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天下】用结构性对等原则替代总体关税对抗 |盛洪

盛按:特朗普的访华成果是几个大订单和成立两个委员会。这似可忽悠美国人民,但没有实际意义。如果飞机和大豆订单是超过正常贸易的额外成果,只会带来短期需求增量,供给方在是否增加长期投资上会左右为难;如果只与企业稳定供给能力相适应,则没有任何功绩可言。而如果在关税上不能达到低水平对等,投资产业不能对等开放,不能解除不当管制,则贸易委员会和投资委员会只是可笑的摆设。和一期相比,这不解决实际问题,只是作秀。(2026年5月20日)

盛按:特朗普宣布在4月2日“解放日”全面推行“对等关税”。如果这只是针对贸易的,从纯粹的自由贸易原则来看,是没有问题的。虽然存在着对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照顾”理由,但对于欧盟和日本等工业化国家,这种要求是恰当的,并且双方关税水平大致对等,已经不是太大的问题。有问题的是中美之间的关税问题。中国虽然在技术和制度上与美国还有差距,但大陆中国的其它优势——国家规模已经弥补了这一差距。因而“对等关税”的要求是恰当的。大陆中国的民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足以应对“对等关税”。因而大陆中国的最佳策略就是主动提出对等关税谈判,将对美国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的水平。这显然比美国将关税水平提高到中国对美国的水平要好,对双方都好。在对等关税的基础上,如果美国再指责某些企业有不公平贸易行为(补贴,垄断),可针对这类企业进行结构性的惩罚,以替代总体关税手段。(2025年4月2日)

盛按:在中美关税不对等——中对美加权平均关税率是美对中的二倍以上的大背景下,将美国最近对大陆中国部分产品加征关税斥之为“不公平”,似乎无法回答“是否愿意两国同等对待对方企业”的反问。将对方让着自己视为理所当然是一种自贬人格的心理。其实质是自卑。如果真的认为我们强大到可以和美国平起平坐,就应该奉行对等原则。一个主动出击的好办法,就是向美国提出将关税率降到同等水平,进一步降到零。这才能显现出自尊和自信来。(2024年5月21日)

盛按:美国限制抖音微信,是对等原则的初步应用。对等原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对违反这一规则的惩罚。这是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黄金规则。我在这篇去年发表的文章中说过,“任何一方的互联网都要自由畅通”。现在可以将这一规则再一般化为“用对等原则替代无底线互相报复”。如果双方都遵循这一规则,则中美摩擦将可望走向平缓和均衡。

盛按:据说中美双方同意分阶段取消加征关税。这是一个好消息。我希望关税一路减到零。下一步就应该实行结构性对等原则。再发此文。

特朗普总统突然对2000亿美元中国产品加征关税至25%,中国政府随即回应了对600亿美元商品的关税反制,除了两国股市作了剧烈反应外,我们听到了一片喊打声。看样子贸易战正式开打了。双方都在声称能在这一战斗中获胜。这种情形似曾相识。我们在人类历史上见得很多。《罗马帝国衰亡史》的作者爱德华·吉本曾说,“说穿了,历史不过是人类的罪行、愚蠢和不幸遭遇的记录而已。”最大的“罪行”就是战争,导致战争的就是“愚蠢”,战争的结果就是“不幸遭遇”。当一场战争结束后,人们经常会发现,与战争带来的灾难相比,引起战争的原因往往只是区区小事。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所谓“愚蠢”,就是进行了错误的计算。一般是高估己方的胜率。结果是败者在事先以为自己能打胜,胜者以为不会付出太大的代价。

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特朗普总统就算错了。他说提高关税没有负面影响,只是增加了美国政府的收入。作为美国总统,他似乎没有铸币税概念。我曾指出,如果把美元也算作一种商品,美国没有贸易逆差。而美元这种商品是美国所有出口商品中利润率最高的一种。如果发行美元的技术成本和制度成本是20%,则利润率高达80%。如果特朗普想通过对5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25%的关税,以期减少2000亿美元的贸易逆差,由此美国政府得到了750亿美元的关税收入(其中一部分还是美国公民支付的),却减少了2000亿美元的铸币税,显然是得不偿失。更何况,铸币税收入又是美国国家收入中的额外收入,用此收入才可能打平美国军费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部分。减少贸易逆差,就是减少铸币税收入,就是减少军费开支的资源。

有人会认为,外国人通过贸易获得的美元是他们对美国的债权,并非美国的收入。这也许是特朗普及其经济顾问对铸币税认识模糊不清的地方。只要我们把纸币换成金银,就知道货币就是一种商品。它的效用就是便利交易,因而具有独立的价值,这可以从比特币有独立价值中看出。这种独立价值只要人们相信,就会得到承认,因而就会出现不足值货币以至纸币。相对于金银的优势是,纸币的铸币税利润极高,且可以通过人为的货币政策,使得即使大量流出也不会使国内货币供给不足。在实际上,通过贸易逆差出口的美元,又通过购买美国金融资产,尤其是美国国债的形式回流到美国,使得这种铸币税收入可以以美国政府向企业订货的形式,实际将资源配置到本国的军工产业。

在另一端,中国也有人作出了有利于中国的计算。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政治与经济研究所高凌云先生指出,特朗普的关税有90%由美国人承担,中国人只承担了10%。即使这种算法是对的,也显然只是一种简单对比的静态计算。而我们知道,中国人作为生产者一方和美国人作为消费者一方的计算是不一样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商品贵了可以少买或不买,还可以买别国生产的同类商品。美国消费者承担的关税成本越多,也就意味着他们购买的中国消费品价格上升得越高,因为存在着价格弹性,他们购买的数量就会越少。这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愈加显著。对中国商品的需求总量减少,就会减少中国生产者的订单。静态估计的误导在于,它只看到短期的反应,如2018年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不降反升,而暂时看不到负面的长期结果。实际上到2019年1季度,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已比去年同期下降了8.5%。

而作为生产者,25%的10%就是2.5%,这对于正常的销售净利率低于5%的制造业企业来说,就是致命的。完全可以抵消掉中国今年大规模减税的效应(2%)。而在近几年(2012~2016),中国制造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减去无风险利率和合理的风险溢价,平均约为-2.6%(盛洪,“政府份额膨胀,利润空间殆尽”,2018),资本已无利可图。再考虑到需求总量减少,就会增加设备闲置率,提高单位成本。从长期看,大量中国企业和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就要考虑减少甚至关闭在中国的生产能力,而转移到其它国家。在这些国家生产的同类产品最终会替代在美国市场中的中国产品。而永久性丢掉的市场,则是重大的客户资产损失,其数额要用每年减少的利润的未来总和的贴现值来估计。例如,如果每年损失的利润是100亿美元,贴现率为4%,则其未来收益的贴现值约为2500亿美元。如果考虑各种要素,如劳动和土地,则要以增加值计算损失,按制造业增加值率为30%计算,则为600亿美元,客户资产损失将高达15000亿美元。

实际上,贸易会带来贸易红利是一个经济学的简单常识。这一贸易红利分为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而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分享。减少一个交易,就会减少相应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在一个不受干扰的市场中,已有的贸易伙伴关系就是最佳的关系。如果有一个卖者想以不卖或一个买者以不买作为贸易战的武器,都不可能在自己不受损失的情况下损害对方。因为他们离开传统的贸易伙伴就只能找到次优的伙伴,即卖者只能以低于原来的价格出售,买者只能以高于原来的价格买入。所以当我们看到有人说,我们在贸易战有什么样的“武器”可以“获胜”时,一定要明白,即使可以获胜,也一定比“不打”要失败。这还没有计算,对方报复、以及双方多次重复地互相报复所带来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我们一定不能以此为依据,激发我们的战斗激情,将可能和平解决的冲突推进到战争状态。

应该说,以经济体系之复杂,人类社会之复杂,人类根本没有能力计算出一个贸易战可能带来的全部损失。哈耶克曾说,“对市场秩序施以干预所会产生的直接后果, 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即时且明确可见的,但是其较为间接且影响深远的后果却在很大程度上是未知的,……,我们也绝不可能意识到以这种干预方式实现特定结果所须付出的全部代价。 ”与不贸易、扭曲的贸易或受限制的贸易相比,自由贸易的价值不仅是静态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而且是贸易所带来的市场规模扩大而引致的分工与专业化的深入,贸易形成的市场信息体系对生产者投资决策的指导和创新灵感的激发,贸易竞争所引起的商业模式、技术手段和生产工艺的变迁,以及合约方式的变化而形成的新的制度安排等等,都会带来我们意想不到的效率增进,成本降低和市场扩大。所以当自由贸易受到扭曲和限制时,我们所遭受的损失也是无法计算的。如果有人说可以计算,并宣称某方可以打赢时,大概不是因为爱国,我们要保持高度警惕。

虽然贸易战各方的损失我们无法量化和比较,但是我们确实知道一个最基本和最简单的判别原则,这就是,自由贸易比不贸易、扭曲的贸易和受限制的贸易要好。这意味着,至少在大致相当的贸易伙伴之间,对于任何一方来说,自由贸易都会带来好处;而不贸易、扭曲的贸易和限制的贸易都会带来坏处。最上乘的贸易谈判,一定是要朝着遵循自由贸易的原则去努力,而不是计算采取什么样手段进行贸易战的具体得失。而下下策才是建立在所谓计算的基础之上。所以这次中美贸易谈判的最终目的,应该是改善现有的贸易关系,朝着更为公平的自由贸易的方向前进。特朗普所挥舞的关税大棒,只应作为促成谈判和纠正扭曲的手段,而不应成为目的。

但不幸的是,现在似乎大棒已经落下。它会带来两点坏处。第一,它使中美贸易关系更远离自由贸易,既增加了对贸易的限制,也使得市场更为扭曲。在中国,真正有能力出口,在世界市场上与其它企业竞争的是非国有企业。这不仅因为国有企业效率低,根本无法与世界其它企业竞争,而且它们之所以能在中国国内生存,除了巨额补贴外,它们还有国内市场的垄断权。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名义净资产收益率也显著低于没有这些补贴的民营企业,例如2013非国有工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15.64%,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仅为8.73%;这说明国企的低效率完全抵消了补贴的好处而有余。靠这样的低效率,国有企业多不能在国际市场上打拼。

所以,真正造成美国高额贸易逆差的,主要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据商务部,以2019年3月的数据看,国有企业在全部出口额中仅占10%,其余90%的出口额则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创造的。因而特朗普的关税的绝大部分加在了没有政府补贴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头上。这不是在纠正市场扭曲,反而是在惩罚遵循市场规则的企业,使市场更为扭曲。还要考虑因中国政府反制而被加征关税的600亿美元美国商品,其生产者也是无辜的。如果2600亿美元中只有200亿美元是国有企业的商品,这就相当于为了惩罚和纠正200亿美元(占7.7%)的不公平贸易,要由2400亿美元(占92.3%)的公平贸易来陪绑。这不公平,也很愚笨。

1   中国各种企业的出口份额

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data.mofcom.gov.cn/hwmy/imexComType.shtml)。

第二,它可能转移贸易谈判的中心点,使双方的注意力放在关税战上,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进一步的互相报复。原来的目的就可能全忘了。对中国商品普遍加征关税,造成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普遍损失,它们会起来反对这一措施,并会成为表面捍卫国家利益实则保护国企垄断利益的谈判博弈的政治动力。正是因为特朗普的关税大棒没有砸到国有企业,所以它们并不畏惧这种关税战,而是躲在“国家利益”的外壳下,尽其所能影响中方的贸易谈判,使之偏离中国的国家整体利益,而有利于它们。而那些遵循市场规则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则是它们的“人质”,一旦关税大棒砸下来,它们是躲在人质中间的,不会直接受伤。它们甚至在窃笑。在另一方面,特朗普为了惩罚一小撮企业的不公平贸易,却普遍伤害了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使得他们群情激昂、同仇敌忾,以民族主义的态度支持同为本国的国有企业。这反而阻碍了中美就纠正不公平贸易、遵循自由贸易原则达成一致。更进一步,由此引起的中方的反制,更有可能将双方带入相互报复的恶性循环之中,以致有可能忘记了当初为了什么而谈判。

为什么而谈?前面已说,谈判的目的是自由贸易,将之具体化,就应该是公平贸易原则和法治。遵循公平贸易规则就是要消除所有不公平的现象,包括补贴,限制进入,侵犯知识产权,特许,垄断和其它政策优惠等等,而法治则是用国家的强制力公正裁判贸易争端。公平贸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自愿的,而在少数情况下则需要法治的强制力维护。因而法治也是公平贸易的重要制度。不仅如此,公平贸易原则和法治还是中美两国及其政府的基本共识。美方自不必说。中国政府对内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外强调自由贸易原则,都与公平贸易原则并行不悖。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尽管在现实中存在很多违反法治的问题,但在原则上要朝着实现法治的方向努力。因而,这就是中美贸易谈判的原则基础。对于贸易谈判中双方所使用的促谈手段,以及要达成的协议文本,我们可以用公平贸易原则和法治原则来衡量。

刘鹤指出,这一轮中美贸易谈判的一个重要分歧,是中方要求在谈判达成协议后,美方应取消已经加于中国600亿美元商品的25%和2000亿美元的10%的关税。这显然是一个正常的要求。并且如上所述,这一措施实际上违反了谈判的目标——公平贸易,将关税加于无辜的中国非国有企业身上,是对公平贸易原则本身的打击。同理,据《华尔街日报》披露,美方要求在2020年之前与中国的贸易逆差要减少2000亿美元,这也是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如果这一要求成为政府间的协议,中国政府为了落实这一协议,或者要由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增加购买,或者强迫民营企业购买,这都不会是出于成本收益计算的市场行为,也会大大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甚至会给美国企业带来虚假的需求信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分量也会增加,它们也可能因为要执行购买的行政命令而要求政府补贴。这显然不是公平贸易。

当然,从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看,中国正处于一个战略转变时期,正如我曾提出的,中国要从“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市场”,开放更大的国内市场为世界经济作出贡献。同时由于“巨国效应”,即根据克鲁格曼教授的新贸易理论,“在自由贸易中,较大国家会有优势”,中国作为最大国家则有最大的优势;中国尽管在技术和制度的竞争力上仍排名靠后(2018年第13位,据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却与排名在前的国家或地区(如排名第一的美国)之间存在贸易顺差。这说明中国有实力实现对等的甚至单边自由的贸易关系。因而减少中美之间贸易差额的公平规则,就是中美之间实行对等的关税率和其它非关税安排,即中国首先可以将关税率降到美国的水平,更进一步,中美之间可互相实行零关税。因而,中美贸易协议可以达成这一对等原则以替代2020年减少2000亿美元差额的硬性要求。

图2  中国和美国对对方产品征收的加权平均进口关税

数据来源:World Bank, 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

考虑到迄今为止中美关税率的不对称,美国的对中国商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率为2.9%,而中国的是6.3%(2016年),一旦实现关税率的对等,中美之间的贸易差额将会逐渐缩小。这个问题解决了,就只有结构性问题,问题的范围就大大缩小了。不仅如此,在结构性问题上,中美双方就更少对抗性,在这时对等原则更能发挥作用。美方提出的结构性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内市场开放问题,国企补贴问题,互联网数据的自由流动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在中国也都是结构性问题。

例如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不同性质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表现。非国有企业主要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它们的有效专利约占全部专利的97%;而国有企业的有效专利只占3%(2016,国家统计局),它们更依赖于所谓的国家科研基金,每年约8000亿元。我曾在“法治才是核心技术”一文中指出,正是因为国家科研基金体系缺少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制度,使用效率低下,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只占20~30%,所以国有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体系更侧重于引进技术。由于大量国有企业处于垄断产业,所以只有它们才有能力强制性的要求外资企业低价转让技术,如高铁技术。中国的科研体制改革,就是要削减政府给国有科研部门每年5000~6000亿用于应用研究的科研基金,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基础研究,让进行应用研究的国有科研机构更依赖知识产权体系。因而中国社会就需要进一步改进知识产权制度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与美方的要求是一致的。

再如政府补贴问题。在中国,政府补贴也是结构性的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据我们的保守估算,2013年国有工业企业获得的地租补贴为6223亿元,资源租补贴为1153亿元,利息补贴 9519亿元,价格补贴3298亿元,共约20193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和改革》(第二版),2015)。扣除这一巨额补贴,国有工业企业2013年总体上的净资产收益率为负的3.8%。按当年国有企业(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净资产52万亿元估计,至少拖累当年我国经济3.3个百分点(盛洪,“中国的两种经济”,2017)。不仅如此,国有企业的存在就是对市场经济原则的违背,使政府不能成为一个真正公正的裁判员,并使市场经济制度不能最后确立。因而解决国企问题,就是我国社会目前改革的重要目标。中共在其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也强调要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而国企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取消各种补贴,成为市场上的公平的竞争者。这与美方取消补贴的要求是一致的。

再如行政性垄断问题,也是中国社会长期以来一直要解决但难以解决的问题。一些国有企业长期垄断着石油、银行、电信、铁路、盐业等领域,据我们的估算,2013年这些行政性垄断所带来的福利损失高达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行政性垄断的原因、行为和破除》(第二版),2015)。它们不仅带来巨大的效率损失,而且进行着不公正的财富再分配。垄断利益集团是阻碍中国进一步市场化和法治化的重要障碍。尽管这些垄断权的设立并没有相应的立法依据,但即使历届政府想要打破垄断,如温家宝总理时期提出的打破石油垄断和银行垄断,两次“非公36条”强调向民营企业开放被垄断的市场,缩短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以及中共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但由于垄断利益集团的对抗鲜有实际进展。国内尚且如此,表现为国际问题,就被看作是中国的市场不向外国企业开放的问题。这实际上也是中国的结构性问题,并且是改革目标。这与美方要求开放中国国内的市场的压力,在方向上是一致的。

互联网的信息自由流动问题,也是一个结构性问题。尽管中国的《网络安全法》规定要“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但相关行政部门违反《宪法》第35条和《网络安全法》设立防火墙,除了压制揭露腐败、批评滥权的企图外,就是有选择地阻止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受益的是这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竞争者。如限制谷歌、推特、脸书、雅虎、Youtube,Instagram,WordPress,……,和云计算服务等等,就是在不公正地保护境内的对应企业和伤害境内的消费者。而这些企业,尤其是其中的平台垄断企业,不仅利用其提供网络服务的便利没有底线地侵入公民和企业的隐私领域,而且还任意关闭已经经营多年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直播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网络媒体,违背《宪法》第40条任意侵入和封闭已经积累通讯资源、已成为必备通讯工具的个人微信。限制数据自由流动的受益者只是极少数垄断和滥权利益集团,大多数中国企业、公民甚至政府机构都是受害者。

这种结构性不对等在国内和国际上是同构的。一国保护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同时保护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另一国不能有效保护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就不能尊重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一国向国内的一些企业提供补贴,这些企业不仅在国内市场中竞争,也向另一国出口;另一国不向国内的所有企业提供补贴,也就没有享有政府补贴的企业向外国出口;一国国内的一些产业只向某些企业开放,不向国内其它企业开放的同时,也不向外国企业开放;而另一国的国内市场向所有企业开放,同时所有非关键领域市场向外国企业开放;一国的互联网限制国内企业进入,也就会限制外国企业进入;而另一国的互联网在国内没有进入限制,对外国也没有进入限制。这些中美之间的结构性不对等,与中国国内的结构性不公平其实是一个问题。美国在谈判中提出“结构性改革”,中国政府在2016年就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内容主要是通过推进市场化和减少政府干预解决结构问题。在这个看来不可调和的领域,中美双方其实有着共识基础和互相需求。解决的方法,就是结构性对等原则

例如在关税率对等的前提下,针对以垄断国内市场的优势强制另一国企业转让技术的企业,另一国就要对其进入该国市场加以限制;针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出口企业征收高额关税,以抵消补贴带来的优势;这些补贴包括享受免费土地、低息贷款和低价矿区使用费等。针对因垄断国内市场,尤其是依赖于行政命令获得的垄断权,致使其它企业以及另一国企业无法进入的垄断企业,另一国也可以采取禁止其进入该国同类市场的对等措施;针对封锁另一国互联网企业进入本国市场的本国竞争者,另一国也要禁止该类企业进入该国的互联网市场。只要采取这种结构性的对等原则,我们发现,贸易谈判就只需要讨论关税率和非关税措施的对等,其它问题都可放在贸易谈判之外,只进行结构性的谈判就可以了。如此一来,可以避免普遍的关税战,免得伤及遵循市场规则的无辜企业,而把压力直接加于进行不公平贸易的当事主体身上,效果可立竿见影。结构性问题解决的同时,也会对中美贸易差额产生良性的影响。

美方强调的实施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法治,这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法治化方向是一致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长期的立法工作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合理的法律体系,针对上述结构性问题,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解决。它的最大问题是不能有效地实施。而在上述《决定》中,强调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并做出了党政领导不得干预和插手司法的具体规定。这就有中美共同努力的契合点。法治的原则,就是“无纵无枉”。这比不分青红皂白地挥舞关税大棒要好得多。而法律及正当程序只有在诉讼中才能被激活,也才能在社会上产生判例的示范作用。因而需要在司法体系中通过个案的诉讼解决问题,这样既不伤害大多数无辜者,也更具针对性。如果考虑到单个企业的法律能力不足,美国政府也可以设立一个整体法律援助计划,帮助企业。而在中国方面,推进和落实法治也正需要具体的诉讼案例。因而不仅要把这种安排看作是对关税措施的替代,而且要看作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帮助和推进。

最后,结构性对等原则还应体现在文本上的对等和互相尊敬。看到《华尔街日报》披露的美方谈判文本,如果是真的,似显现出某种情绪化和不当的全称判断。这是细节,但有可能最终妨碍协议的达成。由于我们认定,不公平的贸易不是总体问题,而是结构性问题,对某国的全称判断就是错的。真正的战争不是在美国与中国之间,而是在两种原则之间,在自由的公平贸易和扭曲的、限制的贸易之间,是在贸易还是战争之间,所以协议文本根本就不应该有对某国的不敬。真正不值得尊敬的,是扭曲的、限制的贸易,是战争。所以上述所有的对等原则都可以平衡表达。如任何一方补贴贸易和投资都要被禁止并受到惩罚,任何一方的垄断都要打破,任何一方对知识产权的侵犯都要加以制止并赔偿被侵犯者,任何一方的互联网都要自由畅通,等等。这在原则上是公平的,但在具体情形中,可能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具体实体产生更大的约束。这正如法律是公平的,但对违法者和守法者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一旦用结构性对等原则替代总体关税对抗,涉及的范围将是原来的7.7%,或十三分之一。这不仅大幅度减少了对抗的代价,妥协也更容易,协议更容易达成,解决本该解决的问题。否则尸横遍野,鲜血也是白流。罚非所罚,非法者却逍遥法外,问题依然存在。人们不知道为何而战。面对那些主张“不惜一切代价”打贸易战的人,人们会问,为什么不能用其想付出代价的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作出妥协,达成一个大幅度减少当下损失,又能造福后代的协议?而这部分代价是应该付出的人,即那些不遵循市场规则的人付出。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是中国人,就去支持那些不遵循公正市场规则、同时侵害其他中国人的中国人。当结构性再加上对等原则,所谓妥协就不是牺牲,而只是达成更优结果的必要成本,就像任何一项投资的成本一样。因为对等原则本身就是人类的一个无价之宝。对于中国而言,对等原则不仅能够解决国际争端,而且能够解决中国国内必须解决的改革问题。它所展现的前景,就是接续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所一直延续的道路,让中国奇迹再次震惊世界。

最近看到马晓野先生对“对等原则”的澄清,觉得十分必要。我要强调的是,对等原则并非美国人的发明,中国早有传统。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难道不是对等原则吗?自己不愿意别人的高关税,也就不要将高关税加于他人;自己不希望知识产权被侵犯,也就不要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自己不愿意别人阻止进入他们的市场,也就不要阻止别人进入自己的市场;自己不希望别人获得补贴而获得优势,自己也不能获得补贴以获得优势。孟子说,垄断者是“贱丈夫”,因而打破垄断的观念在中国也古已有之。《盐铁论》中贤良文学说,“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丧”,是说政府部门不能经商,因而国有企业就该改革,最后退出历史。在结构性改革方面,中美不仅有着原则上的共识,利益上的互补,还有文化上的重叠。想到此,觉得天下本无事;如果没有智慧,就会无端起战争。爱德华·吉本说错了吗?

2019年5月25日于五木书斋

2019年5月29日《FT中文网》和《中评周刊》同步首发

【横议】特朗普与《第一修正案》的战争|盛洪

盛按:最近美国司法部二度诉前联邦调查局局长科米的案件引起关注。诉状指科米曾在自媒体上摆放了“8647”图案,被解释为威胁总统生命。这让人震惊得以为美国开始了文字狱。查了一下,86除了是数字,它在美国还做为一种非正式的说法指“某菜品售罄”,“取消某镜头”,“拒绝服务”,“终止会议”,“驱逐危险人员”,在极少的情况下被用于“消除物理存在”。在多种含义中选择自己认为的意思,并用于加罪批评者,显然是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它保护公民的自由表达,只有“当下明显的危险”的言论,如在电影院中高喊“着火了”,才不在保护之例。8647显然不沾边。如果科米真判有罪,不仅是一个恶例,而且是对第一修正案的摧毁,等价于摧毁美国。不过凭我们对美国历史的理解,她没有这样一种将法律作为打击政敌武器的传统,对第一修正案的珍视如同他们的爱国。(2026年5月6日)

盛按:最近看到特朗普声称要“绞死”号召军人“拒绝执行非法命令”的国会议员,惊讶他的底线又创新低。军人拒绝执行非法命令是符合宪法精神的,因为宪法设立军队是对付外敌的,而不是对付国内人民的。特朗普已经扬言要让军队对付“内敌”——反对党,这是公然更改军队的宪法性质。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条款也强调,”没有人必须执行违反美国法律或宪法的命令”。而特朗普诬称他们是“煽动叛乱”也应套在自己头上。因为说到底,国家就是一组规则,就是宪法。特朗普二期以来不断地扩张总统权力,突破宪法框架,几乎是在拆毁美国。这才是真正的“叛乱”。(2025年11月24日)

《第一修正案》,一直是美国宪法中最重要的条款,它宣示了自由表达原则。围绕着这一原则,美国上演过许多精彩剧目。近来吉米 ∙ 坎摩尔事件或许是其中令人瞩目的一件。2025年9月17日,美国广播公司(ABC)无限期停播了吉米·坎摩尔的《深夜秀》,原因是他在报道柯克遇刺事件时,间接地说凶手是MAGA运动的人(Anthony Robledo,2025)。这种说法可能不太准确,但也有部分事实;至少比特朗普的说法更接近事实,后者坚持说这是左翼分子干的。ABC暂停这样一个有22年历史的节目实属罕见。按照我们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这是不可能的。自由表达包括错误表达,它可以用正确表达来对抗和纠正。这已经是对犯错误的人或机构的惩罚了。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是因为美国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但不是好的时代。这背后有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的施压。

当时远在伦敦的特朗普为这一行动叫好。在这之前,他点着名要让坎摩尔下课。实际上,这只是他上台以来的一系列作法中的一件小事。这一系列作法可以冠之以“违宪压制自由表达”。从对哈佛大学等高校施压以遵从他的言论尺度(Reuters, 2025),到干扰学者到国际论坛上发言;从因统计数字不合心意解雇联邦劳工局局长,到派国民警卫队镇压洛杉矶的抗议;从威胁弹劾给予他不利判决的法官(Nina Totenberg,2025),到恐吓发出不同声音的传媒,所有这些行动的一个共同目标,就是要压制住对真相的揭露和对其政策的批评。特朗普甚至用吊销电视台的执照来让负面的评论闭嘴,因为理论上这些频道执照是由联邦通讯委员会颁发的,因此很可能使不少传媒就范。

提起联邦通讯委员会,使我们想起了科斯教授的著名论文——“联邦通讯委员会”,它是其获奖论文——“社会成本问题”的前奏。这篇论文比较详细地叙述了FCC的前世今生。它的前身是联邦无线电委员会。起因是广播业的崛起使电台林立,它们使用的无线电信号互相干扰,甚至影响到海军和航船的通讯。于是成立一个政府机构用于颁发无线电许可,分配频道(科斯,1994,第45~51页)。这本是一个技术性职能,但一旦由政府机构颁发许可,就可能扩展到对广播内容的审查或限制。但这样一来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宣示要保护公民的表达自由。为此辩解的法官和教授说,因为可用的无线电频道资源稀缺,所以要在竞争的申请者之间选择,一个筛选的维度就是对内容的审查。

科斯教授反驳说,所有经济资源都是稀缺的,但社会现有的机制已处理得很好。这就是产权制度和价格体系。他说,“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无线电频率使用者不应有与其他商人相同的地位。”(第76页)“如果广播业不脱离常规,人们会问,为什么这一产业不采纳通常的做法(权利转让与法规相结合)?”(第77页)既然报纸、期刊和书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不受政府对内容的审查和限制,而广播业是新闻业的一员,为什么不能得到同等对待?他引述最高法院的声明,“我们毫不怀疑电影像报纸和无线电一样属于新闻业,它们的自由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第52页)科斯教授支持拍卖频谱使用权使之私有化的建议,回击了因无线电频谱是公共资源而要求管制的论调,“没有理由认为不应有私有频率产权”,“既然一般都认为私有产权和价格体系在其它领域中的使用均于公众有益,那么在广播事业中为什么就不应该使用呢?”(第86页)

科斯教授的这篇文章是于1959年发表的。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预算协调法案》,其中授权FCC以拍卖方式分配无线电频谱,自1994年起就成为FCC的正常操作,而没有对内容的审查。这种方式一直延续至今,它一举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无线电信号之间的互相干扰问题。在获得许可的频道内广播,就基本不会干扰到另一个频道,而如果两家电视台的信号互相干扰,也可通过谈判解决。另一个问题是公共资源的性质和私人电台之间看似冲突的性质。通过“价高者得”的规则获得频道使用权,说明中标者已支付了成本,就有权利使用它。如果在其它领域私人产权和价格机制能够导致公共利益的改善,无线电经营机构为什么不能?我们今天在FCC的网站上,看到它的一个职责是“负责管理和授权商业用户和非商业用户(包括州、县和地方政府)的无线电频谱。”主要方式是拍卖,费用包括“支付FCC 拍卖的许可证的预付款、首付款和后续付款。”

特朗普已经在诉ABC电视台的另一件案件中胜诉,获得1500万和解款(风鸣拾夕,2025);他还威胁起诉《纽约时报》,要求150亿美元的赔偿(Curt Anderson,2025)。这种官司的胜败决不是两个公民之间的公正裁决。 按特朗普的一贯风格,这背后有他滥用总统权力的施压。他曾威胁说,他要弹劾做出不利于他的判决的法官。他后来说,应该吊销更多电视台的执照,因为它们的报道反对他 (Lillian Rizzo,2025)。这就暴露了他的目的和手段。他的目的是想消灭所有对他不利的信息,以证明他的正确和英明。手段就是违宪使用总统权力。这种动机和行为很符合集权国家和独裁者的标准,却严重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动用了行政体系在理论上可以动用的权力,例如动用FCC颁发执照的权力来消灭反对的声音。

联邦通讯委员会是有颁发电视台执照的权力,但其程序是进行无线电频谱拍卖,出价高者得,而没有内容审查。在它的历史中,没有出现过以是否发执照为要挟,限制特定电视台的内容的事情。特朗普是想把技术性的行政程序,扩展为审查传媒内容的权力。这是僭越宪法的权力。然而,事情就是这样发生了。出面的是FCC现任主席布伦丹 ∙ 卡尔。他威胁ABC说,你们是吃敬酒,还是吃罚酒?卡尔虽然是FCC的老人,却是一直是特朗普的追随者。所以特朗普一胜选 ,就提名他任FCC主席(Wikipedia, 2025)。难怪他唯特朗普马首是瞻。他可以这样做吗?理论上,FCC主席可以做他认为正确的事情。但没有明文禁止他不去做某些事情,尤其是不能明显地将政治倾向带入行政程序。这是假设他具有正确判断的能力和约束自己的道德规范。为什么会有这种假设?因为他是总统提名且参议院表决通过的。为什么会这么有把握?

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说,“因为总统的每一项提名都要提交参议院批准,在一项任命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是公开的,民众对各方势力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都明明白白。如果提名不妥,公众的指责就绝对会完全指向总统。如果一项好提名被参议院驳回了,公众就会因为参议院驳回了总统的良好愿望而感到愤慨,都会去谴责参议院。如果做出了一项有问题的任命,那么负责提名的总统和负责审核批准的参议院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公共舆论的谴责。”(2014,第462页)因此总统“将耻于并且不敢将最受尊重、最肥缺的职位授予那些不称职的老乡,或者其他个人亲属,或者是只会溜须拍马、讨他欢心的无耻之徒。”(2014,第459页)

但是,在特朗普二期的现实中,这种制衡没有出现。特朗普提名的若干有争议的内阁成员,如国防部长皮特·赫格塞斯,卫生部长小罗伯特·F·肯尼迪,司法部长帕姆·邦迪等,都是依赖于共和党在参院的多数获通过。在这里,只有党派划线,没有认真的审查。如赫格塞斯这个有性侵记录,缺少军事经验的电视台主持人(Wikipedia,2025)却仅靠共和党的51个席位而过关。特朗普并不怕“公众的指责”,舆论也不会起什么作用。而在特朗普的白宫会议上,每个内阁成员都戴着写有“特朗普总是对的”红帽子,会议发言一派谄媚之声。很显然,这即使不是“任人为亲”,也是“溜须拍马之徒”,远离一个宪政国家对内阁成员的标准。这说明,特朗普明目张胆地选择忠于他个人的人,而不是称职的人来担任这些重要公职。

为什么特朗普没有像汉密尔顿设想的那样,因顾忌公众舆论、为维护自己的道德形象而约束自己?换句话说,为什么美国民众选出特朗普这样一个偏离美国国父们预期的总统来?再进一步问一下,为什么美国宪法设计的选举程序会出现这样的疏漏呢?实际上,在国父们制定宪法时,有一个不成文的假定,被选上的总统一定是个君子,或按美国的通常标准是一个正常的基督徒。他遵循基本的道德准则行事,不会做过于离谱的事情。否则他们会遭受“公共舆论的谴责。”这是替代法律惩罚约束有正常道德操守的人的方法。所以法律可以不规定禁止的条款。但这种方法对特朗普不起作用,原因在于他就不是一个君子,或如《经济学人》杂志所称的不是一个精英。虽然他号称信基督,言行举止却像一个化外之人,如他用污辱性语言攻击政治对手,面对明显的事实撒谎,做出承诺出尔反尔,等等。

问题是,美国人民为什么会选出这样一个不是政治精英的人来作总统?从美国250多年的历史来看,美国宪法的这一制度设计还是正确有效的。在已有的总统中,绝大多数是政治精英,不管他们的政治立场如何,他们的功过如何,他们起码遵守了一个总统应该遵守的政治道德底线。没有人像特朗普这样败选以后不出席胜选者的就职典礼,直接对政治对手进行人身攻击,公然把个人和党派利益放在国家利益之前,等等。只出现过一次特朗普,只占45位总统的2.2%。是一个很小的概率。只要是人类制度,就没有完美无缺的。对比各种选拔领导人的制度,以及相应的历史实践,这种成绩算是不错的。当然,即使很小的概率一旦出现,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教训还是要认真总结的。

教训就是,投票制度本身就有着固有的缺陷。这已被历代学者发现并指出,从孔多塞的“循环的大多数”到阿罗的“投票悖论”,从“波特效应”到“多数人暴政”,这些理论已经揭示了投票制度可能失败,会在实践中小概率地导致错误结果。更有勒庞的“乌合之众”群体心理理论,告诉我们在广场效应中,人们会失去本来的理性,被情绪化的口号煽动,听信似是而非的谬论,从众做出错误的选择。勒庞颇有先见之明地说,大多政治家和宗教家是天生的群体心理专家(勒庞,2005,第6页)。他们善于利用群体心理的这一弱点。特朗普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他的语言简洁生动,极富煽动力,抓住人们不喜欢的小事尽力夸大,善于利用新传媒形式,甚至他的缺陷——粗鲁的做派也会使蓝领阶层倍感亲切。

虽然假设当选总统遵循底线道德,美国国父们还是致力于权力的制衡和约束,以防万一。保证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正是这一约束的最基本的条件。因为任何越权或滥权,若没有自由表达予以揭露和批评,就无从发现,也就无从约束。因而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我们注意到,这是针对国会的,并非针对总统。但其宪法精神是保护表达自由。总统本应执行的是宪法精神。宪法之所以没有针对总统的规定,是因为国父们假设,总统只是执法者,他不能执行国会没有制定的法律。所以宪法无需重复。然而就是在宪法没有具体规定的空当,特朗普却实际上违反了宪法精神。他公然动用总统政权力压制不同意见。甚至,他动用了军队。

事实上,当我们说,这是一场“特朗普与《第一修正案》的战争”时,就不仅是比喻,而是真正的战争。因为国家就是一个暴力机器。当掌权人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行事时,是在提供公共服务。但当总统违宪违法动用公共暴力时,就是在向人民宣战。在外在形式上,特朗普不仅将国民卫队派往洛杉矶和华盛顿特区,而且又派往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直接就是一种战争形式。在名义上是压制犯罪,实际上是威胁敢于反对特朗普政策的人,威胁政治反对派——民主党人。特朗普公然宣称,美国本土正面临着“内部入侵”;美国的城市正被 “激进的左翼疯子” 摧毁。因而他要将对付外敌的军队对付“内敌”( Brian Bennett, 2025)。这不仅企图僭越国会宣战权,而且公然改变美国军队的性质,把他们作为打击政敌的武器。而实际上,他正在发起一场攻击《第一修正案》的战争。而《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中最重要的条款。

攻击《第一修正案》就是攻击美国。想不到如此强大的美国,竟要被她的总统搞垮。这真应了“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实际上,迄今为止,美国是世界上自由表达的模范。在保护公民和机构言论自由方面,她有着许多著名的案例。如越战时期的美国诉《纽约时报》案,涉及该报披露美军秘密文件,以美国败诉而告终。又如,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涉及该州保护国旗的立法,以其违宪致德克萨斯州败诉。我在芝加哥大学作访问学者期间,旁听了有关宪法的课程。在选读的案例中,有涉及纳粹游行的案例,有涉及讲授马克思理论的案例,均以《第一修正案》原则加以保护。如此极端的言行尚有保护,普通民众的自由表达受到保护更是可想而知。在教科书中,只有在电影院中高喊“着火了”这种“当下明显的危险”行为才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可以说,美国用了约200年的时间成长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第一修正案》功不可没。

《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正式生效,但到一百多年后的1919年,才被最高法院首次用来保护表达自由(刘易斯,2010,第28页)。在这之间,存在着不少围绕自由表达的斗争。不过,《第一修正案》的精神逐渐深入人心。在它的熏陶下,自由表达成为了美国人民的一种行为习惯。我们在美国听到世界上最多的对本国及其政府的批评,使人们误以为美国是一个很坏的国家或美国人民不爱国。其实就是在这种无所顾忌的批评中,美国才成长为一个趋近理想境界的社会。在这一过程中,美国民众养成了自由表达的习惯。习惯就是一种不假思索的行为,它忽略功利考虑,有想法就说,有意见就批评。因而《第一修正案》就不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而是现实的行为。虽然特朗普政权采取了诸多威胁,这或许使有些人敢怒不敢言,但这个总统最多只有四年的时间,与长达上百年的受到保护的自由表达传统相比,还是太短了点儿,不足以形成习惯性恐惧,让民众闭口不言。

因而,别看特朗普气势汹汹,他无法与《第一修正案》塑造的美国民众和政治精英相对抗。他与《第一修正案》之间的力量对比,显然不能以当下的利害计算。我们看到,当哈佛大学拒绝了特朗普的施压后,有12000多哈佛校友签名支持;他与哈佛大学对簿公堂,哈佛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9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伯勒斯裁定特朗普冻结哈佛大学的联邦资金是违宪的( Collin Binkley,  Michael Casey, 2025)。当吉米 ∙ 坎摩尔的节目被迫取消后,遭到许多政治人物的谴责,甚至共和党议员克鲁兹也说“这是极其危险的”(Assandra Dumay, 2025);许多民众更是上街示威抗议。几天以后,吉米 . 坎摩尔的节目又得到恢复,当天观众暴增至630万(NDTV News Desk,2025)。这是面对权力施压的民间宣示。肯定还有更多的人,无论政治立场如何,很不喜欢特朗普的作法,这与他们长期以来习惯的美国舆论环境不同。这种压制某种言论的作法最终会限制他们自己的言论自由。

从长远看,特朗普是打不羸这场对《第一修正案》的战争的。但从短期看似乎还有可能。有消息传出,哈佛大学似乎妥协了。虽然冻结数十亿联邦资金,停止国际招生也与FCC干预电视台内容一样,是僭越权力之举,因而是违宪的。但目前美国似乎没有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制止,而会对哈佛大学造成当下的损害。哈佛大学以支付5亿美元和承诺运营职业学校与特朗普政府达成和解,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这不意味着特朗普的最终胜利。如果他真的羸了,那美国就输了,因为她的灵魂——《第一修正案》所蕴含的自由表达原则丢了,美国不再高尚和强大。如果美国人民不甘失败,他们就必须打垮特朗普。

我们看到特朗普取得的局部胜利所带来的结果,就是他否认他的政策带来的损害,通胀率上升,新增就业不足,消费者信心下降,经济乏力(Economist, 2025),农业劳动力短缺,社会对峙,街区紧张。他解聘劳工统计局长,就是不满意于不利的就业数据(Aimee Picchi,2025),致使我们现在看不到相关数据。他却说“我们正处于有史以来最好的经济时期”(Steve Benen,2025)。操纵舆论掩盖错误政策的结果只能是无法及时纠正错误,让经济社会形势越来越糟。但民众仍然看得很清楚,《新闻周刊》称,“52%的受访者认为总统的政策正在导致就业岗位减少,58%表示特朗普的关税正在损害经济。这两个数字在相同问题上较8月份上升了三个百分点。与此同时,56%的受访者表示,总统‘正在输掉对抗通胀的战斗’”。(Hugh Cameron,2025)

尽管特朗普有着大量的忠实拥护者,最新的民调显示,对他的支持率已从刚就职时的55%逐渐降到10月11日的39%(Economist, 2025)。如果特朗普用压制舆论掩盖真实情况,坚持错误的政策,美国经济还会继续恶化,支持率会进一步降低。这会最终影响下一届的大选。共和党很可能失去总统和国会多数。除非美国输了,不管特朗普是否暂时羸了,他都是输了。那就是《第一修正案》羸了。因为它是自然法——任何压制表达自由的作法都会受到惩罚,这就是丧失对形势的正确判断,断绝自己调整政策的后路,最后在选举中失败。那当然还有另一条路,就是向独裁的方向更进一步,利用手中的总统权力和在国会中的多数改变游戏规则,人为制造本党的政治优势,彻底打击和消灭政治对手,使美国变成一个极权国家。这时美国就真的输了。但是这样结果的概率极小。

特朗普说,97%的报道都说他坏话,所以“这不再是言论自由”(Irie Sentner, 2025)。他似乎认为他可以给“自由”下定义,然后滥用总统权力,挟持国会多数,并影响法院裁决,打击“不是言论自由”的自由。然而,美国人公认的自由的好定义是如勒纳德 ∙ 汉德法官所言,他在著名的“自由精神”演讲中说,“自由精神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自由精神就是尽力去理解他人想法的精神;自由精神就是兼顾各方利益、没有偏见徇私的精神”(转引自杰拉尔德 ∙ 冈瑟,2024,第591页),任何人都不能说自己的意见是最正确的,并因此禁止别人的“错误”言论。他说,“自由存在于男人和女人的心中;…… 只要它存在,就不需要宪法、法律或法院来拯救它。”自由并不是宪法赋予的,自由发自人的本性,所谓“率性之谓道”,重复一万遍的谎言也不能消磨它丝毫;况且这种天性自由受到《第一修正案》200多年的呵护,它不胜利才怪。

参考文献

Aimee Picchi, “Trump fires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commissioner after disappointing job numbers”, Money Watch, August 2, 2025.

Anthony Robledo, “Jimmy Kimmel pulled off-air following FCC threats over Charlie Kirk comments”, USA TODAY, Sept.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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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in Binkley,  Michael Casey, “Judge reverses Trump administration’s cuts of billions in research funding to Harvard”, PBS, Sep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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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h Cameron, “Donald Trump Suffers Polling Alarm Over ‘Weak’ Economy”,Newsweek, OCT 06, 2025

Irie Sentner, “Trump: ‘It’s no longer free speech.’”, POLITICO, Sep. 19,  2025.

NDTV News Desk, “Jimmy Kimmel Back On Air With Record 6.3 Million Viewers, Ratings Jump 343%”, NDTV, Sep 25, 2025.

Lillian Rizzo, “Trump is threatening broadcast station licenses — what that means, and how it all works”,  CNBC, Sep. 19, 2025.

Nina Totenberg, “Trump calls for the impeachment of a judge, as lawsuits pile-up”, NPR, March 18, 2025.

Reuters, “Trump says Harvard deal is close, university will pay $500 million”, Sep. CNBC, 30 2025.

Steve Benen, “As the public sours on his economic performance, Trump tries playing make-believe”, Oct. 11, 2025.

Wikipedia, “Brendan Carr”,  Wikipedia, October 5, 2025.

Wikipedia, “Peter Brian Hegseth”,Wikipedia,  October 11, 2025.

安东尼∙ 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法律出版社,2010。

风鸣拾夕,“川普取缔幽默·“ 心灵啤酒” 堪忧 | 柯克去·《 鸡毛》 归”,《风鸣拾夕》,2025年9月28日。

杰拉尔德 ∙ 冈瑟,《汉德传:传奇法官和他的裁判》,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4。

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载于《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

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联邦党人文集》(电子版),中国青年出版社,2014。

2025年10月12日于五木书斋

2025年10月13日首发于《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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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 宪法第35条与政府公信力|盛洪

盛按:于凯律师提出废除“寻畔滋事罪”,在司法部门前举牌主张律师权利,都是宪法第35条明确宣示的公民权利,即自由表达的权利。他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和舆论支持,是因为这关乎大陆中国公民的尊严。这与尊严何干?尊严并非来自财富,而是来自权利。如果宣称站起来的人民的权利实际上不能落实,就等于没有这些权利,就等于受到污辱。尊重一个人,首先要尊重他或她的权利。而“寻畔滋事罪”本身多是用来架空和剥夺这一宪法权利的,如压制对滥权的揭露,维权的抗争,示威和请愿,批评和谴责。讽刺地,它也是用来拘捕于凯这个提出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的人的理由。所以这不是公安局与一个律师之间的对抗,而是护宪还是违宪的较量。拘捕于凯律师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抗宪法第35条的违宪行为。(2026年4月2日)

盛按:刘虎事件的要害是,权力对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原则原则的违反和破坏,为此不惜进而破坏法治。自由表达和批评不是因为宪法规定才成为权利,它是古今中外早已存在的文明规则基础,是民众的自然法权利,是一个国家的健康有效存在的社会机制。宪法只是传承和宣示。违反和践踏这一权利不仅会造成这一特定事件的损害,而且还有着摧毁宪法治理结构、使政府失去公信力的外溢效应--这就是网上对成都官方的信息作相反理解的原因。社会不仅要阻止权力破坏宪法原则,而且要阻止权力因此而进一步破坏司法体系的犯罪——滥用警力和枉法裁判。这是罪上加罪。对于成都当局,它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样做是适得其反、欲盖弥彰的。我原来不知道刘虎是谁,他揭露的四川浦江县委书记如今已“名满天下”,受到百倍关注。他更加难以逃脱对他罪恶的严惩。对于它的上级来说,这次抓捕媒体人事件造成的破坏超出了成都地区。按经济学的说法就是负外部性,或公共灾祸(public bads)。该上级没有必要为下属的恶行买单,为波及全国的恶果背锅。这一事件也提醒国人,区区一个县委书记就敢对抗和蔑视宪法,国何以堪?与那个宪政尚存的国家相比,虽然它的总统也抓了记者,却很快被释放了,说明了第一修正案的威力。此岸的权力也要学会对宪法的敬畏。不要比芯片,而要比宪法。(2026年2月5日)

盛按:【又是一个“宇”】罗帅宇因举报活摘器官而被“自杀”,当地警方出具的“情况通报”却坚持认定自杀,在罗帅宇父母揭露的大量事实面前,折损殆尽的权力公信力无法让人相信,反而让人更加确信这绝不是一个刘医生所能为。这样的事实:不配作人的生物只有靠剥夺他人生命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它们只有靠杀人才能维系这个邪恶机制,可谓“率兽食人”。胡鑫宇,罗帅宇,都是“宇”,就是宇宙,就是天下。鑫宇,帅宇,就是好的天下,就是有文明规则的世界。杀了他们,就击穿了文明规则的底线,可谓“亡天下”。(2025年6月16日)

盛按:最近美国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裁判TikTok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上诉败诉。其理由是第一修正案不适用于“敌对外国”。两国之间既没有开战,也没有领土纠纷,为什么是“敌国”?关键可能是“敌对的规则”。何以见得?君不见该国的同类企业——谷歌、亚马逊、推特和脸书在此岸市场的境遇,它们为什么没有依据宪法第35条起诉?因为在这里宪法不可诉,它们没有手段作一抗争。宪法第一修正案与宪法第35条表面上看很类似,但实践上南辕北辙,这就是规则的敌对。如果规则敌对,就早晚产生对抗。那么一个企业为什么要背上“国”的包袱?这是因为这边的权力白纸黑字明示:要在民营企业内建立党支部,以及《情报法》规定企业要配合情报工作。那么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否定性条款,针对一个企业的禁令又如何与它相谐呢?是因为它有制度保证自己不去干预表达自由,却担心规模庞大的外国权力去干预。并且它也找到大量证据。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去除“敌对的规则”,切实实施表达自由原则。首先消除对本国宪法的敌对,才能消除与别国的“敌对规则”。(2024年12月10日)

盛按:燕郊当局驱赶记者、甩锅事故原因已经不算滥权的新低了,因为已经低无可低了。之所以激起众怒是因为其“迅速”和“公然”。“迅速”是指它第一时间编造出“炸鸡店燃气爆炸”的谎言,且不说撒谎神速,良心也没挣扎一下。这说明这种作法已成权力操作定式,长期相沿成例,且非常普遍。“公然”是说它违宪违法的行为比合法行为还做得理直气壮,不仅驱赶记者,而且把压制真相的黑手伸到了西安,根本没有意识到它在做与自己职责相反的事情,是在犯重罪。好消息是,它成了过街老鼠,是因为全民的宪法权利意识高涨,民众明白第35条宣示的权利是各项权利的根本保障。(2024年3月16日)

盛按:最近发现违反宪法第35条的另一个严重弊害。这就是压制不同声音,只许一种声音,会破坏舆论环境的自然生态,使得社会心理走向极端。而一个社会就如一个人,如果只听一种声音,就缺少中庸态度,就没有处理事务的分寸感,对综合效果的权衡,对数量边际的把握,就会用力过猛,反应过度,结果会伤害自己。如果用同样的方法纠正这个极端,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如同权力干预价格会使其上下震荡,干预舆论会使其在极端间跳跃。维护表达自由,才能使舆论生态自然波动。孔子说,“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两端”就是各种不同意见。(2023年9月3日)

盛按:祝贺江西当局认定被称为“鸭脖”的异物是鼠头,终于跳出了滥权者遇到批评时的标准套路——掩盖事实,压制不同声音,坚持谎言,消灭所有质疑,…… 它就一举摆脱了一个终生负债。比起那些坚持撒谎到底的滥权者,这是一个明显好的结局,它的心可以放轻松了。因为滥权压制质疑的声音,并不能消除公众心中的怀疑,反而给他们更大的想象空间,反过来使自己背上沉重负担,它必须以后时时处处圆谎。掩盖真相会使自己一时逃脱对社会的负债,但因此而欠的心债比实债要重得多,其实并不值得。然而江西当局这一明智之举,并非因为它很聪明,而是自由表达的力量通过它的内心起作用,最后战胜了滥权的冲动。这再一次告诉我们,没有自由表达,就没有真相。(2023年6月19日)

胡鑫宇案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江西警方关于此案的“通报”一出,又激起普遍质疑。从这一个案来看,“通报”关于胡鑫宇自杀的断言确实有不少明显的疑点,这已为不少网民或专家所指出。更一般地,这一现象涉及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已有法学教授著文指出了这一点(韩旭,2023)。这其实是比胡鑫宇案更应让政府担忧的事情,也不仅是江西一个地方的事情。已经有多项事实证明,政府“通报”远离可信真相。如徐州铁链女事件的政府通报,唐山打人事件的政府通报等。实际上,无论胡鑫宇是自杀或他杀,江西当局说的是实话或假话,都已经对政府公信力无所增减。重要的是政府应对这一事件的作法和形式。本人无意就此案作出技术上的判断,扬长避短,我却可以就政府公信力问题说点儿意见。

先假定江西当局说的是真相。但关键是如何让民众相信这是真相。看一看“通报”的跟帖就知道,仍然有大量的人不相信。这是为什么呢?问题在于,“通报”的内容要与“通报”的环境和形式相一致,相谐调。我们注意到,在“通报”的后面部分,有一段杀气腾腾的话,“少数人为博眼球、蹭热度,引流牟利,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拼接炮制虚假视频,造成恶劣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已对少数故意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员依法进行了打击处理。”如果“通报”说的是真的, 这样做就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真相已经揭穿了谎言,让造谣者名誉扫地,已经是惩罚了。从社会效果来看,真相会胜过谎言,让更多的人相信。“博眼球”只能说是一种不良动机,不是犯罪。再说除极端情况(如当下危险),只能用言论对抗言论,无需动用暴力。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宪法第35条保护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当然也有边界。我们可以参照同样有“表达自由”宪法原则的其它国家来看这个边界在哪儿。如美国有第一修正案,规定了与大陆中国宪法第35条同样的表达自由原则。在这个国家的正统解释中,只有会造成当下伤害的言论才应被禁止,如在电影院里喊“着火了”。在2003年的弗吉尼亚诉布莱克案中,法庭宣判一个在公路旁点燃十字架的白人有罪,他的行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因为燃烧十字架行为已经对他人造成了直接的心理恐惧。后来这个官司上诉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5:4的投票认定弗吉尼亚州的《禁烧十字架法》合宪(何帆,2010,转引自2017)。因而,对他人造成直接伤害(身体的或心理的)的言论不受宪法的保护。这就是自由表达的边界。而在这一界限内,所有表达都应受到保护,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是真相还是谣言。因为如果不允许错误的言论,就等于没有表达自由,因为当局就有可能将它不喜欢的言论说成“错误言论”,并加以压制。例如在文革中,“只要香花,不要毒草”,结果是万马齐喑。

用这样的标准来看待江西当局所说的“谣言”,没有一项符合“造成当下伤害的”。再仔细看看,它们大多是对当局通报的信息提出的怀疑。江西警方所说有“120余种谣言”显然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其中大多数是网友的猜测,这更不能说是有意造谣了。至于那些有意拼接、摆拍的信息,虽可说是制造了虚假信息,但也属于猜测的一种形式,只要用真相加以揭露和澄清,遭到舆论谴责,就无需进行抓捕。更何况,“谣言”的本意已被大陆中国的地方当局不止一次地解构了。最著名的一次,当属2020年初,武汉警方以“造谣”的罪名训诫了李文亮等八名医生。事后证明,他们说的是实话。对他们的训诫导致了有关疫情的信息被延误,使社会错过了防疫的最初重要关头。这种把真相说成“谣言”的事例还很多,不再一一列举。而在另一面,官方通报却经常隐瞒真相,给出虚假信息。如徐州铁链女事件中的当地政府的几次通报,都不能保持前后的逻辑一致。因而当江西当局企图以打压“谣言”的方式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相,即使确实是真相,已经不起多少作用了,甚至是反作用。

在形式上,如果一个人要表现出自己说的是真话,就要允许不同意见和批评,只有经受住质疑的千锤百炼,真话才能显其真。真相的特点是,面对无论什么样的质疑,它会始终保持逻辑一致;它也会在细节上不厌其细。而谣言不可能编得滴水不漏,它经不起多方怀疑 和质问。如果保留那些所谓的“谣言”,让民众将“谣言”与“真相”一一比对,而真相不怕任何细节的拷问,真假立判。这是让人相信真相的最好方法。如果一边要别人相信自己说的是真话,一边又使用暴力禁止不同意见或“谣言”,是没有可能的让人相信的,而且还失去了用“谣言”反衬真相的机会。禁止别人说话是一种行为语言,实际上是宣称,“我没有道理,但我有拳头。”这是常识。因而,在目前的言论环境上,不少质疑声音被删除和限制,据官方消息,至少“有138个账号被处置”,就是与“官方通报是真相”不相谐调,这是在形式上让人生疑的拙劣作法。再者,当局在发布信息时,如果不能保持至少表面上的中立立场,就失去了一个公共机构中立性的形象,也就把自己贬低为事件中的一方。这种姿态本身就是让人怀疑的。

再假定江西当局说的是假话。那就更不会有人相信了。因为即使说的是真话,只要还继续侵犯公民的表达自由的权利,人们也会根据这种环境和形式,而不是根据具体细节,采取怀疑态度。更何况是假话。既然是假话,就不可能不破绽百出。因为一件事情是多方面的,人的智力是有限的,说真话尚且不能穷尽细节,说假话更是顾此失彼。因而,谎是不可能编圆的。如果自知是谎话,就会更加心虚,就更不愿看到民众的穷追猛打,就会更借助于滥用公权力以禁止来自各方的质疑。然而这样一来,当局在环境和形式上就愈加与说真话的环境和形式大不相同,人们更没理由相信这样的当局通报。看一看徐州铁链女事件,唐山打人事件,我们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众还会相信当局的说法。

从长远和全局看,政府公信力的丧失首先是政府不遵循宪法第35条的结果。一方面,不管政府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政府都要宣布其它说法是“谣言”,滥用公共暴力禁止或限制这些质疑,如删帖,封号,训诫,甚至拘留。这种做法表面上减少了或者消灭了对官方说法的质疑,却不可能消除民众心里的疑问,甚至加重他们的怀疑。再者,对官方暴力手段的恐惧使人们也不敢说出自己的真实见闻或看法,使得整个社会的信息严重扭曲,而离真相更远。但这种情况也会在一段时间以后发生变化,或在政府改变政策后政府操纵的信息也会发生变化,使得当局原来以暴力维持的说法被动摇,使民众发现当局原来说的并非“真相”。如疫情以来的几次变化,病毒从“不会人传人”到“人传人”,奥密克戎从“洪水猛兽”到“并不可怕”,这都会加深民众对政府信息的怀疑。在这时,当局说的话是真话或假话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说话的形式——只许自己说,不许别人说。

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当局可以“谣言”的名义禁止其它言论,久而久之,官员们可以不在乎他们自己是否说的是真话,因为可以用强力使社会上只有自己的一种声音,而消灭所有其它声音。他们也没有必要把话编圆,因而我们看到各地当局的信息发布越来越没有逻辑一致性,甚至越来越缺乏基本常识。更进一步,如果可以将“有事”说成“没事”,“坏事”说成“好事”,就没有必要努力工作,为民众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当出现问题时,出现民众的抱怨时,简单地让受害者闭嘴,通过操控舆论加以否认,就会更为轻松。这只能导致各地官员不努力工作,甚至滥用权力以侵犯权利的方式为自己牟利,而由于他们的劣迹不会暴露出来,仍可以高枕无忧。这会导致各地政府越来越偏离它们本来性质,恶化当地的公共治理环境,而为了掩盖这些问题,当地当局进一步滥用公权力压制对问题的揭露,而把所有批评和揭露都诬为“谣言”,而这与民众的感受又进一步拉大,造成政府公信力的进一步丧失。

所以,恢复政府公信力任重道远。一个最重要的作法,就是要遵守和维护宪法第35条——自由表达原则。如果一边想重建政府公信力,一边又要破坏宪法第35条的自由表达原则,就不可能做到。道理前边已经讲了。人们不会相信一个滥用公共暴力禁止自由表达的政府说的是实话。最近人们看到在江西当局有关胡鑫宇案的新闻发布会,提问都是事先安排好的央媒,其他记者只是陪衬(就是你啊,2023),显然是当局想控制提问的范围,使之不要超出它准备好的范围。这种事先编剧本演戏式的新闻发布会从形式上就不会让人信服。只要不能自由提问,所谓“真相”就不是真相。没有表达自由,就没有真相。况且这反映出江西当局长期没有经历自由提问的历练,应对能力大大退化,官员也因此变得更加愚蠢。反过来,只有完全遵守宪法第35条,让民众和新闻界自由地反复拷问,才有可能让人们相信它说的话是真话。如此长期坚持,才有可能终有一天恢复政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韩旭,“从胡鑫宇案看政府公信力”,《侠眼》(微信公号),2023年1月30日。

何帆,《大法官说了算》,法律出版社,2010;转引自“大法官说了算(6) ”,《搜狐》∙《书虫子》,2017年10月7日。

就是你啊,“胡鑫宇事件发布会上,‘不懂事’记者和他们最后一丝骄傲的倔强”,《知乎》∙《就是你啊》,2023年2月6日。

2023年2月8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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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教授》:经济政治分析与评论

【治国】借助于市场是政治智慧|盛洪

最优结构是经济学追求的目标,既不是多,也不是少,而是最优。结构分两部分,一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结构,二是企业之间的结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结构。如何发现最优,由政府决定还是其他决定机制?就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结构而言,就是税率结构问题。税率如何决定?拉弗曲线描绘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与税率之间的关系,现在最佳税率显然不是由市场决定,但是它可以由试错决定。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能够看到,在高速成长时比较恰当的税率是多少,二十年前的税率比现在低20个百分点,可以作纵向比较。还有就是试错,首先往下试错。经济学中有一个公式,当边际税率减少时,GDP边际增长速度超过它,那就继续减。

关于企业之间的结构,尤其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结构,很简单,交给市场来决定。市场决定有一个前提,即市场中的企业应该是平等的竞争者,不能有的企业获得巨额补贴和很多优惠政策,而其他企业没有。关键在于国有企业改革,因为国有企业获得大量补贴,包括免费使用土地、低息获得贷款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最重要的改革就是把所有企业变成平等竞争的企业。在这个前提下,实现所有制中性,谁有本事谁发展,谁没本事就被吃掉。

核心结构是由制度决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最重要的是制度安排,如果只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行政命令,那肯定不行。首先,找不到一个最佳点;其次,不能持久。比如明年财政收入或者支出零增长,实际是对财政制度的改革,要强化人大审批机制,但是到目前为止,人大还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所以,无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结构,还是企业之间的机构,都要由制度来保障,这样才能稳定预期。

我同意韩文秀讲的,要在国际背景下综合考虑,借用国际上的压力倒逼改革。美国说中国政府补贴太多,我们可以减少政府补贴,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美国说中国有垄断,我们可以打破垄断,放开市场。这两者可以结合起来推进,一方面应对美国的贸易战,另一方面推动国内改革,一举两得。

再重申一点,强调市场实际上是一种政治智慧,因为无论怎样改变比例,领导人在推进改革时都会遇到极大的政治阻力,如果交给市场,其实就是一个中立态度,而这个态度正是最高明的态度。

(在某次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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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只有用宪法,宪法才有用|盛洪

盛按:这篇文章原来是针对国内的情况,其实也适用于任何国家,包括美国。宪政的要义是,即使掌权者做的是“好事”,突破宪法授权的行为也是违宪,应该禁止。应该说,掌权者多有僭越之心,他们违宪的策略是优先做一些看似“好”的事情,以结果来减低对其违宪的谴责和禁止。一旦国会因此而默许,他就实质上获得了宪法禁止的权力。美国的总统战争权就是用这种策略不断扩张的。一旦总统获得了这一实质权力,他可以用于攻击所有他不喜欢的人。这是违宪的真正后果。更何况,宪法原则凝结了古往今来经验教训,包含了综合的考虑,尽管在表面上可能做的是“好事”,它在各个方面的恶果最终会对社会造成全面损害。对违宪行为不加谴责和禁止,就是没在用宪法,就是坐视宪政体制被逐渐侵蚀。从这个意义上,美国国会这次没有尽到责任。宪政是最高的智慧,它不应被表面上做“好事”的假象所欺骗。(2026年3月31)

盛按:韩国总统尹锡悦发动的“戒严令”政变,被190名国会议员全票挫败,是韩国宪法的一个重大胜利,也是宪政民主制度的重大胜利。这再一次证明,只有用宪法,宪法才有用。英雄不仅是这些议员,还有成千上万走上街头的普通百姓。他们不仅阻挡了军人进入国会,而且给予了议员们精神上的激励。他们每一个人都是捍卫宪法的英雄。孟子说,“徒法不能自行”。宣示公民基本权利、设定权力边界的宪法原则固然很好,但如果不能实行,就只是一纸空文。捍卫宪法需要勇气、智慧,还需要责任心。宪法原则代表最一般的权利,最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然而一旦这样,宪法就最没有人捍卫。一个社会,越多的普通公民意识到捍卫宪法原则的重要性,这个社会的宪法越会得到捍卫。那么一个普通民众怎么知道什么是违宪呢?其实宪法原则并不神秘高深,它只是常识。人们都知道违约是错的,违宪如违约,只不过违宪违的是社会契约。如果当政者将权力用于私利、偏离宪法规定他应该做的事情,就是违宪。(2024年12月6日)

盛按:最近看到不少公民坚持自己的权利,据理力争致使“居委会”或行政当局拆除铁门、撤消违法封区的视频。据说有不少正在被封控的小区在11月27日这天提前解封,北京当局更是明智地“严禁硬质围档”。更令人高兴的是,一些警察也站在了保卫公民权利的一边。人们依据的是国务院“20条”和“九不准”,在这背后是宪法精神。这使人看到了法的力量。然而“徒法不能自行”,法只有被援引和要求当局遵守才能显现出力量。这是一次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以及由此激发的维护权利的伟大行动。公民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是政府恩赐的,但在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况下,权利的维护还要靠公民自己的努力。这是上帝辨别一群人是否有资格享有权利的考验。长期以来,在大陆中国似乎人们不能通过这个考验,现在看来不是这样。这是中华族群应享有其尊严,再次崛起于世界的征兆。(2022年11月28日)

盛按:今天看到长沙一公民在地铁要求接种疫苗证明、否则不许乘地铁的情况下,坚持自己的权利的视频,感到很高兴。这个公民非常清楚自己的宪法权利,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据理力争,勇敢捍卫。在网上也有文章批评长沙政府这一以防疫为名侵犯公民权利的作法。很快,又看到长沙政府撤消了在地铁对公民接种疫苗的检查。这说明,虽然宪法权利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也写入了《宪法》,但由于存在着不受约束的权力,纸上的权利不会自动实现,还要靠公民依据《宪法》捍卫权利的努力。如果认为自己很渺小,努力也没有用,就永远不会享有权利。正如本文标题所说,“只有用宪法,宪法才有用。”再发。(2021年8月30日)

习近平先生在中共十九大上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大多数人或许认为,这只是政府高层的事情。其实不然。宪法不是一个高悬空中、玄奥飘渺的东西,而是扎根于人们的常识。因为宪法所表达的原则就是从无数民众和数千年历史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它必是我们最熟悉的,而不是最陌生的。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宪法》堪称典范。然而,汉娜·阿伦特指出,美国的《宪法》就是从村、乡、镇和县的习俗和自治协议中自下而上“叠增”而成的。美国《宪法》也吸收了大量普通法原则。而我们知道,普通法就是汲取民间习俗、常识和契约而成。

所谓“宪法权利”,不是最高权利的意思,而是基本权利或底线权利的意思。仔细看看,它们不过是我们正常人的基本道德,这来自于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如财产权利,人们从小就会受到父母的教导,别人家的东西不要拿;住宅权利,常识要求我们不经别人允许不能进别人的家;人格尊严,中国文化的核心就是“敬”字,《礼记》的第一句话就是“毋不敬”,又说,“自卑而尊人,虽负贩者,必有尊也”;表达自由,“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出自《尚书》,“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出自《国语》。因此,宪法权利从来不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的恩赐,而是来自于我们自己的天赋人权和人赋人权。按照柏克的解释,“人赋人权”就是扎根于常识、习惯和传统中的人权。倘若《宪法》不符合常识和文化传统,就令人怀疑;如果你没有看过《宪法》,你也可以根据常识来判断什么行为违宪了。

为什么宪法权利是常识,还需要在《宪法》中明文规定?这是因为,常识通行于正常状态,即民间生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有一群人的暴力优于其他人时,这种常识就可能被打破。这既包括不同人群(如种族或民族)间的关系,也包括一种典型的情形,即政府。从不同种族间的关系来看,这种打破常识的情况多有发生,比如在美国。我们知道,在历史上,美国存在着种族压迫。尽管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生而平等”,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过去的劳役状况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否认或剥夺。”但美国黑人的宪法权利,在相当长时间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宪法就是一个国家对公民的承诺。承诺不会自动兑现,需要有人敦促。从这个角度看,1963年马丁·路德·金的著名演说《我有一个梦想》,就是一个要求兑现承诺的敦促书。他说,“100年前,一位伟大的美国人签署了《解放黑奴宣言》。”其原则后来载入《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然而100年后的今天,我们必须正视黑人还没有得到自由这一悲惨的事实。100年后的今天,在种族隔离的镣铐和种族歧视的枷锁下,黑人的生活备受压榨。100年后的今天,黑人仍生活在物质充裕海洋中一个穷困的孤岛上。100年后的今天,黑人仍然蜷缩在美国社会的角落里,并且感觉自己是故土家园中的流亡者。”

更进一步,他明确宣布,“今天我们是为了要求兑现诺言而汇集到我们国家的首都来的”,要求兑现美国国父们在《独立宣言》和《宪法》中承诺的“所有人——不论白人还是黑人——都享有不可让渡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就有色公民而论,美国显然没有实践她的诺言。美国没有履行这项神圣的义务,只是给黑人开了一张空头支票”,“因此今天我们要求将支票兑现——这张支票将给予我们宝贵的自由和正义保障。”二十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就是一场黑人要求兑现美国宪法权利的运动。正是因为这场运动是要求兑现在美国达到高度共识的宪法权利,所以引起了朝野互动,黑白共鸣,轰轰烈烈,有时还剑拔弩张,但终究取得了很大成功。尽管我们不能说美国的种族问题已经解决,但奥巴马的入主白宫,若没有民权运动几乎是不可能的。

打破常识的另一种情况,政府的存在是一种更为普遍的现象。因为政府是一种合法暴力。但当政府权力不受有效约束时,这种暴力就会被用于个别行政机构或官员的私人目的。这在美国一样不能幸免。例如保证表达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虽然于1791年通过,但直到一百多年以后才第一次被法庭采用。在这之间,仍出现了不少国会制定限制自由表达的法案,或政府行政部门违反言论自由原则、压制批评的案例。只是由于来自民间和各州依据宪法的反抗,才使情形不那么糟。

如1798年,参议院通过了《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该法案包含了不少限制言论自由的内容,如发表、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国会……总统的恶意、虚假、诽谤性言论都构成犯罪”。(转引自刘易斯,《言论的边界》,法律出版社,2010,第17页)这个法案出台以后的头几个案例,都是用来打击政治对手的。这个法案及其判例很快引起了民间的抗议。《独立宣言》和《宪法》起草者杰弗逊又起草了《肯塔基提案》,用来抵制《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该《提案》在肯塔基州获得通过,再次强调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麦迪森也起草了《弗吉尼亚提案》,直接指出《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使用的是 “一种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使用的权力”(第23页)。当1801年杰弗逊当上了总统以后,特赦了因该法而获罪的人,国会也废止了《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

当然,使用宪法,提出保护宪法权利的主张不是一般的主张。因为宪法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就具有一般性。其含义是,当一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不仅这个人受到了损害,更重要的是,这一宪法权利的一般原则受到了伤害。这是因为,如果对某个具体的人的宪法权利,如财产权的侵犯不加以制止和惩罚,就等于默认了这一宪法权利的一般性受到了伤害。如果再对另外一个人的宪法权利进行侵犯,他就有更大的概率不受保护。因此,保护宪法权利必然要超出一个个案的范围。但这又是非常难的一件事。因为大多数人更愿意搭便车,别人努力而自己享受权利保护的成果。然而,如果每个人都这么想,他们就没有希望享受宪法权利。

更糟的是,有些人还会以为,不保护宪法权利是件好事。他们可能正处于一种位置,他们会受益于不遵循宪法的情形,这更便利于整肃政敌,侵犯弱者,或者压制批评者。但他们不会永远处于不遵循宪法时的优势地位。当他需要宪法保护时,宪法已经被他践踏了。例如刘少奇。当他被红卫兵带走时,他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但为时已晚,没人把宪法当回事。因为《宪法》就是由于他的行为而变得没用的。在他处于不遵守宪法会获益的位置时,在土改、反右和四清等运动中多次侵犯大量其他人的宪法权利。就是在文革前的两三年,他和他的夫人王光美用践踏别人宪法权利的方法搞了一个“桃园经验”。文革初期他又把这一经验推广到了清华大学。

另一个例子是陈伯达。据说陈伯达在失势以后,被关在了监狱里。他抱怨说,“陈独秀被审判时,他早年留日时的同学章士钊出庭为他辩护,章士钊在当时名声很大,敢于为国民党的敌人陈独秀辩护,是很不容易的。后来陈独秀坐牢,胡适等还到狱中看他。现在革命胜利了,一个人一旦有事,大家就都六亲不认,这个风气实在不好。”他在说这些话时,似乎也没有意识到,他对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负有责任。他在山西娄烦搞土改时不经审判枪杀了一名抗日英雄;他在天津小站指挥“四清”运动时,“开创”了“先定罪,后找证据”的恶劣先例;他起草了发动文革的《五一六通知》,他直接参与了对彭德怀、朱德、彭真等人的迫害。在他之前,不知有多少人都失去了被辩护和让人探监的权利,甚至失去了生命。陈伯达的教训告诉我们,如果一个人不为侵犯宪法权利受到惩罚,就一定会受到宪法权利被侵犯的惩罚。

批评文革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因为文革伤及了自己或家人,一种是认为文革违反了宪法原则甚至是基本人性。对于前者,他们基本上没有认识到文革的问题;他们认为文革伤害自己或家人是错误的,而迫害别人则是正确的,因为别人是坏人,自己是好人。他们不认为侵犯别人的宪法权利与自己宪法权利被侵犯有什么关联。而后者才真正认识到,正是他们曾经伤害过别人的宪法权利,才致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也受到伤害。若想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就要将其他所有人的宪法权利一并维护。但后一种人并不多。这才导致直到今天,《宪法》虽好,却较难落实。

人们,尤其是有权力优势的人,一般也缺少较长远的眼光。他们很难把自己当下不受宪法约束的便利,与宪法受到破坏后对自己的不利联系起来。当后面的情况发生时,已为时已晚,无法挽回。例如薄熙来在重庆主政时,破坏宪法、违背法律对一些无辜者进行严刑拷打甚至致死,而当自己被收监审查时,又抱怨专案组对他进行了威胁,所以委屈认罪。这与前面说的刘少奇和陈伯达的例子很类似。因此,若想宪法真正受到尊重,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当政者有一种长远视野,看到对任何一个人宪法权利的侵犯就可能是对自己宪法权利的侵犯;他还要有不滥用权力优势的政治道德,如同华盛顿、杰弗逊等人那样。

而对于普通人来讲,最大的问题就是认为,整个宪法都得不到落实,自己的一个个案就更渺小,几乎不可能实现对宪法权利的保护;更何况,很多合宪性审查的申请似乎是泥牛入海,很多人就认为“我们说宪法权利也没用”。其实这是很错误的看法。正如前面所说,任何一个侵犯宪法权利的个案都会削弱对普遍的宪法权利,任何一个保护宪法权利的个案也会加固普遍的宪法权利。如果更多的普通人意识到这一点,有更多的保卫宪法权利的行动,我们的宪法权利才会变得更为真实。

确实,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还只初具雏形,但并不意味着提请合宪性审查不起作用。实际上,即使是表面上看没有回应的合宪性审查申请,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先后有三法学博士和五学者上书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宪法审查,并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这两个请愿虽然没有得到人大常委会的直接回应,却通过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的互动,推动了国务院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我们不能小看这一结果,因为它带来的是对普遍歧视和迫害外来人口的系统性错误的纠正,从此以后大量来自农村和外省的民众不再担惊受怕。这是我国民众宪法权利保护的一大成就。

当然有些人还会质疑,孙志刚案是一个特例,还有很多合宪性审查请愿全然没有引起变化。但是,我强调,不要低估《宪法》文字的震慑力,也不要怀疑宪法精神征服人心的力量。如果我们同意宪法原则包含了融入常识的文化传统,它就不是生疏的和隔膜的,它一定有来自人的内心的力量,正如王阳明先生所说的“良知”。每个人天生都有良知,只是年长日久,被短视的利害观遮蔽了,就像尘土遮盖了明镜一样。当一个社会长期不敢讲宪法,不敢对违反宪法的现象说“不”,就会形成一种遮蔽良知和宪法的灰尘,久而久之,不少人认为违反宪法的作法才是正常的,而维护宪法的努力却是不正常的。许多人违反宪法而不自知。而一旦有人提出合宪性审查,遮盖在绝大多数人心中良知上的虚妄歪理就会被拂去,良知就会显露。他们不仅不会反对、而且还会感谢帮助他们恢复良知和宪法意识的人。即使有极个别人因巨大的当下既得利益而反对宪法原则,也会在宪法精神的威慑面前有所忌惮。

例如最近在北京发生的驱赶外来居民一事,难道北京市政府的大多数官员都缺乏常识,不知道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高于城市管理的行政目标?不知道人的生命、温饱、住宅需求、财产权和安全感比火灾隐患、煤改气和天际线更为基本?只是在我国各级政府中一直缺少宪法教育,官员们被训练得只知有上级,不知有宪法;把行政命令看得比宪法还重,才遮蔽了那个能通宪法精神的心中良知,才做出中外不耻、天人共愤的事情来。12月19日江平等八位学者(我有幸是其中之一)提出对北京市驱赶事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既是为受侵害人群伸张权利,也是拂去这些官员心中遮蔽宪法良知尘土的一举,他们大多数人都会发现良知,重见宪法之光。

而人大常委会本身就承担着《宪法》赋予“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常委们应对“宪法”二字最为敏感。实际上,任何一项公民提请的合宪性审查都会在人大常委会中产生作用。自从2003年孙志刚事件以来,人大常委会虽然长期没有对合宪性审查公开作出回应,但都通过各种方式加以处理。而就在最近的2017年12月24日,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公开回应,审议了对五起公民提请合宪性审查案件的处理情况。这五起案件都得到了积极的结果,或者相关地方法规已经修改,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停止执行,或者已经致函相关地方政府要求修改相关地方法规等。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可见合宪性审查已经逐渐走上轨道。

孔子说,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意思是说,天道只有通过人的行为才能在人间施行,而不能离开人的努力而自动施行。西谚云,自助者天助。茅于轼先生说,宪法只有经常用,才会变得有用。宪法是一种普遍原则,所以需要普遍地用才能起作用;所谓“普遍地用”,就是普通老百姓要用;用宪法的最好行动,就是要向已经提出1527件合宪性审查的人学习,对凡是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提出合宪性审查。不要担心一时没有回应,而一定要相信,宪法原则的力量将会产生制裁违宪的内应力。而对于最普通的老百姓,用《宪法》就是要把宪法说出来。这首先需要熟知《宪法》规定的公民宪法权利。当有人侵犯你的宪法权利时,你要做的最简单的事情就是,把宪法说出来,指出该人侵犯了你的哪条宪法权利。你知道会有什么结果吗?试试看!

2018年1月6日于五木书斋

2018年3月5日《FT中文网》和《中评网》同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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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制度逆境下的经济韧性|盛洪

用克强指数计算,2025年大陆中国的GDP增长约2.64%[注]。这一数字是好还是坏呢?从改革开放的角度看,大陆中国还没有完成城镇化,它在充分就业下的正常增长潜力应在每年5~6%或更高,2.64%明显低于这一增长潜力,所以是不好的。然而从另一方面看,近些年出现了改开逆过程,严重削弱了保护产权的力度,干预了市场正常秩序;2025年又有多名知名民营企业家自杀(古风纪实,2025),中小民企也遭到普遍的侵权,以致出现业主直播自杀抗议滥权的极端事件(新黄河,2025);所谓“远洋捕捞”——滥权绑架企业家以敲诈财富的行为,并没有因最高法院声言禁止而停下脚步。国内外资本的悲观预期并未显著改观。据国家统计局,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自2020年以来持续下降,2023年和2024年增长为负;投资总额在2025年继续下降(-0.5%),在这样一种制度逆境下,2.54%就是一个很好的数字。

图1    实际到位投资增长与经济增长对比

数据来源: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克强指数由笔者计算,方法见[注]。

本文想就后一个判断作些讨论。即为什么在制度逆境下,经济增长还显现出如此韧性。粗略看来,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制度虽遭重创,基本框架仍在,一般民众为生存仍需日夜操劳,努力挣钱,这是经济的基本底色。在市场制度基本框架还存在的情况下,民众信心不足表现为收缩需求,宏观上表现为通货紧缩。2024年的M1增长率是-3%,即通货紧缩了3%,2025年的M1名义增长率虽为3.4%,考虑到2205年将支付宝等网络平台的货币计入M1,经调整约1.4%。两年总体来看通货紧缩了1.6%。

一般来说,如果市场是充分有效的,在通货紧缩的背景下,产品、服务或劳动力价格可以向下浮动。但凯恩斯宏观理论假设价格是刚性的。近一个世纪以来,确实存在着价格刚性,这是由于存在着工资刚性,价格调整的成本和已有合约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更加削减需求数量,导致进一步的需求不足。消费品市场的萎缩会使企业减少产量,进而减少对投资品的需求,带来更大的需求减少,这会产生加速作用。再加上投资乘数的作用,使投资需求加倍减少,总需求更加不足,推动经济进一步下滑。整个社会也会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之中,呈现负增长。这种价格刚性已经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作为一种确定的事实,至少在萧条开始阶段存在(阿克利,1981,第412页),被考虑在分析变量之中。然而,在大陆中国似乎没有出现价格刚性,也没有其引致的负增长。

我们发现,在近些年经济放缓中,出现了价格下浮现象。据国家统计局,2025年的CPI与上年持平,而PPI则下降了2.6%(王有捐,2026)。总体价格指数应是负的。由于生产者价格指数是以对市场预期为基础,所以显示出些许悲观。据《文心》整理,从行业看,2025年,食品类价格都有明显下降,其中鸡蛋价格下降了18%;家电中电视、空调和冰箱的价格都在下探;汽车价格下降了9%。2026年1月,乘用车‌平均降幅更达14.9%。最大的商品——楼宇的价格在前几年的下降基础上继续下降。据国家统计局,2025年商品房销售额同比下降了12.6%。2026年1月,包括京沪,几乎所有一二线城市的房价同比都有所下降。见下图。根据经验,三、四线城市及县城的房地产情况较一二线城市更差。这说明全国的房地产的价格还在继续下调。

图2  2026年1月重要城市新房价格变动

数据来源:《文心》整理。

从微观感觉来看,价格下降得更为令人惊讶。尤其是近年来消费者已经习惯于从电商平台购买物品,其价格下降更为明显。根据清华大学金融MBA研究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电商平台的‌件单价整体下降近25%‌。据《文心》整理,自2021年至2025年,电商平台商品普遍明显降价,其中食品类和家电类商品的降价最为显著,分别超过40%和20~30%。各平台、各类别商品五年间的降价幅度见下表。这还只是平均价格。个别商品的价格可以低到令人咋舌。还有些产品,是不能用同比价格下降来衡量的。我们曾使用的便携洗牙器,原来是100元左右,现在竟然只有十几元,是原来价格的约15%。其原因是设计结构与原来不同,节约了大量成本,但功能基本相似。

表1    电商平台价格变动

平台品类2021年均价(元)2025年均价(元)五年降幅(%
京东美妆护肤192.22143.1825.51
京东服饰339.3225.2333.62
京东家电数码1938.841387.6228.43
京东食品生鲜83.2946.444.29
京东个人护理85.6850.2441.36
京东家庭护理105.189.6414.71
淘宝/天猫美妆护肤249.58223.110.61
淘宝/天猫服饰212.47178.2516.11
淘宝/天猫家电数码2109.351401.633.55
淘宝/天猫食品生鲜52.7828.2246.53
淘宝/天猫个人护理172.59121.4329.64
淘宝/天猫家庭护理229199.2812.98
拼多多美妆护肤176.12152.1913.59
拼多多服饰407.35315.9322.44
拼多多家电数码4225.252628.3937.79
拼多多食品生鲜104.5161.7540.91
拼多多个人护理66.1545.730.91
拼多多家庭护理155.74124.7719.89
抖音电商美妆护肤185.25164.8811.00
抖音电商服饰236.85190.6519.51
抖音电商家电数码2389.091577.2433.98
抖音电商食品生鲜49.831.935.94
抖音电商个人护理156.01118.6823.93
抖音电商家庭护理136.91122.0510.85
唯品会美妆护肤220.09180.8917.81
唯品会服饰312.79264.1415.55
唯品会家电数码836.93643.4523.12
唯品会食品生鲜69.6238.9744.02
唯品会个人护理93.7469.4925.87
唯品会家庭护理146.74123.1316.09

数据来源:《文心》整理。

这种降价现象表明,在大陆中国的市场中,商品和服务价格有着很大的下浮弹性。然而一般而言,传统行业中的竞争性企业的净利空间一直很小,多在5%左右。如果降价5%或10%以上,岂不是没有利润了吗?为什么企业能够承受如此降价?我们发现,在近几年,企业普遍采取了降薪或裁员的措施。即使是大国企,也在大规模减薪。据说,某些央企高管降薪约2/3,中层降薪1/3,普通工人降薪约10%。据《文心》整理,分行业,房地产与建筑业下降约18%;金融行业‌降薪5%起步,最高达30%-50%;互联网大厂‌平均薪资同比下降12%;制造业‌一线工人平均薪资同比下降7.3%;等等。中小民企更是雇佣制度灵活,可以推想薪资水平调整弹性更大。

与此同时,无论大小企业,国企民企都在大规模裁员。房地产央企自2020年以来已裁员5万余人,互联网和科技企业也裁员数万,甚至市场前景看好的比亚迪也缩减了12%的普通员工。不少央企还有垄断权和优惠政策,它们的机制仍可容纳大量冗员,尚且裁员;可以想见,中小民企更是裁员无数。还有一些员工是在减薪的情况下自动离职的,但也人在减薪的情况下选择留职。据国家统计局,自2014年,全国就业人数就在逐年下降。而我们注意到,也就是从这一年起,经济增长在逐年减慢。这说明,企业对市场需求的减少极为敏感,迅速作出了裁员的应对。无论如何,这都实现了企业减少成本的目标。大量企业减薪和裁员显现了大陆中国企业的工资弹性和就业弹性,使得它们可以在经济下行时减少成本,在萧条中生存下来。

图3  大陆中国就业人数(万人)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它们之所以可以如此做,一是不存在工会集体谈判和罢工威胁的制度条件,一是每年约1200万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压力,使得在职的员工考虑到如果离职,再找到工作的难度可能更大,所以不得不接受减薪的安排。在另一方面,如果全社会的商品和服务都在降价,工资的减少和暂时的失业所带来的财务压力也会减小。因为生活的成本也降低了。由于普遍的降价,所谓“消费降级”有时只表现为价格降低,实际的消费质量并没有降低。由于食品类商品和其它日常用品降价了,减薪的普通员工还是能够应对日常开销,企业中高层虽然减薪比例较大,由于基数较高,也不影响日常生活。并且普遍存在着生活成本弹性,即通过调整生活习惯以适应收入的变化。例如,由于消费降级,在旅游出行时入住星级较低的酒店,虽然价格便宜了,但硬件和服务质量却基本上差不多。另一个例子显示,消费降级只是减少了奢侈品或炫耀性的消费,并没有减低日常消费的数量或质量。

由于商品价格普遍降低,虽然工薪收入调低,大路消费品需求量却只有温和的下降,企业的产量也只是温和地减少,并没有引致对投资品的大规模削减,并通过加速数和乘数的作用推动经济大幅下跌。对于企业来说,产品价格下降使得需求量下降减缓,企业减产也就不那么剧烈,固定费用分摊仍可维持在低位,减薪和裁员又使变动费用下降,单位成本仍会低于价格,使得企业可维持一定的盈余,不致走向亏损。即使近年来企业倒闭的数量增加,但占比还是较低,没有出现企业普遍倒闭的现象。这就使得大陆中国的经济在近年来并没有急剧下滑,而是呈现低速增长的态势。

在这种持续的低速增长过程中,经济机制基本上正常运转,某些产业还可以在这种环境下有较大的发展。如电动汽车产业还是增长很快。2025年新能源汽车销量比上年增长28.2%,其中纯电汽车占64.4%。电动汽车与锂电池,太阳能电池一起构成的“新三样”,成为大陆中国出口的增长主力。以Deepseek异军突起为标志,AI产业发展也很令人瞩目,近年来的增长速度在20%左右,2025年更是高达30%。在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也有一些产品或服务的创新出现。如旅游市场中又出现了“旅拍”服务,即根据本地旅游文化特色出租相应的服装,再提供特色拍照的一揽子服务。

不过,这一经济韧性的危险一面是,投资在逐年缓慢减少,生活还过得下去,这让人缺少对其负面作用的警惕性,产生温水煮青蛙的效果。尤其是权力部门会误以为这是它们的政策所致,而没有意识到这是普通民众在现有市场框架下规避干预、力求生存的综合结果,仍低估产权的重要性。从较长期看,由于近年来国内投资总额出现负增长,外国投资者也裹足不前,整个经济缺少后劲,经济复苏也可能漫无期限。这意味着,经济增速在以后数年会逐步减低,这个具有韧性的经济也不会维持太多时间。与周期性明显的经济相比,可能会在下一轮的增长竞争中落后。

除非当局意识到侵夺产权对整个制度环境的破坏,以及对整体经济的系统性负面影响,严格地约束住权力的滥用,从根本上改变投资者对产权和经济前景的悲观判断,才能扭转投资下降的趋势。

[注] 2025年克强指数:货物周转量累计增长4.8%,乘比重0.25,得1.2;发电量累计增长2.2%,乘0.4,得0.88;M1增长3.63,修正后为1.63,乘0.35,得0.57。将这三项相加,得克强指数为2.64。目前没有2025年价格指数,所以不对这一数字作修正。

参考文献

阿克利,加德纳,《宏观经济理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古风纪实,“这些行业的大佬为什么选择跳楼?”,《古风纪实》,2025年9月2日。

新黄河,“湖南郴州一烟花爆竹店店主举报公职人员并疑似饮用‘敌草快’,官方通报”,《新黄河客户端官方账号》,2025年12月1日。

王有捐,“2025年CPI总体平稳 PPI低位回升”,《国家统计局网站》,2026年1月19日。

2026年2月28日于五木书斋

2026年3月5日首发于《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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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维护“第二十条”不能光靠检察官,也不能光靠律师|盛洪

盛按:我有不少律师朋友。他们的职业使得他们对“权利”格外敏感。在行政吞噬司法、进而滥用司法权侵犯权利的背景下,他们的工作就是尽力保卫权利。虽然在强大的权力面前他们的成功率很低,但他们的功绩不是用胜诉多少来衡量的。当初美国社会废除种族隔离的民权运动,其前奏是之前的司法个案。个案虽少却意义重大。律师们的另一个作用,是在舆论上对抗法律界的恶意文化。他们会敏锐地批评和抨击那些心怀恶意的立法和司法。恶意司法例如射击教练走私武器案,那些法官作为普通人应该很容易区分武器和体育器材,但当穿上法袍以后却在裁量空间中选择恶意的一端。恶意立法更是心存不给人留活路之恶意,例如对异地上学的学生,本地户籍和原籍学籍的双重限制,使他们没有在本国上大学的通道。在马年伊始,我祝律师们的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我 在本文中说:“公正不能仅靠个别人的良心,而要靠司法体系和程序的平衡,而律师是这个体系中的一维。”缺少他们,就没有法治。(2026年2月25日)

盛按:最近张庆方律师被吊销律师执照是一个重大事件。我看了张律师的《声明》,他承认他有的地方做得有点“过激”。在我看来,这些“过激”并不违法。他用“过激” 作法对抗的是违法行为。那些权力强迫当事人接受它指定的律师,而不是自己选择律师。这违反了《刑诉法》第33条宣示的嫌疑人有在受到强制措施的第一时间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这种违法行为本应受到惩罚。用“过激”的作法对抗违法的行为,受惩罚的却是前者。这是更高阶的犯罪——违宪的犯罪,其危害是摧毁宪法和法律构筑的司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原被告对抗,检察官与被告律师对抗,法官居中裁决,是一个形式上中立的机制,保证这个机制的平衡,就是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而当局认为公检法是体制内的人,是“自己的人”,而律师是体制外的人,是异己;体制内的人要顺从体制的意志。曾经有地方当局宣称要在行政诉讼中零败诉,这就成为它属下的公检法的任务。滥权是既简单又愚蠢又邪恶的方法,长此以往它们也就拙于依据法律与律师们争锋,它们就不惜滥权打击它们执行任务的障碍——律师,因此而摧毁司法体系的重要一维,这是对国家的最大犯罪。(2024年10月21)

电影《第二十条》在普通观众中引起了感动,而在律师群体中却引起了愤怒。感动的是,现有司法体制主持公道,还正当防卫者以清白;愤怒的是,这一维护“第二十条”的功绩本是律师们建立的,却在电影中没有表现,只有一个不堪的律师形象。这种扭曲正是在司法体系无法捍卫宪法和法律的背景下形成 的。这个背景就是电影要经过政治审查,它的标准是是否歌颂现有体制。这不是《宪法》原则所赞许的,它的第35条宣示了表达自由原则,第41条宣示了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电影审查和只准歌颂的所谓主旋律显然违背了这种宪法精神。

又要坚持法治原则,又要歌颂现有体制,显然为难了张艺谋。但是难不倒他,不然他就不是艺术大师了。首先是选题。一般的法律题材显然不能出奇制胜。如果只是抓小偷,大概没多少人感兴趣。涉及到正当防卫,却是比较复杂,充满争议的。本身就具有戏剧性。本来在现实中,大多正当防卫案件被判有罪,这是时代背景。而导致这样的错误的,表面上看,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实际上是它们背后的所谓“政法委”或“上级”。据一些人的揭露,检察官和法官其实是演员,他们只要在公开审理中背台词就可以了(董伟,2005)。那为什么“政法委”要诬正当防卫者为罪犯呢?我们不得而知。一个可能的猜测是,有大量正当防卫的案件,是行政当局滥权侵犯公民权利引致的,如非法强拆导致的反抗。既然法院和检察院只是它们的下属机构,自然要被指示判正当防卫者有罪。这一倾向会延伸到私人侵犯导致的正当防卫案件。

这是一种系统性的错误,它不是枉法裁判了个别案件,使个别当事人蒙受冤屈,而是泯灭了中华民众捍卫权利和见义勇为的精神。长此以往,将使中华的民族性变得懦弱,会沦落为没有反抗精神的民族。不能保卫自己权利的人怎能捍卫国家?稍稍可以与之对抗、援引刑法第二十条为当事人辩护的,恰是律师们。例如轰动全国的于欢案,他因母亲受辱而奋起反击,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二审经律师据理力争,山东高院改判防卫过当,五年徒刑。还有很多此类案件,律师努力了也是徒劳无功,恰是因为律师虽然是现有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却被视为体制外的异类,律师的辩护经常被法院和检察院看作制造麻烦,它们也经常滥权打击律师,甚至开展打击律师的运动。这就使在司法机制中的律师一维处于弱势。他们为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自然就很低。

对律师的打压也反映在这部电影里。本来正常的司法程序是法庭上的控辩对抗,最后法官或陪审团裁决。但反映律师光辉形象不符合所谓主旋律的要求,所以用检察官替代,他们是主旋律的“自己人”。光有检察官没有律师怎么展现了司法过程?张艺谋有主意,就用“公开听证会”替代。这样控辩对抗就变成了“公开听证会”上检察官自己之间的辩论。平心而论,控辩对抗是所有法政片最吸引人的地方,它刺激,精彩,唇枪舌剑,充满悬念,还经常有翻转,更有最后陈词将剧情带向高潮,是任何戏剧或电影不可放过的重要情节。张艺谋自然也不想放过,只是碍于审查,他将它用“公开听证会”替代。它也有某种辩论,算是“模拟法庭”吧。再把这个“公开听证会”的影响再扩大,就是电视实时转播。于是我们看到韩明的慷慨陈词被他的儿子、妻子,王永强的妻子,张贵生的女儿含泪聆听。可以想见,更多的人及时知道了检察官认为这是正当防卫的消息。

了解现实的人觉得这简直是个梦幻。在“公开听证会”上,我们没有看到一个报社记者、社会公众,只有公检法这些“体制内”的人坐的满满的。这是“公开的”吗?这好象是一个内部会议,他们在商量怎么判决这个案子。这样的会能够电视直播吗?据法律界人士说,前些年还有些庭审直播,现在越来越少了。这个内部讨论会更不可能公开直播。在会上,韩明讲了他的心路历程。他的儿子因在学校制止霸凌者,却被对方家长报警,面临刑事处罚;他判的一个冤屈者,作为一个公交司机制止小流氓欺负女生,却被判入狱,最后死在上访路上。这些个人经历对他产生了重要影响,使他更理解王永强的处境。于是他主张王永强是正当防卫,不予起诉。这显然是一个概率很小的个案。如果不是韩明这个检察官恰巧负责此案,如果他没有这些感同身受,他就不太可能有这么坚定的信念,顶住会场上的相反意见。这样的结果是极为脆弱的。因为韩明的道德水准及其个人经历是偶然如此的。

在这方面,电影《第二十条》与现实其实相差不大的。电影中是偶然的成功,与现实中大量错判的失败不相矛盾。问题是,人们是生活在现实中。那些没有韩明的理解和感受的检察官坚持要将正当防卫者判罪怎么办?现实中,就是律师们接过来。他们在法庭上对抗检察官,为正当防卫搜集和出具证据,强调刑法第二十条的适用,会使法律的天平稍微平衡一些。应该说,这是常态。律师们抱怨《第二十条》可以理解,但是他们只强调律师的功劳也有问题。应该说,功劳应该归于控辩对抗、中立裁决的司法程序。一个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相当复杂和微妙,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界限模糊,事实也往往零散不清,只有一方的努力不可能使定罪和量刑恰到好处。一个理想的法庭,一个接近公正的判决,是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或陪审团)共同努力的结果。这不是哪个人群的功劳,而是制度的功劳。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制度规则,仅靠相关个人较高的道德水准才能正常运转,就远不如一个制度规则公正而有效,但相关个人的道德水准较低的社会。一个可以参照的影视作品就是美国的法政片《波士顿律师》。在这个反映普通法案例的电视剧中,主要人物是律师,两个主角,艾伦和丹尼,都是浑身缺点的人,他们好色,贪财,利用法官和陪审团的心理弱点,但从结果看,他们辩护的立场却基本既符合美国宪法精神,也兼顾具体情境,其中大多都胜诉了。其中就有一集涉及正当防卫。老年妇女凯瑟琳 ∙ 佩珀用平底锅打死了一个人,而那个人曾经杀过人。艾伦为她辩护,理由是她害怕他杀她,所以正当防卫,他说“佩珀在她恐惧之中做了非常人性的事情”。结果陪审团判她无罪。这拿到大陆中国来是不可想象的,因为被杀者没有任何企图杀害佩珀的举动,遑论有什么凶器。

我不想说,上面这个案子的判决完全没错,但我相信它接近正确。因为它不是由一个人决定的。艾伦做了很大努力,但这只是在与控方律师的对抗中显得稍占上风,最后还得经陪审团的一致同意。如果艾伦错了,还有陪审团这关,陪审团有12个人呢。包括艾伦,参与司法过程的所有人,包括法官、陪审团还有证人,他们都是凡人,有各种各样的缺点毛病。有意思的是,在这个片子里,法官也不是一脸正气,也有人性弱点。但令人惊讶的是,他们在法律正当程序这一制度框架内,却演出了有声有色的正义之戏。这使人越发相信,保证公平与正义,最重要是小心呵护法律正当程序,维持司法架构的平衡。丹宁勋爵在其名著《法律正当程序》中说,他曾裁决过一起原被告都以“法官过度干预”为由不满判决的上诉。他说“一名法官要想做得到公正,他最好让争诉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1980,第52页)

回到《第二十条》。张艺谋用“公开听证会”替代控辩对抗,虽然能蒙住外行人,但稍有司法常识的人就能看到显见的破绽。例如韩明在为王永强辩护时,说死者刘某多次强奸王的妻子,并且每次还将王永强用铁链拴在门口。在电影中,这段指控用画面播出。对于观众来讲,这就是铁打的事实。而从法律角度讲,这还不是事实。因为观众看到的,只是导演想让观众看到的。就跟侦探片一样,大侦探的火眼金睛形象是靠向观众隐瞒事实达到的。这叫作“叙述者诡计”。如果在法庭现场,控方律师立刻会说,“请拿出证据”。于是辩方律师就提出了三个证人,王永强妻子,王永强,还有刘某的小跟班(假定他已同意)。如果没有这一过程,刘某强奸还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事实,这一事实对是否正当防卫至关重要。所以,虽然张艺谋变通腾挪使《第二十条》播出,引起全民对正当防卫条款的关注,功莫大焉;然而他却以偷梁换柱、偷工减料的方式试图使人们相信,落实这一条仅靠检察官的良心和“公开听证会”。

我们想象一下另一个情景。韩明没有那些正当防卫遭诬的经历,或韩明没被指定该案件的负责检察官,或者法院领导说上级的意思是判故意伤害,结果还会是这样的吗?这相当于将公平正义建立在偶然性上。没有这种偶然性,我们看不出有什么机制能够让我们相信判决会朝着接近正确的方向。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司法体系构架和法律正当程序,影片中一再出现的“法不能向不法低头”不仅可能是一句空言,而且可能被“不法”利用。因为谁能决定什么是“法”或“不法”?在没有保证公平正义的制度规则时,就是权力说了算,它说什么是“法”,什么就是法。没人可以纠正它。实际上,什么是“法”,不仅是法律条文中的文字,而且要靠制度和程序来认定。所以“法不能向不法低头”这句豪言壮语,就不如“请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这句话拙朴实在。

最后,我们虽然说《第二十条》美化了现实,但“美化”也有些积极意义。因为这究竟知道什么是“美”,什么是“丑”。记得秦晖说过,“伪善”比“伪恶”好,这意味着知道什么是“善”。附庸风雅,然后才能风雅。影片用“公开听证会”模拟法庭对抗,用直播“公开听证会”掩饰庭审直播的减少,究竟认为这样更好看一些。说明张艺谋或他背后的审查者心中仍有善端。我们更善意地理解,他电影中的扭曲、粗陋之处是留给那些了解现实、善于思考的观众,更深入地挖掘现有司法体系的弊端,振奋司法改革的斗志。当然,影片中扭曲的部分也有可能是审查者对法治的认知上限,它真心地认为只有靠韩明这样的好人,单凭检察官和法官就可以保证审判的公道。这种看法就妨碍了大众对实现公正方式的理解。不过,没关系。电影终究是电影。事实最教育人。公众最终会知道,异地异地

参考文献

董伟,“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7日。
丹宁勋爵,《法律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80。

2024年2月20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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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 学会道歉|盛洪

盛按:听说特朗普在其媒体上发布了污辱前总统奥巴马夫妇、极端种族主义的视频,当记者问他是否道歉时,他却说不是他做的,不需要道歉。即使不是他做的,他是否也应该为在他的账号上发布道歉吧,为他的下属员工的错误道歉吧。这种行为看来似曾相识。这是不受约束的权力惯常的作法。做坏事不道歉意味着,既想做坏事,又不想承担责任;这样就把做坏事的成本降到最低,还可以继续做坏事,做更大的坏事。对于一个个人来讲,这已经很可怕,更何况一国总统。对于在明尼苏达杀害两个公民,在芝加哥杀害一个公民,他更没有道歉,也没有惩罚凶手,这意味着这样坏事还会发生。我为美国人民的生命担心。这种从不罪己、只是罪人的总统只能将美国引向衰落。(2026年2月9日)

盛按:听说失去儿子的母亲跳楼自尽,这一悲剧让人唏嘘。据说学校和官方将她的悲痛发声诬为“闹事”,并派警察半夜威吓禁声。失去儿子的悲痛本已很难承受,又加上肇事者和校方事后不道歉,连对逝者亲属起码的人伦关怀都没有,这彻底击破了这个母亲对道德底线的预期。“不道歉”已经成为了一些权势者的习惯,仿佛道歉就证明了他们没有“一贯正确”,以致滥用公权压制要求道歉的声音。这种对自由表达权利的侵犯已经到了登峰造极、令人发指的程度。(2023年6月4日)

盛按:在民众的强烈反对下,过度防疫迅速结束,这还算是一个官民之间的良性互动。然而,我们又听到熟悉的句式:过去采取极端措施是对的,现在取消也是对的。这种句式表达了“只分你我,不管对错”的态度。只要证明自己一贯正确、从来没有错误就行。其实,人无完人,孰能无错?只要纠正错误,并对受损者道歉和补偿,还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原谅的绝对错误是“不承认错误”。这篇写于12年前的文章对此做了更细的讨论,并引用了一句流传千古的箴言: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2022年12月12日)

湖北省长李鸿忠因抢记者的录音笔、事后又不道歉,遭到媒体的口诛笔伐,一时似乎成为天下罪人。这在我看来并不公平。因为这种行为并非李鸿忠独有,而是一种普遍的、由来已久的政治风气。君不见昆明城管粗暴执法,事后处置了一些城管人员,却不见一句向被打人员的道歉;君不见黄川镇因野蛮诉迁,逼使父子双双自焚,事后赔偿90万元,却也不见一声道歉。然而,我们还是不能责怪他们。

就在李鸿忠事件发生的同一个两会期间,发生了一件比李鸿忠的表现恶劣得多的事情,公众和传媒却视而不见。当记者就《选举法》修改问李肇星,现在将城乡选一代表的比例从以前的四比一改成一比一,是否意味着以前是不公平的,他回答说,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合理的;当然现在改过来,也是合理的。这个句式我们听着很耳熟。其实,李鸿忠所使用句式也是如此:当时抢记者的录音笔是合理的,后来还了也是合理的。所以,不需要道歉。

只是李鸿忠所抢的东西,与《选举法》所抢的东西不一样。一个是直观的物质器械,一个是并不那么直观的权利;时间长度也不一样,一个只抢了半天,一个却有几十年。可叹的是,我们的传媒更容易看到、或更看重物质器械,而不太关注人的权利;更注重短期内发生的事情,而对长期存在的不公正现象却太麻木。大家对李鸿忠群起而攻之,却对《选举法》的修改缺少应有的热情。

当然,我的这个批评也有点不公正。实际上,这都源于我们这个社会至今没有对文化革命时期极左路线留下的传统进行认真反思。文革以及文革之前整了那么多人,到后来绝大多数人都被平反了,但很少有人出来说一句“对不起”。即使那些被平反的人,往往会被警告说,现在给你平反是对的,过去整你也是对的。以后不要再提这件事了。这是今天我们所熟悉的那个句式的经典形式。

仔细想想,从不道歉的行为反映了一种极端错误的认识,它的典型形式就是文革时期的将人当作神来崇拜的痴狂。如果把一个人当作神,他就永远正确,就不会犯错误,所以就没有必要道歉。文革结束后,中共中央对这种个人崇拜的扭曲做了纠正。陈云说毛泽东是人不是神;既然是人,就会犯错误,他领导的文化革命就是一个严重错误。只可惜,这种纠正并没有在全社会产生普遍影响,那个从不道歉的传统并没有被打破。

今天的中国社会,从上到下,无论朝野,都有着远大的社会理想。执政党发誓要“执政为民”。但是且慢。我们还是要从学会道歉开始。道歉之口难开,美好政治之路难迈;“对不起”三字易说,需知其中道理深刻。

会道歉意味着敢承当。道歉意味着道歉者宣称他承担错误的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也意味着他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惩罚。这样的领导人或官员才真正值得信任。因为那种“有荣誉就上,有责任就让”的官员是不可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

会道歉说明承认自己是凡人,会犯错误,但决心有错就改。公众不会梦想领导人或官员是神或完人,他们能够原谅因人的弱点和局限性而导致的一时错误。历史也告诉我们,最严重的错误,是那些知错不改的错误。而道歉,就是一个改正错误的宣言。

有人会说,道歉可能会损害领导人的威信,让他以后不好再担任领导工作。此言大错。古往今来,会道歉从来就是一个优秀政治领导人的重要品质。马踏麦田违反了军纪,曹操割发代首;马谡失街亭,诸葛亮自贬三级。

即使是最高政治领导人,我国从来就有道歉的传统,即《罪己诏》传统。例如汉武帝晚年意识到自己过度倚重军事征伐,导致民不聊生,就发布了著名《轮台罪己诏》。其中说道,“朕即位以来,所为狂悖,使天下愁苦,不可追悔。自今事有伤害百姓,糜费天下者,悉罢之。”由于汉武帝能够“罪己”,及时纠正了以往的错误,使得他“有亡秦之失而无亡秦之祸”(司马光语)。

可以看出,能否道歉决非生活小事,而是一条重要的政治文化原则。当初毛泽东回答黄炎培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王朝周期律的提问时说,我已找到答案,这就是“民主”。在今天,民主在中国虽有发展,却艰难前行,还不能有效施行。我们还要借助于中国自古以来的这一政治文化传统。其实,有关“兴”“亡”之说比较完整的表达是《左传》所记,出自鲁国正卿臧文仲之口:“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

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变迁的因素多种多样。臧氏竟然将兴亡更替的关键因素仅归结为是否道歉,实在令人惊奇。但细细想来,还是颇有道理。我们知道,就社会演进的方式而言,经验主义要优于建构主义。从经验主义的历史观来看,人类发展的最好方法就是试错,也就是“错了就改”。但是能否改,取决于是否承认错误。因此,在会道歉的领导人的带领下,一个社会会迅速崛起;在不会道歉的领导人的带领下,一个集团会转瞬衰亡。这已被中国历史所证明。

实际上,道歉原则及其背后的文化传统与民主制度的互补,可以成就一个长治久安的繁荣社会。聪明的选民知道,一个会道歉、愿意承担错误责任的领导人,要比一个宣称自己一贯正确的领导人更可靠。

2010年4月9日于五木书斋,首发于《中评网》。

【横议】“杀熟”是垄断行为|盛洪

携程因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要点有二。一是对于消费者有“杀熟”行为,二是对于企业有“二选一”的要求。对于后一指责倒是没有太多争议。然而我看到一些评论说“杀熟”只是携程为了自身利益的市场行为,并没有违法,“属公平交易”(刘远举,2026)。这似乎是不对的。在这里,“杀熟”是比较广义的,是指平台利用它对消费者掌握的更多信息,特别制定价格策略以赚取更多利益的情形。按照经典经济学的说法,这是一种价格歧视。对垄断的关注很自然导致对价格歧视的研究(瓦里安,1997,第256页)。这意味着,价格歧视就是一种垄断行为。

垄断是什么?就是企业利用其市场地位操纵价格以获取利益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价格歧视就是对价格的操纵,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垄断行为。它是这样一种情形,一个企业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给众多消费者,却对不同消费者给出不同的价格。这首先证明该企业具有垄断地位,否则它不可能具有操纵价格的条件。第二是它实际操纵了价格。一个市场中同一产品如果有不同的价格,又如果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并可以互相交易,被给予低价的消费者可以将产品转卖给面对高价的消费者,这种价格歧视就会被瓦解。

那么这个企业是怎么实现价格歧视的?因为它是垄断企业,有能力区隔不同消费者群体,最直观地就是地理区隔。它覆盖跨地域的市场且没有或少有竞争者,就可以在不同的地域给出不同的价格(忽略运费因素),各地的消费者即使知道价格不一样,也因地区间交通成本而难以交易,从而无法消解价格歧视。他们面对的情境,就像是一个没有竞争的市场,就是一个垄断的市场。所以一旦有价格歧视现象,我们可以反过来断定,该企业有市场垄断地位,有垄断行为,有能力使垄断行为奏效,从消费者那里获得额外收益。

那么平台的价格歧视是如何做到的呢?有三个律师分别在携程网上预订同一航班的机票,结果携程给出三个不同的报价(法度law,2025)。如果他们不是在一起订机票,也许是发现不了的。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人们都是只从自己的手机上订机票,这在信息上就分隔了不同的人,即使价格不一样也不会轻易发现。这相当于隔离在不同地域的人之间信息不通。机票在出售前对不同人是无区别的,但一旦出售,它就带有特定人的名字等信息,是不可转让的。这相当于不同地域的人之间不能交易以消解价格歧视。因而这种情境同前面所说的利用地域分隔实施价格歧视是类似的。

或有人说,企业如何定价是它享有的市场自由,它以此追求更多的利润,有何不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最初人们也是这样认识的。康芒斯在其《制度经济学》中记述,直到1897年,美国最高法院还驳回了一起诉铁路公司给予其竞争者优惠价格的诉讼,称铁路公司对原告“收取的运费是合理的”,而对其竞争者收取较低的运费与原告“没有关系”。而在两年后,同一法院则裁决“‘没有正当的和合理的根据’不得对某一个人取费较低,造成差别待遇”。这说明,在两年间,美国最高法院的看法发生了变化,没有合理原因的区别对待,无论是高价还是低价,都是不公正的;“需要纠正的弊病是不公平或者偏袒,那会使竞争者获得免费的服务或较低代价的服务。”(康芒斯,1983,第460~461页)

人们从这个案例中意识到,一个企业对不同客户收取不同价格并不仅是它自己的事情,还关乎市场竞争的公平。如果两个竞争者承受同一中间品或服务的不同价格,享受较低价格的竞争者就可能在竞争中获胜,但它也许在其它方面都效率较低。竞争的结果却是效率较低的竞争者获胜,这不仅对它的对手是不公平的,而且也破坏的市场竞争机制——它本是筛选更优企业的机制,造成社会的损失。因而一个企业搞价格歧视,也绝不是它自己的市场自由,它关乎市场机制的有效性。

那么,对于客户是企业竞争者这样做不行,是否可以对不同消费者个人搞价格歧视?他们之间总没有市场竞争关系吧。严格说,还是有。例如对较富的人收取较高的费用。如果我们假设人们的收入由市场决定,他们没有任何其它非法的手段获得收入。收入较高者是因为他们在市场中表现较好,如果因为他们收入较高就收取较高费用,就相当于削减了他们从市场得到的回报,这回报是他们在市场竞争中表现较好的奖励。如此一来,也等于在削弱市场竞争的结果。况且,在携程“杀熟”的案例中,对较高级别的会员收较高价是具有欺骗性的。如果在携程的高级会员章程中写着“您将享受高价机票”,没有人愿意成为这样的高级会员。

实际上,在传统中国存在着一种合理的歧视性定价。这就是中医对不同收入的病人收取不同的费用,对穷人少收甚至不收费用。这样的歧视性定价还是被接受的。原因是,习惯上是医生到病人家里看病,很容易判别贫富;人们确实看到,医生对穷人少收费用或免费,相当于将一部分财富转移到穷人那里。另外医疗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从人道角度,不应因没有钱就不治病救人。或有人说,平台的歧视性定价也是用来补贴穷人的。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人们并没有看到平台有什么救济行为。它们的折扣机票到底是一种促销行为,还是补贴穷人的行为(其实富人也可以买),外部的人不好辨别。除非它们把自己的账目完全透明地向外界展示。如果实际上没有,“劫富济贫”就成了道德伪装了。

况且,所谓“杀熟”并非只是劫富,更多地是利用需求刚性榨取利益。它会利用人们的消费习惯或搜索信息的行为进行判断。如有人经常出差或酷爱旅行,当该人将某个航班机票或酒店的信息收藏,或只是多搜索了几遍,就意味着该人可能已经有了较成熟的旅行计划,更可能预订该航班或该酒店,这时他的需求弹性就会下降。这时如果增加价格,该人一般较难更改,只能接受这一价格。我就有这样的经历。我有在出行前做计划的习惯,一般选择的日期和时间都是事先经过多种因素,如我自己和家人的时间安排,目的地的天气,住宿安排等的考虑确定下来,一旦定下来就较难变动。2023年1月我预订去南宁的机票,当我下单时,惊奇地发现价格跳升了300元。在此后我一般不敢将我事先选中的机票或酒店收藏,就是搜索也避免多看几遍。

而依靠需求弹性的大小制定歧视性价格,更谈不上劫富济贫了,这只是利用对消费者需求弹性信息的掌握盘剥消费者的利益。一般而论,微观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均衡价格同时是划分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边界,一边是生产者剩余,一边是消费者剩余。歧视性价格肯定偏离均衡价格,“杀熟”价格肯定高于均衡价格,它就侵蚀了消费者剩余。从生产者和消费者群体来看,这就是侵削了消费者群体在竞争性市场中应得的利益,即消费者剩余。这肯定是不公平的。一个极端的歧视定价就是根据每个个人的收入及其边际效用制定歧视性价格,吃掉所有的消费者剩余,这是所谓“完全价格歧视”,更是不能接受的。

又有人说,较穷的消费者可以花更多的时间搜索低价机票的信息,而较富的消费者无需如此,这也算是公平吧。其实,具体情况并非如此。刚才说过,人的区别不仅是收入,而且是需求弹性。当旅行计划已经定好,选择其它机票意味着修改计划,这又会带来其它损失。通常便宜的机票并不是与普通机票一样的产品,而可能是时间并不 太合适、需要更多转机从而更多时间的航班。更重要的是,由于平台的网络性质,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因技术原因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平台知道消费者的收入和需求弹性,而消费者并不知道平台的成本底线。在这场博弈中,消费者是被蒙上了眼睛,而平台却有显微镜和X光机。平台可以利用信息优势搭建相对于消费者的垄断情境。例如,平台知道某人收入,工作时间,地点,在该人急于上班的时间里报出出租车高价,就相当于在该特定市场中,只有一个垄断出租车提供服务,该人也不得不接受。

经济学对垄断的否定,最终是因为其带来的全社会的效率损失。标准独家垄断模型很清楚地显示出福利损失。即使不考虑上述对消费者剩余的侵蚀,单是垄断带来的福利损失就是经济学反对垄断的原因。同样,经济学也证明了价格歧视带来了福利损失。瓦里安在其撰写的教科书《微观经济学》中,就证明了“价格歧视下,福利必然会减少。”(瓦里安,1997,第268页)这说明价格歧视就是一种垄断行为,它给社会带来效率损失,应该予以反对。“杀熟”作为一种价格歧视,也应该加以禁止。

实际上,这在大陆中国的《反垄断法》中已有规定禁止,“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其中“条件相同”一般是指卖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级、数量、结算方式和售后服务等的条件,这些条件一般都有相应的成本上的区别,所以是合理的。如数量折扣是因为减少零售费用和加速减少存货会减少资金成本,这在团购上有明显体现;又如事先付款和到店付款也是有确定性和资金成本上的区别;售后服务承诺的不同也有成本上的区别,等等。而“条件相同”绝对不是指的买方的收入或价格弹性,因为它们对供给者的成本没有影响。因此,“杀熟”已在《反垄断法》禁止之列。

当然,我在这里批评携程“杀熟”,是批评一种行为,并不是全面否定携程。实际上,人们报怨携程正是因为它做得很好,才使很多人依赖它,同时也对它寄予更高的期待。我爱旅行。实际上,许多年来,我一直主要依赖携程安排旅行的行程,预订机票、酒店和租车,我经常赞赏携程的价格低廉,服务可靠,操作方便,评价信息有价值。它的“杀熟”只是它的总体优秀服务中的瑕疵。对于携程的垄断调查和处理只要达到纠正它的垄断行为就可以了。至于它的利润是否过高则可以无需过问。只要行为合理了,有多少利润都是合理的。如果管制当局因此而规定一个管制价格或利润上限,则可能就违背了市场规则,也通过损害携程,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杀熟”行为只需支持消费者的诉讼,如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或加重“杀熟”惩罚,而无需作出更多动作。实际上,更理想的抵制垄断的方法是鼓励平台的竞争对手。一个如平台这样的行业如果有三、四个企业是最理想的。这会形成有效竞争,不用担心某一公司利润太多了。本来在旅行服务平台产业就有若干家企业。我过去使用过的有艺龙,爱彼迎(Airbnb),亿客行(Expedia),还有同程。然而,使用亿客行主要是预订国外旅行安排,国内只用过一次,没有多好的体验,以后就不用了,它大概在中国也没发展起来。爱彼迎还是不错的,主要是用来预订民宿,曾经用它订过多次国内外的旅行安排,但后来它在中国的业务关闭了。同程只用过一次,这说明没有太好的体验。

艺龙曾经是我对携程不满时的主要替代选择,没想它太不争气。有一次我用它订了上海的一家酒店,有一个条件是必须晚上八点以前到。我由于时间延误给艺龙打电话说晚到一下,希望保留房间,费了半天口舌它还是拒不保留。我于是直接给酒店打电话保留了房间。第二天我在艺龙网上看到它仍将我的入住算作它的业绩,我于是在微博上批评了这件事。很快艺龙打来电话,反复说它这样做怎么对。我说你打电话不是道歉,而是证明你怎么对,就不要浪费我的时间了。还有另外一件事是由于它的信息误导,我订错了一个房间,打电话去纠正也碰到了麻烦。总之这么恶劣的服务态度不可能受到客户的爱戴,它不久以后消失也是很自然的。

如果反垄断当局真是珍惜竞争,就应该扶持那些有可能成为携程竞争者的企业。由于携程现在在市场份额上,规模上和声誉上都占有绝对优势,现在的竞争者很难成为它的替代。所以可考虑政府给予些非对称的管制。这种作法我记得在美国电信业和中国电信业都曾经实行过,有助于较小的竞争者的成长,获得较好的效果。只是比较复杂,涉及市场份额和定价。旅行服务平台在具有的网络外部性方面与电信业很类似,也可以借助于这种方法培育平台的垄断竞争市场。比较简单便利的方法是税率的非对称,具体而言,就是给予扶持对象若干年的所得税率优惠。除了政府的努力,在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以自己的行动促进较均衡的市场竞争。这个方法就是,当对一个平台不满时,就要转而找它的竞争对手去购买服务。如果众多消费者都有这种行为,也会对平台施加促使其改进的压力。

参考文献

法度law,“知名律师疑遭‘大数据杀熟’:携程黑钻会员订机票价竟差203元”,《法度law》,2025年6月24日。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商务印书馆,1983。

刘远举,“从携程反垄断调查,看平台经济的价值与边界”,《FT中文网》,2026年1月23日。

瓦里安,哈尔,《微观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2026年1月30日于五木书斋

2026年2月2日首发于《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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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范】民主与乌合之众(+按)|盛洪

盛按:据报道,伊朗民众抗议遭到残酷镇压,有一万多人死亡,数十万人受伤。这说明伊朗是一个类似“绝对君主制”的政体。它的特点是,不给民间一点言论空间,致使社会缺少自治传统和契约精神。反映在这次抗议运动,就是缺少组织,缺少政纲,缺少反对派领袖,以致他们呼喊流亡国外的前王储的名字。这种绝对君主制的策略是消灭所有可能替代它的组织,以与社会同归于尽来要挟所有的反抗。但这样做的坏处就是更加重了它的腐败和专制,导致社会在必须变迁时付出崩溃的代价。据阿伦特,社会最好先过渡到有限君主制,即争取更大的言论自由空间,形成民间的自治体,这样革命的代价要小得多。作为对比,“美国革命是‘有限君主制’的历史遗产,法国大革命则是绝对主义的遗产。”(2026年1月22日)

盛按:特朗普拥护者大概有两个误区。一是以为民选的一定是好总统,一是以为“民意”高于法治。由于投票制度并不完美,坏人有可能当选;不管好人坏人,掌权的就要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不可以以“是民选的”,而僭越法律。实际上,规则不同,“民意”不同。民主与乌合之众的区别是规则不同。可以将乌合之众定义为“没有法治的民主”。因而乌合之众也是蔑视法治的独裁者的社会基础。特朗普及其团队在对抗法庭命令和打压自由表达时就是挟以“民意”。其实,即使不是出自乌合之众,民意也不是最高的道理。比民意高的是法治,法治是天意。历史的教训是,乌合之众的民意会成就独裁暴政,如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暴民造就了雅各宾血腥统治。人类的悲剧就在于,他们以为获得解放的时候,就自己套上了奴隶的枷锁。当初叫嚷“梁漱溟闭嘴”的人,以后也先后被闭嘴了。(2025年6月2日)

盛按:本文将“民主”和“乌合之众”看作两种民众表达意志的形式,只是因为两者的规则截然不同,结果也就有天壤之别。其实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之间的界限不是那么清楚。例如民主的一个原则是“每个个人都在不受他人影响下独立表达他们的选择”,实际上虽然包括美国在内的大多数民主国家都设有秘密投票间,但并不禁止政党竞选的民众大会。这就难以避免群体心理导致的广场效应,这种效应在互联网和AI时代又被放大。所以在民主国家有时也会出现民粹主义的投票结果。(2024年12月10日)

盛按:“革命”一直被作为一个正面词汇,却被一些人理解得很含混,以致不能区分汤武革命,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如果赋予“革命”最好的含义,应是带来重大改进的制度变迁的事件。所谓“改进”,是指对已创立的权力进一步的约束。但“革命”经常被理解为用暴力推翻暴政。这在表面上看是对的。然而关键在于,暴政被推翻后,制度变革是否减少或消除暴政再生的机会。如果不是,那就只是用新的暴政替代旧的暴政。武王伐纣后,周公改变了殷商的先王即上帝合一的祭祀制度,先王只能作为“配祀”。美国革命不仅废弃了君主制,更建立了三权制衡的宪政制度。它们都不因推翻前朝而完全否定以往的制度传统,而是在传统的基础上变革制度。周因殷礼,有所损益。美国革命前后都延续着从英国带来的普通法传统和新教传统,发展为美国宪法传统。而法国革命虽推翻了暴政却没有建立新制度,权力更加不受约束,导致雅各宾的恐怖专政。区别在于,民主是在正当规则下的个人意愿自由且独立的表达,乌合之众是在群体心理裹挟下个人失去独立意志的表达。所谓“正当规则”就是对传统规则有所损益。阿伦特对这一区别作了讨论。(2024年2月2日)

盛按:最近的泰国和土耳其的大选似乎表明,这两个国家的民主虽然摇摇晃晃,但在走向成熟。两者都经历过多次军事政变,民主程序或被打断,民选政府或被推翻。这次两国的选举看来相对顺利,选举结果得到尊重,这是各方尤其是军方遵奉宪法程序的结果。这反映出在准民主的环境下契约与自治精神得到了发展,而民主的最后成功依赖于这种摆脱乌合之众群体心理的文化。(2023年5月22日)

盛按:虽然表面上看,民主和乌合之众都是表达了“民众意愿”,但根本区别是规则不同。民主投票的基本要求是,每个投票人都在不受别人或外界的干扰下,独立地表达自己个人理性的选择。具体规则包括(1)多个备选方案;(2)无记名;(3)秘密投票。如果不遵循这样的规则,就不能保证投票人的独立和自由选择,因而与乌合之众相差不远。(2023年3月13日)

 民主与乌合之众

盛 洪

摘要:民主与乌合之众是民众结合的两种不同方式。由于结合的规则不同,产生出非常不同的结果。民主的规则是每个人独立地判断和决策;而乌合之众中每个个人的判断和决定会受到其他个人或群体的影响。经济学证明,每个个人在独立于他人时,会理性地判断和决策;他们的决策的集合,如投票,就会形成有效率的公共决策。相反,在受到其他人或群体影响时,个人的判断就会偏离独处时的判断,更可能因与其他人共同承担成本而增加破坏性行为。民主的规则是长期契约习惯和自治传统的结果,而乌合之众是因没有这种习惯或传统而容易采取的选择。因而,能够给予一定契约和自治空间的有限君主制,就是从绝对君主制走向民主的重要一步。

在我国,一提到“民主”,经常会有人用文革中的“大民主”对之加以批判。这在表面上看颇有道理。因为民主似乎就是民众作主,在“大民主”中,民众似乎也在“作主”。因而,从同是民众主导的表象来讲,民主与“大民主”是同一类事物。文革中的“大民主”确实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力,却鲜有建设性。然而,正如石墨和金刚石都是碳元素组成的一样,一个个的个人结成一个更大的群体,可能仅因其结成的方式或规则不同,而带来极为不同的结果。

一、两种民众结合的形式

迄今为止,我们至少知道两种民众的结合形式。一种就是民主,一种就是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2014)。

所谓“民主”,比较狭义但严格的定义,就是每一个独立的个人不受别人干扰地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意愿,通过一个程序(如选举)将这些独立个人的意愿集合成一个公共选择结果。结果是,每个人的选择是个人理性的,即比较正确地判断某一公共决策对自己成本和收益的影响,民主过程将众多个人理性集合起来,形成了公共理性。

所谓“乌合之众”,或更中立一点,“群体”,是一种心理单位,个人一旦进入到这一群体,其心理就会偏离自己作为独立个人的心理,而成为群体心理的一部分。这是因为,群体中的个体在互相影响,一个人的计算,不仅要考虑自己个人的成本收益,还要考虑与群体中他人的关系。为了不失去群体,更为了取悦于群体中的他人,他就可能扭曲自己的成本收益计算。结果是,按勒庞的说法,相对于个人心理,群体心理呈现出一种退化,即理性因素减少了,而更借助于感情,更倾向于形象思维(2014,第3~44页)。

当我们把这两种民众结合形式区分开来,我们就可能会揭示,为什么看来近似的社会运动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我们就能有对历史更为深刻的理解。

二、民主的制度经济学性质

首先,为了方便分析,我们把民主假定为一个严格的投票过程,阿罗和布坎南都对投票过程进行过比较深入的分析。他们分析的初始假定,包含了(1)个人是理性的;(2)个人之间的效用不可比,即使能比也没有意义;(3)一个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不受别人的影响,因而是独立的。布坎南和图洛克说,“独立的个人被认为在他们的私人行动和他们的社会行动中都有独立的目标。”(2000,第14页)这实际上是经济学研究人类行为的基本假定。

从经济学的研究路径出发,他们是从研究个人之间在市场中的交易为基础,走向研究个人在公共选择领域中的互动。在经济学家看来,交易和公共选择都是个人内心偏好的表达,从而在制度原则上是同源的;并且“一个民主政体所需要的法院体系、独立的司法权,以及对法律和个体权利的尊重,同样也是保证财产权和契约权利所需要的。”(Olson, 1993;奥尔森,2009,第409页)。财产权和契约权利正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在市场中的交易,一般是两两个人之间的交易。即两个人各作为交易的一方,买方或卖方。他们通过自由的讨价还价,最后自愿地达成交易,从而实现了独立的个人之间的理性联结,形成一个大于个人的决策或结果。这一结果不仅因交易各方都同意,表明没有任何人受损,从而是有效率的;而且达成交易本身,表明双方都愿意为赢得对方同意而妥协,使得互相冲突的意愿得以兼容,在达成经济上的最优均衡的同时,实现了政治上的和谐共处,而具有更高价值。当整个社会通过两两人的交易联结起来时,也就达到了最高的社会效率,从而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经济学用其全部的研究证明,只要没有外部性,这种自由交易的结果就是好的,有效率的,也是公正的。

以对市场的分析为基础,经济学家将这种分析方法扩展到公共选择过程。布坎南和图洛克说,“既可以把关于个体理性的基本经济学概念推广到市场选择,也可以把它推广到集体选择。”(2000,第37页)之所以存在公共选择过程,仅是因为市场并不完全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领域。有的地方存在市场失灵。

这种方法的扩展并不完全是对市场过程简单的复制。在对个人的基本假设上,应没有什么不同。如个人是理性的,效用是不可比的,个人是独立的和自由的。但在交易身份上,公共选择过程与市场过程有所不同。在市场中,交易双方在交易中有着不同身份,一方是“买方”,一方是“卖方”;而在公共选择过程中,所有的人都是“买方”。尽管有些时候,也隐含着“卖方”,但他们不是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公开的卖方。

在“成交”的规则上也有所不同。在市场中,成交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而这种同意是经过讨价还价的。当经过讨价还价后仍不能达成同意时,双方可以选择“不交易”。而在公共选择的投票过程中,“成交”的规则是多数同意,而不管少数人的不同意。并且,尽管少数人受损,他们也很难用“不交易”的方式避免损失,因为这就意味着退出这个社会。当然应该强调的是,即使如此,少数人的不同意仍对多数人的方案产生了牵制作用,使其为了获得多数而调低自己的要价,避免了过分侵害少数派的方案的通过。

公共选择过程对市场过程规则的偏离,多少影响了它的效率。然而阿罗、布坎南和奥尔森的研究都证明,这种投票过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如投票悖论(循环的大多数),互投赞成票和波德效应[1]等,仍在大多数情况下和总体上是有效率的。布坎南和图洛克指出,“我们不应指望,建立在理性个人行为假设基础上的模型,在应用于集体选择过程时,会像相似的模型被应用于市场选择或经济选择时那样,产生丰富的结果。然而,这种比较起来稍弱的预期,决没有为限制这样的模型的展开提供任何理由。”(2000,第42页)

比较强有力的证明,是布坎南的“一致同意规则”。即如果有一个公共选择方案得到了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就一定是一个最好的方案,因为一致同意意味着,没有人因此受损,却有可能受益。他称“一致同意规则”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Buchanan, 1967,p.285;转引自Reisman, 1990, p.102)。布坎南和图洛克认为,所有的投票规则都源于一致同意规则。只是由于在现实中,达成一致同意的成本太高,以致高于它所避免的对少数派利益的损害,人们才退而求其次地采用多数规则(2000,第66~103页)。

而多数规则,不仅其根源于一致同意规则,而且它自身也表明,一个多数人同意,少数人不同意的公共选择方案,比一个少数人同意而多数人不同意的方案要好。因而即使多数同意规则所通过的方案不是最优方案,也是一个次优方案,可以被接受;更进一步,如果同意的人数增多,就可以得出判断,这个方案会更好。这被称为“帕累托改进”,可以用来判断一个公共选择方案是否会有改进。所以,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公共选择过程是可以达成一个有效率的社会方案的。

然而,要强调的是,在公共选择过程中,还有一个隐含的假定,就是在个人进行投票时,是严格互相独立的。这一假定在市场过程中无需强调,是因为在市场中本来就是两两人在谈判,各自为一方,没有同一方的其他人的影响,而交易对手又是利益冲突的。而在投票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互相影响的问题。一旦有这样的影响,就可能改变一个人对其自身的成本-收益的独立判断和表达。上述的阿罗和布坎南对公共选择过程有效性的证明就不能成立。

因此,在具体的投票操作细节上,每个人的投票都应是秘密的。在当今世界,“秘密投票的绝对权利,不受外界的任何限制”原则已是国际通行的投票原则(Goodwin-Gill,1994,转引自史为民,1999,第229页)。这一秘密投票的原则还要通过无记名投票,统一选票规格样式,以及秘密投票间等技术性措施加以保证。1830 年,法国的选举程序规定,选民填写选票的桌子应与选举官员有一定距离。这可以视为的秘密投票处的最初形式。1856年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两院选举法》首创了“澳大利亚式选票”,即统一规格样式的选票(李智,2009);英国于1872年颁布的《投票法》首次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张红,2009)。

在今天,如在美国,“选民领取选票之后,占据一个雅位填写选票(涂黑)。所谓雅位(Booth),是一个平台站位,左、右、前、上四个方向都有遮蔽视线的挡板,只留选民进出的那个面敞开。”(老土,2014)很显然这是一个个人保密的独立空间。

图1  美国投票站示意图

资料来源:老土,2014。

在中国,虽然投票制度没有真正严格的操作,但在农村村民自治的选举过程中,也逐步意识到秘密投票的重要性。原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农村处处长王振耀先生,在1999年的一次天则双周论坛演讲时,曾讲述过在农村选举中对设置“秘密划票间”的体会。他说最开始大家坐在一起投票,投票结果显然受到了互相影响,而不能把农民真正想选的人选出来。经过九十年代初的摸索,“秘密划票间就是这一阶段中为保证公正自由的选举而创造出来的一项程序”,后来“秘密写票处”的设置又被写入了《村委会组织法》(王振耀,1999)。王振耀说,这一设置看似很小,但起着关键作用。这一作用就是保证个人之间的独立性。在农村的投票实践中,这种“秘密划票”规则被认为是能够“保证村民在无任何环境干扰的情况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史为民,1999,第229页)。

因此,保证个人之间在决策时的独立性,是民主区别于乌合之众的关键因素。

当然到这里,问题刚讨论一半,这只是经济学视野内的问题。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展到政治学,我们就可以发现,这种通过互相独立的个人理性选择,并将他们的选择汇集为社会理性的机制,会反过来形成一种有民意和理性基础的政治权力。它由于是由独立的个人投票的同意形成的,所以它本身就有权力应该有的社会成员同意的基础,又由于它给每个独立的个人和整个社会带来更好的公共选择,所以也会受到社会成员的持续的支持。因而这一政治权力是有坚实社会基础和实质利益内容的权力。虽然政治权力为了维护人身和产权的安全,以及国家的安全而必须掌握暴力资源,但它的存在和维系并不是主要依赖于暴力的。它的巨大力量正来源于契约,即民众的同意。

三、乌合之众的制度经济学性质 

乌合之众,或群体,这个概念是由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提出来的,是指一群人,他们在利益上有某种相近的诉求,同时在心理上产生某种呼应,使得他们觉得他们作为个人只是一个更大群体的一员。这个群体可称为心理群体。

勒庞指出,无论什么人,一旦形成一个群体,“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2014,第7页)他进一步说,“单单是他变成一个有机群体的成员这个事实,就能使他在文明的阶梯上倒退好几步。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和原始人更为相似的是,他甘心让自己被各种言辞和形象所打动,而组成群体的人在孤立存在时,这些言辞和形象根本不会产生任何影响。”(2014,第11页)

勒庞描述的这一倾向在现代心理学中被称为“从众”,“即由于受到来自他人或群体的真实的或者想象的压力,一个人的行为或意见发生了改变。”(阿伦森,2007,14页)所罗门. 阿希在1951年做的实验告诉人们,当一个被试单独回答问题时,他的正确率约99%,而当他与其他人一起回答问题,且其他人故意回答错误答案并先于他时,他的正确率降低到65%(Carley,2013,pp.2~3)。五十年以后,安东尼. 普拉特坎尼斯又重复了这个实验,结果几乎相同(阿伦森,2007,第15~16页)。这个实验说明了人类身上固有的从众心理,不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显著变化。

我们可以把勒庞的“乌合之众”更为一般化,用于表达某一类个人间的关系;即当个人的成本-收益判断以及相关决策受到他人或人群的影响时,我们称此关系为“乌合之众”,意思是,并非由独立的个人理性决策而联结起来的人群。这样,乌合之众就不仅包含街头集聚,也包括政党政治,还包括独裁政治等。如果前者可以被称为“自然群体”,后两者可以被归类为“人为群体”,人为群体还可包括军队和教会等(莫斯科维奇,2003,第322页)。

接下来的问题是,乌合之众群体的决策是有效率的吗?如果是无效率的,是因为什么?如果我们接受,独立的个人进行的公共选择投票是有效率的,那么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如果乌合之众中的个人的判断和决策受到他人或群体的影响,使之与他作为独立的个人的判断和决策不同,那么他的判断和决策就是错误的,由这种个人组成的乌合之众的共同选择就是无效率的。

假定有一个个人,当他作为独立个人时,他对某一行动的判断是,成本是200元,收益是100元;而当他作为群体的一个成员时,他对这同一行动的判断是,成本是20元,收益仍是100元。很显然,在这第一种情况下,他的决策是不做,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他的决策是做。如果我们认为第一种情境是合理的,那么第二种情境中的决策就是错的。然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并非像勒庞所说,理性的个人一旦进入群体,就变成非理性的了;而是因为成本和收益计算的单位发生了变化。正如勒庞自己所说:

“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到有一种势不可当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人时,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限制的。他很难约束自己不产生这样的念头: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2014,第9页)

一个人看到高档服装店中的服装很想把它拿走,但在个人的情况下拿走的成本过高,他会被当作小偷抓走。但当有一群人游荡在街上,他们就有可能打破商店的橱窗;并且每个人承担的责任将会变小。这都使在群体中的个人的成本变低,甚至因“法不责众”,而无需付出成本。

另一种原因,是在群体中的个人除了他自己的成本收益外,还增加了新的考虑,这就是要取悦于这个群体或群体中的其他人。这样他可以受到群体的称赞和尊敬。这显然也是一种效用。如果仍沿用前述例子,某人对某一行为的判断是,成本是200元,收益是100元。如果他选择这一集体行动可以取悦于这个群体时,他因此获得的收益是180元。加上原来的收益100元,为280元。于是采取这一行动变得值得了。

从负面看,如果他选择与群体不一样的行动,他就可能显得“不合群”,过于“标新立异”,就会受到心理上的压力。斯坦利. 沙赫特的心理学实验证实了这种压力的存在:人们最喜欢与群体标准相一致的仿效者,最不喜欢的是偏离者(阿伦森,2007,11页)。而选择与群体相一致的行动,则会减少这一压力,也相当于减少了个人成本。但这同时偏离了他独处时的理性判断。

即使不存在前面两种情况,个人结成的群体也会偏离有效结果。因为群体一般是在与另一个群体进行对抗。这就相当于市场中的交易双方。如果交易一方不是依赖于讨价还价,而是依赖于其群体的力量,无论表现为谈判力量(Bargaining power),还是表现为暴力,除了极个别情况,这种群体力量都不会使两个群体之间的互动或关系达到均衡。曼瑟尔. 奥尔森教授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对这种情况做了深入的研究。只不过主要针对美国的情形,因而群体对抗中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卡特尔和游说(1995)。这不过是谈判力量和暴力的美国形式。卡特尔会带来垄断定价;而游说会导致有利于某集团的立法,而法律是要强制执行的,所以实际上是暴力。

经济学已经证明,垄断偏离平等合约的原则,因而是无效率的;而以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施行,则限制了合约的自由缔结,也显然是损害效率的。即使像在美国,通过院外活动获得立法机关的支持,某一利益集团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案设立,也因为损害其它利益集团,而使社会契约遭受削弱。更不用说,仅以群体性行动出现的街头政治形式,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可能更无制度的限制。这是乌合之众与契约式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即它缺少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抗衡和化解机制,使其不能自动地找到利益之间的均衡。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一般结论,即除了极个别情形,当个人以乌合之众的方式联结时,他所做的决策,以及群体中其他个人共同做的决策,都不会是有效率的。当然更严重的是,乌合之众更有可能受到情绪的支配,做出暴虐的事情。所谓“极个别情形”,是指针对由垄断和暴力形成的权力,群体行动才能降低每个人的成本,使推翻这一权力的行动可能发生。但这通常不能把握恰好停在均衡点上。

反过来,从政治学角度看,虽然乌合之众可能形成某种政治权力,但这种政治权力仅是依赖一部分民众对另一部分民众的垄断优势和暴力优势,不可能在民众之间形成利益的平衡,因而不能在民间社会形成一个自动平衡的政治结构,而只能继续靠垄断优势,尤其是暴力优势。这使得这个政治权力本身缺少一部分民众的支持而不是一个公正和普遍的权力,也因支持它的民众仅因为它能够继续用暴力剥夺另一部分人,而缺少道义基础和利益的平衡,从而也不是该权力长久稳定的因素。

更进一步,这种乌合之众所形成的公共决策,由于没有利益相对方的讨价还价以至抗衡,很难停留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均衡点上,一般都会越过均衡点而造成对另一个利益集团的损害。这一损害从长远看对暂时获益的利益集团也不利,更对全社会不利。就如同为某一占据优势的利益集团压低资源价格时,资源的供给激励就会减少,但对资源的需求却会超出有效率的范围。这使社会生产率下降。这种最终对所有利益集团都无好处的结果,也会严重削弱该政治权力。最后,这种既没有普遍民意基础,也无道德价值,更无社会增益的政治权力就不会得到来自每个独立个人的支持,而只能更依赖于暴力的支撑。它一方面变得更残暴,更易于使用暴力,一方面又将自己暴露在无法把握的暴力之下。

四、汉娜. 阿伦特对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比较

在现实中,并没有纯粹的民主和乌合之众,但有相近的类型。在历史上,可以把法国革命看作是近似的乌合之众情形,而把美国革命看作是走向民主的道路。这在汉娜. 阿伦特的《论革命》中有比较明显的对比。

在阿伦特看来,法国大革命是一次失败的革命,因为它带来了暴力、恐怖,和一个比王权更专制的政权;而美国革命是一次成功的革命,因为它带来了宪政秩序。原因是,“美国革命是‘有限君主制’的历史遗产,法国大革命则是绝对主义的遗产。”(2011,第140页)在有限君主制下,民众有着自组织的空间,因而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契约关系;而在绝对主义王权下,则没有这样的空间。

因而,在美国的殖民地时代,虽然宗主权在英国,但殖民地地区已经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尤其形成了由街区到市镇,由市镇到殖民地的多层级的社会契约网络。“殖民地人民在与英国对抗之前,已经以自治体形式组织起来了,……麦迪逊针对美国宪法而提出的东西,即美国宪法要‘完全从次级权威中’汲取它的‘总权威’,不过是在国家规模上重复殖民地自身在构建州政府时所做的事。”(2011,第149页)

阿伦特指出,美国的这种社会契约传统,在还没有到达美洲大陆就开始了,这就是“五月花号公约”。由这种社会契约,形成了在北美的实际的权力来源和一个“文明的政治体”。“这一行为很快成为一个先例,不出二十年,当殖民者从马萨诸塞向康涅狄格移居时,他们就在一片依然荒无人烟的野地上,拟定了自己的《基本法》和《垦殖约法》。这样,当皇家特许状最终送达,将新的拓居地并入康涅狄格殖民地时,它只不过是认可和批准了一个已然 存在的政府体系而已。正因为1662年的皇家特许状只是认可1639年的《基本法》,1776年可以如法炮制,实际上换汤不换药,如‘该州的《公民宪法》处于其人民的单一权威之下,独立于任何国王和君主’。”(2011,第152页)

阿伦特又在好几处强调美国社会的契约基础:

“正是这种对集体事业本身基本结构一针见血的洞察,这种‘鼓舞自己和鼓舞在行动中加入者’的需要,使这些人陶醉于契约观念之中,促使他们一次又一次地互相‘承诺和约束’。”(2011,第158页)

“在十九世纪之前,美国人的信仰根本不以对人性的准宗教信任为基础,而是相反,以借助共同合约和相互承诺来制约独处之人性的可能性为基础。”(2011,第159页)

“殖民者本人,背负着一百五十年立约历史,他们来自这样一个国家:它从头到脚,从省或州下至市和地区、市镇、乡村和县,由一个个正式构建起来的实体拼接而成,都自成一国,拥有‘经友人睦邻同意而自由选出的代表’;而且,它们都为‘叠增’而设,因为建立在‘同住’之人相互承诺的基础之上,当他们‘团结起来组成一个公共的国家’之时,不仅仅是为了他们的‘子孙’,甚至还为‘后来随时加入者’做筹划。基于这一传统源源不断的力量,殖民者‘向不列颠做最后告别’。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稳操胜券;他们深知,当人们‘以生命、财产和清誉彼此约誓’时,权力就会迸发出巨大的能量。”(2011,第160~161页)

“其实美国的契约和协议才是这样的‘根本大法’,是‘不可动摇’的权威,其‘界限’甚至连最高立法机构也不可能‘逾越……同时不破坏自身的基础。’”(2011,第163页)

而法国大革命则相反。如果在革命前,法国的政治结构就是绝对主义王权的话,也就意味着在社会中不存在或较少较弱地存在着政治自治的契约基础。当这个绝对王权被推翻时,也不存在可以实行公共治理的替代性权力。阿伦特指出,“当法国革命者声称一切权力在民时,他们通过权力而懂得了一种‘自然’强制力,……通过革命以暴力方式释放出来,它被视为一切约束力和一切政治组织之外的群众暴力积累的结果。……。但……与一切理论相悖的,是这种乌合产生不了权力,前政治状态中的力量和暴力是会夭折的。法国革命者不懂得如何区分暴力与权力,相信一切权力必须来自人民,他们向群众这一前政治的自然力量打开了政治领域的大门,却被这种力量扫荡一空,重蹈了国王和旧权力的覆辙。”(2011,第167页)

阿伦特对法国大革命的这种看法,显然受到勒庞的影响。因为后者的《乌合之众》主要的分析材料就是法国大革命。“在勒庞用来阐明自己这个或那个观点的五十多个具体历史事件中,大约有二十个左右说的是法国大革命的岁月。……就像其他许多法国人一样,勒庞受着这场大革命的纠缠”(罗伯特. 默顿,2014,第19~20页)。勒庞指出:

“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公会的委员们,如果分开来看,都是举止温和的开明公民。但是当他们结成一个群体时,却毫不犹豫地听命于最野蛮的提议,把完全清白无辜的人送上断头台,并且一反自己的利益,放弃他们不可侵犯的权利,在自己人中间也滥杀无辜。”(2014,第11页)

“群体中的个人不但在行动上和他本人有着本质的差别,甚至在完全失去独立性之前,他的思想和感情就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如此深刻,它可以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实人变成罪犯,把懦夫变成豪杰。在1789年8月4日那个值得纪念的晚上,法国的贵族一时激情澎湃,毅然投票放弃了自己的特权,他们如果是单独考虑这件事,没有一个人会表示同意。”(2014,第11页)

“法国大革命的历史说明了议会能够多么严重地丧失自我意识,让那些与自己的利益截然对立的建议牵着鼻子走。贵族放弃自己的特权是个巨大的牺牲。……实际上,他们已经进入了我曾描述过的一个完全不由自主的状态,任何想法都无法阻止他们赞成那些已经把他们冲昏了头脑的建议。”(2014,第163页)

“泰纳说:他们批准并下令执行一些他们引以为荣的措施。这些措施不只愚蠢透顶,简直就是犯罪——杀害无辜,杀害他们的朋友。在右派的支持下,左派全体一致,在热烈的掌声中把丹东,他们的天然首领,这场革命的伟大发动者和领袖,送上了断头台。在左派的支持下,右派全部一致,在最响亮的掌声中表决通过了革命政府最恶劣的法令。议会全体一致,在一片热烈叫喊的赞扬声中,在对德布瓦、库车和罗伯斯庇尔等人热烈的赞扬声中,不由自主地一再举行改选,使杀人成性的政府留在台上;平民派憎恶它,是因为它杀人如麻,山岳派憎恶它,是因为它草菅人命。平民派和山岳派,多数派和少数派,最后都落了个同意为他们的自相残杀出力的下场。”(2014,第164页)

因而可以说,法国大革命确实是一场民众参与的革命,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乌合之众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互相影响,独立个人的理性判断受到扭曲,合成的所谓群体意志就可以既损害每个独立的个人,也损害整个社会。正如柏克所说,“法兰西用暴行买来了贫困!”(1999,第49页)

从而,汉娜. 阿伦特笔下的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对比,以及她所提炼出来的两种革命的特质,就可以用来近似地证明,民主和乌合之众的重大区别,以及可以带来的截然不同的后果。

五、街头政治,政党政治,和独裁政治

乌合之众的形式一般被理解为是街头政治形式,即民众在街头的示威、抗议和静坐等形式。这是因为街头政治更接近于民众的自发运动形式。然而若从一个个人在对公共事务判断时是否会受他人或群体影响来定义,政党政治和独裁政治也可被划归与街头政治为一类。

很显然,一个政党要有统一的政治纲领,个人作为政党的一员要遵循这一纲领,尽管这一纲领有可能些许偏离自己的成本收益判断。在政党的集会中,他也会受到其他党员情绪的感染。更进一步,如果他想在党内获得尊重和支持,甚至想成为党的负责人,也要考虑如何取悦于其他党员。一旦如此,他作为个人的判断已经偏离了作为一个独立个人的判断了。

在独裁政治下,一个个人的判断和决策显然要受到独裁者的影响。这一影响不仅来源于独裁者垄断了公共暴力,从而强制性地要求社会所有成员都要服从他的命令,还来源于独裁者对乌合之众的把握和利用。正如勒庞所说,“一切宗教和帝国的建立者,一切信仰的使徒和杰出政治家,甚至再说得平庸一点,一伙人里的小头目、都是不自觉的心理学家,他们对于群体性格有着出自本能但往往十分可靠的了解。”(2014,第7页)他们很懂得如何操控民众心理。因而,在历史上没有不利用群体心理,而只是依靠暴力的独裁者。即使是希特勒,也是受到了当时大多数德国民众的忠心拥护。

当然,这几种乌合之众的类型并非是纯粹的形式,它们之间,以及与民主之间都会形成组合。如上述街头政治与独裁政治的组合,还有政党政治与街头政治的组合,独裁政治与政党政治的组合,还有街头政治与民主的组合,政党政治与民主的组合,等等。这就是在真实历史中发生的事情,而不是教科书中的分类。但这使得分析容易被眼花缭乱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走入歧途。

乌合之众与民主本是民众对公共事务的两种表达意见和行动的方法,它们之间存在着互替关系。当社会的契约关系和自治形式不够发展时,民众缺少个人独立表达的传统和方法,就有可能更多地利用群体性行动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民众间结合的最原始的方法,不需训练就能施行。反过来,当人们习惯于独立表达意见和缔结契约,他们就会较少采用群体性的方法。

然而,是否有独立表达意见和自由缔约的传统,也会受到已有政治结构的影响。在独裁统治下,独裁者可能为了自己的统治而对社会自发的契约关系加以压制,不能容忍社会中出现自组织现象。于是在独裁统治下,契约关系就不能充分发展。一旦出现对独裁统治的反抗,导致其垮台,社会并没有契约基础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新建立的政权也可能还要沿袭旧制度(托克维尔,1992)。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契约基础的新政权只是获得了乌合之众短暂的授权,既缺乏普遍性,又缺乏持久性;另一方面是因为,由于没有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它的公共决策更有可能是无效率的,因而不能给革命的社会与民众带来好处,也就削弱了它的政治合法性。在缺乏真正政治合法性的情况下,就只能借助于旧制度中的高压手段。

反过来,这种靠暴力高压的新政权更没有政治合法性,也不能给民众带来好处。民众的愤怒还会积聚,最终又以乌合之众的形式爆发出来,将新的独裁政权推翻。在这时,民众仍然没有形成独立表达意见和自由缔约的习惯,那么这种独裁政治与乌合之众的变换仍将进行下去。

六、对“失败的民主化”的分析

对近些年一些国家出现的民主化失败的讨论,似乎就没有区分民主与乌合之众。当然,在近乎绝对主义的独裁政治下,社会契约结构很难发展,一旦要反对和推翻独裁统治,也还要借助于群体性运动。这种运动,正如阿伦特所说,“在不幸的压迫之下,群众的合力能够以一种任何制度化和监控性的权力都无法阻挡的暴力爆发出来。”(2011,第167页)它大到可以推翻独裁统治,却不足以建立新型的权力。

当我们不能区分乌合之众与民主时,我们往往把群体性的运动视为民主化本身。如在埃及的民主化运动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群体性运动,是在开罗解放广场上的示威游行。这种群体性运动即使不是直接,也是间接地导致了穆巴拉克的倒台。人们以为,民主化运动胜利了。在泰国,我们也看到以广场示威和静坐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运动。然而,这只是群体性运动,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主。但人们在对这些事件的分析中,往往分不清乌合之众与民主,所以简单地将这些失败称为“民主化的失败”。

具体到埃及,之所以在这一波民主化中有着乌合之众的倾向,显然和在这之前的契约关系与社会自治不够发展有关。虽然从表面上看,自1922年埃及独立以后,除了纳赛尔时期,埃及的多党制一直在发展,但仍然受到政府的各种限制,因而被称为“有限多党制。”(王泰,2014,第161~175页)公民社会也在不断发展,但受到了各种限制,尤其纳赛尔和萨达特时期,非政府组织受到了政府的严格控制;即使是在环境比较宽松的穆巴拉克时期,执政党操控的议会仍于1993年通过了限制行业协会选举的100号令;二十世纪90年代,政府仍派约6万官员进驻志愿者组织,并严格限制这些组织的政治化。(王泰,2014,第178~198页)。因而,在2013年穆巴拉克倒台之际,“一个强大的政府对应一个弱小的社会”(王泰,2014,第201页),埃及社会并没有形成成熟的契约网络和自治基础。

因而,当穆巴拉克被推翻以后,政府的治理功能不能马上被替代,通过投票选举出来的总统只是以微弱多数胜出,并没有得到将近一半人口的同意和支持。他所代表的穆斯林兄弟会也因长期受到压制,而没有成长为一个成熟的政党(徐姗姗,张维,2011)。况且在革命之后的选举中,群体心理依然在起作用,选民受到政党和其他人的影响,而可能较少保持独立个人的理性。这样的政府就缺少政治权力的社会基础,政府权威不能树立。而穆尔西总统想通过修改宪法增加总统权力,以增加政府权威,然而却适得其反,反而损害了其它利益集团。这使穆尔西总统及其穆斯林兄弟会更缺少社会的代表性,政府也就更缺少政治合法性。

军人政变显然是民主化的倒退。但其发生也有原因。这就是因为埃及社会缺少契约基础的时候,其形成的政府就缺少从基层“叠增”起来的民意和自治基础,因而其权力就受到限制;再加上由于缺少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公共决策就更可能出现失误,造成社会的损失,从而进一步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军人政变虽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由于军人握有暴力资源,他们至少在减少街头政治方面具有威慑能力;反对派会受到压制,但动荡会减少。这勉强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但仍然没有真正的民主化。军人政权所能采取的手段,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也只能是旧制度的翻版(1992),因为没有现成的资源支持真正的民主制度。

无独有偶。泰国的民主政治演化为政党政治,而政治手段演变为街头政治,如“红衫军”或“黄衫军”运动,而街头政治又走向极端,反对派甚至采取封锁曼谷的行为;甚至还出现了流血事件。让人深思的是,泰国政党缺少基层组织(叶麒麟,2014,第128~130页),却能动员起群体性街头政治,正说明它们缺少契约性叠增关系,而具有乌合之众的特征。这导致泰国政治斗争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不承认投票是解决纷争的有效形式,而宁愿采取街头抗争的形式。例如曾有几次的修宪和大选的建议或安排,因街头抗议而流产;即使议会作出决议或通过法案,反对派仍可以拒不接受,继续街头抗议。街头政治不可避免地有过激倾向,不愿接受妥协方案,而使政治经常陷入疆局(叶麒麟,2014,第86~100页)。这就不是民主,而是乌合之众。

乌合之众运动的结果,无论哪个政党上台,都会限制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所做出公共决策都会偏离理性的社会选择。它们的社会政策往往是偏向某一利益集团(如草根阶层)而损害其它利益集团(如中产阶层)的(叶麒麟,2014,第92~94页),较少尊重由市场决定的利益分配。这使其既没有民众同意的政治基础,又没有恰当的公共政策所带来的社会增益,反而会损害民众的基本利益。正因为泰国两党恶斗的结果对大多数民众不利,军方的介入反而成为一个可以接受解决方案。从表面看,军方介入显然是对民主的伤害,但其原因,恰是因为世俗政党政治没有采取真正的民主手段,即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的集合,而是非民主的乌合之众。

顺便说一句,从外部输入的民主,如果缺少社会内部的契约基础,也会归于失败。这是我们在伊拉克和利比亚看到的情形。

七、群体心理就是一种人类本性

勒庞说当一个人独处时可以保持理性的思考,但当进入群体后,就变得没有理性了,实际上是说,当进入群体后,心理就起很大作用了。在勒庞之后,他的理论得到了心理学界的响应,如塔德,弗洛依德,和莫斯科维奇等。这恰恰说明,乌合之众正是一个心理学现象,受心理因素的主导。近些年神经元经济学也发现,仅仅靠理性无法完全解释人类行为,只有将心理因素,即情感和本能反应等引入分析,才能更有解释力(叶航等,2013,第143~156页)。

在目前阶段,神经元经济学只是通过实验发现哪些人类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甚至在大脑的哪个部分支配着哪种心理,用来纠正过去归结于理性的结论,从而使经济学的分析看来更为严谨,但似乎还没有来得及考虑,这些心理定势是怎样形成的,它们本身是否有某种经济性。而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演进心理学,也似乎没有在这种群体心理如何形成方面取得进展。

将经济学的方法放在更长期的视野中,我们似乎可以对群体心理的形成做些判断。很显然,这种群体心理是演进的结果。这就是说,人类正是依赖于这种群体心理才走到了今天。当勒庞等人批判群体心理时,由于针对其导致的破坏和灾难,所以并没有讨论群体心理的好的一面。这就是,人实际上是社会动物。在人类早期,一个个人如果离开了群体,几乎就活不下去。在群体里,他感到安全,这也是他的幸福的基础和前提。为了能在群体里生存,他必须顾及群体中其他人,尤其是大多数人的喜恶。在人类社会的长期演进中,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就生存了下来,而不具备这种心理的人的生存几率就低得多,最后会归于消寂。于是,依赖于群体,就成了一种心理定势。

在另一方面,勒庞所说“人在独处时很理性”有点言过其实。实际上,人是理性有限的。这包括获得信息是有成本的,对信息的判断不仅耗时,而且要依赖于知识的积累。在现实中,人们通常会采用便捷方式,即听一听别人的意见。如在市场中,一个人是不知道一种商品的成本的,他只能借助于别人的成交价来判断自己交易对手的成本。在公共领域中,一个人也很难辨别一种公共政策是否对自己有利,他也是参照别人的意见来形成自己的意见。这种在判断和决策时借助于别人意见的习惯,会给当事人带来好处,即弥补自己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足。他也因此而生存下来,并通过繁衍后代,而使这种心理成为定势。

这又足以说明,群体心理是一种经过人类几百万年演进而形成的心理定势,它因而是一种人类本性,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既然是本性,既然是自然,就是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因而也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不能忽视的力量。这种本性也就必然是经济学和政治学分析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那么,既然群体心理是人们生存下来的重要因素,为什么又在人类历史中,尤其是在近代史中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力?这是因为,任何自然之物,包括人类本性,都不应过度使用。就如人类自然的恐惧可以帮助人们提高警惕,避免灾难,但过度的恐惧却只能让人们丧失勇气,缺乏战胜困难的果敢一样。群体心理在正常的情况下能够帮助人们克服单个人无法克服的困难,弥补信息的不足和理性的有限,但当对群体心理过度使用时,则会出现相反的情形。

如在法国大革命中,群体心理被用来对抗另一部分人,则会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力量平衡,导致对他们彼此的残害。又如对他人提供的信息的相信,尤其对其他人判断的相信,可能会迅速传播一种似是而非的信息,甚至会被有意散布的谎言所劫持,而调动群体的破坏性行动。也就是说,本来帮助人们生存下来的心理定势,一旦被过度使用,就可能变成损害人类的东西。

所谓“过度使用”,是指无意或有意地激发和强化群体心理,使之产生过分的影响。所谓“无意”强化,有些是因为公共信息传播技术的改进,有些是因为具有更大影响力的权威出现。一般而言,当社会更为开放和自由时,权威之间会互相抵消,但当在特定时期中,权威意见极端化,就可能造成更大的群体力量。但无论如何,这种无意强化虽然有破坏力,但仍在可容忍的范围内。

所谓“有意”强化,就是从事公共活动的人清楚地知道群体心理的存在,并有意利用。这本是人类历史中常见的事情。如皇家建筑高大豪华宫殿,将君主的塑像广布公共场所,宗教赞美教主的颂扬之声,对民众心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现代史中,更是多见对群体心理的有意利用。如纳粹德国政府在民众中强化对希特勒的崇拜,通过火炬游行等形式激发人们的种族自豪感和对纳粹的忠诚等。在中国文化革命时期,由官方推进对毛的个人崇拜,官方电台天天宣传,播放个人崇拜的歌曲,印行毛的著作和语录,组织群体游行,唱红歌跳“忠字舞”等,使民众心理走向极端。

“有意利用”的极端是“恶意利用”,即故意向群体输入不符合事实或错误的观念,利用群体心理引导民众为自己的政治利益所用,走向错误的极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勒庞对群体心理现象的揭示又成为法西斯煽动民众的知识基础。莫斯科维奇指出,“最循规蹈矩地跟随勒庞,并按照真正的日尔曼人的彻底性来做的人却是阿道夫•希特勒。”(2003,第86页)而他的宣传部长“戈培尔认为除法国的勒庞之外,还没有人能够像他那样对群体现象理解得如此透彻。”(2003,第87页)他所说“谎言重复一千遍便是真理”便是这一理论应用的极端例子。

因而,群体心理作为人类的一种本性,是根本不可能改变的。对待群体心理的恰当态度,就是不要试图利用群体心理以牟取政治利益,尤其是不能利用政治权力去强化群体心理。在另一方面,人类的另一个特点,即为了交换而谈判和妥协,又经历了数万年演进,形成了另一种心理定势。它与群体心理不同,要人们本能地怀疑别人,但又要知道在利益对立中让步,还可以在形式上脱离群体而成为表面上独立的个人或家庭;因而是群体心理的解毒剂。这就是汉娜. 阿伦特强调的契约传统。

八、能从乌合之众走向民主吗?

虽然在人类相当长的历史中,君主制占据了大部分时间,但君主制并不一定是一个典型的独裁政体。按照政治学的划分,君主制可分绝对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在绝对君主制的情况下,君主不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力;而在有限君主制的情况下,君主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可称为君主立宪制。当然,有限君主制是演进形成的。如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从绝对君主制演进而来,最早的政治实践是13世纪的《大宪章》,其后有所曲折和演进,1688年光荣革命就是这一演进接近完成的重要事件。

在绝对君主制下,君主不仅要获得掌握政权所应获得的回报,主要是税收,还要利用政治权力在税收之外攫取利益。如设立垄断权,直接经营工商业,甚至利用权力直接侵夺他人财产。而在有限君主制下,君主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向社会提供应该提供的公共物品,从而获得合理税收作为回报。

因而,在绝对君主制下,由于君主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经常表现为对民众契约的侵害,以及因害怕民众形成竞争性的政治组织而禁止自发的社会契约,社会的契约基础的发展就受到压抑,不能充分形成契约结构;而在有限君主制下,由于君主受宪法的约束,不能侵害民众的人权和产权,也不能破坏民众间的个人合约和社会契约,因而社会的契约基础就会发展得比较充分。这正是阿伦特所说美国的契约基础比较坚实的原因。最初美国的殖民者大多来自英国,到了17世纪,君主权力已经大大削弱;尤其在光荣革命以后,已形成有限君主制,民众间自由缔约空间比较大,并形成传统。他们到了美国,也把这种社会契约传统带到了美国。

从君主角度看,英国的光荣革命所导致的君主立宪也是被强加在自己头上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君主立宪对君主没有好处。只是迄今为止,君主立宪对君主的好处因较为长远而少有君主能够意识到。但历史结果告诉我们,如果今天还存在君主制的话,那一定是君主立宪制;绝对君主制已经消亡了。从法国革命与英国革命的对比也可以看出,法国国王在革命中被砍了头,而英国国王安然渡过民主化的浪潮。

具体而言,如果一个君主将自己约束在宪法范围内,他将因遵循正义的规则而受到尊重和承认;他因给予民众恰当的契约空间而使社会契约网络形成,他的政治权力不是受到这种契约网络的挑战,而是叠加在这一契约网络之上,加强了其权力的社会同意基础,他的政权反而显得更为牢固。一旦出现革命,这一革命也更有可能采取契约的和民主的形式,而不是乌合之众的形式。革命将会更为温和,社会不会在群体性运动之中失去理性,自己也不会如法国国王那样失去生命。

反过来,如果认为保卫自己的政治权力的方法就是压制社会中自治力量和契约结构的形成,不仅不能提高自身的政治合法性,加强政权的社会同意基础,反而使民众积蓄不满,使自己的政权处于更为危险的境地,而一旦爆发革命,其形式只能是乌合之众。自己也不能得到理性的对待。这就是独裁者往往死得很惨的原因。而那些签署了立宪契约的国王则寿终正寝且传位于后代。

因而,真正理性的君主应该走向有限君主制。这是他最好的选择。

九、结论

1.如果民主与乌合之众有天壤之别,最重要的,就是要区分这两种民众结合方式的原则区别。而民众本身并不能弄清它。所以文化精英和政治精英就有义务作出此种区分,并力促民众选择民主的方式。

2.由于民众的结合不一定都对,对的原则,即民主的原则,个人独立理性表达的原则,就应该由基础性法律,即宪法规定。所以,民主不是无条件的,而应是宪政的民主。

3.由于民众依其结合方式的不同而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所以“人民”不是无条件地就是合法性的来源。只有当“人民”被理解为一个一个具体个人的集合时,只有当“人民意志”是由一个个的“个人同意”集合而成时,“人民”和“人民意志”才是合法性的来源。

4.群体心理是人类的正常心理现象,但对之加以利用使人们的群体行为超出正常状态是错误的。一个社会尤其要禁止政治权力利用、特别是恶意利用群体心理的作法。

5.既然一个社会的契约基础是民主化的前提,而前民主化的政体一般是君主政体,而只有有限君主制才有可能提供契约网络形成和发展的空间。所以以民主为目标的革命者,就应首先支持和推进君主制从绝对君主制走向有限君主制。

6.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欲推进民主的人,应无时无刻地推进契约关系的发展,推进社会契约在基层社会的形成和扩展。由此,民主才有其契约基础,一旦出现革命,才不会只表现为乌合之众,而更容易由已存在的契约结构形成新的政治权力。这一政治权力才因其来源于表示社会同意的契约,而更有力量,和更接近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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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

[1] 波德效应是指,一个七人委员会有可能选出大多数人不喜欢的人。具体可见盛洪,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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