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文集】《防疫政治经济学》序|盛洪

看书名,这像是一本经济学专业书籍,其实不是。它并不是离开现实很远的抽象理论,而是在一段时期内对现实作出反应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之作。2020年到2022年虽然刚过去不久,它已经被经历它的大陆中国的人们视为一个“历史阶段”,被称为“三年防疫”。它也将进入历史,被后人看作是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加以回顾和反思。若要反思,就要有依凭的材料。最好的材料莫过于亲历者的记录。我当然是亲历者之一。有点特殊的地方是,我除了经历和忍受,还写了点文字。这些文字不仅是记录,还有分析,批评,建议和预测。它们作为反思的材料,也许更有意义。

在2020年疫情一开始,我就写了相关的第一篇文章,“让信息跑过病毒”,1月31日发表于《FT中文网》。文中指出,信息的传播模式与病毒的传播模式是一样的,我并且用同一模型来模拟信息和病毒的传播。防疫的正确方法,是让信息迅速传播,而限制病毒的传播,使得信息传播快于病毒传播。我以此批评当局那种打压信息传播、掩盖疫情真相,致使防疫滞后的作法。

第二篇文章是“既要防疫,又要交易”,同样发表于《FT中文网》上。我又发现,病毒传播与人们之间的交易也很类似。如果要限制病毒传播,就要限制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接触,这同时限制了交易。而交易,是人类社会运转的重要环节。没有交易,就没有经济运行,产品就生产不出来,人们就没有收入。如果为了防疫而极端地限制交易,就会在减少病毒传染的同时,增加失业,减少收入,甚至引致饥饿,加重其它病情。我们需要的是在这两者之间找出“既要防疫,又要交易”的方法。

在此之后,《FT中文网》似乎受到了压力,不再刊登我的时评文章。我于是就将对防疫的评论文章发在我的博客——《盛洪教授》上。但这就不能保证这些文章能在大陆中国传播。虽然《FT中文网》也在大陆中国被屏蔽,但在海外究竟要比个人博客读者要多。我经常是将文章在我的微信上转发,有些时候,它们会迅速被屏蔽;有些时候却不会。一般的情况是,如果文章批评得比较严厉,就更有可能被屏蔽。一个例外是,我在2022年8月1日发了一篇题为“如何结束过度防疫”的文章,转发到微信上后,就动身到昆明开会。开了两天会,就自驾去云南其它地方游览。在路上我突然发现文章浏览量暴涨,最后在6万多点击量时被屏蔽了。这种流量在大陆中国不算多,100万+大概才会有大影响。不过对于这种批评当局防疫政策的文章,这种表现已经很不错了。

我对防疫的评论文章大致有几类。一类是对具体事件的批评和评论,如“不能以故意致死来‘防疫’”,“毒甚病毒”,“滥权是重罪”,,“为权利意识叫好”;一类是对当局防疫政策的批评,如“武汉抗疫中的计划与市场”,“为什么越界的行政行为会恶化疫情?”“在宪法框架下科学地防疫”和“三年教训,以直报怨”;一类是用模型对不同防疫模式的模拟和比较,对特定防疫模式下疫情的预测或展望,如“几种防疫模式的模拟比较”,“防疫型脱钩的模拟推演”,“从长程历史看过度防疫”,“对北京疫情的粗略估计”;一类是对一些地方当局借防疫压制宪法第35条的公民权利的批评,如“让信息跑过病毒”,“遮丑愈丑,自夸堪笑”,“防疫与宪法第35条”。有对防疫政策的建议,如“既要防疫,又要交易”,“抗击新冠的适宜目标是将基本传染数降到1以下”,“如何结束过度防疫?”还有一类比较特殊,就是对过度防疫感受的直接记述,如“核酸游记”,记录了我在北京防疫措施最为极端的时候出京自驾的经历。不过我在编辑中,是按时间顺序将文章排列,并不作如此分类。除了因为2021年1月开始我大病一场,约有大半年没有写作外,文章大致是随着情势和问题展开而分布的。有时有些类似事件重复出现,我就重发相关文章,并在前面写上“盛按”作简短评论。

在大陆中国,关于“三年防疫”的记述还是不少。最著名的莫过于方方的《封城日记》。还有众多人发出的图片,视频,微博,微信等等。在上海,还有人做了非正常死亡的统计。这些当然都是我们以后进行反思的宝贵资源。我的文章的不同之处在于,我习惯于做分析研究,并把这种习惯带到我的时评中来。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我的这些文章几乎都有“参考文献”。这一般是理论文章才有的。作为一个经济学家,我倾向于用经济学的理论,尤其是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问题,这也用于对防疫和疫情的分析当中。我尽量采用能够得到的数据,包括大陆中国的和国际上的。

在疫情之前若干年,我发展了一种空间经济学模型,叫作“十维空间经济学仿真模型”,由于我在思考中发现它同时可以用于模拟病毒和信息的传播,加上它原来就是以交易为基本单位的理论模型,它就可以同时将交易,防疫和信息传播放在一起进行模拟,得出一些预测或比较。事后看来,虽然这一模型还比较粗略,需要花时间进行改进,但在大体上表现得不错,给出大致正确的结论。

对于如三年防疫这样重大的历史事件,一个社会要有所记录和反映,包括对问题的揭露,对痛苦的记述,对失去亲人的悲伤,对错误的直观的批评,但是还不够。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对重大灾难的思考和分析,知道错在什么地方,以后如何避免。收录在这本《防疫政治经济学》中的文章,基本上是以这样的动机写作的。于是这些文章不仅在当时发挥了作用,而且作为历史文献也将有重要价值。更重要的,是这些文章所贯穿的价值原则或许会对未来产生影响。

在这些文章中,我强调,一个社会的最为综合的价值原则是宪法原则,任何时期的特定目标都不能违反这一原则。因为它包含兼顾社会整体的综合利益的考虑,为了实现某一时期的单一目标而违反宪法原则,可能会推进实现这一单一目标,却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我批评防疫当局采取违宪的手段去防疫,以防疫的名义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甚至为了表面上减少新冠肺炎的感染和死亡,不惜妨碍别的疾病的救治,造成大量非正常死亡,使得实际死亡人数不因防疫而降,反而上升。这一惨痛教训不能不为这个社会所记取。

那么,我的这些文章在当时起了什么作用?是否对过度防疫的最终结束产生了影响?答案是肯定的,但影响多大是不知道的。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做了这件事,我坚信它会产生影响,这就够了。这涉及到一种观念。有些人认为,自己说了也没用;或写了也会被删除或被屏蔽;或自己影响太小,不会对决策有丝毫影响;所以就不做。我是反对这种看法的。这种看法只是摆脱责任或掩饰怯懦的借口。一个社会,如果大家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寄托于一个从天而降的英雄,它是没有希望的;只有每个人认为自己有责任,不以善小而不为,众人的合力会推动这个社会前进。这也是那些先贤们所坚持的。印度教“行动喻伽”主张,弃绝欲望而不放弃行动;宋儒说,“唯知行义而已,命在其中。”都是在说,只问耕耘,不问收获。

况且,做出的事情绝不会没有作用,关键是作用的大小。作用尽管很小,如果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这种“惟知行义”的态度,众多人的微小努力会合成推进社会的强大力量。实际上,三年过度防疫的终结就是这样的合力所促成的。我坚信,这里面包括我的努力,也包括那些将问题和错误揭露和表达出来的人的努力——即使是最微小的声音。这本书,《防疫政治经济学》是这一努力的副产品,它将经受后人的审视;他们也许因此会放弃对这一代人的鄙视。

2024年1月24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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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 为权利意识叫好|盛洪

盛按:在摆脱过度防疫两周年之际,再发此文。(2024年11月27日)

盛按:最近电影《第二十条》大火。但其中“不专业的”情节受到了专业人士的批评。不过这不重要。张艺谋的功绩不在于给出正确答案,而在于提出问题。正是其不合法理之处更使人意识到这条宣示正当防卫权利的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没有被捍卫,遂被称为“僵尸条款”。长久以往,就严重泯灭了中华民众对侵害的反抗意志,削弱了反抗能力。正是对权利保护的严重缺乏,才使人们对权利本身格外敏感。这也许是这一电影激起如此多关注和讨论的原因。更一般地谈到权利,其实有更多比“第二十条”还惨的法律条款。一个信手拈来的例子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其中宣示的权利不仅没有被保护,反而经常被以司法的名义侵夺。例如朱玉珍女士因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而被判刑。因而《第二十条》的意义,不仅是激起对一种权利的关注,而且是对所有权利的关注。(2024年2月16日)

盛按:再发此文,以纪念摆脱过度防疫一周年。(2023年11月27日)

这些天不断有视频传来,北京有不少小区的居民质疑居委会封小区的合法性,要求拆除封锁小区的铁门或铁皮围档。有的小区居委会竟叫警察前来弹压,结果警察明智地要求居委会给出封锁小区文件,在没有文件的情况下他们拒绝听命于居委会。这些居民的行动不仅导致本小区的解封,而且产生了更大范围的效果。与其它小区居民的其它抗争形式,如打12345电话,向上至国务院下致区政府投诉一起,这导致了北京多个已经封控的小区提前解封。北京当局更及时提出“严禁采取硬质隔离硬质围挡措施,临时管控原则上不超24小时”的要求。这是一个好的征兆。说明北京的公民普遍意识到了自己的权利正在受到以“防疫”为名义的滥权的侵犯,并且身体力行捍卫自己的权利;他们的依法维权行为也迫使当局纠正自己的越权行为。

本来,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权利意识已经非常普及。只是自“疫情”以来,当局以“防疫”为名,逐渐侵削公民权利,并且利用模糊地带,混淆视听,实际上大大挤压了公民权利空间,直到极端的地步——半夜入户绑架高龄老人,撬门入户消杀,大规模长时间封控等,既非防疫所必需,又严重侵害公民权利。一个侵犯公民权利的诡计是,以“居委会”的名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封锁小区。大多数居民当然知道,居委会只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但是他们习惯性地假定居委会是听从政府的指令的,实际上居委会也是根据区、街道(乡镇)政府的指示行事,只不过以它自己的名义。于是居民们就默认这是一个政府要求。

而对于政府,中国有相信政府的传统,自唐宋以后一直到民国,正常情况下政府会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有一些官府侵犯民众权利,但不会出现政府系统性剥夺权利的情况,由此形成了民众相信政府的习惯。而在1949年以后,曾经有过一段时间政府出尔反尔严重侵犯公民权利,造成公众对政府的严重不信任。然而自1978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改原来的“无法无天”,通过修改《宪法》,建立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约束政府部门官员的行为,在几十年时间里重新树立了政府信用,致使大多数公民习惯于相信政府,相信它不会作出损害公民权利的事情,因而放松了对居委会侵权的警惕。然而上海封城的惨痛教训使人们觉醒了。在制造了饥饿、恐慌和数百上海居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上海当局竟以封小区的决定是以居委会的名义作出的,说长达两个多月的封城封市封小区是居民们“自愿的”。这是对自己罪责的无耻推卸,是对经历了封城痛苦和灾难的上海人的极大污辱,也提醒了人们,要警惕这种以“居委会”名义的侵权行为。

上海的封城灾难不仅不被当局认为是教训,反而成了经验。它这种卑鄙伎俩又为其它地方当局所仿效。它们是以中国民众不知法为何物,甚至不知道上海教训是什么为假设的。它们继续玩弄这种“居委会”骗局,以实行那个越来越实行不了的过度防疫措施,然后又不负法律责任。这是这些年在行政部门内部兴起的“无痕化”行政的一部分。所谓“无痕化”,就是既做了违反法律和宪法的事,又不留下痕迹,以逃脱追责。这样做很显然是事先知道它们做的事情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是为了完成上级命令,又必需得作。因而在这次“防疫”中,他们普遍的作法是掩去他们的姓名、身份、单位和指示来源,只要把上级口头的命令执行好了就行。

因而,我们经常看到警察或“志愿者”上门去绑架公民去方舱,戴着口罩或身着防护服遮着脸,让人无法看清,又不报自己的姓名身份,不出示执行任务的文件,单凭威胁一般就可以使居民就范,如遇个别敢于质疑或拒绝的,就利用“现场暴力优势”强制将人绑架走。一些“志愿者”在设立关卡限制居民出入,一些工人在小区和楼宇外面加装硬隔离,当受到居民质疑时,他们推说是上级或居委会让干的,再问他们具体是哪个人,他们又吱吱唔唔。总之他们的各种表现就是让居民在受到侵权时,又无法知道究竟是谁让干的,没法追究责任。这些“策略”一时得逞。有些居民不明不白地被强制带到方舱,无端失去自由和舒适的生活,却最终发现自己从来就是核酸阴性。更为灾难地,是一些贵阳居民被半夜转运外地,却在异地遭遇车祸;乌鲁木齐一小区居民被无端封在家里100多天,终有意外死于火灾。

然而这些伎俩不会长期有效。人们都是有正常智力的,政府行政部门假设人们都是傻子,是极端狂妄的想法。惨痛教训使人们修正一下自己盲目相信政府的习惯,对所有打着政府“防疫”旗号的来者都要质疑一下,也不能假设“居委会”决定是政府授意,即使是政府授意也要质疑是否符合法律和宪法,至少要符合国务院防控办的“20条”和“九不准”。在网上流传着一些普法的文章,如“你有权拒绝去方舱集中隔离的合法理由”,“居委会无权管控小区限制通行”,“居委会无权封小区!违反‘20条’精神,属于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警察可否随意检察乘客、路人的手机内容”,等等,给公众提供了针对过度防疫侵权的有效法律建议,以应对非法侵权。

最近我们看到了一些这样的视频或文字,例如,一个居民面对打上门来的几个身穿防护服的“警察”要求他们报出自己的姓名单位,出示他们执行任务的文件。这些人拒不出示,还反问“凭什么告诉你”,但他们由此就不敢动强,悻悻而去。据郭于华教授,她的小区被封以后,她发现居委会依据封小区 的文件只是一个区疾控中心的“建议”,遂向政府机构投诉,第二天该小区就解封了(郭于华,2022)。另一个视频显示,在一个社区,居民告诉被居委会叫来的警察,居委会只是一个民事法人,而不是行政法人,没有权力限制居民人身自由,对小区进行封控,警察恭敬地听着这些意见。还有一个视频显示,警察被居委会叫来去压制想出小区的居民,但警察问居委会要封小区的文件,当他听说没有文件时,就说,“我不能执行你没有文件的要求,限制居民的出行。”我们还看到了多个视频,居民自行拆掉封门的铁丝,走出小区;或在小区大门多次进出,挑战门卫对进门的限制。等等。

不仅在北京,在全国这种对非法封控提出质疑,并要求解封的声音越来越多。在一个音频中,一个成都居民给某街道办打电话,质疑本小区没有一例阳性,却遭封控的合法性,说这是违反国务院“九不准”的第一条,不应封锁低风险社区。尽管街道办的人员耍赖说出各种“理由”,如“这是经上级专家研判,有可能出现疫情”等,但该居民紧紧抓住这“违反‘九不准’”不放。然而这种理性的表达几乎不会有积极回应,甚至都不“考虑一下”,人们只能用别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意见。如在广州,就发生了较大规模的警民对抗。在“讲理”没用时,这也是一种争取权利的方式。在这之后,广州市政府突然宣布多项“优化”防控措施,全市约一半的区立即解除所有临时封控区。政府还宣布停止大规模的全员核酸检测(东方ONLINE,2022)。我们通过视频看到,一些广州市民放起了鞭炮。

权利意识的更进一步体现在对别人权利受到侵犯,并造成伤害的感同身受。越来越多的人明白一个道理,对别人权利的侵犯,就是对共同享有的权利的挑战,如果不对别人保卫权利的行为表示同情和声援,如果不对别人权利受到侵犯导致伤害表示哀伤和愤怒,就是在纵容滥用权力的侵权者,而如果这一侵权不受惩罚,或至少不受舆论谴责,难免会被当局视为正常,在别的地方重复这样的侵权行为,最终难免会侵犯到自己。因而,人们认识到,侵犯别人的权利就是侵犯自己的权利。当初武汉封城时,尽管有些恶性事件披露出来,但对封城的负面效果的关注和谴责还不太多。在上海封城以后,大量恶性事件被曝光,非正常死亡频现,引起大量关注,但谴责之声不够强烈。但此之后,人们都担心上海封城的灾难会降到自己的头上。这加剧了对别人被侵权的关注。

这次乌鲁木齐火灾事件激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愤怒,这不仅是对死难者的哀悼,而且是对同样的过度防疫会加于自己的恐惧。在多个城市出现了对死难者的悼念活动。如在乌鲁木齐,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在不少大学,人们为死难者举行悼念活动;人们不仅哀悼死难者,而且将矛头指向持续三年、且越来越严苛的极端防疫政策,要求停止核酸,全面解封。当然这种权利意识和维权行动还是初步的,还要有进一步的理解和发展。大多数居民反对的“防疫”手段还只是特别过分的,如用硬围档将小区封锁起来,而这只是第一步,在此之后,还有对进入小区要刷健康码的限制,每天核酸的要求,公共场所或机构需48小时核酸证明的变相强制要求,核酸阳性被强制集中隔离,等等,这些也是明显对人的权利的削弱。

再则,人们依据的还只是国务院防控机制的“20条”或“九不准”。然而,仅以这两个国务院文件作依据是不够的,甚至是部分承认行政滥权。本来,依据《宪法》,《传染病防治法》,或行政诸法,行政部门没有因有一核酸阳性者、甚或没有一例核酸阳性者就封控的权力。更何况居委会这样一个居民自治组织,它们的权力来源只能是居民。它们所作出的决定要经居民同意。所以它们封控小区的行为自动就是违法的,应被强制性地制止,相关人员还要承担罪责。而现在这种情形,要由国务院发布文件来纠正和禁止,本身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在法治社会,一旦出现行政部门限制公民权利的事情,公民可以立刻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决制止。当然如果行政部门预见到它本身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就不会采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这就起到了事先阻止侵权的作用。至于居委会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相当于一个公民侵犯另一个公民,被侵犯者可以直接拒绝或对抗,如果对抗不了,可以报警,请国家帮助制止。

然而,在现在的大陆中国,行政滥权如此猖獗,以致可以侵犯到公民家中,公民却没有手段制止或对抗,显然是不正常的。当行政侵权极端时,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构发布文件,对这些过头行为加以纠正减缓了侵权行为,但它蕴含的意思是这些下层行政机构或居委会的作法只是工作上做得过了头,还是在它们的权限范围之内。它们只有在国务院的命令下才能收敛,而公民却没有手段可以对抗或抵制。这首先是一种事后行为,即各级行政部门可以以“防疫”为名任意侵犯公民权利,而不需要任何法律授权或许可,只有当侵权后造成严重恶果,才会引起上级政府的重视,“20条”和“九不准”才得以出台。但这时侵害和灾难已经造成了。如上海封城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贵阳半夜转运的大巴事故,乌鲁木齐的火灾死难。

其次,这种作法是以行政权威替代立法权威,更强化了人们对宪法和法律的无视。而殊不知,疫情以来,那些过度防疫的措施也是由行政部门僭越立法权而强加于社会的。如将作为乙类传染病的新冠肺炎按“甲类管理”,就是对法律的公然违背;又如对核酸阳性者要集中隔离的要求,是于法无据的,即使按《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对甲类确诊病例也只是要求进行“单独隔离”;那些全面封锁城市、社区、市场、阻断交通物流的决定都是由各级行政机构违法做出的。如果人们视行政权威为高于立法权威的权威,行政机构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人们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得到对侵权稍许抑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却对行政滥权无任何还手之力。因而,大陆中国民众苏醒的权利意识还要超越行政权威,而求诸于宪法和法律。

实际上,如果宪法和法律得到尊重和实施,人们无需什么国务院“20条”或“九不准”。那些过度防疫的极端措施没有一项通得过《宪法》、《传染病防治法》和行政诸法的检验。只是现在大陆中国的现状是,对于行政违法公民还没有有效的手段加以抵制,没有违宪诉讼,宪法审查机制也没有成为大众认为可以使用的手段,行政诉讼经常不被受理或被枉法裁判,所以才更依赖较明智的行政决定。我们也承认,在现阶段,“20条”和“九不准”都有它们的积极意义。我只是强调,我们的民众如果能够认识到它们只是阶段性手段,只是通向法治的一个阶梯,最终我们还要通过对宪法和法律的强调,使行政机构敬畏宪法、遵循法律,我们才有可能更好地保卫我们的权利。一方面,我们可以第一时间就援引宪法和法律对抗侵权的行政滥权;一方面,我们依赖更坚实更权威的法的基础。

那么宪法和法律会不会是制定得倾向于当局,而不利于公民权利?这是行政部门经常以“执法”名义实则滥权给公民造成的错误印象。尽管有不少问题,1982年版宪法还是吸取了在之前的文革教训,设立了对权力的一定约束,并明确承诺保护公民权利,如农村土地权利(第10条),个人经济权利(第11条),私有财产权(第13条),法律面前平等(第33条),表达自由(第35条),信仰自由(第36页),人格尊严(第38条),住宅权(第39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0条),批评政府与官员的权利(第41条),妇女权利(第48条)等等。这些权利基本上构成了公民的权力结构。以八二宪法为基础,大陆中国在三十多年中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各种法律都基本上是保护公民权利的,而行政诸法也是依据宪法精神规定行政部门执法的正当程序,意在约束行政部门不要越位侵犯公民权利。因而大陆中国的公民大致可以信任宪法和法律。

要实行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就要对侵权的滥权者施以惩罚。不仅行政部门要撤回违宪违法的过度防疫措施,还要问责于违法的行政机构或“居委会”。当我看到上海当局说上海封城都是居民“自愿的”时候,我曾建议上海市民起诉那些封锁小区的“居委会”。因为如果它们不是执行政府的命令,而是自己做主封的小区,它们也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即在做出影响本小区居民权利的决定时,要经过居民的同意。这意味着要召开居民大会或至少是代表会议,才能做出决定。我猜测几乎全部的小区“居委会”在封锁小区时都没有通过这一程序。因而“居委会”擅自封锁小区就构成了犯罪。如果在封锁小区期间还发生了对居民的进一步损害,它们更应承担责任。如果“居委会”封小区确实得到了“上级”的指示,它们也可以在辩护中拿出证据,以将罪责直接指向真正的责任人。只有对已经的违法进行惩罚,才能建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避免以后的违法。

当然,在理论上,公民可以就各级行政部门以“防疫”为名侵犯权利的行为,如各地政府对市场的关闭,对物流的阻断,对通行的禁止所造成的侵权和损害,提起诉讼。上海其住宅受到非法侵入消杀、导致住宅权被侵犯、财产损失的居民可以以此诉当地防疫当局;贵阳因转运大巴失事死者的亲属可以诉贵阳防疫当局;乌鲁木齐火灾死难者亲属也可诉该地防疫当局;……一来要惩罚导致侵害的责任人,二来要求赔偿。当然这种诉讼现在看来比较困难。依我的经验,很有可能会被当地当局恐吓而不敢诉讼,或者即使提交了诉状也不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很难胜诉。然而,人们不应因这种种困难而退缩。即使没有打赢的希望,诉讼起码意味着,公民行使了自己的权利,问心无愧,至少为历史留下了一份记录。而广义地,这也为走向宪治法治做了一份小小的努力。

最后,我想纠正一个错误说法,这就是“中国传统上没有权利意识”。这是因为“权利”这个词是rights 一词翻译过来的,人们没有在传统中国找到这个词。其实传统中国有着不叫“权利”的权利。这就是习惯法中的规定。严格地说,权利就是行为规则,即“人们可以如此做”。当柏克说到英国人的权利时,说英国不是“天赋人权”,而是“人赋人权”。他说,“作为英国人的权利”就“是得自他们先人的祖产”(1999,第42页),即英国人此前一直享有的东西。中国人的传统权利也蕴藏在中国的习惯法中。各种权利虽没有统一的名称,中国习惯法却有一个统一的古称――礼,形容礼是公正恰当的词是“义”,义者,宜也,这与rights 一词的原义相近。所以我们可以借用柏克的说法,权利就是“以前从来就这么做”,如果不允许这么做,就是对权利的侵犯。例如传统中国的人从来就可以自由迁徙,从来就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当禁止他们这么做的时候,就是对他们“从来就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当然权利有时也会隐而不彰,这是在缺少对权利需求的时候。多年前我在芝加哥大学与科斯教授讨论问题时,他说“英国在工业化开始时并没有经过投票,也没有规定什么权利。在工业化结束时的人权状况与工业化开始时大不一样。”(盛洪,1996)意思大概是说,工业革命带来了更为频繁的社会交往,因交往而需要明确权利,所以权利意识就突显了。这加强了我的“交易先于产权”的想法。更为一般化,人们只有当交易、合作、争端或冲突时,才有弄清权利内容和边界的需求,权利意识也就彰显了。但在此之前,并不是没有权利。就如英国在中世纪一样,它藏身于习惯法之中。而在中国,有些权利,如土地产权,因可以自由交易而较彰显,明代政府还做过土地确权,编过《鱼鳞册》,一个农民熟知他能用土地做什么。中国的谏议制度是表达自由最敏感部分的传统,也是从来就有的。然而其它权利,如人身自由则没有受到过明显挑战,它仍藏身于习惯法中。

权利(rights)意识有时也可能受到权力(power)的压制。1949年以后,长达三十年的公有化、集体化,以及计划经济对传统的权利体系进行了彻底地摧毁,经历这一时期的人们的权利意识几致泯灭。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恢复产权制度的环境又使权利意识复活了。例如我在农村听到农民称他们各自的承包田为“我家的地”,直接看作拥有土地产权。亿万网民认为他们的发声是天经地义的,而删贴封号则是倒行逆施。这是他们“从来就有的”权利观念。在疫情以后,他们在疫情前“从来就有的”权利,如自由进出小区,自由出入公共场所,自由出入省市,自由出入国境,住宅权,财产权,隐私权,…… 受到了侵犯,而“防疫”借口都远不能与这些权利对抗。当权利没有受到权力的挑战时,还处于“潜龙”状态;过度防疫超越宪法和法律约束侵犯或限制这些“从来就有的”权利时,它们就会在人们意识中觉醒,就如“飞龙在天”。

如果说,权利意识在中国也是古已有之,它就不仅属于广大公众,也属于政府官员。在个人层面,他们的权利也如其他公民一样需要保护;作为官员,他们知道“俸禄民膏”,只有保护权利,权力才有资格存在。如果认为权力可以侵夺和压制权利,他们迟早要丢掉权力。他们中有些人也懂得,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他们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和最好方式。如果是这样,权利就可能获得更好的保护,权力也更有基础。如果滥权侵犯权利,就是在挖权力的根;如果当公民伸张自己的权利时,政府官员意识到自己滥权的不当,及时纠正错误,也就能避免权力的败坏。在这一波公民维权过程中,一些警察就显现出他们与公民在权利意识上的共识;在本文快写完时,又听说北京、天津、广州、江苏和四川等多地又部分取消了48小时核酸查验,尽管还不到位,也毕竟是个突破,这是对在此前20多个城市反过度防疫抗议的积极回应(弗林,2022),说明权利意识是枪炮也无法阻挡的利器,只要表达出来,就能攻入权力的堡垒,在那里回荡。

参考文献

柏克,《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1999 。

东方ONLINE,“广州爆发激烈警民冲突后 当局突宣布一半市区解封”,《东方ONLINE》,2022年12月1日。

郭于华,Diary of Lockdown(11.24-11.28),《云行云止》:“于华看社会”,2022年11月28日。

弗林,“中国多地放宽防控措施美国务卿:民众抗议产生效应”,rfi,2022年12月3日。

盛洪,“我与科斯”,《读书》,1996年第四、五期。

2022年12月5日于五木书斋,收录于《防疫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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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按:最近电影《第二十条》大火。但其中“不专业的”情节受到了专业人士的批评。不过这不重要。张艺谋的功绩不在于给出正确答案,而在于提出问题。正是其不合法理之处更使人意识到这条宣示正当防卫权利的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没有被捍卫,遂被称为“僵尸条款”。长久以往,就严重泯灭了中华民众对侵害的反抗意志,削弱了反抗能力。正是对权利保护的严重缺乏,才使人们对权利本身格外敏感。这也许是这一电影激起如此多关注和讨论的原因。更一般地谈到权利,其实有更多比“第二十条”还惨的法律条款。一个信手拈来的例子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其中宣示的权利不仅没有被保护,反而经常被以司法的名义侵夺。例如朱玉珍女士因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而被判刑。因而《第二十条》的意义,不仅是激起对一种权利的关注,而且是对所有权利的关注。(2024年2月16日)

盛按:再发此文,以纪念摆脱过度防疫一周年。(2023年11月27日)

这些天不断有视频传来,北京有不少小区的居民质疑居委会封小区的合法性,要求拆除封锁小区的铁门或铁皮围档。有的小区居委会竟叫警察前来弹压,结果警察明智地要求居委会给出封锁小区文件,在没有文件的情况下他们拒绝听命于居委会。这些居民的行动不仅导致本小区的解封,而且产生了更大范围的效果。与其它小区居民的其它抗争形式,如打12345电话,向上至国务院下致区政府投诉一起,这导致了北京多个已经封控的小区提前解封。北京当局更及时提出“严禁采取硬质隔离硬质围挡措施,临时管控原则上不超24小时”的要求。这是一个好的征兆。说明北京的公民普遍意识到了自己的权利正在受到以“防疫”为名义的滥权的侵犯,并且身体力行捍卫自己的权利;他们的依法维权行为也迫使当局纠正自己的越权行为。

本来,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权利意识已经非常普及。只是自“疫情”以来,当局以“防疫”为名,逐渐侵削公民权利,并且利用模糊地带,混淆视听,实际上大大挤压了公民权利空间,直到极端的地步——半夜入户绑架高龄老人,撬门入户消杀,大规模长时间封控等,既非防疫所必需,又严重侵害公民权利。一个侵犯公民权利的诡计是,以“居委会”的名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封锁小区。大多数居民当然知道,居委会只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但是他们习惯性地假定居委会是听从政府的指令的,实际上居委会也是根据区、街道(乡镇)政府的指示行事,只不过以它自己的名义。于是居民们就默认这是一个政府要求。

而对于政府,中国有相信政府的传统,自唐宋以后一直到民国,正常情况下政府会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有一些官府侵犯民众权利,但不会出现政府系统性剥夺权利的情况,由此形成了民众相信政府的习惯。而在1949年以后,曾经有过一段时间政府出尔反尔严重侵犯公民权利,造成公众对政府的严重不信任。然而自1978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改原来的“无法无天”,通过修改《宪法》,建立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约束政府部门官员的行为,在几十年时间里重新树立了政府信用,致使大多数公民习惯于相信政府,相信它不会作出损害公民权利的事情,因而放松了对居委会侵权的警惕。然而上海封城的惨痛教训使人们觉醒了。在制造了饥饿、恐慌和数百上海居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上海当局竟以封小区的决定是以居委会的名义作出的,说长达两个多月的封城封市封小区是居民们“自愿的”。这是对自己罪责的无耻推卸,是对经历了封城痛苦和灾难的上海人的极大污辱,也提醒了人们,要警惕这种以“居委会”名义的侵权行为。

上海的封城灾难不仅不被当局认为是教训,反而成了经验。它这种卑鄙伎俩又为其它地方当局所仿效。它们是以中国民众不知法为何物,甚至不知道上海教训是什么为假设的。它们继续玩弄这种“居委会”骗局,以实行那个越来越实行不了的过度防疫措施,然后又不负法律责任。这是这些年在行政部门内部兴起的“无痕化”行政的一部分。所谓“无痕化”,就是既做了违反法律和宪法的事,又不留下痕迹,以逃脱追责。这样做很显然是事先知道它们做的事情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是为了完成上级命令,又必需得作。因而在这次“防疫”中,他们普遍的作法是掩去他们的姓名、身份、单位和指示来源,只要把上级口头的命令执行好了就行。

因而,我们经常看到警察或“志愿者”上门去绑架公民去方舱,戴着口罩或身着防护服遮着脸,让人无法看清,又不报自己的姓名身份,不出示执行任务的文件,单凭威胁一般就可以使居民就范,如遇个别敢于质疑或拒绝的,就利用“现场暴力优势”强制将人绑架走。一些“志愿者”在设立关卡限制居民出入,一些工人在小区和楼宇外面加装硬隔离,当受到居民质疑时,他们推说是上级或居委会让干的,再问他们具体是哪个人,他们又吱吱唔唔。总之他们的各种表现就是让居民在受到侵权时,又无法知道究竟是谁让干的,没法追究责任。这些“策略”一时得逞。有些居民不明不白地被强制带到方舱,无端失去自由和舒适的生活,却最终发现自己从来就是核酸阴性。更为灾难地,是一些贵阳居民被半夜转运外地,却在异地遭遇车祸;乌鲁木齐一小区居民被无端封在家里100多天,终有意外死于火灾。

然而这些伎俩不会长期有效。人们都是有正常智力的,政府行政部门假设人们都是傻子,是极端狂妄的想法。惨痛教训使人们修正一下自己盲目相信政府的习惯,对所有打着政府“防疫”旗号的来者都要质疑一下,也不能假设“居委会”决定是政府授意,即使是政府授意也要质疑是否符合法律和宪法,至少要符合国务院防控办的“20条”和“九不准”。在网上流传着一些普法的文章,如“你有权拒绝去方舱集中隔离的合法理由”,“居委会无权管控小区限制通行”,“居委会无权封小区!违反‘20条’精神,属于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警察可否随意检察乘客、路人的手机内容”,等等,给公众提供了针对过度防疫侵权的有效法律建议,以应对非法侵权。

最近我们看到了一些这样的视频或文字,例如,一个居民面对打上门来的几个身穿防护服的“警察”要求他们报出自己的姓名单位,出示他们执行任务的文件。这些人拒不出示,还反问“凭什么告诉你”,但他们由此就不敢动强,悻悻而去。据郭于华教授,她的小区被封以后,她发现居委会依据封小区 的文件只是一个区疾控中心的“建议”,遂向政府机构投诉,第二天该小区就解封了(郭于华,2022)。另一个视频显示,在一个社区,居民告诉被居委会叫来的警察,居委会只是一个民事法人,而不是行政法人,没有权力限制居民人身自由,对小区进行封控,警察恭敬地听着这些意见。还有一个视频显示,警察被居委会叫来去压制想出小区的居民,但警察问居委会要封小区的文件,当他听说没有文件时,就说,“我不能执行你没有文件的要求,限制居民的出行。”我们还看到了多个视频,居民自行拆掉封门的铁丝,走出小区;或在小区大门多次进出,挑战门卫对进门的限制。等等。

不仅在北京,在全国这种对非法封控提出质疑,并要求解封的声音越来越多。在一个音频中,一个成都居民给某街道办打电话,质疑本小区没有一例阳性,却遭封控的合法性,说这是违反国务院“九不准”的第一条,不应封锁低风险社区。尽管街道办的人员耍赖说出各种“理由”,如“这是经上级专家研判,有可能出现疫情”等,但该居民紧紧抓住这“违反‘九不准’”不放。然而这种理性的表达几乎不会有积极回应,甚至都不“考虑一下”,人们只能用别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意见。如在广州,就发生了较大规模的警民对抗。在“讲理”没用时,这也是一种争取权利的方式。在这之后,广州市政府突然宣布多项“优化”防控措施,全市约一半的区立即解除所有临时封控区。政府还宣布停止大规模的全员核酸检测(东方ONLINE,2022)。我们通过视频看到,一些广州市民放起了鞭炮。

权利意识的更进一步体现在对别人权利受到侵犯,并造成伤害的感同身受。越来越多的人明白一个道理,对别人权利的侵犯,就是对共同享有的权利的挑战,如果不对别人保卫权利的行为表示同情和声援,如果不对别人权利受到侵犯导致伤害表示哀伤和愤怒,就是在纵容滥用权力的侵权者,而如果这一侵权不受惩罚,或至少不受舆论谴责,难免会被当局视为正常,在别的地方重复这样的侵权行为,最终难免会侵犯到自己。因而,人们认识到,侵犯别人的权利就是侵犯自己的权利。当初武汉封城时,尽管有些恶性事件披露出来,但对封城的负面效果的关注和谴责还不太多。在上海封城以后,大量恶性事件被曝光,非正常死亡频现,引起大量关注,但谴责之声不够强烈。但此之后,人们都担心上海封城的灾难会降到自己的头上。这加剧了对别人被侵权的关注。

这次乌鲁木齐火灾事件激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愤怒,这不仅是对死难者的哀悼,而且是对同样的过度防疫会加于自己的恐惧。在多个城市出现了对死难者的悼念活动。如在乌鲁木齐,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在不少大学,人们为死难者举行悼念活动;人们不仅哀悼死难者,而且将矛头指向持续三年、且越来越严苛的极端防疫政策,要求停止核酸,全面解封。当然这种权利意识和维权行动还是初步的,还要有进一步的理解和发展。大多数居民反对的“防疫”手段还只是特别过分的,如用硬围档将小区封锁起来,而这只是第一步,在此之后,还有对进入小区要刷健康码的限制,每天核酸的要求,公共场所或机构需48小时核酸证明的变相强制要求,核酸阳性被强制集中隔离,等等,这些也是明显对人的权利的削弱。

再则,人们依据的还只是国务院防控机制的“20条”或“九不准”。然而,仅以这两个国务院文件作依据是不够的,甚至是部分承认行政滥权。本来,依据《宪法》,《传染病防治法》,或行政诸法,行政部门没有因有一核酸阳性者、甚或没有一例核酸阳性者就封控的权力。更何况居委会这样一个居民自治组织,它们的权力来源只能是居民。它们所作出的决定要经居民同意。所以它们封控小区的行为自动就是违法的,应被强制性地制止,相关人员还要承担罪责。而现在这种情形,要由国务院发布文件来纠正和禁止,本身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在法治社会,一旦出现行政部门限制公民权利的事情,公民可以立刻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决制止。当然如果行政部门预见到它本身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就不会采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这就起到了事先阻止侵权的作用。至于居委会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相当于一个公民侵犯另一个公民,被侵犯者可以直接拒绝或对抗,如果对抗不了,可以报警,请国家帮助制止。

然而,在现在的大陆中国,行政滥权如此猖獗,以致可以侵犯到公民家中,公民却没有手段制止或对抗,显然是不正常的。当行政侵权极端时,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构发布文件,对这些过头行为加以纠正减缓了侵权行为,但它蕴含的意思是这些下层行政机构或居委会的作法只是工作上做得过了头,还是在它们的权限范围之内。它们只有在国务院的命令下才能收敛,而公民却没有手段可以对抗或抵制。这首先是一种事后行为,即各级行政部门可以以“防疫”为名任意侵犯公民权利,而不需要任何法律授权或许可,只有当侵权后造成严重恶果,才会引起上级政府的重视,“20条”和“九不准”才得以出台。但这时侵害和灾难已经造成了。如上海封城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贵阳半夜转运的大巴事故,乌鲁木齐的火灾死难。

其次,这种作法是以行政权威替代立法权威,更强化了人们对宪法和法律的无视。而殊不知,疫情以来,那些过度防疫的措施也是由行政部门僭越立法权而强加于社会的。如将作为乙类传染病的新冠肺炎按“甲类管理”,就是对法律的公然违背;又如对核酸阳性者要集中隔离的要求,是于法无据的,即使按《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对甲类确诊病例也只是要求进行“单独隔离”;那些全面封锁城市、社区、市场、阻断交通物流的决定都是由各级行政机构违法做出的。如果人们视行政权威为高于立法权威的权威,行政机构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人们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得到对侵权稍许抑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却对行政滥权无任何还手之力。因而,大陆中国民众苏醒的权利意识还要超越行政权威,而求诸于宪法和法律。

实际上,如果宪法和法律得到尊重和实施,人们无需什么国务院“20条”或“九不准”。那些过度防疫的极端措施没有一项通得过《宪法》、《传染病防治法》和行政诸法的检验。只是现在大陆中国的现状是,对于行政违法公民还没有有效的手段加以抵制,没有违宪诉讼,宪法审查机制也没有成为大众认为可以使用的手段,行政诉讼经常不被受理或被枉法裁判,所以才更依赖较明智的行政决定。我们也承认,在现阶段,“20条”和“九不准”都有它们的积极意义。我只是强调,我们的民众如果能够认识到它们只是阶段性手段,只是通向法治的一个阶梯,最终我们还要通过对宪法和法律的强调,使行政机构敬畏宪法、遵循法律,我们才有可能更好地保卫我们的权利。一方面,我们可以第一时间就援引宪法和法律对抗侵权的行政滥权;一方面,我们依赖更坚实更权威的法的基础。

那么宪法和法律会不会是制定得倾向于当局,而不利于公民权利?这是行政部门经常以“执法”名义实则滥权给公民造成的错误印象。尽管有不少问题,1982年版宪法还是吸取了在之前的文革教训,设立了对权力的一定约束,并明确承诺保护公民权利,如农村土地权利(第10条),个人经济权利(第11条),私有财产权(第13条),法律面前平等(第33条),表达自由(第35条),信仰自由(第36页),人格尊严(第38条),住宅权(第39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0条),批评政府与官员的权利(第41条),妇女权利(第48条)等等。这些权利基本上构成了公民的权力结构。以八二宪法为基础,大陆中国在三十多年中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各种法律都基本上是保护公民权利的,而行政诸法也是依据宪法精神规定行政部门执法的正当程序,意在约束行政部门不要越位侵犯公民权利。因而大陆中国的公民大致可以信任宪法和法律。

要实行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就要对侵权的滥权者施以惩罚。不仅行政部门要撤回违宪违法的过度防疫措施,还要问责于违法的行政机构或“居委会”。当我看到上海当局说上海封城都是居民“自愿的”时候,我曾建议上海市民起诉那些封锁小区的“居委会”。因为如果它们不是执行政府的命令,而是自己做主封的小区,它们也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即在做出影响本小区居民权利的决定时,要经过居民的同意。这意味着要召开居民大会或至少是代表会议,才能做出决定。我猜测几乎全部的小区“居委会”在封锁小区时都没有通过这一程序。因而“居委会”擅自封锁小区就构成了犯罪。如果在封锁小区期间还发生了对居民的进一步损害,它们更应承担责任。如果“居委会”封小区确实得到了“上级”的指示,它们也可以在辩护中拿出证据,以将罪责直接指向真正的责任人。只有对已经的违法进行惩罚,才能建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避免以后的违法。

当然,在理论上,公民可以就各级行政部门以“防疫”为名侵犯权利的行为,如各地政府对市场的关闭,对物流的阻断,对通行的禁止所造成的侵权和损害,提起诉讼。上海其住宅受到非法侵入消杀、导致住宅权被侵犯、财产损失的居民可以以此诉当地防疫当局;贵阳因转运大巴失事死者的亲属可以诉贵阳防疫当局;乌鲁木齐火灾死难者亲属也可诉该地防疫当局;……一来要惩罚导致侵害的责任人,二来要求赔偿。当然这种诉讼现在看来比较困难。依我的经验,很有可能会被当地当局恐吓而不敢诉讼,或者即使提交了诉状也不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很难胜诉。然而,人们不应因这种种困难而退缩。即使没有打赢的希望,诉讼起码意味着,公民行使了自己的权利,问心无愧,至少为历史留下了一份记录。而广义地,这也为走向宪治法治做了一份小小的努力。

最后,我想纠正一个错误说法,这就是“中国传统上没有权利意识”。这是因为“权利”这个词是rights 一词翻译过来的,人们没有在传统中国找到这个词。其实传统中国有着不叫“权利”的权利。这就是习惯法中的规定。严格地说,权利就是行为规则,即“人们可以如此做”。当柏克说到英国人的权利时,说英国不是“天赋人权”,而是“人赋人权”。他说,“作为英国人的权利”就“是得自他们先人的祖产”(1999,第42页),即英国人此前一直享有的东西。中国人的传统权利也蕴藏在中国的习惯法中。各种权利虽没有统一的名称,中国习惯法却有一个统一的古称――礼,形容礼是公正恰当的词是“义”,义者,宜也,这与rights 一词的原义相近。所以我们可以借用柏克的说法,权利就是“以前从来就这么做”,如果不允许这么做,就是对权利的侵犯。例如传统中国的人从来就可以自由迁徙,从来就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当禁止他们这么做的时候,就是对他们“从来就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当然权利有时也会隐而不彰,这是在缺少对权利需求的时候。多年前我在芝加哥大学与科斯教授讨论问题时,他说“英国在工业化开始时并没有经过投票,也没有规定什么权利。在工业化结束时的人权状况与工业化开始时大不一样。”(盛洪,1996)意思大概是说,工业革命带来了更为频繁的社会交往,因交往而需要明确权利,所以权利意识就突显了。这加强了我的“交易先于产权”的想法。更为一般化,人们只有当交易、合作、争端或冲突时,才有弄清权利内容和边界的需求,权利意识也就彰显了。但在此之前,并不是没有权利。就如英国在中世纪一样,它藏身于习惯法之中。而在中国,有些权利,如土地产权,因可以自由交易而较彰显,明代政府还做过土地确权,编过《鱼鳞册》,一个农民熟知他能用土地做什么。中国的谏议制度是表达自由最敏感部分的传统,也是从来就有的。然而其它权利,如人身自由则没有受到过明显挑战,它仍藏身于习惯法中。

权利(rights)意识有时也可能受到权力(power)的压制。1949年以后,长达三十年的公有化、集体化,以及计划经济对传统的权利体系进行了彻底地摧毁,经历这一时期的人们的权利意识几致泯灭。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恢复产权制度的环境又使权利意识复活了。例如我在农村听到农民称他们各自的承包田为“我家的地”,直接看作拥有土地产权。亿万网民认为他们的发声是天经地义的,而删贴封号则是倒行逆施。这是他们“从来就有的”权利观念。在疫情以后,他们在疫情前“从来就有的”权利,如自由进出小区,自由出入公共场所,自由出入省市,自由出入国境,住宅权,财产权,隐私权,…… 受到了侵犯,而“防疫”借口都远不能与这些权利对抗。当权利没有受到权力的挑战时,还处于“潜龙”状态;过度防疫超越宪法和法律约束侵犯或限制这些“从来就有的”权利时,它们就会在人们意识中觉醒,就如“飞龙在天”。

如果说,权利意识在中国也是古已有之,它就不仅属于广大公众,也属于政府官员。在个人层面,他们的权利也如其他公民一样需要保护;作为官员,他们知道“俸禄民膏”,只有保护权利,权力才有资格存在。如果认为权力可以侵夺和压制权利,他们迟早要丢掉权力。他们中有些人也懂得,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他们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和最好方式。如果是这样,权利就可能获得更好的保护,权力也更有基础。如果滥权侵犯权利,就是在挖权力的根;如果当公民伸张自己的权利时,政府官员意识到自己滥权的不当,及时纠正错误,也就能避免权力的败坏。在这一波公民维权过程中,一些警察就显现出他们与公民在权利意识上的共识;在本文快写完时,又听说北京、天津、广州、江苏和四川等多地又部分取消了48小时核酸查验,尽管还不到位,也毕竟是个突破,这是对在此前20多个城市反过度防疫抗议的积极回应(弗林,2022),说明权利意识是枪炮也无法阻挡的利器,只要表达出来,就能攻入权力的堡垒,在那里回荡。

参考文献

柏克,《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1999 。

东方ONLINE,“广州爆发激烈警民冲突后 当局突宣布一半市区解封”,《东方ONLINE》,2022年12月1日。

郭于华,Diary of Lockdown(11.24-11.28),《云行云止》:“于华看社会”,2022年11月28日。

弗林,“中国多地放宽防控措施美国务卿:民众抗议产生效应”,rfi,2022年12月3日。

盛洪,“我与科斯”,《读书》,1996年第四、五期。

2022年12月5日于五木书斋,收录于《防疫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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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冠】让信息跑过病毒|盛洪

盛按:纪念李文亮医生以身殉职四周年,再发此文。(2024年2月6日)

盛按:最近看到“国家发改委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及,禁止“非公”机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真替它感到尴尬。首先它是一个没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没有资格对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事务进行干预;其次它向它欲侵犯其权利的对象征求意见,真是荒唐得令人瞠目;再次,它所欲达到的目的,对这个社会是严重侵害。它似乎不知道大饥荒和文革时所谓“公有”的传媒封锁真相和制造谎言的历史,忘掉了前年“公有”传媒封杀新冠病毒的信息,并训诫李文亮等几位私人信息披露者;无视一些所谓“公有”传媒伪造瑞士专家,歪曲外国领导人言论的劣行;就在刚刚,在河南和山西的雨灾时,真正丰富的信息不是来自所谓“公有”传媒,而是来自民众的自媒体。中国自古就有“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之说,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表达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有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侵夺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就是颠覆这一古今中外最有价值的原则,企图掩盖错误、压制批评,甚至对统治者也没好处,更是将社会置于万马齐喑、谎言充斥的境地。再发此文。(2021年11月13日)

盛按: 一年前,由于信息没有跑过病毒,致使武汉封城。现在病毒变着样儿又在反攻。人类仍在防守。如果信息还跑不过病毒,与病毒的战斗恐怕很难赢。不过我们也涌现出李文亮等践行表达自由的英雄,他们的勇气和精神鼓励着我们”让信息跑过病毒”。

在这场与新冠病毒肺炎的抗争中,有两个主要角色。一个是病毒,一个是信息。巧合的是,这两种看来不同的东西有一个共同之处,这就是都具有传播性。一个描述病毒传播的模型——SIR模型,也可以用来描述信息传播。S代表尚未感染人群,I代表感染人群,R代表康复且免疫人群。这个模型就是通过描述这三者比率的变动来预测疾病传染趋势。它也可以用来研究计算机病毒,这与信息传播很相近。从信息角度,这三个人群也可以是“未知信息人群”,“转发信息人群”和“不转信息人群”。因而两者的传播态势可以用这同一模型来预测。这场抗争究竟谁能赢,取决于到底是信息传播得快,还是病毒传播得快。

相对于信息,病毒有些优势。首先是,只有当病毒出现和传播,并且显现严重病情时,引人警惕的信息才会产生;信息滞后于病毒,并且经常会滞后很长时间。然而信息也有优势。病毒的传播靠生物体,只有生物体移动并与其他生物体接触才能传播;即使坐上飞机,从中国到美国也需要10多个小时。而通过互联网,信息在瞬间就可能传播到世界另一端。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信息应该跑得过病毒。这是人类能够有效战胜病毒的重要因素。一旦信息快于病毒,人们就能迅速地知道病毒的基本特征,如感染率,病死率,康复率,以及传染方式,如是否人传人等,就能在病毒还没到来之前做好准备,就能采取恰当的手段(如隔离)减少传染,最后消灭病毒。

图1 SIR模型示例

说明:这里采用了现成的SIR模型(matlab)。其中纵坐标代表人群比率(<0<1),横坐标代表时间(天)。感染率(λ)=0.8,康复率(μ)=0.2。看纵轴,感染人群比率的最高点约为0.4,对应的横轴时间约为第9天。

我在这里采用一个简单的SIR病毒传播模型,做一个示意性的解释;其中的数据并非真实数据。这里有两个重要参数,在病毒模型中叫感染率(λ)和康复率(μ);在信息模型中叫“转发率”(λ)和“不转率”(μ)。两者传播速度的快慢,关键取决于病毒感染率和信息转发率孰大孰小。谁大谁就快。在病毒传播模型中,值得关注的是感染人群比率,它在纵坐标上的数值就是感染人群占总人口的比率,它在横轴上的数值代表时间(天)。在正常情况下,信息比病毒跑得快。可以假定信息转发率是病毒感染率的2倍。在图1 和图2的横轴上,病毒传染达到最高点的时间是9天,而信息达到最高点的时间是4天,显然信息快于病毒。转发信息人群的比率最高点是0.6,而病毒感染人群的最高点是0.4,这说明信息覆盖的人群要大于病毒感染的人群。这有利于民众提前预防,从而在病毒发展的更早时间内把它控制住。

图2 信息传播模型

说明:此模型与上一模型一样,只是把病毒改成了信息。将感染率(λ)改成“转发率(λ)”,把康复率(μ)改成“不转率(μ)”。因信息比病毒传播得快,所以把λ的值从0.8提高为1.6,μ不变,仍等于0.2。看横轴,转发信息人群比率最高点约为0.6,时间约为第4天,比病毒快5天。而在这时,感染人群比率约为0.2,比第9天少一半(见图1)。

好在人类早就知道信息的自由表达和流动的重要性。中国《宪法》与大多数其它国家的宪法一样,都有一个重要原则,这就是第35条的“表达自由”原则。这一原则凝结了人类几千年文明史利弊得失的经验教训,具有综合性,其基本道理就是让众多与分散的信息如实且及时地表达,以使他人和社会获得真实信息,也使专家能够以充分的信息分析事态并提出建议,以准确应对相关的问题。当然,也包括传染病的信息。坚持这一原则,就是在维护社会应对各方面问题的有效和灵活的机制。然而,如果不遵循自由表达的原则,就会带来问题甚至灾难。这就是对信息正常的传播加以干预,减慢了信息传播速度,减少了有价值的信息量,让信息在速度竞争中输给病毒。

例如,据黄朝林教授等在《柳叶刀》发表的文章称,新冠肺炎最早的病例发生日期是12月1日,而不是后来说的12月8日。这第一病例没有海鲜市场接触史。至10日,在最初4个病例中,有3个人没有海鲜市场接触史,说明有着很强的“人传人”性质。而在文章分析的共41个病例(截止1月2日)中有34%的人没有海鲜市场接触史。这又增加了“人传人”的证据。这是更有效抗击新冠肺炎的第一个机会。如果这样的信息不只是在一个半月后,即1月24日在《柳叶刀》上发表,且只作为学术论文;而是在第一时间被发布出来,或至少让钟南山、王广发等权威专家获悉,将会大大提前采取防止“人传人”的措施。在这时,由于武汉市政府人为地压住这些信息,且又认识不到这些信息的重要价值,致使信息传播落后于病毒。

图3 确诊新冠肺炎病人接触海鲜市场情况

数据来源:Chaolin Huang et al., Clinical features of patients infected with 2019 novel coronavirus in Wuhan, China,The Lancet, January 24, 2020。

第二个机会是在12月30日,八个医生分别发布了有关新冠肺炎的信息,武汉政府竟以“造谣”的罪名拘留或训诫这八名市民。其中一名医生李文亮依据他所在医院其它科室的情况,于12月30日在微信大学同学群里发帖说“确诊了7例SARS”,但很快在31日就被院方谈话并受到警方“训诫”。后来1月7日他所在科室也收治了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很快家属受到了传染,他自己也受到了传染。这是在大约1月10日。不仅如此,武汉警方还公开宣称“依法进行了处理”,央视很快进行了报道,这就不仅只减少了八名市民的信息,而是80名甚至800名市民的信息,他们会因惧怕被“依法处理”,即使有病情也不敢公开说出来,这就影响了信息的正常发布,使社会获得的信息严重少于真实的信息量,也就不能为专家预测模型提供更多的经验数据。如果武汉政府不是忙着封锁消息,而是对他们发布的信息做进一步调查,不难得出“人传人”的结论。也比后来采取措施的时间早23天。

第三个机会是,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专家王广发12月31日到武汉考察,他认为疫情“可防可控”,直到他自己回京后也得了新冠肺炎,才能确定是“人传人”。钟南山于1月19日到武汉考察,他于20日接受央视采访时说,广东出现了本地病例,自己没有去武汉,但家人去过武汉,由此推断出“人传人”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位权威专家都是依据自身或本地经验做出“人传人”的判断,尽管他们都在近期去过武汉,但并没有利用来自武汉官方的相关信息来做判断。当这两位专家在得出“人传人”的结论时,并没有用什么高级设备或高深理论。只要有家属或医生感染且无海鲜市场(或武汉)接触史,就可以作出判断。而1月11日已有7名武汉医生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新冠肺炎‘人传人’已月余 中疾控回应论文争议”,《财新网》,2020年1月30日》)。不能不说,这是武汉市政府贻误的第三个机会。信息被阻滞,但病毒没有停住脚步。

直到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第一则通报中称“未见明显人传人”。武汉市长周先旺在解释“为什么1月19日还要举办万家宴”时说,“是基于之前我们对这一次疫情传播是对人与人之间有限性传播的这个判断”。这说明这时他自己对新冠肺炎的传染特性仍然毫无了解。直到钟南山确认可以“人传人”以后,他才意识到问题严重。而钟南山是在1月20日在中央电视台公开说出这一判断。他作为武汉市长,新冠病毒肺炎发源地的市长,竟与我们这些局外人同步知道这一疾病是“人传人”的!在这一个多月,他封锁信息以后究竟作了什么?如果把抗击新冠肺炎看作一场战争,武汉市长就相当于前敌指挥,而他掌握的“敌情”竟与千里之外的人一样。他称职吗?他能打赢吗?他们压制信息发表和流动的作法,也导致他们自己严重的决策错误。如果从12月8日算起,到2020年1月22日采取措施,一共45天。假定感染率为1.3,理论上可感染134107人。这难道不是非常严重的贻误战机吗?

图4 压制信息传播的结果

图例:与上图同。

说明:因压制信息传播,我们将转发率(λ)调低为0.6,将不转率(μ)调高为0.4。结果是,信息传播高峰在第13天,转发信息人群比率为0.08。这意味着信息传播比病毒慢4天,且转发人群比率大大低于信息正常传播的数值(0.6)。这意味着,感染病毒的人比知情的人还多,他们与携带病毒者相处却不知防范。

图5 压制信息传播从而疏于防范的结果

图例:与图1同。

说明:由于信息比病毒慢4天,致使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感染人群比信息正常流动时多20个百分点。

看来在外部信息因打压残缺不全的情况下,内部信息也并没有用来为政府对策提供指导。因而武汉政府压制新冠肺炎的作法并不是什么为了“维护稳定”,而只是他们近年来的习惯作法。这就是对他们认为本地的负面信息的本能的压制。为什么如此呢,除了保住官位与仕途似乎没有更好的解释。他们更关心的,不是本地民众的健康,也不是这一疾病一旦传染,会给全国甚至世界带来严重损失。这种压制信息传播的行为上行下效,以致某地一个对县医院的批评者都会被警察拘留。并且在以往,他们压制“负面信息”,包括强拆伤害民众的信息,“城市治理”伤害小商小贩的信息,有关各种工作失误和各种事故的信息,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批评,以及非洲猪瘟疫情,等等,似乎屡屡得手,都已成为习惯。多年来,他们的这些作法虽然产生了严重的负面结果,但由于他们还有滥用公权力的能力阻止上访等信息外流的手段,基本上“消灭”了批评的信息。这次他们这样做,只不过是一贯如此。

其实这并不是武汉政府的“专利”,而是全国很多地方政府的普遍作法。即使武汉政府惩戒八名说出真相的人已遭到了大多数民众的愤慨和批判,我们仍然看到不少地方政府继续以“造谣”为罪名抓捕或威胁民众。如在温州,宁波,金华,重庆,秦皇岛,廊坊,衡水,邢台,承德和天津等地,都出现了对所谓“造谣”者的行政拘留。尽管其中一些所谓“谣言”确有不实之词,但这不足以对“造谣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对付谣言首先有很多非政府的、非强制的方法,如阅读者本身对消息来源可靠性的判断,再者可以用真相反驳谣言,如政府通过及时发表消息消弭谣言的影响等。况且大多数所谓“谣言”其实是真相。反过来,“把有说成无”或“把多说成少”也是谣言,甚至比“把无说成有”更可怕。如果真是为了社会利益,则应对两种谣言一视同仁。而各地警方的迅速出手,说明许多地方政府还没有改掉压制网络言论的恶习,这阻碍我们获得有关疫情的准确信息。

既然中国《宪法》已经规定“表达自由”原则,压制网络信息传播就是违宪,这些政府官员为什么还敢违宪呢?这是因为近些年来,有些人利用我国《网络安全法》的漏洞,曲解“网络安全”的含义,利用手中暂时不受有效制约的公权力,为一已之私压制批评。《网络安全法》正确地指出,“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第12条)但该法也有些缺陷,如没有明确重申《宪法》第35条“表达自由”是主导该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明确定义网络管理的行政部门,没有规定司法部门对网络违法争议的裁决,以致有些管理部门集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于一身,在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滥用网络行政权。如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警察部门竟以在微信私人空间的议论为由拘捕公民。这些作法在实际上否定了《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在新冠肺炎时期出现的压制信息披露也就不过是众多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一种表现而已。

然而,这次有所不同,对病毒是不能封号或截访的。从后来外国报告新冠肺炎病例开始,人们就不仅怀疑武汉政府,而且怀疑整个中国的信息了。泰国1月13日报告了第一例新冠肺炎,日本16日,韩国20日,21日美国和澳大利亚都确诊了第一例新冠肺炎,……。这使人们怀疑,中国的其它城市与武汉的交往更为密切,竟没有相应的通报。直到1月20日,北京和深圳才首次报告了新冠肺炎疫情;21日中国卫健委才首次报告了包括上海、广东、四川、云南等省市的新冠肺炎疫情。这种报告明显是在外国报告的压力下才发表,但有很长的时滞,给外国人以错误信息,也误导中国专家对这一疾病性状的判断。这说明,压制信息披露、瞒报和迟报在中国是一个系统性错误,并且仍然在起着负面作用。

实际上,压制信息披露,封锁疫情消息,不仅误导了民众,也误导了政府自己。这即包括武汉政府,也包括中央政府。如果武汉政府消灭了大量散在民间的疫情信息,也压住武汉政府自己掌握的医院信息,并且并不认为这些信息有什么重要价值,竟连最可简单判断的“人传人”性质都没有及时掌握,中央政府如果只靠武汉及湖北政府的渠道获得信息,则也不可能知道真实情况。当海外疫情信息及时披露,并反衬出中国内地的信息不实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会猛遭一击。既然政府自己掌握的信息有扭曲之处,政府就会怀疑自己原来的判断,而又不知道真实情况如何,就会惊惶失措,做出过度反应。例如,如果不知道传染方式是什么,如是否空气传染,飞沫传染,或接触传染;如果病例数据不真实充分,就不能估计出接近准确的感染率,就无法估计武汉居民携带病毒的比率,就只能怀疑所有的武汉人都有可能是带毒者,就只能采取“封城”,这是一个代价高昂的措施。

在市场经济高度成熟的今天,民众的日常生计和生活都离不开交易。交易为生产带来市场需求,交易本身也创造价值。2019年武汉GDP约为1.5万亿。如果封城两个月,将会损失2500亿元GDP;扩大到湖北省,2019年GDP约为 45828万亿,因不知武汉周边城市疫情到底有多严重,而封了除了神家架以外湖北省全境,如果封两个月,则会损失7638亿元GDP。如果除湖北之外全国因新冠肺炎爆发而限制旅行两个月,假定在此期间减少生产和交易20%,则约损失31501亿元,加上湖北的损失,约为GDP的4个百分点。在我国经济本来已呈下降趋势之时,这无疑是雪上加霜。而要交易就要人与人接触,就有可能传染病毒,就会有人生病,甚至死亡。然而,如果经济因此而严重下滑,许多民众也会面临收入下降以至失业,不少家庭会出现财务灾难,甚至还会死人。这不是可以不加考虑,只用“革职”所能抵偿的。

武汉政府封锁疫情信息,扭曲自己的决策,其突然性又给民众带来更大的冲击。由于大家已经知道,武汉政府把说出真相称为“造谣”,那么它告诉民众的话就更可能不是真相,所以不得不作最坏的想象。这必然造成恐慌。由于武汉政府压制了信息的发布,也不认真研究它所能掌握的信息,它与全国公众同步知道新冠肺炎是“人传人”的,它也不能提供更进一步的传染方式的细节,甚至还有“没有征兆也传染”的说法,人们因而也不能从个体特征上判断是否受到感染,从而只能从居住地来划分人群,以致武汉人甚至湖北人都实际上受到了歧视。有些地区将武汉人视为病毒,有些地区禁止武汉人入住酒店,有些地区将武汉人当贼抓,有的地区把回乡武汉人的家门封上,更有一群人拒绝与武汉人同坐一架飞机。还有不少县乡村庄封路封村,还有地方强制人们带口罩,不带就推出地铁,等等。就是在武汉,政府完全没有准备,但封城和禁止城内交通的命令却很突然,也没有考虑到医护人员的交通需求,以及市民正常的物资与服务需求。

所有这些错误决策、民众损失和社会乱象都来源于对自由表达的压制。如果不对这种违反宪法侵犯公民自由表达权利的行为加以整肃,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就依然是扭曲的,今天这场抗击新冠肺炎的战争就很难取胜,或者依靠病毒周期和病人自愈最终勉强收场,也是一个时间过长、损失惨重的战争。实际上直到现在,压制和封锁网络自由表达的行为还屡屡出现。除前述拘留发布消息者的行为外,一个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删帖或封号。笔者参考的几篇有价值的文章,如“到底是谁耽误了武汉?就是你们几个”,“武汉 8 个‘造谣者’终于有一个现身了”等在微信公号上被删除或屏蔽。一些医生在网上发布信息或求救,被警方威胁不许再发布。有些病人因医院称没有试剂盒而不能确诊;有些病人已被确诊,但由于床位不够不被收治;有些人病死在家里或死在医院,用另一个名称,如“重症肺炎”来说明死因。这些似乎是用来减少新冠肺炎病例及死亡数量的机巧。但最重要的是那些被拒绝治疗、被迫回家或流浪在外而不被计入统计数字的病人,他们自生自灭,并继续传染别人,却在公众的视野之外,也在防疫体系之外。为了阻止信息的传播,不惜让病毒传播。

因而,真正要战胜新冠病毒,就要让信息跑在病毒前面。这要求信息的真实性,也要求信息的及时性。而及时性就是时间上的真实性。记得2003年战胜非典,主要是因为当时我国政府对新闻的控制因两件事情而有所放开。一是3月份出现的孙志刚事件。一个大学生在广州收容所里被打死,激起社会舆论的严厉抨击,国务院迅速取消了收容谴送制度,官民互动取得了一个良性结果。一个就是非典。钟南山、蒋永彦等专家突破舆论管制,说出非典真相,政府及时调整自己,北京市长孟学农和卫生部长张文康因隐瞒疫情而引咎辞职。这不仅是这两人应得的惩戒,也警示了其他官员,为推动舆论空间的放开,尤其是自然灾害、疾病和生产事故的自由报导开创了先例。非典也是在这样一种舆论环境下得以克服。

这被当时称为“胡温新政”。这一放开舆论空间的趋势在那十年逐渐展开。然而在近些年来,舆论空间被大大压缩,自主传媒已经消失,互联网上的自媒体也被严格控制。不少行政部门无视宪法和相关法律公然监视微信群。而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国家安全,而是为了消除对他们错误的揭露和批评。对于批评,他们“创造性地”将“寻衅滋事罪”用于网络;对于真相的揭露,他们惯用的手法就是指为“谣言”。八名“造谣者”之一的李文亮医生后来描述,在他发布消息的第二天半夜,他就被传唤到武汉市卫健委;其后又有多次被医院监察科谈话和派出所警察训诫,说他发布的真实信息是“不实言论”。这种作法既“高效”又猖狂,完全颠倒了“谣言”的定义。对比武汉市政府在认识新冠肺炎“人传人”性质和采取措施时的拖沓,压制信息发布却可谓“神速”。这多像病毒的帮凶。

因此,若要打赢这场防疫之战,就必须让信息自由发布和流动,让它跑过病毒。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重申和落实《宪法》第35条和相关法律。然而问题是,为什么落实不了?这些年不少政府行政部门都在公然压制信息自由,又将信息扭曲为错误的数据,用以欺上瞒下。这本是公开的秘密,也已积弊多年。他们的目的,就是掩盖自己的错误甚至罪行。一场火灾事故,一个交通事故,一场传染病,他们都本能地低报数字,以躲过相应的惩罚。例如国务院规定,对于重大火灾事故要对当地政府追究刑事责任,而“重大火灾”被定义为死亡30人以上,当地政府官员就有倾向于少报死亡人数。而从政府结构来看,由于缺少真正的选举,法院独立审判得不到保障,民众对行政部门的约束很小,官员们只是对上级负责。而上级对下级的评价,一般只能靠下级提供的数据。所以下级官员们一定会在各种事故出现时尽量隐瞒。他们用“造谣”的罪名让民众闭嘴,不仅是要欺骗社会,也在欺骗他们的上级。

因而,若想让信息比病毒跑得快,就要清除所有这些打着“国家安全”幌子压制真相和批评的行为。一个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对政府行政部门滥用公权力违反《宪法》第35条的行为加以惩罚。上述以压制自由表达、隐瞒数据而逃避责任和惩罚的行为,只有当对这种压制和隐瞒行为的惩罚明显重于他们所想逃避的法律惩罚,才有可能消除这种现象。实际上,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已有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第66条第1款),要予以行政处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最高法院在道义上支持了武汉八个“造谣者”,但问题不是给他们平反,而是要追究诬蔑他们“造谣”,且目的是为了“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人。法律就在这儿摆着。隐瞒和谎报的前提是压制其它信息源。将真相说成是“谣言”的作法才真正是造谣,且构成“隐瞒、谎报、缓报”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于对八名披露真相人的打压,造成疫情信息的灭失和迟滞,使得武汉大量人群疏于防护,致使染病甚至死亡,更将病毒传染到全中国以致世界,后果已“严重”得远远超出立法者的想象上限。公诉吧!

2020年1月31日于五木书斋

2020年1月31日首发于《金时中文》

【横议】防疫与宪法第35条(+按)|盛洪

盛按:过度防疫管制突然取消引起了医药资源挤兑,被指责为民众的“不理性”和防疫当局准备不足。其实两者都不是。在最后仓促放弃之前,防疫当局根本就没有准备放开。为了配合“动态清零”,防疫当局控制大陆中国的信息供给,压制不同意见,致使民众处于一种非中立的信息环境之中,获得的是夸张的、扭曲的信息,造成对奥密克戎的恐惧,而一旦改变政策,再翻过来说在短期内不能奏效。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的理性选择就是挤兑医药资源。因而这仍是过度防疫的恶果。根本的错误是防疫当局对宪法第35条的违反。自由表达是保证信息环境中立性的重要宪法原则。信息中立是一个社会民众和政府据以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条件。给民众灌输有利于政策取向的信息,只是一种机巧,常会顾此失彼。遵循宪法才是大智慧。(2022年12月18日)

盛按:最近看到成都当局将警告“封城”将至的网民“热带雨林”拘留,随后就实施了“原则居家”,引起舆论谴责。看来违法的不是“热带雨林”,他没有“造谣”,“造成市民恐慌情绪”的也不是他。市民们只因为他的提醒而担心遭致上海的下场去抢购,其原因是成都当局以“防疫”为名而与民众为敌,企图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让民众措手不及。成都当局的同类上海等地当局已经做出的违宪违法行为,就是成都民众做出决策的参考。“热带雨林”的文字酷似成都当局的会议记录,这或是真实的纪录泄露出来,是成都当局自己的问题;或者是“热带雨林”自己猜测模拟,只应承认他猜对了,他发布出来是他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成都当局在“辟谣”以后马上就宣布了“原则居家”,只给了居民几小时的购买时间,而“热带雨林”的警告给居民们多了两天的缓冲时间。两种心理一正一邪对比鲜明。成都当局拘留“热带雨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只是对宪法第35条的违背,也加重了其与人民为敌的突然袭击式的“防疫”带来的损害。成都当局这种践踏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为应该惩罚。(2022年9月5日)

盛按:看到上海当局致上海民众的“感谢信”。“感谢”这两个字在这里极为讽刺。是“感谢”上海民众承受了它所强加的所有侵犯、伤害和死亡?我能感受到上海人的愤怒和鄙夷。昨天有两篇文章批评上海当局推脱罪责和要求它道歉的文章,很快就被删除。没有违反宪法第35条的“金刚钻”,怎么敢将它的强制侵害说成上海人“自愿”的呢? 这一事实说明,上海解封不是清零胜利,而是上海人民的反滥权的胜利。我在本文说过,靠删帖才能实行的政策就是一个失败的政策。我再次劝告上海当局,“要学会在宪法第35条下执政。勇于面对自己的错误,拿出一个公共机构的诚意来,停止对《上海防疫逝者名单》及相关批评的封杀,坦率承认这些人的死亡有自己的责任,真诚地向死者家属和上海人民道歉,并选择适当日子为他们举行公祭。”(2022年6月1日)

最近有很多对过度防疫的批评,现在估且不论。只说一条,也足以说明过度防疫是错的。这就是,过度防疫必然与侵犯表达自由联系在一起。两年前武汉封城,作家方方写了《封城日记》,在我看来很是温和的,却遭到官方的打压和攻击。还有若干报道武汉真相的民间人士,也受到禁言或拘捕。前些日子西安封城,也出现一些诉说真相,呼吁改进的声音,却也被删贴或压制了。我对此曾著文“遮丑愈丑,自夸堪笑”予以批评,说“压制揭露丑闻的行为比丑闻本身更丑陋”。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由《宪法》第35条明确陈述。宪法权利,就是基础性的权利,凝结着古今中外、兴衰得失的血泪教训,不是任何借口能够加以限制或否定,当然“防疫”也不例外。

表达自由不仅是公民个人的天赋权利,从认识论角度看,也是形成最佳公共决策的最好原则。一个社会是由众多个人组成的,公共决策的好坏依赖于赞成这一决策人数的多寡;最好的公共决策是全体公民一致同意的决策;当然在实际上,为了降低投票成本,采取多数原则和代议制。若要知道同意某一决策的人数多少,首先是要他们表达出来。在立法阶段通过投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通过听证,在日常通过言论。如果限制表达自由,公民的意愿得不到充分表达,也就无法制定充分吸纳大多数人意见的公共决策。防疫政策也是一种公共决策,它应是在公众意见充分表达,全面真实地了解防疫的成本和收益基础上,依据科学的研究与分析作出。如果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防疫政策就没有依据并出现偏差,带来重大社会损失。

侵犯表达自由的行为在现在的上海就要加个“更”字。我写过的两篇讨论上海疫情的文章,“不能以故意致死来‘防疫’”和“‘清零’迷误”所参考的文章,都在很短时间内就被删除。尤其是那个《上海防疫逝者名单》,记录了上海因过度防疫而非正常死亡者的姓名和死亡原因,但被上海当局追杀,屡贴屡删,上海民众仍然接力放到网上,至今已有累计180位以上的逝者记录。其中9人跳楼,4人因氧气断供,4人因透析设备不够,12人心脏病未及时救治,4人脑溢血;……本来,一个普通的政府,应该为因它的不当措施导致非正常死亡而道歉,而哀悼,然而上海当局竟丝毫没有歉意和悔意,却想让人们忘掉有这些人死去。它的直接动机是掩盖错误,但这不仅直接触犯了《宪法》第35条,而且是对死者的极大侮辱。肉体死了,难道也要名字死吗?

应当说,这些恶性事件是因为侵犯自由表达助长而成。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地方政府都将监视公民言论、压制自由表达视为常规工作,而这是违反《宪法》和《警察法》的。有关民企产权受到侵犯,居民房屋被非法强拆,妇女被绑架强奸,孩子因打疫苗致残,凡是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想申诉、抱怨、批评,就遭到删贴,或受到警察“训诫”,甚至遭到拘捕,因而地方政府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受到庇护,得不到纠正,反而越发恶劣。上海也并没有比其它地方好多少。其实在两年前,就有警察半夜两点强制一老人离家隔离,老人被折腾得当场脑溢血,后来不治身亡。其子在社交平台多次发布信息均被删帖(《上海疫情逝者名单》,2022,第109号)。上海政府及警方已习惯于此,只不过这次范围涉及整个上海,才引人关注。

删掉这些死者的信息,压制各种批评意见,就等于表明一个态度,即拒不承认错误,拒不改正错误。于是已经出现的恶性事件并不能使上海当局有所收敛。当周盛妮护士因核酸限制贻误救治而失去生命以后,上海当局遭到了很多批评,我也著文指出,“关闭急诊”“就等于故意致人死地,无异于亲手杀人”(2022)。这样的道理,上海当局不会不知道。但尽管上海当局表态“不能一关了之”,在那之后,仍有16人因核酸等“防疫”障碍延误救治而死亡(《上海疫情逝者名单》,2022),这更是“故意致死”。他们可以半夜三更将垂危老人从家里绑出,却不能在收治急诊病人方面雷厉风行,显然只是敷衍。因而侵犯表达自由权利就意味着坚持“防疫”恶政。这种“防疫”与侵犯自由表达联系在一起,就必定是错的。

侵犯表达自由,删除和压制求救声音、死者信息和批评意见,就是拒绝社会反馈。而一个好的防疫政策应该是在吸取社会中各方面信息,听取各种专家意见之后,综合提炼而成;并且在实施过程不断地随着参数变化和实施结果而作出调整。没有社会的反馈,不可能有正确的政策。对于每一个普通人来说,他或她最清楚,生命危险来自何方,是眼前的基础病,还是新冠;是在家里,还是在方舱对他身体更有利;尤其是一些老人,当他们判断离家隔离会更容易伤害生命时,他们的拒绝是合理信息的反馈。而这种信息对于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来说也是宝贵的,假如他们真的是为了保护生命,尊重这些个人的判断就会带来社会的生命损失最小化。而无视这些来自具体个体的反馈,必然会带来更大的生命损失。社会防疫的最佳状态,是政府与民众博弈的均衡,而不是政府强制实施它认为“正确”的东西。

而我们看到的官方宣传,只讲“新冠疫情”,不讲其他生命损失,仿佛它的全部任务就是消灭新冠病毒。当他们说“生命至上”时,似乎此“生命”与上述的“上海防疫逝者”无关。从官方的语气可以听出,仿佛上海民众发出的求救声音,他们因亲人逝去而发出的悲鸣,各界贤达对防疫的请愿和建议,都像没有发生过。这不仅仅是态度傲慢的问题,而且是在阻断正确制定决策的条件。这就是把防疫单一目标放在“压倒一切”的位置上,对正常社会反馈机制的破坏。不把这180个非新冠逝者看作是这种过度防疫导致的错误,也就不用纠正或调整已有的政策措施,并且还报复式地走向极端。例如官方负责人说要“四应四尽”,“不打折扣,没有例外”,就比以前更加严苛了,高龄、重病都不“例外”。4月18日以后,由于这些“政策变化”,原来还可以在家隔离的94岁老人突然在半夜被破门绑走(圣地呀GO,2022),一位73岁偏瘫老人在被强制转运时猝死(陆火Media,2022)。

官方更不关心这些非新冠逝者是怎样死的。他们不是正常的死亡,而是在极度痛苦、绝望和焦虑下的死亡。由于上海停产氧气,4万名用户的氧气瓶断供。在一个养老院中“有三个老人很明确是因为氧气跟不上,慢慢地死去。”“手指、脚趾慢慢发黑,呼吸频率加快,最后死掉了。”(《上海防疫逝者》,第151号)周盛妮护士与另一位老人是因哮喘病死亡,死前呼吸困难也应带来极大痛苦。而且在老人因阳性将其离家隔离,在没有家人在身边的情况下去世,又是一大临终的痛苦。另一个应该注意的,是精神上的重创。过度防疫的天天骚扰、步步紧逼,给人们带来精神上的折磨;更有“执行不过夜”,半夜强行将人从家里绑走;用铁网将楼宇“硬隔离”,禁止市场供给导致饥饿,都在带来恐怖气氛,等等,九人因而自杀是这种状态的极端结果。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看待逝者名单,它包含了死亡前的更多痛苦。

看来,官方不是不知道过度防疫的问题,只是它不想知道。有一个视频显示,一个市民向前来视察的领导喊话,反映物资供应的问题,结果他被警察抓走。这是最直观的官方切断市民与政府之间信息沟通的例子。这在传统中国都是“阻塞言路”之罪。这直接说明了官方以为消灭了抱怨和批评的声音,就消灭了它的错误。它用于证明它的过度防疫是“正确”的理由,不是是否充分吸纳了信息和意见,而是是否出自领导之口。我看到一篇文章以傲慢的口气指责张文宏,说“医生别以为自己是市委书记”,好象市委书记就自动地比别人高明。其实,我们无法证明,官就比民聪明,大官就比小官聪明。当我们说“政治领导人更重要”时,是说他能借助于充分集合和吸纳社会上各种信息的机制——其中就有“自由表达”原则——进行决策(盛洪,2017)。而该作者的逻辑是,由权力背书的就是“正确”。

在另一方面,官方又以其在位便利,利用官方宣传机器指责民间的抱怨声音,并拿出“阶级斗争”的大帽子政治化对过度防疫的批评,并把防疫的模式之别上升为大国博弈。更有一篇题为“醒醒上海,这是在战争”的文章更明白地将这次“防疫”比拟为战争(冷如,2022)。这显然解构了官方“生命至上”的防疫动机宣告,原来“动态清零”的理由说不通时还可以说是“假借防疫的战时体制测试”。这更为荒唐。首先废弃市场、代之以行政体系的结果不用测试,人类千百年的经验教训早就告诉了我们,成熟的经济学证明了无数次,难道非要用大量生命、健康和物质损失再来证明一遍吗?再者,如果为了战时体制测试就不惜伤害大量民众,导致数百人的非正常死亡,那个准备中的战争也就不是为了保卫生命和权利而战,因而就不是一个正义的战争。也不应为这样的战争去做准备。

该文还故作惊讶地指责上海,“在疫情两年多的时间,上海居然还没有一套成熟的战时供给体系”(冷如,2022)。好象该文作者不知道中国计划经济的历史,实行了30多年,“居然”饿死了几千万人,直到文革结束大多数人还挣扎在温饱边缘。这样自不量力的计划经济一旦实行,就必然是效率低下、破绽百出,行政体系要做到市场的万分之一,也只能顾头不顾腚。在大陆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计委只能制定400多种产品的计划,还经常短缺或过剩,而今天仅京东的商品就有4020万种(2014年)。根本不在一个数量级上。这是哲学上的不可能。这是因为,市场是成千上万的人分散地表达他们意愿的机制,通过竞争或参照,价格逐渐收敛为均衡价格,这个价格体系再指导人们的行为,让他们进行简单计算即可(盛洪,2020)。因而市场也是一种自由表达的机制。而计划经济或“战时体制”就是一个阻断自由表达,由自称“超天才”的人代替民众的表达的机制。

至于是否将防疫模式看成是与制度、文明或“国本”有关的竞争,更是得不出肯定的结论。如果没有自由表达,众多个人信息就无从得知,从而不能集合和融贯为好的防疫政策,却会为被人为操纵的假信息蒙骗,最终归于失败。更一般地,文明也好,制度也好,国本也好,表达自由就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昌盛的文明是万马齐喑的。相反,表达自由才是社会繁荣、国家强盛的根本性原则。由于表达自由,不同思想的竞争才形成思想市场,创新思想才会层出不穷;个人意愿充分表达,才会为公共选择提供民意和信息依据;众多个人意愿被吸纳进公共决策,政府才能获得民众支持的力量,才会形成政治上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这样的社会才会具有创新、公正和团结的特质,才真正有力量。而压制表达自由则会窒息创新,亵渎公正,涣散人心。用压制言论的规则去与表达自由原则竞争,孰能不败?

“国本论”又和“战争论”互相帮衬,暗示着和平的“竞争”终有一战。近来当局把防疫比作战争,用了很多战争语汇来形容防疫,比如说“总攻”。这样的词用在病毒身上显得很夸张。而一旦夸张,就失去其严肃性。然而这是借攻病毒来攻人。好象一说战争,“人”就没有了,他们的权利也就没有了,只剩下看不见的病毒,就可以对人动手了。将那些本来还在家隔离的体弱老人绑架出去,过度防疫致使延误、设备不够、病床不足而导致的死亡,也就合法化了。原来“总攻”的对象是人,按当局的语气,这些人只是病毒载体,而不是人,所以为了消灭病毒,他们的损失和痛苦就是“最小成本”,对他们发出的信息可以一删了之,置之不理。防疫的战争性质就体现在对这些人的残酷上,“总攻”一词难道不是道明它是把他们当作敌人吗?对于针对自己的“战争”,民众为什么要拥护呢?

“领导”的“正确”来源于通畅而充分的信息,来源于根据社会反馈的纠错能力,而不来源于对错误的坚持。我曾说过,人难免犯错误,但坚持错误,不纠正错误,则是绝对的错误。如果事实已经说明某一政策是错误的,坚持错误只能使错误更大,更难以掩饰,并不能证明“领导”高明。而纵观古今,不是“一贯正确”,而是“勇于承认错误”,“知错就改”才是领导最可贵的品质。《左传》云,“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文过饰非,一个国家会突然崩塌;而勇担责任,才会使文明崛起。有“罪己”的精神就不怕表达自由。我很理解官员们希望有一个值得夸耀的“防疫胜利”。但我说只有在宪法第35条下的胜利才值得夸耀。因为第一,遵循宪法第35条的防疫比无视它的防疫要难得多;第二,如果压制表达自由,压制批评,怎么知道别人的称赞是真的呢?

因此,我建议上海当局要学会在宪法第35条下执政。勇于面对自己的错误,拿出一个公共机构的诚意来,停止对《上海防疫逝者名单》及相关批评的封杀,坦率承认这些人的死亡有自己的责任,真诚地向死者家属和上海人民道歉,并选择适当日子为他们举行公祭。现在做可能还来得及。

参考文献

冷如,“醒醒上海,这是在战争”,《民生文化》,2022年4月18日。

陆火Media,“73岁偏瘫老人转运途中死亡:还要让多少生命成为‘最小的成本’?”《腾讯新闻》,2022年4月22 日。

圣地呀GO,“94岁的阿婆、93岁的教授夫妇、92岁的瘫痪夫妇…都被拉去了方舱”,微信公号《圣地呀GO》,2022年4月20日

盛洪,“不能以故意致死来‘防疫’”,《盛洪教授》,2022年3月31日。

盛洪,“领导是一种制度”,《FT中文网》和《中评网》同步首发,2017年9月26日。

盛洪,“武汉抗疫的计划与市场”,《盛洪教授》,2020年3月23日。

2022年4月25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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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经济学] 对北京疫情的粗略估计|盛洪

如果把我周边的人看作随机抽样,北京的受感染且有症状的人已达44%。而根据北京防疫当局的数据,无症状感染者已经为零。所以我们暂时假定感染者约44%。当然虽然样本分布反映总体分布,但由于样本太少,还是有些偏差。更准确地,我用《十维空间公共卫生模型》(注)作了一下模拟,假定R0为9.5,代际间隔2.83,得出在第10天感染人群比率约为35%。如果从12月5日开始算起,今天正好10天。到第15天,即5天以后,感染人群比率将超过100%。在此之后不会再有增长,在此后7天以后,疫情开始退潮。

注:这是从《十维空间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仿真模型》发展而来。关于前者,请参看几种防疫模式的模拟比较(+按)

2022年12月15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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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野] 核酸游记|盛洪

我喜欢旅行,尤其喜欢自驾游。中短程就直接开车出去,远程就下飞机租个车。我在正常的时代一年大约自驾六、七次,其中一两次在境外,四、五次在国内。2018年底以后,我的出境受到了干扰。每当无法出境旅行时,我的替代方案就是在国内旅行。如2019年春节期间,我去美国亚利桑那的行程受到了阻碍,我就转为到山东自驾。当年7月,我们原本要去俄罗斯旅行,却因突然变故无法出行,改为去甘肃南部自驾。

不过自2020年疫情开始,情况又进一步恶化了。有若干个月多个地区封控,无法出行。以后疫情减轻了一些,虽然乘坐飞机或火车有被传染的危险,但我们觉得自驾游还是比较安全的,我们可以只到中程距离的地方去。五月份去了趟陕西榆林;八月份去了辽宁锦州,但由于突刮台风,住了一天就返回了。十一前几天去了趟山西阳城,十一月底去了趟安徽亳州。那时虽然也在防疫,其控制手段远没有今天严苛。入住酒店好象并不繁琐,只需要健康码。也不用担心去了会遇到什么不测的“防疫”措施,所以动身之前无需询问防疫情况。

2021年年初,我得了场大病,到八、九月份才缓过来,我又筹划出去自驾。这时各地的“防疫”措施已经变得更为繁琐,我得在选择目的地时考虑这些问题。打电话询问了几个地方酒店的入住要求,我排除了要求48小时核酸证明的地方,最后选择了山西临汾。山西是一个古迹保存较多、较好的地方,去一趟很值得。我们十一之前驾车去了临汾。入住酒店已经要求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了。好在只要没有异常,还算方便。临汾地区有小西天,双林寺,尧陵,东岳庙等高水平的名胜古迹。也有一些上古遗迹,如帝尧曾到访过的康庄,村民不知帝尧来访,仍唱着“帝力于我何有哉”的《击壤歌》;还有纪念辅佐尧的司法祖师皋陶的祠堂。这个地方也临近黄河壶口大瀑布。可惜山西这边关闭了这个景区,但发现陕西那边还可以进入景区,只需通过一座大桥。打电话陕西12345,对方说需要48小时核酸证明,只得作罢。回京时路经阳泉,入住酒店也比较方便。

到了2022年,所谓“防疫”更加变本加厉、层层加码了。北京当局以各种借口要求市民“非必要不出京”。在所谓的会议前后,更是收紧出京限制。尤其是到了五月以后,当局要求公共场所都要出示72小时核酸证明,更是将全体市民推到长期变相强制核酸的境地。各地不断传来突然封城封区的消息,如上海,广州,海南,深圳,西安,郑州,新疆,西藏等地,让人觉得有不测的危险会随时发生,外地去的旅客会莫名其妙地被隔离在酒店或者条件更差的方舱,长时间不能回家。许多地方收紧进入措施,或者外地来的一律不让进入;或者非高中风险社区、但其所在县(市)有一两个高中风险社区的人,到了该地也要隔离三天。虽然后来国务院防控机制的“九不准”要求不许随意扩大防控范围,但很多地方仍坚持自己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人都会尽量避免出去旅游。

我一直拖到七月份实在忍受不了了,决定出行。我首先选择了科尔沁草原。这个地方一来人口密度较低,几乎没有病例,一来也是我心仪已久的地方。我订完酒店后给酒店打电话,确认一下入住要求。第一次那个接电话的女士当知道我住在北京昌平,立刻说要隔离三天。显然她还坚持着那个过度严苛的规定。我一生气决定不去了,把房子退了。第二天,我还不甘心,又给通辽12345打电话,通过这里转到通辽疾控中心。接电话的人倒是很理性,说“高中风险地区”是指“社区”并非“行政区”。我告诉他说某酒店非说是“行政区”,他说酒店怎么能决定呢。我回头又给酒店打电话,这次是一个语气缓和的男士,不再坚持什么隔离三天,说只要有48小时核酸证明,只要能进通辽,就能入住酒店。

我打算在到达通辽之前在库伦停一站,于是订了库伦的酒店。打电话确认入住要求时,对方听说我来自北京昌平,又说要隔离三天。我跟他说了市里疾控办明确了“高中风险地区”是“社区”而非“行政区”,他还是不听,还骄傲地说他这是“为了库伦人民的健康安全”。我只得取消在库伦的酒店。这使我们自驾少了中途停站的选择,更为辛苦一些。

就在我们准备出发的前一天晚上,我太太突然说不想去了,原因是她很焦虑,恐怕出去以后可能突然被隔离或其它什么不测。我只好说如果她不愿意去,我们就不去。但我没有退掉酒店。第二天早上醒来,她又说可以去了。看来睡了一觉,心情放松了一些;或许是做好了碰到“防疫”意外的思想准备。于是我们出发了。在到通辽的高速路出口之前,我们还一直很忐忑,觉得会是什么样的关卡。没想到ETC出口刷了卡就直接出去了。到了酒店,也只需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确实如对方后来承诺的,“只要能进通辽,就能住酒店”。总体来讲,以前的焦虑只是虚惊一场。在通辽的几天,到景点只是要察看健康码,对核酸没有要求。回北京之前做了一次核酸。在进京的时候,似乎没有查,只是刷了一下身份证就过去了。大概身份证上有核酸的信息。

后来又受邀到昆明参加8月初的“第11届宗教哲学塈自由儒学论坛”,觉得这是又一个出游的机会,于是积极准备。好在到昆明以后头三天的住宿由组织方安排,并告诉我们应该事先做好哪些准备工作。我们按照要求下载了“云南健康码”和“昆明健康宝”小程序,并填写好信息。并在出发前一天做了核酸检测。这次是乘飞机去。由于“防疫”,首都机场人不太多,办登机比较顺利。由于三年多没有坐飞机了,有点生疏。事先在《携程》上无法办理选座,也无法办理登机。结果在机场自动柜员机办登机时已经没有靠过道的座位了。另外是由于自助办理的行李托运,在之前将电池和充电器一起装进箱子,离开后被后续的安全人员检查出来并“移除”。这又是一个疏忽。

飞机在昆明降落后,被要求在出口处做一次落地核酸,这显然是不承认外省市做的核酸证明。好在排队时间不长。到租车公司取到车,就一路顺利到了饭店。饭店似乎是要求出示“云南健康码”。这都准备好了。开了两天会,颇有收获。想到会后要到建水游览,是否要事先做一下核酸,于是就给建水的酒店打电话,询问核酸的要求,对方说只需要“两码”,于是就免去了这次核酸麻烦。去建水游览了文庙,双龙桥,还有团山,第二天就去看哈尼梯田。结果一路上降雨不断,进入口时还有人要求我们在网上买票,我们觉得应到需要出示票的地方再买。到了重要的观景区,如老虎嘴观景台却因“防疫”关闭,另外一个著名的观景区又太远了,在雨天去似乎太辛苦了,结果只在近处拍了一些梯田的照片,然后调头去蒙自。

到蒙自时赶上红河州博物馆开放时间的尾巴,匆匆进去,但没有多少有价值的展品。不过楼还是盖得挺漂亮。住的酒店临近南湖景区,风景还是不错。与在建水一样,酒店只要求出示“两码”。蒙自没有什么著名景点,只是去了旧海关,却还不开放。之后我们做了准备返京的核酸检测。离开蒙自,我们去了位于泸西县的阿庐古洞,然后回到昆明,在滇池湖畔的酒店入住。第二天在滇池边上的公园游玩,并游览了官渡古镇后,准备参观云南省博物馆,结果到时预约已经满了,没有名额了。于是就到机场还车,吃过饭就准备登机。有48小时以内的核酸证明。一切正常。这次恢复了点经验,事先在《中国国航》APP上选了座位。飞回北京。下飞机时,没人检查,大概是昆明登机时已经严格检查了,信息也传到北京机场。到机场相关机构要回电池,就登出租回家了。

快到十一,我又蠢蠢欲动。经过权衡,决定到烟台。我做好了自驾计划,并订好了酒店,准备在十一前几天去,9月30日回来。打电话给酒店,说高中风险地区不能去,其它地区要求48小时核酸证明。这当然没问题。又问一下烟台12345,说下高速要做落地核酸,这可以接受。又说建议在到烟台后的三天内不要到公共场所去。我说旅游者先要三天不出去,还让人来不让了?对方忙说这只是“建议”。准备停当,在准备出发的前一天,我太太又说不想去了,看来还是一种“出门焦虑”,这是在这种过度防疫且政府行为不测的情况下的焦虑。我说那就十一以后去吧。我们定在10月7日出发,这次太太很配合,将行李箱都装好了。就在出发的前一天,我突然看到网上有人说,他的所有离京的朋友都弹窗了,看来这是为了达到非防疫目的而滥用健康宝的举动。这时如果离京将可能面临弹窗的危险,于是果断决定不去了。

等到什么会开完以后,我又做了一次策划。这次不能去烟台了,因为这个季节在海边有点冷了。我拿出以前就做好的“许昌郑州自驾计划”,上网看了这两个地区的“疫情”和防疫要求,发现郑州严苛得多,要求24小时核酸证明,这简直就是不让人来。许昌要求是48小时,并且许昌的“疫情”也比较少,只有一个县在几天前有一例确诊。于是决定不在郑州住,而住在许昌。但可以到郑州一带游览。不过在《美团》上一查,发现郑州的景点多不开放,于是取消了郑州城区及附近的游览安排。但从北京到许昌车程有8~9小时,我们一般都要找一个中间点,既休息一下,又游览一个景点。我选择了邯郸。上网看了邯郸的“疫情”信息,也比较“干净”,只有一个县有几例阳性。于是决定去时到附近的广府古城游览,回来在邯郸住一个晚上。

许昌“疫情”图

邯郸“疫情”图

我们准备于10月27日出发。但在出发前,我发现北京当局又收紧了进京政策,说凡是在14日内有一例以上感染者的县呆过,就“严格限制进京”。这显然又把风险地区解释为“行政区”。我只得把原计划要去的许昌鄢陵县的景点去掉,那个县好象几天前有一例。27日,我们按时出发。高速路上似乎只有我们一辆车。这次我还增加了一点风险,这就是自十一以后,我的手机上的流量经常不稳定,有时会显示“信号弱”,不能扫码。这又增加了不确定性。到了邯郸,在下高速路口时,先被要求扫码,我扫了半天都扫不出来,好在我太太扫出来了,守卡人员扣住我们的身份证,就让我们到旁边的核酸检测点去测核酸。到了那里又要求扫码,我还是扫不出来,心里很是不安。幸亏似乎他们的政策是一车上的人可以有一个人扫出来即可,于是给我们两张票,到守卡人员那里换回身份证,做了核酸和抗原才算过去了。

到了广府古城,这是一个不收门票的古城,乘了一辆旅游车进去参观了一两个景点,又在城外照了几张相,就离去继续赶路。到了许昌下高速时,也是被要求做核酸和抗原检测。这次又要求扫码,大概是“许昌核酸检测”小程序,由于一路上我的手机流量都不好,所以这次我担心扫不出来,心里暗暗祈祷,如果过不了这一关,整个行程全都得泡汤,甚至晚上都不能住在许昌。结果似乎是奇迹,这次居然能扫出来,就这样做完了检测,等抗原有了结果,就放我们进去了。心想也许是核酸检测点那里有WIFI,手机自动接上了?到了酒店,要求出示两码,这次不怕了,由于酒店有WIFI,我接上酒店WIFI,顺利地出示了两码。我们也在出发前三天按当地要求在“豫事办”小程序上做了报备。入住没有问题。

广府古城

第二天的早餐酒店说是不能堂食,是由服务人员送到房间里的,这样没有选择的早餐不可能好,就退掉了后两天的。原行程安排还是比较满,不过已经发现许昌博物馆已经停止开放,这是一大损失。于是早上先去文峰塔,发现它也在前几天就停止开放了。于是有点忐忑。下一个景点是春秋楼,会不会也关了?开车接近春秋楼景区时,看到门还开着。于是停好车,向门口走去。进门要求扫码,我还是扫不出来,我太太可以扫出来,我自己因为预料到信号弱可能无法扫码,就事先将头天做的核酸证明截图下来,给他们出示了以后,还是放我进去了。春秋楼自然是许昌主打的景区,里面还是有不少珍贵文物,近旁的文庙形制规整,尤其是那个麒麟祥瑞大照壁,是明代嘉庆年间修建的,艺术价值很高。不过这里似乎就我们两个游客,这是许昌的悲哀,还有是我们太胆大了?

麒麟祥瑞大照壁

之后又到了壩陵桥,这是许昌另一个主打景点。幸好这个景点也开放。只是把门的工作人员比较死性,我的手机扫不了码,也不接受我的核酸证明截图,在门口争执了一会儿,她又打电话请示领导,结果还是不行。最后我问这里有没有WIFI,她说有,并告诉我账号和密码,这才扫出码,得以进入。这说明其实有了核酸证明,许多地方也不认。景区中最有价值的是关帝庙中的古壩陵桥,这比在景区河中的那个“壩陵桥”好多了。三孔,栏杆上石雕,风雨廊。据说这是当年关公挑袍的地方。不过这么好的景区也是空空荡荡。

古霸陵桥

游完壩陵桥一看时间还很富裕,我们就想找一家餐馆吃午饭。我们的习惯,为了抓紧时间看景点,出来旅游一般是不吃中午饭的,饿了就吃点儿点心。不过这天有几个景点没开,节省了不少时间,所以可以从容地吃午饭。结果发现,大约有一半以上的餐馆都已关门,开门的餐馆或大商厦的餐饮中心都不允许堂食,偶然看到巷子里有个小面馆可以进去,于是吃了午饭。吃饭的时候,听老板娘说,他们明天又不让开门了,这一阵子似乎是只有一半时间营业。我们问,那房租可以只付一半吗?下午去魏文帝庙,它在城郊,到了地方发现这是一组规制不整、破旧零乱的建筑,一个志愿的守庙人向我们强调这是关羽夜读《春秋》的真实地点。但说这是曹氏家庙,还是令人怀疑。回到城里,已经打消了堂食的想法,在《饿了吗》订了快餐,送到酒店。快递员自然不让上楼,由送餐机器人送到房间门口。

第三天早上,我们觉得应该做一次核酸检测,以备景点进门之用。酒店这时也说,这一天许昌要开始为期三天的全员核酸检测。许昌明明多天没有一例感染者,为什么突然发动全员核酸?真是莫名其妙。好在核酸检测就是酒店后院,人也不算多。做完了我们就出发。这天安排的是,在周边县游览,主要是襄城县,禹州市。在出去之前,我还是有点担心,因为回到许昌还是要扫码,我怕这次流量会不会没有信号。但不能管那么多了,将重要的物品(计算机和相机)带上,如果真不能回许昌,就到邯郸去。房间里的箱子可以不要了。我们第一站要去乾明寺,在襄城县高速入口下高速时,守卡人员问我们干什么来了,我回答“来旅游”,他挥了挥手,我以为放我进去,刚在心里想,他们对外来游客还挺善意,结果那人又叫到,不是让你进去,是让你回去,用手做了个调头的姿势。原来这个地方连核酸检测都不做,就干脆不让外地人来。

碰了这个钉子,我们就开始怀疑,是否许昌全境都实行了更严厉的进入管制,我们准备去的其它地方是否也不让进?于是我们打电话联系我们要去的下一站——神垕古镇,接电话的人说还开放,只是老街关闭了。既然还开放,我们就继续前行。到了禹州下高速的地方,守卡人示意我们停车做核酸,心想,这还有戏。做核酸和抗原似乎不需要扫什么码,只是让我们做完了抗原等几分钟,等看到没问题,就放我们过去了。从禹州城到神垕镇的路也不短,最后到了神垕,发现也没有什么关卡,还挺高兴。停好车后,走到老街大门口,发现它已关门,这我们打电话已经知道了,只是不知道老街原来是一个用墙封闭的地方。有两对老年夫妇也在老街大门口,因为进不去,就在外边照相。一交谈,原来是广西人,先是去四川,又从四川开车过来。看来是与我们一个级别的游客。他们说,他们从四川一路开车过来几乎所有的高速路口都不让下。看来这里还算好的。

原以为神垕老街只是古镇上的一条街,原来它就是人们通常指的古镇本身。那些重要景点,如伯灵翁庙,关帝庙等都在里面。所以进不去老街就等于没法观览古镇。在老街墙外面转了转,又到附近的灵泉寺去看了看,就开车走了。这次等于又补了个空。于是原来这一天的安排全都没有实现,只得往回走。路过禹州城,偶然想起书中说到这里有一个御史街坊,其中有个古牌坊,可以看看。于是到那里找。一问人,都说没有这个牌坊。原来介绍许昌的那本书是很夸张的,把原来有现在没有的东西都写上,误导游客。那就回去吧。但是回去也还有不确定性。万一回到许昌,手机扫不了码,守卡人员又特别死性怎么办?没想到回去的路没有上高速,只是沿着一条大道驶回许昌城区,没有什么高速口要查核酸。这又轻松了一下。

第四天的计划是先游览天宝宫和铁佛寺,它们都位于许昌北部的长葛市,然后就去邯郸的景点,并在那里住一晚。有了昨天的教训,就事先在《美团》上察看天宝宫是否关闭,似乎没有关闭的消息,但当用《高德》导航时,发现天宝宫已经关闭。干脆也不去铁佛寺了,直接到邯郸的娲皇宫。到那里大约需要四个半小时。在接近郑州的时候,发现高速旁不时有人拉着行李箱徒步行走,觉得可能是什么大巴甩客了。但后来在朋友圈上看到郑州富士康的员工因疫情离厂回乡的消息,才知道我们又碰上了过度防疫导致的企业崩坏事件了。过了郑州不久,邯郸的酒店来电话,说邯郸很有可能封控,劝我们不要去酒店了。那就不去了吧。但当到《携程》退酒店时,却已过了免费退订的时间。这是当初没看清楚,以为12:00是晚上12:00。不过经过与《携程》交涉,还是给退了。这大概在《携程》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因为所谓“防疫”的突然袭击,游客会经常变动他们的预订。

那就继续朝娲皇宫的方向前进。它位于涉县。不过既然邯郸要封控,涉县隶属邯郸,是否涉县也一并封控了?《美团》上并没有关闭的信息。不能确定。只有到那里才能知道。在涉县下高速,还好,还允许我们做核酸和抗原,说明可以进去。他们只不过做得更精致,做完一道就给一个颜色的牌儿,最后抗原通过了,就给绿牌儿。在关卡处问他们,娲皇宫是否开放,他们都不敢确定。继续往前走,有一个人在路口专门守着,给他绿牌儿才能过去。问他娲皇宫是否开放,他说肯定关了吧。我们还不死心,继续驶向娲皇宫。开到停车场,发现有些车,看样子是开着。看来坚持还是很重要。我在游客中心接上WIFI,扫了码,心里觉得进门没问题了。走到门口,有两个大白问我们做了核酸吗?当然做了。下高速就得做。于是就让我们进去了。娲皇宫还是不错,在全国女娲庙中是最大的。这是一组寺庙建筑。由朝元官、停骖宫、广生宫和娲皇宫等一组建筑组成。还有摩崖刻经和石刻博物馆,有价值的文物还不少。

娲皇宫

从娲皇宫出来,已经下午4点半了。结果不能去邯郸了,也不能在河北的其它城市住宿,因为邯郸的封控可能来自河北省的命令。我们就不到这些城市碰钉子了。只能回北京。我们估计,这需要5个小时左右。但一导航发现,得需要7个半小时。心想大概是回京防疫检查排队吧。结果10点半到了北京外围的防疫检查点,竟排了5小时的队。原来想象这么长的队,一定检查得很复杂,还得做核酸吧。我为了能够扫出码,也已购买了一点儿车载WIFI,以防扫不出码的麻烦。结果通过检查点的时候,警察只刷了我们的身份证,就过去了。大概身份证上确实有核酸信息。到了家,已经凌晨4点半了。我们排了5小时的队固然辛苦,而且也是较高的成本。如果到北京就要排队5小时,将会阻碍多少人员的流动。况且这是在大多数人,也许有90%,还不敢出京或到北京的情况下的人流,比正常的人流少了很多。如果人流正常,将会排多长队?

进入北京防疫检查排队

回想一下,虽然此次出京自驾的经历远不如意,但与其他人相比,似乎还算很幸运。经常在朋友圈上看到有些人被弹窗了,有的人甚至长达一个多月不能回京。与他们相比,排队5个小时真是太幸运了。我意识到,我有一种对坏的事情的感激之情。这很糟糕。这是因为有更坏的事情存在。与“更坏”相比,“坏”竟然是件好事。比如下高速就要求做核酸是件坏事,但比起根本就不让下高速就觉得很高兴,毕竟我还能进去;到北京就要排5个小时的队,但与被弹窗相比,就觉得很好了,毕竟在这之后我就能回家,而不必等10天一个月。如果这种情境持续的时间很长,就会助长这种心理形成定势,对坏的事情心存感激。况且这不只是我的一个人的情况。但这是一种不好的心理,“更坏”的是在“坏”的基础上发展的,如果感激坏的事情,只会助长更坏的事情。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我的这篇文章题目不是“许昌游记”或“邯郸游记”,而是“核酸游记”?这是因为,游记是要记述印象最深刻的事情。这次出游,不得不停步的核酸检测点要多于景点,我们只去成了五个景点,但却到过六次核酸点做了核酸,就在我们回家以后,许昌那边还追过来一个电话要我们做许昌的第三次全员核酸。他们应该有我们的住宿记录,我们明明在前一天已经离店,这种要求近乎荒诞无礼了。况且在入住酒店和进入景点时都要出示核酸证明,又是多次核酸刺激。本来旅游就是要看自然的和文化的多样性,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和山川河流,但核酸检测都是一样的,这抹杀了不同地区的多样性和独特性,大大减弱了游客从不同和差异中获得的快感,使他们在印象中很难将一个地区从另一个地区中区别开来,只有一个共同的印象:核酸。

从许昌和邯郸这两个地方的疫情数据来看,它们在10月底左右都只有很轻的疫情,许昌甚至一直是零,邯郸虽然出现了若干例感染者,却都是“无症状”,为什么它们突然要求全员核酸,甚至进行封控,有的地方竟不让旅游者进入呢?这显然是过度防疫之举,并且相邻省份还有竞争“谁更严格”之嫌。原因一是防疫当局一直把新冠疫情,尤其是奥密克戎变异后的疾病说得很严重,不放松防疫的基本尺度。这是大政策上的误差。在此背景下,所谓“防疫不力”可能会丢官,这已经被许多案例所证实;那些以所谓“防疫”为名实际造成更多非正常死亡的地方官员不仅没事,反而有可能得到高升。所以地方政府实际上把“防疫”作为最重要的任务来抓,而它们的本职工作——保护公民宪法权利却是次要的了。而这些过度措施根本没有防疫的实际效果,如将“风险区”的范围从社区扩大到行政区只是将传染风险从零减少到零,只是作给上面看,难免是“谄媚式防疫”,即以过头实施来表示效忠。这种取向继承了文革时期“宁左勿右”的恶习。

而在另一方面,过度防疫的措施多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举措。突然封城,所谓“静默管理”,“区域管控”等等,都是以一个不充分的理由为借口侵犯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明显违反《宪法》的。而即使有《传染病防治法》这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律,过度防疫也是于法无据。如该法根本没有规定对核酸阳性者可以集中隔离,遑论更没有对核酸阴性者的集中隔离,核酸检测既没有全员检测、也没有连续多天检测的规定。对于进出地区间的限制,也不能由地方政府任性实施。但民众没有有效手段制止地方政府这些违宪违法的行为。地方当局之所以能够严重侵害公民权利,如破门绑架老人出去隔离,非法入户消杀,焊死楼门,阻碍急重病人就医等,是因为它们有着“现场暴力优势”(盛洪,2022),公民无法对抗。当过度防疫因地方政府走向极端后,中央政府也不得不出来揪偏。如国务院防控机制的“九不准”。然而这是假定地方政府有权任意越过宪法前提下的非强制性批评,它并不能采取霹雳手段,将已经违宪违法的地方官员绳之以法。

我的三年来的旅行史告诉我们,地方政府在过度防疫上不仅是层层加码,而且是步步进逼。所谓“步步进逼”是指,过度防疫的层层加码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并且有棘轮效应,只进不退。我们一般说“三年防疫”,但是就外出自由来讲,这三年之内也大不一样。现在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已经从2020年的只查健康码到现在的落地查核酸,天天查核酸。而在任何一地,如在北京,从2020年的到公共场所只看健康码到现在的要求72小时核酸证明,是一步一步升级的。每次升级都似乎有一个短期的理由,但是升级以后就不退回去了,并且也没有取消的条件和日期。例如5月份因当时阳性病例多了几例,当局就因此提高措施等级,要求72小时核酸,但自此之后就持续如此,没有取消之意。在10月时由于某个非疫情目的又增加了进小区也要查核酸的措施,到现在这非疫情目的已经过时,却没有取消的迹象。诚然,最近国务院防控机制鲜见地作了点调整,但与步步进逼相比,步子小得可怜。这种步步进逼被某些官员称为“压力测试”,是要测试对公民的权利可以侵犯到什么程度吗?

当利用大数据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起“健康码”体系后,上述违宪违法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隐蔽。对防疫数据库的侵入,对数据的非法使用或篡改,没有独立第三方进行监督,致使一些地方官员任意侵入防疫数据库,修改其中的参数,将非防疫目的强加其中,甚至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局外人却无法知道。如最早听说滥用健康码的事情是给将要到本地出庭的律师赋红码,直接破坏法律的正当程序;再则是郑州当局为了阻止乡镇银行储户合法维权而将它们赋红码;最近看到的是十一前后北京当局将许多出京人士的健康宝弹窗,而他们根本没有到过中高风险地区。陶斯亮被弹窗就是一例(陶斯亮,2022)。前两天又是到上海采访进博会的官媒记者被集体弹窗(安德烈,2022)。健康码弹窗或赋红码操作使滥权者的侵权手段达到了“理想境界”:只要动动手指,就可以限制特定个人或人群的人身自由,而且做得神不知鬼不觉,不会被追责。但这却会摧毁健康宝的公信力,使其不再有资格充当防疫的工具。

核酸及其背后的网络给国人带来的危害,已经不仅是肉体的自由受到限制,而且是精神的。一个人在观念上如果每天都要受到一种不愉快的持续刺激,他或她的心灵很难安宁。现在除了做核酸,每个人每天至少受到四次核酸的侵扰,久而久之,这会在大脑中形成固定的神经元群,在这时核酸已经不具其表面上的含义,而从各种角度有不同意味:愚蠢,病态,谄媚,滥权,禁闭,侵害甚至死亡。无论人们的专业有多么不同,他们的头脑中都有一个共同的干扰。人们不能排除干扰,静下心来沉浸于他们的精神探求。我自己就有这样的体验。我原来在修改文章初稿时,经常可以全身心沉浸于阅读之中,忘掉眼前的烦恼。现在这种情形没有了。如果只是我这个个人的情形还不值得担忧,但这种情况会使整个国族的精神受到伤害,不可预料的荒诞措施和恐惧的普遍性,使人们不可能心无旁骛,灵感频现,带来惊喜的理论创新和艺术创造。长此以往,这个国族不仅缺少昂扬的精神气质,而且文化沉闷思想僵滞,她的成员能感到自豪吗?

参考文献:

安德烈,“大批央媒记者上海采访进博会遭弹窗求助中宣部”,《网上电台》,2022年11月7日。

盛洪,“用唐山打人事件比拟滥权的性质”,《盛洪教授》,2022年7月11日。

陶斯亮,“弹窗”,《凤凰网资讯 》:“社会”, 2022年11月5 日。

    2022年11月12日于五木书斋

[横议] 从长程历史看过度防疫|盛洪

盛按:我昨天驾车沿京港澳高速途经郑州附近时,看到沿途不少人在拉着行李箱徒步行走。上网一看才知道是富士康的员工因企业无力“防疫”而离开。这是一个重要的警示,说明现有过度防疫无法兼顾现代高效率的生产。富士康无法做到生产防疫两不误恰恰证明它是一个分工细密、衔接紧凑、高速运转的企业,没有冗余人员来做政府额外强加的事情。反过来说,这又一次证明了过度防疫会深深伤害中国企业的正常运行。富士康事件只是一个个案,它反映了一大批类似富士康高效的企业无法在现有过度防疫下长期生存。这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企业要么退出大陆中国,要么无法达到过度防疫的要求。(2022年10月31日)

大陆中国的过度防疫政策在中近期的弊害,我已经著文多方论述(盛洪,2021,2022)。所谓“中近期”,是指三五年。这已经足以对大陆中国造成巨大损毁。几天一核酸的“防疫厘金”使国内经济遭到窒息,隔离10天的“防疫关税”使国际分工被迫重组,大陆中国不可逆地失去大量市场。三年时间,就可以毁掉此前十年积累的发展成果,更会造成今后不止十年的信心丧失。

可是,我们仍看不到过度防疫政策的松动。按照它的“动态清零”的逻辑,就是随时发现病毒传染,随时采取隔离等措施(无疑是极大地扩大化了的)将之消除,但是一直没有该措施奏效的显著标志,即逐渐走向完全清零,并在达到目标时停止实施这一防疫政策。按照它的逻辑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一过度防疫政策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防疫政策背道而驰。它们基本上是认为奥密克戎的毒性已经很低,病死率在1‰以下,轻于流感,因而取消防疫管制,并宣布疫情结束。这样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就会有许多人携带病毒,与大陆中国的情况大不一样。如果大陆中国还要保持与其它国家的正常交往,就不可避免地会使病毒渗透到国内。另一方面,过度防疫实践也不能证明它能消除“本土”病例,因为它所依赖的“防疫”工具——各级行政部门不仅会人为制造聚集和接触,还会系统性地推卸责任和隐瞒病例。而防疫当局都不能证明过度防疫使病毒明显且持续变少了,所以大陆中国的所谓“动态清零”就不会结束。

我当然不相信这一过度防疫政策能够长久存在,但也不相信它会按照它的逻辑结束(因为那样就结束不了),我坚信它会按照正常的逻辑被结束。什么时候?这要看“正常的逻辑”什么时候能够回到决策程序。然而我现在仍然假设,如果这一过度防疫政策长期坚持下来了,比如十年,100年,1000年,或者无限长,那将会怎样?

大陆中国经济是全球经济体系的一部分,是这个大网络上的一个小网络。它的效率完全依赖于它与这个大网络的互联互通。道理很简单。首先是斯密定理,即“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意思是说,分工的细密程度受市场规模大小的影响。例如村子里的修鞋匠靠这个村子的市场可能不能养活自己,但当他把市场扩大到一乡的范围,他就可以专业地修鞋了。大陆中国本身已经很大了,但与世界市场比,还是较小市场,如果通过“防疫关税”与世界市场脱钩,除了直接失去市场,还会降低专业化分工程度。如果再通过“防疫厘金”将大陆中国市场划小,则专业化分工程度就会进一步下降。这在短期是看不出来的,但以十年计,累积效应就会显现。如果大陆中国因过度防疫与世界市场脱钩十年,国内市场分割为多个小的区域,专业化分工程度就会明显下降。而如斯密所说,专业化分工是生产效率极大提高的主要原因。专业化分工程度下降意味着效率下降,竞争力下降。

还有就是市场网络外部性。按照定义,市场网络外部性就是网络交易数量的增加会大大快于网络节点的增加。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小网络要从大网络上脱钩,就会有一个反过程,交易数量会随着脱钩更快地下降。而交易数量会直接反映在交易红利上。交易数量下降,交易红利减少。而达成的交易是产品的价值实现,交易的减少反过来会影响生产。市场萎缩,即使产品质量和技术不比别人差也是枉然。如果大陆中国的市场网络与世界市场网络脱钩十年,将对大陆中国的生产体系产生摧毁性影响。

有人说,不直接与人接触,通过互联网也可以沟通信息,进行信息产品的交易,在网上销售产品。这当然会缓解大陆中国在物理上与世界市场脱钩的冲击,但仍不能与人与人直接接触的交易相比。早在互联网兴起之初就有人研究得出结论说,一次见面等于四个电子邮件。考虑到信息深度和丰富性,恐怕还不止于此。更何况信任是建立在互相熟识的基础上的。现在大陆中国由于过度防疫已经使许多交易不能面对面了,这在短期内还看不出明显的负面效果,如在2020年以来,大陆中国的国际贸易总额还是继续增长,但这主要是靠疫情前交易的惯性,并且在其它国家采取防疫管制措施以后,中国在短期内能够提供大量防疫物资及其它货物。然而从2022年下半年以后,许多国家陆续解除防疫管制,进出境完全自由,则会产生与大陆中国防疫政策的显著区别。有无防疫管制导致的人员流动成本的不同,人们会倾向于选择没有防疫管制的国家出入。这种脱钩的后果将会在以后几年逐渐显现。如果过度防疫政策坚持十年,则“防疫式脱钩”的国家所产生的“市场范围缩小”和“小网络脱离大网络”的恶果将会很明显。

以上还只是物质上的损失,大陆中国人的精神气质会被长时间的过度防疫所扭曲或摧折。对武汉3179个大学生的问卷调查显示,在过度防疫常态化期间他们有22.4%的人焦虑,35.4%的人抑郁(汪媛等,2021)。如果时间长至十年,患焦虑症或抑郁症的比例会高出许多。而焦虑和抑郁是环境不稳定,恐惧普遍化的结果。在这种心理状态下,人们不可能专心致志地进行科技创新和艺术创造,致使大陆中国成为一个精神沉闷的地区,更少有对世界在科技和文化上的贡献。

更普遍地,大陆中国人中的许多人会患有“出门恐惧症”,“核酸强迫症”,“红色过敏症”和“外人排斥症”等症状,严重偏离正常人的心理和行为。由于长时间担心“出去就回不来”,当人们一想起要出门时,就莫名恐惧。由于长时间隔几天就要被迫检测核酸,久而久之习惯于此,他们每隔三五天就自动到类似核酸点去排队。由于长期以来健康码一旦变红,就会寸步难行,所以对红色的东西敏感。由于长时间害怕被感染上,所以看到不认识的陌生人就怀疑他是只“羊”,对外人的拒绝、怀疑和憎恨会潜移默化地形成心理定势。而这些不正常的心理扭曲是对正常人格的损害,使他们变得怯懦、猜疑和排外,而勇敢、自信和友好的人格才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人性基础。

现在再假设,过度防疫政策坚持了100年或更长时间。这首先会使慢变量,如学术和文化的恶化变得显著。想象一下,这个世界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不管有多少国家,人们之间交往不需要有“防疫关税”,而另一个部分是有“防疫关税”的。那个没有“防疫关税”的部分中,国家间的交流没有障碍,它们逐渐地成为关系更为紧密的一体化世界,而有“防疫关税”的部分却与这另一个世界疏远与隔离。那个一体化的世界不仅经济受益于大的世界市场网络,而且在学术和文化上也受益于它们之间的频繁交流。而这个因“防疫”借口而闭关锁国的部分,实现了信息的自我封闭。没有充分的信息交流,在高科技方面就缺少激发创新的资源,从而不可能在关门的情况下赶超领先国家。一百年的时间,也使世界上这两个部分形成明显两个不同的文化。那个没有“防疫关税”的部分中,由于存在多种不同文化,同时又没有交流障碍,可能会产生出多种文化融合的新的文化,这种文化更具一般性,更有涵盖力,更有宽容性;而有“防疫关税”的部分,则因为缺少文化多样性及不能与外界进行有效的文化交流,而使文化缺少创新力和开放性。

这时大陆中国的国民已与其它国家的国民不是同一种人了。大陆中国的国民因为长期过度防疫措施,大多还是没有被新冠病毒感染的“干净人”,而其它国家,因为早已不设防了,几乎每个人或其祖先已经被传染过病毒,并且产生了抗体,或者说,已经实现了群体免疫,并且有可能将这种对新冠病毒的免疫力内化为基因,遗传下来,作为他们的后代,不管是否被传染过,已经有了对新冠病毒的免疫力。在这时,相对于世界其它地区,大陆中国人处于很类似于欧洲殖民者进入美洲前印第安人的情境中,他们没有得过旧大陆的传染病,如鼠疫,天花,疟疾,黄热病等,因而一遇到传染,就缺少免疫力和治疗经验,导致大量死亡。据资料,印第安人在1616~1619年北美新英格兰地区一场鼠疫流行病中的死亡率约为 88%到99%不等(丁见民,2018)。据说欧洲殖民者还利用这一差异,故意将病毒传给印第安人。不管这一传说是否真实,也不管病毒传播是否有意,关键是印第安人没有对旧大陆疾病的免疫力。

而这种免疫力是经过长时间的群体免疫才内化为基因,遗传学家说,“在过去,麻疹、天花、班疹、伤寒、流感、梅毒、水痘等大规模的传染病给我们先人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也在我们的基因里留下了它们的印记。促使基因产生突变,以增强抗病能力。”(马特 ∙ 里德利,2015,第179页)同样,如果大陆中国的现有过度防疫政策真会持续上百年,也会造成大陆中国人与世界其它地方的人在基因上的不同。那些人经过群体免疫,并经数代人的时间形成了对抗新冠病毒的抵抗力,而大陆中国人则无。即使如防疫当局所说,新冠病毒是一种很危险的致命病毒,它的过度防疫减少了因新冠肺炎的死亡,而因使大多数人没有受到传染,却造成了大陆中国人没有对奥密克戎的免疫力。当没有免疫力的大陆中国人与其他人接触时,无论如何,前者必处于劣势。如果为了避免大陆中国人被传染新冠病毒,当局就只能继续“闭关防疫”,但这只能延缓问题,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延迟的时间越长,累积的问题越严重。

更何况,这一过度防疫所防的是一种现在看来很轻的疾病病毒,受到传染并不是什么大事,只要好好休息即可痊愈。而且会因此形成免疫力。根本不需要过度防疫。而防疫当局用来吓唬民众的奥密克戎 BF .7亚分支(仲音,2022),据专家说 “致病力没有明显增强”(彭瑶,2022)。即使这种病毒在以后有可能变得更有毒性,那么现在放开正是一个很好的窗口期,在这时形成群体免疫,又无太大的疾病伤亡,何乐而不为?

再假设,过度防疫无限长……直到人类消失。用上帝之眼来看,人类没有了,病毒还在。这很自然,因为在人类诞生之前很久很久,约有40亿年,病毒就已经存在了。可以想见,在人类消失以后很长时间,病毒也仍将存在。这是因为,病毒能在极端的环境下生存,而人类不能。人类对环境的要求很苛刻。在人类无法忍受的极冷或极热的环境下,病毒都可以生存。因而,从这一逻辑出发,人类不可能消灭病毒,因为若要完全消灭病毒,就要消灭病毒生存的环境,而人类要使环境变得病毒不适宜生存,在远没有达到这一点之前,自己就先消失了。过度防疫刚实行不到三年,就已经破坏人的生存条件。但病毒还在。人类所能做的,只能是对有害病毒加以限制,或通过改变自身增强免疫力,与病毒保持适当的并存。把清零病毒当作目标,虽然防疫当局会觉得自己很“伟大”,在生物史中这显得渺小又徒劳。

参考文献

丁见民,“外来传染病与美国历史早期印第安人人口的削减” 《世界历史》,2018年第 1期。

马特 ∙ 里德利,《基因组:人类自传》,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

彭瑶,“奥密克戎BF.7亚分支致病力有何变化?新冠肺炎后遗症有何症状?专家答疑”,《中国网》,“健康中国”, 2022年10月14日。

盛洪,“‘清零’迷误”,《Forget-talk Hill Study 》,2022年4月15日。

盛洪,“不能用故意致死来防疫”,《盛洪教授》,2022年3月31日;

盛洪,“毒甚病毒”,《Forget-talk Hill Study 》,2022年5月23日;

盛洪,“防疫型脱钩的模拟推演”,《盛洪教授》,2022年6月7日;

盛洪,“几种防疫模式的模拟比较”,《盛洪教授》,2022年5月5日;

盛洪,“如何结束过度防疫?”,《盛洪教授》,2022年8月1日。

汪媛, 陈秋红, 赵会鹏, 刘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武汉地区大学生心理状况”,《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21,029(005) 。

仲音,“‘躺平’不可取,‘躺赢’不可能”,《人民日报》,2022年10月13日。

2022年10月21日于五木书斋

[横议] 如何结束过度防疫?(+按)|盛洪

盛按:近闻北京当局在纠正一些小区过度封控错误的基础上,又不再要求乘坐公交地铁出示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天津也做了类似的管制解除,联系前几天广州大面积解封,并停止全员核酸的情况,在大陆中国出现了一个逐渐减少过度防疫措施的趋势,其方向是结束过度防疫。这是对民众表达的反对过度防疫意见的积极反应,也是回归到实现社会综合目标的正常逻辑轨道上,回归到从长程历史看待新冠疫情的理性态度上,我表示支持。希望整个大陆中国社会稳步回归到正常状态,回归到宪法框架下。(2022年12月2日)

盛按:在人类诞生以前数十亿年,病毒已经存在了。在人类消失以后很长时间,病毒还会存在。这是因为病毒能够在极端环境下生存,而人类对环境的要求很苛刻。那些有害的、致命的病毒,使人类处于两难境地:病死或者饿死。但这样一来,病毒也就无法生存了。自然选择使奥密克戎降低毒性,让人活,自己也活。既然不会病死,也就无需停止交易,让自己饿死。然而,过度防疫的制定者却想与不致命的病毒较劲儿,在不会病死的情况下,阻止人的自由流动,恶化人的生存条件。这是无视自然法的狂妄之举。在进入十月时,它又加强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倒行逆施。再发此文,再次呼吁结束过度防疫。(2022年10月1日)

对于过度防疫,我已经做了各个角度的批判。包括对其目标(“‘清零’迷误”),对其社会成本(“几种防疫模式的模拟比较”),对其导致的脱钩(“防疫型脱钩的模拟推演”),对其道德标准(“不能用故意致死来防疫”),对其防疫手段(“毒甚病毒”),等等,现在对其的批判就是它不可终止的特性。这又是它的最后的“过度”。直观地,这是时间的过度。既指时间太长;又指没有一个结束的日期或条件。如战时状态以战争结束为结束条件。为什么时间的“过度”也不能接受呢?因为防疫如同其它针对特定问题的政策一样,首先要解决它欲解决的当下问题,解决以后就要停止政策的施行,回归到正常状态。这是因为这类政策是在社会正常制度之上施加了限制或强制措施,它一般要显著增加占用社会资源,并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从而带来利益损失。就如抑制通货膨胀,货币当局可以提高利率,但在通胀被抑制以后,还应将利率降低。

或许防疫当局辩解说,它有一个结束防疫的计划,但没有公布。不说这缺少公共机构透明的品格,这对公众来说,等于没有。没有结束预期的防疫就等于不会终止的防疫。而没有终止的防疫就是一个过度的防疫。为什么说大陆中国现有防疫政策没有结束安排呢?首先它不可能达到它宣称要达到的“清零”目标。如果不能达到,它就反复重复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这构成一个死循环,欲达到其目标就要继续过度防疫,过度防疫又不能达到其目标。结果永无宁日。三年防疫的实践似乎证明了这一点。尽管其防疫手段过于粗暴和严苛,一旦发现有一例核酸阳性,就隔离整个社区;一个城市一旦有若干例新冠确诊,就要封城。但防疫三年来,似乎“反弹”一直没有停止。刚消停两天,就会有病毒冒了出来。它没有终结,也看不到终结的征兆。归结于过度防疫政策的错误,就是要么其手段达不到其目标,要么其设定的目标任何手段也不能达到。

逻辑上,我们可以做一个思维实验。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把新冠病毒的奥密克戎变种看成是与流感类似的病毒,并不采取大陆中国如此严苛的防范措施,因而容忍病毒在一定范围存在和传播,如果大陆中国要保持在世界经济中的位置,就必然要与其它国家的人打交道,那么“外防输入”就不会有终结。而在国内,过度防疫所依赖的行政体系本身存在问题。它具有重复地聚集,强制性接触的特点,因而它是国内的带毒群体。它的防疫手段就是核酸检测和接种疫苗,而这又是造成人群集聚的主要原因。它的“防疫”本身就在制造疫情。但它的这一特点又因它的另一个特点而被掩盖,就是它倾向于隐瞒真实信息。一旦它自身带毒并引起传染,它就矢口否认,然后将其归因于一些荒诞的理由,如外国寄来的邮件,等等。所以有这样一个过度防疫依赖的主体,“内防反弹”也永远不会完结。所以在逻辑上,过度防疫没有终止。

过度防疫没有终止会怎么样呢?防疫政策是个特殊的临时的政策,它的实施会暂时限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这在有限期的情况下,经正当法律程序批准是可以容忍的。但如果这一状态没有限期,没有结束的条件,就变成了常态。这种违反宪法的社会状态就变成了公民必须长期忍受的状态,如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就偏离了宪法状态,就使宪法原则持续遭到破坏,这就等于颠覆一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因而防疫政策不能成为一个社会的常规的规则,否则它就是在改变基本制度,而这种改变会造成对一个社会的总体的长期损害。而现在决定这个过度防疫政策的机构是防疫当局,在宪法框架中它根本没有改变宪法原则、改变社会基本秩序的权力。实际上,即使有修改宪法权力的立法机构也没有这种权力,因为公民的宪法权利不是立法机构授予的,而是他们本来就拥有的,是自然法,只是写在了宪法条文中。更何况防疫当局仅以“防疫”为名,就改变了宪法状态,就是大大地僭越了。

更进一步说,过度防疫对宪法状态的改变,还是指它采取了与社会真实目标不对称的强制性手段。社会真实目标是在平衡社会综合目标的前提下,减少疾病感染以减少相应的死亡。而这一结果应与社会付出的代价相对称,即社会收益应大于社会成本。而对其的量化估计,是将新冠生命损失和其它生命损失加上人身自由限制的时间损失做一对比。这我在“在宪法框架下科学地防疫”和“几种防疫模式的模拟比较”两篇文章中做了初步的估计,防疫成本和防疫收益之间相差100倍以上。显然过度防疫所采取的措施是过头地不当地限制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并且带来对社会综合利益的损害。况且所谓过度防疫还不是一个基本不变的模式,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步步加码的过程。在病毒变异比初始病毒的毒性减低很多的情况下,反倒增加对公民的人身限制,更突显其手段与目标的不对称,对宪法状态改变得更甚。

宪法状态被改变了会怎样呢?除了公民权利被侵犯本身就是损害,还有对整个社会经济的严重损害。最近有朋友聊到,东南亚国家、南亚国家现在一派欣欣向荣。反观大陆中国,不说处处凋零,与疫情以前三、四十年相比,已经没有当时的蒸蒸日上。在这些国家,防疫已成过去。对外国入境人员,接种疫苗者无需隔离或检测;对于未接种疫苗者的限制也在逐步取消。在国内,这些国家已经取消了几乎所有防疫限制,例如印度仅保留戴口罩的要求。据一篇文章,新加坡已成疫情以来经济表现的佼佼者。其人均收入八万美元已跃居世界前列。印度经济在2022财年的增长率为8.7%。越南今年第二季度经济增长率为7.72%。美国这个体量最大的经济体一季度经济增长率也为4.3%。而大陆中国,据国家统计局,上半年GDP增长率仅为2.5%。考虑到这一数据一贯偏高,用克强指数估计为1.3%(注)。两相对比,印证了前面的直观感觉。很显然,东南亚国家、南亚国家与大陆中国在经济形势上的反差是由防疫模式不同造成的。

本来,大陆中国相对于其它国家是有其独特优势的,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它的经济表现应该优于其它国家。这个优势我在多年前的一篇文章中已经指出,这就是大陆中国具有“巨国效应”(盛洪,2005)。即大陆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它构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市场。这有什么好处呢?诺奖获得者克鲁格曼教授的新贸易理论指出,假若两个国家其它条件相同,只是其中一个较大,那么较大的国家将在自由贸易中处于优势。这是因为较多人口就会有较大市场,较大市场就能容纳较大规模的企业,企业规模大,就有规模经济性,产品的单位成本就会较低,因而更具有竞争力。将这一理论应用于大陆中国,最大国家就会有最大的规模优势。不仅有企业的规模经济,而且有产业的甚至国家的规模经济。这就是巨国效应,就是中国奇迹的一个原因。

然而大陆中国的这一特性,并不是现在任何中国人的功劳,而要归功于老祖宗,归功于孔子。儒家文化的仁义精神和中庸之道,使得十数亿人能结成一个社会体。不过虽然不能人为增加,却能人为减少这种优势。如果对这种优势视而不见,反而对之加以限制、削弱,倒是有可能的。清未开始的中国经济的衰落,有各种原因。尽管西方列强强加的非对称关税制度对中国企业有着严重损害,但中国衰落另一重要原因是因平定太平军而加设的廛卡。这一制度在全国的交通要道设立关卡,征收厘金,虽然2%的比率不算高,但厘卡究竟是一道商业贸易的障碍,将中国大市场分割成许多小市场,以致“传统贸易中享有既得利益的无数小中间商遍及各地”,进行着“廉价资本主义活动”(费维恺,1985,第57页)。这一制度一直到民国以后的1931年才彻底废除。在实行厘金制度的78年中,中国巨大市场规模带来的好处被削弱和损耗掉,中国经济经历了急剧衰落。据麦迪森教授估计,中国GDP从1820年占世界的33%,降至1900年的11%,再降至1950年的5%(2003,第5页)

现在我们处于一个新的对巨国效应自废武功的时代。这就是过度防疫时代。不说对入境人员要隔离7+3天,这等于征收“防疫关税”,在国内甚至市内实行的核酸48小时~72小时阴性证明制度就是一个“防疫厘金”制度。这一制度比防疫开始的那年还要严苛。尽管我没有遭遇到像武汉、西安和上海等地的全面封小区关市场的极端措施,但我的人身自由仍受到很大限制。我在2020年还自驾出游了四次。今年直到三周前,我还没有出游一次。而这只是从消费者角度的损失,考虑到旅游就是市场走向生产者,许多像我一样的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就是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更大损失。防疫当局大概以为这个核酸证明不算什么成本,其实这就类似于当初的厘金,虽然不多,我们假定72小时做一次核酸检测和在出入关卡时出示核酸证明要花费1小时的时间,扣除睡觉时间,就相当于征收1/48 防疫厘金,遍布全国的关卡仍会将大陆中国的巨大市场分割成许多小市场。这使巨国效应丧失。

制度发生效力的速度比我们想象得要快。记得1982年春节,我站在窗前,看着人们由于生活明显改善而大放烟花炮竹,那时离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仅过三年。在其后三十年,中国的变化堪称奇迹。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改革开放首先开放的是国内市场。在计划经济时期,大陆中国被行政体系分割成无数封闭小市场。上世纪80年代我在做硕士论文时,考察为何各省要建立自己的汽车工业,结论是“市场是地方分割的”。那时一个普通公民到外地去,要凭介绍信才能入住旅馆。尽管改革开放几十年了,坏的制度发生作用也会很快。双码和核酸证明就是新时代的介绍信。同样三年时间,大陆中国失去了疫情前的生气。经济增速下降,外资纷纷撤出,中资也向境外寻找出路,大型开发商爆雷,一些银行停止提款,烂尾楼业主拒绝支付月供,失业大量增加。其根本原因,在于防疫当局以“防疫”为名实则改变了经济制度,使大陆中国的统一大市场分割为许多小市场。

更严重的是这种状况还在持续,并看不到尽头。现在的过度防疫,防疫当局也知道它所标榜的“清零”无法实现,就以此为理由,限制公民出入公共场所,不断要求居民72小时做一次核酸,并且由于三天两头会冒出一个阳性来,这一要求没有止境。因而如前所述,要么是这一手段无法达到目的,要么是这一目的用什么手段也达不到,是它自己设置的一个永远保持现状的死循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这一手段本身就在消耗着巨大的社会资源,并且起到分割大陆中国巨大市场的负面作用,时间拖得越长,负作用越大,到后来可能无法逆转。大陆中国因“防疫关税”和“防疫厘金”的障碍,使其企业失去的市场,会在其它没有这种障碍的国家获得供给,较长时间就会形成刚性结构,就是大陆中国一种不可逆的损失。所以这个防疫模式既不能实现其目标,又不能在既定时间内取消措施,就必然是应该抛弃的过度防疫。

那么,为什么防疫当局不能及时调整防疫模式,结束过度防疫呢?这种与社会整体利益和综合目标不一致的部门政策的出现,必然与政策制定中的偏差有关。这个偏差产生于与社会利益不一致的利益集团。清末平定了太平军以后,就有人提出要取消厘金制度,但直到几十年以后才取消,是因为厘金已经养出了一个依靠厘金的利益集团。它们不愿意取消厘金。而从这种过度防疫中获得好处的第一个利益集团是防疫政策制定者集团。为什么是它?它似乎没有什么利益呀?政策制定者当然不在乎多少货币,它在乎的是权力。而只有证明它自己正确才可能保住或攫取更大的权力。因而它宣称自己一贯正确、拒绝批评、拒绝承认错误就符合它的最大私利。它的错误政策所导致的损害和成本,它却是不予承担的。例如全城全员每天核酸检测的成本出自全民医保或财政资金,并无需费它自己一分钱;众多公民失去人身自由的损害和成本,也由于它滥用权力而压制舆论而毫无感觉;当然这一过度防疫导致的经济衰退的后果,也是可以用制造假数据加以欺瞒的。

第二个与之有关的利益集团是核酸和疫苗利益集团。曾经的全城全员每天核酸已经让它们赚得盆满钵满,现在的全员每三天一次核酸检测也是一个稳定的巨大市场,当然是由政府强制形成的被迫的市场。疫苗接种也是过度防疫政策中的重要一环,不时出现的强制疫苗接种的事件虽被舆论谴责,并由地方政府承诺不再强制,但这只是冰山一角,普遍存在的强制行为并未被曝光;并且还有在“不强制”的表象下面的劝诱和胁迫,致使疫苗接种始终是一个巨大市场。这个利益集团不光是商业性公司,还有与之勾结的政府官员。已经发生数起核酸公司故意放毒,或制造假阳性报告,就说明它们多么不愿意疫情结束。与之勾结的行政官员难道愿意吗?

第三个利益集团是滥权利益集团。由于以“防疫”为名而强加的政府管制会创造大量租金,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官员可以利用此机会垄断日用供给,高价售货;还可以以同意给予有急需的居民出行为交换,获取利益。有些收益表面看来不是收益。如居委会强制拉人出去隔离,破门入户消杀,“志愿者”或“大白”钉死居民家门,殴打出来的居民,等等,是一种变相的收益,即获得心中恶意的满足的收益。更进一步,如郑州对银行储户和烂尾楼业主赋红码,其它地方对到该地进行辩护的律师赋红码,“防疫”成了扩大滥权的借口,是利用“防疫”之名的又一种“收益”。

所以,现在有一种危险,即使理论上的政府(即政府应该是的那个“政府”)想要终止过度防疫,却会因为利益集团的阻力而不能作出决断。因而要识别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制造的似是而非的谬论。例如它说,“把人民的健康和平安放在第一位,哪怕经济上受很大损失,也要干!”(钟南山,2020)这是在混淆视听。实际上,过度防疫带来的成本不仅是经济上的,它导致的其它疾病额外死亡的数量大大超出因防疫而减少的死亡,而“经济损失”在它看来只是间接的损失。对于行政部门,这只是宏观经济数据GDP增速的下降,而对于普通公民来讲,就是微观实际的天崩地裂。收入没有了,房贷还不起,生活无着落,失业了,企业破产了。直接对行政部门的影响是经济增速下降的间接结果,——税收减少了。更进一步,对这样一句话就不应定性地讨论,而应定量地比较。防疫当局敢将因过度防疫而额外死亡的代价,因封城而饥饿和抑郁而失去的生命,经济衰退带来的损失,与其过度防疫挽救的生命作一量的比较吗?

为过度防疫辩护的另一似是而非的说法是,防疫是模式之争,坚持现有的过度防疫是为了证明现有防疫当局是正确的,它胜了防疫模式之争。用坚持错误的方法证明自己是正确的,显然是错上加错的。退一步,即使进行模式竞争,也要看是什么竞争标准。第一个标准应是纠错能力和应变能力。新冠病毒对整个人类来讲都是事先未知的,对它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逐渐增进的,并应该适时做出调整。况且病毒变种带来了重要参数的变化,人类应对的方法就应改变,以不变来证明自己一开始就认识对了,就更是错误。第二个标准是解决问题的速度。防疫作为增加社会成本、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手段,越早达到目的,越早取消越好。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取消了防疫限制,包括境内外的限制,结束了防疫时,在大陆中国却仍在三天两头地封城、封区,许多城市继续要求72小时核酸检测,国外入境需10天隔离。让大陆中国继续支付过度防疫的代价,在其它国家经济恢复、欣欣向荣的背景下在经济衰退中挣扎,这是胜利吗?

因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结束过度防疫。当然结束过度防疫不是结束防疫。这需要一个过渡过程。不仅是疫情的过渡过程,而且是观念的过渡过程。首先要取消的是最严重的过度防疫措施,即核酸阳性要集中隔离,并且将其密接者扩大为整个楼、整个小区进行封闭的措施。这是比较容易的一步。因为这种极为夸张的“防疫”措施并没有严格的传染病学和行为学的基础,也是违反现行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的。在该法中,对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只要求单独隔离,并将“密切接触者”限定在“医疗机构内的”。过度防疫措施只是一种在侵犯人权成本极低情况下的“谄媚式”防疫的作法。没有直接接触,只与确诊病人同在一个小区的人有多少概率受到他的传染,答案是“零”。所以将其改为核酸阳性者只需自己在家隔离若干天,他或她的邻居不受影响,不会显著增加感染。取消这种过度措施,只消理论上的政府依据法律下令防疫当局停止违法,也可由公民或法人对防疫当局提起诉讼。

第二步是,建议人大常委会召开有关防疫政策的专家听证会,讨论新冠肺炎的传染病等级问题。这是因为过长的防疫时间已经是一个宪法问题。自2020年疫情爆发到现在,新冠肺炎的病死率从4%降低到0.1%(甚至更低),即只及当初的1 /40,是否要将其与最初同等看待。在这方面防疫当局只是强调香港数据(0.7%),而罔顾许多国家和大陆中国的数据(进化岛,2022),这在数据采用方面缺少一个公共机构的公正性,并显现出滥用权力掩盖错误的倾向。不应将涉及宪法状态的过长防疫的决策权再放到没有资格且明显不公的防疫当局手中。应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参加接受询问,并由人大常委会做出裁断。如果新冠肺炎被调整为丙类传染病,则所有强制性防疫措施都应取消。这样一来,就基本恢复到了宪法状态。

第三步是,取消强制核酸检测证明和两码。所谓“强制”,是指防疫当局要求公民进出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交通要道和旅行设施需出示48~72小时核酸阴性证明。这一要求实际上是强制公民核酸检测。当然,在新冠肺炎调整为丙类传染病后,这种措施会自然取消;但如果不是这样,强制核酸检测也应取消。因为这个要求只是防疫当局为一已之私而设立的。它缺少对病毒传染的精准追溯能力,就以牺牲所有公民的时间和自由为代价来弥补缺陷,这本身就不能被接受。其次,大陆中国前核酸时期的防疫实践证明,没有核酸检测也能够很好的控制疫情,其它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它们大多已取消了入境核酸证明。即使防疫当局还不放心,还想了解疫情趋势,用以控制疫情,还可以采取抽样核酸检测的方法。这我在“抗击新冠的适宜目标是将基本传染数降到1以下”一文中建议,可在1‰的人口中随机抽样,只消对比两次相邻的抽样的阳性人数或比例,只要是降低了,就说明控制住了病毒传播。最后,即使病毒传染可能比没有核酸检测时多了,也无需害怕,因为病死率很低。

第四个方面,在取消所有强制性防疫措施以后,并不意味着没有防疫,而是将新冠肺炎的风险判断交给公民自己。只要社会坚持表达自由,各种有关疫情的信息都会传播,而暂时出现的假消息也会在辩驳中得到澄清,公民接受的大致是各方面全面的信息,他们是宪法下有理性的公民,他们可以对病毒带来的风险依据自己的情况加以判断,以决定是否接种疫苗,是否核酸检测,是否需要隔离,是否戴口罩,是否出游,是否参加公共活动,等等。不同的个人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如年老体弱的人会谨慎一些,避免了防疫当局一刀切的弊端。在这时,不仅疫情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而且社会综合目标得到 了兼顾,并且不会出现因强制防疫而带来的权利被侵犯,利益受损失,以及额外健康伤害和死亡,比过度防疫时好得多。

好的政策是会解决问题的政策,因而也是会自动终结的政策。因为问题解决了,政策本身也就不需要了。如果问题解决不了,政策本身也无法终结;如果问题解决了,政策还不能终结,那就是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问题了。这就是一个宪法问题。我们就需要解决政策为什么不能终结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就是高擎宪法,让所有的人都在它面前低头。这是一个考验宪法 的问题。哈耶克说,“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只能被用于实施普遍的正当行为规则,不得被用来追求特定的目的。”然而,“紧急状态”一直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借口,一旦这一原则被中止,“那么任何一个掌控了这种紧急状态权力的人都极容易确使这种紧急状态持续下去。”(2000,第451页)这是任何社会都面临的比疫情更严重的危险。对于一个社会的考验是,它能否适时结束这个偏离宪法状态的特定时期;现在对于大陆中国来说,就是能否结束过度防疫。

注:克强指数分量:货物周转量增长率(3.3%,权重25%) 发电量增长率(0.7%,权重40%),货币(M1)供给量增长率(0.58%,权重35%)

参考文献

费维恺,“1870-1911晚清帝国的经济趋向”,载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进化岛,“新冠病毒奥米克戎死亡率-透彻数据分析”,《知乎》,2022。

麦迪森,《世界经济千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盛洪,“巨国效应:中国还会有几十年的经济高速成长吗”,《权衡》,2005年试刊号。

钟南山,“把人民的健康和平安放在第一位,哪怕经济上受很大损失,也要干!”(视频),《腾讯视频》,2020年3月18日。

2022年8月1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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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 为权利意识叫好|盛洪

这些天不断有视频传来,北京有不少小区的居民质疑居委会封小区的合法性,要求拆除封锁小区的铁门或铁皮围档。有的小区居委会竟叫警察前来弹压,结果警察明智地要求居委会给出封锁小区文件,在没有文件的情况下他们拒绝听命于居委会。这些居民的行动不仅导致本小区的解封,而且产生了更大范围的效果。与其它小区居民的其它抗争形式,如打12345电话,向上至国务院下致区政府投诉一起,这导致了北京多个已经封控的小区提前解封。北京当局更及时提出“严禁采取硬质隔离硬质围挡措施,临时管控原则上不超24小时”的要求。这是一个好的征兆。说明北京的公民普遍意识到了自己的权利正在受到以“防疫”为名义的滥权的侵犯,并且身体力行捍卫自己的权利;他们的依法维权行为也迫使当局纠正自己的越权行为。

本来,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权利意识已经非常普及。只是自“疫情”以来,当局以“防疫”为名,逐渐侵削公民权利,并且利用模糊地带,混淆视听,实际上大大挤压了公民权利空间,直到极端的地步——半夜入户绑架高龄老人,撬门入户消杀,大规模长时间封控等,既非防疫所必需,又严重侵害公民权利。一个侵犯公民权利的诡计是,以“居委会”的名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封锁小区。大多数居民当然知道,居委会只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但是他们习惯性地假定居委会是听从政府的指令的,实际上居委会也是根据区、街道(乡镇)政府的指示行事,只不过以它自己的名义。于是居民们就默认这是一个政府要求。

而对于政府,中国有相信政府的传统,自唐宋以后一直到民国,正常情况下政府会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有一些官府侵犯民众权利,但不会出现政府系统性剥夺权利的情况,由此形成了民众相信政府的习惯。而在1949年以后,曾经有过一段时间政府出尔反尔严重侵犯公民权利,造成公众对政府的严重不信任。然而自1978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改原来的“无法无天”,通过修改《宪法》,建立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约束政府部门官员的行为,在几十年时间里重新树立了政府信用,致使大多数公民习惯于相信政府,相信它不会作出损害公民权利的事情,因而放松了对居委会侵权的警惕。然而上海封城的惨痛教训使人们觉醒了。在制造了饥饿、恐慌和数百上海居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上海当局竟以封小区的决定是以居委会的名义作出的,说长达两个多月的封城封市封小区是居民们“自愿的”。这是对自己罪责的无耻推卸,是对经历了封城痛苦和灾难的上海人的极大污辱,也提醒了人们,要警惕这种以“居委会”名义的侵权行为。

上海的封城灾难不仅不被当局认为是教训,反而成了经验。它这种卑鄙伎俩又为其它地方当局所仿效。它们是以中国民众不知法为何物,甚至不知道上海教训是什么为假设的。它们继续玩弄这种“居委会”骗局,以实行那个越来越实行不了的过度防疫措施,然后又不负法律责任。这是这些年在行政部门内部兴起的“无痕化”行政的一部分。所谓“无痕化”,就是既做了违反法律和宪法的事,又不留下痕迹,以逃脱追责。这样做很显然是事先知道它们做的事情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是为了完成上级命令,又必需得作。因而在这次“防疫”中,他们普遍的作法是掩去他们的姓名、身份、单位和指示来源,只要把上级口头的命令执行好了就行。

因而,我们经常看到警察或“志愿者”上门去绑架公民去方舱,戴着口罩或身着防护服遮着脸,让人无法看清,又不报自己的姓名身份,不出示执行任务的文件,单凭威胁一般就可以使居民就范,如遇个别敢于质疑或拒绝的,就利用“现场暴力优势”强制将人绑架走。一些“志愿者”在设立关卡限制居民出入,一些工人在小区和楼宇外面加装硬隔离,当受到居民质疑时,他们推说是上级或居委会让干的,再问他们具体是哪个人,他们又吱吱唔唔。总之他们的各种表现就是让居民在受到侵权时,又无法知道究竟是谁让干的,没法追究责任。这些“策略”一时得逞。有些居民不明不白地被强制带到方舱,无端失去自由和舒适的生活,却最终发现自己从来就是核酸阴性。更为灾难地,是一些贵阳居民被半夜转运外地,却在异地遭遇车祸;乌鲁木齐一小区居民被无端封在家里100多天,终有意外死于火灾。

然而这些伎俩不会长期有效。人们都是有正常智力的,政府行政部门假设人们都是傻子,是极端狂妄的想法。惨痛教训使人们修正一下自己盲目相信政府的习惯,对所有打着政府“防疫”旗号的来者都要质疑一下,也不能假设“居委会”决定是政府授意,即使是政府授意也要质疑是否符合法律和宪法,至少要符合国务院防控办的“20条”和“九不准”。在网上流传着一些普法的文章,如“你有权拒绝去方舱集中隔离的合法理由”,“居委会无权管控小区限制通行”,“居委会无权封小区!违反‘20条’精神,属于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警察可否随意检察乘客、路人的手机内容”,等等,给公众提供了针对过度防疫侵权的有效法律建议,以应对非法侵权。

最近我们看到了一些这样的视频或文字,例如,一个居民面对打上门来的几个身穿防护服的“警察”要求他们报出自己的姓名单位,出示他们执行任务的文件。这些人拒不出示,还反问“凭什么告诉你”,但他们由此就不敢动强,悻悻而去。据郭于华教授,她的小区被封以后,她发现居委会依据封小区 的文件只是一个区疾控中心的“建议”,遂向政府机构投诉,第二天该小区就解封了(郭于华,2022)。另一个视频显示,在一个社区,居民告诉被居委会叫来的警察,居委会只是一个民事法人,而不是行政法人,没有权力限制居民人身自由,对小区进行封控,警察恭敬地听着这些意见。还有一个视频显示,警察被居委会叫来去压制想出小区的居民,但警察问居委会要封小区的文件,当他听说没有文件时,就说,“我不能执行你没有文件的要求,限制居民的出行。”我们还看到了多个视频,居民自行拆掉封门的铁丝,走出小区;或在小区大门多次进出,挑战门卫对进门的限制。等等。

不仅在北京,在全国这种对非法封控提出质疑,并要求解封的声音越来越多。在一个音频中,一个成都居民给某街道办打电话,质疑本小区没有一例阳性,却遭封控的合法性,说这是违反国务院“九不准”的第一条,不应封锁低风险社区。尽管街道办的人员耍赖说出各种“理由”,如“这是经上级专家研判,有可能出现疫情”等,但该居民紧紧抓住这“违反‘九不准’”不放。然而这种理性的表达几乎不会有积极回应,甚至都不“考虑一下”,人们只能用别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意见。如在广州,就发生了较大规模的警民对抗。在“讲理”没用时,这也是一种争取权利的方式。在这之后,广州市政府突然宣布多项“优化”防控措施,全市约一半的区立即解除所有临时封控区。政府还宣布停止大规模的全员核酸检测(东方ONLINE,2022)。我们通过视频看到,一些广州市民放起了鞭炮。

权利意识的更进一步体现在对别人权利受到侵犯,并造成伤害的感同身受。越来越多的人明白一个道理,对别人权利的侵犯,就是对共同享有的权利的挑战,如果不对别人保卫权利的行为表示同情和声援,如果不对别人权利受到侵犯导致伤害表示哀伤和愤怒,就是在纵容滥用权力的侵权者,而如果这一侵权不受惩罚,或至少不受舆论谴责,难免会被当局视为正常,在别的地方重复这样的侵权行为,最终难免会侵犯到自己。因而,人们认识到,侵犯别人的权利就是侵犯自己的权利。当初武汉封城时,尽管有些恶性事件披露出来,但对封城的负面效果的关注和谴责还不太多。在上海封城以后,大量恶性事件被曝光,非正常死亡频现,引起大量关注,但谴责之声不够强烈。但此之后,人们都担心上海封城的灾难会降到自己的头上。这加剧了对别人被侵权的关注。

这次乌鲁木齐火灾事件激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愤怒,这不仅是对死难者的哀悼,而且是对同样的过度防疫会加于自己的恐惧。在多个城市出现了对死难者的悼念活动。如在乌鲁木齐,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在不少大学,人们为死难者举行悼念活动;人们不仅哀悼死难者,而且将矛头指向持续三年、且越来越严苛的极端防疫政策,要求停止核酸,全面解封。当然这种权利意识和维权行动还是初步的,还要有进一步的理解和发展。大多数居民反对的“防疫”手段还只是特别过分的,如用硬围档将小区封锁起来,而这只是第一步,在此之后,还有对进入小区要刷健康码的限制,每天核酸的要求,公共场所或机构需48小时核酸证明的变相强制要求,核酸阳性被强制集中隔离,等等,这些也是明显对人的权利的削弱。

再则,人们依据的还只是国务院防控机制的“20条”或“九不准”。然而,仅以这两个国务院文件作依据是不够的,甚至是部分承认行政滥权。本来,依据《宪法》,《传染病防治法》,或行政诸法,行政部门没有因有一核酸阳性者、甚或没有一例核酸阳性者就封控的权力。更何况居委会这样一个居民自治组织,它们的权力来源只能是居民。它们所作出的决定要经居民同意。所以它们封控小区的行为自动就是违法的,应被强制性地制止,相关人员还要承担罪责。而现在这种情形,要由国务院发布文件来纠正和禁止,本身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在法治社会,一旦出现行政部门限制公民权利的事情,公民可以立刻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决制止。当然如果行政部门预见到它本身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就不会采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这就起到了事先阻止侵权的作用。至于居委会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相当于一个公民侵犯另一个公民,被侵犯者可以直接拒绝或对抗,如果对抗不了,可以报警,请国家帮助制止。

然而,在现在的大陆中国,行政滥权如此猖獗,以致可以侵犯到公民家中,公民却没有手段制止或对抗,显然是不正常的。当行政侵权极端时,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构发布文件,对这些过头行为加以纠正减缓了侵权行为,但它蕴含的意思是这些下层行政机构或居委会的作法只是工作上做得过了头,还是在它们的权限范围之内。它们只有在国务院的命令下才能收敛,而公民却没有手段可以对抗或抵制。这首先是一种事后行为,即各级行政部门可以以“防疫”为名任意侵犯公民权利,而不需要任何法律授权或许可,只有当侵权后造成严重恶果,才会引起上级政府的重视,“20条”和“九不准”才得以出台。但这时侵害和灾难已经造成了。如上海封城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贵阳半夜转运的大巴事故,乌鲁木齐的火灾死难。

其次,这种作法是以行政权威替代立法权威,更强化了人们对宪法和法律的无视。而殊不知,疫情以来,那些过度防疫的措施也是由行政部门僭越立法权而强加于社会的。如将作为乙类传染病的新冠肺炎按“甲类管理”,就是对法律的公然违背;又如对核酸阳性者要集中隔离的要求,是于法无据的,即使按《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对甲类确诊病例也只是要求进行“单独隔离”;那些全面封锁城市、社区、市场、阻断交通物流的决定都是由各级行政机构违法做出的。如果人们视行政权威为高于立法权威的权威,行政机构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人们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得到对侵权稍许抑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却对行政滥权无任何还手之力。因而,大陆中国民众苏醒的权利意识还要超越行政权威,而求诸于宪法和法律。

实际上,如果宪法和法律得到尊重和实施,人们无需什么国务院“20条”或“九不准”。那些过度防疫的极端措施没有一项通得过《宪法》、《传染病防治法》和行政诸法的检验。只是现在大陆中国的现状是,对于行政违法公民还没有有效的手段加以抵制,没有违宪诉讼,宪法审查机制也没有成为大众认为可以使用的手段,行政诉讼经常不被受理或被枉法裁判,所以才更依赖较明智的行政决定。我们也承认,在现阶段,“20条”和“九不准”都有它们的积极意义。我只是强调,我们的民众如果能够认识到它们只是阶段性手段,只是通向法治的一个阶梯,最终我们还要通过对宪法和法律的强调,使行政机构敬畏宪法、遵循法律,我们才有可能更好地保卫我们的权利。一方面,我们可以第一时间就援引宪法和法律对抗侵权的行政滥权;一方面,我们依赖更坚实更权威的法的基础。

那么宪法和法律会不会是制定得倾向于当局,而不利于公民权利?这是行政部门经常以“执法”名义实则滥权给公民造成的错误印象。尽管有不少问题,1982年版宪法还是吸取了在之前的文革教训,设立了对权力的一定约束,并明确承诺保护公民权利,如农村土地权利(第10条),个人经济权利(第11条),私有财产权(第13条),法律面前平等(第33条),表达自由(第35条),信仰自由(第36页),人格尊严(第38条),住宅权(第39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0条),批评政府与官员的权利(第41条),妇女权利(第48条)等等。这些权利基本上构成了公民的权力结构。以八二宪法为基础,大陆中国在三十多年中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各种法律都基本上是保护公民权利的,而行政诸法也是依据宪法精神规定行政部门执法的正当程序,意在约束行政部门不要越位侵犯公民权利。因而大陆中国的公民大致可以信任宪法和法律。

要实行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就要对侵权的滥权者施以惩罚。不仅行政部门要撤回违宪违法的过度防疫措施,还要问责于违法的行政机构或“居委会”。当我看到上海当局说上海封城都是居民“自愿的”时候,我曾建议上海市民起诉那些封锁小区的“居委会”。因为如果它们不是执行政府的命令,而是自己做主封的小区,它们也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即在做出影响本小区居民权利的决定时,要经过居民的同意。这意味着要召开居民大会或至少是代表会议,才能做出决定。我猜测几乎全部的小区“居委会”在封锁小区时都没有通过这一程序。因而“居委会”擅自封锁小区就构成了犯罪。如果在封锁小区期间还发生了对居民的进一步损害,它们更应承担责任。如果“居委会”封小区确实得到了“上级”的指示,它们也可以在辩护中拿出证据,以将罪责直接指向真正的责任人。只有对已经的违法进行惩罚,才能建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避免以后的违法。

当然,在理论上,公民可以就各级行政部门以“防疫”为名侵犯权利的行为,如各地政府对市场的关闭,对物流的阻断,对通行的禁止所造成的侵权和损害,提起诉讼。上海其住宅受到非法侵入消杀、导致住宅权被侵犯、财产损失的居民可以以此诉当地防疫当局;贵阳因转运大巴失事死者的亲属可以诉贵阳防疫当局;乌鲁木齐火灾死难者亲属也可诉该地防疫当局;……一来要惩罚导致侵害的责任人,二来要求赔偿。当然这种诉讼现在看来比较困难。依我的经验,很有可能会被当地当局恐吓而不敢诉讼,或者即使提交了诉状也不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很难胜诉。然而,人们不应因这种种困难而退缩。即使没有打赢的希望,诉讼起码意味着,公民行使了自己的权利,问心无愧,至少为历史留下了一份记录。而广义地,这也为走向宪治法治做了一份小小的努力。

最后,我想纠正一个错误说法,这就是“中国传统上没有权利意识”。这是因为“权利”这个词是rights 一词翻译过来的,人们没有在传统中国找到这个词。其实传统中国有着不叫“权利”的权利。这就是习惯法中的规定。严格地说,权利就是行为规则,即“人们可以如此做”。当柏克说到英国人的权利时,说英国不是“天赋人权”,而是“人赋人权”。他说,“作为英国人的权利”就“是得自他们先人的祖产”(1999,第42页),即英国人此前一直享有的东西。中国人的传统权利也蕴藏在中国的习惯法中。各种权利虽没有统一的名称,中国习惯法却有一个统一的古称――礼,形容礼是公正恰当的词是“义”,义者,宜也,这与rights 一词的原义相近。所以我们可以借用柏克的说法,权利就是“以前从来就这么做”,如果不允许这么做,就是对权利的侵犯。例如传统中国的人从来就可以自由迁徙,从来就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当禁止他们这么做的时候,就是对他们“从来就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当然权利有时也会隐而不彰,这是在缺少对权利需求的时候。多年前我在芝加哥大学与科斯教授讨论问题时,他说“英国在工业化开始时并没有经过投票,也没有规定什么权利。在工业化结束时的人权状况与工业化开始时大不一样。”(盛洪,1996)意思大概是说,工业革命带来了更为频繁的社会交往,因交往而需要明确权利,所以权利意识就突显了。这加强了我的“交易先于产权”的想法。更为一般化,人们只有当交易、合作、争端或冲突时,才有弄清权利内容和边界的需求,权利意识也就彰显了。但在此之前,并不是没有权利。就如英国在中世纪一样,它藏身于习惯法之中。而在中国,有些权利,如土地产权,因可以自由交易而较彰显,明代政府还做过土地确权,编过《鱼鳞册》,一个农民熟知他能用土地做什么。中国的谏议制度是表达自由最敏感部分的传统,也是从来就有的。然而其它权利,如人身自由则没有受到过明显挑战,它仍藏身于习惯法中。

权利(rights)意识有时也可能受到权力(power)的压制。1949年以后,长达三十年的公有化、集体化,以及计划经济对传统的权利体系进行了彻底地摧毁,经历这一时期的人们的权利意识几致泯灭。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恢复产权制度的环境又使权利意识复活了。例如我在农村听到农民称他们各自的承包田为“我家的地”,直接看作拥有土地产权。亿万网民认为他们的发声是天经地义的,而删贴封号则是倒行逆施。这是他们“从来就有的”权利观念。在疫情以后,他们在疫情前“从来就有的”权利,如自由进出小区,自由出入公共场所,自由出入省市,自由出入国境,住宅权,财产权,隐私权,…… 受到了侵犯,而“防疫”借口都远不能与这些权利对抗。当权利没有受到权力的挑战时,还处于“潜龙”状态;过度防疫超越宪法和法律约束侵犯或限制这些“从来就有的”权利时,它们就会在人们意识中觉醒,就如“飞龙在天”。

如果说,权利意识在中国也是古已有之,它就不仅属于广大公众,也属于政府官员。在个人层面,他们的权利也如其他公民一样需要保护;作为官员,他们知道“俸禄民膏”,只有保护权利,权力才有资格存在。如果认为权力可以侵夺和压制权利,他们迟早要丢掉权力。他们中有些人也懂得,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他们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和最好方式。如果是这样,权利就可能获得更好的保护,权力也更有基础。如果滥权侵犯权利,就是在挖权力的根;如果当公民伸张自己的权利时,政府官员意识到自己滥权的不当,及时纠正错误,也就能避免权力的败坏。在这一波公民维权过程中,一些警察就显现出他们与公民在权利意识上的共识;在本文快写完时,又听说北京、天津、广州、江苏和四川等多地又部分取消了48小时核酸查验,尽管还不到位,也毕竟是个突破,这是对在此前20多个城市反过度防疫抗议的积极回应(弗林,2022),说明权利意识是枪炮也无法阻挡的利器,只要表达出来,就能攻入权力的堡垒,在那里回荡。

参考文献

柏克,《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1999 。

东方ONLINE,“广州爆发激烈警民冲突后 当局突宣布一半市区解封”,《东方ONLINE》,2022年12月1日。

郭于华,Diary of Lockdown(11.24-11.28),《云行云止》:“于华看社会”,2022年11月28日。

弗林,“中国多地放宽防控措施美国务卿:民众抗议产生效应”,rfi,2022年12月3日。

盛洪,“我与科斯”,《读书》,1996年第四、五期。

2022年12月5日于五木书斋

《盛洪教授》:防疫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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