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心诚意] 论宪法爱国主义|盛洪

盛按:深圳一个日本男童被杀,令人同情和悲痛,但这还不是最令人担忧的事情。据传一位叫作黄如一的政府官员说“杀个小孩多大事儿”、“我们的纪律就是杀日本人”。由于他的身份,这比那些围攻罗翔的粉红“爱国贼”们更可怕。我们曾多次强调,爱国就是爱她的文明规则,首先就是不要杀人。“人”指所有的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这个黄如一觉得杀个小孩不是什么事,是大家没见过“大世面”才大惊小怪,暴露了他对生命的残酷态度和对文明规则完全违背。他这句话里甚至没有国籍限定,他担任政府官员就是他治下百姓的生命威胁。他说杀日本人是“我们的纪律”,就更为恐怖。这说明这次事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项“纪律”。是纪律,就类似于法律,就要所有人遵从,是否意味着在全国要系统性地出现杀人事件?而这种“纪律”是根本违背文明规则的,也就是根本叛国的。日本侵略过中国,在中国犯下暴行是永世不能忘的。但是这些暴行之所以是罪恶,是因为它违背了文明规则——不可杀人。当时中国人民奋起反抗,反杀这些侵略者是天经地义的。我们也应该不忘仇恨,只是仇恨的对象不是某个民族,而是他们奉行的野蛮规则。二战结束,日本战败,他们的战犯在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中受到了公正的惩罚。日本作为一个民族也接受了和平宪法,不再遵循丛林规则。如今杀一个无辜的和平的日本儿童没有丝毫正义可言,反而与当初的日本鬼子一样,用武器杀害手无寸铁的妇孺,是一种怯懦和卑鄙的罪恶。这样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的文明规则,谈何“爱国”?这是叛国。(2024年9月25日)

盛按:对最近苏州“刺日”事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称凶手是“英雄”,甚至有人公然要求释放他;一种称赞胡友平女士是“见义勇为的英雄”。到底谁是真爱国?我在本文中指出,“国家首先是一组规则,它能使一群人长期聚集在一起,生活,生产,交往,共同走向繁荣。”所以,不是任何人,也不是任何物,而是一组文明规则才是公民忠诚的对象。对于任何公民个人来说,遵循这组文明规则首先要尊重和保护其他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那个刺杀日本人的凶手,是对手无寸铁的外国人行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践踏了基本文明规则,只能是一个罪犯。如果我们的社会把他捧为“英雄”,就会有更多、数不清的这类“英雄”出现,无缘无故攻击和平的他人,那就会造成人人自危的情境,人们自顾不暇,国将不国,遑论社会繁荣、国家昌盛。将这种作法用于国际,就是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的“道理”。那时的日本人之所以可恨,不是因为他们是日本人,而是他们违反了基本的文明规则,侵夺他人的土地和生命。如果一个日本人反对侵华战争,那是应该尊敬的。从勇气方面看,这个凶手也称不上“英雄”,只是一个懦夫。他手持利器,在暴力上占有优势,对妇孺下手,难道还有比称他是“英雄”更滑稽的事情吗?这种人更有可能面对有暴力优势的权力屈膝下跪。他只是懦夫们的“英雄”。反观胡友平女士,虽手无寸铁,但为保护车上的日本儿童身犯险境,才称得上是英雄。她所做的事情同时也是在维护那个尊重生命的宪法原则,这不正是壮烈的爱国之举吗?而这个文明规则的道理并不艰深,只是一个老百姓的常识,如同她的名字所蕴含的“友好”与“平凡”。向胡友平女士致敬!愿她安息!(2024年7月1日)

盛按:最近看到有人打着“爱国”的旗号,在莫言作品中鸡蛋里挑骨头,企图起诉莫言违反《英烈保护法》,不仅是闹剧,而且很可悲。该人并不知道“爱国”该爱什么。爱国并不是要爱具体的个人或集团,也不是不能说批评国的话,而是要爱使国成为国的文明规则。这体现在《宪法》中。《宪法》第35条宣示了自由表达原则。这才是使人民享有权利的基本条件,才是使人民感到骄傲的原则。如果作家写作动辄被扣上“抹黑”的帽子而遭惩处,普通人民的自由表达权利该怎样保护?如果没有自由表达权利,一国人民怎样感受尊严?人民没有尊严,国家怎么会可爱?(2024年3月4日)

爱国主义本来是个好词,但近年来却似乎有些贬义。如在“爱国”的旗号下,发表仇外排外言论,主张用武力解决国际纠纷,宣泄大国沙文主义甚至帝国主义主张,动不动就叫喊发动战争去消灭世界上的异己存在,等等;似乎越极端,越残暴,越血腥,就越爱国。这显然不是爱国的本意。若是,那二战时的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也是“爱国”了。凡是好的东西,总会被人用来装扮自己。“自由”本是个好词,但罗兰夫人说,“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因而要辨清“爱国主义”到底指的是什么,才能正确使用它,才能剔除那些冒名的“爱国贼”。首先要辨清的是,“国”是什么?

谈到“国家”,一般想到的是,一片土地上有一群人。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只是“国”的结果,而不是原因。为什么这群人能在一起生活和生产,并且相安无事?这是因为有一套他们之间交往的规则。荀子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说文解字》说,“分”就是用刀把物分开;意指每个人应该拥有的资源份额,“分”的引申意就是“应得的部分”,这与rights一词所含的“适宜”、“适当”是一个意思,即正当权利。“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因而权利是一群人生活在一起、互相交往的规则基础,也是最大的利益。

说到国家,就不是一个短暂的存在,而是持续相当长时间,才能形成国家的观念。这就意味着使人们“群”在一起的规则,不是一个“坏”规则,就不能“无分”。而无分有多种形式,一言以蔽之,就是如果有些人拥有了不恰当的“分”,就会“争则乱,乱则穷”,这群人就不可能再在一起生活和交往了,这个国家也就不存在了。因而,说国家,必定是存在了相当长时间,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所遵循的规则是对的。所以,国家首先是一组规则,它能使一群人长期聚集在一起,生活,生产,交往,共同走向繁荣。一群人只是这组规则的结果,而脚下土地则是副产品。尤其在上古社会,当时地广人稀,相比之下,使人长期聚集在一起的规则比土地更为稀缺,比人群更为重要。这在中华文明的早期历史中就有过这样的意识。

《史记》记载,周之先王古公亶父时,周人居豳地,“薰育戎狄攻之,欲得财物,予之。已复攻,欲得地与民。民皆怒,欲战。”就是说戎狄进攻,在给了他们财物以后还不罢手,还要土地和人民。周的百姓愤怒了,决心一战。古公亶父说,“有民立君,将以利之。今戎狄所为攻战,以吾地与民。民之在我,与其在彼,何异?民欲以我故战,杀人父子而君之,予不忍为。”意思是说,人民设立君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今天戎狄进攻是为了要我们的土地和民众。而由我作君主或由戎狄作君主有何不同?民众为了让我作君主而战,但让民众牺牲父子兄弟而继续作君主,我于心何忍?于是古公亶父率亲属和族人迁到了岐地,豳地的百姓也都追随他迁到了岐地。周边部族的人听说古公仁慈,也到这里来归附。

这个故事说明,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价值是制度规则。古公原来以为戎狄占豳地只是换了个君主,所以才觉得自己离开避免了一场战争对民众有利;而在上古时期地广人稀,土地并不是很稀缺,迁到另一处并不算困难。而事实上民众看得清楚,古公并不是只代表他一个人,而是一组制度规则,如荀子所说,“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他的职责是保护权利体系这个制度基础。制度规则要是变了,他们就不能很好地生存下去,遑论社会繁荣。他们跟着古公迁到歧地,是追随着这组长久以来使他们能够和谐共处、有效生产的制度规则。古公因此愈加明白,“乃贬戎狄之俗,而营筑城郭室屋,而邑别居之。”“戎狄之俗”即丛林规则,贬斥它是为了尊崇周人已有的制度规则。“营筑城郭室屋”则是实行这组制度规则的外在表现和物质结果。虽然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土地不那么稀缺了,但在这个特殊情境下所突显的制度规则的首要性,却是亘古不变。

今天看来,这组制度规则就是宪法原则。它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秩序。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今天的宪法原则是各文明社会在发展过程吸取兴衰成败的历史教训的结果。而这些历史教训又凝结在这些社会的文化传统中。如在中华文明中,一直把规则价值放在其它价值之上。当楚王陈兵洛阳,问周大臣王孙满九鼎之轻重,王孙满回答说:得天下者,“在德不在鼎。”在这里,“德”指规则价值,而“鼎”是国家权力的外在标志,是派生的。不要误把外在标志当作国家的真正价值和原因。王孙满历数九鼎在夏、商、周之间的得失流迁的历史事实来证明这一道理。《尚书》云,“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意思是说,上天并不偏袒某个政治集团,只看它是否遵循道德价值。这也是强调规则价值是公共治理资格的唯一评判标准。道德就是善的行为规则,道德价值就是规则价值。

实际上,传统中国对所谓圣君的崇拜就对他所遵循的道德规则的崇拜,而不是个人崇拜;就如同前述民众归附古公亶父是追随他所代表的规则价值一样。虽然伏羲,大禹,商汤等古代政治领袖早已不在,但散布各地的伏羲庙,禹帝庙,汤帝庙仍香火不断,显然不是盼望他们再生,而是崇尚伏羲立婚姻,大禹治水,商汤祈雨所蕴含的道德规则。有些人说,在传统中国人们只崇拜皇位,这似乎缺乏根据。一个人是否一个合法领导人,要看他做的是什么。周武王在伐纣誓师时说“抚我则后,虐我则仇。”“后”就是王,“仇”是敌人。“抚”是服务,“虐”是侵害。这两种不同的行为,全在有德无德之间。纣王酒池肉林、残害忠良,已自悖天命,自贬君位,而成仇敌。因此孟子说武王伐纣,“只闻诛一独夫,未闻弑君也”。这从反面说明,国家也不是个别领导人,而是高高在上的天道,和人们可以理解和把握的天道——道德。

这组制度规则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前述的基本权利,它们是一群个人组成社会必要的前提。如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表达自由,人身安全,住宅权,等等,如果这些权利不能得到社会的保护,就还不如不加入社会。如果国家意味着可以随便侵犯这些权利,那就是“苛政猛于虎”,最好从国家中撤出。为保护这组权利,一个国家在制止公民暴力相残、抵御外侮方面相对容易,难的是制约国家本身滥用权力侵害这组权利。而这个制约机制也蕴含在这组权利之中。首先是自由表达原则。这是保证国家不偏离道德价值的信息条件。如果出现对权利的侵犯,人们必须能够表达出来,揭露侵犯权利的犯罪行为,从而动员国家的制衡机制惩罚和约束滥权行为。如果这一原则不被遵守,这个国家的制度规则就会被侵蚀,国家也就因此而瓦解。

因此,国家制度规则的第一原则就是自由表达。它比国家一切外在表现或标志,土地,民众,鼎,领导人,行政机构重要得多。因此说国家是自由表达原则也不为过。古今中外无数事例都在说明,遵循这一原则国家就存在,不遵循这一原则国家就不存在。商纣不但拒谏,还要消灭批评者,杀比干,囚箕子,吓走少师彊,结果身死鹿台。代商而兴的周朝,不仅有召公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之说,“子产不毁乡校”的佳话,而且制度化设立了风官,专门收集民间风刺之诗,以纠朝廷之失。另一个压制表达自由而亡国的例子是隋炀帝。他自称“性不喜人谏”,多次杀死谏议者,使得周边大臣只是阿谀奉承,文过饰非,将遍地反叛轻描淡写为“小窃”。最后当宫外军士要反叛,有宫人报告,炀帝竟杀之。在宇文化及缢杀炀帝时,历数他的罪恶,最后是“专任佞谀,饰非拒谏”。而代隋而起的唐朝,以鼓励批评闻名。既有唐太宗的“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贞观政要》记载的从谏如流的经典案例,更有在周汉传统基础上创立的台谏制度,以科举为背景的士大夫群体的崛起,形成高质量的政治批评传统。商亡周兴,隋亡唐兴,正是自由表达原则的中华历史记忆。

这组宪法原则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它们遵循自然法, 在传统中国称天道,在现代称“自发的秩序”。这是不依赖于任何个人或集团的立法,是亿万民众经历长久世代互动形成的习俗、惯例和传统所内含的规则。一个最突出的自发秩序就是市场,前述各种权利也是经由互动自发形成的。在文明早期,文化精英们对这些自发秩序加以记录、汇集、思考,提炼出文明规则,形成了文明经典。文明经典所记载的基本原则,与在具体实践中的规则互动,形成了一文明中活的自然法传统。在其中尤其重要的是,产权制度,市场制度和民间习俗。遵循这组制度规则,民众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就能得到保证,他们之间互动就会源源不断创造出财富,社会就会繁荣,国家就会兴盛。

当然,这组制度规则也不是全部可以自动运转。当制度规则是善的时候,财富会涌现,人们就互信和合作,会天然带来贪婪的目标和行恶的间隙。对于利用制度之善行恶的人,就必须有能够防御的机制。尤其是,当暂时掌握国家权力的人,以国家名义而行恶时,国家本身要有制约和惩罚机制。这就是法治。法治是法的统治。其中之法就是前述天道,自然法,自发秩序。法的统治就是所有人都遵循法的规则,那些被法创造出来临时掌握权力的人尤其要遵循法的规则。而悖论是,徒法不能自行,法必须靠人才能实施。要求掌权者遵循法的规则,就需要有一套能够让他们就范的制度结构。这就是王在法下的制度结构,包括,民主,司法独立和表达自由等。

一个国家的宪法原则还包含得更多,但其核心价值基本上可概括为表达自由,遵从自然法和法治。有了这些,一个国家就不仅存在,而且会长久存在,走向繁荣。没有这些,一个国家即使现在暂时存在,也会因侵犯民众权利而造成普遍的伤害,使国家离心离德,终会走向没落。因而一个国家的核心要素是这组宪法原则,而不是其它外在形式和结果。所以爱一个国家,就要爱使这个国家得以存在,使国家中民众得以安宁和幸福的宪法原则,而不是其它什么。个别人或集团,只有当他们遵循宪法原则时才是值得爱的,但人无完人,并且不能永生,他们决不是持久的爱的对象。尤其是,当他们变得违背宪法原则时,就不值得爱了,如果还爱,就不是爱国了,因为他们没有对这个国家有任何贡献,而是伤害。

这种情况在那种因个别领导人严重偏离宪法原则、导致重大失败的国家尤其明显,这会造成国家认同的危机。如二战后的德国。当时的德国人显然不能继续将希特勒当成国家的象征,德国人的爱国主义应落在何处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时一些德国知识分子提出宪政爱国主义就是解决政治认同危机的可靠方案(维尔纳 ∙ 米勒,2012,第10~38页)。比起具体个人来讲,保护权利和自由的宪法原则一方面具有普世性,一方面具有永久性。它不会像个人一样犯错误,因为它是对历史和世界各国宪法原则的借鉴、总结和提炼;它不是具体的人类生命,所以只要它的原则是对的,它的生命就是永恒的。这种宪政爱国主义既能帮助德国人重拾历史的自豪,袒然批判纳粹的暴行,又能与其它具有同样普世价值的国家互通情谊、成为朋友甚至盟友,还能在实际生活当中体验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发自内心地爱这个国家。

实际上,在文革以后的大陆中国,人们也经历了政治认同的危机。在此前几十年间,他们被教导说,国家就是领袖,自己的责任就是保卫领袖。而一旦发现十年浩劫就是领袖制造的,他们就会感到自己的忠诚被愚弄了。在这时,中共总结文革的历史教训时提出要禁止个人崇拜,实际上将个别领导人与国家区分开来;之后不久又修改了宪法,在其中加入防止文革重演的宪法原则,包括对公民权利的重申、对国家权力的限定和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和监督。这样就部分化解文革后国家认同危机,使不少人从宪法层次重新确立对国家的忠诚。然而,当局并未推动这种转变意识的普及,知识分子群体也没有如德国那样就这一问题有深入的讨论,因而许多人仍然不清楚何为“国家”。这大概是造成今日爱国主义被滥用的部分原因。

今日的“爱国贼”只把外表上与国家有关的东西,或者声称是“国家”的东西当成“国”,而不知道“国家”最有价值的东西是她的宪法原则。当打着“国家”旗号违反宪法原则时,对这种行为的拥护也被视为“爱国”。如把一些对侵犯公民利益行为的揭露视为“抹黑国家”而加以辱骂;在国际场合,对外国人士对当局违反中国宪法的批评视为对国家的攻击。而不知这样恰恰违反了表达自由的宪法原则,这一原则是国家得以存在和繁荣的基础性原则。这样就以“爱国”的名义损害国家。因为反对表达自由就是反对国家。而相反,对偏离和违反宪法原则的行为加以揭露和批评,才是真正的爱国。

因而,坚持宪法爱国主义才是真正的爱国主义。它一方面接续中华文明的传统,这一传统表现为坚持政治批评的表达自由原则,坚持以习惯法为基础的自然法传统(梁启超,2012,第19页),坚持自周公始强调不干预和追求公正的司法传统(盛洪,2016),强调自发秩序所形成的“从来就有”的权利,强调自发秩序本身,强调无论是谁都要遵从天道,遵从习惯法(礼),并建立了一套制度,包括谏议制度,史官制度,科举制度,谥号制度,经筳讲席制度等等,约束权力使之遵循天道。虽然这套制度没有很有效地实现对权力的约束,但其背后所蕴含的制约权力的价值取向,又凝结在现代宪法原则之中,仍是今天宪法爱国主义的重要资源。

其它在保护权利和约束权力方面做得更好的国家,其宪法爱国主义资源更为丰富,更值得借鉴。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立法机构设立限制表达自由的法案,在其长期的历史实践中,是一个被用来有效维护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可诉宪法原则;英国自十二世纪发展起来的普通法,是通过吸纳习惯法规则价值的接近自然法的传统;独立的法庭审判是保证法治的重要制度安排,其陪审团制度让普通民众参与而使判决更接近公正。多国的宪治民主结构是相对有效地约束权力的制度结构。这些制度安排在保护自由表达,遵从自然法和法治方面的成功,鼓励我们吸纳进来成为我们的宪法爱国主义资源。

当然,这里所说的“宪法”不是文本上的《宪法》,而是天道、或普世公正规则的代称。其要点是如何“群”的问题,即如何共同生存的问题。“个体认识到彼此是自由和平等的,并且享有共同生存的公平条件;换句话说,寻找到足够共通且彼此接受的理据来回答‘想要如何共同生存’的问题。”(维尔纳 ∙ 米勒,2012,第52页)这样说,“宪法”是一种理念,甚至是一种文化。它更包容,“被认定为合法的冲突可以具有与共识同样重要的意义”(第57页)。它是一种更为抽象的规则价值,是公民应该忠诚的对象。“普遍的道德准则仍旧是忠诚的最终源头”(第58页);“宪政爱国主义依然是对准则和原则的忠诚”(第59页)。

当我们将宪法作为爱国主义忠诚的对象以后,就会发现,这组宪法原则与其它健康发展的国家的宪法原则类似,从而会成为大陆中国与其它国家交往的道义基础。忠诚于宪法,这一宪法又与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原则相类似,就不会在国际场合为违反宪法的行为辩护,就不认为对违反宪法行为的批评是对国家的冒犯,而被认为是对这个国家的爱。而这又正是对全人类的爱。这种意境又是中华文化早就蕴含的。《易经》云,“天下文明”。意思是说,文明规则是普遍适用的,因而文明必是天下的,“天下一家”是因为他们共享一个文明规则。

那么,如果天下共享一种文明规则,国家还有意义吗?为什么要效忠于一个特定国家的宪法呢?国家还有意义。虽然宪法原则是全人类共通的,但它们却是在世界各地不同环境、不同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必然带有不同文明在具体形式上的不同。具体形式表现为不同的语言,不同的文明经典,不同的诗歌、音乐、建筑等,这些具体文化形式对不同的具体人群有着的特殊的意味,使他们有特别亲近、容易接受的感觉。而对于人类来说,多样的文化会使人类文化丰富多彩,不同侧重的制度规则还会形成互补,以解决单一文化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因而同样的宪法原则,却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人们对自己感到亲切的形式表现出热爱。这正是在普世的宪法下仍然忠诚于国家宪法的意义。

参考文献:

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载《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12。

盛洪,“天道之法:儒家的道—礼—法秩序观”,《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

维尔纳∙米勒,《宪政爱国主义》,商务印书馆,2012。

2023年7月5日于五木书斋

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正心诚意] 论宪法爱国主义|盛洪》有3个想法

发表评论

了解 盛洪教授 的更多信息

立即订阅以继续阅读并访问完整档案。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