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议】让比赛一方蒙住眼睛,结果会怎样?|盛洪

最近网传最高院办公厅发“通知”,宣称将开通仅供法院内部查询的裁判文书库,言外之意将关闭裁判文书网,被批为“不公开就会不公正”。为什么有如此说?仅对司法体系而言,信息不公开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大陆中国的司法制度延续了传统的原被告形式,又借鉴了普通法的控辩对抗、法官中立裁决的程序。如果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检察官和法官掌握的信息,辩方律师不掌握,胜负可知。这就相当于让比赛的一方蒙住眼睛,结果可想而知。我们常说,“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比赛是不公正的,现在这种作法更进一步,“既当运动员,又当规则制定者”,规则规定比赛一方蒙住眼睛。原来的作法是想在更多场次获胜,现在的作法是想在所有场次获胜;在原来已经是在更多诉讼中的不公正,现在则预示着要在所有诉讼中的不公正。

大陆中国的司法制度,在现行宪法和法律的书面框架下,是原告,被告,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共同构成的司法体系,是经过正当诉讼程序,原被告、控辩双方经法庭辩论,法官再依据法理和双方提供的信息做出公正裁决。但近来经常听到对辩方律师的打压,或限制出庭或提问,或偷走手机,或制造事端恐吓,甚至将其抓捕,已经造成律师一方的弱势,现在再蒙住他们的眼睛,就会使现行司法结构的一角整个坍塌,也就在摧毁整个司法体系。在原来是否打压律师还视具体地方当局、具体法院的个性有所区别;现在全面关闭裁判文书网的作法则是系统性地要在所有场合制造一方劣势,保证自己获胜的结局。

然而,就法院的性质而言,它的“获胜”不应是在具体诉讼中的获胜,而应是提供公正的司法裁决。因为它的性质被定义为“中立”,不是任何一方。人为地制造原被告、控辩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正是法院的失败。因而最高院办公厅的文件正是一个“失败宣言”。它不仅宣告大陆中国法院要蓄意制造司法过程的不平衡,很自然其结果不可能公正,而且也宣称它将违背宪法原则。宪法第35条规定的“自由表达原则”内含着“信息公开”“信息对称”原则,因为自由表达不仅符合表达人的利益,而且符合所有其他人“获得自由表达信息”的利益,因而限制信息公开内在地违反了自由表达原则。宪法第41条规定了公民批评政府和官员的权利,如果他们不能获得政府(法院)如何工作的信息,他们的这种宪法权利就受到了削弱和侵夺。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不能检索和比较不同地方的裁判文书,就无从知道当事人是否得到了公平的司法裁判,这一原则就沦为一句空话。

因而,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具有实现宪法原则的意义。然而最高院办公厅作为一个不具有立法资格的司法二级机构,竟可以以其一纸文件作出违反宪法原则的事情,这突显一国制度结构的脆弱性:一个办公厅就可以拆解宪法结构。而且如此做时既隐蔽又公然。它并不直说“别人不能上网查询裁判文书”,就不用给出这样做的理由——实际上它想不出看来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实际上意味的结果又是违宪违法的大举动,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如果任由这种偷拆的现象泛滥,制度结构大厦就会坍塌。一国人民之所以聚为一国,社会之所以有序运转,全赖宪法制度结构的支撑。制度结构不存,国将不国。

虽然这一事件具有宪法性的性质,但并不是只有深谙宪法和法律的人才能看出。其实这只是常识。谁都懂得,让一方队员蒙上眼睛参加比赛是不公平的。宪法原则无非是以常识为基础的。因而这一关闭裁判文书网事件具有很强的象征性,相当于把“不公正”写在脸上。它无非宣告,大陆中国的法治将会进一步系统性地恶化。这与当局近来的宣示正好相反。它希望民营企业重振信心,本应改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家相信他们的人身和财产能够得到安全保障。关闭裁判文书网只会引出新一轮寒蝉效应。而对于外国投资者和游客来说,这种象征性的事件也很容易让他们更加相信,在一个法治不彰的环境下投资或旅游是一种冒险,更加止步不前。那些免签的示好优惠政策带来的便利会被更大的危险所抵消。因而关闭裁判文书网的一纸“通知”,使改革开放、振兴经济的武功尽废。这正是一网关而法治退,法治退而环境恶,环境恶而内外惧。解决的办法,就是拦住那个关网的手。

      2023年12月19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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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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