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跋】《礼与普通法》自序|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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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礼”与“普通法”放在一起是我的提法。之所以放一起,是因为它们很相似。它们都是起源于民间的习俗,或更正式的说,是习惯法;在此基础上,它们都提炼出了更一般的规则,并且实际上成为社会的主导秩序。但是在近世以来不少中国知识分子看来,它们很不同,一个很“现代”,一个很“古代”。这其实是在近代以来中西冲突的背景下才有的扭曲看法。自英国在鸦片战争中打败中国以后,一种逐渐强化的意识是,中国过去的所有制度或文化都要为这一失败及以后的一连串失败负责,而英国的则是它的胜利的全部原因。这当然是在一种极端情境下的激进看法,但在以后逐渐成为主流。于是这两个看似相近的东西却在不同国家中命运迥然不同。

在英国,普通法发源于古老的习惯法,它之所以好,是因为它“很是古老,先后为五个民族适用和接受”;罗马法、威尼斯法和基督教法“都没有如此古老之历史根系”,因此是“最为优秀的”(福蒂斯丘,2008,第57~58页)。而在中国,礼的发源更古老,它的源头是夏商周三代。它之所以坏,也是因为它古老,因此陈旧、落后,还“吃人”。要想现代化,要想变得繁荣和强大,就得彻底否定礼,引进“先进”的制度和文化。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导致更大的灾难,不仅没有现代化,反而发生了严重的倒退。当改革开放后,向原来习惯法(如原来的土地制度)方向回归,经济和社会应声反弹,繁荣重启。

于是,人们怀疑,导致中国失败的原因并不在于它的礼,而是另有原因。我们发现,在鸦片战争时期,英国的税率远高于中国,虽然它的经济总量还不如中国,但政府所支配的资金却超过了中国。再加上欧洲多年战争激励的武器技术的发展,它已经武装得非常强精良。当时中国的知识分子也发现了这个秘密,但他们把这个经验教训推向了极端,走向国家主义、政府万能的方向。他们也没有看到,英国在加强政府职能的同时并没有破坏民间的习惯法,而是将普通法推向更高的位置,相当于宪法。更加上当时更加激进的主义又传播到中国,政府控制一切的作法有了更为“科学”的理论基础,于是反对中国自古以来的习惯法就成为一个潮流,在文学上成为一个时尚,以致出现了《狂人日记》这种极端激进的作品。由于这个作家在大陆中国即使是极左时期仍被官方崇尚,以致这种对礼的污名化被广为接受,成为当时的年轻人终生的信念。

我们发现,由于人性弱点,在特定时代裹挟下的思考难免偏离冷静和中立的状态,会被当时的巨大思潮左右;如果我们意识到这种人性弱点,有意避免之,或许可以对历史中的制度有恰当的评价。我将礼与普通法一并提出,发起“礼与普通法”研究群,就是一种力图保持冷静且中立态度的学术努力。本书就是这一系列努力的成果。包括我在“礼与普通法”研究群沙龙中的发言,包括我写的若干篇论文,也包括我对历史中的礼法的研究,还包括我从这一学术视角出发的评论。当然是否真的保持了中立,还要看我们的研究成果是否能站得住脚,能否经得住批评,能否经受得住历史的检验。

本书的第一部分是“方法”。礼与普通法首先是一种方法。在这里,方法主要是指认识论和思维方法。它有若干思想资源。一是哈耶克的认识论和关于自发秩序的论述;一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一是有关礼的观察、收集和思考的方法,即儒家的方法;一是普通法的经验的案例的方法,还有就是新科学——沃尔夫拉姆的元胞自动机的方法。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礼与普通法的方法是建立在假定人的理性有限基础上的。人类不可能完全认识和把握理想的秩序,这一理想秩序也不会源自他们的头脑;他们只有通过观察他们的行为及其后果,并不断作出修正来逐渐接近理想的秩序。人的先天综合判断只是在这一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用来判断某一行为规则的优劣。行为规则是外在于人脑“自然地”发生的,这就是自发秩序。

由于自发秩序发生于人们之间的互动,且无外力干预,最后收敛于人与人之间的均衡,所以是好的。它反映出的规则特点是抽象的,否定性的和非目的性。抽象即不规定到细节,否定性即不做肯定性规定,非目的性即它只规则行为而没有特定目的。因而,从微观来看,自发秩序又是非常简单的。惟其简单,才较少限制,才给予了人们更大的自由空间,反而能形成复杂的社会结构。这种用简单方法解决复杂问题的取向,在儒家传统,哈耶克理论,普通法传统和新科学中都有所体现。于儒家,在身家国天下四个层次中,规则基本一样,只是有些微调整;在哈耶克理论中表现为对“正当行为规则”的强调;普通法传统则是专注于法律正当程序和判例;沃尔夫拉姆的新科学则证明,简单行为规则可以生成复杂的结构。

礼与普通法的方法是经验的,案例的,试错的,谦恭的,而不是唯理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说是“经验的”,是说它对已经发生的事情更感兴趣,更愿意实践,也更重视对当下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在头脑中构想一个乌托邦,然后推行之。这体现于儒家对礼的观察、思考和实施,也体现于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传统,它着重于对具体判例的思考和讨论,进而推进规则的演进。所以说是“案例的”。儒家对礼的规则的阐述也贯穿于对具体案例的评判之中,如在《论语》和《春秋》中对非礼行为的谴责。说是“试错的”,是说根据对某一规则的实施的后果判断优劣,进而加以改进。说是“谦恭的”,是说人类主体知道自己在宇宙中的位置,知道自己理性的有限性,对他们所不知道的部分保持敬畏,表现为敬畏天,敬畏上帝,敬畏自发秩序,……,这样就不至于走向“致命的自负”。

本书的第二部分是“理论”。在礼与普通法的方法论基础上,就要给出礼与普通法在学术上的解释和理解。首先人类社会需要有秩序。假设有一种理想的秩序,或叫“天道”或“自然法”。但由于人类的理性有限,我们都无法完全理解和把握这一理想秩序。一个简单和现实的方法就是观察在人间已经生成的秩序,这就是习俗,习惯或惯例。如前所述,由于它们是民众之间自发互动形成的,又没有外力介入,所以是纯粹的,好的。这些自发秩序可以拿来就用,也可以进行思考,发现其中的规则价值,提炼出可以用文字描述的文明原则。这就是礼和普通法产生的过程。它们因而都是从习俗,习惯或惯例中,即从习惯法中发展而来,最后形成的人间秩序。礼与普通法虽然不够完善,但已是在人间最接近“天道”或“自然法”的秩序。

习俗或习惯法为什么是好的,可以用制度经济学更精确地分析和论证。习俗就是重复行为的规则。一个好的行为规则必然是在达到个体目标时更为节约成本的规则。它产生于人们的互动之中。这说明人们的行为是交换的。与市场交换相似,它也服从于等价原则,即人们会用自己的行为交换与之等价的别人的行为。“等价”是他们心里的判断,经过他们之间行为的一系列调整过程,最后实现行为的等价或均衡。一个人之所以愿意遵循习俗之规则,是因为他或她认为这样做会带来便利或者至少不吃亏。这种行为等价交换的观念也是一种成本-收益分析,当外部条件或具体习俗形式发生变化时,行为的成本收益也会发生变化,人们也会随之调整他们所交换的行为,即习俗发生变化。还会出现多个不同习俗之间的竞争。习俗由于其自愿性或非强制性,个体可以随时决定是否同意或遵守,因而习俗也会随时间而变迁。当时间足够长,经大浪淘沙仍然存在的习俗就是好的。

本书的第三部分是“历史”。既然提出和发展了有关礼和普通法的理论,它们在历史中可否得到验证,就是它们是否具有解释力的标志。这里的历史包括中西的历史。在西方,我们主要关注欧陆和英国的历史。欧陆历史涉及罗马法的产生、传承和复兴,英国历史涉及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无论是罗马法还是普通法,它们都产生于对习惯法的观察、收集和提炼,所不同的地方是,罗马法最后变成了法典,而普通法仍主要体现为判例法。前者缺少直观的来自自发秩序的特征,而后者则较强。这种区别也使得普通法优于罗马法。中国历史中的礼生成于夏商周上古时期,经春秋时期孔子等人的收集整理汇编成“三礼”及其它文明经典,明显地反映出其习惯法来源。在秦中断了周的礼乐制度以后,自汉开始,以“春秋决狱”为开端,又出现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即将文明经典中礼的规则价值引入到法律之中。经魏晋南北朝,直至隋唐,最后终成正果——《唐律》。“唐律一准乎礼”,是说《唐律》的基本规则价值来源于习惯法——自发秩序。

《唐律》作为产生于自发秩序的律法之所以好,最简单的证据就是唐宋的繁荣。它作为“百姓日用”的行为规则,使成千上万的民众的日常行为趋向友善与合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有效。在具体内容上,《唐律》通过对“六赃”之罪的禁止和惩罚及其比附、引申,构建了保护产权的一般框架,通过对市场中垄断和欺诈的禁止和惩罚将保护扩展到正当的市场行为。尤其是《唐律》认为侵害产权的重点危险在于权力滥用,更加细密和严厉地防范这一危险;在“六赃”中就有“四赃”是针对官员的。更有历史研究的梳理表明,《唐律》这种规则安排是继承了自夏商周以来的礼——习惯法的规则,并清晰描述了这一过程,即从魏晋南北朝至隋唐的礼法传承和损益过程,给了我们一个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演化路径的线索。

最后一个部分是“观点”。这部分是散见于各种时事评论,开会发言等场合的观点。它们似乎散乱,却是出于同一理论逻辑。可以被看作对各种流行问题的回答。所谓“流行问题”,就是近代以来中国人经常会问的问题。比如,礼是好东西吗?这是在礼被污名化以后很容易提出来的问题。回答这种问题,最好是回顾一下这个问题是怎么来的,它为什么是一个问题。再比如,中国没有民法,是不是很落后呀?这也近代以来的流行问题。拿欧陆法作参照,它有一个《民法典》,中国没有,这不令人羞愧?其实,英国也没有,它不羞愧。关键在于,法律是作什么的?如果一个社会,它有方法解决了民间的权利冲突,这种方法叫什么就不重要了。再有,中国有普通法吗?回答是,中国有礼。名字不一样,生成和作用是类似的。英国有普通法,中国有礼——习惯法。这就够了。

礼与普通法既然是一种思维方法,就不是一件古董,只能看,不能用,就可以用来对当下事件进行评判。我们可以用礼的生成过程来比拟现在在互联网中形成的规则。甚至两者的历史背景都有几分相似。礼的生成背景是农业的发明和发展,需要不同于渔猎社会的新的规则;互联网的出现也创造了虚拟的新大陆,在这块新大陆中,人们的行为和交易也与以往不同,他们之间也需要新的规则。知道人间的规则起源于民间的互动,而不是庙堂之上,普通民众就应该有底气用他们的常识蔑视违反自发秩序的“立法”;将契约精神放在所谓法条之上,遵循习惯法而不是权力的意志。

在礼与普通法研究的道路上,已经有不少法学前辈的努力,也有当代学者的贡献。这一研究取向也越来吸引更多的学者,它将成为一个声势浩大的思潮。然而相对于整个知识界,这一研究取向还只是涓涓细流。文化专制时代印入人们脑中的教条还在影响着他们对礼的否定,对普通法的轻视。礼与普通法这一研究取向,礼与普通法研究群就是要改变当下主流看法的微小努力。它的前景很广阔。但道路崎岖、遥远;这并难不倒我们。重要的是,我们已经迈开了脚步。

参考文献

福蒂斯丘,《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026年4月9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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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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