台村荣誉村民证》。当然我们还要等到完工后才能拿到房子。在这之后到竣工前,我们在周末有空的时候会过来看一下。有一次,我发现我们定购的院子质量不太高,院墙用砖有些花,于是要求调换院子。我看中的是当时作为售楼处样板间的院子,它位于小区院子的第一排,前面没有遮挡,放眼能看到前面山上的长城。卖方同意了我的要求,只是按我们的要求对已经装修的厨房做了些调整,加了些成本费。我则如愿以偿。

第二年春天,房子完工,交给了我们。我们可以入住了。我们为了这个中式的房子和院子配套中式的家具,灯饰和电器。我们比较满意的是祥华坊的榆木家具,样式典雅,做工精致,还有一套红木家具,也令人满意。在东厢房配上中式绿花灯罩,很有诗意。两个青花瓷台灯,也颇有古韵。院子里的事情就更多一些。我们买来树木和花卉,趁着春天种下。记得有两棵银杏,两棵紫藤,一棵金银木,一棵美人梅,两棵锦带,两棵连翘,若干紫叶小檗,若干大叶黄杨。再加上原来在院子里子就有的十几、数十株竹子,一棵玉兰,一棵石榴,一棵海棠,一棵柿子树,院子里的树种已经很丰富了。那年我们买了一些花,也种了一些花。如霍香蓟,一种几年生的菊花,金娃娃,休闲菊,玫瑰,等等。院子已经有了开发商留下的一个爬藤架和一个秋千。我和女儿又到附近河床上找了些河床石头,在院子里铺了石头路,一个自然、舒适和漂亮的庭院成形了。

从此以后,我们每年春天以后到10月底之前,经常到小院度周末。女儿暑假时还会多住几天。春天我们清理院子,烧掉落叶和杂草,打开自来水阀门,给树木和花草浇上第一遍水。我们在花草市场买来花株,在院子里增加花种,我们将草籽撤在地上。不过这些买来的草并不太好,经常直楞楞地向上长。我们就在周边的山上,或北京周边其它地方的山上找些花草品种,栽种到院中。我们在附近山上找到的一种草,是匍匐在地上的,比较柔软,于是就种在院中,结果最后在院子里长满了。还有一种鸳尾也是在附近山上挖到的,其它如映山白等也是山中移来的。有一段时间,我们到周边山上去玩都带着把小铲子,看到好的野生植物就挖。另外,由于院子里的地原来是河床地,土层很浅,挖几下就碰到石头,我们经常会带一塑料袋土壤回来。

早上,我们在紫藤架下吃早点。早点可能是用自己磨的豆粉冲的豆浆,到附近村里买的油饼或火烧。上午我们在院子剪枝或浇水,在有虫子的时候,还要打些农药。当然,除了周末,我主要是在屋里看书写文章,在中间休息时到院子里做些园艺。夏天,我们以小院为基地到周边去爬山,回来时大汗淋漓。冲一下澡顿觉凉爽舒适,极为享受。晚上我们躺在院里的躺椅上,眼睛直对天空,遥看空中的星星或月亮,身体放松,两眼自由。有一阵子,我买了一架望远镜,冬天时,我在城里的家里观看星空,夏天时,我就带到小院,架在院中,观看月亮或木星,并拍照录相。后来这架望远镜坏了,但明月当空,我就干脆用照相机拍照月亮,也能清晰看到环形山。

夏天在小院,温度会比城里低三度,一般到八月也不需要空调或风扇。下雨也会比城里大,并且在雨后时常会看到彩虹。有一次雨后,空中竟出现两道彩虹,令人欣喜;又有一次下午雨后,发现彩虹似乎就在不远的地方,于是开着车带着潇潇去追彩虹,往南面追了一段时间,觉得似乎已经走了原来估计的距离,但彩虹还是那么远,觉得原来的感觉是错觉,遂作罢。回来时仍然有一种生活在童话中的感觉。一年秋天,雪下得比较早,大概是11月初,我们到小院来,发现桔黄色的野菊花被雪压在下面,一幅凄美的图景。在小院,经常会看到美丽奇异的天景。傍晚的彩霞在小院和社区的西墙之上飘游,夜间月亮在屋顶和紫藤架上徘徊。

住在这里,我们经常到周边的景点或公园去玩。最经常去的是撞道口长城。到那里开车只需5分钟。这里的长城被叫作“野长城”,即不是官方维护管理的长城。在长城入口外有一个村,叫撞道口村。在村前面有一条河,将车开到河旁,要过一个桥,桥的另一端有一棵大柳树。每年春天,当我们走过桥向村里走去时,桥旁的大柳树正在转绿,青春焕发,甚是醒目。走过一段路才能到长城入口处。这是一个长城的关门。左面的长城向西延伸,走向西水峪水长城,部分敌楼的墙体已经倒坍,周围树木郁郁葱葱,长城残体又经风化,尽显苍凉之美。登上第四处敌楼向南望去,能看到我们的四合院。右面长城通向公路,坡度很大。但由于靠近公路,某些外国的《旅游指南》大概有攻略秘籍,不少外国旅客经常攀登这段长城。秋天,这里野菊花烂漫,一片金黄。

另一个经常去的地方是鳞龙山。到这里也只有十几分钟的车程。走到山脚需要一段时间。离门不远处有一棵大树,周围开着依季节而开的不同颜色的花。原来每次到这里,我都给女儿照张相。在往里走的路旁有一对石蟾蜍,古拙而生动。在这里我们也留下了不少照片。在山脚向上攀登处,有一处泉水称圣泉,记得旁边还有一块大石头,我们经常在上面休息,旁边还有一棵柿子树,它绿里透红的秋叶让人难忘。在半山腰,有一处平地,适宜歇脚,记得它的一边有一块板子,上面写着屈原的《山鬼》。每次到这儿,我都念一遍《山鬼》,“若有人兮山之阿,被薜荔兮带女萝。……”诗的内容与当下情景颇为合拍。再往里走,有一片梨树。春天白花盛开,秋天熟梨满地,但是味道不好。再往里,就是奇山怪石,还有遍山彩林,这当然是在秋天才能看到。重要的是,这里游人不多。一切的美可能原汁原味。一次带女儿到此,看到山楂树下掉满了山楂,铺红了地,遂给女儿照了一张相,还有一张这块地的自然之美。

再有就是鹞子峪和西水峪水长城。鹞子峪大概是当初驻守长城的军人驻扎的地方,也许还有他们的家属。到现在还有人住。四周有高墙围着。我们从撞道口的关门可以走向鹞子峪,大约半小时。西水峪的水长城就是有一部分长城被后来建坝抬高的水面淹到了下面。在水面上的长城还有很多,曲折高险。往里走,就是西水峪了。这里水量比较大,即使在较旱的夏季,也是有水。峪中溪水上有一些木桥,在峪中深处,有一条路上山,我们只有一次走到这儿的山上,上面有一道窄瀑布。在进入峪口之前,有一片沙滩,这是许多孩子喜爱的地方。

再有就是我们散步时爱去的地方,红庙村。这是一个普通的村子,它令人印象深刻的地方,就是非常干净。这在农村中是很罕见的。我曾猜想,可能是这个村的领导人有特殊的个性,喜欢公共卫生,并且有一套办法使村子街道保持整洁。从我们四合院走向红庙村的路上,两边有各种树木,好象以核桃树为主。在半道上,有一排谷仓,黑色的半球顶,白色的墙,在夕阳下颇有田园经典的味道。每次经过这里,都要照上几张相片。红庙村似乎是制作灯笼的专业村,在红庙村与安四路联接的路口,是红庙村为主的餐饮区。每到周末,这里生意颇为红火。我们每次开车到小院,都要经过这个地方,总是有些堵。从我们城里的房子到小院,一路也是令人惬意的。从兴寿镇开始,我们就算出了城。路旁有树木,有庄稼。春天一路桃花夹道迎送,远处青山点头,天上白云飘逸,傍晚夕阳斜照。

有了小院,我的心也有了体验田园生活、中式审美的空间。我的中式家具中有榻。这是看到古人诗词中经常有榻,古人斜卧在榻上,或闲聊,或读书,或小睡,觉得古韵优雅,遂想模仿。其实模仿不像,徒然附庸风雅。最重要的是有了一种意境,可以想象当初隐士们在山间隐居,那份潇洒、安静的心境。尤其想起陶渊明,颇想体味一下“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遂取其《饮酒(其五)》诗意,“此中有深意,欲辨已忘言”的“忘言”两字命名我的山间小院,曰“忘言山房”。我请我的父亲给我书写了陶潜的这首诗,并将“忘言”二字用大字写出。我准备将“忘言”放在我小院照壁的前面,将《饮酒》诗放在背面。只是一直很忙,没有来得及请人。

我一贯反对非法强拆。我在以前曾经写过文章批驳非法强拆的“理论”,谴责非法强拆的罪行。2019年10月,当我听说香堂文化新村要被非法强拆时,曾写过一篇题为“香堂为什么拆不得”的文章。2020年年初,当我知道我们的“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被列入非法强拆的名单后,又写了一篇题为“此心安处是吾乡”的文章。在此后的抗拆过程中, 我围绕着非法强拆写了系列批判文章,从各个角度分析非法强拆违宪违法的性质。在周边社区被非法强拆过程中及以后,我也写文章细数非法强拆的罪恶。在自己家园非法入侵和非法摧毁以后,我仍继续写有关文章。由于我发文章时总要给一类文章设立一个栏目,在我发有关非法强拆的文章时,我把它们都列入“忘言山房”栏目。

于是,虽然物理上的“忘言山房”被摧毁了,但文字上的“忘言山房”仍在。我在“忘言山房”中的文字,至少那些抗拆维权的朋友们都看。在我的家园被非法强拆以后,一位朋友说,“忘言山房永存”。这很是鼓励我。强拆当局不仅非法强拆人们的房屋家园,还滥用权力打压受害者抗议的言论。我不过是多年坚持发声,或许是形成了某种定势,或者是我的文章尊重事实、侧重讲理,强拆当局不好压制,总之一直倒是不被屏蔽,一般都能看到,所以成为抗拆维权者的一个表达代表,也受到他们的重视。有的朋友对我说,他怕文章被删除或屏蔽,每次总是下载下来。对于我来说,这组文章不仅是对非法强拆者的批判,是对抗拆维权者的支持,对历史罪恶的记录,对我个人及我的朋友们这段历史的见证。我知道它们有着文献价值。

记得诺奖得主、曾在北京郊区居住过的圣琼·佩斯说过,“我居住在我的名字里”(J’habite mon nom)。这就是说,只要有观念在,只要有文化在,就会有实体在。中国有很多著名建筑,因歌咏它们的诗词歌赋而活着。如腾王阁之于《腾王阁序》,岳阳楼之于《岳阳楼记》,黄鹤楼之于《黄鹤楼》。如今我把《忘言山房》栏目中的文章结集出版。我的“忘言山房”也就活在它的名字里,它的名字叫《忘言山房》。

         2023年10月18日於五木書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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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言山房] 非法强拆是对生态环境的野蛮破坏|盛洪

盛按:再发此文。纪念我们的美丽家园——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被非法强拆犯罪集团攻陷和摧毁四周年。(2024年7月27日)

非法强拆是对生态环境的野蛮破坏

——以“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社区被非法摧毁为例

盛洪

我们一直都知道非法强拆不是真正为了环境保护,或当局宣称的其它理由。相反,这些理由只是为了它非法强拆服务的。当然,强拆本身直接侵犯了宪法保护的住宅权和财产权,强拆当局甚至没有表面上的“合法依据”,没有强拆的正式文件,可以参考的官方声音只是“全国违建别墅电视电话会议”的记录。在该记录中,强拆的唯一理由是“违建别墅对生态环境破坏大”。保护环境似乎是一个高尚的目的,因而我们也有必要用事实来检验,它是否真要达到这个目的。

我这里只举我自己院子的例子。它位于北京北郊的怀柔区。怀柔区与昌平区被称为浅山地区,倾斜的山坡地只适宜种些果树。而被开发用作城郊社区的地方多是河滩地(如我的小区),或石质山坡(如香堂)。但当居民迁入这些城郊社区后,很自然就是庭院里种植各种植物,而且由于院子都并不大,业主们又不断有种植的冲动,这导致在庭院中植物密度比自然的状态下要大。由于这些地方原来的土质并不好,业主们还经常从外面挖些土来或干脆买些土来改进土质。当然购买肥料是必不可少的了。这又改善了本地的土壤。

我与邻居们共同的乡村家园是“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所谓“四合院”并不是真正的四合院,而是带有院子的住宅,有的可能是两合(带东厢房),有的是三合(带东西厢房)。院子大约有300多平方米,除了房屋,大约有160平方米土地可以用来种植树木花草。自2007年我们迁入以后,大多业主都会充分“打扮”他们的庭院。仅我自己就种了两棵紫藤,两棵银杏树,一棵樱桃树,两棵丁香树,一棵海棠树,三棵连翘,两棵锦带,大叶黄杨、紫叶小枈若干,曾经还有竹子,玉兰,柿子,石榴和紫薇,还种有多种草本植物,如玫瑰,芍药,菊花,半日兰,藿香蓟,鸢尾,玉簪,等等,还有辅满院子的草。我有一次大致估计了一下,我的院子里大约有50种植物。

春天,美人梅,海棠和连翘。风吹花落。

紫藤架,锦带。

紫藤花开。锦带花也开。

休闲菊,金娃娃。

美人梅的红叶。

金娃娃,半日兰。

我在“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业主中是比较懒的,我的许多邻居,其中有些是艺术家,他们又勤奋,审美水平又高,打理庭院的水平都比我高,他们的院子我是望尘莫及的。例如,老董的院子比我们的大,里面种了不少草木,尤其让人印象深刻的,是他们的院子里有一棵杜仲树,每天我早上跑步经过他家院子,都能在墙外看到这棵树,它郁郁葱葱,挺拔向上,精神抖擞。春天时,蔷薇爬满墙头。

老董院墙上的红白蔷薇。

西府海棠。

老董院子里。鼠尾草。

风信子。

荷花。

郁金香。

红白蔷薇。

在院外能看到的杜仲树。

另一家是汤女士家。她很会利用院子里的土地,种了不少果树,如枣树、海棠、枸杞、西梅、樱桃、猕猴桃、苹果、蓝莓、樱花、贴梗海棠、竹子……;观赏花,如蔷薇、玫瑰花、食用玫瑰、金银花、大丽花、月季花、兰花、玉簪花、荷花、向日葵……;还有蔬菜,如南瓜、冬瓜、丝瓜、苦瓜、黄瓜、葫芦瓜、西瓜、观赏小葫芦、西红柿、韭菜、大白菜、小白菜、圆白菜、白菜花、绿菜花、胡萝卜、白萝卜,水果萝卜,心里美萝卜、土豆、大葱、辣椒、冬苋菜、空心菜、红苋菜、秋葵、草莓、玉米、甜瓜、西瓜……;更有药草植物,如艾草、薄荷、紫苏、荆芥等。总共有50多种植物,但这些植物并不是同时种植的,同时生长的植物约有40种。如是,一年四季,色彩斑斓。

海棠。

海棠花。

月季。

走在社区的大院子里,看到花朵爬过各家的墙头。路旁有龙爪槐,西府海棠,还有大叶黄杨。

这样美丽的社区,却在2020年7月28日夜晚被约2000暴徒围攻,并用钩机破坏了南围墙,非法侵入;并在以后一两周的时间,让500多暴徒驻在社区里,侵犯和限制的人身自由,致使业主们不堪忍受,搬离出去。在这之后,这群暴徒野蛮摧毁了这个社区,他们不仅拆毁房屋,而且砍除、拔除树木和花草。在此之后,这块土地变成一片荒芜。

这是非法摧毁我家庭院的照片。时间大致是2020年8月5日。

这是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被摧毁的过程中。

几近全部摧毁。

这是2022年9月22日我经过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遗址时拍摄的。以下三张同。

注意,相片中的一棵树是原我家庭院前的一棵树。

Google Earth的卫星图像,2023年6月4日更新。以下同。注意,图中的一棵树与上面照片中的树是同一棵树。

红线内是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遗址。下同。

从上面照片和卫星图像可以看出,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被非法摧毁后,上面的树木花草已被基本砍光,留下了光秃秃的裸地,夏天时长了一些野草。这种情形直到现在。上面的卫星图像更新日期是2023年6月4日。看来,强拆当局根本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强拆公民家园,而是为了执行上面下达的拆房指示,或完成北京当局下达的拆房指标。如此看来,它们用自己的行动戳穿自己的谎言。为什么它们不去掩盖它们以“环保”为名的罪恶呢?大概在于它们以为自己完全压制了表达自由,又何必为了躲避舆论谴责而费力气去遮盖罪恶、掩饰现场呢?这只能说它们觉得自己不受约束的权力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忍不住猖狂罢了。

2023年9月13日于五木书斋

【治国】为什么香堂拆不得?|盛洪

盛按:近悉强拆香堂的疯狗冉灏被抓,引起香堂居民及其他强拆受害者的欢呼。这不仅证明了本文的题目“香堂拆不得”的正确性,而且更一般地重申了“恶有恶报”这一亘古不变的法则。天理昭昭,冉灏难道不知道吗?只是有些人会在一定情境下产生错觉,认为可以永远滥用权力。殊不知,权力短暂,天道永恒。一时得意,绝不要忘掉这个道理。今天的冉灏们的受害者不需要报复,只需“以直报怨”就够了。这就是公正的审判。所谓“公正”,就是根据冉灏作恶时的宪法和法律进行审判。关于冉灏们犯的什么罪,我已在若干文章中指出,比较综合的是“走向邪恶的路都是非法的”,其中总结出至少三十项犯罪。这是一个大规模地有组织地侵犯公民住宅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的严重犯罪。如果现有的司法程序不能依据现有宪法和法律审判,剩下的惩罚将会由天罚补充。(2024年6月17日)

盛按:最近看到听到香堂业主的一些视频和音频,发现北京昌平区政府的非法强拆威胁很是心虚。一个最重要的标志是,它宣称昌平法院做出了一个所谓“行政裁定书”,却不敢向业主们出示。这是强拆者们已经用过的伎俩。我的怀柔小院被非法强拆后,我向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申请公开它们所称的法院“行政裁定书”,竟说因为我不是“利害相关人”拒绝公示。这已经证明怀柔区对我的家园的强拆是非法的。谁见过法院的裁决书不给受罚当事人出示,就可以执行的?因此我说他们又在“坐实”自己强拆行为的非法。这次他们对香堂业主也同样拒绝出示不存在的“法院行政决定书”。

他们为什么这样做?因为他们知道这是犯罪。他们既想不违抗错误命令,又想摆脱以后可能被追究的法律责任。他们像懦夫一样躲在雇来的黑衣人后面,完成“任务”就可保官升官,一旦出事就可以说是“临时工干的”。这正说明,他们的上级也知道这样做违法,想把违法的责任推向下级。他们想造成一个既干了坏事,又无人负责的局面。那些被迫执行命令的镇干部承受了也许一生中最大的屈辱,因为他们在冒天下之大不韪、行亘古未见之大罪恶。他们不能与业主们真正对话,对于质问他们或者罔顾左右而言它,或者干脆蛮横让业主“配合”。他们不能讲事实,也不能讲法律,更不能顾逻辑。

就连受过法学训练的昌平法院法官也顾不得概念一致性和逻辑一致性。当他们要强拆住宅时,他们说香堂业主是”违法当事人”,当他们拒绝出示”行政裁定书”时,他们说香堂业主不是”当事人”。他们的目的很清楚,就是让香堂的强拆受害者承担惩罚”违建”的义务,而剥夺他们享有的对应的,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样就一举侵犯了两项宪法权利: 住宅权和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

为了保卫住宅之宪法权利,香堂业主的集体维权是受宪法保护的,也很自然会有组织者,这是天经地义的。但为了破坏香堂业主的维权活动,郭岭梅大姐“被失踪”。如果是执法机关的合法行为,他们应该及时告知家属,并有律师出场。但直到昨天晚间,郭大姐的女儿报警,当地派出所才“查询”到郭大姐的去处。说是“调查”,但现在已超过24小时未见归来。这无异于非法拘禁,也在严重对抗国务院”警察不得介入非法强拆”的禁令。

现在已是寒冬,晚上零下8度。它们在这时要非法强拆香堂业主的家园,这真是欺人太甚。据我所知,香堂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人是唯一住宅。如果强拆,就是古今中外从未出现过的人道主义灾难,也在摧毁“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中华传统。我希望昌平区政府立即停止非法强拆。我呼吁北京市市长直接与香堂业主代表及法律顾问对话,以化解这一践踏基本人权的危机。(2020年12月7日)

为什么香堂拆不得?

盛洪

10月18日,我在朋友圈里看到一张告示图片,题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对象是“香堂村委会”,落款时间是“2019年10月15日”,但据说是17日才贴出来。内容是要求该村在10月18日之前自行拆除全部住宅,否则将遭镇政府强行拆除。这让我很震惊。因为我早闻香堂大名,十多年前去看过几次,也考虑过在那里买房。香堂依山傍水,环境宜人,离北京城区一个半小时车程,坐班人士似有些远,但适宜退休人群。给我的印象是面积很大,分西式别墅和中式四合院两种建筑风格。现在住有3800多户人家,上万人口。据说也有不少演艺界、文化界名人住在此地。香堂有名还在于它是一个农村集体利用土地发展的独特模式,领头人张文山披荆斩棘,带领香堂人闯出的一条致富之路。这样一个居者忘老、造福乡里的香堂,就这样以镇政府一纸“通知”就可以拆了吗?

当然不可以。首先是主体就有问题。有什么问题?因为崔村镇政府是政府。为什么政府就没有权力拆呢?因为人类社会创造政府就不是用来拆房的,而是用来保护房子不被拆的。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房子侵占了别人的或公共的土地,才有可能经过法律正当程序加以纠正。用正规的术语来说,政府这种制度是用来提供公共物品的。而首要的公共物品,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与生命的安全。政府的这种性质在我国《宪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对所有这些公民权利,土地权,财产权和住宅权的保护,都同时是政府的义务。具体到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宪法》规定的第一条职能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宪法》,它能发布侵犯公民土地权、财产权和住宅权的“通知”吗?

崔村镇政府显然也不能发布拆的“通知”,否则它就违背了《宪法》规定的政府的首要职能。据说开发香堂文化新村是昌平县人大1998年批准的项目,崔村镇作为昌平县的一个下级政府,显然也没有权力否定上级政府的决定。如果可以,这个国家的政府结构就会崩溃。又据说崔村镇政府一直支持香堂新村的发展,在房产证上盖有公章。这就是表示香堂新村的土地权和房产权是受到它保护的。如果二十年后同一个政府主体又贴出拆除同一房产的“通知”,就是否定它以前作的决定,那么它现在的决定也可以被它自己以后的决定否定,这一“决定”也就无效。并且更严重的是,这样做也就否定自己是一个政府主体。因为政府就要维护交易秩序,任何两个公民之间出现的违约,它都要加以制止;它自己就更不能违约,否则就不成其为政府了。按照一致同意规则的标准,合约优于宪法,违约之过也就大于违宪。因此,即使原来的决定是错的,一个政府也必须承担原来决定的后果。

反过来,如果崔村镇政府做了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而它的上级不予纠正和惩罚,上级政府等于犯有同样的错误或罪行;如果中央政府也不纠正,就相当于中央政府同样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如果崔村镇政府二十年前承诺要保护香堂村的房产,而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都不知道,而在二十年后知道后认为二十年前的承诺不合法,也要承担前者二十年承诺的责任,即保护香堂文化村居民住房的财产安全。如果司法裁决该承诺违反了宪法,也要惩罚作出承诺的崔村镇政府,并要求它赔偿错误承诺带来的一切损失;如果崔村镇政府不能完全赔偿,因为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下属机构,上级政府以至中央政府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让被承诺而作出购买决策的公民承担。而有权力惩罚却不惩罚犯错或犯罪的人,就等同于犯同样的错误或罪行,这是中国的古老传统。当董狐记下“赵盾弑君”后,赵盾辩解说他没有杀国君;董狐说赵盾“亡不出境,返不讨贼”,还能有谁呢?

或许有人说,崔村镇政府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难道是违反法律了吗?我们知道,法律体系是一个结构,有上位法,也有下位法;有大道理,也有小道理。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大道理管小道理。显然,《城乡规划法》是下位法,《宪法》是上位法。《城乡规划法》这个小道理不能违反公民宪法权利的大道理,否则就应该进入合宪性审查程序;在具体案例中不能与宪法原则相冲突,否则就要由司法机构裁决该法在这一案例中是无效的。实际上,《城乡规划法》多少体现了对规划的错误认识,以为政府规划要优于市场对资源在土地上的配置。这既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也无视“土地权”、“财产权”和“住宅权”等宪法权利。这也与中共的主张也不相一致。中共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也适用于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既然市场是配置土地资源的主要机制,政府及其规划在法律效力上就不会优于市场机制及其产权前提。

古往今来,除了政治中心和军事要塞,城镇的形成主要是由市场决定的,影响其分布及规模的因素包括本地资源,周边需求,在贸易线路中的位置,以及文化、安全和自然环境等,只要有市场,所以这些因素都会被市场消化为市场信号,只要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就会在市场信号指引下做出理性的选择,多人做出相似的选择,就会在某地形成一个人群的集聚。而集聚所带来的市场网络外部性,即人的集聚增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更快增长,就是城镇形成的基本机理。而这个城镇形成过程是人的理性所无法把握的,就像整个社会的商品结构及其价格体系是人的理性无法把握的一样。政府的规划怎能优于市场的配置呢?计划经济让中国跌落为世界第二最贫穷国家。四十年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经济奇迹,就是市场制度优于计划经济的明证。商品尚不能计划,城镇怎能计划呢?

实际上,只要我们审视一下过去多年的城市规划,就知道这种所谓“规划”本身就存在问题。如有研究指出,“长官意志左右着城市规划”;“权力权威远远大于知识权威”;以及规划过程缺少公众参与(百度知道,“现阶段中国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现象”,2017年5月16日)。其结果就是规划不仅缺少对城市发展的丰富知识和长远视野,而且缺少考虑城市民众最大福利的纯正动机。如规划中“政府机关用地、大型公共设施用地占用过度”,其次是“公用建筑设施标准过度奢华”,再有就是“普通住宅区建设密度过大”,以及“城市公共服务功能缺失”(前瞻产业规划,“我国城市规划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解析”,2017年11月14日 )。由于无法对未来做出准确预期,规划是普遍滞后的。如一个省会城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规划将二环旁规划为工业区,在城市高速发展的十年后就变得很不合时宜;我知道的另一个规划错误实例是在北京的总部基地里没有规划餐饮功能,老总们要想吃饭就要步行较长距离。

因而,规划的正确定位不应是高居于市场之上,而只能是市场的辅助手段。《英国城乡规划》的作者巴里 ∙ 卡林沃思教授指出,“规划是在一个具有‘市场理性’的经济体系内运作的”(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第1页),规划的具体目的就是“通过私人和公司去促进土地开发”,“以确保私人财产权得到保护,同时又服务于公众利益”,因而“规划可以被定义为政府解决土地利用争端的过程”(第2页)。这就把规划放在了一个辅助于市场的恰当位置,并把保护产权作为前提。正确的规划观就要把规划权看作是一个为保护土地产权服务的较低层次的公权力,只具有参考性而不应具有强制性。这是承认人的理性有限,人所编制的规划存在诸多缺陷的谨慎态度。我曾参与过一些规划编制工作,我的经验是,最好的规划是以市场机理为基础的预测,但这也只能用作参考,因为人的预测能力远远不够。最有实用价值的是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因为这要事先埋在地下的。其它的规划内容,如人口规模和产业分布等,不可作硬性规定,否则就是作茧自缚。

实际上,如果认为只有政府批准才能盖房子,就不可能有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奇迹。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经济高速成长在空间中表现为城市的快速成长。但其速度远远超出政府的预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规划内住宅的增长,大量涌入城市的打工族引起了对住宅的超额需求,在城市之中或边缘的农村集体就迅速作出反应,为满足需求而盖了大量住房,为“计划之外”涌入的人口提供住房,无声地解决了城市扩展赶不上对城市需求的问题。这就是所谓“城中村”,上面的房子都是所谓“小产权房”。尽管城中村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主要是因为政府不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问题,如果没有城中村,只是等待政府的“规划”和“批准”,城市就不可能容纳那么多来自外地的劳动力,也就谈不上经济高速发展。由于城中村普遍存在,且房租便宜,也极大降低了工资成本。这在中国经济腾飞的起步时期尤为重要,现在也不可小视。

据《羊城晚报》援引深圳市官方数据,截至2011年12月,深圳小产权房建筑达到37.94万栋,建筑面积达4.05亿平方米,是深圳市总建筑面积的49.27%。即使到2018年,深圳常住人口约为2180万人(搜狐好案例,“深圳到底有多少人口?”,2018年9月26日),其中有1100万人住在城中村(李宇嘉,“从‘深圳样本’看如何为租客守住低租金线”,《中国经济网》,2017年11月22日)。也就是说,城中村给深圳的一半常住人口提供了住房,且其中大多数是外来的打工族。可见城中村对深圳的经济发展居功至伟。在其它城市,城中村中的人口也多在30~50%左右。即使在北京,在2011年也还有约332个城中村,约20%的人住在里面。闻名全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如果没有附近的唐家岭为其青年科技人员提供廉价住宿,也不会有那么快速的发展。据如是金融研究院,2018年小产权房约为73亿平方米,约占城市住房总面积的24%,为约两亿人提供了住宅条件。

因此,中国奇迹的制度原因,就是市场在配置商品生产和配置土地方面都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政府行政部门一边宣称“小产权不合法”,一边又无法或不愿阻止小产权房的建设。如果一种行为能够有一个好的结果,并且长期稳定,就可以判断它遵循了自然法。而最好的人类法也只是对自然法的拙劣模仿。有限理性的人类只能通过个别事例窥探到自然法的真谛。如果对中国奇迹这个大自然的启示视而不见,坚持认为自己的浅见拙识高于自然法,就是致命的自负。香堂文化新村向我们展现的是一个自然法的结果,它的价值远远不是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所能评价。在其中形成的邻里关系、社区生态、庭院审美、文化氛围和服务结构,是社会学家所说的“社会资本”(后来也引起了经济学界的重视),其价值十数倍于房地产价值。由于是市场导向的,它不是建造的,而是生长的。就像一个有机的生命体。拆了它,就像杀一条生命。

回到制定法上来。香堂村人质疑,崔村镇政府“通知”依据的《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刚刚于2019年3月通过的地方条例,而香堂新村是在1999年就开始出售的,后制定的法规,且不说其合宪性或合法性如何,能约束在该法制定之前的行为吗?根据基本法理,这显然不能。如果能,就没有法治。因为在法治社会,人们只能依据已知的法律行事。如果后制定的法律可以管到人们之前的行为,人们将无所适从,也就等于没有可以预期的法律。更何况,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条很显然适用于这次崔村镇政府的“通知”。2007年制定的《城乡规划法》和2019年制定的《北京城乡规划条例》不能溯及1999年的行为,只有在后法对香堂居民更有利的情况下,才可考虑。

退一万步说,即使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崔村镇政府在“通知”中援引的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明显是指在建的项目,而不能适用于二十年前已经建好的项目。而“拆除”的前提,是面对“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责令”,“逾期不改正的”,而香堂项目,既没有“责令”,也没有“逾期”。而“拆除”不是必须,而是“可以”。对于“不能拆除的”项目,第64条的规定是“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使适用此条,应该没收出售香堂房地产的机构的“违法收入”并处以罚款。惩罚对象就是香堂村委会和崔村镇政府,而与购房(地)者无关。

实际上,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已经有所改进。前不久通过的新《土地管理法》已经将“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款删除,这意味着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这本是一件好事,让许多人担忧多年的小产权房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为什么会出现香堂村这样的事情呢?如果我们注意到2017年底驱赶外来人口的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是当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试点之一,我们就能明白,这其中有该镇政府的功利考虑。在驱赶之前它曾用1000元一年强行换取了不少居民的土地,但还有不少不愿就范的人,于是就有了驱赶动机。大家知道,一个财产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它的物理特性和使用价值,而且取决于它受保护的程度。由于长期以来小产权房得不到政府保护,存在着法律和政策风险,所以其价格相对较低。如果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入市,在其上建造的房产因得到保护而升值,这一巨大利益令人垂涎。在这时,镇政府就想扮演“农村集体”的角色。

这又涉及到法律上对“农村集体”的定义问题。法理上,乡镇既然是“政府”,就不是“农村集体”;如果是农村集体,就不能运用政府权力。这本来很清楚。实际的“农村集体”应是指“村”或“自然村”。政府是用来提供公共物品的公权力机构,而农村集体是市场中的一个经济主体,它一定不能有公权力,否则就不可能是一个平等的经济主体了。新近通过的《土地管理法》虽然正确地将“农村集体”首先定义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但在后面把“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例也认作“农村集体”,但注意这是指“经济组织”,而不是政府。但这会造成一些歧义,不少乡镇政府借着这种歧义侵夺农村集体的土地。这需要立法机构或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农村集体”严格限定在村和自然村,否则《土地管理法》修改给“农村集体”带来的好处,就会被乡镇政府篡夺,负面结果将十倍于县政府的强征。

当然,乡镇政府看到的“好处”未必好。以香堂为例。如果崔村镇政府将现有香堂新村全部拆除,在这一地块上盖出新的住宅社区,由于它曾废弃二十年前的承诺,新的潜在购买者也只能相信他们所购房屋只有二十年有效期。其次,现有香堂新村业主持有北京市规划局和昌平区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即使他们的房子被认定“违建”而拆除,他们仍握有该香堂新村的土地权,其他人没有权利在不经过他们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该土地。如果崔村镇政府强行在拆除香堂新村后在上面盖房出售,就是在出售一种有着严重法律瑕疵的商品。土地权人随时都可以通过司法诉讼伸张权利,新购房者将不得安宁。最后,崔村镇政府这种违法强拆行为将会招致恩将仇报的恶名,许多人还会因为厌恶而不愿到此地居住。这都会使该房产大大贬值。至于更有价值的“社会资本”,就更不是一年两年能够复原的。相比而言,保留香堂文化新村,就保留了崔村镇政府现有的经济利益、社会资本、改革声誉和政府合法性。孰优孰劣,一眼便知。

当我们梳理有关法律时,我们发现香堂新村之外拱卫着层层法律甲胄。如果要拆香堂,就要先破甲胄。而被破坏的法律甲胄不是一个点,而是整个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套社会契约,它不仅仅表现在法律条文上,而是建立在民众的信任基础之上。孔子说,对于一个政府,“民无信不立”。正如建立信用要通过持之以恒的守信行为,而破坏信用只需一次违约;政府违反社会契约的一个个案,就会使法律体系毁于一旦。如果崔村镇政府不顾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拆除香堂新村,就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挑战;如果它的这种行为不被上级政府制止,整个法律体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那些短视的乡镇政府就会群起仿效,不知又有多少“香堂”会被损毁,这将挑起全国范围的大规模社会动荡。战国时期,卫国宁愿用十座城池换一个逃犯,为的是“法立,诛必”,把维护法度和违法必究看得比价值连城的财富还重要,难道崔村镇政府认为法治还不如香堂的断壁残垣吗?

从这个意义上,如果香堂真的被拆,崔村镇政府的损失要远远大于香堂业主的损失;而中央政府和执政党的损失又远大于崔村镇政府。因为《宪法》和各项法律是在执政党和中央政府主导下制定的。它们的信誉不仅取决于这些法律条文是否正确,更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落实。在这方面,中共的认识非常清楚。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宪治国”和“依法行政”,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把“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作为实施法治的重点之一,并要求“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已经有相当强的操作性了。如果在五年后的今天,中共这一誓言尚不能在一个乡镇政府落实,其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力将会大受怀疑;如果中央政府不能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它也将承担不能兑现宪法这一最高社会契约原则的后果。这就是,国内民众的普遍不信任和国际社会的深深疑虑,也就是政治合法性根基的动摇。

这也会直接恶化当下的经济形势。现代经济依赖于投资,投资依赖于长期稳定预期。而保证它的,就是宪法;不仅是宪法文字表达的正确性,而且是宪法原则的可信性。通过香堂一个个案毁坏宪法信誉,就会使全国乃至境外的投资者进一步裹足不前,使目前已经低迷的投资雪上加霜。如果全国众多乡镇都仿效崔村镇的作法,大规模拆除所谓“小产权房”,就会在短时间内消灭大量可供抵押的不动产,造成通货紧缩。当人们损失价值高昂的财产后,“中产”也就变成“低产”,也会大幅降低消费支出。当大量“香堂”消失,也就同时消失了巨大的城郊市场。而正是“香堂”们为周边农村居民带来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也带来养老产业的发展。一旦它们消失,周边市场也就不复存在,在短期内也不可能迅速恢复。按2018年我国的统计平均数[注],如果香堂按万人计,拆毁香堂将会减少1.7亿元的服务需求,约2680个就业岗位。按全国拆毁一万个香堂计,则会减少1.7万亿GDP和2680万个工作岗位。在经济萧瑟之秋,还要拆吗?

到现在为止,类似的事件已经发生不少,我对香堂事件多说两句,确实与对香堂的好感有关,但不仅如此。因为一旦恶例一开,全国不知会有多少乡镇仿效。这就不是杀一条生命的问题,也不只是一个比喻。每当人们视为家园的社区被强拆,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生命损失。我们曾对媒体披露的强拆事件作过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到2014年8月,恶性强拆事件一共182件,其中强拆双方的人员伤亡484人,死亡人数162人,受伤人数322人。前些日子又听说,海南南桥镇桃园机关小区被强拆,一个业主跳楼身亡。这次香堂事件,我们已经知道有些人写好遗书,誓与房子共存亡。这一风潮扩展到全国,我们可以预见将会出现多少生命损失。到现在,我们还要说一下“住宅权”和“生命权”。住宅的不可侵犯,显然不仅包括不能不经允许侵入,而且包括不能在居住人没有其它选择时拆掉他(她)的房子。住宅权又与生命权高度相关。房子是人的外层身体。房子被拆就相当于生命受到侵犯。区区规划权,难道还要比住宅权和生命权更高吗?

在《宪法》之上,还有天道。天道不用到天上去找,“心即理”。孟子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尊重住宅,怜惜生命,公共治理才可得心应手。不能以为坏事可以做一两件。实际上,好事论多少,坏事论有无。孟子说,“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如果政府的存在不可避免地要带来住宅被毁和生命殒灭,政府还有什么意义?因此我希望香堂问题能够通过法治和平解决,不要有任何财产和生命的伤害。我建议香堂居民聘请法学教授、资深律师和退休法官组成法律顾问团,聘任最专业的律所,针对崔村镇政府的“通知”的合法性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我也希望,如果崔村镇政府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也可以组成法律团队应战。不过在应战之前,他们自己要先回答这样的问题,他们那个“通知”经得起《宪法》、《立法法》、《城乡规划法》以及“不忍人之心”的考问吗?

[注] 这里的“统计平均数”是指,城镇人均消费,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和人均GDP。

       2019年10月31日于五木书斋

      2019年11月6日首发于《金时中文》,题为“香堂‘小产权房’中的经济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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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警惕计划经济在土地配置领域借尸还魂 (+按)| 盛洪

盛按:听说北京当局要关闭三里屯酒吧街,理由是房屋危险。面对质疑,它又称“升级改造”。最关键的问题是,那些支撑“三里屯”品牌的商家却被全部清退。这不仅侵犯了他们的产权(包括经营权,在本地的长租权等),而且使三里屯失去了重要的人力资本。它最经常且最站不住脚的理由就是“规划”。规划就是计划,英文是一个词planning。臭名昭著的计划经济曾使中国沦为世界第二最穷国家。这个把计划的对象从物质产品变为远为复杂的城市空间布局的“规划”,却说得那样理直气壮,真不知是哪来的底气。它把城市中充满活力的现象叫做“乱”,恰是计划思维的可笑标准。复杂理论告诉我们,生命恰是在有序与无序之间,是在混沌的边缘。那种整齐划一和千篇一律的计划审美,必定会扼杀城市的活力,让它走向死亡。本文对“规划”做了细致分析和全面批判。再发供朋友们参考。(2023年2月3日)

自然本生美,自治育繁华;
愚夫揠苗处,赤地无禾稼。

最近看到自然资源部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粗览一下,发现这又是一个“部门立法”的典型例子。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利用对规划权和土地用途管理的强调,争夺和增加行政部门的权力,削弱公民的土地权利及相关的住宅权和财产权,以及削弱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所谓“土地规划”,就是政府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计划。而这与计划经济一样,假设政府或其任用的“专家”对有关土地配置的全部信息完全知晓,能够制定出完善的土地布局安排。这与计划经济时期的计划当局是一个哲学逻辑,即其组成人员都被假设是一些具有无限理性,高瞻远瞩,明察秋毫的人,他们能够制定一个为数亿民众的众多需求,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提供及时供给的完善生产计划。我们知道,计划经济的历史告诉我们,这根本不可能。我在“武汉抗疫中的计划与市场”一文中,对计划经济是如何生存的做了如下讨论。

“计划当局通过减少商品品种,配给和短缺,让广大民众勉强地维持在温饱边缘上。在形成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期,包括工商业改造,我国的商品品种数量就持续减少。据《新中国商业史稿》引述天津的数据,天津文化站的商品品种从1957年的600余种减少到1960年的300余种;天津百货站从300余种3700多个花色减少到200余种,1300多个花色(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编,1984,第159页)。而1957年已经在原来的基础上减少了大量商品品种。经历过这一时期的人的最深印象,就是我们的服装颜色主要是蓝色,以致被称为‘蓝蚂蚁’。在文革十年,北方人看不到香蕉和柑桔。商品品种和花色的极大减少显然远离了消费者的纷繁复杂的效用需求,极大地降低了民众的生活质量,但却能够将分配商品的复杂度降低以接近计划者的能力。

即使如此,计划当局也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于是他们采取了一个进一步的措施,即实行配给。如粮票,油票,肉票,副食配额,过年才有的花生和瓜子配额,收音机、缝纫机、手表、自行车等所谓‘四大件’,也需要凭票购买。等等。在计划经济登峰造极之时,大约是在文化革命时期,各种商品配额票证多达100多种。即使这样,也经常不能达到供求平衡,所以经常要排队。如每年民众都要排队买配给的大白菜。在投资品、原材料和中间产品领域,就更多地出现短缺现象,以致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纳写了一本《短缺经济学》来分析计划经济。”(盛洪,2020)

而我国的改革开放,就是废弃计划当局对全国的生产计划,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让全体民众依据市场价格自己作出应该“生产多少,生产什么和为谁生产”的决策,由市场形成生产和消费的动态结构,才有了中国奇迹,才有了我们今天的收入和财富。不容忽视的是,在这一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除了市场对生产商品的资源配置外,还有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才共同形成了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这方面,我在“香堂为什么拆不得”一文中也有所论述。

“实际上,如果认为只有政府批准才能盖房子,就不可能有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奇迹。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经济高速成长在空间中表现为城市的快速成长。但其速度远远超出政府的预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规划内住宅的增长,大量涌入城市的打工族引起了对住宅的超额需求,在城市之中或边缘的农村集体就迅速作出反应,为满足需求而盖了大量住房,为‘计划之外’涌入的人口提供住房,无声地解决了城市扩展赶不上对城市需求的问题。这就是所谓‘城中村’,上面的房子都是所谓‘小产权房’。尽管城中村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主要是因为政府不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问题,如果没有城中村,只是等待政府的‘规划’和‘批准’,城市就不可能容纳那么多来自外地的劳动力,也就谈不上经济高速发展。由于城中村普遍存在,且房租便宜,也极大降低了工资成本。这在中国经济腾飞的起步时期尤为重要,现在也不可小视。”我的结论是,“中国奇迹的制度原因,就是市场在配置商品生产和配置土地方面都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盛洪,2019)

市场制度配置土地资源的好处还不仅是为大量外来劳动力提供了“小产权房”和“城中村”,而且还为城镇化提供了条件。而城镇化,正是诺奖得主刘易斯所说的现代经济的两大支柱之一。另一个是工业化。从1996年到2017年,中国大陆的城镇化率从30.5%增长为58.5%,每年约有2000多万农村居民进入城市。这带来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巨大投资需求。我曾估计过,2015年的市政建设投资,包括县城和乡镇,约为2.3万亿元;如果考虑广义的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通讯、卫生、教育和文化等,2014年的城镇化投资约为13万亿元。以后更多。任何一个产业的投资都远远不能达到如此规模。因而城镇化的投资需求正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除了投资,每年2000多万进城的农村居民会因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而大幅增加收入,又由于城镇中商业密布,购买方便,又会因改变购买习惯而大幅增加永久性需求。

市场化主导的城镇化除了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因外,还带来了土地的节约和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城镇的定义,就是人口密度显著高于乡村的地方;如美国的定义是每平方公里386人以上。而城镇化,就是人口从人口密度低的地方向人口密度高的地方流动。人口密度高意味着人均占用土地面积就会少,因而就等于节约土地。除了军事要塞或政治中心,城镇的核心功能是交易,城市就是市场制度的有形形式。只要实行市场制度,那些在贸易节点上的地方就会聚集更多的商人,他们之间的交易创造了交易红利,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向这个地方聚集。而人口的聚集会带来所谓“市场网络外部性”,即交易机会和交易红利的增长要快于人口的增长。如此循环往复。那些更重要的节点会吸引更多的人群,次重要的节点吸引较少的人群,不在贸易节点上的地区可能还会人口流出。这就是一个市场主导的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过程。

人类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是一个复杂系统。尤其是城镇,就是更为复杂的有机体。而城镇化过程又是复杂系统的演化过程。理性有限的人类实际上不能完全理解复杂系统,更谈不上对复杂系统的“计划”或“规划”,如果真认为可以,那就真是哈耶克所说的“致命的自负”。在计划经济时期做过“计划工作”的人都很清楚,他们的所谓的“计划”有多可笑。当时中央政府管理的产品只有400多种(程连升,2016,第231页),而2019年仅京东的绿色商品就超过1亿种(京东大数据研究院,2019),还大大少于淘宝。计划经济时期的商品品种仅为今天品种的不到十万分之一,还质次价高,经常短缺。他们真以为他们的“计划”比市场优越吗?与商品的生产计划相比,对土地的规划更为困难。不仅因为对土地的配置,尤其是城镇土地的配置要远远复杂于对生产体系的配置,而且因为,对生产计划一般只制定一年,而土地规划则要制定以后十到二十年的计划。而对于未来,人类的理性更是有一条鸿沟,他们对当下的复杂系统尚说不清楚,遑论未来。

由于技术、制度和自然环境会在未来发生变化,人们无法预知未来应该怎样配置土地。如气候干冷化导致农耕社会南移;欧亚大陆通行市场规则遂使丝绸之路及周边城市出现,航海技术的发展会导致沿海城市的崛起,交通通讯技术的改进使网状城市体系形成和发展,私家车的普及会带来城郊化,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出现又在重塑城市格局。但这些环境变化、制度和技术创新都不能在一、二十年前就能预见。“创新”就是“不可预见”的意思。因而,绝对不可能有完善的土地规划。现在能看到的土地规划实际上都是有严重问题的土地规划。更不用说,土地规划的编制程序还有问题,法定的民众参与没有落实,编制者自己还存在动机问题。有研究指出,“长官意志左右着城市规划”(百度知道,2017);规划中“政府机关用地、大型公共设施用地占用过度”,“普通住宅区建设密度过大”,以及“城市公共服务功能缺失”(前瞻产业规划,2017)。

然而,就是这样一种“规划”,却在近年来被拔高。尽管2019年通过的新《土地管理法》有所改进,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一个严重问题就是不当地过度强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充斥着这样的“计划者”语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等。“规划”无所不在,任何建造房屋的举动都要经过“批准”。

而我们又知道,“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且又很确当几乎是痴人说梦。规划当局不可能制定出完善的规划,甚至应该说,规划当局的规划与市场决定的对土地资源的布局相比,不知粗陋多少倍。但《土地管理法》要求人们放弃依据市场信号的决策权,而遵循这个粗陋的规划,人们就只能要么受到粗陋规划的限制而不能进行有效建设,或者连粗陋规划都没有,而不能进行任何建设。后者是对土地资源配置更为严重的扭曲。而由各级行政部门规定的所谓“用地指标”,只能是按照行政区划进行的大致平均分配,而不能理解和预见在市场机理指引下的城镇发展的实际不平衡,不可能预见到某一地点在下一个技术创新带动下是新的增长空间。如果这样的规划权出现在150年前,根本就不会有上海的崛起,因为那时上海只是一个村级单位。如果这样的规划权出现在40年前,就不会有深圳、广州、浦东、厦门、青岛等沿海城市的崛起,因为它们似乎应该与同级的行政区域同步发展。

这么说有什么证据吗?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完全由中央计划当局控制,公民没有任何权利自己建造房屋,结果城镇化率从1952年到1978年26年的时间里只从12.46%增长到17.92%。平均每年只提高0.2个百分点。而早在1936年左右,据《中国年鉴》,居住在2500人以上聚居点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28%(高路,2014)。作为对比,自1978年以后,中国大陆的城镇化率平均每年提高约1个百分点;到1996年后又加速为2个百分点(国家统计局网站)。这说明在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化水平实际上是倒退了。1978年,中国大陆城市人均住房面积仅为3.6平方米,还不如1950年的4.5平方米。缺房户869万户,占当时城镇总户数的47.5%(黄小凡,2017)。同时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更是残破不堪。许多城市没有入户的自来水,只有极少的城市才有管道燃气,更不用说立交桥和地铁。之所以如此,其道理与制定生产计划而压抑经济发展的道理一样,就是“计划者”用他们有限的理性,限制民众在市场信号引导下进行的房屋和城镇建设的决策和努力。

那么,为什么有些人还要回到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的对土地的计划呢?这是因为,在我国现在的政治结构中,政府行政部门有着抢夺权力的冲动。而所谓权力,就是民众赋予政府为保护他们权利、改进公共治理的能力。但当这些政府行政部门的官员偏离委托人的意愿,就会发现这些权力也可以用来为官员们自己造福。这就是所谓权力寻租。若要寻租,先要设租;若要设租,先要有权力。只要能够对资源或产品的价格、数量、生产企业的进入甚至消费者的购买设定限制,就会产生租。如配给粮食,粮票就可以换钱;改革之初工商局有对企业设立申请的生杀大权,那些局长、所长就富了。所以权力就是利益。政府行政官员与其他人一样,都是趋利避害的经济人,所以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争权。争权也有各种层次,最低的大概就是争夺一个现有权力的部门归属。如对农用车的管理,农机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争得死去活来,只因为可收管理费。最高的层次是“部门立法”。

2010年,我在“《土地管理法》及其‘修订草案’批判”一文中就指出,当时的这个国土部提出的“修订草案”就是一次“部门立法”。我指出,“行政部门过强,政府部门介入到较多的经济领域,从而成为交易的或利害冲突的一方,不可能在立法中持中立与超然的立场,而人大相对较弱,不能有效约束行政部门的这一倾向。行政部门通常通过部门‘条例’甚至‘意见’施行着实际上的立法权,由于它们又是实际上的执法者,部门官员并不是超凡入圣的人,他们就可能利用‘实际立法权’为自己设租。而为修法提供‘草案’是最大的实际立法权,是为部门寻租而设租的最佳机会。并且,‘部门立法’经常采取秘密的形式,在送交人大审议之前,大多数国人、尤其是利害相关的人毫不知情,也就没有舆论监督的压力,导致错误立法得以通过。”(盛洪,2010)

我们知道,国土资源部那一次“部门立法”是以失败告终。但“部门立法”还可以利用草拟《实施细则》的机会,再次将部门私货塞入。这次自然资源部提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就是一个典型利用草拟《实施细则》机会的“部门立法”操作。本来新《土地管理法》对规划权的拔高就是一种严重的错误,但到了“修订草案”这里,“规划权”又一次被拔高。如在第三条中说到,各种“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如果没有规划,就什么都不能做。第一,这样的意思在《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这个实施细则实际上比《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减少了公民或组织的权利,而增加了行政部门的权力。这是被《立法法》所禁止的。第二,这一条把“规划”放到一个至高无上的位置上,就抹杀了市场制度在配置土地资源时的决定性作用,也剥夺了所有公民通过获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所拥有的利用土地的权利。这当然也违反了《宪法》的“市场经济”原则和侵犯了“土地所有权”和“住宅权”。

谁来规划呢?自然资源部作为草拟主体,在这一“修订草案”中赤裸裸地写入了它自己的权力范围和定位。这就是“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如果有人违反了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它规划,它实施,它检查,它惩罚。于是,对公民土地权利的削弱和剥夺,就变成了自然资源部的权力,也就变成了它的利益。仅这几项,集立法、司法和执法于一身,就是一个大得了不得的权力,而且还附加了强制性,变得杀气腾腾。而依据法理,一个部门是不可以在它起草的《实施细则》中规定自己的权力的,这就相当于自我授权。而自我授权就是一个行政部门不应有的行为,就是僭越立法权。它的权力,只能由它的上一级行政机构(如国务院)或立法机关来界定。因而,仅此一举,自然资源部起草这样的“修订草案”就是一种非法行为。

我这样说是否有些夸张,是否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非也。漫说自然资源部是一个行政部门,在这种结构中就有着争权的内在冲动,它的前身主要是国土资源部,而在历次的“部门立法”的机会中它都显现出了这一特质,它有这样的“传统”。如在2009年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就潜藏着多处部门利益,最重要的,就是赋予了国土资源部有关土地资源的全面的权力。我在“《土地管理法》及其‘修订草案’”一文中就指出,“由于《土地管理法》及其‘修订草案’有着很强的部门立法色彩,虽然赋予了土地管理部门过大的权力,却通篇没有土地管理部门定位的描述,其实暗含着土地管理部门就是该法的立法和执法主体;在其中就更不可能有限制和监督土地管理部门的条款。这使得该部门实际上成为《土地管理法》的‘法上’部门。”(盛洪,2010)

后来国土资源部与其它一些部门的部分职能合并,变身为自然资源部,而其行为,即使在这一《实施条例》没有通过之前,已经让人感到恐怖了。在目前大规模违宪违法强拆运动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自然资源部的身影。我在“产权理论的重要一课”一文中提到,“在回答‘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居民的信访时,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说,‘根据自然资源部文件精神,该房屋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区域属于国家级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一切与水利无关的设施,应该予以拆除整改。’”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然资源部系统竟然用该部内部的秘密的“文件精神”作为法律依据,宣判“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死刑,可见该部门抓权、争权的心情有多么迫切,以致根本不顾及“文件精神”在法庭中既不能当作法规援引,也不能当作证据采纳,却用它对抗《宪法》保护的“住宅权”和“财产权”,对抗其它维护《宪法》的法律设置。

对于香堂文化新村的强拆,也是由北京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委员会背书的。它认定香堂文化新村的住宅是“违法建筑”,理由是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19)。然而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只有在使用农用地时才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显然不适用于大多数没有占用农用地的香堂文化新村房屋。即使适用,根据《立法法》,也“不溯及既往”,因为香堂新村的房屋基本上是2008年以前建造和出售的。在非法强拆半山云居的案件中,南口镇政府是“根据北京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裁决”进行的强拆。而半山云居是2010年开始出售的,也不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强拆,因为它不是现在的“在建项目”。现在大规模违宪非法强拆的基本模式,就是由自然资源部系统违法认定“违建”,再由地方政府部门非法强拆。当被强拆业主质疑时,自然资源部机构就说“我只管认定违建”,强拆的地方政府说“不是我认定的”。两者配合巧妙,都不想承担法律责任,才会完成如此恶行。这种机构还能让它再获得它自己草拟的《实施条例》赋予的权力吗?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昌平崔村镇香堂村违建的认定争议”

资料来源: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 (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gtmail/front/index/historyDetail/5c94431abf2517dd4d3dd7fb/98105

实际上,多年来大规模的强拆运动背后,都站着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它在市场化配置土地以实现中国奇迹的过程中毫无建树,却经常为强拆提供舆论支持和具体操作。在它制造的各种舆论中,“小产权房不合法”和“没有建房规划许可证”比较突出,也是现在非法强拆的主要理由。实际上,所谓“小产权房”就是在集体土地上盖的房。而集体土地产权是《宪法》第10条所规定的完整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我在多次演讲中说,“国土资源部官员说所谓 ‘小产权房’不合法,但从来都没有说出不合什么‘法’。他们的所谓‘法’就是他们自己的看法”。所以我在深圳的一次演讲中提出,“产权不分大小一律保护”。然而在实践中,已经有很多地方政府明确地说“小产权房”不合法,说“只要房产证不是红本,而是绿本蓝本”,就是该拆的。这使许多人都被误导,认为“小产权房”就不合法,就要被拆。

而所谓“没有建筑规划许可证”就是非法的,几乎就成了所有房屋的“口袋罪”。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41条是说,若要占用农用地进行乡村住宅建设的,要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真正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只占“小产权房”的很小一部分。但从自然资源部系统的行为来看,它已经将该法条无限扩展到适用所有城乡房屋建设;既适用于2008年生效以前的建筑,也适用于所有时候在非农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建筑。只要是没有它所说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被列入“违法建筑”,就要被非法强拆。如此一来,就没有一所房屋可以逃脱自然资源部系统认定“违建”的厄运。指哪儿打哪儿,想拆谁就拆谁。这已经不是一般地歪曲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而是以极端恶意的动机,肆无忌惮的手段,心怀对宪法和法律傲慢狂妄,才能做出的事情。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自然资源部再获得了它塞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中的权力,将会带来什么样的灾难。

实际上,只要规定公民盖房子要由政府审批,就是违反《宪法》原则的。《宪法》确定,中国大陆是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其基本原则,就是资源配置,包括土地资源配置要由市场决定。所谓“市场决定”,就是公民或组织根据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的判断,来做出行为的决定。因而所谓“市场决定”就是公民决定。现在可能有不少人还不能理解,为什么土地配置不能由政府决定,其实我们只要看一看生产商品的资源配置由市场决定,就能理解了。今天没有人会因为一个企业生产的商品没有政府批准就认为是非法的。恰恰相反,没有政府批准的商品生产,才能形成我们今天丰富的商品品种和数量的供给,才能有不断创新的新商品和服务品种的涌现,为什么会担心盖房子没有政府批准会坏事儿呢?我们也只要看一下改革开放40年的“城中村”和“小产权房”对中国奇迹的战略性贡献,就知道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伟大意义了。

反过来,我们再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商品没有政府批准就是非法的,那将是一个什么样子。例如,有一种计算机机箱或手机机身未经政府批准生产,于是政府某部门就说这是种机箱或机身是“非法生产的”,于是要“强拆”掉这些机箱或机身。其结果,就是所有公民的这种计算机或手机都要被砸毁。不仅机箱或机身内的CPU和其它零部件会被毁掉,更重要的是其中机主存储和累积下来的信息资料都要毁弃,这将是一种什么样的后果?自然资源部想以所谓“没有许可”拆掉公民家园,情形何其相似!一个住宅单位就是一个“机箱”或“机身”,业主或居民在里面进行的装修,安置的家具和电器,以及庭院中栽种的树木和花卉就是“CPU”和“零部件”,他们在里面形成的生活方式,家庭文化,庭院审美和生命记忆就是“机箱”或“机身”里的软件和信息。非法强拆就像拆掉“机箱”或“机身”时毁掉的硬件和软件一样,毁灭了更有价值的东西。

有人会误解我,认为我与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有什么私怨。其实,我是对它充满爱心。我不忍看它犯错误,也不忍看它伤害自己。为什么会伤害自己?其实,任何一个人或机构,只要争夺与它自己职责不匹配的权力时,就会伤害自己。而不是权力越大越好。我在“《土地管理法》及其‘修订草案’批判”一文中指出,“由于缺乏对土地管理部门和征收征用土地的政府部门的制度化监督,相关土地部门滥用权力,设租寻租,成为了腐败的重灾区。”早在二十一世纪初,土地部门已经是“三大腐败重灾区之一”。到现在为止,国土部已有两名部长落马,多名地方国土资源局局长被判刑,多名司局级官员入狱。仅2018年就有5名厅级官员获罪(周超,2019)。这是因为,权力越大,越偏离宪法所赋予的公共职权,越有可能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不少公民为了避免这种所谓“合法伤害”,就要用其它手段加以避免。张五常教授说,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干预就会产生租,这也为官员们创造了寻租空间。

另一方面,如果某一部门权力过大,从而部门利益过大,就会有人觊觎这个部门的职位。我在撰写“局部产权理论和国有企业幻象”时发现,国有企业通过“院内活动”获得更多优惠政策和垄断权后,国有企业的管理层的职位更不稳定,其政治风险更大。这是因为,国企因其政治运作获得的好处,并没有确定地划归于某个(些)个人,而只是划归给一个群体。当群体内别的个体发现这一好处时,就可以采取各种手段挤进国企。而其中一种手段,就是构陷国企的现有管理者。据一些数据的分析,国有企业高管获罪几率是民营企业家的94倍。而且职位越高,越有可能获罪;国企一把手(董事长,总经理或党委书记)的犯罪几率高于高管平均水平207%;产业的垄断利益越大,越会有更多的高管落马;如中石化连续三任总经理落马。这其中包括这些国企高管自律不足的问题,也有的可能是被别人看中职位而遭到陷害。

而行政部门中也有类似情形。部门通过“部门立法”等手段扩张了自己的权力,却不可能明确界定给某个(些)个人,这就吸引了其他人通过抢夺该部门的位置而获得权力。而在该部门工作的现任官员可能会因此处于一个高风险的境地。最可悲的是,国企高管的悲剧恰是这一群体通过一系列“院内”游说争取太多不当利益所致;行政部门通过“部门立法”获得过多不当权力导致自身官员处于高风险境地,也是同一个道理。也就是说,导致官员落马的腐败陷阱或阴谋陷阱,恰是他们自己挖的。而通过“部门立法”争夺权力,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过程,就是一个挖陷阱的过程。目光短浅的人会迷失在当下权力的幻觉中,而受过更多教育,知识结构相对丰富,从而目光较长远的人是能看清这之间的逻辑链条的。而在政府行政部门中,这类人应不在少数,且职位越高,这类人应该越多。如果再不能看到“部门立法”争夺权力和侵害公民权利就是在给自己挖陷阱,就似乎不可原谅了。

最后,有人会说,在配置土地资源领域,难道一点儿也不需要政府介入吗?当然不是。首先是政府要对公民或组织的土地产权提供确认和保护,为土地产权交易备案,对土地纠纷进行公正裁决。即要用公共权力巩固土地产权制度。其次对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失灵的地方提供补救。包括国家安全,环境保护,自然与文化景观的维护等。当然这些都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因而,我们应强调,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是一般宪法原则,而政府介入土地资源配置是特殊情况。一般原则就应在所有土地配置领域发挥作用。如果说有特殊情况而要背离一般原则,就要经过特殊的法律正当程序,说出特殊情况,并得到立法机构的同意。而对于公共土地管理部门要加以界定和限制,使之不能夸张政府权限,打着介入的旗号伤害土地产权。而这种因特殊情况而对公民土地产权的限制,也最好采取行为规则的方式,即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加以实施,而慎用行政手段。

那么,规划就那么一钱不值吗?当然不是。我所反对的是不当拔高“规划权”,它是用来否定公民的土地产权,住宅权和财产权。我认为有效的规划还是有所帮助的。所谓“有效的规划”就是以市场制度为基本制度假设,按照市场机理预测一个地区或城市的未来发展。并依据这一大致的发展轮廓,预估该地区或城市的成熟规模,预见产业的大致结构,为前期基础设施的布局和投资提供参考。而我认为现在绝大多数的地区和城市规划都不是“有效的规划”,规划编制者要听从政府官员的意见,很多规划数字并不来源于规划方法,而是由编制者和官员商讨决定的。多年来我也参与过一些规划编制,我们自己开发出了“空间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规划仿真模型”(SIEM)。我认为我们在方法上是极为领先的。即使如此,我也经常提醒我们的地方政府客户,我们编制的规划只是参考,不要把规划看成硬性指标。

在另一方面,我也要强调,虽然我们反对“计划经济”,但不反对“计划”。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甚至家庭都可以有自己的计划。只要计划不是由一个中央计划当局垄断,计划之间是竞争的,计划就可能是好东西。同样,只要规划是各个城市、地区、乡镇以至村庄自主制定的,且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就可能有益于该群体。尤其是乡村的规划,只要不规定要由上级批准,只要不受到行政干预,就是一个自治体的规划,就可能是一个好规划。为什么会好?我们今天很热衷于古村游或古镇游,这些地方之所以美,就是因为没有土地管理部门,没有他们顶礼膜拜的“规划”。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智慧中心,一个村庄就人才济济,他们生于斯、长于斯,最介意他们的村庄的美和舒适。当然这也不排除他们邀请外人来参与。他们不仅造福当代,也遗爱后人。让游客赞叹,让居民受益。而那些自以为聪明的“规划拜物教者”,就不要把乡镇村庄的“蓝蚂蚁”再留给后人唾骂了。

汉娜 ∙ 阿伦特说,“在立宪的、有限的和法治的政府中,被制约的所谓统治者的权力,实际上并非权力,而是暴力”(2011,第135页)。意思是说,凡是超出为公众服务范围的额外强制力,就不配称为权力。因而,自然资源部想通过“部门立法”争夺的“权力”实际上不是权力,而是侵害公民且暂时不受惩罚的暴力。纵容它,就是将部门利益放在社会利益之上。况且,这个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无尺寸之功的部门,却一直被市场创造的财富所喂养,今天反过来用这些资源反噬市场制度的根基,可谓“吃改革开放的饭,砸改革开放的锅”,却深谙宪法机体上哪里有裂缝,并且为了偷窃这个体系所欲保护的公民权利,而不断娴熟地将这个裂缝撬大,甚至不惜毁坏这个宪法保护机体本身。因而,如果我们的社会(包括自然资源部官员)放任它利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之机进行“部门立法”,不仅说明我们没有明察“偷权”的眼光,甚至会旁观更多本来应为民众服务的行政部门将公民权利分而食之,岂不将公共权力败坏殆尽,而暴力横行吗?

参考文献

百度知道,“现阶段中国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现象”,2017年5月16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昌平崔村镇香堂村违建的认定争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2019年12月19日。

程连升,《筚路蓝缕:计划经济在中国》,中共党史出版社,2016。

高路,“民国以来20世纪前半叶中国城市化水平研究回顾”,《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1卷, 第6期,2014年12月。

汉娜·阿伦特,《论革命》,译林出版社,2011。

黄小凡,“从分房到买房:新中国的居住革命”,《搜狐》“看历史”,2017年2月20日。

京东大数据研究院,《2019绿色消费趋势发展报告》,2019年12月27日。(转引自《电商报》,2019年12月27日)

前瞻产业规划,“我国城市规划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解析”,2017年11月14日。

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编,《新中国商业史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

盛洪,“《土地管理法》及其‘修订草案’批判”,《新政治经济学评论》16,2010年11月1日。

盛洪,“为什么香堂拆不得”,《FT中文网》,2019年11月2日;(刊载时题目为“香堂‘小产权房’中的经济和法律问题”)。

盛洪,“武汉抗疫中的计划与市场”,《盛洪教授》微博,2020年3月23日。

周超,“这个部门“消失”之前 5名厅级干部落马”,《北京青年报》,2019年1月6日。

2020年5月11日于忘言山房

《盛洪教授》:忘言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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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言山房】城郊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大趋势 (+按)| 盛洪

盛按:偶然在网上看到一篇吹捧北京非法强拆的文章,其所引依据竟是美国的城郊化现象。最善意地理解,这是无知;若中立地看,这是偷换概念,用善行的结果为恶行辩护。美国的城郊化是因汽车普及出行成本降低,人们在市场机制中分散的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北京的非法强拆则是在已经出现城郊化的情况下,非法动用公权力对城郊化进行破坏,其破坏最严重的地方恰恰是北京城郊化最显著最成功的昌平区、怀柔区等地。关于城郊化以及北京的城郊化,本文做了比较详细的讨论,供朋友们参考。(2023年1月13日)

如果把城镇化看作是一个市场过程,城镇就是一个有机体。这个有机体会随着时间而成长变化。城郊化(Suburbanization)就是城镇成长和变化过程中的一个新阶段,城市人口从市中心向郊区转移和扩散。这种现象在许多经济发展领先国家中早已出现。例如在美国,从1880年就开始了城郊化。其指标就是居住在城市中心的人口比例持续下降。据米尔斯的研究,美国四大城市地区(巴尔的摩,密尔沃基,费城和罗切斯特)居住在市中心3英里内的人口比重,从1880年的88个百分点下降到1963年的24个百分点(奥沙利文,251页)。在全美国,市中心的居民和就业人口从1950年代的57和70个百分点,下降到1990年代的37和45个百分点(Peter Mieszkowski and Edwin S. Mills,1993)。

从城市人口密度分布来看,城郊化使得大都市地区的人口密度梯度更为平缓。所谓“人口密度梯度”,是指从市中心向外每英里人口密度变化的百分比,人口密度梯度越大,人口密度分布越为陡峭,越小则越为平缓。据奥沙利文在《城市经济学》中的数据,1801年至1961年,伦敦密度梯度从126%下降到34%;巴黎的密度梯度从1817年的235%下降到1946年的34%;前述美国四大城市地区的梯度密度从1880年的122%下降到1963年的31%(奥沙利文,251页)。而人口密度梯度变小,或人口密度分布变缓则意味着大都市的空间范围变大。城郊化使人口密度梯度变缓的示意如下图。

图1 城郊化梯度变化示意图

城郊化前 城郊化后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城郊化呢?这是因为技术因素和效用函数的变化。由于交通工具的改进,尤其是汽车的发明和普及,导致交通运输费用的大幅度下降,相应的效率即移动速度大大提高。在近代早期,城镇化主要是由工业化推动。因为现代工业需要大规模生产,就需要大规模运输,工厂就要位于交通便利的地方,即靠近市中心的地方;也需要生产工人的集中,又由于交通成本较高,需要工人们居住在距离工厂较近的地方。后来由于卡车的普及,工业运输成本下降。据奥沙利文,1920年左右,美国的卡车费用比马车便宜一半,而却比马车至少快两倍(247)。企业无需再定位在靠近市中心的地方。私人汽车的普及则使人们可以选择离工作地点较远的地方居住。进而,高速公路和轻轨列车的发展又使城郊的范围扩大。最后,互联网的发展,通讯技术的变革进一步降低了人们交流的成本,又使人们不必面对面的交谈,也减少了在市中心办公的需要。当交通通讯成本大幅下降后,人们显然愿意到较远的地方居住,也就必然带来城郊化。

居住的城郊化又反过来带动了企业的城郊化。在郊区,企业可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劳动力和土地。工业企业及其就业人员及居民的城郊化,又带来了服务业的城郊化。原来由于工业企业和居民在市中心的集中,城市服务业也集中于市中心。首先是商业,然后有金融,信息服务和娱乐业等的发展,也需要覆盖尽可能多的人群,因而集中于市中心。而由于企业和居民的城郊化,使得追随人群的零售业也城郊化了。私人汽车的普及也使大型超市或综合商场变化坐落于郊区。接着是写字楼的城郊化。例如美国休斯敦的写字楼在中心商务区的比率从1969年的52%,下降到1989年的23%(奥沙利文,2003,第264页)。总体而言,城郊化表现为人口,制造业,批发零售等服务行业从市中心向郊区的转移。美国的城郊化情况见下图。

图2 美国的城郊(相对于市中心)人口与就业比重(1948~1990年)

数据来源:奥沙利文,2003,第246页。

我们自然会想,这一城郊化的过程是否也在中国大陆出现了呢?答案是肯定的。其实从改革开放以后不久,我国就开始了工业企业的城郊化。我们还记得在上个世纪80年代,在北京的现二环路内还有工业企业。我在1985年准备硕士论文时曾到北京内燃机总厂去调研,它就位于现二环路以内。出了现二环路就是农田。后来北京与其它许多城市一样,在1980~1990年代也经历了一个“退二进三”,或“退三进四”的过程。即在城市中心区域减少第二产业、增加第三产业,工业企业从二环路以内退到三环以至四环路以外。在今天,在五环以内甚至以外已经很少看到工业企业了。另外,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对土地使用的限制,房屋供给过少,大量居民居住拥挤且困难,改革开放以后,许多城市开拓居住区,是城郊化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据张文新提供的数据,在二十世纪80~90年代,中国许多大城市中心区的人口都在持续下降,而近郊的人口都增长了约1倍。见下表。

表1 中国若干城市城郊化(1982~2000单位:%

 1982~19921990~2000
 中心区近郊区远郊区中心区近郊区远郊区
北京-3.3840.4613.12-8.1645.5210.25
上海-2.4652.12-1.02-9.3647.25-1.2
沈阳-6.3731.043.1-8.2142.212.56
大连-11.825611.58-12.2558.2210.05
杭州-11.838.556.84-15.9238.515.12
苏州-8.9275.1313.37-8.0238.663.65
广州   -16.2350.1611.2

数据来源:张文新,2003。

随着工业企业的城郊化,就是就业人口的城郊化。只是在中国大陆,这一过程并不为本地居民所明显体察。因为改革开放的工业化过程,是以大量外来工人到城市就业为主的。在北京,除了外来工人,还有大量大学毕业生,他们想在北京发展,多被称为“北漂”。这些外来人员多住在被看作是郊区的地方,如朝阳区、海淀区边缘,再有就是昌平区、通州区和大兴区等。著名的唐家岭就是在海淀区的一处城中村,直到后来被拆迁,许多在海淀区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工作的年轻人,就住在那里。从城市发展的大概念来看,这些地区都是大都市的一部分,就是“城郊”。如在深圳,约有一半人住在所谓“城中村”或“小产权房”里。在大多数中国大陆城市,“城中村”的人口约占全部人口的30%~50%。由于就业的城郊化,上海从1993年到2006年中心城区人口下降了1.9%,人口密度下降了5%;而郊区则分别增长了6%和6.2%。直到2005年以后的10年间,北京的外来人口还增加了一倍多,从357万人增加到823万人。

图3 上海中心城区与郊区的人口和人口密度变化(1993~2006)

数据来源:孙淮中,2009。

再一波的城郊化,就是本城居民的城郊化。这是在21世纪初,私人汽车开始在中国大陆普及。北京的家用汽车百户拥有量从2001年的3辆增长到2017年的50辆。由于私人汽车扩展了居民的活动半径和视野,人们将目光投向城郊,并开始在城郊购置住宅。这一波城郊化也有几类人群。一类是职业生涯起步不久的青年人,他们买不起城里的房子,却买得起郊区的小产权房;一类是仍在城里有工作的中年人群,他们选择的是兼顾距离与宽敞,既买(租)得起,一般车程在1小时、距离在40公里以内,如北京的小汤山一带。另一群人是年老退休人群,也兼有一些自由职业者或不坐班的专业人士,可以住在更远的地方,比较著名的北京香堂文化新村距离市中心50公里以外,是从2000年开始建造和出售的。还有一些外地来京人员,他们或有亲戚在北京,想长久居住,就在城郊买较便宜的住宅。更近的城郊化浪潮是对互联网革命的反应。一些人选择离城市更远,但环境宜人的乡村或小城镇居住,昌平的北部,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县,河北涞水县,也都有城郊化社区的出现和发展。

图4 北京家用汽车百户拥有量(2001~2017)

数据来源:北京市统计局网站。

与其它国家一样,中国大陆的城郊化,也是在交通通讯工具革命后出现的企业和居民点布局依市场信号而作出的调整。北京基本上是一个单一中心的巨大城市,人口密度会随着与市中心的距离而递减。下图是依2000年人口密度从大到小排列的北京各区的人口密度。从西城区到怀柔区,人口密度逐级递减,从30367人/平方公里到184人/平方公里。到了2017年,由于城郊化,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有些地区的人口密度明显高于2000年。在下图中表现为红线高于蓝线。如海淀,朝阳,丰台等区,这可以看作是城市化过程中的中心城市扩展。再有就是昌平和大兴的人口密度也分别增加为每平方公里1238人和1485人。如果按1000人/平方公里以上算作城镇化的标准,昌平和大兴可以算作城市了。以昌平与市中心平均距离为城市半径,北京的人口密度梯度从2000年的119%下降为2017年的113%。这就是城郊化。但与伦敦、巴黎等西方大都市已经达到的34%的梯度相比,北京的城郊化还有很大潜力。

图5 北京各区人口密度(2000,2017)

数据来源:北京市统计局网站。

由于土地价格是随着人均土地(人口密度的倒数)的多寡而变化,且越是接近市中心,就越是会受益于较高人口密度带来的较高市场需求,因而地价会随着与市中心的距离增加,人口密度的减少而下降。下图是2007年各区按地价从高到低排列,以及在此基础上的2018年各区地价的情况。总体而言,地价是从市中心到远郊区而下降。当汽车开始普及,交通成本急剧下降,不少居民或企业就有着从城市中心向郊区转移的动力。在郊区人口密度低,土地价格显然便宜的情况下,由于汽车降低了路程成本,就值得在较远的地方工作和居住。经过十几年的城郊化发展,虽然郊区的土地价格上涨很快,但城里上涨更快,如下图。2007年到2014年,东城或西城的地价上涨了35倍,而2007年到2018年海淀、朝阳和昌平只上涨了10,12和13倍。这是北京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而城郊化过程并没有完成,而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图6 北京各区地价(2007,2018)

数据来源:2007年的地价来自当时的国土资源局网站上的土地拍卖成交价;2018年的地价来源于北京自然资源与规划委员会网站上的土地挂牌成交价的各区平均值。其中,由于缺少2018年的数据,西城区的地价是2014年的,而海淀区的地价是2017年的。

人们在选择居住地点时,交通成本和房价是两个需要权衡的因素。靠近市中心的地方,居住地点与工作地点较近,路程成本较低,但人口密度较高,地价也相应很高,房价自然也很高;选择到郊区买房,房价会便宜很多,但距离工作地点较远。人们可以在较长的上班路程和较便宜的房价(及较大面积),与较短的上班路程和较贵的房价(及较小面积)之间进行选择。城市经济学有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说明城郊化(奥沙利文,2003,第200页)。即假定某人现住在A点,现欲在距市中心更远的B点购房,他是这样计算的:

交通费用单价(每公里)×B点相对于A点距市中心公里数增加 =

B点相对于A点的住宅单价(元/平方米)减少×住宅面积(B点)

一句话,就是因迁移而带来的交通费用的增加等于住房费用的节约。在各种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个公式达成均衡,但当其中的“交通费用单价”变得便宜,一些人就愿意选择城郊化。据我的经验,在北京,从城里居所到郊区居所,自己开车的时间是乘坐公交的大约1/3,且更加舒适,当私家汽车普及以后,交通成本就降低了2/3,就可以在交通总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住在离市中心更远的地方;由于房价也便宜了,就可以选择较大的房子。

因而在21世纪初的十几年间,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城郊化趋势持续加强,北京的核心城区,东城区和西城区(含过去的崇文区和宣武区)的人口占比从2000年的20.8个百分点下降到2017年的13.3个百分点;原为郊区现为城区的朝阳区的人口比重从2000年的14.8个百分点提升为2017年的17.6个百分点,海淀区从15.3个百分点提升为16.9个百分点;而近郊的昌平区从3.9个百分点提升到7.8个百分点,大兴区则从4.6个百分点提升到7.1个百分点。从绝对数来看,昌平区人口从2000年的49.5万增加到2017年的167万人;大兴区从58.9万增加到153万人。这是明显的城郊化趋势。其中表现在朝阳区和海淀区的城郊化,主要是就业人口的城郊化,以大量外来人员为主;表现在昌平区和大兴区的城郊化则主要是本地居民的城郊化,这尤以昌平最为显著,大兴还间杂着两种城郊化。

图7 北京各区人口占比的变化(2000~2017)

数据来源:北京市统计局网站。

由于城郊化趋势是在市场机理的引导下出现的,所以这是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过程,必然带来经济的发展。从2005年到2017年,北京的GDP增长了292%,而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和大兴区的增长都在300%以上,分别为315%,312%,318%和309%,平均每年增长均在12.5%以上。有两个增速超过它们的是顺义区和通州区,是有其它因素在起作用,如顺义区在首都机场经济圈,而通州区则是北京市政府搬迁所在地。

图8 北京各区的经济增长(2005~2017)

数据来源:北京市统计局网站。

从微观角度,我们更能体会和理解城郊化带来的好处。在北京,汽车的普及首先是使城里居民周末到郊外度假的人数增多。从2010年代的中后期开始,北京每个周末往返郊区的车辆都会造成拥堵甚至交通瘫痪。由于人们的财富不断增加,其中一些人不仅有面积和质量得到充分满足的主要居所,还可以在郊区购置周末度假的所谓“第二居所”。原来经常周末开车到郊区游玩并在度假村或农家乐过夜的人,现在想在郊区自己的房子里度过周末夜晚。在2006年,我估计在北京怀柔区的房子单价(含庭院)是城里(五环以内)房子的1/4;到了今天,这个比例差距似乎更大,甚至约为1/6。那时有能力买车的中产阶层,也有能力买一套较便宜的乡间住宅。随着人们年龄的增长,交通的不断改善,郊区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他们会逐渐增加在郊区居所的居住时间,最后就主要在郊区居住了。据说,现在在香堂文化新村,已经有1/3的人是唯一居所。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比例会发生变化,日常居住在郊区的人的比例会上升。

为了吸引城里人购买,开发商与当地村庄合作,设计出外观漂亮的住宅和与环境和谐的社区,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乡村房屋丑陋的情形。庭院生活又给了人们自己设计和创造生活环境的空间。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审美栽种树木、花卉或蔬菜,设计自己的房屋和庭院的外观和结构,每天推开房门就是赏心悦目的园林,做一些力所能及、并不必需的园丁工作,想剪枝浇水就剪枝浇水,不想做也无妨。这是放松身心,适度劳作,颐养天年的生活方式,对于退休人群和病患人群尤有吸引力。中国的耕读传统和隐居文化,也给郊区庭院生活带来诗意,又获艺术家、文化人或知识分子青睐。由于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审美个性,这些城郊庭院各有独特风格,有些精致,有些粗放,有些雕琢,有些自然,形成多元化的美学结构,它们共同构成了社区的自然之美和文化之美。比起城里社区只是开发商统一设计,而没有居民参与,要美得许多,令人惬意。这就为移居郊区的城里居民提高了生活质量。

自古以来,中国文人崇尚自然。《长物志》作者文震亭说,“居山水间者为上,村居次之,郊居又次之。”居所与自然距离越近就越好。我们也经常能在文人画中看到山间庭院。在北京城郊买房的人群中,艺术家,文学家,学者,或专业知识分子占了很大比重。城郊住宅较大的空间能够装下他们的藏书,能放下较大的书桌和工作台。乡间的环境,自然,安静,既能启发灵感,又能减少干扰,是文化艺术创作,以及理论思考的理想空间。因而在北京城郊形成了大量艺术家、文学家的聚集区。如宋庄画家村,瓦窑作家村,上苑艺术家村,索家庄艺术营,水坡艺术区,等等。这还会带来群体互动,激发灵感,和推动创新的效果来。假以时日,在北京城郊就会出现改写世界文化史的艺术流派,文学传统,或理论学派来。其实就是在北京城郊山区,已经出现过两位世界级的文学家。一位就是曹雪芹,他在西山黄叶村创作了《红楼梦》。另一位是法国人圣琼·佩斯,他在西山管家岭的桃源观中写下了长诗《远征》,他后来于1960年获诺贝尔文学奖。

城里人到郊区买房,也把他们积累的财富和日常需求带到了郊区,也就增加了郊区本地居民的收入和财富,并创造了永久性的对服务业的需求市场。例如城里人在香堂文化新村的投资额就约有80亿元,在瓦窑别墅区约为30亿元,这在2000~2010年代对于一个村子来说,不啻是一项巨额投资。香堂每年的物业费约为4000元,3800户一年的物业费就有1520万元;瓦窑也在每户约4000元,1800户每年也约交纳720万元。我曾经在“香堂为什么拆不得”一文估计,仅香堂居民带来的服务业需求就有约每年1.7亿元,创造出2680 个就业岗位;按同样参数,若瓦窑居民按5000人计,对服务业的需求也高达每年8500万元。总体而言, 北京“城市发展新区”,包括昌平,顺义,通州,大兴和房山,从2008年到2016年,常住人口增长了48%,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62%,零售总额增长了233%,建筑业增加值增长了249%,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了250%(北京市统计局,2017)。由于城市人口的城郊化,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

图9 北京“城市发展新区”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2008~2016)

数据来源:北京市统计局网站。

城郊化不仅给当地带来经济利益,而且改善了环境。北京郊区大部分是山区,很多城郊化社区就建立在荒山,荒沟,和荒滩之上,这些乡间住宅多是带有庭院或花园的。而这也是这些业主购买的主要原因。他们在庭院或花园中种满了各种植物。为达此目的,许多人都会下力气改造土地。如我在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是先把地下的石头刨出来,再垫进去土壤。最初几年,每次我到野外爬山都会带回一包土。我的一些邻居甚至买土垫地。我们也购买肥料改进地力。瓦窑、鳌山国际等社区也多是如此。更有生态专家如杨晓进教授,细心研究当地气候环境,土壤水源,通过改进,把原来的荒山变为绿色园林。他说在他的园子里种了数十种共约101棵树(《壹瓦书馆》,2020);我也曾数过我的100多平方米的庭院中的植物种类,约有50种。在庭院或花园之外,社区之内,也有大量植物生长。若在山间,即使是为了美观,人们也会在房前屋后种上树木;让家园掩映在绿色之中。因而城郊化,在乡间盖别墅或四合院,不是破坏了,反而是改善了郊区的生态环境。

城郊化对于本地更为重要的成果,是吸引了大量人力资源,较之资金,这是更可宝贵的资源。如在宋庄艺术区,香堂文化新村,瓦窑作家村,上苑艺术家村,索家村艺术营,等等,其实在城郊的任何一个小区,都不乏大学教授,作家诗人,画家书法家,演员,医生,科学家,和人文学者。他们作为具有丰富知识结构的创造性人群,是有着数十、数百倍于经济财富的价值。每一颗大脑都是一个创造中心。对于偏僻的乡间,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现在人们经常抱怨乡村人才外流,而城郊化给他们带来了大量人才,甚至是极为上乘的人才。很多乡村视之如宝,拜为乡贤。例如香堂文化村曾经充分挖掘了这个群体的价值,发展起文化产业;瓦窑村也借助于作家村,召开峰会,有莫言等20多位著名作家参加。据说瓦窑共吸引了1000多名知识分子。即使有些乡村并没有主动向这些文化人咨询请教,以他们的文化与知识而形成的社区,也给当地带来了示范。

然而,这种城郊化并非是一帆风顺的。当我们说城市居民参考市场价格,根据自己的经济计算做出购买郊区房屋时,实际上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这就是当时的土地制度。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允许城市居民在农村建房,并允许农村居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只是限制其申请新的宅基地。在这种背景下,直到二十世纪末,城郊化没有制度上的严重障碍。然而当时的国土资源部有着很强的权力扩张冲动,自然倾向于计划经济模式。强调所谓“土地规划”,就是强调它自己的权力。它利用各种机会推销它的理论。一个似是而非的理论就是“18亿亩耕地红线”,即为了保证中国的粮食安全,必须由政府限制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以此作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途的理由。然而,由于政府高官们从来没有城郊化的全局视野,他们从北京城时向外看,城市化似乎是一个不断用建筑挤占农田的过程,这种直观的经验让人觉得,如果不人为地阻止在农村盖房子,城市扩张将会无休止,中国的耕地将会减少到粮食不能自给的程度。这种“理论”最终误导了当时的最高领导人。

这导致了1998年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其中有两条对城郊化产生了严重障碍。一条是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等于禁止城市居民购买或租用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条是第43条, “建设用地要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原则上禁止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设。当然,这两条修改都有着明显的违宪性质和法理上的问题。本来农村土地虽然经历了集体化,被《宪法》描述为是农村集体土地,但究竟属于农村居民,并由《宪法》第10条规定为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因而农村居民有权利决定在他们的土地上做什么。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权的限制明显侵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只不过第43条加了一个“但书”缓和了这样的错误,它说“乡镇企业 …… 例外”。因为乡镇企业也可以从事“房地产”,所以这一“例外”可以用来为乡村集体开发房地产提供法律依据。

细想一下, “18亿亩耕地红线理论”有着严重的逻辑问题。因为“城市”和“农村”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的人口密度远大于后者。当城市扩张时,就会高密度地吸纳农村人口。从一个国家的总体来看,人口从低密度的地区向高密度的地区集中,就节约了土地。市场制度也会自动限制城市规模。随着与市中心的距离增加,人口密度会减少,交易红利会减少,直到有一点,城市用途与农业用途的收益相等,这就是城市与乡村的边界。出了城市的边界,人们就没有更强的动机将农田改变成城镇。这将是一个铁律,因为总人口是有限的;就如同经济学的“边际效用递减”一样的铁律。正如自助餐店老板不用担心亏本是一样的,因为人的胃是有限的。我曾算过一笔简单的账,假定城市的人口密度平均是5000人,将全国人口都装到城市里,只需国土面积的2.9%。后来官方也承认我国实际上有20.3亿亩耕地,这极大削弱了“18亿亩理论”。然而今天虽然很少有人再说“18亿亩”,但其背后的计划经济冲动还是存在的。

2010年国土部提出了“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这本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俗称。其意图是以“小”字否定“产权”。它的依据,就是前述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的第63条和第43条。2012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了108处“小产权房清理名单”,并据说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但我到现在也没找到一份这样的判决书。在这一名单中,以昌平区为最多,其余包括房山区、怀柔区等近郊和远郊区。去年和今年被强拆或被威胁强拆的一些小区,半山云居,童话山庄,山作庭院,俄罗斯风情园,鳌山国际,雅园等,多在名单上。这显然是阻止城郊化的重要一步。然而,在我们看到的2012年对瓦窑村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出的理由是该村在“有条件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一款,建设用地应“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却不提“但书”;以及第44条,即“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它已经指出瓦窑村是在“有条件建设用地”上兴建房屋,就在自相矛盾。

市场经济的大势国土部是挡不住的。“小产权房”遍地开花,到2018年约为73亿平方米,约占城市住房总面积的24%(朱振鑫和杨芹芹,2018)为数亿打工仔提供了廉价住房,是中国经济奇迹的重要条件之一。同理,城郊化社区的兴建和发展,也是在实际上带来经济发展好处,受到郊区居民的欢迎。1999年开始香堂村党支部书记张文山带头探索利用集体土地发展城郊化社区,以村为单位采取变通措施建造和出售住宅,被普遍仿效。更有当地政府的支持。香堂模式不仅受到镇政府、更是受到昌平区政府和北京市政府的支持。昌平区还提出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支持并形成了“八大文化创意集聚区”,其中包括它后来指为“违建”的瓦窑作家村和上苑艺术家村等等(《北京商报》,2010年10月22日)。国土部显得螳臂当车。改革开放的进程使很多人相信,政府对土地的控制只是计划经济的残余,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将会与从前那些被废弃的制度一样,也会被逐渐废弃。

所以,虽然“小产权房”被国土资源部判为“非法”,但在理论界和政府内仍有争论,除了这两法条明显违宪以外,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63条所说不得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似乎是“农村集体农业用地”的误写,因为还存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存在大量荒山,荒沟和荒滩。在当时已经有数十亿平方米“小产权房”、且对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条件有助益的情况下,是一个无视事实,将大量现实存在的“小产权房”打成非法的恶意法条,其作为强拆的理由并不充分。且是届政府行政部门还算尊重《宪法》和法律,即使想强拆,也必须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且合理赔偿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业主,所以虽有一些强拆,但没有形成运动。因而其中大部分小区一直挺过了七、八年的时间没有被强拆。到了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原43条第一款的“建设用地要申请国有土地”,以及原63条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出售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条款被删除,北京国土资源局也就失去了“整治小产权房”的法律依据。

到了2019年,中央行政部门又提出“整治违建别墅”,虽然同时对“违建别墅”作了较严的限定,即指“对生态环境破坏大”,同时“程序性违法”,又是2004年以后建造的别墅;并且强调要“依法依规”,“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但由于存在某些政治因素,地方政府为执行上级指示无视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住宅权、财产权的保护,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非法使用强拆手段,遂使非法强拆成为一场恶性运动。借着所谓“整治违建别墅”,北京地方政府又将2012年公布和由法院裁决的“小产权房”的名单拿出来,实际推行了非法强拆。其实在这时,2020年开始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已经将那个裁定书上的法律依据删除,且根据《立法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92条)这个八年前的法院判决已经过时无效。但昌平区法院似乎不理会法律的修改,上述几个小区,半山云居,童话山庄,鳌山国际等仍被强拆,山作庭院,俄罗斯风情园等瓦窑的别墅区也难逃厄运;但由于判决书依据的法律失效,它出动法警执行就是非法的了。

为了强化所谓“整治违建别墅”,北京市政府还提出“北京专项整治浅山区违法占地、违建别墅”(《中国青年报》,2020))。只是查遍互联网,也似乎找不到为什么要专门针对“浅山地区”进行所谓“违建别墅整治”的理论支持。看一下地图,北京是一个东、北、西三面环山的地方。这也正是北京官方所说的“浅山地区”,海拔高度在100~300米。这是北京城郊化发展的方向,也恰恰是建造别墅的适宜地形。有专家说,“别墅筑于平地,不如坡地。”“坡地通常都位于浅山地区。”(李华彪,2014,第11页)坡度在3~10%之间最适宜建造别墅(第45页)。一方面,“坡地大多是城市建设或农林用途的‘废弃’之地。”(第11页)如在北京浅山地区,大量山坡地和河滩地不适宜耕种,却恰可以用来建造房屋。第二是,浅山坡地建造别墅有“青山环抱”和“自然地貌的独特性”(第11页),也因坡度而使建筑参差错落。第三是,作为一种低密度的山间别墅,正是一种人居与自然和谐共存,与城郊化人口密度水平兼容的住宅形式。在这里盖别墅,正是一个绝佳的选择。所以北京市政府的“整治浅山地区别墅”,比当初国土资源部提出的“清理整治小产权房”更加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经济合理性。

北京市政府几次三番地利用各种借口要强拆昌平等地别墅,反映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在土地资源配置上的正面对抗。在计划经济逻辑看来,“城市”是城市,“农村”是农村;“城市”才能盖房,“农村”只能种田。不经计划当局的允许,城市和农村的边界就不能变动。而市场经济的逻辑则认为,“城市”和“农村”是由民众对市场价格进行反应而形成的,人们会趋向于迁移到对他们更有利的地方去,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变化,“城市”和“农村”的边界会随时变动。在拔高政府行政部门规划权的人看来,城乡边界随着市场信号而变化的情况触犯了他们的部门权力,所以要强调规划权高于市场决定,并有权强制性地予以“纠正”。而赞成市场经济的人则认为,这种对所谓“规划权”的不当拔高、滥用公权强拆由市场决定的城郊化社区,不仅是对“市场经济”的宪法原则的严重违背,而且是用自己的无知捣毁由市场生成的财富和繁荣。

事实证明,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规划”严重滞后于城镇的实际发展,它“规划”的城市通常只是实际发展的城市的2/3或1/2(如在深圳),这在实际上只能由“小产权房”和“城中村”来弥补需求缺口,中国奇迹才得以出现。这样的事实不仅没有让“土地规划”顽固坚持者自我反省错在哪了,它也没有受到惩罚,反而在享受着市场导向的城镇化的好处的同时,坚称市场是错的,要用它自己错误规划“纠正”市场的有效配置。我多年前在《城市经济学》中看到 “城郊化”一章,以为这是一个常识。但当我想着手写这篇关于“城郊化”的研究时,发现在图书销售平台上搜索不到一本以“城郊化”为名的书,在《百度学术》中可以搜到一些“城郊化”文章,但大多是十多年前的研究,近年来几乎没有。当行政部门由于自己的争权动机,由于自己缺少对城市化大势的观察和理解,出于对土地性质的人为划定,认为农村的土地就应该用于农业,而不能进行住宅建设时,不仅自己没有城郊化的概念,也通过政府对科研经费的控制和政策取向,而使学术界也缺少对城郊化的探究。而缺少城郊化概念又使“规划”实际偏离市场决定的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

政府行政部门对土地资源配置于物质资产尚不可能进行有效规划,对由城郊化带来的人力资源,文化资源和精神资源的配置更无法理解,遑论规划。人类最有价值的部分就是大脑。大脑的神奇之处就在于它会给人们意外的惊喜,即思想和文化的创新。任何能够事先预见的事情都不叫“创新”,因而任何人才发展,文化发展甚或精神发展的“规划”,任何“打造”艺术家,文学家和科学家“大师”的政府“工程”都是狂妄的念头。记得哈耶克说过,失去自由所造成的损失是人们所不知道的。这是因为自由所带来的创造性是无法估量的。因而,通过所谓“整治小产权房”,“整治违建别墅”,“专项整治浅山地区别墅”对城郊化的倒行逆施,通过侵犯公民住宅权而颠覆了自由的根基,扼杀了多少潜在的曹雪芹、圣琼·佩斯,消灭了多少未来的塞尚,梵高和高更,…… 我们是不知道的。

与“合村并居”——另一种“城市化”——相比,我们更能体会“城郊化”的优势。两者的差别, 一是自愿的,一是强制的;一是个人或家庭决策的,一个是政府决策的;一个是渐进的,一个是为政绩而有时间限制的。经济学认为,一个双方自愿同意的交易是最有效率的交易,而强买强卖不仅是道德问题,而且因破坏自愿原则而无效率。个人或家庭根据市场信号的决策,是充分考虑自己的需求和财务情况的决策,因而就不是一个损害自己的决策;且在遵循产权制度和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时,也不会伤害别人。而政府是以一个行政区为单位进行决策,并让一群人采取一样的行动。而个人之间的需求和财务状况很不相同,从而无法做出使所有人都满意的集体决策,若要统一行动,就必然会损害一部分人,且要采取强制性手段。渐进性,就是不把城镇化当成政府任务,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是不颁布政策或命令,就是让个人或家庭的一个一个合约起作用。前面文献引述的英国、法国和美国城郊化都经历了一个世纪以上,揭示了城郊化的渐进性。

中国三十多年的渐进式改革证明,渐进才是最快的。与原苏东地区的“休克式疗法”相比,中国经济发展堪称“奇迹”。北京等地居民冲破国土部干扰实现的城郊化带来的经济快速成长,也证明了这一点。相反,企图通过政府命令“加快”城市化过程实际上是揠苗助长。山东省的“合村并居”运动是在政府臆想的集中点建造房屋,但在远离大城市、且交通不便的农村建造这些集中点,没有市场的支撑,农民们徒然地集中起来,仍然操持农业,反而带来不便。除了浪费大量资源建造房屋以外,还以强拆的手段毁灭了农民已有的财富。更有政府部门在新房未盖之前就拆旧房,造成农民流离失所,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在强迫农民接受合村并居时采取非法手段,停水、停电、停公交,到农民家里骚扰威胁,对他们的健康都造成很大损害,有些老弱病人因而加重病情(黄雨馨,2020)。

而如果是市场化的城郊化,由于市场的规则是同意,人们可以通过“不同意”而避免外来的干扰和强迫,从而避免损失。城市化的进程先是从乡村集镇发展为大城市,再从大城市向外扩展形成城郊化。人口密度高的大城市向邻近郊区外溢是很自然的也是有效率的事情。因为邻近郊区离大城市最近,路程也最短。城里人到乡村也是先会到离城较近的郊区,再向远处迁移。城郊化除了能使城里人享受乡村生活,同时又不放弃大城市的优势,他们可以时常到市中心去享受金融、艺术或文化的服务。市场信号不受干扰,人们就能依据市场信号作出决定,而不会有太大偏差,从而会带来自己福利的改善。任何一个家庭在决策搬迁新居之前,都会自己或通过市场中介,做好新旧房屋的平滑过渡。根本不会出现山东省合村并居时的那种旧居尽毁、而无新屋的情形。城郊化也会使郊区农民因出售资产及提供服务,而获得更多收入。

更全局地来看,“合村并居”与“整治违建别墅”(或小产权房)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现。它们都是将政府“规划”不当地放在市场决定之上,也都是没有看到城郊化是一个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大趋势,也都是因为无法让当事人接受而采取非法强拆。这两件事的同时发生进一步证明了行政部门不当拔高的所谓“规划”,在官员们对具体复杂情形的无知,执着于陈腐的观念,而又痴迷于部门争权的情况下,就会极大地偏离市场所证明的更有效的土地资源配置,却反过来认为市场决定的配置是不对的,并滥用警察力量和行政资源对之进行压制和对抗。因而,我们对所谓“规划”的批判,不仅是说它没有发现城郊化趋势,并将城郊化纳入规划,而且是说,所谓“规划”这种僵化形式不可能发现城郊化趋势,或其它市场机理导致的趋势。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要强调城郊化是城市化发展的新阶段,是今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而且要进行制度的和法律的改革,保证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时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保证城郊化的顺利发展,而将“规划”放到它应该待的地方去。

诺奖得主刘易斯说,现代经济发展有两大支柱,一是工业化,一是城镇化。现在中国大陆的工业化已经接近尾声,而城镇化的第一阶段,即人口向市中心集聚的阶段也早已结束,城镇化的新阶段,即城郊化却方兴未艾。还有一个世纪的路要走。如果当政者执迷于“规划至上”,坚持反城郊化的道路,将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性失误。其实,“城郊化”作为一个问题是我国独有的。这正是因为现有土地管理制度实际上存在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问题,限制拥有完全产权的农村居民行使产权,改变土地用途,才因阻碍“城郊化”而使其成为问题。所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要回归《宪法》,推进新《土地管理法》已经走了一部分的土地制度改革,归还农村居民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宅基地所有权,让他们按照市场信号自主决定土地用途。政府只应制定城镇规划,并将规划的性质定为对市场决定的辅助性和参考性安排。在更大范围内,如确实涉及重大生态问题,国防问题,水源问题,要经立法机关深入讨论,设立管制外,应将土地配置的权利交由市场,也就是交由个人或家庭。

参考文献

《北京商报》,“昌平八大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2010年10月22日。

《壹瓦书馆》,“一个生态环境学者的乡村梦”,2020年7月14日。

《中国青年报》,“北京将整治浅山区违建别墅”,2020年1月12日。

奥沙利文,《城市经济学》,中信出版社,2003。

黄雨馨,“‘合村并居’谁做主”,《财新》,2020年7月27日。

李华彪,《坡地别墅价值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孙淮中,“上海城市郊区化与‘新都市主义’理念的未来吸纳”,《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张文新,“中国大城市人口居住郊区化现状、问题与对策”,《人口学刊》,2003年第3期。

朱振鑫,杨芹芹,“中国住房总量估算:我们的房子过剩了吗?”,《中国式房地产投资手册》第2集,如是金融研究院公号,2018年10月24日。

2020年7月31日于被包围的忘言山房

[忘言山房] 法庭应证明它所作的判决|盛洪

这是一句废话。如同“人应该吃饭”。法庭是提供公正裁决的地方,它本该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如果法庭的裁决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或者有,却没有在判决书上写明,就颠覆了法庭本身的性质。但是这句话在我们的社会中却大有用处。这是因为确实就存在着没有证明的判决,而且似乎还变得习以为常。

我于2006年购买了在北京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附近的“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房子,是一个约330平方米的院子,有约170平方米的房子,有四间正房,一个东廂房。2020年7月底被怀柔区政府非法入侵并于于8月摧毁。

被非法摧毁前的小院

小院被非法摧毁时情形

我将该区九渡河镇诉上法庭。怀柔区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21)京0116行初358号),驳回我的诉讼。驳回的依据是,

原告盛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故其不具有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这个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它说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我在委托律师时,已经将购房合同、发票和房产证的复印件一并交给律师作为证据,相信我的律师也将这些证据交给法庭。我后来询问了律师,回答是,当时在法庭上律师强调了这些证据,但法官认为没有政府房管局的房产证就意味着没有合法证据。这显然是错误的。

购房发票

购房合同

房产证

首先,房管局发的房产证不是证明房屋产权的唯一的或首要的凭证。一物的产权是否某人的,首先是看某人获得该物的程序是否合法。我是付出60万元从出售者——西台村经济合作社处购买,有合同,发票,还有西台村村委会发的《房产证》。在市场经济中,产权的取得不需要政府证明,只需两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同意,即可实现产权转移。

房管局是政府设立在城市中负责登记城市中房产的机关,它原来的作用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管理所有被视为公房的房屋,在改革开放以后是在民间产权转移后再加上政府的保证,也并不是房产有效性的唯一证明。当一个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某一个人后,且房管局还没有颁发房产证时,这个房子已经属于购买者。这时如果发生对房屋的侵害,显然不能以没有房产证来说购买者没有权利要求赔偿。况且在农村地区,政府没有房管局设置,农村房屋几乎都没有房管局发的房产证,也没有这种要求,这当然不能证明农村的房屋都没有合法权利。

退一步,即使法官将房管局的房产证视为房屋合法权利的证明,其原因是房屋建造所占土地违反了它所谓的“法律”,也应是证明房屋出售者没有权利,而不是房屋购买者没有权利。如果房屋出售者没有权利,政府有义务阻止它出售自己没有权利的东西。但房屋已被出售,说明政府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房屋购买者是善意第三人。他按照市场上通行的善意假设,认为出售房屋的人是善意的,它建造的房屋是合法的。当政府惩罚开发商时,对购买者已经花钱购买的房屋非法拆除就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利。也许法官辩解说,购买者是在知道小产权房屋有风险的前提下购买的房屋,因而自身负有责任。然而,出售者能够在相当长时间出售房屋,而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制止,给出的信息就是房屋出售是合法的。况且《行政处罚法》规定,追究违法行为的时效是两年,而我所购房屋已愈14年。更说明如果政府在14年以后指责房屋占地违法,是它自己违法。

再退一步,即使法官否认了我对房屋的产权,我与家人在2007年以后实际在该房居住了14年。我显然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居住权和使用权是不管是否有产权,权利人仍然拥有的权利。直到2020年7月28日夜晚,当怀柔区九渡河镇组织暴徒围攻并破坏围墙冲进社区时,我及家人还住在该房屋中。他们的非法行为不仅破坏了院落和房屋,还造成了对正常居住的骚扰。我在黑衣人的包围下在我家院子里坚持了五天,最后终于不堪忍受他们制造的恶劣环境离开了该房屋。这甚至在被告答辩中也间接证实了。我的居住权和使用权是不容否认的。

所以,法官如果要得出“原告盛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的结论,应该有义务证明这个结论。若达到这个目的,他需要:

第一,证明盛洪没有购买“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房屋,就要提出证据证明,盛洪没有持有与西台村经济合作社的购房合同,没有该购房的发票,也没有西台村村委会颁发的《房产证》。

第二,证明盛洪及其家人没有在该房屋院子居住过,没有购买家具家电装备该房屋,没有在该院子里种植树木和花卉。

第三,尤其要证明盛洪及其家人在2020年7月28日至9月2日没有居住在该房屋院子。

显然,法官们没有这样做。

其实,关于我在该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被告在其“答辩意见”中也实际上承认。它说,“被告在拆除案涉房屋时,原告已自行把案涉房屋搬空,其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这说明直到它滥用暴力威胁拆房之前,它知道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并且还备有家具和家电,但没有说明为什么原告将案涉房屋搬空。这实际上是在被告非法动用2000多人于2020年7月28日夜晚围攻案涉房屋所属“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并破坏院墙非法侵入后,每天有四五个人包围着原告院子,在原告房屋周围骚扰并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原告实在不堪忍受,在第五天即8月1日就离开了。

准备离开。门口还有两个黑衣人。

但原告并不认为他是放弃了这房屋的产权,而是周末出去郊游。在这之前,我写信给时任怀柔区委书记戴彬彬,告诉他我并非放弃该房权利,而是出外郊游,如果他趁我外出之时侵犯我的房屋,将是犯罪行为。当然我也对他不抱希望,所以我在离开的时候将我家钥匙交给我的一个邻居,让他视情况将家具家电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如果他想要,就归他了,并不是我自己搬走的。如果被告在非法强拆时看到的是搬空的房屋,那就是我的那个邻居将家具搬走了。而他之所以将家具搬走,应该是在被告威胁下被迫搬走的。这就是原告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的证据。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法院是一个中立的公正的裁决机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这一原则,法官的立场应是中立的,不应偏向任何一方。然而这一案件的法官却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法官本应在双方主张基础上做一中立裁决,但法院所作的“原告盛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的判断,既没有对被告一方所主张加以审察,也没有中立地到涉案现场进行调查,法院的裁定书却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前提下做出,很显然是和被告站在一起的。它用行动证明,被告作为一个行政机构干预了审判,法院只是被告的工具。这明显违反法官的中立定位。

这是一个枉法裁判。我猜参与审判的法官,应是从法学院毕业的,应该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有着忠实于法律、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精神追求,但他们做这种明显违反宪法原则、罔顾事实的裁定,或许在他们心中还有些矛盾,觉得这一裁决是他们的历史污点。虽然在可见的时间内或许这个枉法裁判不会受到公开的推翻,但在他们心里,如果他们还有良心的话,就不会安宁。或许他们已在这个地方工作多年,耳濡目染地学会了违宪违法的作法,并且还有侵犯他人权利不受惩罚的优越感,养成了枉法裁判的恶习。这种感觉比不安的感觉更差。

一审裁定书末页。

对此判决,我于2022年4月6日向北京三中院提出上诉(上诉书为律师所拟)。其中对该《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驳斥:

一、上诉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诉讼

……上诉人事实上是花费资金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实际上占有、居住在涉案房屋,即使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可能无法产生物权法所规定的经过不动产登记后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上诉人已经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

……

所以,上诉人当然跟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权属登记形式上的权利归属,不能成为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也就是说,《物权法》所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权属登记所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利益、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行政机关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查清实际权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应囿于权属登记。

涉案房屋虽然没有进行任何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属登记,但无登记不代表无权利,尤其是不代表无诉讼权利。如果按照只有权属登记才能提起诉讼的逻辑,本案将不存在任何适格的原告,这将是极为荒谬的。

……

三、被上诉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定程序,且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

如前所述,涉案房屋已由原告购买并实际占有、居住、使用,有权机关并未对原告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对原告进行公示催告,被告在不具备任何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径行强行野蛮拆除原告房屋,严重违法,严重侵犯原告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

……

对于我的上诉,北京三中院在其2022年8月4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22)京03行终738号)予以驳回。其理由与一审法院的理由一样,连文字都几乎一样:

盛洪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故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法院的裁决没有显示出它“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我们所看到的,是将一审判决的牵强理由照抄了一遍。本来,它若驳回我的上诉,应该对上诉书提出的上诉理由一一回应,用事实和法理进行驳斥。

具体说来,二审法院应该做以下几件事情:

一、证明在盛洪与西台村经济合作社之间,不存在买卖“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B201号院的交易。

二、证明盛洪或其代理律师没有出示过该交易的证据,购买合同,发票,或西台村颁发的房产证。证明一审法官曾经在法庭上向原告律师索要证明房产的证据,但原告律师没有提供。

三、证明盛洪没有在该院子房屋居住过,尤其是在2020年3月至7月没有居住在那个地方。

四、证明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政府没有在2020年7月28日夜晚,动用众多暴徒围攻“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拆毁其院墙,非法侵入该社区,并在其后的若干天围住盛洪居住的院子,并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五、将上述事情做完以后,再将证明结果对照一审判决,做出二审判决。

当然,二审法院还可以从程序角度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如一审法院在作出“原告盛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的判断时,是否向原告索要过证据,如果它认为证据没有合法性,是需要在判决书上说明的;如果它想否定原告除了产权之外的其它权利,他更要为了证明原告的居住权、使用权的不存在而提出事实证据。一句话,如果一审法官提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他有举证责任。二审法院所应做的所有事情,就是将证明结果与一审判决相对照,得出该判决是否正确的结论。

现在看来,该二审法官没有做上述的任何一件事情。只是将一审裁定书的那句极端错误的话抄了一遍:“原告盛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

我猜想二审法官和一审法官一样,大概是比较年轻的法官,他们应是法学院毕业的。他们是没有在法学院学到法律的基础知识,还是没有受到为司法公正而奋斗精神的激励?他们作出这样的判决,不需要法律知识,不需要对事实的详查,不需要对公正的坚持。从他们的作法看来,现在当法官很容易,只要按照领导的意图作没有事实和法理根据的判决即可。

二审裁定书末页。

实际上,大陆中国的法院不能实行宪法的独立审判原则,原因是在法院之上有一个所谓“政法委”。它并不是一个合法的政府机构,却有事先决定司法裁判的权力。关于我诉怀柔区九渡河镇的案子,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大概早就在北京当局制定强拆面积计划时就决定了的。据报道,北京计划在从2017~2022年共“拆违”两亿平方米,以实现其“减量发展”(苑苏文,2022)。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北京市政府把这一目标分解到各个区县,规定每个区县每年的“拆违”面积。如果区县党政领导没有达到这一目标,就有被替换的危险。据孙立平教授说,他曾问昌平区区长,根据什么判定一个建筑是“违建”,回答是,先拆了再说,只要拆够了,区长接着当,否则换人(视频)。据说,2019年北京市人大开会时,讨论所谓“拆违”问题,当局的说法是,先拆了,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拖着不受理,等拆完了再受理。可以想见,它们的策略是无视法律,以蛮横无理的说当事人“没有诉讼资格”了事。

另外,还应该注意到,按照《法官法》,怀柔法院的法官是由怀柔区人大任命,而人大并不是真的民意机关,其代表与同级行政部门多有重叠。因而他们在组织关系上隶属于怀柔区政府,他们的任免升降都与怀柔区政府有着密切关系。应该说,怀柔区法院审判我的诉讼,是违反回避原则的。怀柔区法院与怀柔区政府之间有着紧密的行政隶属关系,这是很强的利害关联,当怀柔区政府侵犯了我的住宅权,财产权,居住权和使用权时,怀柔区法院不可能做出不利于被告——怀柔区九渡河镇的判决。所以,怀柔区法院的裁定从根子上就无法公正。若保持司法公正,应该异地审判。

那么,北京市的这种“拆违”是否合法呢?这一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宪法保护的住宅权,财产权,居住权和使用权。我们在北京市政府官网上,没有找到有关北京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文件,说明北京当局做这种“计划”是一种非法行为,它连表面上走一下程序都不肯;当然即使走,也是僭越它自身权力的作法。它的所谓“拆违”,是强制拆除它认为的“违法建筑”,是否“违法建筑”是它在它自己的“计划”中已经确定 了。它没有一个认定“违建”的公开的合法程序,没有被害人的反驳和申诉程序,只是由它单方面的指认。具体地,是指定它的下属单位,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配合它的“拆违计划”给出一个“违建”的认定。从“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违建”认定看,它的“认定”东拉西扯,牵强附会,没有法律根据(盛洪,2020)。所以,这一“计划”本身就是非法的。

原来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样貌

被非法摧毁后的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社区

总体来讲,这个对侵犯我的住宅权,财产权,居住权和使用权的枉法判决,并不是个别法官的失职或滥权,而是一个系统性错误的一部分。这个错误将公民授权的公共机构变成一个侵犯公民权利的组织,并滥用权力在远在罪恶发生前就决定了后面的司法判决。然而,这决不是说在这一系统性罪恶扮演某一角色的人就没有罪恶。没有他们,这个系统性错误就不可能得到实施。而他们,以为自己只是执行者,就没有罪责,正是这种阿伦特斥责的“平庸的罪恶”推动了系统性错误的实现。因而,大陆中国的法治任重道远。这不仅需要有形制度保证法庭的独立审判,还要在司法文化上形成对“只听上级命令而无视法律”的态度的罪恶感。

参考文献

苑苏文,“五年拆除违建超2亿平方米,北京如何减量发展”,《中国新闻周刊》,2022年7月28日。

盛洪,“此心安处是吾乡”,《盛洪教授》2020年3月12日。

2023年 1月6日于五木书斋

《盛洪教授》:忘言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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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言山房】走向邪恶的路都是非法的|盛洪

盛按:纪念我们的美丽家园——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被非法入侵和摧毁三周年。(2023年7月28日)

盛按:两年前的这个夜晚,2700名暴徒围攻我们的“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它们用钩机拆毁了我们的南墙,从缺口处冲进来攻陷了我们的家园,并在几天后将其非法摧毁。对这场暴行我们诉诸了法律。但我们清楚地知道,当法院法官还被行政官员任免时,我们不能期待会有公正的审判。那我为什么还要诉诸司法呢?这是因为,我首先要穷尽我能使用的合法手段,即使遭到枉法裁判,我也是行使了我的权利,而对方却违背了它的社会承诺。这会被纪录在案。天道之法是永恒的,不会被暂时的滥权违法有所改变,而滥权却不会持久,当权力最终被制约的时候,天罚就会降临。(2022年7月28日)

盛按:纪念我在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家园被非法摧毁一周年。(2021年8月5日)

盛按:今天看到一个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公告”,称带领香堂村建设文化新村的张文山进行了“违法建设”,号召社会各界举报他的罪行。且不说这种恩将仇报,将改革开放的功臣,造福香堂一方的英雄诬为罪犯的作法多么违逆天道,仅从技术角度看,硬伤也是惨不忍睹的。可对照我在本文中引用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第62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它为了配合对香堂文化新村的非法强拆,就加罪于张文山,以为这样做强拆就“合法”了。殊不知只要目的邪恶,一定会有很多破绽。开发香堂文化新村已经是20年前的事情了,即使真是“违建”,也早过了两年的追诉有效期;而如果是“违建”,政府相关部门却逃不了被惩罚的命运,没有有效期的限制。天道和自然法不会因为有人暂时滥用权力就可以被扭曲的。权力短暂,天道永恒。

盛按:为了完成非法强拆的“任务”,违法行为已经超越了以往所有的非法强拆,在现在香堂强拆进行时中不断翻新。如在12月21日非法强拆艺术家昔音的家园时,先是几个警察模样的人谎称有人举报家中有危险品,但既不出示搜查证也不亮出警官证,就带领上百非法强拆分子破门或翻墙侵入。进来以后没有找到所谓“危险品”,却将窗户的玻璃打破,并砸开屋顶阳台的门,将父女俩人绑架出去,随后就将家中家具搬出,并在第二天进行了非法强拆。警察的首要条件就是“服从宪法”,也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警察法》规定警察在看到公民的财产或生命受到侵犯时要及时制止;国务院禁止警察参与非法强拆。这些昌平区的警察看来已经到了完全无视任何法律的地步了。再发此文。(2020年12月25日)

到了7月31日,周五,这本是我们习惯的登山日。在过去的四天里,每天都在恶劣的环境中度过。白天我还照常读书,但院子外边包围着黑衣人。他们虽然多是被骗而来、且待遇很差,但终究构成了对我和家人的威胁,且在我的院子周围发出噪声。警车在社区里反复发出威胁,又一次证明他们卷入了这次非法强拆。本来安静的乡间山房,变得嘈杂不堪。我只得躲进屋子里去写作。我多是上午写文章,下午处理一些较轻松的事务,晚上改文章。这几天,除了写了“就破墙入侵事致戴彬彬”的信,和“伪造的合法性”外,我还将早已基本完稿的“城郊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大趋势”最后定稿,并放到了我的博客上。有的朋友看到后,还说我“很淡定”。其实不淡定。到了晚上,墙外总是有黑衣人的声音,甚至到了后半夜,还有整队、喊口令的声音,还有拉动铁围栏的声音,丝毫不顾忌这是别人安睡的家园。我躺在床上,一时睡不着,突然想,这是我的家,我们有权利自由进出。

周五下午我们给强拆方打了电话,要求出去。他们商量了一下,同意我们出去。但由于他们的心虚,他们已经把我们的车锁上了,并且要由他们开过来。其实重要的东西我们已经搬走了,我们再找了一下包含信息的,或认为还有些价值的书籍和小物件,装上了车。为防不测,我们将我们的钥匙交给了一个邻居。我们并不是要搬走,而是要出去度周末。在我要上车的时候,突然发现有十多个强拆方的人在围观,有人甚至说“盛老师走了”,似向我告别。我没理她,这种破墙而入的人,已经没有礼尚往来的道德基础了。在法律上,我认为我没有搬家,我只是在暂时离开自己的家;但我也知道,在物理上,这一去恐怕就回不来了。在法律上,这是我的合法的住宅;但在技术上,有人有能力拆毁它,且暂时不会受到惩罚。

这天晚上,我将“伪造的合法性”定稿发出;后来又过了几天,8月4日,我又完成了另一篇文章,“伪‘裁定’,三重假”,至此基本上完成了我对这一事件的初步评论和分析。结论是,这个怀柔区强拆者依据的“法院行政裁定书”根本不存在,7月28日强拆者的行为是“从头到尾违法了”。我就此向李克强先生写了一封信。我并向最高检察院控告了这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进行非法强拆的案件。很快,怀柔区检察院打来电话,说我必需先要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情况下,我才能向检察机关控告。我随后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上“局长信箱”报了警。我并同时向中共中央纪委、最高法院网站进行了举报。我给戴彬彬又写了一封信,告诉他我只是暂时离开,并不是搬走;他如果侵入或拆毁,就是犯罪;并告诉他我知道他的“法院行政裁定书是假的”。他的网站回应我的是表示“此事已完”的一些文字。但我知道,在他心里,这事不会完,直到他的整个余生。

在离开我的小院的第二天,我们在大觉寺后山登山时,发现我的院子已被入侵。在这之后,信息就中断了。后来在8月5日,邻居传来了我的房屋院子被拆毁的视频和照片。我的院子很好认,这是原来的样板间,是一进社区大门第一眼能看到的院子。屋宇院墙倒塌,唯能看到三棵树。两棵是银杏树,是我一住进来就栽种的;还有一棵是海棠树,是更早由开发商种的。院外有一个亭子,当初建时有点挡住我从屋里眺望长城的视线。这虽然已在意料中,但我心里仍是隐隐作痛。我已说过,住宅就是人的外层身体,强拆就是在伤害生命。我更能体会我的邻居们的感受,尤其是把这里作为唯一居所的邻居。邻居们大多比我们要更珍爱这个地方,我们也许是这里居民中比较粗放的一种。我到邻居家串门,发现他们的房屋结构,外观,屋内装修,家具和摆设,庭院的布局,草木的料理,都比我们的要精致。在这里,是一种享受自然又能发挥自己审美想象的美的生活。为了抗拆,邻居们在小区里贴上了“我爱小院”的横幅。而人间最大的罪恶之一,就是有目的地摧毁明知是别人最珍爱的事物。

我在此前发过一些文章,从各个角度讲到强拆的非法性。对于这次对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非法强拆,我也写了三篇东西证明仅从现有法律出发,也能判定强拆者伪造了“法院行政裁定书”。我最近又发现,这个“行政裁定书”及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后简称“北京规自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针对的当事人之一,北京中天恒实投资有限公司早已关闭,更证明了它们的伪造性质。不过在哲学层次,这都无需证明。因为一个导致罪恶结果的行动,一定是违背自然法的。具体到中国大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法治化成就,已经形成一个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任何一个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都会受到这个或那个法律的禁止。一个旨在摧毁公民美好生活的行动,如果不违法就不能成行。而这些法律能否起到保护作用,关键在于它们能否被遵守和实施。因而即使按照这次行动策划者想让别人相信的“思路”和步骤,如果不违法也不可能“成功”。例如,假定怀柔区政府确实有了他们所称的“法院行政裁定书”,所有事情都像他们所说的那样,也注定是违法的。

假定他们所称的“法院行政裁定书”是真实存在的,其中依据的北京规自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违法的。首先我们要注意,它若想作出这一行政处罚,就要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正当程序。这包括要事先告知当事人(第31条)。而一般理解,“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百度百科)且在这一特定的案件中,实际的“被执行人”并不是“违法”的当事人,而是购买“违法当事人”房屋的业主,而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在不同利益相关人之间寻求公正解决办法,所以无论把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业主当作“当事人”或“被执行人”,都要直接告知,只有他们的权利得到行使,才能找到这个公正解决办法。而依据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依据第42条,当事人有权提出举行听证。但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业主并没有在事先被告知,也没有机会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第41条,北京规自委“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如果业主们有机会进行陈述、申辩,并举行听证会,对于拆除房屋这样严重的事情,在行政处罚之前进行质证,且听证会是公正的,这一所谓“行政处罚”也许就会被阻止。据那个所谓的“行政裁定书”,北京规自委说,“查2005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地为菜地、果园,河流水面。查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至2020年),规划用途为林业用地区。”所以断定这是“违建”。然而既然存在争议,要判断是否“违建”就不能仅按照图纸判断,而应要到实地考察。实际上,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所占土地是河滩地,建设过程的照片显示,该地表层是一层河滩石头。之所以被报为“菜地、果园”,是由于政府实行对农用地的补贴政策,不少农村集体虚报农田所致。至于2006年以后的规划,就更无实际依据;当然更无法与宪法保护的住宅权相对抗。但事实上北京规自委在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并没有经过这一正当程序,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053号)就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即便北京规自委突破了《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即使假定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就是“违法建筑”,也还有法律加以限制。这就是《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老北京四合院是在2006年,即13年前建造的,早已超出两年的限制。当然他们也许会援引该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并狡辩说“违法建造”这个违法行为一直延续到了认定“违建”之时,但这显然是在混淆“行为”和“行为的结果”的概念。建造行为早在13年前已经结束,老北京四合院的存续是这个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行为本身。这种区别,也可用英文的一般过去时(constructed)和现在完成进行时(have been constructing)来辨别。这是基本常识。如果否认这一点,这个第29条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几乎所有没有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后果都会延续至今,例如某人砍伐了一棵树,其延续至今的后果就是这棵树没有了,但不能说,其行为延续至今。

问题是,在13年后发现某个小区是“违建”,正当的法律程序应该是什么样的。尽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不能再作出行政处罚,但相关的行政机关却应该因其没有及时发现而受到惩罚。该法第62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现在北京规自委认为老北京四合院是“违建”,也就说明它在13年前“违法建设”行为正在实施的过程中并没有“制止”和“处罚”,并放纵当事人将房屋出售给并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由于强拆使他们“遭受损害”,价值愈百万的家园被非法拆毁,适用第62条,北京规自委的负责人显然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北京市规自委没有受到惩罚,却反过来惩罚他们加害的公民,完全颠倒了加害与受害。

按照他们编的故事,这个本来应该受到惩罚的机构,却采取了一种明显恶意的作法,嫁祸于在这个故事中最为无辜的人——业主。假定北京规自委真如它自己所说,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所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在其后刻意向业主隐瞒了这一事实,即使是在2月份回答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业主的信访时,也只字不提它曾经做过这样一个涉及信访人重大权利的行政处罚(盛洪,2020)。而这一恶意却在7月27日怀柔区法院“行政裁定书”中溢于言表。它说,北京规自委给“当事人”,中天恒驰公司和西台村股份合作社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6个月之内,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所以该处罚已经生效。谁都知道,这两个所谓“当事人”已经将建造的房屋出售完毕并赚得利润,产权已经转到业主身上,如果用强拆房屋来惩罚“违建”当事人没有一点可能,却会损害无辜的善意第三人。更何况,其中之一,北京中天恒驰公司早已不复存在,何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而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该包括实际承受重大惩罚的利益关系人——业主们,北京规自委称已经告知了“当事人”就是不完整的,甚至是恶意隐瞒的。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应有利益关系人参与,而其前提就是他们应被告知。针对涉及行政处罚标的的第三人,《行政强制法》第39条已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就中止执行行政处罚。这也说明,第三人首先要被告知,才能“主张权利”,因而上述北京规自委向第三人——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业主隐瞒行政处罚信息的行为,不仅是一个行政部门玩忽职守损害公民的行为,而且是一种刻意伤害特定人的行为,妨碍了业主享有上述“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权利,而其目的就是要拆毁这些公民的房屋,这是与政府定位完全背道而驰的目的。

最后,尽管北京规自委连续突破法律限制,仍有一个对“行政处罚”最基本的限制,这是“行政处罚”性质决定的。“行政处罚”是区别于“刑事惩罚”的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方式。其区别在于,“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违法行为”,具有较低的伦理可责性和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较轻的一种,从而其处罚也是较轻的;而较重的犯罪和惩罚,则属于“刑事惩罚”的范围(陈兴良,1992)。行政处罚不应该越过边界,规定只有刑事惩罚才能采取的措施。在《行政处罚法》中,最严重的行政处罚是“没收非法财物”,这一般是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物,当然不能解释为“没收房产”,因为房产不仅是财产权,而且是住宅权,后者虽然涵盖前者,但要远远大于前者。就更谈不上可以“强拆”了。一般而言,“没收房产”只适用于敌国或战犯的房产;或有严重经济犯罪或者叛国等重罪的人。而“强拆”是在理论上比“没收”更严厉的惩罚。

因而,“没收房产”或“强制拆除”只能是一种刑事惩罚,是要由检察院起诉,并由法院经法律正当程序作出。而行政秩序中并不包含这样严重的惩罚,从而一个行政机构绝无资格做出决定。而且在现在大规模非法强拆运动中,住宅被强拆的业主都是没有过错、更没有严重犯罪的人。如果北京规自委指责的“违法建设”确实存在,实际有过错者也是建造者和销售者。而且即使对于他们,他们的过错也没有重到要没收房产甚至强拆的地步。《立法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87条)又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北京规自委更没有权力违反宪法,直接采取减损甚至否定公民的财产权和住宅权等宪法权利的行动,将“没收”和“拆除”作为“违法建设”的处罚手段,这就突破了它的权力上限。

我们注意到,在几年前,当时的国土部还是有些分寸,例如2014年到2016年,北京国土局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几乎都是“罚款”,只有一项是“没收非法所得”(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2018)。这还是大致得体的。因为所谓“违法建设”,主要是占用了农地,破坏生态的情况是极少的。即使是真的产生了负面结果,也可以采取其它方法惩罚,甚至可以弥补所谓“违法建设”的后果。例如占用农地,可以用占补平衡的方式来解决。通过罚款或其它方式在类似土地上让占用者开出新的农用地,即使是花钱从别处运土垫地都比强拆还地要更节约和有效率。至于生态环境,我已经在“城郊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大趋势”中讨论过一些,别墅业主们不但不会破坏环境,反而由于自己对自然和美的崇尚会种植草木,改善环境。即使有些地方需要更大投资,也可以通过对建造者和销售者的罚款实现。更为重要的是,比例原则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房屋建造者和销售者即使有被指的过失,也不能用强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业主家园和摧毁他们的审美生活方式作为惩罚手段,这是极端不对称的。

再看看怀柔区政府。我们注意到,怀柔区法院的所谓“行政裁定书”的落款时间是7月27日,而怀柔区政府非法入侵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是在7月28日凌晨两点半左右,就相当于当晚。这说明这个所谓“法院行政裁定书”即使不是伪造的,也是被区政府操纵的。因为一个公正的法院裁决应是一个悬念,不可能在事先就知道有一个确定的裁决,因而也不可能在事先就进行精心的准备。若想在7月27日实际组织2700人,多台铲车和钩机,数十辆搬家车,至少需要几天时间,如果要为此融资,就要更长时间,在28日凌晨进行偷袭是绝无可能的。这也反映了怀柔区政府作恶的迫不及待的心情。现在在一个银行的投资或大额资金转账,都需要有两三天的“冷静期”,这样一个涉及数百无辜业主上亿元资产的摧毁行动,竟如此急不可耐。其不想给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时间的动机,也昭然若揭。不能不说,政府官员心中的善意和对公民的忠诚,是保护宪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更奇怪的是,如果我们相信怀柔区政府编的故事,北京市规自委和怀柔区的作法,也充分展示了存在着事先策划好的、针对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阴谋”,其目的是拆毁这个社区,而形式就是不择手段。我已经在“让非法强拆畏惧法治”和“产权理论的重要一课”中提到过,怀柔区九渡河镇政府曾经在3月23日,3月26日,和3月30日连续三次到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贴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催告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都是以镇政府的名义,而只字未提北京规自委2019年12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只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根本就没有北京规自委的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种情况是,九渡河镇政府知道北京规自委给它所辖西台村提出的行政处罚,并涉及在该镇居住的100多户人家。但它并没有在它的上述三次公告中提及,联系到怀柔区法院所谓“行政裁定书”中得意忘形的言词,也只能说这是蓄谋已久的隐瞒。

无论哪种情况,尽管该镇政府没有“违建”的认定资格和强拆的权力,它也要对它发出的法律文件负责,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四合院的业主们对该镇政府的行政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怀柔区政府就不能强拆。不管是否存在北京规自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合院业主们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都是对同一标的的行政处罚提出的,因而即使其他行政相对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业主们作为这一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之一已经满足了第44条“不能强拆”之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真的存在同一标的两个重叠的“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针对其中任何一个进行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不能强拆。也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9条,业主提起行政复议相当于“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应因“确有理由”而中止执行。而怀柔区政府又假装它的九渡河镇政府没有张贴过威胁强拆的告知书,也没有收到过业主们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之事,是掩耳盗铃之举。

无论北京规自委还是怀柔区政府,都不能回避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在10~20年前它们同意甚至鼓励的城郊社区建设项目,在它们没有对自己当初的决定作出否定和惩罚,也没有对其导致的后果做出承诺加以保护的情况下,又由它们自己作出新的决定,实际上否定了它们原来的决定,并对由于它们的同意或鼓励而形成的后果加以摧毁。而这一后果已经附加了别人的投入。这违反了法治和市场的基本原则。一个市场中的主体,如果发现自己过去的决策是错误的,它也只能承认过去决策所造成的别人的现状是不能否定的,只能修改自己的决策。换句话说,一个行政机构,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否定它以前曾经作出的决定。法律正当程序应该是,它首先要按照原来的决策程序,用文字对它原来的决定进行否定,并公布于众;同时要对它认为当初错误决策的法律责任人进行惩罚。第二,它要对按照它的错误决策而进行投入的别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在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要对纠正错误可能产生的损害进行充分补偿,而补偿是否“充分”,则是受损害者说了算。

我们知道,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2006年在怀柔区政府的鼓励下才进行的建设,当时的国土资源局至少也默认对土地的利用。这与北京昌平、怀柔、密云等许多城郊社区的情况是类似的,都是获得了至少区一级政府的支持和鼓励。而到了2019~2020年,它们在没有对自己原来决策有任何公开否定,且没有对其错误决定的后果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转而说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是“违建”,应该“拆除”,它们就不是提供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政府,而是导致公共灾祸(public bads)的有组织侵害公民权利的机构。在法律上,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改变决策而不公开声明,也不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就否定了自己的自然人或法人身份。一个社会如果承认政府行政部门可以这样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承担自己错误决策的法律责任,不承担由此给公民带来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说自己“今天正确昨天也没错”,就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机构,将会给这个社会及其公民带来令人恐惧的灾难。这是一个法治国家所不能容忍的。

现在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已经被夷为平地,这说明上述列举的各项法律已被北京规自委和怀柔区政府一一破坏。综合本文和我以前文章的讨论,相关行政部门至少违背了二十项法律规定(详见附录)。这相当于一条路上有二十个关卡,只要其中一个关卡过不去,就无法走通这条路;只要这二十项法律规定有一项发挥作用,老北京四合院也不会被强拆。现在怀柔区政府既然已经证明它完成了对四合院的非法强拆,就说明它有能力无视这二十个法律关卡,并无一例外通通闯过。与强拆的冲击和四合院的瓦砾的画面相比,法律体系的被摧毁似乎不那么直观,然而这却是比摧毁家园还要致命的破坏。对法治规则和产权制度的破坏绝不止是拆除了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也不仅仅可以非法强拆北京昌平、怀柔和密云,山东、河北等地的大片别墅,而且作出示范告诉社会,一个政府行政部门可以违背任何一项法律,因而可以拆除任何一座建筑。这种对法治原则和宪法精神的破坏,还不仅会表现在财产权和住宅权领域,而是可以一般化地扩展到任何一个领域,公民及其它组织的宪法权利将不会有法律的保障。

它们为什么可以如此肆无忌惮?我的律师告诉我,我寄往怀柔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原封不动寄了回来。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该机构想消灭我进行行政复议申请的这个事实。根据《行政复议法》,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如果不受理,应在5日内用书面告知申请人。从来没有规定可以退回申请人的申请书的。这是怀柔区政府为了掩盖它的违法的又一次违法。8月31日,我又收到北京市政府发来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中说,北京规自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已经超出“指鹿为马”的荒谬了,这不仅是说其颠倒黑白,而且是指其滥用公权而飞扬跋扈。假定北京规自委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真的,怀柔区政府正是据此已经强拆了我的家园,给我造成10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和不可数计的精神损失,它说与我“无利害关系”,这是简单常识就可证伪的谎言;北京市政府之所以敢于这样说,与它蔑视我国法律体系有关;有公权可以滥用,它既不需要证明,也不需要对质。这意味着,它在用暴力说话。

实际上,我早在三月底就向怀柔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到现在也没有任何回音。这说明怀柔区政府在直接干预法院。而这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条)政府行政部门无法无天行为的原因在于,它可以堵塞公民在权利受到它伤害时获得法律救济的渠道,而这本身又是违法的。而这种“违法”的危害性要远高于直接侵害的违法,它破坏的是作为“社会防疫系统”的司法体系。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体系是用来保护宪法的,而其最重要的约束对象,就是政府行政部门。因为只有它们才有能力残害公民权利,并且大规模地造成社会灾难。这套法律体系本来就是用来约束政府的。一旦法律体系遭到破坏,政府行政部门就无人能够制约,任凭它的意志在社会中横冲直撞。它的存在就是一种反宪法的存在。

我们看到,在老北京四合院在被怀柔区政府以空前非法手段攻陷并摧毁以后,北京诸区的强拆运动越发肆无忌惮、张牙舞爪。例如怀柔区桥梓镇政府于8月13日以防汛为名将驭水山居小区的居民骗出,在他们返回时封锁了小区大门,不让回家。又有消息说,怀柔区干脆给四合上城小区下最后通牒,只给三天搬家腾空时间,到第三天直接就来强拆,两天就拆完了。瓦窑别墅区自6月底陷落后,到现在非法强拆的别墅逼近1800座;对于唯一居所的人保留住房的请求毫不理会。最近又听说有人放风说,“拆完瓦窑就拆香堂”。而香堂有3800户,万人居住,相当于一个城镇。这股非法强拆的邪风又刮进了北京城区。政府行政部门不顾居民小区内已是建设用地,且小区内用地纠纷是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强行进入小区,拆除业主的栅栏和阳光房,居民稍有抵触,就派警察或黑衣人恐吓,美丽社区变得散乱狼藉。非法强拆在扩大和加速。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政府行政人员也变得蛮横无理、嚣张粗暴,颇让人有“得志便猖狂”之慨。

这种狂妄是一种错觉所致。我曾经提醒过戴彬彬,不要以为他非法强拆“成功”了他就“合法”了。只要稍微清醒一点,就知道这只是他滥用了我们的资源导致的幻象。这种悖谬的情形能够持续多久?在人类社会的特定情境下,有时会出现由于权力不受约束,违法行为暂时得不到制止和惩罚的现象。但文革的历史告诉我们,尽管江青在权势熏天时为所欲为,但在十年后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严厉惩罚。现在这种违反了二十项以上法律规定的行为,难道会让人忘记吗?莫说法治和民主的世界大势浩浩荡荡,就是在中国大陆,执政党公开宣称的原则,有哪一条支持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治化,“决定”要“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这一原则若现在没人用,终会有人用。违反一项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违反了二十项法律规定的行为则是破坏法律体系,是一种严重得多的犯罪;一个非法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越多,公民和社会越不能容忍,就越会更早且更严厉地加以纠正。

由于大规模非法强拆,在北京昌平和怀柔等地,已经出现了一片片少则数十亩、多则上千亩的瓦砾废墟。若在这些废墟上重建昔日家园,就要恢复和巩固法治环境和产权制度。其前提是,那些以非法强拆行为破坏法律体系的人受到严厉惩罚,那些受到行政部门的非法侵害的公民得到了公正且充分的补偿。一个有效的法治环境不是纸面规定一下就可实现,而是要经过一系列的长期的奖惩才能形成。产权制度也是在与破坏产权的人的斗争中,随着那些产权受到损害的人伸张正义,那些侵害产权的人得到惩罚的过程逐步形成。在这里,所有的非法强拆受害者恢复自己家园的努力与法治中国的努力是一致的。经过这样一个过程,政府官员开始敬畏和尊崇公民宪法权利,所有胆敢挑战这些权利的人都将待在监狱里;来自公民的权力资源只能用来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住宅权和表达自由等;这段非法强拆的历史将作为惨痛教训让后人铭记。在这时所有的家园才能真正安全。如果有一天我们真能看到四合院重现在九渡河的原址上,那就不仅是它的业主们的胜利,而将是中国法治和产权制度的节日。

参考文献

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区别”,《中国法学》 1992年第4期。

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行政处罚违法建设”,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2018年5月20日。

http://ghzrzyw.beijing.gov.cn/zhengwuxinxi/xzcfjg/kcsjch/201912/t20191213_1157236.html

盛洪,“伪造的合法性”,2020年7月31日。

附录:北京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关于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违法行为

  1. 2020年3月23日,北京怀柔区九渡河镇政府到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住宅门口张贴“限期拆除告知书”,该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资格和权力判定“违建”,是僭越权限,非法威胁强拆;
  2. 3月26日,九渡河镇政府到老北京四合院张贴“催告书”,僭越权限,非法威胁强拆;
  3. 3月30日,九渡河镇政府到老北京四合院张贴“限期拆除决定书”,僭越权限,非法威胁强拆;
  4. 7月28日凌晨两点半左右,九渡河镇政府在没有法院授权的情况下,偷袭老北京四合院,违反《行政强制法》第53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该偷袭强拆行为是在小区业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未完之前,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44条)
  6. 该破墙入侵行为是在夜间,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第43条)。
  7. 该镇政府派至多2700人围攻,不经小区居民同意,从破墙处冲进小区,厉声恐吓小区居民,犯了“非法入侵罪”。
  8. 在该偷袭行动中,强拆人员用钩机破坏围墙,后来将老北京四合院整个小区的所有房屋院子拆成一片废墟,是滥用公权大规模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罪行。
  9. 在该偷袭行动中,强拆人员手持铁棍和盾牌,重伤3名小区居民,触犯了“非法伤害罪”。
  10. 强拆人员进入小区后,封锁小区,不许居民出入,触犯“非法拘禁罪”。
  11. 强拆人员阻碍邮递员、快递员进出,侵犯了小区居民的“通讯自由”的权利。
  12. 强拆人员在小区里制造停水停电事故,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43条)
  13. 怀柔区政府滥用警察力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7月28日及以后的非法强拆行动,并在小区业主110报警时不出警,违反了《警察法》第26条第二款“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以及违反了国务院的不得“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的禁令(《国务院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
  14. 怀柔区政府工作人员以滥用警察力量威胁小区业主不要录相和拍照强拆场面,强迫业主关闭了三个微信群,侵犯了业主们的自由表达的宪法权利(第35条)。
  15. 在7月28日入侵后,九渡河镇政府在各家门所贴“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告知书”,是无效的,因为镇政府无权强制执行拆除,是非法威胁强拆。
  16. 该“告知书”没有出示它所援引之怀柔法院“行政裁定书”,因而不能向居民证明该“行政裁定书”存在;也没出示它所援引之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之“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而不能证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九渡河镇政府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17. 该“告知书”所依据北京怀柔区法院“行政裁定书”,是在小区业主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没有完成之前作出的,违反了法定程序,是无效的。
  18. 上述怀柔区法院的裁定书,是应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瞒着实际重大利益相关人——小区业主的情况下,只告知北京中天恒石投资有限公司(实际上已不存在)和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股份合作社,是重大的法律程序上的违法。
  19. 小区业主是从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股份合作社手上购买的小区房产,是善意第三人,退一万步说,即使小区住宅真是“违建”,必须由出售方充分补偿后,方可退出房屋,才能拆除。但此次破墙入侵在完全没有赔偿业主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强拆,对真正过错方(出售者)没有惩罚,却将过错损失强加于业主,是违反《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原则。
  20. 怀柔区政府花费纳税人的钱雇用非法强拆人员和强拆设备,违反了《预算法》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范围的规定(第27条,第93条)。
  21. 北京规自委在2019年12月2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053号)之前,并未向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业主告知,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事先告知当事人的规定(第31条);
  22. 也并未听取老北京四合院业主的陈述和申辩,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23. 业主因此也并未得到举行听证会的机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2条,当事人有权提出举行听证;
  24. 因未履行《行政处罚法》的上述程序,北京规自委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但它仍当作有效,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1条,未履行上述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
  25. 北京规自委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它所谓“违法建设”行为13年后做出的,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6. 北京规自委如若认定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是“违建”,并导致老北京四合院被非法强拆,它在13年前并未发现并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62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北京规自委直接将“没收”和“拆除”作为“违法建设”的处罚手段,是以其行动严重突破了它的权力上限,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上限。
  28. 如若怀柔区法院2020年7月27日的《行政裁定书》为真,其引用《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一款,……”是过时法条,在2020年的新《土地管理法》已经删除。(第92条)其引用的第76条第一款即新《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这两条都不能得出强拆的结论来。这涉嫌“枉法裁判”。
  29. 怀柔区政府退回我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如果不受理,应在5日内用书面告知申请人”。
  30. 北京规自委和怀柔区及其九渡河镇政府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人身自由,财产权,住宅权,表达自由和通讯自由等宪法权利。

2020年9月5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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