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哈耶克】关于部落情绪和抽象规则|盛洪

关于部落情绪和抽象规则

—— 在第六次哈耶克《法、立法与自由》精读会上的发言

盛 洪

感谢张守东教授。原来我就没仔细看《法、立法与自由》的译者名字,只知道邓正来等等译,不知道张教授。但是无论如何我要特别感谢译者,因为我觉得这翻译工作不容易,张教授做了巨大的贡献,比邓正来的贡献还要大。邓正来名气很大,他当时也做了很多工作,他去世了,也感谢他在天之灵。这本书的翻译,对我国学界是一个重大贡献。所以我们读这本书的时候,要感谢译者,因为直接读英文我们还是比较费劲,你是可以读,但是比较慢。要翻成中文,这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个是巨大贡献,非常感谢。

第二点,哈耶克这个人,刚才张教授说“思路很新颖”,对经济学来讲这个思路也很新颖。为什么?因为他不是用传统经济学的那种思维方法,那种表述方法,所以你看哈耶克也没有用什么数据或公式,为什么?因为他根本没有从经济学开始讲。其实他是从认识论,甚至是脑科学开始讲的,这是最大的不同。他在论证计划经济无效、市场有效的时候,用的是认识论。认识论其实是一个最基本的哲学问题,即人是无限理性还是有限理性,其实这是最根本的。人是有限理性的人,这点是最重要的前提。

人是不完美的、有限的个体,怎么去认识这个世界,怎么去指导行动?我觉得强调这一点,从认识论上讲就否定了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不可能的,因为计划经济是假设计划经济当局是全知全能的,所以可以计划。但是假设是错的。从这点出发,其实是对市场的理解和对法律体系的理解,也是可以用一种认识论去理解它,就是有限理性的理解。经济学面对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就是N个企业生产了M种产品,分配给L个人,这是一个巨大的联立方程,就是100年以后人类的计算能力都不可能解开。

更重要的是你不可能把这些分散的特质的信息整合起来,整合起来就会带来信息损失,所以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借助于什么呢?借助于人的互动形成的价格体系,才形成了一个对人类社会,对解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这样的基本的问题,有一个更有效的方法,这就是市场。那么法律也是一个道理,法律也是在解决社会中多人之间的冲突。那么这些冲突怎么去解决?

我们寻求的是什么?一组更好的正当行为规则。而同样的道理,也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人能够提出一组最优的,或最正义的规则,让这组规则去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复杂现象,这是不行的。实际上这套正当行为规则是从人的互动中形成的,与市场是一个道理。哈耶克的法律背景是普通法背景,是英美法的背景,而普通法是从民间,人和人之间互动中生成的规则,然后知识精英们再对这些规则进行思考和提炼。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在“礼与普通法”第一期沙龙时讲过,法学和经济学就是一门学科。它们都假设人的理性有限,再考虑如何去解非常复杂的经济体系或法律体系。这种方法,无论是经济学还是法学,是一个东西,是完全可以打通的。这是哈耶克给我们的一个贡献,我们觉得这两个东西是不同的东西,其实是一个东西。

所以我们就特别强调哈耶克的最基本的方法论。在这本书中,最棒的还是第一卷。第一卷是基础,讲认识论,心理学和哲学这样的东西。后面第二卷第三卷就讲的比较具体,总体感觉是,第二卷第三卷讲到具体问题以后,他讲的就不是那么太好,不像第一卷。像这一章就是“抽象规则的规训和部落社会的情绪”。

这一章针对民主制度下的利益集团,通过民主制度的游戏规则,获得小群体的利益扩张,这种扩张可能会伤害整个社会。而这一点应该是极为敏锐的揭示了当时的问题,因为这是很多人都有的一种倾向,他认为他追求的东西,不仅是为所有人而奋斗,而且还特别高尚。我记得有一本书叫《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就是讲人和人之间很道德,但是社会之间不道德,因为个人对超越自己利益的追求,有一种道德的优越感,认为不是仅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一个更大群体的利益。但是人的认识有限,他在他的经验范围内,他认识的仍然是个小的群体,可能他认识的最大群体就是民族。所以为什么民族主义能激起人的那种高度热情,而又带有某种高尚的情操,并不认为是一个邪恶的东西,因为它让人觉得超越了个人的利益。

比如说我为这个民族而奋斗,难道不高尚吗?但是这种认识恰恰是有极限的,这种民族主义如果是对外扩张的民族主义,会带来对其它民族的损害,恰恰是来自一种道德热情,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所以揭示就非常重要,就是说你的努力,甚至是一种有着某种公益心的追求,可能导致是一个不太好的结果。

比如美国社会的规则,后来奥尔森揭示的那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就是集体行动,尤其是小团体的集体行动更容易成功。因为小团体的集体行动,平均到每个个人的利益比较大,反而比大团体更容易成功,因为大团体平均每个人的利益相对较小。但是这个结果对社会是不好的。所以哈耶克讲,要遵循抽象规则,这种规则能覆盖更多的人,更具有一般化,能够超越这种小群体。

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哈耶克的讨论,还是存在某些问题。因为哈耶克在第一卷讨论时,首先是将习俗作为自发秩序的现实对应物,而习俗最初肯定是小群体的习俗,肯定不是一下子生成一个抽象规则,而“抽象规则”往往是一种唯理主义的表述,就是脱离了民间习俗的一种规则,甚至是由国家来制定的一些法律。而这是存在危险的,就是说带有某种以理性主义为表象,其实对正当行为规则的一种偏离,但又表现得好像高于民间的习俗。然而他讲的肯定是普通法,这点我不用怀疑。

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后面也有些修正,说他并不是对小群体的规则完全否定,只是反对用强制性的方式维护小群体的规则。他还是有限定。另外还有一点就是说,对熟人的热爱,对小群体利益的维护,并不是和抽象规则完全对立的,因为尤其是他如果能理解中国的文化,比如说儒家文化,规则发展的路径,是从小群体的即对亲人的爱,推广到对别人的爱,即所谓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小群体规则与抽象规则不是完全对立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小群体的规则可以变成一系列更高层次的规则,家的规则可以外推到天下。人类社会的自发秩序的真正生成过程,就是从小群体的规则向外扩展,你要像爱自己的亲人一样爱别人的时候,这个规则是好的。

比如说齐家和治国之间的关系,陈平在家族里分祚肉分得很公平,有人说他将来治国也会很好,为什么?因为在家庭里面公平,在国家层次也才会公平。而人类社会基本都是这样,与中国类似,希腊、罗马都经历过家族制度,他们也是把家族中有些好的规则推广。再比如犹太人的文化也是这样,他们的早期文化肯定就是一个部落的文化,《旧约》里的不少内容其实就是部落的,他们把里头的好东西总结提炼了,形成了《旧约》里的规则。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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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周论坛】关于罗马法|盛洪

关于罗马法

——在第585次天则双周学术论坛上的评论

盛 洪

今天非常高兴听到汪洋教授介绍罗马法。我最近比较关注普通法,必然要读一些罗马法的文字,但是读得很少。汪洋教授给我补了课。非常高兴,也非常意外的是汪洋教授有几次提到哈耶克。据哈耶克自己说,他这套理论不被法学家所接受,邓教授翻译哈耶克的《法、立法与自由》,据说在上海法学界不受待见。法学家是不是对哈耶克这套理论有所抵触?但是今天看来好像没有什么抵触,而且非常愿意接受。

首先,汪洋教授叙述的罗马法的历史形成过程,解释得非常漂亮。我们都知道,在横截面上去看,罗马法就是一个法典。历史上去看,用哈耶克的话是“从自发秩序中发展出来的”,这非常重要。最开始的习俗和市民法,是自发秩序。谈到后面多法源时代,我觉得还可以再追问一下,比如法学家的解释、法官的裁判决和皇帝的谕令从哪儿来?我要说还是从自发秩序来的,是从老百姓互动形成的习俗和市民法中思考提炼出来的。当然到后来法源单一化了,只是出自皇帝的谕令。这个过程不太好,非常生动的自发秩序或者多元化的法源逐渐变成单一化,而单一化是皇帝谕令的方式,和当时专制政治制度很相关。

第二,后来的法典化和以后对罗马法的研究,逐渐走向了概念上的抽象、体系上的自洽。这有好的一方面,也有坏的一方面。好的一方面是,对于现实中的自发秩序而言,人类确实要有一个抽象过程,哈耶克对此也是肯定的,这样能够一般化,能够推广。在另一方面,如果把现实中活生生的自发秩序,全变成静止的法典中的条例,而且企图用这样一个法典去规制整个社会,或者把它理解为全部的社会秩序,可能存在巨大的问题。它实际上是方法上的根本性的错误,是认识论的错误。

刚才汪教授讲到对罗马法的研究,有一派是历史学派,把历史拿来印证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到底什么样,用完以后扔掉了。用历史印证原则没有错,但用完就扔掉是唯理主义建构论的作法。“唯理主义建构论”是哈耶克的说法,唯理主义认为人的理性是无限的,这是当时欧洲的哲学背景,巅峰是黑格尔。黑格尔有一本书叫《法哲学原理》,他的观点非常清楚,他说历史中的法和我们概念中的法相比,历史中的法是不完全的、有缺陷的,而我们概念中的法是纯粹的、最高的。在讲概念的时候他偷梁换柱了,这个“概念”一方面是主观概念,另一方面是客观概念。

客观概念就是黑格尔说的“客观精神”或“绝对精神”,类似于我们说的天道。区别在于,我们承认有天道或上帝存在,但不能全部知道它是什么。而黑格尔的说法是,我知道这是天道,而且我能全部知道这是什么。它混淆了所谓的客观概念和主观概念,混淆了客观性和主观性。导致的结果是,对罗马法进行历史提炼后认为就无事可作,是唯理主义的思维。有一个问题,哈耶克说人类理性是有限的,我们对很多事情包括对人类秩序是不能全部理解和把握的,而对罗马法研究最重要的动机,是要通过这些研究把握全部的社会秩序的真理,这是错误的。为什么?因为人类理性有限,可能知道部分,不可能知道全部。“我知道有天道、但不能知道天道全部是什么样的”,与“我知道有天道、也知道天道全部是什么”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理性的狂妄。但是你又认为这包括了全部真理,就拿来去推演各种各样具体的法律,那就错了。因为你相信这是全对的,但它不全对。

你讲的那个故事很好,历史学派把这些历史材料用完了就扔了,这是错的。因为根据哈耶克的理论,这些自发秩序、习俗和历史所包含的信息,我们不能完全理解。我们在做一般的东西的时候可以用材料,做完剩下的下脚料就扔掉了,但是自发秩序不能这样对待,是因为即使对历史已经作了研究,历史中和自发秩序中所包含的很多信息你其实不知道,也许永远不知道。这很重要,说白了你不能扔掉历史。

哈耶克讲的自发秩序,不仅讲的是过去的自发秩序,也是讲我们现在正在经历的自发秩序。也就是说,如果只是依据过去法典中的法条来推演,那就不能面对现在。而人类社会复杂性在于,你并不知道明天会怎样,以往的历史不能覆盖所有的信息。所以在讲自发秩序的时候,一定要讲当下的自发秩序,当然要尊重以前的自发秩序,但要注意当下的自发秩序。这就是普通法和罗马法系不同之处。

我碰到一个案子,我要组成一个陪审团,陪审团根据当下的信息作出决定,而大陆法系没有这些,只是哪一部法典中有没有相关法条,是否符合这个法条。任何东西一旦形成法典,固定在那儿就僵化掉了,这是我们批判的,也是罗马法与普通法不同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比较同意哈耶克,“普通法法治国”,这是他的理想。不是指的英国、也不是法国,指的是理想状态的普通法。

还有一点,对于罗马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移植问题,很抽象,刚才汪洋教授也谈到了,你看它很抽象,具有一般性,没有特殊性,我同意这一点。但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法典容易移植,普通法不容易移植。这也涉及到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背景、看法和问题。问题就是臣服于唯理主义,“中国人落后了,要学习西方。”然而西方有两大法系,那哪个体系更好学呢?肯定是法典化体系。所以日本人、中国人都学,没法学英国,因为那是一套判例,杂七杂八根本没法弄清楚,这又是一个理由。这个理由有其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含义。负面的是,把唯理主义建构论全移植过来了,最灾难性的是否定了本土生成的自发秩序,这是特别大的问题。

刚才几位教授也谈要研究中国判例,这是对的,我觉得这是出路,历史和当下。不然的话就没有出路。刚才李教授说,解决这个社会的具体法律一定是从本土出发的,可以去借鉴很多共通的东西,但是必须要立足于本土,而现在对本土的研究特别缺乏。我们搞了一个“礼与普通法”的研究群,我们不搞别的,搞判例研究,找一些古代的判例把它翻译出来,然后去了解本土自发秩序到底怎么样。上一代知识分子完全否定了中国生成的自发秩序,习俗和惯例,好象没有那些资源了,这是一个大问题。要认真去看是有的,而且中国的资源积累丰富,古典记录的资源,包括很多判例和合约文书极为丰富。你必须要去面对,首先要去研究,哪怕不同意都行,但得研究。更何况我们必须针对当下,中国现在正在发生的事情我们应该怎么面对。我觉得至少要接受普通法的思维方式,现在中国出了很多很多新事情,比如互联网上怎么互动,它的习俗应该是什么,这些年是在生成的,这是我们要去关注的。

另外,要有观念上的变化。还是那个问题,什么是法源?我们现在看到中国发生的事情,驱赶所谓“DDRK”,理直气壮地说“我在执法”。这是什么法?法条这个法源的效力是什么样的?是不是比我们当下的常识、习俗或契约更高?现在他们认为法条甚至政府政策更高明,执行它是天经地义,冻死也不要管,这是不能接受的。一个脱离了自发秩序和当下互动的罗马法体系也是不能接受的。这在中国形成颠倒的法律观念,认为法典比习俗、惯例、合约和常识更优越,更有效力,这是不对的。

拿我们对罗马法和普通法的理解,回头再看中国,可能还能看到很多的问题,要有一个理论上的改变。我高兴的是,汪洋教授等这几位中青年教授有这样的想法,我不再担心法学院的学生会走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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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建议] 中国现有教育体制下资源空间分布的公平性问题|盛洪

盛按:去年刘道玉校长去世时引起了对教育改革的再次关注。其实教育一个明显弊端就是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平。这是明摆的事情。一个社会如果对这种现象无动于衷,如果还有权力公然维护,就少有希望。这篇14年以前的演讲讨论了这个问题,供大家参考。(2026年1月28日)

盛按:前些天看到“山河大学”的画饼,觉得是一个辛酸的玩笑。这是一个在系统性错误面前的徒劳补救。现在要做的,应该是纠正那个系统性错误。我们在十多年前就呼吁要改变配置教育资源的机制。但现在看来教育体制没有往前走,而是向后退了。(2023年7月18日)

中国现有教育体制下资源空间分布的不公平性

——在2011年天则教育改革论坛上的发言

盛 洪

谢谢赵农,大家上午好。我的演讲题目叫“中国现有教育体制的不公平性”。首先讲一讲有一次调研的偶然发现。今年大概4、5月份我到重庆去做调研。有一天在一个比较偏的地方,当地主人让我们参观了一所学校,这个学校非常漂亮,我在北京很难看到。我就照了一些照片,但是这些照片由于是用手机照的不是很清楚。这都是他们的校园的景色。这个学校就像一个花园一样。

这个学校叫什么名字呢?叫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的聚奎中学校。地点是距重庆市中心约80公里,是比较偏的地方。为什么我提这样一件事情呢?是因为这对我是一个小小的冲击。因为据我在中国大陆长大的经验,一所非常好的学校,而且是重点学校,全国的名校,似乎不应该布局在这样一个地方,这个地方非常偏。当然我后来就反省了一件事情,就是我的这样一种经验是对还是不对呢?

聚奎中学的主人给我们做了一些介绍,我到网上又看了一下。这个学校是清代时办的,当时叫聚奎书院,这是由当地的士绅和商人共同创办的,获得当地地方官的支持。这个学校创办以后有很多的文化名人曾到这个学校演讲,其中包括梁漱溟、陈独秀等等。这个学校培养了我们国家的人才,比如周光召,中科院前院长;还有邓若曾,前女排的主教练。这是一个学校的光荣。

我反省,我为什么有小小的先入之见,认为这样的学校不应该布局在那样的地方呢?是因为我生长在计划经济的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整个中国的教育领域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之中。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优劣,我们不讨论其他事情了,现在只讨论两者哪一个在空间布局上更合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很多人可能会有相似的感觉,如果是计划经济的话,计划经济当局即政府部门绝不可能将重点中学布局到江津区白沙镇。为什么这样想呢?刚才茅老师讲了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配置资源哪个更有效率。但哪个更公平呢?一般似乎认为,计划经济更公平一些。然而我们其实仔细一想就能明白,其实计划经济的特点是,它依赖的资源配置的机构是金字塔型的,它并不是一个很平等的机构。而市场经济则是网状的,市场经济并没有一个最高的顶端、然后分级而下的结构。这样我们就能明白,其实计划经济在配置资源上更不公平。各种资源,狭义而言就我们讲的教育领域而言它同样是非常不公平的,这点是要强调的。我为什么要强调?是因为我过去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说为了公平就要强调政府干预教育资源的配置,说这样能使社会更公平,是一大谎言。为什么呢?从哲学层次来讲,其实市场经济更平等,计划经济却是制造等级的。大家要明白这个道理,计划经济它不是一个平等的结构,为什么呢?是因为计划在现实中必然依赖于行政体系,而行政体系本身就是等级制的。如果没有有效约束,没有约束行政部门的宪政框架,行政部门的官员就会滥用手中权力,资源的空间配置,包括教育资源的空间配置就会更糟。

我们现在假定计划当局的官员是自利的,而且不受约束。那么结果是什么呢?结果就是他们就得让资源配置得有利于自己这个利益集团。我想这是符合经济学的分析逻辑。他们是有理性的、自利的经济人,如果他们怎么做都没有外在的力量去约束住他们,那么结果只能是这样。所以其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包括今天的教育领域,这样的结果是毫无疑问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他们就倾向于将教育资源配置到行政中心。为什么要配置到行政中心呢?因为他们自己就在行政中心。再将学校按行政层次划分等级。我们知道在这两年有所谓“去行政化”的教育改革方向,竟然也有大学校长跳了出来,说我们不应该“去行政化”,是因为我们的教育资源的分配就是按行政级别来分配的。我想他说的是一句实话。将学校划分成三六九等其实形成的也是金字塔型,有全国重点,有什么部署,什么省属,还有市属大学等等等等,它们都是行政部门的附庸或下属机构,所以学校结构本身也是个金字塔型的。再按照金字塔的顺序额外配置资源,比如像211,比如像985。其实这些都是很糟的概念。大学从自己的角度来讲去争取这些额外的资源是合情合理可以理解的,但就整个教育资源的配置来讲这是极端错误的事情,它又更加强了金字塔的这样一种格局。

所以,如果要我对中国教育资源的空间布局做一个评价,那就是,这是古今中外最糟的。这张图是中国211和985大学的分布图,大家可以看一下。

我只做一个小的对比。这上面有两个数,前面的数是211大学的数量,后面是985的数量。北京这个地方有22所211大学,8所985大学。我们再看一下郑州,郑州大概就是一所211大学。我们知道河南是中国人口最多的一个省份,北京人口不到2000万,而且严格来讲它还限制于北京所谓本地居民,所谓有户口的居民,大概也就是1000万。这样一种配置是严重不合理的,这也在反过来印证我的一个说法,资源是按行政中心的级别来配置的,它没有按人口去配置。这种格局在各省也在同构地重复。即使在河南,肯定在郑州教育资源是不成比例地最多的,其他的市、县可能相对比较少。这是从上到下都是如此的,所以这样一种格局是一个非常不公平的、非常糟糕的格局。

我随便找了一个美国大学名校分布图,大家看这些有颜色的地方,可以看出分布基本比较平均,而且我认为它是按照人比例来分布的。

中部人口比较少,东部肯定是美国人口比较密集的,还有西部沿海地区人口较多,这个布局相对来讲是合理的。当然我们知道美国的教育资源分布是以市场制度为基础的,当然也有政府的一些投入。但是政府投入不是一个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决定的分布,而是由各州、各市决定的分布。所以总体是分散式的教育资源的决策导致这样一种分布结果。

我在《中国国家统计年鉴》上又找了一些数据,这个数据就是中国每十万人口高校在校生人数,这底下是各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第一名是北京,大家看到了,大概是6000多人,这个数据是三倍于,四倍于很多省份。当然还包括还有一些直辖市相对比较多,这也是很明显的一个证据。这种分布是不合理的,这和我们讲的教育权的平等真是南辕北辙,相差很远的。所以我们说这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教育资源的空间分布是古今中外最糟的。

我们再看看传统中国,我随便说一个宋代的例子。我看葛兆光的《中国文化史》,他讲北宋时的政治中心在汴梁,文化中心在洛阳。实际上它们不是重合的。在相当长时间都是如此。还有当时的书院制度和私塾制度使得教育资源的分布是相对来讲比较平均的,它不是那种像我们今天所呈现的那个样子。这张图是中国宋代书院地理分布图,这里也不是很平均,每个省市都有,而且主要讲的是南宋,实际上区域相对比较小,所以西部没有有效统治,所以主要分布在东南这个方向,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

为什么呢?因为当时这里人口密度比较高。当时的政治中心是在浙江临安,当然浙江并不是书院最多的,最多的是江西224所;还有一个地方比较突出是福建85所;还有湖南是70所,浙江156所也是很多。这个分布相对来讲和当时的人口分布相关,因为这些地方人口更密集。另外和什么有关呢?和文化活动有关。当时主要的文化大家,比如像朱熹,比如陆九渊,他们活动在江西福建一带。有一个著名的“鹅湖之会”,是朱熹与陆家兄弟的会讲。后来有一个著名的朱张会讲在湖南的岳麓书院,朱熹和张轼的会讲。比较活跃是江西、福建和湖南,所以书院比较多的。这是和文化名人活动有关的。

我们反过来看市场经济办教育的逻辑是什么。很重要一点是分散决策。刚才茅老师讲教育的性质是什么,教育基本上是私人物品。什么叫私人物品呢?私人物品就是你可以排他地向消费者个人去收费,假如他不给你钱你就不给他提供服务。这个判断应该说很简单,一个孩子不交学费就不让他上学,这是完全能做到,能够把他排除出去,不交钱不给货,这就是私人物品,很简单的定义。所谓公共物品,如果你不交钱我也没法不给你提供服务。所以总体来讲这个教育其实是私人物品。但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比如穷孩子没有钱上不了学怎么办?这样影响到起点平等,起点公平的问题。所以这个时候社会应该伸出援手帮助这些孩子,这个时候教育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在更高端上,学者探究天道的意义上来讲有公共物品性质。只是在这两个极端,社会政或府应该伸出援手。总体来讲教育基本是私人物品。

当我们说某种东西是私人物品的时候我们暗含一个意思,就是它可以由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所以市场经济下,办教育的逻辑就是分散决策。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分散决策,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成本收益分析来作出决定,在教育中主要是由家长和本人作出决定,并支付费用。这样一来,这样一个决策方式影响到的教育资源的空间分布,主要和人口数量相关。实际上如果是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的话,它的教育资源的空间分布和人口数量高度相关。比如说如果我们是一个市场经济来配置教育资源的社会,教育资源最多的地区应该是河南,而不应该是北京,不是说首都不能多一点大学,但是北京教育资源过多是太不成比例的现象。北京的每万人在校大学生三倍、四倍于其他地方,这是非常糟的扭曲。所以在市场经济的这样一个制度环境下,教育资源的空间布局相对来讲是比较平衡的。我们再看一个宋代的例子,宋代的书院有很多家民间书院,只有15%是官办的,其他都是民办的,或者其他的一些资金来源创办的,所以相对来讲它是比现在中国教育资源分布要平均得多。

由于这样一种教育资源在空间上分布的不合理,导致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就是既然你在这资个地区资源分布得过多的话,在其他方面进行市场化改革,人口可以在中国国内自由流动情况下,别人就会追逐这些教育资源。这是很合理的。但是现有的行政部门,就要继续维护这样一种教育资源分布不平等的局面,不然的话他自己就获得不了好处。所以就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子女的入学规则。比如北京的高考录取名额按比例远远多于其他地区。这大家都很清楚,很多年了。还有一个政策叫做自主招生,我曾经对自主招生做过批判。我们的大学在决定他们的校长,决定他们的教学内容,决定他们的教学方式,决定他们的院系设置各个方面没有自主权利的时候谈什么“自主”招生呢,这不是很奇怪,这不是很滑稽嘛?我觉得大学真正的自主是由大学自己来决定这些最重要的决策,所以自主招生就是一块招牌,这块招牌就是为自己的利益集团提供便利。所以由自主招生引发了一系列的腐败,包括自主招生本身就有的腐败,也包括比如说搞个什么航模比赛拿了几等奖,全在那作假,用来高考加分,搞了很多这种花样。

当然还有直接的滥权,我们经常听到有些考生的分数也不够,自主招生分也没有搞那么多,仍然能够进某些名校。这就是直接的滥权。现在在中国,因为实际上对这种滥权的监督没有很严格的制度,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再有就是有些学生和家长发现了这种不公平,他们诉诸法律。比如2001年青岛有三个考生诉教育部,他们就说实际上我们的分数如果按照北京的分数线,是能够上大学的,但是按照山东的分数线我们上不了大学,这是违反《中国宪法》的。《中国宪法》保证每个公民权利的平等;也违反《教育法》。《教育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所以这是完全违法的。但是中国现有的司法制度并不会产生正面的作用,所以这个事情是不了了之。

还有就是禁止高考移民。很多的家长和学生看到北京这么多的政策优势肯定是想到北京来算做北京名额,被行政部门严格禁止了,是因为他们侵害了这个行政部门所规定的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以就出现这种情况。

还有现在大家讨论的随迁子女问题,就是大量民工到北京来打工做工作,他们的子女跟着他们来学习,但是不得已要回到原籍去高考。最近我看到张千帆教授给国务院上书讨论这个问题,要为随迁子女争取到在北京参加高考的权利,但是我看他这种争取只是一种争取行动而已,在现在这样一种制度框架下我们看不到希望。前些日子出现北京强拆民工子弟学校驱赶民工子弟的恶性事件,这一事件也包含了这样一种含义,行政部门在维护利益集团的利益。他驱赶他们干吗,当然有很多原因,包括有些人看中那块地,还有一些原因,就是这些人在北京上学就会占据更多的北京教育资源,进而提出在北京高考这样的要求,所以他们要提早驱赶。所有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教育法》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显然他们都是在违法。

行政部门这样的直接干预,直接决定教育资源配置的这样一种结构,它的结果是什么?就是由于政府对教育的干预导致中心和边缘差距越来越大,还有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这种结果将把教育鸿沟保持下去,民工的子弟还得当民工。所以有很多学者统计,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的副教授刘云杉统计1978年到2005年近30年北大学生的家庭出身,1978年到1997年来自农村的大学子占三成,90年代中期开始下滑,现在占一成左右。杨东平说,“保送、加分、自招等高考政策又叠加了优势家庭的优势,寒门子弟如何进入高等学校?”这是对他们的批评。

我的结论是,今天的教育体制本质上是“反教育的”。为什么是“反教育的”?我的帽子是不是太大了呢?我想不是。教育是什么?教育最大的功能是教学生做一个人,一个人要有基本的道德,而公平、平等是道德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现在这样一种制度本身都不公平,它是违反公平和平等的,它就是最大的反教育。为什么?它的结果就是让学生被事实教育得根本不相信还有公平,或者他们认为不公平是正常的,所以中国教育糟就糟在这。所以这种教育体制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所以我们要进行教育改革。这个教育改革要从自己做起,从当下做起。我指的是行政部门的当事人。不要做口头改革派,说我们要搞政治体制改革,但好象有谁妨碍了政治体制改革。其实中国所谓政治体制问题最集中的体现在行政部门不受约束,它们在滥用权力,而这个问题完全可以在行政部门的框架下解决。

现在的中国不需要对宪法条文和法律条文做什么大的改动,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有宪法不依,有法律不执行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要做的事情很简单,不需要有什么宣言,不需要有什么大的修宪,不需要大的修改法律。我们执行宪法,我们执行法律就够了。谁妨碍了你去执行宪法,谁妨碍你执行法律了呢?没有人。

所以我的建议,是要对那些直接违反法律,破坏教育公平的恶性事件直接追究责任,对相关的责任人要实行严厉惩罚。最近的北京强拆民工子弟学校和驱赶民工子弟的这样一种事件,这是一个重大事件,竟然没有人管,这是问题。

更全局地,相关行政部门要清理、废止和不再非法实施违反《宪法》和《教育法》的行政条例。他们搞的条例,包括张千帆教授上书要修改的这些条例本身就违宪、违法,不应该实施,首先要清理。这个事情在国务院内部是可以做到。所以要清理它,要废止它,不要再实施它。

再有人大要监督和帮助相关行政部门遵从宪法和遵守法律,对行政部门的违宪和违法行为提出弹劾。不是简单的建议,不是搞什么提案,而是要弹劾。哪个相关负责人违反宪法和法律,我们要做的是弹劾、让他下台的问题。

教育改革的长远目标是有关教育的宪政改革。首先废除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教育制度,让市场作为配置教育资源的主体。第二是撤销教育部。这个行政部门应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它的存在实际上就是负面的。第三是承认公民的天赋教育权。第四是鼓励民办教学。最后,对民办教育也要有适当的管制。当然是以市场这样一种分散地配置资源的制度基础上进行管制,包括维护学校间的公正竞争,也包括在起点公平上去辅助那些穷孩子,在探究天道的高端给予社会和政府的支持。

    谢谢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盛洪教授的演讲,今天盛教授从教育的空间布局着手,对比了计划体制和市场条件下各自的特点,指出了只有在公共决策的领域才有可能形成等级以及等级秩序可能性这样的一个重要的观点,并且最后对于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些展望,也对当下教育体制的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我想起来小布什给咱们中国一个小孩子的回信里面的一段话,说人类尤其是美国建国以来,人类到迄今为止最大的发明并不是某一项科学,或者说原子武器,或者发明了电脑、银行,都不是,最大的发明是发明了笼子,就是把行政权利这个怪兽关在这个笼子里面的笼子,实际上就是行政体制。小布什认为这才是人类最大的发明,最有效的发明,我本人也非常赞同这样的看法。在没有宪政的框架之下即便有很好的宪法和很好的法律都没有办法得到应有的实施,为什么?是因为这一只猛兽现在张牙舞爪忘记了他的权力,他的权力是我们来自于我们公民,非常感谢盛洪老师的演讲。下面给10分钟请大家有关问题可以向盛老师提问。

 曾晓东:我有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盛老师,盛老师关于宪法的标准我都同意,我也认为今天对政府过大的行政权利进行制约方面我们力量还是很小的,我们还是应该一起把政府想打的行政力量控制住,像赵老师说的把它放在笼子里。但是我想问一下您能不能讲一下宪法作为终极目标和目前发展中国家关于发展过程的一些问题如何去处理,仍然以北京强拆高考移民为例,从宪法角度来讲,我并不是说我的利益,从宪法的角度来讲这是公民权没有问题,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会不会导致北京市政府或者是很多北京市市民所担心的由此导致北京更加拥挤,因为大家想想市场来调节这个过程直到把它取平这个过程是很漫长的,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的代价谁来付,或者是怎么样去有效的解决,日本人在发展经济学里面其中很多关于过程性目标的概念您如何评价?

盛洪:首先感谢曾老师提问。当然你的提问隐含了一点假设我不太赞成: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所以我们现在无法实现宪法的终极目标。我不太同意。我刚才举了北宋、南宋的例子,那个时候是什么经济?其实这种教育资源的分散布局从来如此,我们的所谓问题不是“发展中的”问题,而是“计划经济的”问题。比如以北京为例。一旦放开了就会很多人涌进北京。但是我们首先想想人们为什么要涌进北京。很多人会说,北京这么多人还不要控制一下人口,北京这么多的教育资源,人涌进怎么办?首先要问的是,为什么北京会有这么多的教育资源?为什么北京有这么多好的街道、楼房和各种设施呢?这正是计划经济配置资源的结果。也就是行政部门不当地把过多的资源配置在北京了,所以北京才变的比较好,大家都向往,都想进来,不是因为北京是首都。大家知道华盛顿也是首都,但是美国大学分布最多的地方是在波士顿,不在华盛顿。这样一个国家确实是一个宪政国家,约束住了行政部门,他们没有那种动机非得把大学放在华盛顿。所以首先我们的问题恰恰不是什么发展中的问题,是计划经济问题。所以我们现在要解决的问题要从根儿上解决。我们可以不可以减少中央政府将巨大资源投放在北京的这样一种情况。211、985,本身这些大学占了天时地利还要拿更多的钱,你盖更多的楼,聘更多的大学教授。

不是将来过程中怎么样,我们等不到,目前这种情况怎么办?北京既然教育资源多就应该让大家来,你嫌来的人太多,你就把很多资源配置到外地去,这是很简单的。我觉得像这样一种由于资源配置多了,别人要到这来,你禁止别人这件事情是非常荒诞的事情。我认为他们有权利去追逐更密集教育资源的地区,现在让他们在北京读书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直接侵害谁的利益?不就是北京这些利益集团的利益,不就是你的孩子可能竞争者更多一点儿而已。但是如果我们不约束这个行政部门利益集团,他们就会想干什么干什么,他们违法违宪没有人约束他们。这当然不行。这是我基本的回答。

 提问:我想问盛老师一个问题,我们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既得利益者来呼吁改革是很艰难的,不管是什么样的改革,我们是否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就是首先改变家长的观念,比如说有各种各样新的教育理念的出现吸引这些人,慢慢促进教育多元化的发展,包括甚至从幼儿开始,据我所了解中国很多教育,很多受高等教育的家长慢慢意识到还有更好的教育理念,从小就让孩子接受更先进的教育理念,这样慢慢就以后有各种各样新教育理念民办学校出现的话,如果这样的群体越来越多,这种新教育理念学校也越来越多,是不是政府本身在这种形势之下改革更容易一些呢?

 盛洪:我还是很赞成各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新的教育形式,这是比较领先的,比较有前瞻性的家长可以这样做。但是绝大多数家长还是在所谓体制内,在现有的这种传统教育模式下来教育他的孩子,所以只能解决很少一部分人的问题。但同时我觉得我们有一些新的理念和新的形式,但并不能证明我们不需要去约束行政权力。这些年很多人不愿接受国内的教育体制到国外读书,但是到国外读书的人家里还要相对来讲比较富裕,一般中产阶级家庭是承担非常沉重负担的。有些家长不吃不喝供孩子到国外去读书,为什么?是因为国内没有很好的教育环境。但这是对中国人的一种损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同意探索各种各样的教育方式,同时我们仍然不能放弃对行政部门的约束。还有一点,行政部门认为它是无所不管的。举个例子,前些年上海的孟母堂就是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教育当局认为应该关掉。他们认为他们有权力规定谁能教育谁不能教育。这个行政部门不是跟你井水不犯河水,它不断在僭越公民的权利,也在僭越其他领域的权利,这也是很大的问题。所以你不约束住他他就限制你,新的教育形式在中国也很难发展起来。

提问:盛老师您好,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您提到关于人数量多的地方应该配置更多的教育资源,现在取消行政配置由市场配置的话可能也不会达到人多的地方教育资源最多,因为可能考虑到这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程度,或者说这个地方,因为不仅仅是普通人他需要把自己的孩子培养出来,更多的可能是比方说像北京也很多高科技企业需要这么多人才,所以才会有这样的经济动力去办学校,这是第一个问题,对于人口我有一些质疑。第二个问题就是我想请您详细的谈一谈教育部,您提到比较极端的观点是撤销教育部,我首先想问教育部这样一个机构,比如在欧美有没有对应的机构,第二个是教育部在中国您的眼中它是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具体做了什么有损教育尊严的事情。谢谢。

盛洪:首先我刚才讲人口决定是一个主要因素,也不不排除别的因素,如经济发展,还有文化活动。但是总体来讲市场经济依赖人口分布配置教育资源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讲更公平。并不是说一定完全按照人口分布。比如美国波士顿的高校很集中,究竟是由一个分散决策机制决定出来的这样一种配置,相对来讲比较合理。而且如果只讲大学恐怕是这样的。但是要从中学和小学的维度来讲,学校分布应更接近按人口的分布。毫无疑问的,现在连中学、小学的空间配置都是很有问题的。

教育部实际是不应该存在的机构,它认为它比市场更聪明,比家长更聪明,比专家更聪明。教育部认为他知道怎么配置资源,哪个学校是211、哪个学校是985。我们听过很多教育部官员验收的笑话。他们其实根本不懂各个学科和专业,他们并不比大学教授更懂教育,他们竟然有权力决定哪个学校更好,哪个学校不好。我们可以请教育部跟大学教授辩论。

实际上大学是要多样化的,它们侧重各不相同。中国这样一种高校结构实际上就是教育部很狭隘的思想的映射。他们用自己的狭隘思想来框住学校的发展,所以各个学校都是单维的一种金字塔式的结构。但很多其他国家,如美国,很难说哪个学校更好,哪个学校不好。你可以说哈佛、耶鲁有排名,但是很多学校有非常好的专业。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分布,绝不是哈佛和耶鲁分布最多。芝加哥大学,华盛顿大学,MIT,梅森学院,等等。你在中国只知道清华、北大,这是错的。学校多样性是更重要的,这种多样性并不是计划官员脑子里想出来的,根本做不到的事情,所以他们配置资源本身是错的。而且配置资源的权力包括决定大学校长是谁。这些年大学校长行政化趋势严重,就说明教育部在滥用权力。教育部的某个司长下去当校长,他会当吗,他是教育家吗?再加上权力的腐败,教育部搞的所谓内部文件,竟然凌驾于有关教育的法律,凌驾于宪法,这是中国的问题。

其他国家有没有教育部呢?有。美国有教育部,但是教育部不是像中国是配置教育资源的,而是提供一些标准,提出一些建议,做一些各学校的对比,还有一些协调事务,还有统计。我为了这个发言还看美国教育部的网站,很多是统计,还有不同学校的对比。所以中国有关教育机构能改成这样更好,总而言之现在的教育部绝对应该撤销掉。

 主持人:咱们这次论坛也有幸得到了搜狐网的大力支持,我们有微博正在直播,现场可以进行交流。有网友可能提出一些问题,也给网友一点机会。

 搜狐教育:刚才我们一直在用搜狐微博直播,有一个网友说中国大学自主招生阻碍了贫困学子一些向上的通道,想问一下盛教授他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盛洪:这个问题我刚才已经说了。很多教授,包括张千帆教授还有雷颐教授都讨论过,我很同意他们的意见。自主招生是很滑稽的事情。真正的自主是大学的自主,大学自己决定自己的校长和教学内容与方式,决定资源应该配置在哪里。在这些自主都不存在的时候,搞自主招生完全是个幌子。确实是这样,因为自主招生,像杨东平教授说的,就拉开了寒门子弟和权势子弟之间的距离。这种自主招生要去面试,一个农村的孩子到哪儿去面试,是很麻烦的事情。肯定在北京的学生到北京的高校面试更方便一些。还有其他背后的权势的影响。所以我基本的观点是,自主招生是很不好的制度,是一个讽刺,是一个谎言。

 搜狐教育:还有一个问题有一个叫九寨天堂的网友最近教育部批准北京城市学院等五家民办学校获得首批研究生招生资格,请问师资资源不如公办校的民办院校来说他们应该怎样培养这些研究生?

 盛洪:首先我评论一下“批准”。我觉得教育部没有资格批准。《宪法》没有规定招研究生要由教育部批准,《教育法》也没有。它根本没有资格批准,它批准就是僭越公民的权利。民办学校大胆地去招生,努力地去挖掘教学资源,探索新的教学道路,不要被教育部的框子所框住就很有希望。

主持人:谢谢盛老师的回答,盛老师的意思是哪一天我们天则所也可以招研究生。下面我们就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先生,他演讲的题目是“中国民办教育的改革与希望兼谈融资问题”。

(2011年11月2日,根据录音整理,经本人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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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斐君子】租值消散与交易费用|盛洪

盛按:五常教授九十高寿,我向他祝贺。以他的学术成就,他对中国改革的建言贡献,值得我们经济学人向他致敬。在此发表我在五常教授八十寿辰研讨会上的发言,以致敬意。(2025年12月1日)

租值消散与交易费用

在张五常教授八十寿辰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盛 洪

五常教授说,租值消散就是交易费用,或者交易费用等于租值消散。这句话怎么理解呢?在这里,租值消散可以被广义地理解为资源错置的损失,或就叫社会福利损失;而交易费用就是人与人之间互动所产生的费用。我在1992年的一篇论文的脚注中提到,交易费用下降的好处不仅仅是节约了一点交易费用,而是使原来因交易费用过高而无法实现的交易得以实现。例如,原来的单位交易费用为10元,所有交易收益在10元以下的交易都无法实现。当单位交易费用降到5元时,所有收益在5~10元之间的交易都可以实现了。

在这里,在一笔交易中,节约的交易费用等于增加的交易收益。而交易之所以有收益,是因为交易重新配置了资源,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即增加了社会福利。反过来说,假如交易费用没有降低如此的量,社会福利也就不会增加如此的量。因而,租值消散等于交易费用。证毕。

如果这一等式成立,将具有极强的解释力和分析能力。首先,是因为它简单。一个理论,如果得越简单,解释面越广,则这一理论解释力越强,也就越有价值。例如爱因斯坦的质能方程,E=mC2,就是一个范例。简单意味着易于掌握,即理解和运用的成本低,解释面广意味着理解和适用的事物多,即收益高。

第二,它可以以可见推导不可见。例如交易费用是可见的,而租值消散是不可见的。所谓“不可见”,包括“看不见”,“看不清”,甚至“还没发生”。例如政府的管制价格低于市价,人们为了竞争低于市价的商品而付出的费用可被称为租值消散。一种形式就是排队。我们知道,在边际上,排队的人的成本恰好等于市价与管制价格之差。但我们不知道,在他之前的人排了多长时间的队。更何况,我们不知道他在这一竞争中处于优势是否以在另一个被管制商品的竞争的劣势为代价。如果出现走后门的情况,我们就根本看不见了。

五常教授说,这里租值消散不仅指已经发生的、正在发生的租值消散,还包括应该会减少的租值消散。如前例所说,如果我知道单位交易费用为10元,我就能够推断存在着最高为10元的租值消散,因为一定存在着交易收益低于10元的潜在交易。但在交易费用没有变化的时候,租值消散的减少还没发生。

类似“以可见推不可见”的例子在科学史中有不少。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爱因斯坦的望远镜”。即根据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光线在经过巨大质量的天体时会弯曲。这样,如果有一个黑洞存在,在它之后的发光天体的光经过它时会弯曲,在地球上观察就会产生放大效果。人们可以根据某一天体突然变亮变大推断,有一个黑洞在它的前面(面对地球)。黑洞是看不见的,但是运用爱因斯坦的望远镜,人们可以推断出黑洞的位置和质量。

以政府对价格的管制为例。如果我们知道管制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恰好等于租值消散,等于交易费用,这一差额的缩小就意味着在单笔交易中租值消散减少了相等的量。如果完全取消政府对价格的管制,单笔交易中的租值消散就减少了市场价格与管制价格之差那么多。

再比如,如果我们知道一个新的污水处理设备比旧的每单位节约了10元成本,我们就知道每单位治污增加了10元的社会福利。如果我们知道新的治污成本是每单位5元,我们也能推断出,还有每单位5元的污染损失。

最后,我们还可以将这一方法用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我们假定,电子商务将单位交易费用降低了90%,如为10元/单笔交易,我们就知道,原来单位交易收益在10~100元的交易实现了。如果我们知道,具有不同收益水平的交易的分布,我们就会估计,单位交易费用 的降低会带来多少社会福利的增加。

我们假定,最高交易收益是100元,最低是0元。一共有100种不同收益的交易类型,每种相关一元,即100元,99元,98元,……,0元。它们服从正态分布。当单位交易费用从100元降到10元时,我们就会知道,到底有多少交易从潜在变成了现实,我们由此可以估计电子商务将会带来怎样的社会福利增加。

【深切著明】形而上自由如何落地?|盛洪

形而上自由如何落地?

—— 根据在第四届自由儒学论坛上的发言修改

盛  洪

一、产权与自由

非常高兴参加“自由儒学论坛”。我的论文题目是《论唐律的产权制度》。产权似乎与自由不太和谐。产权是禁止的,限定的和排斥的,它与自由有什么关系?真正的自由必定是社会的,即任何个人的自由必定是所有人的自由,他们之间的自由必须是互不冲突的。面对变动不居的世界,每个人的自由必须有一个确定性边界加以保证。哈耶克在其《法、立法与自由》中说,“只有在明确划定人们各自的自由行动领域之边界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够在互不冲突的情况下运用自己的知识去追求自己的目标”。(2000,第169页)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自由的边界是另一个人的自由。在这个边界之内,他或她有确定性预期,可以从心所欲;在这个边界之外,其他人应停下脚步。

由于技术性原因,这个边界不能是物理的、空间的,而是一组行为规则,即有既定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这就是产权。科斯说,产权实际上就是行为规则。由于产权制度,社会上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最大的自由,它们互不冲突。在产权的边界之内,人们的自由得到了完全的保障;在边界之外,人们有与别人谈判并达成协议的自由,从而扩展了自由。如果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整个社会就会繁荣。而广义的产权,是洛克式的产权,哈耶克归结为“财产权,……包括每个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2000,第169页)这几乎包括社会中所有的正当行为规则。因而产权是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形而上的自由落到地面的切实有效的制度,进而如哈耶克所说,“乃是所有已知文明赖以发展的基础。”

二、儒家与法律

以往有一种看法,认为儒家总是唱些道德高调,寄希望于用没有强制性的礼治理公共事务,是不切实际的,失之迂腐。其实不然。孔子说,“我欲托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朱熹说,“在日用处下功夫。”都是强调“行事”和“日用”,即道德理想必须落实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而这种行事不是做一两件善事,而是要做最大的最有效的善事。这就是追求好的制度规则。《孟子》“离娄”篇记载,孟子说,“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圆平直,不可胜用也。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正五音,不可胜用也。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1988,第395页)即借助于规矩,可以方便作出标准的方圆;借助于音律,可以方便作出动听的歌曲;规矩和六律都“不可胜用也”。行仁政——不忍人之政,即礼治,则可以“仁覆天下矣。”

也就是说,借助对礼的遵从,可以做一件覆盖天下的大好事。礼就是一种行为规则,如果把一种好的行为变为规则,这个好的行为就会被广为复制,被大面积地推广,带来普遍的好处。孔子说,礼者,政之本与。即是说,礼是公共治理的基础。礼是民众经过长期互动形成的,在中国上古时期形成,经夏商西周时期成熟。既然是民众互动形成,在上古又少有国家干预和扭曲,就是自由的结果。这个结果更广义地说,就是习惯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此形成的习惯法就是好的规则。在孔子前后的文化精英看到了礼的存在及其好的作用,就将它们搜集整理记录下来,形成了“三礼”,即《礼记》,《仪礼》, 《周礼》,以及其它儒家经典,如《尚书》,《春秋》,《诗经》等。

三、从礼到法

用现代制度经济学的语言来说,礼就是非强制实施的规则;法就是强制性实施的规则。换句话说,礼是人们自觉不去越出边界的方法,而法是强制性地不让人们越出边界的方法。为什么要从礼发展到法?因为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和复杂程度的提高,并不是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都可以用非强制的手段加以解决,有时必须要辅之以强制性手段才能完全解决社会中的所有冲突。

从大的历史来看,夏商和西周,基本上是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礼崩乐坏”。这不仅因为有“乱臣贼子”,而且也有礼本身的缺陷,即它没有强制性手段约束乱臣贼子。到了秦,就代之以法。秦垮台以后,汉朝也不能马上恢复到礼乐制度。它继承了秦法。但从“春秋决狱”以后,它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瞿同祖在其“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曹魏而后每一新的朝代成立,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法典的编制和修订落入儒臣之手,于是他们把握时机……尽量将儒家之精华——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一直到法律全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此种程序自魏、晋便已开始,而北魏尤其是一大关键。可以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2014,第31页)

这个律法儒家化的正果就是《唐律》。《四库提要》说,“唐律一准乎礼”。即是说,《唐律》这部律法完全符合儒家的规则价值。这一儒家化的过程是漫长的、艰辛的、前赴后继的。陈寅恪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对这一过程进行了梳理,具体到主持和参与修法的个人。例如北魏时的王肃和李冲。

四、没有定义的产权

但是,在《唐律》中并没有对产权的定义,也没有关于产权的专章。对照《罗马法》,其在一开篇就定义了人和物。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第一,产权的概念来源于礼,即习惯法,它在民间人人皆知,显而易见,无须定义。就如无须规定“吃饭权”,因为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权利。而这些礼——习惯法的概念已经被儒家经典加以记录和提炼了。如在《礼记》中,“物”出现 114次,“财”出现44次,“田”出现63次,“利”出现51次。《礼记》曰,“礼也者,物之致也”;即礼是物的物理和价值的极致。所以物是礼规范的下的物,即习惯法下的物,除了个别情况,“物”是指有产权归属的物。

第二,如哈耶克所说,正当行为规则具有否定性。他说,:“正当行为规则一般都是对不正当行为的禁令”(2000,第172页)。在具体实施中,产权是靠否定性定义的,即是通过对侵犯产权的禁止和惩罚来定义产权的。有人曾质疑,在西方“权利”概念传入之前,中国是否没有含有“不可侵犯”意思的权利概念。如果一个东西,既不能偷,也不能抢,又不能毁,管它叫什么名字,它就是不可侵犯,它实际上就是产权。

五、“六赃”之罪

在《唐律》中,有关产权的基本犯罪有“六赃”,包括: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具体来讲,就是抢劫,偷窃,收受贿赂枉法裁判,收受贿赂没有枉法裁判,主管官员侵占或役使辖区内财物和劳役,非主管官员侵占或役使辖区内财物和劳役。这“六赃”之罪是侵犯产权犯罪的基准。以六赃为基准,通过类比和加减等,覆盖所有其它侵权犯罪,使保护产权的法律一般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六赃”中,有四赃涉及政府官员,这表明《唐律》的律法规定对滥权侵犯产权的行为严加防范。如第167条“在官侵夺私田”中规定,“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我在论文中还列举了很多,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六、《唐律》有关产权制度反映了儒家的规则价值吗?

既然“唐律一准乎礼”,它包含了哪些儒家价值呢?

首先《唐律》遵从礼的习惯法概念,如物,财,田,利等,将它们直接用于律法中的 基本财产概念。

第二,孟子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 (1988,第367页)即认为界定和保护产权是好的公共治理的前提条件。在礼——习惯法的界定下,《唐律》以设立“六赃”为基准的一般性保护产权的律法体系,就是在设立这样一个公共治理的前提条件。

第三,孟子说,“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1988,第367页)而如果产权制度不健全,最可能侵犯产权的是“暴君污吏”,是来自于政府及其官员。所以《唐律》之“六赃”有四赃是防范官员的。这体现了儒家保护产权防范的重点。

第四,儒家强调征收赋税时的“尧舜之道”,即低税率;又强调“不与民争利”,这既体现在低税率上,也体现在市场中不与民众竞争,还体现在对于额外或过度征税征役的官员的惩罚,参照坐赃罪或受财枉法罪,十分严厉。以确保低税赋。

第五,孟子说,“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1988,第357页)这是对垄断的斥责。《唐律》中专有条款禁止市场中的垄断、强买强卖、欺诈等行为。

第六,总之,孔子讲“惠而不费”,“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不仅要给民众带来好处,还要成本低。而建立一套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就是有效地带来好处的举措。在这个产权制度体系中,民众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并且实际获利。《唐律》从总体上提供了一套保护产权的制度,为民众自由的市场交易提供了制度条件。

七、《唐律》的价值和影响

《唐律》提供了百姓日用的行为规则,基本上保护了民众的产权,为唐宋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唐律》作为传统中国律法的巅峰之作,为后世朝代所继承和沿袭,其基本律法规则延续至民国。

《唐律》在当时的东亚诸国产生很大影响,为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所借鉴。

在世界法律史中,《唐律》作为一部与习惯法无缝连接的法典,同时具备习惯法和制定法的特点。与英国的普通法侧重习惯法,欧陆法系侧重法典不同,它兼具两者的优势。

最重要的是,《唐律》是孔子所说“深切著明”之“行事”,朱熹所说“日用处”之“功夫”的伟大范例。

八、关于自由儒学

广明说,“自由儒学不是儒学”,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这类似于“白马非马”。其实,儒学从来就有自由,只不过如产权一样,是在习惯法中包含着,没有明确表达和定义的自由。

儒学中包含着充分的隐性的自由的内容。我曾比喻说,礼——习惯法与自由的区别,就像是房子与里面的空气的区别。礼就相当于房子的六面,它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边界;而自由就像是房子里面的空气。传统儒家强调房子的六面,房子里的空气是默认的存在;而西方文化强调房子里的空气,房子也是不言而喻的。它们只是强调的侧重不同。

广明说对“自由儒学”已经有三种理解。我提第四种:自由儒学就是将儒学中的隐性自由变成显性自由。

最后,我还是要强调一下,儒学的“深切著明行事”之传统。我们要将形而上的自由落到地上,就要行建立有效可行的规则之事,惠而不费,就要借用民间形成的习惯法,对之加以理解和提炼,将其规则价值输入到律法之中,让百姓日用中尊重别人的产权,保护自己的自由。而《唐律》就是这样一个我们应该珍视的深切著明的行事。

参考文献

哈耶克,《法,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孟轲,《孟子》,载朱熹编《四书集注》,岳麓书社,1988。

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载于《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

2025年7月25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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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心诚意】注意区分两种自由主义|盛洪

盛按:自由是个好词,但是多歧义。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一开始就对“自由”进行了辨析,以避免误解或曲解。在多种不同的“自由主义”之中,有两个区别鲜明的流派:英式自由主义和法式自由主义。前者是注重经验和演化的,后者是惟理主义的。这种区别还带来其它特征。前者重实践,讲过程,强调自由的结果;后者重概念,欲将现实套入定义,重视“自由”的外在形式。这两种自由主义的区别并不是两种不同的自由;而是自由与不自由。这一分野导致了不同的历史路径,前者是光荣革命、美国革命;后者是法国革命、俄国革命,它们的“自由”导致了暴力和奴役。罗兰夫人说,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所以不能不分辨。(2025年7月10日)

注意区分两种自由主义

——2016年6月26日在《历史学与制度研究理论创新研讨会》上的评论

盛 洪

刚才听了三位的发言都很精彩,但我认为主要还是时间很短,所以我是就大家提出的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可能也不是很成熟,也没有读那么丰富的文献。

首先是对任剑涛的评论。他刚才讲到英国模式、法国模式、德国模式,我觉得这个分类是近代以来的欧洲思想家经常强调,而中国知识分子不太强调的这样一种分类。尤其是英国模式和法国模式这种分类。昨天发言中我也提到了哈耶克其实有过这样的分类,但是我们中国人读哈耶克的东西时不太注意。他划分两种自由主义,英国的自由主义是经验的普通法的自由主义,还有一种是法国的唯理主义的自由主义。当然他是倾向于英国的自由主义,而且他哀叹说英国的自由主义日渐式微,而法国自由主义的表达鲜明,甚至有很多精彩的文字,反而为世人所重视。

这样的分类很好。但是从更长的视野来看,剑涛刚才说的那些话我觉得值得商榷的是,如果以现代化为标准有一些偏颇,而现代化又是以英国的模式为标准。可能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英国是一个非常晚进的国家,欧洲的文明中心原来一直是在大陆、在东部,最早在希腊后来到了意大利,后来在近代才到了法国。其实欧洲的文明发展久远,而且非常成熟。我对欧洲问题完全是一个猜测,欧洲文明的发展恰恰是发展得太早,当时欧洲文明有非常成熟的法律,当然也是基督教最先传进的,然后还有以希腊文化为基础形成的罗马法体系,罗马法体系是相对非常成熟的。而且相对于英国来说,当时英国是普通法体系,而普通法体系其实真正成熟发展起来是在13-16世纪,非常晚近。

而在普通法体系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实是英国人一直面对罗马法强大的外部压力。“我们为什么不接受罗马法,而接受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的一个传统,相对罗马法来说似乎是一个非常落后的东西,在这种很强势的欧洲文化面前,英国很多人也在说这种话。但是事实上很多英国人一直强调普通法的优越性,有很多著作,包括爱德华 · 柯克这些非常著名的人,他们有一个信念,这完全是一个哲学上的信念:我们不相信那种表达非常好的,那种表达非常美的那样一些法律条款或道德条款,我们相信我们的经验。这是他们核心的一个东西。

反过来,我这是个假说,因为欧洲大陆的罗马法也是在习惯中发展起来的,但是它发展太早了。大家知道希腊和罗马的习惯和传统是非常早的,都是公元前了。到了罗马时期已经非常成熟了,形成了那些法典和法条,这些反而让人们认为这是法律,把原来那些习惯抛弃了。结果法国人在欧洲大陆抛弃了他们的传统。而实际上法典化对于专制政体是很重要的。所谓的法典的基本含义是经过一个立法过程,立法程序要求理论上是每一个普通人的同意,而实际上普通人同意的这种特性却否定习惯,否定传统,否定每一个人的意志,而反过来说这个法典化的法高于习惯,这是强调国家的意志。所以这导致一个结果,到了英国实现了现代化,大家发现在欧洲大陆还是绝对君主制,所以可能欧洲大陆有这样一个问题。所以长远是这样看,这是一个趋向的。

张岩那个研究我一直都知道,因为张岩写过很多东西,我基本没有什么不同意见。葛老师的发言,我觉得从儒家文化传统来看,可能还不存在那种“君权至上”的情况。在这个国家有很多传统,有的是政治传统,比如说一个王朝肯定要强调君主至上,但是儒家强调“君主至上”的情况好像没有。就是说从正统的儒家,从孔子到孟子,到荀子,到董仲舒,儒家主流是不承认的。最高的肯定是天道,而不是皇帝。这在《论语》中都能看到,孔子要讲道,讲天,讲礼,不会讲君是最高的,所以才有儒家传统。儒家假设君王是一个凡人,他由于是凡人就会犯错误,但是他又是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所以我们要保证他的命令或者他的决定能够尽量地不犯错误,所以会有批评君主的制度,而且这些命令或者是决定,那是经过一套程序的,有中书省去草拟,还有尚书省去审查,等等,有很多的安排,至少在这个制度安排上可以想见皇帝不是随便发号施令的。

而我们想象的实际上来自于毛以后制度的这种参照,而这种参照在以前是没有的。他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去打击批评他的人,这就是中宣部。中宣部是谁批评他就要去压制谁。但是在中国传统中根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在儒家政治理想和实践中,政治批评是政治正确的,压制批评是有问题的。

所以说近代以来中国去掉儒家化是不是很成功?我认为是很“成功的”。就是五四之后,当然五四肯定没有后来到文化大革命更“成功”,那是绝对非常“成功的”。那么它保留那些东西主要还是法家的东西,就是君权至上,是中华文化中的糟粕,但是儒家主流的东西上它没有什么保留。我们现在讲的儒家传统是跟什么君权至上,什么专制根本没有联系。所以我的感觉就是说肯定去儒家化是非常成功的。所以我们今天才特别低估这个传统,包括很多知识分子都很低估,因为严格来讲他们没有看很多历史文献,所以相关的这种知识结构还是很欠缺,但是我们更多人就根据我们在批林孔中获得那点有关儒家的知识来讨论这个问题,可能就会产生很多偏颇。所以总体来讲我还是不太赞成葛老师的说法,我们现在肯定还是要去重新挖掘儒家一些好的东西,当然儒家传统肯定不是全对的,但是它确实有非常优秀的东西,而我们现在的侧重是看传统中更好的东西接续下来。

接着剑涛的话来说,我们怎么办?一个后发国家怎么办的问题?我觉得还是这个问题,我们是一个观念问题,所谓英国模式不是说我要跟英国一个样,而是我们要在方法论上跟英国人一样。就是哈耶克所说的经验的自由主义,就是珍视传统,重视习惯中传统中那些好的成分,而对那些比较抽象的,表达的比较好的那些条文还是要持点怀疑态度。

最后我想借助于伯克的话,因为伯克在批判法国大革命的时候,经常说我们英国人不是天赋人权,是“人赋人权”,因为我们在传统中就有这个权利,所以我们是人赋人权,我们是接续传统的,我们的人权在传统中从来就有,你们法国人其实也有。这是伯克说的,“假如你们认为你们直接的祖先没有这样的传统的话,你们前几辈的祖先一定有。”我想将这句话送给中国人。谢谢大家。

——

葛老师的回应,说孔子在君王面前表现得比较恭敬,这和“君权至上”不是一回事。就是说孔子是主张尊敬君的,甚至是惶恐的,这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和“君权至上”还是不一样。你如果讲一个具体人在国王面前很惶恐的话,他说的话就没有价值吗?我给你举另外一个例子,就是爱德华·柯克。他在英国国王面前就是强调说“王在法下”,这是非常著名的话。据说国王大怒,他立刻就哭泣要请求饶恕。这是没有关系的,有这种思想就很好了。英国人可贵就可贵在这儿。柯克向国王求饶,就说“王在法下”不算数?不是这么回事。英国人有个态度说这个原则是好的,我不管你怎么说的,你跪着说的,你哭着说的,但是他说了“王在法下”。

还有一点,什么“天无二日”这些话,这是一个对职位的描述,不是对一个具体的个人的描述。一个社会确实只能有一个政府,政府应有一个领导人。我觉得这是不一样的。所以真正的非常系统的儒家传统这方面没有争议的。而且孔子是把承载道的责任是放在士的身上,不是放在王的身上。孔子说“士志于道”,包括去承载公众责任,包括去替天行道,甚至不惜以身殉道,这都是士的事情。这在孔子、孟子等一系列的儒家经典著作中都有非常多的论述,确实不是说只有王才能对接天道。儒家强调王要遵循天道,但是你不遵循怎么办?我们士要想办法让你遵循,不是说只有王能去跟天道对接。这是我的一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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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邓小平的转型智慧|盛洪

盛按:中国改革的巨大成功,使“改革”一词似乎成为无可争辩的褒义词,可以用来包装任何行为。就会出现对“改革”的滥用。所以当我们看到“改革”两字时,就要弄清它是否包含它本来的含义。当我们说“改革”时,它不是指任何变化,而是指导致改善制度的举动。所谓“制度改善”,按制度经济学的说法,就是(单位)交易费用降低,表现为产权获得清晰界定和有效保护,个人签约自由领域的扩大(在没有外部性的情况下),政府干预和管制的减少,垄断的打破,司法的公正裁决,等等。其结果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增强激励。任何倒行逆施的行为都不是改革。改革也不是一组欲达到的目的,而是制度规则的改变,它带来人的行为的改变,众多个人行为变化会合成一个综合的社会目标。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改革,也不是技术性的、派生政策性的改革,而是基本原则的改革,即本文讨论的、邓小平实际实行的“宪政改革”。它导致各种派生规则朝着改善的方向演化。(2024年7月19日)

盛按:在邓小平诞辰118周年之际,再发此文,以志纪念。(2022年8月22日)

盛按:30年前的新春,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加速了中国市场化改革,自此之后,中国奇迹开始显现。虽然他不是完人,也犯过错误,但他的功绩让人缅怀。邓小平有两点值得载入史册。一是他的改革实际上是一场宪政改革;一是他基本和平地实现了这样的根本性改革,避免了看似不可避免的武力对抗。再发此文,以志纪念。(2022年2月1日)

邓小平的转型智慧

—— 在2014年9月《邓小平与今日中国》研讨会上的发言

盛洪

今天还是应该将邓小平作为一个凡人来看待。凡人就有优点、有缺点,有成就、有错误,放在这个位置上,才可以比较冷静地来评价一个人。当然,对他的错误要批评,但是对一个凡人也不要期待太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还是高度评价邓小平。

应该说,邓小平在中国近现代史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他做的最主要的事情,就是推动中国转到使人民幸福和国家繁荣的方向上,做出了重大贡献。

邓小平改革了中国的基本宪政原则

首先,邓小平所有的改革,并不是在技术层面的改革,而是宪政原则的改革。谈到宪政,可能很多人认为宪政改革要有一个宪政改革的宣言,或者有很多重大的修法行为。其实“宪政”的含义,即“宪政主义”这个词,是包含“基本原则”意义的词。在现代国家中,所谓宪政国家未必有一部成文宪法,比如英国就是如此。

所谓宪政原则,就是在社会中普遍认同的基本原则。回头看一下邓小平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国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

邓小平有一句名言,看起来是一句俗话,但是实际上是一个宪政原则——“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这样一个原则是用来解构毛时代的意识形态话语系统。这很重要。过去毛的意识形态系统就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对立,对社会所有行为全用这样一套意识形态的话语判断,不管这种行为和政策是否对对百姓富裕和社会繁荣会产生正面还是负面影响。所以也能看到在邓小平的改革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力。一个最重要的阻力,实际上是原来的那些话语体系,包括“姓社姓资”,包括“是不是变了颜色”,这些说法都是毛泽东时代当时的基本原则的一个回声。

比如在《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这个电视剧中,很多当时的情境还是做了一些回放。比如在谈到包产到户的时候,曾经有过辩论。谈到包产到户时正方就说:“给我们带来了生产力的增加,农民的致富”;反对派就说:“会出现两极分化,不几年就有人娶小老婆了”。这些话在很多记录中有,是毛泽东的原话,所有这些反对意见其实都是毛泽东的意见。邓子恢在一个自述中谈到,他在1961年的时候晋见毛泽东,劝毛泽东接受包产到户。他的理由是包产到户可以解决社员积极性问题,能够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农民生活,扭转粮食不足挨饿的局面。毛泽东立刻反驳,说“如果搞包产到户,不用几年就有人雇工、讨小老婆”,这是原话。(参见《1961年毛泽东批包产到户:两年不到就有人会讨小老婆》 凤凰网链接

所以,邓小平面对的是基本的宪政原则,即用什么标准来判断一个社会中每个人的行为是对是错,一个社会中政府的政策是对还是错,这个基本原则的变化是非常根本的。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破除“政神合一”

第二,邓小平和陈云共同改变了一个规则,表现为陈云说的一句话——“毛泽东是人不是神”。这句话是非常根本的。因为在1949年以后,尤其到文革时期,其实中国政治体制是“政神合一”体制。什么是“政神合一”?就是政治领导人本人被视为神。

这个体制在世界历史中曾经出现过,比如在中国的商代,商代的君王在武丁以后就被当作神来祭祀。他被当作神祭祀,他的后代也是神。所以,商的统治者本身就是神。到后来商纣王时期就是酒池肉林,有人劝他说,如果你还这样做,老百姓就会造反;商纣王就说我有天命在身,哪个敢造反?就是他认为自己就是天生的政治领导人。还有日本明治维新以来,创造国家神道教,最高的神叫做天照大神,天照大神就是当代天皇的祖先,也就是天皇本身就是神,这也是“政神合一”。

这样一种制度带来的是灾难性的结果。商纣王被周推翻了。在周以后是政神分开的,周祭天,祭祖是作为配祀,周的祖先不是神,他们很清楚。在日本战败以后,当时盟军司令部有一个《神道指令》,命令政教分离,后来写入日本宪法,所以这都是非常重要的变化,这是一种非常根本的宪政变化。

所以,到了文革以后,中共中央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表示“反对个人崇拜”,这就是把陈云提出的基本原则变成了执政党的基本原则,此后没有一个中共领导人敢把自己当成神,实现了政神分开。它的一个重要的结果,就是认为政治领导人会犯错误,他是凡人,如果认为领导人是神,就不会犯错误,领导人就会拒绝所有批评,就会坚持错误,那么中国付出的代价就太大了。

从邓小平来讲,他一直持有这个观点,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邓小平经常说,你不能把过去错误全归于毛泽东一个人,我们都有错误,“我也有错误”,他几次坦率地说这些问题,包括中苏大论战,大跃进、三面红旗等问题上,他都承担了错误。这一点他和毛泽东非常不同,毛泽东基本上是不承认错误,坚持错误。所以这一点恰恰是“政神分离”的宪政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果。

走向市场经济,引入平等和自愿原则 

还有一个结果,既然是凡人,就不再讲那套所谓的高深莫测的理论和理论描述的理想社会,只讲现实的东西,讲自己的理性有限,所以他才强调“摸着石头过河”。“摸着石头过河”在认识论上是对的,为什么?有人批评“摸着石头过河”没有完整的方案。其实一个社会本来就很复杂,一个复杂系统不可能完全被参透。个人的理性不能完全把握,也根本不能完全把握复杂系统的变化过程。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摸着石头过河”恰恰是一种试错过程,其实人类最聪明的做法就是试错。

还有一点,就是从“不管白猫黑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推导出来的。按照邓小平的解释,就是经济发展、人民富裕和社会繁荣,邓小平强调发展经济是唯一标准,这个标准怎么实现?计划经济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市场经济可以实现,事实上就是他在肯定市场经济制度作为一个基础性制度。这是基本判断标准变化后,导致走向市场经济制度,而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是一个基础性的宪政原则。

对一个社会来说,就是由政府来统治整个社会、控制和支配全部资源和所有人的制度,走向了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制度是什么?从经济学讲,就是政府从私人物品领域退出,把这块空间让给市场决定,其实就给了非常大的空间。这个空间就是老百姓自由选择的空间。

由此还有一个派生的观念,就是要看百姓是否自愿,是否接受。杜润生的回忆录和邓小平的一些说法中,都有像当时包产到户问题的类似争论,当然很多人说包产到户能够提高生产率,反对的人说要造成两极分化。最后谁也没说服谁,妥协结果是不争论,看看农民愿不愿意接受,遵循自愿原则。邓小平其实经常在各处考察和百姓交流中,就是在判断政策。一个判断的依据就是政策百姓接受不接受,是被迫接受还是自愿接受?在社会中,自愿原则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如果是强制的,经济上无效率,也是不公正的。

另外,还有公平的原则。这一原则虽然在共产党内部表面上讲的很多,但实际上很少人把公平作为非常优先的原则。在讨论恢复高考是不是知青也要参加的问题上,当时考虑很多功利性目标,但是邓小平提出一点,说这是否有利于公平,我觉得他还是有这个观念的。应该说,自愿和平等这样一些在中国实际操作中不太顾及的基本原则,通过邓小平的主政和影响,也在中国产生了非常大的转变。

还有一点,就是对观念开放的影响,或者说是对我们今天讲的思想市场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毛时代,尤其是对国外各种文献、各种数据是完全封锁,对国外各个电台都是完全封锁。邓主政以后,一直在强调要开放国外这些文献进入到中国。所以他一恢复工作以后,就强调要进口外国的教科书和各种各样的书籍。其实这种做法的重要性在于,我们必须要在思想和学术上开放。

虽然到今天我们还对开放的程度不够满意,中国还不是一个真正尊重思想市场的国家,有很多限制,但是反过来和毛泽东时代对比就会发现其前进。今天很少有人公然反对我们从国外翻译一本书进来,所以邓的开放带来了国内相对丰富的思想资源,各种思想资源涌入到中国,对中国的知识分子和中国社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关键的就是在于他颠覆了毛时代的基本原则。

总体来讲,我认为邓小平做的事情实际上是将毛时代的那套原则从根本上转变了,转变了多少?180度,是非常重大的宪政改变。

实现社会和平转型的政治智慧

邓小平在中国转型时做的事情,换一个国家可能要经历一场战争或若干场战争。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方向突然转180度,恐怕就是要有很多人流血。但邓小平在做这样的一个重大转变的时候,中国的社会基本是和平的,还包括雷颐所言,共产党基本是没有分裂。在当时实际上有很多毛时代遗存的意识形态惯性,还有很多有这种惯性的人存在。邓小平如何做到这一点,也需要讨论一下,其实反映了他在实施社会转型时的政治智慧。

第一点,邓小平对所谓传统意识形态解构的本事非常大。《历史转折时期的邓小平》提醒了我发现一个问题,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肯定不是公然反对。他反复讲一句话,有点儿四两拨千斤,像一个万能武器对付所有复杂武器一样,他说“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灵魂就是实事求是”,就把所有的所谓的理论问题都化解掉了。他在共产党内肯定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但是他可以把党内的所有的教条用这样的“实事求是”化解。刚才茅老师说邓小平读书不多,他确实读书不多,但是他却有这样的政治智慧和对语言的把握来化解那些意识形态的攻击。

第二点,也是中国改革可以总结的经验,就是勒庞讲过的“所有政治家天生就是社会心理学家”,邓小平明白社会心理转变的机理。所以,在非常巨大的转变过程中,他都是每次先走一小步。比如说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这一口号并不是一开始提出来的,因为一开始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利用价值规律”,然后就走到了“商品经济”,然后才走到了“市场经济”,一直走到今天,比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制度是配置资源的决定性制度。”

可以想见这样漫长的转变过程,如果从一个转型的起点就提出一个彻底的、理想的、伟大的框架和原则,基本上就无法推动了。实际上这是人的观念和实践,和改革结果的互动。也就是当放开包产到户,有了正面的结果反馈,就实行下去,也就有更多的人去实行;当实行商品经济,发现商品经济带来很多好处。在过程中逐渐使人的思想发生转变,转变之后改革遇到的阻力相对来讲就会变小。

第三点,是邓小平的实施能力。对比很多的政治领导人,他们最大的特点是实施能力比较差。很多领导人可以通过一个很好的决议,但是并不能实施。比较突出的就是上一代的政治领导人胡温时代,我们看到的很多比较好的决议,比如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改革的决议。但最终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包括温家宝通过的两个“非公36条”等等,其实没有实际效用。当然,应该说跟邓时代比,就像是罢工或怠工,就是改革速度比较慢。如打破垄断的改革,国企改革,和土地制度的改革都很慢。例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企改革唯一有时限的措施是“在2020年达到上交利润30%”。我们都不知道,这到底难在哪。邓小平一旦认准了,就着力去推行和实施。

所以可以理解,在邓小平恢复工作短短的时间内,尤其是头两年时间做了大量的事情,立刻改变了中国面貌,包括内政上恢复高考、支持包产到户,外交上和美国建交、解决香港问题等等。应该说从个人风格来讲,他确实是一个非常优秀的政治家,他懂得区分什么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原则,什么是技术性问题。在决策时很果断。邓小平说“我拍板”,“拍板”就是果断决策。虽然有一些争议,但他可以放在一边,又能坚持原则。所以,这也是我们应该加以肯定的地方。

原载2014年10月22日《FT中文网》

【双周】业主自治和协商民主的意义|盛洪

业主自治和协商民主的意义

在第502期《天则双周学术论坛》上的评论

盛 洪

非常感谢陈老师刚才的演讲,我觉得非常有意义,一方面是理论非常有意义,业主自治的现象也非常有意义。我自己也是一个业主,但是我们小区的业委会我从来没有参加过,我也想有一些行动只是没有时间。业主委员会的领域是人的生活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或者说不是大部分,它涉及到我们的利益也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为一个小区公共利益的部分并不是很大,对每个业主来讲最重要的主要是私人物品。当然也有公共部分,有一些地方,利益各方的冲突会大一点,激烈一些,有一些地方会小一些。应该说业主自治的现象占一定的比例是非常有道理的,非常恰当。但不能因为似乎是一个非主流的现象就低估它,这正是它的意义所在。孙教授问,业主自治对我们的民主政治有没有什么重大的意义?我觉得意义非常重大。正如刚才陈教授讲的,假如说你在搞一个工会或者是搞一个农会,或者是搞一个企业家联合会,它在政治上的阻力非常大,但业主委员会是让执政党集团相对来讲比较放心,能给出更多的空间,这就是它的意义。

为什么有意义呢?我们要承认,中国不是一个有民主传统的国家,我在说“没有民主传统”时是没有贬义的,只是说中国与西方的发展路径是不同的。我们现在在讲将来要搞宪政民主,这太抽象了,在没有民主传统的国家搞宪政民主是很危险的。宪政民主不是说由几个精英大手一挥就成功了,它跟国家和民众的民主传统有关。美国的宪政民主是和美国的民众民主传统有关的,这个有相当多的资料可以证明。所以,在这样一个政治集团相对放松的地方,能够发展社区自治这种民主形式,恰恰是一种实验、演习和培训,它的发展对中国的社会逐渐形成民主传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还是非常赞成和支持业主自治这样一种发展的趋势。

第二点,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的区别和关系,前几年我们也涉及参与式预算的研究。我们到英国考察参与式预算,看了一个小区在搞参与式预算的录相,小区的居民都非常兴奋。我就非常惊讶,英国不是民主国家吗?怎么搞参与式预算也那么兴奋?其实我们过去对民主有特别美化的想法,以为一民主了就什么都民主,选举民主其实只是几年内给你一个机会选总统或市长的机会,但选举以后他有很多的自由裁量权的,很多事情你是不能投票的,所以民主的权利是几年一次,很多具体和身边相关的事情并不能决定,包括小区里很多的事情也并不能决定。他们搞参与式预算是很重要的。这样说的意思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互补的,选举民主并不能替代协商民主,这个意义上来讲,协商民主的发展不断地探索和走向成熟,仍然是民主制度中的一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中国每五年选一次国家主席以后就没有民主了,那实际上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巨大的缺陷。这个意义上来讲,协商民主非常重要。

还有一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中国人受了这样的教育制度的灌输,太重视正式制度了,其实恰恰是奥斯特罗姆的传统让我们重视非政治制度,人们对主流强调的东西过度关心,而对没有形成文字的东西不太关心,所以忽视了非正式制度。其实非正式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东西,而我们所受的是一种宏大叙事的教育,以为世界历史就是这样的,以为有人制定了一部宪法,大手一挥我们的命运就改变了。

最后一点,陈教授总结的一句话颇有意思,这证明了一点执政集团还没有走出他们的狭隘视野。古往今来我们看政治集团一开始是比较狭隘的,但为自己的利益要逐渐开放的,跟最初的中国的贵族是一样的,最开始是只用自己的子弟,到后来春秋时期用别人的子弟,到后来唐太宗说“天下英雄尽入彀中”,如果我把天下英雄都招揽到我的队伍中来,我不就没有敌人了吗?如果说“那个人很厉害我要防着他”,这种想法是很狭隘的.这些业主委员会的人将来会变成政治对手,你为什么不把他们变成自己的党员呢?这样的政治想法是非常狭隘的。你看,唐宋以后当了宰相的人有多少是有皇家血统的,有多少人的上一辈是当官的,很多是“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如果你有这样的能力,我就发展你入党。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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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物致知】对可知的探究,对不可知的敬畏|盛洪


对可知的探究,对不可知的敬畏

——“《儒学的经济学解释》品鉴会”上的演讲

盛 洪

这本书名叫《儒学的经济学解释》,包含了两个理论,两个学科和两种文化。它们在这本书的位置并不一样。一个是解释的理论,一个是被解释的理论。很显然,这里解释的理论是经济学,被解释的理论是儒学,就跟数学术语中的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一样。这也说明了我的学术背景。我首先是经济学科班出身,我是人民大学的经济学学士,在这之后我又获得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某种意义上讲我在经济学领域中颇为自信,我认为我基本把握了经济学的多种理论,拿它们来作为我的分析工具是游刃有余的。

而对于儒学,我只是“票友”而已。从我的经历来讲,一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未,我的有关儒家的知识是“批林批孔”时获得的。一直到1987年,我第一次去了美国,考察美国的高科技产业园。在去美国之前,我有一种假设,因为当时我坚信经济学的基本道理,就假设美国是一个接近经济学理想的地方,到了美国我发现并非如此,但是还是令我非常震撼。到了唐人街,我发现唐人街最前面有一尊孔子的像。当时这种情景告诉我,接近经济学理想的地方,也是有不同文化的。儒家传统与西方文化的区别显然不是古今之分。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对我是有非常深的、比较大的冲击。我回来就开始阅读儒家文献,首先还是读一些学者对中国文化的研究。当时我跟原来的社科院副院长李慎之教授经常有来往,他跟我说,“你可以超过冯友兰,但不能越过冯友兰。”就是你可以在理论上超过他,但是你不能不读他的著作就超过他。所以我最初读了不少冯友兰教授的作品,包括《中国哲学简史》,是一本精炼概括中国古典哲学的小书,还读了他的二卷本的《中国哲学史》。

再到后来就是读了更多的儒家原典,就有了一个新的发现:儒学的主张跟经济学的主张竟然如此相近。我们一般认为经济学是一套理性主义的理论体系,基本方法是成本-收益分析,它概念清晰,逻辑严密,得出了比较坚实和令人信服的理论。但是这不是经济学最重要的方面。其实读经济学,最后真正读懂,读悟了,发现不是经济学在理性主义分析上有多高明,而是它的这样一种表述,比如“看不见的手”,这用来形容市场的让人想象不到的神奇作用。这个表述的背后,包含了某种对不确切知晓的制度的敬畏,叫“看不见的手”,看不见,没法描述,也不能完全理解。斯密之后虽然有一些波动,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传统一直传承了下来。到了20世纪,哈耶克讲的“自发的秩序”也是这样的一个含义。其实我们并不知道,通过人们互动自生自发的秩序具体是什么样的。它包含了经济学最重要的一点,承认理性不及。经济学最值得骄傲的不是认为理性能够达到多少高度,而是它承认有理性不及的地方。所以经济学最有价值的部分是自然秩序哲学。对于自然秩序,我不能完全理解它,但我去遵从它,甚至敬畏它。

反观儒学,它在这方面非常类似。我们知道,儒学其实是一个理性主义的文化。何为理性主义呢?就是“讲道理”,无非是讲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坏处。比如像孔子这句话,“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亦惠而不费乎?”让老百姓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不就是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一种方式吗?这里的“利”就是收益,“费”就是成本,“惠”就是好处,这是非常理性主义的表达。儒家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借助于神秘主义的理论影响人们,只是通过说理。

但是同时儒家也非常清楚理性局限性,所以孔子又有一句话,叫做“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天何言焉”,老天说话了吗?没有;四季在变换,万物在生长。天不说话都是这样一种结果,政府还说什么话呢?人还说什么话呢?这也包含了对自然秩序的尊敬和敬畏。所以儒家也同样是如此。

而这两种文化之间绝不仅仅是相似,事实上在历史上,这两种文化曾经互相交流过。在十六、七世纪,有大量的欧洲传教士到中国来传播基督教,但同时也了解和学习了中国的文化。这些传教士就发现了儒家和道家的文献,就通过信件将这些文献寄回到欧洲,在欧洲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掀起了“中国热”,很多人都非常崇尚中国,包括伏尔泰等。这样的“中国热”不能不影响到最早的经济学家。后来马弗里特写了一本叫《中国:欧洲的楷模》的书,主要记载的就是这个过程,以及对欧洲的知识分子,尤其是最初的经济学家产生的影响,其中一个受影响最大的人就是魁奈。魁奈和斯密并列为现代经济学的开山鼻祖,而魁奈对中国文献阅读是非常多的。后来他写过一本书,叫《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用大量的篇幅剽窃了一些欧洲传教士有关中国的论述,但是他在第八章集中论述了我们现在非常熟悉的经济自由主义的主张。魁奈当时在欧洲被称为“西方孔子”。当然除了魁奈,他周边的法国重农学派也都受到了影响。斯密当时经常去巴黎,与重农学派过从甚密,也受到了影响。实际上在这两个很相似的理论或文化传统之间,在历史中实际发生过互相的影响。

儒学有一个框架,就是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我在书里也是按这个框架展开的。格物致知开出了儒家的一种思想进路,可以近似地归结为理学,所谓程朱理学;正心诚意开出了另一个进路,近似归结为心学,所谓陆王心学。它们代表两种不同的人类精神活动方式,而这又恰恰是“理性主义”和“承认理性不及”的两个取向。理学强调格物致知,强调经验,强调逻辑,侧重于理性主义。心学强调的是反归内心的、顿悟的、超然的取向,承认理性不及。我们用经验的逻辑方法,实际上不能够穷尽知识;所以我们用另外一种方式获得对世界的理解。

对理性不及,儒家是非常谨慎的。如孔子说,“未知生,焉知死?”“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这种态度在经济学里也同样存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可以论证,某一种资源配置结构是有效率的,某一种是无效率的,甚至某一种决定资源配置的制度有效率,某一种没效率。但是经济学的经济自由主义传统才是最重要的。经济自由主义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尊重市场,为什么要尊重个人自由,为什么要强调小政府?就是敬畏自然秩序。这包含了这样一种含义:假如你不知道的话,你就什么也别做,让众多的个人在市场这个自然秩序中自由选择。敬畏的结果是什么?就是一个好的结果。斯密说过一句话,“自然生成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

这种态度可以用生物学家库安的一句话精辟表达:“那是人生的最大的快乐,想到自己已经对能探究的加以探究了,然后平静地崇敬不可探究的部分。”这句话太漂亮了,恰恰是经济学的态度,是儒家的态度;即“对可知的探究,对不可知的敬畏。”。由于对不可知的敬畏,所以就要尊重很多东西,比如说传统,比如说习惯。习惯是在长时间内经过世代人的互动形成的,我们很难知道习惯所包含的全部信息。孔子“年少好礼”,就是从小时候就学礼。礼就是自然生成的习惯。孔子的学问主要是从礼中提炼出来的。无论是儒家也好,还是经济学家也好,都有一种对传统和习惯的尊重。习惯是个大概念,市场只是习惯之一。

用经济学解释儒家,首先可以总结为“儒家的主张,对新古典的突破”。现在新古典经济学是主流经济学,它对人的基本假设,就是以个人为单位、理性的经济人。如果我们用新古典经济学去看待儒家的话,会觉得有很多方面不合逻辑。但是在这几十年,在经济学内部,新古典经济学已经遭到很多的批评和挑战。也就是说经济学的发展本身对新古典经济学有众多突破,同时这些突破又让我们理解儒家的主张。反过来儒家主张又可以支持和印证这些突破。

举个例子,格物致知和诚意正心之后,按照《大学》的顺序就是“修身”。修身是什么意思?就是成为君子。君子是什么人?有两个条件,第一就是超越个人利害,第二是有道德自律。这两个条件非常一致。什么叫超越个人利害?就是不是严格的经济人了。如果不是严格的经济人,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内就无法解释。但是经济学的其它学派的发展,在发现和解决这个问题。比如科斯教授在诺贝尔奖演讲中提出,法和经济学的研究结论,可以拿来对法律、对制度进行改革。按照严格的经济学的逻辑,这句话是有问题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某些精英分子可以改变制度。这在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中就显得有问题,因为布坎南说,只有一致同意,或者大多数人同意的改进,才是真正有效率的制度改进。但科斯这句话,在经济学的领域中证明是有道理的。

当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公共选择理论进行研究时,就要假定一致同意的结果是最好的,且投票总是有效的。但后来布坎南在《赤字中的民主》中承认,一致同意的结果也未必好;阿罗的投票悖论指出,投票会出现循环大多数等问题导致投票失败。最重要的是,假设人和人之间通过多次互动,最后形成合作的结果,这个结论不是总能成立。我过去做过两人博弈和N人博弈的计算机模型,有些时候两人博弈都不能实现合作,N人博弈不能合作的情况更多。一次博弈更有可能不能实现合作。当你在市场中跟人家谈价时,讨价还价不成功可以转身就走;但是你开车不小心跟人家撞了车,讨价还价不成功就不能扭头就走,必须有人裁决;如果没有人裁决,你们俩永远对峙在这里,这是不经济的。所以法官裁决就是有效的。后来发现可以把“法官”这词换成“精英”。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讲,精英是有意义的。

“经济人”是不是能够从头至尾地成立,用来解释社会呢?布坎南在获得诺贝尔奖以后提了一个问题,即“谁来起草《宪法》?”他原来说,全体人一致同意的《宪法》草案就是最好的《宪法》。后来他又问,谁来写《宪法》?起草《宪法》的人是要花力气的,但是《宪法》不只是同代人享受,子孙万代都要享受,但是后代人是没法给他回报的。那么谁有这样的动力写《宪法》?最后他给了一个答案,只有那种人具有“宪法公民身份伦理”的人才能够起草《宪法》。“宪法公民身份伦理”是什么意思?这个人超越了经济人,跟君子几乎是一样的。

再看“齐家”。儒家文化传统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当我们讨论家庭的时候发现,个人主义边界模糊了。如果以家庭为单位的话,经济学的假设会发生变化。以个人为单位,个人寿命有限,个人之间互相独立。但是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就不一样了,第一寿命无限,子孙万代不断繁衍;第二个人之间不互相独立,他们是互相依赖的。如果家庭中有一个人付出了,比如父母为子女付出了,他不认为付出的是成本,他感到很快乐,是收益。而独立个人就要计算付出的成本,是痛苦。家庭利益最大化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这个时候无法准确计算家庭中一个人的成本和收益,个人之间的边界模糊了。而家庭一旦有了这两个特性,就会有更多的功能。由于寿命无限,就能提供道德教化和超越生死的准宗教功能;由于个人间边界模糊,所以就更有必要提供家族公共物品。

在经济学领域中,也有一些人不满意现在的经济学研究,比如像贝克尔,他写了一本书叫作《家庭经济分析》,也谈到了家庭世世代代的传递,对于一个祖先的效用是多少;他称为“王朝效用函数”。贝克尔说,人类大量的活动时间不是在市场里,而是在家庭里。如果经济学只是研究市场,而不研究家庭,相当于把人类活动的非常大一部分排斥在经济学研究范围之外了。经济学领域也有人提出挑战和突破。

再看“治国”。如果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现在能分析的领域就是所谓投票领域,民主是政治领域中最简单的制度。当然也还包括了研究代议制的理论,集体行动的逻辑。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分析就发现了很多问题,比如阿罗发现的投票悖论,布坎南发现的多数人暴政等,这些问题是个人主义的失灵,即个人之间达不成交易,或者个人通过投票达不成公共决策。还有如前所述,布坎南发现一致同意的决策也可能错,如大家都同意一个通货膨胀的决策。所以民主显现出,当下每个个人理性的集合可能是错的,这反映了理性是有边界的。学者们不断思考如何解决民主失灵的问题。哈耶克提出用法治来制衡民主,用宪法审查制度来制衡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托克维尔说“法学家精神”应该成为“平衡民主的力量”。还有就是强调习惯,特别强调以习惯为基础的传统,如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哈耶克说,“多数决策的过程不应当与那些自生自发的过程相混淆,而自由社会也渐渐认识到,只有后者才产生诸多远优于个人智慧所能达至的观点和源泉。”他是说习惯比民主优越。当然还有更超越的,那就是基督教传统。

儒家也是这样一种含义,它强调的政治合法性,叫做“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没有任何一群人天生是上帝的选民,没有任何一个政治集团天生就是统治者,只有做得对才行。什么叫“做得对”了呢?就是要遵循天道。怎样遵循天道?借助于“民”,“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这是基本的民本主义的思想,按照夏勇的说法就是国家权力来源的本体论。但是这是不够的,还要超越“民”,还要知天道。这从哪来呢?从儒家经典来。这是儒家精英从相当长历史中总结和提炼出的一些基本的道德价值,或称宪政原则。假如不遵循呢?《论语》有个记载,尧对舜说,现在我把领导责任交给你,但是你要干不好可不行,“四海穷困,天禄永终”。如果干不好,上天就不发你工资了。在这方面经济学和儒家的理解也是非常类似。

再有就是“平天下”。现在的国际结构是民族国家体系,但是这不是一个均衡的体系。近几百年一直战争不断,到现在还是有战争,有流血,有恐怖主义。这个结构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模仿个人主义去想象一个国家间的结构。国家之间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互相竞争。但这种竞争除了和平的竞争以外,还有暴力的竞争。因为在国家之上没有一个更高的权威。而在一个国家之内,个人之上有更高的权威。结果就是囚徒困境,如果我在暴力竞争中有优势,就会占更大的便宜,导致了在暴力技术和制度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是谁有暴力优势就赢了,谁赢了就全赢。这个结果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导致的是武器竞争,近代以来从大刀长矛一直到核武器,

解决这个问题,康德有一个构想,非常类似于产权形成模型。即大家都互相偷,互相抢,但是也要互相提防,这样大家都穷。最后大家达成一个协议,互相尊重产权,就共同富裕起来了。这就是产权形成模型。康德的世界永久和平模型,就是大家互相打,打得觉得成本太高了,就坐下来谈和平了。但我们发现康德之后这么长时间世界不但没有走向和平,人和人之间更为紧张了。20世纪打了两次世界大战,死了很多人。这里有很多问题,包括“个人主义失灵”,人和人之间的谈判不见得都能达成一致。如前所述,撞车了谈不拢不能扭头就走;公共选择过程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更低;你也不能想见平等主权的民族国家可以通过谈判解决所有的纠纷。

第二,国家跟个人还不一样,个人之间的差距是非常小的,就算姚明比我们高,也没有比我们高十倍,但是国家之间的差距比这大得多,它们之间不可能有武力的均衡。

第三,任何一个社会治理都不可能是只通过个人利害的对抗最后实现,必定有文化传统和道德价值起作用,这在任何社会都能成立的。你不能想象,只靠暴力,只靠利害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那是大错。

实现世界永久和平,儒家有很丰富的资源。儒家讲“中国一人,天下一家”,强调这个“家”字。如前所述,家中的个人和独立的个人是不一样的,家中的人是以别人的存在为自己的效用,如果全世界都是一家人的话,肯定比都是独立个人更能实现全世界的和睦与联合。还有一点就是儒家强调国家间也要遵循道德,这个是中国非常永恒的传统;西方强调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中国在儒家传统主导时,是强调国家间道德的,这在《春秋•公羊传》的讨论中就有,也在汉唐宋的国际关系中实行过。我最近在想,日本人那样残害中国人,但他们战败以后,中国人却没有残害他们,而是非常和平地把他们送回家,这就是中日的文化区别。而现在很少强调这一点,我感到很遗憾。正是这种文化传统才能真正推进世界永久和平。

最后我想讲,我们研究儒学还有什么其它意义。第一,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出发,可以把制度大致分成两类,有形制度与无形制度,像法律,市场规则、企业的规章,这是有形制度;无形制度就是道德规范、宗教信仰等,在人的内心起作用。无形制度非常重要,却又不太能被观察到,也不太好研究。尤其研究传统中国的时候,不能光讲法律制度如何,而要了解儒家文化传统是什么样的,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研究和理解文化传统,其影响绝不亚于有形制度的影响。

第二点,我们在建设一个新的宪政结构,而我们中国的大部分知识分子都有一个重大的缺陷,以为一个宪政民主的政治结构是一个世俗结构。其实不然。比如宪政民主的楷模美国,其实是建立在基督新教的基础上的。宪政结构不仅仅是世俗结构,必定有它的道德价值基础,一定是这个民族或这个社会主体人群所信奉的主流文化,没有这一点是不行的。为什么?是因为宪政结构在最高政治层次仍然是不能有效地实行他律的。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美国总统如果现在想牟私利是很容易的。当初美国建国的时候,华盛顿完全可以利用手中的军队获得权力。他为什么没有这样做?他认为凭借暴力而不是上帝的正义获得的权力不是正当的权力。这种超越的价值力量特别的大,没有这种力量,根本不可能有美国这样的国家。但是我们大多数人不理解,今天我们建立中国新的宪政民主政治结构,必须要有道德价值基础。这从哪来?我比来比去还是儒家的传统。

第三点,经常会有人不理解,说盛老师你是经济学家,为什么讲儒家。其实理论和学术从来都不是在文化真空中发展的。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欧洲的知识分子一直都浸润在两种亚文化,即希腊文化和希伯来-基督教文化之中。奥古斯丁和阿奎纳是整合两种亚文化的重要里程碑。后来的欧洲启蒙作家也都受到这两种亚文化传统的影响。举个例子,比如洛克,他受到了基督教传统非常深的影响,他有本书就叫作《基督教的合理性》,最著名的著作是《政府论》,有上篇和下篇。上篇讨论从上帝角度看一个政治领导人的合法性问题。即使有关产权的论述,大家知道他是怎么论述的呢?地球上的所有资源都是上帝给予全人类的,每个人都有一份。但是每个人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自己的一份。产权为什么有合理性呢?是因为上帝赋予你生命权,为了维护你的生命必须有资源,对这部分资源的产权就是维护你的生命的天赋权利。从来没有人在一个文化真空中去做研究的。在中国道理是一样的。

最后我强调,我们的研究是开放的。我作为一个知识分子,绝不会把自己定义为仅仅是经济学家。我面对的是这个世界,这个世界的问题引起我的思考和好奇,我要去找所有能找到的知识资源来回答这些问题。这时我没有什么学科的和文化的限制,而最好的态度就是开放,就是跨学科、跨文化。所以虽然我在研究经济学,但是我可以从儒学中找资源,还可以从其它的学科,其它的文化中找资源。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就是我们才能真正有创新,才能真正形成新的学科和新的文化,进而为人类的发展,为回答现在不能回答的问题,解决现在不能解决的问题做出贡献。

(根据2015年12月15日“天则书品第七期•《儒学的经济学解释》品鉴会”上的演讲整理,经本人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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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呐喊】防止滥用公权侵犯私权|江平

盛按:江平老师谦逊地说他只是在呐喊。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呐喊是更重要的事情。在声音寥落的时候和地方,呐喊就显得更为响亮。江平老师不仅在会议或论坛上为法治的原则而呐喊,而且就具体的司法案例为公正而呐喊。就我所知,他对凯奇莱案,盘锦警察枪杀案和北京驱赶事件都发出了声音。他呐喊的声音或还余音绕梁,他呐喊的价值原则将会恒久长存。现将江平老师在2011年12月召开的“产权与公权研讨会”上的发言记录发在这里,以志悼念。(2023年12月21日)

这个题目涉及到产权和公权的关系,严格说就是私权和公权的关系,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公权对于私权的侵犯越来越多,比比皆是。我想这个问题从这个案子来看,应该涉及到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太多,尤其是微观调控、微观的控制、微观的干预多多。从这个案子本身来看,从陕西省政府给最高院秘函里面,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在这个名义下,现在是政府对于市场微观的调控越来越多。我们从国务院的一些规定,十个产业里面整顿的规定,从山西省的资源调整,乃至这次陕西省政府对于国有资产资源的调整,都反映了这个问题。我想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已经看到了群众的意见很大,所以我们注意的胡锦涛同志在APEC会议上专门提出要减少国家政府对于微观市场的调控的作用,我们应该注意这个问题,经济学界很多人都在呼吁这个问题。

第二方面,反映了稳定压倒一切的弊害毒害。我最近也谈到这个问题,虽然我们没有正式提出稳定压倒一切,胡锦涛在共产党90周年会议上也提到了这个问题,但是这个精神仍然有,虽然不叫压倒一切,仍然具有稳定是考量现在社会关系很重要的标志。我想这个问题也是带来了极大的对于思权利的侵犯,因为什么是稳定呢?稳定就是从一个当地的党政第一把手,甚至公安第一把手就能够决定这个地区是不是稳定有问题。从这个案子来看也是这样,我们从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秘函里面提到“对陕西稳定和发展的大局要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能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个应该说是最高院也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为稳定是压倒一切。所以,稳定压倒一切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我们法制的进行,有些已经通过的法律在地方实施不了,已经生效的判决实施不了,人权、私权得不到保证,所以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面,法治的地位和人权的地位必然要受到很大影响。

第三方面,从这个案子本身来说,违反了法律的一些规定,或者说本身也有违反我们国家法制的状况。这里面我觉得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说:

第一,从行政诉讼角度,应松年、姜明安等几个专家已经就这个问题做出的表态,我觉得这个意见很对,就是同一个事实不能够再次做出处罚,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也不能够加重处罚。按照这个案子来看,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做出了处罚决定,现在又做了更重的处罚,就是要吊销公司的执照,这一条来说有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显然是违反法律的。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就不多说了,因为给的材料里面已经论述的很清楚了。

第二,涉及到虚假出资,这个部分跟我专业差不多,是民商法领域。我们知道这次做出了处罚很重要的是加重了处罚,从原来的罚款变成了吊销执照。我们看到虚假出资的事实是什么?就是凯奇莱公司在2003年12月在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是1200万,而过了一年之后,也就是到2004年12月,他自动纠正了这个错误,在自己原来虚假的基础上,把1200万块钱注册资本全额交足了,仅仅是一年的期间,在这一年期间也没有任何人提起诉讼,也没有任何人提出争议,如果确实在这段时间里面发生争议了,还有可能引起对他主体资格的争论,现在是没有任何争议,而且在一年期间里面已经补足了自己的注册资本。而我们公司法的26条讲到了这个问题,我们公司法修改的时候有一个很重要的精神,就是原来的对注册资本要求非常严格,要求全部在工商注册的时候全额交足,现在改变为部分交足就够了,而且投资公司可以放宽,五年之内就可以。所以,从立法精神看起来,对于注册资本并不是越来越严的方针,而是对于注册资本越来越放宽的标志。在这种情况下,人家是自己主动的纠正,而且也没有任何危害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去加重处罚,这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三,从凯奇莱公司跟西勘院的合同来看,应该说大家都认为原来订立的合同完全合法,没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所以,应该说这个合同是有效的,是合法的。从法院的判决里面,从来没有因为他的注册资本虚假而判一个注册资本虚假公司的公司跟对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我所看到的是没有这种情况的。为什么这个问题重要呢?要维护市场秩序,如果我们动不动就把主体资格消灭,认为他主体资格因为注册资本虚假,所以就认为是违法的。这样的话,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市场成立的公司,有相当大量是根本没有出资的,或者出资本身就有虚假的。所以,我们要是以出资虚假而认为他原来定的合同就无效,因为原来说的是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你把这个看作情节严重,由于注册资本虚假而吊销执照,这是行政处罚,如果你认为注册资本虚假就让合同也无效,这个严重了,把对方也处罚了,因为合同是双方的,你不能因为一方主体有问题把对方也牵涉在内。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是相当谨慎的。因此,用注册资本不实、注册资本虚假,由此认为原来签订合同无效就太过分了。

所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看,无论从行政法方面,无论从刑法方面,那五位著名刑法权威也讲构不上刑事处罚,从民事角度来说也完全构不成合同无效。所以,从这点来说,法律这三个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拿出了自己的意见,我觉得这是我的一些看法。谢谢大家。

(根据江平老师在“产权与公权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