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应该翻译成《法、立法与自由》,而不是《法律、立法与自由》。因为Law这个词在英文里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Law广义就是一般规则,就是宇宙秩序,或者定律,是这个含义,我们一般说叫“法”。《论法的精神》,现代中国人没有区别Law的两个含义,反而更狭义的理解这个Law,看王沪宁等人在评论《论法的精神》的时候,说孟德斯鸠就是错的,“为什么把法律说成是所有事物之间的一般关系,是错的”,实际上是他们自己错了。这说明一个背景,他们认为法律比那个宇宙秩序更重要,孟德斯鸠说“法的精神”是广义的、一般的、宇宙秩序的含义,有时候也会指法律。在这本书当中哈耶克说Law有两个含义,一个就是一般规则,正当行为规则,这个类似于所谓的宇宙秩序、天道这样的概念,或者是定律、规律这样的含义。
这就是问题。中国的法律人、学者是不是要下大工夫辨析,我一直强调,什么是“法治”,Rule of Law是什么意思?让我说就是天道之法的治理,而不是法律的治理,天壤之别。说我在实行“法治”,把你抓起来,我强制性去实施,这个了不得了,这是错的。我们说是“天道之法”,和“强制性之法”不是一回事,当然我们说强制性之法是等而次之的,只要有强制性一定是等而次之的,所以这是要辨析的。这个书名可能是要改。
谢谢宁越。进一步再讨论两个问题,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讨论概念,比如说我们在说“法”的时候,它的含义,有时候容易在讨论中混淆。本来这个法无论在英语中的Law,还是拉丁语,还是中文的“法”,都有“最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含义,或者叫做“天道”,或者是“自然法”的含义。同时它又是具体的法,就是具体的法律,所以这个辨析很重要。也包括“自发秩序”。因为我们最开始接触自发秩序还是比较抽象的,哈耶克讲自发秩序我觉得有点像自然神,自发秩序就是好,就等于好,等于自然神。其实哈耶克也提出一点,现实中的自发秩序就是习俗、惯例、传统,所以他在脑子里面想的东西和现实中最接近的东西就是这个东西。但是往往我们容易越过这个界限,因为这个词实在有点容易出现双重含义。所以有的时候你在说具体的习俗,有时候你在说抽象的自发秩序,这个词我们在讨论的时候是要特别辨析清楚的。所以我现在特别质疑法学院的“法治”是什么意思,我也说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要翻译成“法、立法与自由”,而不要翻译成“法律、立法与自由”,如果翻译成“法律”就很狭窄了。所以我们法学院的“法”是哪个“法”的含义?我一直在强调这个问题。我觉得像西方的传统,他肯定说“法”是“天道之法”的意思,而不是“法律”的意思,当然他可能侧重于有点法律的意思,但是他有追求正义的意思在里面。而我们法学院讲的法只是具体的法律甚至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