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范]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意见|盛洪

盛按:看到同意机器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案,主流媒体宣称其“改进”,并将原法隐去,好奇它是否真是改进了。对照我当初写的“意见”,发现第一条意见指出“罚款无一例外加倍”被接受,只不过加得更多了,有了例外。它隐而不宣,说明还知荣耻。有人会说,提意见没用。我说有用,如果……。有人说,这不是没用吗?我说,这不是有用吗?(2025年7月2日)

一、总体来看,这个修法草案有着系统的倾向性,即增加治安处罚的范围,增加警察的权力,增加处罚的力度,同时削减了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对不同处罚的罚款几乎无一例外地加倍,这些处罚事项显然没有共同的理由同时同等增加。我建议,应邀请中立的法律专家起草这个修订草案,或请他们对这个草案进行系统性的审查和修改。

二、草案第34条第一至第五款以及第27条第三款基本上涉及精神性侵扰,对之进行处罚是对《宪法》第35条——公民有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的侵削和限制,因而是完全违宪的。自由表达的权利意味着,有表达错误观点的权利,很自然也有表达“伤害感情”的权利。如果只允许表达“正确的”观点,则等于禁止自由表达。因为不仅每个个人无法确认自己的表达是否“正确”,而且行政权力还有可能将批评它的言论诬为“错误的”,“伤害感情的”,把它自己等同于“民族”。这又殃及另一项宪法权利(第41条)——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文革”的教训已经很深刻了。

三、法律手段并不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唯一手段。它只在必需强制性执行和惩罚时才能施行,并且应尽量不予应用。古今中外,对于“伤害感情”的一类冲突,法律多不介入。这是因为社会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冲突,并用恰当的手段加以解决。对于“伤害感情”一类的事情可以用批评、谴责、道德规范,长者裁断,宗教精神,或习俗惯例加以解决,而不宜采取法律强制手段。否则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因手段与纠纷性质严重不对称,而会加重“感情伤害”。因此,提出对“伤害民族感情”或“污辱英雄”要用法律惩罚本身是非专业的,是对法律性质的不了解。

四、“伤害”或“污辱”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感情”诉诸主观感受,边界模糊、任意性较大,也不宜作为行政处罚对象。更何况在现在执法队伍缺乏有效约束,经常越权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下,更不宜将这种可以任意解释和扩大的权力界定给现有警察人员。

五、“伤害民族感情”具有相互性。如对有争议的边界,坚持一个民族的感情,就会伤害另一个民族的感情。对“伤害民族感情”的事情进行处罚,就是伤害另一个民族感情的事件。其实历届中国政府也对边界问题有坚持有妥协,对与外国的争议有争辩有和解。而这种用法律惩罚“伤害民族感情”作法只会使国际纠纷陷入僵局,激起民族间的怨恨与不和,不利于中华文明的睦邻友好。这种法律也会引导社会风气朝着狭隘民族主义的方向发展,恶化民族精神,不利于养成包容的精神风范和超越的天下情怀。

六、草案第63条第一款规定要对“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进行处罚,这侵犯了《宪法》第35条的自由结社的宪法权利。既然是宪法权利,就无需谁的批准或登记,在政府机构登记只是作为备案,有利于出现纠纷时法院的裁决,并非认定“合法”之前提。这款应予取消。

七、草案第85条规定对经营机构对吸毒、赌博等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予以处罚,是将公安机关的责任转移到经营机构身上。制止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的专业职责,而不是经营机构的专业职责,它们也没有能力和权力如此行为。强制性地将公安机关自己的专业职责强加于经营机构身上,而减少公安机关自己的责任,不甚妥当。这条应予取消。

八、草案第73条第一款,“偷开他人机动车的”,第74条第一、二款,第86条,都涉及对他人的侵害,应由受害者报警,公安机关才应介入,在调查属实后才应处罚。公安机关没有权力和义务,也没有技术上的便利,在没有受害人报警的情况下介入此类案件。

九、草案第46条规定要对“在低空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实施处罚,是剥夺公民和企业使用无人飞行器的工作便利或用于娱乐的权利。这是公民的自然法权利,也并没有《法律》禁止这种权利。这是直接对公民权利的削减,应予取消。

十、中华文明的最核心价值是一组文明规则,体现在对每个公民的平等而充分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在文字上表现为《宪法》的权利条款。谈到“污辱”,对公民尊严的污辱莫过于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削和限制;谈到“感情伤害”,对民族感情的伤害莫大于系统性地侵削和限制所有公民的宪法权利。在进行修法过程中,要严格注意避免扩张行政权力、削减公民权利的作法。

2023年9月10日于五木书斋

【横议】领导是一种制度|盛洪

盛按:判断一个领导人优劣的方法有很多,一个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看他是否遵循自由表达原则,即让别人说话。为特朗普辨护的人常说他为“美国再次伟大”做了何等事情,其实即使这些夸赞都是真实的,也抵不过他压制不同意见带来的损害。因为这是宪法第一原则。他用冻结政府拨款打压大学的自由表达环境,甚至用停止资助限制斯蒂格里茨在丹麦的演讲,在世界面前毫不掩饰公然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精神。自由表达能使政府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舆论约束,能使错误得到及时揭露和纠正。让美国真正伟大的正是这一宪法精神,并不是某个个人,更不是靠压制批评突显自己“伟大”的个人。(2025年5月19日)

盛按:拜登宣布退选又一次震动世界。对一个国家来说,好的领导人很重要,也很难得。但不是绝无仅有,不可替代。对于国家的领导,个人永远没有制度重要。我相信拜登之前的犹豫并非恋栈之意,而是将自己的重要性放在了制度的天平上衡量。对于民主党人来说,共和党其势如虹。特朗普遇刺振臂,神图疯传;万斯加入,以其工人阶级背景,耶鲁学历,印度裔夫人又加高分;白宫似志在必得。民主党临阵换将,仓促许多。然而社会复杂,选情难测。《尚书》云,“民心无常,惟惠是怀。”普通百姓往往只看眼下利益,他们是民粹主义得逞的社会基础。然而美国作为二百多年的老牌宪政国家,其人民也许久经大选洗礼,也可能会“惟德是辅”。即使不尽如人意的人当选,美国还有成熟的宪政民主制度加以制约。《孝经》曰,“天子有诤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况今参众两院数百议员,人人可诤谏总统,使之不偏离宪法;即使执意破坏宪法,两院还有弹劾手段,将其废黜。有违宪倾向的人更要加紧看管。北美宪政岂不比西周礼乐优越得多?那就让我们看宪政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吧。(2024年7月22日)

盛按:特朗普保释后说,唯有他能使美国再次伟大。我不太认同。使美国伟大的是她的宪治制度。如果把宝押在一个人身上,并为此不惜破坏宪治制度,美国不再伟大。(2023年8月28日)

盛按:英国女王伊利莎白二世去世,功过盖棺,极享荣光。这让人思考如何评价。她与其说作为一个个人,不如说代表一个家族——英国王室。这并不是一个无私而高尚的王族,却是为了自身长期利益而聪明地发起或接受走向法治和宪政的变革。历史地看,这使英国人民享有公正和效率的制度结构,英国从一个边缘小国成长为一个强大国家。而完成这一伟业,只有一个秘诀,就是限制和削减自己的权力;伊利莎白二世一生只做了一件事,就是不逾法。这看起来容易,七十年如一日就很难。休谟指出,“失去了人们既定原则和意见的支持,君权经不起任何风吹草动。”所幸有制度。这具有一般性。领导就是一种制度;好的领导就是一种宪治结构。(2022年9月13日)

每个民族都崇拜英雄。如果没有也要创造出一个。人们喜欢把豪迈壮举、超凡智慧和伟大功绩集于英雄一身。这满足我们的想象,也符合我们的审美。因此历史中有很多伟大领袖,是他们创造的历史。但这是不真实的。武王伐纣,并没有正史中说的那么英勇果断;诸葛亮也没有借东风,赤壁之战是周瑜的杰作。关于英雄的故事,听听可以,但是真信,就有问题了。这就是,真的认为一个个人能够超凡入圣,全知全能,一贯正确,料事如神,一个国家或政府所做的决策,都是因为这个人的盖世天才而百发百中;这会导致灾难。

实际上,我们知道每个人都是凡人,他或她至多比别人聪明一些。而担任一个团体的领导人,他所遇到的事务的复杂度,就远远超过作为个人面对事务的复杂度。在这时,如果仅是这个个人,他不可能时时英明,事事正确。如果这个团体的人数非常之多,已经大到国家的规模,则事务的复杂度更上了几个数量级。在现实中,人类早就知道,一个个人的智慧和能力是有限的,一个国家的领导不可能单凭一个人来承担,而要由多个人组成的结构,或称“制度”承担决策职能,才能做出接近正确的决定来。

只是在另一方面,人以个人为单位,也以个人为思考和判断的单位,个人也是信息输出的单位。一个团体,如果要在公共领域像一个人那样行动,而不是政出多门,就必须至少在名义上由一个人来担当领导,即政令出自于他。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政令只是他一个人决定的。然而,表面上的印象,久而久之会使人们以为,这个政令只是他一个人意志。如果这个政令是正确的,带来了好的效果,则人们会把功劳归于他一身;当然,如果错了,也是他一个人的错误。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但是会被人们误以为对。这是人类心理的又一个缺陷。

在现实中,正确的决策来源于一种制度。所谓制度,就是一种多人互动的结构。这里假设,每一个个人都是有限的。理性有限,注意力有限,能力有限,获取的信息也有限。确实有些人比其他人更聪明,注意力更集中,能力更强,获取的信息更全面。即使如此,哲学上讲,最聪明的人也不如多人结合起来的制度强。更何况,他还有疏忽的时候,生病的时候,衰老的时候等等。多人互动的制度,首先是用来弥补个人理性的局限。这种制度的具体形式,就是多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意见交锋,其目的,是要达成一个唯一的结论、判断或意见,作为一个立法性决定,或者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命令。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普通法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一般由十二个人组成,他们经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经过他们内部的商讨,最后给出一个一致同意的“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这十二个人的身份不同,职业不同,种族不同,性别不同,学历不同,他们都拥有各自局部的知识,但通过商议,交流着不同的信息和见解,时不时地进行辩论,各自又都对不同意见进行思考和消化,再调整自己的意见。经过一个过程,他们达成一致。这个一致就是不同局部知识互补拼接形成的更完整的知识的结果,这个结果比其中任何一个个人的知识都更全面和周到,结论则就更接近正确。这是陪审团制度之所以有效的道理。

个人之间的区别,除了知识,还有立场,或利益。当涉及到利益,人的知识就可能变形,他或她会夸大有利于自己的因素,而贬低不利于自己的知识,就会带来错误的决策。解决的办法,就是不同利益的人之间的交流、竞争甚至对抗。一个人夸张的知识,会受到另一个人夸张的知识的挤压,使两者同时变得不那么夸张,最后使得他们之间达成的一致更接近他们之间的自然均衡。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市场。我们说市场是一种制度,就是说在夸张自己成本的卖者和夸张自己不划算的买者之间,有一种讨价还价的互动过程,在两边都存在着竞争的情况下,使卖者的夸张和买者的夸张都受到挤压,最后达成一个一致同意的价格。类似的例子还有普通法法院中的控辩双方的辩论,以及立法机关中就某一法案的辩论等,都是挤压夸张意见的机制。

许多人一直有个误解,认为在君主制下,就没有多人互动形成决策的制度,总是皇帝乾纲独断。其实,正如休谟指出的那样,“失去了人们既定原则和意见的支持,君权经不起任何风吹草动。”远在周朝,召公在劝谏周厉王时,说出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千古名言,接着他说,“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曚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即在决策之前,君主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斟酌焉”。这正是一种知识互补的多人互动结构。当然,严格来讲,这还只是一种咨询和参考机制。

汉以后,直到唐宋,这种多人互动的决策机制逐渐强化。不同意见之间不仅是一种知识之间的竞争和挤压,而且是一种可操作的否决、反否决机制。如一个决策,可能是由某大臣建议,皇帝草旨,下达到中书省,由中书令拟旨;但中书令有权“封驳”,即可以扣住不发,可以提出修改意见返还,还可以拒绝拟诏。即使通过了中书省,还有门下省专门负责审查诏书,最后还要由宰相附署,全通过了,才能交由尚书省执行。因而在传统中国,存在着一个多人互动的进行最高决策的制度。

即使到了现代,似乎有证据证明有一个人特别聪明,他的决策曾使某一军队百战百胜,实际上并非如此。中共中央在总结三年饥荒和文化革命的历史教训时也说,毛泽东思想并不是毛泽东一个人的思想,而“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只是为了树立毛泽东的个人声望,才把功劳全都归于他一身。如“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口号是王明最先提出来的,毛泽东把这个口号接过来变成了他自己的发明。“减租减息”是张国焘最先实施于川北根据地的政策,也在后来被用在了中共在陕北根据地的土地政策上。

然而,这个把集体智慧归于一人的作法,后来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巨大的负面作用。这就是,不仅亿万民众真的以为中共的成功就是毛个人的功绩,中共党内也产生了个人崇拜,有人也利用这一点逢迎毛本人,使他压制批评、拒绝改错并独断专行,才酿成大祸。林彪是中共崛起的过来人,也曾与毛意见不合,但他罔顾历史事实,吹捧毛说,几十年来,我们的工作搞得好一些的时候,是毛的思想得到遵循的时候;如果不听从毛的意见,事情就要出毛病。并进一步说毛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就是因为认为一个人聪明得可以不听其他人的意见,就可以废弃那个保证决策正确的制度,才会导致三年饥荒和文化革命的灾难。对毛本人,也是最深的损害。

当然,一个社会体,一般总应有一个主流文化,有一个社会成员之间的“重叠共识”。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对这种情境的追求经常被描述成是“统一思想”。但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从领导只是一个人出发,“统一思想”就是要把别人的思想“统”到自己的思想上来。从前面的讨论可知,这是把众多不同身份、背景和角度的局部知识否定掉,用自己的局部知识替代较全面的制度知识,显然是一个更劣的结果。因为众多人局部知识的互补一定会优于一个哪怕最聪明的人。因而,一个社会要想在文化和思想上达到最大的重叠共识,一个最重要的办法就是让所有的成员自由表达意见。可能在最初,人们的意见纷繁,争论不已,但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沟通和辩论,人们会对其他人更为了解,他们之间的分歧会变小,社会上就会形成一个大多数人普遍接受的共识。

那么,这么说来,一切只靠制度,难道天下就没有什么“英雄”了?又不然。如果我们知道领导就是一种制度,那么一个想建功立业的领导人应该做什么?且不说大话,什么“为了国家民族或世界和平”,只说他想做一个世人争颂的“好领导”,应该做什么?那就是要维护好这个制度。试想,如果你坚信个人不如制度好,就要坚持让制度起作用,如此作出的决策就会优于自己个人作出的决策,作为一个领导人,自然也会享有正确决策带来的功绩。也许,勇于捍卫保证决策正确的制度,才是英雄的真义。

所谓“英雄”,首先要战胜“心中贼”。这种制度经常遇到的风险,就是人类弱点容易导致的错误。这就是夸大自己能力的错误。这种错误会被另一种错误所利用,就是经不往阿谀奉承的弱点。有人会赞颂领导人英明伟大,高瞻远瞩,他的聪明才智使他无需咨询别人的意见,当别人提出批评时,一定是不能揣摩伟大胸襟。应对的方法,首先要靠自己的定力,相信在无限宇宙面前自己的渺小和局限。但也要借助于他人。在传统中国,“远小人,近君子”是对君王的基本要求,而什么是“小人”,什么是“君子”,虽然有各种标准,在这一维度上,可以是非常简单。小人就是指的谄媚之辈,君子则是指直言极谏之人。

当然,仅靠这种自律是不够的,还需要“硬”的制度。前述决策程序,台谏制度,议会制度,司法过程中的诉辩对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都可以在领导人不能自律时发挥作用。而明智的领导人,虽然在某些时候不能控制自己,但静下心来却知道这种他律制度从长远看对自己有好处。唐太宗一怒之下杀了张蕴古,冷静下来想到张罪不至死,非常后悔,于是将批准死刑的程序从三覆奏改为五覆奏。所谓“覆奏”,大概就是申请批准。他认为一日之内就可以三覆奏,而五覆奏就必须到第二天,这时人就可能清醒冷静作出判断。当然李世民的远见,不仅是要管住自己,还要管住子孙,所以唐代才发展了自周以来的谏议制度,使之约束开国者不谙世事的后代。

人们多以为华盛顿对美国的功绩就是他打羸了仗,其实他更大的功绩是他主动把打羸仗的军队置于国会之下。1783年,一些年轻军官因为国会拖延发放军饷而要发动兵变,被他劝阻下来。美国国家历史博物馆的解说词形容此举是“确定了一个经久不衰的美国原则:军队服从民选政府。”美国宪法只是在文字上描绘了一个分权制衡的政府,而这个文本既需要具体领导人的行动奠基,又需要他以行动来维护。正因如此,他所维护的制度会使社会繁荣起来,他自己也会愈显高大。

对制度的珍视,会使领导人对破坏制度的行为高度敏感。而所谓“破坏制度”的最常见形式,就是利用领导人的人类弱点,以吹捧领导人个人的方式,贬低甚至否定制度的功效与作用。例如宋代不仅有宋太祖“不杀上书言事人”的密诏,而且还有较成熟的台谏制度,其中有制度规定,御史即使受皇帝委派弹劾某官,也不得再直接向皇帝或宰相请示。就是要在制度中杜绝逢迎拍马。谏官孙觉揣测宋神宗对某官不满,就提出弹劾,结果被神宗认为是“希旨言事,夺去言职。”孙只因被怀疑逢迎,就丢了官。这种处理似乎过于苛责,但也说明宋神宗保持了保护制度的高度警惕。

对人性弱点的透彻把握,也许莫过于美国的国父们了。他们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它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用这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说“政府本身就是人性的最大耻辱”,真是知耻近乎勇了。正因有了这种承认人性耻辱的制度结构,美国才涌现出了华盛顿、杰弗逊、林肯、威尔逊和罗斯福等伟大的领导人。

在1978年邓小平复出以后,就着手恢复毛时代完全打碎的尚不完备的制度,包括有关决策的制度。尽管他有优势,却不个人独断,而是经过了党政系统的正当程序或非正式协商。在当时与邓小平有着同样权威的党内大佬陈云,经常与邓意见不合,所以邓的很多改革设想是在吸纳了陈云意见后的妥协方案。例如,当邓小平主张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时,陈云主张“鸟笼经济”,即放宽管制的计划经济;虽然邓的主张代表改革的方向,陈的主张却也把握了改革的阶段性节奏。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平衡的决策机制是他们两人有意为之的。据说,是陈云首先提出中共中央要以邓小平为“头子”;而邓小平在发现有意见分歧时,主动派人向陈云汇报,征求意见。

有人以为,如果要听取别人的意见,要将别人意见吸纳进自己的方案,就会显得自己不那么强有力,就不是一个有作为、有魄力的领导人。实际上恰恰相反,把批评意见吸纳进来,就使得批评意见所代表的反对力量转化为支持的力量,这时主导决策的一方的力量不是削弱了,而是增强了。反过来,如果不顾批评意见,一意孤行,表面上看似乎很强势,其实在执行过程中会遭遇消极的甚至积极的对抗,反而使得领导力受到削弱。真正的领导力就是获得社会更多成员支持的决策,而不是徒然语气强硬、要求离谱的宣言。这恰会进一步损害领导力,因为这更突出了语言与现实的反差。

在有些特定时间和情境下,可能需要领导人的裁断,如在战争的紧急状态下,如在民众的争讼时。但不要忘了,这是在整个以整合各方智慧为基础的制度结构背景下的个别制度安排,它一定是这个制度结构中获得了自己的合法性。同时这种独断也是在整合智慧制度的基础上作出的,如法官是在控辨双方的辩论基础上,在陪审团的裁断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司令官是在参谋人员的意见和情报人员的信息基础上发布的命令。最重要的是,一个领导人不能被这样的假象所误导,而真以为自己可以替代制度。实际上,一个人为了保证自己决策的正确,借助于其他人的意见是何乐而不为的事情,他应该唯恐不知道别人的意见。

总体而言,“领导是一种制度”的说法,主要是说两件事情,一件事情就是要尽量多的和中立地获得社会上更多成员的意见。一件事情就是要尽量让各个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决策中来。关于第一件事,中国早有传统。《毛诗序》云,“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废兴也。”在这里,“风”就是贯通社会各个成员,使之联络互动的言论或意见。谈论公共事务,倾听四面八方的意见,才能形成公正、正确的公共治理(雅)。第二件事,就是民主制度的要义,法治的要义。民主表现为利益相关方的直接投票,真正的法治表现为生成于民众的社会规则得到实施。

最后,一个领导人想青史留名是一种可以理解的心态,但若要如此,就要理解“领导是一种制度,而不是一个个人”的道理。如果一个领导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命令社会成员执行自己头脑中的想法,他就破坏了“领导”这种制度,反而缺乏领导力;如果一个领导人想通过宣传来使自己青史留名,其结果更可能适得其反。因为好的领导不是宣传出来的,而借重宣传往往是领导得不怎么好的拙劣粉饰。并且越是相信领导的好坏靠宣传而不是靠制度、靠真正的政绩,就会更忽视制度和政绩,而实际上做得更差。从长期看,肯定不会有什么好的领导。因此,把握领导是一种制度,依赖这个制度,维护这个制度,其结果则是社会受益,而领导人则青史留名。

2017年9月20日于忘言山房

2017年9月26日《FT中文网》和《中评网》同步首发

【横议】救救官员!|盛洪

盛按:最近黑龙江望奎县抓捕律师事件引得满网风雨。这种滥用公权破坏法律正当程序的行为,其实也不是什么新闻,已有多起此类恶性事件。这是权力不受约束的系统性错误的必然结果。这次抓律师又带出该县大官玩弄女下属的丑闻。这说明,地方行政长官将女下属当作后宫,把警察当作家丁的现象相当普遍。前此的“佩奇”事件也是在特殊情况下——李佩霞被抓前将录音证据交给她父亲,才得以曝光。可以想见,还有更多的官员霸占女下属的丑闻已被掩盖。至于金钱,其数量更是动辄数百上千亿。这些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制度性的腐败。其根本原因,是他们不认为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而是自己的囊中之物。前些日子公众关注的协和医院“董小姐”事件,暴露了医疗领域不公平的职称晋级规则。有人将公众的愤怒讥为“不够勇敢”,因为他们不敢指责更为不公的公务员选拔晋升制度。其实这是可以理解的。无论对什么行业和领域,对不公的道德义愤是共通的,只不过火山会在薄弱的地方喷发。人们其实很清楚,这才是更重要的问题。这篇十一年前的文章引用了更早的博士论文——《中县干部》,其中说道,影响官员选用和晋升的因素是“关系最重要”。比较隋唐开始的科举制--它并不是开创了考试取官的制度(早在汉朝已经出现),而是去除了所有前置条件,并且除了一个职位外没有上限--是多么粗陋和不义。滥权的腐败必须连根拔除。(2025年5月15日)

一座现代建筑,正面标有'人民法院'字样,顶部悬挂中国国旗,周围环境简洁明亮。

最近每隔几天,我们就能看到中纪委的成绩:一两个省部级官员或央企老总因贪腐落马;徐才厚和苏荣的倒台成为了这一波反腐浪潮的巅峰。我们应该称赞中纪委高效率的反腐行动,以及在这背后的本届中共中央领导层的政治勇气。然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反思。揪出的贪官越多,越说明贪腐现象极为普遍。例如中纪委巡视组2013年的八个巡视点就“处理了12759人,其中包括至少68名厅局级官员,12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中国之大,一次巡视,就像蜻蜓点水,却有如此 “收获”,可推断全局。我们至少知道,每个点(省、部或央企)平均有1595人被处理,包括平均8个厅局级官员,是一个较大比例。

可以断言,普遍贪腐不是健全制度下的个别现象,而是一个系统性错误,即制度本身出了毛病。这个错误的核心,就是权力不受监督和约束。实际上,这些官员并不是一开始就决心要当贪官。除了少数人外,他们中的大多数还都是学有所长,在技术和管理方面佼佼出众,也有一定的自律能力。然而,他们也是凡人,可以应对在正常环境下的道德考验,却无法应付一个不太正常的甚至是扭曲的环境,其人性弱点就因缺少相应的约束而膨胀。想象一下,当一个官员进入到一个收入和财富无需公示,传媒和民众没有渠道对他进行监督,揭露官员贪腐的报道受到压制和屏蔽,揭发贪腐的公民受到打击的环境,他的心理就会发生变化,就会低估贪污或受贿遭到惩罚的成本,高估自己可能会侥幸逃避惩罚的机率,他就会迈出贪腐的一步。

系统性错误的第二个方面,叫作权力的错误配置。这首先表现为不当地赋予政府行政部门干预市场和企业的权力。贪腐大案经常发生在行政审批部门,如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以及他曾任局长的能源局几个官员的倒台,首先是因为他们手中握有本不该有的权力。虽经多次审批制度改革,由于只是行政部门自己的改革,仍有大量不当审批项目存在。例如国家发改委最近出台的审批事项目录中,仍包含了对企业正常设立、投资和融资活动的审批,甚至还有维护垄断的审批。不仅如此,我们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官员不受私利的驱使。我们的一项关于行政部门配置资源的研究显示,决定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配置的官员倾向于将资源配置得有利于自己。一个最简单又令人震惊的事实是,我国有关医疗的公共开支有80%用于公务员(转引自周其仁,“令人尴尬的公立医院”,《经济观察报》,2006年2月11日),而不是弱势群体。

另一个权力错误配置的地方是有关土地的配置。以保护耕地为借口,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规定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相关行政部门据此做出夸张的解释,城市化用地要先由政府强征农民土地。在另一方面,政府却可以以市场价格出售开发好的土地。这之间的巨大利益击夸了多数官员的道德定力。如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在江西省任书记时,曾插手土地交易,使一地块以低于市场价格10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商人。因土地腐败而落马的省市官员几乎遍及各地,包括江西,辽宁,四川,重庆,北京,上海,河北,河南,海南,湖南,广东,山东,山西,……,更不用说县级、一直到乡镇的官员。与一度引人关注的房叔,房姐,房媳,“房祖宗”一起,形成了我国官场的全局性溃烂。

还有一种权力错置,就是不当地授予企业垄断权。垄断权是一种权力(power)而不是权利(rights)。它只有在自然垄断和强寡头垄断的情况下才可依法设立。但在我国,石油,银行,电信等行业并无上述情况,却仍由行政部门在法外设立了垄断权。不用说,这又是一种错置。我们的一项研究表明,2010年,据对石油、电信、银行、铁路和盐业等垄断行业的不完全估计,行政性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高达19104亿元。其中有16169亿元是这些行业的不当所得。我们就不难解释,最近落马的央企高管多是垄断企业中人,主要包括以周永康为首的中石油的45名高管,三峡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曹广晶和总经理陈飞,华润集团的董事长宋林,农业银行的副行长杨琨,国家电网公司华北分部主任朱长林等等垄断企业的高管。

而这些人只是因位高权重,引人注目而已。由于垄断权由整个企业享有,且企业高层都明目张胆地滥用垄断地位,垄断行为或利用垄断地位为个人牟利的行为在这种企业中极为普遍。不久前有一个叫乔红程的中石化新员工,竟也受贿了6万元,因为有人告诉他这是“行规”。只是他“不慎”把这笔钱的一部分给了妻子以外的女人,才被老丈人告发。可以猜想,这类行为相当普遍。这足以说明,因为不当设置的垄断权,受贿并不是企业高层的“特权”,而是一种普遍的系统性错误。还有大量垄断企业中层管理者的贪腐案例,恕我不再赘述。

第三个系统性错误是,官员的聘用、选拔和晋升制度出了问题。如果一个官员高至周永康,徐才厚,薄熙来,苏荣,以及大量省部级官员如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原国资委主任蒋洁敏,还有一大把各省的副书记、副省长或政协副主席,需要登很多级台阶。他们并不是升到高位才开始贪的,而是一路贪上来的。例如薄熙来自1999年任大连市长后,就有受贿行为,却步步高升。回头一看,从一开始,就缺少一套健康的选用官员的制度。首先几乎没有道德标准和评价。一个叫作《中县干部》的社会学报告告诉人们,影响官员选用和晋升的因素是“能力作参考,关系最重要”。这种关系以亲属,姻亲,同学,秘书,上下级的层次展开。把关系摆在第一位,道德标准就更是可有可无的。更不用说,还有大量跑官、买官的现象。如刚刚落马的徐才厚的主要罪状,就是为他人晋升收受贿赂。晋升本身就是腐败的结果。

由此又派生出了第四种系统性错误,即官员群体中产生了一种短视的、粗鄙的、辩护的和没有价值理想的亚文化。理性的经济人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短视的理性人,一种是有长远眼光的理性人。在披露出来的贪腐行为中,我们看到不少官员颇像中山狼,“得志便猖狂”;为牟私利不惜滥用公权力。丝毫不顾忌这种“大刀阔斧”的行为终会败露和遭到报应。如南京的“推土机市长”季建业被曝贪污2000多万元,多来自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为此他在南京大肆强拆,闹得鸡犬不宁。而他的下场,似在意料之中。还有一个吉林省舒兰市的“强拆副市长”韩迎新,也曾口出狂言,“我有尚方宝剑!你们随便告,我不怕!”

更进一步,这些官员可能会因权倾一时,将对公权力的滥用扩展到自己的家族。如周永康、蒋洁敏和郭永祥不仅沆瀣一气滥用公权力,还将之传给他们的后代周滨、蒋峰和郭连星。丝毫不担心,这样做会殃及家族。只要读一读中国历史就会知道,中国人很清楚,哪个家族权重朝野时,就是最危险的时候。他们一般会在这时飞扬跋扈、四面树敌,终究会遭报复。如霍光受汉武帝重托辅佐汉昭帝,居功至伟,但霍氏专权20年,种下祸根,霍光去世后,霍氏满门被斩。司马光评论道,“光久专大柄,不知避去,多置亲党,充塞朝廷,使人主蓄愤于上,吏民积怨于下,切齿侧目,待时而发,其得免于身幸矣,况子孙以骄侈趣之哉!”这种历史教训,在中国史籍中经常可见,它并非超越的道德,而只不过是有远见的经济人判断。而现在这个群体连这一点也不具备。

相反,在这一群体中却产生了一种辩护性文化。即他们不认为他们的贪腐是违法的,甚至不认为在道德上有问题。如不少贪官在庭审时都否认自己受贿,而归咎于朋友关系或行业潜规则。如果说他们还有什么文化生活的话,主要就是虚荣心的竞赛。所攀比的无非是靓车、美女和豪宅。而这些,都没有超出物质层次。如传言中的“法拉利事故”,就是一个衙内们品味低俗的事例。另据说纪检机构在清点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家中的钞票时,烧坏了四台点钞机。与他相类似,不少官员贪腐的数量远远超过几辈子生活之所需。边际效用理论告诉我们,当人们的收入和财富超过中产水平后,他们对物质财富的热情就会明显下降。而在我国官员群体中的这种现象这让人推断,正是因为他们严重缺少精神追求和道德理想,才对出现这种对物质财富的病态追逐。反过来说,正是官员生存其中的制度结构出了问题,才使这个群体变得如此委琐和粗鄙,与成为社会脊梁的精英相去甚远。

自不待言,中国社会和民众是这个以行政官员和央企高管为中心的贪腐集团的最大受害者。这已无需再讨论。应该指出的是,还有两个重要的受害者。一个是这些贪腐官员本身;一个是曾经提拔和信任他们的执政党。实际上,由于上述制度的重大缺陷,政府官员或国企高管已经不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而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据2014年1月6日《扬子晚报》,2013年头11个月有36907个官员落马,按12个月算约为40262人。如果官员平均任职时间为三十年,按2012年我国公务员人数708.9万估计,一个人进入官场后变得贪腐,且最后败露被抓的概率是17%。如果有一个航空公司宣称,它的飞机有万分之一的概率会掉下来,恐怕卖不出一张机票。有17%的概率会使一个人或其家庭败亡,官场不是一个有极高风险的地方吗?

可能有人会想,我既可以去当官,又可以抵御腐败,不就没有那么危险了?关键在于,你可能身不由己。正是在这个权力不受约束的制度下,因社会缺少发现和罢免渎职甚至贪腐的官员的有效手段,官员们就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他们互相提携又互相包庇。一人升官,大家获益。下级靠上级荫蔽,上级靠下级接班。谁都不能少了谁。这就是贪腐经常表现为“窝案”的原因。如以周永康为中心,形成了中石油窝案;以全国政协副主席苏荣为中心,形成了江西贪腐团伙。……

当一个初入官场的年轻人进入到这个群体中,他不久就会被“染黑”。在最初,即使收受了贿赂,却可能受到庇护。理由是“错误很小”,“有能力的官员要保护”。但这种作法真正害了这个初涉官场的年轻人。他会以为,只要搞好上下左右的关系,只要上边的“老大”不倒台,只要这个政治群体还能在行政部门占据主导地位,他的“小错误”就会受到庇护。这种最初的庇护反过来会给年轻官员一个暗示,即在这个群体中,这样作是可接受。进一步,当一个部门群体中有多个犯有同样“小错误”的人,他们就希望别人与他们一样。如果有人“干净”,他们会感到不安。所以一个年轻官员还会受到压力,让他觉得如不“自污”就不能取得别人的信任。久而久之,他们贪腐得越来越多,胆子也越来越大。直到有一天,贪腐大得不能无视。

因此,一个官员要失去自由或生命的命运,并不是自己能够掌控的。关键是这个权力不受监督和约束,权力错置,缺少健康的晋升机制,和形成了与贪腐相适应的亚文化共同构成的制度结构,把官场变成了一个实际上最危险的地带。然而,可惜的是,这个群体中的大多数人至今缺少理性人的长远眼光,他们没有看到,现有的制度缺陷从长远看对他们是有害的,却一味地利用自己的政治资源扩张权力。例如他们在已经获得了巨大的垄断权的情况下,还宣称要“做大做强”;他们在垄断已成过街老鼠的情况下,仍拒不退出他们非法颁布38号文件和72号文件所划定的石油垄断领域。正是这种非法的垄断权加速了垄断企业的全面腐烂,使石油帮一朝倾覆。又如土地管理部门将退耕还林减少的耕地,炒作为城市扩张减少的土地(见周其仁《城乡中国》),成功地将“保护耕地”的口号转化为对农民土地产权的削弱和限制,扩张了本部门和征地部门的权力。正因如此,才给成千上万个官员下了一个最大的套:土地腐败。

对于执政党来说,挖出这些贪官有利于其政治声望,有利于巩固其政治合法性。然而,这又是执政党的巨大损失。这些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大多数还是有能力的。只是从来有能力的人未必同时道德高尚,严于律己。如果执政党任用他们的同时,没有给他们提供一个避免贪腐的环境,相反却让他们处于一个保护贪腐的制度结构中,他们就有极大可能走向犯罪。简单地把他们当作垃圾扔掉,不仅是执政党的损失,而且也是不负责任的。

在上届中共中央领导期间,对贪腐行为相对放任。对党员执行纪律的力度相对于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下降了2/3和1/3。见下两图。

中国共产党处理违纪案件及处分的比例

A bar chart showing the comparison of disciplinary actions taken against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members over different time periods, highlighting the changes in the number of cases handled and the rate of punishments.

资料来源: 1987年至1992年数据和1997年至2002年数据来源于王关兴,《警钟长鸣: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小史》,兰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8~69页。1987年至1992年的平均党员人数按4900万计;1997年至2002年的平均党员人数按6451万人计。2007年至2012年数据自2012年10月9日《京华时报》,“贺国强:不姑息腐败分子 坚决查处薄熙来等大案”;2007年至2012年中共党员总数按7582万人计。

为了更清楚地表达,将上一图转置,变为下图形式。可明显看出,以1987年~1992年为100%,2007年~2012年中共对党员违纪案件的刑事处分,只有33%。

中共执行纪律力度指数

一张显示中国共产党处理违纪案件比例的折线图,包含1987年至2012年间的相关数据,展示出案件处理数量和处分力度的变化趋势。

注:本图为上一图的转置。

所以在2011年,一个官员贪腐并败露的概率是5%,远远低于十八大以后的17%。当纪律松弛,贪腐得不到有效惩戒而变得普遍的时候,无疑给进入官场的人一个错误信号,以为贪腐行为获得了政治高层的暗中纵容。当他以他面对的缺乏约束的制度结构,相对较低的纪律执行力度,和5%的败露概率指导他的行为后,却遇到了反腐风暴及17%的败亡可能性。这对于执政党来说,似乎像是一个放长线的钓鱼执法,有不教而诛之嫌。反过来说,执政党本身对这些官员变得贪腐负有责任,因而就有责任改变使官员变得贪腐的制度结构。

所以,为了挽救这些不慎落水的官员,也为了挽救执政党自己,执政党不仅要进行反腐斗争,还要从根本上改变导致贪官产生的制度环境。即要建立一个有效监督和约束权力的制度;就要取消不当配置的权力,包括不当的行政审批权,侵害农民土地产权的政策,和国有企业的垄断权;就要开放政治领域,不再在执政党小圈子里任用官员;以此为基础,才能形成健康的官场文化。仔细想想,这其实就是宪政改革的基本内容。而一谈到宪政改革,就会引起某些人的敏感。这些人正是这个官员利益集团中的一员。根据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他们反对宪政改革,正是反对他们自己。只是可悲的是,由于他们甚至没有经济人的长远眼光,他们还以为反对宪政改革对自己有利呢。

实际上,当我们谈到上届中共领导层放松了执行纪律的力度时,并不认为只是个别领导人负有责任。据一些记载,在上届领导人执政伊始,曾有变革制度、约束权力的雄心壮志。200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公示了政治局委员的财产。但可惜这种作法没有坚持下去。据说遭到了党内的强大阻力。这个阻力并不是别人,正是这个官员和国企高管群体,他们构成了中共中央委员会的主要部分。这种阻力打着维护执政党权威的旗号,要求执政党摆脱社会监督。其实质,是让执政党作为整体承担贪官所带来的对其执政合法性的侵削的后果,要让清廉的官员同样背负起普遍贪腐的黑锅。结果是,当贪腐现象对执政党的危害越来越严重时,中共领导层不得不发动一场反腐风暴,他们自己应声倒地。于是我们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贪腐现象的受害者的加害者正是他们自己。

因此,救救官员的核心,是官员要自救。如何自救呢?就是要放长眼光,作一个有远见的经济人。孔子说,“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是说聪明的小人就可以做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就是有远见的经济人。放长眼界,原来认为有好处的事情其实就是灾难。反对设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好象会掩盖当下非法收入,却会增加以权牟私的失足可能性;反对公众与传媒的外在监督,好象会躲过对自己当下受贿过失的揭露,却会使自己从小贪变大贪;反对取消不当审批权、不当的土地征用权和垄断权,好象会使自己获得寻租和垄断之利,却增加了诱惑压倒贪心的频率和力度;反对取消以关系为中心的官员晋升制度,好象可以使自己与家人朋友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却会使自己连同家人一起走向毁灭。

问题是,会不会有放长眼界的官员群体呢?答案是,不知道。时至今日,即使因上述制度缺陷而使许多官员身陷囹圄,这个群体作为整体还在努力将腐败案说成是个别人的事情,拒不承认其背后的制度因素。如有人就说,中石油窝案与垄断无关。他们仍然没有明白,这个权力错置且无监督约束的制度结构,实际上是官员和央企高管的一个巨大陷阱。当一个清白的年轻官员进去以后,在另一端就会出来一个污浊的贪官。他们不懂得,对他们手中权力的限制,对他们的监督和约束,实际上是对他们爱护。所以时至今日,我们没有看到这一群体的主流醒悟,以长远的理性为基础,要求放弃不当的政府干预权和企业垄断权,成为改革的动力。

因此,官员们真正该救的,还不是他们的身和命,而是他们的心。而对这颗心,首先要做的,是恢复它的智,还谈不上它的德。“智”不仅指知识,而如郑严法师所说,知识还要有阳光照耀。阳光能照亮黑漆漆的时空,让人能够放眼。在这里,我们只是把官员失去自由乃至生命的原因归于他们自己的选择;他们是否能够理解这篇文字取决于他们的眼光是否足够长。古往今来,许多人做坏事的原因不是因为他们不善,而是因为他们不智。“不智”并不是因为不聪明,而是被当下利益所蒙蔽。我国至今看来无可救药的官员群体似乎在印证这一点。我期待着他们打破我的这一结论。

2014年7月2日于五木书斋
2014年7月7日首发于《FT中文网》和《中评网》

【横议】关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盛洪

盛按:《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是个好消息,也是坏消息。好消息是,它与其《草案》相比没有多大变化,仍是一个“意向性宣言”,“没有立法增量”,重发这篇“意见”就还有价值。坏消息是,对侵犯民营企业的行为只规定 “给予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具体量刑的规定,或所依之“法”没有针对滥权犯罪的相应重罚,对侵权者缺少现实震慑力,民营企业的法律环境就没有实质性的改善,但该《法》又让人产生“改善了”的错觉,让人放松警惕,结果会给继续侵犯民营企业行为起装饰掩盖作用,反而更糟。(2025年5月5日)

一、一般观感

粗看了一下《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不像是一部法律的草案,因为所谓“法律”,就是强制性地执行的规则,如果拒绝执行或违反规定,就要有惩罚。而这部草案的大部分内容,

或像是意向性宣言,多用“支持”、“鼓励”、“促进”、“保障”或“加强”来表达,这些词含义比较模糊,无法明确判定实施与否,完全取决于该《草案》所指之执行主体的意愿。甚至没有实际行动也不会遭到指责,更没有惩罚。这就不是法律。可以作为政策,或行政机构的自我要求。

或像是一般法律原则的重申,多用“应该”、“可以依法”、 “有权”、“不得”或“禁止”来表达,民营企业只是作为一般公民及组织的一部分又一次被重申享有这些权利或遵循这些原则,没有更多;如果更多,也不对,就等于享有多于其他公民的权利。

即使在其“法律责任”部分,包含了“依法给予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其所依之“法”是指已经存在的法律,并没有新增法律内容。

因而这不是一部有立法增量的《草案》。即是说,它在大陆中国的法律结构中,没有增加一点儿保护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全体公民与组织的法律内容,只是重申了以前的法律。而制订该法的公开意图是进一步保护民营企业,说明现有法律还不足以达到立法目标;既然如此,重申已有法律也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如果被重申的法律被无视,重申法律的所谓“法律”并不会更有效。

二、关于“法律责任”部分

实际上,如果大陆中国成文法中的法律规则都能得到遵循,就不需要这样一部《民营经济促进法》。因为民营企业家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就受到了应得的保护,享有当然的权利;民营企业的产权作为公民产权的特定部分,也会得到同等的保护。之所以还需要这样一部法律,并不应该理解为民营企业家享有别的公民不能享有的权利,而应认识到,这是一般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企业家作为他们中拥有更多财富的人更得不到有效保护的背景下的一个补救性法律。

《草案》有其“法律责任”部分,涉及到如果违反前述重申的一般法律规定,应该按照现有法律处罚。如第71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其它条款类似。这有三个层次。第一是,有这些违法行为的,只是“责令改正”;第二是,“造成损失的”,才要求赔偿;第三是“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才给予处分。

首先,行为违法就要处罚,而不是“纠正”就可以了;同样,行为违法造成损失,也不是“赔偿”就可以不处罚了;最后只限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才“依法给予处分”。前面两个层次的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给予处分”,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第三层次,怎样定义“不良后果”?十分模糊,没有量化概念。依的是什么法?没有明确指出。即使是法律专家,也未必知道其所指之“法”是什么法,遑论一般民众。而法律是给一般民众看的,应该直接列出法律具体内容,也可提供法条出处以供直接查询。

三、所依之“法”没有、或只有较轻的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我们只能顺藤摸瓜,寻找那些被称为所依之“法”的法律。如对应上引第71条“法律责任”的法律是《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其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夺公私财物,违法“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就是用暴力等方法移走财产。其量刑是三至十年。然而这似乎太轻,显然应罪加三等。理由是,一,权力机构是打着政府的旗号实行抢劫行为,不仅侵犯了产权,而且败坏了政府声誉,破坏了基本法律规则,是知法犯法,监守自盗;二,这是有组织的犯罪;三,这种行为一般都涉及数额巨大,动辄几千万上亿,甚至数十亿。

对应于该《草案》第69条的“法律责任”,最为接近的法律是《反垄断法》,其中第51条针对行政机关或公共管理组织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没有具体惩罚措施,只说“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其中“依法给予处分”是模糊立法的技巧,依的是什么法,没有明确指出。到这里已经是第二个“依法”了,公民或企业家们就会在这个“依法”死循环中迷路。最后一句,“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似乎说明,反垄断执行机构没有权力直接惩罚违法者,只能向该违法者的上级“建议”。既然是建议,就有可能接受,有可能护短。结果是不确定的。一项法律,如果对违法惩罚是不确定的,也就没有作为“法律”应该有的效果。

草案第72条涉及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等拒绝或延迟偿付债务的情况,其“法律责任”对应的是《民法典》的第577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欠债还钱的一般原则,只有通过诉诸司法,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才能做到。而对草案72条所说对违约的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等“依法给予处分”,就不知道依什么法,是否有相关的法?公有机构的违约是否非常特殊,需要加重处罚?到这里只能扑空。

四、保护权利要用否定句式

一项权利,只有它得到有效保护时,才真正成为权利。哈耶克说,“正当行为规则在根本上是否定性的,因为它们所旨在的只是防阻非正义”。所以在立法时,对权利的正确表述不是,“甲拥有这项权利”,而是“其他人不得侵犯甲的这项权利”。因为只说甲拥有这项权利,而没有对侵犯这项权利的行为的禁令和惩罚,这项权利是保不住的, 这就只是一句空话。

肯定性句式不能提供保护权利的手段,而否定性句式能。例如关于自由表达权利,大陆中国宪法第35条宣示,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美国类似的宪法条款是第一修正案,其表达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这一条款可以用在联邦法院诉国会立法违宪,也可以诉行政命令违宪,从而能有效保护宪法权利,使美国成为保护自由表达最好的国家之一。而大陆中国宪法第35条至多只能用作口头抗议,而不包含可以行使的法律手段。

该《草案》前几章,“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等,都是提供优惠政策,服务或便利,第二章“公平竞争”和第七章“权益保护”才涉及权利。涉及公平竞争的权利包括“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和“平等获得各类资源”等等的权利,涉及权益保护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债权,人身权和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涉及公平竞争的权利宣示都没有否定性条款,即如果这些权利受到限制或侵犯,将如何惩罚责任者。涉及权益保护的权利宣示只是笼统提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受什么法律保护,侵犯了又如何,没有明确的宣示。

因而,如果该法案意图保护它提出的应保护的权利,就应以否定性句式宣示,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或限制,将如何惩罚责任者。

五、在纠正“有法不依”和“枉法裁判”方面改进立法

如前述,由该《草案》的表述似可得出这样的看法,目前民营企业的问题主要并不是立法上的,而是司法上的。但这司法问题不能如该《草案》一样靠重申现有法律来解决,而首先要从改进立法来解决。这就是对“ 有法不依”的行为进行惩罚,对“枉法裁判”设立针对性量刑惩罚。

这里,“有法不依” 的“法”主要指的法律正当程序,即规定司法程序之法,其中包括《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不少关于当事人的权利 的规定,如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有取保候审的权利,不得超期羁押,不得刑讯逼供,等等,但是在实践中,相关部门经常违法侵犯这些权利,如长期关押并不能会见律师,威胁当事人不得自行委托律师,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依据刑讯逼供获得的所谓“证据”给当事人定罪等。这说明虽然程序法中有相关禁止条款,如“不得刑讯逼供”,“采用刑讯逼供收集的证人语言应当排除”等规定,但经常得不到执行,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刑讯逼供“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没有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具体惩罚规定。

法律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非常重要的环节,所以应当对违反程序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惩罚。这在成熟的立法中都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在《唐律》中也有对违法司法程序的行为的惩罚 。如在第473条规定,“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鏁、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即对囚徒在衣食、医药、探视和脱枷等方面的请求不予回应,就有明确的惩罚(杖六十)。

如果违反对刑讯的限制,也要受到惩罚。《唐律》第477条规定,“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超过刑讯所规定杖数,就要反坐自领超过杖数的惩罚。同样方法也应用到“枉法裁判”上。《唐律》第487条规定,如果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该法官自领枉法多判部分的惩罚。“假有从笞十入三十,即剩入笞二十,从徒一年入一年半,即剩入半年徒,所入官司,各得笞二十及半年徒之类。”这一规定既合理又巧妙,可以震慑违法官员。这种将司法过程本身也纳入到法律监督之内的作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唐代已相当成熟。

因而,要保护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全体公民的权利,就要在立法上增加监督司法过程、并对在此一过程中的 违法行为加以相应惩罚的法律条款。

六、不当的或遗漏的条款

《草案》第57条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一条看似“保护”民营企业,实际上是一条偏袒条款。因为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此项侵害,不独民营企业如此。只强调不得对民营企业进行此种侵害,会相应降低公民中其他主体的同等权利。如果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很有可能被在“保护民营企业”的旗号下,对后者进行压制,侵害后者的权利。

相反,对民营企业在网络上、信息传播上的真正保护,是保护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宪法第35条权利,即自由表达的权利。尤其是那些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民营企业,它们对侵害表示抗议,或在网上喊冤,或将受到侵害的事实在网上披露,经常受到删贴、封号的对待,以致它们受到侵害的事实不为更多的人所知。如果真是要保护民营企业,不需压制民间对民营企业的批评之声,只需还它们自由表达的宪法权利。这个权利是所有权利的第一权利,如果其它权利受到侵害,但可以行使这一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被公之于众,还有可能补救;如果连说都不让说,补救就没有希望。

该《草案》第34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这里没有提到,党组织的活动是否要占用工作时间,党组织专职人员的薪酬是否企业支付,党组织是否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企业组织是经济组织,党组织是政治组织,两者目标并不重叠。如果上述答案是肯定性的,则是对企业的干扰,因为企业的目标是盈利,是非政治性的。为政治目的而增加企业成本,干扰企业决策,是对企业的损害,而不是“促进”。

在该《草案》中,有关保护民营企业的被遗漏的条款,首先是有关打着行政处罚的旗号侵犯财产权的行为。现在非法的天价罚款、没收所得或责令停产已是普遍现象,如承德当局没收一程序员的合法收入100多万元,四川当局对采耳女士罚款22万元,大量对所谓“违建”进行没收或强拆的行为,等等。这等价于对公民(含民营企业)财产的侵夺,也是它们不可预期的财产损失或成本。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在立法上有漏洞,如没有规定处罚上限,限定处罚项目,罚款上缴和限定用途;一是相关当局没有执行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如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完成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辩,听证会,以及等待行政诉讼结果等程序。对于前者,应改进相关立法,要求明确规定处罚适用范围、处罚上限和罚款上缴及用途等;对于后者,就仍需通过改进《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增加对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予以明确具体的惩罚的条款。

另一个被遗漏的重要内容,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的大量增加,限制了企业和公民进入某些市场,或增加进入的条件,或限制以往认为正常的经济活动,等价于限制企业的经济自由,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例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有251项规定或许可,违反了就要罚款。依据这个文件,所谓“农管”把农村搞得鸡飞狗跳,强拆猪圈,铲除禾苗,捉鸡捉鸭。而这些所谓“许可”有三分之二不是法律,而只是一些《条例》、《意见》。而后者是各地当局根据自己意愿、甚至是因为逐利动机任意制定的。要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首先要依据《立法法》,清理这些乱七八糟的行政许可;对那些形成法律的许可也要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且要改进《行政许可法》,对制定行政许可进行更加严格的程序限制和审查,对违法出台行政许可的当事人要严加惩处。

还有一个被遗漏的内容,就是有关当局对整个行业的任意关停。如没经任何法律程序就关停了教培行业;又如在冬奥期间,以安全理由禁止北京、河北等地的民宿经营。这些涉及到众多企业生存的产业禁入决定,没有充分理由,没有经过调研、听证,没有经过立法机构的讨论和表决,就突然出台,一举毁掉整个产业长年经营形成的成熟市场和企业信誉资产,使许多高额投资落空,从而会使企业缺少对产业前景的稳定预期,对投资失败的担心上升。尤其是,对涉及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出台,缺少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使企业也不能确定今后还会出台什么样的产业限制、产业禁入的政策。因而应该制定涉及产业进入限制或关停政策的法律正当程序的法律,排除任何未经法律正当程序的对产业的干预。

七、真正有效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的立法动机和行动

专门为民营企业立法,突显了立法动机的功利目的,使人们觉得,这只是为了解决当下的经济下行问题的权宜之计,这严重削弱了这一立法的权威和力量。民营企业是社会中千百万机构组织中的一部分,民营企业家是所有公民中的一部分,如果只为他们立法,将他们作为全体公民中的特殊部分突出出来,违反了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宪法原则,也没真正理解社会生产效率是所有公民充分且平等权利的综合结果。企业家不仅有生产功能,而且也是消费者,也是孩子的家长,也是住宅的业主,也是一个公民,只保护他们进行生产的活动,而不保护他们的消费利益,他们孩子在学校中不受霸凌,他们的房子不被非法强拆,他们的亲戚朋友的权利不受侵犯,仍然会增加他们的成本,降低他们投资和生产的热情。另一方面,企业家产生于普通大众之中,企业孕育于非企业之中,巨型企业原来只是一个车库。一个指定保护“企业家”的立法,并不能保证或促使企业家源源不断的产生。

这一《草案》的语气暗示,民营企业家是这一立法中的“他者”。主语是权力部门。因而这一《草案》所有宣示的规则只需要权力部门的单方面实施。无论是“支持”、“鼓励”,还是“不得”、“禁止”,都要仰仗权力部门的“善心”。这只存在于权力部门的心里,别人只能期待,不能依赖。一个有效的法律,是要交给当事各方可以实际行使的手段,当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用来获得法律救济。如可以起诉侵权的权力机构,可以在被权力机构起诉时申请成立陪审团,等等。在《刑事诉讼法》宣示的规则中,有陪审团制度,对这一制度稍加改进,仿照《大宪章》的同侪审判,建立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家参加的陪审团,会使对企业家的审判更为公正。对于企业家们其它司法权利,如起诉、聘请律师、取保候审、投诉程序违法和免于刑讯逼供等,都是在改进立法、加强对程序违法惩罚后,才能得到有效改善。这需要端正立法动机,将企业家和所有公民当作立法主体。

如前所述,这个《草案》只是重申了已有的法律,并在“法律责任”上“依法给予处分”,说明它没有一点立法增量,也就是说,该《草案》所欲达到的目的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而该《草案》的立法理由又是这一目的没有达到,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所以检验这一《草案》立法诚意的,是现在就对侵犯民营企业权利的罪行依据现有法律加以审判和惩罚,对以往违反司法正当程序对企业家的枉法裁判予以纠正。如对前述天价罚款、非法没收、“远洋捕捞”等行为立即提起公诉,审判并惩罚;对孙大午等企业家的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程序违法,就要纠正原判决;而无需等待这一法案得到通过。只要依据现在法律程序惩罚一两个非法侵夺产权的权力机构、纠正一两个涉及民营企业的冤案错案,如果这一《草案》不做重大修改完善的话,都没有必要出台,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就会大增,那也就是对大陆中国的经济前景增加信心。

功夫在诗外。我们知道,所谓民营企业的问题不只是有关民营企业的制度或政策的问题,而是涉及全体公民的一般制度问题。因而仅就民营企业立法,解决不了民营企业的问题。不然的话,为什么当局不止一次出台有关民营企业的文件,如两个民企60条,平等保护民企文件,民营企业的境遇却每况愈下?有了这些历史教训,这次所谓 《民营企业促进法》,即使被视作宣传手法,也会被普遍预期不会实施而作用甚微。因而,若想解决民企问题,就要解决全社会的问题;若要解决有关民营企业的制度与政策问题,首先要解决一般性制度问题,即宪法框架下法律体系的立法和司法问题。民营企业只有享受了一般组织的同等权利,民营企业家只有享受了公民的同等权利,而能获得充分的经济自由和激励时,民营企业才能得到“促进”。

这个全社会的问题,或一般性制度问题,首先是社会的秩序层次和结构。从上到下应该是宪法,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政策,领导人批示,上位法管下位法,大道理管小道理,而不能相反。如果一个法律可以被一个政策或一个领导批示推翻,这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就是不可信的。如在2016年当局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后,又搞一场“打黑”运动,后者显然被置于优先地位,所有保护产权的承诺都可以在“打黑”的旗号下归于无效。反过来说,任何政策的制定或领导批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或要经过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或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或批示可以有效进行违宪、违法诉讼。如此才能让人们对宪法和法律的可靠性有稳定期待。

进而,应该认识到,对民企产权的最大威胁来自权力。所以若要保护包括民企在内的所有公民的权利,就要约束党政权力。而现在的政治结构是,党政权力决定司法权力。名义上,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实际上人大受党政权力的控制。如果侵权者和法官是一伙的,什么样的法律也无法保护正当权利。因而,若要真正获得保护民企的实际效果,就要回归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若要保证独立审判,就要切断妨碍法院独立的各种行政的或利益的联系,使法官在审判时不受自身职位升降考虑的影响。对司法公正的保证固然要依赖于社会各方力量的努力,但最重要的影响来自于掌握权力的一方。如果它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用长远眼光反观自身的利益,它就不会反对约束权力,而让法治通行,社会才可望实现理想目标:权在法下。

                                                                     2024年11月5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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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新经济使市场更竞争,也更垄断|盛洪

盛按:在权力不受约束的大背景下,人们往往忽略了商业垄断问题。这个问题现在越来越普遍。尤其是互联网大平台,它们本身就占有很大市场份额,且使人们产生使用依赖性。最近我收到新浪邮箱团队的信息,告诉我如果不交费就要在30天内停用。我回答说,“我的这个邮箱是新浪当初推广时赠送给我的,目的是商业性的。如果你们现在要我交费,就等于你们当初的行为是一种欺骗。先让我使用并产生依赖,然后再跟我要费用。这是不行的。”它显然违反了“赠送”的规则含义,即这是永久转让所有权及使用权。它不仅不作回应,还提前限制了我的发信功能。另外,我最近在骑共享单车时突然发现,哈罗单车骑一次竟收6.3元多,买卡以后,每次骑行还要再收3元,比以前涨了数倍。还有,就是这些大平台(如淘宝,京东,美团,支付宝,携程等)经常无端放出无赖广告,在手机中自动跳出,却不易关闭。现在是我们社会应该正视平台垄断问题的时候了。(2025年4月22日)

盛按:最近看到当局要对阿里巴巴进行反垄断调查,想起在三年前的《新经济沙龙》曾讨论过“新经济下的垄断问题”。我的看法是,“新经济使市场更竞争也更垄断”,但“一个更垄断的组织管制不太垄断的组织,不会有好结果。政府就是最垄断的,而且是强制垄断,你不让它垄断不行。这样的垄断组织是更糟的组织,你用一个更糟的组织管制一个不怎么垄断的组织,这很荒唐。”“我反对政府来管制,但是我赞成社会的管制,或者由消费者进行的管制。我觉得对管制首先还是要持谨慎的态度。因为总体来讲,互联网经济给我们这个社会带来的利益确实是巨大的,现在所呈现出的垄断问题相对来讲小一些,虽然我也受到了一些损害,但是因为互联网给我带来了很大便利,不能不谈好的,或只谈不好的。”现将我当时的发言再次发布。

新经济使市场更竞争,也更垄断

——在《新经济下企业垄断问题辨析》研讨会上的发言

2017年6月18日)
盛 洪

谢谢张林,今天这个题目很好,因为现在很少有人讨论新经济下的垄断问题。这是从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当然也涉及到理论。实践总体的判断是这样,互联网时代出现一些交易平台,这些平台总体上带来了巨大的效用,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大家或多或少也都碰到一些负面问题,这个垄断问题我们一直在思考,但是相对来讲是比较次要的。因为互联网交易平台集聚程度很高,购买效率也很高,但是同时碰到一些问题,如互联网交易平台店大欺客的问题。也碰到过一些不高兴、不称心的事。例如我有一次使用艺龙订饭店,需要晚到一会儿,艺龙就说取消了,还恶语相加。然而我直接与饭店联系,饭店给我保留了房间,但艺龙竟然还记录为是它订的。这个互联网服务平台最后变成了一个对顾客非常不友好的平台。还有在淘宝上经常碰到一些问题,你向淘宝的申诉系统去反映,我申诉过两次,他告诉你三天内会有结果,三天之后也是不了了之,那个钱是很少的钱,你也就不愿意再花太多的时间处理了。还有一些价格问题也是存在的,比如滴滴与快滴合并后,现在这个价格比去年涨了20%以上,它不能利用讨价还价的机制,它的价格是垄断的,其实它在暗地里提升价格,比如提高低速费。按照经验判断的话,价格涨了25%那样的水平。

还有些平台,如阿里这些平台,也在不断地涨价。前些年阿里提高收费跟淘宝卖家是有些冲突的,卖家不满然后到杭州总部围攻大厦,到最后合理解决。这就说明平台定价是一对多的定价,所有大量的网店实际上是被动接受的。还有阿里的1688平台,这是一个批发平台,一开始的价格是1688元,以后就不断涨价,后来是3688元,之后又是6688元,价格不是双方谈判决定的,这是不是包含价格垄断的因素呢?

再比如说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打击和消灭竞争对手,这是腾讯曾经做过的事情。腾讯原来看到一个游戏比较好,就花钱去做一个类似的游戏,然后放到腾讯自己的QQ网上,立刻把原来那个游戏消灭掉,原来那个游戏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它那么大的到达消费者的通道,腾讯最大的优势就是它的通道。其实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这也是垄断行为和垄断现象,不能说不存在。

现在这样一些垄断问题对于经济学有什么样的启示?是不是能够给我们带来一些思考?是可以的。我初步思考了一下,用传统的垄断概念去理解新经济下的垄断,它其实有很多不同,我觉得最大的不同就是,可以说这么一个结论,互联网带来了更多的竞争因素,但同时带来了更多的垄断因素。因为垄断包括很多方面,所以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首先互联网空间是一个没有特定地理优势的空间,互联网上的某一点和另一点没有不同,但在现实的物理空间中就有不同,比如在上海跟在戈壁沙漠当然不同,跟任何一个其它地方的县城地理位置不同,它的地理位置优于其它地理位置。但是互联网没有这个问题,它没有物理世界的特质使人凭借于此获得他的垄断地位,这也就是说互联网的竞争性。

但是同时互联网又有某种强化垄断的形态。因为互联网极大降低了交易费用,使得集聚程度极大提高。比如说我们说淘宝网有几亿用户,微信有七亿用户。但是现实的物理空间是怎么样的呢?原来我们研究过西单的城市功能定位,我们了解过西单,当时好像是每天三十多万人这样的流量水平,这已经很厉害了,在现实世界中,它是很热闹的商业中心。可以讲王府井也是这样,可以集聚人群达到多少万。而在互联网上,如淘宝网就是一个商业中心,但由于集聚程度大大提高,网络外部性也会带来极大的收益。这比现实物理空间更大的集聚程度,更多的网络外部性带来了更大的好处,也使得它的垄断性更高。它的规模巨大,它有一个巨大规模的交易集中点。这比一个较小规模的交易中心垄断性更强。这也解释了那些商家为什么离不开淘宝又恨淘宝,确实是这么一种情况。

还有一点呢,由于互联网,开一个店铺的启动资金大幅度下降,大家进入到互联网的成本很低。举个例子你想开一个商铺,原来你要在某一个商业街去租门脸房,那要花很多钱;而在网络平台上,成本肯定低得多。即使是交易平台,竞争者进入成本是低的,挑战现有平台的成本是低的。但另外一方面,由于刚才讲的已经形成的巨大的集聚度,非常高的市场网络外部性,极强的马太效应,导致新进入者的挑战难度更大。市场网络外部性所带来的收益,能够对抗新的交易平台的挑战。就是说即使你这个新的平台跟原来的平台的服务质量一样,你绝对打不过它;即使你新的平台服务质量比它还好,你仍在一定的范围内打不过它,因为它有很强的市场网络外部性。现在到淘宝上买东西肯定比到另一个新创的平台更好,因为有更多的商家,有更多的商品选择。

所以也就是说,互联网能带来垄断程度下降,也能带来垄断程度上升,我们必须很细的分析和思考这个问题。

再有一点就是,我们对竞争也有一个新的理解。刚才有个争议,三大巨头是不是要管制或者约束,但是你要想想十年前我们的巨头是谁?那时候不是这三个。那大家想个问题,为什么原来的三大巨头,原来的新浪、搜狐、网易三大巨头没有站稳啊,为什么十年就换掉了?你要想个问题,如果当初有人成立一个公司,还是以门户网站定义的话肯定打不过过去的三大巨头。但是新的一些公司把它们打败了,不是因为成立了服务完全相同的公司把它们打败了,而是另辟蹊径,暗渡陈仓,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奇兵。

孟昌:就是边缘进入。

盛洪:对,不是原来竞争的含义。腾讯一开始做QQ,积累了那么多注册用户,实际上就掌握了连接互联网人口的通道,然后它在边上做一件事,比如说我是装了QQ(不是说我多敏感,我女儿让我装我就装了),现在我看新闻怎么看呢,我打开电脑,QQ自动登录了,腾讯新闻就跳出来了。这样的话我肯定就不看新浪的新闻了,这很简单。它们之间所有的最重要的竞争就是接入的竞争。不是做门户网站的竞争,不是把新闻做得很好,把新浪、网易、搜狐网站上看新闻的人给吸引过来了,不是那样。我就是因为腾讯的新闻更早接入才看腾讯的新闻,新浪就是这样被击败的。

现在的互联网+可能就会有一些新的竞争形态,我们也在探索,最重要就是接入点竞争,谁要在你前面接入他就赢了,这是个通道问题,不是你提供服务的问题。我们知道在我们的电脑上曾经发生过竞争,360和腾讯,一开机两边就互相掐上了。这是接入竞争。

最后我讲讲管制问题,刚才有一个争论,管制还是不管制。我比较赞成杨培芳老师说的“新管制”,新管制的概念下就可以赋予无限的可能性了,就是不见得政府管。一个更垄断的组织管制不太垄断的组织,不会有好结果。政府就是最垄断的,而且是强制垄断,你不让它垄断不行。这样的垄断组织是更糟的组织,你用一个更糟的组织管制一个不怎么垄断的组织,这很荒唐。政府的效率更低,像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搞了多少年结果怎么样,有很多负面的案例。

所以我反对政府来管制,但是我赞成社会的管制,或者由消费者进行的管制。我觉得对管制首先还是要持谨慎的态度。因为总体来讲,互联网经济给我们这个社会带来的利益确实是巨大的,现在所呈现出的垄断问题相对来讲小一些,虽然我也受到了一些损害,但是因为互联网给我带来了很大便利,不能不谈好的,或只谈不好的。我去国外旅行,通过互联网订饭店、买机票都很方便,这是大方向。不能因为一些小的问题就要对互联网进行垄断管制。

第二点,互联网不定会出现什么样的新的竞争因素使得现有的垄断优势被瓦解掉,这跟我们看到的一样,它可能会出现,你不知道从哪儿出来的一个竞争方式就把现有的巨头干掉了,你要稍微有点定力,不要匆匆忙忙去管制。所以你还是要期待这件事,不要简单的去管制。

再有一点,由于在互联网空间中的任何一点并不优于另外一点,就有一个含义,就是说这个垄断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比传统垄断要差。它不像传统的垄断,依赖物理世界资源的特殊性,就能够继续维持它的垄断。我觉得这个词是不是很重要,就是垄断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个概念,过去不太讲,但是在互联网世界要讲,垄断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可能会差,它不会像传统的垄断那么稳定。这个时候恰恰是说也就存在竞争,我们也要依赖这一点。互联网中如果这种物理世界的垄断因素在减少,互联网中竞争的因素是什么呢,它更为纯粹,就是它的规则,就是它的服务。我觉得你是淘宝,你如果敢对客户有比较大的垄断行为的话,你哪天也会轰然倒塌。而事实上在现在中国,互联网的交易平台也很多,虽然有的很小,但是它们就是潜在的竞争者,它们在旁边看着,看着阿里或京东会不会犯错误。所以为什么说有些大的垄断者不犯错误,就是因为有潜在竞争者的等着看他们犯错误呢,这就形成某种压力,也使他们意识到他们垄断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不是那么强,所以他虽然表现为一个巨大的垄断公司,但是他不敢有那么多太过分的垄断行为,以至于他的行为像一个竞争企业的行为。

最后如果实在出现了那些垄断问题,比如刚才讲,像腾讯依赖于接入通道去打击甚至消灭竞争对手,那么这样的垄断不是不可以诉的,不是依赖于事先的管制,而是依赖于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在现在的市场中是存在的,所以这是可以想象和可以借用的手段。

最后是消费者的策略。上次会有个律师杨涛说过一个办法,他说假如有一个互联网公司你觉得不好,你就换它的对手去购买服务,我现在就是这么做的,我现在肯定不用艺龙了,我用途牛试试怎么样;我除了买电子书用当当,买其它书就到亚马逊,这是我的做法。如果大多数人这样做的话肯定产生很好的效果。谢谢大家。

【治国】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要以村为主体|盛洪

盛按:当我们关注灯塔国发生的扩张权力、挑战宪法的劣行时,不要忘记此岸此类行为百倍于彼。改革规则被权力恶意利用,已经不是逻辑推理,而是在仅有的“试点”中大概率出现的灾难。这就是2017年出现的“驱低”闹剧。我在那年的一次会议中发言说,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要以村为主体,而不能让乡镇冒充“农村集体”。不想,去年赞成机器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却“规定”,农村集体可以是乡镇,竟把这种“试点”中的漏洞合法化。现在这一“法”已经接近开始实施,这才是我们要关注甚于灯塔国的事情。(2025年4月21日)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要以村为主体

——2017年12月27日在《城镇化沙龙:城镇化中的土地问题》上的发言

我们《市场化与城镇化沙龙》是一个系列性沙龙,已经有很多期了。这次讨论的问题是“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土地是一个老的问题,也是非常难的问题。从经济学理论来讲,虽然是老的问题,但是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大家认同的基础性的标准答案,它是一个非常尖端的问题。在城镇化沙龙讨论系列当中我们回避不了土地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仅是理论的还是现实的,而且是当下碰到的问题。

城镇化用一句话学术术语来讲就是“人口在空间上的集聚”。这是从人口密度上来讲的。从性质和功能来讲,城镇化是土地用途的变化,从农业用途转变为城市用途,这是非常大的变化。再有就是中国的特点,中国的土地制度下有两种土地:一种国有土地,一种集体土地。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同时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在城镇化的扩展过程中,肯定是城镇面积越来越大,原来农业用途的土地变为城市用途的土地,原来的所谓集体土地变成城市用途的土地,这里就存在很多的问题。

中国面临很大的问题,就是“城中村”的问题。因为在最初城市建设过程中,规划部门根据当初的两分法肯定划定了一部分的城市建设区域,紧邻着农村。但是之后城市的发展不以政府规划部门的意志为转移,有很多城市在适当的扩展,城中村按照空间经济学的理论,必然是城市的一部分,不是因为规划部门说它是“村子”就是村子,它会按城市功能发展起来。在中国的各大城市都有,城中村的比例非常大,有的百分之三、四十甚至一半构成城市的区域都是城中村。记得深圳有40%的打工仔都住在城中村。城中村对各大城市的发展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如果没有城中村,这些城市的劳动力成本会高很多。然而,城中村有一个巨大的问题,由于城市的发展,由于人口的集聚,城中村也扮演着承担城市部分功能的角色,它的人口密度非常大。如果由市场评价的话,它的土地市场价值非常高。这时候就有一个问题:怎么来对待城中村土地的问题?

就我理解的一二十年的历史都是这样的。各个地方政府有各种各样的做法,一开始就是一种用政府的强力低价去征收,这种情况会受到集体农民的抵制,因为这些地方的市场价值非常高,上面已经盖起了房子。我们曾经到深圳去看,城中村最高的地方有30多层,不是它叫“村”就非常的土,它可以盖非常高的高楼,设备齐全,非常现代。这是城中村的村民权利、收益,如果用低价去收购肯定是损害他们的利益,这就会有很多的摩擦。最初深圳有一个故事,政府故意把一个棚户区的人调离出去,把棚户区烧掉了,这是很多年以前的事。从地方政府角度来讲它很聪明,把村子烧掉了就把地占了,但是它遭到了抗议,后来深圳就不敢这么干了。后来到城中村征地的做法就是谈判和补偿,我记得皇岗村是1:1.1补偿。你住的房子是1平米,政府给你1.1平米,这是一种方式。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更为尊重农民的产权,用接近市场的价格去补偿农民,这样才会达成一致,农民和政府之间才不会对抗。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地方有强拆,就是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出现很多的恶性事件,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但是有大量的是谈妥的,北京周边不少地方就是政府或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达成了协议,甚至达不成的话它就不买了。我记得北大的李强说过,北大要扩建征地,跟周边的农民一谈,价格太高,买不起,那就不买了。在北京农村和很多的大城市周边都有这种情况出现。

还有一种解决办法是我们主张的。张曙光老师曾研究过城市化过程中的集体土地产权问题,我牵头搞过一个“中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原则框架”研究。我们的主张是,既然《宪法》规定土地归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有完全的土地产权,可以决定土地的用途,也可以自己处置土地产权。而现在的基本做法是限制和削弱的农民的集体权益。体现在两点:第一点它限制了农民的土地用途,你的地只能种地,如果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先被政府征收了,但是政府征地又不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基本是低价拿走的情况;第二点它不允许农村集体的土地进入到城市建设的土地市场中来,这也是对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一种剥夺。我们主张农村集体是有权处置土地的。以此为基础,周边是否有一些限制,也可以有,比如说有城市规划的限制。但是我们认为城市规划限制不应该太强。我们一直主张不需要用途管制,这又涉及到另外一个讨论,是有用途管制好还是没有用途管制好,包括对分区制的讨论。城市经济学的基本结论是,没什么区别。并且分区制的起源非常不光彩,最早是欧洲国家对犹太人的分区隔置,即“隔都”。这不是很好的制度,从它的出身来讲就很成问题。

我们的主张就是要让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到市场,这个主张也得到了政府决策层的部分接受。近两年就有所谓的试点,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这个试点非常的不错。从这些大城市,京沪广深、杭州周边开始做起,这是非常好的趋向。但是还是存在问题,我们知道最近北京发生的一个事件,最严重的地点就是大兴区西红门镇。大兴区西红门镇是北京唯一进行农村土地入市试点的区镇,第一批入市的土地就是西红门镇的。最近的驱赶外来人口的事件与这个试点还是有一些关系。当我们讲“集体”的时候,我们一般讲农民的农户和村,但是这样一个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就出问题了,这些乡镇就自称是“农村集体”,其实乡镇是一级政府不是农村集体。西红门镇为了土地利益而大打出手。

改革政策本来希望城镇化带来一些好处直接让农民受益,却变成让当地政府受益。这是最大的问题。我们看到西红门镇的农民说“镇政府让我们签约,每年给我1000块钱,我就把地交出去了。”1000块钱是什么价格?就是北京附近要种地租地的租金,甚至现在比这个还高。西红门镇的土地就被当成农地被镇政府拿走了。农民还是没有得到集体土地入市带来的好处,一亩地1000块钱拿走了,以后建成出售或出租,其中的收益是政府的不是农民的。还有一些人是不服的,就不交地,自己盖房子。把地交出去一年收入一千,自己盖房子一年收入是一万,十倍之差。这就是说西红门镇是与民争利的,甚至打着“排查火灾隐患”的旗号,干出驱赶人口的恶性事件来。

解决城中村土地问题一定要走市场化的路,这里要谨防一些乡镇政府打着集体的旗号。政府不是集体,要推进集体土地入市,但是一定要坚持集体是以村为单位,或者以农户为单位,如果放在乡镇政府这一级就不对了。最近发生的事件告诉我们一定注意这样的情况,不能让镇政府以它为单位卖地,这是不允许的,如果能改变这一点,以村以农户为单位,这条道路可能走得更好,这样一个改革实验才能继续往下发展。如果我们的改革走得通,大量的城中村就不是问题了。政府可以通过征收房地产增值税获得收入。在没有改变土地的产权性质的情况下,就解决了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问题,中国的城镇化才能更为平稳的向前发展。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天下】为什么“贸易战”可以转化为双赢?|盛洪

盛按:【印第安人的和平之烟】在目前的情境下,这篇文章的题目可改为“为什么‘贸易战’本来可以转化为双赢?”然而除了理性之外,人类行为的主要动机是心理。如何化解僵局?这方面应该向印第安人学习。这就是“印第安人和平之烟”。故事是这样的:“和平之烟”产生在北美的两个印第安部落之间,由于争夺某一河心岛的狩猎权发生了争执。按照以往的惯例,双方诉诸武力似乎是自然的选择。但是,这两个部落的首领都饱经沧桑,且厌恶战争,因而他们不同寻常地决定用和谈方式来解决争端。多年的争斗使他们在会面时局促不安,同 时又略带有点傲慢和挑衅的态度。在当时,甚至在今天,人类都有着这样一种传统,即极可能把和解的愿望误解为懦弱。因此,两位首领在初次见面时都以保持沉默为策略。在这种多少令人有点尴尬的情况下,偶然地,其中一位酋长点起烟斗,另一位随后也点燃了自己的烟斗(或许两位还就抽烟这一话题谈点经验或体会)。结果他们平静下来,逐渐进入了议题,并最终自信地达成了和解。久而久之,抽烟便成了寻求和解的必要仪式或习惯,烟斗也变成了和平的象征。最后,它成为每个印第安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典型的规则:在抽过烟后就禁止相互攻击。由此,便产生了“和平之烟”这一制度。(资料来源: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147页。)(2025年4月13日)

盛按:这篇文章是六年前针对当时特朗普“贸易战”而发,现在特朗普再次上台,情况似乎又回到了六年前。经过一轮过招,大陆中国在贸易及经济制度上几乎没有变化,似说明特朗普的用力效果不著。但大陆中国变化的是经济情势,而特朗普的变化是他长了经验。大陆中国面临的经济衰退并不是特朗普贸易战所致,恰是当初没有顺势改革——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打破垄断并对外开放,取消对国企的补贴,以及开通互联网的国际流动的结果。走出经济颓势,正是要在这些领域开始动手改革。特朗普看来是看出了这一点。大陆中国的更为弱势可被用来提高他的谈判地位,其改革必需性(如当局又要“讲好中美友好故事”)正可顺水推舟。无怪乎特朗普似对前景感到乐观,称“中美联手可以解决世界上所有问题”;他为TikTok寻求缓期当是一个巨大的“公平贸易”筹码。(2024年12月30日)

盛按:中美签约,是大好事。对中国更是。希望开始第二阶段谈判。中国真正进行结构性改革,美国取消所有惩罚关税。更希望,中美共同将关税降至零,对违反公平市场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惩罚。再发2018年4月写的文章。(2020年1月16日)

标准经济学告诉我们,贸易战只能是两败俱伤,怎么会双赢呢?这显然是一个教科书式的问题。现实世界比教科书复杂多了。比如特朗普的贸易战就不是典型的贸易战。自由是美国人珍视的价值,美国政府不会公然地违反自由贸易原则。特朗普说要减少1000亿美元与中国的贸易逆差,那是说给美国选民听的,因为这是他“当选的主要原因”;若说因为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太大了,所以要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率,显然是政治不正确的。这是说不出口的,也不会为世界其它国家所赞同。他的理由是,中国对美国的贸易“不公平”。显然,自由贸易是公平的自由贸易。如果不公平,就不在“捍卫”之列。

那么,哪点儿不公平了?一曰中国公司偷窃美国公司专利技术,或利用市场进入利益强迫美国公司转让专利技术;二曰中国政府对中国企业进行了大量补贴,致使产能过剩,向国外倾销,导致世界市场价格过低;三曰中国政府阻止或限制互联网数据的自由流动,致使美国公司不能在中国境内正常开展业务,导致约4000亿美元的损失;四曰中国限制美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如在通讯,信用卡和电影等领域受到阻碍。

从纯理论角度看,这些对“不公平”的指责都是有道理的。教科书假定的自由贸易是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下的自由贸易。一个公平和有效的市场,是要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区别对待不同企业,不能限制市场的自由进入,不能通过限制数据流动而限制对市场的自由进入。对这些原则,近年来高举自由贸易大旗的中国政府也不会有异议。问题只是在于,这些指责是否属实;或者确有其事,但被夸张了,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后一种情形更有可能。

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基本上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还不完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说明中国政府还是要继续进行市场化改革,革除掉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陋规和行为,其中就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区别对待不同企业,限制市场的自由进入,和限制数据的自由流动。如此看来,美国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的指责,恰恰是中国改革的对象,并没有冲突。假如美国真的不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那么中国纠正这些错误,不仅消除了美国的“不公平”的指责,而且对中国自身也是有好处的。因为一个更完善的市场经济对中国是有好处的。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虽然申请专利的质量尚需改进,但数量已然是世界第一。中国的主要产业已经发展到了在规模和技术水平方面都居世界主导地位的程度,大多依赖于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我们不能排除有个别中国企业“偷窃”别国企业的技术,或与外国企业合资中有技术转让的要求,但这不能构成战略性技术领先。因而,不可能成为中国的国家战略。从中国国家利益来看,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不削弱它,是有利于中国企业和中国经济发展的。如果不仅要在国内、而且在世界范围保护中国的知识产权,就要保护所有企业的知识产权,就要维护保护知识产权的世界体系,中国的知识产权也才能在境外获得尊重。所以,制止偷窃技术,不要求外国企业以技术换市场,不仅对中国无害,反而有利。

关于中国政府对企业的补贴,主要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在美国针对的中国钢铁业和制铝业,存在着两种企业,国企和民企。它们之间是竞争的。民企不可能获得政府补贴。国企之所以获得政府补贴,是因为国企效率低下,不补贴就无法生存;同时又有政府资源。例如在制铝业,中国铝业公司是一家被称为“亏损王”的国有企业,连续八年亏损达450亿元以上;仅2014年就亏损162亿元,获得政府补贴8.23亿元。其实国企获得的全部补贴不只是账面那一点儿。几乎全部国企都享有免费使用国有土地的补贴,和低息获得贷款的补贴。据天则所的研究估计,2001~201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账面净资产收益率为9.08%,但扣除应缴未交地租、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差额、应付未付的自然资源租金以及政府补贴,实际净资产收益率为-3.67%,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些补贴,它们是亏损的。

这就成为了我国钢铁业和制铝业产能过剩的主要原因。在这两个产业中,民企不可能产能过剩,一旦持续过剩,它们就会亏损并倒闭。但国有企业即使亏损,却可以因免费土地、低息贷款以及政府补贴维持过剩的产能。因此,钢铁业和制铝业产能过剩不仅是国际贸易问题,首先是中国的国内市场问题。因而,2016年开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去产能”,其中也包含着减少国企产能的含义。然而,由于国企有着更深厚的政府资源,由政府主导的去产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一些国企产能,但在不少地方,政府把去产能的指标分派给缺少政治背景的民营企业,使得去产能走向了反面,压缩了效率高的民企产能。

这样看来,根本解决过剩产能问题,就要进行国企改革,最终目标就是国企退出所有营利性领域。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去除国企的垄断特权和政府补贴。如果把免费使用国有土地和低息获得贷款等看作是买方的低价垄断,这正是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打破”的“行政性垄断”。如此一来,来自美国的要求,正与中国经济的内在需要和中国政府想要进行的改革相一致。中国钢铁业和制铝业的产能过剩问题,只有在公平的没有政府补贴的竞争环境下,让那些效率低下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才能最后解决。如果全面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取消政府补贴,就不仅是解决钢铁业和制铝业的产能过剩问题,而且会带来宏观层次的显著的经济加速。我曾估计过,如果国有企业的实际亏损降为零,按2013年国有企业(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净资产52万亿元估计,也会增加3.3个百分点的GDP增长速度。

同样,保证数据的自由流动,对中国也是有好处的。中国政府关注网络安全,强调国家的网络主权无疑是对的。然而,由于《网络安全法》缺少对网络管理部门的有效约束,它们扩张自己的权力,实际上削弱和侵犯了《宪法》第三十五条,并大大压缩了正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数据空间。如在与政治完全无关的学术、商业和生活领域,如果不用VPN,学者不能接通境外的学术网站,如谷歌学术;旅游者不能正常使用谷歌地图,不能正常使用境外的商业网站,如amazon, airbnb;甚至不能登录外国驻中国使馆的网站。更不用说,不受约束的网络管制,实际上压制了对政府部门的批评和对腐败的揭露,显然也对中国社会造成深刻的伤害。这也会影响到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居民或企业,使他们不能正常地生活和开展工作。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依宪治国”,包含着保证公民的宪法权利。这首先要保证宪法第三十五条的权利。中国的《网络安全法》也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实际上,近来中国政府也在这一方面做了调整。据我的经验,不少过去不太好使用的境外网站变得好用了。包括谷歌地图,谷歌翻译,amazon, airbnb,一些学术网站,CNN等西方国家的电视网站,等等。这表明中国政府越来越清楚,用防火墙限制数据的流动除了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害外,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也不能达到他们预想的目的。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以及中国政府近来的调整,与美国要求的数据自由流动没有太大差距。总体而言,数据的自由流动甚至比贸易自由还要重要,观念不受阻碍的交换会使中国更充分地激发技术和制度的创新。

关于市场自由进入的问题,情况稍微复杂一些。电信和银行本来就是行政性垄断的产业,所以首先的任务是打破行政性垄断,向民营企业开放市场。这也是中国政府近年来的改革目标。中共十九大除了提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以外,还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18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已全面实施。在负面清单中,没有对商业银行和电信基础业务的进入限制,因而是所有市场主体,包括中国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可以进入的。刘鹤先生也在达沃斯论坛强调,中国政府今年会很快落实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但负面清单中确实有对电影业进入的限制,这主要是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正是这种考虑,妨碍了中国电影作为一种艺术门类的发展,缺乏国际竞争力。如果放开管制,中国电影业显然会在中国市场中占有优势,也不会害怕来自好莱坞的竞争。

近来对所谓“中美贸易战”的评论,多关注“战”的方面。回顾一下中国加入WTO之前,以及WTO谈判,更好的作法是“化战为谈”。国家间贸易利益的冲突通过谈判,其实会导致一个更好的制度均衡,达到双赢结果。WTO规则要求中国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当初中国人普遍以为狼来了,中国企业竞争不过外国企业。结果却是,由于中国借助于加入WTO推进了国内的市场化改革,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被焕发出来,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大获全胜,又在国际贸易中持续高额顺差。外国企业也因中国巨大市场的扩展而获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持续四十年的中国奇迹,也使中国更为自信。面对美国的压力,中国政府作出的对称回应是谨慎的。借此机会进一步推动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放开国内市场,则更为重要,也同时消除了美国发起贸易战的“借口”。而这一举措,显然比当初加入WTO的风险小得多。

如果中国革除掉那些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陋规和作法,如取消补贴和打破垄断,结果将会怎样呢?中国经济将有一个更快的发展,并且更具有国际竞争力。那么,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会减少吗?不会,只会增加。这是因为,国有企业虽然获得了政府补贴和低价资源,但它们的效率更低,平均成本仍然高于没有政府补贴的民营企业。例如2016年在中国铝业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同为制铝企业的中国宏桥集团股东净利润约为51亿元。在钢铁业,2016年前三季度,民营企业销售利润率为3%,明显高于1.73%的行业平均水平。而若打破行政性垄断,如打破银行垄断,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差还会放窄0.5~1%个百分点;打破石油垄断,税前汽油零售价格会降低21%(据2015年数据);这都会降低整个经济的资源成本。因而,如果中国政府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从此逐渐从产业中退出,取而代之的是更有效率的中国民营企业,加之享有更低的资源成本,它们会在国际贸易中更有竞争优势,从而有可能扩大对美国的贸易顺差。

这样一来,不就与特朗普减少1000亿美元贸易逆差的目标相悖了吗?其实,我们要牢记,特朗普就是一个商人,叫高价是他的习惯策略。前面也说过,他是说给选民听的,他并不真的要达到这个目标。而且,实际上,保持一定水平的贸易逆差对美国是有好处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更广义地看,如果把美元也看作是一种商品的话,美国没有逆差。实际上,美元还是一种利润率最高的商品。据说印制一张一百元的美元钞票的成本是4美分,剩下的就是所谓“铸币税”。更何况,在更多的情况下,大量贸易不需要现金,只是表现在账户上的数字,其铸币税的比率更高。虽然为了保证整个货币体系的运转,美国还需要其它配套设施,如安全和信用的保障,成本最高也不过20%吧。没有一种商品能够赚到80%的利润率的。这难道不是一笔划得来的生意吗?

当然,这种收入只是美国政府的收入,并不是民间企业的收入。不过,要想把这笔铸币税收入向民间转移并不难,只要降低税率即可。其效果,可不只是减少了企业的税负所对应的美元数量,而会带来刺激民间投资、甚至国外企业投资的宏观结果。特朗普政府前些日子的减税改革获得显然效果,就已经说明问题。不少美国企业,如苹果,以及外国企业,如丰田,已经表示要在美国进行大的投资。有投资,就有就业,这不就是“将工作带回美国”的更好方法吗?

只是将大量铸币税的收益直接向民间转让,会与特朗普的另一个目标有些冲突,这就是加强美国的军备。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美国的国防开支主要依赖于铸币税收入。2016年,美国的人均国防开支1892美元,远远高于其它国家的平均水平151美元。美国军费开支超过世界其它国家人均水平的部分,约5623亿美元,我称之为“帝国成本”。根据多年的数据,这部分基本上是由美国通过贸易逆差“出售”美元的铸币税。然而出售的美元就是外国人对美国的债权,虽然他们可以用于与非美国人的交易,但还是有一定限度,所以正常的循环是外国人再用贸易赚取的美元购买美国的资产。因而我们看到,美国的贸易逆差与资本顺差几乎就是以X轴为中心线的对称图形。见下图。也就是说,通过资本流入,美国又把通过贸易逆差流出的美元收回来,以保持美元在世界分布的均衡。

图1  美国的经常项目差额和资本项目差额  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网站。

自从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以后,美国金融资产的信誉大降,资本流入明显减少,贸易逆差也同趋势地减少。贸易逆差与资本顺差的对称原因,也许需要一篇博士论文来解释,这里按下不表。贸易逆差减少,美国铸币税收入也相应减少,就不能充分满足军费预算之所需。如下图。在2008年以前,资本项目顺差多于美国的军费预算,而在这之后,则低于军费预算。这就给美国的财政带来压力。这就是奥巴马总统时期,美国在全球战略收缩的财政原因。

图2  美国军费预算和资本项目差额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网站;Wikipedia,“Military budget of the United States”;www.thebalance.com,U.S. Military Budget: Components, Challenges, Growth。

简单地说,既然美国的国家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铸币税,而贸易逆差就是在出售美元,则贸易逆差较大时,美国的财政情况就较好;贸易逆差较小时,财政情况就较差。见下图。美国的财政赤字几乎与贸易逆差对称地反向而动。在下图中,2006年贸易逆差最大时,财政盈余也是最大的;2009年贸易逆差最小时,财政赤字也是最大。因而从美国财政角度看,一定规模的贸易逆差是件好事。

图3  美国贸易差额与财政收支差额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网站;www.thoughtco.com ,History of the US Federal Budget Deficit;www.thebalance.com ,Current U.S. Federal Budget Deficit。

而在美国的财政支出中,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军费开支。在美国的税收和铸币税受到经济环境和国际贸易约束而减少的情况下,受影响最大的就是军费预算。因而,特朗普的压缩贸易逆差的目标与扩张美国军备的目标是矛盾的。保持适当大的贸易逆差有助于保留美国的强大军备,但如果将贸易逆差带来的铸币税收入通过减税转移到民间,也会限制美国军备的扩充。不过要注意的是,扩充军备或军备竞赛并不见得有利于美国。而如果把贸易逆差带来的铸币税收入用于减税,也许是一件真正有利于美国的事情。这是因为,国防预算有一个恰当的规模,其目的应该是保卫本国的领土和利益。如果过多,就会扭曲该国的行为。

如果军队过于强大,就会轻易诉诸战争解决问题。美国政治制度的缺陷,就是不能约束对外的国家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往往只以当下成本收益为标准,更经常出现误判。所以二战以后,美国在国际问题上,尤其是在战争问题上屡犯错误。据说在出兵越南时,全美国只有三个人懂得越南。伊拉克战争,则以数十万伊拉克人的生命和4500美国军人的生命代价,却没有发现借口出师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美国的中东战略就是一个不断地解决它所创造的问题的战略,几十年来中东不得安宁,并且还扰动了欧洲。为了对抗伊朗,美国扶持了萨达姆;为了对抗苏联,美国扶持了本·拉登;为了对抗阿萨德,美国又扶持了伊斯兰国。所有这些美国扶持的力量,后来又都成了美国的敌人。也许正是因为有过多的军费,才使错误得以实施。因而,美国的国际安全问题不是军费太少了,而是军费太多了。

军费太多,是军工利益集团在美国政治结构中的作用所致;而这个集团,也是依赖于过多军费才生存和发展。正是五角大楼-军工集团-军工地区铁三角的存在,才使美国政治结构偏向于制造紧张局势和运用武力的国际决策。本来冷战结束后美国军费开支在逐渐减少,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爆发和持续,又在常规军费之上增加了每年数百亿多则1800亿美元的“海外应急军事行动”费用。因而削减军费,就是在削弱一个以美国整体利益为代价的坐收战争之利的利益集团,也就是在削减进一步的军费需求。美国真正的利益,是回归到平衡的国际战略上来,减少在国际战略上的错误;同时与世界各大国联手进行裁军,创建一个世界永久和平的前景。将减少的军费用于减税,提高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则符合美国的长远利益。

因此,如果中国继续进行市场化改革,与美国进行更为公平的贸易,中国的贸易顺差将会更大;如果美国能在与中国的公平贸易中保持相当规模的贸易逆差,并将铸币税收入用于减税,而不是军费,美国的投资将会增长,就业将会增加;如果中国的资本受到低税率的吸引投资于美国,如果美国的资本进入更为开放的中国市场,中美之间的经济关系将会更为紧密,她们之间就更不会成为军事对手。从长远看,美国的产业将会受益于低税率而保持更强的竞争力,从而使国际贸易的逆差减少,而那时,中国的国内市场将成为明显大于美国的市场,成为美国企业的主要海外市场。而中国,金融、电信等服务业在经历竞争的磨练后将更为成熟,人民币将更有信用,也会使中国逐渐平稳地向低贸易顺差以致贸易平衡的经济模式转变。将这就是一个双赢的前景。

这有政治可行性吗?有那么一点儿。应该明白,特朗普威胁要进一步对100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提高关税,以及中国对等的回应,都是叫价。叫高价只是实现心中底价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特朗普的目的是要中国开放更大的市场。而如前所述,中国政府早已确定了保护知识产权、打破行政性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继续对外开放的战略方针,并就公平市场准入出台了具体的规则和政策。中国政府只需加快这一步伐、或抓紧落实若干具体案例,就能让特朗普脸上有光,而又可表明这些举措并非迫于美国压力,而是早有考虑和动作。如果这一判断为真,则特朗普在发起贸易战之初就胜券在握,一个更大的中国市场将会展现在美国企业面前。特朗普也知道,军费预算与减税与间的替代关系,但他明确地推动了减税,而想方设法地减少军费,如要求日本承担更多驻日美军的军费,要求很快从阿富汗撤军,说明他认为减税优于强军。如果双方都清楚这些经济和政治利益,谈判就不太难了。

2018年4月7日于五木书斋

2018年4月9日《FT中文网》和《中评网》同步首发

【治国】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问题|盛洪

盛按:近来有不少人呼吁提高农民的养老金,我完全赞成。大概没有人否认当初的工农业剪刀差为工业化提供了原始积累,这就是农民交纳的隐蔽的税。代价是贫困,这是名义货币都无法衡量的。然而这还是显见的事情。人们较为忽略的是制度上的歧视。例如“禁止城里人到农村买房”好象是限制了城里人的权利,实际上是限制了农村人的权利,使他们的资产被人为地严重低估,相当于系统性地侵损了他们的利益。本文所批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就更是一个具有综合性、整体性和长久性的制度性侵夺,它将农民自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的土地权利置于一个非常严重的制度危险之下。提高养老金,反对的理由是财政压力;而还农民应有的权利,却是不需付一分钱,且不仅对农民有利,也对财政有利。这是应该更为人们关注的事情。(2025年3月31日)

盛按:最近当局宣布了要将两亿农民变成市民的“合村并镇”计划,更突显了本文的担忧。我在另一处说过,这一作法企图用政府替代市场决定农民住在哪里,将会大规模破坏农村居住的合理布局,无端造成农村社会的动荡,破坏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的社会格局,并导致农村经济的严重损坏。不仅如此,这是对农民土地产权的大规模侵夺。当局的一个功利目的是获取农村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城市密集地方这可以增加城市建设,在偏远地区,可以出售这一指标获利。而即使这一指标可以出售,真正的获益者应是农村集体。因为这是他们的土地。而各地方当局企图通过这一举措,“合法”地将属于别人的土地及其收益归于自己。而这个“法”恰恰为一作法作好了铺垫,两者配合得很好。既然土地属于“乡镇”,那么它们拿走自己的土地及其收益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实际上,农村的宅基地一直到高级社时期仍属于农民私有,只是到了1962年,一纸党政文件将其划归“集体”,1982年这一“划归”又被写入《宪法》,后来又被写入《土地管理法》。它是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产物,并且所有这些过程都违背了正当立法程序——被涉及的利害相关人或他们的代表应该按比例参与讨论和表决,所以是严重偏离正当权利分配的。现在绕了两道弯,“集体”又变成了乡镇,亦即私有变成了国有。亿万农民产权的根——他们住宅土地产权被彻底挖走了。(2025年1月7日)

2024年6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存在着问题,其严重性会导致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被否定,由此形成的社会结构遭到破坏。

首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就存在严重问题。该法第二条说,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根据定义,这种“集体”是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当初成立是个人土地所有者自愿结合的结果,其前提是其土地联结在一起,成员互相认识,有着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生活、生产于相近的地点。在这里,“组级”是以自然村为单位的,现被称为“村民小组”,改革开放前称为“生产队”,是符合这个定义的。而“村级”是指行政村,是由若干自然村组成的,成员之间就较少熟识,更少条件“自愿结合”,因而作为“集体”就不太恰当。而乡镇就差之更远。一个乡少则数千、多则数万人,一个镇被定义为至少两万人以上、面积在300平方公里以上,在这个范围人们“自愿结合”成集体更无可能。所以,尤其是“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严重偏离“集体”定义的,不能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众所周知,“乡镇”实际上是一级政府。而政府的性质,第一不是经济组织,而是公共治理组织,它不应有经济组织那样的经济动机;第二具有强制性手段,它在与其它社会主体的关系中拥有权力优势,它可以与其它主体谈判,但难免会挟其强制性的威势,当谈判不成,没有力量可以阻止它动用它暂时被授权的公共暴力,而会导致权利分配的不平衡;因而与“集体经济组织”更是相差万里。如果拥有公共权力的乡镇政府兼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利,就是一个极端自相矛盾的存在。试想一个经济体同时拥有使用暴力的“合法性”,它会做什么?在它内部,所有“集体成员”的权利都被它是“合法所有者”而实际上被剥夺;这些成员企图通过集体内部决策机制维护自己权利的努力,会因乡镇政府的强大和拥有强制力而会显得微不足道并归于失败;它会不顾大多数成员的意志而擅自决定集体财产尤其是土地的处置;从而成为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力使“集体”不成为集体,而只是一个方便其执行自己意志的合法外壳。

该法还规定,“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这实际上意味着,即使是组级或村级集体组织,它们的重要决策也要受到乡镇党政的干预,甚至只能屈从乡镇党政的意志(我们知道,在这里“讨论”是什么意思);它们的重要领导人,也要由乡镇党政指派(我们知道,在这里“推荐”是什么意思)。如此,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一个市场主体应该有的自主性,成为了权力机构的分支机构。从宏观角度,如果该法全面实施,成千上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不是市场中正常的市场主体,它们内部无法形成代表大多数成员利益的决议,它们之间无法进行正常有效的竞争,而会使整个市场失去活力和有效性。

一旦乡镇政府获得了“集体”的权利,它将会做什么呢?根据该法罗列,仅在土地权利方面,它就有“发包权”,“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权利,“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以及“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等等。它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所有者权利”,按照它自己的意愿,决定农民成员是否继续承包田地,掌控农民宅基地的分配,决定以什么价格或租金将集体土地出售或出租给何人,并决定对农民的补偿和收益的分配。这就相当于农民成员基本失去了对土地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恰是大陆中国农村的真正制度变革——农民家庭拥有了土地权利,即土地承包权,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产权,有此产权,他们有种植什么,何时种的决策权,有转租承包权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承包权的权利。村集体可以决定利用部分土地(如河滩地)改作建设用途,创建非农企业。这有效地促使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改善,导致农业效率提高和农民收入增加,实现了农村的经济奇迹。

有人会说,这是假设乡镇政府是恶的,而该法假设它们是善的,是一心为农民着想的。到底哪个假设是对的,我们可以看事实。实际上,改革开放以后很长时间,乡镇政府基本上不干预乡村或家庭的土地配置和生产决策,在这时农民家庭有着充分的自主权,他们的承包权是可以行使的产权,农村社会结构也趋向于自治状态。然而近些年来,乡镇政府又逐渐增加了对乡村经济社会的干预,并且愈演愈烈。例如一些乡镇政府在上级政府的不当指示下,为了取得农村中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强制性地合村并镇。在山东一些地区就出现先强拆农民住宅,然后再盖房的作法,致使许多农民无房可住的恶劣现象;即使住进被分配的新房,也无法延续他们熟习的生产方式和文化传统,显著增加了生产和生活成本(黄雨馨,2020);更有一些乡镇政府充当非法强拆城郊房屋的打手,如在北京、山东、河北、海南出现的大规模非法强拆事件(盛洪,2020)。这一方面严重侵犯了业主的住宅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破坏了农村集体的非农产业发展、减少其收益。

一个醒目的事实是,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有着区别于农民的自己的利益——乡镇财政和政绩工程,同时拥有着实施强制性的公共暴力资源,在城郊土地资源较大升值的诱惑下,它们可以不惜滥用公共权力从农民手中抢夺土地。例如2017年冬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村出现的“驱低”恶性事件,就是因为西红门镇被列入“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试点”(王二宝,2023),而利欲熏心,将自己等同于“集体土地所有者”,用低价强迫集体成员退出土地,雇佣黑社会打手驱赶在该地的租住者,演出了一场天人共愤的闹剧。这正是乡镇政府既有强制性权力,又冒充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直接后果。退一万步说,即使乡镇政府真有善意,它们也不该越俎代庖,替代农民或农村集体决策;因为它们对成本收益的判断远不如市场第一线的人真切。

或又有人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只是说“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少数例外。其实在现在大陆中国的法条中,“可以”就是“不禁止”。一种“可以”的行为,在成本大于收益时不会有人去做;而在收益大于成本时,就会有人去做;在有着巨额收益时,就会有人争先恐后地去做。在当下权力独大不受约束的情境下,对于相对于农民或乡村拥有权力优势的一方来说,一旦有明显利益,它们就会将“可以”变成“必然”。在市场评价出土地价值的情况下,尤其是接近城镇的农村地区,一旦该法在全国实施,乡镇政府就会争相变身为“集体经济组织”,在这之后它们会做什么,已有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作出了“榜样”,恶性事件摆在那里,我们已无需想象。

因而,一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大陆中国全国实施,将会带来农村产权制度的系统性地倒退,在中国农村奇迹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家庭土地承包制将会被实际上否定,土地的有效配置将会被扭曲,农村经济的效率将会大大降低,又有可能重现人民公社的“一平二调”,产权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导致的农业严重歉收以及大饥荒。而由乡镇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并支配土地的使用和配置,会支配农村的主要经济命脉,进而支配农村的政治和社会,改开几十年的农村稳定与和谐的局面将被破坏。据一些农民反映,该法刚一通过,有些乡镇或行政村就迫不及待地要求农民签署“小田并大田”承诺书,它们对该法带来“利益”的敏感是超速度的。一旦该法在2025年5月1日后全面实施,即使上级政府发现乡镇政府的恶劣作法想去阻止,也无法可援,谁能阻止“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处置“自己的”财产呢?

那么为什么人大常委会会通过这样一部“法律”?我看了一下该法的立法过程,没看到它征求法学家的意见,只发现它曾经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我一次也不知道。这大概是因为它只是想走个过场,并不想让多少人知道。因而要不是有的朋友提醒,我甚至也不知道这一“法律”获得了通过。另外,这个涉及数亿农民重大利益的“法律”只是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也是缺少代表性的。我敢说在人大常委中没有一个真正的农民,离农民最近的恐怕也只是农业部门的负责人或农业地区的政府官员。他们甚至是农民的对立面,不可能代表农民说话。这个法律至少应该经全国人大讨论并表决。在人大代表也缺少代表性的今天,该法案至少要经多次征求农民的意见。因而这项“立法”的合宪性值得严重怀疑。

《宪法》第六条宣示,集体所有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不是“政治权力集体所有制”。显然“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劳动群众集体”。我提议对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合宪性审查。

参考文献

黄雨馨,“‘合村并居’谁做主”,《财新周刊》2020年第29期。

盛洪,“为什么说运动式非法强拆是在‘破坏抗疫复工’和‘颠覆改革开放’?”《盛洪教授》,2020年4月15日。

王二宝,“北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启示”,《 河南日报》,2023年5月17日。

                                                    2024年12月24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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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警惕AI 计划经济|盛洪

DeepSeek 的异军突起,不仅带来对AI界的极大冲击,而且在整个社会掀起了新一轮对AI 的崇拜狂潮。虽然它达到的高度至多是OpenAI的程度,且敏感词管制和“情商”让DeepSeek的回答多有回避和谄媚,还是有不少人即使不是把它视为真理,也是将其作为标准答案或权威意见,把它的答案晒在网上,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忽然看见一篇DeepSeek 批判张维迎的文章,攻击市场原则的普适性,否定市场经济在改革开放奇迹中的核心作用(DeepSeek,2025),觉得很恐怖。那些知识分子尚且仰视DeepSeek ,普通民众岂不更坚信它说的就是正确的。

回顾历史,每当人类在理性上有所突破以后,就会产生狂妄的想法。他们在简单系统的科学上取得成就,就幻想“理性地”构建一个作为复杂系统的经济体系。人们用“优越的科学理论”否定人类社会几千年依赖和适用的基本规则(如市场和产权),结果却适得其反,招致巨大灾难。我们经历过“科学理论”全面压倒习俗、习惯和传统的时代,不敢怀疑“正确理论”指导下的计划会不如市场,结果导致生产效率急剧下降,数亿人陷入贫困。极端情况下出现了历史罕见的大饥荒,即使计划者向产权和市场做些许让步,全体国民仍生活的饥饱边缘。改革开放并不神秘,只是摒弃掉那个对“科学”顶礼膜拜的唯理主义构造论,回归习俗、传统和常识,让产权作保障,请市场起作用。

前些年移动互联网发展取得瞩目成果后,又有人声称用这种技术可以帮助实现计划经济。这是对此前理性狂妄的一次回声。在市场化改革取得无可质疑的巨大成就的背景下,这种主张虽然没有掀起多少波澜,仍为更多的政府干预营造了舆论。近年来,随着产权安全水平的下降和市场受到干预的增加,大陆中国的经济正走在长期衰退的道路上。

这次唯理主义的回声不同以往。AI声称要超过人类智慧,这就不仅比人类理性高明,而且比人类传统高明。如果它以“权威”或“真理”的面目出现,人们即使有不同看法,也会屈从于“更聪明”的意见,人类以数千年成败得失得出的基本规则或会一朝倾覆。并且,“掌握真理”或“更聪明”是获得权威、进而获得政治权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当人们将AI视为“更聪明”的权威,他们就会更加倾向于相信AI说得是对的,而否定人类智慧和传统。如此,AI或在其后面的人,就可能借助于AI的权威获得观念上的优势 ,进而获得政治权威。一旦利用这一点获得政治权力,AI可能将自己的看法神不知鬼不觉地加于人类社会,而其实它不过是汲取了人类社会的文字二手信息,并没有掌握多少人类默认的常识和多维度感受,它的降维决策就会偏离人类应该珍视的传统规则,导致严重失误。

最近在美国发生的事情似乎就极具象征性。马斯克没经任何法律正当程序,只是声称得到了总统特朗普的口头支持,强行关闭了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国际开发署的官员企图抵抗马上就被解职。他声称该机构是个犯罪组织,完全否定经国会批准的每年400亿美元的对外援助。他将六个技术工程师安插进该机构,他们分别是金融、财务和人工智能专家,推行“‘人工智能主导政府决策’计划,目标是在未来数月内让AI系统自动处理联邦预算、 政策分析和行政审批。”(有槽,2025)这意味着,特朗普及马斯克认为,人工智能比宪法规定的决策程序更优越,并因此采取违宪行动就有合理性。而政府机构以及国会似乎一时目瞪口呆,只是隔了一天以后,一些国会议员们才刚缓过神来,发出抗议的声音。

在华盛顿发生的这件事,更突出了问题的性质。这就是第一,人工智能具备了处理政府事务的能力了吗;第二,人工智能是否可以绕过宪法程序决定政府事务?马斯克之所以敢无视美国宪法规定的法律正当程序,径直接管政府机构,侵入政府信息保密系统获取公民的私人信息(SM团队,2025),是其恃人工智能近年来的进展,并在舆论上被看作有超越人类智慧之势。这一势头可以生成在人类心理中的观念优势,让人们觉得人工智能确有可能比人做得更好。马斯克因而借助于人工智能的势能获取某种政治权威,进而夸大其政治权力,使得他不仅自己很有底气,而且也对其他人产生心理震慑作用。

在中美分别发生的事情却有着相似的性质。这就是美国的宪政结构是在美国行之有效200多年的制度传统,就如同产权和市场制度是数千年行之有效的制度传统一样,是经过世世代代的人长期互动磨合形成的,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它们为什么如此这般是人类“理性不及”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类制度演化的最佳路径是遵循以往传统基础的渐进过程,就如同工业革命的领先者英国所走的道路;而那些企图“迎头赶上”的唯理主义革命都遭到了失败。而到目前为止,人工智能还远没有超越人类智慧,就是最激进的AI专家也不敢宣称通用人工智能已经实现。它们既然没有达到人类智慧的水平,遑论“理性不及”的制度传统,也就无法替代众多人累世代的非目的互动形成的市场制度和宪政制度。因而马斯克的工程师们的作法就如同用计划当局替代市场一样。

更进一步,人工智能可以处理复杂系统的问题也是大可怀疑的。到目前为止,人工智能获得的声誉都是在简单系统方面的。围棋是其中较复杂的一种,但也是边界清楚,规则简单,胜负评判明确。对围棋最佳着法的探寻,就是将双方所有可能的着法都试走一遍,最后选择那个结局最好的着法。这样做的可能选择也数量巨大,共约6.223E+239或更多种选择。目前世界上最快的计算机也才每秒2E+16 次。阿尔法围棋采用了蒙特卡洛随机方法才极大减少了每轮试错的数量,并用巨量迭代训练发现接近最佳的着法,并赋予其最高权重(米歇尔,2021,第233~234页)。而围棋等博弈只是模仿人类事务的极简情形,除规则和边界简单明确外,它也只有两方和两种状态。

现实世界的人类事务则要复杂得多。不仅因素、状态、维度和参与者更多,而且边界不是非常清楚,输赢规则也较模糊,比博弈的复杂度不知高出多少数量级。而在复杂度方面,哪怕维度或规模增加一点,也会带来复杂度指数级的增长。例如一维两态三元胞模型有256种可能规则,将元胞数增加到4,则可能规则增至65536;将状态数增加到3则有7625597484987种可能规则(Wolfram,2002, p.60);4态则增加到3.40282E+38种。随着维度和规模的稍许增加,可能选择数量和复杂度急剧增加。人类社会就像是有机体,比那些无机物要复杂得多,比博弈也要复杂得多,这种复杂度的增加是与更快速度的可能组合数量增加相应的。因而,现在人们津津乐道摩尔定律,黄氏定律,其速度只是简单算术翻倍,远比不上问题复杂度的指数增长。

我在“为什么通用人工智能不能实现”(盛洪,2024)一文中指出,人工智能受制于计算速度,计算速度以光速为上限,即使大量处理器并行计算也是有限的,而对计算的需求是没有上限的,因而通用人工智能不可能实现。更细致地说,人工智能可以在简单系统中大显身手,但注定无法在像社会这样的复杂系统中扮演重要角色。这就类似于数学家所说的P≠NP,即包含大量可能组合的多项式系统在可接受的时间内难以找到解。这一结论不是计算能力多少的问题,而是一个哲学结论,即不管技术达到什么水平,永远不可能。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永远不可能在社会系统中全面替代人类智慧以至制度传统。

现代社会最惨痛的教训,就是挟持科学在简单系统领域的某些成功,将其方法移植到作为复杂系统的社会领域,企图理性设计一个完美社会,其结果由于理性不及,只能降维模拟,设计出来的计划经济极大地降低了社会效率,导致经济灾难。正如哈耶克所说,“20世纪肯定是一个十足的迷信时代,其原因就在于人们高估了科学业已取得的成就;所谓人们高估了科学业已取得的成就,并不是说人们高估了科学在相对简单现象的领域中所取得的成就(因为在这个领域中,科学当然取得了巨 大的成功),而是意指人们高估了科学在复杂现象的领域中所取得的成就,因为事实业已表明,把那些在相对简单现象的领域中被证明为大有助益的技术也同样适用于复杂现象领域的做法,是极具误导性的。”(哈耶克,2000,第530页)

这种错误大概源自人类自身的弱点,他们较难区分简单系统和复杂系统,因而认为在简单系统上行得通的方法,在复杂系统上也一定行得通。既然能够“科学地”设计飞机和火箭,也一定能够“科学地”设计经济体系。虽然这种错误导致的计划经济受到了哈耶克等人的批判,指出由于人类的理性有限,他们不可能参透经济体系及社会这种复杂系统;并且实际上归于失败,大多数人也认识到这种错误,而回归到作为自发秩序的市场传统。然而一旦情形发生变化,如人类的科技方面有了某些突破,这种计划经济思维又会死灰复燃。无怪乎前些年那些在互联网平台上取得巨大成功的人声称计划经济可行。如今人们又在人工智能方面取得了突破,他们觉得人类理性或其创造物可以超越了原来的“理性不及”,那种让人敬畏自发秩序的限制已不存在。

例如,在围棋中,人类棋手经千百年实战经验积累而成的定式,就类似于我们所说的自发秩序。然而阿尔法围棋可以完全无视这些人类经验,从零开始进行预训练,经过巨量迭代得到更佳的价值函数,战胜人类棋手。难道人们不可以用人工智能预训练出处理经济事务和政府事务的模型,替代人类千百年来遵循自发秩序形成的制度传统吗?答案是不行。这之间的区别就是简单系统和复杂系统的区别。用计算机语言或人工智能语言描述,就是求解相对较少可能选择的问题和求解天文数字以致接近无限可能选择的问题的区别。前述围棋人工智能的解法就是在巨量的可能着法中找到最佳(或更佳)着法。这里的“巨量”,是指6.223E+239种以致更多种选择,以现在计算机的速度,它无法在瞬间完成,却可以分多次(如数百万次)训练逐渐接近。而经济事务或社会事务有复杂度要远高于围棋的复杂度,要在远大于围棋着法的范围寻找最佳(或更佳)选择,这不仅是现在计算机无法实现的,也是计算机永远无法实现的(盛洪,2024)。

在数学中,可以大致认为,这两种系统对应于P=NP或P≠NP的问题。翻译成通俗语言,就是在一个有多种可能组合的系统中,可否快捷地找到最优组合。所谓 “快捷”,就是在可接受的时间内。根据经验,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解难解与系统复杂度有关;可以找到最优组合的就是简单系统,难以找到的就是复杂系统。这一结论不是当下的技术性结论,而是永远有效的哲学结论。随着技术的改进,唯一可以稍许改变的是简单系统和复杂系统之间的边界,但这边界不会消失。适用于人工智能的结论就是,它可以在简单系统方面发挥作用,却不能替代人类到目前为止的解决复杂系统问题的传统作法——遵从自发秩序并用理性在边界上调适。即使人工智能超越了人类智慧,也仍然是“理性有限”的,也不能断言它可以超越自发秩序以及制度传统。

因而,特朗普及马斯克用人工智能来处理政府事务的企图是错误的。这是因为人工智能只善于处理简单系统的事务,而政府事务属于复杂系统。特朗普和马斯克的共同之处,就是他们在介入政治之前都是商人,并且尤其是马斯克是极其成功的商人。然而他越成功,他越会在政府事务中失败。这是因为一个在市场成功的企业只是解决简单系统问题的机构,它在市场规则之下,只有经对方同意才能进行交易,也只需解决若干个产品的问题;而政府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机构,社会则是一个复杂系统,除了相关方同意外,政府还可以使用暴力。正是因为马斯克在企业中的成功,他就更坚信他的经验的正确性,就会急于将之移用于政府事务,而忽略了政府与企业的巨大区别。并且,企业的成败全由自己承担;而政府的成败则由全社会承担,即有所谓“外部性”;由于缺少这种承担决策失误的约束,马斯克更有可能犯错误。而由于不知道两者之区别,还会被“企业更有效率”的光环所误导,使人们更难怀疑其中存在的致命的错误。

现在的人工智能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它的使用的广泛性,在短时间内扩展之迅速。例如OpenAI的用户到2024年底已达3亿,而DeepSeek在7天内用户迅速激增1亿(观点网,2025)。它们不仅是普遍使用的工具,而且是观念和意识形态传播的最有效手段,还是一个覆盖面和影响力巨大的广告,它推销的就是它自己。它们所内含的左右舆论的力量远超所有传统传媒,并且因表现得不像广告而具有隐蔽性。人们在搜索信息的获取知识的同时就不假思索地接受了它所传播的主张,例如前述那篇批判张维迎的文章。而人们最容易接受的最一般的主张就是,“人工智能是正确的”。这又普遍建立了“人工智能”是优越的观念,它不仅吻合AI界的商业目的,而且使普通民众在智力上感到自卑又会带来巨大的政治后果,这就是借助于人工智能获得政治权威,以加强使用该人工智能之人行为的合理性及至合法性。这就是为什么马斯克的“革命”行为一时间让美国的分权制衡机制目瞪口呆、无还手之力的原因之一。

科技界的大佬们很早就担心人工智能会对人类社会带来某些危害,他们曾签署一封联名信,要求暂缓AI开发;美国国会也曾举行听证会,议员们担心虚假信息,透明度,艺术家权利和失业等问题;美国会两党也就人工智能管制达成“立法框架”,其中重点在于许可证制度,问责制,国家安全和国际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等方面。然而讽刺的是,人工智能对社会的危害,却是从后方抄了美国国会和政治结构的老巢。马斯宣称用“人工智能主导政府决策”,就是对美国宪法的颠覆。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要的和恰当的法律。”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是由国会立法授权的,其关闭也应经由国会收回权力。因而特朗普及马斯克无权关闭政府机构,也不能用“人工智能”僭越政府决策的宪法正当程序。如果此种行为不被阻止,岂不是任由总统或其下属任意践踏宪法吗?

或许有人会说,马斯克的行动的结果是好的,因此他这种违宪及绕过国会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这是没有分清行为规则的层次。这是说,为了达到一个好的行政目标可以违反正当行为规则。这是错的。正当行为规则,在这里体现为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及其立法程序,是一个社会总体的和综合的规则,它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目的,也不特别适用于或不适用于某些人,它可能不会在所有时候对所有人都带来好处,但一定会在总体上对整个社会有长远好处。而为了某个特定目的而违反正当行为规则,尽管或许会在这一特定方面带来好处,却因为破坏了正当行为规则,在而总体上损害社会。况且,一个政府机构不会完美,问题会经常出现的,并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而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加以解决。况且马斯克所为未必是好的,如有人质疑他有“利益冲突”(第一财经,2025),他谎称美国国际开发署向某传媒提供了子虚乌有的资金(一半杯,2025),他对他的党争动机不加掩饰,不经民主的或普通法的程序而宣称“民主党是犯罪政党”。

历史上的独裁者大都借助于两件事情,一是“打倒坏人”,一是自己“特别聪明”。“打倒坏人”就是将民众的损失或苦难归咎于坏人作祟,以此可以煽动民粹主义情绪;“特别聪明”就是宣称自己在智力上特别优越,或掌握了“真理”。希特勒宣称德国人的苦难是犹太人造成的,而他的种族特别优越适宜统治世界。斯大林说俄国人的苦难是地主富农造成的,而他掌握了“先进理论”。这一次,特朗普及马斯克也凑齐了这两件事,他们说美国人的苦难都是民主党造成的,而他们掌握了“人工智能”。结论就是要打倒“罪恶的”民主党,这样共和党就可以一党独大了。这正是国父们创建美国时所竭力避免的。美国人民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吗?他们不至于那么愚蠢吧。

参考文献

DeepSeek,“张维迎经济学:脱离中国土壤的异域之花”, 2025年1月31日。

第一财经,“马斯克面临利益冲突质疑,什么是‘特别政府雇员’”,《第一财经》,2025年2月6日。

观点网,“DeepSeek上线20天日活突破2000万 7天增1亿用户”,《观点网》,2025年2月8日。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米歇尔,梅拉妮,《AI 3.0》,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21。

盛洪,“为什么通用人工智能不能实现”,《盛洪教授》,2024年10月29日。

SM团队,“美国财政部因向伊隆马斯克的 DOGE 提供敏感信息而被起诉”,《七元Web3》,2025年2月6日。

Wolfram, Stephen, A New Kind of Science, Wolfram Media Inc., 2002.

一半杯,“事实核查|特朗普、 马斯克及白宫声称USAID向Politico支付超800万美元不实,实际仅支付4.4万美元订阅费”,《一半杯》,2025年2月9日 。

有槽,“六小将铁腕夺权,马斯克改写华盛顿权力游戏”,《村总》,2025年2月7 日。

                                                       2025年2月11日于五木书斋

2025年2月12日首发于《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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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为什么“贸易战”可以转化为双赢?|盛洪

盛按:这篇文章是六年前针对当时特朗普“贸易战”而发,现在特朗普再次上台,情况似乎又回到了六年前。经过一轮过招,大陆中国在贸易及经济制度上几乎没有变化,似说明特朗普的用力效果不著。但大陆中国变化的是经济情势,而特朗普的变化是他长了经验。大陆中国面临的经济衰退并不是特朗普贸易战所致,恰是当初没有顺势改革——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打破垄断并对外开放,取消对国企的补贴,以及开通互联网的国际流动的结果。走出经济颓势,正是要在这些领域开始动手改革。特朗普看来是看出了这一点。大陆中国的更为弱势可被用来提高他的谈判地位,其改革必需性(如当局又要“讲好中美友好故事”)正可顺水推舟。无怪乎特朗普似对前景感到乐观,称“中美联手可以解决世界上所有问题”;他为TikTok寻求缓期当是一个巨大的“公平贸易”筹码。(2024年12月30日)

盛按:中美签约,是大好事。对中国更是。希望开始第二阶段谈判。中国真正进行结构性改革,美国取消所有惩罚关税。更希望,中美共同将关税降至零,对违反公平市场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惩罚。再发2018年4月写的文章。(2020年1月16日)

标准经济学告诉我们,贸易战只能是两败俱伤,怎么会双赢呢?这显然是一个教科书式的问题。现实世界比教科书复杂多了。比如特朗普的贸易战就不是典型的贸易战。自由是美国人珍视的价值,美国政府不会公然地违反自由贸易原则。特朗普说要减少1000亿美元与中国的贸易逆差,那是说给美国选民听的,因为这是他“当选的主要原因”;若说因为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太大了,所以要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率,显然是政治不正确的。这是说不出口的,也不会为世界其它国家所赞同。他的理由是,中国对美国的贸易“不公平”。显然,自由贸易是公平的自由贸易。如果不公平,就不在“捍卫”之列。

那么,哪点儿不公平了?一曰中国公司偷窃美国公司专利技术,或利用市场进入利益强迫美国公司转让专利技术;二曰中国政府对中国企业进行了大量补贴,致使产能过剩,向国外倾销,导致世界市场价格过低;三曰中国政府阻止或限制互联网数据的自由流动,致使美国公司不能在中国境内正常开展业务,导致约4000亿美元的损失;四曰中国限制美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如在通讯,信用卡和电影等领域受到阻碍。

从纯理论角度看,这些对“不公平”的指责都是有道理的。教科书假定的自由贸易是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下的自由贸易。一个公平和有效的市场,是要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区别对待不同企业,不能限制市场的自由进入,不能通过限制数据流动而限制对市场的自由进入。对这些原则,近年来高举自由贸易大旗的中国政府也不会有异议。问题只是在于,这些指责是否属实;或者确有其事,但被夸张了,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后一种情形更有可能。

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基本上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还不完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说明中国政府还是要继续进行市场化改革,革除掉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陋规和行为,其中就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区别对待不同企业,限制市场的自由进入,和限制数据的自由流动。如此看来,美国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的指责,恰恰是中国改革的对象,并没有冲突。假如美国真的不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那么中国纠正这些错误,不仅消除了美国的“不公平”的指责,而且对中国自身也是有好处的。因为一个更完善的市场经济对中国是有好处的。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虽然申请专利的质量尚需改进,但数量已然是世界第一。中国的主要产业已经发展到了在规模和技术水平方面都居世界主导地位的程度,大多依赖于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我们不能排除有个别中国企业“偷窃”别国企业的技术,或与外国企业合资中有技术转让的要求,但这不能构成战略性技术领先。因而,不可能成为中国的国家战略。从中国国家利益来看,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不削弱它,是有利于中国企业和中国经济发展的。如果不仅要在国内、而且在世界范围保护中国的知识产权,就要保护所有企业的知识产权,就要维护保护知识产权的世界体系,中国的知识产权也才能在境外获得尊重。所以,制止偷窃技术,不要求外国企业以技术换市场,不仅对中国无害,反而有利。

关于中国政府对企业的补贴,主要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在美国针对的中国钢铁业和制铝业,存在着两种企业,国企和民企。它们之间是竞争的。民企不可能获得政府补贴。国企之所以获得政府补贴,是因为国企效率低下,不补贴就无法生存;同时又有政府资源。例如在制铝业,中国铝业公司是一家被称为“亏损王”的国有企业,连续八年亏损达450亿元以上;仅2014年就亏损162亿元,获得政府补贴8.23亿元。其实国企获得的全部补贴不只是账面那一点儿。几乎全部国企都享有免费使用国有土地的补贴,和低息获得贷款的补贴。据天则所的研究估计,2001~201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账面净资产收益率为9.08%,但扣除应缴未交地租、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差额、应付未付的自然资源租金以及政府补贴,实际净资产收益率为-3.67%,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些补贴,它们是亏损的。

这就成为了我国钢铁业和制铝业产能过剩的主要原因。在这两个产业中,民企不可能产能过剩,一旦持续过剩,它们就会亏损并倒闭。但国有企业即使亏损,却可以因免费土地、低息贷款以及政府补贴维持过剩的产能。因此,钢铁业和制铝业产能过剩不仅是国际贸易问题,首先是中国的国内市场问题。因而,2016年开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去产能”,其中也包含着减少国企产能的含义。然而,由于国企有着更深厚的政府资源,由政府主导的去产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一些国企产能,但在不少地方,政府把去产能的指标分派给缺少政治背景的民营企业,使得去产能走向了反面,压缩了效率高的民企产能。

这样看来,根本解决过剩产能问题,就要进行国企改革,最终目标就是国企退出所有营利性领域。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去除国企的垄断特权和政府补贴。如果把免费使用国有土地和低息获得贷款等看作是买方的低价垄断,这正是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打破”的“行政性垄断”。如此一来,来自美国的要求,正与中国经济的内在需要和中国政府想要进行的改革相一致。中国钢铁业和制铝业的产能过剩问题,只有在公平的没有政府补贴的竞争环境下,让那些效率低下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才能最后解决。如果全面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取消政府补贴,就不仅是解决钢铁业和制铝业的产能过剩问题,而且会带来宏观层次的显著的经济加速。我曾估计过,如果国有企业的实际亏损降为零,按2013年国有企业(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净资产52万亿元估计,也会增加3.3个百分点的GDP增长速度。

同样,保证数据的自由流动,对中国也是有好处的。中国政府关注网络安全,强调国家的网络主权无疑是对的。然而,由于《网络安全法》缺少对网络管理部门的有效约束,它们扩张自己的权力,实际上削弱和侵犯了《宪法》第三十五条,并大大压缩了正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数据空间。如在与政治完全无关的学术、商业和生活领域,如果不用VPN,学者不能接通境外的学术网站,如谷歌学术;旅游者不能正常使用谷歌地图,不能正常使用境外的商业网站,如amazon, airbnb;甚至不能登录外国驻中国使馆的网站。更不用说,不受约束的网络管制,实际上压制了对政府部门的批评和对腐败的揭露,显然也对中国社会造成深刻的伤害。这也会影响到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居民或企业,使他们不能正常地生活和开展工作。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依宪治国”,包含着保证公民的宪法权利。这首先要保证宪法第三十五条的权利。中国的《网络安全法》也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实际上,近来中国政府也在这一方面做了调整。据我的经验,不少过去不太好使用的境外网站变得好用了。包括谷歌地图,谷歌翻译,amazon, airbnb,一些学术网站,CNN等西方国家的电视网站,等等。这表明中国政府越来越清楚,用防火墙限制数据的流动除了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害外,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也不能达到他们预想的目的。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以及中国政府近来的调整,与美国要求的数据自由流动没有太大差距。总体而言,数据的自由流动甚至比贸易自由还要重要,观念不受阻碍的交换会使中国更充分地激发技术和制度的创新。

关于市场自由进入的问题,情况稍微复杂一些。电信和银行本来就是行政性垄断的产业,所以首先的任务是打破行政性垄断,向民营企业开放市场。这也是中国政府近年来的改革目标。中共十九大除了提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以外,还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18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已全面实施。在负面清单中,没有对商业银行和电信基础业务的进入限制,因而是所有市场主体,包括中国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可以进入的。刘鹤先生也在达沃斯论坛强调,中国政府今年会很快落实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但负面清单中确实有对电影业进入的限制,这主要是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正是这种考虑,妨碍了中国电影作为一种艺术门类的发展,缺乏国际竞争力。如果放开管制,中国电影业显然会在中国市场中占有优势,也不会害怕来自好莱坞的竞争。

近来对所谓“中美贸易战”的评论,多关注“战”的方面。回顾一下中国加入WTO之前,以及WTO谈判,更好的作法是“化战为谈”。国家间贸易利益的冲突通过谈判,其实会导致一个更好的制度均衡,达到双赢结果。WTO规则要求中国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当初中国人普遍以为狼来了,中国企业竞争不过外国企业。结果却是,由于中国借助于加入WTO推进了国内的市场化改革,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被焕发出来,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大获全胜,又在国际贸易中持续高额顺差。外国企业也因中国巨大市场的扩展而获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持续四十年的中国奇迹,也使中国更为自信。面对美国的压力,中国政府作出的对称回应是谨慎的。借此机会进一步推动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放开国内市场,则更为重要,也同时消除了美国发起贸易战的“借口”。而这一举措,显然比当初加入WTO的风险小得多。

如果中国革除掉那些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陋规和作法,如取消补贴和打破垄断,结果将会怎样呢?中国经济将有一个更快的发展,并且更具有国际竞争力。那么,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会减少吗?不会,只会增加。这是因为,国有企业虽然获得了政府补贴和低价资源,但它们的效率更低,平均成本仍然高于没有政府补贴的民营企业。例如2016年在中国铝业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同为制铝企业的中国宏桥集团股东净利润约为51亿元。在钢铁业,2016年前三季度,民营企业销售利润率为3%,明显高于1.73%的行业平均水平。而若打破行政性垄断,如打破银行垄断,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差还会放窄0.5~1%个百分点;打破石油垄断,税前汽油零售价格会降低21%(据2015年数据);这都会降低整个经济的资源成本。因而,如果中国政府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从此逐渐从产业中退出,取而代之的是更有效率的中国民营企业,加之享有更低的资源成本,它们会在国际贸易中更有竞争优势,从而有可能扩大对美国的贸易顺差。

这样一来,不就与特朗普减少1000亿美元贸易逆差的目标相悖了吗?其实,我们要牢记,特朗普就是一个商人,叫高价是他的习惯策略。前面也说过,他是说给选民听的,他并不真的要达到这个目标。而且,实际上,保持一定水平的贸易逆差对美国是有好处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更广义地看,如果把美元也看作是一种商品的话,美国没有逆差。实际上,美元还是一种利润率最高的商品。据说印制一张一百元的美元钞票的成本是4美分,剩下的就是所谓“铸币税”。更何况,在更多的情况下,大量贸易不需要现金,只是表现在账户上的数字,其铸币税的比率更高。虽然为了保证整个货币体系的运转,美国还需要其它配套设施,如安全和信用的保障,成本最高也不过20%吧。没有一种商品能够赚到80%的利润率的。这难道不是一笔划得来的生意吗?

当然,这种收入只是美国政府的收入,并不是民间企业的收入。不过,要想把这笔铸币税收入向民间转移并不难,只要降低税率即可。其效果,可不只是减少了企业的税负所对应的美元数量,而会带来刺激民间投资、甚至国外企业投资的宏观结果。特朗普政府前些日子的减税改革获得显然效果,就已经说明问题。不少美国企业,如苹果,以及外国企业,如丰田,已经表示要在美国进行大的投资。有投资,就有就业,这不就是“将工作带回美国”的更好方法吗?

只是将大量铸币税的收益直接向民间转让,会与特朗普的另一个目标有些冲突,这就是加强美国的军备。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美国的国防开支主要依赖于铸币税收入。2016年,美国的人均国防开支1892美元,远远高于其它国家的平均水平151美元。美国军费开支超过世界其它国家人均水平的部分,约5623亿美元,我称之为“帝国成本”。根据多年的数据,这部分基本上是由美国通过贸易逆差“出售”美元的铸币税。然而出售的美元就是外国人对美国的债权,虽然他们可以用于与非美国人的交易,但还是有一定限度,所以正常的循环是外国人再用贸易赚取的美元购买美国的资产。因而我们看到,美国的贸易逆差与资本顺差几乎就是以X轴为中心线的对称图形。见下图。也就是说,通过资本流入,美国又把通过贸易逆差流出的美元收回来,以保持美元在世界分布的均衡。

图1  美国的经常项目差额和资本项目差额  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网站。

自从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以后,美国金融资产的信誉大降,资本流入明显减少,贸易逆差也同趋势地减少。贸易逆差与资本顺差的对称原因,也许需要一篇博士论文来解释,这里按下不表。贸易逆差减少,美国铸币税收入也相应减少,就不能充分满足军费预算之所需。如下图。在2008年以前,资本项目顺差多于美国的军费预算,而在这之后,则低于军费预算。这就给美国的财政带来压力。这就是奥巴马总统时期,美国在全球战略收缩的财政原因。

图2  美国军费预算和资本项目差额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网站;Wikipedia,“Military budget of the United States”;www.thebalance.com,U.S. Military Budget: Components, Challenges, Growth。

简单地说,既然美国的国家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铸币税,而贸易逆差就是在出售美元,则贸易逆差较大时,美国的财政情况就较好;贸易逆差较小时,财政情况就较差。见下图。美国的财政赤字几乎与贸易逆差对称地反向而动。在下图中,2006年贸易逆差最大时,财政盈余也是最大的;2009年贸易逆差最小时,财政赤字也是最大。因而从美国财政角度看,一定规模的贸易逆差是件好事。

图3  美国贸易差额与财政收支差额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网站;www.thoughtco.com ,History of the US Federal Budget Deficit;www.thebalance.com ,Current U.S. Federal Budget Deficit。

而在美国的财政支出中,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军费开支。在美国的税收和铸币税受到经济环境和国际贸易约束而减少的情况下,受影响最大的就是军费预算。因而,特朗普的压缩贸易逆差的目标与扩张美国军备的目标是矛盾的。保持适当大的贸易逆差有助于保留美国的强大军备,但如果将贸易逆差带来的铸币税收入通过减税转移到民间,也会限制美国军备的扩充。不过要注意的是,扩充军备或军备竞赛并不见得有利于美国。而如果把贸易逆差带来的铸币税收入用于减税,也许是一件真正有利于美国的事情。这是因为,国防预算有一个恰当的规模,其目的应该是保卫本国的领土和利益。如果过多,就会扭曲该国的行为。

如果军队过于强大,就会轻易诉诸战争解决问题。美国政治制度的缺陷,就是不能约束对外的国家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往往只以当下成本收益为标准,更经常出现误判。所以二战以后,美国在国际问题上,尤其是在战争问题上屡犯错误。据说在出兵越南时,全美国只有三个人懂得越南。伊拉克战争,则以数十万伊拉克人的生命和4500美国军人的生命代价,却没有发现借口出师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美国的中东战略就是一个不断地解决它所创造的问题的战略,几十年来中东不得安宁,并且还扰动了欧洲。为了对抗伊朗,美国扶持了萨达姆;为了对抗苏联,美国扶持了本·拉登;为了对抗阿萨德,美国又扶持了伊斯兰国。所有这些美国扶持的力量,后来又都成了美国的敌人。也许正是因为有过多的军费,才使错误得以实施。因而,美国的国际安全问题不是军费太少了,而是军费太多了。

军费太多,是军工利益集团在美国政治结构中的作用所致;而这个集团,也是依赖于过多军费才生存和发展。正是五角大楼-军工集团-军工地区铁三角的存在,才使美国政治结构偏向于制造紧张局势和运用武力的国际决策。本来冷战结束后美国军费开支在逐渐减少,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爆发和持续,又在常规军费之上增加了每年数百亿多则1800亿美元的“海外应急军事行动”费用。因而削减军费,就是在削弱一个以美国整体利益为代价的坐收战争之利的利益集团,也就是在削减进一步的军费需求。美国真正的利益,是回归到平衡的国际战略上来,减少在国际战略上的错误;同时与世界各大国联手进行裁军,创建一个世界永久和平的前景。将减少的军费用于减税,提高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则符合美国的长远利益。

因此,如果中国继续进行市场化改革,与美国进行更为公平的贸易,中国的贸易顺差将会更大;如果美国能在与中国的公平贸易中保持相当规模的贸易逆差,并将铸币税收入用于减税,而不是军费,美国的投资将会增长,就业将会增加;如果中国的资本受到低税率的吸引投资于美国,如果美国的资本进入更为开放的中国市场,中美之间的经济关系将会更为紧密,她们之间就更不会成为军事对手。从长远看,美国的产业将会受益于低税率而保持更强的竞争力,从而使国际贸易的逆差减少,而那时,中国的国内市场将成为明显大于美国的市场,成为美国企业的主要海外市场。而中国,金融、电信等服务业在经历竞争的磨练后将更为成熟,人民币将更有信用,也会使中国逐渐平稳地向低贸易顺差以致贸易平衡的经济模式转变。将这就是一个双赢的前景。

这有政治可行性吗?有那么一点儿。应该明白,特朗普威胁要进一步对100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提高关税,以及中国对等的回应,都是叫价。叫高价只是实现心中底价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特朗普的目的是要中国开放更大的市场。而如前所述,中国政府早已确定了保护知识产权、打破行政性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继续对外开放的战略方针,并就公平市场准入出台了具体的规则和政策。中国政府只需加快这一步伐、或抓紧落实若干具体案例,就能让特朗普脸上有光,而又可表明这些举措并非迫于美国压力,而是早有考虑和动作。如果这一判断为真,则特朗普在发起贸易战之初就胜券在握,一个更大的中国市场将会展现在美国企业面前。特朗普也知道,军费预算与减税与间的替代关系,但他明确地推动了减税,而想方设法地减少军费,如要求日本承担更多驻日美军的军费,要求很快从阿富汗撤军,说明他认为减税优于强军。如果双方都清楚这些经济和政治利益,谈判就不太难了。

2018年4月7日于五木书斋

2018年4月9日《FT中文网》和《中评网》同步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