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应许之地”之惑与“不可杀人”之法|盛洪

盛按:祝贺巴以人民获得当下和平。希望它延续。特朗普提出二十点和平方案并推动双方接受功不可没。不过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巴以冲突,还要调动人类的智慧,即要提出双方接受的和平解决方案。巴以冲突根本上是土地的冲突,本文提出“用金钱换土地”或许是唯一的和平解决方案。并且一个所有族群平等、且少数民族有对涉本族的法律和政策有否决权的宪政国家比两国方案要好。(2025年10月10日)

盛按:刚听说以色列轰炸加沙一所医院,导致包括5名记者在内的20人死亡。自开战以来,已有240名记者被打死。加上联合国证实以色列在加沙制造了“人为饥荒”,数千辆汽车等候在拉法口岸,加沙一侧被以色列封锁;内塔尼亚胡宣布要全面占领加沙,在约旦河西岸开辟腰斩两侧的新的定居点;一前高官说“杀死5万多名巴勒斯坦人是必要的,即使是孩子也无所谓”。这是令人恐怖的言论。即使报复是可接受的,这种多倍报复显然远超出了人们的接受限度,因而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二战以后,世界对犹太人的同情就快被以色列的行为消磨殆尽。从长远看,内塔尼亚胡的这种欲将巴勒斯坦人斩尽杀绝的作法对犹太人没有好处,却正好符合德国纳粹消灭犹太人的目标:他们虽然存在一些肉体,精神却是纳粹的了。(2025年8月27日)

盛按:以色列和哈马斯达成停火和释放人质的协议是个好消息。但却亦喜亦忧。喜的是双方终于承认武力不能解决问题;忧的是这种认识能持续多久。从数千年的恩怨来看,停火坚持多长时间都是暂时的,因为“报复”也许要等上千年,就如同对用种族屠杀的手段获得“应许之地”的报复,是在1500年后由罗马人实施的一样。如同希特勒杀不绝犹太人,以色列也杀不绝巴基斯坦人。真正的大智慧是摩西十戒之“不可杀人”戒律,它比“应许之地”珍贵得多。(2025年1月17日)

盛按:听说哥伦比亚学等大学的抗议学生遭清场。有人说这是反犹反美的运动;有人说对之镇压就是压制反犹反美言论,说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虚伪的。这些说法似乎不对。自由表达主要表现为可以表达与主流观念不同的主张。警惕“反犹”是西方对上千年的、到纳粹达到巅峰的迫害犹太人惨剧的深刻反省。反犹就是政治不正确。但走过头、走极端就不对了。10月7日哈马斯的残酷袭击应该受到谴责,但以消灭哈马斯为名杀害加沙三万多巴勒斯坦人,炸毁大部分房屋和基础设施显然远超出报复的水平。这时对以色列的谴责就不应称为“反犹”。学生抗议也不是反美,而是美国制度结构的一部分。学生们的抗议是对美国正式制度偏差的矫正(如反越战),也是防止“亲犹”的“政治正确”走向极端,使得对以色列的支持用来加深巴勒斯坦人的灾难,使得战争创造的哈马斯远多于杀死的哈马斯。那么,既然抗议这么好,为什么还要清场?因为自由表达权利也不能走极端,认为自己正确就可以没有约束,抗议也不能影响别的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2024年5月2日)

现在在巴以冲突中选边站显然是错的。那该怎么办?那就既不挺以,也不挺巴?不如既挺以,也挺巴。那怎么可能?当然可能,那就是站在文明规则一边。文明规则最简单地表现为,用和平的方法替代武力的方法解决问题。这至少对双方都有好处,因为“和平”就意味着不会伤害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而“解决问题”在概念上就是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且不论现在看来是否可能。而我们不能保证任何一方全部或永远遵循了文明规则,所以我们不能不加分辨地站在某一方。他们之一偶然遵循了文明规则,我们就赞扬这一方的行为;如果他们违反了,我们就谴责。

10月7日哈马斯的恐怖行动致使上千人死亡应该谴责,在此之后以色列断水断电,围困和轰炸加沙并驱赶居民导致数倍巴勒斯坦人的死亡也应该谴责。谴责是为了维护文明规则,而文明规则不仅是用来谴责的,而且是解决巴以死结的正义之道。文明规则非常古老,在犹太经典《希伯来圣经》(相当于《旧约》)中就记载了“摩西十戒”,其中说“不可杀人”。在轴心时代其他古典文明中都有类似的戒律。这应是犹太文明中最根本的规则。可惜在其后不久,这个基本规则就被破坏了。这就是耶和华之前许诺给亚伯拉罕后裔一个“流着奶和蜜的地方”,这就是迦南地,后来的以色列。然而这块“应许之地”原来住着人。为了兑现许诺,就要“撵出迦南人、亚摩利人、赫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出埃及记》33:2)所谓“撵出”,包括杀戮和驱逐。

在实现的过程中异常残酷,犹太人征服了耶利哥,艾城,  耶路撒冷,希伯仑,  拉吉,  伊矶伦,基色,  底璧,基德等31个王国,将所有居民斩尽杀绝。《希伯来圣经》中记载,“那些城邑所有的财物和牲畜,以色列人都取为自己的掠物;惟有一切人口都用刀击杀,直到杀尽。凡有气息的没有留下一个。”(《约书亚记》11:14 )而这样做,是在耶和华的旨意下,根据祂的“毁灭法”(《申命记》3:6)。这与“不可杀人”的戒律完全相悖,也与后来以至现代的文明规则大相径庭。为了化解这个种族屠杀行为与“不可杀人”信条的矛盾,后世的解经者做了各种努力,一种解释是说,这只是一种比喻,实际上并未发生。而另一种,如奥古斯丁说,既然这是耶和华的旨意,那就是对的(高峰枫,2020)。而这两种倾向的解释实际上是一种,就是无论屠杀是否发生,它在经典中是被肯定的。

总之,这个经典记述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当大流散两千年的犹太人痛定思痛,决定回到当初的“应许之地”复国。因为这是耶和华赐与的地方。与当年一样,这个地方住满了人——许多阿拉伯人。而犹太人的办法也暗含在获得“应许之地”的方法中,“你要把他们灭绝净尽,不可与他们立约,也不可怜恤他们”(《申命记》7:2)这种观念在当代犹太人心中根深蒂固。以色列作家阿里∙ 沙维特在其《我的应许之地》一书中说,他对当年进行吕大城大屠杀的当事人进行了采访,其中不少人承认,他们对当时屠杀数百平民、并以此恐吓将大量阿拉伯人驱逐的行为感到厌恶,但又不得不做。作者自己也认为,惟有如此,“我的同胞,我自己,我的儿女可以生活”(2016,第127页)。建立一个犹太人的以色列国的前提是,“确保清出一个阿拉伯的无人区”(第115页)。为什么犹太复国要“不留一个阿拉伯人”?这在逻辑上说不通。只有耶和华的“灭绝净尽”可以解释。

其实,对《希伯来圣经》关于征服迦南地的记载,我认为是接近真实的。关键是要回到当时的背景之中。那时人类文明规则还没有建立,杀人被认为是正常的,甚至被看作是勇武和威力的象征。在《申命记》和《约书亚记》中不厌其烦地叙述屠城,是在宣扬耶和华的神威。他们没有必要掩盖。而“摩西十戒”之“不可杀人”出现的比许诺迦南地还要晩,它完全打破了以往的常识,颠倒了荣辱观,可谓石破天惊。犹太人还未来得及领悟和消化。并且还有不少“例外”。一是异族人,他们必定是不信耶和华的异教徒;一是为了土地。这涉及到什么是“人”,如果异教徒不是人,则杀之可以。如果是为了土地,也是可以破除杀戒。如果两者皆有,则就更加强了杀的动机。

而“不可杀人”的文明规则至少在其后的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并没有被普遍实行。在一些民族国家或帝国中,确实有“杀人者死”的法律,但这对于军事集团是无效的。因为军事集团就是靠杀人获利的。军事集团的杀人获利方法,一是争夺征税权,即将占有某块领土、并征收税赋的军事集团打败并赶走,接管它的征税权;一是征服另一民族或国家,将其土地并归已有,除了征税,还可以直接占有该地区的土地产权。这是在传统世界中的真实的土地规则。这个规则就是,谁的武力强,谁就可以强占一块土地,驱赶走原住民。凭借这一规则,罗马帝国占有了欧亚的大量土地,除了实行统治,征收税款,还将这些土地分配给立功的将军和军队。依据同样的规则,罗马也征服了以色列。罗马的统治或许提供一些公共治理,却也有对犹太人的压迫。最后,罗马人焚烧了第二圣殿,夷平了耶路撤冷,犹太人被迫大流散,他们开始了近两千年没有故土家园的历史。

这样的规则一直延续到了近代。欧洲殖民者凭借武力的优势,侵夺了美洲原住民的绝大部分土地,杀戮并驱逐他们。这些殖民者多是基督徒,他们不仅实际上遵循了丛林规则,而且还从《旧约》“应许之地”的故事中汲取合法性。美洲的原住民——印第安人不信奉耶稣,就是野蛮人,他们甚至被怀疑“不是人”,因而他们不属于“不可杀”的“人”之列。而美洲广阔的土地又是这些天选之民的“应许之地”,用来建立理想之国。这个规则导致的悲剧后来愈演愈烈,到了二战时期,就演变成纳粹德国企图通过武力并吞整个欧洲和北非,日本军国主义企图鲸吞中国和东南亚。约有7000万人在战争中死亡。而在二战中,德国纳粹迫害犹太人,屠杀了600万犹太人,也是这一规则的另一种显现,即对自己统治下的民众,可以任意处置,剥夺财产以至生命。所依据的规则仍是武力规则。当时犹太人几乎没有任何反抗,端因他们没有自己的国家——没有自己组织起来的武力,而纳粹则武装到了牙齿。

近代以来逐渐兴起了宪政民主国家,带来了新的规则,更接近真正的文明规则。它的国家观念也焕然一新。它把当初孟子之“民为邦本”的观念落在实处。每个人作为个人的权利是国家的基础,而国家是为了保护所有个人的权利而生,这当然包括对土地的权利。国家所拥有的暴力是为了保护这个群体的权利不受外来征服者的侵犯,也是为了调解和制止族群内的权利冲突。在这样的国家中,没有一个利益集团将征税权作为自己的生意,税赋完全是用来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也可以说纳税人自己拥有征税权。因而权利(rights)和权力(power)不相矛盾,个人权利与国家主权相得益彰,只要领土不被侵犯,土地产权就会得到保护。将这一理论扩展到国际上,就是每个主体民族不应该受到异族的统治,用武力征服其它国家或民族被定义为“侵略”和“奴役”。任何身处他国的少数民族也应享有该国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受歧视。这就是二战后的民族自决原则和民族解放运动的道德价值基础,也是宪政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应该说,直到二战结束,通行数千年的“武力侵占土地有理”的规则才基本结束。它不仅制止了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的领土野心,而且让原来的殖民帝国英国、法国等也逐渐退出对其它民族国家的统治。这应是人类史中天翻地覆的重大转折。而人类最终得到这一结论不仅是因为一战二战的惨痛教训,而且是数千年历史经验的总结。当初不可一世的西罗马帝国称霸不到数百年,也在其衰落时被周边充满仇恨的蛮族猛然一击,罗马城也毁于一旦。我们不知道罗马人的子孙后代今在何处。罗马灭亡依据的是罗马称霸时的同一武力规则。而当初犹太人通过“灭绝净尽”获得的“应许之地”,却又被亚述人,巴比伦人,马其顿人,和罗马人先后征服和统治,最后被罗马人毁之殆尽,开始了大流散。到这时离犹太人获得这块土地有1500多年的时间。而从第一次大流散算起到1948年复国,有2500年的历史;第三次大流散算起,也有1900多年的历史。失去“应许之地”所遵循的是获得它的同一武力规则。

据说《希伯来圣经》是在西元前200年成典,西元90年被确认为希伯来正典(游斌,第6~9页)。也就是说,该经典的历史记载最晚记述到了犹太人第三次大流散的开始,它还没有来得及记述在这之后犹太人的悲惨遭遇。我们好奇,假如按照《希伯来圣经》的价值和逻辑记述这段历史,它将怎么说?为什么耶和华在罗马人入侵时不能帮助以色列人?按照它的一贯理路,“守律法则得福,弃律法则遭祸”,它会说,这是由于犹太人违背了耶和华的旨意而遭到的惩罚。但如果说犹太人是因为占领“应许之地”而“灭绝净尽”原住民而遭到的惩罚似乎有点不对,因为这不正是耶和华赐予犹太人的土地,并亲口命令他们屠城的吗?也许有一种解释可以说得通。“摩西十戒”及其“不可杀人”应被视为高于一切的律法。与之相比,“应许之地”的许诺和屠城的命令或许只是耶和华对犹太人的试探,看他们是否真的执行“不可杀人”的律法。可惜犹太人禁不住“应许之地”的诱惑。

也许很多人不同意我这种解释。那就只能将耶和华看作是犹太人自己的神,祂并不会从全人类的角度看问题,只是考虑祂的子民犹太人的利益。那么有关祂的经典也只能作为一种宗派的经典看待。它没有超越一个种族的视野,因为就必被更为超越的普世价值替代。这个普世价值就是,不可杀人。作为犹太人,无论他是否同意我的上述解释,或者意识到《希伯来圣经》的种族局限性,是否应该反思一下“应许之地”有某种误导性?当谈“应许之地”时,是否把它作为一个完整的故事记忆?它不仅包括许诺,还包括屠城和占领。它是一个包括“应许之地”和“灭绝净尽”的套餐。所以当二十世纪初,犹太人考虑复国时,有几个可以选择的地方,但后来由压倒性多数赞成回到巴勒斯坦那个“应许之地”,想必有着《希伯来圣经》的神圣精神力量在起作用。只是令人怀疑的是,他们当时是否想到回到“应许之地”必然包括那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杀戮和驱逐在那里的原住民?更进一步,他们是否想到,当初那个“应许之地”是怎样丧失的?

其实,跳出宗教,我们可以看到,耶和华的律法及其奖惩就是自然法。这就是人会报复。杀人者会被杀。用杀人夺地,会因被杀而丢。当然报应可能不是当下的,甚至不是在几代人之内,而可以经过数百年,武力优势可能变换、逆转。甚至报复者不见得是当初被杀并失去土地的人群,而是第三方。他们可以以杀人者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他们甚至与前者无怨无仇,只是由于现有土地占有者的夺取方式严重缺乏合法性,也可以作为他们再次武力夺取的理由。所以武力规则也不会永远有利于某一种族或民族。而这种自然法发挥作用的间隔越来越短。在罗马帝国衰亡以后,在欧洲再没有一个帝国能持续这么长时间。拿破仑的法国只是称霸一时,希特勒的德国就直接覆灭。这是因为人类在这种自然法中逐渐悟出了其中道理。如果不想被杀,先不要杀人;如果杀人,就要被杀。这不就是“不可杀人”吗?因为这是自然法,它所覆盖的人群就远超出了《希伯来圣经》的信众。这也是二战以后人类达成的共识。

犹太人复国的背景恰是在这个历史转折关头。在二战之前,尽管有谴责“侵略”的观念,世界还实际通行武力规则;而在二战以后,联合国成立的首要宗旨就是“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它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应对对和平的破坏和侵略”。武力占领土地规则被彻底否定。与之相关的,是民族自决原则的提出,其基本含义就是一个民族不应受到异族的统治,因为这种统治就是通过武力征服实现的。而这两个国际规则,是与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规则相通的。这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纷争只能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而不能动用武力。武力必须被受到约束的国家权力来掌握,它只能用来保护国家内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能用于它途。被保护的公民权利包括土地权利。这就是“不可杀人”规则的具体落实。而在二战时期,犹太人正因没有国家保护,又因他们所栖居的国家不但不保护他们,反而残害和杀戮他们,致使多达600万的犹太人被杀害。这正是违反“不可杀人”律法所导致的。

解决这个问题,一靠他们栖居的国家将他们当作平等的公民对待,保护他们的自由,财产和生命。但在现实中不能保证所有有犹太人的国家都能做作到这一点。即使是宪政民主国家也有反犹传统。另一个办法就是犹太人复国。然而他们回到“应许之地”复国就暗含着“灭绝净尽”,就违反了“不可杀人”的戒律。在实际上,犹太人复国的策略和过程,就是在原来阿拉伯居住的土地上,建立一个国家。而国家就意味着一个主体民族用来对抗其他民族的暴力组织。这相当于在一片土地上空降一个国家,突然出现一股外国武装部队,正好可以与“侵略”对号入座;而如果要统治这块土地,就相当于异族统治,这又与民族自决权相违背。因而犹太复国的举动就与当时的世界大势背道而驰。讽刺的是,当联合国出于对犹太人受到严重伤害的同情,想解决长久存在、二战时突显的犹太人问题,而通过的支持犹太人复国的决议时,实现它的手段却必须沿用联合国否定的此前的武力规则。

而要使这个复兴的国家是一个犹太人的国家,并且采取民主制度,就要使其人口占有主导地位,“唯一的解決办法是一个没有阿拉伯人的巴勒斯坦。”(转引自布莱克,2019,第198页)这或者要采取种族清洗措施,或者要大规模移入本民族人口,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在短时期内实现这两者, 就只能靠暴力。因为民主制度存在着多数人暴政的重大缺陷,即仅因为人数的多少,就使得有利于多数民族的法律得以通过,使得对少数民族的压迫获得民主的合法性。表面的解决方法就是快速地置换人口,以使本民族在数量上占优。而这样的国家一旦诞生,它就不可能是一个保护所有公民的国家,因为即使在基本权利上平等,由于存在文化或宗教上的差异,多数民族通过的法律,会深深伤害少数民族。这恰是布坎南教授指出的民主的重要缺陷之一。这导致这个国家不是理想中的保护所有公民权利的国家,它的诞生必定要侵犯和剥夺一些原有公民的权利,并在此之后,也继续利用国家暴力优势,进一步剥夺另一民族公民的权利。它将成为一个靠武力压迫的工具。

我们今天的目标,是化解犹太人与阿拉伯人之间的死结,用文明规则替代武力规则,尽管我们承认今天的行动不可能不受到历史的影响,更要强调的是,今天的行动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决定未来。“不可杀人”之所以是一个法则,不仅在于杀人的不人道和残酷性,而且还在于违背它必定受到惩罚,即或者是被伤害者的报复,或者是第三方的仿效;就如迦南地的得而复失。哈马斯在残忍杀害以色列人之前,他们肯定会料到以色列的加倍报复。因而,他们的杀人必定招致被杀。而以色列国家在打击哈马斯的名义下杀害更多的阿拉伯人时,也不应想到他们不会遭到其它形式的报复。即使把哈马斯全杀光,他们杀害更多平民的行为不会得到穆斯林世界的原谅。更如康德引述的希腊格言,“战争之为害,就在于它制造的坏人比它所消除的坏人更多。”因而双方现在的行为只是着眼于过去,没有着眼未来。他们的行为只能带来更多的惨剧。

对于犹太人来说,现在当然不可能退到过去进行重新选择。他们能做到的是怎样改进以色列国,以使之成为一个保护所有公民的国家,在其中没有一个公民受到歧视。这意味着,以色列要承认原住民的权利,尤其要承认他们的土地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可以直接归还,也可以以一些阿拉伯国家剥夺犹太人的产权作为对冲,还可以用资金购买。而这些产权的所有者,可以作不在地的外国业主,也可以选择作以色列公民。对于在以色列国内的阿拉伯人,应给予他们完全的公民权;而为了避免民主投票中的多数人暴政,在制度规则中应加上少数民族可以对涉及该民族文化或宗教方面法案的否决权,逐渐使以色列成为少数民族——阿拉伯人不受压迫和歧视的国家。如此,犹太人就不会担心在未来由于人口比例的变动,成为少数民族。这些建议或许被人讥为“过于天真”。也许是吧。然而这比将犹太人的智慧用于武力,靠武力维持一个以色列国要好得多。真正的大智慧是“不可杀人”的律法。历史告诉人们,耶和华的真正遗产不是一块土地,而是一个法则。得之不法,土地会得而复失;而遵循律法,不仅土地会失而复得,而且还会使族群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对于阿拉伯人来说,哈马斯的行为不仅得不偿失,而且严重削弱了国际社会对阿拉伯人的同情。在武力实力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阿拉伯人不应以其弱势对抗对方的优势,这样做必然损失巨大,也离初衷越来越远。当我看到2014年加沙年青人在边界上向以方投掷石块以示抗议,被以军用枪击伤击毙多人时,觉得这是以卵击石的行为,他们的行为还使以军的行为获得某种合法性。巴勒斯坦人应该用自己的相对优势,和平的示威和呼吁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进而对以色列施压,以争取自己的权利。对他们来讲,建立一个与以色列平行的巴勒斯坦国也许不是上策。因为这最终不能避免国家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也许更大。一国方案才是比较理想的方案。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中,只要这个国家是一个真正民主的国家,又兼具保护少数民族的否定权规则,国家权力不会用来压迫和歧视任何一个公民。当两个民族出现冲突时,公正的司法可以用“以直报怨”替代怨怨相报。

当然上述的讨论就像天方夜谭。其实不然。只是实现它要经历艰辛而漫长的过程。即使是美国这样的宪政民主的典范,成为一个不压迫少数民族、公平保护所有公民的国家,还是花费了两百多年的时间。虽然美国《独立宣言》说“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但在制定《宪法》时,还是将黑人视为只是“五分之四”个人,只是在南北战争之后,《宪法》第十五修正案才规定“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和限制。”在此之后,直到1960年代民权运动,各州还残留的种族歧视的法律才基本废除。2008年,他们选出了一位黑人总统。而作为美国的原住民,印第安人直到1924年才开始、并在1940年后全部获得美国公民权;他们不仅成为了“不可杀”之“人”,而且成为了美国政府有义务保护的公民,和有权利参与美国公共治理的公民。这说明,无论此一过程有多长,这个目标是可以实现的。关键在于,首先要树立这样一个目标,持续不断地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就有希望。

据《希伯来圣经》,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同是亚伯拉罕(或易卜拉欣)的后代。在《古兰经》中的历史记述有许多地方与前者重合,但虽然有真主对以色列的“圣地”许诺,却没有“灭绝净尽”的记载。至少在阿拉伯民族的记忆中,这种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这使得穆斯林世界在历史上对犹太人相对友好。比起美洲印第安人,非洲黑人和欧洲白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初更为复杂而血腥的历史,犹太人与阿拉伯人这两个兄弟民族的恩怨也许有望终结。当初犹太人决定在巴勒斯坦复国时,除了“应许之地”的神圣性以外,阿拉伯人较之欧洲基督徒更为友善也许是另一个重要因素。还有一个不会被强调的因素是,当时的阿拉伯人也没有如欧洲列强那样强大,武力优势会颠倒。但从历史来看,阿拉伯人也曾在相当长时间内占有武力优势;也许未来有一天也会。另外,如果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能够平等保护所有公民,成为“主导民族”也许就不那么重要。而犹太人被公认为是一个智慧的民族,尤其幸运的是,他们有一个大智大慧的上帝——耶和华,他说的“不可杀人”的律法胜过犹太人的所有其它智慧。

参考文献:

布莱克,伊恩,《邻居与敌人》(电子版),中信出版集团,2019。

高峰枫,“《圣经》与暴力(下):圣经考古与想象的杀戮”,《上海书评》,2020425日。

沙维特,阿里,《我的应许之地》,中信出版集团 ,2016。

游斌,《希伯来圣经的文本、历史与思想世界》,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 。

                                                                                            2023年11月21日于五木书斋

首发于《FT中文网》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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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和平交权,宪法凯旋|盛洪

盛按:查理 . 柯克遇刺震撼美国,也冲击世界。这一枪不仅射向柯克,也射向美国,射向自由,射向文明,射向民主。因为自由首先就是免于丧失生命的恐惧,文明就是用和平的方法来解决过去用暴力解决的冲突,民主就是和平解决冲突的有效方法。如果暴力能够改变美国政治,美国就完了。尽管有些议论进一步掀起党派仇恨,特朗普总统称此事件是美国的“至暗时刻”,克林顿、奥巴马和拜登等几位前总统都谴责这一暴力行为,议员桑德斯发表视频演讲强调非暴力在美国政治中的重要性。谴责刺杀查理 . 柯克是美国社会的主流,这将不至于将此一事件引向更大的暴力冲突。我在此文中曾说,“宪政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优点,就是和平交接政权。”两百多年来,美国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她没有一次的政权更迭是靠暴力的,暴力在政治中不起作用。料想枪杀查理 . 柯克的凶手也改变不了美国的命运。(2025年9月12日)

盛按:祝贺美国人民!并非祝贺他们迎来了一个救世主,而是祝贺他们又一次实现了和平交接权力。而这一结果,是美国宪法深入人心,使那些违宪改变选举结果的企图遭到抵制,使那些党争倾向无法超越国家利益,那些副总统为对手政党的当选总统合法性背书,那些军人、政客和法官忠于宪法而不是个人,那些落选者优雅地向胜选者致敬,卸任总统郑重地向下届总统移交权力,遂成就如此一伟业:236年46次和平交接权力。(2025年1月21日)

盛按:特朗普遇刺事件震惊世界。对其政治影响的各种分析和猜测应声而起。然而无论对谁的选情有利,我相信美国的宪政制度会努力还原真相,消除各种非宪法的手法--暴力的和利用暴力威胁的机巧对选举的影响,克服这次宪法危机。正如本文所说,宪政民主的优越性之一,就是和平交接权力。如果可以用非宪法的手段获得权力,掌权者更有可能不遵循宪法和法律,就相当于扩张权力,而削减民众的权利,宪政框架就会崩塌。这是这个制度所要竭力避免的。美国历史上曾出现过严重得多的宪法危机,如南北战争,最终都重新回到了宪法的轨道。(2024年7月15日)

盛按:“美国众院1/6特别委员会”提议要对前总统特朗普提起刑事指控。如果该委员会所指特朗普谎称竞选没有失败,并且拒绝号召支持者撒离国会大厦有着坚实的证据,这个指控是恰当的。因为如果企图采用非宪法的方法推翻选举结果,就是在颠覆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对这样行为的惩罚就是要避免以后再出现阻碍和平交权的情况。(2022年12月26日)

盛按:去年今日,美国第46任总统宣誓就职。至此,充满争议的2020年大选尘埃落定。曲折动荡的大选过程暴露了民主的各种问题,它最终回归宪法又突显宪政制度的伟力。宪政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之一是和平交接权力,其要点是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谁该当总统,不是认为谁更好,而是谁获得的选票经得起合法程序的认定。事实证明,确实有人想采取非宪法的手段(如“内战2.0”)改变大选结果,然而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再加上深入人心的宪法精神使得党派利益让位于宪法原则和国家利益,化解了这一宪政危机。我们作为局外人,“看热闹”或“过度投入”的心态都不妥当,惟有中立和冷静地观察,才能从这个透明展现的大选过程中汲取智慧。在这方面,这篇我去年写的文章,现在看来还是有些价值。再发。(2022年1月20日)

2021年1月20日,美国总统进行了第45次和平交接。我们应该说,祝贺美国。自上次美国大选,我就有点担忧,如果选票出现争议,最高法院裁决若不利于特朗普,他会接受吗?好在他上一次羸了,不存在这样的问题。问题被推迟到了四年以后。尽管有担忧,我还是对美国的宪政体制高度肯定。我在讨论2016年美国大选的研讨会上说,对这样一个经历过内战又回归宪法的国家,还有比内战更严厉的考验吗?我认为“美国大选是对美国政治制度的极端考验”,我们作为局外人,正好可以观察美国大选的过程,看看她能否经受住这样的考验,或者怎样经受这样的考验。2020年的美国大选惊险迭出,眼看走到宪法的边缘,最后又有惊无险,回归了宪法。

宪政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优点,就是和平交接政权。这避免了武力争夺政权所带来的生灵涂炭和社会崩溃,也避免了用暴力获得政权的统治者因无人制衡,而可能实行的暴政;因而是一个远优于其它政体的政治制度。一般的理解,民主制度是用民众的投票来选择政治领导人,这在一方面用民众的同意来定夺多个候选人的竞争,而不是用武力来决定,和平且优雅;另一方面,同意意味着同意者认为被同意的人或事至少不伤害自己,更可能有好处;同意的人数越多,社会的好处也越大;因而多数同意的投票规则意味着由此产生的政治领导人及其治国主张,比少数人同意的更能代表社会的利益。

然而投票制度的“同意”是有着严格要求的,这就是投票的个人要在一种不受干扰的环境下进行投票,这时他能够独立地思考,不受他人或思潮的影响,理性地判断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对公共决策的对象做冷静地选择。这样,投票制度才能将成千上万这样的个人的真实意愿集合起来,形成社会意志,做出公共决策。然而,这种环境很容易被干扰。我这里主要指的是广场效应或群体心理。勒庞指出,在群体中,一个个人很容易受到群体心理的影响,他或她可能会失去他独处时的理智,将理性或情商降到很低的水平。在群体心理笼罩下,一个平常理性的遵循道德价值的人可以变得无理且粗暴(2014,第3~44页)。这是因为,在群体中,从众心理和匿名性在起作用。从众心理就是一个人要尽量将自己的观点向群体的观点靠拢,以使自己适宜在群体中生存;匿名性就是当一个人只作为群体的一员、而不是一个有名有姓的个人时,就会做出一些不会由自己负责的事情来。

投票制度还有其它缺陷。如“投票悖论”,“波德效应”和“多数人暴政”等。投票悖论是指在有三个以上候选人或方案时,投票可能会出现“循环的多数”,即多个合法结果,造成选举结果的不唯一、不确定。波德效应是指,在三个候选人或方案时,由于投票顺序的不同,多数人喜欢的候选人可能落选。“多数人暴政”则是讲在多数同意规则下,多数人胜选后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据阿罗,美国的两党制是克服“投票悖论”的制度形式,这同时也克服了“波德效应”弊端;据布坎南,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不可通过投票修改的,而修宪程序则要求实行一致同意规则,至少是2/3或3/4多数规则,这就避免了“多数人暴政”(盛洪,1993)。然而这些投票制度弊端,以及还隐藏在投票规则之内的其它弊端,还会时不时地出来作怪,投票制度本身并不万无一失。因此一次总统大选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不奇怪了。

宪政民主制度鼓励政治竞争,那些立志要提供公共治理的人或集团通过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改进自己的公共治理方案来赢得民众的选票,是竞争的积极的一面。这种政治竞争在美国最后演化为两党竞争也许有前面说的避免“投票悖论”的好处,但也使政治纲领之间差距较大,缺少中间纲领,使竞争变得过于激烈。又有可能出现恶性竞争,即将党派掌权的目的放在改进公共治理的目的之上。为此不惜采取一些违反宪法的行为。而在宪法框架之内,也有利用群体心理的举动。这些做法都会偏离宪法所欲达到的目标,使社会不能从政治竞争中获得公共治理的好处。

何况2020年美国大选又增添了新的变数。其一是由于新冠疫情,美国各州增加了大量的邮寄投票;其二是共和党候选人、在任总统特朗普是一个经常挑战宪法边界,善于掌控选民群体和驾驭广场效应的人。其三是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推特、脸书等自媒体平台发展成影响舆论举足轻重的庞然大物,用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利用网络舆论就会产生影响胜败的作用。邮寄投票的问题是,这打破了秘密投票间和验证选民身份的制度。秘密投票间本意是用于创造一个个人的独立投票空间,让别人不知道他或她的选择,减少群体心理压力,使投票能够在理性的独立选择下进行。而邮寄投票则可能在家人、同事或同学中间完成,不能避免周围人的干扰,这就瓦解了秘密投票间的作用。再加上邮寄投票带来的其它问题,如真实身份问题,投票时间认定问题,等等,会增加选票合法性上的不确定性,带来质疑。

特朗普是一个很强势的竞争者,除了他的政治政纲吸引特定选民群体外,还善于驾驭广场效应;他口若悬河,雄辩滔滔,很能调动群体情绪。美国宪法不禁止竞选人召开民众大会,也就是允许竞选人利用群体心理。然而特朗普的这种优势恰恰能够让他调动起民粹主义情绪,这种情绪虽然来自特定阶层的直接利益判断,但缺少深思熟虑,往往忽略看来有利的政策适得其反的长远后果。然而这种情绪足以使他们坚定支持给他们以表面承诺的人。调动他们的技巧包括将他们的损失归因于特定人群,声称他将带领他们扫灭这群阴谋伤害他们的人,为达此目的他可以不顾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推特等自媒体的出现使特朗普如虎添翼,个人发推的影响力随着个人知名度的提高而提高,且发布频率可更高和更为及时,转推可以推动信息的迅速扩散,大量的选民通过推特获得信息,是制造广场效应更好的媒介。在2016年的总统大选时,特朗普就借助于推特战胜了依赖于传统媒体的竞争对手。

更进一步,超级自媒体平台还有许多缺陷。在这里,群体心理覆盖人群更为庞大,境况和文化相近的人结成的朋友圈,更容易分享观点相近的信息,群体心理更为强化和极化。有人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得出来的结论,针对特定用户群发布有倾向性的信息,以影响投票结果。更有人制造假新闻,人们更愿意接受符合他们意愿的消息,而不管真假。更重要的是,这三种新变数在2020年大选中同时出现,又加大了突破宪法框架的可能性。一个善于制造广场效应的强势政治人物,得心应手地使用超级自媒体,恰有一个新的投票形式还未经过打磨,存在很多问题。

于是因为邮寄选票,戏剧性地改变了大选的趋势。在正式投票当天,特朗普还在几个摇摆州中大幅领先,第二天形势大变,拜登反超。这是一夜之间计数邮寄投票所致。邮寄选票的合法性成了争议焦点。当各州选票尘埃落定,特朗普败选。由于邮寄投票存在着这么多漏洞,自然成为质疑的对象。特朗普发表演讲,说追究选票是否为真,并不是为了自己当选,而是为了保证选举公正。在这时特朗普选择了宪法框架下的武器,其团队或支持者对一些州的选票合法性提出了57起诉讼。其中包括对邮寄选票问题,对计票问题,对dominion计票系统的问题,对观察员受干扰的问题,等等,但大部分诉讼被驳回。只有少数诉讼被接受,并得到救济。但这不足以改变大选结果。

最为重要的诉讼,是12月8日德克萨斯向最高法院诉宾夕法尼亚等四州,指责该四州不经议会就更改了投票规则,且一州之内投票规则也有差别,违反了《宪法》中的“选举人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宣布该四州选举结果不合法,不予计票。12月11日最高法院以7比2的投票否决,理由是德州提出的动议缺少《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格,且德州没有法定的在他州选举中的可辨识的利益。在美国的政治制度结构中,司法裁决是弥补投票制度缺陷的重要安排,其权威使得一次选举一定有一个确定的结果,使其合法性不受质疑。因而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不仅影响双方的胜负,而且影响到是否有一个唯一的、确定的胜负。以往,法官裁决是对选举僵局的一锤定音式的化解。

在此之后,12月14日,根据美国《宪法》,选举人团在华盛顿投票,确认了大选的结果,拜登当选。然而特朗普没有兑现他在之前的承诺——承认大选结果;也不甘心接受最高法院的裁决,继续说拜登的胜选是偷的,宣称自己胜利了。这就坐实了我的担心,特朗普有可能不接受最高法院裁决。这就偏离了大选争议尊重最高法院裁决的传统,使大选陷入前所未有的政治僵局。

我们说宪政民主制度的优越之处就是和平交接权力,它也是和平交接政权的制度保证。反过来和平交接政权也是宪政制度的重要条件,因为暴力产生的统治者不屑遵守反映各方利益均衡的制度规则(分配方案),和众多平等权利经长期磨合而形成的宪政原则;他可以用暴力优势获得比遵循宪法更多的当下利益和权力,而又无人可以惩罚他。如果和平的继任者是通过宪法规定的竞选正当程序当选的,他的承诺就是保护选民的宪法权利;他也知道,如果他不遵循宪法,就会有相应的程序让他下台。他上台以后更会遵循宪法规则。

上述道理很简单明了,但在特定情况下,似乎又不那么清楚。假如有一个杰出的军事领袖打赢一场卫国战争,或者一个政治人物在以往的公共治理中很有政绩,民众出于对他的感激和信任,希望他无条件地就任政治领导人,或者允许将他的权力扩展到宪法边界之外。避免这种结果的例子,是丘吉尔带领英国打赢了二战,是英国的民族英雄,然而二战后丘吉尔败选,英国人做了聪明的选择。导致这种结果的例子是希特勒,他带领德国走出经济危机,增加了就业,德国人放任他吞并立法权,压制自由传媒。形成了纳粹暴政。

希特勒的例子具有普遍性。人类历史中的独裁者开始多是一个民族中的英雄,受到民众的崇拜,甚至被视为神,他被认为一贯正确,因而赋予他过多的权力。而他作为一个凡人,本来就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好,再加上他被置于一个几乎没有制约的制度环境之中,就会犯很多错误。为了装得没有错误,就会滥用权力压制批评,进而压制自由媒体,动用暴力消灭政治反对派。最后变成了一个独裁者。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宪政民主制度并不依据别的什么而只依据是否遵循宪政原则来分配权力和制衡权力。

美国建国二百多年来进行过45次政权和平交接,之所以基本上成功,就是因为美国人民,美国政治精英和法律精英大多都深深理解上述宪政与和平交接政权互为因果的道理。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忠诚于宪法,而不是个人。第二是败选者承认失败,并向胜选者祝贺。尤其是在大选出现选票争议时,法院法官和国会议员们的选择就非常关键。他们的思路不是判断哪个候选人更好,而是他们的得票是否符合法律正当程序。如果他们把票投给那个他们认为好的人,他们就犯了一个错误,他们就把自己的判断加于千万选民之上。而民主恰是让每一个公民直接表达自己对候选人好坏判断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说大法官的判断高于普通公民,只是每个人的判断基于内心对效用和成本的直觉,别人无论多高明也无从得知,且民主的作用是将众多个人的判断集合成社会的判断,任何“代表人民”的总判断都可能是对真实民意的扭曲,使民主失败。

为什么法官依据宪法原则要比依据候选人好坏要好呢?美国有普通法的传统,她的宪法原则是从普通法提炼出来的。而普通法是在英国习惯法传统中生成的,其特点就是强调法律正当程序,即哈耶克所说的“正当行为规则”,它有抽象性,非目的性和否定性。法律正当程序强调只要符合程序,就可能达到社会最好结果,即使有限理性的人们不知道它是什么样,而若为追求“好的目的”而偏离法律正当程序,就会带来大得多的社会损失。“非目的性”恰恰能够成全社会的最优目的。

普通法的法律正当程序为什么那样神奇?这是因为它古老。普通法是从12世纪发展起来的,而它的源泉又是英格兰古老的习惯法传统。习惯是民众经历长期互动形成的,如果有人觉得它对自己不公,就可以以拒绝遵循避免损失或伤害,只要时间足够的长,那些不太好的习惯就会被淘汰,古老的习惯法具有“历史适当性”,即“一直就存在着遵守它的习惯”(波斯特玛,2013,第5页),再经饱读基督教和欧洲经典的美国国父们的提炼,纳入到美国宪法中,成为宪法原则。

如此的普通法传统,具有保守性和节制性。保守性意味着人们认为传统规则既然没有什么问题,如果轻易改变反而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节制性则反映对自己理性有限性的认识,不想用自己的意见替代别人的意见,更不想用自己的判断改变包含着多代无数人智慧的习惯法传统。因此我们看到美国法院在管辖权方面很节制,尽量不要作出扩大自己权限的判决,不要将自己的政治判断加于法律正当程序之上。例如在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大法官判决说,宪法没有授权最高法院初审有关治安法官认命的案件;虽然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规定了最高法院这项权力,却是违宪的,应被取消。这是保守的,因为就是照搬宪法原文;又是节制的,不想借政府其它机构申请裁决之机扩张自己的权力。然而这种以退为进的裁决却开创了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机制。使联邦法院就成为美国的护宪体系。

回到2020年美国大选。特朗普团队及支持者就选举舞弊提出的大多数诉讼,多被各个法院驳回,我们相信它们遵循保守和节制的传统。尤其是最高法院对德克萨斯提出的动议裁决道,它缺少宪法第三条的资格,没有提出其它四州在大选中的行为对德克萨斯州的法定利益有什么影响,因此驳回该动议。这样的判决以宪法为依据否定了德州的诉讼,也否定了最高法院自己的审判管辖权,从而避开了决定谁当总统的裁断。这一风格与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如出一辙,是典型的“司法节制”。这是把宪法规定的法律正当程序放在政治判断之上,而不直接卷入政治纷争。

如果说最高法院法官对宪法的忠诚外在地反映在对法律正当程序的遵循,他们作为个人,则是受着宪法教育成长起来的,在他们心中,宪法是美国最宝贵的价值,是保证美国公民权利和繁荣强大的制度结构。任何个人,无论多么杰出,只有在宪法环境下才能施展才华。如果把个人放在宪法之上,就是损坏美国的最大价值。面对大选争端,最可贵的是,九名大法官保持中立,不以党派站队。其中有七名投票同意上述裁决,尤其是三名被特朗普提名而当上大法官的人,被称为“特朗普法官”,都没有投出倾向于特朗普的票。说明“特朗普法官”并不是忠于特朗普个人的,他们心中有宪法。

除了大法官们,美国大多数政治精英忠诚于国家和宪法,而不是忠诚于个人或政党。换成文言中文就是“从道不从君”。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就是不以政党划界。特朗普任命的司法部长巴尔公开宣称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足以改变大选结果的舞弊行为。特朗普给乔治亚州州长打电话,要求他重新计票以推翻已有结果,而作为共和党人的布莱恩∙坎普州长拒绝了特朗普的要求。当政权的行政交接在国防部遇到阻碍,拉姆斯菲尔德和切尼等10名前国防部长联名发文警告说,“让美国武装部队参与解决选举争端的努力将把我们带入危险、非法和违宪的境地。”他们中既有民主党人又有共和党人,他们身上传承着华盛顿开创的“军队服从议会”的传统。保证和平交接政权,避免使用武力甚至演化成内战,是他们的共同关切。否则就不仅是美国的宪政危机,简直是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失败。

 实现和平交接政权要有一个重要仪式,即败选者承认失败,并祝贺当选者,在后者宣誓就职时参加仪式。虽然没有法律规定,这是一个政权和平交接的伟大仪式。它蕴涵着非凡的宪法含义,它见证着前一任总统明确承认他已经结束了自己的任期,并向全体公民表明总统的权力和责任已经转移到继任总统。他号召自己的支持者支持新总统,敦促两派和解,强调国家团结,加强新政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在大选结果出来的第二天,共和党的前总统乔治 ∙ 布什就祝贺拜登当选。发出了共和党移交政权的第一声。在12月14日选举人团投票确认拜登当选后,虽然特朗普继续不承认失败,但共和党参院领袖麦康奈尔祝贺拜登当选,大部分共和党议员由此转而承认选举结果。在和平移交政权上又迈进了一大步。

最后在2021年1月6日国会确认选举结果的仪式上,按规定由副总统主持。许多特朗普支持者希望彭斯能够利用这个机会推翻大选结果,彭斯也直接受到特朗普的压力。他在此之前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他在信中说,他从小就受到宪法教育,首先应该忠于宪法。根据宪法和前例,他理解他的主持是一个仪式性的职责,没有权力否定或接受某一选举结果,他希望议员们行使权力,确认或质疑选举结果。在他这个共和党人的主持下,国会正常进行关于选举结果的确认。就在这时,特朗普及其支持者在不远的白宫南面举行着否认选举结果的集会。会后他们向国会大厦前进,目的似乎是,打断这个符合宪法的程序,改变选举结果。

当冲击国会山事件发生后,不少共和党议员出来谴责,称这已经不是和平抗议而是暴乱,共和党参议员林赛 ∙ 格莱汉姆的发言最为经典,他说他与特朗普关系密切,是他的坚定盟友。他称赞特朗普的一系列政绩,从减税,边界安全,疫苗,到中东政策的成就。但是这一切都被1月6日特朗普支持者的暴乱毁于一旦。他和不少发言者都强调要保证“权力和平移交”。彭斯继续主持选票认定仪式,他说“暴力不会羸,自由会赢”。几名原来准备挑战选举结果的议员改变态度,转而支持拜登当选。较之“谁当选”,他们更介意“和平交接权力”。最后即使是特朗普本人也谴责对国会大厦的冲击,并承诺和平交接权力。1月20日,尽管特朗普没有参加拜登的就职典礼,彭斯却参加了。也算是代表上届政府做出仪式性的姿态。至此,美国的政权终于可以和平移交了,没有出现美国200多年历史从未出现的民主失败。美国政治在宪法边缘上转了一圈又回来了。宪法危机过去了。

对美国这次宪政危机,从中国的视角来看好像“很乱”,很多人对国会大厦被攻破幸灾乐祸,但从美国人完成的伟业来看,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相比,它总体还是和平的,成本相对是很低的。人类几千年文明史,政权更替不是依靠暴力,就是靠世袭,和平交接政权一直是一个政治理想。在中国,这存在于儒家的上古传说中,古代圣王通过禅让移交权力。一个仁慈睿智的政治领袖选定一个继任者,举行禅让仪式,在万众瞩目之下,把权力移交给继任者,表明他是主动让出权力,把他以往的合法性和权威转移到继任者身上。然而西周以后的禅让,不是以失败告终,就是打着禅让幌子的篡权。有趣的是,中止禅让制度的恰是具有民主性质的事件。禹将权力禅让给伯益,而民众拥戴他的儿子启,却由此开启了中国的世袭制。美国的宪政民主体制是在一个大国里,成功地把民主与和平禅让结合在一起,终结了暴力夺权和世袭制,实现了人类几千年未能实现的政治理想,难道不是一项旷世伟业吗?

之所以能如此。美国宪法功不可没。宪法一方面通过权力外在的相互制衡,来保证一旦有人违背宪法程序,就会有人出来制约和纠正。重要的选择或决定,如谁当总统,就需要经过多次制度确认。在争议不大的时候显现不出来,在如2020年大选争议很大时,这些宪法安排就成了必过的关卡。在另一方面,宪法通过人的内心起作用。如同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无论是法官还是议员,无论是现任内阁成员,还是前任国防部长,都把宪法原则放在党派利益之上,忠于宪法而不效忠个人,才会使外在制约机制发挥有效作用,而人们内心的同意是合法性更为坚实的标志和基础。

对宪法原则和普通法的坚守不仅存在于精英群体,而且普遍存在于民众之中。既然普通法起源于习惯法,其精神就存在于民众的常识之中。如阿伦特所说,美国宪法是由民间契约和社区自治规则自下而上地“叠增”而成(2011,第160~161页)。他们习惯于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在日常的法律运用中习惯于接受裁决。市场和法治都是和平的游戏规则,都会有输赢。如果赢了就承认规则,输了就不承认,市场和法治就无法通行。两位候选人的支持者也可称为粉丝,就其英文fans 的本意就像是两个球队的球迷,对待大选就像看一场球赛,他们为自己支持的球队呐喊,如果自己的球队输了,他们会非常伤心,如果认为裁判不公 ,还会骂几声裁判。更执着者还会走法律程序。但大多数球迷仅此而已。他们认输认赢。就像他们遵循市场规则赔了钱,或者输了官司一样。只有极个别的“铁粉”才会大闹球场。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新教传统又使众多民众从小接受宗教启蒙,“牧童皆祭司”,他们阅读宗教经典,直面上帝思考自然法,把宪法看作是国父们创立“上帝之城”的律法。他们认为一个制度规则产生的结果是神圣的,就如他们把陪审团的裁断看作“上帝的声音”。随着法律程序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川粉”承认了大选结果。这也表现在特朗普的政治集会人数越来越少。到了1月6日,号称“百万人”的华盛顿集会实际上只有2000多人。有这样的民众,是政治精英们坚持宪法的文化基础,是决定美国可以和平交接政权的民族特质。

而坚守宪法的意义不仅是保证政权和平移交,而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更好历史道路。相反的思路强调当下功利目的,认为政治领导人的个人因素更为重要。如果他曾经功勋卓著,极具个人魅力,言辞激动人心,承诺美好前景,方案看起来科学精密,他就会被赋予过高的期待,还可能被神化,认为是“上帝派来的”,不惜违背宪法程序让他上台,并纵容他攫取超宪法的权力。纵观历史,这样的结果多是灾难,即使有所建树,也常代价巨大。而遵循宪法的道路,将制度看得比个人重要,比看来有直接功利目的的举措更能推进一个社会的发展。因为遵循正当行为规则会兼顾各方的利益,因公正有着最强的激励效果,使公众感到公正而凝聚,因保障自由而充满活力和创造力,它所带来的综合的好处是理性有限的人们不能穷尽的。但只有坚信遵循正当行为规则是对的,从长期看就能显现出社会繁荣的结果。这正是美国成功的秘诀。

这并不是说,美国的制度完美无缺。只要是凡人的国度,就一定有缺陷。关键在于如何对待制度的缺陷。正确的态度是,第一是不因制度有缺陷而不遵循制度,第二是提出改进方案,通过法律正当程序改进制度。普通法传统和对宪法的忠诚保证了第一条;关于第二条,美国宪法本身就有修正规则,可以提出修宪提案,经參众两院2/3多数,3/4的州议会同意,即可成立。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所说,制度不可不变,不可轻易变。前者是承认制度有缺陷需要不断改进,后者是强调制度要有长期稳定性。美国的这种修宪制度恰是兼顾这两者的适宜规则。美国在历史上有不少污点甚至罪恶,凭借修宪、立法和司法裁判,美国洗刷了奴隶制的污点,结束了对菲律宾的殖民,部分归还了印第安人的土地,取缔了排华法案,在实际中不断消除种族、性别歧视。

这次大选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邮寄选票的不规范问题,自媒体平台超大的舆论影响力问题,朋友圈的信息偏颇观念极化问题,利用上述互联网环境特点而制造假新闻企图操纵大选问题,都是大选引起争议,导致动荡的原因。特朗普作为现任总统、候选人之一在国会确认选票的同一天,在国会大厦附近召开大规模集会,向国会施压,企图影响结果,是很不妥当的做法,最后导致了攻击国会大厦的暴乱。这些问题都会被深入反省,导致法律以致宪法的修改。到现在为止,美国国会已经就dominion计票机举行了听证会,就推特,脸书和谷歌会否让恶劣行为得逞召集该三公司高管作证。对网络上言论自由的边界也有新的反省。传统经典的说法是,“在电影院里高喊着火了”是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因为这会导致社会混乱造成伤害。这次国会暴乱之前一些特朗普的支持者在社交媒体上宣扬暴力( Kaya Yurieff, 2021),性质比这还要严重,应在禁止之列。

这种不断修宪和改进制度的机制,会使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走向完善。其背后的哲学思想,就是不期待一举建立完美无缺的制度,社会一跃而进入理想境界,而是针对涌现出来的问题,通过改进制度加以解决,一步一步趋向完善。如果凡人注定不能建立十全十美的制度,这种有着恰当改进规则的社会就是一个次优社会,也是凡人能够达到的最好状态。这也正是期待一个从天而降的英雄还是相信制度的重要区别。从美国的宪法和历史来看,她是后一种类型。纵观世界,美国是最接近这种境界的国家。她以自己的苦难,纷乱,错误,争斗,彷徨,坚守,反省,探索,智慧和勇气在世界上树立了一个榜样,清楚透明地把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展示給其它国家,帮助它们探寻更好的制度结构。这是搞秘密政治的国家所不能提供的。这又是美国在人类社会中的价值。无论褒贬,这次美国大选都将长久留在历史记忆中,供人们思考。对于外部观察者来说,我们学到了什么?

参考文献

盛洪, “经济学透视下的民主”,载《现代经济学前沿专辑》第三辑, 商务印书馆, 1993。

勒庞,古斯塔夫,《乌合之众》(电子版),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

波斯特玛,杰拉德,《边沁与普通法传统》,法律出版社,2013。

 Kaya Yurieff,”Before rioters stormed the US Capitol, Trump supporters called for violence online”, CNN business,  January 7, 2021.

阿伦特,汉娜,《论革命》,译林出版社,2011。

2021年2月2日于五木书斋

2021年2月7日《金时中文》首发,刊发时题为“美国大选:和平交权,宪法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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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终结核达尔文主义|盛洪

盛按:美国出手攻击伊朗的核基地,短期看,重创了伊朗的核能力,同时巩固了核国家的核垄断;长期看,强化了“有核者霸”的丛林规则,会激励更多国家去寻求核能力。这使世界与“无核”方向背道而驰。因而特朗普此举不是为了世界永久和平(所以没有和平奖),而是为了保持优势。在国内,特朗普对外开战僭越了宪法赋予总统的权限,他可以打着阻止“坏人”的旗号混淆视听。然而这些坏人所做之事正是他私下钦慕的:压制不同意见,无视宪法和法律,侵犯公民权利。再则,不仅要防止坏人拥核,更要警惕核武器会将更多人变成坏人——坏的规则会激发人性之恶。一旦美国立法机构默认特朗普此举,将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以后再想阻止他不经授权就对外开战就更困难了。他不是已经威胁了不少国家了吗?再发2006年发表的相关文章。(2025年6月24日)

一、现代史图景下的伊朗核问题

    近来闹得沸沸扬扬的伊朗核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大的历史图景的细小局部。这个大的图景就是整个近现代史。在这二三百年的时间里,人类赖以互相残杀的武器有了长足的“进步”,从长矛弓箭发展到了核武器。促使武器如此快速发展的动力来源于这样一个激励机制,即谁拥有更先进的武器,谁将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从军事到政治,从经济到文化。

    这样的判断不难得到证明。在国际政治舞台上,联合国的五大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和中国同时就是五大核国家;2004年它们的GDP加在一起约占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总量的44%。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拥有绝对核优势的美国。它的GDP占世界的比重为28.5%(2004年);当它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无视联合国而采取单边行动;从CNN到好莱坞,都使美国文化在世界上占据优势。

    因此,近代以来实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强烈激励着不同国家开发和拥有核武器。由于武器有某种互动性质,它不仅能增加拥有者的安全,还能增加其敌对者的恐惧,所以有关武器的竞争更为激烈。在不同层次的武器之间,较高级武器的价值不仅是由其制造成本和技术来衡量,而且因为使较低级武器变成一堆废铁,而有更高的相对价值;核武器作为当今世界的顶端武器,则有着压倒一切武器的优势,从而具有超级价值。在今天这个自称“现代文明”实际上通行丛林规则(或者叫作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的世界中,暴力优势者受奖,暴力劣势者受罚。很自然地,武器竞争必然导致核武器;因为无核者贼,有核者霸。

    无怪乎,不少无核国家,尤其是没有核盟友,并面对充满敌意的核国家威胁的无核国家,更有动力开发和拥有核武器,其强度是不可小视的。只是这种趋势有着两种反对的力量。一是现有的核国家。对于它们来说,如果越来越多的国家掌握了核武器,就削弱了它们原有的相对优势。一是整个世界。如果有更多的国家拥有核武器,就会有更高的机率发生核战争,从而使地球更为危险。因此在这一点上,核大国的利益与世界利益有着某种一致性。所以我们看到,在防止伊朗或朝鲜获得核武器方面,以美国为首的核大国既在维护自己的核优势,又在延缓核武器在全世界的蔓延。

    然而,减缓或停止核扩散的努力与当下世界实际的游戏规则所带来的核冲动相比,实在是有点螳臂当车。如果拥有核武器就意味着军事优势、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的话,暂时的国际舆论、经济制裁、政治压力甚至军事打击的风险都是值得的。用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在一个游戏中,谁能跑到终点谁就能获得100万元的奖金,并摇身变为裁判员;而在跑的过程中却会被罚款100元,并由裁判员来执行。结果可想而知。印度和巴基斯坦就是先例。当然对于伊朗和朝鲜这样的敌对国家,美国会加大阻遏的力度(如同增加罚款金额)。但只要美国自己继续享有核大国的好处,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继续发挥作用,无论什么样的谈判、劝诫、威逼、制裁甚至动用武力,都像是滔滔大河中的几块沙洲,无法改变“水往低处流”的铁律,也无法避免一个有更多核国家,以致毁灭于核战争的世界。只是时间问题。

二、道德维度:核武器与恐怖主义

    很显然,如果我们只是把目光局限于伊朗或朝鲜是否拥有核武器的问题上,就显得舍本求末,也没真正懂得核武器是怎样一种问题。

    核武器的出现是近代以来武器技术竞赛的产物,它不仅在杀伤力上是以往武器的扩展或加倍,而且改变了人类使用暴力的道德底线。在今天,我们将恐怖主义视为典型的“不道德地使用暴力”的形式,而只要稍加对比就会发现,恐怖主义的几个基本要素,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为制造恐怖气氛加害无辜平民,和超常规性和隐蔽性(李少军,“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恐怖主义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核武器或核战略不仅具备,而且大有过之。

    核武器无疑是最大的暴力,不能将之与从挥动拳头到所有现代武器的暴力等量观之;因而威胁使用核武器也不能与威胁使用其它武器等量观之。由于爆炸的巨大范围,核武器已经在技术上无法区分平民还是军人,所以使用核武器的决定本身就意味着屠杀平民;同时毫无疑问,它会产生无可比拟的恐怖震慑作用,可以用来威吓作为一个整体的民族、国家或地区。而隐秘性和超常规性这个近代武器发展追求的境界,在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身上达到了极致。这一境界就是,更远,更准,更有杀伤力。“更远”意味着杀人者与被杀者之间的距离更远,从而更不被被杀者所能反击到,甚至不能看到,所以具有攻击的隐秘性;“更准”则是辅助于“更远”,使“远”而不失之“准”。而任何武器的改进都是“超常规的”,尤其是在杀伤力方面,核武器已是前无古人。

    核武器有过于恐怖主义的地方在于,第一,由于它的巨大无比的杀伤力,人类社会已经不能用以往的方式解决冲突,以及通过不断地冲突,按照博弈论的多次重复博弈导致合作的逻辑,或按康德的设想,打出一个和平来(见《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6,第124~126页)。第二,核游戏只是一个更大运动会中的一个运动项目,在这个更大运动会中的游戏规则是“武器先进者胜”,因而承认核武器的合法性就等于承认这个游戏规则的合法性;其结果是,人们在达到核终点后,还要向新的目标,如太空武器,基因武器等目标赛跑。这导致杀伤力更大,更为恐怖,更为稳秘,更能毁灭人类的武器的出现。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今天以核武器为基础的国际政治架构中,恐怖主义显然是过街老鼠,而某些国家拥有核武器却有着“政治正确性”和“国际合法性”。我们不能想象,国际社会能够允许某些国家或非国家组织有权利建立恐怖主义组织,而不许将这种“权利”扩散到其它国家或组织,但对于比恐怖主义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核武器却可以如此。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认为,如果恐怖组织的存在就是犯罪的话,那么拥有核武器本身也是犯罪。

    我们注意到,美国不仅是唯一的一个使用过核武器的国家,而且经常发出核威胁。美国领导人,包括总统、国务卿和国防部长至少有6次明确威胁使用核武器;美国也曾制定过诸如“铁钳”计划,“绞肉机”计划,“奥普兰8—52”作战计划,“秃鹫”计划和“歪球”计划等使用原子弹作为武器的攻击计划。苏联也曾制定过针对中国进行核攻击的计划。英国和法国也都曾发出过使用核武器的威胁。在战略研究中,核战略只是作为一种中性的战争战略成为一种学术性的事务,而其中所包括的内容,如“大规模报复”,“确保摧毁”等,都在概念上包含了对无数平民生命的剥夺。如果我们承认在道德上核武器更劣于恐怖主义,这些核威胁、核攻击计划和核战略能够堂而皇之地存在,而不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不能不说这个世界的规则是反常的和颠倒的。

    阻止一两个国家获得核武器固然是一种避免世界变得更糟的努力,但如果我们没有意识到我们生活其中的核秩序才真正有能力丧送我们人类全体,那才真是我们今天的最重大的核问题。

三、保持优势还是永久和平?

    虽然在阻止伊朗或朝鲜发展核武器问题上,核大国的利益与世界利益有部分重叠,但不同的目的会导致不同的手段,结果也会很不相同。如果核大国只是为了保持相对于其它国家的军事优势,它们只会考虑如何单方面迫使其它国家放弃核计划,而不考虑自己的核战略和核政策是否有利于促进当事国合作,并进一步促进全面禁止核武器。

    从内在政治机制来看,美国很难通过投票制定一项符合世界利益的核政策,因而美国的国家行为只是争取自己国家的利益最大化。表现在核问题上,就是将自己的军事优势放在世界永久和平和全面禁止核武器的目标之上。例如,当冷战对手苏联垮台后,美国不顾联合国第一委员会压倒多数的反对,于2001年退出了《反弹道导弹条约》;美国虽然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国会却没有批准,布什政府以不再提交审议的办法使该条约实际上不能生效,且又准备正式退出,开启新的核试验。这种作法实际上瓦解了核禁试条约,葬送了本来已见曙光的全面禁止核武器的前景。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等核大国针对伊朗和朝鲜的各种方案就缺乏道德力量。这两个国家会怀疑这不过是美国打击和削弱它们的策略之一,也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愿在外部威胁加大情况下削弱自己的武装;任何一个中立的国家虽然不喜欢伊朗和朝鲜拥有核武器,也不愿看到美国及其它核大国增强其核力量。即使通过联合国的压力或美国军事打击的威胁来使上述两国就范,所得结果也只能是表面的和暂时的,而代价则是巨大的。

    当然,在这样的行为背后,也有若干理论证明,这种保持甚至追求军事优势的行为与永久和平的目的是一致的。一种想法是,如果西方或其领袖美国一直保持着军事技术的领先地位,就可以保持一种西方控制下的和平。这种理论有两个假定。第一是,西方是仁慈的;第二是,西方有能力永远保持军事技术的领先。但只要看一看几千年的人类史就会知道,这两个假定都不存在。伴随近几百年西方世界崛起的是非西方世界的血泪史,只不过被在目前主导舆论的西方主流文化有意无意地谈化了。而世界各文明在历史中也各有兴衰,交错前进;还没有一种文明总是占据优势。

    支持追求军事优势的第二种理论,就是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即各国都扩军备战,最后会打出一个世界权利体系,从而实现永久和平。这种理论渗入西方人的骨髓,以致为马克沁发明机关枪、诺贝尔发明黄色炸药提供了道德基础,认为更大威力的武器必然会使欧洲人恐惧,进而寻求和平。但历史证明,武器并没有停留在机关枪和黄色炸药的水平上,而是大大前进了,早已宣告这种永久和平论不过是西方世界追求更不道德的武器的辩护性理论罢了。

    终于到了核武器的出现,一些西方理论又认为,恐惧真正出现了。于是就有了“核恐怖均衡”之说,即人们惧怕使用核武器,就不敢轻易地发动战争,和平就会实现。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粗糙的谎言。只是从冷战时期两个超级大国的角度看,核武器确实在一定阶段内制约了它们之间的战争,但从来没有阻止过这两个核国家对其它国家动武。即使在这两个国家之间,由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规则仍然存在,它们通过暗中的武器竞赛最终还是打破了均衡,以致在苏联解体以后,北约可以在俄罗斯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发动对南斯拉夫的战争。更进一步,当核武器与恐怖主义结合以后,核恐怖均衡就真正被瓦解了。因为核恐怖均衡依赖于将一个民族国家的人民当作人质,但恐怖主义作为非国家的、隐秘性很强的形式,就会无所顾忌。核恐怖主义只会导致更大的恐怖,而不会导致均衡。

    与西方保持优势的初衷相反,也与将西方利益等同于世界利益的“理论”主张相反,人类面临着一个哲学层次的悖论,即从终极结果看,任何一个国家或国家联盟越是想保持优势,越不可能实现和平,越没有安全感。

四、关于核问题的天下主义主张

    由此我们可知,我们真正面临的核问题,还不是一两个国家要发展核武器,而是强烈激励许多国家发展核武器的游戏规则,以及在这种规则下暂时受益从而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国家,想继续维护这一规则的问题。只要这一规则继续存在并被维护着,发展核武器的冲动就会此起彼伏,按下了葫芦浮起了瓢。更可怕的是,那些充当裁判员的国家自己却不受国际社会的约束,随时可以国家安全的理由退出各种限制武器发展的国际条约,发展更为可怕的杀人武器。这种规则是一种导致人类毁灭的机制,是一种系统性错误,类似于癌症或免疫系统的难治之症。

    而在核规则的背后,是近代以来通行于世界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和运用这一规则的现代民族国家体系。民族国家作为只知利害的人类社会实体,实际上以民族主义作为意识形态基础,只知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在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下,不惜采取各种竞争手段,不惜以损害其它国家的利益为代价,而没有一个从全世界出发的天下主义视角,也毫无在民族国家内部还存在的道德规则,所以根本无法医治这种难治之症。只有当这些民族国家普遍遭遇毁灭性武器的沉重打击后,才可能有些微反省。但灾祸已经酿成。两次世界大战就是明证。只有我们超越民族国家实体和民族主义视野后,才能以天下主义的情怀提出核问题的真正解决方案。

    显然,解决当今核问题的根本之策,是要废弃激励核武器发展的游戏规则,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规则,将关怀天下人的道德原则引入世界秩序,使暴力或暴力威胁只有在抑制不当暴力时和强制提供世界公共物品时才被使用。也许这种主张会被叽为“与虎谋皮”。因为我们不能想象,核大国会自动放弃自己的军事优势。但鉴于在今天这个世界上,不仅存在着核大国这个事实,更存在着为之辩护的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论”,使人们见怪不怪,处于极端危险中而不自知,提出这种关于核问题的天下主义主张,就是要在观念上颠覆核大国的“政治正确性”或“国际合法性”,突显以核武器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荒谬性,进而形成一种世界主流看法,即拥有核武器和建立恐怖组织一样,都是对人类的犯罪。就这一主张达成共识,无疑是人类走向无核世界的第一步。

    当然这种关于核问题的天下主义主张不仅是一组抽象的原则,我们也可以提出阶段性的具体安排。如我们可以提出减少核激励的初步建议,即降低核国家的“奖金”,增加准核国家的“罚款”,和提高无核国家的“收益”。其中“降低奖金”是最为重要的。第一,就是要减少核国家在国际政治中的优势地位,至少是相对优势地位。如在联合国改革中,减少核国家在常任理事国中的席位,至少要在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时,加上“非核国家”的条件,例如印度就应该没有资格参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角逐。第二,就是要增加核国家的义务,不仅包括“不使用”和“不威胁使用”核武器的义务,尤其是“不首先使用”和“不对无核国家使用”的义务;更要加上“不对无核国家主动发动任何战争”的义务;还要包括向全世界披露有关核武器的部署和安全状态的信息的义务。第三,就是国际社会要设立“核裁军基金”,要求核国家按核武器的数量和当量交纳资金,反过来用于核裁军的研究、宣传和实施;等等。

    这种天下主义的主张也可以用于解决伊朗核问题和朝鲜核问题。这就是,提高对这两个国家的承诺等级,以及将放弃核计划与核大国的核裁军挂钩。所谓“提高承诺等级”,就是相关核国家,尤其是美国要向这两个国家承诺不主动发动任何军事攻击或进行军事威胁;所谓“与核裁军挂钩”,就是所有核国家,尤其是美国以自己的核裁军行动,如销毁一定比例的核武器,当然也不进行核试验为条件,换取伊朗和朝鲜放弃核计划。这种安排提升了有关核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道德感召力,不仅能赢得国际社会更为普遍的支持,也会动摇或瓦解这两个国家内部的反对力量。这种降低核国家“奖金”和提高无核国家“收益”的作法会同时减轻了增加准核国家“罚款”的压力,可以避免动用非和平手段及其带来的不可预见的灾难,从而是一种更为可行的方案。

五、民族国家条约与天下主义中心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努力,以减少核武器和最终全面禁止核武器,如绝大多数国家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也有不少全面核裁军的构想。然而这些努力不甚成功。如《核禁试条约》没能阻止印度和巴基斯坦试爆原子弹,也对签字国尤其是核国家(如美国)退出该条约无能为力,更没有促使现有核国家逐步销毁核武器的条款。

    原因在于,这些条约的基础是现代民族国家构成的国际政治框架,这些条约本身是所谓“国际社会契约”。在这个政治框架下,每个民族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害判断自由签约,包括拥有退出的权利。在这里通行的道德原则是,每个国家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是天经地义的;不去关心别的国家,不考虑世界的共同利益是正常的。有关民族国家的理论如此假设,只要每个国家的权利边界确定,追求自己利益的民族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平等谈判或投票,达成有利于世界共同利益包括永久和平的合约。但简单的事实是,平等谈判或投票不能解决所有的冲突。不仅要有权利结构,还要有道德共识,一个社会才能够有效运转。因此一部近代史,就是民族国家体系失败的历史。我们看到了国家之间的连年征战,看到了两次世界大战,看到了冷战,看到了核武器的飞速发展。

    实际上,平等个人构成的社会和平等民族国家构成的世界,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任何社会的形成,都依赖于某种中心,如某个阶层或某个精英集团。在世界上也是如此。连康德这个过分相信权利体系的人也指出,“一个强大而开明的民族可以建成一个共和国(它按照自己的本性是必定倾向于永久和平的),那么这就为旁的国家提供一个联合的中心点”,进而形成一个“和平联盟”(第113页)。因而如果由一个或几个有强大实力的核国家首倡,世界各国签订一个《全面禁止核武器条约》,就会以它或它们为中心形成一个世界条约体系,这个条约就是一个有效的可执行的条约。

    所谓“强大”,一般是指军事实力及背后的物质力量。但这不是“中心”的充分必要条件。人们往往有一种错觉,认为只有有暴力优势才能统治。其实古往今来,我们看到的是,人们只能用暴力去“夺取政权”和“占领土地”,却不能仅靠暴力对一个社会进行有效的可持续的治理。制度经济学也早就观察到,一个社会的运转不仅依赖于有形制度(及其背后的暴力和物质赏罚),也依赖于无形制度(道德原则)。而在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更为重要。因为暴力只能用来执法,却不能用来立法,更不能形成宪政原则。法律赖以建立的宪政原则只能来源于一个文明长期积淀下来的道德共识。例如世界上的几个重要文明,佛教文明,印度教文明,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和中华文明,都奠基在超越功利和暴力的文化之上。因此,这个“中心”必须同时是有“道德自觉”的。这意味着它不能仅以自己的利害来判断是非,而要以人类文明所认定的共同的道德原则来判断是非;它不会将自己的利益打扮成世界的利益,而只会用世界的利益超越本国本民族的利益。这样一个中心,我们称之为“天下主义中心”。

    直到今天,虽然有一个联合国,整个世界仍然处于无政府状态。这不仅是指没有一个世界政府,而且是指没有形成一个道德原则和权利体系互补的世界政治结构。而这种互补的政治结构在大多数民族国家内部已经实现。天下主义中心的出现,将会在世界民族国家体系的基础上,加入有力量的道德自觉,使世界有可能走向永久和平之路,达到无核境界。

六、中国能成为一个天下主义中心吗?

    从实力角度讲,美国最有资格成为这样一个天下主义中心。但我们今天对它已经不抱有希望。因为在美国,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美国利益”。它虽然富甲世界,在全球驻军,但只是一个典型的民族国家。在核问题上,它没有从全球利益出发的文化自觉,所以才会将自己的优势地位置于世界永久和平之上。据传美国政府已经制定了用核武器攻击伊朗核设施的计划(Seymour M. Hersh, “The Iran Plans”, New Yorker, 2006-04-17),这种计划不啻是对核不扩散努力的一种讽刺。

    在所有核大国中,我们发现中国的立场独树一帜。只有中国始终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这同时意味着“无条件地保证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发展核武器只是为了防御”;目的是为了“全面禁止和最终销毁核武器”。尽管有不少外国人对这种立场有各种误解甚至歪曲,但不能不说,中国有关核武器的立场最接近天下主义的主张。这并不是偶然的。

    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是,中国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社会实体。根据曼瑟•奥尔森的理论,社会中一个集团的人数越接近整个社会的人数,它的视野越接近社会的视野。因为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最大比例,所以一旦发生核大战,导致人类毁灭,中国的损失最大。这不能不成为中国担当全面禁止核武器的天下主义中心的形而下的理由。

    更为重要的理由,是中国有着“道德自觉”的条件。这就是中国深厚的天下主义文化传统,主要发端于儒家有关国际问题的经典《春秋》以及阐发其义的公羊学(参见蒋庆,《公羊学引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在其后两千多年中逐步成熟和完善。这一文化传统有着一个天下主义中心应该具备的宪政原则。首先,国家不仅要讲利害,还要遵循道德。《春秋》中不止一次对国家在战争中的道德行为予以褒杨,如楚国大夫司马子反因不忍宋城中易子相食,劝楚王退兵之事,受到《春秋》的肯定,表明公羊家认为“人自然生成的道德情感”高于国家利益(蒋庆,第241~243页)。

    第二,儒家 “不从种族上来划分民族的优劣,而从道德上来划分民族的优劣;不承认人种有不同,只承认道德有不同”(蒋庆,第231页)。受儒家传统的影响,中国没有种族主义和民族主义传统,而有着悠久的天下主义传统。汤因比说,中国自汉朝以后就形成了天下主义传统(《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第294~295页);梁漱溟说,中国人重“天下”和“家庭”,而西方人重“国家”和“个人”;“历史上的中国,是作为一世界以发展的,而不是作为一个国家”(《梁漱溟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第331~332页);李慎之则号召现代中国要回归天下主义传统(“全球化与中国文化”,《太平洋学报》,1994年第2期)。

    第三,儒家认为,废弃战国时代丛林规则的途径就是天下“定于一”。关于“谁能一之”的问题,孟子回答说,“不嗜杀人者能一之”。这意味着,要改变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替代民族国家互相对峙的局面,就要世界一统。而这种一统不是凭借武力(嗜杀人者),而是凭借文化原则(不嗜杀人者)。因为武力只能暂时征服世界,文化原则才能可持续地治理天下。这些文化原则按儒家的话说就是“王道”,就是“四海之内皆兄弟”和关心天下整体和长远利益的道德原则(蒋庆,第268~295页),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或世界因以自立的“道德自觉”。

    受天下主义传统的影响,中国历史上也有过较为成功的实践。传统中国的政治实体一般被称为“帝国”,其实与帝国大不相同。帝国是一种依赖于对其它民族或国家进行掠夺维系自己生存的政治形式,但中国在历史中的国家间关系并非如此。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体系更多象征意义,并且经常是“厚往薄来”。因而我称这种形态为“后帝国”。这种更重文化原则、具有天下主义倾向的后帝国并没有相对于周边国家或民族的武力优势。按照梁漱溟的说法,传统中国是一个“无兵的国家”(第329页)。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战略物资——马主要产生于北部草原;周边(尤其是北边)少数民族的军事力量经常强于中原地区;历代较强盛的王朝往往借助于周边少数民族的军事力量才得以形成优势;文化中则“重文轻武”。但尽管中间有一些分裂时期和改朝换代,这种后帝国的形式两千多年前后相继,并在各个方面领先于传统世界。这种历史事实说明,实现天下一统并非要依赖最令人恐惧的武器,一个有相当实力和道德自觉的中心有可能实现天下主义的理想,中国因曾经达到过这种高度而可能成为今天的天下主义中心。

    中国不足的地方,一是它不是一个最有军事实力的国家。但这不妨碍它成为天下主义中心。中国可以其核大国的身份影响其它核大国,将关于核问题的天下主义主张变为具体建议,提交给这些国家。即使暂时不被接受,也会在世界上形成天下主义的意识形态,逐渐取得天下人的共识。

    中国第二个不足的地方,是它的传统的政治形式瓦解以后,至今还没有形成明显优越的新的政治形式,也对建立成熟的权利体系缺乏经验。这使中国还不能树立起自己的道德形象,也使中国缺少在国际上将道德原则与权利体系结合起来的构想和建议。这需要在对中国传统的儒家精英政治体系和现代西方宪政民主体系深切理解的基础上,提炼两者之精华,探索新的政治形式,使之青胜于兰。在此前提下,中国才可以作为一股道德自觉的力量,以其道德理想号召天下;作为一个中心或中心之一,使有关核问题的天下主义主张和道德原则成为民族国家权利体系的“道德灵魂”。

    到那时,人类终结这个核达尔文主义的时代就不是梦想。

                                         2006年4月14日于北京昌平森林大第

                                         原载《权衡》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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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新帝国主义,战略恐怖主义,还是天下主义?|盛洪

盛按:特朗普的扩张言论,使人回想起“美帝国主义”的旧称。尽管我们在相当长时间没有看到赤裸裸的“帝国主义行径”,实际上,美国的国内政治经济结构,美国的国际贸易模式,美国的一超独大地位,已经形成了新帝国之“势”,就等着有人来用。于是特朗普出现了。他将美国的强盛国力用作逼他国就范的威胁。这说明,人类离解决世界永久和平问题还很遥远,他们所面临的核威胁还是很迫近的。第一步,是认识到我们并不是在和平的温柔乡里,而是在蓄势待发的毁灭阴影之下。(2025年6月10日)

一、新帝国:战国逻辑的一个结果

如果不考虑意识形态,冷战时的力量格局应被描绘为两个超级大国之间的核恐怖均衡。按照基辛格的理论,由于双方都担心对方会进行核报复,所以不轻易发动核攻击;又因为任何常规战争都可能升级为核战争,所以双方尽量避免冲突(1972)。美苏两国甚至自觉地利用核恐怖互相制衡。1972年,它们签署了《反弹道导弹条约》,其用意就是将双方暴露在对方导弹攻击的威胁之下,反而促使双方谨慎从事,进而减少核战争爆发的可能性。事实证明,核恐怖均衡是起作用的。自二战结束到苏联解体的近50年间,除了一些局部战争,世界基本上是和平的;尤其是,美苏之间没有打过仗。

显然,与无核世界相比,核恐怖均衡是一种不合作均衡。我曾提出,在存在着武器竞赛的情况下,不合作均衡也是不稳定的,因为会有一种“不合作升级”现象,或叫作“不合作非均衡”(盛洪,1999,第188页)。即当其中一方在武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后,就打破了原有的军备均衡,获得不合作升级带来的好处(见图一)。两个超级大国的竞争又类似于经济学描述的双寡头垄断。一般而言,当有两个竞争者时,竞争往往是恶性的,即一方要将另一方淘汰出局,才善罢甘休。尽管不合作升级对整个世界没有好处,由于会给其中一方带来暂时利益,所以变得似乎不可遏制。因此,核恐怖均衡是不稳定的。

    图一

说明:当美苏双方知道,一旦发生核战争,双方都会同归于尽(-∞ 比 -∞),它们宁愿采取核恐怖均衡的策略(5比5);但美国打破了武器(包括导弹、生化、基因和太空武器)水平的均衡,即采取了不合作升级的策略,获得了相对于俄罗斯的明显优势,它必然挖掘这一优势所带来的好处,成为新帝国(10比-20)。

事实上,虽然没有爆发核战争,双方都在“暗中较劲”。其目的是改变力量对比,在竞争中胜出。直接来看,尽管双方签署了一系列保持战略武器平衡的条约,但任何一方从来没有放弃过改进武器的努力,或者钻条约规定的空子,或者开发没有条约约束的、但更为“先进”即更为可怕的武器。而其战略,包括改变结盟关系(如从苏中结盟到美中结盟),也包括经济发展的竞赛,因为军事实力背后一定是经济实力。更长远地看,即使两大国没有太大的变化,其它国家的发展也会打破现有均衡。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越来越多,在核俱乐部中达成一致也就越来越困难。苏联的解体证明了这种两国体系的不稳定性,而冷战后新的核国家的出现,使核恐怖均衡体系变得更加复杂了。

冷战的结束,实际上就是这场双寡头竞争的一个结局。尽管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仍是一个军事大国,但其经济实力已经远远落后了。这意味着两大国体系将要终结。充分意识到自己优势的美国显然要面临选择:或者继续维系这种均衡;或者摆脱它,走向单极世界,即本文所说的“新帝国”。与一个其实力与自己相差甚多的国家维系一种均衡,意味着美国要压抑自己的发展潜力,同时要在国际经济政治关系中放弃假如在单极世界中无需放弃的利益。而如果摆脱旧有均衡的束缚,走向新帝国,尽管退出《反弹道导弹条约》,建立战略导弹防御体系有某种增大核战争的危险,由于对手俄罗斯的衰落,这种危险已经不如原先那样大了。更重要的是,在这样一个美国实力上升,俄国实力下降的阶段,把握时机扩大优势、拉开距离,则可以一举成为没有竞争对手的超超级大国。其对美国的好处自不必说。对世界而言,从短期看,一个新帝国支配的国际经济政治格局比双寡头的情形似乎更具稳定性。

因此,不管是否小布什上台,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国际规则下,美国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在短期内的理性选择,就是要成为一个新帝国。原来保证核恐怖均衡的条约体系,现在在美国看来都是要摆脱的“过时的”束缚。美国参院否决批准、继而小布什不再要求国会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使美国实际上退出了该条约;为推出战略导弹防御体系,美国公然退出《反弹道导致条约》;一直秘密研制生化武器,在被披露后又声称“为了防卫”,干脆把《禁止生物和毒剂武器公约》视为一纸空文;我们更不惊讶,当美国宣布要研制太空轰炸机时,也不认为还存在《外空条约》了;更不用说美国还在加紧研制暂时没有条约束缚的基因武器。进行新的一轮武器升级和扩军备战,加上海湾战争,北约东扩、科索沃战争和阿富汗战争,就是美国走向新帝国的足迹。问题是,新帝国是可能的吗?它将给世界带来什么?

二、新帝国的经济逻辑

人类历史中出现过的一些大帝国,它们幅员辽阔、包容各族。尽管它们多是靠武力征服,但也带来了更大规模的公共服务,范围更大的市场空间和统一的法律制度,因而也曾有过短暂的繁荣,甚至相当长时间的稳定。然而帝国也内在地包含着导致崩溃的因素。首先是帝国赖以控制和扩张的暴力机器,要靠不断扩张带来的利益激励。如罗马帝国军人的回报就是被征服的土地和奴隶。这需要把扩张当作常态。然而持续的扩张既会导致帝国规模过大,也会激起周边民族的仇恨。规模过大会增加统治的难度。帝国的办法或者是增加管理层次,或者是多君共治(如罗马和蒙古,参见吉本,1997;宋宜昌、倪建中主编,1997)。多君共治往往孕育着分裂,而增加管理层次就要增加组织成本。在起初,新增的统治成本通过进一步的征服来弥补,但当帝国的扩张超过一定规模,统治的边际成本逐渐增加,以至逼近扩张的边际收益时,帝国扩张就会放缓甚至停止。帝国的成本就会加到被统治人民的身上。扩张所引起的周边民族的反抗也会增加帝国成本。所以这样一种以扩张维持平衡,以帝国养帝国的方式不可能长期稳定。内部和外部的反抗带来统治成本的上升和扩张的中止,反过来又会减少甚至消除帝国赖以运转的帝国盈余。一旦帝国在财政上无法运转,就最终会导致帝国的崩溃。蒙古帝国和罗马帝国都是如此。

大英帝国是第一个现代帝国。在运用暴力实现征服方面,它与传统帝国没有区别。不同的是,蒙古人或罗马人只是在军事组织上占有优势,而大英帝国则将现代技术用于对武器的改进,主要以坚船利炮征服世界。大英帝国对被征服人民的掠夺也有某些“现代”色彩。一方面,它把殖民政府的税收用作海外军队的开支,或者直接转用到英国本土;另一方面,它通过对殖民地半殖民地贸易的控制,获得于已有利的贸易利益和工业优势,如在北美殖民地和印度所作的那样(斯塔夫里亚诺斯,1995,第241~256页)。当然还有奴隶贸易和鸦片贸易的利益。然而,尽管大英帝国也作了诸如公共服务、扩展市场和建立法治的努力,尽管它使用的是现代技术进行统治,被它盘剥的各国人民仍然起而反抗,最后瓦解了大英帝国。

十九世纪的殖民化运动,使得地球已经不再有“新大陆”了;二十世纪中叶的非殖民化运动,宣告直接统治的帝国形式也已过时。因而,新帝国对世界的主导主要采取非殖民统治的形式。替代直接统治的,是美国对海外的驻军和国际军事组织。在这表面形式变换的背后,是使新帝国能够形成和运转的新的财政逻辑。目前美国在世界上数十个国家驻军,人数达40万,每年耗费数百亿美元。美国通过北约以及与其它国家的军事协议,建立了国际军事体系,也支出巨大。就是在美国本土,美国军队的设置也是为了应付在世界上能同时打“两个战争”或“一个半战争”,而不仅仅是保卫本土。因而维持新帝国的费用是巨大的。有些时候,海外驻军的费用由较富裕的驻军国部分支付(如日本),美国也可能获得驻军国在经济和贸易上提供的优惠。但这只占较小的部分。美国只有支付维持一个帝国多于普通国家的军费的能力,才能作为一个新帝国运转。例如美国2000年的国防预算为2890亿美元,实际开支3400亿美元,如果按世界人均军费145美元计算,美国只需406亿美元军费,可以说,这额外花费的2994亿美元,就是美国作为新帝国的货币代价。

应该承认,在一个无政府主义的世界中,美国作为一种稳定的力量维持着国际秩序,从而相当于提供一些国际的“公共物品”。然而美国并不能向世界征税,更不能直接掠夺;尽管它经济实力很强,也不能对内增加赋税,因为这样做会削弱自由企业的动力。因此,新帝国的财政逻辑必是在直接掠夺世界和增加本国赋税之外存在着。应该指出,虽然没有直接的掠夺形式,在现代世界上,真正起支配作用的规则仍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规则,即武器先进者或军事实力强者胜。只是这种规则采取了新形式,美国也通过新的形式获得了维持新帝国的回报。

军事优势会对经济产生什么影响吗?我们想象一个具有绝对军事优势的国家。一旦它与别国发生军事冲突,获胜的概率非常高,最差也会打个平手。换句话说,它不会失败。首先要考虑,这种绝对的军事优势与军事技术和军事工业的发展有关。作为新帝国,它的军费开支的一大部分是用于军事技术开发和军火订货的。由于政府的额外支持,军工企业可以进行按市场判断看来过于冒险的研发投资,从而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地位。从武器角度看,“较先进”和“较落后”的市场价值之差要远远大于一般商品。因为在“较先进”的武器面前,“较落后”的武器就接近于一堆废铁。因而在国际市场上,就存在着对新帝国的武器的巨大需求。事实上,美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武器出口商。2000年,美国军火出口额为186亿美元,占世界军火贸易的50.4%。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军火企业又多同时生产民品(如波音公司),领先的军事技术通常可以转变为民用技术,使这些企业在民用产品上拥有技术优势,间接地弥补额外的军事开支。

第二,绝对的军事优势还说明,拥有这种优势的政府是强有力的,从而它发行的货币是有保证的。自从人类社会接受纸币以来,纸币的信用和发行它的政府的信用是联系在一起的。因为纸币不同于金属货币,也不同于以贵金属为本位的货币,是由贵金属本身的价值来保证的;纸币的唯一保证,就是政府本身的稳定性,经济实力,和成熟的货币政策。应该承认,美元的地位,除了美国的经济实力和美国成熟的货币政策外,美国在世界上的军事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因而美元是一种最令人信赖的世界货币。它不仅成为各国外汇储备的主要成分,而且可以作为向第三国支付的硬通货,不再流回美国。甚至有些国家以美元为本位,发行自己的货币,或者干脆就用美元作本国的货币,即美元化。因而,美国作为世界货币的发行国,受益于世界货币的铸币税收益。而所谓铸币税,就是发行货币的收入减去成本。对于纸币来说,成本是很低的。据说每100元美元钞票的成本是4美分(张宇燕,2001)。政府还需要支付的,是维护货币流通的制度成本。而在国外,美国无需承担这种制度费用。而美国向世界发行货币的主要渠道,就是贸易逆差。这一贸易差额,近似地就是美国向全世界征收铸币税的数额。尤其自1982年以来,除了极个别年份,美国一直存在着高额贸易逆差,到2000年,美国的贸易逆差高达3696.89亿美元。如果扣掉广义的成本,如20%,约得2958亿美元,这很接近当年美国维持帝国的额外支出,即2994亿美元。

第三,绝对的军事优势还意味着,美国人的安全和在美国的资产的产权获得了强于其它国家的保护。从产权理论角度看,产权的安全程度具有市场价值。一个受到100%保护的产权要比一个受到80%保护的产权更有价值。而在一个易于受到侵犯的国家中,产权受到保护的程度显然不如在一个国防强大的国家中。将同一个资产放在黎巴嫩显然就不如放在美国更有价值。因此,这种产权的安全性一方面使得在具有同等物理性能的资产中,美国的这类资产更有价值,另一方面也对外国资产产生巨大的吸引力,使它们流向美国。美国资产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是对美国军费开支的又一种弥补方式,而外国资产,主要以可流动的资本为形式,向美国的流动,可以从几个方面给美国带来好处。一是资本向美国的流动显然增大了对美元的需求,从而使美元处于较高的汇率价位上,这意味着美国可以较少的美国资产交换较多的外国资产;一是美国可以以更好的条件,即更低的利率,更少的产权份额获得这些外国资产;一是在美国货币政策即定的情况下,流入的资本为美国提供更多的货币供给。

于是作为外国贸易盈余的美元又大部分以购买美国金融资产的形式回到美国,例如1998年,美国的经常项目逆差为2200亿美元,而资本与金融项目顺差则为2100亿美元。这相当于美国用本国的金融资产的产权交换外国的实物商品。这些金融资产的大部分,是美国政府债券和美元现金。也可以说,美国新帝国的财政资源几乎完全依赖于它发行世界货币的铸币税,而具体表现形式,则是外国对美国金融资产、尤其是美国政府的金融资产的投资。由于在金额上极为接近,我们可以近似认为,外国向美国政府债券的投资,又被用于美国政府的军费开支。这虽然具有讽刺意味,但不过是一种新形式的帝国传统,即“以帝国养帝国”:帝国赖以统治世界的资源,是被它统治的世界提供的。而前述铸币税之外的种种好处,则可以被看作“帝国利润”。

三、新帝国的政治性质

接下来的问题是,新帝国能给世界带来好处吗?它能像一个公正超脱的国际立法者和执法者为世界带来公共福利的增量吗?这取决于新帝国在国际政治中的运作规则,以及它本身的政治文化性质。

事实是,美国作为新帝国在世界上的行为,依赖于美国对外政策和国际战略的政治决策机制。尽管美国总统在对外政策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决策机制的基本规则仍是民主投票程序,因为总统究竟是选举产生的。问题在于,这样一个机制能够制订出符合世界利益的对外政策来吗?答曰,不能。这是因为,民主之所以在政治上公正、在经济上有效率,是因为它符合一致同意原则。即任何一个被决策所影响的人都应参加这一决策;而所有相关人都同意的决策,才是一个最佳的决策。否则就存在公共决策中的外部性问题(布坎南,2000,第208~218页)。而一旦涉及对外政策,这一决策所影响的外国人并不会参预投票。这样的决策程序就缺少民主之所以有效的基本要素。因而我们不能保证,一国人民投票决定的对外政策,会符合世界的利益。由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投票合成的对外政策,往往反映了对该民族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种追求有可能是以损害别国利益或世界福利为代价的[1]。尤其当一个国家具有武力上的优势时,其国民更有可能倾向于用军事手段、而不是政治手段解决与外国的冲突。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即一国的军事实力与他国势均力敌,理性的国民才会从长远考虑,选择其结果会对世界各国有利的对外政策。

由于存在决策成本,少数服从多数退而求其次地成为实际的民主规则,这同时又成为民主制度的致命问题。具体到美国,由于实行代议制,由于院外压力集团的合法存在,又由于新帝国在根本上依赖于军事优势,军事工业集团会在对外政策中扮演独特的角色。尽管这个利益集团人数较少,但正如曼瑟·奥尔森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利益较大、而人数较少的利益集团恰恰更能形成集体行动,具有与其人数不成比例的能量(奥尔森,1995)。这一集团的利益决定了,它喜欢战争而不喜欢和平。因而通过院外活动,它会使民主程序决定的对外政策偏向于美国对外的军事干预,偏向于制造紧张局势,偏向于采取战争手段[2]。除了通过游说直接影响议会外,它还通过对传媒的控制间接地影响民意。事实上,美国许多大的传媒系统都与军事工业集团存在着各种联系。这样的政治过程不仅可能作出不利于世界的决策,也有可能作出不利于美国、而只有利于这一利益集团的决策。因为根据奥尔森教授的理论,如果军事工业集团的利益只占美国利益的1%,根据理性计算,它就有可能为了自己的一份利益,不惜牺牲百倍于此的美国利益(Olson, 1993)。

除了国内政治过程,美国的道义资源和经济理念也似乎不能保证美国作出有利于世界福利的决策。道义的第一个资源是民主。但是在国际政治中,“民主”似乎只是美国证明自己国际行为合法性的招牌,而美国并不想在国际政治中实行民主。一方面,为了“国家利益”美国经常与反民主的政权站在一起;另一方面,打着民主的旗号对他国的干涉又经常会损害民主的道义形象。由于国际政治中的民主,无论是一人一票还是一国一票,都会贬抑美国军事优势的价值,因而从理性人的角度看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在现实中,美国新帝国的国际合法性,甚至还达不到中国春秋五霸的水平。春秋五霸第一要打着周天子和仁义的大旗,第二要通过诸侯会盟来获得称霸的地位,从而具有较高的合法性;而美国经常把联合国、甚至盟国抛在一边单独行动,则缺少民主保证的国际合法性。

第二个道义资源是自由,它同时也是美国人的经济理念。在一国之内行之有效的经济自由,一旦进入国际领域,就有两个修正条件。第一是没有政府;第二是不能自由迁徙。由于处于无政府状态,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冲突往往依赖于双方的力量对比,从而较难获得公正的裁决。即使假定自由贸易的规则是公平的,由于不同国家的自然禀赋、文化背景和技术水平的差异,有些国家可能会持续地承受贸易逆差和资本外流,从而在自由贸易全球化的过程中走向边缘。但由于没有人口在国际的自由迁徙作为补偿(像国内那样),国际自由贸易并不会导致全球皆大欢喜的结局。更何况,作为自由贸易的鼓吹者,美国人在现实中并非对之盲目崇拜。在立国以后的近二百年间,美国一直奉行贸易保护主义,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走向自由贸易。因而美国本身也不能成为自由贸易的道德楷模。因此,即使我们考虑到WTO对国际贸易无政府状态的改进,对自由贸易的简单鼓吹和强力推进,在没有自由迁徙作为补充的情况下,仍不是符合世界利益的。

第三是基督教。尽管经新教改革和世俗化,基督教已经变得更为宽容,但它仍是世界上最具排他性的宗教之一。特定的圣子形象,与具体历史相关联的宗教故事,使得具有较高超越神圣性的基督教,却不具备超越种族、国家和文化的性质。在基督教世界内部的成功,西方国家在近代以来在国际上的军事、政治和经济优势,使得基督教的传教热情与殖民主义时期的扩张冲动相辅相成。火刑柱和十字军的历史提醒我们,它曾因为信仰而杀人。直到今天,它的宗教理想仍主要是世界的基督化,而不是与其它文明平等交流、相互融合。因而,基督教作为美国的一种道义资源,更缺少增进世界福利的含义,却会增大冲突的可能。与伊斯兰教上千年的宿怨,更有可能把较小的纷争变成危险的宗教战争[3]。而不断改进杀人武器的努力,已经变成保卫神圣基督教的高尚事业。

我们也应看到,在美国也有一些不适合用来标榜、却实际存在的文化意识,如种族主义、民族主义和帝国主义情结。我们可以在美国早期的文献中看到大量这类情结的表述(迈克尔· H·亨特,1999,第21~95页)。而在今天,这类情结或者借助于“自由、民主、人权”的漂亮外衣而发泄出来,或者深深埋藏在心底,却仍然是美国文化中不可低估的力量。它们显然会推动美国在当今国际政治中扮演负面的角色。

当然,在美国多元而丰富的文化中,也有一些主张宗教宽容、种族平等、普世人权、反对战争的传统;在美国政府的外交传统中,也有追求道德理想的威尔逊主义(基辛格,1998);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制衡了上述倾向。然而无论怎样,新帝国的政治性质,最终还要取决于它赖以存在的基本规则,即军事力量强者胜的规则。为了维护新帝国的单极统治,美国必须不断地开发更为“先进”、从而更为可怕的武器。这一规则本身就违背了全人类的根本利益,即世界的和平。静态地看,这一规则将本可以和平利用的资源耗费在开发和制造武器上;动态地看,它鼓励所有的国家参加这场实则野蛮的竞争。为了维护新帝国的优势地位,美国也必然采取削弱它的潜在对手的国际战略。如果哪个国家在现有的国际经济规则下出现经济上的崛起,从而有可能在较大程度改变与美国之间的经济力量对比,甚至有朝一日会超过美国,维护新帝国地位的美国人就宁肯不遵循这一经济规则,进而会采取各种压抑潜在对手发展的措施,甚至可能动用武力[4]。美国就有可能从国际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变为国际公共灾祸的提供者。

因此,尽管新帝国在中短期内能给世界带来相对的稳定,非殖民化的世界大势和美国的理想主义约束着美国比以往传统的帝国更为收敛,但由于缺少外在的制约力量和内在的自律精神,如同一个在双寡头竞争中战胜对手的垄断者,美国在更多的时候会以损害别国和世界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捞取好处。反过来又会引起其他国家对美国的反感和抗拒,这又增大了美国作为新帝国的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帝国与其他国家的冲突可能越来越多,维系帝国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这可能成为新帝国没落的原因。而由于新帝国基本规则的支配,它主要依赖于对武器的技术改进来对付每一个新的危机。尽管从获取财富的形式上看,新帝国比以往直接掠夺的传统帝国更为“文明”,但从它维持其统治地位的深层规则(即武器先进者胜)来看,它远比传统帝国更为危险。因而无论是它过于强大,还是它走向没落,都可能给世界带来阵阵伤痛。从长远看,这是将人类引向深渊的毁灭之路。

四、战略恐怖主义的国际政治含义

“911事件”与以往的恐怖主义事件不同的地方,是它具有战略意义。所谓有战略意义,就是说它对整个国家乃至世界政治,都会产生系统性的影响。而在此之前的某个劫机事件或爆炸事件,都难以产生如此影响。因此我们称进行此类活动的恐怖主义为战略恐怖主义。那么,对于国际政治来说,它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战略恐怖主义的出现已经使核恐怖均衡的条件不复存在。核恐怖均衡战略是以能够进行核报复为基础的,而报复的对象是另一个民族国家的人民。在这时,一国人民是另一国人民的核人质。然而战略恐怖主义者并不代表任何民族国家,他们的行为多是在隐秘的情况下进行的。尽管总有些庇护他们的国家,但一来他们隐藏在哪个国家并不确定,二来庇护国家的人民究竟与恐怖分子没有直接关系,为恐怖事件对他们进行报复就缺少道义基础。更何况,在极端情况下,恐怖分子在策划和准备阶段,可以隐藏在他们想打击的国家本身而不露出破绽。因此,面对战略恐怖主义、尤其是核恐怖主义,报复将失去目标,核恐怖均衡战略也就不攻自破。

第二,完全制止和准确打击战略恐怖主义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由于战略恐怖主义会对一国或国际社会造成系统性的破坏,若要防止战略恐怖主义的发生,就必须进行系统性的防范。如全面地增加安全检查,显著地限制移民和外国人入境,以及建立城市防空系统,都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与直接费用相比,对自由权利的限制将不仅与政治理念冲突,更因干涉了经济权利而损害整个社会的效率。一个社会无法长期承受这样的成本。在另一方面,由于恐怖分子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若要准确打击并且不伤及无辜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使得对恐怖分子的打击处于两难境地:或者不能惩罚恐怖分子,或者不可避免地伤及无辜。前一种情况将使恐怖分子有恃无恐;后一种情况则会创造出新的恐怖分子。

第三,最为重要的是,仍然建立在暴力基础上的战略恐怖主义可能会颠覆“武器先进者胜”的规则。这一规则支配了整个近现代史。按照这一规则,哪个民族国家拥有更先进的技术、并把这些技术应用于武器制造,哪个国家就能在战争中获胜,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而“911事件”则说明,借用民用设施,采用低技术武器也可以造成战略性的破坏。这使恐怖分子有很宽的选择空间,并且能够不断“创新”。恐怖“创新”将使恐怖主义防不胜防。任何更准确、更具杀伤力和破坏力、使用者更为隐蔽的武器发展,不仅无法战胜这些恐怖分子,而且最终会为恐怖分子所用。因为无论技术多么先进,一旦武器被制造出来,就终究会扩散,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已。如果任何先进武器最终会对准武器发明人的话,“武器先进者胜”的规则就会被打破。

由于具有这几个基本特点,战略恐怖主义对国际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比较直接的,是增大了新帝国的成本。由新帝国的特点,它可能在国际冲突更少公正性,从而更可能会受到那些受新帝国压制的民族的仇恨;恐怖主义作为这些民族解决冲突的一种方式,更有可能将新帝国作为它的攻击目标。无论战略恐怖主义得手,还是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了战略恐怖主义,都将使新帝国受到削弱。在前一种情况中,由于丧失了安全感,新帝国的资产将会贬值,国外资产也会望而却步,外国资本的流入将会大幅减少;美国军事力量威信的下降,将影响美元的地位,使之大幅贬值;由于恐怖袭击更有可能发生在交通和通信领域,人们宁肯放弃较有效率、但更不安全的交易方式,这导致交易效率下降,进而影响生产效率。在后一种情况中,尽管美国的安全得到了保障,但这种保障的直接成本(如安全设施的开支)和间接成本(如限制自由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也会通过削弱美国的经济实力、间接地削弱它的军事实力。这两种结果都将打破前述新帝国的经济逻辑,即靠贸易逆差发行作为世界货币的美元,同时通过外国向美国的投资将世界美元用作美国的帝国资源。因为一方面,外国将减少持有的美元,从而压低美元汇率,这又会缩小美国的贸易逆差,从而减少了世界货币的发行,即减少了美国的铸币税收入。另一方面,外国资本流入的减少同时就减少了美国可以支配的世界资源。这两个方面可能共同使贸易逆差和外国投资达到一个新的均衡;也有可能使新帝国出现恶性循环,即因为安全感丧失导致的铸币税收入的减少而被迫缩小了军费开支,又因为军费开支的缩小进一步降低了安全感。它也可能成为新帝国没落的先兆。

然而在另一方面,尽管战略恐怖主义削弱了新帝国,但由于它采取的仍是暴力方式,因而它不过是使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丛林更为复杂一些罢了。由于世界上还存在着其它强国,新帝国如果可能衰落的话,又会出现两个或多个强国对恃的局面。这也不是一个稳定的局面。并且由于战略恐怖主义的存在,它不仅可能作为民族国家之外的新的暴力力量加入到战国中来,而且由恐怖主义的隐蔽性和突发性,战略恐怖主义可能会引起更多的冲突。当然只有在很小的范围内,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即提醒世界不要忘记较为弱小的民族群体。

五、天下主义的政治安排和道德约束

美国本来可能成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民族。它可以依赖于自己在军事、经济、政治上的绝对优势,在冷战后结束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禁止试验、并最终销毁所有核武器,终止所有对武器的改进,扭转人类走向毁灭深渊的可怕路程。但它没有这样做,它的优越感,它的政治制度,和它缺少解决战国问题的历史资源,使它身不由己地走向新帝国。

但是,新帝国并非美国的最佳选择。它只是美国某一部分人在短期内的最佳选择。一个重要的事实是,美国越是走向新帝国,越是拥有军事上的优势,美国人越没有安全感。这和人们的初衷颇为相反。美国人对战略导弹防御体系的态度就能说明问题。世界上军事力量最强大的国家,却似乎最担心它的安全。如果此逻辑成立,地球上没有一个国家是安全的了。问题在于,这个为外人百思不得其解的现象恰恰反映了美国政治制度的致命缺陷,即通过政党政治、院外活动和传媒宣传,军工集团操纵了美国的政治。建立强大的军事力量,走向新帝国显然符合它们的利益。然而为了获得持续的好处,军工集团必须不断地夸张美国所面对的危险,直到大多数美国人真的以为是危险的时候,它们才能获得必要的政治支持。然而这样一来,美国人就越来越会为安全担忧。

另一方面,美国的强大又使美国人民在就国际事务投票时,倾向于军事干涉。因为每一个美国公民在投票时,就是在进行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军事上越具有优势,和对手的差距越大,人们越认为战争的成本较低,而收益较大,越倾向于发动战争[5]。所以可以推测,如果美国的战略导弹防御系统果真能够奏效的话,美国的国会将会更加好战。然而,任何凭借技术力量就能从肉体上将敌人全部消灭的想法都是错误的,因为敌人是“仇恨”创造出来的。一个国家越具有军事优势,就越有可能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缺乏公正,因为使用军事手段就可以不考虑对方的理由,而兼听往往能够纠正一方的偏见。因此成为新帝国的美国可能四面树敌,军事优势反而创造了越来越多的敌人。他们将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报复”美国人。

最后,即使美国能够在短期内避免这些问题,美国毫无约束地改进和发明杀人技术,最终会和全人类一起灭亡。和其他民族不同的地方是,其他民族是被迫接受这一悲惨命运的,而美国人有可能改变这一命运。美国人为了短期的技术上的领先,就率先破坏经过多年努力的核军控和核裁军进程,使和平希望毁于一旦。但是我们谁也不能保证一国总是保持技术上的领先,美国的短视只会带来新的军备竞赛。在技术大大前进了的今天,就有可能创造出比核武器高一个数量级的武器。既然核武器已经可以毁灭人类,这种新的武器(如基因武器)就更容易做到这一点。

对于那些相对弱小的文明而言,战略恐怖主义显然也不是最佳选择。尽管战略恐怖主义可能削弱新帝国,但它不能阻止新帝国沿着不公正的国际政策继续走下去。“911”以后,美国更为强硬地站在以色列一边就是明证。问题在于,恐怖主义的形式本身,就使它失去了道义力量,从而得不到大多数国家和民族的支持。而新帝国的政治性质决定了,它更看重对恐怖主义的眼前报复,和借口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强调美国的安全利益,而较少反省在战略恐怖主义背后所蕴含的国际政治因素。“911事件”并没有延缓、而是加速了美国从《反导条约》中退出;美国的鹰派力量空前强大。战略恐怖主义不是新帝国注定要衰落的主要原因,这个原因只能是新帝国自身,但战略恐怖主义及其所代表的民族却有可能成为新帝国的殉葬品。

因此,在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今世界,只有给全人类带来和平与福祉,一个民族才能持久繁荣。而走向持久和平,仍是人类至今没有解决的重大难题。在我看来,这大致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建立一个公正的有权威的国际组织;第二是各国将裁军之后的军事力量交由这个公正的国际组织指挥;第三是通过平等交往实现各个文明的融合与整合。第一个方面涉及到对联合国的改造。尽管联合国要比美国的单边主义要好,但它仍然是以军事实力的大小进行权力的分配。五个常任理事国同时就是五个核大国的事实说明,联合国不过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合法形式而已。因此,只有改变分配权力的规则,按照人口和其文化对和平的贡献安排安理会的成员资格,增加譬如埃及、印度、秘鲁等国(而不是德国、日本)作为常任理事国,联合国才有可能是一个公正的机构。第二个方面,若要联合国成为一个具有权威的国际机构,就必须掌握相对于各国都具有优势的军事力量。这需要第一,各国进行裁军;第二,将裁军后的军事力量交由联合国掌管。当国与国出现冲突时,可由联合国安理会甚至联合国大会出面裁决,并由联合国的军事组织强制执行。

然而,实现上述两个方面不仅异常艰难,并且即使实现了,也并不能完全解决国家民族之间的冲突。我们应当看到,国际政治问题并不是“民主”能够完全解决的。在国际上,任何一个服从多数规则的决议都有可能损害很大一部分人口;因为许多迥然不同的文化和宗教的存在,这种损害就会更为深重。因而如布坎南教授所说,民主不能很好地适用于文化异质性太强的社会中(2000,第124~125页)。因此,天下主义的政治安排,实际上要以天下主义的文化为前提。即世界上的不同文化,在保留自己的特性的前提下,融合成一个全球文明。如果存在巨大的文化分歧,人们甚至连什么是“公正”都不可能达成一致,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公正的全球组织的宪法共识,改造联合国也将是一句空话。当不同文化通过融合找到彼此的共同点后,它们之间的冲突也会减少。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全球文明显然应是一种天下主义的文明,它不仅使不同民族的人不再按民族区分彼此,而且使他们以道德而不是以实力和睦相处。在这样的文化条件下,联合国的民主程序的弊端才能得到弥补,人们更多地不是通过投票,而是通过彼此的和平协商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

在已往形成的人类文化中,中国的儒家传统有着丰厚的天下主义文化资源。春秋战国时期,不仅出现了崇尚短期功利计算的纵横家及后来的法家,也出现了强调在国家间实行道德而不计一时功利的儒家。它对当时“国际政治”的基本主张,主要集中在《春秋公羊传》中。在该书中,被认为是真正作者的孔子通过对具体事件的褒贬评论,道出儒家处理国际事务的道德准则。在评论一次楚军围宋城的战争中,双方两个大夫互通情报,最后劝使楚庄王退兵时,孔子肯定了为仁义目的而不计军事胜负的行为(蒋庆,1995,第241~243页)。后来当儒家成为中国的主导思想以后,一直强烈地影响着历代政府的对外政策。例如汉代拒绝乘匈奴国内大乱或句骊国王去世之机发兵(黎虎,1998,第22页,第36页),宋代则因“示人以仁义”而从对西夏收复的失地中撤军(李华瑞,1998,第85~90页)。这种主张虽然不符合短期的功利计算,却是一种超越世代的理性主义,即在民族或国家之间建立道德规范,从而减少互相之间的仇视,反而因获得长久和平而更有生命力。这是一种大智慧,用孟子的话说就是“仁者无敌”。它的含义并不是“仁者”无敌于天下,而是说“仁者”因其仁慈而没有敌人。

在秦帝国崩溃后,继承其版图规模但接受了儒家思想的历代成功王朝,因将道德放进对外政策的考虑中,而一改帝国性质,不以扩张维持平衡,也不以帝国养帝国,因而形成了后帝国体制。罗马帝国崩溃之后,欧洲不复出现同样的大帝国,又重新陷入战国时代达一千多年,而在中国,虽然时有中断,后帝国形态却持续至近代。这不能不说是有无儒家的国际政治道德的区别。更为现实地看,任何能达致天下主义永久和平的国际政治演进,更有可能依赖于一种后帝国的形式,即一个在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上居于主导地位的核心国家同时接受儒家的国际政治思想。孟子说,天下最终要“定于一”,而“不嗜杀人者能一之”。这是将儒家的国际政治道德用于天下一统过程的结论。而这种儒家精神并非中国所独享,它是全人类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一个达到一统天下实力的民族或国家,如果中止改进武器的努力,并公正道德地对待其它民族,它将会为世界带来永久和平的同时,获得本民族的持久繁荣。

当然,永久和平还只是一个美好的图景。有两种相反的力量使人类可能实现,也可能实现不了这一目标。我们在历史中经常看到,人们为了局部的和短暂的利益而不惜牺牲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奥尔森教授揭示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对立”似乎在主导着人们的行为,在它背后是似乎颠扑不破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动机。美国走向新帝国的道路,美国国会中不断传出的鹰派的声音,好像在证实这一点。然而我们在历史中也看到,人类社会的规模又确实从小变大,更多不同的文化在被整合在一个社会中,在这其中,那个似乎虚无飘渺的道德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与经济人的逻辑不同,道德就是克制自己的欲望,不以损害别人为代价牟取自己的利益。对个人来说,道德可以带来从长期来看的好处。依靠技术消灭不了敌人,而道德却可以“消灭”敌人。对于社会整体来说,道德具有某种超越精神,因为任何个人或局部为社会的更大整合而坚守道德,虽然会给社会带来更大增益,但自己很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得不偿失。但这样的道德毕竟出现了。自古至今,我们不止一次地看到反对流血冲突的殉道者,我们也享受了因他们的努力而创立的更大范围的文明。人类的历史恰恰是在这两股力量的搏斗中前进的。只不过每一次道德的胜利都是以战争的残酷教训为代价的。这一次我们可承受不起这个代价了。既然中国人很早就注意到,人类的暴力手段要由道德力量来驾驭,并且“以德服人”胜于“以力服人”,那么我们今天能否期待,核武器和基因武器能被道德力量驯服,天下主义的道德理想能够战胜武力竞赛的丛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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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燕,“美元化与国际货币体系”,投资银行大师网站,2001;

朱锋,《弹道导弹防御计划与国际安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中国日报网站国际新闻网,“新闻分析:拉姆斯菲尔德占尽上风,华盛顿鹰派如日中天”,2002年5月18日。

                                         2002年5月28日定稿于北京郎家园

                     (原载《国际经济评论》2002年第7-8期)


* 感谢张宇燕博士对本文提出的中肯意见。

[1] 例如在战略导弹防御体系问题上,美国政府一直被国会推着走。参看朱锋,2001,第142~160页。

[2] 朱锋:“从1990年开始的10年中,美国军火商赞助华盛顿政客的竞选经费总额高达4900万美元,另外200万美元用于塑造氛围。……”(2001,第150~151页)

[3] 小布什将反恐战争误说成“十字军东征”,恰是这种宗教仇恨的下意识反应。

[4] 尽管基辛格博士在其《大外交》中一再肯定威尔逊主义的理想价值,他仍然保持着现实主义的冷静:“不管冷战存在与否,单一一个大国主宰欧亚大陆两大范围之一(欧洲或亚洲),都会对美国构成战略意义上的危险。因为这样的组成会在经济上胜过美国,最后在军事上也凌驾美国之上。即使这个大国开明,也必须抵制此一危险; ……”(1998,第754页)

[5] “全球安全网站”(GlobalSecurity.com)的首席分析员约翰· 派克说:阿富汗战争“仅次于沙漠风暴和科索沃战争,在这些战役里,空中军事力量已经成为决定性因素,伤亡微乎其微,我们简直难以辨别这到底是一场战争,还是一次火力表演。这样的胜利将使我们更倾向于使用武力解决争端。”目前看来,“华盛顿几乎无法阻挡拉姆斯菲尔德们直捣巴格达的决心”。(引自中国日报网站国际新闻网,加重号为引者所加)。

【天下】天道很简单,谬误很“复杂”(+按)|盛洪

盛按:特朗普有关俄乌战争的和平方案让全世界瞠目。首先是他绕开乌克兰直接与普京交易,就是一种违反基本正当规则(交易原则,民主原则,民族自决原则)的行为。交易原则是,只有当事各方同意的交易才具有合法性;民主原则要求,任何公共的决定要有利害相关的当事方参予;民族自决原则主张,弱小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他这样做,明显说明,他认为他可以决定乌克兰人的命运,而无需经他们的同意。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善意地以为这是策略性的建议,目的是为了减少乌克兰人的流血,但仔细看不像。都认为商人出身的特朗普善于叫价,然而他叫出最低价,说“回到原来边界”和“加入北约” “不现实”,声称“乌克兰可以是俄国的”。这样的开价普京都不需要还价,而乌克兰已经没有谈判的余地了。如果乌克兰接受这样的“和平”,三年的血就白流了,它也就不配作一个独立国家。于是,世界就回到了1919年巴黎和会的时代,美国政府更回到了那个时代之前。尽管巴黎和会中强权胜利了,将中国的山东划归日本,但美国威尔逊总统还是站在正义一边。现在的美国与那时不可同日而语,特朗普总统却大踏步地向后倒退。特朗普之所以敢于提出这样的建议,在于他自恃挟美国力量可以左右和平条件,这无异于帝国主义逻辑。就是在1919年,中国人民也不甘于接受那个强加的决定;何况今天已是2025年,如果泽连斯基接受这样的宰割,我们只有预见一个乌克兰的“五四”了。(2025年2月17日)

盛按:乌克兰攻入俄罗斯,据说控制了1000多平方公里。俄罗斯谴责为“侵略”。这让全世界都笑了。按照本文,俄罗斯的逻辑通不过普遍性检验。或者是将自己行为遵循规则适用对方,或者是将要求别人遵循的规则适用自己。如果俄罗斯认为自己入侵乌克兰是公正的,将这条规则适用乌克兰它就接受不了;如果将它要求乌克兰遵循的规则适用自己,它就不该侵略乌克兰。总之它通不过普遍性检验,因而它的主张是不正义的。无怪乎全世界几乎没人跟着俄罗斯“谴责”乌克兰。它因“失道”而“寡助”。 “侵略”是指越过国界侵入到另一国土地。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破坏了“不得侵略”规则,被侵略的国家就没有必要遵守它,乌克兰反过来攻入俄罗斯就有道义基础,就如同二战时盟国军队攻入德国和日本是一样的。(2024年8月26日)

盛按:瓦格纳造反,俄罗斯士兵观望,这是迟早的事。普京看似强大,但对内侵犯权利,对外侵略土地,已是人类公敌,独夫一个,没有合法性。无论这次结果如何,瓦格纳至少表达了大多数俄国人的心声,反对侵略乌克兰的战争,以及发动战争的政权。(2023年6月25日)

盛按:普京侵乌战争爆发已经一周年,战争的性质和必然结局更加清楚。战争给乌克兰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和痛苦,乌克兰的反抗也使普京侵略军遭到重创。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侵略者不仅遭到大多数国家和民众的谴责,而且在得到大量国际支援的乌克兰军队的打击下,丢盔弃甲,不得不从大量侵占的土地上后退。我在这篇约一年前写的文章中说,“作为文化上的和宪法文本上的中国人,也应旗帜鲜明地反对普京的侵略战争。”(2023年2月24日)

盛按:据报道,乌克兰在九月份收复了6000平方公里的国土。祝贺乌克兰军队,祝贺乌克兰人民!预祝乌克兰取得完全的胜利。我在半年前写道,普京“注定要失败。明智的人不会和他站在一起。”如果现在再与侵略者站在一起,那就不仅没有站在正义一边,而且没有站在胜利一边。(2022年9月15日)

天道很简单,谬误很“复杂”

——为什么要旗帜鲜明地谴责侵略?

盛 洪

前些日子看到在乌克兰的中国同胞抱怨,国内网络中有人对乌克兰发出污辱性的调侃,说要“收容”乌克兰女孩,被迅速翻译成乌克兰文,引起乌克兰民众的愤慨,迁怒于中国在乌克兰的侨民,使他们遭到辱骂,车辆被砸。我想,麻烦是这几个没有良知的人渣惹的,但在国内之所以会出现污辱乌克兰的言论,主要是国内人为控制的舆论环境,和官方媒体的偏袒性报道导致的。加上当局不肯谴责俄罗斯侵略,并公开为其辩护,说俄国入侵乌克兰的原因“很复杂”;遂使有些人在其中窥探“上意”,发出极端言论。而当局在外交上的进退失据,外交表态上前后矛盾,根子在外交政策及其指导思想上,是缺少文明价值基础所致。

当美国等西方国家撤侨时,中国大使馆并没号召中国人撤离;而当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一开始,中国大使馆竟建议中国人在车上贴上中国国旗。这一举动就是一个极为错误的信号,无异是说:欢迎俄军!可以这样理解吗?当然可以。难道贴上中国国旗是给乌克兰人看的吗?中国侨民在那里生活了很多年,大多与当地人和睦相处,难道俄罗斯一入侵,他们就开始恨中国人了吗?显然不是。那就是给俄军看的。意思是说,我是中国人(我是友邦的),请不要打我。这是假设一种情境,俄军已经攻入。其含义,一是希望俄军打进来,二是相信俄军能够打进来。“你可以向乌克兰人开枪,但要看清楚我的国旗,我不是乌克兰人。”这样的含义显然会激怒所在国民众。

这显然不是一个技术性错误,而是价值观问题。这就是对俄罗斯入侵乌克兰的态度问题。它是正义的吗?它符合国际法吗?它符合人类的文明规则吗?普京总统在开战前夕曾发表演讲,列举他入侵乌克兰的种种理由,包括乌克兰本是沙皇俄国的一部分,列宁犯了历史性错误,将其设为一个共和国;乌克兰本身存在的不民主和腐败问题;北约东扩带来对俄罗斯的威胁,乌克兰政治被西方国家操纵,等等。把问题说得很复杂。然而,他说的这所有理由,都是牵强之词,不能得出要用战争解决的结论来。

老子说,“吾言甚易知,甚易行,天下莫能知,莫能行。”其中“吾言”即“天道”。意思是说,天道很简单,很好理解,也很容易实行;但世间人们却似乎不能理解,也不能实行。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人们看不到天道从长期来看为人类整体带来好处,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而以看似“复杂”的“道理”证明自己为什么应该偏离天道;所以“莫能知,莫能行。”关于国家间的天道是什么呢?就是人类的基本文明规则。这个规则就两个要点。一是如康德所说,它是一个“普遍的法则”。意思是说,一个人愿意遵循的法则同时愿意被作为所有人的法则,这意味着这一法则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并且是有好处的。一是非暴力原则。即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方式解决纠纷和冲突。

对于第一点,检验的方法就是,当某一规则被宣称,你是否愿意它也适用于你的身上?例如,普京总统在战前演说中说,由于列宁的错误,乌克兰被错误地建立为国家,所以要用战争纠正。在人类的历史中,国家的分分合合、国家间的边界经常是由战争等暴力手段决定的。历史上有很多不公之事,正如汉娜 ∙ 阿伦特所说,“无论人类能够形成什么样的政治组织,这些政治组织都是起源于罪恶。”(2011,第9页)今天的独立国家和国界是二战后和冷战后由国际协议决定的,如果我们今天要用战争解决历史问题,那人类就永无宁日。况且历史地看,俄罗斯欠别国的血债远多于别国欠它的。俄罗斯是一个军事帝国,今日的疆土大部分是武力夺取的,包括从中国夺取的领土。中国是否可以根据普京说的同样道理,为恢复中国昔日的疆土而发动一场对俄战争呢?显然,普京的逻辑通不过这一检验。

关于第二点,非暴力原则,就更是对普京逻辑的否定。乌克兰的问题自有乌克兰人民自己解决,更何况俄罗斯在“不民主”和“腐败”方面的问题比乌克兰更甚,普京还是先解决本国的问题吧,更不能因此而发动战争。非暴力原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人类之间无论有多少冲突,也不应动用武力,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可以。一是反抗侵略;二是反抗奴役。其实这两点的前提都是对方先动用了武力。宣称为了某种高尚的或必需的目的而发动战争,其实是达不到好的目的的,因为“战争创造的坏人比杀死的坏人还多”。蒋庆先生说,“善的目的只能用善的手段来实现。”当宣称为了善的目的可以用恶的手段时,目的已经变了。更何况普京所追求的,也并不是善的目的,所以普京演讲中所列举的所有入侵乌克兰的理由,都通不过这一原则的检验。

上述文明规则的两个要点,不仅可以用来检验国际关系准则,而且可以检验一个国家内部政治结构的性质。它是可以贯通国家和个人。一般而言,国际上的文明规则在国内表现为宪治原则,粗略地说,它包含市场经济,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它们都是非暴力的,或者是在“可控制的暴力”之下。所谓“可控制的暴力”,是指政府是在民主和法治的约束下使用权力及其暴力资源,用于打击非法暴力和犯罪行为,而不用于偏离宪法和法律的目的。市场是平等人之间的自愿交易集合而成,法治是约束权力下的公正司法规则,而自由表达意味着不滥用公共暴力干预公民的表达。同样,如果在国内实现“普遍的法则”,则要消除国内一部分对其他人的压迫、剥夺和限制,这需要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同等保护,需要经济自由、表达自由和公正司法。偏离上述宪治原则的国家实际上与人民之间处于敌对状态。而只要将这一状态向外延伸,就是对其它国家施加暴力,就是侵略战争。

从较长期的历史来看,沙皇俄国及其后继的苏联是一个在国内压迫、奴役和剥夺人民的国家,它实行的是违反基本文明规则的规则,人民没有充分的经济自由,言论受到监视和控制,没有公正的司法体系,因而它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与人民为敌的国家。将这种反文明的规则向外延伸,沙俄及苏联就是一个专门于军事的帝国,它用暴力征服和侵略周边国家,形成了它的领土,形成了它的某种优势。国际社会并非歧视俄国本身,而是对它的违反文明规则的行为进行谴责;同时鉴于它长期实行这种对内压迫、对外侵略的行为,也形成了某种对俄国的习惯看法,即这是一个侵略成性的帝国,对之保持警惕甚至敌意。普京入侵乌克兰的理由之一,就是想将乌克兰重新并入沙皇时的俄国版图,成为他直接统治的一部分。这种对沙皇俄国的怀念,是对其所奉行的压迫和侵略的反文明规则的怀念;他的统治就是一种缺少控制的暴力的统治;这就是贯通内外的反文明规则,更不能为世界所接受。

乌克兰民众对俄罗斯的离心和恐惧是在苏联时期已经形成了。在苏联时期,乌克兰是苏联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苏联对待乌克兰地区的作法并没有给它带来好处,却造成了几次大的灾难。如苏联强制实行集体化,严酷镇压乌克兰农民的反抗,仅1930年1月就镇压了1700次暴动和抗议;1930年有7.5万人被驱离到西伯利亚等偏远地区。由于农业集体化以及过度征粮,发生过多次饥荒,其中1932~34年大饥荒,饿死约400万人,约为乌克兰人口的1/8;2006年乌克兰议会通过决议,认为这是苏联对乌克兰种族灭绝的阴谋(浦洛基,2019,第435~436页)。第二个灾难是在“大清洗”时期,乌克兰有27万人被捕,约13万人被处决;其中包括很多乌克兰的党政领导人(浦洛基,2019,第438页)。第三个灾难,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导致9万多人死亡,27万人致癌(《百度百科》)。在这些灾难后面,包含着苏联对乌克兰的歧视和恶意,类似于帝国对殖民地的压迫,也自然使大多数乌克兰人对苏联怀有仇恨,这种情感也会延续到苏联的后继者俄罗斯身上。

可能有人不同意“苏联对乌克兰有恶意”的说法,没有关系,即使是有善意也会导致对乌克兰以及苏联全体人民的伤害。因为计划经济和公有制就是会带来对所有人伤害的制度,尽管可能在最初这种经济制度的创立者有点儿善意。最重要的是,这种经济制度违反了上面提到的非暴力规则。计划经济就是由计划当局制定生产和消费计划,因为这种计划必然与人们自愿交易的市场经济不同,就必须强制性地实行。如果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偏离计划的轨道,计划经济就会崩坍,所以为维护计划,就必须使用暴力。如果人们有经济自由,就会自发地进行生产和投资,这又与公有制相悖,所以维护公有制就要消灭私人产权。这表现为打击人们的自愿交易(它称为“投机倒把”),打击任何私人进行生产经营的企图;这些打击都利用了国家暴力。

如前述,如果政府偏离法治的约束,就是不当地使用暴力,使自己处于与民众为敌的战争状态。苏联时期就是如此,尤其是斯大林建立的恐怖统治,就是建立在滥用国家暴力压制民众,压制不同意见的基础上的。乌克兰与其它苏联共和国及其民众一样,深受其害。在今天,俄罗斯也不是一个其国家暴力受到有效控制的国家。它的政治反对派领导人不时遭到暗杀、下毒或者监禁,尽管普京宣称他并不知情,但在他治下,政治反对派的不安全,仍使民主难以真正实行;普京打压非政府组织,2009年他关闭了9000多家非政府组织;他限制自由媒体,控制了全部全国电视网,取消了讽刺和讨论节目(李莹,2010)。而做到这一切的背后,是国家暴力。

由于苏联对各加盟共和国的盘剥和不公,它对广大民众权利的剥夺,使它自然不能受到各共和国的向心拱卫,也使民众离心离德,一旦出现一个历史机遇,苏联的解体是很自然的。这不是美国和西方国家的阴谋所致,它完全败于自身的反文明性质。在苏联解体的几乎同时,华沙条约组织也宣布解散,这本是一个苏联控制东欧国家的军事组织。东欧国家长期被苏联纳入其经济政治体系中,在经济上受到苏联计划经济体系的压抑,在政治上受到苏联操控,并且主权处于随时可能被苏联侵犯的状态下,苏联的坦克就曾经开进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既没有经济利益,也不安全。一旦出现机会,它们就会唯恐逃之不及,脱离华约组织。因而华约组织的解散也是苏联的反文明规则造成的,也并非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战略有多高明。

当然在两个超级大国的竞争中,美国的压力是起作用的。由于宪治原则,市场经济,法治与表达自由不仅是对每个公民都公平的“普遍的法则”,而且因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保护而导致效率的增进,经济的发展和创新的勃发。与之相反,计划经济,司法不公和压制言论的做法只会降低效率,压抑增长,并遏制创新。因而在经济实力上,苏联远落后于美国及西方国家,而这又是一国军事实力的基础。在另一方面,由于压制表达自由,妨碍学术讨论,在苏联内部缺乏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机制和源泉,而军事技术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创新。苏联只能借助于与西方科学界的交流或间谍活动获得科技创新的资源,但这种获得技术的方法会使苏联至少落后一拍,从而在军事技术的竞争中,苏联也落到下风。继承了苏联的俄罗斯仍然继承了苏联某些特质,如对表达自由的压制,同时它的扩张行为增强了西方的戒备之心,也警惕俄罗斯利用自己的技术,对之进行技术封锁,因而俄罗斯在军事技术上仍是一个二流国家。

至于普京指责的北约东扩,从大的战略上看,是俄罗斯自己造成的。一方面,其国内奉行的反文明规则,会被认为会向外延伸,所有受到它控制或影响的国家都会受到伤害,看看普京支持的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的独裁政权就知道了。况且对苏联的痛苦记忆,使这些东欧国家或前苏联国家不愿再回到俄罗斯的势力范围,它们又恐惧俄罗斯作为一个军事帝国的威胁,向西方靠拢是保证自己安全的明智选择。它们一来不会因加入北约而使主权受到伤害,二是相信北约有能力对抗俄罗斯。关键在于,这些国家并不是在西方国家的威逼利诱下、而是自愿的申请加入北约的。它们为什么不主动向俄罗斯靠拢呢?这是俄罗斯自己的失败,它不检讨自己有什么问题,而说这是美国和西方国家的阴谋,甚至不惜以杀戮乌克兰人民为代价,来阻止北约的东扩,岂不是把问题的原因搞反了吗?这更会使周边国家感到威胁,强化它们加入北约的意愿。

当然,美国等国家的宪治制度并不能保证它们在国际上不犯错误,否则世界永久和平就有希望了。普京总统指责美国和北约对伊拉克的入侵,对塞尔维亚的轰炸,这本身是有道理的,但不能为他入侵乌克兰辩护。如果他认为这些入侵是错的,他对乌克兰的入侵也是错的;如果他认为自己入侵乌克兰是对的,他也不得不承认美国和北约是对的。但就是不能用别人的错误证明自己正确。并且还有一个区别,使得普京的侵略与美国、北约的侵略不同。前面说过普京对乌克兰的侵略是他在国内政治原则的延伸,是将在国内使用的暴力用到了国外;而美国和北约在国际上的侵略或轰炸,是违背了它们在国内的宪治原则的。两者在国际上犯错误的背景是不一样的,但原因是一样的,都是违反了非暴力原则。民主原则的核心原理是进行一项公共决策要经利害相关者的同意。我曾建议,美国若要为推翻独裁者萨达姆出兵伊拉克,在伊拉克人民不能投票的情况下,可请在海外的伊拉克人投票。而这场战争让伊拉克人民付出了60万条生命的代价。

历史地看,一国之内的宪治体系是人类长期探索,付出大量的血的代价才发现的制度结构。人类文明进程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类的暴力死亡率从15%降到4%以下(莫里斯,2015, 第481页);宪治制度进一步解决了用和平的方式化解人与人的冲突的问题。如果将这种宪治体系所包含的规则推向国际,就可以解决世界永久和平问题。然而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在于国家间在规模、实力等方面并不相仿,无法像在一个社会内部一样,在人之间的冲突中难分胜负,只能在长期磨合中形成均衡,最后形成权利体系。况且在军事技术方面,技术的突破经常会打破已有的均衡。因而一个世界宪治体系很难形成。即使那些宪治国家,也会在没有一个有效的世界政府,没有成熟的国际宪治机制的情况下,违反国际的文明规则。于是出现上述美国或北约侵略的情况。

然而,尽管美国等宪治国家在国际上不受约束,以其军事优势经常做出违反国际文明规则的事情,但由于国内遵守文明规则,遵循法治和表达自由,究竟还是受些约束。自由媒体经常站在国家视角的对立面,揭露对外战争的丑恶和损失,如《纽约时报》披露美国防部关于越战的秘密报告,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揭露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丑闻;这都会引起国内舆论的反战浪潮,也会使民众的反战意愿影响到议会对战争的态度;它容许少数反对派的声音,如2002年伊利诺伊州参议员奥巴马发表了当时唯一一个反战演讲,几年以后他当选了美国总统。因而,虽然美国等国家会犯些对外战争的错误,但错误最终还是能够被纠正。而没有宪治规则的国家则可能缺少这种制衡机制,会使战争变得更为残酷,更无法停止,无法纠错,直到带来巨大伤亡,直到侵略国家被彻底打败,如二战时的日本、德国。因而,我们在中立地谴责俄罗斯、美国或北约的侵略行为时,也要看到,俄罗斯的侵略行为更不能容忍。

俄罗斯以自己的战争行为证明了乌克兰等邻国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俄罗斯的威胁已经变成入侵的现实,乌克兰加入北约的申请并不是北约东扩的阴谋,而是面对俄罗斯威胁、增强本国安全的理性之举。而普京所说的“北约威胁”倒像是一个借口,非要用“实现的威胁”到乌克兰土地上去消除。国与国之间是接壤的,如果邻国在国内部署防御力量就说是“威胁”,显然是太霸道了。这样的说法,如果俄罗斯用到中国身上,行吗?在普京的借口背后,是新的称霸计划——新欧亚主义,一个类似于“大东亚共荣圈”的野心,一个横跨欧亚大陆的霸权的妄想,这使人联想起沙皇俄国的血腥扩张,联想起日本军队对中国人的野蛮屠杀。他想把反文明规则推广到世界范围。而“开疆拓土”,又是古代君王提高声望和巩固权力的惯用伎俩,也是普京巩固和延长其权力的黩武手段。

然而,反文明规则不仅野蛮,而且低效。只要普京坚持这种反文明规则,他就从根本上——从价值观开始就失败了。反文明规则,用暴力奴役和侵犯他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会引起广泛的敌意,从而既没有道德感召力,也没有政治凝聚力,所以毫不奇怪,他的侵略战争在国内就遭到俄罗斯民众的普遍反对——147个城市爆发反战示威(National Public Radio,2022),在联合国大会上遭到绝大多数国家——141个国家的谴责,他在政治上空前孤立,他的力量就会受到极大的削弱。同时,由于他压制表达自由而使俄罗斯缺少创新机制,在军事技术上远逊美国等西方国家,他的军队武器落后不止一代,在美国等国支持乌克兰先进武器的情况下,也无法在战场上取胜。尽管普京本人聪敏过人,能在战术上出奇制胜,却无法弥补战略上的重大缺陷,他注定要失败。明智的人不会和他站在一起。

上述文明规则,不是指西方世界独有的规则,从西方世界还没有解决世界永久和平问题的角度看,这是超越西方现有规则的文明规则,是普适的。因而,也是中华文明遵循的规则。尤其是近代以来,中国饱受外国侵略,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丛林中尝尽被欺凌的痛苦。而俄罗斯这个特定对象又是近代欺凌侵略中国最甚的一个。当我们看到有人为俄罗斯侵略乌克兰欢呼时,就像看到日本侵华时有人为之欢呼一样,会被深深刺痛;如果这样的人是一个中国人,就会让人有“认贼作父”之感。套用文明规则,“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不愿意被侵略的中国显然应该谴责一切侵略。无论侵略者是谁,侵略是一样的。作为历史的中国人,理应谴责所有的侵略战争。而在外交上左右徘徊,态度暧昧,不符合中国历史决定的对侵略战争的憎恨和厌恶。

更何况,中华文明是一个有着悠久天下主义传统的文明。《易经》中有“天下文明”之说。“天下”与“文明”不可分割。即天下不仅是一个物理的世界,还是一个有文明规则的世界。只有当出现了仁义道德的文化价值,世界才开始成为“天下”。正如顾炎武的名句所表明的那样,要区分“亡国”和“亡天下”。亡国只是“易姓改号”;而“亡天下”则是“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如果没有文明规则,世界只是一个蛮荒之地,已经不是人类社会。而在现有大陆中国的宪法文本中,也写入了“市场经济”,“法院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的原则,虽然远没有实现,却至少在文本上与文明规则相吻合。宪法与文化传统共同构成贯通国内外的文明规则。因而从宪法文本出发,从天下主义的价值出发,作为文化上的和宪法文本上的中国人,也应旗帜鲜明地反对普京的侵略战争。

参考文献

National Public Radio, “Russia arrests nearly 5,000 anti-war protesters this weekend”, March 7, 2022

《百度百科》,“切尔诺贝利事故”,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 审核。

汉娜∙阿伦特,《论革命》,译林出版社,2011。

李莹,“普京治下的‘帝国’与媒体关系探析”,硕士论文,2010。

莫里斯,《战争》(电子书),中信出版社,2015。

浦洛基,《欧洲之门:乌克兰2000年史》(电子书),中信出版集团,2019。

2022年3月10日于五木书斋

【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盛洪

盛按:特朗普胜选,贸易战回归。本文是2021年初发布的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的结论部分。虽然时间过去了四年,但情境似曾相识。芯片等战略性高科技产品脱钩持续进行,特朗普声称要对中国产品在原有增税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关税。将当下的情境作为“正常”,仍可以这篇报告的粗略估计作为参考。这篇报告对双方对策的可能变化考虑进来,探讨了脱钩的摆动范围。其中“双方的更优选择”是一种理想状态,鉴于存在难以变化的死角,这种理想状态不可能实现。有可能的,倒是以中方的主动而导致的在关税上的妥协。(2024年12月2日)

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节选自2021年1月发布的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

盛 洪

一、一个一般结论

1.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2.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3.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4.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5.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二、脱钩的摆动范围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的摆动范围

尽管美国朝野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上有高度共识,但对脱钩的范围却有不同认识。例如共和党参院议员鲁比奥认为,美国商务部限制中国公司获得美国技术的“实体清单”不够严格,要求更严格的限制(David Shepardson,2020);而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对中国在高科技上的脱钩,会使中国自己发展出一套高科技标准,从而降低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主导地位,所以谨慎采取脱钩措施。美国芯片脱钩的可能会围绕着这个观点极端摆动。

2. 在金融脱钩上有可能出现摆动

在高科技脱钩的另一个领域,就是对中国高科技公司,包括军工企业和与军队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限制,也有不同看法,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就更倾向于限制更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但从金融集团的利益角度看,则要减少对中国企业的限制,否则就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失。这会带来在金融脱钩方面的波动和摇摆。

3. 已经采取的贸易脱钩(即贸易战)可能发生变化

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开始的与中国的贸易战,没有获得预想的成果,即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数据自由流动方面有显著改进。虽然中国向美国出口额下降了12.5%,但美国向中国出口额更下降了20.9%(中国国家统计局)。因而在拜登新政府时期可能会调整这一政策,并可能如本报告所分析的那样,结束贸易战,与中国签订平等关税贸易协定。

三、双方的更优选择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2. 中国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3. 美国取消战略性高科技脱钩;
4. 中美共同建立一个公平的、自由的贸易关系;即没有垄断,没有政府补贴,没有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较少对互联网的管制的,零关税的贸易关系。

四、十维远景模型(SIEM)估计的脱钩情形

假定中美因芯片脱钩的直接损失在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之间,考虑贸易乘数效应和中美与世界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互动过程,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1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 中国机电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减少和其它国家替代市场

据报道,因芯片脱钩,中国的芯片市场价格上涨10~30%。选中位数20%,假定芯片占机电产品成本的20%,机电产品价格上浮4%,其它国家的机电产品单位成本平均高于中国13.5%,且各国机电产品的成本均上下浮动5%;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2 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假定欧盟企业与其它国家的竞争力是相当的,欧盟企业可获得约1.96个百分点的替代市场。

3. 加征关税导致市场缩小和被替代

假定与中国竞争的美国、欧盟和东亚企业的单位成本比中国高13.5%,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10%和25%就会有如下效果。

图3 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图

其中加征25%关税的产品市场缩小至-9%,意味着不仅中国产品的国外市场被完全替代,而且国内市场也被外国产品侵入。当然由于国内并无关税,所以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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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文集】《天下文明》序|盛洪

现在人类似乎生活在一个太平盛世。其实不然。俄乌战争已经使数十万人死亡;以巴战争也有数万人殒命。这是无妄之灾。这个世界是文明的吗?那么,什么是文明呢?我在“什么是文明”一文中,提出了我的“文明”概念,它不是人类的所谓“物质文明”,而是一条原则——用和平的方式解决过去用武力解决的纷争。用这个定义来衡量现今的世界,它还不是文明的世界。

比目前两场战争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个世界有着毁灭世界数次的核武器。但这还不是最可怕的,更可怕的是,那个导致核武器产生的规则——武力先进者胜,还会创造出比核武器更可怕的武器。这个规则一直支配着人类历史,只是在最近几百年间更显威力——世界从大刀长矛时代进入了核武器时代。二战以后有了联合国,似乎决心终止导致两次世界大战的丛林规则,但讽刺的是,联合国的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是核大国。这说明这个规则还在隐秘地支配着世界。

而“世界永久和平”一直是人类的理想。在中国,这个理想尤为古老。在《易经》中,就有“天下文明”的说法。将“天下”与“文明”放在一起,并不是两个词的简单拼凑,而是有着内在联系。在中国传统中,“天下”本来就包含着文明规则的意思。顾炎武有关国家天下的著名论断,说国家只是“一家一姓”,而如果亡了“天下”,则将“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这是说天下是一个仁义的天下,人们之间不会互相残杀,以侵犯别人作为自己的生存之道,这当然也是一个永久和平的世界。在这个意义上,“天下”和“文明”是同意重复。“天下”如果没有文明规则,就不能组成一个人类社会单位。反过来说,文明规则必通行于天下,因为它不伤害、而有益于所有人,因而不会有边界。

西方世界率先实现了现代化,并在国内实行宪政民主制度,制约了政府利用国家机器对本国人民的侵夺,至少在国内实行了文明规则。然而在国际上,它们利用自己在武器上的优势,侵略和殖民其它国家和民族,更严重地践踏了文明规则。它们之间的武力竞争将人类推进了核时代,后崛起的东方国家也加入了竞争的行列,这使“武力先进者胜”的丛林规则又走向了极端。因而,我们不能因西方国家在国内实现了宪政民主,而无视其在国际上违反文明规则的行为;当然也不能因其在国际上的不当行为而否定宪政民主制度。我们衡量的标准是文明规则,符合就称赞,违反就谴责。

然而情况比我们想象的复杂。世界并不是非黑即白、非是即非的。文明规则是很古老的,除了《易经》的“天下文明”,《摩西五经》之“摩西十戒”包含“不可杀人”的戒律,轴心时代各高级文明都提出了类似的原则。那么,为什么两千多年来战争不断,人类始终不能用和平的方式解决纷争?在本书的各文章中,我讨论了这个问题。如果自称“野蛮人”,不接受文明规则,我们无话可说。然而战争却是在“文明民族”之间,或以“文明”的名义发动的。我在“从政治人类学的角度看世界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虽然有文明规则在前,但人们仍然想出各种借口使用武力。如《摩西十戒》虽说“不可杀人”,但在实际历史叙述中,仍默认对异教徒的杀戮。这创造出各种“例外”,如对“野蛮人”,“奴隶”,“坏人”,等等。

我在“什么是文明”一文中说,对“文明”的错误定义也会使“文明”成为战争的借口。如认为技术的发展带来物质的丰裕也是一种文明。然而如果将领先技术用于武器的改进,使掌握领先武器的民族国家更轻易发动战争,也被称为“文明战胜野蛮”。它可以用来为欧洲殖民者残杀和驱逐美洲印第安人的暴行辩护。技术是中性的,可以用来做好事,也可以提高杀人效率。它不是和平规则,“最先进的”武器会导致人类的灭亡。所以“先进的”技术不是“文明”。

这种领先武器是“文明”的说法,又在另一种情形下被赋予了通向和平的性质。我在“从儒学中发现世界永久和平之道”一文中指出,康德的“世界永久和平论”所持有的“以恶治恶”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他认为国家间的战争最终会促使各国走向和平。而这种情况是极偶然的。前提是,各国势均力敌。然而国家大小不一不说,技术的改进会打破武器和军力的平衡。这种情形就不可能出现。这种看法我在“新帝国主义,战略恐怖主义,还是天下主义?”一文中有更详细的讨论。这也为冷战后的国际情形所证实。康德之后的二百多年,我们没有看到世界向和平的方向迈进了,反而笼罩在核恐怖的威胁之下。

能够用来对抗文明规则的强大意识形态是民族主义。它之所以强大,是因为它貌似正确。尼布尔在其《道德的个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书中说,在一个人的视野范围之内,能够激起他或她的公益心和牺牲精神的事物就是国家,再大一些,如整个世界,他或她是感受不到的。所以当他或她愿意为公共利益而献身时,其“公共”的含义一般也就是指的国家。所以“民族”或“国家”成了高尚目标的代名词,由此很容易形成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的狂热,它的力量是空前强大的。如果再加上统治者利用宣传洗脑和煽动,就会加个“更”字。

“道德的个人与不道德的社会”看似矛盾,其实可能是一个逻辑的两种表现。我在“个人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一文中作了较详细的讨论。个人主义在解决公共物品问题时,虽然也将个人主义规则扩展应用,但仍不时陷入利益集团之间的僵局,打破僵局的办法就是要用“外部资源”缓解冲突。这可以解释近代以来西方世界的扩张性,以及后殖民时代的财政赤字问题。要获得“外部资源”就必须采用非市场的手段,甚至是战争手段。因而社会内部的个人主义规则的维护要依赖于社会外部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这就使得在国内看来符合文明规则的行为与国际上违反文明规则的行为并行不悖。将文明规则从社会内推向全世界就遇到了它自身的障碍。

当然,也会有一种动力将在国内实行的宪政原则推向世界。汤因比年轻时在回答“一个国家能否在维持其海外殖民帝国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国内的自由”的问题时说,“一个自由民族是不可能奴役其他民族,又不丧失自由的。”(威廉 ∙ 麦克尼尔《阿诺德 ∙ 汤因比传》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第76页)这一看法与前述的个人主义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相辅相成的观点似乎相反。其实两者不想矛盾。从初期来看,保持对外部资源的侵夺是缓解内部矛盾的有效手段。但这时的所谓“自由”是建立在侵夺的基础上的,随时会受到殖民地人民的反抗,这种反抗威胁和限制了“自由”。因此汤因比的回答是对帝国的一种批判。随着其他国家的独立和宪政体制的确立,帝国既不可能继续侵夺殖民地的资源,更好的方法就是按照国内的规则与它们交往,却能从这种和平的和自由的交往中获得比武力侵夺更多的利益。因为独立的前殖民地会在自由贸易中成为市场和合作伙伴,尽管它们也有竞争和对抗。

国家之间的对抗走向极致,就是霸权的争夺。这又使国家间的竞争更上一层楼。保持长期的优势成为争霸国家的首选。任何走向和平的倡议,如禁核协议都会在“保持优势”的考虑下被拒绝。如我在“从政治人类学视角看世界永久和平问题”一文中指出的那样,五个核大国发表联合声明拒绝联合国的《禁止核武器条约》,理由是它“脱离现实”。除了核武器问题,保持优势的战略在技术和贸易问题上也是存在的。本来从纯粹市场的角度,技术或贸易的优势完全是在市场中和平竞争的结果,但从广义的军事优势来看,这两者在其中也非常重要。技术优势可以用于军事,贸易优势也可以为军事力量提供资源。当然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单纯是市场竞争,也不单纯是军事问题。

我看到我在近年来的文章中讨论的技术和贸易问题,似乎是与前些年,如1995年开始的观点有所不同。在1995年发表的“什么是文明”中,我批评了西方世界在近代以来在贸易上对中国的压制;在2002年发表的“英国的‘自由贸易’:一个划时代的谎言”一文中我又指出,在19世纪中国被强加5%条约关税的同时,英国的关税率一直保持在15%以上;我并批评在上世纪80~90年代美国对大陆中国最惠国待遇和“入关”的严厉态度。而在2018年中美贸易战时,我却在“谁的贸易战,为何而战”中,强调要接受美方的“公平贸易”要求;在“尊崇宪治,天下无敌”一文中说,美国及西方世界在高科技上脱钩也有其道理,似乎与前述文章的主张矛盾。然而这些不同方向的批评,在逻辑上是前后一致的,即都是强调贸易自由和公平的。这正反映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从总体上讲,美国及西方世界“保持优势”的考虑一直存在,中国想扭转劣势、缩小距离的想法也是合理的。问题在于,现在中美关系出现了超出这些考虑的因素。二十世纪80~90年代,大陆中国还处于邓时代,改革开放刚刚开始,整个社会走向市场化和自由贸易是大势所趋,外贸体制也逐渐自由化,民营企业也更多地参与对外贸易。对她参与自由贸易的支持就是对她改革开放的支持。二十一世纪以后,当初“照顾”大陆中国的非对称关税已不再适宜于国际竞争力强大的中国企业。而在近年来,大陆中国的政治结构发生变化,国有企业经90年代末期的整合已成为社会中强大的垄断力量,它在国内压制民企,对外侵夺知识产权;当局严密控制了互联网的进出通道。这种非市场的强大势力也会对国际关系产生影响。如对它垄断的领域进行贸易保护,对国有企业进行补贴,排斥境外的互联网企业,结果是贸易的长期不平衡。而这个利益集团经常将自己的利益打扮成国家的利益,扭曲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这恰是需要改革掉的问题,且改革的结果将更有利于大陆中国的发展。

我并不固定地站在哪一边,正说明遵循文明规则是对事不对人。任何人、任何国家都不是完美的。他们有可能遵循文明规则,我们就支持和称赞;也有可能违反文明规则,我们就反对和谴责。我在“天道很简单,谬误很‘复杂’”一文中谴责了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我在“‘应许之地’之惑与‘不可杀人’之法”一文中,谴责了哈马斯,也谴责了以色列。总体来讲,美国是一个值得称道的国家。她在民主宪政方面为全世界作出了榜样,她也直面自己的问题,并有信心解决之。我在“和平交权,宪法凯旋”一文中对美国2020年大选做了评论,并称赞美国人靠对宪法的忠诚克服了这一危机。然而我对美国的错误也持批评态度。她的错误多出现在国际领域。因为在这一领域,民主宪政的制衡机制不再发挥作用,美国的强大国力又会使她容易进行错误的判断。如对前南问题,中东问题,她的表现就很糟糕。

我对“天下文明”前景的实现多寄托于“中国”。这大概与我是一个中国人有关。然而什么是“中国”,我在“尊崇宪治,天下无敌”一文中解释得很清楚:“‘中国’是指一个由世代中国人组成的历史性的有机整体”,而不是“指当下的中国,或者指中国政府,甚至被代指中国的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现在来看,谁推进天下文明,谁就是“中国”。因此,我既然赞赏“天下文明”,我就要避免我的本民族、本文化的倾向,尽量作到“从月球上俯看地球”。其实,任何一个力量愿意接受天下文明的规则,推进世界走向天下文明,我都支持;这意味着,她不以她自己的实力优势获得文明规则之外的利益。我对那种企图称霸世界的强权都保持警惕,并严加批判。现实地,灯塔之国也有可能扮演这样一个“中国”的角色,只是我们不能放弃对她在国际问题上的错误的防范和批评,并且期待她在若干其它力量(包括实行宪治的中国)的抗衡下,将文明规则推向天下。

2024年3月22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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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盛洪

盛按:最近美国国会以国家安全为由要求字节跳动剥离Tik Tok,在大洋对岸激起强烈反响。然而,平心而论,在对等原则下,这难道不比用防火墙将对方企业挡在国门外要温和得多吗? 并且所谓“剥离”意味着一个产权交易,尽管时间和内容受限,说“抢劫”有点儿夸张了。并且,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就已经实现了。在美国,仍然有各种手段对抗这个剥离要求。本文是四年前的一个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中的一章,大致讨论了美国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与总统命令类似,国会决议如果侵害了某个利益集团,后者也有可能将其诉到法院。政府的任何一翼的决定都要经过一 个制度过程才能落地。究竟结果怎样,部分地取决于如何参与这个过程。我们欣喜地看到,美国的利害相关人拿起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进行反击,我们何时能看到宪法第35条能在此岸起作用?(2024年3月12)

1. 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如受他国政府侵犯必反击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因为美国法院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判决。这些宪法权利至少包括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保护,自由交易,享有公正司法,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等等。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要加以制止或缓行。

因而,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权利包含的内容,如表达自由,不仅是禁止政府对表达的压制,而且可能是非政府的对舆论的操控,如互联网巨头推特和脸书通过关闭账号,删除推文或加以标签的方式对舆论的左右。这一原则也可以推广到外国政府对一国互联网的影响。如美国人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其巨大财力在推持或脸书上开设虚假账号影响舆论,或在遍布美国的孔子学院禁止对中共认为的敏感话题的讨论,都是违反了表达自由原则。因而美国政府甚至只是企业就会采取行动进行反击。如美国政府限制孔子学院在美国的存在和发展,推特也清除了大量被怀疑是中国政府支持设立的虚假推特账号。

又如,交易自由或契约自由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交易或缔约,也包含了政府不能对交易或缔约一方进行支持,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所谓“政府”,也包括外国政府。如果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有政府补贴,显然就认为中国政府干预了交易自由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更进一步,如果中国政府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就相当于政府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的决策,从而也在妨碍交易自由。所以美国政府就要对它认为受到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加以控制。如对华为公司的制裁,以及限制美国公民对多个与中国军方有关的企业进行投资。众院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中,就要求中国证券发行人说明其在中国党政机构中的任职。

2. 对他国政府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行为必批判,严重的更加以制裁

当美国人发现某个外国政府在本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时,即使与美国国家或公民无关,他们也会加以批评。例如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禁止强迫劳动,这是针对奴隶制提出的宪法原则。对中国新疆出现的劳动教育营,中国政府认为这是通过教育进行反恐的措施,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强迫劳动,且其标准就是本人是否自愿,而不是其它什么标准,如是否确实培训了劳动技能等。当这些“受教育”的人周末不能回家,就可以判定他们是被迫的了。

又如美国宪法规定其公民有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如在《宪法》中两处规定公民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他们并不认为中国政府不该惩罚罪犯,而是认为在中国出现的大量问题,是政府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后,有权马上聘请律师,并应在24小时之内告知家属。但经常的情况是,嫌疑人被抓捕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不能会见律师和家属;他们经常得不到取保候审;他们也不能获得公正审判,因为判决并非由司法过程决定,而是由政法委事先决定。例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建在被拘捕以后的9个月内,没有见到任何人,包括律师。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已通过的《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台湾关系加强法》等,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这些法案都是几乎全票通过,说明在涉及美国宪法价值观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这些法案都提出了,美国将对他们认为的中国侵犯这些地区或民族人权的官员实施制裁。

3. 美国总统采取的脱钩行动若侵犯了宪法权利并导致实际损失,必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可裁决违宪,而搁置或推翻总统命令

美国的宪政结构是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即国会,法院和总统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国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国会也可因总统过错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在这一框架内,联邦法院体系发展出了司法审查机制,有着护宪的功能。美国法院可以违宪为由搁置或否决一项由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或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例如,特朗普总统在2020年8月6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了微信交易禁令,但由于损害了一些美国使用者的宪法权利,他们诉到法院。9月19日,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比勒(Laurel Beeler)对美国微信用户联盟(U.S. WeChat Users Alliance)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暂停这一总统命令的实施,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自由原则(《纽约时报中文网》,2020)。10月21日,比勒法官驳回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原判。10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比勒法官的初步禁令(郑峻,2020)。这说明,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如果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由司法体系加以阻止或搁置。

4. 如脱钩影响到某产业集团,它会向国会或行政部门游说施压

我们也知道,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越是集中的产业,越有动力和能量进行游说活动,以影响国会的立法,阻止对它们不利的行政命令。产业利益集团一方面倾向于提高本产业的外国产品的关税,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当总统的关税政策或脱钩举措损害它们的利益时,也会游说国会加以阻止。

例如直接受高科技脱钩影响的芯片产业。据报道,2020年4月份,由美国芯片行业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和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等9个集团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Wilbur Ross),警告他“任何出口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对整个芯片行业、全球供应链以及更广泛的科技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抵制可能出台的芯片脱钩。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主席还致信特朗普总统,称芯片脱钩“将损伤美国芯片制造设备商的利益”,可能多达每年200亿美元(《第一财经》,2020)。因为中国市场占美国芯片产业全球市场的37%(2018年,《东北证券》,2019),所以构成了对抗脱钩的原因和力量。这力量也许不足以阻止芯片脱钩,但可能会在约束脱钩扩大化方面起到作用。

又例如美国农业利益集团,仅占总人口的1.5%,“但利益诉求单一、组织性强。”(张文宗,2019)因美国农产品被中方报复提高了关税,美国大豆协会派代表游说国会议员,并敦促他们“鼓励政府重新思考‘301关税’”;并致信农业部,要求其确保“美国农民不会为政府的关税政策买单”(张文宗,2019)在特朗普为农场主提供120亿美元补贴后,美国农场局联合会表示“政府首要的任务仍是取消对华加征的关税,并尽快为美国农产品拓展新市场。”(张文宗,2019)尽管农业利益集团没有达到取消贸易战关税的目的,但显示了力量,并可能在条件更有利的情况下获得成功。

另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是金融利益集团。美国政府的金融脱钩政策,如限制中国与军工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会减少这一集团的收益,它们也采取阻止脱钩的行动。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命令压力下,决定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的从交易所摘牌,但在几天后又宣布不再要求这三家公司退市,这背后大概有着金融利益集团的力量。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因而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5. 如果外国企业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会做出对它的不利判决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例如,思科公司是美国的网络设备巨头,早在2003年就采取法律手段对进军美国市场的华为进行了阻击。思科诉华为一案后来以和解告终。但近年以来,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决定阻止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游说盟国也要禁止华为的进入。这显然也很符合思科的利益。

如果美国政府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取消总体对抗式的关税制裁,而采取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美国企业更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来阻击中国的竞争者。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甚至是大型民营企业,不是享有政府补贴,就是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甚至在中国的《国家情报法》下,不能排除进行间谍活动,都可以被美国企业用来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

6. 美国会会通过严格要求和限制外国企业的决议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参众两院于2020年已通过的《外国持股公司责任追究法》(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规定如果外国上市公司不能遵守美国证券市场的审计要求,则将不能继续留在美国证券市场上( Patricia Zengerle,2020)。审计要求包括,证券发行人要说明,政府实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政府实体是否有控制性金融利益,董事会成员是否在中共任职,等等(Congress.Gov, 2020)。

还有一些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如参院于2019年1月3日提出《与中国公平贸易实施法》(Fair Trade with China Enforcement Act),提出限制美国的特定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设立中国对美国特定公司投资份额的上限,禁止联邦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公司的产品,等等。众院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与中国政府的经济关系,包括参与中国政府的计划或基金,获得中国政府的投资、补贴、减免税收和减少国有资源成本,以及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党政机构是否任职等(Congress.Gov, 2020)。这都是通过立法来限制违法违规的外国企业的作法。

7. 美国面临的基本社会压力及其对脱钩的影响

总体而言,由于美国宪政制度的相对成功,以及美国国家的巨大规模,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富裕且强大的国家。但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外来移民。这些移民即使没有被指责的问题,至少会直接形成与本国劳动力的竞争,使得后者的经济状态受到威胁。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富裕和强大也造成了本国劳动力成本的高企,本国的产业也面临外国产品的竞争,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企业的竞争。这也使美国产业及其就业人员受到压力,甚至可能会在竞争中失败而亏损或破产。

美国的问题也是美国的成功所至。特朗普政府呼应了美国产业和劳动人口的诉求,一方面限制移民,在美国南部边界修建高墙,收紧签证,以图减少移民;另一方面与中国、欧盟等开打贸易战,以图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互相冲突的。如果减少了贸易逆差,就会对国内企业产生更多利益,从而也会提高美国劳动力的收入,这样就更有对外国移民的吸引力了;而如果限制了外国移民,则也会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收入不会受到竞争,从而保持或提高劳动力的收入,但这样一样也会削弱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尽管美国政府可以同时对这两个方面用力,但这究竟是耗费政府强制力,并不能减弱移民问题和贸易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美国政府即使要呼应劳动力和产业两个方面的诉求,也不能走得太远,因而会对美国的脱钩程度加以牵制。在拜登新政府期间,就有可能在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上有所回调。

8.美国的制度结构会减缓脱钩的程度和冲击

综上所述,美国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美国的国家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这一制度背景相对理性和适宜,使得美国对中国的脱钩不至于走向极端,很有可能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最优选择,即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在贸易上走向双方的平等关税,而在其它方面的问题以结构性和个案方式处理。而个案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的方式,即对违反美国法律,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方法会更为有效,因为一个案例的成败可以影响一批企业,使它们改变行为,从而解决不公平贸易的问题。

由于存在着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制衡,任何一权在脱钩上的过度行为会受到其它分权的有效约束。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利益,后者就会诉诸法院,法院有权力判断总统命令是否违宪,并加以搁置或否决。因而,我们判断美国与中国的脱钩大致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范围内,时有对中国某个或某些企业不利的但很有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判决。

美国的宪法框架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每四年进行一次总统选举。尤其是当总统更换以后,后任总统会重新审视前任总统的战略取向,更改不当的行政命令,建立新的政策结构。2021年恰逢总统更替,新任总统拜登对中美关系有着与特朗普总统不同的定位,称中国为“竞争对手”,新政府对中国的基本态度是,强调自由、规则与竞争,不冷战、不脱钩。这就预示着会调整特朗普政府的总体关税对抗,有可能将脱钩扩大化等作法。拜登政府已要求暂停对抖音海外版的禁令,并无限期搁置其出售计划,就是这种取向实际的一步。

但由于对中国的潜在敌对性质的警惕已不仅是特朗普政府的态度,而是美国国会包括两党的共识,国会已经通过或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法案,限制华为等企业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法案,严格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案等,在高科技脱钩方面不会有太多反对意见。区别只是高科技脱钩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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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 隔次报复|盛洪

盛按:这篇20年前写的文章,现在看来太“天真”了。报复是人类的自然法。它的好处是让加害者付出代价,让他体验一下受到伤害的痛苦。它的坏处是被报复者认为这是加害,又要去报复。如此怨怨相报,没有止境。但多次重复的互相报复,会最终让双方觉得代价太大,走到谈判桌旁。但在这之前,已经有许多人失去生命。这在自然法看来是正常的——违反就要付出代价。但是人类无法承受。避免这一沉重代价的方法是“以直报怨”。但这需要一个高高在上的中立的权威裁断。任何一方都不可能中立,也不会正直公正。在没有一个世界政府的地球上,这似乎没解。这就是我提出这个“天真”建议的原因。(2023年11月9日)

当恐怖分子袭击了以色列人在肯尼亚的天堂饭店以后,《纽约时报》报导了死难者的葬礼。安特先生并不富裕,他是第一次带家人出国旅游。但爆炸夺走了他的两个儿子。记者引用他的话作为结尾:“愿上帝替死者报仇!”

事实上,每一次类似于天堂饭店的行动都是以报仇为其道德基础的。对巴勒斯坦“制造”人体炸弹的组织,如“阿克萨烈士旅”的一些采访显示,这些“圣战者们”并不认为自己是恐怖分子,他们的行动是“自卫”,因为“以色列人给我们的母亲、父亲制造痛苦。我必须将这些痛苦还给以色列人”。一个叫瓦法的女护士,不仅目睹了同胞被以色列人杀害,自己还多次被以色列的枪弹击伤,她因此渴望被“制成炸弹”,终于成为第一个女性人体炸弹。而在以色列这方面,每次都师出有名,即为了对巴勒斯坦人的袭击进行报复,而几乎每次报复都伤及了平民,种下了新的仇恨。在两年来的巴以冲突中,双方已有数千人死于非命。他们的亲人除了悲伤还有仇恨。尽管“报仇”有其自然法的基础,但在这样一个怨怨相报的链环中,我们已经分不清是仇恨引起了报仇,还是报仇引起了仇恨。从一方看来,报仇行动伸张了正义,而在另一方看来,却是增添了新的血债。如果从整个互相复仇的环节来看,也许此次对敌人的报仇,就是下一次亲人的灾难。

当然从表面看,巴以双方在道义上并不对等。巴勒斯坦的人体炸弹主要是针对平民的,而以色列的军事行动则是针对武装分子的。这使巴勒斯坦人失去了更多的道义上的支持。然而如果每次针对武装分子的行动都不可避免地伤及平民,以色列军事行动的合法性也要打些折扣。更进一步,不少巴勒斯坦“圣战者”坦言,如果他站在以军的坦克面前,“用不了几秒钟”,“就会被击得粉身碎骨”。军事上的力量悬殊,成为他们攻击平民的理由。这种说法有道理吗?不能攻击平民,是指交战双方应该用武装人员对抗武装人员,而不要去攻击非武装人员;这样做不公平。但是就公平而言,如果双方的军事力量差距较大,是否也有不公平的地方?奥运会的不少项目都分重量等级的事实说明,在正常情况下,大多数人会认为,“实力相当”是公平竞赛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如今军事竞赛的国际规则却无视这种人类共识,利用军事优势捞取好处的行为却没有遭到道德谴责。其原因,是和今天处于主导地位的大国相关。它们在国际政治中的优势地位,恰恰和它们的军事优势有关。但正如我在几年前就指出的那样,这种“武器先进者胜”的规则,不仅是不公平的,更重要的是,它鼓励人们在研发更为可怕的武器方面竞争,将使人类走向毁灭;因此是一个更糟的规则。

在人类历史中,政府的出现是结束人与人之间世代仇杀的重要因素。因为公正且权威的第三方裁决不再制造新的仇恨。但在没有世界政府的这颗星球上,大复仇甚至符合儒家的主张。即如果“天下无道”,人们有权利为自己的亲人报仇。问题是,如果报仇让被复仇的一方认为是不正义的,怨怨相报将会继续下去。博弈论认为“一报还一报”是解决囚徒困境的最佳策略,即对方合作(在这里是和平),自己也合作;但如果对方不合作(在这里是战争),自己也不合作。这会鼓励对方与自己合作。然而,如果由于偶然的原因,某一方没有与对方合作,依据“一报还一报”的原则,双方将永远不合作(即战争)。这说明,暴力行动除了报仇外,要想阻吓对方不再采取暴力行动,以终结怨怨相报,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在针对平民的恐怖主义出现以后,军事优势也不能完全压制住对手。这就导致了今天巴以双方互相残杀的悲惨情景。

因此,在没有一个有效的世界政府的情况下,怎样对待受到异族攻击而丧失亲人的痛苦,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以德报怨”不仅因为过于高尚而无人能实行,而且因为“以德报怨,何以报德”的问题,无法有效地终止对方的侵害。因为如果加害一方得不到惩罚,也无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无数事实证明,“以怨报怨”只会加深仇恨。也许较好的方法是“以直报怨”,即用公正的惩罚回敬对方对自己的伤害。其标志,就是被惩罚的一方认为自己是“罪有应得”,从而放弃新的报复行动。在人类历史的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以直报怨”的惩罚由政府实施,但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它只能由双方的任何一方来实行。那么如何实行呢?如何让对方认为这一惩罚行动是公正的,从而心服口服呢?

我的建议是:隔次报复。即对对方的暴力行动并不马上报复,而是明确声明,如果再有一次类似的事件就采取报复行动,而且将上次的事件放在一起进行报复。这样做的意义在于,给对方一个非常强烈而清晰的信息,即一方面,自己一方有结束以怨报怨的诚意,这一诚意是以自己一方承受了失去亲人的巨大痛苦为代价,它的真实性无可怀疑;另一方面,如果对方仍一意孤行,继续作恶,自己一方将一并给予回击。这种作法的好处在于,第一,它斩断了双方报复之间在信息上的混乱,以及此次报复与上次报复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有可能中止怨怨相报;第二,它增加了“隔次报复”方的报复行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更可能被对方接受;第三,它减少了第二次攻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为对方已经容忍了第一次攻击。

当然,这种策略还要加上某些细节。如对于第一次攻击的人并非毫无惩罚,而是不能采取不经公正审判就施加的惩罚。虽然在两个民族处于战争状态时,这种惩罚不易实现,但它作为一种观念上的规则,包含着巨大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仍对当事人产生心理上的威慑。在怨怨相报的链环中,有些攻击行动包含着某些合理复仇的成分,也可以在审判中得到肯定,从而使审判更为令人信服。对于攻击的程度,也要有某种限定。如果是核攻击,似乎很难再等下一次。在现实中,在实力上具有优势的一方,尤其是那些大国,更有条件首先实行“隔次报复”。因为它们更有条件忍受损害,也有实力使隔次报复更为置信。这种策略,应该成为大国行为的准则。它显然也能够避免因偶然原因导致的战争。

有人可能会笑话,这种建议与国际政治的现实相比,未免太书生气了。因为大国的思路正好相反:越有实力,越不能容忍别人的冒犯,甚至还要“先发治人”。我的回答是,依仗军事优势轻易动武,会降低大国行为的国际合法性,也会招致更多仇恨,因而恰恰是对大国不利的策略。而“隔次报复”才能使大国永远是大国。也会有人指责说,这种建议太不能体谅失去亲人的痛苦。然而如果我们不局限于每次具体事件,我们会发现,每一次报复行动都几乎百分之百地导致同胞的新的灾难,因而也是导致亲人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中止报复就是保护亲人;消除仇恨才能真正地表达我们的爱。

                                    2002年12月13日于北京郎家园

《盛洪教授》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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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TEMVON

盛按:这篇2021年初发布的研究报告,现在看来大致不错。(2023年4月19日)

脱钩情形的简单估计(用SIEM模拟)

(1)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3)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

摘要

•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 武器的准确性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 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弥补国防开支。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 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
•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
•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
•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
•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
•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
•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
• 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 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
•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
• 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
• 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 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
• 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
•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宪治,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
•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会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会加以制止或缓行。
• 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如国会已通过的制裁侵犯人权违反法治者的法案,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几乎全票通过,说明这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 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
•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 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 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 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
•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
•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
•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
•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
• 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
• 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
• 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
•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
•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
• 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
• 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 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

(1)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2)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3)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 全世界因美中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
• 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
•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 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 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中国13.5%,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机电产品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
• 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
• 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
• 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
• 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在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 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 关于脱钩程度的一个一般结论

(1)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2)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3)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4)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5)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目录
一、 方法 9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9

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

TEMVON,2021年1月

一、 方法

中美两个大国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脱钩作为这一复杂关系的动态过程就更加难以描述。不过本文采取一种简明方法,既能简化分析、而不至陷入复杂化的泥潭,又能让读者较易把握。

首先我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假定站在两方各自的立场上,分别选择一种最优的方案;然后再看一下,双方的方案在多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我们选取双方重合的部分作为脱钩可能的最优选择。

接下来,我们要把这一最优选择放到两方各自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环境中去,考虑政治目标的偏离,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体系的限制,看一看双方共同的最优选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或者偏离最优选择的程度有多大。

最后,我们还要考虑两方之外的影响。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只考虑最有影响的第三方。在本文中,这就是欧盟。第三方的影响既包括对中美脱钩的牵制,也包括中美各自对欧盟行为的牵制,最后会达成一个三方之间的均衡。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两个重要目标。两者存在着互补和互动的关系。经济发展会带来财富的积累,将其一定比例用于国防,就会增强国家安全。反过来如果没有国家安全,国内的产权得不到确保,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限制;甚至经济发展的成果会被入侵者掠夺。因而对于一国来说,国家安全是比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目标。

而将所谓“国家安全”问题用于两国之间的关系时,就意味着这两个国家可能是“敌人”。如果是敌人,两国之间就有可能战争。一旦开战,一些在非敌国之间的普通商品或资源就有可能是战略性商品或资源。如在传统中国,马关乎军队机动性,所以马就是战略性资源,在敌国之间就可能限制对马的贸易。在现代,石油是军队机动性的关键资源。如在二战期间,隆美尔因坦克断油而向英军投降。在当下,导弹和无人机的精确性取决于计算机芯片,因而芯片就是战略性资源。一旦确定敌国关系,或怀疑存在潜在敌对性质,就有可能限制芯片贸易。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脱钩,尤其是与中国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在将中国视为“敌人”的前提下采取的。为什么把中国视为敌人?更具体地说,是把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共产党视为敌人。因为中共实际上是中国的执政当局,所以也就简化地说“中国”是敌人。“敌人”和“对手”是不同的。“对手”是竞争对手,而“敌人”则不共戴天。其区分在于是否遵循“规则”。傅高义教授定义的“规则”,是指二战后以美国为中心建立的世界政治经济规则,这一规则是接近中立的,中国的崛起也是受益于这一规则的(转引自吴思,2018)。简单地说,这一“规则”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也可归结为宪治原则。“对手”是尊崇宪治原则的竞争者;而“敌人”则不尊崇宪治原则。因为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就意味着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而敌人之间不能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就有可能出现战争。

从美国政治正确文化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在近年来的一些作为违反了“规则”。如2015年抓捕大批律师,近年来严控网络舆论,打压民间声音,在新疆建立教育营,打压民营企业,强拆大量房屋,强加《国安法》于香港等,都是在侵犯人权和产权,违反了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因而起码具备潜在敌人的性质。

然而在中美最初建立正式关系时,中国还没有建立市场经济,也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言论的控制比现在要严得多,甚至听“美国之音”也算犯罪,为什么当时没有将中国视为“敌国”?这是因为当时中国因计划经济效率低下,国困民穷,文革十年浩劫又使中国沦落为世界上最贫穷国家之一,没有实力对外施加影响。

而在改革开放40多年后,中国在经济总量上跃居世界第二,有大量资源用于对外国的、包括对美国的影响上。而这些影响的方式也不符合宪治原则。如孔子学院是中国政府设立的教育组织,在美国112所孔子学院都听命于中国政府,从而涉嫌由一个外国政府影响甚至操控美国教育的问题,这与美国以私立学院为主,在公立学院中也要政治中立和宗教中立的原则相悖。更加上在孔子学院中已经出现了不能讨论中国政府所谓“敏感问题”的现象。这就违反了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即对表达自由的保证。

在法治方面,从美国的视角来看,中国的司法体系并不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却被用来惩罚自由表达意见的人士。如张展因报道武汉疫情而被判刑4年。中国政府在国内不经法律正当程序,随便抓捕公民;抓捕后不通知家属,不许律师会见,不批准合理的取保候审,甚至动用肉体的和精神的酷刑,还将此运用于其他国家的人士。如为了报复加拿大拘捕孟晚舟而抓捕的两名加拿大人,以及因政治纠纷对澳大利亚人的抓捕,并且在抓捕后长时间不让律师和家属会见,都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这已经把中国政府在国内不遵循法治原则的作法扩展到了国外,不能不让美国人警惕。

从美国的角度看,中国国内对公民房屋的没收和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和怀柔区的非法强拆行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侵夺(如对大午集团的强行接管),都是对私人产权制度的严重侵犯。而这一种行为也会随着中国影响的对外扩展而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产权安全。如美国在中国的企业抱怨,地方政府以转让技术为条件,才考虑市场准入。这被认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一些美国公民在中国大陆购买的房子在非法强拆浪潮中被摧毁,且没有任何赔偿;也是将中国大陆政府对产权的侵犯扩展到美国公民身上。

而在另一方面,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四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与美国建立了深入且复杂的经济关系。除了一些特定情况,双方的企业和消费者都身处市场分工的均衡状态之中,这也说明这是他们在现有世界分工中的最好选择。如果打破现有分工的均衡,则会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成本的提高或效用的下降。美国与中国的贸易,虽然是以中国大幅顺差为特征,但仍是互补的。

美国对中国的大幅贸易逆差,正好为美国出口美元创造机会。而一般而言,美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并且是成本最低的商品。它是由美联储创造的向全世界征收铸币税的商品。而由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强势和效率,又使出口的美元回流到美国,使美国实现了铸币税价值的循环。而据我们的研究,美国出口美元的铸币税收入主要用来弥补国防开支之不足(盛洪,2019),因而也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如果中美在贸易上脱钩,势必会大幅度减少中美贸易总量以及中国顺差,但如此一来也就减少了美国的铸币税收入,不仅损害了一般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因而,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所谓“战略性资源”是指与军事有关的,影响战争胜败的关键性资源。这包括自然资源、产品和技术。与战争胜败有关的,是武器的杀伤力,准确性,和军队的机动性。如前所述,古代的马匹和现代的石油,都是涉及机动性的战略资源,所以在敌国之间,或在两国的战争期间,就要限制马匹或石油的交易。但马匹或石油又是重要的民用资源,所以至少在和平时期,是不需要限制的。关于武器杀伤力的技术,是明确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如核武器。这已经在各国的战略意识之内,也为世界所公认。已经有很多有关限制试验或扩散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而武器的准确性则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例如导弹技术或无人机技术。这种军事技术用于所谓“定点清除”或“斩首行动”。这是直接消灭敌方军事首领、避免士兵重大伤亡的一种有效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然而,广义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又用于非军事目的,并且民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更为广泛。因而,战略性高科技又要与一般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区别。一个主要区别是,军事目的比民用目的的要求更高,因而军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就是运算和通讯速度更快,分辨率更高,人工智能水平更高,且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技术。由此可以划分战略性技术和非战略性技术。例如运算速度更快且稳定的计算机芯片就是战略性技术产品。5G作为高速通讯技术以其高速低延迟带来的武器精确性和机动性,也属于战略性高科技。

当然这一标准也是相对的。因为技术总是向前发展的,昨天的尖端技术在今天看来就不是那么尖端了。据说今天的一部手机就比当年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使用的计算机速度要快。而在军事上,只要比敌国领先一些,就能战而胜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非尖端技术,即非战略性技术的范围也会扩展。

战略性技术不仅表现为现有技术,或用此技术制造的产品,更表现为研发能力。而研发能力又取决于研发团队及其组织和规则。更宏观地,一国的科技发展又取决于该国的制度结构,包括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大学制度,研究机构制度,非营利组织,自由表达原则,国家科研基金,私人基金会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等等。其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是自由,开放和产权。而一个新技术从一个创意到形成成熟产品大规模在市场销售,是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 学术探讨,理论创新;(2)应用研发;(3)申请专利或商业保密;(4)知识产权交易;(5)初始筹资;(6)小规模试生产;(7)再融资;(8)中试组织;(9)最终产品销售交易;(10)企业上市。

在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中的每一方面和环节,都有可能将战略性高科技的能力分享到潜在敌国。但每一具体方面或环节又不是战略性高科技本身。并且这样的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是进行一般研发和生产的制度条件和过程。在这些环节中,有些环节对战略性技术更为直接和重要,有些环节较为间接因而较为不重要。例如学术探讨和应用研发相比,应用研发更为直接,所以应该对应用研发有更严格的学习和交流限制,而对基础理论的探讨相对宽松。然而这之间的界限也很难划清。例如对基础理论的研讨,虽然似乎离应用较远,但基础理论往往又是颠覆性创新的重要资源。例如量子力学是一门基础理论,但在二战时很快就变成了生产核武器的应用理论。

对于中国来讲,借用美国的制度资源主要用于弥补中国比较薄弱的环节。一是高等教育和科研,一是资本市场。因而,对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要从高校教育和科研合作开始。无论是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发,还要区分军用和民用。但这样做会有两个问题。第一,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很难在军用和民用之间划分;第二,即使是用军事用途的教育与科研,如果限制公开讨论和交流,虽然可能会限制了对敌人或潜在敌人的分享,但也会限制已方人员的讨论和交流。维纳曾指出,这样做得不偿失。因而,对涉及战略性高科技的教育和科研的脱钩,也要非常谨慎地避免扩大化的错误。把限制控制在不得不限制的范围内,主要限制在具体应用领域。在这方面,美国已经采取了行动。包括停止在美国学习涉及军事应用技术的学生和访问学者的学习和研究项目,严格限制与中国军方有关系的人员到美国学习等。

在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大陆也有资本市场,但规模较小且不规范,尤其无法正确评价高科技公司。所以借用美国资本市场是中国高科技企业包括军工企业获得资本的重要资源。美国也意识到要停止对有军方背景的中国企业的融资支持。例如2020年11月12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一项行政命令,禁止美国投资者购买35家中国企业发行的证券,据说它们与中国军方有关。这一黑名单可能会扩展至89家。

特朗普政府认为,中国利用WTO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非对称贸易关系,获得了对美贸易的优势,长年保持大额顺差,长此以往将会持续削弱美国的制造业及其它产业,并最终取代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然而特朗普解决这一问题的作法是错误的。第一是目标错误。如前所述,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用作国防开支的“帝国成本”。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第二是方法错误。美国指责中国在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包括强迫转移知识产权,政府补贴企业,不开放国内的垄断市场,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的进入等等,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这些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首先是因为,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提高关税主要惩罚了没有政府补贴、从事公平贸易的非国有企业,对享有国内垄断权、获得政府补贴和强迫转让技术的国有企业,对因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而享有国内互联网市场的垄断企业,没有直接影响。因而对于受到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中国行政部门也较少压力,从而不能实现美国的政策目标。

图1 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份额(2020年截止10月)

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data.mofcom.gov.cn/hwmy/imexComType.shtml)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2019年中美贸易总额下降了14.5%;但从中美贸易差额来看,特朗普提高关税并没有显著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19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下降了8.5%,2020年前10个月又上升了3%。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所获得的中方的实质“让步”,即大量购买美国产品,包括大豆等农产品,并没有稳定市场需求的意义。因为在某一年超常地出售产品,必然要改变种植面积或增加设备投入,但如果这样突然增大的需求没有长期稳定性,实际上反而会给美国农民造成损失,使他们在某一年的长期资本投入不能有效利用。

中美之间真正的贸易问题,是调整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存在的不对称贸易关系。这种非对称表现为,中国对美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6.3%)是美国对中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2.9%)的两倍多。

图2 中国对美国、美国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加权平均关税率

数据来源:World Bank, 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

在中国加入WTO的20年后,由于中国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都大大提高,且由于中国享有“巨国效应”,即世界最大市场所带来的国家规模经济,所以一直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巨额顺差。所以中国有条件将对美国进口的关税降到美国对中国的水平,甚至进一步双方可以降到零关税。并且世界贸易史也揭示,一国享有太长时间的贸易顺差并不一定是好事,这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本土劳动成本上升和通货膨胀,最后加速削弱本国的贸易优势。

因而对美国来说,把贸易问题仅限于贸易的关税和配额,与其它问题,即使是影响贸易公平的问题分开,可以简化贸易谈判,迅速达成协议。而对于贸易不公平问题可另外处理。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如果扩大惩罚单位,就会伤及无辜,也使实际的不公平竞争者躲在较大范围里而得不到真正的惩罚。在另一方面,由于会顾及国家或产业内的无辜者,惩罚也会很不到位。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有些类型的企业具有同样的不公平竞争性质,如国有企业。它们获得政府补贴,获得国内市场的垄断权,所以可以对它们采取同一政策。这样做可以避免在整个国家或产业层面的对抗,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且能够精准实现惩罚目的。例如,当对一个企业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将会带来示范效应,其它潜在的违规企业也就不敢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了。同样也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对待企业群。如对一个享有垄断权的国有企业进行制裁,则会促使其它享有垄断权的企业取消垄断权。这将是更有效率的纠错手段。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可将对等原则分为消极对等原则和积极对等原则。

消极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对方采取了对己方不公平的规则,己方并没有采取对对方同样的规则,己方就要将对方对己方的规则施加于对方。这也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不合作均衡。

积极的对等原则是指,双方都对对方采取公平的规则,从而共同获得市场公平竞争的好处。这种状态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合作均衡。

应该强调的是,实行消极对等原则的目的,是迫使或诱使不公平的对方回到公平且合作的规则上来,最后实现双方的共赢。

例如,当对方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时,就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这时对得到政府补贴的企业进行制裁,如提高该企业的关税水平,其数量等于它得到的政府补贴。这样就会迫使该企业取消政府补贴。当补贴取消后,就可回到正常关税水平。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这是因为,中国大陆自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在国际上主要依赖于与美国的良好关系与合作。这不仅在于美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巨大市场,以美国为主的世界贸易体系和政治规则,更重要在于,中国从美国学到了大量的有关制度的知识,如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等。中国甚至直接获益于在美国培育的人才。这是“中国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当然更重要的,就是使中国大陆失去美国的制度资源,这会导致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改革放慢或停滞。

当然中国大陆以往的与美国的关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中美贸易谈判中都有提及。如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开放等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也同样是中国国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数早已在数量上成为世界第一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中国企业。打破石油、电信、电力、铁路和银行业的垄断,会改善市场制度,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取消政府补贴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者,可以迫使国有企业改革。互联网已经是一个虚拟空间的巨大市场,限制进入就相当于网络保护主义,因而放开数据流动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好的网络服务,有利于打破互联网服务的垄断。这些都是对中国有好处的。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这样做,不仅是向美国表达善意或让步,而且对中国大陆本身也有好处。第一,如前所述,中国作为绝大多数产品的世界第一大市场,享有“巨国效应”,因而有着比美国还大的规模经济,可以弥补中国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上的劣势,甚至更有优势。所以中国企业不怕对等关税;第二,中国大陆长期累积的贸易顺差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通货膨胀压力,劳动力成本过快上升,削弱国际竞争优势。主动地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顺差有利于中国大陆在这一战略性转折关头作出正确决策。

中国执政党和政府显然清楚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有利于中国大陆,中共政治局会议提出“绝不脱钩”。对于消除不公平行为,如保护知识产权,打破垄断,取消补贴和开放互联网,虽然缺少实际行动,但有文字上的承诺,这就为认同这些原则提供了基础。对于采取与美国同等的关税水平,目前虽没有明确的态度,但与消除不公平行为相比要容易得多,并不存在很大困难。

尽管与美国保持以往经济关系,绝不脱钩,对中国大陆有利,但现在美国要求改变,至少要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甚至还会扩大到其它方面。美国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它认为中国大陆在近些年偏离了改革开放路线。因而,中国若要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不是向美国要求不脱钩,而是消除美国脱钩的基本原因。因而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这样做,不应是迫于美国压力,而是出于中国大陆本身的需要。改革开放已经证明,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是中国经济取得瞩目成就的最主要原因。只是在改革过程中,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想利用公权力分割更大的财富蛋糕,且暂时没有显现出过大的损害,就将中国奇迹归功于自己,使人们误以为符合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转向会使中国继续崛起,甚至误导了美国人的判断。实际上,近些年在中国大陆出现的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违背,已经造成了中国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环境的恶化。

最集中的体现,是对产权的破坏。这包括对公民住宅的非法强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任意侵犯。不少地方政府,如北京,山东,河北,海南等地,侵犯宪法保护的住宅权,滥用公权大规模非法强拆公民住宅,破坏了公民对产权受到保护的信心;在全国,有大量企业家被以“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构陷入狱,财产被没收;河北大午集团因与徐水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而被警方集体刑拘;也在打击民营企业家对其自身及财产安全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或者考虑移民海外,或者干脆关门停产,更遑论继续投资。这都会在中期内导致中国大陆经济的严重下滑。

在另一方面,中国大陆国内违反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质,而非和平性质,并且可能将这些规则推向境外,直接损害这些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会向外释放敌对性质的信息。这会使其它国家更为明确地认为,中国大陆是敌人,至少是潜在敌人,从而坚定与中国的脱钩。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努力,不应只是在口头上表现得很坚决,而是要有实际行动。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美国当选总统拜登已经表示,中国是“竞争对手”。但这一表态暂时并不能改变美国国会对中国性质的判断。只有中国大陆真正作出实际行动,才会影响美国的政治结构,将中国回归到以往的战略竞争对手的定位上。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尽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逐渐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还远没有达到美国的水平。这些年中国科技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有赖于在与美国的合作和交易,弥补中国在制度环境上的短板。例如与美国科研机构和大学的合作,中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在美国高校学习等等。

而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即中国行业专家所说的“产业生态圈”。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否则不可能聚集一流的教授,形成宽容开放的学风,也就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高科技人才。中国在20世纪60~70年代发展出“两弹一星”的人才,也主要是在美国或其它西方国家学校毕业归国人员。即使是在现在的芯片产业中,也主要是在美国学习的归国人员。而在美国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包括限制科研合作和高校学习的情况下,中国的人才来源就会中断。

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的创新是与传统理论有很大差异的理论的诞生,这会导致颠覆性的技术方法突破,从而是战略性高科技的主要因素。而基础理论的突破是没有方向的,是依赖于教授或研究人员的个人兴趣,在没有直接功利目标环境下的随机探寻。而只有在大量的随机探寻情况下,才有最大的概率出现理论创新。在这时,非营利的性质又要求大学和科研机构能够获得市场之外的资源,如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而在美国有着全世界最发达的民间基金会体系,政府的科学基金的90%用于对基础研究的资助。而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将理论转变为产品的是应用研究。支持和推动应用研究的不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研发团队的组织和规则。只有在竞争市场中拼搏出来的研发团队,才具有高效的研发能力。而在中国,越是核心技术,越是担心被“卡脖子”,政府就越要介入。如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以及舞弊。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使用了政府资金,研发团队就不会实行市场规则或企业规则,而是行政规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奖功罚罪,团队就会缺乏创新能力。

到了生产阶段,如果采取反市场和法治的作法,就很少可能取得成功。一些人会强调中国过去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封锁下发展出“两弹一星”,来证明也能发展芯片产业。然而两弹一星与芯片的重要区别是,两弹一星没有大规模需求,而芯片生产的成功恰是需要市场上的大规模需求。两弹一星可以不计成本地生产出来,但芯片必须获得市场认可,形成大规模需求,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才能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也才有本钱与其它企业竞争。这已为几十年来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史所证明。由政府出资主导的“908工程”失败了,“909工程”虽然以市场为主导有所改进,但也只取得了有限成绩,用其100亿元资金建成的华宏公司也只占有世界市场的1.4%(陈芳,董瑞丰,2018,第217~225页)。

更为重要的是,芯片产业也是一个分工体系,需要有核心知识产权,设计自动化工具,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制造外包和测试,设备和材料等。中国目前具有实力的芯片产业只有华为海思和中芯国际,但分别只是芯片设计和外包代工,且占世界市场份额的很小一部分,更要受到芯片产业链中主导的美国的牵制。如华为海思因芯片设计软件受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控制,其业务量已减少了一半(银发老郭,2021)。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如2014年中国政府牵头设立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高达1250亿元(陈芳,董瑞丰,2018,第226页)。近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又有大量资金涌入芯片产业,约上马了1032个项目,共投资1218亿元,但其中不少项目,如武汉弘芯和贵州华芯等都失败了,出现了“烂尾潮”(银发老郭,2021)。

因而,中国的最佳策略只有回归到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上来。一来可以表明,中国遵循以往的世界经济和政治规则,从而不会成为美国及其盟国的敌人,促使美国放弃脱钩;一来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规则获得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好处,充分尊重法治以保证国内技术精英和企业家的安全和产权,并保证资源能够流向最具创新能力的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充分保证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从而为有学术传统积累和有创新能力的大学铺平道路。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中国政府应该意识到,到现在为止,中国在多个方面与美国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下。这包括:国内市场开放不对等,关税不对等,法治不对等,表达自由不对等,产权保护不对等,外交使团待遇不对等,记者不对等,等等。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不遵循宪治原则所致。

因而在中国,应该强调的是,对等原则不是指对方对己方施加一个制裁,己方要“对等”施以报复。如果对方的制裁是对已经存在的“不对等”加以惩戒,己方的“对等”报复就仍然维护着不对等。如对方因某一中国企业侵犯美方知识产权而制裁它,如果中方意识到这是保护知道产权的公平之举,就不应对美国的某一企业制裁以施加报复。而应采取敦促该中国企业改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换取美国取消制裁。

中国强调积极的对等原则,要以更优原则为标准,即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不能是垄断,侵犯产权,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压制表达自由的原则。这会与美国强调的规则相趋近,与其对等原则相呼应。更容易与美国及其盟国达成协议和合作。这将是一个合作均衡。这种作法鼓励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用以替代总体性的关税对抗,大大减少了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并且这些积极的对等原则,既应对了美国的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又使中国朝着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方向改进,更有利于中国国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因为美国法院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判决。这些宪法权利至少包括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保护,自由交易,享有公正司法,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等等。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要加以制止或缓行。

因而,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权利包含的内容,如表达自由,不仅是禁止政府对表达的压制,而且可能是非政府的对舆论的操控,如互联网巨头推特和脸书通过关闭账号,删除推文或加以标签的方式对舆论的左右。这一原则也可以推广到外国政府对一国互联网的影响。如美国人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其巨大财力在推持或脸书上开设虚假账号影响舆论,或在遍布美国的孔子学院禁止对中共认为的敏感话题的讨论,都是违反了表达自由原则。因而美国政府甚至只是企业就会采取行动进行反击。如美国政府限制孔子学院在美国的存在和发展,推特也清除了大量被怀疑是中国政府支持设立的虚假推特账号。

又如,交易自由或契约自由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交易或缔约,也包含了政府不能对交易或缔约一方进行支持,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所谓“政府”,也包括外国政府。如果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有政府补贴,显然就认为中国政府干预了交易自由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更进一步,如果中国政府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就相当于政府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的决策,从而也在妨碍交易自由。所以美国政府就要对它认为受到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加以控制。如对华为公司的制裁,以及限制美国公民对多个与中国军方有关的企业进行投资。众院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中,就要求中国证券发行人说明其在中国党政机构中的任职。

当美国人发现某个外国政府在本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时,即使与美国国家或公民无关,他们也会加以批评。例如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禁止强迫劳动,这是针对奴隶制提出的宪法原则。对中国新疆出现的劳动教育营,中国政府认为这是通过教育进行反恐的措施,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强迫劳动,且其标准就是本人是否自愿,而不是其它什么标准,如是否确实培训了劳动技能等。当这些“受教育”的人周末不能回家,就可以判定他们是被迫的了。

又如美国宪法规定其公民有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如在《宪法》中两处规定公民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他们并不认为中国政府不该惩罚罪犯,而是认为在中国出现的大量问题,是政府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后,有权马上聘请律师,并应在24小时之内告知家属。但经常的情况是,嫌疑人被抓捕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不能会见律师和家属;他们经常得不到取保候审;他们也不能获得公正审判,因为判决并非由司法过程决定,而是由政法委事先决定。例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建在被拘捕以后的9个月内,没有见到任何人,包括律师。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已通过的《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台湾关系加强法》等,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这些法案都是几乎全票通过,说明在涉及美国宪法价值观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这些法案都提出了,美国将对他们认为的中国侵犯这些地区或民族人权的官员实施制裁。

美国的宪政结构是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即国会,法院和总统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国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国会也可因总统过错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在这一框架内,联邦法院体系发展出了司法审查机制,有着护宪的功能。美国法院可以违宪为由搁置或否决一项由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或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例如,特朗普总统在2020年8月6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了微信交易禁令,但由于损害了一些美国使用者的宪法权利,他们诉到法院。9月19日,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比勒(Laurel Beeler)对美国微信用户联盟(U.S. WeChat Users Alliance)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暂停这一总统命令的实施,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自由原则(《纽约时报中文网》,2020)。10月21日,比勒法官驳回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原判。10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比勒法官的初步禁令(郑峻,2020)。这说明,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如果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由司法体系加以阻止或搁置。

我们也知道,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越是集中的产业,越有动力和能量进行游说活动,以影响国会的立法,阻止对它们不利的行政命令。产业利益集团一方面倾向于提高本产业的外国产品的关税,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当总统的关税政策或脱钩举措损害它们的利益时,也会游说国会加以阻止。

例如直接受高科技脱钩影响的芯片产业。据报道,2020年4月份,由美国芯片行业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和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等9个集团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Wilbur Ross),警告他“任何出口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对整个芯片行业、全球供应链以及更广泛的科技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抵制可能出台的芯片脱钩。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主席还致信特朗普总统,称芯片脱钩“将损伤美国芯片制造设备商的利益”,可能多达每年200亿美元(《第一财经》,2020)。因为中国市场占美国芯片产业全球市场的37%(2018年,《东北证券》,2019),所以构成了对抗脱钩的原因和力量。这力量也许不足以阻止芯片脱钩,但可能会在约束脱钩扩大化方面起到作用。

又例如美国农业利益集团,仅占总人口的1.5%,“但利益诉求单一、组织性强。”(张文宗,2019)因美国农产品被中方报复提高了关税,美国大豆协会派代表游说国会议员,并敦促他们“鼓励政府重新思考‘301关税’”;并致信农业部,要求其确保“美国农民不会为政府的关税政策买单”(张文宗,2019)在特朗普为农场主提供120亿美元补贴后,美国农场局联合会表示“政府首要的任务仍是取消对华加征的关税,并尽快为美国农产品拓展新市场。”(张文宗,2019)尽管农业利益集团没有达到取消贸易战关税的目的,但显示了力量,并可能在条件更有利的情况下获得成功。

另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是金融利益集团。美国政府的金融脱钩政策,如限制中国与军工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会减少这一集团的收益,它们也采取阻止脱钩的行动。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命令压力下,决定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的从交易所摘牌,但在几天后又宣布不再要求这三家公司退市,这背后大概有着金融利益集团的力量。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因而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例如,思科公司是美国的网络设备巨头,早在2003年就采取法律手段对进军美国市场的华为进行了阻击。思科诉华为一案后来以和解告终。但近年以来,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决定阻止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游说盟国也要禁止华为的进入。这显然也很符合思科的利益。

如果美国政府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取消总体对抗式的关税制裁,而采取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美国企业更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来阻击中国的竞争者。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甚至是大型民营企业,不是享有政府补贴,就是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甚至在中国的《国家情报法》下,不能排除进行间谍活动,都可以被美国企业用来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参众两院于2020年已通过的《外国持股公司责任追究法》(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规定如果外国上市公司不能遵守美国证券市场的审计要求,则将不能继续留在美国证券市场上( Patricia Zengerle,2020)。审计要求包括,证券发行人要说明,政府实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政府实体是否有控制性金融利益,董事会成员是否在中共任职,等等(Congress.Gov, 2020)。

还有一些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如参院于2019年1月3日提出《与中国公平贸易实施法》(Fair Trade with China Enforcement Act),提出限制美国的特定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设立中国对美国特定公司投资份额的上限,禁止联邦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公司的产品,等等。众院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与中国政府的经济关系,包括参与中国政府的计划或基金,获得中国政府的投资、补贴、减免税收和减少国有资源成本,以及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党政机构是否任职等(Congress.Gov, 2020)。这都是通过立法来限制违法违规的外国企业的作法。

总体而言,由于美国宪政制度的相对成功,以及美国国家的巨大规模,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富裕且强大的国家。但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外来移民。这些移民即使没有被指责的问题,至少会直接形成与本国劳动力的竞争,使得后者的经济状态受到威胁。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富裕和强大也造成了本国劳动力成本的高企,本国的产业也面临外国产品的竞争,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企业的竞争。这也使美国产业及其就业人员受到压力,甚至可能会在竞争中失败而亏损或破产。

美国的问题也是美国的成功所至。特朗普政府呼应了美国产业和劳动人口的诉求,一方面限制移民,在美国南部边界修建高墙,收紧签证,以图减少移民;另一方面与中国、欧盟等开打贸易战,以图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互相冲突的。如果减少了贸易逆差,就会对国内企业产生更多利益,从而也会提高美国劳动力的收入,这样就更有对外国移民的吸引力了;而如果限制了外国移民,则也会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收入不会受到竞争,从而保持或提高劳动力的收入,但这样一样也会削弱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尽管美国政府可以同时对这两个方面用力,但这究竟是耗费政府强制力,并不能减弱移民问题和贸易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美国政府即使要呼应劳动力和产业两个方面的诉求,也不能走得太远,因而会对美国的脱钩程度加以牵制。在拜登新政府期间,就有可能在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上有所回调。

综上所述,美国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美国的国家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这一制度背景相对理性和适宜,使得美国对中国的脱钩不至于走向极端,很有可能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最优选择,即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在贸易上走向双方的平等关税,而在其它方面的问题以结构性和个案方式处理。而个案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的方式,即对违反美国法律,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方法会更为有效,因为一个案例的成败可以影响一批企业,使它们改变行为,从而解决不公平贸易的问题。

由于存在着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制衡,任何一权在脱钩上的过度行为会受到其它分权的有效约束。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利益,后者就会诉诸法院,法院有权力判断总统命令是否违宪,并加以搁置或否决。因而,我们判断美国与中国的脱钩大致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范围内,时有对中国某个或某些企业不利的但很有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判决。

美国的宪法框架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每四年进行一次总统选举。尤其是当总统更换以后,后任总统会重新审视前任总统的战略取向,更改不当的行政命令,建立新的政策结构。2021年恰逢总统更替,新任总统拜登对中美关系有着与特朗普总统不同的定位,称中国为“竞争对手”,新政府对中国的基本态度是,强调自由、规则与竞争,不冷战、不脱钩。这就预示着会调整特朗普政府的总体关税对抗,有可能将脱钩扩大化等作法。拜登政府已要求暂停对抖音海外版的禁令,并无限期搁置其出售计划,就是这种取向实际的一步。

但由于对中国的潜在敌对性质的警惕已不仅是特朗普政府的态度,而是美国国会包括两党的共识,国会已经通过或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法案,限制华为等企业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法案,严格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案等,在高科技脱钩方面不会有太多反对意见。区别只是高科技脱钩的程度。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如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住宅权,财产权,经济自由,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等。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然而,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要事先由政法委决定,而政法委一般就是由各级党政部门主导。法院实际上失去独立性。所以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例如中国的地方政府经常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非法强拆居民的住宅;又如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也经常被强加“黑社会”或“非法集资”的罪名,被非法抓捕,其企业也会被政府无理接管。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邓传统在国际上主张放弃阶级斗争观念,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建立较友好和紧密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依托美国等国的市场,出口中国的产品;依托这些国家的投资,增强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带来更多的就业;依托这些国家的技术和教育,提升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邓传统特别重视与美国的合作与友好关系。因而,在与美国的纠纷面前,邓传统更倾向于谈判解决,愿意为中美关系做一些让步,并且认为这些让步其实可能有利于中国。

在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即使是中共官员也是相当贫穷的。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减少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制约,增加政府在经济体系中的比重,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这表现为通过提高税率提高政府的收入份额,通过垄断国企获得垄断之利,通过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获得不义之财。

因而,中共高层处于邓传统与行政官僚集团利益的互相博弈之中。当政府对市场涌现财富的分割过大,垄断利益过高,或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过于普遍和严重,导致经济放缓甚至衰退,它也会调整政策,暂停提高税率,削减垄断利益,或约束侵夺民营企业的行为。如2019年的较大幅度的减税,对石油进口垄断的打破,习近平与民营企业家座谈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行政官僚集团利益扩张的速度。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如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打破垄断,取消政府的各项优惠和补贴,包括要求国企全额支付土地的市场租金,净利润全部或大部上缴财政,取消银行体系对国企贷款的优惠,等等,使国企变成一个市场中的竞争者,并最后让国企退出经营性领域。当国企变成一个公平的竞争者以后,就更倾向于通过自身的研发获得专利,而不是剽窃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垄断利益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力量会对邓传统产生一定的抗衡,削弱中国进一步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动力,并在国际上也对抗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如打击民营企业,侵犯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增强政府管制,违反法治规则,压制表达自由,等等。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因为不仅要提供新的就业,还要填补国有企业减少的就业岗位。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图3 国企和非国企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单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图4 国企和非国企在各年的就业增量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只是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民营企业表达意愿的能力和通道大大受限,以至在舆论上较少看到民营企业的声音。但这只是一个假象,非国有企业必然是支持中国大陆回归改革开放路线的重要力量。从非国有部门的经济量占87%以上可以推测,现在表现出的意愿和力量远远小于实际的意愿和力量。

关于对美贸易,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因而,民营企业相信自己在自由和公平的贸易中享有优势,从而不会反对、甚至支持中国的关税降至与美国持平、甚至降至双方零关税;民营企业也会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取向。

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国企获得的不公平条件包括,几乎免缴利润,不缴地租,只支付相当于市场利率34%的融资成本,少缴开采国有自然资源的矿区使用费,获得政府补贴等等。据研究估计,从2001年到2013年,这些少缴的成本约为129291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此外,国有企业获得相当于增加值21.8%的垄断利益,仅2013年,国有企业得自垄断的利益至少为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b)。

因为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依赖于其对中国铁路机车市场的买方独家垄断,迫使其它国家机车生产企业低价转让技术。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虽然对中国大陆互联网的进入限制是执政当局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但实际上也有利于国内互联网巨头。因而这些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 ,百度等也会不愿意看到中国大陆互联网的开放。

因而,垄断利益集团是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受益者,它们会反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消政府补贴,打破垄断,和互联网的开放。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这一集团虽然知道中国大陆的财富是由企业在市场中创造的,但也倾向于通过政府力量获得更大的份额,如提高税率。它们也希望有更多的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如增加不必要的管制,设置市场进入许可等等,以便从中获得更多的寻租利益。它们甚至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接管民营企业,没收公民财产。如河北省对大午集团高管的抓捕和对企业的接管。一些行政官员也很喜欢法治不彰的环境,这样他们就可以直接侵夺企业或公民的财产,而不会受到惩罚。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怀柔区、顺义区等地进行的大规模非法强拆运动。

因而,这个行政滥权集团倾向于减少法律对其自身的约束,他们反对推进法治化,反对对已有《宪法》和法律规则的落实。对于国际上对中国大陆落实宪法和法治的要求,他们也会反对。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例如当河北省因大午事件遭到网络舆论的谴责,却动用力量删除和压制批评河北官方的文章和言论。2020年以来北京怀柔区和昌平区的非法野蛮强拆受到舆论强烈批评,它们也利用对网络的控制删除甚至封禁批评的文章和账号。

除了民营企业以外,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人民公社的解散,使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土地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不仅大幅提高了农业效率,而且可以自由地转变职业;形成了活跃的劳动力市场,推动了城镇化发展,并改善了自身的处境。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知识分子作为中产阶层成员之一,除了倾向于市场和法治以外,更侧重自由表达原则,因为他们的职业生涯或专业要更多地依赖于表达,更加上他们对制度结构有更多了解,并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心,从而珍视自由表达原则。

然而,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他们的自由表达权利受到了一些限制,从而他们的声音和对政府政策及国际关系的影响,要远远少于他们本该有的影响。

面对美国政府的脱钩取向,中国政府的基本态度是“绝不脱钩”。十九届中共中央第五次全会主张,中美“彻底‘脱钩’根本不现实,对于中美两国来说,对于整个世界来说,也没有好处。”这说明中共非常清楚世界的市场体系是一个能带来财富的有效体系,只是想在这个体系之内获得更多的份额。但似乎回避了一个问题,即为了获得更多份额而采取的手段多是违背市场规则的。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一协定共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等共1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47.4%的人口,32.2%的GDP,29.1%的贸易额,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

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虽然这一《协定》还需欧盟成员国批准,但其政治影响不可低估。

其它重要措施还包括,改进立法,创造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如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做出了统一规定。

建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负面清单条目。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18年的48条减至2019年的40条,再减至2020年的33条。

再有,就是建立更多的自由贸易区。2019年在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和黑龙江等地新设了六个自由贸易区。2020年设立了海南自由贸易区。在自贸试验区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减至30条。

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对美国的脱钩举措有所反制。如2019年5月31日,商务部称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其内容是对外国法律禁止中国企业或个人与第三国或公民交易,并产生损失,可向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弥补损失。虽然这一《办法》缺少合法的立法程序,但仍能产生一定的牵制作用。

中国政府的上述举措,在中国的具体情境下,未必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但在中美脱钩的博弈大背景下,还是多少能够起到牵制美国脱钩的作用。

综上所述,虽然中共党内有着邓传统,有着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力量,在社会上有着大量受益于改革开放和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公民和企业,但邓传统暂时受到压抑,民众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诉求没有受保证的表达自由的环境,因而处于潜在状态。而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对政府政策和国际关系起着主导性影响。

因而在短期内,中国政府不会改变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压制表达自由的行为。这从两个方面在推动着中美脱钩。第一,中国政府这种违反宪治,即反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判定敌对关系的重要事实;第二,中国政府会将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和压制表达自由的规则推向外国人甚至外国,这会使美国及其西方盟友进一步感受中国政府的敌对性质。

当美国将中国(中共)看作具有敌对性质的主体并采取一些行动后,中国政府较难软化立场,而是更为针锋相对。这些行动包括,美国国会通过制裁中国政府中侵犯人权的官员,制裁涉嫌为侵犯人权提供帮助的企业,制裁与军队有关联的企业,等等。到现在为止,中国政府采取了反制措施,虽然没有美国制裁那么严厉,但不会在已经做出的事情上让步。如不会改变违反国际协议的行为,不会改变侵犯产权的行为,不会改变违反法治的行为。

然而,在有些领域,并不直接涉及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利益时,它们有可能让步。如果在贸易谈判中,将国企垄断、政府补贴、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和开放互联网等问题移出并另案处理,有关较为“纯粹”的贸易谈判,即只涉及关税和配额的谈判也许就顺利得多。中国就有可能与美国达成平等关税协议,甚至是零关税协议。

至于国企垄断、政府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中国政府的公开表态一直比较积极。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20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强调,要“打破行政性垄断”,“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

然而,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中,中共高层的表态经常不能落实,甚至会同时出现行政部门违反这一表态、逆向而行的情况。这反映了两层逻辑。一是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如通过提高税率,加强垄断和不受约束地侵夺民营企业财产。一是即使中共高层真想推行市场化和法治化,但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具有实际的操作能力,只要它们不肯放弃既得利益,就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阻碍改革的进行。

因此,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在与贸易谈判剥离之后,遭到的阻力相对较小,就有可能获得进展。

但在开放互联网方面,由于中共将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视为政治权力稳定的威胁,所以会全力反对。然而如果美国方面采取个案化的措施,如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互联网市场上的存在采取某些对等措施,以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为条件,限制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市场中的存在,也许会促成美国个别互联网企业对中国市场的进入,减少对美国网站和应用的非必要的屏蔽。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4)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5)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6)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脱钩是自由贸易的相反过程。脱钩带来的损失相当于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从总体来看,中美脱钩会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因为除具体企业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外,在不脱钩情况下的中美贸易关系是一种最优选择。即买方选择了性价比最高的商品,而卖方选择了出价最高的消费者。一旦脱钩,双方只能选择次优方案。成本会上升,价格会降低。这会减少中美两国的收入和财富。

哈耶克说,失去自由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我们只能做静态的粗略估计。据我们估计,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的分布是均匀的,中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 为2.34,会最终减少2.34%的收入;美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为3.12,会最终减少3.12%的收入。如果中美两国各减少1%的收入,则相当于世界的0.4%;考虑到贸易乘数,最终减少的收入相当于世界收入的1.12%。

由于中国和美国占有世界GDP的40%(2019,世界银行),且中美各自都与世界其它国家有着广泛而密切的经济关系,因而中美因脱钩而导致的资源配置损失和收入的降低,就会给世界经济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是均匀的,中美因脱钩而减少的收入,就有60%是减少对其它国家的产品的需求,这会减少其它国家的收入,反过来有40%是减少对中国和美国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脱钩产生的收入减少在各大经济之间产生交互作用,最终全世界会减少2.44%的收入。由于欧盟GDP占世界比重的18%,则欧盟因中美脱钩的损失约为世界GDP的0.44%。是受中美脱钩影响最大的经济体。

图5 2018年美国与中国和欧盟高科技产品贸易 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The U.S. Census Bureau, Foreign Trade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s (ATP) Country by ATP. (https://www.census.gov/foreign-trade/statistics/product/atp/2018/12/ctryatp/index.html)

由于涉及脱钩的高科技产品有多个种类,如上图为美国政府对高科技产品贸易的分类,其中信息和通讯类包括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在中美和美欧贸易中占有绝大部分,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的逆差的134%是由信息和通讯类产品贸易产生的,因而为了简化,我们只对这一类产品进行分析,并代表整个高科技产品。而这一类产品涉及到的主要产品就是集成电路芯片。而这是基础性的前端产品,其影响的后续产业链较长,会导致更多产品的生产受到影响。有专家估计,1元集成电路产值可以带动10元电子产品产值,和100元的社会经济增长(陈芳,董瑞丰,2018,第121页)。反过来,如减少芯片供给,则会产生相同倍数的损失。因而,我们只假定美中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以芯片脱钩为代表。

若美国将高端芯片脱钩,将会减少多少对中国的芯片供给,我们现在还不能确定。据报道,华为2018年购买美国芯片价值约80亿美元,另外美国芯片设备制造商协会说脱钩将使该产业损失200亿美元的订单。据专家估计,中国对美国芯片的需求约为每年1500亿美元(Yami时尚工匠,2020),我们只假定芯片脱钩的程度是在一定范围内摆动,例如在10%和30%之间摆动。由于中国的芯片自给率较低,约不到15%,且关键性芯片自给率几为零,所以在短期内只能减少相应的机电产品产量。以手机作为标准产品。按专家估计的芯片占整机成本20%(胡伟武,转引自陈芳,董瑞丰,2018,321页)计算,如果芯片脱钩,则美国向中国供应的芯片将会减少150亿美元到450亿美元,导致中国约为芯片价值5倍的机电产品无法生产。如果芯片脱钩,会直接导致中国减少600亿美元到180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增加值。

美国芯片向中国出口的减少额乘以贸易乘数3.12,约为468亿美元到1404亿美元;中国因芯片供应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乘以贸易乘数2.34,约为1404亿美元到4212美元。中美两国共减少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的收入。考虑到这同时又减少了这两国对世界其它国家的需求,反过来又减少了这些国家的收入和对中美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会给全世界带来2.1倍于中美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即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当然,由于乘数作用要靠商品的循环才能完成,所以不见得能在一年之内达到乘数估计的量。

不仅如此,没有先进芯片支持的机电产品将会减少其竞争力,市场将会被有先进芯片支持的产品所替代。因而中国企业就不仅仅是减少收入的问题,而是在其它国家的企业竞争下而长久失去市场。如果动态地看,考虑到芯片和机电产品的发展和市场扩大,损失会更大。

在芯片脱钩时中美两国直接减少的收入中,除了消费,还有储蓄部分。在中国,因芯片供给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为600亿到180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257亿到770亿美元。因中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为9.3%,则货币乘数为10.7,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763亿美元到8282亿美元。而美国因减少芯片供给而减少的150亿到45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48亿到144亿美元。美联储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有三个等级,加权平均约为2%,货币乘数为50,因而美国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400亿到7200亿美元。

中美两国因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的上限已经分别达到中国货币供给(M2)的2.5%,和美国的货币供给(M2)的3.7%。这会带来通货紧缩,迫使这两国的中央银行进一步降低利率或准备金率,以增加货币供给。

由于美国方面主动脱钩的努力会受到美国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和牵制,也会受到欧盟替代的牵制,以及中国反脱钩举措的牵制,所以尽管在理论上有所谓脱钩的“最优程度”,其实在实际中是无法稳定实现的。现实情形是,由于各方力量的博弈和消长,脱钩与反脱钩之间的很难达到一种稳定均衡,经常会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然而这种波动本身会增大企业的风险。而从金融价值的角度看,风险大的资产要比风险小的资产的价值要低。因而企业家在存在脱钩风险的情况下,会选择减少风险的策略。如减少对风险大的企业或产业或国别的依赖,将供应链多元化,增加供应替代企业,等等。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2019年GDP为15.6万亿美元;介于美国(21.4万亿美元)与中国(14.3万亿美元)之间(世界银行)。

中国的海关统计表明,2007年至2019年间,中国对欧盟货物贸易出口额从2467亿美元增加到3720亿美元,同期中国从欧盟货物贸易进口额从1110亿美元增加到2449亿美元。

据欧洲委员会,201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1983亿欧元,占欧盟出口总额的9.3%;欧盟自中国进口3620亿欧元,占欧盟进口总额的18.7%。2019年,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为1637亿欧元。2019年,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2019年,美国占欧盟贸易总额为16.9%,虽然仍位居首位,但比重较前两年的18%有所下降。相比之下,与中国贸易占欧盟贸易总额的占比由2000年的5.5%快速增至13.8%。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机械与运输设备分别占欧盟从中国进出口的54.5%和54.7%;其它制成品分别占25.2%和10.1%;化学品及其它产品分别占5.4%和13.9%;按材料分类的制成品分别占12.2%和7.9%.这四大类产品分别占欧盟与中国进出口的97.2%和86.6%。见下图。

图6 欧盟与中国贸易前五类产品(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单位:百万欧元

数据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Statistics. (https://webgate.ec.europa.eu/isdb_results/factsheets/country/details_china_en.pdf)

这说明,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已经呈现出产业内的国际分工,即有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从而是比较深入的国际贸易。研究表明,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见下图。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图7 2017年中国的中间产品的市场和供应地分布 单位:%

数据来源:贾净雪 ,湛谌,2020。

当然,前文估计的中美脱钩的损失,只是假定在其它国家不会替代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情况下的估计。如果在这时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如欧盟替代中美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情况将会怎样。为了简便,我们已假定,脱钩表现为美国不卖中国高端芯片。我们现在也假定,另一方面,美国也不买中国的5G设备。

由于美国购买中国5G设备的事情并未发生,所以对现状没有影响。这时如果中国5G设备生产企业(如华为)转向欧洲,也不会有更多市场。因为不管中美是否在战略性高科技上脱钩,欧盟本来就是中国5G生产企业的市场,所以中美脱钩不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市场增量。

如果中国企业转向欧盟购买芯片,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表1 2019年芯片十大生产商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Yamin时尚工匠,2020 。

然而,由于欧盟国家的收入水平和技术水平介于中美之间,中欧的贸易结构与中美的贸易结构相似。也就是说,大多数中国或美国的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欧盟也能生产,只是成本稍高一些;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欧盟也有市场,只是价格会低一些。如果出现中美脱钩,不论是在什么程度上,都有可能导致中国或美国企业或消费者到欧盟寻找替代。卖家会到欧盟找市场,买家会到欧盟找货源。

由于芯片是几乎所有机电产品的前端产品和核心部分,所以因美国的芯片脱钩会导致中国机电产品产量的减少,或降低产品性能和质量,削弱中国产品的竞争力,都会减少国际市场上的份额。这可能会被欧盟、美国和东亚的企业所弥补,它们也可能会侵入中国企业已有的市场。如上节所估计,这一市场部分约为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据一项研究,德国的单位增加值劳动成本比中国高30%(Oxford Economics,2018),而中国劳动力成本占机械设备制造业增加值的比重约为45%(国家统计局,2017),以德国为欧盟代表国家,假定其它要素成本相当,则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13.5%,从而减少需求。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这部分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当然,如果有一些对中国企业的替代,欧盟也可以替代中国企业购买一部分美国对中国脱钩的芯片。

这种生产或市场的替代可以在市场价格信号的指引下发生和完成。只要在世界市场上存在竞争,当成本最低的企业拒绝(或被限制)供货,买方就可以在市场上找到成本次低的企业供货;当出价最高的买家拒绝(或被限制)购买,卖方就会转向出价次高的买方。

欧盟是一个由27国组成的国家集团。由于成员国都是宪政民主政体,因而欧盟的制度结构也是一个宪政民主体制。作为“欧盟宪法”的《里斯本条约》架构了由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法院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机制。然而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国家多数和公民多数,2/3以上多数),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在欧盟之中,法国和德国处于中坚地位。因而这两国的对华政策和态度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并会左右欧盟的政策和态度。

除了利益考虑,欧盟作为一个文化整体,其战略选择也会受到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很显然的是,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因而欧盟反对中国在香港强推《国安法》,并反对在新疆建立强制性的教育营。因而在2020年底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中,因欧盟坚持,中国政府已同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并承诺遵守公约中禁止强迫劳动的条款,同意禁止强制转让技术,同意提高政府补贴的透明度,同意开放更多的投资领域和市场,等等。这显示了欧盟作为最强有力的第三方在谈判中的力量,但同时被美国批评为“缺少实施机制”。

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本来在尖端技术上曾存在着一个巴黎统筹委员会,及其后继的“瓦森纳安排”(Wassenaar Arrangement)又扩大了规模和范围,限制对中国等国家出口战略性高科技产品,因而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出售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一些欧盟国家因中国政府对香港的作法而已经考虑部分禁止使用华为的5G产品。即使是已经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也由于还需欧盟国家议会批准等程序,也未必能够被最终批准。

无论在历史文化上,还是在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制度上,欧盟都与美国都是传统盟友。尤其是在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偏离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在香港问题上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欧盟也在调整对中国的判断,向美国的判断靠拢。

而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更重要的是,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继美国商务部提出了14大类限制出口的技术名单后,欧盟2018年11月20日宣布就对审查外国直接投资(FDI)立法草案达成共识,以协调对外国投资欧洲的审查。这是欧盟首次推出海外投资审查机制,主要是限制外国在“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等领域的并购。很明显,欧盟出台此举针对的是中国。

欧盟当然不可能完全按照美国的意愿去做,但也会考虑到美国的压力,和欧盟自身对中国性质的判断,从而也会部分地向美国的立场让步。这也意味着,欧盟国家不太会在中美战略性高科技脱钩时,获得太多替代的好处。

当然,由于欧盟在中美之外的存在,对中国和美国都有着牵制作用。尤其对于美国这个脱钩的主动方,就更要考虑欧盟可能乘虚而入的危险,从而约束自己不要在脱钩上走得太远。

中国也会在与欧盟的关系中,作出一些明显优于对美国的让步,以瓦解美欧同盟。如在《中欧投资协定》中,对强制技术转让的禁止,对政府补贴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对强迫劳动的禁止,都与美国政府在贸易谈判中提出的要求,以及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提出的原则相近。这会诱使欧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美国的市场或供应地。

因而,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6)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7)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8)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9)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10)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的摆动范围

尽管美国朝野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上有高度共识,但对脱钩的范围却有不同认识。例如共和党参院议员鲁比奥认为,美国商务部限制中国公司获得美国技术的“实体清单”不够严格,要求更严格的限制(David Shepardson,2020);而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对中国在高科技上的脱钩,会使中国自己发展出一套高科技标准,从而降低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主导地位,所以谨慎采取脱钩措施。美国芯片脱钩的可能会围绕着这个观点极端摆动。

(2) 在金融脱钩上有可能出现摆动

在高科技脱钩的另一个领域,就是对中国高科技公司,包括军工企业和与军队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限制,也有不同看法,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就更倾向于限制更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但从金融集团的利益角度看,则要减少对中国企业的限制,否则就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失。这会带来在金融脱钩方面的波动和摇摆。

(3) 已经采取的贸易脱钩(即贸易战)可能发生变化

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开始的与中国的贸易战,没有获得预想的成果,即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数据自由流动方面有显著改进。虽然中国向美国出口额下降了12.5%,但美国向中国出口额更下降了20.9%(中国国家统计局)。因而在拜登新政府时期可能会调整这一政策,并可能如本报告所分析的那样,结束贸易战,与中国签订平等关税贸易协定。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2) 中国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3) 美国取消战略性高科技脱钩;
(4) 中美共同建立一个公平的、自由的贸易关系;即没有垄断,没有政府补贴,没有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较少对互联网的管制的,零关税的贸易关系。

(1)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假定中美因芯片脱钩的直接损失在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之间,考虑贸易乘数效应和中美与世界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互动过程,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8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 中国机电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减少和其它国家替代市场

据报道,因芯片脱钩,中国的芯片市场价格上涨10~30%。选中位数20%,假定芯片占机电产品成本的20%,机电产品价格上浮4%,其它国家的机电产品单位成本平均高于中国13.5%,且各国机电产品的成本均上下浮动5%;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9 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假定欧盟企业与其它国家的竞争力是相当的,欧盟企业可获得约1.96个百分点的替代市场。

(3) 加征关税导致市场缩小和被替代

假定与中国竞争的美国、欧盟和东亚企业的单位成本比中国高13.5%,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10%和25%就会有如下效果。

图10 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图

其中加征25%关税的产品市场缩小至-9%,意味着不仅中国产品的国外市场被完全替代,而且国内市场也被外国产品侵入。当然由于国内并无关税,所以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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