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哈耶克] 《法律、立法和自由》的书名翻译错在哪?

《法律、立法和自由》的书名翻译错在哪?

在第一期哈耶克《法、立法和自由》高端读书会上的发言

盛洪

上午宁越提了一些比较好的框架,这本书的翻译怎么样、有什么问题,最有体会的是哪些等等,我先从翻译来讲。

这本书,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应该翻译成《法、立法与自由》,而不是《法律、立法与自由》。因为Law这个词在英文里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Law广义就是一般规则,就是宇宙秩序,或者定律,是这个含义,我们一般说叫“法”。《论法的精神》,现代中国人没有区别Law的两个含义,反而更狭义的理解这个Law,看王沪宁等人在评论《论法的精神》的时候,说孟德斯鸠就是错的,“为什么把法律说成是所有事物之间的一般关系,是错的”,实际上是他们自己错了。这说明一个背景,他们认为法律比那个宇宙秩序更重要,孟德斯鸠说“法的精神”是广义的、一般的、宇宙秩序的含义,有时候也会指法律。在这本书当中哈耶克说Law有两个含义,一个就是一般规则,正当行为规则,这个类似于所谓的宇宙秩序、天道这样的概念,或者是定律、规律这样的含义。

还有一个含义就是权力机构发布命令制定什么东西,后来对这两个概念有很多混淆,哈耶克将Law作为书名的时候一定用的是广义的“法”,而不是狭义的“法律”,中文翻译成“法”和“法律”的时候是不一样的,古代讲“法”有两个含义,一般是比较贬义的讲,“严刑峻法”,是法律的意思,这个时候是狭义的法,是刑法,是法律之法,其实有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强制性,所以说严刑峻法,这肯定是强制性的,所以这个“法”不好,但是古代也有把“法”讲成像天道一样的,也有这种用法,如黄宗羲讲“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那个“法”就是天道的意思,所以现在可以沿用这个法,比较广义的、褒义的这个法,类似于天道这个法,但是你讲“法律”就没有什么模糊之处和选择余地了,这个“法”是强制性的。我们现在经常用的是法律之“法”。

哈耶克的分类,“法”有两个含义,我觉得他分的还不是特别好,但是说的意思类似,我要分就区分有没有强制性。社会规则是更一般的概念,不管强制性还是非强制性的。这可以广义称为法,是社会规则的意思。习惯、习俗、惯例,是活的社会规则;但是有一个狭义的法律,就是强制性实施的社会规则。所以我觉得这就比较清楚了,其实它的核心是强制性实施,但是我觉得哈耶克没有太强调这一点,我不是说哈耶克一定不对,但是我说哈耶克可以更清晰。所以我们讲Law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这个,翻译成“法律”就有大问题了。对这个书名就有意见了,它就是带有强制性,说白了就是带有杀气。而在中国这两者如果不区分,两者互相在借用,经常会偷换概念,比如说打死雷洋说在“执法”,你在执哪个法?老百姓甚至知识分子就会在这个方面屈服掉了,你“执法”我就矮一截,你执法是什么法?是“天道之法”还是“强制之法”?这是有区别的,这个要辨析,哈耶克也在说这件事。

金振豹:这个用词很重要,德语里面就是两个,一说大家就很清楚,一说执法就偷换概念。

盛洪:哈耶克也讲法这个词源有很大不同的,这个在后面也讨论过,是不同的,有一种就是从所谓命令那种词来的;还有一种就是习俗,普通法来源的,是不一样的,词源是不一样的,但是到这儿都成了“法”。

这就是问题。中国的法律人、学者是不是要下大工夫辨析,我一直强调,什么是“法治”,Rule of Law是什么意思?让我说就是天道之法的治理,而不是法律的治理,天壤之别。说我在实行“法治”,把你抓起来,我强制性去实施,这个了不得了,这是错的。我们说是“天道之法”,和“强制性之法”不是一回事,当然我们说强制性之法是等而次之的,只要有强制性一定是等而次之的,所以这是要辨析的。这个书名可能是要改。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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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读哈耶克] 理性主义和唯理主义、自发秩序和建构主义的区别|盛洪

理性主义和唯理主义、自发秩序和建构主义的区别

在第一期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高端读书会上的发言

盛洪

刚才张老师引述哈耶克那几句话都非常重要,首先是唯理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区别。哈耶克也讲,要说真正的理性主义,主张理性不及、理性有限和自发秩序才叫理性主义,把理性放在一个恰当的位置,不要无限的扩张。而所谓的唯理主义才不是理性的,不能理性的对待理性本身。人类要发挥理性,最好是要把理性放在恰当的位置而不是夸张作用,这是非常重要的。

吴思问的那个问题,唯理主义的建构论跟演化的自发秩序之间的区别,吴思举的例子,它不是唯理主义建构论和演进的自发秩序之间的中间状态,不是的,我觉得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所谓的强调理性不及的那种演化的自发秩序的主张和建构唯理主义的区别在于是否承认理性所不能理解的那部分的存在,可能这是非常重要的。唯理主义认为,认知总可以改进,越改进越能够去吸纳和理解那些原来不认识的部分,直到认识全部。不是的,演化的自发秩序的含义是说,由于人的理性有限,由于人大脑构造的局限和人存在的局限,世界的很多部分在哲学上、理论上永远不可能认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需要强调一点,不可知论认为,我们看到的世界是表象的世界,我们能否穿透这个表象认识到物自体,是值得怀疑的事情,是要打一个大问号的。上次李秋零教授在天则讲康德时强调一点,自由是不可认知的,一旦讲自由就涉及到自发秩序本身,它的特征就是自由,自由就是人之间的互动形成的结构和规则的过程,这个东西由于我们的大脑构造限制和理性不及,我们根本不可能认识。不是说,人类会逐渐改进理性,能够越来越多地认知,最后能够全部认知,这是区别。讲到辩证唯物主义,它最大的特点是否定在其理性范围之外还有不能认知的东西,这是核心。讲到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时候说是“真理”,这很了不得,所以就叫“为真理而奋斗”,把握了真理,在它之外就没有真理,在它之上没有上帝,所以这是它的一个大问题。唯理主义的建构论就是这样的含义。为什么说唯物辩证法导致了计划经济,导致了制度设计是失败的,就在这里。

而演化的强调自发秩序的主张说的是什么?说的是我们理性能认识一部分,但是有很大一部分的自发秩序,我们理性永远不可能知道,那么怎么办?就是承认这个自发秩序,遵循它。人类活到现在,人类几百万年的历史,活到现在拜自然秩序之赐,我们才活得这么好,发展出了现在的文明,我们依赖的规则我们不知道,但是我们遵从它。后来在人类发展当中有些哲人对依赖其中的习惯、习俗、惯例进行某种思考、提炼和抽象,甚至能用文字表述出来,这对文明发展也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很多文明的经典文献就是文字,这种文字表达对人类的发展产生非常大的作用,哈耶克也没有否定,但这只是建立在巨大的我们永远不可知的自发秩序之上。

而唯理主义的建构论,它就有一种错觉,认为人类所有的成果都是人的理性认识清楚了以后,有了有目的的设计,然后根据这个有目的的设计去行动导致的结果,这是巨大区别。其实不是,比如说游泳一样,你浮在水上,水的浮力并不是你理解的,你只是顺着它而已,你的很多动作也不知道如此这般,只知道这样做会往前走。有些游泳教练能够总结出要点来,甚至能用文字表达出来,这是完全建立在巨大的自发秩序之上。但你认为靠你的智力能够游泳,这是错误的。这是唯理主义的建构论与自发秩序取向的根本区别。

刚才吴思的问题把问题引向深入。让我们更深的理解唯理主义的建构论和自发秩序的区别。刚才吴思说所谓建构主义也在试错。这中间的区别是,建构主义只是以一个理性中心,由它所产生的某一种理想主义的构架来实施、推行,它也会有试点政策等等;自发秩序的主张是说所有人都有行动的自由。你想想看,人民公社、大跃进它也在试错,试错只是一个人在试错,这可能是最重要的区别。而自发秩序的主张是说,所有人都有权利行动、有权利交易,但是要遵循正当行为规则,不遵循也可以,不遵循就受到惩罚,这是唯理主义的建构论和演化的自发秩序之间的区别。现在如果只允许一个人去试,肯定不如所有人都有这种自由。自发秩序最重要的特征是自由,所有人的自由,所有个体的自由,互动形成某些规则和只是从一个人的意志出发进行某种试探,肯定有一个重大的区别,这是我们为什么批评执政党后来的这些实验,虽然它也在实验在实践,但是它是排斥了所有其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做这件事的。

吴思说历史是从从一种建构走向另一种建构,只是建构改变了,我觉得这是对历史不同的理解,因为在传统中国主导的不是唯理主义建构论,过去讲中国是礼治传统,说的最简单的就是政府权力和政府实施强制性的法律范围非常小,一般是不下县的,大量的民间纠纷是通过民间自己的规则解决,如梁治平所说,按照礼的方法去解决,礼就是习俗、习惯和惯例,与哈耶克所讲的这些习俗、习惯、惯例是通的。

政府本身也未必是纯粹建构主义的,哈耶克曾经讲过,国家最初也是自发生成的。毛时代是全面的建构主义,这没有什么疑问,排斥了其他所有人的自由,只有他自己的实践和试错的自由,而没有别人的实践和试错的自由。小平时代是逐渐的放弃了建构主义,要让老百姓有自我选择的自由,这是当初讨论为什么要包产到户,当时中央文件里面都出现了这一条,“让群众有选择的自由”,这个词其实是很重要的,这个词就是自发秩序的含义,“我们不要管了,到底要不要包产到户,让老百姓自己选择”,这是回归到自发秩序,这不是从一种建构主义到另外一种建构主义,是从建构主义走向了自发秩序,这种解释更好。

2017年6月9日

[精读哈耶克] 为什么要读《法,立法与自由》?|盛洪

为什么要读《法,立法与自由》?

在第一期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高端读书会上的致辞

盛洪

这个读书会的想法最早是我跟丁丁在微信聊天时提出来的。当时也在沟通最近在研究什么,在读什么书,我说在精读《法律、立法与自由》,丁丁说这是哈耶克最重要的一部著作,我就说,应该搞一个读书会,他说那就天则来搞吧,那就我们天则来搞。这本书是要精读的。为什么要选这本书?刚才我也说了,说到这本书丁丁马上反应说这是哈耶克最重要的著作。我们过去都读过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自由宪章》等等,为什么读了这些书之后我们还要读这本书?我的想法是这样的,我们原来读哈耶克的书,我们还是匆匆而读,更多的是接受哈耶克的结论和论证过程,但是没有仔细思考哈耶克论证过程更深的含义。在一个比较大的背景上来看,虽然现在很多人言必称哈耶克,虽然很多经济学家说我们读过哈耶克,但实际上大家对哈耶克没有深刻了解,大家在思考的时候,除了重复一些哈耶克所达成的结论,他们的思考跟哈耶克的思考方法不一样,还是唯理主义建构论的思维方法。

    哈耶克在这本书里一开始跟我们讨论了这样的问题,即人类的学者有一种心理倾向性,这种心理倾向性特别喜欢那种唯理主义的表达,而不太喜欢哈耶克式的“自发的秩序”这种表达,这好像是一种自然的倾向。在我们引进、介绍和阅读哈耶克很多年以后,我有一个判断,在中国其实是唯理主义的思维方法占主流,这不是一个已经被批倒的、被抛弃的方法,实际上是这样的。所以对于哈耶克为什么如此思考的深入探究就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虽然我们称哈耶克为经济学家,但其实他的主要著述中并没有用很多我们认为经济学的方法,他在很多时候是用的心理学的方法和哲学的方法。哈耶克也说过,在他进入到学术研究之前有两个选项,一个选项是经济学,一个选项是心理学,他犹豫再三选择了经济学,但是他没有放弃对心理学的兴趣,到了几十年以后他又写了一本心理学的书,叫作《感知的秩序》(Sensory Order),好像这本书是唯一没有被翻译成中文的哈耶克著作。这本书要细读,我们读了这本书才知道哈耶克所有的理论基础和心理学哲学的基础,这是更为广泛的理论基础,不是我们作为经济学家有了基本的经济学知识就能够理解哈耶克,要扩展我们的知识领域,要探究到更广泛的哈耶克所论证的理论的基础,这种基础更为广泛,我们要踏下心来要稍微参考一下这本书。

也要读一下欧洲的哲学,像休谟的、康德的、叔本华等等人的书,他们讨论的都是人的认知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其中包括很多心理学的知识。这又是一个非常大的方面,这个方面我们也知之甚少,所以我们不太知道很多背景,包括哈耶克心理学的基础和哲学的基础或者认识论的基础包含了很多内容,这些基础在休谟到叔本华都有所发展,这也深深印到了西方知识分子的心里。当然有很多人走的是另外一条路,即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路。认识论的这样一种倾向哈耶克是继承的,我们看到哈耶克的结论,他说的是为什么如此这般的思考,是因为理性不及。对宇宙、对世界、对社会的秩序,有很大一部分我们是不知道的,我们的认知能力、我们理性的上限都使我们无法认识,所以我们暂时不要假装我们认识,我们只承认能认识其中很小一部分,其他一部分我们是遵从了自发秩序,或者自然秩序。所谓“遵从”的含义就是说,我并不见得知道,但是我知道一点,我遵从自然秩序就有好的结果,所以这是认识论的这样一种基础。而这种基础严格来讲,在现在的中国知识分子中比较欠缺,他们可能继承了另外一些东西,这是哈耶克说的比较容易接受的,笛卡尔主义这样一些东西,即任何事物如果不能用理性解说,就值得怀疑,或者就不存在、不正确,这和哈耶克相差甚远,也和现实人类社会真正能够运行的有效秩序相差甚远。所以这是一个认识论的哲学上和心理学上非常重要的方面,这是需要踏下心来去思考、研究的问题。

    还有就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解,从不可知论的认知论里,从理性有限的认识出发,实际上社会秩序也是这样的,它并不是一些所谓的哲人、智者通过理性的分析演绎出规则的一种展开,而是从自发的秩序、自然秩序中来,在现实中表现为习惯、习俗、惯例,这些习惯、习俗、惯例是通过人长期的互动,并不是有意识的互动,只是为了自己当下利害的互动而形成的,它们内含了规则,你可以知道也可以不知道,你不知道遵循它就有好的结果,同时又很多人类的文化精英,对这些习惯、习俗、惯例进行思考,提炼和抽象出一些原则来,把这些原则放在一些恰当的位置上,而不是直接支配所有人,哈耶克称之为“正当行为规则”,最后可能形成某些后来被称为“法”的东西。哈耶克的取向也让我们重新去理解世界秩序到底是什么?法是什么?哈耶克说法不是从某些智者、某些哲人的思想中展现出来的,而是从习俗、习惯、惯例中抽象思考提炼出来的,这个社会肯定是先有形成的自发秩序,然后对这种自发秩序形成思考和提炼,才可以形成用文字表述的某些原则,这是社会秩序从习惯、习俗、惯例一直到法律的过程。而对于法律,我们今天经常会有误解,认为法律是高于习惯、高于习俗、高于惯例的,甚至习惯、习俗根本就不对,而法律是对的。

所以我们经常讲这个问题就是说,中国很多法学院的这个“法”是什么意思?我说这个字有歧义,一是指宇宙基本规则,天道,定理,或理想的社会秩序,一是指“法律”,即强制执行的规则。其实哈耶克也在讲,“法”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正当行为规则,就是自然秩序;还有一种是政府对内的命令,一种特定目的的命令。这两者经常被混淆。实际上恰当的解释应当是第一个解释,自发的秩序、自然的秩序,中国讲就是天道,比较现实的就是习惯、习俗、惯例,这是在现实中比较接近天道的秩序。另外一种对“法”的解释却可以颠倒过来,“法”是指法律,是强制执行的人为法,却借助于“法”的广义含义,把法律放在一个至高的位置上。法律高于契约(这是错的),法律高于习惯(这是错的),法律高于传统(这是错的)。今天我们中国法学院学生学的就是这个东西,“人大通过的法是最高的”,这是完全颠倒的。哈耶克讲立法是很晚近的事情,立法功能是在将“政府命令”的误解为“法”中形成的。按照普通法的传统,爱德华•柯克讲,立法机构从来不能创造法律,只能发现法律,而且这个法律早就存在,在英国是存在于普通法之中的,所谓立法机构和立法这件事就是一个值得批判或者值得怀疑的事情。最重要的是,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体现的精神是最高的,立法机构立的法是等而次之的,它如果有用是因为它偶尔和普通法原则一致,如果不一致那是错误的。还有普通法至上的原则,即普通法高于立法机构所立之法。司法审查制度是怎么来的?为什么在美国出现?就是因为立法机关所立之法,或行政部门的政令如果不符合普通法原则,就要根据普通法来审查。为什么哈耶克主张普通法思维方式、普通法取向?因为普通法的模式最接近他说的自发秩序的模式,即来源于自发秩序,抽象出正当行为规则,同时保持对自发秩序的尊重。

    我们读这本书,不仅对中国有用,对法的起源、法的性质、法的形式也会有颠覆性的思考。总体来讲哈耶克这本书是博大精深的,他的认识论的哲学取向,他的分析和讨论,在我们对社会秩序的理解,对法的理解方面,都将开启一个全新的取向。如果我们去读,而且精读、慢慢读,真正去体会、理解,是会开启中国学术的新的方向,甚至要开启一个文化的新的方向,真正扭转以唯理主义建构论为主流的这样一种方向,使之转变到强调自发秩序,认识到人的有限,从习俗、习惯、惯例中汲取规则的价值、道德的价值的方向上来,这样可能会对我们的中国学术界、中国的知识文化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谢谢大家。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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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普通法] 习俗比投票更民主|盛洪

这是2017年11月7日我在第一期“礼与普通法”沙龙上的讨论。

习俗比投票更民主

——2017年11月7日第一期“礼与普通法”沙龙上的讨论

谢谢宁越。进一步再讨论两个问题,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讨论概念,比如说我们在说“法”的时候,它的含义,有时候容易在讨论中混淆。本来这个法无论在英语中的Law,还是拉丁语,还是中文的“法”,都有“最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含义,或者叫做“天道”,或者是“自然法”的含义。同时它又是具体的法,就是具体的法律,所以这个辨析很重要。也包括“自发秩序”。因为我们最开始接触自发秩序还是比较抽象的,哈耶克讲自发秩序我觉得有点像自然神,自发秩序就是好,就等于好,等于自然神。其实哈耶克也提出一点,现实中的自发秩序就是习俗、惯例、传统,所以他在脑子里面想的东西和现实中最接近的东西就是这个东西。但是往往我们容易越过这个界限,因为这个词实在有点容易出现双重含义。所以有的时候你在说具体的习俗,有时候你在说抽象的自发秩序,这个词我们在讨论的时候是要特别辨析清楚的。所以我现在特别质疑法学院的“法治”是什么意思,我也说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要翻译成“法、立法与自由”,而不要翻译成“法律、立法与自由”,如果翻译成“法律”就很狭窄了。所以我们法学院的“法”是哪个“法”的含义?我一直在强调这个问题。我觉得像西方的传统,他肯定说“法”是“天道之法”的意思,而不是“法律”的意思,当然他可能侧重于有点法律的意思,但是他有追求正义的意思在里面。而我们法学院讲的法只是具体的法律甚至法条。

第二,要辨析我们在追求一个最好的法的时候的形式是什么,其实刚才讲的哈耶克和布坎南,就是讲这两个人是在经济学界非常仔细在研究这两个形式。哈耶克就是普通法背景,这是毫无疑问的,他深深受到了普通法的影响,有人称哈耶克法的理想叫做“普通法法治国”,这个概念肯定是一个理想的概念,就是把普通法当成一个思维方法,当成一种程序,是那样一种东西。而布坎南的背景就是立法机构,非常清楚,因为他研究的就是投票,什么样的投票能投出最好的法律来,这两个人是很有意思的。我觉得刚才宁越讲的是这个东西。这两者是不一样的,但是布坎南得出结论就是一致同意的法是最好的,但是从来没有一致同意的,他就退而求其次。布坎南讲的是他发现这种所谓投票,或者立法机关所奉行的规则本身的问题,其实布坎南说的是这个东西。所以这个是很好玩的,而且布坎南后来发现用经济学没法解释,就是为什么你要投票投出一个最好的法律来,你为什么要起草一个最好的法案,美国那些国父们起草美国的宪法是为什么?这是两个的不同。从哈耶克的视角来看布坎南研究的投票机构、立法机关立的法是不好的,他不是说国王立的法不好,他说立法机关立的法不好。这更进一步了,为什么?从经济学来讲,很简单,其实习俗就是投票,但是这个投票比立法机关的投票要好得多。为什么?因为习俗是所有当事人的投票,这是第一点,他是当事人投票,就是我每天都在跟你互动,我昨天跟人撞了一下,我也不说对不起就走了,你就大怒,明天我就调整一下。人们长时间的投票,每天都在投票,每天也在调整。

所以这是当事人当下的实践。立法机关是什么?应该是选民选出一帮人来,然后就一个法案进行投票,而且是当下的。投票完了可能我改变主意了也没用,你想这种投票相对来讲就粗陋得多。你想想这个道理。一个是每天都在投票,然后每天投票可能他觉得不好,他觉得不好很简单,他就不实行就行了,好就实行,不好就不实行,这个非常灵活。第二,他是自愿接受和实施的,因为立法机关立法一定要强制实施,因为立法机关立法一定有不同意的人。但是在习俗中,当你不同意这个习俗的时候,你就不实施它。这个是很微妙的,但是你不实施它的时候,所谓这个习俗边际上就被改变了。而立法机关的投票就是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要么通过要么不通过,但是习俗是什么?习俗是说这个习俗特别好,所以大多数人全实施,但是习俗稍微不好一点,就有少数人不实施,虽然这个也有实施,但是强度减弱了,一直减弱到大部分人不实施了。它是自愿的,它是灵活的,它可以改变,也可以说它是不断重新投票。而立法机关投票一次就通过了,下一次修法不一定什么时候了,我觉得这两者区别在这。实际上为什么我们理解哈耶克说“我不喜欢立法机关的立法,我就喜欢普通法的那个法”,因为那个是从习俗来的,从民主意义上来讲更强,他是这个含义。你说我不民主吗?我更民主,只不过我的投票不是举手投票那种。所以我又进一步阐述一下刚才宁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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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普通法] 为什么法学与经济学是一门学问?

这是2017年11月7日我在第一期“礼与普通法”沙龙上的致辞。

谢谢宁越,非常感谢大家的到来。尤其感谢治平兄,治平兄在礼和普通法的领域中有几十年的研究积累,非常感谢治平兄的到来。还有章润、张岩、李红海,我觉得都是我们这个领域研究的大家。

我把我的开幕辞的题目定为“为什么法学与经济学是一门学问?”我担心有一种经济学帝国主义之嫌,它有一个含义是经济学和法学要合并成一门学问了,尤其是要从经济学角度去兼并。我想稍微强调一点,应该说不是。与其说是经济学帝国主义,不如说我发现经济学和法学有更为紧密的关系,而且是从我这个角度看到和体会的。

从经济学家的研究历史来讲,其实我并不是有这样看法的第一人,最著名的应是哈耶克。我们一般称他为经济学家,他获得诺贝尔奖也是以经济学获得的,但是后来大家看到他的著作越来越走向法学。这样一种变化似乎对哈耶克来讲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他觉得这是自然而然的,就往这边走了。他后来的《自由宪章》就涉及到法学,尤其他最后一部著作是《法、立法与自由》,基本上就是在讨论法学。为什么如此呢?其中确实有某种逻辑上的一致性,这一点是它的内在原因。

我们知道哈耶克早期是从经济学的领域出发强调市场的有效性。尤其在当时的背景下,计划经济如日中天,苏联也在快速发展。在理论界确实有一种计划经济优于市场经济的论点,哈耶克当时在那种背景下坚持论证市场经济的有效性。他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就是人的理性有限,人是不能完全认识由众多的民众经过长期互动形成的某些习惯规则。当时他比较狭义的将这些习惯规则限定在经济领域,就是所谓的市场。他说市场之所以有效,实际上就是通过大家的互动,通过分散的两两人之间的交易,通过讨价还价和长期试错形成价格的收敛,最后形成一个价格体系。这个价格体系实际上民众遵循最简单的互动规则,就是市场交易规则,最后形成的这样一个价格体系。而这个价格体系给出了众多的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的稀缺性,他们成本和收益的信息,这就是最佳的价格体系,依照这个价格体系大家去进行销售和购买的决定,进行生产和投资的决定,结果导致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这个是他的最基本结论。

这里头包含的基本含义,就是民众之间分散的、直接的互动形成的某种习惯,要比理论家在头脑中演绎出来的规则更为优越。在当时的说法就是,老百姓互动形成的价格体系比计划当局官员制定的价格体系优越得多,就是这样一个道理。这个道理是一个相对狭义的道理,当时他只限定在了狭义的经济领域。我们自然会想到市场实际上是一种习惯,但是习惯的范围要远远超过市场,就是整个社会老百姓之间都在互动,从初民社会就开始互动。最初他们就是互相多次重复的交往,形成了他们持续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习惯。这样的习惯就比市场的习惯更广义。但是它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通过互动形成某种均衡,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发现,整个社会中人们有很多行为,人们通过互动形成了某些行为的均衡,就是所谓习惯,而这些习惯是在交换什么东西。在市场中我们知道交换的东西是非常清楚的,特别直观的,交换的东西就是商品和服务,这是一个电脑、这是一个手机,这个非常清楚。在其它领域交换的是什么呢?交换的是行为。就是用我的行为交换你的行为。于是哈耶克的这套方法论,就可以从狭义的经济领域,从市场领域推广到全社会领域。我们人和人之间的交往,比如说“谢谢”、“不客气”,这是一种交换,这种交换其实就是均衡的,这是一种行为的交换、语言的交换,跟市场的交换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只是我们把它放在了行为交换上。

行为的交换遵循的一个原则其实和市场中是一样的,就是等价交换,但是这种等价交换是特别不容易发现的。为什么?因为市场是一个简单的人类组织,这个人类组织有很多限定,一个限定就是大家交换的是物质,或用货币衡量的服务,这个物质或服务的边界是很确定的。第二,市场中人的身份是平等的。所以这是比较清楚的。但是你要在日常生活中看到我们的习惯,有时候你不认为是在交换。其实就是在交换,只是它是不同的交换。比如说子女跟父母之间也有习惯,这样一种习惯似乎不是等价交换,事实上不能叫做“不是等价交换”,而是“不对称交换”,表面形式上是不对称的,但是将各种因素考虑进来,其实它是等价的。“等价”这个词在法学领域我们理解为就是公平或公正,公平就是等价的行为交换,所有的行为交换都是如此。大家仔细想想其实都是如此,无论是在民法领域还是在刑法领域都是如此。为什么呢?为什么我讲有一种公平或公正的刑罚呢?实际上是交换,这个交换是负面的交换,就是你对别人的损害和伤害,对社会的损害和伤害用什么样的均衡的行为对你加以惩罚,使你的行为有所改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很有意思,无论是经济学研究领域还是法学研究领域,其实我们都面对的是人的互动形成的习惯,而习惯其实是行为交换,交换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只不过在经济学领域和法学领域看起来不一样。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就知道,为什么哈耶克从经济学走到法学没有任何障碍,也从来没有做过任何宣言,其实在他看来是自然而然的。这样也特别容易启发我们,也可能经济学的某些方法论对法学是有所启发的。我记得哈耶克也讲过,在他捍卫市场经济原则的时候,发现自发秩序是人的理性无法完全把握的,从而我们要遵从自发秩序的时候,就形成了一种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对法学界的某些思维定式产生了某种冲击。哈耶克也说过,法学界对他这套东西基本上是否定的。我想他面对的法学界,一个是大陆法系的法学界,还有就是越来越受到大陆法系的思想方法影响的英美法学界,这种思想方法用哈耶克的术语来讲叫作“唯理主义”,他们的思维,他们认为法律的来源和法的本质,他们更多的倾向于是从法典化,或从法典化背后那些法理的经典中获得的,而不是从老百姓的互动中去获得的,所以他们反而是不太接受哈耶克的这套思维方法。其实如果用哈耶克的思维方法去看大陆法系的这样一套思维范式的话,很简单就可以明确做一个比拟,这个比拟就是法典化的法条类似于计划当局的计划价格。实际上如果说计划当局还有计划价格,他们一定是参照之前民众互动形成的那样一个价格体系。如果说法典化还有意义的话,他一定是参照在他之前由习俗、习惯法形成的那些规则,所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所以我就是在强调,因为我确实有方法论的倾向性,我也在强调我们要读哈耶克。哈耶克在告诉我们,其实我们现在今天所有的这些法律条文,或者我们所有遵循的这些规则都来自于民众的分散的、重复的长期的互动,最后显现出一些规则,最后被知识精英提炼,被专业的法律人提炼,最后形成的这些东西。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就把我们的视野不是放在已经形成法典的那些法条上,而是放在一个过程中,这个过程就是我们一定要重视民众的互动,他们之间的交易,他们形成的契约,他们形成的习俗、形成的惯例、形成的习惯。这才是社会规则或我们说的广义的法的真正的源泉。这是一种过程,一种方法,你什么时候忽视这些东西,你什么时候不从这个角度去思考,你这个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我在强调普通法就是强调它包含两个含义,一个含义就是确定的礼,“礼”这个词是中国的词,中国有大量的礼的记载,这个记载在中国的学界、在中国法学界不被重视,而这种记载在全世界是最丰富的。还有普通法的记载,确确实实在英国发生普通法的生成过程和普通法的案例,普通法的这些著作家的著作,这是一个含义,这是我们要重视的。另一个含义是,这是一种思维方法,是一种对过程的认识,这种过程的认识就是要重视当下的民众的互动,他们的契约,他们的习俗,而不在于具体的方法。所以我们一方面要研究历史,另一方面我们要改变思维方法,我们要重视当下,重视民间,重视基层,重视老百姓,重视他们的互动。把这些当成我们的思维,当成我们的法,当成我们的原则的源泉。

    所以我大致想讲的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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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双周] 论租税同源、分离和互替(3)|盛洪

假定有两个相邻地区,其它条件相同,其中一个地区降低了税率,其地租率会上升直到该地区的税率加地租率等于另一个地区的税率加地租率。如果有一个主体同时兼有征税权和收租权,他可以利用这种身份降低税率。这就是二战后港英政府做的事情。香港因零关税而成为自由港,企业因零关税涌入香港,引起地租率上涨。在这一过程中,香港出现了经济奇迹。反过来,如果降低地租率呢?在表面上看税率是不能受市场调整的。但在大陆中国的改革过程中,出现县竞争。表面上看是地租率的竞争,实际上是税率的竞争。这就是县竞争的奥秘。只要县政府足额支付农民的地价,这就是正确的。

这是我于2011年4月15日在第427期天则双周学术论坛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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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双周] 论租税同源、分离与互替(2)|盛洪

由于人口增长,土地不再稀缺。对稀缺土地的竞争形成土地价格,租佃形成地租。初税亩标志着公田演变为税,私田的独立价值也就分离出来。税和租也就分离开来。征税权是用暴力提供公共服务的对应的权力,而征税一般来说是对空间征税,因为公共服务可以视为按土地面积提供,因而征税权对应的土地是领土,征税权是主权。而收租权对应的是土地的私有产权。征税权是权力(power),有暴力因素,是一种支配力;收租权是权利(rights),是人人平等的,只能通过交易获得别人的土地产权。领土一般来讲不可交易。所以可以在法律上和操作上把征税权与收租权分开,把领土主权和私人产权分开。

这是我于2011年4月15日在第427期天则双周学术论坛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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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双周] 制度应该怎样变迁(4)|盛洪

在制度变迁中,自愿是基本原则,暴力是例外。例外必须有原因。美国用内战取消奴隶制,是因为这个奴隶制是用暴力创建的,也是用暴力维持的。凡是用暴力创建并维持的制度,也只有用暴力取消。暴力例外不能用来否定制度形成和维系的自愿原则。为什么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是教科书式的制度,而同时期的英国还是封建保有制,而工业革命发生在英国,而不是在中国?这显然不是因为土地制度。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欧洲战争频仍,有改进武器的压力,政府成为重工业最初的巨大买家;第二是儒家传统强调遵从自然,而现代工业建立在可耗竭能源基础上。当然还有其它原因。总之,不能以工业革命发发生在英国而没发生在中国,而倒推自由交易田底田面权的土地制度落后于封建保有制。

这是我于2014年10月10日在第511期“学术双周论坛”上的演讲,题目为“制度应该怎样变迁——中英土地制度变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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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双周] 制度应该怎样变迁(3)|盛洪

文革末期,既然生产队要交纳相对固定的公粮,实际上对应着一定面积的土地,在此之外就可以是实际上的自留地。“先进的”土地制度恍然是三千年前的“井田制”。当改革当局以“让群众自由选择”原则使土地承包制普及以后,农业产值奇迹般地恢复了。大陆中国之所以走了这样的弯路,缘于对当时土地制度性质的错误判断,缘于对某种理论的盲从,最重要的是,是对制度变迁的基本形式的错误采取:暴力手段不可能成就有效的制度变迁,而只会导致制度倒退。而只有自愿的制度变迁,不仅变迁过程会平滑缓和,而且是评判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志。

这是我在2014年10月10日“双周学术论坛”上的演讲,题目为“制度应该怎样变迁——中英土地制度变迁比较”。

[茅思辅言] 宪治经济学和宪治的形而上维度(6)|盛洪

宪治的形而上维度从人的内心起作用,解决了如何约束实际最高权力 的问题,是宪治结构中与世俗维度并存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将宪治结构作为整体考虑,就可以更广义地理解宪治,把那些宗教的、文化的限权方法也纳入到宪治之中。这样就可以理解西方的基督教在宪治形成中的作用,也可以将传统中国的谏议制度、史官制度、科举制度等看作宪治的限权方法,形成广义的宪治主义,珍惜并挖掘各种宪治资源。用宪治形而上维度反观民主,就可以看到凡人的集合仍有缺陷,需要天道或上帝正义加以弥补;凡人集合的智慧无论多长时间,仍然是有限的,无法与无限相比,因而宪治的形而上维度永远需要。

这是2014年3月我在“茅于轼学术思想传授班”上的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