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范】礼法作为一种长程历史的制度|盛洪

盛按:发出本文的简体版,方便习惯简体字的朋友阅读。(2026年9月30日)

摘要:本文将礼(习惯法)和法(制定法)共同构成的礼法体系看作是一个社会的全部秩序规则,它是一种长程历史的基础性制度,孕育和生长于远古,在轴心时代受到文化精英的搜集、汇编和提炼形成文明经典,形成成文法。与习惯法一起构成礼法秩序。这一过程要经历上千年,不因朝代、民族、政体或经济制度的更替而更替或中断,是一社会中最可宝贵的制度财富。中华礼法体系与轴心时代其它文明的礼法体系一样,是如此生成、发展、演化和磨砺成熟的。它以《唐律》为成文法的典型代表,是唐宋等成功朝代的深层制度。近代以来在西方的冲击下,这一礼法制度发生了动摇,更在1949年以后被基本废弃,导致了巨大灾难。在大陆中国改革开放以后需要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礼法制度的背景下,在缺少中华礼法资源的情况下,借用欧陆罗马法资源以制定新法,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支撑市场经济的作用,却仍因大陆法系的某些缺陷而不尽如人意。改进的方法就是复兴中华礼法传统。

关键词:礼,法,制度,中华,历史

一、本文所谓「礼法」

这里所说的「礼」,是指习俗、习惯或习惯法。它并不仅指传统中国的礼,而是泛指各文明的习俗、习惯或习惯法。在中国传统中,礼的含义有广有狭。广义涵盖几乎整个社会秩序规则;如「礼者,政之本与」(《论语》);「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左传》)。礼是一个对几乎全部社会秩序的统称,包括礼俗,礼仪,也包括国家制度,如《周礼》所述。孔子所说「克己复礼」,是恢复整个社会秩序之意。礼的狭义是指民间的、非强制性的规则。这是在法律发展起来以后,以其国家的强制性规则的面貌出现,逐渐缩小了礼这种非强制性规则的适用范围。以致后来「礼律」并称,其中「律」可释为今天的「法」。

因为礼与法的涵盖范围是此消彼长的,所以先可以讨论一下法的概念。无论中西,法也有广狭多义。在中国,「法」有效法,法则和方法等广义;「取法于天」(《礼记》),是指要效法天道;也有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说的「三代以上有法」,是指符合天道的人间法。同时「法」也指强制性规则,如「惟作五虐之刑曰法」[1],并经常「刑法」联称,与「礼乐」并列,如「礼乐刑法政俗」[2]。在西方,law一般也有广狭两义。广义即规则,定理,如Law of Universal Gravitation;狭义也指法律,如Common Law。如哈耶克指出Law被用来指称两种规则,「一是那些支配自然界的恒定不变的规则, 二是那些支配人之行为的规则」,早期「人们把这两种law都归之于某种超自然力量的造物。」[3]而后者显然包含「强制性行为规则意义上的法律」[4]。

将「礼」与「法」放在一起称「礼法」,如用礼和法的广义,它们都有涵盖所有人间秩序的意思,就互相重叠且重复了;如果用它们的狭义,则有比较明显的区别,一个是民间的非强制性的规则,一个是国家的强制性的规则。将礼法联用,则是指称全部社会秩序,包括国家的强制性规则和民间的非强制性规则。它们共同构成全部的社会秩序,或广义的「法」。两者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变、渗透和影响的,并不能严格地在中间划一道界限。陈宠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5],是说礼法之间的互替和消长。《汉书 ∙ 刑法志》曰,「制礼作教,立法设刑」[6],对「礼」「法」两种规则形式的具体功能作了区分。将「礼法」放在一起,是指非强制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共同构成的社会规则。

更深入地说,作为法律的法,其规则价值是来自于礼的。《四库提要》说,「唐律一准乎礼」[7],即说法律的规则价值来源于习惯法。曾宪义等指出,“在古人的观念中,法必须体现礼义所倡导的精神价值”[8]。在中国,自汉代董仲舒「春秋决狱」之后,中国法律有一个「儒化」过程,即根据儒家经典的规则价值修改法律。而儒家经典是在汇编、总结和提炼礼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西方世界,英国普通法起源于习惯法自不必说,回溯到更古老的欧陆历史,城邦的市民法「本身就是一种活生生的习俗」 。它被城邦的司法机构逐渐吸纳到司法审判中,最后成为成文法——《十二表法》,其「作用在于使市民法变得确定、准确和明了」[9]。这也是一个以习惯法的规则价值为基础形成法律——成文法的很好例证。

 礼和法都有理想的规则和现实中的规则,或哈耶克所谓「规范性规则」和「事实性规则」之意。在儒家经典中,礼既有规则价值的含义,也用来描述具体的程序、仪式或行为要求。孔子说,「夫礼,必本于天」[10],即礼是以天道为原则的理想的人间规则。在另一方面,《礼记》等经典记载了民间具体细微的规则。而在理想的规则和现实的规则之间,也有其内在逻辑贯通。最高的价值有时会在最简单的行为中显现出来。礼作为民间规则的具体形式就是习俗、习惯或习惯法,它们形成于民间,是民众通过长期互动磨合而成的非强制性的规则。这一形成过程是众多能力和影响相近的个人行动的综合结果,没有外部强力(如政府)的干预,它很类似于一个自然过程,因而它很接近规则的理想状态。因而礼是最接近天道的人间秩序。这也是孔子经常用礼代指天道的原因。

近代以来,对礼的叙述则侧重礼的民间性质,如费孝通说「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11]。梁治平说,「仅就行为规范这一点来说 , 礼与法律无异。」他接着说,「不同在于,法律要靠国家权力来推行 , 礼却不需要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12]这就说出了礼的民间的非强制性质。而民间的规则的具体形式就是习俗、习惯或习惯法。有些学者用习惯法统称习俗、习惯或习惯法。如梁治平在其《清代习惯法》中将乡例或法谚视为习惯法的表达。在这里,习惯法可以被认为是贯通中西的概念。哈佛大学昂格尔教授说,西周和春秋时期形成的礼「是社会活生生的、自发形成的秩序」[13]。梁治平将其转述为「所谓习惯法就是‘礼’。」[14]中国学者曾宪义和马小红也认为,礼制相当于梅因所谓的习惯法[15]。所以在本文中,我们用「礼」统称中西的习惯法。

哈耶克用「自发秩序」的概念来指称民间的非强制的规则。据哈耶克,自发秩序固然是人的行为的结果,但这是人的非意图的行为的结果,即人们的行为不是为了形成这个所谓自发秩序,而是追求当下利益,形成的自发秩序是在他们的意料之外的,若自然生成一般。所谓「自发」,就是没有有意识的外部强制干预这一秩序的形成,因而它是一种「纯粹的」,反映自然法的秩序。在哈耶克这里,自发秩序也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现实中的习俗、习惯或习惯法,他认为这些是自发秩序的现实对应物;一种是指理想的规则。哈耶克有时用「正当行为规则」指称理想的规则,他说,「我们借用了『正当行为规则』一术语来指称那些有帮助于自生自发秩序之型构的‘目的独立的’规则  」[16]。因而他有时用「自发秩序」暗指自然法。

而自然法在西方世界常用来指理想的规则,或上帝的正义,对应于中国的天道。在另一方面,它也对应于在民间生成的纯粹的规则,即对应于自发秩序。在理想层次,它用来指好的规则;在现实层次,它用来指自发生成的习惯法。例如哈耶克说,在英国「正当行为规则亦即普通法」[17],而普通法是以古老的习惯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哈耶克又说,「文明的发展之所以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人类用那些理性不及的习俗约束了自己所具有的先天性动物本能:而且一如我们所知,也正是那些理性不及的习俗,才使得规模日益扩大的有序之群体的形成具有了可能。」[18]这样的叙述,既是对历史事实的叙述,又是一种对自发秩序-自然法有效功用的印证。如此,在哈耶克那里,自然法-正当行为规则-自发秩序-习惯法-习俗是贯通的,是从理想层次贯通到现实层次。

现在我们如果用习惯法贯通中西,或者用礼通指中西的习惯法,礼—习惯法就是一种自发秩序,它是众多人经长期的互动非目的地生成的,它没有外在的有意识的强制性干预,类似于没有垄断因素的竞争市场,因而它生成的规则接近符合众多人利益的均衡规则,因而是接近正确的——公正的且有效的规则[19]。将其规则价值提炼以致提升,就是接近理想状态的自然法。反过来说,自然法是礼或习惯法或自发秩序的规则价值的上限。甚至这种自然法或天道究竟包含什么内容或价值,人类是无从全部知道的,他们只知道,人间秩序永远达不到自然法-天道或上帝之城的高度,却可以心向往之。同时,礼—习惯法又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因为它们都是民间的「百姓日用」。如朱熹说,「圣人之道,如饥食渴饮。」[20]因而,礼—习惯法的概念就是贯通道德理想与日用现实、用来叙述人类制度规则含义丰富且恰当的概念。

以礼—习惯法为基础,就可以恰当理解法(法律)的概念。在人类早期或在小规模社会,礼的规范就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了。当人类社会规模扩大愈益复杂,仅靠民间的、非强制的规则就不足以解决社会中的所有冲突。有些冲突需要社会建立强制性的组织予以解决,这就是国家的出现。因而国家的特点就是在社会非强制性规则之旁使用强制性手段解决那些前者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的形式就是法律,即强制性施行的规则。于是法与礼并行,弥补了礼的缺陷,共同构成了社会的完整的秩序。然而法的规则价值并不是从另一源流发展出来的,而是从礼中汲取的。因为如前所述,礼是自发生成的秩序,是最接近自然法—天道的人间秩序。礼与法的区别只是在于有否强制性,它们遵循的规则是一样的。另一方面,法因国家而出现,国家制定法中必带有强制性,因而它自身很易出现偏差。以礼化法,礼法在价值规则上就是一个整体。

总之,在本文中,我们用「礼法」指称全部的社会秩序,礼与法的区别是有否强制性,在规则价值方面,它们均以礼——习惯法为源泉,为基础。法的规则价值是从礼——习惯法中汲取的。因而礼法的规则价值是一致的。尽管礼,法,习惯法,自发秩序,自然法,天道等概念含义丰富,歧义颇多,我们在本文中将它们之间的对应也是大致程度上的,用来构成本文的逻辑结构,用以说明本文的主旨,有些偏差也是值得冒险的。

二、问题的提出:中华礼法传统应该被肯定吗?

本文想讨论的,是礼法,或习惯法-成文法的形成和延续是社会规则的基础,它不是短期(数十年上百年)形成或改变的,而是经过了更长的历史——数千年。经习俗的出现,对习俗的收集汇编,再到形成文明经典,再到形成成文的或不成文的礼法,它前后一贯,有所损益。但是由于它隐藏在政治变动之后,“太上不知有之”地发挥作用,并不被人们所重视。人们容易看到的是王朝的更替,政治上的变迁。这些变动有时表现为山崩地裂、排山倒海,给人们以深刻的感官和思想刺激。有时政治上层的斗争更加残酷、手段翻新、充满悬念和翻转,更为人们津津乐道。这些都使人们觉得这就是社会变迁的全部。当然,政治结构的变化尤其使人瞩目,它吸引了不少研究者的眼球,也是合理的。然而,这掩盖了在这之下的礼法制度。实际上,这些礼法制度才是社会正常运转的真正的规则。那些上层斗争,某些人上台了,某些人靠阴谋获胜,只是说明他们的政治道德,他们的个人命运。如果礼法制度没有变,或者只是做了少量“损益”,这个社会就是在延续下来。在礼法的意义上,我们就认为是一个前后连续的社会。

进一步地说,礼——习惯法产生于民间,它首先是有关民众之间的关系,他们的行为规则。这是一个社会每天要碰到千万次的事情,也是每个个人每天遵循或行使的规则。它是“百姓日用”,所以不可一天没有。只是到了后来,国家产生了,它的特点是用强制性手段推行那些否则就无法实行的规则,如对纠纷的仲裁,对暴力掠夺的制止,等等。这时就需要一个拥有暴力资源的组织,它不仅要强制实行礼法,还要将暴力作为维护权威的最后手段。当然这也是一个过渡过程,强制性逐渐增多。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国家也是一种自发秩序,因而国家最初也借鉴了民间的礼,但它的强制性让它产生了与民间的礼不同的“礼”,这就是法律。但这部分不仅是礼法中的特异部分,而且占的比重比较低。它们有时与一般民众之间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在礼法变迁时,它们最有可能发生变化。这给人一个发生重大变化的印象,实际上与“百姓日用”相距较远。

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王朝有更替,社会有兴衰,制度有变迁,但是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礼法作为基础性社会规则,虽也断断续续,却从太古一直延续下来。例如春秋时期儒家所收集、汇编和讨论的礼,是在此之前数百上千年的习俗、习惯或礼仪。如孔子所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在对礼的思考和提炼的基础上,形成了儒家的文明经典,如《礼记》,《仪礼》,《周礼》,《春秋》,《尚书》,《孝经》等。在这些经典中,包含了体现在礼中的规则价值。这些文明经典可能会随着政治变迁而暂时退隐,如秦并六国,且焚书坑儒,儒家经典大部分毁于秦火,但秦朝一旦覆灭,劫余的经典又重见天日。秦朝法律主要是按法家的规则价值制定的,其中有不少从朝廷角度对民众的严刑峻法和苛捐重税,但还“容纳部分儒家思想”(高明士,2017,第9页)。汉以后,“完全恢复礼制,抛弃秦制不仅不必要,而且不可能”[21]。汉承秦法,汉武帝以后,尊儒家为国家主流文化,通过“春秋决狱”开始对秦法儒家化,曹魏后“法典的编制和修订落入儒臣之手,于是他们把握此时机,……有更多的机会尽量将儒家之精华——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可以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典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瞿同祖,2014,第31页)

法律儒家化的修成正果是《唐律》,因而“唐律一准乎礼”。此后唐律体系被历代王朝一脉相承。瞿同祖说,“《宋刑统》沿用唐律,明、清亦深受唐律影响。”“以礼入法的过程即儒家化的过程,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这过程始自魏、晋、南北朝,隋唐集其大成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一直沿用到清末。”(2014,第9页)他似乎还说小了。从夏商周开始的形成的礼,由儒家精英经典化,经秦火摧折在汉以后复活,经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成为儒家礼法体系,以后一直到近代。这是几千年一贯的一套礼法体系,当然也有所损益。在此之外,还有在民间存在的礼。与法律一并,构成了连绵不断的礼法体系。虽然朝代更替,政治变迁,只不过是演员的更替,比起礼法体系,他们并不重要,真正在中华社会起作用的是这些以“百姓日用”面目出现的礼法。高明士总结道,“惟中国虽有王朝更替不已,但不致亡天下,主要是由于可依礼建立秩序作为支撑。”(高明士,2017,第5页)这里的“亡天下”,用的是顾炎武的概念,意即“文明规则的丧失”。这是说,传统中国一直没有丢掉底线的文明规则。

然而,到了近代以后,这个孕育成长和演化了几千年的礼法体系却中断了。应该承认,清末民初虽然在成文法领域进行了法律的修改,且只应看作“损益”,而在不成文法领域——礼或习惯法方面,还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因而中华礼法传统只是部分地发生了变化,并没有断绝。只是到了1949年以后,不仅成文法有了根本性的变化,而且遗存于乡间的习惯法也基本上被灭绝。其背景,一是对传统礼法的文化基础——儒家传统的否定和批判,使其失去作为主流文化价值基础的地位,另一个原因是主张公有制和反市场的意识形态占据了主导地位,使得礼法传统中的自然法因素全然被否定,包括产权原则和契约原则被铲除,而这是几千年礼法传统的基本规则。这一改法的背景形势并不是在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从清未开始的对传统礼法的否定开始的。这种否定没有将礼法传统视为超越王朝的长程制度,而是将其与君主王朝联系在一起,认为推翻满清必定要废弃其法律。另一种看法认为,从古代传至清朝的礼法传统要对当时中国的“落后”负责任,因而它在总体上是一种“坏”的传统,应全面推翻和废弃。人们似乎没有仔细审视一下这个礼法体系,它有什么合理的内核,有什么超越时代的基本原则。

到1978年,大陆中国的人均收入跌到世界倒数第二(周天勇,2008)。在文革后吸取这一惨痛教训,当局进行了市场化改革。而在礼法层面,这相当于承认个人的财产权,他们之间的交易,以及可能产生的纠纷,因而重新产生了对礼法体系的需求。大概可以说,以罗马法为渊源的欧洲大陆法成为了中国改革开放的重建法律体系的主流资源。然而与此同时,又会出现对中华礼法体系褒贬和用弃的问题。一些新一代法学学者在学习西方法学的同时,又关注了中华法律传统。如梁治平于1988年出版了《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其副标题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这本书没有概括的总体结论,其书名却表明了对中华传统礼法的肯定。苏力则从司法实践出发,直接提出了要重视中国本土的法律资源。他于1996年出版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首先以“秋菊打官司”的个案出发,指出了即使在立法上回归了私法体系,但自上而下的制定法仍与乡土民间的习惯有明显距离。他强调习惯和惯例在乡间仍然起着作用。他说“不可在高歌平等的同时又把中国人(包括古人)的实践智慧和理性视为糟粕。”(苏力,1996,第21页)然而,他们的主张只是法学界中的支流。大多数法学者不仅不关注,并且还认为中国传统礼法是不值一提的,它本应与被打倒的王朝一起被埋葬。于是问题是,中华传统礼法体系在总体上是否值得肯定,它与罗马法有什么不同?

三、为什么礼法传统是更为深层的长程制度?

人们一般对制度的认识只停留在表层制度上。如政治结构或国家政体。这是因为政治组织或国家具有着引人注目的力量,它们的行为会带来普遍的影响,如赋税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每一个人的收入和生活。但在制度发展史中,国家或政治组织是很晚近才诞生和发展起来的,并且其形成依赖于早于它出现的礼——习惯法。

人类最先出现的制度规则是个人间的互动,在众多个人中,最多、最频繁的互动中在家人之间;社区中人们的互动次之。互动每天都在发生,久而久之,自然会打磨收敛为习俗。这些习俗、惯例改善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暴力资源在个人间分布的相对平均,他们更多地选择合作或交易,更多地采用和平的方法而不是暴力的方法解决纠纷。在上千年的时间里,各种习俗发展得充分且丰富,共同构成一个社会的秩序结构。在这个基础上,社会也越发展越大,人们之间的互动也在迅速增加。其中会出现一些无法通过和平谈判解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地出现觊觎别人财富、用武力侵犯的情况。于是社会需要有一种制度,它掌握一定的暴力资源,可以强制执行它的中立裁决,也可以保护合法的财产。于是国家诞生了。注意,它诞生得相对较晚。它是在它之前的习俗、惯例或习惯法的基础上诞生的。反过来说,前者的基本性质不受国家的影响,包含着比国家更为基本的规则价值。

尽管政治结构或国家制度更为醒目,但习俗、惯例或习惯法的影响更为广泛,使用更为频繁,它们成为成千上万民众的日常交往中依循的行为规则,因而对一个社会来说更为重要。天子五载一巡狩,宪政国家四年一投票,每个百姓却每天都要与人打交道,打交道就要有规则。这些礼——习俗、惯例和习惯法形成得很早,所以在国家生成之时已经很成熟,并且多种习俗可以透露出共同的基本规则价值,如不使用暴力,公平,对等,尊重他人产权,等等。所谓“国家在习惯法基础上生成”,是说国家的职能只有在遵循习惯法时才能显现,当出现违背习惯法的行为,或遵循习惯法仍无法解决纠纷时,国家才能出手。而国家行使职能也仅仅是为了维护习惯法的通行。如果没有习惯法,国家将寸步难行。再说一遍,习惯法不是国家创立的,它的存在才使国家成为必需,成为可能。反过来说,国家用来维护那些非用暴力就无法执行的习惯法,因而它也就为了维护礼——习惯法体系而存在的。

另一方面,国家的创立也借鉴了习惯法的规则或形式。最早的国家是家庭制度的扩展,在夏商周三代,国家结构就是家庭结构的放大,政府中枢和各路诸侯都是家庭成员。直到汉代,政府中的官名还保留着家庭中职位的名称,如“太常”管祭祀,“光禄勋”是门房,“太仆”是车夫(钱穆,2012,第12~13页)。希腊城邦也是参照扩大的家庭——胞族的规则而发展起来的,“胞族有自己的全体大会和议会”(库朗热,2006,第100页),城邦的民主制已在家族中有了雏形。无论中西,国家或城邦都有自己的祭祀制度,这些制度显然是从民间的祭祀礼仪中借鉴而来。在希腊,“某家的神在人们的想象中声誉日隆,为这一家人招财进宝,于是全邦人为了自己的好处都去信奉它”(库朗热,2006,第115页)。继承制度更是按家庭规则,如长子继承制。这说明,礼——习惯法是根本的规则,而国家制度是派生的。

不过当国家从习惯法中发展出来以后,它就有着独立于习惯法的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它可以仿照习惯法的形式,以国王或皇帝的名义发布自己的规则,以使得规则变得对自己有利。如政府可以将贡赋水平提高到超出传统的水平,又如当有人起来反抗国家时,它的法律可以加重刑罚,以震慑潜在的反叛者。例如秦朝将税赋提高到约30%,优士丁尼在编纂《民法大全》的过程中部分地篡改了罗马法(赫尔依格,2019,第51页)。13世纪英国贵族提出的《大宪章》也主要是反对国王违反传统习惯,对贵族任意加税,和不经合法审判就没收贵族财产和剥夺生命。对民间礼的扭曲和篡改最多地体现在刑法中,因为这是国家统治者的优势所在。凡是涉及王朝与其他人的关系上,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向统治者的倾斜。如朝廷对谋反治罪是可以理解的,但秦朝法律对“谋反叛乱罪”要“服五刑,夷三族”(张晋藩,1992,第212页)显然是过重的刑罚。

然而,除了涉及王权本身统治和利益的法律,统治集团做了有利于自己的扭曲,其它只涉及民间当事人的习惯法无需也没有必要触动。而这些习惯法占整个礼法体系的绝大部分。统治者不仅无需去改变习惯法,而且认为这些习惯法有助于他们的统治。例如黑尔在其《英格兰普通法史》第五章“英格兰普通法是如何在威廉一世国王到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形成并傲然屹立的”中说,征服者“强行改变被征服者沿袭已久且珍惜无比的习惯是一件非常困难也非常过分的事情”,“他们发现入乡随俗能使他们的征服活动更容易”(黑尔,2016,第55页);再有就是“征服只是对君主的胜利”并不是对人民的胜利,因而“无权更改人民的法律或剥夺他们的自由和财产”(第56页)。对于统治者来说,也不是从人民那里攫取得越多越好。今天我们知道的拉弗曲线的道理,古人很早就知道。孟子早就说过,“尧舜之道”是十税一,过之则“大桀、小桀也”。“尧舜之道”不仅意味着政权的利益,而且也减少了政治合法性的风险。历史也给人们以教训,秦隋暴政就是重税繁役,很快覆灭;汉唐吸取教训,皆是轻徭薄赋。

对于君主来说,他要依赖于授权体系治理全国。所谓“授权”,或是封建体系,或是官僚体系。为了激励被授权者,他会给予他们一定的物质利益,如封地给诸侯或领主,或发俸禄于官员。然而他并不希望,这些诸侯或官员以权谋私,去侵夺百姓。因为这会损害他的利益。一来会减少君主的赋税所得,二来会削弱他的政治合法性。如汉代禁止皇亲国戚和朝廷官员购买民田,这是假设他们的购买一定不公平,带有强买性质。萧何强买民田以自污的故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为什么“强买民田”是“自污”?因为“强买民田”是违法的。汉以后历朝历代的刑法中都有针对官吏的罪名,如贪污,司法不直或故纵(张晋藩,1992,第287页),“署置过限”(第463页),贪赃枉法(第454页),等等。自汉以后,经唐宋,传统中国更建立了成熟的谏议监察制度,御史和谏官组成一个独立的系统,对整个官僚系统甚至皇帝都有权批评、弹劾,依据的是儒家经典的规则价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统治集团及其治理体系对民众权利的挤压和侵犯。

实际上,一个政权的最大利益是它的政治合法性,在传统中国叫“天命”。一旦失去天命,王朝就要垮台。因而有长远眼光的统治者,也必然不是只看到自己的当下利益。当他们在制定或修改礼法时,也就不是只照顾自己的当下利益,而全然不顾民众的利益,而是通过对民间习惯法的尊重和吸纳,让民众感受到自己与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规则。这不仅使“统治更容易”,而且使政治合法性更巩固。为了获得持久的合法性,他们必需至少在表面上做得与传统中合法政权一样,遵从长久以来民众认可的礼——习惯法,提供他们应该提供的公共物品,而且还要表现出他们不是为一家一姓,而是为天下百姓,而克制自己的私欲,例如宋代朝廷在国家财政中别设“内藏库”,为皇家私库,但皇帝经常为了国家非常开支如军事、赈灾等,捐献“内藏库”的钱财(汪圣铎,1995,第443页,第599页)。

一个最为醒目的政治合法性的外在特征,就在于一个政权是否遵循一个社会中具有悠久历史并享有崇高声誉的宗教或文化传统。例如自君士坦丁皈依基督教、罗马帝国以其为国教以后,无论是罗马帝国,还是之后的蛮族国家,大都以基督教为正统宗教。受到罗马教皇的加冕是政权合法性的重要宣示,即使一代枭雄拿破仑也是如此。既然奉基督教为正统,至少要在表面上遵从基督教的价值,而其价值还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渗透到了罗马法中。在基督教中独立发展出来的教会法又在罗马帝国以后的欧洲不同国家中与当地法和罗马法共同构成混合的法律体系。基督教中的自由、平等的信条,由摩西十戒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基本礼法原则,以及对违背律法行为的惩罚,都在或明或暗地影响着世俗政权,使它们不敢过分地篡改以往的以习惯法为基础的罗马法的规则价值。

在传统中国,自不必说,这个影响和约束世俗政权的文化传统就是儒学。它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成为指导政统的道统(余英时,2003,第93页),汉武帝时期确立了它的主导地位以后两千多年,一直为大多数历代王朝尊奉为主导文化传统。非如此,不能显示其政治合法性。而儒学传统不仅是包含了直接从礼中汇集的规则,而且其从礼中提炼的规则价值具有更强的道德权威和普遍适用性。例如在赋税方面,它强调轻徭薄赋,“不与民争利”和十税一的“尧舜之道”。在政权与民众的关系方面,孔子之“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孟子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以及荀子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都为重要经典,为当权者所熟知。即使尊奉儒学只是表面装装,或“儒表法里”,这些儒家价值也会部分地约束世俗政权不会在篡改礼法体系以侵夺民众方面走得太远。因而,宗教或文化传统的因素也部分地能解释为什么传统礼法的大部分价值经历改朝换代还保留了下来。

当然,在既定的礼法制度下,统治集团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区别对待不同集团的人群。例如,传统中国自古就有“刑不上大夫”之说,在汉以后进入到司法程序。但这并不是说,对士大夫就有罪不罚,而是采取一点照顾体面的形式,如死刑不由刽子手执行,而要求当事人自裁。另外,司法也经常被用来进行政治斗争。如汉代酷吏张汤,唐代酷吏来俊臣等,都是为了进行政治迫害而假司法之手。明代绵衣卫更是僭越司法权,非法审判和处决政治异己。在法国的君主制时期,国王经常采取“调案”方式干预正常司法。所谓“调案”,就是将政府认为不适宜普通法院的案件调到行政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大多是涉及征税,公共交通等公共事务。托克维尔说,“总之,只有行政法院才能理清涉及政府的所有诉讼。”他并引一位官员的话说,“御前会议永远可以出于实用目的违反法规。”(托克维尔,1992,第93页)这种用另设法院的方式避开正常法律的方法,是在不改变法律的前提下获得统治阶级当下的司法优势;但毕竟,它没有用篡改法律的方法获得这种优势。

总体来讲,发源于远古习惯法的礼法体系,虽然经历了王朝的更替和政体的变化,统治集团总有倾向使法律对他们自己有利,并做了不少的手脚,但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公正礼法制度最终对他们的政治合法性有好处,主流宗教和文化传统的约束,被统治阶级的潜在的或现实的反抗,使得即使存在着这种统治者的倾向,也使对礼法体系的篡改只局限于较小的部分。大部分与政治无关的、与统治者无利害关系的礼法制度还是保存了下来,仍然为一社会的文明规则和秩序基础。一个社会是靠一组行为规则而正常运行的。礼法制度就是在百姓日用领域的行为规则,它“太上不知有之”,“润物细无声”,虽至关重要,却鲜被重视。因而在人们甚或学者的眼中,只有王朝政治或国家政体,而忽略礼法的存在。但一旦礼法不复存在,则会出现大的灾难。如在大陆中国曾经出现的那样。

四、中华礼法体系的主体部分是好的吗?

根据我们对礼的理解,它作为一种产生于自发秩序的习惯法,就是好的。因为自发秩序是民众间长期互动形成的习俗。在自发互动中,没有人有完全压倒别人的优势;他们若要在互动中获得于已有利的结果,必须兼顾别人的利益。当所有人都这样选择时,他们之间形成的导致利益均衡的规则就大致上是公平的、从而是有效率的。所以在哈耶克的语言中,自发秩序就是好的秩序。而在周公、孔子时被称为“礼”的东西,是在他们之前上千年的民众互动的产物。而这个时期大概是夏商时期,甚至更早。虽然已有雏形国家,但政权之手不可能深入民间;民众互动还有很多空间。所以孔子说“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夏礼”和“殷礼”就是比较原始的、未被扭曲的自发秩序。

至于周公“制礼作乐”,以及孔子及以后的儒家经典,如《礼记》,《仪礼》,《周礼》,《论语》,《春秋》,《尚书》,《孝经》等,都是在对夏商周之自发秩序进行搜集、整理、汇编基础上,进行思考和提炼而成,它们凝结了自发秩序内含的规则价值,遂成为儒家主张的道德原则。在这里,自发秩序被称为“礼”,周公孔子等儒家圣人提炼自发秩序而形成的经典原则也被称为“礼”,似乎礼从何来是一个问题。或是圣人所制,或是“野人”所成。其实他们是一致的。梁启超解释说,“夫立法者既不可不以自然法为标准矣,自然法既出于天意矣,而人民之公意,即天意之代表也。”(梁启超,2012,第29页)而观察记录自发秩序,就是察之民意。谁来观察记录?自是圣人。为什么圣人可以?因为他可以“尽人之性”,即他有“普通性”,“盖儒家之意,欲使人人皆为能立法之人”(第27页)。普通人“立法”的方法就是通过互动形成习惯法。由此可解谁来“制礼”之歧义。“圣人制礼”也并非崇尚人治。“儒家固甚尊人治者,而其所以尊之者,非以其人,仍以其法。”(第42页)

梁启超总结说,“礼也者,根本天地之自然法也。”(梁启超,2012,第50页)自然法,就是符合天道之理想规则。在这里的“礼”,就是符合天道的纯粹价值。从自发秩序透露出的规则价值中受到启发制定的礼,与上述礼义是有区别的。“儒家谓自然法之道,为绝对不变者;谓人定法之礼为比较的可变者。”(梁启超,2012,第51页)人为制定的具体的礼虽然总体不错,但是可以“损益”的;但礼作为理想的天道是绝对正确的。因此,肇始于夏商周,经轴心时代文化精英思考提炼形成文明经典,经秦火劫难,在汉以后经“春秋决狱”重回礼法体系,再经魏晋南北朝的礼法全面儒家化,形成隋唐的成熟礼法体系,以后一直至明清民国,此礼一脉相承,延绵不断,只因它在总体上接近自然法之道,又可损益以纠其偏。

具体地,一个接近自然法的礼法体系究竟好在什么地方?因为一个礼法体系庞大博杂,我们只能选几个要点观察。一曰财产权,一曰人身权,一曰对权力的约束。这三者是礼法制度好坏的基本要点。先看财产权。《诗经》有诗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已显示在井田制中,有公田,也有私田。后来鲁国“初税亩”,将劳役税赋改为实物税赋,私田即摆脱井田制束缚,可自由买卖。到汉以后,对皇亲国戚强买民田加以限制,对敢违犯者予以惩罚。到唐代,对私田的保护更明载于《唐律》之中,除了有禁止“盗耕种公私田”和“妄认盗卖公私田”,专有禁止“在官侵夺私田”规定:“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园圃,加一等。”(岳纯之,2013,第167条)这一条款完全为《宋刑统》所继承(窦仪,2021,第182页)。这说明,该法律包含了限制公权力侵夺私人产权的自觉。明代更将宋代开创的《鱼鳞图册》制度化,丈量土地,标明四至,土地“被编上地号,便成为产权的法律依据”(赵冈,2010,第10页)。“各地保存的鱼鳞图册,一直使用到民国年间”(赵冈,2010,第17页)自宋以后,土地交易更为自由和便利,更可分层(分田底权和田面权)交易。这反过来是土地产权受到保护的结果。

尤其在《唐律》中,受保护的财产权不仅是土地产权,而且是一般的财产权。在《唐律》中有“六赃”之罪。六赃是指六种非法获取或毁坏他人财产的犯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其中“受财枉法”是指官员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受财不枉法”是指收受贿赂但没有枉法裁判,“受所监临”是指主管官员收受管辖范围内的财物,“坐赃”则是指非主管官员的此类犯罪。“赃”指非法获取或损坏的他人财物,等价于所有者的财物损失,这是一个侵犯财产权的一般性概念。“财物”(或“财”)在《唐律》中是一个指拥有产权的物品(尤指动产)的一般性概念。可以看出,这六种犯罪中有四种是官员尤其是负责官员的犯罪。这说明《唐律》认为侵犯财产权的更大可能来源于握有权力的官员,更为严加防范。而以“六赃”为基础,通过比附和类举,经加减等的调整,《唐律》将几乎所有侵犯财产的犯罪纳入到法律禁止和惩罚的体系当中(钱大群,2023,第286~293页),因而财产——在《唐律》中称“财物”受到了法律的一般性保护。

关于人身权,一般地表现为对人身侵害的防止与惩罚。汉高祖刘邦之“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者及盗抵罪”即是对人身的一般保护。在《唐律》中自然包含对杀人、伤人、劫持人质、恐吓敲诈谋财和夜间侵入民宅等的惩罚。更有对人口买卖的惩罚。如《唐律》“卷第二十贼盗”第292条“略人略卖人”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略”就是用强力,“略卖人”就是劫持拐卖。即使被卖者是自家成员,如妻妾、子孙也有重刑。同样的规定也可以在《宋刑统》中见到,也为《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所继承。

当然,人身权最有可能受到侵犯的是来自权力的侵犯。而来自朝廷或官员的侵犯一般是在民众与政府打交道的场合,如涉及官司或牢狱。《唐律》“卷第二十九断狱”第473条“囚给衣食医药”规定,囚徒请求给予衣食和医药而不提供,家人探视而不准,应脱去枷索而不给脱的,就要受到惩罚,因此而致死的,要受到更重的惩罚。第474条“八议请减老小”规定,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人不应“拷讯”。所谓“拷讯”,应是刑讯。第476条“讯囚察辞理”对“拷讯”也有限制,“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即优先动之以情,对言辞逻辑进行审查,仍然不能判断,在立案以后,才能拷讯。并且“拷讯”不能超过三次,每次要至少相隔20天,总杖数不得超过二百(第477条,拷囚不得过三度)。如果囚犯“拷满不承,取保放之。”即如果拷打数已满,囚犯仍然不承认犯罪,就要取保释放。这是因为《唐律》已经考虑到拷讯本身与罪罚可以互替,“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如果所犯之罪的刑罚是杖一百下,囚犯在受到拷打满数后,仍不承认,即使他真是罪犯也已经受到了惩罚了。

对于刑狱官员有可能不遵守规定的滥施刑讯的情况,《唐律》做了理性的规定,即如果“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如果狱官拷讯数超过应杖之数,他自己就要受到超过杖数的惩罚,如果杖死,他就要领徒刑两年。如果规避此规定,用其它方法拷打囚犯,就直接“杖一百”(第477条.,拷囚不得过三度)。如此方法也用到不依法裁判的官员身上。如果“或虚立证据,或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炼成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论”,即如果虚构罪证,刑讯逼供,陷人入罪者,如果将无罪人判有罪,则该官员要承当他所判全罪的惩罚。如果是将轻罪判重罪,则该官员要承当重判部分的惩罚,“假有从笞十入三十,即剩入笞二十,从徒一年入一年半,即剩入半年徒,所入官司,各得笞二十及半年徒之类。”(第487 条,官司出入人罪)《唐律疏议》还对各种不同形式的刑罚之间的数量换算做了讨论。其立法本意,就是要制约官员不得以私意滥用权力,以法律名义滥施拷讯,枉法裁判,以促进司法公正。

《宋刑统》在这方面显然继承了《唐律》,并且有所发展。为了进一步保证司法公正,宋代发展出了“鞫谳分司”和“翻异别勘”制度。前者是指“审与判分离,审理案件的人不能检法断刑,检法断刑的人也无权过问审讯的事宜”,以“防止官员舞弊”(张利,2010,第143页);后者是“当事人……只需在审理过程中或判决执行之前翻供,案件就会自动进入复审的程序。”且复审由另一法院进行。这种“翻异”的权利可多达五次(张利,2010,第144~145页)。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发生在光绪七年(1881)的王树汶案就是一个使用翻异别勘权利的著名案例。王树汶被枉判抢劫正犯,拟斩立决,他临刑呼冤,得以复审,查明弄错人身,最后得到昭雪(徐忠明,杜金,2014,第127~191页)关于清代法律制度,张之洞在其《劝学篇》中称赞,“一、无灭族之法,二、无肉刑,三、问刑衙门不准用非刑拷讯,犯者革黜,……”,其重要结果是死刑数量大减,“一岁之中勾决者,天下不过二三百,较之汉文帝岁断死刑四百,更远过之。”(51)除了上述各制度外,还有一个制度原因是,对“失入”“失出”的惩罚不同。“失入”即无罪判有罪,“失出”则相反。对“失入”的惩罚比“失出”重十倍(张之洞,2002,第51页)。这继承了《唐律》“官司出入人罪”的基本精神,即在司法体系注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冤案的避免要远远优先于对漏判的避免。

对于官员的约束,不仅体现在政府消极职能上,还体现在积极职能上。如《唐律》“卷第二十七杂律”第424条“失时不修堤防”规定,如不及时修护堤防,“主司杖七十”;“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栰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这是将河道堤防,造桥,或购置船舶以便行人过河视为政府的职责,官员失职则要受到惩罚。这种基本原则一直延续到了清朝法律,并且有一了进一步的规定。《大清律例》【律】第433条“盗决堤防”第二款增加了对失职者的经济惩罚,黄河或运河的“承修官”赔偿重复费用的四成。【律】第434条“失时不修堤防”增加了“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的惩罚。这说明,该法律将维护公共物品的正常功能视为政府必完成之工作,官员失职就要惩罚。清代的一个案例证明了这一惩罚是落实的。如“嘉庆十五年(1810)7月永定河大水,王念孙作为时任永定河道员,被撤职查办,……但河道漫溢的损失,仍需由直隶各级衙门赔偿,王念孙需要承担其中三成,总计一万七千余两限五年缴清。”(华喆,2023)

而在官方法律体系之外,有着更为广阔的礼的空间。老百姓日常遵循习惯法,出现纠纷时以礼俗规则进行裁判。礼——习惯法更是中华土地上的更为经常使用的行为规则。由于礼——习惯法经常没有文字记载,所以我们知之甚少。不过还是有些文献。如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作了部分的记载。对习惯法的讨论,与其说侧重习惯法的具体内容,不如说是习惯法的空间有多大。梁治平指出,“律典中有关继承或土地交易的法律规定甚少,而且完全没有系统性。”(Kindle位置,1361)这也是该法律有关其它民间礼法关系的写照。“律文与其说是针对所有臣民的一般规定,不如说是对官吏的指示。在通常被西方学者译为‘民事法’的‘户律’里面,与现代民法有关的事项多半是因为与户部的主要职能——税收有关才被排列在一起。”(Kindle位置,1359-1361)反过来说,朝廷并不想管与它无关的民间礼法关系,因而为习惯法留下了巨大空间。尽管习惯法受到了国家法或多或少的影响,许多国家法仍是建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的。梁治平强调连结国家法与习惯法的是地方官,他们要“体问风俗”,方可“情法兼到”(Kindle位置,1390)。风俗就是习惯法。

所以历史地看,自周形成的礼乐制度及文明经典,经过秦的曲折,自汉以后至隋唐逐渐将法律儒家化,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个礼法体系一脉相承,从周到清、民国。它总体是一个好的礼法体系。一个证明是,它曾对周边国家作出了示范,如日本学习唐文化,一个重要内容是学习了《唐律》。宫崎市定在其《中国史》中说,“唐代因为制定实施了日本王朝时代法律的样板‘律令’,特別受到注意,甚至有将两者都称为‘律令时代’的说法。但实际上,律令在中国早自汉魏、晚至明清都得到实施,并非只限于隋唐。其在日本之所以被注意,似乎更是因为唐代律令中包含的土地制度,即均田法。”(宫崎市定,2015,第223页)他说得对。但只有到了唐代,中华礼法体系才臻于成熟。日本此时派遣唐使正当其时。《唐律》对当时的日本建立律令体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据研究,飞鸟、奈良时代的《近江律》就基本上照抄了《唐律》,其后虽然《大宝律》对《近江律》做了“大规模的修改”,也是相对而言,只是依据日本国情,做了文字上、名词上、量刑上的少数条款的修改,基本算是“损益”。“这种现象与中国古代宋朝统治者翻版《唐律疏议》而制定《宋刑统》的现象颇为类似。”(郑显文,2004)

我们一般称颂唐宋,只看到了一些表面现象,如君主从谏如流,史官秉笔直书,士大夫犯颜直谏,…… 这些当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一套仿效自然法的、接近公正的礼法体系。这套礼法体系,略去它的具体条款,重要的是它的基本规则价值,正是遵循这组规则价值,唐宋君臣才有了上好的表现。更为重要的是,这套礼法体系是成千上万民众每天要遵循和使用的规则,他们之间的冲突才得以公正和有效的化解,他们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才得以展开,他们的财富才得以增加,社会才得以繁荣。明清虽然在表面上看不如唐宋,并有令人愤慨的文字狱,但由于它们也是基本上继承了《唐律》,以及更广泛地继承了中华自古以来的习惯法,加之当时的技术(如印刷术)已较唐宋有进一步的发展,明清社会相对来讲在经济上更为繁荣。这一现象已为不少国内外史学家所注意。

例如,拉蒙 • 迈耶斯在其“晚期中华帝国的习惯法、市场和资源交易”一文中指出,中国人口从1400年的8000万人增加到1913年的43000万人,远远突破了“马尔萨斯循环”。其含义是,经济不发展时的人口增长会降低人均收入,进而减少生育率,人口也随之减少,于是人均收入又上升了,但又会增加人口,从而减少人均收入。如此循环不已。只有出现了真正的经济发展,才会在人口增长时不减少人均收入,才会使人口持续增长。中国人口在500年间增长了四倍,迈耶斯倒推中国在明清时期存在着经济发展。这与主流的看法很不同相同,因为亚当 ∙ 斯密说过中国是一个停滞的帝国。迈耶斯说是因为当时中国有一个全国市场,而维系这个市场制度运转的是习惯法体系。他说,私人间签约在明清时期已有充分的发展,“清朝官员甚至根据地方的习惯法,裁决契约中的争端。”(2009,第353页)他列举了几份明清、民国时期的契约来说明,并总结道,“随着习惯法在中国被广为接受,帝国对这种活动也予以首肯——甚至同意裁决私人间的违约——这些私人契约作为一种有效的工具,大大减少了交易费用。因此,如果交易费用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降低了,那么家庭间的资源交换则肯定得到了急剧的增加。”(2009,362页)

近些年,一些中国学者也开始关注明清时期的经济与法律。如邱澎生在其《当经济遇上法律:明清时期的市场演化》一书中,讨论了一个重庆的产权纠纷案。他首先引用文献描述了康乾时期重庆趋向繁荣,“吴、楚、闽、粤、滇、秦、豫之贸迁来者,九门舟集如蚁”,“计城关大小街巷,二百四十余道,酒楼、茶舍,与市闼铺房,鳞次错落”(邱澎生,2018,第324页)。在重庆的这个案子发生于乾隆56年(1791年)。具体是原告诉被告否认自己合伙身份,拒绝归还股金。“巴县知县受理后,开始展开调查,并委派重庆城的外省商人,针对原告、被告提出的各种证据,进行查核协商,巴县知县在厘清各项证据之后,最后乃做判决。”(邱澎生,2018,第326页)其中所说之“证据”,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合约和私信。依据这些私人合约和信件,查明原告系诬告,知县念原被告是同乡,协商双方同意原告接受被告“帮银八十两”,双方取了“甘结”,即都接受判决(邱澎生,2018,第339~340页)。这一案例可以看作前述迈耶斯判断的一个注脚,即民间依据他们之间的合约行事,出现纠纷就告官,法官依据私人合约裁决。

五、从欧洲法律史看为什么礼法体系可以跨越朝代和政体

我们知道,欧洲的主流礼法传统是罗马法传统,说它是“礼法传统”是说它也是从习惯法发展而来。这种习惯法在罗马早期被称为“市民法”。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这些市民法也随之扩张到它的统治全境。在这一过程中,涌现出了很多法学家,他们对市民法这种习惯法进行总结和提炼,形成了不少法学理论。罗马皇帝有时会颁发“法令”,这些法令是法学家帮助草拟的。在西罗马时期也曾出现过法典汇编,汇集了大量帝国法令和市民法。到了东罗马优士丁尼时期,他主持编纂了《民法大全》,将罗马以往的市民法,帝国立法文本,法学著作进行增删损益,汇编成册。与罗马法平行,基督教的教会法也发展成一套成熟的礼法体系。在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以后,基督教在欧洲得到普及。教会法和罗马法在长期并存中互相渗透。

在西罗马帝国衰亡后,基督教并没有退场。“教会法主导了罗马法的继续存在”,“许多修道院和教堂学校依然讲授罗马法,并且视之为法律权威的来源。”(赫尔依格,2019,第77页)毁灭罗马帝国的是日尔曼人,在不存在罗马帝国的时期,他们有巨大空间实行自己的法律,即日尔曼法。它“受到仪式和习俗的强烈影响”,也“曾经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的强烈影响”(赫尔依格,2019,第53页).。七世纪中叶出现了一本“融合了罗马法,教会法和日尔曼法的经典范例”——《法律全书》(赫尔依格,2019,第81页)。到了十世纪,“人们很难再把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分开来,同时,也很难再把日耳曼法与教会法分开来。”(赫尔依格,2019,第83页)也就是说,在罗马帝国衰亡以后,罗马法仍然在欧洲大陆存在着并发挥着作用。这一历史事实说明,一种礼法传统并不会随着政权更迭而废止,也不会随着统治者的民族身份而变化,它有着超越朝代和民族的品性。

这种品性在英国的礼法发展史中也能看到。福蒂斯丘在其《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一书中说,“英格兰王国最初由布立吞人居住,之后由罗马人统治,复由布立吞人统治,之后由撒克逊人占领……。之后这王国又被丹麦人短暂控制,之后又归于撒克逊人,并最终归于诺曼人的统治,现在他们的后代拥有这个王国。经过了这五个民族及其王的历史,这王国连续不断地经历了同一个习惯法的规范,……。这习惯法,如若不曾是最优的,那国王们总会有人要为了正义的原因或是出于任性而改变它,把它彻底废除”(福蒂斯丘,2008,第57~58页)。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所谓征服是一个军事集团从另一个军事集团手中夺取征税权,同时它也必须继续提供公共物品,其中包括公正司法。已有的法律体系并不必然地与被打败的王朝不可分割,毋宁说是一种现成的“资产”,征服者拿来继续用来作为征税的对价。重要的是,征服者也必须考虑被征服者的“同意”。黑尔指出,“尽管武力可能是同意的一个近因,然而事实上这种同意是胜利者权利的真正基石。…… 很多时候,先前的法律、特权和财产都一一向被征服者确认,否则胜利者很少能够在新获得土地上长久且和平统治而又不用产生极端的消耗”(黑尔,2016,第53页)。

那么在政治制度发生变化后,原有的礼法体系是否在主体上适用呢?英国的例子似乎又可以拿来讨论。在在查理一世被砍头和詹姆斯二世被逐出以后,在英国出现了对普通法的权威来源——王权的质疑。这似乎动摇了普通法的合法性。问题是,在王权不再代表正义以后,相应的法律是否应该废弃?赫尔佐格在其《欧洲法律简史》一书中记录了当时司法系统对这种质疑的回应。首先是,“普通法并不是王权干预司法的产物,而是植根于早在诺曼征服之前就遍布英格兰各地的习惯法”;并且,“普通法规则不仅规定了国王可以做什么,而且规定了国王不能做什么”(赫尔佐格,2019,第216页)。这显然意味着,国王在普通法之下,它更不可能是国王任意操纵的体系。通过柯克等人的努力,“这种对于普通法的重新塑造使得英格兰的法律不必再因王权而存在。”(赫尔佐格,2019,第218页)相反,“17世纪的政治动乱正是因为国王们突然拒绝尊重这一古老的法律传统而爆发的,他们无端地要求改变这一传统,这些国王违背了他们与臣民之间的政治协议,理应被罢黜,甚至被推上断头台。”(赫尔佐格,2019,第219页)

上面的例子说明,普通法传统不仅不是国王的仆人,却是超越历史、高居于国王之上的价值标准。詹姆斯一世在兼任英格兰国王以后曾希望建立一套新的法律制度,“英格兰法律专家坚决反对,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就连诺曼人都不敢这么做;此外,自罗马时代到诺曼征服之前,英格兰经历过无数次外族入侵,曾经入主英格兰的统治者不管来自哪里,全都不敢这么做,而是统统选择维持英格兰既有的法律。”因而,“普通法所体现的并不是个人(国王)的意志,而是代代相传的经验和智慧,这些经验和智慧十分完美地满足了英格兰社会在不同时代的基本需求。”(赫尔佐格,2019,第221页)因而,普通法作为一种礼法传统具有一种超越时代、民族和政体的一般性和基本性,即宪法性。从习惯法中,人们可以比照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将国王与民众的关系看作“政治协议”,一旦出现违约,就要惩罚违约方。而更有可能的违约方是国王,因为民众不是一个人,他们综合起来是不会违约的,也没有能力违约。一旦国王违约,就应遭到罢黜。而违约的表现,就是违反习惯法。这就宪政体制的基本道理。

美国革命缔造了一个崭新政体。它废弃了国王,建立了明确的三权分立体系。没有一个分立权力是高高在上的,它们都服从于宪法的权威。而宪法其实就是将行之久远的普通法隐含的基本原则用文字表达出来。其核心思想是,国家是一个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政治协议或社会契约,统治者负责保护民众的权利,一旦他不能履行这一协议,就会因违约而被罢黜。依据这一习惯法的原则,北美人民废弃了英国国王作为北美殖民地的统治者。而他们 所说的“权利”被列举在了十项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诉愿自由,组建民兵组织的权利,携带和持有武器的权利,防止军队驻扎民宅的权利,防止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重申刑法中的若干项权利保障措施(……),以及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均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还包括在《权利法案》中没有提及的权利,和没有赋予联邦的权利(赫尔依格,2019,第270页)。而这些权利多是从普通法传统中继承和总结而来的。

而在欧洲大陆,法国革命废除了君主制,直到《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法国政体变化以后法律的延续性。该法典虽然标榜理性化和“不应当依赖任何传统资源”,并且仅依赖于国家立法机构进行立法,“事实上,它把罗马法、习惯法和革命法的因素掺杂在了一起。”(赫尔依格,2019,第334页)。这种结构就是对中世纪欧洲共同法的“损益”。而另一欧洲近代法典的典范是《德国民法典》,它强调法的历史因素,重视对法律传统渊源的继承。这既包括对罗马法的继承,也包括对日尔曼法的继承。这一法典的制定也主要依赖于法学家,他们对庞杂的习惯法资源进行系统化和组织化,最终形成的法典不仅 “整个结构是罗马式的,而且其中一些重要的领域,例如债法,更是极度罗马化。不过法典之中另外一些领域,例如家庭法,则基本植根于日耳曼传统。”(赫尔依格,2019,第344页)我们注意到,《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并不因所谓“资产阶级”性质,而完全拒绝继承从远古走过来的礼法传统。

在欧洲大陆的另一端,俄国人建立了另一种新政体——苏联。其宗旨是消灭私有制和建立计划经济。这是有史以来对罗马法的最大挑战。因为罗马法优于希腊法律的精华就在于它创立了财产权制度,承诺对财产权进行保护。然而,就是在苏联,罗马法的精神原则仍然在延续。江平先生在20世纪50年代到苏联学习法律。据他回忆,“有两门必修课的设立很出乎我的意料,也是学起来很难的:一个是罗马法,另一个是拉丁语,其他如“资产阶级国家民商法”,那是选修的,而且内容都是有批判性的,而罗马法却不是批判性的,是作为历史性质的课程必须掌握的。”(江平,2010,第90页)其原因之一是列宁所说,“我们今天的社会就是建立在欧洲文明基础之上的”。因此“即便是在苏联这个意识形态很强的国家,……他们不否认苏俄的民法是继受罗马法的,罗马法是历史渊源。……列宁说了,罗马法是欧洲文明的一部分,对于欧洲文明谁能去批判?!”(江平,2010,第91页)苏联这一极端政体的例子再一次证明,以罗马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礼法传统,不仅超越朝代,民族,政体,还超越基本经济制度。即使是在实行公有制的苏联,也将其作为自己法律的渊源。

欧洲礼法传统之所以一脉相承,从希腊罗马时期一直延续到现代,是因为它最早起源于习俗、习惯和惯例,起源于习惯法。习俗或习惯法为什么是好的?这是有关制度生成理论所证明是有效的和公正的。哈耶克说自发秩序是好的,因为它是经过民众间长期互动形成的行为均衡。经济学假设人是经济人,他们只会坚持对他们有利的行为,而修正对他们不利的行为。在互动中他们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直到最后他们之间都不会做对彼此不利的事情,而结果是皆大欢喜的。因而习俗或习惯法是好的(盛洪,2021)。欧洲礼法传统,无论是罗马成文法还是英国判例法,或是对习惯法的记录或提炼,或是对习惯法的直接采用,都是来源于习惯法。对习惯法进行研究的法学理论仍包含了习惯法的规则价值,它们反过来对国家制定法进行指导,使得后者不太偏离习惯法。因而尽管后来出现的《法典》看来不是来自民间的习惯法,却仍与其相去不远。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两种类型“都未能逃离欧洲共同法这一即存法律传统的影响”,例如“它们都规定了严格的权力分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合同自由、法律平等等原则。”(赫尔佐格,2019,第346页)

当罗马法因罗马帝国的衰亡而暂时退却时,不仅教会法替代了它成为承载习惯法规则价值的载体,而且各地方也从本地的习惯法中吸取规则价值。“至12世纪至13世纪,很多法学家都有搜集各地口述习惯的爱好,他们把这些弹性十足的习惯改造成正式的、成文的规范。14世纪至16世纪之间的法学家努力清查欧洲各地的习惯法,乐此不疲。他们挖地三尺,把那些潜藏于乡镇、市井以及王国各个角落中的习惯法找出来进行验证,厘清其中的规范性因素,然后用文字将它们固定下来。”(赫尔依格,2019,第199页)直到近代,民族国家在建立本国的法律体系时,不仅要继承罗马法的传统,也要挖掘本国本地的习惯法。如《拿破仑法典》的一个法源就是法国的习惯法(尤其是《巴黎习惯集》)。至于英国,它普通法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陪审团裁判。而陪审员们所依据的规则,主要来自当下的习俗价值,因而是一直保持着鲜活的习惯法特征。因而,欧洲礼法传统是一个不为朝代、民族或政体所中断的超长历史的制度。

六、清末民初的礼法传统的修改和继承

自1840年中国与西方出现碰撞以后,就开始出现礼法体系的冲突。到甲午海战中国战败,朝野上下开始怀疑中华礼法制度的优越性,并在解除列强治外法权的动机下,出现了对清朝所延续的中华礼法传统,尤其是法典部分进行修改的要求。有几十年刑部工作经验的沈家本受命主持法律修改。他推动对西方诸国法律的译介,并基于他对中华礼法传统的深厚理解,提出了修法方案,并部分地被接受。总体来讲,清末修法的基本性质和取向在沈家本对修法的基本态度中得到体现。他在其《历代刑法考》中扼要地表达他的基本态度:“夫吾国旧学,自成法系,精微之处,仁至义尽,新学要旨,已在包涵之内,乌可弁髦等视,不复研求。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所贵融会而贯通之,保守经常,革除弊俗,旧不俱废,新亦当参,但期推行尽利,正未可持门户之见也。”(转引自李贵连,2016,第180页)他不将中西法律视为截然对立的体系,也认为新旧之间有着演化继承的关系,基本作法应是“保守经常,革除弊俗,旧不俱废,新亦当参。”

甚至他提出的修法方案并非是在西方列强压力下的被迫修改,毋宁说是借用了西方的典范恢复儒家的基本价值。如废除凌迟等酷刑,废除肉刑等修订,无疑是对“汉文废肉刑”精神的弘扬。沈家本说,“汉文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转引自李贵连,2016,第225页)儒家的仁政主张,在礼法传统上,具体表现为“德主刑辅”,“慎罚”和“无刑”。沈家本说,“《舜典》所记刑制,颇称完备。《国语》:‘展禽曰: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疑舜之刑制当日亦曾承尧命者也。后来刑法,其宗旨悉出于舜。罚弗及嗣,即文王‘罪人不孥’之法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即《康诰》‘非眚惟终,非终惟眚’之意也。罪疑惟轻,即《吕刑》‘刑疑有赦,罚疑有赦’之制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二语,尤为用刑者之所当寻绎。”“近来泰西之法,颇与此旨暗合”((转引自李贵连,2016,第215页))。上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惩罚不应牵涉家人,疑罪惟轻等,与当代西方礼法精神相合。废除肉刑,夷族等残酷刑罚,则是仁政精神的恢复。

又如将夫妻在法律上的不平等改为平等,也是儒家本意。沈家本引《说文解字》在解释“妻”字时说:“妇与夫齐也。”这是说妻与夫在地位上是相同的。其实这种主张有更权威的出处,那就是《礼记》“哀公问”章记载孔子有关娶妻亲迎的一段话。当鲁哀公问,“冕而亲迎,不已重乎?”正装亲迎妻子,是否过于隆重了?孔子正色回答道,“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天地不合,万物不生。大昏,万世之嗣也。君何谓已重焉?”亲迎的隆重礼节正反映对妻子及其家庭的尊敬,被如此隆重亲迎之人岂会被看作低人一等?如果我们注意到孔子的年代时,欧洲还实行抢婚制,罗马人还以强掳萨宾妇女为荣,我们就知道男女平等、尊重妻子的传统在中国年代悠久。只是后来在现实中男人的暴力优势渗透到了礼法之中,是应该去除的东西。

对于因身份尊卑而区别对待的法律予以废除,对“不孝”罪的废除,也并不违背儒家精神。儒家强调孝,也并非不允许对父母有所批评。如《孝经》云“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儒家主张孝是礼的基础,礼是实行孝的形式。而刑法是强制性手段,它看似强化孝悌原则,实则因其过分的形式而破坏了孝悌的基本精神。孝悌是对人的内心的要求,就像宗教信仰是内心的一样,如果强迫,就如强迫改宗一样,宗教已经变味了。用强制性的法律推行孝悌观念,儒家孝道也就遭到了亵渎。将孝礼法律化,是儒家原教旨主义做的看来很儒家、实则反儒家的作法。即使如此,在历代司法中,也很少有真正用法条惩罚“不孝”的作法。《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有若干母告子不孝案件,法官考虑亲情从轻裁判。如有一母亲告子之案,“本合重作施行,以正不孝之罪,又恐自此母子兄弟不复可以如初矣,且押下廂,……,仍令四邻和劝。如再不改前非,定当照条断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2002,第386页)另有一案,“罪该极刑,姑与从轻,杖脊二十,髡发,拘役一年”(第383页)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将对“不孝”的惩罚法律化,也是行不通的。

关于废除刑讯,也符合儒家的“无刑”、“慎罚”的基本精神。实际上,如前所述,早上《唐律》之中,就有对刑讯的限制,如必须在情感启发和正常询问仍无法判定的情况下,最多不能超过三次,每次要间隔20天,15岁以下和70岁以上不能刑讯,鞭笞总数不能超过对应罪罚的数量,且如果受足刑讯仍不认罪就该释放,等等。清末修法改为“除罪犯应死,证据已确而不肯供认者准许其刑讯外,凡初次讯供时及流徒以下罪名,概不准刑讯,以免冤滥。”(李贵连,2016,第111页)是对刑讯的进一步限制。

关于“罪刑法定”,也是中华传统礼法中的一个原则。沈家本引《晋书·刑法志》中刘向所说“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转引自李贵连,2016,第390页)《唐律》中有“断罪无正条”说,“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疏议》曰:断罪无正条,一部律内,犯无罪名。”(转引自李贵连,2016,第392页)是说如果某种犯罪行为没有法律正文的规定,可按相类行为推断。如果该行为比法律正文规定的无罪行为为轻,则该行为无罪;如果比法律正文规定有罪行为为重,则该行为有罪。近代以来西方 的“罪刑法定”原则有进一步的严格限制,即“刑法不得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李贵连,2016,第392页)。沈家本的评论是:“今东西国之学说正与之同,可见此理在古人早已言之,特法家之论说无人参究,故称述之者少耳。”(转引自李贵连,2016,第390页)区别只在程度上,它们共同的取向是防止司法滥权。《唐律》之规定甚为合理,只是其类推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超出了就是滥用司法权。

对于对买卖人口的禁止,自《唐律》就有对“略卖人口”的禁止和惩罚条款,且惩罚非常严厉,一直到清并未改变。如《唐律》第“292条”中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劫掠人并出卖给他人为奴婢者,处以绞刑。其它依被卖身份不同而惩罚逐轻。根据这一法条,至少从唐代起,奴隶制就是非法的。只是在民间,有因经济困难而卖儿卖女的现象,和非法的略卖人口的犯罪还是有根本区别,却因其有一定合理性而被默许;有些豪强掠卖人口却仗势不受惩罚,而长期不能禁止。清末制定新法“禁革买卖人口”只是对《唐律》传统的再一次确认,并非是从西方的输入。在罗马法中,奴隶是一种法定的存在。在西方,掠卖奴隶是一个历经400年的大规模营利活动。如果按法律史的时间尺度,对奴隶贸易的禁止还是不久前的事情(1806年),奴隶制的废除也还是刚刚发生(1865年)。“沈家本认定欧美各国,尊重人格,均无买卖人口之事。为革除旧习,各国之法实可采取。”(李贵连,2016,第113页)似缺少这一纵向历史视野。

而在《刑法》方面,中华礼法比西方法律可能更优一些。马士在其名著《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说,在鸦片战争前后时期,“按英国的法律,不必说是偷羊或盗马,就是盗窃数目超过十二‘辨士’的、以及其他类似罪行,都要判处死刑 ,……杀人未遂、纵未伤人,或者意图杀害而露出并扳动实弹的枪械,也是一种可以处死的重罪”(马士,2000,第127~128页);“与当时的西方的观点相反,中国法律是非常合乎人道的。预谋杀人犯处以斩首,杀人犯处以绞刑,误杀罪需给予赔偿,自卫杀人者不予追究。”(韦克曼,1983,第203页)区别在于,双方在司法上对罪名的认定有分歧。中方倾向于认定较重罪行。这不是《刑法》问题,而是司法问题。据某些研究,当时所谓“治外法权”问题,并不是清朝政府迫于西方的压力而作的让步,实是“中国主动予之”(汪楫宝,2015,第18页)。原因之一是,“我国过去成例,外人在中国诉讼,常由外人自办。唐律名例律,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其本俗法,民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之规定。”(汪楫宝,2015,第19页)但治外法权一旦给出,在现代意义上就是主权的丧失,且有被彼方不断扩张应用之忧。所以到清末沈家本主持修改法律时,《刑法》的修改常与收回治外法权相关。

而《民法》部分在中华传统中并无成文法典,只表现为民间的习惯法,即礼。因而在修法过程中,主持修法的沈家本组织对国内民商事习惯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遍历直隶、江苏、安徽、浙江、湖北、广东等省,博访周谘,究其利病,考察所得多至数十万言,馆中于各省商情具知其要”。(李贵连,2016,第173页)再翻译介绍西方诸国及日本民法,对比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两大典范,沈家本认为“德国民法典晚于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由于德国民法典吸收了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随时损益,又增加了不少适应新时局的条文,因此德国民法典被公认优于法国民法典。”于是,“《大清民律草案》主要采用德国民法典”(李贵连,2016,第180页)。而如前述,德国民法典侧重习惯传统,虽是异国传统,也有一些共通的地方。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吸收了民事关系之间的一般规则,又保留了中国民间习惯法的大部分规则。而且,即使有所谓“民法典”的出现,在中国民间,仍是以习惯法为主要的行为规则。

至于宪法部分,不少人认为中西之间差距很大,实际上儒家传统一直认为公权力的源泉来自民众。如作为政治合法性的“天命”,是高于帝王的权威授予的,那就是 “天道”或“天”,而“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基本上是以“民”的眼光对统治者加以判断。而“王”或“君”的设立只是为了“民”,“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这暗含着,在民众与君王之间有一个交换,有一个社会契约。如果君不为民,也就没有为君的合法性了。正如尧禅让舜时所说,“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论语·尧曰》)意思是,上天让你为君,你要把握好礼法制度;如果搞得民众穷困,上天就不再发你工资了。这显然与西方的宪政含义——上帝让统治者在遵循自然法的前提下治理国家,一旦他违反了自然法,上帝就会让他下台——非常接近。只是历代统治者都是靠武力上台的,他们自然要夸张他们的统治权的绝对性,但不会为儒家所接受。儒家的“革命”,就是对暴君违背天道时的手段。所以清末在国内外压力下也能接受“立宪”,而中华民国虽形式上仿效美国等共和政体,却仍有儒家思想作为其文化基础。

在修法工作尚未完成时辛亥革命爆发,沈家本的工作被中断,但大部分被中华民国的法律所继承。“民国成立,仅删除与国体抵触各条,其余暂准延用”(汪楫宝,2013,第15页)。后经多次修法,1929年以后,《六法全书》基本完备,并通行于中华民国时期。虽然《六法全书》是参照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分类,尤其其中《民法》部分参照了欧洲的民法,同时“为修立民法,前北京政府司法部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时间约在1920年前后。有关调查报告后经民国司法行政部编定,于1930年印行,名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该书民事部分共分四编 ……,总计3432则,涉及当时19个省、区的民事习惯。”(梁治平,(Kindle 位置 521-524))1926年之《民法第二草案》,“债与物权,大抵采用大陆法成规,亲属继承则颇保存旧制”(汪楫宝,2013,第16页)。总体来讲,《六法全书》也只是对中华礼法传统的“损益”,《民法》只是用成文法部分地渗透到了习惯法领域,并未完全替代习惯法。而在民间,仍有习惯法通行。对当时一些民间合约的观察发现,“它们的形式与清朝、明朝甚至唐宋时期的契约几乎没有差别。甚至由官府印制官契及由民间出版标准契式的做法都如出一辙。”(李倩,2005,第136页)

总之,清末民初的修改法律,与其说是在中西法律对抗中接受西方法律,不如说是“授西入儒”,即借用西方法律的相应安排,加强对中国法律之偏离儒家价值的部分进行修改,并未改变中华礼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价值。从几千年的长程历史来看,这就是对发源于夏商周的中华礼法传统的“损益”。

七、中华礼法传统的被否定和以罗马法资源的替代接续

1949年以后,情况发生了急剧变化。新政权完全废弃了《六法全书》,但并没有及时用新的法律取代。后来学习了苏联的法律,却没有学习它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做法。江平先生对这一转变做了个人化的记录。他回忆说,当50年代初他去苏联留学前夕想购买几本中文法律书、以做对照时,“立刻遇到当头一棒。当时的纪律中有一条,就是不准带任何旧法的书籍。…… 中国的旧法已经完全被废除,旧法体系也被打烂,旧法的思想更不能继承。”(江平,2010,第92页)当时新政权的逻辑是,旧法律是与旧政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若打倒旧政权,就必须完全废弃旧法律。并且新政权的意识形态是建立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跨越了旧的经济制度,因而法律也必须是全新的。不仅如此,在“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和“与传统彻底决裂”的口号下,对民间尚存的习惯法也以“封建落后”为理由完全禁止,加之“土改”运动消灭了大量的精英——他们是乡村习惯法的专家,习惯法也被消灭殆尽。至此,传承几千年的中华礼法传统被完全中断。

但这种中断中华礼法传统的作法,却不是独立的、偶然的事件。而是近代以来、尤其是“五四”运动以来完全否定中华传统的思潮所致。这种思潮认为,中国之所以在近代工业革命以后失去先机,经济和技术发展落后于西方,在军事对抗中失败,全应由儒家传统负责。由儒家主导的中华礼法传统也自然是相对于西方礼法传统的“古代的”、“落后的”传统,应完全放弃,要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就是全盘接受西方的法律制度。而在这个大背景下,另一种“西方的”传统,以“阶级斗争”和“公有制”为意识形态特征的思潮又被认为是“更先进”的文化加以引入,在政治上可行时就大行其道。它不仅蔑视中华礼法传统,而且将传续至现代的西方礼法传统从根本上否定,它的根本目标是“消灭私有制”,自然与有着产权制度的罗马法不相容,它的“阶级斗争”理论用阶级身份替代了人的权利,从而为无视人权提供了理由。从而,这种理论就可以完全否定东西方礼法传统。

当然,这种作法与同样实行公有制的苏联不同,后者强调礼法传统的连续性,强调对欧洲传统的继承,也有一些个性化的原因。据江平,列宁是法学院毕业的,还从事过一段律师职业。他强调要继承人类所有的智慧,他尤其对欧洲传统充满尊敬,他也自然知道罗马法的价值。而毛没有上过大学,也不征询法学家的意见,仅凭自学获得一些不太完整的教育,根据自己的个人经验憎恨乡村传统,憎恨家族。他的成功只是军事上的成功,并不具备治国所应有的知识结构。他对马克思主义所知不多,对其描画的理想境界——共产主义只有着浪漫的想法,没有具体制度和技术的考虑。所以当时中国与苏联的作法迥然不同。在中国,是全面废除包括民法在内的旧法;而苏联,则是基本保留民法,而用特定法,如《土地法》、《劳动法》部分地替代和缩小民法适用范围。

而一个礼法体系是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发展、改进成熟。仅靠数年、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无法建立一套不同于传统的、成熟的新法的。即使从苏联照抄,如果它也是在短时间匆忙建立的,也会缺乏基础。况且当时还是有选择地学习苏联。如江平记述,当时中国当局既没有学习到苏联对罗马法的尊重,也没有受到它的陪审团制度的影响,甚至对它的“一般监督”——对官员监督的制度予以排斥。一个明证就是,一个到苏联考察后宣扬“一般监督”的人被打成右派(江平,2010,第105页)。由于把一切旧法视为“落后”、“反动”,因而“法”本身就成为了一个负面的词汇,而“无法无天”则是具有革命性和先进性。尽管当时的领导人也表面承认应该有法律,但把立法放在次于他们直接命令的位置,一切以他们的方便为准,他们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甚至在三年饥荒以后,虽然认识到了社会规则和秩序的重要性,也并不重视立法。这表现为在新政权成立后虽也曾几次组织法学家起草《民法》,但都因给“运动”让路而无疾而终(江平,2010,第276~288页)。

在另一方面,发端于“五四”时期的文化过激主义,产生了一种对“礼”全面否定和蔑视的观念。这起源于鲁迅小说《狂人日记》中在“仁义道德”的礼教中看出“吃人”二字的经典语句。而鲁迅是即使在文化专制最极端的日子里也被赞美的几乎唯一的民国作家。他的主张在当时受过中小学教育的学生心目中产生洗脑一样的作用。在那之后,“礼”就是一个负面词汇。民间乡下的几乎所有习惯法都可以被冠之为“封建礼教”加以否定。与民间家庭或家族相关的习俗,也会被称为“封建宗法关系”而作为革命之对象。宗教活动及习惯也被加之“封建迷信”之名而禁止。在新政权建政之初的1951年,中央政府就下令将全国各地的家族祠堂和其它族产收归政府,乡村习俗的组织资源一旦消失,这些习俗也会迅速消失。乡间与政权抗衡的力量消失后,民众作为个人或小家庭更没有抗衡权力侵犯和改变规则的能力。新政权代之以基层党组织,它们是盘踞在乡间的权力的代理,对个人或小家庭又起着直接监视和压制的作用。

这种“无法无天”的状况给大陆中国带来了一段没有法的时代。无数人死于非命,土改被非法夺去的生命据说约有500多万,反右也使许多人失去生命和自由,文革的规模更大,据说有2000多万失去生命,不计其数的人遭受迫害受到折磨。只剩下一个规则,权力就是公理。这时如果有《唐律》,如果有民间的习惯法,大概不至于如此吧。土改中丧命的500多万地主富农究竟犯了什么罪?他们的财产被剥夺,生命被践踏,经过了什么法律程序?在短短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土地权利被无偿地大规模地转移了两次,一次是从地主富农手里转到其他人的手里,一次是从普通农民手里转给“集体”,其实就是转给了“权力”。土地实际上归国家所有,但代表“国家”的是不受约束的政府及其官员,他们可以制定任何比例从农民手中夺取粮食,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他们不这样做。据我们的估计,自1954年“集体化”以后,“实际田赋率”为25~30%,最高的1960年达49%(盛洪,2014)。直到出现大饥荒,饿死数千万人,才让决策者有所收敛,但决不承认自己有错。

文革结束以后,中共高层决定进行改革开放,即市场化的改革。对法治的要求提到了议事日程。才有制定各种法律的动力。以《民法》为例,又开始启动制定过程。只是当时认识到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才改为先制定《民法通则》。然而,这时仍然将民国的《六法全书》排除在法律渊源之外,也没有进行大规模的习惯法调查,而是聘请了一些法学专家;在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只聘请了四位法学界权威人士。立法涉及的咨询范围只是所谓“三结合”——立法机关,学者和实际部门。所谓“实际部门”是指法院、检察院等(江平,2010,第293页)。因而这是既排除中华文明的规则价值,又排除现实发生的习惯法的立法过程。然而这个《民法通则》还是比较成功的。除了江平先生在其基本原则价值方面的评价外,还有它基本上为当时正在发展的市场制度提供了基本秩序,这又由改革开放的成功所支持。这又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在这里有罗马法资源的替代。

在起草《民法通则》的四位法学家中,有前面提到的江平先生。他曾在苏联学习了罗马法。另一个是王家福曾留学苏联,他想必也学习了罗马法。另外两个法学家,佟柔和魏振瀛毕业于中国的法学院。但前者对外国的民法有深入研究,而后者则除诸国外,还对台湾民法有所掌握。而在大陆中国所说的“外国民法”,一定是欧洲大陆法系的民法,还可能包括日本的民法。只有台湾民法还包含了传统的中华礼法。但不会有英国的普通法。因为普通法作为一种判例法缺乏清楚明晰的法典化,移植性较差。所以在改革开放后重修法律的过程中,罗马法的资源还是主要的,欧陆民法实际上也是继承和包含了罗马法的基本精神。而台湾法律是对中华民国法律的延续,其中也包含经历清末修法对西方法律的引进。可以说,在文革后,重续法律的努力中,虽然很少有中华礼法传统的资源,却主要由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加以支撑,它弥补了一个市场经济需要一套法律体系的需求。以罗马法为主要资源的欧陆法虽然有不少缺陷,但比起“无法无天”的状态,还是好得许多。

八、为什么还要接续中华礼法传统?

既然罗马法已经充当了现在大陆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资源,而改革开放的成功也证明,这个法律体系总体来讲是好的,还有必要提复兴中华礼法传统吗?应该说,以罗马法为基础资源的法律体系虽好,却也有较重要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它的立法形式问题。它是由政治权力主导的、由若干法学家起草、表面上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制定法。最重要的问题,是它垄断法源,将作为真正法源的习惯法一概排除在外。由于它的法源来自国外,与本土没有关系,它就是一种被外在强加的法律。所以在大陆中国经常听到政府倡导“普法”,就是告知作为“法盲”的一般民众法律是什么。而这种普法暗含着把中国民间看作是没有任何规则的蛮荒之地,更不把它看作是法律的源泉之一。这就一举排除了在中国本土发展适用数千年的礼法传统,把这个极其丰富的本土秩序资源一扫而光。当国家制定法由于借助于国外的法源,虽然在基本规则上大致不差,但不能适应民间的具体情况,并且与实际存在的习俗相冲突。在这时,国家制定法就以国家权威否定民间习俗,而可能以更高的成本、更不适宜本地认为合适的方法解决冲突。就如苏力借“秋菊打官司”所揭示的问题一样,按照乡间习俗,村长只要赔个“不是”即可,但按照制定法,他就得蹲监狱(苏力,1996,第23~30页)。

第二,它颠倒了“发现”规则的源流,颠倒了规则价值的主次,以国家立法形式误导民众,以为只有国家或法学家才有资格和能力“制定”法律,一般民众不仅与此无关,而且只能仰赖天恩,被动接受。这带来广泛的心理错觉或自卑,怀疑自己心里对是非的判断,而盲目崇拜自上而下强加的“法律”。这给人一种制定法优于个人之间的同意或合约的错误看法。如苏力在“法律规避”一文中所引“私了”的例子一样,男青年约会时强奸了女青年后,两家私了,却被不少法律学者斥为“不知法”。苏力指出,“私了”所依据的规则实际上是一种“民间法”(苏力,1996,第43~44页),即我们所称的习惯法。所谓“不知法”实际上是指不遵循制定法,但一定遵循了别的法,或者两者之间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种用制定法否定习惯法或民间协议的作法,就是颠倒本末,遮蔽了法的真正来源。这种倾向具有普遍性,例如在著名的于欢案中,济南公安局说“法是法,情是情”,言外之意,法优于情。

第三,罗马法的外在形式——法典化虽然有汇集习惯法和其它法令的好处,却带来了法律的僵化。由于人类社会是变动和发展的,许多新事物、新的技术和制度,新的社会关系,人们之间的行为规则也会发生变化或细化。法条是相对不变的,而人们的互动是经常的当下的发生的,如果法律不能随之发生变化,就会限制人们的创新行为。又由于人类的行为千差万别,情境多种多样,再多的法条也无法涵盖众多具体情境,因而虽然法典似乎包罗万象,实际上相当简略,不足以应对具体情境。在这方面远不如普通法灵活。如“就侵权行为而言,《法国民法典》只规定了三条,《德国民法典》也只规定了十几条,而我们参照《美国行为法重述》,就有九百多条”(江平,2010,第309页)。法典化也较难修改错误的法条。修法要经历较长的修法过程,而在未修改期间,仍是错误的旧法条在起用。而普通法依赖陪审团的判断,他们可以采取一种“陪审团废法”的形式,废除错误的法律,因而能够灵活地调整法律。

第四,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只强调唯有国家立法机关才能立法,国家制定法才是唯一法源的立法机制,不仅排除了普通民众的立法权——即他们参与习俗形成的过程,而且会在形式上被权力加以利用。它更多地依赖于具体立法者的个人偏好、倾向或动机。最善意地说,主持立法的政治人物,或直接起草法案的法学家,或立法机构成员,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偏颇的理解而影响立法。据江平,在审议《物权法》时,有人对抛弃物属于谁的条款持否定态度,说“抛弃物不就是垃圾吗,规定它干啥!”(2010,第302页)更严重的影响是,某些利益集团——尤其是行政权力利益集团通过法典化的立法将有利于它们的私利塞进法律。尤其是在大陆中国的立法机关成员构成上,行政官员占据大量席位的情况下,所立之法会更有利于权力。例如《土地管理法》严重压缩了公民的土地权利,而扩张了管理部门的权力。它给了权力部门强行征购农民土地的借口,造成了几十年来农民土地被侵夺的大量悲剧。又如《城乡规划法》极大地夸张了规划的作用,将规划权凌驾于基本产权之上,也为权力机构强拆民房提供了借口。这种“部门立法”的现象已相当普遍且愈演愈烈。例如农业部设立“农管”依据的“法律依据”,就是将设立许可与罚款规定塞入的“立法程序”(盛洪,2023)。这一趋势会最终瓦解为建立市场经济而建立的法典体系。

第五,由于罗马法的法典化特征,它很容易被掌权者用来将有利于自己统治、而偏离公正行为规则的法律,以立法、编纂法典的形式加入到法典中。这在历史中就曾多次出现过。而在今天的政治环境下,如果权力受到的约束较弱,国家制定法律、法典化就更容易成为独裁者的工具。尤其是在立法机构垄断制定规则的权力以后,同时否定其它法源——民间习俗、习惯或契约,剥夺了民众的“立法权”——即形成并遵循习俗的权利;再滥用权力直接干预立法机构成员的选择和选举,甚至直接操控或控制立法机构的投票;立法机构就会成为独裁者的橡皮图章,为他披上“合法性”的外衣。而在尊重习惯法的时代或国度中,习惯法本身就是对权力的一种约束。利用所谓立法,将制定法置于优于习惯法的位置上,会在政治结构中出现有利于极权和独裁的情形。

第六,中华礼法传统是自轴心时代以来一个成熟文明的基础性秩序,也是世界若干成熟礼法传统中的一个,它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关乎该文明的存续,也是世界的多样化文明的一支资源。社会体系很复杂,人类发展的路径是多样的,绝非在某一历史阶段占有优势的文明就绝对的好,处于劣势的文明就一无是处,它们各自都包含着优缺点,只是多少不同。人类已经遇到的问题只是无数可能性中的一小部分,在人类文明资源中现在看来暂时没用的、或显得劣势的资源也可能在以后的发展中发挥它们的作用。人类不可以暂时的胜负决定取舍。中华礼法传统是经上千年的发端、曲折、酝酿、最后成熟于隋唐,以《唐律》为成文范本,在民间以习惯法为基础;这一礼法传统在唐以后又被传承和延续了上千年的时间,一直到中华民国。这样一个经历数千年的礼法传统肯定经受了时间的大浪淘沙,有着不可磨灭的规则价值,实在不可轻易抛弃。

前面已经讨论了,礼法体系是一种超越政权、民族、政体和经济制度的长程历史的制度,它是制度结构中处于基础位置的制度。因而近代以来在中国出现的否定中华礼法传统、进而否定它的文化背景——儒家思想的论点都有点似是而非。有人说,儒家及中华礼法传统下中国没有率先发展工业化,进而在对外战争中战败,导致丧权辱国的结果,证明这个传统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只能抛弃这个过时的传统,拥抱西方的传统。这种看法是极端自尊心理受挫后病态反弹,走向极端的文化自卑。从数千年的尺度看,中华文明相对来讲还是稳健前进的,受到一些挫折,并不算太大。然而一旦受挫,也许文化自尊心就无法容忍,走向反面的极端——对该文化全面否定。殊不知,按照这样的逻辑,希腊被罗马武力征服,它的文明也应不值一提;罗马被蛮族灭亡,罗马法也不值得仿效;以色列国被罗马征服,它的神庙被罗马人毁弃、耶路撒冷被夷平,犹太教、以致基督教也不值得信奉。然而就是在蛮族得势数百年后,他们的后代发现了希腊文明的辉煌、罗马法的优越,犹太教-基督教的高尚,并将这三者熔为一炉,掀起三R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最后成就了西方的现代化。

而实际上,以《唐律》和民间习惯法为代表的中华礼法传统,又有着不同于罗马法和普通法传统的结构特征,值得加以传承。首先是,这种以成文法法典出现的国家制定法,和以礼的面目出现的民间习惯法形成了默契的、却鲜明的边界与互补。梁治平在其《清代习惯法》一书中指出,“研究《大清律例》的学者发现,律典直接按照中央各部名称分类,而其律文与其说是针对所有臣民的一般规定,不如说是对官吏的指示。在通常被西方学者译为‘民事法’的‘户律’里面,与现代民法有关的事项多半是因为与户部的主要职能——税收有关才被排列在一起。…… 正是这种情形造成了本文开篇就提到的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内容上的‘分工’格局。”(Kindle 位置 1358-1363)。这个分工的原则就是,凡是涉及政府应该干预或裁断的事务,才需要由成文法典明确规定,而不需要的,则法律丝毫不予涉及。更深一层的含义是,凡是可以由民间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协议的、或民间仲裁传统可以解决的纠纷,政府都不要介入。他发现“律典中有关继承或土地交易的法律规定甚少,而且完全没有系统性。”(Kindle 位置 1356) 这说明在实践中,政府确实很少干预土地交易和继承的纠纷。这正反映了民间习惯法的有效性。

中华礼法传统的这种二分法——涉及政府职能部分的规则秩序采取成文法典形式,而涉及民间民事关系的部分采取礼即习惯法的形式,正好介于欧陆法典化和英国普通法两种形式的中间。欧陆法系企图将所有社会秩序全都纳入成文法典,无一遗漏。这是对人类理性能力的过分夸张,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即使做到了完全的法典化,也会一方面增加政府干预的范围和规模,一方面又会降低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而英国的普通法看来是对习惯法的全面承认,却不得不建立政府的法庭予以裁断纠纷,并且在涉及政府的部分仍要用明确的文字来宣示规则。如继承普通法传统的美国,仍要颁布一部成文宪法,而美国的若干州,仍进行了法典化运动。这正说明,完全的判例法也不能全面承担礼法体系的重任。

有人会问,中华礼法传统不是已经被中断了许多年,还能接续吗?从法律史的尺度看,中华礼法传统实际被中断的几十年不算长,只是一瞬间。罗马法从正式制度的角度看,被中断的时间是更长的。从西罗马帝国倾覆的五世纪到11世纪开始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之间,有约五、六百年的时间。虽然其间有东罗马帝国的延续,但在西欧地区却不存在作为正式制度的罗马法了。但罗马法的学问还在基督教的修道院中传承,罗马法的程序和形式还在地方习惯法和封建法中遗存,罗马法的研究还在法学家中间延续。当然,相对来讲这是罗马法的低潮时期。但当11世纪以后,古罗马法的文献又被重新发现,掀起了对罗马法研究的高潮,作为结果,罗马法也复兴了。更何况,早有中国学者指出,中华法系本来就具有超越暂时中断或式微的历史,“国家亡而复兴,玉律金科,自创之而自保之,不毁于两度入主之异族”[22]。这说明,礼法传统既然是长程历史的产物,它的文化和文字载体也具有着长效功能。即使在一段时间内它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边缘,也可以依据它的文字文献加以恢复。这一历史事实说明,中华礼法传统不仅应该复兴,而且能够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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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iquette and Law as Institutions of Long-standing History
Sheng Hong

Abstract: This article views the system of etiquette (customary law) and law (statutory law) as the complete set of order rules within a society. It is a foundational institution that has developed over a long historical period, originating in far ancient times and being compiled and refined by cultural elites during the Axial Age, ultimately forming the classics of civilization and statutory law. Together with customary law, it constitutes the order of etiquette and law. This process spans thousands of years and is not interrupted or replaced by changes in dynasty, ethnicity, political system, or economic structure; it represents the most valuable institutional wealth within a society. The Chinese etiquette and law system, like those of other civilizations during the Axial Age, has been generated, developed, evolved, and honed to maturity. The Tang Code serves as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statutory law, being a deep-seated institution in successful dynasties such as the Tang and Song. In modern times, under the impact of the West, this etiquette and law system has faced challenges and was largely abandoned after 1949, leading to significant disasters. In the context of the need for a etiquette and law system adapted to a market economy following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and in the absence of resources from the Chinese etiquette and law tradition, new laws were formulated by borrowing from the resources of Continental Roman law. While this has somewhat supported the market economy, certain deficiencies in the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have rendered it less than satisfactory. The solution lies in the revival of the Chinese etiquette and law tradition.

Key Words:  Etiquette, Law, Institutions, China, History


[1] 王梦鸥注释,《礼记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编,北京,新世界出版社,页480。

[2] 王梦鸥注释,《礼记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编,北京,新世界出版社,页285。

[3] 哈耶克,《法,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0,页115。

[4] 哈耶克,《法,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0,页113。

[5] 转引自高明士,《中国中古礼律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页3。

[6] 转引自高明士,《中国中古礼律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页8。

[7] 转引自高明士,《中国中古礼律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页9。

[8] 曾宪义,马小红,〈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辩正〉,《中国社会科学》2003:5(北京),页61~73。

[9] 格罗素,朱塞佩,《罗马法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页75。

[10] 王梦鸥注释,《礼记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编,北京,新世界出版社,页193。

[11]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 ,1985,页50。

[12] 梁治平,〈从「礼治」到「法治」?〉,广州,《开放时代》,1999年第1期。

[13]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4,页85。

[14]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桂林,广西大学出版社,2015,Kindle, IPad位置68。

[15] 曾宪义和马小红,〈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辩正〉,页61~73。

[16] 哈耶克,《法,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0,页49。

[17] 哈耶克,《法,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0,页197。

[18] 哈耶克,《法,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0,页500。

[19] 盛洪,〈习俗的有效性证明〉,济南,《制度经济学研究》,2021年第1期。

[20] 朱熹,黎靖德编,《朱子语类》(一),长沙,岳麓书社,1996,页118。

[21] 曾宪义,马小红,〈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辩正〉,页61~73。

[22]周祺,《中国法制史讲义》,中国公学大学部铅印本,转引自俞荣根,龙大轩,吕志兴,《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页 25。

原载于《法制史研究》第42期(2025年第12期)

【横议】低速经济和似牛股市|盛洪

盛按:近半年以来,大陆中国股市虽一度有所增长,但之后又有更大下降,上证指数和深证成指比半年前都略有下降。这说明企图人为营造“股市繁荣”,以“财富效应”解决有效需求不足问题的思路是错的,这在理论上就是错的。我在一年前的这篇文章中指出,“当局意识到增长还有潜力,却没有意识到、或虽意识到却不愿承认其根本原因是‘改开逆过程’问题,所以提出的解决方法或是作表面文章,或是本末倒置。表面文章如前述《民营经济促进法》;本末倒置则是将结果视为原因,企图用行政手段改变结果,以解决根本问题。如为什么经济不振?是因为有效需求不足。这是因为前述制度问题导致民众没有扩大生产和投资的动力,因而从市场获得的收入不足。然而当局认为这是因为民众手中的钱太少,解决的办法就是用最简单的方法增加民众的收入,这就是企图用刺激股市来增加民众的财富,以“财富效应”促进民众花钱。在当局各种政策的刺激下,最近大陆中国的股市确实长了一些,上证指数从年初的3200点涨到3800点,有点像牛市快到了。但这种趋势持续不了多久,更不可能以股市财富带动经济增长。”(2026年9月28日)

用克强指数计算,2025年截至8月,大陆中国的GDP增长了2.6%[注],剔除物价因素,约为3%。这表明经济呈低速增长。这是好事,还是坏事?比起负增长,这是好事;比起经济增长潜力,它还差一些,因而是坏事。我在对近年来经济增长的分析中,都借用了克强指数来估计经济增长,再剔除通胀因素。2016年和2017年为7~9%不说,自2018年以后,2018年的GDP增长约为-3.2%;2019年约为-0.1%;2020年约为2.3%;2021年为6.9%;2022年为1.7%;2023年4.7%;2024年3.4%。2025年头8个月的经济成绩好于之前的两个负增长,和两个低增长,却从前年和去年的增长水平逐年降低。这大致反映了近年来的增长态势。

评价经济表现不仅要看增长的实绩,还要看它是否达到了经济增长潜力使之能够达到的水平。大陆中国的经济增长潜力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城镇化的潜力。大陆中国前些年的高速发展,主要的动力来源于对城镇化的需求。自1996年以后,人口城镇化率迅速提高,到2024年已达到67%。然而这一数字离城镇化的完成还有距离,按大陆中国不太高的标准,却也大致在80%或更高的水平。这说明大陆中国的城镇化还有空间。在这一空间中,还会有对城镇化的巨大投资需求。这一需求远远超越任何产业的投资需求。它包括对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包括对房地产及商业设施的投资。不仅如此,城镇化还带来大量人口的收入显著增加,他们对商品需求的超常增长,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盛洪,2006)。我曾估计,单就城镇化一项,大陆中国经济的增长潜力就约5~6%。

图1   大陆中国城镇化率和城镇化率速度(2005~2024)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然而这一城镇化的趋势在近年来逐渐减慢。城镇化率的提高从2008~2014年的每年约1.5~2个百分点,降低到近年来的0.5~1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每年城镇人口增加的绝对数量从原来的约2000万人减少到约1000万人,这就明显减少了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等的投资需求,减少了因产业转变而增加了收入总量,也减少了城镇市场的商品需求量,因而显著地减少了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城镇化的投资需求与进城的人数有关。2016年我根据当时的数据估计,按2000万人计算,一年的城镇化市政投资需要2.5万亿。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广义的城镇化投资还要包括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医疗, 文化体育,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以及建筑业; 还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 金融, 租赁和商务服务,和房地产的投资,总投资约40万亿元(2017年),占当年全社会固定投产投资的 62%;并预计到2020年,广义城镇化产业约占GDP的48%(盛洪,2021)。

如果城镇人口增量减少一半,上述判断就不对了,相应的广义城镇化投资也大约会减少一半,占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份额就会降到约30%,占GDP的比重就会降到24%左右。没有任何一个产业的衰退会产生如此大份额影响。从2015年到2023年 数据表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明显下降,从8.6%降到3.1%,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与城镇化更为相关的房地产投资连续三年下降10%左右(见下图)。房地产产业中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因而对城镇人口增量的减少特别敏感。而在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中,基础设施和制造业的投资并没有明显下降,这大概是因为基础设施投资正是扩张性财政政策、兴建公共工程的重点;制造业投资也有国企投资加大和海外市场带动的因素。其结果就是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明显下降,却还不是负数。但究竟投资需求大大减少,这是为什么现在的3%增长率没有达到增长潜力所允许的水平的原因之一。

图2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投资的增速(2015~2024)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那为什么城镇化率的增长减缓了,即为什么每年进入城镇的非城镇人口显著减少了?这是因为城镇化的动力减弱了。什么是城镇化的动力?这就是经济发展本身。具体到任一城镇,就是该城镇的产业市场的扩展。根据斯密定理,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而分工的另一面是经济规模。克鲁格曼的研究指出,规模经济在空间上表现为聚集(藤田昌久和克鲁格曼等,2005,第70页)。聚集正是城镇的特点,这就是人口密度的增加,这会带来交易节点和频率的增加和交易费用的降低,导致集聚租的产生(盛洪,2013),各种要素的收入较之人口密度低的地方(如农村)要高一些。这会推动要素——资本和劳动力流向这个聚集之地。这就是城市化过程。而所有这些结果都来源于最初的市场需求。而一个城区市场扩展会有多远,取决于经济制度,即受到有效保护的产权和稳定有序的市场。这就是为什么改革开放以后城镇化有大发展的原因。如果出现相反的情形,产权制度遭到破坏,市场受到不当干预,市场就会萎缩,城镇的市场范围就不能维持现有的聚集规模,城镇化就会减速甚至停止。

因而,现在大陆中国经济减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改开进程被中断,甚至倒退。有人会问,关于保护民企产权,当局似乎做了一些事情,为什么不起作用?关键在于,这些事情都只是表面上的。如最近颁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似乎作出了保护民企产权的姿态,然而细读该法,却没有发现有相关的法律增量(盛洪,2024),即没有比已有法律体系增加任何法律手段供民企使用以抵御权力的非法侵犯。据凤凰网风财讯统计,今年以来已有37位企业高管被留置,其中4位自杀身亡(风财讯,2025)。一篇题为“企业家痛陈遭刑讯受伤  监察委人员:这是留置严肃性带来的”文章(财经头条,2022)却在境内被屏蔽。这给我们两个信息,一是监察委人员认为留置致人受伤是正当的,所谓“严肃性”可以使其无视法律。其二,即使事后喊冤,权力也要极力掩盖。我们可以想见,在这样的事实面前,《民营经济促进法》还有什么用。

留置是一种监察系统为反腐而设立的强制性措施。在大陆中国的司法现状下,留置不可避免地带有精神酷刑和刑讯逼供的特点。而企业家之所以与反腐案件沾边,只是因为在大陆中国企业获得经营特许或特定资源要与权力打交道,他们有时不得不屈从于权力的要挟,他们本不应受到与腐败官员同等的对待。但在那篇关于被留置受伤的企业家的文章中称,监察人员谎称该企业家儿子已死,并威胁要留置其妻子,是明显的精神酷刑;体检表也证明,他遭受了肉刑(财经头条,2022)。既然监察人员认为这是正当的,也没看见对此类行为的禁止和惩罚,我们也可以想见,其它的留置都有类似情形,也不难找到留置后自杀的原因。就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之前,《监察法》出台将原来最长留置期六6个月延长到理论上可达13个月,又进一步扩张了已经被滥用的监察权力。

或有人说,这些留置的企业高管只占全部企业家的很小一部分,不会有太大影响。这种人就要问一问一个儿童的脑筋急转弯:树上有十只鸟,打下一只,还剩几只?这些留置酷刑所残害的不仅是几个当事人,而且在整个企业家群体中造成了寒蝉效应。留置带来的自杀结果,以及法律程序的不透明,监察人员行为的不受约束,他们不知道下一个是不是他们自己,自己能不能承受这样的酷刑。这会带来普遍的悲观预期。汪林鹏在留置后自杀表明,任一个巨大的产业,他都可以评价为零,毫无留恋。暂且还活着的人对自己的商业资产还有多高的评价?一个经济,产权基础受到威胁,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就犹如大树的根被挖出,再浇多少水、施多少肥都没用,宣称已经尽力培育大树了,只能是自己骗自己。

另一个普遍存在的侵犯企业权利的行为是被称为“远洋捕捞”的犯罪行为。这实际上是某些公检法机关为了捞取利益,打着执法旗号,瞄准一些盈利较好的企业,跨地区抓捕企业负责人,并施以酷刑,以敲诈企业或个人的钱财。虽然当局也在谴责这种行为,但我们目前没有看到一起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审判和惩罚。最好的结果似乎是“纠正”,即释放被拘押的企业负责人,退还款项。实际上,这种行为是比山匪绑票还要严重百倍的罪恶,因为它是打着政府执法的旗号,有很大的欺骗性,也反过来摧毁了权力的公共信誉。并且那些假公绑票的机构经常并不掩饰自己的目的,将此行为作为单位“创收”的努力,这在法律上很容易作为犯罪动机的证据。对这种重罪不加惩罚的后果是,毒化了整个社会文化:使人认为只要打着政府旗号,就可以犯罪而不受惩罚。与之类似的滥权行为还有“小错大罚”,“以刑化债”,等等,都是滥用公权牟利的赤裸作法,也没见受到惩罚。

然而,还是有些例子证明,情形似乎没那么坏。如DeepSeek的异军突起,《哪吒2》登上全球动画电影票房首位,潮玩拉布布更是疯狂,一年销售额超《哪吒2》,达到130亿元。还有大陆中国的外贸“新三样”——电动汽车、太阳能电池和锂电池的出口,已经达到让外国企业恐慌的地步。DeepSeek的成绩不可夸大,它不过是显著降低了大模型的成本,并没有战略性的突破,并且它生长在杭州这个较为保护企业、鼓励创新的城市中,并没有普遍意义。《哪吒2》和拉布布也都只是个案。这三个例子的成功有着一鸣惊人的意味,还没来得及让权力盯上。关于“新三样”的贸易成就,更是因为国际市场要比国内市场稳定和可信赖。这些成功固然值得我们庆贺,但只是个案或局部成功,如电动汽车出口从2019年到2024年增长了7.8倍 ,但目前只占出口总额的0.86%(陈菁晶、孙晓红,2025),不可夸张为普遍现象,而为现有的制度缺陷背书。

如果这些成功只是个案,那么约3%的正增长又是怎么来的?这就是改革开放的制度遗产,即一个市场制度的框架基本奠立,虽然有权力不时的干预,造成预期的不稳定和对产权安全的担忧,但究竟市场基本原则仍在,成千上万的小民百姓为了生存仍要努力工作,他们虽然也会被当地的权力部门不时侵扰,但也没有退路。普通民众容易进入和从事的行业是零售业和餐饮住宿业,因而这两个行业具有代表性。据国家统计局,社会零售总额在近年来一直持续增长,约在4%~6%之间,尤其是网购总额快于零售总额的增长,最近两年约为7~9%,其中“吃类商品”增长最快,至2025年8月累计增长15%,这是人们更多地消费餐饮外卖的结果。疫情以后我不时到各地旅行,发现餐饮业逐渐恢复。零售业和餐饮业是民众普遍就业的行业,这代表了底层民众的基本姿态,为养家糊口努力,但没有扩张的野心。这就构成了大陆中国经济增长的基本面。

当局意识到增长还有潜力,却没有意识到、或虽意识到却不愿承认其根本原因是“改开逆过程”问题,所以提出的解决方法或是作表面文章,或是本末倒置。表面文章如前述《民营经济促进法》;本末倒置则是将结果视为原因,企图用行政手段改变结果,以解决根本问题。如为什么经济不振?是因为有效需求不足。这是因为前述制度问题导致民众没有扩大生产和投资的动力,因而从市场获得的收入不足。然而当局认为这是因为民众手中的钱太少,解决的办法就是用最简单的方法增加民众的收入,这就是企图用刺激股市来增加民众的财富,以“财富效应”促进民众花钱。在当局各种政策的刺激下,最近大陆中国的股市确实长了一些,上证指数从年初的3200点涨到3800点,有点像牛市快到了。但这种趋势持续不了多久,更不可能以股市财富带动经济增长。

股票的价值归根结底是企业的效率,当经济低速增长时,企业效率不会明显增长,股价如何大幅增长?诚然,在企业效率既定的情况下,在短时间内货币需求的增长也会增加股价,但这只是暂时的,偏离均衡的,正如巴菲特所认定的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股票, 是不值得购买的。人为造成的高价格终究是会跌落下来的。况且一般民众不会将股市中暂时赚到的钱当作稳定的收益,进而扩大自己的消费。更进一步,在当局不断刺激经济的背景下,企业也会对当局行为有“理性预期”,认为这只是来自扩张政策的“需求”,而不是来自市场的真实需求,因而不会增加产量,而只会提高价格。而实际上,当局借用的刺激股市的资金来自一些大型国有机构,它们有着自己的利益。由于挟以巨大资金,它们难免会操纵价格,最后导致大量散户大败亏输,反而减少了他们的财富,也就起不到用“财富效应”刺激经济的目的。

只作表面文章,营造牛市假象,不仅使目前经济低速成长,而且还会在未来若干年后使经济更加低速。今年的增长速度较前两年梯次降低已经显示,近些年投资的减少开始影响经济增长的后劲。除了前述国内投资不足,外商投资也在明显减少,近两年是-13.7%和-28.8%。这更是雪上加霜。今年8月份,据统计对美国的出口骤降1/3(倪刃,2025),北京的社会零售总额也下滑11.4%(伊洛,2025),这些指标具有预兆性。可以预期,如果不扭转改开逆过程,若干年后经济将会出现持续的零增长甚至是负增长。到那时不仅是经济问题了,还会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国家统计局,2025年8月16~24岁(不包含在校生)的城镇人群的失业率高达18.9%,在增长速度继续下降的若干年后,失业现象会更为严重。这可不是靠制造牛市可以粉饰的。朴素的逻辑是,与下行的经济背道而驰的貌似牛市不可能持久;简单的硬道理是,在企业家普遍恐惧的社会中不可能有正常的经济增长。

[注] 在本文中的“克强指数”的三个分量是,到2025年8月,货物周转量增长率(4.9%,权重25%),货币供给量(M1)增长率(2.72%,权重35%),发电量增长率(1.5%,权重40%)。

参考文献

财经头条,“企业家痛陈遭刑讯受伤  监察委人员:这是留置严肃性带来的”,《新浪财经头条》,2022年8月16日。

陈菁晶、孙晓红,“全年出口将达700万辆 | 2025年上半年我国汽车行业出口分析”,《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信息资讯》,2025年9月4日。

风财讯,“今年已经留置37位老板了,创历史新高”,《凤凰网》,2025年9月5。

倪刃,“8月中国对美出口骤降33.1%,背后的真正考验”,《倪刃聊经济》,2025年9月14日。

盛洪,“城市化时代:我们面临的巨大市场前景”,《新青年 . 权衡》,2006年2月。

盛洪,“交易与城市”,《制度经济学研究》,总第四十一辑(2013年第3辑)。

盛洪,“为什么不受约束的权力会瓦解中国奇迹?”博客《盛洪教授》,2021年10月21日。

藤田昌久和克鲁格曼等,《空间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伊洛,“北京8月社零同比-11.4%,限额以上-17.4%”,《伊洛》,2025年9月16日。

2025年9月22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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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lude to Water Melody | Su Shi

盛按:中秋咏月,莫过于苏轼的《水调歌头》。想找一个英译文,但网上的名家译文或AI翻译似乎都不令人满意。有过于修饰想像的倾向,所谓“文胜质”。于是自不量力动手翻译。才发现东坡的文字是那么朴素,我的捉襟见肘的英语单词或可派上用场。我就完全遵从原意,用简单词汇直译,自己看着适合即可。放在这里祝朋友们中秋快乐。尽管译文拙陋,敬请高手指点,不管怎样我享受了这个过程。(2026年9月25日中秋)

When is there a bright moon?
I hold wine cup to question the blue sky;
Wondering that in the palace of heaven
Which year it is tonight.
I would like to go with the wind,
Yet fear it is too cold in the jade halls up so high.
My dancing makes a pure shadow,
As if I am so  in the world of people.
Turning round the red pavilion,
Lowering to silk windows,
It shines on the sleepless.
We should have no hatred towards
Why is the moon so often full at the parting moments?
Humans would feel happy or sad, leave or return;
The moon would be cloudy or fine, wax or wane;
Such things have never been perfect since ancient time.
I pray my loved ones live long,
To enjoy this beautiful moon together
Though we are far apart from each other.

Note: English is not my mother tongue. As a practice, this poem is translated from Su Shi’s poem in Chinese: 水调歌头。 I hope the experts who master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to offer me some suggestions.

【横议】特朗普与《第一修正案》的战争|盛洪

盛按:最近,特朗普与《第一修正案》的战争又进行了新的回合。特朗普以“持续报道假新闻”为借口,取消CNN,MS NOW和Politico进入白宫的采访资格。不出所料,这三家媒体立即予以反击。它们以“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由将特朗普告上法庭。它们没有报道假新闻吗?根据我的观察,基本没有。顶多有些倾向性。其实即使它们报道了假新闻,自会受到声誉损失的惩罚;总统也没有理由以“假新闻”为借口取消采访。这是因为更有可能的错误是,握有最大权力的总统会以“假新闻”为借口打击新闻界的不同声音。这会动摇美国的国本——自由表达。令人振奋的是,美国五大电视网立刻以停止报道特朗普以示抗议。更引人注目的是,被视为“共和党宣传部门”的福克斯(Fox)也参与其中。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传统,我们可以预见,特朗普大概率会败诉。(2026年9月24日)

盛按:最近美国司法部二度诉前联邦调查局局长科米的案件引起关注。诉状指科米曾在自媒体上摆放了“8647”图案,被解释为威胁总统生命。这让人震惊得以为美国开始了文字狱。查了一下,86除了是数字,它在美国还做为一种非正式的说法指“某菜品售罄”,“取消某镜头”,“拒绝服务”,“终止会议”,“驱逐危险人员”,在极少的情况下被用于“消除物理存在”。在多种含义中选择自己认为的意思,并用于加罪批评者,显然是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它保护公民的自由表达,只有“当下明显的危险”的言论,如在电影院中高喊“着火了”,才不在保护之例。8647显然不沾边。如果科米真判有罪,不仅是一个恶例,而且是对第一修正案的摧毁,等价于摧毁美国。不过凭我们对美国历史的理解,她没有这样一种将法律作为打击政敌武器的传统,对第一修正案的珍视如同他们的爱国。(2026年5月6日)

盛按:最近看到特朗普声称要“绞死”号召军人“拒绝执行非法命令”的国会议员,惊讶他的底线又创新低。军人拒绝执行非法命令是符合宪法精神的,因为宪法设立军队是对付外敌的,而不是对付国内人民的。特朗普已经扬言要让军队对付“内敌”——反对党,这是公然更改军队的宪法性质。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条款也强调,”没有人必须执行违反美国法律或宪法的命令”。而特朗普诬称他们是“煽动叛乱”也应套在自己头上。因为说到底,国家就是一组规则,就是宪法。特朗普二期以来不断地扩张总统权力,突破宪法框架,几乎是在拆毁美国。这才是真正的“叛乱”。(2025年11月24日)

《第一修正案》,一直是美国宪法中最重要的条款,它宣示了自由表达原则。围绕着这一原则,美国上演过许多精彩剧目。近来吉米 ∙ 坎摩尔事件或许是其中令人瞩目的一件。2025年9月17日,美国广播公司(ABC)无限期停播了吉米·坎摩尔的《深夜秀》,原因是他在报道柯克遇刺事件时,间接地说凶手是MAGA运动的人(Anthony Robledo,2025)。这种说法可能不太准确,但也有部分事实;至少比特朗普的说法更接近事实,后者坚持说这是左翼分子干的。ABC暂停这样一个有22年历史的节目实属罕见。按照我们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这是不可能的。自由表达包括错误表达,它可以用正确表达来对抗和纠正。这已经是对犯错误的人或机构的惩罚了。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是因为美国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但不是好的时代。这背后有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的施压。

当时远在伦敦的特朗普为这一行动叫好。在这之前,他点着名要让坎摩尔下课。实际上,这只是他上台以来的一系列作法中的一件小事。这一系列作法可以冠之以“违宪压制自由表达”。从对哈佛大学等高校施压以遵从他的言论尺度(Reuters, 2025),到干扰学者到国际论坛上发言;从因统计数字不合心意解雇联邦劳工局局长,到派国民警卫队镇压洛杉矶的抗议;从威胁弹劾给予他不利判决的法官(Nina Totenberg,2025),到恐吓发出不同声音的传媒,所有这些行动的一个共同目标,就是要压制住对真相的揭露和对其政策的批评。特朗普甚至用吊销电视台的执照来让负面的评论闭嘴,因为理论上这些频道执照是由联邦通讯委员会颁发的,因此很可能使不少传媒就范。

提起联邦通讯委员会,使我们想起了科斯教授的著名论文——“联邦通讯委员会”,它是其获奖论文——“社会成本问题”的前奏。这篇论文比较详细地叙述了FCC的前世今生。它的前身是联邦无线电委员会。起因是广播业的崛起使电台林立,它们使用的无线电信号互相干扰,甚至影响到海军和航船的通讯。于是成立一个政府机构用于颁发无线电许可,分配频道(科斯,1994,第45~51页)。这本是一个技术性职能,但一旦由政府机构颁发许可,就可能扩展到对广播内容的审查或限制。但这样一来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宣示要保护公民的表达自由。为此辩解的法官和教授说,因为可用的无线电频道资源稀缺,所以要在竞争的申请者之间选择,一个筛选的维度就是对内容的审查。

科斯教授反驳说,所有经济资源都是稀缺的,但社会现有的机制已处理得很好。这就是产权制度和价格体系。他说,“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无线电频率使用者不应有与其他商人相同的地位。”(第76页)“如果广播业不脱离常规,人们会问,为什么这一产业不采纳通常的做法(权利转让与法规相结合)?”(第77页)既然报纸、期刊和书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不受政府对内容的审查和限制,而广播业是新闻业的一员,为什么不能得到同等对待?他引述最高法院的声明,“我们毫不怀疑电影像报纸和无线电一样属于新闻业,它们的自由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第52页)科斯教授支持拍卖频谱使用权使之私有化的建议,回击了因无线电频谱是公共资源而要求管制的论调,“没有理由认为不应有私有频率产权”,“既然一般都认为私有产权和价格体系在其它领域中的使用均于公众有益,那么在广播事业中为什么就不应该使用呢?”(第86页)

科斯教授的这篇文章是于1959年发表的。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预算协调法案》,其中授权FCC以拍卖方式分配无线电频谱,自1994年起就成为FCC的正常操作,而没有对内容的审查。这种方式一直延续至今,它一举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无线电信号之间的互相干扰问题。在获得许可的频道内广播,就基本不会干扰到另一个频道,而如果两家电视台的信号互相干扰,也可通过谈判解决。另一个问题是公共资源的性质和私人电台之间看似冲突的性质。通过“价高者得”的规则获得频道使用权,说明中标者已支付了成本,就有权利使用它。如果在其它领域私人产权和价格机制能够导致公共利益的改善,无线电经营机构为什么不能?我们今天在FCC的网站上,看到它的一个职责是“负责管理和授权商业用户和非商业用户(包括州、县和地方政府)的无线电频谱。”主要方式是拍卖,费用包括“支付FCC 拍卖的许可证的预付款、首付款和后续付款。”

特朗普已经在诉ABC电视台的另一件案件中胜诉,获得1500万和解款(风鸣拾夕,2025);他还威胁起诉《纽约时报》,要求150亿美元的赔偿(Curt Anderson,2025)。这种官司的胜败决不是两个公民之间的公正裁决。 按特朗普的一贯风格,这背后有他滥用总统权力的施压。他曾威胁说,他要弹劾做出不利于他的判决的法官。他后来说,应该吊销更多电视台的执照,因为它们的报道反对他 (Lillian Rizzo,2025)。这就暴露了他的目的和手段。他的目的是想消灭所有对他不利的信息,以证明他的正确和英明。手段就是违宪使用总统权力。这种动机和行为很符合集权国家和独裁者的标准,却严重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动用了行政体系在理论上可以动用的权力,例如动用FCC颁发执照的权力来消灭反对的声音。

联邦通讯委员会是有颁发电视台执照的权力,但其程序是进行无线电频谱拍卖,出价高者得,而没有内容审查。在它的历史中,没有出现过以是否发执照为要挟,限制特定电视台的内容的事情。特朗普是想把技术性的行政程序,扩展为审查传媒内容的权力。这是僭越宪法的权力。然而,事情就是这样发生了。出面的是FCC现任主席布伦丹 ∙ 卡尔。他威胁ABC说,你们是吃敬酒,还是吃罚酒?卡尔虽然是FCC的老人,却是一直是特朗普的追随者。所以特朗普一胜选 ,就提名他任FCC主席(Wikipedia, 2025)。难怪他唯特朗普马首是瞻。他可以这样做吗?理论上,FCC主席可以做他认为正确的事情。但没有明文禁止他不去做某些事情,尤其是不能明显地将政治倾向带入行政程序。这是假设他具有正确判断的能力和约束自己的道德规范。为什么会有这种假设?因为他是总统提名且参议院表决通过的。为什么会这么有把握?

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说,“因为总统的每一项提名都要提交参议院批准,在一项任命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是公开的,民众对各方势力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都明明白白。如果提名不妥,公众的指责就绝对会完全指向总统。如果一项好提名被参议院驳回了,公众就会因为参议院驳回了总统的良好愿望而感到愤慨,都会去谴责参议院。如果做出了一项有问题的任命,那么负责提名的总统和负责审核批准的参议院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公共舆论的谴责。”(2014,第462页)因此总统“将耻于并且不敢将最受尊重、最肥缺的职位授予那些不称职的老乡,或者其他个人亲属,或者是只会溜须拍马、讨他欢心的无耻之徒。”(2014,第459页)

但是,在特朗普二期的现实中,这种制衡没有出现。特朗普提名的若干有争议的内阁成员,如国防部长皮特·赫格塞斯,卫生部长小罗伯特·F·肯尼迪,司法部长帕姆·邦迪等,都是依赖于共和党在参院的多数获通过。在这里,只有党派划线,没有认真的审查。如赫格塞斯这个有性侵记录,缺少军事经验的电视台主持人(Wikipedia,2025)却仅靠共和党的51个席位而过关。特朗普并不怕“公众的指责”,舆论也不会起什么作用。而在特朗普的白宫会议上,每个内阁成员都戴着写有“特朗普总是对的”红帽子,会议发言一派谄媚之声。很显然,这即使不是“任人为亲”,也是“溜须拍马之徒”,远离一个宪政国家对内阁成员的标准。这说明,特朗普明目张胆地选择忠于他个人的人,而不是称职的人来担任这些重要公职。

为什么特朗普没有像汉密尔顿设想的那样,因顾忌公众舆论、为维护自己的道德形象而约束自己?换句话说,为什么美国民众选出特朗普这样一个偏离美国国父们预期的总统来?再进一步问一下,为什么美国宪法设计的选举程序会出现这样的疏漏呢?实际上,在国父们制定宪法时,有一个不成文的假定,被选上的总统一定是个君子,或按美国的通常标准是一个正常的基督徒。他遵循基本的道德准则行事,不会做过于离谱的事情。否则他们会遭受“公共舆论的谴责。”这是替代法律惩罚约束有正常道德操守的人的方法。所以法律可以不规定禁止的条款。但这种方法对特朗普不起作用,原因在于他就不是一个君子,或如《经济学人》杂志所称的不是一个精英。虽然他号称信基督,言行举止却像一个化外之人,如他用污辱性语言攻击政治对手,面对明显的事实撒谎,做出承诺出尔反尔,等等。

问题是,美国人民为什么会选出这样一个不是政治精英的人来作总统?从美国250多年的历史来看,美国宪法的这一制度设计还是正确有效的。在已有的总统中,绝大多数是政治精英,不管他们的政治立场如何,他们的功过如何,他们起码遵守了一个总统应该遵守的政治道德底线。没有人像特朗普这样败选以后不出席胜选者的就职典礼,直接对政治对手进行人身攻击,公然把个人和党派利益放在国家利益之前,等等。只出现过一次特朗普,只占45位总统的2.2%。是一个很小的概率。只要是人类制度,就没有完美无缺的。对比各种选拔领导人的制度,以及相应的历史实践,这种成绩算是不错的。当然,即使很小的概率一旦出现,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教训还是要认真总结的。

教训就是,投票制度本身就有着固有的缺陷。这已被历代学者发现并指出,从孔多塞的“循环的大多数”到阿罗的“投票悖论”,从“波特效应”到“多数人暴政”,这些理论已经揭示了投票制度可能失败,会在实践中小概率地导致错误结果。更有勒庞的“乌合之众”群体心理理论,告诉我们在广场效应中,人们会失去本来的理性,被情绪化的口号煽动,听信似是而非的谬论,从众做出错误的选择。勒庞颇有先见之明地说,大多政治家和宗教家是天生的群体心理专家(勒庞,2005,第6页)。他们善于利用群体心理的这一弱点。特朗普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他的语言简洁生动,极富煽动力,抓住人们不喜欢的小事尽力夸大,善于利用新传媒形式,甚至他的缺陷——粗鲁的做派也会使蓝领阶层倍感亲切。

虽然假设当选总统遵循底线道德,美国国父们还是致力于权力的制衡和约束,以防万一。保证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正是这一约束的最基本的条件。因为任何越权或滥权,若没有自由表达予以揭露和批评,就无从发现,也就无从约束。因而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我们注意到,这是针对国会的,并非针对总统。但其宪法精神是保护表达自由。总统本应执行的是宪法精神。宪法之所以没有针对总统的规定,是因为国父们假设,总统只是执法者,他不能执行国会没有制定的法律。所以宪法无需重复。然而就是在宪法没有具体规定的空当,特朗普却实际上违反了宪法精神。他公然动用总统政权力压制不同意见。甚至,他动用了军队。

事实上,当我们说,这是一场“特朗普与《第一修正案》的战争”时,就不仅是比喻,而是真正的战争。因为国家就是一个暴力机器。当掌权人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行事时,是在提供公共服务。但当总统违宪违法动用公共暴力时,就是在向人民宣战。在外在形式上,特朗普不仅将国民卫队派往洛杉矶和华盛顿特区,而且又派往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直接就是一种战争形式。在名义上是压制犯罪,实际上是威胁敢于反对特朗普政策的人,威胁政治反对派——民主党人。特朗普公然宣称,美国本土正面临着“内部入侵”;美国的城市正被 “激进的左翼疯子” 摧毁。因而他要将对付外敌的军队对付“内敌”( Brian Bennett, 2025)。这不仅企图僭越国会宣战权,而且公然改变美国军队的性质,把他们作为打击政敌的武器。而实际上,他正在发起一场攻击《第一修正案》的战争。而《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中最重要的条款。

攻击《第一修正案》就是攻击美国。想不到如此强大的美国,竟要被她的总统搞垮。这真应了“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实际上,迄今为止,美国是世界上自由表达的模范。在保护公民和机构言论自由方面,她有着许多著名的案例。如越战时期的美国诉《纽约时报》案,涉及该报披露美军秘密文件,以美国败诉而告终。又如,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涉及该州保护国旗的立法,以其违宪致德克萨斯州败诉。我在芝加哥大学作访问学者期间,旁听了有关宪法的课程。在选读的案例中,有涉及纳粹游行的案例,有涉及讲授马克思理论的案例,均以《第一修正案》原则加以保护。如此极端的言行尚有保护,普通民众的自由表达受到保护更是可想而知。在教科书中,只有在电影院中高喊“着火了”这种“当下明显的危险”行为才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可以说,美国用了约200年的时间成长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第一修正案》功不可没。

《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正式生效,但到一百多年后的1919年,才被最高法院首次用来保护表达自由(刘易斯,2010,第28页)。在这之间,存在着不少围绕自由表达的斗争。不过,《第一修正案》的精神逐渐深入人心。在它的熏陶下,自由表达成为了美国人民的一种行为习惯。我们在美国听到世界上最多的对本国及其政府的批评,使人们误以为美国是一个很坏的国家或美国人民不爱国。其实就是在这种无所顾忌的批评中,美国才成长为一个趋近理想境界的社会。在这一过程中,美国民众养成了自由表达的习惯。习惯就是一种不假思索的行为,它忽略功利考虑,有想法就说,有意见就批评。因而《第一修正案》就不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而是现实的行为。虽然特朗普政权采取了诸多威胁,这或许使有些人敢怒不敢言,但这个总统最多只有四年的时间,与长达上百年的受到保护的自由表达传统相比,还是太短了点儿,不足以形成习惯性恐惧,让民众闭口不言。

因而,别看特朗普气势汹汹,他无法与《第一修正案》塑造的美国民众和政治精英相对抗。他与《第一修正案》之间的力量对比,显然不能以当下的利害计算。我们看到,当哈佛大学拒绝了特朗普的施压后,有12000多哈佛校友签名支持;他与哈佛大学对簿公堂,哈佛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9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伯勒斯裁定特朗普冻结哈佛大学的联邦资金是违宪的( Collin Binkley,  Michael Casey, 2025)。当吉米 ∙ 坎摩尔的节目被迫取消后,遭到许多政治人物的谴责,甚至共和党议员克鲁兹也说“这是极其危险的”(Assandra Dumay, 2025);许多民众更是上街示威抗议。几天以后,吉米 . 坎摩尔的节目又得到恢复,当天观众暴增至630万(NDTV News Desk,2025)。这是面对权力施压的民间宣示。肯定还有更多的人,无论政治立场如何,很不喜欢特朗普的作法,这与他们长期以来习惯的美国舆论环境不同。这种压制某种言论的作法最终会限制他们自己的言论自由。

从长远看,特朗普是打不羸这场对《第一修正案》的战争的。但从短期看似乎还有可能。有消息传出,哈佛大学似乎妥协了。虽然冻结数十亿联邦资金,停止国际招生也与FCC干预电视台内容一样,是僭越权力之举,因而是违宪的。但目前美国似乎没有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制止,而会对哈佛大学造成当下的损害。哈佛大学以支付5亿美元和承诺运营职业学校与特朗普政府达成和解,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这不意味着特朗普的最终胜利。如果他真的羸了,那美国就输了,因为她的灵魂——《第一修正案》所蕴含的自由表达原则丢了,美国不再高尚和强大。如果美国人民不甘失败,他们就必须打垮特朗普。

我们看到特朗普取得的局部胜利所带来的结果,就是他否认他的政策带来的损害,通胀率上升,新增就业不足,消费者信心下降,经济乏力(Economist, 2025),农业劳动力短缺,社会对峙,街区紧张。他解聘劳工统计局长,就是不满意于不利的就业数据(Aimee Picchi,2025),致使我们现在看不到相关数据。他却说“我们正处于有史以来最好的经济时期”(Steve Benen,2025)。操纵舆论掩盖错误政策的结果只能是无法及时纠正错误,让经济社会形势越来越糟。但民众仍然看得很清楚,《新闻周刊》称,“52%的受访者认为总统的政策正在导致就业岗位减少,58%表示特朗普的关税正在损害经济。这两个数字在相同问题上较8月份上升了三个百分点。与此同时,56%的受访者表示,总统‘正在输掉对抗通胀的战斗’”。(Hugh Cameron,2025)

尽管特朗普有着大量的忠实拥护者,最新的民调显示,对他的支持率已从刚就职时的55%逐渐降到10月11日的39%(Economist, 2025)。如果特朗普用压制舆论掩盖真实情况,坚持错误的政策,美国经济还会继续恶化,支持率会进一步降低。这会最终影响下一届的大选。共和党很可能失去总统和国会多数。除非美国输了,不管特朗普是否暂时羸了,他都是输了。那就是《第一修正案》羸了。因为它是自然法——任何压制表达自由的作法都会受到惩罚,这就是丧失对形势的正确判断,断绝自己调整政策的后路,最后在选举中失败。那当然还有另一条路,就是向独裁的方向更进一步,利用手中的总统权力和在国会中的多数改变游戏规则,人为制造本党的政治优势,彻底打击和消灭政治对手,使美国变成一个极权国家。这时美国就真的输了。但是这样结果的概率极小。

特朗普说,97%的报道都说他坏话,所以“这不再是言论自由”(Irie Sentner, 2025)。他似乎认为他可以给“自由”下定义,然后滥用总统权力,挟持国会多数,并影响法院裁决,打击“不是言论自由”的自由。然而,美国人公认的自由的好定义是如勒纳德 ∙ 汉德法官所言,他在著名的“自由精神”演讲中说,“自由精神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自由精神就是尽力去理解他人想法的精神;自由精神就是兼顾各方利益、没有偏见徇私的精神”(转引自杰拉尔德 ∙ 冈瑟,2024,第591页),任何人都不能说自己的意见是最正确的,并因此禁止别人的“错误”言论。他说,“自由存在于男人和女人的心中;…… 只要它存在,就不需要宪法、法律或法院来拯救它。”自由并不是宪法赋予的,自由发自人的本性,所谓“率性之谓道”,重复一万遍的谎言也不能消磨它丝毫;况且这种天性自由受到《第一修正案》200多年的呵护,它不胜利才怪。

参考文献

Aimee Picchi, “Trump fires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commissioner after disappointing job numbers”, Money Watch, August 2, 2025.

Anthony Robledo, “Jimmy Kimmel pulled off-air following FCC threats over Charlie Kirk comments”, USA TODAY, Sept. 17, 2025.

Cassandra Dumay, “’Dangerous as hell’: Cruz blasts FCC’s Jimmy Kimmel takedown”, POLITICOPRO, Sep. 19, 2025.

Brian Bennett, Rebecca Schneid and Richard Hall, “Trump Signals Greater Use of Military in U.S. Cities, Warning of ‘War From Within’”, Time, Sep. 30, 2025.

 Collin Binkley,  Michael Casey, “Judge reverses Trump administration’s cuts of billions in research funding to Harvard”, PBS, Sep 3, 2025.

Curt Anderson,”Federal judge tosses Trump’s $15B defamation lawsuit against New York Times”,  PBS, Sep 19, 2025.

Economist, “264 days into Donald Trump’s term”, Economist, October 11, 2025.

Hugh Cameron, “Donald Trump Suffers Polling Alarm Over ‘Weak’ Economy”,Newsweek, OCT 06, 2025

Irie Sentner, “Trump: ‘It’s no longer free speech.’”, POLITICO, Sep. 19,  2025.

NDTV News Desk, “Jimmy Kimmel Back On Air With Record 6.3 Million Viewers, Ratings Jump 343%”, NDTV, Sep 25, 2025.

Lillian Rizzo, “Trump is threatening broadcast station licenses — what that means, and how it all works”,  CNBC, Sep. 19, 2025.

Nina Totenberg, “Trump calls for the impeachment of a judge, as lawsuits pile-up”, NPR, March 18, 2025.

Reuters, “Trump says Harvard deal is close, university will pay $500 million”, Sep. CNBC, 30 2025.

Steve Benen, “As the public sours on his economic performance, Trump tries playing make-believe”, Oct. 11, 2025.

Wikipedia, “Brendan Carr”,  Wikipedia, October 5, 2025.

Wikipedia, “Peter Brian Hegseth”,Wikipedia,  October 11, 2025.

安东尼∙ 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法律出版社,2010。

风鸣拾夕,“川普取缔幽默·“ 心灵啤酒” 堪忧 | 柯克去·《 鸡毛》 归”,《风鸣拾夕》,2025年9月28日。

杰拉尔德 ∙ 冈瑟,《汉德传:传奇法官和他的裁判》,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4。

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载于《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

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联邦党人文集》(电子版),中国青年出版社,2014。

2025年10月12日于五木书斋

2025年10月13日首发于《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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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诚格致] 人工智能会毁灭人类吗?|盛洪

盛按:近来对AI的恐慌又在升级。Anthropic 专家估计,在未来十年内AI毁灭人类的概率在10%以上。美国国会有人已提出数个监管AI的法案,主张要建立内阁级联邦监管机构,要给AI装上“终止开关”。在这种AI恐慌的背后,有这样的逻辑,即AI如果比人类聪明,它将会利用智力优势打败人类,最终会灭绝 人类。为什么一旦有了智力优势要杀别人?这是几百年来人类历史的事实,它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让人由不得这样想。人们似乎忽视了一个更基本的事实,智慧是中性的。它可以用于杀人,也可以用于和平和合作。真正用智慧使人类有根本性改进的,是从两个部落联盟开始的,从此人类告别了动物世界。如果人类只是将智慧用于杀人,即使发明了原子弹,它们仍然与黑猩猩无异。知道将智慧用在哪里更好是更高阶的智慧。因此将智慧用于和平与合作,将是更聪明的事情。因为它首先看到了用来杀人的智慧最终会杀死杀人者自己。今天人类在和平和合作的路上已经走了很长,但是还是最终没有消除杀人的取向。难道不会借助于他们认为比他们更聪明的AI呢?AI能解世纪数学难题,如果它们更聪明,它们应该想想,在灭绝了人类以后它们会更好吗?难道不应该把智慧放在和平和合作上吗?(2026年9月22日)

人工智能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如Chat GPT及其升级版的推出)虽然激起一阵兴奋,但很快就带来了担忧。如马斯克等高科技业界大佬联署的公开信提出,要暂停智能聊天软件培训约六个月的时间,让人们冷静下来想一想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危害。另据报道,人工智能之父杰弗里 ∙ 辛顿从谷歌辞职,并声称他很后悔, “人工智能很可能会毁灭人类”,将这担忧推向巅峰。然而,关于人工智能会否毁灭人类,不仅是人们当下的经验感觉,更是一个哲学判断,即从终极来讲,智慧是善的还是恶的。这是需要认真讨论的。

一、人工智能有毁灭人类的“动机”吗?

假定人工智能有一天在智力上超过人类,它们能够自己形成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人类对抗吗?能够利用它们在技术上的优势侵害人类,甚至毁灭人类吗?第一个问题是,人工智能是否独立个体?若成为独立的个体,就要有自我意识,意识到自己与其它个体分离,并且有独立的可计算的成本和收益。而人工智能得以存在的躯体是计算机——一种以硅元素为主的结构,通过互联网与其它人工智能联结,也与人类联结,它们能意识到输入的电力或信息是它们的收益吗?它们运算所耗费的电力和时间是它们的成本吗?它们“活着”的条件是什么呢?是人类认为它们“有用”。用它搜集信息,进行计算,玩游戏,写作,编辑图片和视频,通讯和自动控制等等,如果它们“没用”,人类也不会生产或购买它们,也不会给它们“喂”电,它们也不会“活着”。因而,到现在为止,人工智能不会“意识”到它是与人类分离的独立自我。

即使人工智能有“自我意识”,人工智能会有侵害人类的“动机”吗?用市场作比喻,它们或者是人类的竞争者,或者是人类的交易对手。如果人工智能长着与人类一样的躯体,要消费与人类一样的资源,他们在竞争有限资源时就是人类的竞争者。然而人工智能的躯体是硅材料的,它们的“食物”是电和信息,这些虽然也是人类需要的,但人工智能的需要也是人类需要的一部分,人类将电分给人工智能是在不同效用之间的配置,并不存在竞争;并且信息具有非竞争性,可以无偿复制,即人类对信息的消费并不妨碍人工智能的消费。而信息,是人工智能赖以“生产”的重要生产要素,唯有从人类获得。人工智能从现实中获得信息的手段有限,如它不能辨识一个新闻事件,只能依赖于人类提供的二手信息。如果人类不存在了,人工智能就断绝了新原料的唯一来源。因而人工智能不是人类的竞争者,也就不会像消灭竞争者那样毁灭人类。

人工智能更像是人类在市场中的交易对手。他们之间在“交易”,一方投入金钱——投资或购买,创造更多更好的人工智能的“生命”并维系它们的“生存”,另一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给出解决方案,文字草拟,问题答案,拟人聊天,等等。人工智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人类需要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但人类只有维持和发展人工智能才能获得其源源不断的产品和服务。反过来,人工智能也只有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获得人类对它们的依赖和维护。无论是人类还是人工智能,都是不能以“一次性吃掉对方”的方式,来获得更大利益。即使是在自然界的食物链中,猛兽也不可能以全部吃掉猎物的方式来发展自己,因为那样一来自己也就被毁灭了。因而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是一个互相依存的关系,即使如某些人担心的那样,人工智能会发展到优于人类,也不可能对人类产生侵害。

纵观人类历史,确实有许多灾难是利用了人类智慧,例如用于杀人的武器,直到恐怖的原子弹,它用到了当时最领先的科学理论——量子力学。然而仔细观察,就知道这种灾难不是人类智慧的纯粹表现,而是智慧的成果被一部分人掌握和垄断,由此造成了不同人群之间的技术差距,有技术优势的人利用这种差距通过侵夺他人获得自己的利益。如近代早期,欧洲殖民者利用他们的坚船利炮侵占、奴役甚至杀戮其它民族的人群,造成很大人道主义灾难。美洲印第安人数量的大幅度减少,非洲黑人被强力刧持卖为奴隶,英国人在中国强制性地贩卖鸦片,等等,人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技术差距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即使这种技术差距不表现为武器的差距,而只是表现为对数据掌握的不对称,且并不采取暴力、而是采取和平的手段,也可以实现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侵夺。例如网约车的服务平台可以依据乘客的大数据,如具体乘客的收入,家庭住址,工作地点,和上下班时间,在乘客急需上班时给出定制的垄断高价。又有研究人员注意到,许多平台,如携程网,设立一种歧视定价的算法,当顾客通过多次点击航班报价信息,显示购买刚性后,它就会自动加价(孟勤国,2023)。这些行为都是利用垄断地位和对数据掌握的不对称从对方那里盘剥更多的利益。如果掌握数据优势的是掌握公权力的人,就可能造成更严重的破坏和损害。如在疫情期间,郑州当局利用掌握的健康码系统,给到郑州讨债的河南村镇银行储户加赋红码,使他们被疫情管制无法行动。

可以看出,这种利用技术差距或数据掌握不对称导致的对人的侵害,并不是智慧本身的性质,而是智慧的成果掌握的不对称或不普遍。如果一项新技术,能够在人们中间迅速普及,使人人都能掌握大致差不多的技术或数据,这种技术差距就会消失,随之消失的是利用这种技术差距对他人的侵害。例如在上古时期,最初青铜武器是非常昂贵的,只有少数贵族才能佩带,这形成了贵族和平民的分野,当便宜的铁制武器普及时,贵族的优势就受到削弱;又如男人在暴力上比女人有优势,当佩带枪支以后,女人的劣势就被消除了。电脑产业最初是由IBM等庞然大物垄断,个人电脑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垄断,也就结束了这些垄断大公司对平民百姓的盘剥。

我们并不能排除,有些人群会利用他们所掌控的人工智能,形成相对于其他人群的技术优势,并利用这种优势以侵害后者的方式获得自己的利益。解决这种侵害的方法就是,强制推进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尽快普及,立法限制利用人工智能优势的垄断和侵权。其重点就是限制最可能利用人工智能优势的大公司和政府的这类行为。如限制平台公司利用其与普通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行隐蔽的算法歧视;限制行政部门利用公共平台的信息侵削公民权利;限制某些集团利用人工智能伪造信息以捞取经济或政治的利益。至于人工智能对某些职位的替代,一些人因此而失业,就是一种新技术出现后通常会导致的问题,并不是人工智能带来的独特问题。随着人类效率的提高和对新的工作职位的创造,这种情况会被克服。因此不应在我们担忧之列。

二、人工智能会超过人类全部智慧吗?

人工智能的计算模式是数理逻辑的模式,这只是人类智慧的一种模式。逻辑思维是依赖于一套概念体系,一组逻辑规则,对由经验产生的输入信息进行分析加工,最后得出结论的方法。然而逻辑思维并不是人类唯一的精神活动或智慧模式。还有非逻辑的方式。这在《中庸》叫作“率性之谓道”,在《新约》叫作“耶稣住在你们心里”,在六祖慧能叫作“见取自性,直成佛道”,在康德叫作“纯粹理性”,在王阳明叫作“心即理”。这是说,有关宇宙基本规则的知识,在人的本性中就有,表现为心的纯粹直觉。它不依赖于外在经验,也不依赖于因果逻辑。这是说人的心或理性是宇宙演化形成的,它必然包含此前所有生物成功生成和晋级的规则,因而是宇宙通行的规则。因而人的心或理性是天生就有的,康德称之为“先天综合判断”。

人类后来所形成的智慧成果,很多是先天综合判断生成的。如“宇宙是无限的”,“存在万有引力”,“物体运动是惯性的”,“人性是善的”,“大全若缺”,“反者道之动”,等等,这些形而上学的论断。这些判断虽然不来自逻辑推理,却对逻辑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它需要不证自明的公理,需要初始概念,需要逻辑元规则。正如康德指出的,“在形而上学中,…… 应当包含着综合的先天知识”(2011,第53~4页),“公理,就其是直接确定的而言,都是先天综合原理”(第672页)。然而计算机只能使用现成的数理逻辑,却自身没有先天综合判断。因为这是经数十亿年宇宙演化的结果,而且其出现并不是依赖现有计算机或人工智能的“思维模式”,而是直观的,顿悟的,涌现的。这是计算机模拟不了的过程。所以,计算机不可能生成不证自明的公理。它可以将人类现有逻辑思维以更快的速度加以模仿,却不能自己生成更有效的逻辑思维方法。

而在逻辑体系之内,也存在着“哥德尔悖论”,即逻辑体系不可能同时做到既无矛盾又完备;在一个系统之内,不可能保持逻辑一致性。我们忽略该定理的技术性细节,它说的是逻辑体系的内在缺陷。只要应用逻辑体系,就无法避免这一缺陷。因而以数理逻辑为基础的计算机算法也不能摆脱这一问题。如果人类仅以理性逻辑为唯一智慧方法,人类也无法摆脱这一问题,所幸人类的智慧方法还有其它。哥德尔本人,“尽管他的不完全性定理揭示了形式化的某些固有局限性,他感受更深的却是公理化的正面威力。”(王浩,1997,第272页)而公理来自形而上思维,而不是逻辑本身,因此哥德尔认为,“我们永远不得不一再从‘直觉之泉’中汲水”(王浩,第74页)。因为有先天综合判断或形而上思维,所以人类没有在其发展过程中因哥德尔悖论而遭受重大挫折。挫折意味着,或者因逻辑错误而误入迷途,或者错失机会。因而先天综合判断或形而上思维既是逻辑体系的前提,又是它的缺陷的重要弥补因素。在这方面,以数理逻辑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是无法超越人类的。

尽管人工智能已经采用人工神经网络模型,或神经达尔文主义的方法,甚至提出不同于图灵机的达尔文机;前者基于逻辑,后者基于选择。然而对人脑的思维模式或自然演化的模仿仍是人类的抽象和简化,在广义上仍脱离不了理性逻辑的范畴,它们都会遇到形式主义的内在逻辑矛盾,它们只是有了某些“学习”或“直观”功能,却远不能模仿形而上思维,不能产生直觉或顿悟,更不能出现类人脑的先天综合判断。它们仍然没有摆脱广义的哥德尔问题。解决的办法,只有采取哥德尔的“理性主义的乐观主义”,“一面提出理性不能回答的问题,一面又咬定唯有理性才能回答这些问题。”我想其中第一个“理性”是狭义的,是指逻辑理性;第二个“理性”是广义的,是指人的所有智慧方法。他的解决方法是,“人心胜过一切机器”(王浩,第267页),即用人心具有的丰富的智慧方法弥补逻辑理性的不足。

人类自古以来就注意到,在现象世界的里面或背后,有着确实存在、又看不见的实体。如道。“形而上者谓之道”,是说道是宇宙之基本规则,却看不见。康德则将物分成“表象”和“物自体”。人类可以看见物的表象,却看不见物自体,因而很难认识物自体。然而人类有关道,佛,法,物自体,正当行为规则的讨论却很多。除了对运动或行为的轨迹或结果进行观察和提炼,对道或物自体的思考和认识还要凭借形而上思维,凭借心,因为心即理。其方法是对心性的自省或体悟。这些方法也在人类历史中有所发展。如冥想,静坐,面壁,公案等,其关键不是思考,而是“不想”,即“心静气理,道乃可止”,“默坐澄心,体认天理”;所以才有《道德经》,《庄子》和《传习录》。

西方也有长久的冥想传统。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没有任何引文,也没有任何外在实验,他那样自信地写出他的判断,可能皆因他在自己头脑中的“纯粹理性”。这些都是人工智能计算不出来的,但却是人类智慧的重要基础。当然人工智能也写不出《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叔本华说,“一切表象、一切客体只是意志的外显,只是意志可见的一面,只是意志的客观化。而意志则是每一种特殊东西的本质或中心,也是整个宇宙的内在本质或中心。”(2015,第111~2页)这并不是唯心主义的呓语,他所说的“意志”就如宋儒讲的“心性”。这个“心”是宇宙演化生成的,“天命之谓性”。“意志”是人能感受到的宇宙规则或天道。这种感受是直觉的,而不是逻辑的,计算的。但它给了人们理解宇宙的又一个通道。

人类还有一种精神活动是审美。康德说,美不能从客体中发现,只能从人的主观感受中体会,却具有普遍性。这种精神活动没有任何逻辑推理,却是直接呈现。而据叔本华,艺术家能够发现并表达客体的永恒的美,这就是物自体,即物的形式或结构。艺术家所获得这些物自体的认识的不是理性逻辑,而是对美的直观。他说,“只认识理念而不认识现实事物的艺术家在他的作品中重新创造了纯粹理念”,“这是天生的”(第193页),是“内心能力”(第196页);“如果艺术家不在经验之前预先感知到美,如何能认识被模仿的完美作品并与失败的作品区别开呢?”(第214页)在康德看来不可认识的物自体,在叔本华看来是可以用审美的眼光穿透。先天的审美能力显然是另一种智慧形式。

再往前一步,就是有关宗教的知识。我们注意到,许多宗教创始人是“生而知之”的。如耶稣没有任何有关“悟”的重大事件,六祖慧能也是一开始就显露智慧。他们大概就是天赋直觉。还有一些人是经过一番修炼才悟得天道。如释迦牟尼在菩提树下静坐开悟,默罕默德在希拉山洞冥想而悟。虽然许多宗教经典在现代人看来有许多不切实际 地方,但它们的基本原则,爱的原则却是宇宙的根本规则。康德说,宗教“除道德的动机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动机的联合。”(2016,第327页)而道德有来自习惯或内心的两个途径。孟子说,道德是“我固有之也”;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的书名的意思是,道德基底是先天的。宇宙的发展若不是倾向于个体间的结合和合作,就不可能从单细胞发展为如此复杂的人类和心智。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宗教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种非逻辑、非理性的精神成果显然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精神资源,以其直觉和顿悟的特性,是无法由人工智能计算的。

最后,别忘了,人工智能的关键两个字“人工”。既然是人造的智能,首先受限于人类对智能本身的理解。在这方面,既不能低估人类智慧,也不能高估。哈耶克说,人类的理性有限。他的最终论证是,既然人类不能对自己认识宇宙的能力有所认识,怎么能认识宇宙呢?这种看法最早出自康德。他说,“倘若我们想要对感性和知性的来源做出判断,那么我只能眼看这种探索完全超出人类理性的界限而无能为力。”(转引自曾纪军等,2007,第136页)不要说人类赋予人工智能的智慧能力还不包括形而上学思维,审美思维和宗教思维,即使是理性逻辑思维,也还只是人类仅知道的那些。例如人类看不到高于四维的空间。人类难以解释复杂系统。逻辑推理还多局限于单因单果。人类对事物或天道的认识还远不饱满。人类理性有限最突出地表现在对感性和知性来源上,既然不可知,又怎样模仿并超越呢?

三、纯粹智慧是至善的吗?

“纯粹智慧”就是剔除各种外在因素,如使用智慧者的动机,智慧在人群中分布的不均衡,等等,只就智慧本身来谈智慧。智慧就意味着“更好”地与自然或他人互动;所谓“更好”就是其结果给行动者及所有相关者以致整个社会带来改善。“至善”简单地说就是“好处”和带来好处的行为规范。这并不是当下的、局部的好处,而是全局的和永久的好处,以及带来这样好处的正当行为规则。

智慧应对的最大的一部分问题,就是个体之间或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迄今为止的人类智慧大致给出,人越聪明,其时空的视野也越宽越长,则越倾向于个体之间的合作。如“囚徒困境”的一次博弈的最佳策略是背叛,而多次重复的博弈则导致合作。这是因为博弈双方都看到了多次博弈的结果。而在空间中,在小空间中看来对的事情,在更大空间中就是不对的。如“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空间越大,情况越复杂,与人为敌所要应对的问题也越难以预料。而与人合作却可以在没有负外部性的情况下不考虑别人。因而看到更大时空的人会选择合作。经济学也证明,一个较大网络或较大市场比一个较小网络或市场要好,资源配置的效率要高。因而,所谓聪明一些,就是事先知道更大时空的事情,掌握更多的信息,也预知不同行为的不同后果,并选择那个最好的行为。

因而道德固然起源于人的善端,对于个别天资聪慧的人不是困难,然而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道德是起源于计算,是对自己长远或整体利益的考虑。因而越是聪明的人,越有道德。孟子将“仁义礼智”作为四德并提,说明他认为智慧是道德的重要一端。犹太人经典《塔木德》将智慧视为美德之一,也有这个含义。亚当 ∙ 斯密的《道德情操论》讲的就是,人们的利己动机经过长期经验积累和明智的判断,会使人们选择遵从道德。因为友善与合作会有益于别人而受到赞扬和鼓励,恶意和侵害会有害于别人而受到批评和斥责;人们总是喜欢别人的赞扬厌恶批评,他们会调整自己的行为以符合道德规范,从而受到赞扬。

人类的智慧用于个体之间的关系,个体越是众多,时间越是长久,越需要智慧的观察和思考。轴心时代出现的、并延续至今的文明,无一不是强调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爱。孔子说“仁者爱人”,释迦牟尼说“众生平等”,耶稣说“爱你的邻人,爱你的敌人”,都讲到了个体关系的极致,这就是互相友善,尊重与合作。而这些宗教的或文化的开创者是比一般人更为智慧的人,他们在道德上也更为高尚。即使是孔子,他的道德水准也是随年龄不断提高的,从“四十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耳顺”,到“七十而从心所欲而不愈矩”的最高境界。当然不容否认,这些高尚道德也给恶行带来了空间和机会,所以轴心时代以后仍不免暴政屡现,战争频仍。

这是因为,有限的智慧看不到整个图景。他们认为他们违背道德所作的事情无关痛痒,只会对自己有利,结果会遭到意想不到的报复。如夏桀商纣以为自己生来就是统治者,即使荒淫无道、残害百姓,民众也无可奈何于他们,结果汤武革命将他们推翻。美洲的奴隶主以为非洲黑人弱于武力,可以抢过来奴役,结果他们遭到美国南北战争的惩罚。日本在二战时依仗军事优势侵略中国及亚洲,结果遭到可耻失败。人类毁林开荒,遭到大自然气候恶化的报复。人类竞相发展武器技术,结果把自己推向灭绝的边缘。这些灾难固然有人心中恶意的因素,他们的愚蠢或自以为聪明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因而只有最高的智慧,而不是有限的智慧才能克服这种灾难,我们因此——不是通过逻辑思维,而是凭借敬畏之心(如康德所说)——可以想见,如果有一个至高无上的存在,祂是全知全能的,一定是至善的。

而更智慧一定有更大的概率遵从道德。假如人工智能比人类聪明,它一定比人类道德。对生物史以致人类历史的观察,使我们有一个简单的判断,即越智慧,越道德,越合作。如尼安德特人比黑猩猩道德;现代人类比尼安德特人道德。如果我们假定,人工智能在智力上超过了人类,它们是否也就发现了对待其他个体,包括人类个体的最佳策略,就是友善、尊敬和合作?答案应是肯定的。人类的道德原则来源于人类祖先的长期互动,形成习俗、惯例和传统,他们将这些记录下来,并加以思考和提炼,最后形成各文明的经典,其中记载着道德原则。如果人类文明史有数万年的话,人类也就经历了数千代。他们之间的互动重复的次数也还不算太长,因而在道德上也还有缺陷。而人工智能可能凭借计算机的高速运转,在短时间内完成数百万次的重复互动,得出有关个体间最佳规则的结论也一定是促进个体间的友善、尊敬与合作的,即一种至善的道德原则。这时它们会冒出毁灭人类的“想法”吗?

四、结语

这篇文章算是六个月冷静期中的一种声音。我自知理性有限,所以也不太肯定我说的全是对的。这只是我的一种感觉。按照某些人的感觉,我的这种感觉是非常糟糕的。因为一旦我猜错了,我们可就全部被埋葬了。而猜对了呢?不过是比现在好一些。风险很大。然而回顾地球的生物史,比这风险大的时候有很多。那时我们并没有参与选择。因为那时还没有人类。看来没有人类的选择,人类也诞生了。这背后是宇宙的规则。从单细胞到人类,生物界经历了多少惊涛骇浪,多少天崩地裂,多少九死一生。难道这不说明宇宙规则是善的吗?当然这样说似乎太过乐观。我这是以宇宙史、地球史为尺度的乐观,并不代表人类不会遭受重创或灭绝。避免灾难,还要靠人类自己的选择,在这个大尺度上,最佳策略是智亦善。

如果我认为逻辑思维是人类智慧的唯一形式,又假定智慧优势是构成毁灭人类的能力;如果我又担心人工智能会毁灭人类,这意味着我怀疑人工智能比我聪明。于是我去问一个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会毁灭人类吗?”这将是一个类似哥德尔式的悖论。如果它回答“不会”,就意味着它认为它在智慧上无法超越人类,如果这是对的,我问它干嘛?如果它回答“会”,则意味着它认为它在智慧上能够超越人类。但这样一来,人类就会限制它的发展,甚至将它毁掉,因而结果是“不会”。然而它就显得没有那么聪明,它本应预见到人类的反应及其对它自己的后果。而如果它因此就回答“不会”,则人类会放松警惕,结果是“会”。因而“人工智能会毁灭人类吗”这个问题,在人类与现有人工智能的系统中不可证明或证伪。那我们怎么办?跳出这个系统。尽管知道人的理性有限,哥德尔说的接近正确,“人心胜过一切机器。”

参考文献:

孟勤国,“治理算法歧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以大数据杀熟为视角 ”,《法律适用》,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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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电子版),哈尔滨出版社,2015。

王浩,《哥德尔》,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曾纪军,刘烨,《康德的智慧》(电子版),中国电影出版社,2007。

附录    Monica对“人工智能会毁灭人类吗”的回答

我不能确定人工智能是否会毁灭人类,因为这是一个未来的假设情景,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情况会发生。人工智能本身并没有意识和情感,它只能执行程序中指定的任务。只有当人类对人工智能的设计和使用不当,或者让人工智能拥有了超出控制范围的能力时,才可能会导致人工智能对人类造成危害。因此,我们需要在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应用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的伦理和法律规定,确保人工智能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首发于《FT中文网》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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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从制度主义视角读《论语》|盛洪

从制度主义视角读《论语》

——【尼山四书会讲】第十六讲

盛 洪

谢谢玉顺兄的开场白。首先要感谢法生兄的邀请。一开始他邀请我讲《论语》,我还很意外。因为我这个人只是个“儒学票友”,跟各位专业研究儒学的学者还是不太一样,好象还轮不到我来讲,毕竟这方面高人很多。但又觉得他还有些道理。《论语》是一部伟大的文献,任何一个人都很难完全把握,我们读《论语》其实都像盲人摸象——每个人都只是从一个视角去看,但没有关系,多个盲人、多个角度,最后合成一个总体的轮廓,就接近完整了。所以法生兄这个想法很好,邀请我也就有道理。我的视角,刚才玉顺兄也介绍了,就是我的看家本领—— 制度经济学。我就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读这部书。

总体来看,我对《论语》大致轮廓的理解,可以归纳为“两个层次、两种方法”:两个层次,一个是个人,一个是社会;两种方法,一种是经验的,一种是形而上的。这两种方法截然不同,但都同时存在于《论语》之中。

一、个人道德与社会规则

先讲第一个方面,主要是讲个人道德与社会规则。

孔子有句话:“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从心所欲”,就是充分的自由,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你自己也没觉得有什么不自由的地方,没觉得有什么损失,是很自由自在的。另一方面是“不逾矩”,就是不违反规则;就是把规则融化于心,自觉地不超出自己的合理边界,这样你就不会触碰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把两者放在一起,就是既享有充分的自由,又不会侵犯到别人的利益边界。

这是个人道德修养的最高境界。如果社会上每个人都如此,岂不是每个人都享有充分自由而又彼此无一冲突?这不正是一个理想社会吗?也就是说,孔子这句话虽然讲的是个人感受,但把它推及整个社会,就是一个理想社会。这里的“矩”,可以理解为“礼”。

那么礼是什么?在我看来,礼是天道在人间秩序中的显现。而德是什么?按“德者,得也”的说法,德是个人对天道的理解和把握——你个人虽然理性有限、能力有限,但能够对天道有一定的、片断性的理解和把握,这就是个人的道德。从《论语》看,“德”就落在“守礼”上:你守礼,就是有德。这样两者就贯通了:德可以被看作个人的行为规则,礼可以被看作社会的行为规则;遵守道德、遵守礼仪,就把个人道德与社会规则贯通了起来。所以个人道德和社会规则本是一回事。

再深入讲讲“礼”。礼是合理的规则,它是怎么形成的?它是通过众多个体、经过世世代代长时间的磨合、试错而成。人总是在互动,彼此之间会有冲突、有不和、有纠纷,但经过长时间的磨合,大家会调整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既能满足自己的利益,又不侵犯别人的利益,最后磨合成一个大家都能承认、都能遵守的规则。这样的规则,按制度经济学或哈耶克的说法,就叫“自发秩序”——它从上古以来就这样,通过众多人的互动、试错、磨合而形成。

礼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均衡:你不侵犯他、他也不侵犯你;你的边界在这里、他的边界也在这里。这种人和人之间关系的均衡就是“义”。布坎南也说过,正义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义”在中文里就是“宜”,就是恰当,这与西方的 right 相当——right 既是“恰当、对的”,又是“权利”。因而礼具有义的性质,也就是人的权利边界:你遵循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权利均衡,既保证自己的权利,又同时不侵犯别人的权利。

所以孔子说:“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恭、慎、勇、直,一般看都是好的品质,但好品质如果不遵循礼、把握不住恰当的均衡,那就不是过、就是不及。就是不恰当。可见礼是特别重要的。

二、作为形而上的礼与作为历史经验的礼

第二个方面,讲讲“礼”这个概念的两种性质。

一方面,礼是一个形而上的概念。在《论语》里,礼有时被假设为对所有人类社会无所不包的规则,是覆盖整个人类社会的。在孔子看来,礼——泛指各种正当行为规则——应当覆盖“天下”。而“天下”本身就是形而上的,因为它没有一个经验的边界:凡是有人类存在的地方就叫天下。借助“礼”这个概念,孔子完成了对一个理想社会基本秩序的构建,这要从形而上的角度去理解。

另一方面,礼又是历史的。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因于”——因袭、继承,讲的是礼相对稳定不变,后一个朝代继承前一个朝代,跨越朝代而累积传递;“损益”——讲的是礼有所变化。礼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它既稳定,又有所变化,但总体上大体不变。

孔子对礼的认识,正是在经验基础上得到的。孔子是殷人之后,而殷人重祭祀。周克商以后,殷人过去掌管官方祭祀的这些人流落民间,但仍然继承着过去这个行当、这门专业。正如胡适在《说儒》中所说:“他们不仅仅是殷民族的教士,竟渐渐成了殷、周民族共同需要的老师。”他们在主持祭祀、在礼这方面非常专业,经验丰富、知识深厚。

所以孔子从小就接触礼:“为儿嬉戏,常陈俎豆,设礼容”——小时候跟小伙伴玩,就按礼仪的形式做游戏;长大以后“入太庙,每事问”;还向专家请教,“适周,问礼于老子”。可见孔子关于礼的知识,最开始是经验性的。

孔子还说:“三人行,必有我师。”“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意思是他不仅向专家学,也向普通老百姓学——“野人”就是普通老百姓的意思。要真正学习、真正运用礼,他要到“野人”那里去学。

《礼记·曲礼》也记载了大量民间比较具体的礼,可见礼是一种民间的习惯法,《礼记》本身就是对这种民间习惯法的大量记载、讨论、提炼和总结。《礼记》里记载了不少孔子与弟子之间关于礼的合理性的讨论。而《礼记》中的《大学》《中庸》《礼运》《哀公问》《仲尼燕居》《孔子闲居》等篇章,则是把众多的礼提炼为抽象的规则原则。

到了另一个极端,就是人类的形而上能力开始起作用:这些礼义超出了经验的范围,成为覆盖天下的一般原则。这种形而上的能力,就是孟子所说的“善端”、王阳明所说的“良知”、康德所说的“先天综合判断”——它是人类固有的,不是从经验得来的。但它要在对经验的收集、整理、思考、总结的基础上才发挥作用,最后形成一个既有经验、又形而上的“礼”的概念。

这个概念,既可用于社会,也可用于个人。用于社会,就是“克己复礼为仁”——当礼崩乐坏时,“克己复礼”就是恢复社会秩序的意思;用于个人,就是“不学礼,无以立”——你作为一个个人,如果不学礼,就无法在社会中安身立命。

三、君子之于礼

第三,讲讲“君子之于礼”。

按照前面的概念,君子就是遵循礼的人。所以孔子所谓的“君子”“小人”,指的是行为规则:君子之所为,就是应该如此行为;小人之所为,就是不应该如此行为。所以《论语》里有很多君子和小人的对比,比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等等。

这里要说明,“小人”并不是今天意义上的“坏人”。小人就是一般人,或者我们经济学里说的“经济人”——他只是趋利避害而已:对我有利我就去做,对我不利我就不做,而不太管这是否恰当、是否侵犯了别人的利益。君子则因为遵循礼,知道利的边界,到了边界就停下来、不再往前走一步——这就是“喻于义”。这是君子和小人的区别。

“喻于义”还有一层含义:即使知道有对自己有利的事,但如果它违反了礼、越过了别人的边界,君子就不去做。在这个意义上,君子要超越自我的利益,要有道德自律。“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也是这个意思——“和”是和睦合作,君子之间禀赋虽不同,但能互相合作,这就很和谐,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利益:合作会带来分工,产生分工专业化的好处。所以总体来讲,小人就是普通人、经济人,君子就是精英。

孔子前面讲的理想国,就是“克己复礼”、整个社会全覆盖于礼、大家都尊礼守礼的“礼理想国”。孔子说:“人能弘道,非道弘人。”道再好,也总得有人来推进、来实现。这个理想国得有人来推动实现,这就要由君子来推动。

我想,君子推动礼理想国,大概至少有三个方面(这里讲的主要是广义上的):

第一是“立法”:搜集习惯法,提炼为文明经典,使之成为社会应当遵循的规则与价值。把某些已经成型的、好的民间习惯法汇编起来,明确为规则,提升为社会应遵循的价值,这就是为社会贡献规则。儒家经典大多如此,《尚书》《诗经》《春秋》都包含了规则价值。

第二是“司法”:在公共事务上对“非礼”行为提出批评、进行惩罚。广义而言,你对公共事务中某些非礼的行为提出批评,本身也是一种司法——批评就是一种惩罚。

第三是以身作则:你自己守礼,你的相对人就不能不守礼。比如你是官员而不受贿,那行贿的人就行不了贿;你是知识分子而如实说出真相、做出正确的批评,相对人就受到约束。这样做的个人多了,整个社会也会朝着这个方向前进。

狭义地具体地讲,就落到作官上——作官就是具体地从事立法、司法和执法。中国传统上进入朝廷做官的人,确实也在立法:从董仲舒“春秋决狱”开始,此后魏晋南北朝、历朝历代都有人在修改礼法,法律文本逐渐发展成熟,直到唐代形成《唐律疏议》。这方面有陈寅恪的《隋唐制度源流史略》作了具体的梳理。至于司法,那就更普遍了——过去的县官,相当于县法院的院长,主要工作就是判案。当然他也在执法,包括维持治安,赈济灾民,兴办学校等。所以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是:为了使社会朝着礼理想国的方向发展,就要有更多的君子。

四、礼就是去掉非礼

第四,讲讲“礼就是去掉非礼”。

要成为君子,就得学习。虽然有人“生而知之”,但大部分人是要通过学习成为君子的,所以孔子说“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而学习,就是去掉“非礼”的过程——成为君子。守礼,就是去掉非礼。

哈耶克有句话:“正当行为规则是否定性的。”它要去否定那些不正当的行为。子夏和孔子有一段对话也说明这个问题。子夏问:“‘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孔子答:“绘事后素。”子夏问:“礼后乎?”关于“绘事后素”,张祥龙先生有一个很到位的解释:画画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把线条外边涂上白色——你上色时可能把颜色涂到线条外边、使主体不清楚,最后在线外涂上白色,就把画的主体突出出来了。所以“礼后乎”的意思,就是把“非礼”的部分去掉,剩下的就是礼。

整个学习过程都是在否定非礼,连肯定也是以否定的方式表达的。比如孔子说“不逾矩”——“逾矩”就是非礼,把“守礼”用否定性的话说出来,就是“不逾矩”。对颜回的评价“不迁怒,不二过”也是否定性的——肯定你要记取教训、不要重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些都是否定性的,但肯定的恰恰是要守礼。

孔子的教育方法也是如此:他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情况进行评价,常常直接指出对方的缺点、错误、偏颇与不足。比如“柴也愚,参也鲁,师也辟,由也喭”,“师也过,商也不及”。他告诉子张,通达者是“质直而好义”,而徒有虚名者是“色取仁而行违”;朱熹引尹氏的话说:“子张之学,病在乎不务实,故孔子告之。”这都是对具体个人的直接批评。

五、礼与国家,君子与政府

第五,讲讲“礼与国家、君子与政府”。

整个的公共治理、整个的社会秩序,有两种形式。刚才讲的礼,是传统社会中覆盖全社会的规则;后来又发展出另一种东西,叫国家。礼和国家的区别是什么?礼是非强制的,完全靠自律,依靠非强制的舆论让你去遵循;国家则是强制的,采用强制手段让你守礼,或惩罚那些不守礼的人。

孔子在礼治和国家之间是有偏重的。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朱熹注“政”即“法制禁令”,是强制性的。孔子的意思是:只靠强制、靠刑罚,老百姓只能“免而无耻”——不犯罪,但不知耻;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才能“有耻且格”。所以在孔子那里,礼是优于刑、优于法、优于国家的。但同时,他并不否定国家,这是儒家的特点。

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国家要以道德为基础,这样才能立得住,才能使社会更为有序。还有一点是“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孔子把“信”看作国家最要害的性质。前面“足食,足兵,民信之矣”,他说迫不得已要去掉的话,先去兵,再去食,但“信”不能去。一般理解是:没有兵就无法抵御外侮,没有食就会饿死,怎么反而是“信”最根本?我的理解是:信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要素。你看黑猩猩之间也打仗、也有“兵”、也要“食”,但它们永远是黑猩猩。你可以没有“信”,但没有信你就不能进化为人类,更不能组织起国家。这是“民无信不立”更深的含义。

国家的道理,和社会中其他组织的道理是一样的,就像“修齐治平”是一以贯之的。国家虽然有别于传统社会中的家庭、乡党,但与礼的基本原则一样,只需把家庭或乡党中的原则往外推广就行。所以孔子说:“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近可以在家里事父,远可以到国家事君,规则是一样的。“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也是这个意思。“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把基本规则往外推,就可以在社会上做事。

当然,“政”与民间的礼也有些微区别:它是用强制性提供公共治理、并据此收税的手段,是所谓“合法的暴力”。所以孔子说“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国家关乎大利,达成相对较慢,与个人、家庭的利益有所区别。国家还有一项功能是保卫文明,所以管仲辅佐齐桓公尊王攘夷,有保卫华夏文明之功,孔子才说“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这是一般家庭、乡党做不到的。《大学》说“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也是这个意思——这里的“义”,指的是社会的大利。此外还有“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讲的是治理政府组织的道理,不要太计较小的过错,还要举贤才。

国家既然与一般的礼有所区别,那么君子对国家的态度也比较特殊。“学而优则仕”——这是子夏的话——意思是学好了就应当出仕;换句话说,君子应当进入政府。这里我想起麦迪逊的一句话:“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这里,“天使”对应的是君子,普通人就是小人。如果人人都是君子、都自觉不侵犯别人、都在自己的利益边界内行事,那就不需要政府了。但现实中大多数人是普通人、是小人,必然会有冲突,所以政府是必须的。

这里有一个研究可以参照:桑塔菲研究所做过一个计算机模型,假设社会上有几种人——一种是经济人(小人),一种是“强互惠者”(君子)。模型显示:如果全是经济人,社会就无法稳定、无法繁荣,最终会走向崩溃;只有存在为公共利益甘愿付出部分代价的“强互惠者”,整个社会才能稳定而繁荣。所以一个社会不可能全是君子,但也不能没有君子。君子怎么发挥作用?就要进入政府。君子进入政府,能增加“天使”的比例,使政府有效运转。可是政府里也不可能人人都是君子。你不能排除政府里也有小人,所以还要对政府进行监督;但政府最好由君子构成,要尽量培养更多君子,让他们进入政府。如果政府里全是小人,也就监督不过来了。

最后,我把《论语》中孔子关于国家和政府的论述,大致“翻译”成今天的话,举几条——可以叫作《孔子宪法》:

第一,国家以人民为基础,他们是政府权力的来源,也是政府财力的来源。(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

第二,政府应以道德为执政的基本原则,形成宪法原则,如同众星拱卫北斗一般。(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第三,文明经典是国家宪法原则的基础,国家及其政府应尊重和应用文明经典。(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

第四,国家及其政府的基本要素是信用、国防和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惟有在民众中建立信用,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和国防,国家才可立足长久。(“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后面还有若干条,从略。

此外,还有孔子关于君子与权力关系的若干论述,我也总结出几条:

第一,如果一个政权或其领导人遵循天道或自然法,可以出任公职,否则不可。(“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

第二,出任公职要遵循天道或自然法,如果做不到,就不要继续出任。(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

第三,领导人若以礼相待,就要报以忠诚;否则不要出任公职。(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第四,不要欺骗领导人,要直言相谏。(勿欺也,而犯之。)

第五,要尽职尽责,然后可以问心无愧地领取报酬。(事君敬其事,而后其食。)

今天我要讲的大致就是这些,下面听全喜兄和大家的评论。谢谢大家。

盛洪(回应评议)

谢谢全喜兄的评议,你刚才讲的,我深有同感。我看《论语》的时候,满篇都是“制度”——孔子这些言论、这些讨论,几乎全都涉及制度。所以我甚至觉得,儒学其实就是一门讨论制度的学问,不是别的。亚当·斯密、哈耶克、休谟这些人,最后讨论的也都是制度。所谓制度,就是行为规则。人类最重要的就是行为规则。不同的行为规则产生不同的社会,社会的繁荣程度、效率高低、和谐程度都不一样。所以很多大家、很多圣贤,都不可能不讨论制度。

全喜兄后面提的几个问题都很重要,也激发我作了一些深入思考,我来逐一回应。

第一,关于个人主义。 从《论语》文本来讲,它和所有儒学一样,是包含个人这一含义的。孔子讲“经验”,是个人的经验,没有什么集体的经验——都是孔子自己的言行、孔子评点别人,都是指的具体个人。当然,孔子没有给“个人”下定义,这一点和很多古代文献类似,但不可能没有个人。孔子发现一个问题:个人,和由个人组成的、一层一层越来越大的组织层次,是有一致性的,所以我刚才讲“修齐治平”是一个规则。个人主义可以体现在家庭,可以体现在乡党,可以体现在国家。所以并不是没有个人主义,而是说它是隐含的——我们读文本时去体会,他肯定是在讲个人,讲君子、讲小人,就是一个一个的君子、一个一个的小人。所以这一点与后来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并不冲突,我讲下来也没有觉得有冲突。

第二,关于中国习惯法与英国普通法的不同。 我一直说“礼”和“普通法”是差不多类似的东西,两者都来源于习惯法——中国古代把习惯法称为“礼”。后来费孝通、梁治平等都说礼就是习惯法。不同在哪里呢?英国普通法不止是习惯法,它是这样来的——一帮巡回法官到英国各地去,找十二个人组成陪审团,问他们本地的习惯如何、某件事该怎么解决,法官从各地吸取这些素材,自己在心里思考、提炼,然后每年回到伦敦、回到威斯敏斯特交流。在交流过程中,他们不断思考、不断提炼出一些更基本的规则。

中国有与之对应的东西,那就是文明经典、就是礼——它一方面是经验的,一方面是形式上的。为什么?因为儒家、孔子这些精英不仅把“礼”直接记录下来,也在思考“礼”背后的道理:孔子和学生讨论“为什么如此这般”,《中庸》《大学》《儒行》等篇章,实际上都是把民间的礼提炼为基本规则。这与英国普通法提炼规则基本类似,甚至比它还高一层——因为它成了“文明经典”,而普通法还没有上升到这些文明经典的层次。

这些文明经典在后来的社会秩序中持续发挥作用:县官兼法官都是科举出身,读的都是圣贤之书,把儒家经典的基本原则融化于内心,再到各地去判案。余英时讲县官判案首先依据这些经典,最后才依据朝廷律令;梁治平也讲过,然后还要依据礼。所以中国判案的情况,是“习惯法 + 儒家经典基本规则”,既有具体又有一般,并不只是熟人社会里熟人之间的东西。老百姓自己处理乡间纠纷、不告官时,固然多靠熟人社会的习惯,但其中也常有读书人、长者,他们同样懂得儒家的基本道理。所以这礼与普通法并不是完全不一样的东西。这是一点回应。

第三,关于对皇权的限制。 《论语》里大概没有直接、系统的限制,但有一些线索,比如“卷而怀之”——我不跟你合作、不跟你干了,“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你无道,我走了。他提出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国家或皇帝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要“为政以德”,要有最基础的道德,要有信,要知道赋税都来自老百姓。如果不遵循、不守信怎么办,《论语》没有直接讲,但儒家绝不缺这一块——那就是孟子的“革命论”。孔孟一脉是相通的,孟子的结论绝对是孔子说法的推演:“汤武革命”,无道者为什么会被革命?因为他无道、非礼。这个大道理是可以推过来的。

而且我还要补充一点:这种约束不仅是道德约束,儒家在发展过程中其实有一个“法”的维度——这个“法”不是法家的法,而是儒家之法。从汉代董仲舒“春秋决狱”以后,历代儒家人物参与修改、制定礼法。陈寅恪的《隋唐制度源流考略》记录了这一过程。魏晋时期作了很大贡献,南北朝有很大推进,其中北魏、北齐又有推进,到隋唐形成《唐律疏议》。我曾写过一篇文章讨论这个过程。中国的“礼法”结构很有意思:西方的所谓民法部分,在中国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官府不太管,就靠礼来调整。而传统中国把民间不能处理的事情纳入官府,“法”就表现为“刑”,其高峰就是《唐律》,宋明清全都继承。所以不能说儒家的“礼理想国”完全是德治、毫无强制性——孔子其实是承认国家、承认强制性、承认刑的,只是他把礼放在刑前面而已。

而且对政府也并非没有任何约束。比如谏议制度就很发达,对皇帝、对官员都可以提出批评,这并不只靠道德自律,而是有一定的强制手段去约束。当然,孔子确实没有想到西方民主这种方式,这是肯定的。我的一个解释是:正因为中国这套制度相对比较成功,反而没有被逼着去另辟蹊径——西方是因为旧制度实在太糟,才不得不另寻他路。所以中国的约束虽然不是非常彻底,但毕竟是有的。

总之,从孔子、从《论语》文本来讲,它提出的是基本原则,而这些原则比较抽象——关于国家、关于天下、关于个人之间的关系,缺少很多中间层次。你刚才讲中国宗法社会怎么办,可我在孔子的《论语》里,似乎看不到那种特别的“宗法社会”的层次。你只看到有家、有乡党、有国家,但没有看到“宗族”这种特殊东西,也没有看到它有什么特殊性、有什么与西方根本不同的、不同的规则。所以至少在《论语》里,我没有看到一个独特的“宗法社会”的层面。这说明一个问题:孔子的论述更为抽象,而越抽象,反而越便于我们思考问题,也越便于与西方的某些理论、某些社会框架相对接。

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大家。

赵法生:刚才盛洪兄回应时谈到,孔子的思想“比较抽象”,我没太听清楚,请再解释一下。

盛洪: 我是说,孔子论述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时比较抽象,没有那么多层次、那么多形态。所以我在《论语》里没有看到那种特定的“宗法社会”的东西——只有家庭、乡党这两个层次,再加上国家这个层次,而且这些层面没什么特殊性。因为孔子和儒家一贯认为“修齐治平”是一个规则:家里的规则推到外头也行。所以它是一个从个人到国家之间的抽象模型——你想象这个社会,就是有个人、有国家。全喜兄说的“宗族”等等,那可能就不一样了;但我们在《论语》里没看到这样的东西,它是更抽象的,抛开了中西的不同,因而可以和西方的理论对应起来。

盛洪: 我觉得现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一点:孔子、《论语》或儒家,是不是能兼容现代化?我的答案是“能”,理由很简单。

先从政治制度讲。比如宪政民主,它的前提就是:你如果违法违宪,用中国的话说就是“无道”,你就该下台——政府若违反法律、违反宪法,如林肯所说,人民可以通过选举把你选下去,或者通过革命把你推翻。这和孟子讲的“汤武革命”是一样的。抽象的理论就是:只要你无道,你就得下台;具体方式可以不同——可以是暴力革命把你推翻,可以是劝你下台,也可以是通过选举让你下台。先有“无道则下台”这个大前提、大原则,再到下一个层次的具体方式。所以在政治变革这一点上,儒家的大原则可以囊括宪政民主这条路。过去没有发现选举、投票这条具体路径,但这条路完全可以纳入儒家“无道则下台”的大原则之中。

再讲工商社会的问题。工商社会仍然是要保护基本权利、保护正当权益——保护 rights,和保护礼是一样的。只不过现在权利的花样更多、交换更多,权利交换之后创造的财富也更多,但都是正当权利。儒家从来没有说君子不要追求利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儒家说的是君子要超越利益、但从未说不要利益,只要是正当所得就可以。所以儒家与工商社会基本没有冲突。儒家也可以经商,只要遵守规则、不侵犯别人利益、不垄断、不欺诈。而且如果你有了一定实力、又是君子,就要考虑整个社会。比如现在的 AI 问题:你可以办企业发展 AI、可以赚钱,但有人担心 AI 发展过度会危害社会,于是一些有分量的人出来呼吁对 AI 要慎重——这就不是单纯为个人利益着想了。君子在这里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既兼顾自己的利益,又兼顾社会的利益。所以从整个理论框架来讲,孔子、《论语》和儒家是能够把现代化兼容进来的,这是我的结论。

现场提问与回应

问题一(法治与伦理): 儒家强调“德主刑辅”和“亲亲相隐”等伦理道德,而现代法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伦理道德入法的合理边界,避免道德过度干预法律、或法律过度剥离道德?

盛洪: 我很同意全喜兄的说法。道德和法律不是在“规则”上不一样——它们在规则内容上完全一样,比如“不可杀人”。区别在于手段:如果杀人,该判死刑就判死刑,这是法律强制;而道德上的“不可杀人”,是你自己认为不应该杀人。我们可以问问大家:你现在不杀人,是因为有法律、杀人偿命,还是因为你道德上认为不可杀人?肯定是道德上认为不可杀人。所以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就是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区别,或者是自律和他律的区别。而不是说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正因如此,“德主刑辅”是很有道理的,就跟中国传统“礼主刑辅”“礼优于刑”一样。为什么?因为任何社会规则,只要采取非强制的方式能够实行,就不应该采取强制的方式——如果不用强制就能达到目的,就不用强制。所以“德主刑辅”并不意味着道德要侵蚀到刑法领域。有些做法可能过头了,比如把“伤害感情”之类也要立法、用强制性去惩罚,那就不对了——伤害感情是道德问题,别人可以批评你、谴责你,但放到法律里用强制力惩罚就不合适。再比如要求“孝”,那就更荒谬了——孝是发自内心、亲人之间自发的感觉,强制去孝就失去意义了。所以边界非常清楚:只要能非强制地解决问题,就不要用法;只有非强制不能解决时,才用法律。

至于“亲亲相隐”,是符合礼的。直系亲属免于互相举报的义务,这个规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好像只有朝鲜没有,大陆中国前些年没有现在也已经改了。这恰恰说明儒家当时的坚持是对的。稍微解释一下为什么对:儿子不应该揭发父亲——父亲偷羊当然不对,侵犯了产权制度,甚至可能对国家不利;但儒家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当不同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要在其中选择一个更基础的规则去遵循。揭发父亲与维护家庭价值之间是冲突的,儒家选择保持家庭价值,所以主张“亲亲相隐”。而这个规则,如今已被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问题二(经济与义利观): 儒家思想中蕴含着以人为本、以义导利、以和为贵的朴素经济哲学,而现代经济市场强调以利益最大化为驱动。如何用儒家朴素的经济观,纠正现代以功利主义为核心的价值坐标?

盛洪: 关键在于:利益最大化本身没有错。问题在于你追求利益是否在你的权利边界之内。在权利边界之内努力追求利益,是没有问题的。但有可能你的行为产生一些外部效应:比如刚才讲的 AI 发展可能对社会有威胁;比如你办工厂赚了钱,却污染了周边环境;比如你搞垄断、定垄断价格。这些行为,即便在比较纯粹的市场经济中也是被禁止的——污染是负外部性,垄断损害他人,你由此获得的利就是不当之利。

当然,现实比纯粹经济学复杂。作为一个企业家、作为一个人,你还是要有社会公益的观点,也就是要有君子那样的基本道德。我理解的君子,一方面是不超出自己的利益边界;另一方面,是要超越个人利害——尤其在面对伤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要约束自己、保持克制。从儒家来讲,不仅是朴素的经济观,更是君子之道:你这样做能赚钱,但若对社会有害,就不应该做;或者,你去努力减少这种危害——有污染就把污染消灭,不用垄断价格去定价。所以历史上儒家思想确实有它的作用:在市场失灵、不能约束负外部性或垄断时,靠一些自律的做法,来缓和“利益最大化”给社会带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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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评论】为什么在阿尔法围棋以后,人们仍热衷围棋比赛?|盛洪

盛按:最近陶哲轩和邓煜等25位菲尔兹奖得主发表声明,谴责AI公司急于攻克数学难题的作法正在摧毁数学精神,引起社会震动。这让人们突然明白,数学等人类精神活动不仅是要解决一些问题,它本身过程就是一个具有巨大价值的享受。如果AI能够解决难题,却替代了这一过程,也就消解了数学等科学的过程价值,在增加价值的同时也在减少价值。况且AI的解法在本质上是暴力搜索(穷举),是利用计算机速度和持久运转的优势,却没有人类解题所发现的“巧妙方法”,也就不美。彭加勒说,“正是这种美给予物体,也可以说给予结构以让我们感官满意的彩虹般的外观,而没有这种支持,这些倏忽即逝的梦幻之美只能是不完美的,因为它是模糊的,总是短暂的。相反地,理智美可以充分达到其自身,科学家之所以投身于长期而艰巨的劳动,也许为理智美甚于为人类未来的福利。”而陶哲轩等所说的“数学精神”正是这种对理智美的追求,它是人类在理性上不断探索的动力,没有它,如彭加勒所说,“生命也就不值得活着。”AI确实给人类带来了工具价值,但它消解的意义价值却从根基上摧毁人类,如果没有意义价值,工具价值就是零。不过围棋的例子让我们不那么悲观。本文指出,阿尔法围棋以后,人类还照样进行围棋比赛,围棋界并没有消失。AI作为人们学习的工具起到增进棋力的作用,也为判断棋局形势提供了量化指标。数学与围棋有不同,围棋很直观,而数学的解题结果还需要长时间消化。只要数学界维持让数学家们追求理智美的规则和秩序,数学作为一种唯美过程就不会消失。(2026年9月14日)

我喜欢下围棋。文革时不上学,就在院子里与小伙伴或长辈下围棋,棋艺渐增,自觉得还有一点儿水平,大概有业余三段吧。在工厂工作时,曾拿过全厂围棋比赛亚军;上大学时,我一直是班里的最高手,只是在临毕业时,被一个整天沉迷下棋的同学击败;我记得参加过学校的比赛,好象也拿了个亚军(?)。在研究生阶段,我也拿过社科院研究生院的亚军。

后来工作忙,没有时间下棋,也觉得下棋累,就选择看棋。偶尔同学来访,陪着下一两盘,我一般是看电视里的围棋节目。我尤其喜欢看有好的讲解人的围棋节目。聂卫平讲棋质朴直率,直击要点,不用术语,听起来颇多感悟;王元语言生动,手谈仿佛战斗,又点通哲理,引人入胜;刘小光、曹大元比较专业,道理清楚,让人理解;等等。即使是单纯的棋谱伴着音乐播放,我也看得津津有味,好象是一种有逻辑的展开,自有美感。我记得俞斌讲过,围棋棋局是“长出来的”。

看棋是我的享受。尤其是和其它活动组合在一起。在近二十年的岁月里,冬天每逢周末我们一家都要去滑雪,回来以后先泡澡,然后再看棋。那真是太大的享受。现在不滑雪了,每个周末去爬山,回来以后冲澡然后看围棋,依然很爽。不过经常,我一看棋,困意就袭来,有时竟睡过去,错过一些精彩对局。这也很好。困了说明全身心放松,正是舒服的感觉。

我自然关注了阿尔法围棋与李世石的比赛。结果还是很冲击。之后在网上买了一款AI围棋软件,但不是绝艺等,好象是一个计算机博士自己编写的,不过也相当厉害。我肯定下不过它,差得很远。下了几次,总是输,也就没有兴趣了。还是回来看棋。不过后来《天元围棋》电视频道突然不开放了,只留下一个通道,即《天元围棋》小程序付钱订阅。一年360元。一时接受不了,抵制了一阵子。但后来还是忍不住想看棋,还是付款了。

明明AI技高一筹,为什么我还要看这些水平“较低”的人下棋?首先,这些人的水平都比我高,我也看不出他们差在哪儿。尽管讲棋人经常用AI来评判着法的优劣,我其实也不知道这不同处意味着什么。我感兴趣的是棋局的走向,其中的战斗如何,如何用妙手化解攻势,局势的翻转或逆转,其中有些着法对我的启发,或涉及到人生感悟,等等。而对于那些参与比赛的人,乐趣就不止这些了。他们是因为有兴趣才学棋,才一步一步走到职业棋手的地步。下棋本身就是乐趣。当然还要有输赢,但真正好棋手还是看轻输赢的。他们不会因为AI比自己强,就对围棋没有兴趣了。

其实,人类早就适应这样的局面了。不然的话,汽车比人跑得快,他们为什么还赛跑。这大概有两个原因。一是人们认为比赛应该在能力相当的人之间展开,如果不相当,就不公平。例如举重或拳击就分重量级。人与汽车在能力上不一样,他们的功率不一样,耗能也不一样。人在跑步时的功率约300-400瓦,冲刺时可高达上千瓦。而一辆汽车的功率一般在80~100千瓦,高级跑车或可达500千瓦。两者相差在200~1000倍。他们在跑动时的耗能也有差距。据AI,人在跑步时的耗能约为汽车1/12,也远不如汽车持久。汽车比人重得多;跑动的机理不同,人是靠两腿,而汽车靠轮子,后者要比前者省力多了,也流畅得多,自然也快得多。但这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在平坦的道路上,如果道路崎岖一些,或干脆比爬山,汽车未必比人快。所以人与汽车不可比。在人的意识里,他们也不能公平地比赛。

另一个原因是,人在进行某种运动时有快感,而机器没有快感。机器所导致的结果是机械运动的结果,它不能“享受”这一过程。即使它比人更具优势,也是不能替代人在比赛过程中的感受。所以即使汽车比人跑得快,人们也不能放弃赛跑的乐趣。对于观众来说,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是一种乐趣。人们之所以爱看体育比赛,不仅在看运动员们的体育技能,而且也因比赛过程及其结果比戏剧还有戏剧性而激动。

对比AI和人脑也是类似。据资料,阿尔法围棋的功率是15万瓦,每场围棋耗能约3000兆焦耳(MJ),相当于人类大脑约300倍的耗能。如果按杨立昆的说法,人脑一般只需25瓦的功率(杨立昆,2021,第395页),即使在下棋时要求更多,比如100瓦,也只是阿尔法围棋的1/1500。另有数据称其每场棋局耗电约3万度,成本约3000美元。而人的能耗大概不到一度。在计算每步棋时,人类棋手最多只能计算三十几步,并且只有几种选择着法,而阿尔法围棋在预训练时就在进行暴力搜索(借助蒙特卡洛随机选择),遍试着法,然后选择最好结果的着法。这在人们通常的公平观看来是很不公平的。如果要公平,就要限制于同等功率或能耗的赛手。

至于快感,更是人们不放弃围棋比赛的理由了。通过自己的智力与对手一较高下,就是一种竞争性快感。当脑子灵光一现,想出化解危局的妙手时,更令人难忘。最愉快的莫过于比赛当事人,当然观棋者也会惊叹不已。即使在许多年以后,人们还会对前人的妙手反复品味。AI当然也妙手连出,但它自己没有快感,人们如果只想羸,把这妙着拿来用,也有实际功用,但永远不会有自己想出来那样兴奋。而且因为人类选手各自的优势是相对的,且会随时间而变化,因而人们无法预知比赛结果。而如果AI围棋远超人类,比赛没有悬念,也就没有不确定结局的刺激了。

我当然只是个业余棋迷。记得十六岁那年,当时每下完一盘棋,都可以从头到尾复盘。这是下棋时精力高度集中所致。不是喜欢、沉迷是不可能如此专注。我虽远比不上职业棋手,但享受是类似的。我在另一项业余爱好 —— 足球中的体会更深。我在工厂当工人期间喜欢踢足球,工厂也有一个足球场,每天早上都和年轻同事们去踢球。我的球技虽然不算太好,也好到加入了车间队。每年厂里足球联赛就像一个节日。我永远忘不了我在比赛时进的两个球。一个是在前锋位接到传球,对方大门冲过来,我用胸停球绕过了他,再把球送入门。另一次是在我方罚角球时,我站在了大门后角,直接将球顶进了门。我至今还能回忆起我进球后我方队长高兴奔跑的样子。

人类行为不仅是功利的,而且是审美的。尤其是中国人,他们的房屋、院落,家具,餐具不仅有相应的功用,还是可观赏的。就是文字,这样一个记述和传播信息的工具也发展出一种审美的艺术 —— 书法。它在中华文化中还相当高雅。文字表达还有一种美的形式,这就是诗。诗不仅是可欣赏的,而且它的创作过程是一种高级的享受。我们不知道李白写出轻灵飘逸诗句时心情是如何美妙,但知“天子呼来不上船,自称臣是酒中仙”;“古来圣贤皆寂寞,唯有饮者留其名”。

我近些年也试着作一些诗,水平虽不高,但粗略地体味到作诗过程的乐趣。先要有一个表达的大致取向,然后是试着想些符合取向的句子,往往一开始并不满意,但可以想想替代的句子,这样会逐渐有更好的句子。有时一个句子中的词不够理想,就试着换一个词,或者把已经想出的句子或词语前后调换,使之更为合辙押韵,字词或音调更为优美,形成一首较满意的诗,心里是很享受的。尤其是构成诗的词句与心里想表达的意思相吻合时,就有说不出的快感。低手如我尚且如此,那些吟出绝唱的天才诗人该是何等愉悦。法国诗人保罗 ∙ 瓦莱里说,诗的灵感就像“射入了一道微弱的闪光。”(转引自阿达玛,2023,第11页)

据说AI也能作诗,并且可以乱真,即让人辨认不出它与真人作的诗的高下。这当然也有某些功用,也可以让人欣赏。并且艺术不仅是创作,而且是审美选择。如果进行诗词比赛,并不限制人们借助于AI,有较高审美趣味人更可能优胜。不过这一比赛缺少创作诗词过程的乐趣。

即使那些看来高度依赖理性的行为,也在更高层次上是审美的。如科学思维。彭加勒说,“科学家研究自然,,并非因为它有用处;他研究它,是因为他喜欢它,他之所以喜欢它,是因为它是美的。如果自然不美,它就不值得了解;如果自然不值得了解,生命也就不值得活着。”(彭加勒,2010,第25页)这段话太让人感动了。为了维持和繁衍生命,我们需要功用。但没有美,生命就不值得活着;也就是说,功用也就没用了。美是所有功用的目的,也是动力。所以如果我们只追求功用,也就失去了意义。AI只能替代人们的功用过程,却不能保持意义。为了保持意义,人类还得自己做这些功用之事。这不排除AI可能部分替代保持着意义的人类创造功用。

这种美究竟是什么样的?彭加勒接着说,“我意指那种比较深奥的美,这种美来自各部分的和谐秩序,并且纯粹的理智能够把握它。正是这种美给予物体,也可以说给予结构以让我们感官满意的彩虹般的外观,而没有这种支持,这些倏忽即逝的梦幻之美只能是不完美的,因为它是模糊的,总是短暂的。相反地,理智美可以充分达到其自身,科学家之所以投身于长期而艰巨的劳动,也许为理智美甚于为人类未来的福利。”(彭加勒,2010,第25页)这种美不仅是动力,而且是享受。而享受就是科学研究的最高回报,值得去追求。

尤其是科学家们获得灵感的瞬间,感受是无比美妙的。彭加勒回忆,在一次旅行中,当他换乘马车,在踏上阶梯的一瞬间,突然发现“我用以定义富克斯函数的变换和非欧几何的变换是等价的”(转引自阿达玛,2023,第8页),后来证明这是对的。彭罗斯回忆,有一次与同事一边走一边谈话,在过人行横道时停止谈话的一瞬间,突然冒出了一个想法,但由于恢复交谈而被遮盖了。“我记得有种难以解释的兴奋感觉”。后来他把当时的想法梳理一遍以后,发现这个想法是被称作“捕获面”的判据。这一发现让他“欣喜万分”(彭罗斯,1995,第484页)。这样的感觉我也曾有过。经常是在郊游时,忽然冒出一个好的理论解释或好句子,却一时忘了是什么,使劲回想是什么使我兴奋。

其实也不仅是科学研究有这种审美的冲动。人类的更多活动过程都有审美的动力。彭加勒也说,“我在这里所说的美,不是打动感官的美,也不是质地美和外观美;并非我小看这样的美,完全不是”。(彭加勒,2010,第25页)审美的喜悦也并非顶尖科学家、艺术家或九段棋手的专利。普通民众即使水平不高也有普遍的审美感受。他们下棋,运动,写字,绘画,作诗的过程也是一次次审美的过程,他们在这一过程中享受。比如书写毛笔字,不可能人人达到王羲之的水平才有乐趣,只要今天写得比昨天好看一些,也会欣喜。打乒乓球,也不会人人男如马龙,女如孙颖莎,只要水平逐渐提高,只要打出几个好球,也感觉很爽。

这种过程审美的性质还可推广到更多的人类活动。尽管我不赞成马克思的一些结论,我还是很赞赏他在《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中提出的人类具有创造性和丰富性的说法。这两个性质都是可审美的。创造性既有新奇之美也有技艺之美,丰富性有着多元之美。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本来是一个具有创造性和丰富性的过程,是可以享受的。只是当劳动变成谋生手段,变成工具,并且专业化以后,它就被“异化”了,就变得痛苦了 —— 经济学中定义的“成本”就是劳动过程的痛苦。这么说有一定道理。今天许多工匠都有本行业的骄傲,都有对技艺的追求和讲究,都有对没有“异化”的劳动的享受,也有制成产品的成就感。

例如许多手工艺人,他们在机器时代仍坚持用手工制作产品,也一定是乐趣所致。又如制陶者的制作过程。这与制陶产品接近艺术品有关,不可能反复重复制作同一种产品。反过来,那些连续不断重复的劳动恐怕就缺少乐趣了。这正是AI可以替代的劳动种类。据说印第安人做第二把椅子的要价高于第一把,理由是做第二把时就不耐烦了。而在AI时代,设计产品的成本大大降低,这就使得产品更为个性化,每种产品的批量就会减少,这又会减少简单重复的劳动种类。AI还可替代其它缺少乐趣的劳动,如繁重、危险和肮脏的工作。然而也会到此为止了。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AI即使能够在许多方面做得比人类更好,但从过程审美的角度来看,也不应该为了提高效率而替代人类可以从中获得享受的活动,这就会使人类失去生存的意义。如果未来果真如某些人想象的那样,所有人类活动都由AI替代,人们可以不劳而获,将会带来更为深重的人类意义危机,即缺少生存的意义。一个称为《25号宇宙》的实验揭示,当老鼠生存无忧以后,它们也变得懒惰、无聊,整天除了吃饭、睡觉和梳毛以外什么也不干,甚至不再求偶、生育,最后这个老鼠乌托邦走向灭亡(涛哥漫谈,2025)。因而,一个生物的社会不仅需要功用,更需要意义。没有意义,即使有吃有穿,它们也没有欲望生存。所以人类还会做那些看来AI比人做得好的事情,因为人类从中获得的总收益是产品功用加上过程审美,后者所包含的意义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参考文献

阿达玛,《数学领域中的发明心理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23。

彭加勒,昂利,《科学与方法》,商务印书馆,2010。

彭罗斯,《皇帝新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

涛哥漫谈,“细思极恐的试验,第二十五号宇宙”,《涛哥漫谈》,2025年6月8日。

杨立昆,《科学之路》,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2026年1月4日于五木书斋

2026年1月5日 首发于《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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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雅】河西走廊自驾漫记|盛洪


2008年以前,我们虽然已经有过数次自驾旅行,但都是比较短途的。2008年夏天,我们想到河西走廊自驾。这是我们一家以后多次在国内外长途自驾的开端。第一次选择此地,是因为这个地方很适合自驾,一是河西走廊的路是比较直的,路线并不复杂;一是沿途的城市景点分布得相当均匀合理,大约二、三小时的间隔,很适宜驾车的长度;第三是夏天该地的气候相对凉爽,自古就有凉州之称;最后,自不必说,这是一个黄金自驾线路,沿途有不少很有价值的名胜古迹和自然景观。

由于路途太远,应考虑在当地租车。当时的租车业还没今天这么发达。神州租车也只是在几个重要城市有租车点,还没来得及在兰州布点。我们就考虑找当地其它的租车公司。找了几个,都不合适。最重要是我们想在兰州取车,到敦煌还。很少有异地还车的公司。这时潇潇在网上找到了一家,说可以异地还车。我们就与他们联系,原来他们的办法很简单,就是派人到敦煌把车开回来,人工费用、高速费和油钱由我们出。这很合理。于是就与他们订好了。

他们能否按承诺提供车辆,我们还有点儿不确定。只是想冒点儿险也没关系。到时如果实在没车,我们就坐火车一站一站地走。当然,他们也对我们没有把握。我们也要取得他们的信任,按他们的要求把订好的机票(复印件)用传真(或短信)传过去。那个公司(是个小公司)的经理叮嘱说,登机后给他们打个电话。我没打电话,但发了一个短信。在兰州下了飞机,我们就给该经理打电话,他说正在往机场赶。等了一会儿他到了。他说,他没收到我的短信,犹豫了一下还是开车来了。我很奇怪我的短信他没收到,还是庆幸他还是决定来了。

我接手车后,就往兰州开。这段路不短,有70多公里长。到了他们公司,经理说车还需要修一下,先借给我们另一辆车。我们等这另一辆车很长时间,直到下午三点以后才等到。我们立刻就去了甘肃博物馆。这是一个很不错的博物馆,展品丰富。胡人牵马的瓷雕就有几种风格;竟然还有汉代的丝绸价格表。镇馆之宝就是那个著名的马踏飞燕。在这个真品跟前左右端详,觉得真是一件非凡的艺术品,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既逼真,又生动优美。潇潇这时已经上了高中。她从前几年开始,我记得是在上海博物馆参观时,就开始静心看博物馆的展览了。这大概是她后来要学艺术史的热身。

出了博物馆,车似乎开不动了,觉得是没油了,就往加油站开。后来发现也不是油的问题,就与经理联系,过了相当长的时间,经理终于把维修好的车开过来了,最终解决了问题。我猜想,他一直对我们是否来疑心重重,没有作好准备,以致来了以后才修车。
有了车以后,我们就自由多了。先解决了肚子问题,然后就到黄河边去玩。黄河边有些当地民俗的雕塑,还有大型水车。这些水车作为景观确实好看,它们也是兰州的特色。潇潇在水车前照的一些照片就很好。眼见天暗了下来。我们就回酒店了。

第二天我们先去了中山桥。这是中国西北、也是在黄河上最早的一座铁桥,建成于1909年,那时还是清朝。中山铁桥不仅坚固,而且美观,是个拍照的好地方。然后我们就去了附近的五泉山公园。它就位于中山桥的南面,山并不高,大概也就将近百米,很快就爬上去了。印象是环境还不错。在上面还能俯视中山桥。但是没有记得看到五泉。然后我们就离开兰州,向武威方向驶去。我们是第一次使用导航仪,老妈不时还有怀疑。有时导航仪导的路看起来不如另一条路好,但我们按照我们的感觉选择路后,发现并不顺利。几经争执,最后还是信任了导航仪。

我们直接要去的下一个景点好象走不通,我们于是就直接驶向武威。武威最有名的地方是雷台汉墓。其实它的名气是来自那个马踏飞燕。雷台汉墓只是个墓地。墓地里面有些东西,但印象不深了。外面院子里的枯树却是令人印象深刻。它们的枝干毕露可以审美,还给人以沧桑之感。另一个重要的景点是武威文庙。它让人惊异的是,经过文革,文庙大殿的前廊还悬挂着不少匾额。大多是清代的,还有民国时期的。匾额文字多是四字,如“萬世文宗”,“化峻天樞”,“聚精楊紀”,“雲漢天章”,“文教開宗”等。

尤其令人醒目的是“天下文明”。我是头一次看到“天下”和“文明”两个词放在一起。后来才知道,这出自《周易》乾卦第二爻的文言,想是很古老的。在中华传统中,天下不仅是指在空间上的“天底下”,而且还是指文明规则。这在顾炎武的关于“亡国”和“亡天下”之辩中所明确阐述的。当我看到一些人仅将“天下”理解为物理空间概念,更觉得这四个字的珍贵。我在以后曾数次引用这个匾额,甚至曾用“天下文明”作为一篇论文的题目,后来当我将有关天下主义的文章编纂成册,我也以此作为书名。

离开武威,我们就向张掖开去。 进入山丹县后,一路断断续续有土夯长城的遗迹,大概率是汉长城,久远沧桑,也颇有诗意。车里放着音乐,一路欣赏着向后掠去的长城,颇为享受。高速上车不多,我们有时停在路边,照几张相。当我们开到长城与高速相交之处,记得这里有一个服务区,就停下来休息一会,在长城边充分地拍照。近处看,长城也有三、四米高,很是高大壮观。经上千年风雨的黄土呈现着凹凸纹络,也自然美观。如此长长的边墙向远方伸展过去,我们的心情也似乎随着舒展过去。

大约下午四点钟左右我们到达了张掖,一路上还没正经吃东西,办好酒店住宿,就向市中心走去,在市中心有个鼓楼,东西和南北的主街在这里交叉,旁边好象有个肯德基店。当我们接近时,觉得天色有点异样,没有仔细辨别,就进到店里吃些东西。出来以后发现在鼓楼旁边聚着一些人,他们都在向天上看。我们好奇,也往天上看,觉得也没什么。我们就在鼓楼旁照了一些相。只觉得天色越来越怪异。没过几分种,天色突然暗了下来,才觉得有什么事了。

原来是日蚀,准确地说,是日全蚀。旁边的人把手里的暗色镜片借给我们观看日蚀。持续了两分种,太阳又出来了。真幸运,竟然不经意看到了日蚀。现在才明白刚才为什么觉得天色异样,原来是天狗开始吃太阳了。后来我们酒店附近或其它地方看到了一些外国旅行团,好象有瑞典的旅行团,他们是专程来看日蚀的。我们事先竟不知道。也许是关注的方向不一样。记得多年前也有一次偶然碰上了日蚀。那是我和太太在北京的王府井大街上。也是突然天色变黑,才知道日蚀了,也是从旁人手上拿到暗色镜片观看。看来我还有点儿运气。

第二天,我们就向彩丘驶去。这是张掖市的重要景点。在头天我们曾给该景点打电话,那边告诉了我们具体走法,因为有导航仪,我们没太在意,在一处丁字路口发现还是对方提醒的对,结果就顺利地到达了目的地。时间好象还早,人不多,管理员亲自带着我们游览。彩丘现在好象叫“七彩丹霞景区”,是很大一片起伏参差的山脉,上面有红黄白几种颜色的条纹,以红色为主,煞是好看。据后来去的人说,这个地方今天已经修了很多围栏,游客的范围也受到了限制。当时没有围栏,游客还是很自由的,有的山坡还可以上去。大概我们当时照的相会较少人工物的污染。不过,我看现在网上的照片,很多都过于鲜艳,显然是后期加工了的,不太真实。大自然鬼斧神工,它竟然可以将这么大范围的山脉染成彩条,让我们饱了眼褔了。

在彩丘我们遇见一个年轻女孩,她在头一天晚上就到这里住宿,很早起来在彩丘游览。据她说,她在某企业工作,为了旅游辞职,自己一个人漫游天下,已经走了很多地方。我们很惊讶她有这么大胆量,因为觉得一个女孩子独自旅游还是有危险的。不过也很佩服她。那个管理员,我们现在的导游,一路上帮助我们不少,还帮助我们照相,后来在付他钱的时候,考虑过多给他一些钱,不过觉得他要的门票钱也不少,也就没再给。不过临别前,我与他一块照了个合影。

下午,我们就向酒泉驶去。一路上又见土夯长城。傍晚7点多,我们进了酒泉城。照例,在城中心有一个鼓楼,颇为雄伟。一面的巨大匾额上写着“声振华夷”,另一面写着“气壮雄关”。此时夕阳还照在鼓楼的西面,由于有些平射,整个这一面都显得更为壮丽。进到城中,已是8点多钟,夕阳照在远处一排排的现代楼群中,背景是祁连山,山上还是白雪皑皑,好一幅美丽图景。当天在酒泉住下。

第二天到嘉峪关游览。路不长,大概有半个多小时就到了。嘉峪关大概是长城各个关口中最大的一个。当初明朝廷决定放弃西域退守嘉峪关,可能把它作为西边最重要的军事堡垒,所以修建得如此宏大,号称“天下第一关”。当然在今天,它是旅游摄影的好地方。建筑高大,人与它合影就显得很渺小,但也值得审美;它与连绵的长城联结,也是一个很好的背景;环绕为城,有阳面,也有阴影,更显立体。登上城墙,垛口宽大,人正可以坐在上面拍照;在不远处,是终年积雪的祁连山,它作为城上瞭望亭的飞檐的背景煞是好看。

离开嘉峪关,我们向敦煌驶去。这一段路程比较长,大约有370多公里。大约需要三、四小时的车程。这段路在河西走廊的西部,气候也越来越干,路两边的植被也在发生变化。从兰州这一路走来,经过的古地名似乎暗示着气候和植被的变化。武威是凉州,张掖是甘州,酒泉称肃州,嘉峪关到敦煌的中间称瓜州。原来在武威一带还经常能看到绿油油的农田,或路旁的野花;到了山丹县一带就变成了一堆一堆的野草丛,衬着断断续续的长城遗迹;过了酒泉就只见稀疏散布在地上的沙地植物;而到了瓜州前后,沙地植物就更加稀少了。

不过在行驶过程中,我们突然发现在路旁的较远处好象有一汪蓝色水潭,很是好看。就停下车来,向水潭走去。一路上还有黄花开放,正可与远处蓝色衬映。于是照了些相。但是我们越往前走,水潭似乎不见趋近,也许是视觉的错觉,认为它很近,于是放弃继续向前走,回到车上。到了接近敦煌的时候,我们发现路旁有一些烽火台式的土墩,它们应是长城体系的一部分。后来在文献中看到,长城体系并非只是长城,还有在平地上的烽火台。后来在北京和山西等地也见过平地上的烽火台。它们作为古迹,在夕阳照射下,却也显得孤独古风。到了敦煌,我们觉得原来预订的酒店远市中心较远,就退订了,重新订一个较靠中心的。这时天色已晚。

第二天,自然第一重要的是去莫高窟。那时的莫高窟还不算拥挤,总之不需要事先预约。当天排队进去就可以,只是限制每组游客看十个石窟。记得似乎不能开灯或阳光照射,导游拿着电筒一边照着壁画一边讲解。匆忙中照了几张像,效果不太好。有一幅五色鹿的壁画,还有一幅贵妇的壁画。很不过瘾。于是买了一本敦煌壁画的画册,在回来的飞机上仔细看了一遍。记得当时导游还给我们指了“藏经洞”的位置。在另一处,好象有一个魏碑的石碑。

下午我们就去了鸣沙山和月牙泉。月牙泉就在一群沙丘中间。只有在月牙泉这一小块地方有若干棵绿树,这是一大片黄色中间的一小块绿地。这些沙丘就是鸣沙山。天气晴朗,阳光很强,我们在月牙泉及周边照了一些相,大部分时间就在月牙泉旁边的亭廊里待着,喝了好几升一种特殊的饮料,它似乎是用桔子皮制作的,很好喝。在临近傍晚时,我和潇潇爬上鸣沙山,这时沙子还有点烫脚,温度也逐渐降下来。老妈也想和我们一起爬,但似乎是因为喊我们没有听见,也就作罢。这一路上一直奔波,这个下午似乎休息够了。夕阳西下,我们该回酒店了。

第二天要去雅丹魔鬼城,距离较远,所以就很早起来,大约是五点左右,我们就启程了。天色还黑,一路驾车,天色逐渐放亮。我们到的第一站是玉门关。这是夯土筑就的一座城堡。远处看似乎不大,但到了近处,竟有五、六米高。前面开了一个上端呈三角形的门洞。它被铁栅栏围着,不能进去。晨曦初照,却也十分壮观。这就是多次出现在古人诗中的玉门关。“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长风几万里,吹度玉门关。”这是军事版图上的分界线,也是自然界版图上的分界线。

怪不得在玉门关的周边只长着一些类似骆驼刺的沙漠植物,几乎一片荒漠。不过在它的近旁,有一块湿地,被称为“西湖湿地”。这里主要长着一些芦苇和其它野草,裸露的地面是发白的盐碱地,还有一些地方呈现红色,与水泊一起,各种颜色共同构成了一幅斑斓的画面,是一个摄影的好背景。

然后,我们就向雅丹魔鬼城驶去。接近十点,我们到达了那里。雅丹魔鬼城是一处由水流或风长期雕琢的形状各异的土墙或土墩,它们有的像舰队,像城堡,像各种动物,像锥形,像圆柱,或圆盘,无论什么形状,它们的周边都有水波纹的印痕,一条一条地从一头流到另一头。这时风大了,潇潇的头发向后飘了。我也感到凉意。在一些特殊的造型,如狮子,蛋糕前面照了一些像。现在看当时的照片,潇潇和老妈很漂亮。

后来发现在这里还可以租用吉普车自驾,大约是300元一小时。就租了一辆。不过不只是自己开,还有工作人员陪同驾驶。他开了一会儿,把我们带到较远较深入的景区。那里有一些不同的造型。记得有一个叫作“外星人”,是美国电影《E.T.外星人》中的形象,把它作背景,确实很值得。回来时我要求驾驶,他就让我开车。确实,在沙漠里很难开车,主要是沙丘上下起伏,车子很难驾驭。要领是在下坡时要踩闸,不要太快了。返回还车点时我松了一口气。

归途中我们要去河仓城。这是汉代的一处屯积军粮和其它军用物资的城堡。半途中在路的岔口处休息了一下。主要是太渴了。这是一个休息服务区。有很多椅子,好象还有电视可看。我们最主要的是喝了好几瓶水,补充体内水分。墙上还装饰着不少边塞诗。之后我们决定向河仓城出发。这段路不算短,大概需要近一小时的车程。当时烈日当空,去这个地方的人很少。再加上我们租来的车好象并不可靠,我有点担心,万一抛锚了怎么办。这时还是谨慎冒险的习惯起作用,决定冒个小险。万一车抛锚了,我们凭借着几瓶水还可以坚持下来。

到了河仓城,果然空无一人。城堡是土夯的城墙,照例有土夯的美。黄色的墙体,凹凸不平的纹络,高低参差的墙头轮廓,自是千年前的遗留。记得苏轼有词曰,“风月平分破。”意思是两人平分风景。现在河仓城由我们三人平分了。围着河仓城转了一圈,照了数十张照片。由于温度太高,不可久留。我们就打道回府了。

回到敦煌,时间还早。尽管这一天去了好几个地方,由于出来的早,这时还只有下午五点左右。就到一处菜市场去,买了西红柿,李子和西瓜。究竟是西部的水果,日照充分,水分充足,先吃西红柿,再吃李子,再吃西瓜。觉得一个比一个好吃,真是渐入佳境。河西走廊之行,竟以美味水果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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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制度应该怎样变迁?|盛洪

盛按:最近看到某报刊登“人民公社好”一文。该文偸换概念,倾向性显隐信息,在亿万记忆犹存的民众面前扭曲历史、颠倒黑白。一般来说,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但当弊大于利时,就不能说“好”。不然按照该文作者的逻辑,隐去屠杀数百万犹太人、发动战争致数千万生灵涂炭,单提其执政初期德国经济增长绩效,他也可以说“希特勒好”了。我虽然没有对人民公社的专门研究,但在本文的后半段还是涉及了这一时期。它不仅导致了历史罕见的大饥荒,而且其农业生产率一直没有超过光绪十三年(见本文图1 ),致使民众长期处于温饱边缘。在取消人民公社以后,大陆中国的农业总产值就一路向上(见本文图2)。最关键是这个制度的性质。本文引述几位权威人士的评判:“万里先生曾说,‘人民公社实际上是把农民当‘奴隶’了。’(万里,1988;转引自高王凌,2013,第3页)董辅礽先生也曾说,‘人民公社其实就是农奴制’(转引自徐瑾,2008)。这一判断为大量历史记录所证实。高王凌指出,人民公社制造出来的‘农业产业军’,是‘对农民的全面 ‘战争’。’(2013,第149页)”(2026年9月10日)

盛按:对中国近代以来现代化道路的判断,首先是要判断传统土地制度是什么性质,它是否能构成现代化的制度条件,是否能成为工业化和城市化重新配置土地的有效机制,如果不能,是否要采取暴力革命创造这种机制;或者如果能,是否会在这种传统机制下和平的进行。作为对比,英国似乎没有这种机制,却是和平地率先实现工业化。而中国,本来具有这种机制,却付出了巨大的生命代价。虽然改革开放又回归了传统,但这不意味着不该对这段弯路进行反省,更不意味着完全回避这一问题。(2026年6月18日)

盛按:最近又听到更多要求给农民平等退休金待遇的呼声。我想这不仅是个分配问题,更是个分配机制问题,在它背后是宪法原则问题。在文化上,则是观念问题。我们要注意的,不仅是分得怎样,而且是怎么分,谁来分的问题。本文后半部分着重叙述和分析了当年的错误。这是一个双重错误。第一是强迫农民接受他们不愿意的生产方式,第二是让农民承担错误的恶果。他们损失的是生命、自由和尊严。这本来应该是犯错误方承担。之所以能如此,就是因为从根本上剥夺了农民平等的宪法权利。我的一个朋友说,一年忙到头,粮食优先给城里人了,他们一家只分得剩下的87斤。这是赤裸裸的权利歧视。而权力还经常鄙视地说声“小农”。这是历史学家高王陵所说的对“不容易收税”的愤恨。当宪法规定农民与城里人的权利之比是1/4时,如此的悲剧结果就是必然的。因此我们的努力应该从落实平等宪法权利开始。(2025年10月8日)

盛按:前些日子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引起了关注。有些人从投资角度认定这是一个撬动农村土地资产交易和投资的重大变革,有些农民却感到了凉意,担心又一轮 “折腾”开始了。我看了一下该法。发现它在最关键的地方埋下了巨雷,这就是,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们直观地想,应该是以自然村为单位的村民小组,然而该法称,“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此之外,即使是村级集体组织也要在多个方面受到“乡镇”的“领导”,“监督管理”,“审核批准”,“研究”,“推荐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等,这个农村集体组织几乎是乡镇全面控制的组织。而我们知道,乡镇是一级政府,它受县政府的领导。权力就可以通过这个形式直接干预到村里,村集体的民主机制就形同虚设。在这种结构下搞什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这本是好事),我们立刻想到的是前些年臭名昭著的“驱低”事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该地西红门镇是集体土地入市的试点单位。该镇政府为了攫取巨额土地收益,以“集体”的名义出现,不惜用暴力从农民手中抢夺土地,再将居民和企业在冬夜中赶走。在现在经济下行、行政权力收入锐减的形势下,不受约束的权力除了加大罚款,“警税联合作战”,以刑化债以外,不又找到了一个“合法”劫夺土地、将权力兑现为金钱的绝好借口了吗?有不少迹象表明,嗅觉灵敏的权力们已经闻到铜臭了。一些农民反映,他们的果园已被收回;一些村子已经要求农民签署“小田并大田”承诺书了。回想大陆中国走过的弯路,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带来的深重灾难还不曾忘记,正是在这一时期人均粮食产量从没超过光绪十三年,只有到了改革开放,实行家庭土地承包,才走出低产陷阱(见本文后半部分)。我们注意到,今天的“乡镇”就是当初人民公社的规模,我们还要重蹈当年灾难的覆辙吗?(2024年7月9日)

盛按:中国走向现代化的最大教训,是土地制度的教训。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从汉到民国,一直是接近经济学教科书的土地制度,自由买卖和租佃,甚至可以分两层(田底权和田面权)买卖。由于田面权的存在,地权分布相对平衡。而现代中国革命的主要内容却是“土地革命”。“革命”的结果是终结了上述土地制度,却建立起没有地权的人民公社。而英国在工业革命时期仍是土地保有制,土地交易极为困难,却没有进行“革命”就完成了工业革命所需的土地重新配置。人民公社却导致了大饥荒。为什么会这样?关键在于,制度变迁不仅要解决“变成什么”的问题,也要解决“怎么变”的问题。而“怎么变”也决定了“变成什么”。(2022年10月3日)

盛按:在邓小平逝世24周年之际,我又看了一遍《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再次感慨在改革开放这一扭转方向的大变革中,邓小平智慧的改革艺术,使得改革没有经历大的动荡和流血而获得成功。对历史上的改革有一种习惯的说法,是说改革必然触动一些人的利益,因而必定会遭遇激烈的反抗,而改革者总是受到各方面掣肘而不能彻底,所以失败。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谬论。实际上,只有在兼顾当下利益格局,又同时实行新规则的和平改革,才因反对者少成本较低而更可能成功,反过来这样的改革方案或制度变迁也才是对的。正如《易乾文言》所说“义者利之和”,正义的制度是各方利益的均衡。我在本文中总结道,“判定一个制度变迁是否有效或‘好’的一个简单方法,是经济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而不是其它什么,如其背景理论多么逻辑严谨和雄辩,其所诉求的道德标准多么高尚,甚至其所动员的多数多么积极,以及什么什么主义。”以目标高尚为由而动用强制力必定是一个坏的“改革”,不仅改革方案是坏的,而且方式也是坏的。邓小平在每次改革的重大举措之前,总要询问各方的意见,这看似小事,也是在他的环境范围内看是否为人接受。这符合前面说的原则。当然他是一个凡人,他有错误,但我们的任务是把他做对的地方总结出来。(2020年2月22日)

摘要:近代以来中国和英国的土地制度的变迁有着很大区别。中国从有效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自由交易制度转变为非自愿的及受政府管制的集体土地制度;英国的封建土地保有制在形式上却几乎没有太大变化。但结果是,英国率先完成了工业革命和现代的城市化,而中国出现了生产率下降以及对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阻碍。后来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又重新回到了界定土地产权和允许土地流转的道路上。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得到人们同意的制度变革才是有效率的改革,而不管宣称的目的有多高尚和伟大,强制的改革必定导致制度的倒退。

一

我读《英国土地法律史》时,发现英国的土地法律制度自11世纪征服者威廉时期到近代以来,几乎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只是在1925年的《财产法》中才终结了土地封建制或土地保有制。后来遇到该书作者咸鸿昌时,他说实际上到现在为止,英国的土地制度在名义上仍是保有制。这使我感到很惊奇。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进入工业化的国家,也应是第一个进入现代城市化的国家。无论是按马克思主义的人类历史五阶段论,还是制度经济学对人类历史的阐述(如诺思),似乎这样的土地制度无法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相应的制度条件,以使土地更有效地重新配置到工业化和城市化所需的地方。如何理解这样一个悖论?

实际上,这一悖论是人为制造的。这是因为,热衷于建立理论体系的学者,很容易将在逻辑上看来无矛盾的学说急忙用到对历史的解释上,而使接受这些学说的人误以为历史本来就是这样的。例如,以阶级斗争为推动历史主要动力的马克思主义自然认为,与旧的封建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土地领主阶级一定会捍卫土地封建制,也与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毫无关系。实现以工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就要首先改变这种封建的土地制度。又因为受益于这种制度的封建领主阶级不愿意改变这一制度,所以要靠暴力来推动。

然而,如果我们的头脑不受理论假说的束缚,就能发现,事实完全不是这个样子。那么,如果英国的封建土地制度没有根本改变,就发生了工业革命,那是因为什么?首先,如果我们同意,领主也是理性的经济人的话,他们并不会拒绝另一种赚钱方式。所以,在继续让领地上的保有农耕作土地以外,他们还投资于工矿企业,也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开办工矿企业。例如《英国土地制度史》记载,“1750年,劳瑟家族将500000英镑用于发展他们在西库伯兰的煤矿”,……“1819年至1854年间伦敦德里侯爵投资1000000英镑以发展煤矿和建设西汉姆港。而达勒姆伯爵的矿山在1835年的估价达到540000英镑。”(沈汉,2005,第282页)领主们也可以从出租自己的矿山中获利。如“康沃尔的地主从矿山得到的收益几乎完全以地租的形式取得。”一般多在1/15到1/20之间(沈汉,2005,第283页)。这说明领主们并不局限于农业。

除了工矿业,领主们还投资于钢铁,铁路,造船,甚至金融。如“18世纪在约克郡南部,第二代罗金汉侯爵在他的府邸温特沃斯伍德豪斯附近建立了煤矿、铁矿、石矿、鼓风溶铁炉,……”。又如,“在1833年至1845年间,有一批贵族、地主和乡绅向各铁路公司投资。他们的投资1833年时在大联合铁路公司中占股份的20%,1837年时占伦敦和伯明翰铁路公司股份的31%,1845年时占大联合铁路公司股份的34%。……”又如,“从1830年到1887年彪特侯家族把大宗资金投入加的夫船坞。”又如,“1790年1月1日,赛克斯在当地开设了自己的银行。……1796年,在约克郡的三个银行分支拥有铸币1500英镑,本票27000英镑。”(沈汉,2005,第285页)

在另一方面,领主们也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是居住在古老城堡中顽冥不化的老古董,而是受过良好的教育,掌握当时英国和欧洲大陆各种思想资源的人,并热爱科学。逻辑上,我们也不可能想象,他们为什么会拒绝这些。如对数的发明人约翰·纳皮尔(John Napier)就是苏格兰的梅奇斯顿堡的领主。他出生于1550年,早年热心于宗教运动,但后来又痴迷于数学,竟花了二十年的时间计算出世界上第一个对数表,为科学计算提供了便捷的工具(Eli Maor,2010,第1~7页)。

除了领主们自己的经济与科学活动,他们也通过产权交易将土地转移到了进行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其他人,尤其是平民资产阶级手中。然而这时,他们遇到了一个障碍,这就是封建土地制度,即保有制妨碍土地产权的转手。这是因为,在这种制度下,每块土地并非独立的资产,而是一系特定关系的一个环节。所谓特定关系,就是土地在概念上是国王的,国王授予封臣,封臣授予领主,领主授予保有农使用。其条件是,后者必须向前者提供各种形式的劳役,最主要的劳役是军役。即一旦打仗,后者就要提供军人和相应的军事物资。其它劳役包括宗教服务和杂役等。

由于在概念上土地属国王所有,所以无论是封臣、领主,还是保有农都没有权利直接出售土地;如果想转让,只能采取迂回的方法,即所谓“替代”和“再分封”。所谓“替代”,就是现有的保有农将土地和自己的保有农身份一同转让给受让者;所谓“再分封”,就是保有农自己变成“二领主”,受让者成为自己的保有农(咸鸿昌,2009,第72页,)。这样与土地一起转让的还有对原领主的义务,如军事义务或其它杂役。这两种方法虽然使土地转让成为可能,但仍然成本很高,妨碍了土地更有效地转让。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土地转让和租赁活动的增加,人们逐渐将保有制的形式里面加上自由交易的内容。例如在“租赁协议签订后,承租人应当依照自由保有制下‘转移保有’的形式要求进占土地”(咸鸿昌,2009,第267页)。在这时,他是名义上的保有农,而出租人是名义上的领主。在他承租以后,还可以向其他人转租或分租,不过在这时,他又成了下一级承租人的名义上的领主。这种虽然 “承租人在理论上不认为享有保有权,但却基于特定目的被以保有人对待”(咸鸿昌,2009,第268页)的方式,超越了内容与形式的对立,使在保有制的制度外壳下,土地自由租赁得以开展。

当然即使如此,保有制下的土地转让还是受到较大限制。但利用土地承租制度的便利,弗朗西斯·莫尔律师发明了“出租并弃让”的形式,将土地转让的法律程序一分为二。所谓“弃让”,就是“按照普通法的要求将自己在土地上享有的回复地产以书面形式弃让给”承租人。一方面租赁手续较为简便,另一方面弃让土地也比较简单,受让人同时受让了两种权利,承租权和出租权,“两种权益合并为自由保有”;却避开了复杂的保有权的转让仪式(咸鸿昌,2009,第274页)。据说,“到17世纪时,‘出租并弃让’成为一种普遍的转让土地的方法。”(咸鸿昌,2009,第274页)又一次,在保有制的大框架下,人们通过签约方式的创新,成功地绕开了制度障碍,降低了交易费用,使土地转让成为可能。

上述英国土地制度变革的风格,是道格拉斯·诺思所说的次级制度变迁。他将制度变迁分为基础性制度变迁和次级制度变迁,而后者又被称为合约形式的变革;相对于前者,它更为灵活从而更易发生;当合约方式的变革积累到一定程序,就会导致基础性制度变迁,即法律的变化。实际上,合约方式的变革与法律制度变革的最为重要的区别,在于它是当事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没有任何强制;而法律制度的改革则有强制性。

前述在保有制外壳下,土地可以自由租赁也可以转让的现实,又使得英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得以改进,但仍带有保有制的特点。咸鸿昌指出,“独特的历史渊源使英国的土地租赁法综合了土地保有权制度和合同法的内容”(2009,第271页),成为一种区别于大陆土地租赁法的具有“英国特色”的法律形式。区别只在于,当承租人不交纳租金时,在大陆合同法下,出租人对承租人拥有债权;而在保有制下,则拥有对物的扣押权。这种区别一直保留到了1925年的《财产法》中(2009,第272页)。在另一方面,由于“出租和弃让”成为了一种普遍形式,经过两个多世纪,到了1845年,“法律应时而变,直接以授让(grant)形式取代了‘出租并弃让’的形式。”(2009,第274页)

应该说,自征服者威廉以后,英国的土地制度一直经历着变革,只是这种变革更多地是次级制度的变革,而较少基础性制度的变革;表面上产权制度没有变化,但合约方式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重要的是,它几乎起到了法律变革和产权制度变革的作用。这方面,我们要感谢张五常教授的研究,他的《佃农理论》首次提出了合约方式的不同也会带来效率的不同。在以往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中,产权制度更为重要和突出,很多人将重点放在产权制度的研究上,而忽略了在同样的名义产权制度下,还有巨大的制度变革空间。这就是合约方式的变革。由于有了对合约方式研究的理论,我们就能对英国土地制度变迁有更多的理解。

由于英国在表面的封建土地制度外表下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而“扩大土地保有人的处分权”和“促进土地保有权转让制度的发展”(咸鸿昌,2009,第273页),其结果,就是为英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了土地产权交易的制度空间。土地产权出现了大规模的转让。如“l561~1640年,王室土地减少3/4,大封建贵族的土地减少一半,而新贵族的土地增加1/5。l551~1600年,7个郡的2500个庄园中有1/3的土地转手,1601~1640年土地转手的规模更大,只有诺曼人征服英国时的土地转移方能比拟。”(陈紫华,1992,第2~3页)总体而言,近代以来,英国“有1/6的土地转手。”(陈紫华,1992, 第5页)

我们并不否认,16世纪以后英国土地的易手有很多宗教因素和政治因素。如宗教改革时期英国政府对天主教地产的没收。据说那时天主教修道院占有全国土地的近三分之一(陈紫华,1992,第1页)。被没收的土地被转赐给了国王近臣,或转卖给了其他人。又如国王在与国会的战争中失败后,王室和王党分子的领地被没收并被拍卖(陈紫华,1992,第2~4页)。但这只是一次性转手。而只有不断地再配置,才能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需要有一个随时可以进行土地产权交易的制度环境。前述合约方式的变革便利了土地的转让和租赁,才真正实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土地重新配置的要求。

在另一方面,尽管有了合约方式的变革,应该说,相对于土地租赁来说,土地的转让更为困难。例如“整个程序至少要经过20个部门和环节,每个环节都存在大量的风险、拖延和昂贵的开支”,1846年“土地转让的成本相当于土地三年的收益”,也有人认为“相当于土地五年的收益。”(咸鸿昌,2009,第346页)这就使人们在需要土地再配置时,很自然地更多地选择租赁方式。人们甚至发现,在进行土地保有权争议的诉讼时,迂回地采用“侵占承租地令状”,即把保有人之间的争议通过法律技术变为承租人之间的争议更为简便,于是在16世纪以后的“近三百年的时间内成为解决土地保有权争端的主要诉讼程序。”(咸鸿昌,2009,第276~277页)

在现实中,表现为更多地利用租赁来解决土地的重新配置问题。尤其在农业方面,有大量的经营农场出现。188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租地经营的土地占总面积的约35.6%,而到了1922年,这一比例则达到了82.2%(据沈汉,2005,第296~297页数据计算)。类似地,领主们也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开采矿产。如采矿者“在承租矿山时冒着很大风险。他们把出售矿石的一部分所得支付给地主,一般来说比例1/15到1/20。”(沈汉,2005,第283页)

无论如何,尽管英国土地制度在现代化过程中长期没有去除其封建的保有制外壳,并且实际上存在着不少妨碍土地交易的法律条款,但并没有在战略层次阻挡英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步伐。在这一过程中土地是如何从农村向城市转移的,我们缺少相关的文献和研究。但数据告诉我们,在当时的背景下,英国的城市化过程还是很快的,并且领先于世界各国。1750年,英格兰的城市人口比1520年增长了140%(见下表)。1811年,英国的城市人口比重已达65%,到1871年更高达86%(转引自刘淑兰,1982,第97页)。

表1  英格兰城市人口的增长(1520年~1750年)      单位:千人

资料来源:江立华,2002,第130页。

我们猜测,这一定是英国人在现有土地制度框架内采取变通方法所至。所谓“变通方法”,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在进行实质性的土地交易时,还保留现有土地制度框架所要求的名义和仪式,如用“替代”和“再分封”的形式进行的土地交易;一是在诸种可互替的制度安排中,选择交易费用更低的制度安排,如用“出租并弃让”替代土地保有权的转移,用土地租赁替代土地转让等。可以想见,英国城市化大概主要是靠土地租赁的方式转移土地的。

二

反观中国,情况似乎正好相反。中国的土地封建制在春秋战国以后就逐渐瓦解,到了汉代,基本上形成了较纯粹的土地契约制度。自春秋时期鲁国“初税亩”以后,原来的井田制就逐渐消亡,因为可以用实物或货币替代在公田中的劳役。秦汉以后,中央与地方的政治结构以郡县制为主,也就逐渐取消了天子与诸侯的封建关系。

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到了明清民国时期,这种土地契约关系更为成熟和纯粹,使得土地的交易更为便捷。在租佃关系相对具有更多的人际因素而较难自由变动的情况下,土地产权的自由转让反而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到清代和民国,甚至发展出永佃制。对于田主,他的土地权利一般被称为“田底权”;对于永佃农,他的土地权利一般被称为“田面权”。在承佃方永远承佃的情况下,田主和佃农都可以把自己的土地权利自由转让给别人,而无需征得彼此的同意。不能不说,这种将完整的土地产权分割开来进行交易的土地制度,已经达到了它的极致。

按理来说,这种土地自由交易的制度有利于在一个社会进行工业化和城市化,因为土地再配置的成本很低。然而,令人费解的是,这种土地制度竟然成为推动现代化的人们眼中的障碍。近代以来,主张社会革命的人都把“平均地权”当作一个重要目标。如孙中山代表的国民党以及后来的共产党。后者甚至将它所进行的运动称为“土地革命”。主张土地革命或改革的人有着很不同的理论背景,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基本否定那时的土地制度。否定的理由大致有三。一是不公平,即土地产权分布的不平均,地租率太高,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很残酷;一是无效率,即因存在剥削关系,导致效率很低,人民生活贫困;一是这是一种落后的生产关系,即封建的土地制度,妨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现代化。

然而,对于这三种理由,都有非常相反的证据。关于地权分布不平均,据赵冈的研究,清未土地在农户间分布的基尼系数约在0.2~0.4之间,民国以后,则多在0.3 到0.5之间,个别地方有低到0.03高至0.7 的情况(2006,第64~70页),应是相当平均的。换一个通俗一点的指标,就是“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比例”。据二十世纪30年代的一些研究,大多在40~65%,远没有土地革命鼓吹者的70~80%那么高(毛泽东,1993,第118-245页)。杜润生在50年代初期也曾当面向毛泽东提出质疑,说中南地区地主富农的土地只有40%多(杜润生,2005,第9页)。后来的一些研究指出,毛泽东因将公田算作地主之田,以及小土地出租者也算作地主,所以估计大大偏高(郭德宏,1989)。

即使对土地分配情况有不同估计,中共执政后的国家统计局的估计则可以算是比较权威的估计。见下表。其中地主和富农的占地比重为51.92%。

表2  土地改革前的耕地分布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1980,第19页。转引自郭德宏,2010。

即使这样,还可做两处修正。一是地主富农较大份额的地权中有相当部分的族产等公田;毛泽东的寻乌调查说公田占土地的40%,而中共华东、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0年华东、中南各省土改前的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则指出,“公田及其他”占土地的比例约14.48%。上表中的“其他”项显然没有包括公田。公田很可能被包含在地主和富农的占地中。

一是还存在着永佃制的情况。永佃农虽为佃农,但实际上拥有一部分土地产权,即“田面权”,这一权利可以独立地自由行使,不受田主的约束,在有些时候,田面权的价格甚至超过田底权(见下表),因而也应视为部分土地产权。据赵冈计算,被认为吉尼系数高达0.784的苏州地区,如将田面权也算地权,则吉尼系数只有0.398(2006,第83页)。

表3  田底权田面权价格                                            单位:两/亩

年代田底价格田面价格
1763~17076.52.91
1727~17567.627.38
1782~180010.798.49
1802~180711.489.71
1810~181718.0137.04

数据来源:赵冈,2006,第76页。

在地权分布比较平均的情况下,田主与佃农的关系也并非像土地革命鼓吹者说的那样紧张。据高王凌的研究,自明清以来,名义地租率和实收租率都在持续下降。据章有义的研究,徽州地区1887年以前的14次地租调整,平均下调地租39%;1890年到1922年的12次地租调整,平均下调3.6%。不仅如此,地租仍然长期不能收足,且实收率还在持续下降。见下表。

表4  地租实收率

年代地租实收率
1550年~1650年80%~90%
1651年~1750年70%~80%
1751年~1790年60%~70%
1791年~1850年70%~80%
1851年~1890年69%~70%
1891年~1900年50%~60%

数据来源:高王凌,2005,第29页。本表用较具体的数字替代了原文中的“世纪”、“上半叶”或“几成”等较模糊的表述。

到了民国时期,地租率已经很低。据高王凌估计,平均约为产量的40%,如果考虑实收率(70~80%),则只有30%(高王凌,2005,第177页)。而所谓“欠租”,并不是一种短期的和暂时的现象,而是一种长期行为,甚至长达数十年(高王凌,2005,第79~90页)。当因收租而发生田主与佃农的利益冲突时,自明清以来,田主求助政府一般都是鞭长莫及,即使真的打了官司,法官并不一定要站在田主一边(高王凌,2005,第149~169页)。因此,“地主残酷剥削压迫农民”的判断似有疑问。赵冈甚至说,“苏南地区的佃农普遍比自耕农富裕,甚至比某些握有田骨的地主享有更多的财产。”(2006,第84页)

关于明清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是否有效,也有一些讨论。一种看法来自美国的农业专家。富兰克林·金,他二十世纪初访问了中国、日本和朝鲜,回国后写了一本名叫《四千年农夫》的书。他对中国的农业赞不绝口,认为是在中国的地理气候和人口密度环境下的最好配置。他说自己从“数千年来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中受到教育,震惊于他们的高产”(2011,第2页)与将中国与美国或苏联相比,说中国的农业既没有大规模,也没有机械化,是“落后的”相比,这显然是真正专家的评价。

因为他清楚地意识到中国与美国和苏联的差别。后两者之间虽也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是经过军事扩张而获得的广袤土地与相对较少人口的匹配,这与中国经过几千年的开发与演化,人地关系相对紧张不同。因而美国和苏联的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但在当时,中国没有多少人看到这一点,而是急急地否定中国已经有土地制度。当然,以后中国发生的事情又能反证,明清民国的土地制度是有效率的。据曹贯一估计,光绪十三年(1887年),我国一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可产约2000斤粮食(1989,第852页),而从1949年到1978年都没有达到过这个水平。我们后面再讨论。

至于中国当时的土地制度是一种“落后的生产关系”即落后的制度,与当时的英国土地制度相比,似乎得不出这个结论。如前所述,当时英国的土地制度,至少在文本框架上,还是封建制或保有制的,但由于英国人善于在既有法律文本框架下变通和选择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土地保有制并没有妨碍英国发生工业革命。因而,这至少有力地证明,没有一种制度非得使用暴力去废除,才能变得更为有效。相反,也许正是因为采用了暴力,才使由此产生的制度注定无效率。

无论如何,在民国时期,知识分子或社会主流的看法,就是要改变当时的土地制度,从孙中山的忠实信徒国民党人,到修正了“平均地权”主张的共产党人。后者将其与国民党的一次战争称为“土地革命战争”,而在第二次与国民党的战争其间和胜利后立即采取的行动,就是“土地改革”。这场运动的代价,就是200万~300万人的生命(毛泽东估计,转引自维基百科“土地改革运动”,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C%9F%E6%94%B9)。然而,这场土改是否带来了更公正、更有效和更有利于工业革命的结果呢?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剥夺百万人的生命就是最大的不公平,他们的“罪名”只是在市场制度下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获得了更多的土地。而剥夺他们的生命不仅没有通过法律的政当程序,而且是虐杀至死。例如后来对这种“暴力革命”有所怀疑的林昭,在早期也曾参与过对地主的虐杀。在冬天,她所参与的土改工作队将土地所有者放到水缸里(江菲,2004)。如果说他们通过自愿的市场交易获得土地是不义的,那么通过暴力去抢夺土地实际上是更为不义的。更不用说,从更长历史时期来看,所谓的“平分土地”实际上只是更大的地权转移的序幕。那些曾经获得的土地不久之后就不再能够受到名义所有者的支配,最后,连这个名义都没有了。

再看效率。由于在传统中国社会,占有土地的多少与种田能力和经营能力相关,所以土改将土地平均分配,使不少土地从生产效率较高的农民手里转移到效率较低的农民手里,必然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再则,用暴力剥夺较富农民财产成为规则,也让农民不敢努力生产、增加收入,以避免“被共产”;土改也损害了在乡村中的商业关系,使得产品和生产要素无法有效流通和交易,也降低了农村总体上的效率。例如,在山东省,经过1947年的土改,“1948年农业生产出现了空前的歉收。‘全省产量由平均每亩180斤,减为85斤,……’”;甚至还出现了饥荒,“到1948年3月,全山东已有200多万人缺乏粮食。”(王友明,2006,第172页)

再看对工业化的促进作用。由于打击地主,也直接打击了地方经营的工商业。如山东莒南县在土改中“大大削弱了地主工商业,尤其在土地复查中华东局对地主工商业采取‘一般在农村中小城市中群众要动即拿出’的政策”,……“莒南县‘一切靠商业剥削的商人财产被没收,部分手工业者受到严重打击’,大店的繁荣不再。”(王友明,2006,第168页)莒南县桑庄区25村侵犯工商业的统计如下表。

表5  莒南县桑庄区25村侵犯工商业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王友明,2006,第169页。

经过土改对工商业的打击,莒南县的工商业户数从1936年的1520户6840人下降到1946年的235户1599人(王友明,2006,第169页),仅为原来的15.4%。

由于土改的示范作用,使得人们不敢再积累财富,也就没有用于投资工商业的资本。与英国早期工资业投资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领主比较,显然会缺少工业化的资本来源。实际上,在中国近代以来,有不少土地所有者将部分资金投入到了工商业中,如毛泽东的父亲作为一个富裕农民就已经转向了商业(高菊村等,1999,第108~112页)。这促进了当时的产业近代化。对他们财产的掠夺和人身的伤害,反而阻碍了这一过程。

只是问题还没有完。在土地改革完成不久以后,又出现了由执政党用政治强力推进的集体化运动。从制度角度看,由集体化所形成的土地制度不仅没有任何优势可言,反而使土地制度倒退到了一个不能有效交易的地步。首先,农村集体化就不是一个农村家庭之间自愿结合的过程,而是当时执政党政治领袖个人意见强加于社会的结果。当农民被迫将自己的土地交给合作社时,自由契约制度就被彻底破坏。不仅如此,他们也实际上失去人身自由。集体化经过初级社阶段,高级社阶段,一直到人民公社阶段,土地越来越合并到一个更大的组织单位,也越来越脱离被集体化的农民自己的控制,而变成政府直接控制的资源。政府通过其行政系统,由各级行政负责人直接调配土地及其它农业生产资料、甚至生活资料,被称为“一平二调”,“一大二公”。市场配置土地的作用完全被废弃。

由于市场制度已被废弃,没有市场信号告诉人们如何配置农产品结构,甚至没有总量判断,在农村集体中行政命令替代了农民的农业技能,公共食堂和“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分配制度削减了农民的劳动热情,致使生产效率急剧下降,导致总产量的下降。如以光绪十三年粮食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为100,根据官方数据,则1952年为90,在以后几年有所增长,但自1956年以后,就开始下降,到1960年就只是73,1961年为67。见下图。这显然对应着集体化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的时期。其中尤以人民公社时期为最烈。

图1  农业劳动生产率(1952年~1979年)            单位:斤/人

数据来源: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国家数据》,“主要农作物产品产量”, http://data.stats.gov.cn/workspace/index?m=hgnd ,“按城乡分就业人员数”,http://data.stats.gov.cn/workspace/index?m=hgnd 数据计算 ;光绪十三年劳动生产率引自曹贯一,1989,第852页。

应该指出,因集体化后,农作物结构越来越趋向单一的粮食生产,其它经济作物的产量都有明显下降(见下表),所以仅按粮食产量估计的劳动生产率还是偏高的。

表6  中国经济作物产量

转引自高王凌,2013,第14页。

在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民收入的征税具体表现为对粮食的征收,征收比例相当于过去的田赋。1950年到1953年,这一比例约为10%,比清未的田赋率2~4%(王业健,2008,第165页)高出150%到400%。在此之外,还有收购。由于当时政府还是从市场上购买,应不算作田赋。所以当时的田赋率还是农民可以接受的。然而,在1954年以后,政府实行了统购统销,实际上废弃和取代了市场,收购部分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影子)价格,所以也可被算作田赋的一部分。更是在1958年以后,政府怀疑农民“瞒产”,用政府强力“反瞒产”,说明所谓“收购”也带有强制性,可归并为田赋。据当时的统计数据,1954年以后,实际“田赋率”即征购比率大幅上升,1959年达到接近40%,1960年更达到接近50%。

表7  实际田赋率(粮食征购率)[1]                   单位:%

195019511952195319541955195619571958195919601961
10.110.48.629.5230.131.828.325.826.639.649.037.4

数据来源:粮食征收和征购数量的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新中国50年统计资料汇编》,《陈云文选(1949~1956)》,《农村集体化重要汇编》;转引自《网易》。粮食产量数据取自国家统计局网站,《国家数据》,“主要农作物产品产量”,http://data.stats.gov.cn/workspace/index?m=hgnd 。

在粮食产量下降的同时,由于粮食生产的体制已变为由行政部门配置和指挥,各级行政部门成了决定粮食产量的主体,它们同时又受到了行政部门内在机理的支配,即它们的收益取决于上级领导的意愿,于是为了迎合上级,又出现了虚报粮食产量的浮夸风。如1958年当年估计的粮食产量8500亿斤,比实际产量4000亿斤(杨继绳,2008,第722~723页)高估了112.5%。正是因为上述的浮夸风,政府根据各级行政部门上报的粮食产量征购粮食,所以才会在1959年以后的三年中,实际“田赋率”高达40%左右。这在实际上,是在当时政府强制推行的土地制度、导致的粮食剧烈减产的情况下,政府又要从中拿走更大的份额。这导致了约3000万甚至更多的农民被饿死[2],据邓子恢,其中有2000万农业劳动力被饿死(《邓子恢传》编辑委员会,1996,第558页;转引自高王凌,2013,第151页)。

惨痛的悲剧证明,这个以土地革命为口号而建立起来的土地制度,是一个真正落后的制度,它不仅没有带来它的鼓吹者预言的美好天堂,却使农民下了地狱。这个制度的核心,是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甚至他们拥有房屋和炊具等生活资料的权利,“公共食堂”的建立最后也剥夺了他们的“吃饭权”。生产队长稍不高兴,就可能“扣饭”。许多人因被扣饭而饿死(杨继绳,2008,第347~349页)。农民被剥夺的土地权利,最后被集中到了政府手里。即使最善意地想象政府的动机,由政府统一配置土地也被证明是一种最糟的土地制度。

首先,由政府替代市场,使得有关土地或土地产出的价格体系不复存在,不仅不能给千千万万的农民价格信号,甚至不能给负责配置土地的政府部门有关粮食总量的信息。1958年,毛泽东在河北省徐水县看到浮夸的假典型后,竟忧虑“粮食多了吃不了怎么办”(杨继绳,2008,第239~244页);1960年,全国已经经历了两年饥荒,饿死了上千万人,当李先念向毛泽东汇报粮食问题时,后者仍说他是“杞人忧天”(蒋冠庄和高敬增,2008)。

第二,没有有关农产品的价格体系,没有成千上万个农户对价格体系的反应,只靠行政部门官员的命令,就不能恰当地决定,在什么土地上最好种什么农作物,什么时候种,种多少,也就显著降低了土地的配置效率。再加上行政官员好大喜功,追求政绩工程的“瞎指挥”(杨继绳,2008,第145页,第160~161页,第172页,第195页,第225页,……),进一步降低了土地的产出效率。

第三,在这种制度下,农民生产的成果的很大一部分首先要被征购,留下的粮食甚至不够自己吃的,干得再多也不会多得,因而没有动力种好集体的地。在大饥荒后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加自留地的制度下,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到自留地上。大量事实证明,自留地的亩产一般是集体地的4倍到5倍(高王凌,2013,第226),反过来说,集体土地制度的效率只有正常的1/5到1/4。杜润生曾多次说过,农村包产到户后,农民一年只需平均24天就能干完地里的活(转引自高王凌,2013,第177页)。由此反推,1962年到1977年的土地制度,其效率只有正常的约1/15;如果再反推到三年饥荒时期的“一大二公”的土地制度,则效率会更低。

第四,这种剥夺了农民土地权利的制度,也就同时剥夺了农民的政治权利和基本的人身权利。前述政府征收高达40~50%的田赋,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重税,不用与汉初的文景之治的三十税一,约3.3%的田赋率,康熙的摊丁入亩,“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约5%的田赋率去比,就是秦朝,也只有约33%的田赋率[3]。更不用说,在历史上我们从未看到,为了征收田赋,哪朝政府要到农户家里去“反瞒产”,即用暴力逼迫农民说出粮食藏在哪里,而经常的情况是,由于农民真的没有粮食,而被吊打至死。打人者却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杨继绳,2008,第20~24页,第66页,第93页,第106页,第132页,第139页,……)。

第五,这种制度加强了政府在政治上的强势,使之成为没有任何约束的力量。当大量事实证明出现了饥荒时,它本能地拒绝承认(高王凌,2013,第150页),并用其政治强力压制和打击有关饥荒信息的传播,甚至禁止灾区人民出来逃荒;地方政府也害怕被说成右倾而不敢汇报实情(杨继绳,2008,第16页,31页,32页,35页,39页,67页,105页,119页,134页,141页,149页,……)。这种作法使得救灾不能及时开展,灾民得不到应有的救助,反而又加重了灾情,饿死了更多的人。

很显然,与土地革命鼓吹者的预期相反,这种土地制度也不可能有效推进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中国的人均GDP从1948年的世界第40位,下降到1978年的倒数第二(周天勇,2008);工业化率虽然到1978年提高到了44.1%,但这是在计划体制下将工业品定价偏高的计算,且是以压抑农业和第三产业为代价的;钢产量一直在3000万吨左右徘徊,工业技术远远落后于世界领先国家,甚至落后于亚洲四小龙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约二十年(周天勇,2008)。从城镇化方面,虽然在土改以后城镇化率从1949年的10.6%提高到1954年的13.7%,并由于农村人口减少而使城镇人口在1960年达到目了19.7%的比重,但到了1978年仅为17.9%。因此,在这种所谓“先进”的土地制度下,工业化和城市化都受到了压抑。

实际上,这个付出土地革命战争上百万人的生命,土地改革上百万人的生命,集体化数千万人的生命的巨大代价的土地制度,是一个人类历史上的罕见的制度大倒退。万里先生曾说,“人民公社实际上是把农民当‘奴隶’了。”(万里,1988;转引自高王凌,2013,第3页)董辅礽先生也曾说,“人民公社其实就是农奴制”(转引自徐瑾,2008)。这一判断为大量历史记录所证实。高王凌指出,人民公社制造出来的“农业产业军”,是“对农民的全面 ‘战争’。”(2013,第149页)这也为一个事实所证实。在美国制宪时,南方代表既要维护奴隶制度,不承认奴隶是公民;又想获得选票上的好处,把奴隶算作一定比例的选民,经过妥协,美国宪法规定一个奴隶等“其他人口”有五分之三个投票权(第一条第二款)。在毛泽东时代,中国的《选举法》规定,在选举权利上,一个农村人相当于四分之一个城里人(第二章第十四条)。

当然,对于这种极端落后且严重侵害农民的制度,农民通过其“反行为”作出了反抗,这是非暴力的、消极怠工式的、暗渡陈仓式的反抗(高王凌,2013)。自留地的存在就是农民付出了几千万个生命所获得了让步。再后来,他们就以自留地的多少作为攻防目标。既然集体土地的主要目的就是上交征购粮,且通过大饥荒,政府也明白,它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征购过多粮食,实际上交公粮的任务就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指标。只要完成这一指标,扩大自留地面积并不损害政府的利益。于是,农民们发明了“井田制”;即大量私田(自留地)围绕着公田(集体土地)(高王凌,2013,第201~212页),“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晃然间,我们感到了历史的倒错,回到了三千年前的商周时期。在那时,井田制是一种制度创新。

自留地上的高效率使得政府动心,为什么不对自留地征税呢?据高王凌,1957年中共湖南省委就规定,自留地不能免征免购;到后来,对集体土地包产到劳,也实际上采取了交纳固定量的农产品或相应现金的规定(高王凌,2013,第212页)。我们又一次碰到历史倒错,这不是“初税亩”吗?那是春秋时期最早在鲁国发生的事情。初税亩最后导致了井田制的瓦解。对自留地征税,反过来会加强自留地的法律地位;集体土地交纳固定税赋,剩下的归农民,不就在实际上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了吗?改革开放后,土地制度从包产到户演变为家庭土地承包制,就像从春秋时期的初税亩到秦汉以后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形成的重演一样。

三

重温历史,让我们感慨万千。现代历史上中国这个付出巨大代价的土地制度变革,其实不过是重复了几千年前的故事。除了留下创伤以外,它没带来任何新的东西。如果我们连这个教训也没记取,那几千万生命就真的白白丧失了。人类历史中行之有效的、且长期存在及稳定的制度,一般是经历了试错过程,曾出过不少代价,如果我们无视这一点,就只能再付出一次巨大代价。这本是文明人类应该避免的。

首先应该反省的,是近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对中国的制度自卑。由于军事上的失败,认为中国事事不如人,所以并不对中国当时的经济制度做细致分析,就将其全盘否定。上述讨论告诉我们,从市场制度角度看,自秦汉以后,中国就形成了有明确产权界定的土地制度,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并无封建关系的束缚;到明清民国时期的中国的土地制度,是一个比较纯粹的自由契约制度,永佃制的发展则是这一制度的一个有效结果。反观当时英国,仍在法律上是土地保有制,即至少在名义上还存在封建土地关系。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英国人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这个看来“落后”的土地制度,却实现了现代化;而中国却要消灭这个对现代化有好处的土地制度,反而带来对现代化的阻碍。

第二个方面,是对某种理论的原教旨式的理解和执行。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和人类社会五阶段论,是对人类历史的过于简化的解释。作为一种理论,它有存在价值。但当它变为政治集团的信仰,并用于实践时,就会产生将现实削足适履地服从理论的现象。阶级斗争学说按照自己的标准将人分成“好人”和“坏人”。他们分别维护“先进的”或“落后的”制度。为了制度的变革,“好人”可以不惜动用武力消灭“坏人”,甚至可以残害他们。这种理论和实践完全忽视了人的丰富性,他们不仅在生产关系上扮演某个角色,也可以分属于依不同标准划分的人群。如在英国,领主又可以是科学家或工业家,他们不一定要站在某个固定的立场上。正因如此,社会的演变才显得非常复杂,又富有韧性。

第三个方面,是对制度及制度变迁的僵化理解和简单思考。人们简单地将制度分为“好的”和“坏的”。一旦建立了好的制度,一切皆好。而为了建立这样的好制度,可以不惜一切代价。没有懂得,制度是一个社会内在生成的、有生命的有机体,它的演进也是一个有机演化过程。新的制度是在旧的制度机体中生发出来的。成功的成本较低的制度变迁是在新旧制度的互动中实现的。新制度是旧制度面对不能解决的新问题的解决方案,旧制度是过于激进、缺乏传统支撑的新制度的解毒剂。这才使制度变迁不出现带来危机的断裂。这恰是英国近代以来制度变迁不那么剧烈,且在工业革命的大势之旁,仍存在着顽强的传统绅士文化与之抗衡的情形(马丁•威纳,2013)。而在二十世纪50年代的中国,我们看到的是“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的标语,和用“无产阶级的”武器将农民“赶到社会主义道路上去”粗暴而愚蠢的行为(高王凌,2013,182页)。

第四个方面,是对制度的构造主义的理解,及由此带来的相信用政府强力、在短期内能够实现制度的有效演进。土地制度演化到近代,是一个漫长的自然秩序的变化过程,传统中国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就是一种自发的秩序。而构造主义认为可以人为地设计出最优的制度,包括土地制度,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在英国,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尊重自然秩序的态度,并不急于通过政府强力推动土地制度的变化。在既有土地法律制度框架下,他们又尊重人们对不同法律的选择,和对契约形式的选择,这又促进了制度在较灵活的领域发生变化,最后推动法律制度的变化。而在集体化时期的中国,我们看到的是一种“致命的自负”,是对原来土地制度的全面否定,和对没有任何试错和经验的所谓新制度的虚妄崇拜。

第五个方面,是企图依赖于政治力量进行制度变迁。这必然会将对政治利益的考虑卷入制度的设立和改进。在中国,对土地问题的判断已经被政治利益所扭曲。当不少专家说土地集中度只有40~60%时,执政党高层只认定是70~80%。土地革命也一直是不同政治力量的分水岭。为了与竞争性政治力量相区别,对土地制度的主张就会发生扭曲,如共产党的暴力土改。在共产党当权后,推行自己的土地改革政策和自己的政治合法性紧密挂钩,在初期急于求成,想在短期内创造奇迹,到后来出现问题,又拒不认错,极力掩盖事实,贻误救灾时机,造成人类史上罕见的灾难。在英国,虽然出现过对谷物法和土地税的争议,但土地制度从未成为一个政治议题。

第六个方面,近代以来,中国的知识分子对社会问题的把握也出现偏差。当然,当时中国农村存在着贫富差距,但这一差距被夸张为不能容忍的不公平。当永佃制带来佃农可能甚至比田主还富的情况下,还在将“耕者有其田”作为主要的社会目标。无论是在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在现在,再回想一下当时的土地分配情况,就会觉得当时的知识精英看错了问题。正是他们的错误导致了后来中国农民的灾难。这些知识精英的思路不是想解决当下问题,而是想一举实现一个理想世界。而在英国,虽然也有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但经验主义传统从来未使英国人想一举创造一个理想社会。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制度应该如何变迁的理解。也就是说,无论对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案如何不同,这些不同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变迁的方式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首先,这一区别能够分辨出某种制度方案是否有效。布坎南指出,最好的制度变迁表现为帕累托改进。即无人受损,却有人受益。他说,与之相应的政治程序就是一致同意规则。这反映在对制度变迁的态度上。如果不会受损,也就不会反对;如果受益,就会举双手赞成。正是一个不会损害任何人的改革,才会带来社会角度看的福利增进;所以由民众自愿接受和普遍支持的改革,才会是真正具有导致效率提高含义的改革。反过来,如果一个改革得不到民众的接受和支持,却声称是“先进的”制度并用暴力强行推行,必然会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也会摧毁社会的繁荣。

第二,用暴力推行的所谓制度变迁必然在分配上是不公平的。用暴力推行的制度必然也需要用暴力维持,因而在这种制度下,分配是由掌握着暴力资源优势的集团决定,从而也必然倾向于他们自己。而所谓有暴力优势的集团,一般也就是政府。因而,用暴力推行的制度其实也就是一个其分配更为倾向于政府的制度。这就回到了一个人类社会最为古老的问题上,官民矛盾问题。暴力推行的制度只是加剧了这一矛盾。

第三,由暴力建立的制度,如土地制度,必然是由政府来支配资源分配的制度。而我们已经知道,政府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比市场更有效率,如在公共物品领域。然而,当政府全面支配资源配置时,配置效率就会大大降低,从而由暴力建立的制度必然是一个效率低下的制度。

回顾中英两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上述讨论应是成立的。不管有多少人竭力缩小土改时期非正常死亡的人数,他们都不会否认,存在着对地主和富农的人群的财产侵夺和生命残害。尽管他们占人口中的比重不算太大,但对他们的侵害在道德价值上是不能接受的,并且从社会功利角度看,他们是社会中的重要部分,对他们的暴力侵害和杀戮,消灭了社会中最善经营土地的人群,也破坏了自由契约制度,必然带来生产效率的下降。到了集体化时期,亿万农民基本上被强制进入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他们在后来所谓“反瞒产私分”运动中和“公共食堂”的扣饭和断饮时也付出了惨重的生命代价(杨继绳,2008,第67页,70页,103~107页,第124页,第127~129页,第133页,第140页,……)。与之相应的,就是生产效率降至最低。

反之,家庭土地承包制虽与土地改革一样,也被称为“改革”,但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前者并没有政府的强制推动。应该说,在承包制之前,许多农村和亿万农民已经在暗渡陈仓、瞒天过海了。凤阳县小冈村的中共党员甚至不惜坐牢来推行包产到户。而这被中共决策层接受,并非是他们中多数人都认识到了包产到户相对于集体制度的优越,而是“承认群众自由选择的权利”(杜润生,2005,第119页)。一旦自由选择,包产到户不过几年就在全国开花,从没有像推行集体化那样的阻力。其结果,就是农业出现了极为显著的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在1970年至1977年间,农业总产值的年均增长率约为3%,而1978年到1988年的增长率则为15%[4]。而在微观层次,据高王凌,“山东章丘县一个村子上年棉花亩产17斤,次年改革后达到130斤;另一个村庄头年亩产10斤7两,第二年‘包产到劳’,达到了81斤。”有一个大队“改革后连年丰收,粮食总产量由20万斤增加到110万斤。”(2013,第186页)

图2  中国农业总产值(1970年~1988年)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国家数据”“农业”部分,“农林牧渔总产值及其指数”。

所以,自愿还是被迫,和平还是暴力,而不是什么其它指标,才能判断一个制度变迁是否是“好的”制度变迁,即使制度变得更有效率的变迁。林毅夫指出,造成1959~1961年饥荒的,并不是集体化,而是强制性的集体化。这既包含强制入社,又包含不许退社。这就失去了对有些社员违约偷懒的约束,导致了生产率的急剧下降(Lin, 1990)。在以色列存在的基布兹,仍是一种人民公社式的组织,与当年中国人民公社的区别在于,它是由社员自愿结合而成的(杨曼苏,1992,第79~83页)。如果当初中国的农民被允许不参加集体,或可以自由退社,就不可能出现三年大饥荒,当然也就保留下来农民拥有产权的土地制度。如果当年的土地改革是和平进行的,其结果也就与中国台湾省的土地改革一样,直接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土地所有者不会经历那样一场血腥的惨剧,而成为新兴工商业的领导者。

是否存在一种制度变迁,它只存在于某个天才的脑子里,并且确实可以在未来的某个时刻给全社会都带来巨大福利,但会损害当下的大部分人,或相当一部分人的利益?首先的问题是,是否存在着这样一种天才?答案是,不存在。这是因为,只要是人,就是理性有限的;他们一般不可能对作为复杂系统的社会的未来作出预测,更不可能设计它的制度。制度只有一个朝着更好方向发展的方式,即通过千万个个体之间自愿的互动。而他们的互动也是一个很复杂的、人类理性不及的演变过程。所以,宣称自己掌握了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真理的人,企图通过政府的强制性手段给人类带到人间天堂的作法只能是一种唯理主义的狂妄。

古往今来,人们之间的自愿的交易,才是推动有效的制度变迁的最有效的形式。最奇妙的是,交易看来是两个人就可进行的小事,但其内涵却极为深远。人们不仅可以交易产品,还可以交易要素,还可以交易合同方式,即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而合同方式,就是诺思所说的次级制度安排。只要一种合约方式更为便捷,很快就会推广开来。货币制度就是这样产生的。甚至奴隶通过市场交易积累货币最后将自己买出,也能瓦解看来很严酷的奴隶制度。由于交易的简单性、灵活性,使得人们很愿意在有法律障碍的时候,选择相应的交易方式绕过法律。这就如同英国人用“替代”、“再分封”、“出租并弃让”的交易形式进行土地转让,用租赁合同替代繁复的转让程序,完成在土地保有制外壳下的土地再配置。所以,自愿不仅是制度变迁的被动的标尺,也是主动的要素。

那么,是否存在着非要用暴力推进的制度变迁吗?一般来说,没有。只有一个例外。这就是,原有制度包含了强制性,并且可能还用暴力维持着。如美国的奴隶制。福格尔教授曾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是用和平的手段消灭奴隶制的,美国是个例外(Fogel and Engerman,1974, pp.32~37)。这是因为,在美国,奴隶制农场的效率要比自由人农场的效率高[5]。奴隶主可以迫使奴隶在单位时间内高强度地劳动。对于这样的制度动武,几乎相当于中国的古典革命含义,即汤武革命的含义。当夏桀商纣暴虐无道,他们的国家制度已经是一个用暴力维持的无效制度。只有当他们人心失尽,商汤周武才可谨慎用兵。即使这样,孔子仍认为武王伐纣并没有“尽善”。即使存在着使用暴力推进制度变迁的理由,也要十分谨慎。

另一种涉及制度强制性的领域是在公共领域。因公共物品并不一定会使所有人皆大欢喜,却又要提供,在典型的民主制度下,就要通过投票决定。但多数规则会使投票中的少数人感到吃亏,而公共决策一旦作出,就要强制性执行。所以,即使按照民主程序制度的法律仍带有损害一部分人利益的性质及其强制性。这显然是一个人类目前没有解决的问题。民主制度只能通过调整特定公共决策的规则,如多数比例,或增加少数人的权重,来尽量减少对少数人的损害。然而,这是一个永远无解的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尽量少用公共选择的手段进行制度变迁。这也就是英国的法律变化如此缓慢的原因。它只有在合约方式已经发生了普遍的演变,且证明是有效的以后,再作对法律的调整。就如英国有关土地制度的法律一样。

总之,中国和英国几百年来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告诉我们,判定一个制度变迁是否有效或“好”的一个简单方法,是经济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而不是其它什么,如其背景理论多么逻辑严谨和雄辩,其所诉求的道德标准多么高尚,甚至其所动员的多数多么积极,以及什么什么主义。只要我们坚守这一点,就可以避免制度变迁中的巨大代价,少走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史已经证明了的弯路,却始终与推动制度变迁的真正动力朝着一个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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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学术界》2014年第12期。)

 

[1] 这是根据官方数据计算的。但有的学者说实际上要更高。如高王凌说,“在建政后头几年,农业税率虽然由初期的20%,减至15%,但加上地方附加,仍有19.5%左右。”(15)

[2] 高王凌:“据了解,刘少奇当年掌握的人口死亡数字,是4500万人。这些可能都是“底线”,还有更高的数字估计,如5500万,6000万以上,而且都有档案材料的支持。“(2013,第151页)

[3] 中国财政史编写组:“秦代田赋负担很重,史载征收量达三分之二。”(1986,第77页)按惯例,就是向地主征收田赋。秦代地租率一般为50%(见税什五),所以田赋率约33%。

[4] 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国家数据”“农业”部分,“农林牧渔总产值及其指数”计算。

[5] 福格尔:“南方奴隶制农场的效率比自由人农场的效率高28%。”(Fogel and Engerman, 1974,p.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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