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天下】用结构性对等原则替代总体关税对抗 |盛洪

盛按:特朗普宣布在4月2日“解放日”全面推行“对等关税”。如果这只是针对贸易的,从纯粹的自由贸易原则来看,是没有问题的。虽然存在着对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照顾”理由,但对于欧盟和日本等工业化国家,这种要求是恰当的,并且双方关税水平大致对等,已经不是太大的问题。有问题的是中美之间的关税问题。中国虽然在技术和制度上与美国还有差距,但大陆中国的其它优势——国家规模已经弥补了这一差距。因而“对等关税”的要求是恰当的。大陆中国的民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足以应对“对等关税”。因而大陆中国的最佳策略就是主动提出对等关税谈判,将对美国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的水平。这显然比美国将关税水平提高到中国对美国的水平要好,对双方都好。在对等关税的基础上,如果美国再指责某些企业有不公平贸易行为(补贴,垄断),可针对这类企业进行结构性的惩罚,以替代总体关税手段。(2025年4月2日)

盛按:在中美关税不对等——中对美加权平均关税率是美对中的二倍以上的大背景下,将美国最近对大陆中国部分产品加征关税斥之为“不公平”,似乎无法回答“是否愿意两国同等对待对方企业”的反问。将对方让着自己视为理所当然是一种自贬人格的心理。其实质是自卑。如果真的认为我们强大到可以和美国平起平坐,就应该奉行对等原则。一个主动出击的好办法,就是向美国提出将关税率降到同等水平,进一步降到零。这才能显现出自尊和自信来。(2024年5月21日)

盛按:美国限制抖音微信,是对等原则的初步应用。对等原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对违反这一规则的惩罚。这是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黄金规则。我在这篇去年发表的文章中说过,“任何一方的互联网都要自由畅通”。现在可以将这一规则再一般化为“用对等原则替代无底线互相报复”。如果双方都遵循这一规则,则中美摩擦将可望走向平缓和均衡。

盛按:据说中美双方同意分阶段取消加征关税。这是一个好消息。我希望关税一路减到零。下一步就应该实行结构性对等原则。再发此文。

特朗普总统突然对2000亿美元中国产品加征关税至25%,中国政府随即回应了对600亿美元商品的关税反制,除了两国股市作了剧烈反应外,我们听到了一片喊打声。看样子贸易战正式开打了。双方都在声称能在这一战斗中获胜。这种情形似曾相识。我们在人类历史上见得很多。《罗马帝国衰亡史》的作者爱德华·吉本曾说,“说穿了,历史不过是人类的罪行、愚蠢和不幸遭遇的记录而已。”最大的“罪行”就是战争,导致战争的就是“愚蠢”,战争的结果就是“不幸遭遇”。当一场战争结束后,人们经常会发现,与战争带来的灾难相比,引起战争的原因往往只是区区小事。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所谓“愚蠢”,就是进行了错误的计算。一般是高估己方的胜率。结果是败者在事先以为自己能打胜,胜者以为不会付出太大的代价。

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特朗普总统就算错了。他说提高关税没有负面影响,只是增加了美国政府的收入。作为美国总统,他似乎没有铸币税概念。我曾指出,如果把美元也算作一种商品,美国没有贸易逆差。而美元这种商品是美国所有出口商品中利润率最高的一种。如果发行美元的技术成本和制度成本是20%,则利润率高达80%。如果特朗普想通过对5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25%的关税,以期减少2000亿美元的贸易逆差,由此美国政府得到了750亿美元的关税收入(其中一部分还是美国公民支付的),却减少了2000亿美元的铸币税,显然是得不偿失。更何况,铸币税收入又是美国国家收入中的额外收入,用此收入才可能打平美国军费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部分。减少贸易逆差,就是减少铸币税收入,就是减少军费开支的资源。

有人会认为,外国人通过贸易获得的美元是他们对美国的债权,并非美国的收入。这也许是特朗普及其经济顾问对铸币税认识模糊不清的地方。只要我们把纸币换成金银,就知道货币就是一种商品。它的效用就是便利交易,因而具有独立的价值,这可以从比特币有独立价值中看出。这种独立价值只要人们相信,就会得到承认,因而就会出现不足值货币以至纸币。相对于金银的优势是,纸币的铸币税利润极高,且可以通过人为的货币政策,使得即使大量流出也不会使国内货币供给不足。在实际上,通过贸易逆差出口的美元,又通过购买美国金融资产,尤其是美国国债的形式回流到美国,使得这种铸币税收入可以以美国政府向企业订货的形式,实际将资源配置到本国的军工产业。

在另一端,中国也有人作出了有利于中国的计算。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政治与经济研究所高凌云先生指出,特朗普的关税有90%由美国人承担,中国人只承担了10%。即使这种算法是对的,也显然只是一种简单对比的静态计算。而我们知道,中国人作为生产者一方和美国人作为消费者一方的计算是不一样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商品贵了可以少买或不买,还可以买别国生产的同类商品。美国消费者承担的关税成本越多,也就意味着他们购买的中国消费品价格上升得越高,因为存在着价格弹性,他们购买的数量就会越少。这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愈加显著。对中国商品的需求总量减少,就会减少中国生产者的订单。静态估计的误导在于,它只看到短期的反应,如2018年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不降反升,而暂时看不到负面的长期结果。实际上到2019年1季度,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已比去年同期下降了8.5%。

而作为生产者,25%的10%就是2.5%,这对于正常的销售净利率低于5%的制造业企业来说,就是致命的。完全可以抵消掉中国今年大规模减税的效应(2%)。而在近几年(2012~2016),中国制造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减去无风险利率和合理的风险溢价,平均约为-2.6%(盛洪,“政府份额膨胀,利润空间殆尽”,2018),资本已无利可图。再考虑到需求总量减少,就会增加设备闲置率,提高单位成本。从长期看,大量中国企业和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就要考虑减少甚至关闭在中国的生产能力,而转移到其它国家。在这些国家生产的同类产品最终会替代在美国市场中的中国产品。而永久性丢掉的市场,则是重大的客户资产损失,其数额要用每年减少的利润的未来总和的贴现值来估计。例如,如果每年损失的利润是100亿美元,贴现率为4%,则其未来收益的贴现值约为2500亿美元。如果考虑各种要素,如劳动和土地,则要以增加值计算损失,按制造业增加值率为30%计算,则为600亿美元,客户资产损失将高达15000亿美元。

实际上,贸易会带来贸易红利是一个经济学的简单常识。这一贸易红利分为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而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分享。减少一个交易,就会减少相应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在一个不受干扰的市场中,已有的贸易伙伴关系就是最佳的关系。如果有一个卖者想以不卖或一个买者以不买作为贸易战的武器,都不可能在自己不受损失的情况下损害对方。因为他们离开传统的贸易伙伴就只能找到次优的伙伴,即卖者只能以低于原来的价格出售,买者只能以高于原来的价格买入。所以当我们看到有人说,我们在贸易战有什么样的“武器”可以“获胜”时,一定要明白,即使可以获胜,也一定比“不打”要失败。这还没有计算,对方报复、以及双方多次重复地互相报复所带来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我们一定不能以此为依据,激发我们的战斗激情,将可能和平解决的冲突推进到战争状态。

应该说,以经济体系之复杂,人类社会之复杂,人类根本没有能力计算出一个贸易战可能带来的全部损失。哈耶克曾说,“对市场秩序施以干预所会产生的直接后果, 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即时且明确可见的,但是其较为间接且影响深远的后果却在很大程度上是未知的,……,我们也绝不可能意识到以这种干预方式实现特定结果所须付出的全部代价。 ”与不贸易、扭曲的贸易或受限制的贸易相比,自由贸易的价值不仅是静态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而且是贸易所带来的市场规模扩大而引致的分工与专业化的深入,贸易形成的市场信息体系对生产者投资决策的指导和创新灵感的激发,贸易竞争所引起的商业模式、技术手段和生产工艺的变迁,以及合约方式的变化而形成的新的制度安排等等,都会带来我们意想不到的效率增进,成本降低和市场扩大。所以当自由贸易受到扭曲和限制时,我们所遭受的损失也是无法计算的。如果有人说可以计算,并宣称某方可以打赢时,大概不是因为爱国,我们要保持高度警惕。

虽然贸易战各方的损失我们无法量化和比较,但是我们确实知道一个最基本和最简单的判别原则,这就是,自由贸易比不贸易、扭曲的贸易和受限制的贸易要好。这意味着,至少在大致相当的贸易伙伴之间,对于任何一方来说,自由贸易都会带来好处;而不贸易、扭曲的贸易和限制的贸易都会带来坏处。最上乘的贸易谈判,一定是要朝着遵循自由贸易的原则去努力,而不是计算采取什么样手段进行贸易战的具体得失。而下下策才是建立在所谓计算的基础之上。所以这次中美贸易谈判的最终目的,应该是改善现有的贸易关系,朝着更为公平的自由贸易的方向前进。特朗普所挥舞的关税大棒,只应作为促成谈判和纠正扭曲的手段,而不应成为目的。

但不幸的是,现在似乎大棒已经落下。它会带来两点坏处。第一,它使中美贸易关系更远离自由贸易,既增加了对贸易的限制,也使得市场更为扭曲。在中国,真正有能力出口,在世界市场上与其它企业竞争的是非国有企业。这不仅因为国有企业效率低,根本无法与世界其它企业竞争,而且它们之所以能在中国国内生存,除了巨额补贴外,它们还有国内市场的垄断权。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名义净资产收益率也显著低于没有这些补贴的民营企业,例如2013非国有工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15.64%,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仅为8.73%;这说明国企的低效率完全抵消了补贴的好处而有余。靠这样的低效率,国有企业多不能在国际市场上打拼。

所以,真正造成美国高额贸易逆差的,主要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据商务部,以2019年3月的数据看,国有企业在全部出口额中仅占10%,其余90%的出口额则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创造的。因而特朗普的关税的绝大部分加在了没有政府补贴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头上。这不是在纠正市场扭曲,反而是在惩罚遵循市场规则的企业,使市场更为扭曲。还要考虑因中国政府反制而被加征关税的600亿美元美国商品,其生产者也是无辜的。如果2600亿美元中只有200亿美元是国有企业的商品,这就相当于为了惩罚和纠正200亿美元(占7.7%)的不公平贸易,要由2400亿美元(占92.3%)的公平贸易来陪绑。这不公平,也很愚笨。

1   中国各种企业的出口份额

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data.mofcom.gov.cn/hwmy/imexComType.shtml)。

第二,它可能转移贸易谈判的中心点,使双方的注意力放在关税战上,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进一步的互相报复。原来的目的就可能全忘了。对中国商品普遍加征关税,造成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普遍损失,它们会起来反对这一措施,并会成为表面捍卫国家利益实则保护国企垄断利益的谈判博弈的政治动力。正是因为特朗普的关税大棒没有砸到国有企业,所以它们并不畏惧这种关税战,而是躲在“国家利益”的外壳下,尽其所能影响中方的贸易谈判,使之偏离中国的国家整体利益,而有利于它们。而那些遵循市场规则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则是它们的“人质”,一旦关税大棒砸下来,它们是躲在人质中间的,不会直接受伤。它们甚至在窃笑。在另一方面,特朗普为了惩罚一小撮企业的不公平贸易,却普遍伤害了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使得他们群情激昂、同仇敌忾,以民族主义的态度支持同为本国的国有企业。这反而阻碍了中美就纠正不公平贸易、遵循自由贸易原则达成一致。更进一步,由此引起的中方的反制,更有可能将双方带入相互报复的恶性循环之中,以致有可能忘记了当初为了什么而谈判。

为什么而谈?前面已说,谈判的目的是自由贸易,将之具体化,就应该是公平贸易原则和法治。遵循公平贸易规则就是要消除所有不公平的现象,包括补贴,限制进入,侵犯知识产权,特许,垄断和其它政策优惠等等,而法治则是用国家的强制力公正裁判贸易争端。公平贸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自愿的,而在少数情况下则需要法治的强制力维护。因而法治也是公平贸易的重要制度。不仅如此,公平贸易原则和法治还是中美两国及其政府的基本共识。美方自不必说。中国政府对内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外强调自由贸易原则,都与公平贸易原则并行不悖。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尽管在现实中存在很多违反法治的问题,但在原则上要朝着实现法治的方向努力。因而,这就是中美贸易谈判的原则基础。对于贸易谈判中双方所使用的促谈手段,以及要达成的协议文本,我们可以用公平贸易原则和法治原则来衡量。

刘鹤指出,这一轮中美贸易谈判的一个重要分歧,是中方要求在谈判达成协议后,美方应取消已经加于中国600亿美元商品的25%和2000亿美元的10%的关税。这显然是一个正常的要求。并且如上所述,这一措施实际上违反了谈判的目标——公平贸易,将关税加于无辜的中国非国有企业身上,是对公平贸易原则本身的打击。同理,据《华尔街日报》披露,美方要求在2020年之前与中国的贸易逆差要减少2000亿美元,这也是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如果这一要求成为政府间的协议,中国政府为了落实这一协议,或者要由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增加购买,或者强迫民营企业购买,这都不会是出于成本收益计算的市场行为,也会大大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甚至会给美国企业带来虚假的需求信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分量也会增加,它们也可能因为要执行购买的行政命令而要求政府补贴。这显然不是公平贸易。

当然,从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看,中国正处于一个战略转变时期,正如我曾提出的,中国要从“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市场”,开放更大的国内市场为世界经济作出贡献。同时由于“巨国效应”,即根据克鲁格曼教授的新贸易理论,“在自由贸易中,较大国家会有优势”,中国作为最大国家则有最大的优势;中国尽管在技术和制度的竞争力上仍排名靠后(2018年第13位,据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却与排名在前的国家或地区(如排名第一的美国)之间存在贸易顺差。这说明中国有实力实现对等的甚至单边自由的贸易关系。因而减少中美之间贸易差额的公平规则,就是中美之间实行对等的关税率和其它非关税安排,即中国首先可以将关税率降到美国的水平,更进一步,中美之间可互相实行零关税。因而,中美贸易协议可以达成这一对等原则以替代2020年减少2000亿美元差额的硬性要求。

图2  中国和美国对对方产品征收的加权平均进口关税

数据来源:World Bank, 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

考虑到迄今为止中美关税率的不对称,美国的对中国商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率为2.9%,而中国的是6.3%(2016年),一旦实现关税率的对等,中美之间的贸易差额将会逐渐缩小。这个问题解决了,就只有结构性问题,问题的范围就大大缩小了。不仅如此,在结构性问题上,中美双方就更少对抗性,在这时对等原则更能发挥作用。美方提出的结构性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内市场开放问题,国企补贴问题,互联网数据的自由流动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在中国也都是结构性问题。

例如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不同性质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表现。非国有企业主要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它们的有效专利约占全部专利的97%;而国有企业的有效专利只占3%(2016,国家统计局),它们更依赖于所谓的国家科研基金,每年约8000亿元。我曾在“法治才是核心技术”一文中指出,正是因为国家科研基金体系缺少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制度,使用效率低下,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只占20~30%,所以国有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体系更侧重于引进技术。由于大量国有企业处于垄断产业,所以只有它们才有能力强制性的要求外资企业低价转让技术,如高铁技术。中国的科研体制改革,就是要削减政府给国有科研部门每年5000~6000亿用于应用研究的科研基金,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基础研究,让进行应用研究的国有科研机构更依赖知识产权体系。因而中国社会就需要进一步改进知识产权制度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与美方的要求是一致的。

再如政府补贴问题。在中国,政府补贴也是结构性的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据我们的保守估算,2013年国有工业企业获得的地租补贴为6223亿元,资源租补贴为1153亿元,利息补贴 9519亿元,价格补贴3298亿元,共约20193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和改革》(第二版),2015)。扣除这一巨额补贴,国有工业企业2013年总体上的净资产收益率为负的3.8%。按当年国有企业(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净资产52万亿元估计,至少拖累当年我国经济3.3个百分点(盛洪,“中国的两种经济”,2017)。不仅如此,国有企业的存在就是对市场经济原则的违背,使政府不能成为一个真正公正的裁判员,并使市场经济制度不能最后确立。因而解决国企问题,就是我国社会目前改革的重要目标。中共在其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也强调要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而国企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取消各种补贴,成为市场上的公平的竞争者。这与美方取消补贴的要求是一致的。

再如行政性垄断问题,也是中国社会长期以来一直要解决但难以解决的问题。一些国有企业长期垄断着石油、银行、电信、铁路、盐业等领域,据我们的估算,2013年这些行政性垄断所带来的福利损失高达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行政性垄断的原因、行为和破除》(第二版),2015)。它们不仅带来巨大的效率损失,而且进行着不公正的财富再分配。垄断利益集团是阻碍中国进一步市场化和法治化的重要障碍。尽管这些垄断权的设立并没有相应的立法依据,但即使历届政府想要打破垄断,如温家宝总理时期提出的打破石油垄断和银行垄断,两次“非公36条”强调向民营企业开放被垄断的市场,缩短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以及中共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但由于垄断利益集团的对抗鲜有实际进展。国内尚且如此,表现为国际问题,就被看作是中国的市场不向外国企业开放的问题。这实际上也是中国的结构性问题,并且是改革目标。这与美方要求开放中国国内的市场的压力,在方向上是一致的。

互联网的信息自由流动问题,也是一个结构性问题。尽管中国的《网络安全法》规定要“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但相关行政部门违反《宪法》第35条和《网络安全法》设立防火墙,除了压制揭露腐败、批评滥权的企图外,就是有选择地阻止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受益的是这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竞争者。如限制谷歌、推特、脸书、雅虎、Youtube,Instagram,WordPress,……,和云计算服务等等,就是在不公正地保护境内的对应企业和伤害境内的消费者。而这些企业,尤其是其中的平台垄断企业,不仅利用其提供网络服务的便利没有底线地侵入公民和企业的隐私领域,而且还任意关闭已经经营多年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直播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网络媒体,违背《宪法》第40条任意侵入和封闭已经积累通讯资源、已成为必备通讯工具的个人微信。限制数据自由流动的受益者只是极少数垄断和滥权利益集团,大多数中国企业、公民甚至政府机构都是受害者。

这种结构性不对等在国内和国际上是同构的。一国保护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同时保护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另一国不能有效保护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就不能尊重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一国向国内的一些企业提供补贴,这些企业不仅在国内市场中竞争,也向另一国出口;另一国不向国内的所有企业提供补贴,也就没有享有政府补贴的企业向外国出口;一国国内的一些产业只向某些企业开放,不向国内其它企业开放的同时,也不向外国企业开放;而另一国的国内市场向所有企业开放,同时所有非关键领域市场向外国企业开放;一国的互联网限制国内企业进入,也就会限制外国企业进入;而另一国的互联网在国内没有进入限制,对外国也没有进入限制。这些中美之间的结构性不对等,与中国国内的结构性不公平其实是一个问题。美国在谈判中提出“结构性改革”,中国政府在2016年就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内容主要是通过推进市场化和减少政府干预解决结构问题。在这个看来不可调和的领域,中美双方其实有着共识基础和互相需求。解决的方法,就是结构性对等原则

例如在关税率对等的前提下,针对以垄断国内市场的优势强制另一国企业转让技术的企业,另一国就要对其进入该国市场加以限制;针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出口企业征收高额关税,以抵消补贴带来的优势;这些补贴包括享受免费土地、低息贷款和低价矿区使用费等。针对因垄断国内市场,尤其是依赖于行政命令获得的垄断权,致使其它企业以及另一国企业无法进入的垄断企业,另一国也可以采取禁止其进入该国同类市场的对等措施;针对封锁另一国互联网企业进入本国市场的本国竞争者,另一国也要禁止该类企业进入该国的互联网市场。只要采取这种结构性的对等原则,我们发现,贸易谈判就只需要讨论关税率和非关税措施的对等,其它问题都可放在贸易谈判之外,只进行结构性的谈判就可以了。如此一来,可以避免普遍的关税战,免得伤及遵循市场规则的无辜企业,而把压力直接加于进行不公平贸易的当事主体身上,效果可立竿见影。结构性问题解决的同时,也会对中美贸易差额产生良性的影响。

美方强调的实施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法治,这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法治化方向是一致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长期的立法工作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合理的法律体系,针对上述结构性问题,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解决。它的最大问题是不能有效地实施。而在上述《决定》中,强调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并做出了党政领导不得干预和插手司法的具体规定。这就有中美共同努力的契合点。法治的原则,就是“无纵无枉”。这比不分青红皂白地挥舞关税大棒要好得多。而法律及正当程序只有在诉讼中才能被激活,也才能在社会上产生判例的示范作用。因而需要在司法体系中通过个案的诉讼解决问题,这样既不伤害大多数无辜者,也更具针对性。如果考虑到单个企业的法律能力不足,美国政府也可以设立一个整体法律援助计划,帮助企业。而在中国方面,推进和落实法治也正需要具体的诉讼案例。因而不仅要把这种安排看作是对关税措施的替代,而且要看作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帮助和推进。

最后,结构性对等原则还应体现在文本上的对等和互相尊敬。看到《华尔街日报》披露的美方谈判文本,如果是真的,似显现出某种情绪化和不当的全称判断。这是细节,但有可能最终妨碍协议的达成。由于我们认定,不公平的贸易不是总体问题,而是结构性问题,对某国的全称判断就是错的。真正的战争不是在美国与中国之间,而是在两种原则之间,在自由的公平贸易和扭曲的、限制的贸易之间,是在贸易还是战争之间,所以协议文本根本就不应该有对某国的不敬。真正不值得尊敬的,是扭曲的、限制的贸易,是战争。所以上述所有的对等原则都可以平衡表达。如任何一方补贴贸易和投资都要被禁止并受到惩罚,任何一方的垄断都要打破,任何一方对知识产权的侵犯都要加以制止并赔偿被侵犯者,任何一方的互联网都要自由畅通,等等。这在原则上是公平的,但在具体情形中,可能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具体实体产生更大的约束。这正如法律是公平的,但对违法者和守法者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一旦用结构性对等原则替代总体关税对抗,涉及的范围将是原来的7.7%,或十三分之一。这不仅大幅度减少了对抗的代价,妥协也更容易,协议更容易达成,解决本该解决的问题。否则尸横遍野,鲜血也是白流。罚非所罚,非法者却逍遥法外,问题依然存在。人们不知道为何而战。面对那些主张“不惜一切代价”打贸易战的人,人们会问,为什么不能用其想付出代价的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作出妥协,达成一个大幅度减少当下损失,又能造福后代的协议?而这部分代价是应该付出的人,即那些不遵循市场规则的人付出。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是中国人,就去支持那些不遵循公正市场规则、同时侵害其他中国人的中国人。当结构性再加上对等原则,所谓妥协就不是牺牲,而只是达成更优结果的必要成本,就像任何一项投资的成本一样。因为对等原则本身就是人类的一个无价之宝。对于中国而言,对等原则不仅能够解决国际争端,而且能够解决中国国内必须解决的改革问题。它所展现的前景,就是接续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所一直延续的道路,让中国奇迹再次震惊世界。

最近看到马晓野先生对“对等原则”的澄清,觉得十分必要。我要强调的是,对等原则并非美国人的发明,中国早有传统。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难道不是对等原则吗?自己不愿意别人的高关税,也就不要将高关税加于他人;自己不希望知识产权被侵犯,也就不要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自己不愿意别人阻止进入他们的市场,也就不要阻止别人进入自己的市场;自己不希望别人获得补贴而获得优势,自己也不能获得补贴以获得优势。孟子说,垄断者是“贱丈夫”,因而打破垄断的观念在中国也古已有之。《盐铁论》中贤良文学说,“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丧”,是说政府部门不能经商,因而国有企业就该改革,最后退出历史。在结构性改革方面,中美不仅有着原则上的共识,利益上的互补,还有文化上的重叠。想到此,觉得天下本无事;如果没有智慧,就会无端起战争。爱德华·吉本说错了吗?

2019年5月25日于五木书斋

2019年5月29日《FT中文网》和《中评周刊》同步首发

【天下】天道很简单,谬误很“复杂”(+按)|盛洪

盛按:特朗普有关俄乌战争的和平方案让全世界瞠目。首先是他绕开乌克兰直接与普京交易,就是一种违反基本正当规则(交易原则,民主原则,民族自决原则)的行为。交易原则是,只有当事各方同意的交易才具有合法性;民主原则要求,任何公共的决定要有利害相关的当事方参予;民族自决原则主张,弱小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他这样做,明显说明,他认为他可以决定乌克兰人的命运,而无需经他们的同意。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善意地以为这是策略性的建议,目的是为了减少乌克兰人的流血,但仔细看不像。都认为商人出身的特朗普善于叫价,然而他叫出最低价,说“回到原来边界”和“加入北约” “不现实”,声称“乌克兰可以是俄国的”。这样的开价普京都不需要还价,而乌克兰已经没有谈判的余地了。如果乌克兰接受这样的“和平”,三年的血就白流了,它也就不配作一个独立国家。于是,世界就回到了1919年巴黎和会的时代,美国政府更回到了那个时代之前。尽管巴黎和会中强权胜利了,将中国的山东划归日本,但美国威尔逊总统还是站在正义一边。现在的美国与那时不可同日而语,特朗普总统却大踏步地向后倒退。特朗普之所以敢于提出这样的建议,在于他自恃挟美国力量可以左右和平条件,这无异于帝国主义逻辑。就是在1919年,中国人民也不甘于接受那个强加的决定;何况今天已是2025年,如果泽连斯基接受这样的宰割,我们只有预见一个乌克兰的“五四”了。(2025年2月17日)

盛按:乌克兰攻入俄罗斯,据说控制了1000多平方公里。俄罗斯谴责为“侵略”。这让全世界都笑了。按照本文,俄罗斯的逻辑通不过普遍性检验。或者是将自己行为遵循规则适用对方,或者是将要求别人遵循的规则适用自己。如果俄罗斯认为自己入侵乌克兰是公正的,将这条规则适用乌克兰它就接受不了;如果将它要求乌克兰遵循的规则适用自己,它就不该侵略乌克兰。总之它通不过普遍性检验,因而它的主张是不正义的。无怪乎全世界几乎没人跟着俄罗斯“谴责”乌克兰。它因“失道”而“寡助”。 “侵略”是指越过国界侵入到另一国土地。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破坏了“不得侵略”规则,被侵略的国家就没有必要遵守它,乌克兰反过来攻入俄罗斯就有道义基础,就如同二战时盟国军队攻入德国和日本是一样的。(2024年8月26日)

盛按:瓦格纳造反,俄罗斯士兵观望,这是迟早的事。普京看似强大,但对内侵犯权利,对外侵略土地,已是人类公敌,独夫一个,没有合法性。无论这次结果如何,瓦格纳至少表达了大多数俄国人的心声,反对侵略乌克兰的战争,以及发动战争的政权。(2023年6月25日)

盛按:普京侵乌战争爆发已经一周年,战争的性质和必然结局更加清楚。战争给乌克兰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和痛苦,乌克兰的反抗也使普京侵略军遭到重创。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侵略者不仅遭到大多数国家和民众的谴责,而且在得到大量国际支援的乌克兰军队的打击下,丢盔弃甲,不得不从大量侵占的土地上后退。我在这篇约一年前写的文章中说,“作为文化上的和宪法文本上的中国人,也应旗帜鲜明地反对普京的侵略战争。”(2023年2月24日)

盛按:据报道,乌克兰在九月份收复了6000平方公里的国土。祝贺乌克兰军队,祝贺乌克兰人民!预祝乌克兰取得完全的胜利。我在半年前写道,普京“注定要失败。明智的人不会和他站在一起。”如果现在再与侵略者站在一起,那就不仅没有站在正义一边,而且没有站在胜利一边。(2022年9月15日)

天道很简单,谬误很“复杂”

——为什么要旗帜鲜明地谴责侵略?

盛 洪

前些日子看到在乌克兰的中国同胞抱怨,国内网络中有人对乌克兰发出污辱性的调侃,说要“收容”乌克兰女孩,被迅速翻译成乌克兰文,引起乌克兰民众的愤慨,迁怒于中国在乌克兰的侨民,使他们遭到辱骂,车辆被砸。我想,麻烦是这几个没有良知的人渣惹的,但在国内之所以会出现污辱乌克兰的言论,主要是国内人为控制的舆论环境,和官方媒体的偏袒性报道导致的。加上当局不肯谴责俄罗斯侵略,并公开为其辩护,说俄国入侵乌克兰的原因“很复杂”;遂使有些人在其中窥探“上意”,发出极端言论。而当局在外交上的进退失据,外交表态上前后矛盾,根子在外交政策及其指导思想上,是缺少文明价值基础所致。

当美国等西方国家撤侨时,中国大使馆并没号召中国人撤离;而当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一开始,中国大使馆竟建议中国人在车上贴上中国国旗。这一举动就是一个极为错误的信号,无异是说:欢迎俄军!可以这样理解吗?当然可以。难道贴上中国国旗是给乌克兰人看的吗?中国侨民在那里生活了很多年,大多与当地人和睦相处,难道俄罗斯一入侵,他们就开始恨中国人了吗?显然不是。那就是给俄军看的。意思是说,我是中国人(我是友邦的),请不要打我。这是假设一种情境,俄军已经攻入。其含义,一是希望俄军打进来,二是相信俄军能够打进来。“你可以向乌克兰人开枪,但要看清楚我的国旗,我不是乌克兰人。”这样的含义显然会激怒所在国民众。

这显然不是一个技术性错误,而是价值观问题。这就是对俄罗斯入侵乌克兰的态度问题。它是正义的吗?它符合国际法吗?它符合人类的文明规则吗?普京总统在开战前夕曾发表演讲,列举他入侵乌克兰的种种理由,包括乌克兰本是沙皇俄国的一部分,列宁犯了历史性错误,将其设为一个共和国;乌克兰本身存在的不民主和腐败问题;北约东扩带来对俄罗斯的威胁,乌克兰政治被西方国家操纵,等等。把问题说得很复杂。然而,他说的这所有理由,都是牵强之词,不能得出要用战争解决的结论来。

老子说,“吾言甚易知,甚易行,天下莫能知,莫能行。”其中“吾言”即“天道”。意思是说,天道很简单,很好理解,也很容易实行;但世间人们却似乎不能理解,也不能实行。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人们看不到天道从长期来看为人类整体带来好处,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而以看似“复杂”的“道理”证明自己为什么应该偏离天道;所以“莫能知,莫能行。”关于国家间的天道是什么呢?就是人类的基本文明规则。这个规则就两个要点。一是如康德所说,它是一个“普遍的法则”。意思是说,一个人愿意遵循的法则同时愿意被作为所有人的法则,这意味着这一法则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并且是有好处的。一是非暴力原则。即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方式解决纠纷和冲突。

对于第一点,检验的方法就是,当某一规则被宣称,你是否愿意它也适用于你的身上?例如,普京总统在战前演说中说,由于列宁的错误,乌克兰被错误地建立为国家,所以要用战争纠正。在人类的历史中,国家的分分合合、国家间的边界经常是由战争等暴力手段决定的。历史上有很多不公之事,正如汉娜 ∙ 阿伦特所说,“无论人类能够形成什么样的政治组织,这些政治组织都是起源于罪恶。”(2011,第9页)今天的独立国家和国界是二战后和冷战后由国际协议决定的,如果我们今天要用战争解决历史问题,那人类就永无宁日。况且历史地看,俄罗斯欠别国的血债远多于别国欠它的。俄罗斯是一个军事帝国,今日的疆土大部分是武力夺取的,包括从中国夺取的领土。中国是否可以根据普京说的同样道理,为恢复中国昔日的疆土而发动一场对俄战争呢?显然,普京的逻辑通不过这一检验。

关于第二点,非暴力原则,就更是对普京逻辑的否定。乌克兰的问题自有乌克兰人民自己解决,更何况俄罗斯在“不民主”和“腐败”方面的问题比乌克兰更甚,普京还是先解决本国的问题吧,更不能因此而发动战争。非暴力原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人类之间无论有多少冲突,也不应动用武力,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可以。一是反抗侵略;二是反抗奴役。其实这两点的前提都是对方先动用了武力。宣称为了某种高尚的或必需的目的而发动战争,其实是达不到好的目的的,因为“战争创造的坏人比杀死的坏人还多”。蒋庆先生说,“善的目的只能用善的手段来实现。”当宣称为了善的目的可以用恶的手段时,目的已经变了。更何况普京所追求的,也并不是善的目的,所以普京演讲中所列举的所有入侵乌克兰的理由,都通不过这一原则的检验。

上述文明规则的两个要点,不仅可以用来检验国际关系准则,而且可以检验一个国家内部政治结构的性质。它是可以贯通国家和个人。一般而言,国际上的文明规则在国内表现为宪治原则,粗略地说,它包含市场经济,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它们都是非暴力的,或者是在“可控制的暴力”之下。所谓“可控制的暴力”,是指政府是在民主和法治的约束下使用权力及其暴力资源,用于打击非法暴力和犯罪行为,而不用于偏离宪法和法律的目的。市场是平等人之间的自愿交易集合而成,法治是约束权力下的公正司法规则,而自由表达意味着不滥用公共暴力干预公民的表达。同样,如果在国内实现“普遍的法则”,则要消除国内一部分对其他人的压迫、剥夺和限制,这需要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同等保护,需要经济自由、表达自由和公正司法。偏离上述宪治原则的国家实际上与人民之间处于敌对状态。而只要将这一状态向外延伸,就是对其它国家施加暴力,就是侵略战争。

从较长期的历史来看,沙皇俄国及其后继的苏联是一个在国内压迫、奴役和剥夺人民的国家,它实行的是违反基本文明规则的规则,人民没有充分的经济自由,言论受到监视和控制,没有公正的司法体系,因而它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与人民为敌的国家。将这种反文明的规则向外延伸,沙俄及苏联就是一个专门于军事的帝国,它用暴力征服和侵略周边国家,形成了它的领土,形成了它的某种优势。国际社会并非歧视俄国本身,而是对它的违反文明规则的行为进行谴责;同时鉴于它长期实行这种对内压迫、对外侵略的行为,也形成了某种对俄国的习惯看法,即这是一个侵略成性的帝国,对之保持警惕甚至敌意。普京入侵乌克兰的理由之一,就是想将乌克兰重新并入沙皇时的俄国版图,成为他直接统治的一部分。这种对沙皇俄国的怀念,是对其所奉行的压迫和侵略的反文明规则的怀念;他的统治就是一种缺少控制的暴力的统治;这就是贯通内外的反文明规则,更不能为世界所接受。

乌克兰民众对俄罗斯的离心和恐惧是在苏联时期已经形成了。在苏联时期,乌克兰是苏联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苏联对待乌克兰地区的作法并没有给它带来好处,却造成了几次大的灾难。如苏联强制实行集体化,严酷镇压乌克兰农民的反抗,仅1930年1月就镇压了1700次暴动和抗议;1930年有7.5万人被驱离到西伯利亚等偏远地区。由于农业集体化以及过度征粮,发生过多次饥荒,其中1932~34年大饥荒,饿死约400万人,约为乌克兰人口的1/8;2006年乌克兰议会通过决议,认为这是苏联对乌克兰种族灭绝的阴谋(浦洛基,2019,第435~436页)。第二个灾难是在“大清洗”时期,乌克兰有27万人被捕,约13万人被处决;其中包括很多乌克兰的党政领导人(浦洛基,2019,第438页)。第三个灾难,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导致9万多人死亡,27万人致癌(《百度百科》)。在这些灾难后面,包含着苏联对乌克兰的歧视和恶意,类似于帝国对殖民地的压迫,也自然使大多数乌克兰人对苏联怀有仇恨,这种情感也会延续到苏联的后继者俄罗斯身上。

可能有人不同意“苏联对乌克兰有恶意”的说法,没有关系,即使是有善意也会导致对乌克兰以及苏联全体人民的伤害。因为计划经济和公有制就是会带来对所有人伤害的制度,尽管可能在最初这种经济制度的创立者有点儿善意。最重要的是,这种经济制度违反了上面提到的非暴力规则。计划经济就是由计划当局制定生产和消费计划,因为这种计划必然与人们自愿交易的市场经济不同,就必须强制性地实行。如果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偏离计划的轨道,计划经济就会崩坍,所以为维护计划,就必须使用暴力。如果人们有经济自由,就会自发地进行生产和投资,这又与公有制相悖,所以维护公有制就要消灭私人产权。这表现为打击人们的自愿交易(它称为“投机倒把”),打击任何私人进行生产经营的企图;这些打击都利用了国家暴力。

如前述,如果政府偏离法治的约束,就是不当地使用暴力,使自己处于与民众为敌的战争状态。苏联时期就是如此,尤其是斯大林建立的恐怖统治,就是建立在滥用国家暴力压制民众,压制不同意见的基础上的。乌克兰与其它苏联共和国及其民众一样,深受其害。在今天,俄罗斯也不是一个其国家暴力受到有效控制的国家。它的政治反对派领导人不时遭到暗杀、下毒或者监禁,尽管普京宣称他并不知情,但在他治下,政治反对派的不安全,仍使民主难以真正实行;普京打压非政府组织,2009年他关闭了9000多家非政府组织;他限制自由媒体,控制了全部全国电视网,取消了讽刺和讨论节目(李莹,2010)。而做到这一切的背后,是国家暴力。

由于苏联对各加盟共和国的盘剥和不公,它对广大民众权利的剥夺,使它自然不能受到各共和国的向心拱卫,也使民众离心离德,一旦出现一个历史机遇,苏联的解体是很自然的。这不是美国和西方国家的阴谋所致,它完全败于自身的反文明性质。在苏联解体的几乎同时,华沙条约组织也宣布解散,这本是一个苏联控制东欧国家的军事组织。东欧国家长期被苏联纳入其经济政治体系中,在经济上受到苏联计划经济体系的压抑,在政治上受到苏联操控,并且主权处于随时可能被苏联侵犯的状态下,苏联的坦克就曾经开进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既没有经济利益,也不安全。一旦出现机会,它们就会唯恐逃之不及,脱离华约组织。因而华约组织的解散也是苏联的反文明规则造成的,也并非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战略有多高明。

当然在两个超级大国的竞争中,美国的压力是起作用的。由于宪治原则,市场经济,法治与表达自由不仅是对每个公民都公平的“普遍的法则”,而且因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保护而导致效率的增进,经济的发展和创新的勃发。与之相反,计划经济,司法不公和压制言论的做法只会降低效率,压抑增长,并遏制创新。因而在经济实力上,苏联远落后于美国及西方国家,而这又是一国军事实力的基础。在另一方面,由于压制表达自由,妨碍学术讨论,在苏联内部缺乏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机制和源泉,而军事技术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创新。苏联只能借助于与西方科学界的交流或间谍活动获得科技创新的资源,但这种获得技术的方法会使苏联至少落后一拍,从而在军事技术的竞争中,苏联也落到下风。继承了苏联的俄罗斯仍然继承了苏联某些特质,如对表达自由的压制,同时它的扩张行为增强了西方的戒备之心,也警惕俄罗斯利用自己的技术,对之进行技术封锁,因而俄罗斯在军事技术上仍是一个二流国家。

至于普京指责的北约东扩,从大的战略上看,是俄罗斯自己造成的。一方面,其国内奉行的反文明规则,会被认为会向外延伸,所有受到它控制或影响的国家都会受到伤害,看看普京支持的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的独裁政权就知道了。况且对苏联的痛苦记忆,使这些东欧国家或前苏联国家不愿再回到俄罗斯的势力范围,它们又恐惧俄罗斯作为一个军事帝国的威胁,向西方靠拢是保证自己安全的明智选择。它们一来不会因加入北约而使主权受到伤害,二是相信北约有能力对抗俄罗斯。关键在于,这些国家并不是在西方国家的威逼利诱下、而是自愿的申请加入北约的。它们为什么不主动向俄罗斯靠拢呢?这是俄罗斯自己的失败,它不检讨自己有什么问题,而说这是美国和西方国家的阴谋,甚至不惜以杀戮乌克兰人民为代价,来阻止北约的东扩,岂不是把问题的原因搞反了吗?这更会使周边国家感到威胁,强化它们加入北约的意愿。

当然,美国等国家的宪治制度并不能保证它们在国际上不犯错误,否则世界永久和平就有希望了。普京总统指责美国和北约对伊拉克的入侵,对塞尔维亚的轰炸,这本身是有道理的,但不能为他入侵乌克兰辩护。如果他认为这些入侵是错的,他对乌克兰的入侵也是错的;如果他认为自己入侵乌克兰是对的,他也不得不承认美国和北约是对的。但就是不能用别人的错误证明自己正确。并且还有一个区别,使得普京的侵略与美国、北约的侵略不同。前面说过普京对乌克兰的侵略是他在国内政治原则的延伸,是将在国内使用的暴力用到了国外;而美国和北约在国际上的侵略或轰炸,是违背了它们在国内的宪治原则的。两者在国际上犯错误的背景是不一样的,但原因是一样的,都是违反了非暴力原则。民主原则的核心原理是进行一项公共决策要经利害相关者的同意。我曾建议,美国若要为推翻独裁者萨达姆出兵伊拉克,在伊拉克人民不能投票的情况下,可请在海外的伊拉克人投票。而这场战争让伊拉克人民付出了60万条生命的代价。

历史地看,一国之内的宪治体系是人类长期探索,付出大量的血的代价才发现的制度结构。人类文明进程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类的暴力死亡率从15%降到4%以下(莫里斯,2015, 第481页);宪治制度进一步解决了用和平的方式化解人与人的冲突的问题。如果将这种宪治体系所包含的规则推向国际,就可以解决世界永久和平问题。然而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在于国家间在规模、实力等方面并不相仿,无法像在一个社会内部一样,在人之间的冲突中难分胜负,只能在长期磨合中形成均衡,最后形成权利体系。况且在军事技术方面,技术的突破经常会打破已有的均衡。因而一个世界宪治体系很难形成。即使那些宪治国家,也会在没有一个有效的世界政府,没有成熟的国际宪治机制的情况下,违反国际的文明规则。于是出现上述美国或北约侵略的情况。

然而,尽管美国等宪治国家在国际上不受约束,以其军事优势经常做出违反国际文明规则的事情,但由于国内遵守文明规则,遵循法治和表达自由,究竟还是受些约束。自由媒体经常站在国家视角的对立面,揭露对外战争的丑恶和损失,如《纽约时报》披露美国防部关于越战的秘密报告,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揭露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丑闻;这都会引起国内舆论的反战浪潮,也会使民众的反战意愿影响到议会对战争的态度;它容许少数反对派的声音,如2002年伊利诺伊州参议员奥巴马发表了当时唯一一个反战演讲,几年以后他当选了美国总统。因而,虽然美国等国家会犯些对外战争的错误,但错误最终还是能够被纠正。而没有宪治规则的国家则可能缺少这种制衡机制,会使战争变得更为残酷,更无法停止,无法纠错,直到带来巨大伤亡,直到侵略国家被彻底打败,如二战时的日本、德国。因而,我们在中立地谴责俄罗斯、美国或北约的侵略行为时,也要看到,俄罗斯的侵略行为更不能容忍。

俄罗斯以自己的战争行为证明了乌克兰等邻国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俄罗斯的威胁已经变成入侵的现实,乌克兰加入北约的申请并不是北约东扩的阴谋,而是面对俄罗斯威胁、增强本国安全的理性之举。而普京所说的“北约威胁”倒像是一个借口,非要用“实现的威胁”到乌克兰土地上去消除。国与国之间是接壤的,如果邻国在国内部署防御力量就说是“威胁”,显然是太霸道了。这样的说法,如果俄罗斯用到中国身上,行吗?在普京的借口背后,是新的称霸计划——新欧亚主义,一个类似于“大东亚共荣圈”的野心,一个横跨欧亚大陆的霸权的妄想,这使人联想起沙皇俄国的血腥扩张,联想起日本军队对中国人的野蛮屠杀。他想把反文明规则推广到世界范围。而“开疆拓土”,又是古代君王提高声望和巩固权力的惯用伎俩,也是普京巩固和延长其权力的黩武手段。

然而,反文明规则不仅野蛮,而且低效。只要普京坚持这种反文明规则,他就从根本上——从价值观开始就失败了。反文明规则,用暴力奴役和侵犯他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会引起广泛的敌意,从而既没有道德感召力,也没有政治凝聚力,所以毫不奇怪,他的侵略战争在国内就遭到俄罗斯民众的普遍反对——147个城市爆发反战示威(National Public Radio,2022),在联合国大会上遭到绝大多数国家——141个国家的谴责,他在政治上空前孤立,他的力量就会受到极大的削弱。同时,由于他压制表达自由而使俄罗斯缺少创新机制,在军事技术上远逊美国等西方国家,他的军队武器落后不止一代,在美国等国支持乌克兰先进武器的情况下,也无法在战场上取胜。尽管普京本人聪敏过人,能在战术上出奇制胜,却无法弥补战略上的重大缺陷,他注定要失败。明智的人不会和他站在一起。

上述文明规则,不是指西方世界独有的规则,从西方世界还没有解决世界永久和平问题的角度看,这是超越西方现有规则的文明规则,是普适的。因而,也是中华文明遵循的规则。尤其是近代以来,中国饱受外国侵略,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丛林中尝尽被欺凌的痛苦。而俄罗斯这个特定对象又是近代欺凌侵略中国最甚的一个。当我们看到有人为俄罗斯侵略乌克兰欢呼时,就像看到日本侵华时有人为之欢呼一样,会被深深刺痛;如果这样的人是一个中国人,就会让人有“认贼作父”之感。套用文明规则,“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不愿意被侵略的中国显然应该谴责一切侵略。无论侵略者是谁,侵略是一样的。作为历史的中国人,理应谴责所有的侵略战争。而在外交上左右徘徊,态度暧昧,不符合中国历史决定的对侵略战争的憎恨和厌恶。

更何况,中华文明是一个有着悠久天下主义传统的文明。《易经》中有“天下文明”之说。“天下”与“文明”不可分割。即天下不仅是一个物理的世界,还是一个有文明规则的世界。只有当出现了仁义道德的文化价值,世界才开始成为“天下”。正如顾炎武的名句所表明的那样,要区分“亡国”和“亡天下”。亡国只是“易姓改号”;而“亡天下”则是“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如果没有文明规则,世界只是一个蛮荒之地,已经不是人类社会。而在现有大陆中国的宪法文本中,也写入了“市场经济”,“法院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的原则,虽然远没有实现,却至少在文本上与文明规则相吻合。宪法与文化传统共同构成贯通国内外的文明规则。因而从宪法文本出发,从天下主义的价值出发,作为文化上的和宪法文本上的中国人,也应旗帜鲜明地反对普京的侵略战争。

参考文献

National Public Radio, “Russia arrests nearly 5,000 anti-war protesters this weekend”, March 7, 2022

《百度百科》,“切尔诺贝利事故”,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 审核。

汉娜∙阿伦特,《论革命》,译林出版社,2011。

李莹,“普京治下的‘帝国’与媒体关系探析”,硕士论文,2010。

莫里斯,《战争》(电子书),中信出版社,2015。

浦洛基,《欧洲之门:乌克兰2000年史》(电子书),中信出版集团,2019。

2022年3月10日于五木书斋

【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盛洪

盛按:特朗普胜选,贸易战回归。本文是2021年初发布的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的结论部分。虽然时间过去了四年,但情境似曾相识。芯片等战略性高科技产品脱钩持续进行,特朗普声称要对中国产品在原有增税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关税。将当下的情境作为“正常”,仍可以这篇报告的粗略估计作为参考。这篇报告对双方对策的可能变化考虑进来,探讨了脱钩的摆动范围。其中“双方的更优选择”是一种理想状态,鉴于存在难以变化的死角,这种理想状态不可能实现。有可能的,倒是以中方的主动而导致的在关税上的妥协。(2024年12月2日)

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节选自2021年1月发布的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

盛 洪

一、一个一般结论

1.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2.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3.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4.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5.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二、脱钩的摆动范围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的摆动范围

尽管美国朝野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上有高度共识,但对脱钩的范围却有不同认识。例如共和党参院议员鲁比奥认为,美国商务部限制中国公司获得美国技术的“实体清单”不够严格,要求更严格的限制(David Shepardson,2020);而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对中国在高科技上的脱钩,会使中国自己发展出一套高科技标准,从而降低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主导地位,所以谨慎采取脱钩措施。美国芯片脱钩的可能会围绕着这个观点极端摆动。

2. 在金融脱钩上有可能出现摆动

在高科技脱钩的另一个领域,就是对中国高科技公司,包括军工企业和与军队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限制,也有不同看法,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就更倾向于限制更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但从金融集团的利益角度看,则要减少对中国企业的限制,否则就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失。这会带来在金融脱钩方面的波动和摇摆。

3. 已经采取的贸易脱钩(即贸易战)可能发生变化

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开始的与中国的贸易战,没有获得预想的成果,即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数据自由流动方面有显著改进。虽然中国向美国出口额下降了12.5%,但美国向中国出口额更下降了20.9%(中国国家统计局)。因而在拜登新政府时期可能会调整这一政策,并可能如本报告所分析的那样,结束贸易战,与中国签订平等关税贸易协定。

三、双方的更优选择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2. 中国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3. 美国取消战略性高科技脱钩;
4. 中美共同建立一个公平的、自由的贸易关系;即没有垄断,没有政府补贴,没有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较少对互联网的管制的,零关税的贸易关系。

四、十维远景模型(SIEM)估计的脱钩情形

假定中美因芯片脱钩的直接损失在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之间,考虑贸易乘数效应和中美与世界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互动过程,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1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 中国机电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减少和其它国家替代市场

据报道,因芯片脱钩,中国的芯片市场价格上涨10~30%。选中位数20%,假定芯片占机电产品成本的20%,机电产品价格上浮4%,其它国家的机电产品单位成本平均高于中国13.5%,且各国机电产品的成本均上下浮动5%;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2 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假定欧盟企业与其它国家的竞争力是相当的,欧盟企业可获得约1.96个百分点的替代市场。

3. 加征关税导致市场缩小和被替代

假定与中国竞争的美国、欧盟和东亚企业的单位成本比中国高13.5%,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10%和25%就会有如下效果。

图3 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图

其中加征25%关税的产品市场缩小至-9%,意味着不仅中国产品的国外市场被完全替代,而且国内市场也被外国产品侵入。当然由于国内并无关税,所以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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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文集】《天下文明》序|盛洪

现在人类似乎生活在一个太平盛世。其实不然。俄乌战争已经使数十万人死亡;以巴战争也有数万人殒命。这是无妄之灾。这个世界是文明的吗?那么,什么是文明呢?我在“什么是文明”一文中,提出了我的“文明”概念,它不是人类的所谓“物质文明”,而是一条原则——用和平的方式解决过去用武力解决的纷争。用这个定义来衡量现今的世界,它还不是文明的世界。

比目前两场战争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个世界有着毁灭世界数次的核武器。但这还不是最可怕的,更可怕的是,那个导致核武器产生的规则——武力先进者胜,还会创造出比核武器更可怕的武器。这个规则一直支配着人类历史,只是在最近几百年间更显威力——世界从大刀长矛时代进入了核武器时代。二战以后有了联合国,似乎决心终止导致两次世界大战的丛林规则,但讽刺的是,联合国的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是核大国。这说明这个规则还在隐秘地支配着世界。

而“世界永久和平”一直是人类的理想。在中国,这个理想尤为古老。在《易经》中,就有“天下文明”的说法。将“天下”与“文明”放在一起,并不是两个词的简单拼凑,而是有着内在联系。在中国传统中,“天下”本来就包含着文明规则的意思。顾炎武有关国家天下的著名论断,说国家只是“一家一姓”,而如果亡了“天下”,则将“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这是说天下是一个仁义的天下,人们之间不会互相残杀,以侵犯别人作为自己的生存之道,这当然也是一个永久和平的世界。在这个意义上,“天下”和“文明”是同意重复。“天下”如果没有文明规则,就不能组成一个人类社会单位。反过来说,文明规则必通行于天下,因为它不伤害、而有益于所有人,因而不会有边界。

西方世界率先实现了现代化,并在国内实行宪政民主制度,制约了政府利用国家机器对本国人民的侵夺,至少在国内实行了文明规则。然而在国际上,它们利用自己在武器上的优势,侵略和殖民其它国家和民族,更严重地践踏了文明规则。它们之间的武力竞争将人类推进了核时代,后崛起的东方国家也加入了竞争的行列,这使“武力先进者胜”的丛林规则又走向了极端。因而,我们不能因西方国家在国内实现了宪政民主,而无视其在国际上违反文明规则的行为;当然也不能因其在国际上的不当行为而否定宪政民主制度。我们衡量的标准是文明规则,符合就称赞,违反就谴责。

然而情况比我们想象的复杂。世界并不是非黑即白、非是即非的。文明规则是很古老的,除了《易经》的“天下文明”,《摩西五经》之“摩西十戒”包含“不可杀人”的戒律,轴心时代各高级文明都提出了类似的原则。那么,为什么两千多年来战争不断,人类始终不能用和平的方式解决纷争?在本书的各文章中,我讨论了这个问题。如果自称“野蛮人”,不接受文明规则,我们无话可说。然而战争却是在“文明民族”之间,或以“文明”的名义发动的。我在“从政治人类学的角度看世界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虽然有文明规则在前,但人们仍然想出各种借口使用武力。如《摩西十戒》虽说“不可杀人”,但在实际历史叙述中,仍默认对异教徒的杀戮。这创造出各种“例外”,如对“野蛮人”,“奴隶”,“坏人”,等等。

我在“什么是文明”一文中说,对“文明”的错误定义也会使“文明”成为战争的借口。如认为技术的发展带来物质的丰裕也是一种文明。然而如果将领先技术用于武器的改进,使掌握领先武器的民族国家更轻易发动战争,也被称为“文明战胜野蛮”。它可以用来为欧洲殖民者残杀和驱逐美洲印第安人的暴行辩护。技术是中性的,可以用来做好事,也可以提高杀人效率。它不是和平规则,“最先进的”武器会导致人类的灭亡。所以“先进的”技术不是“文明”。

这种领先武器是“文明”的说法,又在另一种情形下被赋予了通向和平的性质。我在“从儒学中发现世界永久和平之道”一文中指出,康德的“世界永久和平论”所持有的“以恶治恶”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他认为国家间的战争最终会促使各国走向和平。而这种情况是极偶然的。前提是,各国势均力敌。然而国家大小不一不说,技术的改进会打破武器和军力的平衡。这种情形就不可能出现。这种看法我在“新帝国主义,战略恐怖主义,还是天下主义?”一文中有更详细的讨论。这也为冷战后的国际情形所证实。康德之后的二百多年,我们没有看到世界向和平的方向迈进了,反而笼罩在核恐怖的威胁之下。

能够用来对抗文明规则的强大意识形态是民族主义。它之所以强大,是因为它貌似正确。尼布尔在其《道德的个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书中说,在一个人的视野范围之内,能够激起他或她的公益心和牺牲精神的事物就是国家,再大一些,如整个世界,他或她是感受不到的。所以当他或她愿意为公共利益而献身时,其“公共”的含义一般也就是指的国家。所以“民族”或“国家”成了高尚目标的代名词,由此很容易形成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的狂热,它的力量是空前强大的。如果再加上统治者利用宣传洗脑和煽动,就会加个“更”字。

“道德的个人与不道德的社会”看似矛盾,其实可能是一个逻辑的两种表现。我在“个人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一文中作了较详细的讨论。个人主义在解决公共物品问题时,虽然也将个人主义规则扩展应用,但仍不时陷入利益集团之间的僵局,打破僵局的办法就是要用“外部资源”缓解冲突。这可以解释近代以来西方世界的扩张性,以及后殖民时代的财政赤字问题。要获得“外部资源”就必须采用非市场的手段,甚至是战争手段。因而社会内部的个人主义规则的维护要依赖于社会外部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这就使得在国内看来符合文明规则的行为与国际上违反文明规则的行为并行不悖。将文明规则从社会内推向全世界就遇到了它自身的障碍。

当然,也会有一种动力将在国内实行的宪政原则推向世界。汤因比年轻时在回答“一个国家能否在维持其海外殖民帝国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国内的自由”的问题时说,“一个自由民族是不可能奴役其他民族,又不丧失自由的。”(威廉 ∙ 麦克尼尔《阿诺德 ∙ 汤因比传》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第76页)这一看法与前述的个人主义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相辅相成的观点似乎相反。其实两者不想矛盾。从初期来看,保持对外部资源的侵夺是缓解内部矛盾的有效手段。但这时的所谓“自由”是建立在侵夺的基础上的,随时会受到殖民地人民的反抗,这种反抗威胁和限制了“自由”。因此汤因比的回答是对帝国的一种批判。随着其他国家的独立和宪政体制的确立,帝国既不可能继续侵夺殖民地的资源,更好的方法就是按照国内的规则与它们交往,却能从这种和平的和自由的交往中获得比武力侵夺更多的利益。因为独立的前殖民地会在自由贸易中成为市场和合作伙伴,尽管它们也有竞争和对抗。

国家之间的对抗走向极致,就是霸权的争夺。这又使国家间的竞争更上一层楼。保持长期的优势成为争霸国家的首选。任何走向和平的倡议,如禁核协议都会在“保持优势”的考虑下被拒绝。如我在“从政治人类学视角看世界永久和平问题”一文中指出的那样,五个核大国发表联合声明拒绝联合国的《禁止核武器条约》,理由是它“脱离现实”。除了核武器问题,保持优势的战略在技术和贸易问题上也是存在的。本来从纯粹市场的角度,技术或贸易的优势完全是在市场中和平竞争的结果,但从广义的军事优势来看,这两者在其中也非常重要。技术优势可以用于军事,贸易优势也可以为军事力量提供资源。当然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单纯是市场竞争,也不单纯是军事问题。

我看到我在近年来的文章中讨论的技术和贸易问题,似乎是与前些年,如1995年开始的观点有所不同。在1995年发表的“什么是文明”中,我批评了西方世界在近代以来在贸易上对中国的压制;在2002年发表的“英国的‘自由贸易’:一个划时代的谎言”一文中我又指出,在19世纪中国被强加5%条约关税的同时,英国的关税率一直保持在15%以上;我并批评在上世纪80~90年代美国对大陆中国最惠国待遇和“入关”的严厉态度。而在2018年中美贸易战时,我却在“谁的贸易战,为何而战”中,强调要接受美方的“公平贸易”要求;在“尊崇宪治,天下无敌”一文中说,美国及西方世界在高科技上脱钩也有其道理,似乎与前述文章的主张矛盾。然而这些不同方向的批评,在逻辑上是前后一致的,即都是强调贸易自由和公平的。这正反映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从总体上讲,美国及西方世界“保持优势”的考虑一直存在,中国想扭转劣势、缩小距离的想法也是合理的。问题在于,现在中美关系出现了超出这些考虑的因素。二十世纪80~90年代,大陆中国还处于邓时代,改革开放刚刚开始,整个社会走向市场化和自由贸易是大势所趋,外贸体制也逐渐自由化,民营企业也更多地参与对外贸易。对她参与自由贸易的支持就是对她改革开放的支持。二十一世纪以后,当初“照顾”大陆中国的非对称关税已不再适宜于国际竞争力强大的中国企业。而在近年来,大陆中国的政治结构发生变化,国有企业经90年代末期的整合已成为社会中强大的垄断力量,它在国内压制民企,对外侵夺知识产权;当局严密控制了互联网的进出通道。这种非市场的强大势力也会对国际关系产生影响。如对它垄断的领域进行贸易保护,对国有企业进行补贴,排斥境外的互联网企业,结果是贸易的长期不平衡。而这个利益集团经常将自己的利益打扮成国家的利益,扭曲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这恰是需要改革掉的问题,且改革的结果将更有利于大陆中国的发展。

我并不固定地站在哪一边,正说明遵循文明规则是对事不对人。任何人、任何国家都不是完美的。他们有可能遵循文明规则,我们就支持和称赞;也有可能违反文明规则,我们就反对和谴责。我在“天道很简单,谬误很‘复杂’”一文中谴责了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我在“‘应许之地’之惑与‘不可杀人’之法”一文中,谴责了哈马斯,也谴责了以色列。总体来讲,美国是一个值得称道的国家。她在民主宪政方面为全世界作出了榜样,她也直面自己的问题,并有信心解决之。我在“和平交权,宪法凯旋”一文中对美国2020年大选做了评论,并称赞美国人靠对宪法的忠诚克服了这一危机。然而我对美国的错误也持批评态度。她的错误多出现在国际领域。因为在这一领域,民主宪政的制衡机制不再发挥作用,美国的强大国力又会使她容易进行错误的判断。如对前南问题,中东问题,她的表现就很糟糕。

我对“天下文明”前景的实现多寄托于“中国”。这大概与我是一个中国人有关。然而什么是“中国”,我在“尊崇宪治,天下无敌”一文中解释得很清楚:“‘中国’是指一个由世代中国人组成的历史性的有机整体”,而不是“指当下的中国,或者指中国政府,甚至被代指中国的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现在来看,谁推进天下文明,谁就是“中国”。因此,我既然赞赏“天下文明”,我就要避免我的本民族、本文化的倾向,尽量作到“从月球上俯看地球”。其实,任何一个力量愿意接受天下文明的规则,推进世界走向天下文明,我都支持;这意味着,她不以她自己的实力优势获得文明规则之外的利益。我对那种企图称霸世界的强权都保持警惕,并严加批判。现实地,灯塔之国也有可能扮演这样一个“中国”的角色,只是我们不能放弃对她在国际问题上的错误的防范和批评,并且期待她在若干其它力量(包括实行宪治的中国)的抗衡下,将文明规则推向天下。

2024年3月22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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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盛洪

盛按:最近美国国会以国家安全为由要求字节跳动剥离Tik Tok,在大洋对岸激起强烈反响。然而,平心而论,在对等原则下,这难道不比用防火墙将对方企业挡在国门外要温和得多吗? 并且所谓“剥离”意味着一个产权交易,尽管时间和内容受限,说“抢劫”有点儿夸张了。并且,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就已经实现了。在美国,仍然有各种手段对抗这个剥离要求。本文是四年前的一个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中的一章,大致讨论了美国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与总统命令类似,国会决议如果侵害了某个利益集团,后者也有可能将其诉到法院。政府的任何一翼的决定都要经过一 个制度过程才能落地。究竟结果怎样,部分地取决于如何参与这个过程。我们欣喜地看到,美国的利害相关人拿起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进行反击,我们何时能看到宪法第35条能在此岸起作用?(2024年3月12)

1. 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如受他国政府侵犯必反击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因为美国法院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判决。这些宪法权利至少包括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保护,自由交易,享有公正司法,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等等。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要加以制止或缓行。

因而,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权利包含的内容,如表达自由,不仅是禁止政府对表达的压制,而且可能是非政府的对舆论的操控,如互联网巨头推特和脸书通过关闭账号,删除推文或加以标签的方式对舆论的左右。这一原则也可以推广到外国政府对一国互联网的影响。如美国人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其巨大财力在推持或脸书上开设虚假账号影响舆论,或在遍布美国的孔子学院禁止对中共认为的敏感话题的讨论,都是违反了表达自由原则。因而美国政府甚至只是企业就会采取行动进行反击。如美国政府限制孔子学院在美国的存在和发展,推特也清除了大量被怀疑是中国政府支持设立的虚假推特账号。

又如,交易自由或契约自由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交易或缔约,也包含了政府不能对交易或缔约一方进行支持,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所谓“政府”,也包括外国政府。如果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有政府补贴,显然就认为中国政府干预了交易自由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更进一步,如果中国政府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就相当于政府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的决策,从而也在妨碍交易自由。所以美国政府就要对它认为受到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加以控制。如对华为公司的制裁,以及限制美国公民对多个与中国军方有关的企业进行投资。众院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中,就要求中国证券发行人说明其在中国党政机构中的任职。

2. 对他国政府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行为必批判,严重的更加以制裁

当美国人发现某个外国政府在本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时,即使与美国国家或公民无关,他们也会加以批评。例如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禁止强迫劳动,这是针对奴隶制提出的宪法原则。对中国新疆出现的劳动教育营,中国政府认为这是通过教育进行反恐的措施,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强迫劳动,且其标准就是本人是否自愿,而不是其它什么标准,如是否确实培训了劳动技能等。当这些“受教育”的人周末不能回家,就可以判定他们是被迫的了。

又如美国宪法规定其公民有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如在《宪法》中两处规定公民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他们并不认为中国政府不该惩罚罪犯,而是认为在中国出现的大量问题,是政府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后,有权马上聘请律师,并应在24小时之内告知家属。但经常的情况是,嫌疑人被抓捕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不能会见律师和家属;他们经常得不到取保候审;他们也不能获得公正审判,因为判决并非由司法过程决定,而是由政法委事先决定。例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建在被拘捕以后的9个月内,没有见到任何人,包括律师。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已通过的《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台湾关系加强法》等,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这些法案都是几乎全票通过,说明在涉及美国宪法价值观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这些法案都提出了,美国将对他们认为的中国侵犯这些地区或民族人权的官员实施制裁。

3. 美国总统采取的脱钩行动若侵犯了宪法权利并导致实际损失,必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可裁决违宪,而搁置或推翻总统命令

美国的宪政结构是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即国会,法院和总统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国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国会也可因总统过错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在这一框架内,联邦法院体系发展出了司法审查机制,有着护宪的功能。美国法院可以违宪为由搁置或否决一项由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或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例如,特朗普总统在2020年8月6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了微信交易禁令,但由于损害了一些美国使用者的宪法权利,他们诉到法院。9月19日,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比勒(Laurel Beeler)对美国微信用户联盟(U.S. WeChat Users Alliance)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暂停这一总统命令的实施,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自由原则(《纽约时报中文网》,2020)。10月21日,比勒法官驳回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原判。10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比勒法官的初步禁令(郑峻,2020)。这说明,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如果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由司法体系加以阻止或搁置。

4. 如脱钩影响到某产业集团,它会向国会或行政部门游说施压

我们也知道,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越是集中的产业,越有动力和能量进行游说活动,以影响国会的立法,阻止对它们不利的行政命令。产业利益集团一方面倾向于提高本产业的外国产品的关税,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当总统的关税政策或脱钩举措损害它们的利益时,也会游说国会加以阻止。

例如直接受高科技脱钩影响的芯片产业。据报道,2020年4月份,由美国芯片行业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和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等9个集团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Wilbur Ross),警告他“任何出口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对整个芯片行业、全球供应链以及更广泛的科技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抵制可能出台的芯片脱钩。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主席还致信特朗普总统,称芯片脱钩“将损伤美国芯片制造设备商的利益”,可能多达每年200亿美元(《第一财经》,2020)。因为中国市场占美国芯片产业全球市场的37%(2018年,《东北证券》,2019),所以构成了对抗脱钩的原因和力量。这力量也许不足以阻止芯片脱钩,但可能会在约束脱钩扩大化方面起到作用。

又例如美国农业利益集团,仅占总人口的1.5%,“但利益诉求单一、组织性强。”(张文宗,2019)因美国农产品被中方报复提高了关税,美国大豆协会派代表游说国会议员,并敦促他们“鼓励政府重新思考‘301关税’”;并致信农业部,要求其确保“美国农民不会为政府的关税政策买单”(张文宗,2019)在特朗普为农场主提供120亿美元补贴后,美国农场局联合会表示“政府首要的任务仍是取消对华加征的关税,并尽快为美国农产品拓展新市场。”(张文宗,2019)尽管农业利益集团没有达到取消贸易战关税的目的,但显示了力量,并可能在条件更有利的情况下获得成功。

另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是金融利益集团。美国政府的金融脱钩政策,如限制中国与军工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会减少这一集团的收益,它们也采取阻止脱钩的行动。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命令压力下,决定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的从交易所摘牌,但在几天后又宣布不再要求这三家公司退市,这背后大概有着金融利益集团的力量。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因而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5. 如果外国企业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会做出对它的不利判决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例如,思科公司是美国的网络设备巨头,早在2003年就采取法律手段对进军美国市场的华为进行了阻击。思科诉华为一案后来以和解告终。但近年以来,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决定阻止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游说盟国也要禁止华为的进入。这显然也很符合思科的利益。

如果美国政府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取消总体对抗式的关税制裁,而采取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美国企业更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来阻击中国的竞争者。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甚至是大型民营企业,不是享有政府补贴,就是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甚至在中国的《国家情报法》下,不能排除进行间谍活动,都可以被美国企业用来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

6. 美国会会通过严格要求和限制外国企业的决议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参众两院于2020年已通过的《外国持股公司责任追究法》(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规定如果外国上市公司不能遵守美国证券市场的审计要求,则将不能继续留在美国证券市场上( Patricia Zengerle,2020)。审计要求包括,证券发行人要说明,政府实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政府实体是否有控制性金融利益,董事会成员是否在中共任职,等等(Congress.Gov, 2020)。

还有一些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如参院于2019年1月3日提出《与中国公平贸易实施法》(Fair Trade with China Enforcement Act),提出限制美国的特定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设立中国对美国特定公司投资份额的上限,禁止联邦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公司的产品,等等。众院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与中国政府的经济关系,包括参与中国政府的计划或基金,获得中国政府的投资、补贴、减免税收和减少国有资源成本,以及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党政机构是否任职等(Congress.Gov, 2020)。这都是通过立法来限制违法违规的外国企业的作法。

7. 美国面临的基本社会压力及其对脱钩的影响

总体而言,由于美国宪政制度的相对成功,以及美国国家的巨大规模,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富裕且强大的国家。但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外来移民。这些移民即使没有被指责的问题,至少会直接形成与本国劳动力的竞争,使得后者的经济状态受到威胁。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富裕和强大也造成了本国劳动力成本的高企,本国的产业也面临外国产品的竞争,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企业的竞争。这也使美国产业及其就业人员受到压力,甚至可能会在竞争中失败而亏损或破产。

美国的问题也是美国的成功所至。特朗普政府呼应了美国产业和劳动人口的诉求,一方面限制移民,在美国南部边界修建高墙,收紧签证,以图减少移民;另一方面与中国、欧盟等开打贸易战,以图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互相冲突的。如果减少了贸易逆差,就会对国内企业产生更多利益,从而也会提高美国劳动力的收入,这样就更有对外国移民的吸引力了;而如果限制了外国移民,则也会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收入不会受到竞争,从而保持或提高劳动力的收入,但这样一样也会削弱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尽管美国政府可以同时对这两个方面用力,但这究竟是耗费政府强制力,并不能减弱移民问题和贸易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美国政府即使要呼应劳动力和产业两个方面的诉求,也不能走得太远,因而会对美国的脱钩程度加以牵制。在拜登新政府期间,就有可能在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上有所回调。

8.美国的制度结构会减缓脱钩的程度和冲击

综上所述,美国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美国的国家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这一制度背景相对理性和适宜,使得美国对中国的脱钩不至于走向极端,很有可能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最优选择,即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在贸易上走向双方的平等关税,而在其它方面的问题以结构性和个案方式处理。而个案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的方式,即对违反美国法律,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方法会更为有效,因为一个案例的成败可以影响一批企业,使它们改变行为,从而解决不公平贸易的问题。

由于存在着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制衡,任何一权在脱钩上的过度行为会受到其它分权的有效约束。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利益,后者就会诉诸法院,法院有权力判断总统命令是否违宪,并加以搁置或否决。因而,我们判断美国与中国的脱钩大致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范围内,时有对中国某个或某些企业不利的但很有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判决。

美国的宪法框架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每四年进行一次总统选举。尤其是当总统更换以后,后任总统会重新审视前任总统的战略取向,更改不当的行政命令,建立新的政策结构。2021年恰逢总统更替,新任总统拜登对中美关系有着与特朗普总统不同的定位,称中国为“竞争对手”,新政府对中国的基本态度是,强调自由、规则与竞争,不冷战、不脱钩。这就预示着会调整特朗普政府的总体关税对抗,有可能将脱钩扩大化等作法。拜登政府已要求暂停对抖音海外版的禁令,并无限期搁置其出售计划,就是这种取向实际的一步。

但由于对中国的潜在敌对性质的警惕已不仅是特朗普政府的态度,而是美国国会包括两党的共识,国会已经通过或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法案,限制华为等企业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法案,严格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案等,在高科技脱钩方面不会有太多反对意见。区别只是高科技脱钩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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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天下】中美关系是改革开放的国际环境基础|盛洪

盛按:最近当局派员到美国说“北京并不寻求重塑世界秩序,希望与美国加强合作”,并称“不相信任何形式的战狼外交”。一扫狼风,值得肯定。然而如此突变,在极端间振荡让人很难相信其诚意。在这话背后,应不是权宜而是战略,不是战略而是基本价值,才可以持之以恒,取信于人。而遵循基本价值应表现在国内奉行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上,才能示人以信。(2024年1月16日)

盛按:今天是美国独立日。祝贺美国! 更要珍视中国与美国的关系。因为中美关系是改革开放的国际关系基础。这一关系非常重要,关系到中国是否继续改革开放,是否走向宪治。中国没有理由与美国交恶,而要感谢她。我在《和平交权,宪法凯旋》一文中写道:“如果凡人注定不能建立十全十美的制度,这种有着恰当改进规则的社会就是一个次优社会,也是凡人能够达到的最好状态。这也正是期待一个从天而降的英雄还是相信制度的重要区别。从美国的宪法和历史来看,她是后一种类型。纵观世界,美国是最接近这种境界的国家。她以自己的苦难,纷乱,错误,争斗,彷徨,坚守,反省,探索,智慧和勇气在世界上树立了一个榜样,清楚透明地把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展示給其它国家,帮助它们探寻更好的制度结构。这是搞秘密政治的国家所不能提供的。这又是美国在人类社会中的价值。”(2022年7月4日)

盛按:美国大使布兰斯塔德今日离任,似不是一个好兆头。我在前年的这篇文章里说,“不存在没有改革开放的中美战略合作,也不存在没有中美战略合作的改革开放。”欲保持中美不脱钩,最好的方法就是回到邓小平改革开放的道路上来。

盛按:中美又谈判了。很好。关于中美关系,官方一直备着两种声音,随着情势而变调。我只有一种。再发此文。

10月4日,美国副总统彭斯发表讲话,对中国政府多有批评。中共官方报纸《人民日报》很快进行了批驳。双方唇枪舌剑。于是有人说,新的冷战开始了。这显然有点夸大其词。因为冷战最重要的特点是意识形态的对抗。而仔细看一看中美的争论,其实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同意一组政治正确的规则。争论的焦点不是不同规则的争辩,而是对方是否违反了共同认可的规则。

例如,《人民日报》文章的题目就叫作“并不高明的造谣术”,它没有反对彭斯指责所依据的规则,而是斥责他罔顾事实。反过来,这篇文章进行判断所依据的,是与彭斯同样的价值立场。如一个国家要保护公民的表达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宪法权利;一国政府不应干涉另一国的内政;一国不应对另一国进行网络攻击;要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要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家间分歧,不要进行军事对抗;甚至在一国之内的不同地区,也要坚持和平统一;等等。既然如此,就不能说是新冷战,两国之间就有着继续进行战略合作的价值基础。

当然,彭斯先生对中国政府的批评相当严厉。但首先不能把批评政府当作攻击国家;我们的直觉告诉我们,如果批评是对的,是我们求之不得的。第二,要更深入地理解“国家”的含义,她既不是一两个人,也不是政府,甚至不是当下的全体公民,而是一个人群经过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积累形成的文化传统,也就是一组原则。在今天这些原则大部分体现在成文宪法中,或蕴含于民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之中。因而,当我们说一个国家时,我们是说这一组原则;爱这个国家,就是爱这一组原则,也就是宪政爱国主义。在国际上,这个国家的这一组原则与另一个国家的另一组原则也许是重叠和兼容的,这就会成为国际秩序的基础。在中国,很早就有天下主义观念,按照顾炎武的看法,如果“国家”还有与具体个人的牵扯的话,“天下”就是一组文明规则。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批评一国政府并不就是攻击这个国家。如果根据这个国家所秉持的宪法原则对这个国家进行批评,更可以说是爱这个国家了。彭斯对中国政府压制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批评,无论是否准确,说到底是符合中国宪法原则的。中国《宪法》第34条规定了中国公民的信仰自由,第35条规定了表达自由,因而对损害这两项自由的行为和现象提出批评,就是爱中国的表现。即使可能批评涉及的事实有出入,也是一个相对于宪法原则来讲次要一点的问题。更何况,事实相差不大。在今天,中国有世人皆知的网络防火墙,这就损害了中国公民在国际范围自由表达的权利,也成为限制他们在国内自由表达的条件;我们不只一次看到,一些地方的警方或许出于炫耀的目的,将在微信中私下对警察不敬的人抓入牢狱,并在网上公示。

关于“不干涉内政”,双方异口同声。分歧是什么是“干涉内政”。由于有不同角度,讨论起来可能异常复杂。但是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原则,就是对称原则。也就是孔子所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什么行为被认为干涉了本国内政,什么行为就干涉了别国内政。对于中国官方报纸在美国报纸上打广告影响美国选举一事,《人民日报》的辩解是“这不违反当地法律”。这显然是比较弱的辩护,因为国际关系不仅只是遵循法律,还要有国际关系准则和道德价值。更简单的判断就是对称原则。中国政府是否允许美国政府在中国如此行为呢?很显然,美国政府根本没有可能这样做,是因为中国的法律不允许这样做。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律?因为这样做不对。那么,根据对称原则,在中国不对的行为在美国也不对。反过来,如果不承认对称原则,就不可能有公正与和谐的国际关系。

虽然我们还不能说这场中美争论就是冷战,但确实也有走向冷战的危险。而冷战给中国带来的损失会更为严重。所谓“损失”,绝不只是指丢掉了美国市场,而是指丢掉了邓小平一手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的国际环境基础。1977年7月,邓小平刚一复出,一手在国内推进改革,一手在国际上落实中美建交。速度之快,令人惊诧。1978年7月开始谈判建交,12月16日发表联合公报,1979年1月1日就正式建交了。在此之后,邓小平再也没有如此关心过与一国的建交了。这说明邓小平把中美关系看作是改革开放的国际环境基础,只要把与美国的关系搞定了,与其它国的关系也就一并搞定了。不仅是因为美国是世界最大的市场,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和最大国家集团的盟主,而且是导致这种结果的制度结构的发源地。而这种制度结构,也就是以市场制度为主的经济制度,和保证市场制度不被侵蚀和损害的政治制度。正是这种制度资源是中国改革开放所需要的。我们不能不承认,在四十年的改革过程中,除了本土制度资源,有大量制度是对美国制度的仿效。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开放促改革”。

反过来,中国的改革开放也是中美战略合作关系的重要保证。如果中国还停留在文化革命,对内搞阶级斗争、实行计划经济,对外输出革命,就不可能有如此的中美战略合作关系。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仅给民众带来了经济自由,还带来了政治结构上的变化,思想解放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对言论自由的钳制;市场经济自由让人身摆脱了单位的桎梏;市场在更多的方面起作用减少了政府对社会的直接支配。而要实施市场规则,就要依赖于公正的法治结构。这样一个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和政府民主化方向前进的中国,才能在战略上为美国所接受,也才能形成中美战略合作的格局。

毋庸置疑,改革开放使中国与美国及整个西方世界消除了意识形态上的对立,在价值观上逐渐接近。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工作重点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就是从强制性革命转变为和平的改革,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转变。这种转变不再认为只有通过暴力革命才能建立一个理想社会,从而给人民带来幸福;而是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谈判与交易创造财富。为了进行市场化改革,就要摆脱僵化的意识形态束缚,就要用“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哲学。经过四十多年的演变,市场被抬到了“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高度;“依宪治国”也进入了中共代表大会的决议。

更有中共提出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大部分与美国和西方世界认同的价值观重叠,如自由、民主、法治、平等和公正等,其它部分,如文明、和谐、诚信和敬业等,也与美国和西方世界的价值观不相矛盾。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种价值观的接近和认同,才是中美战略合作的基础。由于有了价值观上的接近,中国在国际关系中才会被认为是一个和平和稳定的因素,而不是一个声称要推翻资本主义世界,不惜使用暴力的国家,才有可能被人看作是可以紧密合作的国家。这样的国家主张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国与国的争端,而是不诉诸武力,才能为世界提供一个稳定和公正的国际秩序。

因而,中国的改革开放和中美的战略合作,是互相依赖的两件重要事情。也就是说,不存在没有改革开放的中美战略合作,也不存在没有中美战略合作的改革开放。四十年来,这两个重要因素极其偶然地同时发生,并且“太上不知有之”地发挥作用,使得中美两国以及世界同时受益。所不同的,是中国受益更大。因为在四十年前,美国就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中国的人均GDP位列倒数第二。因而,较之美国,中国更应珍视这一改革开放与中美合作的互补结构。这个互补结构才是中国人最大的价值和财富。如果认为中国已经富裕了,甚至“全面超过美国”了,就可以低估这一互补结构,甚至不惜在坚持国内垄断利益集团的利益时丢掉中美合作这个改革开放不可或缺的国际环境基础,就会犯最大的历史错误。

那么,美国就是那样不可超越吗?显然不是。美国不是一个完美国家,在历史上也有过很多罪恶。现在美国人的祖先也是用暴力占领了现有的美国版图,美国人殖民了菲律宾,在中国的抗战之初还在发战争财,她错打了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她也不当地开打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美国人也很傲慢,彭斯先生的演讲似乎显现了这种态度。他说美国“再造了中国”时,“中国”不过是一个被动的宾语,仿佛中国奇迹全要拜美国之赐。然而,美国的这些错误甚至罪恶只能告诉我们,这正是一个由凡人组成的国家,我们可以加以批评和引以为戒,但并不能用来否定美国同时拥有的优点和功绩。与现在的美国相比,中国政府更应受到指摘。因此,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美战略合作仍是中国改革开放、以致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必需的国际环境基础,不能轻易丢掉。

也许有一天,中国能够超过美国,在世界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但这一定不是由于放弃了改革开放和与美国的战略合作所能取得的,而只能是在改革开放和与美国战略合作的互补结构下实现的。在此基础上,中国若再能克服现在美国的错误与偏差,才有可以成为有道德感召力和经济实力的文明中心。在今天,中国面临着偏离改革开放轨道的危险,这一危险又会导致失去与美国的战略合作关系,这将是一个满盘皆输的结果。对于彭斯先生的讲话,虽然我们可以纠正他对历史的不恰当的叙述,但这并不重要。我们还是要把他的讲话看作是一个善意的劝告。他明确地说,他希望中国保持邓小平意义上的改革开放,这包含了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一定的政治与言论自由度,以及一个向着宪政民主和法治前进的趋势。这对现在的中国政府来说并不难。

2018年10月15日于五木书斋

2018年10月19日《FT中文网》和《中评网》同步首发

[天下] 隔次报复|盛洪

盛按:这篇20年前写的文章,现在看来太“天真”了。报复是人类的自然法。它的好处是让加害者付出代价,让他体验一下受到伤害的痛苦。它的坏处是被报复者认为这是加害,又要去报复。如此怨怨相报,没有止境。但多次重复的互相报复,会最终让双方觉得代价太大,走到谈判桌旁。但在这之前,已经有许多人失去生命。这在自然法看来是正常的——违反就要付出代价。但是人类无法承受。避免这一沉重代价的方法是“以直报怨”。但这需要一个高高在上的中立的权威裁断。任何一方都不可能中立,也不会正直公正。在没有一个世界政府的地球上,这似乎没解。这就是我提出这个“天真”建议的原因。(2023年11月9日)

当恐怖分子袭击了以色列人在肯尼亚的天堂饭店以后,《纽约时报》报导了死难者的葬礼。安特先生并不富裕,他是第一次带家人出国旅游。但爆炸夺走了他的两个儿子。记者引用他的话作为结尾:“愿上帝替死者报仇!”

事实上,每一次类似于天堂饭店的行动都是以报仇为其道德基础的。对巴勒斯坦“制造”人体炸弹的组织,如“阿克萨烈士旅”的一些采访显示,这些“圣战者们”并不认为自己是恐怖分子,他们的行动是“自卫”,因为“以色列人给我们的母亲、父亲制造痛苦。我必须将这些痛苦还给以色列人”。一个叫瓦法的女护士,不仅目睹了同胞被以色列人杀害,自己还多次被以色列的枪弹击伤,她因此渴望被“制成炸弹”,终于成为第一个女性人体炸弹。而在以色列这方面,每次都师出有名,即为了对巴勒斯坦人的袭击进行报复,而几乎每次报复都伤及了平民,种下了新的仇恨。在两年来的巴以冲突中,双方已有数千人死于非命。他们的亲人除了悲伤还有仇恨。尽管“报仇”有其自然法的基础,但在这样一个怨怨相报的链环中,我们已经分不清是仇恨引起了报仇,还是报仇引起了仇恨。从一方看来,报仇行动伸张了正义,而在另一方看来,却是增添了新的血债。如果从整个互相复仇的环节来看,也许此次对敌人的报仇,就是下一次亲人的灾难。

当然从表面看,巴以双方在道义上并不对等。巴勒斯坦的人体炸弹主要是针对平民的,而以色列的军事行动则是针对武装分子的。这使巴勒斯坦人失去了更多的道义上的支持。然而如果每次针对武装分子的行动都不可避免地伤及平民,以色列军事行动的合法性也要打些折扣。更进一步,不少巴勒斯坦“圣战者”坦言,如果他站在以军的坦克面前,“用不了几秒钟”,“就会被击得粉身碎骨”。军事上的力量悬殊,成为他们攻击平民的理由。这种说法有道理吗?不能攻击平民,是指交战双方应该用武装人员对抗武装人员,而不要去攻击非武装人员;这样做不公平。但是就公平而言,如果双方的军事力量差距较大,是否也有不公平的地方?奥运会的不少项目都分重量等级的事实说明,在正常情况下,大多数人会认为,“实力相当”是公平竞赛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如今军事竞赛的国际规则却无视这种人类共识,利用军事优势捞取好处的行为却没有遭到道德谴责。其原因,是和今天处于主导地位的大国相关。它们在国际政治中的优势地位,恰恰和它们的军事优势有关。但正如我在几年前就指出的那样,这种“武器先进者胜”的规则,不仅是不公平的,更重要的是,它鼓励人们在研发更为可怕的武器方面竞争,将使人类走向毁灭;因此是一个更糟的规则。

在人类历史中,政府的出现是结束人与人之间世代仇杀的重要因素。因为公正且权威的第三方裁决不再制造新的仇恨。但在没有世界政府的这颗星球上,大复仇甚至符合儒家的主张。即如果“天下无道”,人们有权利为自己的亲人报仇。问题是,如果报仇让被复仇的一方认为是不正义的,怨怨相报将会继续下去。博弈论认为“一报还一报”是解决囚徒困境的最佳策略,即对方合作(在这里是和平),自己也合作;但如果对方不合作(在这里是战争),自己也不合作。这会鼓励对方与自己合作。然而,如果由于偶然的原因,某一方没有与对方合作,依据“一报还一报”的原则,双方将永远不合作(即战争)。这说明,暴力行动除了报仇外,要想阻吓对方不再采取暴力行动,以终结怨怨相报,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在针对平民的恐怖主义出现以后,军事优势也不能完全压制住对手。这就导致了今天巴以双方互相残杀的悲惨情景。

因此,在没有一个有效的世界政府的情况下,怎样对待受到异族攻击而丧失亲人的痛苦,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以德报怨”不仅因为过于高尚而无人能实行,而且因为“以德报怨,何以报德”的问题,无法有效地终止对方的侵害。因为如果加害一方得不到惩罚,也无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无数事实证明,“以怨报怨”只会加深仇恨。也许较好的方法是“以直报怨”,即用公正的惩罚回敬对方对自己的伤害。其标志,就是被惩罚的一方认为自己是“罪有应得”,从而放弃新的报复行动。在人类历史的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以直报怨”的惩罚由政府实施,但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它只能由双方的任何一方来实行。那么如何实行呢?如何让对方认为这一惩罚行动是公正的,从而心服口服呢?

我的建议是:隔次报复。即对对方的暴力行动并不马上报复,而是明确声明,如果再有一次类似的事件就采取报复行动,而且将上次的事件放在一起进行报复。这样做的意义在于,给对方一个非常强烈而清晰的信息,即一方面,自己一方有结束以怨报怨的诚意,这一诚意是以自己一方承受了失去亲人的巨大痛苦为代价,它的真实性无可怀疑;另一方面,如果对方仍一意孤行,继续作恶,自己一方将一并给予回击。这种作法的好处在于,第一,它斩断了双方报复之间在信息上的混乱,以及此次报复与上次报复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有可能中止怨怨相报;第二,它增加了“隔次报复”方的报复行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更可能被对方接受;第三,它减少了第二次攻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为对方已经容忍了第一次攻击。

当然,这种策略还要加上某些细节。如对于第一次攻击的人并非毫无惩罚,而是不能采取不经公正审判就施加的惩罚。虽然在两个民族处于战争状态时,这种惩罚不易实现,但它作为一种观念上的规则,包含着巨大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仍对当事人产生心理上的威慑。在怨怨相报的链环中,有些攻击行动包含着某些合理复仇的成分,也可以在审判中得到肯定,从而使审判更为令人信服。对于攻击的程度,也要有某种限定。如果是核攻击,似乎很难再等下一次。在现实中,在实力上具有优势的一方,尤其是那些大国,更有条件首先实行“隔次报复”。因为它们更有条件忍受损害,也有实力使隔次报复更为置信。这种策略,应该成为大国行为的准则。它显然也能够避免因偶然原因导致的战争。

有人可能会笑话,这种建议与国际政治的现实相比,未免太书生气了。因为大国的思路正好相反:越有实力,越不能容忍别人的冒犯,甚至还要“先发治人”。我的回答是,依仗军事优势轻易动武,会降低大国行为的国际合法性,也会招致更多仇恨,因而恰恰是对大国不利的策略。而“隔次报复”才能使大国永远是大国。也会有人指责说,这种建议太不能体谅失去亲人的痛苦。然而如果我们不局限于每次具体事件,我们会发现,每一次报复行动都几乎百分之百地导致同胞的新的灾难,因而也是导致亲人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中止报复就是保护亲人;消除仇恨才能真正地表达我们的爱。

                                    2002年12月13日于北京郎家园

《盛洪教授》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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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TEMVON

盛按:这篇2021年初发布的研究报告,现在看来大致不错。(2023年4月19日)

脱钩情形的简单估计(用SIEM模拟)

(1)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3)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

摘要

•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 武器的准确性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 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弥补国防开支。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 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
•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
•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
•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
•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
•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
•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
• 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 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
•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
• 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
• 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 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
• 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
•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宪治,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
•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会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会加以制止或缓行。
• 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如国会已通过的制裁侵犯人权违反法治者的法案,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几乎全票通过,说明这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 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
•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 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 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 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
•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
•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
•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
•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
• 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
• 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
• 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
•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
•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
• 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
• 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 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

(1)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2)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3)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 全世界因美中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
• 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
•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 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 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中国13.5%,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机电产品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
• 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
• 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
• 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
• 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在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 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 关于脱钩程度的一个一般结论

(1)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2)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3)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4)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5)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目录
一、 方法 9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9

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

TEMVON,2021年1月

一、 方法

中美两个大国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脱钩作为这一复杂关系的动态过程就更加难以描述。不过本文采取一种简明方法,既能简化分析、而不至陷入复杂化的泥潭,又能让读者较易把握。

首先我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假定站在两方各自的立场上,分别选择一种最优的方案;然后再看一下,双方的方案在多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我们选取双方重合的部分作为脱钩可能的最优选择。

接下来,我们要把这一最优选择放到两方各自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环境中去,考虑政治目标的偏离,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体系的限制,看一看双方共同的最优选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或者偏离最优选择的程度有多大。

最后,我们还要考虑两方之外的影响。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只考虑最有影响的第三方。在本文中,这就是欧盟。第三方的影响既包括对中美脱钩的牵制,也包括中美各自对欧盟行为的牵制,最后会达成一个三方之间的均衡。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两个重要目标。两者存在着互补和互动的关系。经济发展会带来财富的积累,将其一定比例用于国防,就会增强国家安全。反过来如果没有国家安全,国内的产权得不到确保,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限制;甚至经济发展的成果会被入侵者掠夺。因而对于一国来说,国家安全是比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目标。

而将所谓“国家安全”问题用于两国之间的关系时,就意味着这两个国家可能是“敌人”。如果是敌人,两国之间就有可能战争。一旦开战,一些在非敌国之间的普通商品或资源就有可能是战略性商品或资源。如在传统中国,马关乎军队机动性,所以马就是战略性资源,在敌国之间就可能限制对马的贸易。在现代,石油是军队机动性的关键资源。如在二战期间,隆美尔因坦克断油而向英军投降。在当下,导弹和无人机的精确性取决于计算机芯片,因而芯片就是战略性资源。一旦确定敌国关系,或怀疑存在潜在敌对性质,就有可能限制芯片贸易。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脱钩,尤其是与中国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在将中国视为“敌人”的前提下采取的。为什么把中国视为敌人?更具体地说,是把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共产党视为敌人。因为中共实际上是中国的执政当局,所以也就简化地说“中国”是敌人。“敌人”和“对手”是不同的。“对手”是竞争对手,而“敌人”则不共戴天。其区分在于是否遵循“规则”。傅高义教授定义的“规则”,是指二战后以美国为中心建立的世界政治经济规则,这一规则是接近中立的,中国的崛起也是受益于这一规则的(转引自吴思,2018)。简单地说,这一“规则”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也可归结为宪治原则。“对手”是尊崇宪治原则的竞争者;而“敌人”则不尊崇宪治原则。因为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就意味着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而敌人之间不能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就有可能出现战争。

从美国政治正确文化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在近年来的一些作为违反了“规则”。如2015年抓捕大批律师,近年来严控网络舆论,打压民间声音,在新疆建立教育营,打压民营企业,强拆大量房屋,强加《国安法》于香港等,都是在侵犯人权和产权,违反了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因而起码具备潜在敌人的性质。

然而在中美最初建立正式关系时,中国还没有建立市场经济,也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言论的控制比现在要严得多,甚至听“美国之音”也算犯罪,为什么当时没有将中国视为“敌国”?这是因为当时中国因计划经济效率低下,国困民穷,文革十年浩劫又使中国沦落为世界上最贫穷国家之一,没有实力对外施加影响。

而在改革开放40多年后,中国在经济总量上跃居世界第二,有大量资源用于对外国的、包括对美国的影响上。而这些影响的方式也不符合宪治原则。如孔子学院是中国政府设立的教育组织,在美国112所孔子学院都听命于中国政府,从而涉嫌由一个外国政府影响甚至操控美国教育的问题,这与美国以私立学院为主,在公立学院中也要政治中立和宗教中立的原则相悖。更加上在孔子学院中已经出现了不能讨论中国政府所谓“敏感问题”的现象。这就违反了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即对表达自由的保证。

在法治方面,从美国的视角来看,中国的司法体系并不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却被用来惩罚自由表达意见的人士。如张展因报道武汉疫情而被判刑4年。中国政府在国内不经法律正当程序,随便抓捕公民;抓捕后不通知家属,不许律师会见,不批准合理的取保候审,甚至动用肉体的和精神的酷刑,还将此运用于其他国家的人士。如为了报复加拿大拘捕孟晚舟而抓捕的两名加拿大人,以及因政治纠纷对澳大利亚人的抓捕,并且在抓捕后长时间不让律师和家属会见,都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这已经把中国政府在国内不遵循法治原则的作法扩展到了国外,不能不让美国人警惕。

从美国的角度看,中国国内对公民房屋的没收和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和怀柔区的非法强拆行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侵夺(如对大午集团的强行接管),都是对私人产权制度的严重侵犯。而这一种行为也会随着中国影响的对外扩展而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产权安全。如美国在中国的企业抱怨,地方政府以转让技术为条件,才考虑市场准入。这被认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一些美国公民在中国大陆购买的房子在非法强拆浪潮中被摧毁,且没有任何赔偿;也是将中国大陆政府对产权的侵犯扩展到美国公民身上。

而在另一方面,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四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与美国建立了深入且复杂的经济关系。除了一些特定情况,双方的企业和消费者都身处市场分工的均衡状态之中,这也说明这是他们在现有世界分工中的最好选择。如果打破现有分工的均衡,则会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成本的提高或效用的下降。美国与中国的贸易,虽然是以中国大幅顺差为特征,但仍是互补的。

美国对中国的大幅贸易逆差,正好为美国出口美元创造机会。而一般而言,美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并且是成本最低的商品。它是由美联储创造的向全世界征收铸币税的商品。而由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强势和效率,又使出口的美元回流到美国,使美国实现了铸币税价值的循环。而据我们的研究,美国出口美元的铸币税收入主要用来弥补国防开支之不足(盛洪,2019),因而也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如果中美在贸易上脱钩,势必会大幅度减少中美贸易总量以及中国顺差,但如此一来也就减少了美国的铸币税收入,不仅损害了一般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因而,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所谓“战略性资源”是指与军事有关的,影响战争胜败的关键性资源。这包括自然资源、产品和技术。与战争胜败有关的,是武器的杀伤力,准确性,和军队的机动性。如前所述,古代的马匹和现代的石油,都是涉及机动性的战略资源,所以在敌国之间,或在两国的战争期间,就要限制马匹或石油的交易。但马匹或石油又是重要的民用资源,所以至少在和平时期,是不需要限制的。关于武器杀伤力的技术,是明确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如核武器。这已经在各国的战略意识之内,也为世界所公认。已经有很多有关限制试验或扩散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而武器的准确性则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例如导弹技术或无人机技术。这种军事技术用于所谓“定点清除”或“斩首行动”。这是直接消灭敌方军事首领、避免士兵重大伤亡的一种有效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然而,广义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又用于非军事目的,并且民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更为广泛。因而,战略性高科技又要与一般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区别。一个主要区别是,军事目的比民用目的的要求更高,因而军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就是运算和通讯速度更快,分辨率更高,人工智能水平更高,且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技术。由此可以划分战略性技术和非战略性技术。例如运算速度更快且稳定的计算机芯片就是战略性技术产品。5G作为高速通讯技术以其高速低延迟带来的武器精确性和机动性,也属于战略性高科技。

当然这一标准也是相对的。因为技术总是向前发展的,昨天的尖端技术在今天看来就不是那么尖端了。据说今天的一部手机就比当年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使用的计算机速度要快。而在军事上,只要比敌国领先一些,就能战而胜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非尖端技术,即非战略性技术的范围也会扩展。

战略性技术不仅表现为现有技术,或用此技术制造的产品,更表现为研发能力。而研发能力又取决于研发团队及其组织和规则。更宏观地,一国的科技发展又取决于该国的制度结构,包括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大学制度,研究机构制度,非营利组织,自由表达原则,国家科研基金,私人基金会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等等。其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是自由,开放和产权。而一个新技术从一个创意到形成成熟产品大规模在市场销售,是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 学术探讨,理论创新;(2)应用研发;(3)申请专利或商业保密;(4)知识产权交易;(5)初始筹资;(6)小规模试生产;(7)再融资;(8)中试组织;(9)最终产品销售交易;(10)企业上市。

在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中的每一方面和环节,都有可能将战略性高科技的能力分享到潜在敌国。但每一具体方面或环节又不是战略性高科技本身。并且这样的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是进行一般研发和生产的制度条件和过程。在这些环节中,有些环节对战略性技术更为直接和重要,有些环节较为间接因而较为不重要。例如学术探讨和应用研发相比,应用研发更为直接,所以应该对应用研发有更严格的学习和交流限制,而对基础理论的探讨相对宽松。然而这之间的界限也很难划清。例如对基础理论的研讨,虽然似乎离应用较远,但基础理论往往又是颠覆性创新的重要资源。例如量子力学是一门基础理论,但在二战时很快就变成了生产核武器的应用理论。

对于中国来讲,借用美国的制度资源主要用于弥补中国比较薄弱的环节。一是高等教育和科研,一是资本市场。因而,对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要从高校教育和科研合作开始。无论是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发,还要区分军用和民用。但这样做会有两个问题。第一,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很难在军用和民用之间划分;第二,即使是用军事用途的教育与科研,如果限制公开讨论和交流,虽然可能会限制了对敌人或潜在敌人的分享,但也会限制已方人员的讨论和交流。维纳曾指出,这样做得不偿失。因而,对涉及战略性高科技的教育和科研的脱钩,也要非常谨慎地避免扩大化的错误。把限制控制在不得不限制的范围内,主要限制在具体应用领域。在这方面,美国已经采取了行动。包括停止在美国学习涉及军事应用技术的学生和访问学者的学习和研究项目,严格限制与中国军方有关系的人员到美国学习等。

在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大陆也有资本市场,但规模较小且不规范,尤其无法正确评价高科技公司。所以借用美国资本市场是中国高科技企业包括军工企业获得资本的重要资源。美国也意识到要停止对有军方背景的中国企业的融资支持。例如2020年11月12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一项行政命令,禁止美国投资者购买35家中国企业发行的证券,据说它们与中国军方有关。这一黑名单可能会扩展至89家。

特朗普政府认为,中国利用WTO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非对称贸易关系,获得了对美贸易的优势,长年保持大额顺差,长此以往将会持续削弱美国的制造业及其它产业,并最终取代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然而特朗普解决这一问题的作法是错误的。第一是目标错误。如前所述,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用作国防开支的“帝国成本”。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第二是方法错误。美国指责中国在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包括强迫转移知识产权,政府补贴企业,不开放国内的垄断市场,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的进入等等,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这些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首先是因为,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提高关税主要惩罚了没有政府补贴、从事公平贸易的非国有企业,对享有国内垄断权、获得政府补贴和强迫转让技术的国有企业,对因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而享有国内互联网市场的垄断企业,没有直接影响。因而对于受到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中国行政部门也较少压力,从而不能实现美国的政策目标。

图1 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份额(2020年截止10月)

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data.mofcom.gov.cn/hwmy/imexComType.shtml)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2019年中美贸易总额下降了14.5%;但从中美贸易差额来看,特朗普提高关税并没有显著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19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下降了8.5%,2020年前10个月又上升了3%。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所获得的中方的实质“让步”,即大量购买美国产品,包括大豆等农产品,并没有稳定市场需求的意义。因为在某一年超常地出售产品,必然要改变种植面积或增加设备投入,但如果这样突然增大的需求没有长期稳定性,实际上反而会给美国农民造成损失,使他们在某一年的长期资本投入不能有效利用。

中美之间真正的贸易问题,是调整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存在的不对称贸易关系。这种非对称表现为,中国对美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6.3%)是美国对中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2.9%)的两倍多。

图2 中国对美国、美国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加权平均关税率

数据来源:World Bank, 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

在中国加入WTO的20年后,由于中国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都大大提高,且由于中国享有“巨国效应”,即世界最大市场所带来的国家规模经济,所以一直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巨额顺差。所以中国有条件将对美国进口的关税降到美国对中国的水平,甚至进一步双方可以降到零关税。并且世界贸易史也揭示,一国享有太长时间的贸易顺差并不一定是好事,这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本土劳动成本上升和通货膨胀,最后加速削弱本国的贸易优势。

因而对美国来说,把贸易问题仅限于贸易的关税和配额,与其它问题,即使是影响贸易公平的问题分开,可以简化贸易谈判,迅速达成协议。而对于贸易不公平问题可另外处理。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如果扩大惩罚单位,就会伤及无辜,也使实际的不公平竞争者躲在较大范围里而得不到真正的惩罚。在另一方面,由于会顾及国家或产业内的无辜者,惩罚也会很不到位。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有些类型的企业具有同样的不公平竞争性质,如国有企业。它们获得政府补贴,获得国内市场的垄断权,所以可以对它们采取同一政策。这样做可以避免在整个国家或产业层面的对抗,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且能够精准实现惩罚目的。例如,当对一个企业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将会带来示范效应,其它潜在的违规企业也就不敢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了。同样也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对待企业群。如对一个享有垄断权的国有企业进行制裁,则会促使其它享有垄断权的企业取消垄断权。这将是更有效率的纠错手段。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可将对等原则分为消极对等原则和积极对等原则。

消极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对方采取了对己方不公平的规则,己方并没有采取对对方同样的规则,己方就要将对方对己方的规则施加于对方。这也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不合作均衡。

积极的对等原则是指,双方都对对方采取公平的规则,从而共同获得市场公平竞争的好处。这种状态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合作均衡。

应该强调的是,实行消极对等原则的目的,是迫使或诱使不公平的对方回到公平且合作的规则上来,最后实现双方的共赢。

例如,当对方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时,就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这时对得到政府补贴的企业进行制裁,如提高该企业的关税水平,其数量等于它得到的政府补贴。这样就会迫使该企业取消政府补贴。当补贴取消后,就可回到正常关税水平。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这是因为,中国大陆自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在国际上主要依赖于与美国的良好关系与合作。这不仅在于美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巨大市场,以美国为主的世界贸易体系和政治规则,更重要在于,中国从美国学到了大量的有关制度的知识,如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等。中国甚至直接获益于在美国培育的人才。这是“中国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当然更重要的,就是使中国大陆失去美国的制度资源,这会导致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改革放慢或停滞。

当然中国大陆以往的与美国的关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中美贸易谈判中都有提及。如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开放等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也同样是中国国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数早已在数量上成为世界第一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中国企业。打破石油、电信、电力、铁路和银行业的垄断,会改善市场制度,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取消政府补贴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者,可以迫使国有企业改革。互联网已经是一个虚拟空间的巨大市场,限制进入就相当于网络保护主义,因而放开数据流动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好的网络服务,有利于打破互联网服务的垄断。这些都是对中国有好处的。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这样做,不仅是向美国表达善意或让步,而且对中国大陆本身也有好处。第一,如前所述,中国作为绝大多数产品的世界第一大市场,享有“巨国效应”,因而有着比美国还大的规模经济,可以弥补中国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上的劣势,甚至更有优势。所以中国企业不怕对等关税;第二,中国大陆长期累积的贸易顺差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通货膨胀压力,劳动力成本过快上升,削弱国际竞争优势。主动地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顺差有利于中国大陆在这一战略性转折关头作出正确决策。

中国执政党和政府显然清楚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有利于中国大陆,中共政治局会议提出“绝不脱钩”。对于消除不公平行为,如保护知识产权,打破垄断,取消补贴和开放互联网,虽然缺少实际行动,但有文字上的承诺,这就为认同这些原则提供了基础。对于采取与美国同等的关税水平,目前虽没有明确的态度,但与消除不公平行为相比要容易得多,并不存在很大困难。

尽管与美国保持以往经济关系,绝不脱钩,对中国大陆有利,但现在美国要求改变,至少要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甚至还会扩大到其它方面。美国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它认为中国大陆在近些年偏离了改革开放路线。因而,中国若要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不是向美国要求不脱钩,而是消除美国脱钩的基本原因。因而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这样做,不应是迫于美国压力,而是出于中国大陆本身的需要。改革开放已经证明,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是中国经济取得瞩目成就的最主要原因。只是在改革过程中,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想利用公权力分割更大的财富蛋糕,且暂时没有显现出过大的损害,就将中国奇迹归功于自己,使人们误以为符合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转向会使中国继续崛起,甚至误导了美国人的判断。实际上,近些年在中国大陆出现的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违背,已经造成了中国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环境的恶化。

最集中的体现,是对产权的破坏。这包括对公民住宅的非法强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任意侵犯。不少地方政府,如北京,山东,河北,海南等地,侵犯宪法保护的住宅权,滥用公权大规模非法强拆公民住宅,破坏了公民对产权受到保护的信心;在全国,有大量企业家被以“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构陷入狱,财产被没收;河北大午集团因与徐水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而被警方集体刑拘;也在打击民营企业家对其自身及财产安全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或者考虑移民海外,或者干脆关门停产,更遑论继续投资。这都会在中期内导致中国大陆经济的严重下滑。

在另一方面,中国大陆国内违反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质,而非和平性质,并且可能将这些规则推向境外,直接损害这些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会向外释放敌对性质的信息。这会使其它国家更为明确地认为,中国大陆是敌人,至少是潜在敌人,从而坚定与中国的脱钩。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努力,不应只是在口头上表现得很坚决,而是要有实际行动。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美国当选总统拜登已经表示,中国是“竞争对手”。但这一表态暂时并不能改变美国国会对中国性质的判断。只有中国大陆真正作出实际行动,才会影响美国的政治结构,将中国回归到以往的战略竞争对手的定位上。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尽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逐渐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还远没有达到美国的水平。这些年中国科技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有赖于在与美国的合作和交易,弥补中国在制度环境上的短板。例如与美国科研机构和大学的合作,中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在美国高校学习等等。

而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即中国行业专家所说的“产业生态圈”。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否则不可能聚集一流的教授,形成宽容开放的学风,也就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高科技人才。中国在20世纪60~70年代发展出“两弹一星”的人才,也主要是在美国或其它西方国家学校毕业归国人员。即使是在现在的芯片产业中,也主要是在美国学习的归国人员。而在美国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包括限制科研合作和高校学习的情况下,中国的人才来源就会中断。

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的创新是与传统理论有很大差异的理论的诞生,这会导致颠覆性的技术方法突破,从而是战略性高科技的主要因素。而基础理论的突破是没有方向的,是依赖于教授或研究人员的个人兴趣,在没有直接功利目标环境下的随机探寻。而只有在大量的随机探寻情况下,才有最大的概率出现理论创新。在这时,非营利的性质又要求大学和科研机构能够获得市场之外的资源,如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而在美国有着全世界最发达的民间基金会体系,政府的科学基金的90%用于对基础研究的资助。而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将理论转变为产品的是应用研究。支持和推动应用研究的不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研发团队的组织和规则。只有在竞争市场中拼搏出来的研发团队,才具有高效的研发能力。而在中国,越是核心技术,越是担心被“卡脖子”,政府就越要介入。如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以及舞弊。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使用了政府资金,研发团队就不会实行市场规则或企业规则,而是行政规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奖功罚罪,团队就会缺乏创新能力。

到了生产阶段,如果采取反市场和法治的作法,就很少可能取得成功。一些人会强调中国过去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封锁下发展出“两弹一星”,来证明也能发展芯片产业。然而两弹一星与芯片的重要区别是,两弹一星没有大规模需求,而芯片生产的成功恰是需要市场上的大规模需求。两弹一星可以不计成本地生产出来,但芯片必须获得市场认可,形成大规模需求,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才能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也才有本钱与其它企业竞争。这已为几十年来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史所证明。由政府出资主导的“908工程”失败了,“909工程”虽然以市场为主导有所改进,但也只取得了有限成绩,用其100亿元资金建成的华宏公司也只占有世界市场的1.4%(陈芳,董瑞丰,2018,第217~225页)。

更为重要的是,芯片产业也是一个分工体系,需要有核心知识产权,设计自动化工具,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制造外包和测试,设备和材料等。中国目前具有实力的芯片产业只有华为海思和中芯国际,但分别只是芯片设计和外包代工,且占世界市场份额的很小一部分,更要受到芯片产业链中主导的美国的牵制。如华为海思因芯片设计软件受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控制,其业务量已减少了一半(银发老郭,2021)。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如2014年中国政府牵头设立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高达1250亿元(陈芳,董瑞丰,2018,第226页)。近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又有大量资金涌入芯片产业,约上马了1032个项目,共投资1218亿元,但其中不少项目,如武汉弘芯和贵州华芯等都失败了,出现了“烂尾潮”(银发老郭,2021)。

因而,中国的最佳策略只有回归到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上来。一来可以表明,中国遵循以往的世界经济和政治规则,从而不会成为美国及其盟国的敌人,促使美国放弃脱钩;一来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规则获得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好处,充分尊重法治以保证国内技术精英和企业家的安全和产权,并保证资源能够流向最具创新能力的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充分保证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从而为有学术传统积累和有创新能力的大学铺平道路。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中国政府应该意识到,到现在为止,中国在多个方面与美国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下。这包括:国内市场开放不对等,关税不对等,法治不对等,表达自由不对等,产权保护不对等,外交使团待遇不对等,记者不对等,等等。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不遵循宪治原则所致。

因而在中国,应该强调的是,对等原则不是指对方对己方施加一个制裁,己方要“对等”施以报复。如果对方的制裁是对已经存在的“不对等”加以惩戒,己方的“对等”报复就仍然维护着不对等。如对方因某一中国企业侵犯美方知识产权而制裁它,如果中方意识到这是保护知道产权的公平之举,就不应对美国的某一企业制裁以施加报复。而应采取敦促该中国企业改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换取美国取消制裁。

中国强调积极的对等原则,要以更优原则为标准,即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不能是垄断,侵犯产权,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压制表达自由的原则。这会与美国强调的规则相趋近,与其对等原则相呼应。更容易与美国及其盟国达成协议和合作。这将是一个合作均衡。这种作法鼓励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用以替代总体性的关税对抗,大大减少了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并且这些积极的对等原则,既应对了美国的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又使中国朝着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方向改进,更有利于中国国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因为美国法院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判决。这些宪法权利至少包括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保护,自由交易,享有公正司法,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等等。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要加以制止或缓行。

因而,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权利包含的内容,如表达自由,不仅是禁止政府对表达的压制,而且可能是非政府的对舆论的操控,如互联网巨头推特和脸书通过关闭账号,删除推文或加以标签的方式对舆论的左右。这一原则也可以推广到外国政府对一国互联网的影响。如美国人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其巨大财力在推持或脸书上开设虚假账号影响舆论,或在遍布美国的孔子学院禁止对中共认为的敏感话题的讨论,都是违反了表达自由原则。因而美国政府甚至只是企业就会采取行动进行反击。如美国政府限制孔子学院在美国的存在和发展,推特也清除了大量被怀疑是中国政府支持设立的虚假推特账号。

又如,交易自由或契约自由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交易或缔约,也包含了政府不能对交易或缔约一方进行支持,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所谓“政府”,也包括外国政府。如果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有政府补贴,显然就认为中国政府干预了交易自由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更进一步,如果中国政府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就相当于政府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的决策,从而也在妨碍交易自由。所以美国政府就要对它认为受到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加以控制。如对华为公司的制裁,以及限制美国公民对多个与中国军方有关的企业进行投资。众院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中,就要求中国证券发行人说明其在中国党政机构中的任职。

当美国人发现某个外国政府在本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时,即使与美国国家或公民无关,他们也会加以批评。例如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禁止强迫劳动,这是针对奴隶制提出的宪法原则。对中国新疆出现的劳动教育营,中国政府认为这是通过教育进行反恐的措施,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强迫劳动,且其标准就是本人是否自愿,而不是其它什么标准,如是否确实培训了劳动技能等。当这些“受教育”的人周末不能回家,就可以判定他们是被迫的了。

又如美国宪法规定其公民有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如在《宪法》中两处规定公民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他们并不认为中国政府不该惩罚罪犯,而是认为在中国出现的大量问题,是政府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后,有权马上聘请律师,并应在24小时之内告知家属。但经常的情况是,嫌疑人被抓捕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不能会见律师和家属;他们经常得不到取保候审;他们也不能获得公正审判,因为判决并非由司法过程决定,而是由政法委事先决定。例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建在被拘捕以后的9个月内,没有见到任何人,包括律师。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已通过的《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台湾关系加强法》等,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这些法案都是几乎全票通过,说明在涉及美国宪法价值观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这些法案都提出了,美国将对他们认为的中国侵犯这些地区或民族人权的官员实施制裁。

美国的宪政结构是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即国会,法院和总统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国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国会也可因总统过错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在这一框架内,联邦法院体系发展出了司法审查机制,有着护宪的功能。美国法院可以违宪为由搁置或否决一项由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或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例如,特朗普总统在2020年8月6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了微信交易禁令,但由于损害了一些美国使用者的宪法权利,他们诉到法院。9月19日,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比勒(Laurel Beeler)对美国微信用户联盟(U.S. WeChat Users Alliance)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暂停这一总统命令的实施,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自由原则(《纽约时报中文网》,2020)。10月21日,比勒法官驳回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原判。10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比勒法官的初步禁令(郑峻,2020)。这说明,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如果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由司法体系加以阻止或搁置。

我们也知道,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越是集中的产业,越有动力和能量进行游说活动,以影响国会的立法,阻止对它们不利的行政命令。产业利益集团一方面倾向于提高本产业的外国产品的关税,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当总统的关税政策或脱钩举措损害它们的利益时,也会游说国会加以阻止。

例如直接受高科技脱钩影响的芯片产业。据报道,2020年4月份,由美国芯片行业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和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等9个集团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Wilbur Ross),警告他“任何出口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对整个芯片行业、全球供应链以及更广泛的科技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抵制可能出台的芯片脱钩。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主席还致信特朗普总统,称芯片脱钩“将损伤美国芯片制造设备商的利益”,可能多达每年200亿美元(《第一财经》,2020)。因为中国市场占美国芯片产业全球市场的37%(2018年,《东北证券》,2019),所以构成了对抗脱钩的原因和力量。这力量也许不足以阻止芯片脱钩,但可能会在约束脱钩扩大化方面起到作用。

又例如美国农业利益集团,仅占总人口的1.5%,“但利益诉求单一、组织性强。”(张文宗,2019)因美国农产品被中方报复提高了关税,美国大豆协会派代表游说国会议员,并敦促他们“鼓励政府重新思考‘301关税’”;并致信农业部,要求其确保“美国农民不会为政府的关税政策买单”(张文宗,2019)在特朗普为农场主提供120亿美元补贴后,美国农场局联合会表示“政府首要的任务仍是取消对华加征的关税,并尽快为美国农产品拓展新市场。”(张文宗,2019)尽管农业利益集团没有达到取消贸易战关税的目的,但显示了力量,并可能在条件更有利的情况下获得成功。

另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是金融利益集团。美国政府的金融脱钩政策,如限制中国与军工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会减少这一集团的收益,它们也采取阻止脱钩的行动。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命令压力下,决定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的从交易所摘牌,但在几天后又宣布不再要求这三家公司退市,这背后大概有着金融利益集团的力量。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因而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例如,思科公司是美国的网络设备巨头,早在2003年就采取法律手段对进军美国市场的华为进行了阻击。思科诉华为一案后来以和解告终。但近年以来,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决定阻止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游说盟国也要禁止华为的进入。这显然也很符合思科的利益。

如果美国政府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取消总体对抗式的关税制裁,而采取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美国企业更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来阻击中国的竞争者。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甚至是大型民营企业,不是享有政府补贴,就是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甚至在中国的《国家情报法》下,不能排除进行间谍活动,都可以被美国企业用来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参众两院于2020年已通过的《外国持股公司责任追究法》(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规定如果外国上市公司不能遵守美国证券市场的审计要求,则将不能继续留在美国证券市场上( Patricia Zengerle,2020)。审计要求包括,证券发行人要说明,政府实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政府实体是否有控制性金融利益,董事会成员是否在中共任职,等等(Congress.Gov, 2020)。

还有一些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如参院于2019年1月3日提出《与中国公平贸易实施法》(Fair Trade with China Enforcement Act),提出限制美国的特定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设立中国对美国特定公司投资份额的上限,禁止联邦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公司的产品,等等。众院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与中国政府的经济关系,包括参与中国政府的计划或基金,获得中国政府的投资、补贴、减免税收和减少国有资源成本,以及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党政机构是否任职等(Congress.Gov, 2020)。这都是通过立法来限制违法违规的外国企业的作法。

总体而言,由于美国宪政制度的相对成功,以及美国国家的巨大规模,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富裕且强大的国家。但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外来移民。这些移民即使没有被指责的问题,至少会直接形成与本国劳动力的竞争,使得后者的经济状态受到威胁。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富裕和强大也造成了本国劳动力成本的高企,本国的产业也面临外国产品的竞争,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企业的竞争。这也使美国产业及其就业人员受到压力,甚至可能会在竞争中失败而亏损或破产。

美国的问题也是美国的成功所至。特朗普政府呼应了美国产业和劳动人口的诉求,一方面限制移民,在美国南部边界修建高墙,收紧签证,以图减少移民;另一方面与中国、欧盟等开打贸易战,以图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互相冲突的。如果减少了贸易逆差,就会对国内企业产生更多利益,从而也会提高美国劳动力的收入,这样就更有对外国移民的吸引力了;而如果限制了外国移民,则也会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收入不会受到竞争,从而保持或提高劳动力的收入,但这样一样也会削弱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尽管美国政府可以同时对这两个方面用力,但这究竟是耗费政府强制力,并不能减弱移民问题和贸易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美国政府即使要呼应劳动力和产业两个方面的诉求,也不能走得太远,因而会对美国的脱钩程度加以牵制。在拜登新政府期间,就有可能在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上有所回调。

综上所述,美国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美国的国家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这一制度背景相对理性和适宜,使得美国对中国的脱钩不至于走向极端,很有可能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最优选择,即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在贸易上走向双方的平等关税,而在其它方面的问题以结构性和个案方式处理。而个案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的方式,即对违反美国法律,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方法会更为有效,因为一个案例的成败可以影响一批企业,使它们改变行为,从而解决不公平贸易的问题。

由于存在着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制衡,任何一权在脱钩上的过度行为会受到其它分权的有效约束。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利益,后者就会诉诸法院,法院有权力判断总统命令是否违宪,并加以搁置或否决。因而,我们判断美国与中国的脱钩大致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范围内,时有对中国某个或某些企业不利的但很有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判决。

美国的宪法框架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每四年进行一次总统选举。尤其是当总统更换以后,后任总统会重新审视前任总统的战略取向,更改不当的行政命令,建立新的政策结构。2021年恰逢总统更替,新任总统拜登对中美关系有着与特朗普总统不同的定位,称中国为“竞争对手”,新政府对中国的基本态度是,强调自由、规则与竞争,不冷战、不脱钩。这就预示着会调整特朗普政府的总体关税对抗,有可能将脱钩扩大化等作法。拜登政府已要求暂停对抖音海外版的禁令,并无限期搁置其出售计划,就是这种取向实际的一步。

但由于对中国的潜在敌对性质的警惕已不仅是特朗普政府的态度,而是美国国会包括两党的共识,国会已经通过或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法案,限制华为等企业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法案,严格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案等,在高科技脱钩方面不会有太多反对意见。区别只是高科技脱钩的程度。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如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住宅权,财产权,经济自由,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等。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然而,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要事先由政法委决定,而政法委一般就是由各级党政部门主导。法院实际上失去独立性。所以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例如中国的地方政府经常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非法强拆居民的住宅;又如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也经常被强加“黑社会”或“非法集资”的罪名,被非法抓捕,其企业也会被政府无理接管。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邓传统在国际上主张放弃阶级斗争观念,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建立较友好和紧密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依托美国等国的市场,出口中国的产品;依托这些国家的投资,增强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带来更多的就业;依托这些国家的技术和教育,提升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邓传统特别重视与美国的合作与友好关系。因而,在与美国的纠纷面前,邓传统更倾向于谈判解决,愿意为中美关系做一些让步,并且认为这些让步其实可能有利于中国。

在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即使是中共官员也是相当贫穷的。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减少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制约,增加政府在经济体系中的比重,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这表现为通过提高税率提高政府的收入份额,通过垄断国企获得垄断之利,通过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获得不义之财。

因而,中共高层处于邓传统与行政官僚集团利益的互相博弈之中。当政府对市场涌现财富的分割过大,垄断利益过高,或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过于普遍和严重,导致经济放缓甚至衰退,它也会调整政策,暂停提高税率,削减垄断利益,或约束侵夺民营企业的行为。如2019年的较大幅度的减税,对石油进口垄断的打破,习近平与民营企业家座谈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行政官僚集团利益扩张的速度。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如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打破垄断,取消政府的各项优惠和补贴,包括要求国企全额支付土地的市场租金,净利润全部或大部上缴财政,取消银行体系对国企贷款的优惠,等等,使国企变成一个市场中的竞争者,并最后让国企退出经营性领域。当国企变成一个公平的竞争者以后,就更倾向于通过自身的研发获得专利,而不是剽窃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垄断利益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力量会对邓传统产生一定的抗衡,削弱中国进一步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动力,并在国际上也对抗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如打击民营企业,侵犯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增强政府管制,违反法治规则,压制表达自由,等等。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因为不仅要提供新的就业,还要填补国有企业减少的就业岗位。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图3 国企和非国企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单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图4 国企和非国企在各年的就业增量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只是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民营企业表达意愿的能力和通道大大受限,以至在舆论上较少看到民营企业的声音。但这只是一个假象,非国有企业必然是支持中国大陆回归改革开放路线的重要力量。从非国有部门的经济量占87%以上可以推测,现在表现出的意愿和力量远远小于实际的意愿和力量。

关于对美贸易,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因而,民营企业相信自己在自由和公平的贸易中享有优势,从而不会反对、甚至支持中国的关税降至与美国持平、甚至降至双方零关税;民营企业也会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取向。

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国企获得的不公平条件包括,几乎免缴利润,不缴地租,只支付相当于市场利率34%的融资成本,少缴开采国有自然资源的矿区使用费,获得政府补贴等等。据研究估计,从2001年到2013年,这些少缴的成本约为129291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此外,国有企业获得相当于增加值21.8%的垄断利益,仅2013年,国有企业得自垄断的利益至少为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b)。

因为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依赖于其对中国铁路机车市场的买方独家垄断,迫使其它国家机车生产企业低价转让技术。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虽然对中国大陆互联网的进入限制是执政当局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但实际上也有利于国内互联网巨头。因而这些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 ,百度等也会不愿意看到中国大陆互联网的开放。

因而,垄断利益集团是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受益者,它们会反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消政府补贴,打破垄断,和互联网的开放。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这一集团虽然知道中国大陆的财富是由企业在市场中创造的,但也倾向于通过政府力量获得更大的份额,如提高税率。它们也希望有更多的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如增加不必要的管制,设置市场进入许可等等,以便从中获得更多的寻租利益。它们甚至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接管民营企业,没收公民财产。如河北省对大午集团高管的抓捕和对企业的接管。一些行政官员也很喜欢法治不彰的环境,这样他们就可以直接侵夺企业或公民的财产,而不会受到惩罚。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怀柔区、顺义区等地进行的大规模非法强拆运动。

因而,这个行政滥权集团倾向于减少法律对其自身的约束,他们反对推进法治化,反对对已有《宪法》和法律规则的落实。对于国际上对中国大陆落实宪法和法治的要求,他们也会反对。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例如当河北省因大午事件遭到网络舆论的谴责,却动用力量删除和压制批评河北官方的文章和言论。2020年以来北京怀柔区和昌平区的非法野蛮强拆受到舆论强烈批评,它们也利用对网络的控制删除甚至封禁批评的文章和账号。

除了民营企业以外,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人民公社的解散,使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土地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不仅大幅提高了农业效率,而且可以自由地转变职业;形成了活跃的劳动力市场,推动了城镇化发展,并改善了自身的处境。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知识分子作为中产阶层成员之一,除了倾向于市场和法治以外,更侧重自由表达原则,因为他们的职业生涯或专业要更多地依赖于表达,更加上他们对制度结构有更多了解,并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心,从而珍视自由表达原则。

然而,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他们的自由表达权利受到了一些限制,从而他们的声音和对政府政策及国际关系的影响,要远远少于他们本该有的影响。

面对美国政府的脱钩取向,中国政府的基本态度是“绝不脱钩”。十九届中共中央第五次全会主张,中美“彻底‘脱钩’根本不现实,对于中美两国来说,对于整个世界来说,也没有好处。”这说明中共非常清楚世界的市场体系是一个能带来财富的有效体系,只是想在这个体系之内获得更多的份额。但似乎回避了一个问题,即为了获得更多份额而采取的手段多是违背市场规则的。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一协定共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等共1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47.4%的人口,32.2%的GDP,29.1%的贸易额,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

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虽然这一《协定》还需欧盟成员国批准,但其政治影响不可低估。

其它重要措施还包括,改进立法,创造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如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做出了统一规定。

建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负面清单条目。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18年的48条减至2019年的40条,再减至2020年的33条。

再有,就是建立更多的自由贸易区。2019年在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和黑龙江等地新设了六个自由贸易区。2020年设立了海南自由贸易区。在自贸试验区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减至30条。

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对美国的脱钩举措有所反制。如2019年5月31日,商务部称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其内容是对外国法律禁止中国企业或个人与第三国或公民交易,并产生损失,可向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弥补损失。虽然这一《办法》缺少合法的立法程序,但仍能产生一定的牵制作用。

中国政府的上述举措,在中国的具体情境下,未必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但在中美脱钩的博弈大背景下,还是多少能够起到牵制美国脱钩的作用。

综上所述,虽然中共党内有着邓传统,有着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力量,在社会上有着大量受益于改革开放和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公民和企业,但邓传统暂时受到压抑,民众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诉求没有受保证的表达自由的环境,因而处于潜在状态。而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对政府政策和国际关系起着主导性影响。

因而在短期内,中国政府不会改变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压制表达自由的行为。这从两个方面在推动着中美脱钩。第一,中国政府这种违反宪治,即反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判定敌对关系的重要事实;第二,中国政府会将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和压制表达自由的规则推向外国人甚至外国,这会使美国及其西方盟友进一步感受中国政府的敌对性质。

当美国将中国(中共)看作具有敌对性质的主体并采取一些行动后,中国政府较难软化立场,而是更为针锋相对。这些行动包括,美国国会通过制裁中国政府中侵犯人权的官员,制裁涉嫌为侵犯人权提供帮助的企业,制裁与军队有关联的企业,等等。到现在为止,中国政府采取了反制措施,虽然没有美国制裁那么严厉,但不会在已经做出的事情上让步。如不会改变违反国际协议的行为,不会改变侵犯产权的行为,不会改变违反法治的行为。

然而,在有些领域,并不直接涉及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利益时,它们有可能让步。如果在贸易谈判中,将国企垄断、政府补贴、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和开放互联网等问题移出并另案处理,有关较为“纯粹”的贸易谈判,即只涉及关税和配额的谈判也许就顺利得多。中国就有可能与美国达成平等关税协议,甚至是零关税协议。

至于国企垄断、政府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中国政府的公开表态一直比较积极。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20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强调,要“打破行政性垄断”,“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

然而,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中,中共高层的表态经常不能落实,甚至会同时出现行政部门违反这一表态、逆向而行的情况。这反映了两层逻辑。一是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如通过提高税率,加强垄断和不受约束地侵夺民营企业财产。一是即使中共高层真想推行市场化和法治化,但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具有实际的操作能力,只要它们不肯放弃既得利益,就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阻碍改革的进行。

因此,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在与贸易谈判剥离之后,遭到的阻力相对较小,就有可能获得进展。

但在开放互联网方面,由于中共将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视为政治权力稳定的威胁,所以会全力反对。然而如果美国方面采取个案化的措施,如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互联网市场上的存在采取某些对等措施,以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为条件,限制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市场中的存在,也许会促成美国个别互联网企业对中国市场的进入,减少对美国网站和应用的非必要的屏蔽。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4)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5)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6)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脱钩是自由贸易的相反过程。脱钩带来的损失相当于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从总体来看,中美脱钩会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因为除具体企业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外,在不脱钩情况下的中美贸易关系是一种最优选择。即买方选择了性价比最高的商品,而卖方选择了出价最高的消费者。一旦脱钩,双方只能选择次优方案。成本会上升,价格会降低。这会减少中美两国的收入和财富。

哈耶克说,失去自由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我们只能做静态的粗略估计。据我们估计,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的分布是均匀的,中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 为2.34,会最终减少2.34%的收入;美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为3.12,会最终减少3.12%的收入。如果中美两国各减少1%的收入,则相当于世界的0.4%;考虑到贸易乘数,最终减少的收入相当于世界收入的1.12%。

由于中国和美国占有世界GDP的40%(2019,世界银行),且中美各自都与世界其它国家有着广泛而密切的经济关系,因而中美因脱钩而导致的资源配置损失和收入的降低,就会给世界经济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是均匀的,中美因脱钩而减少的收入,就有60%是减少对其它国家的产品的需求,这会减少其它国家的收入,反过来有40%是减少对中国和美国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脱钩产生的收入减少在各大经济之间产生交互作用,最终全世界会减少2.44%的收入。由于欧盟GDP占世界比重的18%,则欧盟因中美脱钩的损失约为世界GDP的0.44%。是受中美脱钩影响最大的经济体。

图5 2018年美国与中国和欧盟高科技产品贸易 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The U.S. Census Bureau, Foreign Trade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s (ATP) Country by ATP. (https://www.census.gov/foreign-trade/statistics/product/atp/2018/12/ctryatp/index.html)

由于涉及脱钩的高科技产品有多个种类,如上图为美国政府对高科技产品贸易的分类,其中信息和通讯类包括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在中美和美欧贸易中占有绝大部分,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的逆差的134%是由信息和通讯类产品贸易产生的,因而为了简化,我们只对这一类产品进行分析,并代表整个高科技产品。而这一类产品涉及到的主要产品就是集成电路芯片。而这是基础性的前端产品,其影响的后续产业链较长,会导致更多产品的生产受到影响。有专家估计,1元集成电路产值可以带动10元电子产品产值,和100元的社会经济增长(陈芳,董瑞丰,2018,第121页)。反过来,如减少芯片供给,则会产生相同倍数的损失。因而,我们只假定美中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以芯片脱钩为代表。

若美国将高端芯片脱钩,将会减少多少对中国的芯片供给,我们现在还不能确定。据报道,华为2018年购买美国芯片价值约80亿美元,另外美国芯片设备制造商协会说脱钩将使该产业损失200亿美元的订单。据专家估计,中国对美国芯片的需求约为每年1500亿美元(Yami时尚工匠,2020),我们只假定芯片脱钩的程度是在一定范围内摆动,例如在10%和30%之间摆动。由于中国的芯片自给率较低,约不到15%,且关键性芯片自给率几为零,所以在短期内只能减少相应的机电产品产量。以手机作为标准产品。按专家估计的芯片占整机成本20%(胡伟武,转引自陈芳,董瑞丰,2018,321页)计算,如果芯片脱钩,则美国向中国供应的芯片将会减少150亿美元到450亿美元,导致中国约为芯片价值5倍的机电产品无法生产。如果芯片脱钩,会直接导致中国减少600亿美元到180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增加值。

美国芯片向中国出口的减少额乘以贸易乘数3.12,约为468亿美元到1404亿美元;中国因芯片供应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乘以贸易乘数2.34,约为1404亿美元到4212美元。中美两国共减少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的收入。考虑到这同时又减少了这两国对世界其它国家的需求,反过来又减少了这些国家的收入和对中美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会给全世界带来2.1倍于中美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即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当然,由于乘数作用要靠商品的循环才能完成,所以不见得能在一年之内达到乘数估计的量。

不仅如此,没有先进芯片支持的机电产品将会减少其竞争力,市场将会被有先进芯片支持的产品所替代。因而中国企业就不仅仅是减少收入的问题,而是在其它国家的企业竞争下而长久失去市场。如果动态地看,考虑到芯片和机电产品的发展和市场扩大,损失会更大。

在芯片脱钩时中美两国直接减少的收入中,除了消费,还有储蓄部分。在中国,因芯片供给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为600亿到180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257亿到770亿美元。因中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为9.3%,则货币乘数为10.7,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763亿美元到8282亿美元。而美国因减少芯片供给而减少的150亿到45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48亿到144亿美元。美联储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有三个等级,加权平均约为2%,货币乘数为50,因而美国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400亿到7200亿美元。

中美两国因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的上限已经分别达到中国货币供给(M2)的2.5%,和美国的货币供给(M2)的3.7%。这会带来通货紧缩,迫使这两国的中央银行进一步降低利率或准备金率,以增加货币供给。

由于美国方面主动脱钩的努力会受到美国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和牵制,也会受到欧盟替代的牵制,以及中国反脱钩举措的牵制,所以尽管在理论上有所谓脱钩的“最优程度”,其实在实际中是无法稳定实现的。现实情形是,由于各方力量的博弈和消长,脱钩与反脱钩之间的很难达到一种稳定均衡,经常会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然而这种波动本身会增大企业的风险。而从金融价值的角度看,风险大的资产要比风险小的资产的价值要低。因而企业家在存在脱钩风险的情况下,会选择减少风险的策略。如减少对风险大的企业或产业或国别的依赖,将供应链多元化,增加供应替代企业,等等。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2019年GDP为15.6万亿美元;介于美国(21.4万亿美元)与中国(14.3万亿美元)之间(世界银行)。

中国的海关统计表明,2007年至2019年间,中国对欧盟货物贸易出口额从2467亿美元增加到3720亿美元,同期中国从欧盟货物贸易进口额从1110亿美元增加到2449亿美元。

据欧洲委员会,201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1983亿欧元,占欧盟出口总额的9.3%;欧盟自中国进口3620亿欧元,占欧盟进口总额的18.7%。2019年,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为1637亿欧元。2019年,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2019年,美国占欧盟贸易总额为16.9%,虽然仍位居首位,但比重较前两年的18%有所下降。相比之下,与中国贸易占欧盟贸易总额的占比由2000年的5.5%快速增至13.8%。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机械与运输设备分别占欧盟从中国进出口的54.5%和54.7%;其它制成品分别占25.2%和10.1%;化学品及其它产品分别占5.4%和13.9%;按材料分类的制成品分别占12.2%和7.9%.这四大类产品分别占欧盟与中国进出口的97.2%和86.6%。见下图。

图6 欧盟与中国贸易前五类产品(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单位:百万欧元

数据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Statistics. (https://webgate.ec.europa.eu/isdb_results/factsheets/country/details_china_en.pdf)

这说明,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已经呈现出产业内的国际分工,即有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从而是比较深入的国际贸易。研究表明,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见下图。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图7 2017年中国的中间产品的市场和供应地分布 单位:%

数据来源:贾净雪 ,湛谌,2020。

当然,前文估计的中美脱钩的损失,只是假定在其它国家不会替代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情况下的估计。如果在这时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如欧盟替代中美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情况将会怎样。为了简便,我们已假定,脱钩表现为美国不卖中国高端芯片。我们现在也假定,另一方面,美国也不买中国的5G设备。

由于美国购买中国5G设备的事情并未发生,所以对现状没有影响。这时如果中国5G设备生产企业(如华为)转向欧洲,也不会有更多市场。因为不管中美是否在战略性高科技上脱钩,欧盟本来就是中国5G生产企业的市场,所以中美脱钩不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市场增量。

如果中国企业转向欧盟购买芯片,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表1 2019年芯片十大生产商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Yamin时尚工匠,2020 。

然而,由于欧盟国家的收入水平和技术水平介于中美之间,中欧的贸易结构与中美的贸易结构相似。也就是说,大多数中国或美国的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欧盟也能生产,只是成本稍高一些;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欧盟也有市场,只是价格会低一些。如果出现中美脱钩,不论是在什么程度上,都有可能导致中国或美国企业或消费者到欧盟寻找替代。卖家会到欧盟找市场,买家会到欧盟找货源。

由于芯片是几乎所有机电产品的前端产品和核心部分,所以因美国的芯片脱钩会导致中国机电产品产量的减少,或降低产品性能和质量,削弱中国产品的竞争力,都会减少国际市场上的份额。这可能会被欧盟、美国和东亚的企业所弥补,它们也可能会侵入中国企业已有的市场。如上节所估计,这一市场部分约为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据一项研究,德国的单位增加值劳动成本比中国高30%(Oxford Economics,2018),而中国劳动力成本占机械设备制造业增加值的比重约为45%(国家统计局,2017),以德国为欧盟代表国家,假定其它要素成本相当,则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13.5%,从而减少需求。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这部分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当然,如果有一些对中国企业的替代,欧盟也可以替代中国企业购买一部分美国对中国脱钩的芯片。

这种生产或市场的替代可以在市场价格信号的指引下发生和完成。只要在世界市场上存在竞争,当成本最低的企业拒绝(或被限制)供货,买方就可以在市场上找到成本次低的企业供货;当出价最高的买家拒绝(或被限制)购买,卖方就会转向出价次高的买方。

欧盟是一个由27国组成的国家集团。由于成员国都是宪政民主政体,因而欧盟的制度结构也是一个宪政民主体制。作为“欧盟宪法”的《里斯本条约》架构了由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法院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机制。然而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国家多数和公民多数,2/3以上多数),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在欧盟之中,法国和德国处于中坚地位。因而这两国的对华政策和态度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并会左右欧盟的政策和态度。

除了利益考虑,欧盟作为一个文化整体,其战略选择也会受到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很显然的是,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因而欧盟反对中国在香港强推《国安法》,并反对在新疆建立强制性的教育营。因而在2020年底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中,因欧盟坚持,中国政府已同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并承诺遵守公约中禁止强迫劳动的条款,同意禁止强制转让技术,同意提高政府补贴的透明度,同意开放更多的投资领域和市场,等等。这显示了欧盟作为最强有力的第三方在谈判中的力量,但同时被美国批评为“缺少实施机制”。

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本来在尖端技术上曾存在着一个巴黎统筹委员会,及其后继的“瓦森纳安排”(Wassenaar Arrangement)又扩大了规模和范围,限制对中国等国家出口战略性高科技产品,因而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出售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一些欧盟国家因中国政府对香港的作法而已经考虑部分禁止使用华为的5G产品。即使是已经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也由于还需欧盟国家议会批准等程序,也未必能够被最终批准。

无论在历史文化上,还是在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制度上,欧盟都与美国都是传统盟友。尤其是在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偏离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在香港问题上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欧盟也在调整对中国的判断,向美国的判断靠拢。

而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更重要的是,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继美国商务部提出了14大类限制出口的技术名单后,欧盟2018年11月20日宣布就对审查外国直接投资(FDI)立法草案达成共识,以协调对外国投资欧洲的审查。这是欧盟首次推出海外投资审查机制,主要是限制外国在“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等领域的并购。很明显,欧盟出台此举针对的是中国。

欧盟当然不可能完全按照美国的意愿去做,但也会考虑到美国的压力,和欧盟自身对中国性质的判断,从而也会部分地向美国的立场让步。这也意味着,欧盟国家不太会在中美战略性高科技脱钩时,获得太多替代的好处。

当然,由于欧盟在中美之外的存在,对中国和美国都有着牵制作用。尤其对于美国这个脱钩的主动方,就更要考虑欧盟可能乘虚而入的危险,从而约束自己不要在脱钩上走得太远。

中国也会在与欧盟的关系中,作出一些明显优于对美国的让步,以瓦解美欧同盟。如在《中欧投资协定》中,对强制技术转让的禁止,对政府补贴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对强迫劳动的禁止,都与美国政府在贸易谈判中提出的要求,以及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提出的原则相近。这会诱使欧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美国的市场或供应地。

因而,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6)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7)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8)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9)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10)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的摆动范围

尽管美国朝野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上有高度共识,但对脱钩的范围却有不同认识。例如共和党参院议员鲁比奥认为,美国商务部限制中国公司获得美国技术的“实体清单”不够严格,要求更严格的限制(David Shepardson,2020);而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对中国在高科技上的脱钩,会使中国自己发展出一套高科技标准,从而降低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主导地位,所以谨慎采取脱钩措施。美国芯片脱钩的可能会围绕着这个观点极端摆动。

(2) 在金融脱钩上有可能出现摆动

在高科技脱钩的另一个领域,就是对中国高科技公司,包括军工企业和与军队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限制,也有不同看法,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就更倾向于限制更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但从金融集团的利益角度看,则要减少对中国企业的限制,否则就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失。这会带来在金融脱钩方面的波动和摇摆。

(3) 已经采取的贸易脱钩(即贸易战)可能发生变化

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开始的与中国的贸易战,没有获得预想的成果,即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数据自由流动方面有显著改进。虽然中国向美国出口额下降了12.5%,但美国向中国出口额更下降了20.9%(中国国家统计局)。因而在拜登新政府时期可能会调整这一政策,并可能如本报告所分析的那样,结束贸易战,与中国签订平等关税贸易协定。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2) 中国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3) 美国取消战略性高科技脱钩;
(4) 中美共同建立一个公平的、自由的贸易关系;即没有垄断,没有政府补贴,没有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较少对互联网的管制的,零关税的贸易关系。

(1)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假定中美因芯片脱钩的直接损失在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之间,考虑贸易乘数效应和中美与世界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互动过程,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8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 中国机电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减少和其它国家替代市场

据报道,因芯片脱钩,中国的芯片市场价格上涨10~30%。选中位数20%,假定芯片占机电产品成本的20%,机电产品价格上浮4%,其它国家的机电产品单位成本平均高于中国13.5%,且各国机电产品的成本均上下浮动5%;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9 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假定欧盟企业与其它国家的竞争力是相当的,欧盟企业可获得约1.96个百分点的替代市场。

(3) 加征关税导致市场缩小和被替代

假定与中国竞争的美国、欧盟和东亚企业的单位成本比中国高13.5%,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10%和25%就会有如下效果。

图10 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图

其中加征25%关税的产品市场缩小至-9%,意味着不仅中国产品的国外市场被完全替代,而且国内市场也被外国产品侵入。当然由于国内并无关税,所以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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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教授》:研究报告和改革建议

[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十维远景有限公司(TEMVON)

脱钩情形的简单估计(用十维远景模型(SIEM)模拟)

(1)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3)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

摘要

•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 武器的准确性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 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弥补国防开支。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 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
•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
•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
•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
•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
•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
•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
• 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 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
•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
• 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
• 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 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
• 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
•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宪治,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
•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会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会加以制止或缓行。
• 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如国会已通过的制裁侵犯人权违反法治者的法案,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几乎全票通过,说明这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 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
•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 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 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 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
•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
•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
•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
•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
• 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
• 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
• 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
•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
•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
• 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
• 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 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

(1)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2)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3)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 全世界因美中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
• 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
•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 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 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中国13.5%,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机电产品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
• 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
• 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
• 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
• 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在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 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 关于脱钩程度的一个一般结论

(1)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2)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3)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4)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5)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目录
一、 方法 9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9

  1. 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权衡 9
  2.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其余不脱钩 11
  3. 贸易关系与其它问题分开 12
  4. 其它问题结构性处理或个案处理 14
  5. 对等原则 14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15
  6. 保持与美国原有的全部经济关系,将关税降低到与美国的对等水平 15
  7. 若如此,中国需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产权 16
  8. 中国无法在违反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环境下发展战略性高科技 17
  9. 积极的对等原则 18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19
  10. 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如受他国政府侵犯必反击 19
  11. 对他国政府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行为必批判,严重的更加以制裁 19
  12. 美国总统采取的脱钩行动若侵犯了宪法权利并导致实际损失,必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可裁决违宪,而搁置或推翻总统命令 20
  13. 如脱钩影响到某产业集团,它会向国会或行政部门游说施压 20
  14. 如果外国企业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会做出对它的不利判决 21
  15. 美国会会通过严格要求和限制外国企业的决议 21
  16. 美国面临的基本社会压力及其对脱钩的影响 22
  17. 美国的制度结构会减缓脱钩的程度和冲击 22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23
  18. 中国宪法保护的权利与美国宪法类似,但《宪法》 不能通过司法体系实施 23
  19. 中共有改革开放传统,也有既得利益驱动 23
  20. 民营企业有零关税下的竞争能力,因而愿意贸易自由化 25
  21. 垄断利益集团反对开放国内市场 26
  22. 行政滥权集团反对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27
  23. 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 27
  24. 中国政府的反脱钩举措 28
  25. 中国政府短期内消除不了违反宪治的行为 29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30
  26. 中美最优行径之重叠 30
  27. 芯片脱钩的静态粗略估计 30
  28. 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估计 32
  29. 脱钩风险 32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33
  30.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 33
  31. 在中美脱钩的假定下,欧盟作替补的可能性和程度 34
  32. 欧盟的制度结构、社会环境和文化价值对选择的影响 36
  33. 美国对欧盟的替补的应对策略 36
  34. 美国因欧盟的替补而调整脱钩的程度 37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37
  35. 一个一般结论 37
  36. 脱钩的摆动范围 37
  37. 双方的更优选择 38
  38. 十维远景模型(SIEM)估计的脱钩情形 38
    参考文献 40  

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

十维远景有限公司,2021年1月

一、 方法

中美两个大国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脱钩作为这一复杂关系的动态过程就更加难以描述。不过本文采取一种简明方法,既能简化分析、而不至陷入复杂化的泥潭,又能让读者较易把握。

首先我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假定站在两方各自的立场上,分别选择一种最优的方案;然后再看一下,双方的方案在多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我们选取双方重合的部分作为脱钩可能的最优选择。

接下来,我们要把这一最优选择放到两方各自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环境中去,考虑政治目标的偏离,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体系的限制,看一看双方共同的最优选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或者偏离最优选择的程度有多大。

最后,我们还要考虑两方之外的影响。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只考虑最有影响的第三方。在本文中,这就是欧盟。第三方的影响既包括对中美脱钩的牵制,也包括中美各自对欧盟行为的牵制,最后会达成一个三方之间的均衡。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1. 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权衡

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两个重要目标。两者存在着互补和互动的关系。经济发展会带来财富的积累,将其一定比例用于国防,就会增强国家安全。反过来如果没有国家安全,国内的产权得不到确保,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限制;甚至经济发展的成果会被入侵者掠夺。因而对于一国来说,国家安全是比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目标。

而将所谓“国家安全”问题用于两国之间的关系时,就意味着这两个国家可能是“敌人”。如果是敌人,两国之间就有可能战争。一旦开战,一些在非敌国之间的普通商品或资源就有可能是战略性商品或资源。如在传统中国,马关乎军队机动性,所以马就是战略性资源,在敌国之间就可能限制对马的贸易。在现代,石油是军队机动性的关键资源。如在二战期间,隆美尔因坦克断油而向英军投降。在当下,导弹和无人机的精确性取决于计算机芯片,因而芯片就是战略性资源。一旦确定敌国关系,或怀疑存在潜在敌对性质,就有可能限制芯片贸易。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脱钩,尤其是与中国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在将中国视为“敌人”的前提下采取的。为什么把中国视为敌人?更具体地说,是把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共产党视为敌人。因为中共实际上是中国的执政当局,所以也就简化地说“中国”是敌人。“敌人”和“对手”是不同的。“对手”是竞争对手,而“敌人”则不共戴天。其区分在于是否遵循“规则”。傅高义教授定义的“规则”,是指二战后以美国为中心建立的世界政治经济规则,这一规则是接近中立的,中国的崛起也是受益于这一规则的(转引自吴思,2018)。简单地说,这一“规则”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也可归结为宪治原则。“对手”是尊崇宪治原则的竞争者;而“敌人”则不尊崇宪治原则。因为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就意味着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而敌人之间不能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就有可能出现战争。

从美国政治正确文化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在近年来的一些作为违反了“规则”。如2015年抓捕大批律师,近年来严控网络舆论,打压民间声音,在新疆建立教育营,打压民营企业,强拆大量房屋,强加《国安法》于香港等,都是在侵犯人权和产权,违反了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因而起码具备潜在敌人的性质。

然而在中美最初建立正式关系时,中国还没有建立市场经济,也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言论的控制比现在要严得多,甚至听“美国之音”也算犯罪,为什么当时没有将中国视为“敌国”?这是因为当时中国因计划经济效率低下,国困民穷,文革十年浩劫又使中国沦落为世界上最贫穷国家之一,没有实力对外施加影响。

而在改革开放40多年后,中国在经济总量上跃居世界第二,有大量资源用于对外国的、包括对美国的影响上。而这些影响的方式也不符合宪治原则。如孔子学院是中国政府设立的教育组织,在美国112所孔子学院都听命于中国政府,从而涉嫌由一个外国政府影响甚至操控美国教育的问题,这与美国以私立学院为主,在公立学院中也要政治中立和宗教中立的原则相悖。更加上在孔子学院中已经出现了不能讨论中国政府所谓“敏感问题”的现象。这就违反了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即对表达自由的保证。

在法治方面,从美国的视角来看,中国的司法体系并不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却被用来惩罚自由表达意见的人士。如张展因报道武汉疫情而被判刑4年。中国政府在国内不经法律正当程序,随便抓捕公民;抓捕后不通知家属,不许律师会见,不批准合理的取保候审,甚至动用肉体的和精神的酷刑,还将此运用于其他国家的人士。如为了报复加拿大拘捕孟晚舟而抓捕的两名加拿大人,以及因政治纠纷对澳大利亚人的抓捕,并且在抓捕后长时间不让律师和家属会见,都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这已经把中国政府在国内不遵循法治原则的作法扩展到了国外,不能不让美国人警惕。

从美国的角度看,中国国内对公民房屋的没收和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和怀柔区的非法强拆行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侵夺(如对大午集团的强行接管),都是对私人产权制度的严重侵犯。而这一种行为也会随着中国影响的对外扩展而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产权安全。如美国在中国的企业抱怨,地方政府以转让技术为条件,才考虑市场准入。这被认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一些美国公民在中国大陆购买的房子在非法强拆浪潮中被摧毁,且没有任何赔偿;也是将中国大陆政府对产权的侵犯扩展到美国公民身上。

而在另一方面,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四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与美国建立了深入且复杂的经济关系。除了一些特定情况,双方的企业和消费者都身处市场分工的均衡状态之中,这也说明这是他们在现有世界分工中的最好选择。如果打破现有分工的均衡,则会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成本的提高或效用的下降。美国与中国的贸易,虽然是以中国大幅顺差为特征,但仍是互补的。

美国对中国的大幅贸易逆差,正好为美国出口美元创造机会。而一般而言,美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并且是成本最低的商品。它是由美联储创造的向全世界征收铸币税的商品。而由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强势和效率,又使出口的美元回流到美国,使美国实现了铸币税价值的循环。而据我们的研究,美国出口美元的铸币税收入主要用来弥补国防开支之不足(盛洪,2019),因而也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如果中美在贸易上脱钩,势必会大幅度减少中美贸易总量以及中国顺差,但如此一来也就减少了美国的铸币税收入,不仅损害了一般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因而,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其余不脱钩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所谓“战略性资源”是指与军事有关的,影响战争胜败的关键性资源。这包括自然资源、产品和技术。与战争胜败有关的,是武器的杀伤力,准确性,和军队的机动性。如前所述,古代的马匹和现代的石油,都是涉及机动性的战略资源,所以在敌国之间,或在两国的战争期间,就要限制马匹或石油的交易。但马匹或石油又是重要的民用资源,所以至少在和平时期,是不需要限制的。关于武器杀伤力的技术,是明确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如核武器。这已经在各国的战略意识之内,也为世界所公认。已经有很多有关限制试验或扩散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而武器的准确性则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例如导弹技术或无人机技术。这种军事技术用于所谓“定点清除”或“斩首行动”。这是直接消灭敌方军事首领、避免士兵重大伤亡的一种有效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然而,广义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又用于非军事目的,并且民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更为广泛。因而,战略性高科技又要与一般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区别。一个主要区别是,军事目的比民用目的的要求更高,因而军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就是运算和通讯速度更快,分辨率更高,人工智能水平更高,且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技术。由此可以划分战略性技术和非战略性技术。例如运算速度更快且稳定的计算机芯片就是战略性技术产品。5G作为高速通讯技术以其高速低延迟带来的武器精确性和机动性,也属于战略性高科技。

当然这一标准也是相对的。因为技术总是向前发展的,昨天的尖端技术在今天看来就不是那么尖端了。据说今天的一部手机就比当年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使用的计算机速度要快。而在军事上,只要比敌国领先一些,就能战而胜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非尖端技术,即非战略性技术的范围也会扩展。

战略性技术不仅表现为现有技术,或用此技术制造的产品,更表现为研发能力。而研发能力又取决于研发团队及其组织和规则。更宏观地,一国的科技发展又取决于该国的制度结构,包括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大学制度,研究机构制度,非营利组织,自由表达原则,国家科研基金,私人基金会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等等。其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是自由,开放和产权。而一个新技术从一个创意到形成成熟产品大规模在市场销售,是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 学术探讨,理论创新;(2)应用研发;(3)申请专利或商业保密;(4)知识产权交易;(5)初始筹资;(6)小规模试生产;(7)再融资;(8)中试组织;(9)最终产品销售交易;(10)企业上市。

在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中的每一方面和环节,都有可能将战略性高科技的能力分享到潜在敌国。但每一具体方面或环节又不是战略性高科技本身。并且这样的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是进行一般研发和生产的制度条件和过程。在这些环节中,有些环节对战略性技术更为直接和重要,有些环节较为间接因而较为不重要。例如学术探讨和应用研发相比,应用研发更为直接,所以应该对应用研发有更严格的学习和交流限制,而对基础理论的探讨相对宽松。然而这之间的界限也很难划清。例如对基础理论的研讨,虽然似乎离应用较远,但基础理论往往又是颠覆性创新的重要资源。例如量子力学是一门基础理论,但在二战时很快就变成了生产核武器的应用理论。

对于中国来讲,借用美国的制度资源主要用于弥补中国比较薄弱的环节。一是高等教育和科研,一是资本市场。因而,对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要从高校教育和科研合作开始。无论是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发,还要区分军用和民用。但这样做会有两个问题。第一,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很难在军用和民用之间划分;第二,即使是用军事用途的教育与科研,如果限制公开讨论和交流,虽然可能会限制了对敌人或潜在敌人的分享,但也会限制已方人员的讨论和交流。维纳曾指出,这样做得不偿失。因而,对涉及战略性高科技的教育和科研的脱钩,也要非常谨慎地避免扩大化的错误。把限制控制在不得不限制的范围内,主要限制在具体应用领域。在这方面,美国已经采取了行动。包括停止在美国学习涉及军事应用技术的学生和访问学者的学习和研究项目,严格限制与中国军方有关系的人员到美国学习等。

在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大陆也有资本市场,但规模较小且不规范,尤其无法正确评价高科技公司。所以借用美国资本市场是中国高科技企业包括军工企业获得资本的重要资源。美国也意识到要停止对有军方背景的中国企业的融资支持。例如2020年11月12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一项行政命令,禁止美国投资者购买35家中国企业发行的证券,据说它们与中国军方有关。这一黑名单可能会扩展至89家。

  1. 贸易关系与其它问题分开

特朗普政府认为,中国利用WTO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非对称贸易关系,获得了对美贸易的优势,长年保持大额顺差,长此以往将会持续削弱美国的制造业及其它产业,并最终取代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然而特朗普解决这一问题的作法是错误的。第一是目标错误。如前所述,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用作国防开支的“帝国成本”。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第二是方法错误。美国指责中国在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包括强迫转移知识产权,政府补贴企业,不开放国内的垄断市场,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的进入等等,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这些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首先是因为,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提高关税主要惩罚了没有政府补贴、从事公平贸易的非国有企业,对享有国内垄断权、获得政府补贴和强迫转让技术的国有企业,对因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而享有国内互联网市场的垄断企业,没有直接影响。因而对于受到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中国行政部门也较少压力,从而不能实现美国的政策目标。

图1 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份额(2020年截止10月)

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data.mofcom.gov.cn/hwmy/imexComType.shtml)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2019年中美贸易总额下降了14.5%;但从中美贸易差额来看,特朗普提高关税并没有显著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19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下降了8.5%,2020年前10个月又上升了3%。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所获得的中方的实质“让步”,即大量购买美国产品,包括大豆等农产品,并没有稳定市场需求的意义。因为在某一年超常地出售产品,必然要改变种植面积或增加设备投入,但如果这样突然增大的需求没有长期稳定性,实际上反而会给美国农民造成损失,使他们在某一年的长期资本投入不能有效利用。

中美之间真正的贸易问题,是调整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存在的不对称贸易关系。这种非对称表现为,中国对美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6.3%)是美国对中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2.9%)的两倍多。

图2 中国对美国、美国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加权平均关税率

数据来源:World Bank, 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

在中国加入WTO的20年后,由于中国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都大大提高,且由于中国享有“巨国效应”,即世界最大市场所带来的国家规模经济,所以一直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巨额顺差。所以中国有条件将对美国进口的关税降到美国对中国的水平,甚至进一步双方可以降到零关税。并且世界贸易史也揭示,一国享有太长时间的贸易顺差并不一定是好事,这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本土劳动成本上升和通货膨胀,最后加速削弱本国的贸易优势。

因而对美国来说,把贸易问题仅限于贸易的关税和配额,与其它问题,即使是影响贸易公平的问题分开,可以简化贸易谈判,迅速达成协议。而对于贸易不公平问题可另外处理。

  1. 其它问题结构性处理或个案处理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如果扩大惩罚单位,就会伤及无辜,也使实际的不公平竞争者躲在较大范围里而得不到真正的惩罚。在另一方面,由于会顾及国家或产业内的无辜者,惩罚也会很不到位。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有些类型的企业具有同样的不公平竞争性质,如国有企业。它们获得政府补贴,获得国内市场的垄断权,所以可以对它们采取同一政策。这样做可以避免在整个国家或产业层面的对抗,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且能够精准实现惩罚目的。例如,当对一个企业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将会带来示范效应,其它潜在的违规企业也就不敢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了。同样也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对待企业群。如对一个享有垄断权的国有企业进行制裁,则会促使其它享有垄断权的企业取消垄断权。这将是更有效率的纠错手段。

  1. 对等原则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可将对等原则分为消极对等原则和积极对等原则。

消极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对方采取了对己方不公平的规则,己方并没有采取对对方同样的规则,己方就要将对方对己方的规则施加于对方。这也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不合作均衡。

积极的对等原则是指,双方都对对方采取公平的规则,从而共同获得市场公平竞争的好处。这种状态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合作均衡。

应该强调的是,实行消极对等原则的目的,是迫使或诱使不公平的对方回到公平且合作的规则上来,最后实现双方的共赢。

例如,当对方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时,就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这时对得到政府补贴的企业进行制裁,如提高该企业的关税水平,其数量等于它得到的政府补贴。这样就会迫使该企业取消政府补贴。当补贴取消后,就可回到正常关税水平。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1. 保持与美国原有的全部经济关系,将关税降低到与美国的对等水平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这是因为,中国大陆自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在国际上主要依赖于与美国的良好关系与合作。这不仅在于美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巨大市场,以美国为主的世界贸易体系和政治规则,更重要在于,中国从美国学到了大量的有关制度的知识,如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等。中国甚至直接获益于在美国培育的人才。这是“中国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当然更重要的,就是使中国大陆失去美国的制度资源,这会导致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改革放慢或停滞。

当然中国大陆以往的与美国的关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中美贸易谈判中都有提及。如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开放等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也同样是中国国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数早已在数量上成为世界第一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中国企业。打破石油、电信、电力、铁路和银行业的垄断,会改善市场制度,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取消政府补贴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者,可以迫使国有企业改革。互联网已经是一个虚拟空间的巨大市场,限制进入就相当于网络保护主义,因而放开数据流动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好的网络服务,有利于打破互联网服务的垄断。这些都是对中国有好处的。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这样做,不仅是向美国表达善意或让步,而且对中国大陆本身也有好处。第一,如前所述,中国作为绝大多数产品的世界第一大市场,享有“巨国效应”,因而有着比美国还大的规模经济,可以弥补中国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上的劣势,甚至更有优势。所以中国企业不怕对等关税;第二,中国大陆长期累积的贸易顺差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通货膨胀压力,劳动力成本过快上升,削弱国际竞争优势。主动地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顺差有利于中国大陆在这一战略性转折关头作出正确决策。

中国执政党和政府显然清楚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有利于中国大陆,中共政治局会议提出“绝不脱钩”。对于消除不公平行为,如保护知识产权,打破垄断,取消补贴和开放互联网,虽然缺少实际行动,但有文字上的承诺,这就为认同这些原则提供了基础。对于采取与美国同等的关税水平,目前虽没有明确的态度,但与消除不公平行为相比要容易得多,并不存在很大困难。

  1. 若如此,中国需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产权

尽管与美国保持以往经济关系,绝不脱钩,对中国大陆有利,但现在美国要求改变,至少要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甚至还会扩大到其它方面。美国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它认为中国大陆在近些年偏离了改革开放路线。因而,中国若要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不是向美国要求不脱钩,而是消除美国脱钩的基本原因。因而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这样做,不应是迫于美国压力,而是出于中国大陆本身的需要。改革开放已经证明,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是中国经济取得瞩目成就的最主要原因。只是在改革过程中,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想利用公权力分割更大的财富蛋糕,且暂时没有显现出过大的损害,就将中国奇迹归功于自己,使人们误以为符合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转向会使中国继续崛起,甚至误导了美国人的判断。实际上,近些年在中国大陆出现的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违背,已经造成了中国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环境的恶化。

最集中的体现,是对产权的破坏。这包括对公民住宅的非法强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任意侵犯。不少地方政府,如北京,山东,河北,海南等地,侵犯宪法保护的住宅权,滥用公权大规模非法强拆公民住宅,破坏了公民对产权受到保护的信心;在全国,有大量企业家被以“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构陷入狱,财产被没收;河北大午集团因与徐水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而被警方集体刑拘;也在打击民营企业家对其自身及财产安全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或者考虑移民海外,或者干脆关门停产,更遑论继续投资。这都会在中期内导致中国大陆经济的严重下滑。

在另一方面,中国大陆国内违反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质,而非和平性质,并且可能将这些规则推向境外,直接损害这些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会向外释放敌对性质的信息。这会使其它国家更为明确地认为,中国大陆是敌人,至少是潜在敌人,从而坚定与中国的脱钩。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努力,不应只是在口头上表现得很坚决,而是要有实际行动。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美国当选总统拜登已经表示,中国是“竞争对手”。但这一表态暂时并不能改变美国国会对中国性质的判断。只有中国大陆真正作出实际行动,才会影响美国的政治结构,将中国回归到以往的战略竞争对手的定位上。

  1. 中国无法在违反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环境下发展战略性高科技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尽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逐渐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还远没有达到美国的水平。这些年中国科技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有赖于在与美国的合作和交易,弥补中国在制度环境上的短板。例如与美国科研机构和大学的合作,中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在美国高校学习等等。

而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即中国行业专家所说的“产业生态圈”。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否则不可能聚集一流的教授,形成宽容开放的学风,也就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高科技人才。中国在20世纪60~70年代发展出“两弹一星”的人才,也主要是在美国或其它西方国家学校毕业归国人员。即使是在现在的芯片产业中,也主要是在美国学习的归国人员。而在美国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包括限制科研合作和高校学习的情况下,中国的人才来源就会中断。

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的创新是与传统理论有很大差异的理论的诞生,这会导致颠覆性的技术方法突破,从而是战略性高科技的主要因素。而基础理论的突破是没有方向的,是依赖于教授或研究人员的个人兴趣,在没有直接功利目标环境下的随机探寻。而只有在大量的随机探寻情况下,才有最大的概率出现理论创新。在这时,非营利的性质又要求大学和科研机构能够获得市场之外的资源,如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而在美国有着全世界最发达的民间基金会体系,政府的科学基金的90%用于对基础研究的资助。而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将理论转变为产品的是应用研究。支持和推动应用研究的不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研发团队的组织和规则。只有在竞争市场中拼搏出来的研发团队,才具有高效的研发能力。而在中国,越是核心技术,越是担心被“卡脖子”,政府就越要介入。如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以及舞弊。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使用了政府资金,研发团队就不会实行市场规则或企业规则,而是行政规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奖功罚罪,团队就会缺乏创新能力。

到了生产阶段,如果采取反市场和法治的作法,就很少可能取得成功。一些人会强调中国过去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封锁下发展出“两弹一星”,来证明也能发展芯片产业。然而两弹一星与芯片的重要区别是,两弹一星没有大规模需求,而芯片生产的成功恰是需要市场上的大规模需求。两弹一星可以不计成本地生产出来,但芯片必须获得市场认可,形成大规模需求,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才能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也才有本钱与其它企业竞争。这已为几十年来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史所证明。由政府出资主导的“908工程”失败了,“909工程”虽然以市场为主导有所改进,但也只取得了有限成绩,用其100亿元资金建成的华宏公司也只占有世界市场的1.4%(陈芳,董瑞丰,2018,第217~225页)。

更为重要的是,芯片产业也是一个分工体系,需要有核心知识产权,设计自动化工具,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制造外包和测试,设备和材料等。中国目前具有实力的芯片产业只有华为海思和中芯国际,但分别只是芯片设计和外包代工,且占世界市场份额的很小一部分,更要受到芯片产业链中主导的美国的牵制。如华为海思因芯片设计软件受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控制,其业务量已减少了一半(银发老郭,2021)。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如2014年中国政府牵头设立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高达1250亿元(陈芳,董瑞丰,2018,第226页)。近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又有大量资金涌入芯片产业,约上马了1032个项目,共投资1218亿元,但其中不少项目,如武汉弘芯和贵州华芯等都失败了,出现了“烂尾潮”(银发老郭,2021)。

因而,中国的最佳策略只有回归到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上来。一来可以表明,中国遵循以往的世界经济和政治规则,从而不会成为美国及其盟国的敌人,促使美国放弃脱钩;一来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规则获得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好处,充分尊重法治以保证国内技术精英和企业家的安全和产权,并保证资源能够流向最具创新能力的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充分保证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从而为有学术传统积累和有创新能力的大学铺平道路。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中国政府应该意识到,到现在为止,中国在多个方面与美国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下。这包括:国内市场开放不对等,关税不对等,法治不对等,表达自由不对等,产权保护不对等,外交使团待遇不对等,记者不对等,等等。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不遵循宪治原则所致。

因而在中国,应该强调的是,对等原则不是指对方对己方施加一个制裁,己方要“对等”施以报复。如果对方的制裁是对已经存在的“不对等”加以惩戒,己方的“对等”报复就仍然维护着不对等。如对方因某一中国企业侵犯美方知识产权而制裁它,如果中方意识到这是保护知道产权的公平之举,就不应对美国的某一企业制裁以施加报复。而应采取敦促该中国企业改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换取美国取消制裁。

中国强调积极的对等原则,要以更优原则为标准,即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不能是垄断,侵犯产权,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压制表达自由的原则。这会与美国强调的规则相趋近,与其对等原则相呼应。更容易与美国及其盟国达成协议和合作。这将是一个合作均衡。这种作法鼓励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用以替代总体性的关税对抗,大大减少了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并且这些积极的对等原则,既应对了美国的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又使中国朝着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方向改进,更有利于中国国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1. 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如受他国政府侵犯必反击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因为美国法院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判决。这些宪法权利至少包括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保护,自由交易,享有公正司法,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等等。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要加以制止或缓行。

因而,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权利包含的内容,如表达自由,不仅是禁止政府对表达的压制,而且可能是非政府的对舆论的操控,如互联网巨头推特和脸书通过关闭账号,删除推文或加以标签的方式对舆论的左右。这一原则也可以推广到外国政府对一国互联网的影响。如美国人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其巨大财力在推持或脸书上开设虚假账号影响舆论,或在遍布美国的孔子学院禁止对中共认为的敏感话题的讨论,都是违反了表达自由原则。因而美国政府甚至只是企业就会采取行动进行反击。如美国政府限制孔子学院在美国的存在和发展,推特也清除了大量被怀疑是中国政府支持设立的虚假推特账号。

又如,交易自由或契约自由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交易或缔约,也包含了政府不能对交易或缔约一方进行支持,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所谓“政府”,也包括外国政府。如果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有政府补贴,显然就认为中国政府干预了交易自由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更进一步,如果中国政府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就相当于政府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的决策,从而也在妨碍交易自由。所以美国政府就要对它认为受到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加以控制。如对华为公司的制裁,以及限制美国公民对多个与中国军方有关的企业进行投资。众院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中,就要求中国证券发行人说明其在中国党政机构中的任职。

  1. 对他国政府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行为必批判,严重的更加以制裁

当美国人发现某个外国政府在本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时,即使与美国国家或公民无关,他们也会加以批评。例如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禁止强迫劳动,这是针对奴隶制提出的宪法原则。对中国新疆出现的劳动教育营,中国政府认为这是通过教育进行反恐的措施,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强迫劳动,且其标准就是本人是否自愿,而不是其它什么标准,如是否确实培训了劳动技能等。当这些“受教育”的人周末不能回家,就可以判定他们是被迫的了。

又如美国宪法规定其公民有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如在《宪法》中两处规定公民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他们并不认为中国政府不该惩罚罪犯,而是认为在中国出现的大量问题,是政府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后,有权马上聘请律师,并应在24小时之内告知家属。但经常的情况是,嫌疑人被抓捕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不能会见律师和家属;他们经常得不到取保候审;他们也不能获得公正审判,因为判决并非由司法过程决定,而是由政法委事先决定。例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建在被拘捕以后的9个月内,没有见到任何人,包括律师。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已通过的《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台湾关系加强法》等,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这些法案都是几乎全票通过,说明在涉及美国宪法价值观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这些法案都提出了,美国将对他们认为的中国侵犯这些地区或民族人权的官员实施制裁。

  1. 美国总统采取的脱钩行动若侵犯了宪法权利并导致实际损失,必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可裁决违宪,而搁置或推翻总统命令

美国的宪政结构是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即国会,法院和总统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国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国会也可因总统过错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在这一框架内,联邦法院体系发展出了司法审查机制,有着护宪的功能。美国法院可以违宪为由搁置或否决一项由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或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例如,特朗普总统在2020年8月6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了微信交易禁令,但由于损害了一些美国使用者的宪法权利,他们诉到法院。9月19日,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比勒(Laurel Beeler)对美国微信用户联盟(U.S. WeChat Users Alliance)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暂停这一总统命令的实施,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自由原则(《纽约时报中文网》,2020)。10月21日,比勒法官驳回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原判。10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比勒法官的初步禁令(郑峻,2020)。这说明,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如果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由司法体系加以阻止或搁置。

  1. 如脱钩影响到某产业集团,它会向国会或行政部门游说施压

我们也知道,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越是集中的产业,越有动力和能量进行游说活动,以影响国会的立法,阻止对它们不利的行政命令。产业利益集团一方面倾向于提高本产业的外国产品的关税,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当总统的关税政策或脱钩举措损害它们的利益时,也会游说国会加以阻止。

例如直接受高科技脱钩影响的芯片产业。据报道,2020年4月份,由美国芯片行业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和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等9个集团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Wilbur Ross),警告他“任何出口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对整个芯片行业、全球供应链以及更广泛的科技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抵制可能出台的芯片脱钩。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主席还致信特朗普总统,称芯片脱钩“将损伤美国芯片制造设备商的利益”,可能多达每年200亿美元(《第一财经》,2020)。因为中国市场占美国芯片产业全球市场的37%(2018年,《东北证券》,2019),所以构成了对抗脱钩的原因和力量。这力量也许不足以阻止芯片脱钩,但可能会在约束脱钩扩大化方面起到作用。

又例如美国农业利益集团,仅占总人口的1.5%,“但利益诉求单一、组织性强。”(张文宗,2019)因美国农产品被中方报复提高了关税,美国大豆协会派代表游说国会议员,并敦促他们“鼓励政府重新思考‘301关税’”;并致信农业部,要求其确保“美国农民不会为政府的关税政策买单”(张文宗,2019)在特朗普为农场主提供120亿美元补贴后,美国农场局联合会表示“政府首要的任务仍是取消对华加征的关税,并尽快为美国农产品拓展新市场。”(张文宗,2019)尽管农业利益集团没有达到取消贸易战关税的目的,但显示了力量,并可能在条件更有利的情况下获得成功。

另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是金融利益集团。美国政府的金融脱钩政策,如限制中国与军工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会减少这一集团的收益,它们也采取阻止脱钩的行动。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命令压力下,决定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的从交易所摘牌,但在几天后又宣布不再要求这三家公司退市,这背后大概有着金融利益集团的力量。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因而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1. 如果外国企业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会做出对它的不利判决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例如,思科公司是美国的网络设备巨头,早在2003年就采取法律手段对进军美国市场的华为进行了阻击。思科诉华为一案后来以和解告终。但近年以来,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决定阻止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游说盟国也要禁止华为的进入。这显然也很符合思科的利益。

如果美国政府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取消总体对抗式的关税制裁,而采取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美国企业更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来阻击中国的竞争者。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甚至是大型民营企业,不是享有政府补贴,就是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甚至在中国的《国家情报法》下,不能排除进行间谍活动,都可以被美国企业用来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

  1. 美国会会通过严格要求和限制外国企业的决议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参众两院于2020年已通过的《外国持股公司责任追究法》(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规定如果外国上市公司不能遵守美国证券市场的审计要求,则将不能继续留在美国证券市场上( Patricia Zengerle,2020)。审计要求包括,证券发行人要说明,政府实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政府实体是否有控制性金融利益,董事会成员是否在中共任职,等等(Congress.Gov, 2020)。

还有一些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如参院于2019年1月3日提出《与中国公平贸易实施法》(Fair Trade with China Enforcement Act),提出限制美国的特定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设立中国对美国特定公司投资份额的上限,禁止联邦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公司的产品,等等。众院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与中国政府的经济关系,包括参与中国政府的计划或基金,获得中国政府的投资、补贴、减免税收和减少国有资源成本,以及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党政机构是否任职等(Congress.Gov, 2020)。这都是通过立法来限制违法违规的外国企业的作法。

  1. 美国面临的基本社会压力及其对脱钩的影响

总体而言,由于美国宪政制度的相对成功,以及美国国家的巨大规模,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富裕且强大的国家。但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外来移民。这些移民即使没有被指责的问题,至少会直接形成与本国劳动力的竞争,使得后者的经济状态受到威胁。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富裕和强大也造成了本国劳动力成本的高企,本国的产业也面临外国产品的竞争,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企业的竞争。这也使美国产业及其就业人员受到压力,甚至可能会在竞争中失败而亏损或破产。

美国的问题也是美国的成功所至。特朗普政府呼应了美国产业和劳动人口的诉求,一方面限制移民,在美国南部边界修建高墙,收紧签证,以图减少移民;另一方面与中国、欧盟等开打贸易战,以图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互相冲突的。如果减少了贸易逆差,就会对国内企业产生更多利益,从而也会提高美国劳动力的收入,这样就更有对外国移民的吸引力了;而如果限制了外国移民,则也会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收入不会受到竞争,从而保持或提高劳动力的收入,但这样一样也会削弱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尽管美国政府可以同时对这两个方面用力,但这究竟是耗费政府强制力,并不能减弱移民问题和贸易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美国政府即使要呼应劳动力和产业两个方面的诉求,也不能走得太远,因而会对美国的脱钩程度加以牵制。在拜登新政府期间,就有可能在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上有所回调。

  1. 美国的制度结构会减缓脱钩的程度和冲击

综上所述,美国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美国的国家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这一制度背景相对理性和适宜,使得美国对中国的脱钩不至于走向极端,很有可能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最优选择,即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在贸易上走向双方的平等关税,而在其它方面的问题以结构性和个案方式处理。而个案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的方式,即对违反美国法律,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方法会更为有效,因为一个案例的成败可以影响一批企业,使它们改变行为,从而解决不公平贸易的问题。

由于存在着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制衡,任何一权在脱钩上的过度行为会受到其它分权的有效约束。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利益,后者就会诉诸法院,法院有权力判断总统命令是否违宪,并加以搁置或否决。因而,我们判断美国与中国的脱钩大致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范围内,时有对中国某个或某些企业不利的但很有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判决。

美国的宪法框架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每四年进行一次总统选举。尤其是当总统更换以后,后任总统会重新审视前任总统的战略取向,更改不当的行政命令,建立新的政策结构。2021年恰逢总统更替,新任总统拜登对中美关系有着与特朗普总统不同的定位,称中国为“竞争对手”,新政府对中国的基本态度是,强调自由、规则与竞争,不冷战、不脱钩。这就预示着会调整特朗普政府的总体关税对抗,有可能将脱钩扩大化等作法。拜登政府已要求暂停对抖音海外版的禁令,并无限期搁置其出售计划,就是这种取向实际的一步。

但由于对中国的潜在敌对性质的警惕已不仅是特朗普政府的态度,而是美国国会包括两党的共识,国会已经通过或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法案,限制华为等企业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法案,严格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案等,在高科技脱钩方面不会有太多反对意见。区别只是高科技脱钩的程度。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1. 中国宪法保护的权利与美国宪法类似,但《宪法》 不能通过司法体系实施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如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住宅权,财产权,经济自由,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等。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然而,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要事先由政法委决定,而政法委一般就是由各级党政部门主导。法院实际上失去独立性。所以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例如中国的地方政府经常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非法强拆居民的住宅;又如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也经常被强加“黑社会”或“非法集资”的罪名,被非法抓捕,其企业也会被政府无理接管。

  1. 中共有改革开放传统,也有既得利益驱动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邓传统在国际上主张放弃阶级斗争观念,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建立较友好和紧密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依托美国等国的市场,出口中国的产品;依托这些国家的投资,增强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带来更多的就业;依托这些国家的技术和教育,提升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邓传统特别重视与美国的合作与友好关系。因而,在与美国的纠纷面前,邓传统更倾向于谈判解决,愿意为中美关系做一些让步,并且认为这些让步其实可能有利于中国。

在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即使是中共官员也是相当贫穷的。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减少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制约,增加政府在经济体系中的比重,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这表现为通过提高税率提高政府的收入份额,通过垄断国企获得垄断之利,通过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获得不义之财。

因而,中共高层处于邓传统与行政官僚集团利益的互相博弈之中。当政府对市场涌现财富的分割过大,垄断利益过高,或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过于普遍和严重,导致经济放缓甚至衰退,它也会调整政策,暂停提高税率,削减垄断利益,或约束侵夺民营企业的行为。如2019年的较大幅度的减税,对石油进口垄断的打破,习近平与民营企业家座谈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行政官僚集团利益扩张的速度。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如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打破垄断,取消政府的各项优惠和补贴,包括要求国企全额支付土地的市场租金,净利润全部或大部上缴财政,取消银行体系对国企贷款的优惠,等等,使国企变成一个市场中的竞争者,并最后让国企退出经营性领域。当国企变成一个公平的竞争者以后,就更倾向于通过自身的研发获得专利,而不是剽窃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垄断利益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力量会对邓传统产生一定的抗衡,削弱中国进一步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动力,并在国际上也对抗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如打击民营企业,侵犯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增强政府管制,违反法治规则,压制表达自由,等等。

  1. 民营企业有零关税下的竞争能力,因而愿意贸易自由化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因为不仅要提供新的就业,还要填补国有企业减少的就业岗位。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图3 国企和非国企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单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图4 国企和非国企在各年的就业增量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只是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民营企业表达意愿的能力和通道大大受限,以至在舆论上较少看到民营企业的声音。但这只是一个假象,非国有企业必然是支持中国大陆回归改革开放路线的重要力量。从非国有部门的经济量占87%以上可以推测,现在表现出的意愿和力量远远小于实际的意愿和力量。

关于对美贸易,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因而,民营企业相信自己在自由和公平的贸易中享有优势,从而不会反对、甚至支持中国的关税降至与美国持平、甚至降至双方零关税;民营企业也会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取向。

  1. 垄断利益集团反对开放国内市场

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国企获得的不公平条件包括,几乎免缴利润,不缴地租,只支付相当于市场利率34%的融资成本,少缴开采国有自然资源的矿区使用费,获得政府补贴等等。据研究估计,从2001年到2013年,这些少缴的成本约为129291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此外,国有企业获得相当于增加值21.8%的垄断利益,仅2013年,国有企业得自垄断的利益至少为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b)。

因为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依赖于其对中国铁路机车市场的买方独家垄断,迫使其它国家机车生产企业低价转让技术。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虽然对中国大陆互联网的进入限制是执政当局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但实际上也有利于国内互联网巨头。因而这些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 ,百度等也会不愿意看到中国大陆互联网的开放。

因而,垄断利益集团是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受益者,它们会反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消政府补贴,打破垄断,和互联网的开放。

  1. 行政滥权集团反对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这一集团虽然知道中国大陆的财富是由企业在市场中创造的,但也倾向于通过政府力量获得更大的份额,如提高税率。它们也希望有更多的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如增加不必要的管制,设置市场进入许可等等,以便从中获得更多的寻租利益。它们甚至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接管民营企业,没收公民财产。如河北省对大午集团高管的抓捕和对企业的接管。一些行政官员也很喜欢法治不彰的环境,这样他们就可以直接侵夺企业或公民的财产,而不会受到惩罚。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怀柔区、顺义区等地进行的大规模非法强拆运动。

因而,这个行政滥权集团倾向于减少法律对其自身的约束,他们反对推进法治化,反对对已有《宪法》和法律规则的落实。对于国际上对中国大陆落实宪法和法治的要求,他们也会反对。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例如当河北省因大午事件遭到网络舆论的谴责,却动用力量删除和压制批评河北官方的文章和言论。2020年以来北京怀柔区和昌平区的非法野蛮强拆受到舆论强烈批评,它们也利用对网络的控制删除甚至封禁批评的文章和账号。

  1. 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

除了民营企业以外,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人民公社的解散,使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土地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不仅大幅提高了农业效率,而且可以自由地转变职业;形成了活跃的劳动力市场,推动了城镇化发展,并改善了自身的处境。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知识分子作为中产阶层成员之一,除了倾向于市场和法治以外,更侧重自由表达原则,因为他们的职业生涯或专业要更多地依赖于表达,更加上他们对制度结构有更多了解,并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心,从而珍视自由表达原则。

然而,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他们的自由表达权利受到了一些限制,从而他们的声音和对政府政策及国际关系的影响,要远远少于他们本该有的影响。

  1. 中国政府的反脱钩举措

面对美国政府的脱钩取向,中国政府的基本态度是“绝不脱钩”。十九届中共中央第五次全会主张,中美“彻底‘脱钩’根本不现实,对于中美两国来说,对于整个世界来说,也没有好处。”这说明中共非常清楚世界的市场体系是一个能带来财富的有效体系,只是想在这个体系之内获得更多的份额。但似乎回避了一个问题,即为了获得更多份额而采取的手段多是违背市场规则的。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一协定共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等共1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47.4%的人口,32.2%的GDP,29.1%的贸易额,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

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虽然这一《协定》还需欧盟成员国批准,但其政治影响不可低估。

其它重要措施还包括,改进立法,创造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如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做出了统一规定。

建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负面清单条目。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18年的48条减至2019年的40条,再减至2020年的33条。

再有,就是建立更多的自由贸易区。2019年在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和黑龙江等地新设了六个自由贸易区。2020年设立了海南自由贸易区。在自贸试验区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减至30条。

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对美国的脱钩举措有所反制。如2019年5月31日,商务部称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其内容是对外国法律禁止中国企业或个人与第三国或公民交易,并产生损失,可向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弥补损失。虽然这一《办法》缺少合法的立法程序,但仍能产生一定的牵制作用。

中国政府的上述举措,在中国的具体情境下,未必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但在中美脱钩的博弈大背景下,还是多少能够起到牵制美国脱钩的作用。

  1. 中国政府短期内消除不了违反宪治的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中共党内有着邓传统,有着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力量,在社会上有着大量受益于改革开放和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公民和企业,但邓传统暂时受到压抑,民众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诉求没有受保证的表达自由的环境,因而处于潜在状态。而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对政府政策和国际关系起着主导性影响。

因而在短期内,中国政府不会改变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压制表达自由的行为。这从两个方面在推动着中美脱钩。第一,中国政府这种违反宪治,即反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判定敌对关系的重要事实;第二,中国政府会将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和压制表达自由的规则推向外国人甚至外国,这会使美国及其西方盟友进一步感受中国政府的敌对性质。

当美国将中国(中共)看作具有敌对性质的主体并采取一些行动后,中国政府较难软化立场,而是更为针锋相对。这些行动包括,美国国会通过制裁中国政府中侵犯人权的官员,制裁涉嫌为侵犯人权提供帮助的企业,制裁与军队有关联的企业,等等。到现在为止,中国政府采取了反制措施,虽然没有美国制裁那么严厉,但不会在已经做出的事情上让步。如不会改变违反国际协议的行为,不会改变侵犯产权的行为,不会改变违反法治的行为。

然而,在有些领域,并不直接涉及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利益时,它们有可能让步。如果在贸易谈判中,将国企垄断、政府补贴、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和开放互联网等问题移出并另案处理,有关较为“纯粹”的贸易谈判,即只涉及关税和配额的谈判也许就顺利得多。中国就有可能与美国达成平等关税协议,甚至是零关税协议。

至于国企垄断、政府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中国政府的公开表态一直比较积极。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20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强调,要“打破行政性垄断”,“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

然而,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中,中共高层的表态经常不能落实,甚至会同时出现行政部门违反这一表态、逆向而行的情况。这反映了两层逻辑。一是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如通过提高税率,加强垄断和不受约束地侵夺民营企业财产。一是即使中共高层真想推行市场化和法治化,但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具有实际的操作能力,只要它们不肯放弃既得利益,就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阻碍改革的进行。

因此,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在与贸易谈判剥离之后,遭到的阻力相对较小,就有可能获得进展。

但在开放互联网方面,由于中共将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视为政治权力稳定的威胁,所以会全力反对。然而如果美国方面采取个案化的措施,如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互联网市场上的存在采取某些对等措施,以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为条件,限制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市场中的存在,也许会促成美国个别互联网企业对中国市场的进入,减少对美国网站和应用的非必要的屏蔽。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1. 中美最优行径之重叠

(4)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5)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6)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1. 芯片脱钩的静态粗略估计

脱钩是自由贸易的相反过程。脱钩带来的损失相当于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从总体来看,中美脱钩会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因为除具体企业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外,在不脱钩情况下的中美贸易关系是一种最优选择。即买方选择了性价比最高的商品,而卖方选择了出价最高的消费者。一旦脱钩,双方只能选择次优方案。成本会上升,价格会降低。这会减少中美两国的收入和财富。

哈耶克说,失去自由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我们只能做静态的粗略估计。据我们估计,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的分布是均匀的,中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 为2.34,会最终减少2.34%的收入;美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为3.12,会最终减少3.12%的收入。如果中美两国各减少1%的收入,则相当于世界的0.4%;考虑到贸易乘数,最终减少的收入相当于世界收入的1.12%。

由于中国和美国占有世界GDP的40%(2019,世界银行),且中美各自都与世界其它国家有着广泛而密切的经济关系,因而中美因脱钩而导致的资源配置损失和收入的降低,就会给世界经济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是均匀的,中美因脱钩而减少的收入,就有60%是减少对其它国家的产品的需求,这会减少其它国家的收入,反过来有40%是减少对中国和美国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脱钩产生的收入减少在各大经济之间产生交互作用,最终全世界会减少2.44%的收入。由于欧盟GDP占世界比重的18%,则欧盟因中美脱钩的损失约为世界GDP的0.44%。是受中美脱钩影响最大的经济体。

图5 2018年美国与中国和欧盟高科技产品贸易 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The U.S. Census Bureau, Foreign Trade\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s (ATP)\ Country by ATP. (https://www.census.gov/foreign-trade/statistics/product/atp/2018/12/ctryatp/index.html)

由于涉及脱钩的高科技产品有多个种类,如上图为美国政府对高科技产品贸易的分类,其中信息和通讯类包括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在中美和美欧贸易中占有绝大部分,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的逆差的134%是由信息和通讯类产品贸易产生的,因而为了简化,我们只对这一类产品进行分析,并代表整个高科技产品。而这一类产品涉及到的主要产品就是集成电路芯片。而这是基础性的前端产品,其影响的后续产业链较长,会导致更多产品的生产受到影响。有专家估计,1元集成电路产值可以带动10元电子产品产值,和100元的社会经济增长(陈芳,董瑞丰,2018,第121页)。反过来,如减少芯片供给,则会产生相同倍数的损失。因而,我们只假定美中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以芯片脱钩为代表。

若美国将高端芯片脱钩,将会减少多少对中国的芯片供给,我们现在还不能确定。据报道,华为2018年购买美国芯片价值约80亿美元,另外美国芯片设备制造商协会说脱钩将使该产业损失200亿美元的订单。据专家估计,中国对美国芯片的需求约为每年1500亿美元(Yami时尚工匠,2020),我们只假定芯片脱钩的程度是在一定范围内摆动,例如在10%和30%之间摆动。由于中国的芯片自给率较低,约不到15%,且关键性芯片自给率几为零,所以在短期内只能减少相应的机电产品产量。以手机作为标准产品。按专家估计的芯片占整机成本20%(胡伟武,转引自陈芳,董瑞丰,2018,321页)计算,如果芯片脱钩,则美国向中国供应的芯片将会减少150亿美元到450亿美元,导致中国约为芯片价值5倍的机电产品无法生产。如果芯片脱钩,会直接导致中国减少600亿美元到180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增加值。

美国芯片向中国出口的减少额乘以贸易乘数3.12,约为468亿美元到1404亿美元;中国因芯片供应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乘以贸易乘数2.34,约为1404亿美元到4212美元。中美两国共减少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的收入。考虑到这同时又减少了这两国对世界其它国家的需求,反过来又减少了这些国家的收入和对中美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会给全世界带来2.1倍于中美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即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当然,由于乘数作用要靠商品的循环才能完成,所以不见得能在一年之内达到乘数估计的量。

不仅如此,没有先进芯片支持的机电产品将会减少其竞争力,市场将会被有先进芯片支持的产品所替代。因而中国企业就不仅仅是减少收入的问题,而是在其它国家的企业竞争下而长久失去市场。如果动态地看,考虑到芯片和机电产品的发展和市场扩大,损失会更大。

  1. 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估计

在芯片脱钩时中美两国直接减少的收入中,除了消费,还有储蓄部分。在中国,因芯片供给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为600亿到180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257亿到770亿美元。因中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为9.3%,则货币乘数为10.7,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763亿美元到8282亿美元。而美国因减少芯片供给而减少的150亿到45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48亿到144亿美元。美联储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有三个等级,加权平均约为2%,货币乘数为50,因而美国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400亿到7200亿美元。

中美两国因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的上限已经分别达到中国货币供给(M2)的2.5%,和美国的货币供给(M2)的3.7%。这会带来通货紧缩,迫使这两国的中央银行进一步降低利率或准备金率,以增加货币供给。

  1. 脱钩风险

由于美国方面主动脱钩的努力会受到美国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和牵制,也会受到欧盟替代的牵制,以及中国反脱钩举措的牵制,所以尽管在理论上有所谓脱钩的“最优程度”,其实在实际中是无法稳定实现的。现实情形是,由于各方力量的博弈和消长,脱钩与反脱钩之间的很难达到一种稳定均衡,经常会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然而这种波动本身会增大企业的风险。而从金融价值的角度看,风险大的资产要比风险小的资产的价值要低。因而企业家在存在脱钩风险的情况下,会选择减少风险的策略。如减少对风险大的企业或产业或国别的依赖,将供应链多元化,增加供应替代企业,等等。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1.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

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2019年GDP为15.6万亿美元;介于美国(21.4万亿美元)与中国(14.3万亿美元)之间(世界银行)。

中国的海关统计表明,2007年至2019年间,中国对欧盟货物贸易出口额从2467亿美元增加到3720亿美元,同期中国从欧盟货物贸易进口额从1110亿美元增加到2449亿美元。

据欧洲委员会,201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1983亿欧元,占欧盟出口总额的9.3%;欧盟自中国进口3620亿欧元,占欧盟进口总额的18.7%。2019年,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为1637亿欧元。2019年,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2019年,美国占欧盟贸易总额为16.9%,虽然仍位居首位,但比重较前两年的18%有所下降。相比之下,与中国贸易占欧盟贸易总额的占比由2000年的5.5%快速增至13.8%。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机械与运输设备分别占欧盟从中国进出口的54.5%和54.7%;其它制成品分别占25.2%和10.1%;化学品及其它产品分别占5.4%和13.9%;按材料分类的制成品分别占12.2%和7.9%.这四大类产品分别占欧盟与中国进出口的97.2%和86.6%。见下图。

图6 欧盟与中国贸易前五类产品(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单位:百万欧元

数据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Statistics. (https://webgate.ec.europa.eu/isdb_results/factsheets/country/details_china_en.pdf)

这说明,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已经呈现出产业内的国际分工,即有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从而是比较深入的国际贸易。研究表明,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见下图。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图7 2017年中国的中间产品的市场和供应地分布 单位:%

数据来源:贾净雪 ,湛谌,2020。

  1. 在中美脱钩的假定下,欧盟作替补的可能性和程度

当然,前文估计的中美脱钩的损失,只是假定在其它国家不会替代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情况下的估计。如果在这时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如欧盟替代中美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情况将会怎样。为了简便,我们已假定,脱钩表现为美国不卖中国高端芯片。我们现在也假定,另一方面,美国也不买中国的5G设备。

由于美国购买中国5G设备的事情并未发生,所以对现状没有影响。这时如果中国5G设备生产企业(如华为)转向欧洲,也不会有更多市场。因为不管中美是否在战略性高科技上脱钩,欧盟本来就是中国5G生产企业的市场,所以中美脱钩不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市场增量。

如果中国企业转向欧盟购买芯片,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表1 2019年芯片十大生产商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Yamin时尚工匠,2020 。

然而,由于欧盟国家的收入水平和技术水平介于中美之间,中欧的贸易结构与中美的贸易结构相似。也就是说,大多数中国或美国的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欧盟也能生产,只是成本稍高一些;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欧盟也有市场,只是价格会低一些。如果出现中美脱钩,不论是在什么程度上,都有可能导致中国或美国企业或消费者到欧盟寻找替代。卖家会到欧盟找市场,买家会到欧盟找货源。

由于芯片是几乎所有机电产品的前端产品和核心部分,所以因美国的芯片脱钩会导致中国机电产品产量的减少,或降低产品性能和质量,削弱中国产品的竞争力,都会减少国际市场上的份额。这可能会被欧盟、美国和东亚的企业所弥补,它们也可能会侵入中国企业已有的市场。如上节所估计,这一市场部分约为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据一项研究,德国的单位增加值劳动成本比中国高30%(Oxford Economics,2018),而中国劳动力成本占机械设备制造业增加值的比重约为45%(国家统计局,2017),以德国为欧盟代表国家,假定其它要素成本相当,则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13.5%,从而减少需求。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这部分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当然,如果有一些对中国企业的替代,欧盟也可以替代中国企业购买一部分美国对中国脱钩的芯片。

这种生产或市场的替代可以在市场价格信号的指引下发生和完成。只要在世界市场上存在竞争,当成本最低的企业拒绝(或被限制)供货,买方就可以在市场上找到成本次低的企业供货;当出价最高的买家拒绝(或被限制)购买,卖方就会转向出价次高的买方。

  1. 欧盟的制度结构、社会环境和文化价值对选择的影响

欧盟是一个由27国组成的国家集团。由于成员国都是宪政民主政体,因而欧盟的制度结构也是一个宪政民主体制。作为“欧盟宪法”的《里斯本条约》架构了由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法院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机制。然而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国家多数和公民多数,2/3以上多数),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在欧盟之中,法国和德国处于中坚地位。因而这两国的对华政策和态度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并会左右欧盟的政策和态度。

除了利益考虑,欧盟作为一个文化整体,其战略选择也会受到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很显然的是,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因而欧盟反对中国在香港强推《国安法》,并反对在新疆建立强制性的教育营。因而在2020年底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中,因欧盟坚持,中国政府已同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并承诺遵守公约中禁止强迫劳动的条款,同意禁止强制转让技术,同意提高政府补贴的透明度,同意开放更多的投资领域和市场,等等。这显示了欧盟作为最强有力的第三方在谈判中的力量,但同时被美国批评为“缺少实施机制”。

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本来在尖端技术上曾存在着一个巴黎统筹委员会,及其后继的“瓦森纳安排”(Wassenaar Arrangement)又扩大了规模和范围,限制对中国等国家出口战略性高科技产品,因而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出售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一些欧盟国家因中国政府对香港的作法而已经考虑部分禁止使用华为的5G产品。即使是已经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也由于还需欧盟国家议会批准等程序,也未必能够被最终批准。

  1. 美国对欧盟的替补的应对策略

无论在历史文化上,还是在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制度上,欧盟都与美国都是传统盟友。尤其是在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偏离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在香港问题上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欧盟也在调整对中国的判断,向美国的判断靠拢。

而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更重要的是,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继美国商务部提出了14大类限制出口的技术名单后,欧盟2018年11月20日宣布就对审查外国直接投资(FDI)立法草案达成共识,以协调对外国投资欧洲的审查。这是欧盟首次推出海外投资审查机制,主要是限制外国在“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等领域的并购。很明显,欧盟出台此举针对的是中国。

欧盟当然不可能完全按照美国的意愿去做,但也会考虑到美国的压力,和欧盟自身对中国性质的判断,从而也会部分地向美国的立场让步。这也意味着,欧盟国家不太会在中美战略性高科技脱钩时,获得太多替代的好处。

  1. 美国因欧盟的替补而调整脱钩的程度

当然,由于欧盟在中美之外的存在,对中国和美国都有着牵制作用。尤其对于美国这个脱钩的主动方,就更要考虑欧盟可能乘虚而入的危险,从而约束自己不要在脱钩上走得太远。

中国也会在与欧盟的关系中,作出一些明显优于对美国的让步,以瓦解美欧同盟。如在《中欧投资协定》中,对强制技术转让的禁止,对政府补贴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对强迫劳动的禁止,都与美国政府在贸易谈判中提出的要求,以及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提出的原则相近。这会诱使欧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美国的市场或供应地。

因而,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1. 一个一般结论

(6)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7)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8)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9)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10)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1. 脱钩的摆动范围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的摆动范围

尽管美国朝野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上有高度共识,但对脱钩的范围却有不同认识。例如共和党参院议员鲁比奥认为,美国商务部限制中国公司获得美国技术的“实体清单”不够严格,要求更严格的限制(David Shepardson,2020);而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对中国在高科技上的脱钩,会使中国自己发展出一套高科技标准,从而降低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主导地位,所以谨慎采取脱钩措施。美国芯片脱钩的可能会围绕着这个观点极端摆动。

(2) 在金融脱钩上有可能出现摆动

在高科技脱钩的另一个领域,就是对中国高科技公司,包括军工企业和与军队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限制,也有不同看法,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就更倾向于限制更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但从金融集团的利益角度看,则要减少对中国企业的限制,否则就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失。这会带来在金融脱钩方面的波动和摇摆。

(3) 已经采取的贸易脱钩(即贸易战)可能发生变化

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开始的与中国的贸易战,没有获得预想的成果,即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数据自由流动方面有显著改进。虽然中国向美国出口额下降了12.5%,但美国向中国出口额更下降了20.9%(中国国家统计局)。因而在拜登新政府时期可能会调整这一政策,并可能如本报告所分析的那样,结束贸易战,与中国签订平等关税贸易协定。

  1. 双方的更优选择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2) 中国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3) 美国取消战略性高科技脱钩;
(4) 中美共同建立一个公平的、自由的贸易关系;即没有垄断,没有政府补贴,没有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较少对互联网的管制的,零关税的贸易关系。

  1. 十维远景模型(SIEM)估计的脱钩情形

(1)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假定中美因芯片脱钩的直接损失在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之间,考虑贸易乘数效应和中美与世界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互动过程,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8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 中国机电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减少和其它国家替代市场

据报道,因芯片脱钩,中国的芯片市场价格上涨10~30%。选中位数20%,假定芯片占机电产品成本的20%,机电产品价格上浮4%,其它国家的机电产品单位成本平均高于中国13.5%,且各国机电产品的成本均上下浮动5%;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9 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假定欧盟企业与其它国家的竞争力是相当的,欧盟企业可获得约1.96个百分点的替代市场。

(3) 加征关税导致市场缩小和被替代

假定与中国竞争的美国、欧盟和东亚企业的单位成本比中国高13.5%,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10%和25%就会有如下效果。

图10 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图

其中加征25%关税的产品市场缩小至-9%,意味着不仅中国产品的国外市场被完全替代,而且国内市场也被外国产品侵入。当然由于国内并无关税,所以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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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峻,“美国上诉法院再次阻止政府封杀微信:双方决战最高法院”,《新浪科技》,2020年10月27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11日),新华社,2020年5月18日。

【天下】天道很简单,谬误很“复杂”(+按)|盛洪

盛按:普京侵乌战争爆发已经一周年,战争的性质和必然结局更加清楚。战争给乌克兰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和痛苦,乌克兰的反抗也使普京侵略军遭到重创。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侵略者不仅遭到大多数国家和民众的谴责,而且在得到大量国际支援的乌克兰军队的打击下,丢盔弃甲,不得不从大量侵占的土地上后退。我在这篇约一年前写的文章中说,“作为文化上的和宪法文本上的中国人,也应旗帜鲜明地反对普京的侵略战争。”(2023年2月24日)

盛按:据报道,乌克兰在九月份收复了6000平方公里的国土。祝贺乌克兰军队,祝贺乌克兰人民!预祝乌克兰取得完全的胜利。我在半年前写道,普京“注定要失败。明智的人不会和他站在一起。”如果现在再与侵略者站在一起,那就不仅没有站在正义一边,而且没有站在胜利一边。(2022年9月15日)

天道很简单,谬误很“复杂”

——为什么要旗帜鲜明地谴责侵略?

盛 洪

前些日子看到在乌克兰的中国同胞抱怨,国内网络中有人对乌克兰发出污辱性的调侃,说要“收容”乌克兰女孩,被迅速翻译成乌克兰文,引起乌克兰民众的愤慨,迁怒于中国在乌克兰的侨民,使他们遭到辱骂,车辆被砸。我想,麻烦是这几个没有良知的人渣惹的,但在国内之所以会出现污辱乌克兰的言论,主要是国内人为控制的舆论环境,和官方媒体的偏袒性报道导致的。加上当局不肯谴责俄罗斯侵略,并公开为其辩护,说俄国入侵乌克兰的原因“很复杂”;遂使有些人在其中窥探“上意”,发出极端言论。而当局在外交上的进退失据,外交表态上前后矛盾,根子在外交政策及其指导思想上,是缺少文明价值基础所致。

当美国等西方国家撤侨时,中国大使馆并没号召中国人撤离;而当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一开始,中国大使馆竟建议中国人在车上贴上中国国旗。这一举动就是一个极为错误的信号,无异是说:欢迎俄军!可以这样理解吗?当然可以。难道贴上中国国旗是给乌克兰人看的吗?中国侨民在那里生活了很多年,大多与当地人和睦相处,难道俄罗斯一入侵,他们就开始恨中国人了吗?显然不是。那就是给俄军看的。意思是说,我是中国人(我是友邦的),请不要打我。这是假设一种情境,俄军已经攻入。其含义,一是希望俄军打进来,二是相信俄军能够打进来。“你可以向乌克兰人开枪,但要看清楚我的国旗,我不是乌克兰人。”这样的含义显然会激怒所在国民众。

这显然不是一个技术性错误,而是价值观问题。这就是对俄罗斯入侵乌克兰的态度问题。它是正义的吗?它符合国际法吗?它符合人类的文明规则吗?普京总统在开战前夕曾发表演讲,列举他入侵乌克兰的种种理由,包括乌克兰本是沙皇俄国的一部分,列宁犯了历史性错误,将其设为一个共和国;乌克兰本身存在的不民主和腐败问题;北约东扩带来对俄罗斯的威胁,乌克兰政治被西方国家操纵,等等。把问题说得很复杂。然而,他说的这所有理由,都是牵强之词,不能得出要用战争解决的结论来。

老子说,“吾言甚易知,甚易行,天下莫能知,莫能行。”其中“吾言”即“天道”。意思是说,天道很简单,很好理解,也很容易实行;但世间人们却似乎不能理解,也不能实行。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人们看不到天道从长期来看为人类整体带来好处,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而以看似“复杂”的“道理”证明自己为什么应该偏离天道;所以“莫能知,莫能行。”关于国家间的天道是什么呢?就是人类的基本文明规则。这个规则就两个要点。一是如康德所说,它是一个“普遍的法则”。意思是说,一个人愿意遵循的法则同时愿意被作为所有人的法则,这意味着这一法则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并且是有好处的。一是非暴力原则。即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方式解决纠纷和冲突。

对于第一点,检验的方法就是,当某一规则被宣称,你是否愿意它也适用于你的身上?例如,普京总统在战前演说中说,由于列宁的错误,乌克兰被错误地建立为国家,所以要用战争纠正。在人类的历史中,国家的分分合合、国家间的边界经常是由战争等暴力手段决定的。历史上有很多不公之事,正如汉娜 ∙ 阿伦特所说,“无论人类能够形成什么样的政治组织,这些政治组织都是起源于罪恶。”(2011,第9页)今天的独立国家和国界是二战后和冷战后由国际协议决定的,如果我们今天要用战争解决历史问题,那人类就永无宁日。况且历史地看,俄罗斯欠别国的血债远多于别国欠它的。俄罗斯是一个军事帝国,今日的疆土大部分是武力夺取的,包括从中国夺取的领土。中国是否可以根据普京说的同样道理,为恢复中国昔日的疆土而发动一场对俄战争呢?显然,普京的逻辑通不过这一检验。

关于第二点,非暴力原则,就更是对普京逻辑的否定。乌克兰的问题自有乌克兰人民自己解决,更何况俄罗斯在“不民主”和“腐败”方面的问题比乌克兰更甚,普京还是先解决本国的问题吧,更不能因此而发动战争。非暴力原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人类之间无论有多少冲突,也不应动用武力,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可以。一是反抗侵略;二是反抗奴役。其实这两点的前提都是对方先动用了武力。宣称为了某种高尚的或必需的目的而发动战争,其实是达不到好的目的的,因为“战争创造的坏人比杀死的坏人还多”。蒋庆先生说,“善的目的只能用善的手段来实现。”当宣称为了善的目的可以用恶的手段时,目的已经变了。更何况普京所追求的,也并不是善的目的,所以普京演讲中所列举的所有入侵乌克兰的理由,都通不过这一原则的检验。

上述文明规则的两个要点,不仅可以用来检验国际关系准则,而且可以检验一个国家内部政治结构的性质。它是可以贯通国家和个人。一般而言,国际上的文明规则在国内表现为宪治原则,粗略地说,它包含市场经济,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它们都是非暴力的,或者是在“可控制的暴力”之下。所谓“可控制的暴力”,是指政府是在民主和法治的约束下使用权力及其暴力资源,用于打击非法暴力和犯罪行为,而不用于偏离宪法和法律的目的。市场是平等人之间的自愿交易集合而成,法治是约束权力下的公正司法规则,而自由表达意味着不滥用公共暴力干预公民的表达。同样,如果在国内实现“普遍的法则”,则要消除国内一部分对其他人的压迫、剥夺和限制,这需要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同等保护,需要经济自由、表达自由和公正司法。偏离上述宪治原则的国家实际上与人民之间处于敌对状态。而只要将这一状态向外延伸,就是对其它国家施加暴力,就是侵略战争。

从较长期的历史来看,沙皇俄国及其后继的苏联是一个在国内压迫、奴役和剥夺人民的国家,它实行的是违反基本文明规则的规则,人民没有充分的经济自由,言论受到监视和控制,没有公正的司法体系,因而它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与人民为敌的国家。将这种反文明的规则向外延伸,沙俄及苏联就是一个专门于军事的帝国,它用暴力征服和侵略周边国家,形成了它的领土,形成了它的某种优势。国际社会并非歧视俄国本身,而是对它的违反文明规则的行为进行谴责;同时鉴于它长期实行这种对内压迫、对外侵略的行为,也形成了某种对俄国的习惯看法,即这是一个侵略成性的帝国,对之保持警惕甚至敌意。普京入侵乌克兰的理由之一,就是想将乌克兰重新并入沙皇时的俄国版图,成为他直接统治的一部分。这种对沙皇俄国的怀念,是对其所奉行的压迫和侵略的反文明规则的怀念;他的统治就是一种缺少控制的暴力的统治;这就是贯通内外的反文明规则,更不能为世界所接受。

乌克兰民众对俄罗斯的离心和恐惧是在苏联时期已经形成了。在苏联时期,乌克兰是苏联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苏联对待乌克兰地区的作法并没有给它带来好处,却造成了几次大的灾难。如苏联强制实行集体化,严酷镇压乌克兰农民的反抗,仅1930年1月就镇压了1700次暴动和抗议;1930年有7.5万人被驱离到西伯利亚等偏远地区。由于农业集体化以及过度征粮,发生过多次饥荒,其中1932~34年大饥荒,饿死约400万人,约为乌克兰人口的1/8;2006年乌克兰议会通过决议,认为这是苏联对乌克兰种族灭绝的阴谋(浦洛基,2019,第435~436页)。第二个灾难是在“大清洗”时期,乌克兰有27万人被捕,约13万人被处决;其中包括很多乌克兰的党政领导人(浦洛基,2019,第438页)。第三个灾难,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导致9万多人死亡,27万人致癌(《百度百科》)。在这些灾难后面,包含着苏联对乌克兰的歧视和恶意,类似于帝国对殖民地的压迫,也自然使大多数乌克兰人对苏联怀有仇恨,这种情感也会延续到苏联的后继者俄罗斯身上。

可能有人不同意“苏联对乌克兰有恶意”的说法,没有关系,即使是有善意也会导致对乌克兰以及苏联全体人民的伤害。因为计划经济和公有制就是会带来对所有人伤害的制度,尽管可能在最初这种经济制度的创立者有点儿善意。最重要的是,这种经济制度违反了上面提到的非暴力规则。计划经济就是由计划当局制定生产和消费计划,因为这种计划必然与人们自愿交易的市场经济不同,就必须强制性地实行。如果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偏离计划的轨道,计划经济就会崩坍,所以为维护计划,就必须使用暴力。如果人们有经济自由,就会自发地进行生产和投资,这又与公有制相悖,所以维护公有制就要消灭私人产权。这表现为打击人们的自愿交易(它称为“投机倒把”),打击任何私人进行生产经营的企图;这些打击都利用了国家暴力。

如前述,如果政府偏离法治的约束,就是不当地使用暴力,使自己处于与民众为敌的战争状态。苏联时期就是如此,尤其是斯大林建立的恐怖统治,就是建立在滥用国家暴力压制民众,压制不同意见的基础上的。乌克兰与其它苏联共和国及其民众一样,深受其害。在今天,俄罗斯也不是一个其国家暴力受到有效控制的国家。它的政治反对派领导人不时遭到暗杀、下毒或者监禁,尽管普京宣称他并不知情,但在他治下,政治反对派的不安全,仍使民主难以真正实行;普京打压非政府组织,2009年他关闭了9000多家非政府组织;他限制自由媒体,控制了全部全国电视网,取消了讽刺和讨论节目(李莹,2010)。而做到这一切的背后,是国家暴力。

由于苏联对各加盟共和国的盘剥和不公,它对广大民众权利的剥夺,使它自然不能受到各共和国的向心拱卫,也使民众离心离德,一旦出现一个历史机遇,苏联的解体是很自然的。这不是美国和西方国家的阴谋所致,它完全败于自身的反文明性质。在苏联解体的几乎同时,华沙条约组织也宣布解散,这本是一个苏联控制东欧国家的军事组织。东欧国家长期被苏联纳入其经济政治体系中,在经济上受到苏联计划经济体系的压抑,在政治上受到苏联操控,并且主权处于随时可能被苏联侵犯的状态下,苏联的坦克就曾经开进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既没有经济利益,也不安全。一旦出现机会,它们就会唯恐逃之不及,脱离华约组织。因而华约组织的解散也是苏联的反文明规则造成的,也并非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战略有多高明。

当然在两个超级大国的竞争中,美国的压力是起作用的。由于宪治原则,市场经济,法治与表达自由不仅是对每个公民都公平的“普遍的法则”,而且因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保护而导致效率的增进,经济的发展和创新的勃发。与之相反,计划经济,司法不公和压制言论的做法只会降低效率,压抑增长,并遏制创新。因而在经济实力上,苏联远落后于美国及西方国家,而这又是一国军事实力的基础。在另一方面,由于压制表达自由,妨碍学术讨论,在苏联内部缺乏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机制和源泉,而军事技术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创新。苏联只能借助于与西方科学界的交流或间谍活动获得科技创新的资源,但这种获得技术的方法会使苏联至少落后一拍,从而在军事技术的竞争中,苏联也落到下风。继承了苏联的俄罗斯仍然继承了苏联某些特质,如对表达自由的压制,同时它的扩张行为增强了西方的戒备之心,也警惕俄罗斯利用自己的技术,对之进行技术封锁,因而俄罗斯在军事技术上仍是一个二流国家。

至于普京指责的北约东扩,从大的战略上看,是俄罗斯自己造成的。一方面,其国内奉行的反文明规则,会被认为会向外延伸,所有受到它控制或影响的国家都会受到伤害,看看普京支持的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的独裁政权就知道了。况且对苏联的痛苦记忆,使这些东欧国家或前苏联国家不愿再回到俄罗斯的势力范围,它们又恐惧俄罗斯作为一个军事帝国的威胁,向西方靠拢是保证自己安全的明智选择。它们一来不会因加入北约而使主权受到伤害,二是相信北约有能力对抗俄罗斯。关键在于,这些国家并不是在西方国家的威逼利诱下、而是自愿的申请加入北约的。它们为什么不主动向俄罗斯靠拢呢?这是俄罗斯自己的失败,它不检讨自己有什么问题,而说这是美国和西方国家的阴谋,甚至不惜以杀戮乌克兰人民为代价,来阻止北约的东扩,岂不是把问题的原因搞反了吗?这更会使周边国家感到威胁,强化它们加入北约的意愿。

当然,美国等国家的宪治制度并不能保证它们在国际上不犯错误,否则世界永久和平就有希望了。普京总统指责美国和北约对伊拉克的入侵,对塞尔维亚的轰炸,这本身是有道理的,但不能为他入侵乌克兰辩护。如果他认为这些入侵是错的,他对乌克兰的入侵也是错的;如果他认为自己入侵乌克兰是对的,他也不得不承认美国和北约是对的。但就是不能用别人的错误证明自己正确。并且还有一个区别,使得普京的侵略与美国、北约的侵略不同。前面说过普京对乌克兰的侵略是他在国内政治原则的延伸,是将在国内使用的暴力用到了国外;而美国和北约在国际上的侵略或轰炸,是违背了它们在国内的宪治原则的。两者在国际上犯错误的背景是不一样的,但原因是一样的,都是违反了非暴力原则。民主原则的核心原理是进行一项公共决策要经利害相关者的同意。我曾建议,美国若要为推翻独裁者萨达姆出兵伊拉克,在伊拉克人民不能投票的情况下,可请在海外的伊拉克人投票。而这场战争让伊拉克人民付出了60万条生命的代价。

历史地看,一国之内的宪治体系是人类长期探索,付出大量的血的代价才发现的制度结构。人类文明进程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类的暴力死亡率从15%降到4%以下(莫里斯,2015, 第481页);宪治制度进一步解决了用和平的方式化解人与人的冲突的问题。如果将这种宪治体系所包含的规则推向国际,就可以解决世界永久和平问题。然而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在于国家间在规模、实力等方面并不相仿,无法像在一个社会内部一样,在人之间的冲突中难分胜负,只能在长期磨合中形成均衡,最后形成权利体系。况且在军事技术方面,技术的突破经常会打破已有的均衡。因而一个世界宪治体系很难形成。即使那些宪治国家,也会在没有一个有效的世界政府,没有成熟的国际宪治机制的情况下,违反国际的文明规则。于是出现上述美国或北约侵略的情况。

然而,尽管美国等宪治国家在国际上不受约束,以其军事优势经常做出违反国际文明规则的事情,但由于国内遵守文明规则,遵循法治和表达自由,究竟还是受些约束。自由媒体经常站在国家视角的对立面,揭露对外战争的丑恶和损失,如《纽约时报》披露美国防部关于越战的秘密报告,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揭露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丑闻;这都会引起国内舆论的反战浪潮,也会使民众的反战意愿影响到议会对战争的态度;它容许少数反对派的声音,如2002年伊利诺伊州参议员奥巴马发表了当时唯一一个反战演讲,几年以后他当选了美国总统。因而,虽然美国等国家会犯些对外战争的错误,但错误最终还是能够被纠正。而没有宪治规则的国家则可能缺少这种制衡机制,会使战争变得更为残酷,更无法停止,无法纠错,直到带来巨大伤亡,直到侵略国家被彻底打败,如二战时的日本、德国。因而,我们在中立地谴责俄罗斯、美国或北约的侵略行为时,也要看到,俄罗斯的侵略行为更不能容忍。

俄罗斯以自己的战争行为证明了乌克兰等邻国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俄罗斯的威胁已经变成入侵的现实,乌克兰加入北约的申请并不是北约东扩的阴谋,而是面对俄罗斯威胁、增强本国安全的理性之举。而普京所说的“北约威胁”倒像是一个借口,非要用“实现的威胁”到乌克兰土地上去消除。国与国之间是接壤的,如果邻国在国内部署防御力量就说是“威胁”,显然是太霸道了。这样的说法,如果俄罗斯用到中国身上,行吗?在普京的借口背后,是新的称霸计划——新欧亚主义,一个类似于“大东亚共荣圈”的野心,一个横跨欧亚大陆的霸权的妄想,这使人联想起沙皇俄国的血腥扩张,联想起日本军队对中国人的野蛮屠杀。他想把反文明规则推广到世界范围。而“开疆拓土”,又是古代君王提高声望和巩固权力的惯用伎俩,也是普京巩固和延长其权力的黩武手段。

然而,反文明规则不仅野蛮,而且低效。只要普京坚持这种反文明规则,他就从根本上——从价值观开始就失败了。反文明规则,用暴力奴役和侵犯他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会引起广泛的敌意,从而既没有道德感召力,也没有政治凝聚力,所以毫不奇怪,他的侵略战争在国内就遭到俄罗斯民众的普遍反对——147个城市爆发反战示威(National Public Radio,2022),在联合国大会上遭到绝大多数国家——141个国家的谴责,他在政治上空前孤立,他的力量就会受到极大的削弱。同时,由于他压制表达自由而使俄罗斯缺少创新机制,在军事技术上远逊美国等西方国家,他的军队武器落后不止一代,在美国等国支持乌克兰先进武器的情况下,也无法在战场上取胜。尽管普京本人聪敏过人,能在战术上出奇制胜,却无法弥补战略上的重大缺陷,他注定要失败。明智的人不会和他站在一起。

上述文明规则,不是指西方世界独有的规则,从西方世界还没有解决世界永久和平问题的角度看,这是超越西方现有规则的文明规则,是普适的。因而,也是中华文明遵循的规则。尤其是近代以来,中国饱受外国侵略,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丛林中尝尽被欺凌的痛苦。而俄罗斯这个特定对象又是近代欺凌侵略中国最甚的一个。当我们看到有人为俄罗斯侵略乌克兰欢呼时,就像看到日本侵华时有人为之欢呼一样,会被深深刺痛;如果这样的人是一个中国人,就会让人有“认贼作父”之感。套用文明规则,“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不愿意被侵略的中国显然应该谴责一切侵略。无论侵略者是谁,侵略是一样的。作为历史的中国人,理应谴责所有的侵略战争。而在外交上左右徘徊,态度暧昧,不符合中国历史决定的对侵略战争的憎恨和厌恶。

更何况,中华文明是一个有着悠久天下主义传统的文明。《易经》中有“天下文明”之说。“天下”与“文明”不可分割。即天下不仅是一个物理的世界,还是一个有文明规则的世界。只有当出现了仁义道德的文化价值,世界才开始成为“天下”。正如顾炎武的名句所表明的那样,要区分“亡国”和“亡天下”。亡国只是“易姓改号”;而“亡天下”则是“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如果没有文明规则,世界只是一个蛮荒之地,已经不是人类社会。而在现有大陆中国的宪法文本中,也写入了“市场经济”,“法院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的原则,虽然远没有实现,却至少在文本上与文明规则相吻合。宪法与文化传统共同构成贯通国内外的文明规则。因而从宪法文本出发,从天下主义的价值出发,作为文化上的和宪法文本上的中国人,也应旗帜鲜明地反对普京的侵略战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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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切尔诺贝利事故”,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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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洛基,《欧洲之门:乌克兰2000年史》(电子书),中信出版集团,2019。

2022年3月10日于五木书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